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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09:33:4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提高群众法律意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第1篇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对于如何培养和普及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1、强化宪法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培养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

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

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5、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龙凯.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机理和途径[J]. 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 2001(01)

[2]何红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J]. 大学时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赵崇岩,李秀梅.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第2篇

依法行政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开展工作,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扶贫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扶贫人员的法律水平,促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现将我在学法用法的体会如下:首先,积极学习各类法律知识,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其次,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的工作者,我们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为人民服务本领。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要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首先,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其次,学法、守法是自身建设的需求,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基层工作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村民守法的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依法办事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法用法教育。学法是用法的前提,我们部分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稍显淡薄,还存在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要加大学法培训力度,健全考核机制,提高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的实际效果。同时将学法带入工作,充实内容,培养基层干部用法的能力。

三、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服务为民的能力。现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迅速,农村村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办事,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们要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行使村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处理群众纠纷。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第3篇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意义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利益所在,我国基本治国方针就是依法治国。所以每条法律都有独特的存在意义,也许法律还是不够完善,但相信一直都在完善的过程当中。要想使法律得到完善,就必须对其有所建设,使之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以下的文章就什么是民商法、怎么样建设民商法以及坚强建设民商法建设的意义都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只有加强了民商法的建设,民商法这一体系制度才会越来越完善。

一、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从整体抽象意义上来说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这两条法律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但细讲的话,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然而民法又细分为人身法和财产法。

人身法是由亲属法和人格权法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亲属法是指收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家庭婚姻有关的法律,人格权法则包括了肖像权、隐私权以及荣誉权等相关法则。然而财产法又由债法和物权法两个部分组成。债法与个人债的产生、保护、保全相关。物权法则又包括了物的所有权、担保物的取得以及所有物权相关。

商法则是指由规范的商事活动以及调整商事法律关系这两个相关部分组成。广义的商法与其它法律相关联。比如说,经融法经济法等。所以清楚明确的商法界限,对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就我国而言,商法的成文规范具体法则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劵法、票据法以及保险法等等。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两者的联系密不可分紧密相连。大家都知道,民法是存在于商品经济市场当中,所以这一点就离不开商法。但两者的社会经济基础又存在一定的区别,可以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的一种。两者的价值也有所不同,民法追求的是人,而商法则是目标。而且两者创法的目的也不一样。

二、加强建设民商法的途径

加强建设民商法的途径是一个过程,其中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点:

1、加强中国民商法律意识的培养

民商法所具有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是不可能在人的脑海自发形成和发展的,尤其是在我国民商法律意识都还不强的情况下,所以进行相关的培养和教育都应该具有计划性和目的性。这种方法包括了两个主要内容:将民商法的法律常识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二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商法。

2、进行专业的民商法法律教育

即专业人才是进行了相关专业学院培养所选的。要重视民商法律的教育,是形成意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建设具有法制效应的国家是一个过程,培养人才是一个重要的人物。

3、普及民商法的教育

这是一个面向全民的提高民商法律意识的方法而不是针对少数人,可以实行不同的形式,比如:从小学起设置相关的课程从小学就开始培养一些相关民商法律的意识。这种方法是有效的。

三、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民商法的建设可以提高经济市场以及个人自身的良性发展

民商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必要条件。只有一个地方的大多数人都具有了相关的民商法律意识,才能使民商法的建设真正落到实处。还有民商法律意识的提高,会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和更加的完善。民商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加完备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体系。法律是因为人的存在而存在的,只有提高了人们的民商法律意识,才能真正懂得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该尽的义务。明白自己生活离不开民商法。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加强民商法的建设又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途径之一

首先人们的意识决定了民商法的发展方向,还有建设民商法能加快经济市场的发展速度。严格遵守民商法这一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紧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民商法本来就具有其独特的性质,所以加强民商法的建设本来就是一种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的体现,也是完善法律的一种途径。

3、民商法律基础的形成是民商法律意识的提高

建设和完善民商法的法律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与否来进行的。法律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了,而是要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然后根据相关制度进行法律的形成。所以具有法律意识是形成法律中间的一个过程。最终还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为目的而形成的。

4、加强民商法的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

也是实现民商法的一个重要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民商法的内在意识和内涵。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民商法的了解和接受以及履行的程度。有些意识是根深蒂固的可有些便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以及熏陶所得。从而降低了法律的不可行性。从而体现了民商法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到了一种调节的作用。

综上所述,加强民商法的建设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以及维护自身利益这两个重要方面,都具有提高人民民商法律意识,以及让他们清楚价值取向的功能,还有助于信息的提供,为法制教育提供了模板的作用。民商法建设的加强还对人们的法制思想有这不可取代的影响。要想加强建设民商法,培养群众的相关法律意识是关键。(作者单位: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刑事法律;民意;对接

一、民意对刑事法律的影响

(一)民意对刑法的完善具有积极作用。民意能够通过自己特有的性质对刑事法律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民意对能够表达公众诉求,促进刑事法律的完善。民众对刑事法律的真实看法,以及刑法当中的弊端都能够通过民意的表达,传达给司法部门,对其进行更正。其次,民意能够对政府部门的权利进行监督。民意是所有群众真实情感的表达,所有群众都能够通过眼睛看,嘴巴说来监督司法者,执法者的权利不被滥用。最后,民意是刑事法律与群众沟通的主要渠道,通过民意,司法部门能够更加清楚的了解群众对案件的态度。

(二)民意会对刑法产生误导作用。虽然民意能够对刑事法律产生极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民意也对刑事法律存在着消极影响。民意是普通人民群众态度的表达,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极容易被情绪化。情绪化的民意,不能够真实的代表人民利益的,这容易对刑事法律的发展产生误导作用。另外,民意是随时在变化着的,由于民意是在民众对客观事物的认知基础上而产生的,所以往往随着客观事物的变化,民意也会有很大的变化。民意的不稳定性,往往造成刑事法律的震荡,容易降低刑事法律的威慑性。此外,民意的并不具有权威性,他们往往是社会基层人民对客观事物的表面认识,不能够从本质上去分析事物,所以将民意应用到法律当中,有时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二、刑事法律要引导民意

民意对刑事法律具有极大的消极影响,然而民意对刑事法律的监督性以及沟通性,能够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及合理性,所以我们的刑事法律不能完全杜绝民意的体现。为了避免扩大民意对刑事法律的消极作用,司法部门应当积极的引导民意往正确的方向发展。

正确引导民意,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让群众更加清晰的了解到刑事司法的全过程,让他们能够了解案件的真实信息。通过满足人们群众的知情权,让他们对刑事法律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对案件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使得他们能够认识到法律合理性的所在。引导民意其实是改变群众的整体思想,要想从本质上改变群众的思想,首先就必须让人们群众对刑事法律,对案件的审判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所以,将刑事法律必要的信息公开,提高人们群众对刑事法律的认识是司法机关要做的主要工作。

三、刑事法律与民意的良性对接

(一)规范媒体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媒体是沟通群众与司法机关的主要渠道,他们的报道以及行为的规范与否,往往能够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看法。媒体要对公众负责,报道刑事案件时,要注意措辞公正而客观,避免使用对案件有夸张作用的词语出现。为加强媒体自觉性,可以采用设置法律规定的方式,如果报道存在着较大的误解,那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来保证媒体新闻报道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如此一来群众所了解的案件信息才能够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误的民意,影响刑事案件的误判。

除开媒体报道规范性对民意的影响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影响着群众对刑事法律的看法。如果人民群众有着较高的法律意识,就不容易被案件的表面现象所迷惑,就能够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为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的方式,向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工作。

(二)积极进行刑事法律与民意的互动。民意只是人民群众的看法表现,它们并不能够干涉刑事法律的实施。无论哪一种情况,司法机关的官员都不能够受民意的影响,而改变自己对案件的判断。当然,拒绝民意影响刑事法律的判断,并不意味着隔绝民意与刑事法律的交流,而是要保证刑事法律的主导地位。是刑事法律引导民意的发展方向,而不是民意影响法律的判断,如果一旦出现民意影响法律的情况,那么刑事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合理性就会受到挑战。

国家司法机关要积极的推动刑事法律与民意的互动。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民意在刑事法律当中的重要性也逐渐体现出来。司法机关要积极的采取相关措施,形成比较完善的民意与刑事法律互动机制,逐步的增加立法时征求民意的比重。另外也要设立相关的管理办法,提供民意与刑事法律的交流渠道,加快民意与刑事法律之间的信息交流。

只有国家司法机关更加积极主动的去吸收民意,才能够保证良好的互动。此外,对所吸纳的民意信息,司法机关应当仔细甄别,认真倾听,真正理解民意。针对所取得的民意,积极主动的向群众传递真实全面的信息。使得人们群众对法律树立信心,保证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结语: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法制建设作为治国之本,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国家必不可少的。而民意作为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是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最重要的东西。在遵从民意的基础上,搞好法制建设,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搞好刑事法律与民意的对接,才能够促进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才能够保证我国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第5篇

(1)高速公路设计特点是全封闭、全立交,对于路政执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高速路段的桥涵、通道、上跨桥等很多地方是巡查的盲区,管理难度很大。其中某路段在2001~2005年共制止、处理、处罚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行为132起,处理违法堆积物共851堆。(2)高速公路沿线长,公路附属设施经常有附属设施被盗窃、被恶意破坏的现象,280km的高速公路累计被盗窃、恶意破坏的电缆线、标志牌、螺帽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已达近300万元,给国家财产和高速公路的畅通造成很大损失。(3)尽管路政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宣传工作,但部分群众依然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片面的以为违反不能等同于犯罪。近年来,管理部门格外重视宣传作用,加强了法制宣传和报道,通过宣传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尽管普遍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群众守法意识普遍提高了,在群众内心深处,还存有“法不责众”意识,缺乏公共设施的意识,贪图小利益损害公共利益。(4)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只顾当前利益,没有大局观,只考虑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违反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仅为招商引资,使得当地政府不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违规构筑物,以招商引资和建设投资软环境来干涉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给路政部门的管理带来难度,无形中损害群众利益,践踏法律尊严。

2预防性路政管理的开展对策

2.1完善执法体制完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路政管理本着公路行政管理为目的,公路的行政管理则涉及范围更广,而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只是高速路政执法,无法等同于路政工作。需要完善路政工作机制,才能更好的整合路政部门的执法力度,积极开展路政预防性管理工作,才会有稳固高速执法的基础。2.2抓好路政队伍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性路政管理工作需要管理好路政队伍,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提高思想和认识,做到依法行政,本着预防性管理执法。具有预防性路政管理的社会意义。执法人员的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强化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培养执法人员吃苦耐劳、服务群众和以人为本的路政管理事业。同时,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艺术和执法技巧,提升业务素养,本着为民服务宗旨,强化个人为民意识和公共服务能力。2.3积极开展好路政巡查等基础工作路政预防性管理工作中路政巡查是重中之重。路政巡查是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方法之一,降低发生的违法行为程度,避免违法行为的扩大化,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避免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各种损失,避免事后给路政执法机构带来的处理难度,提高路政执法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创造高速公路环境稳定有序。2.4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不懈的路政宣传能够很好的提高路政管理工作效率。做好宣传工作,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和法律意识,懂法知法的自觉行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坚强对沿线政府部门沟通,共同遵守路政法律法规,督促部门行政批复时考虑到路政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许可与路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2.5建立科学全面的群管网络体系实施预防性路政管理根据情况建立科学的群管网络体系,将路政管理部门行为转变成政府和路政相结合的管理行为,由行业行为转变成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群管的和谐局面。

3结语

第6篇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第7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治标与治本两个方面。治标是从重从快地打击各种破坏经济建设、破坏社会和谐、破坏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治本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大走群众路线,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两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从治标方面讲,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它管理监狱和劳教工作,教育、挽救、改造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打击反改造分子,在这一条特殊战线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顺利进行。律师工作也和公、检、法一道准狠地打击各种犯罪分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扫清障碍。公证工作、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也是从自己的业务活动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鸣锣开道、摇旗呐喊,震慑犯罪。

从治本方面讲,司法行政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第一,从民主与法制建设上讲,通过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学研究,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等等,做了大量的工作。可以看到通过全民“四五”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这几年民告官案件的增多,主动请求法律援助的群众增多,积极学法的群众增多,依法自律的群众增多。从而起着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程的作用。

第二,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上讲,通过执法调查、检查,为各级党委、政府担当法律顾问,为执法队伍进行法律培训,为青少年讲授法制课,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律规章,为部分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从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

第8篇

今年以来,在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下,本人积极践行为民办实事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工作部署。我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服务农村基层一线,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为当地村民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有效的维护了村委和村民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主要工作情况

担任**、**两个村的法律顾问以来,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服务基层。期间,共计开展现场法律服务3次、参与调解3次、网络法律服务10次、起草合同2份、审核修改完善合同3份。其中法律服务以提供法律咨询为主,主要内容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障等,共计接待服务村民15人次。

(一)坚持定期开展法律服务。

坚持按照要求每月定期下到村里,面对村委成员和广大村民,积极开展现场法律服务。能够做到耐心聆听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热情解答他们的疑惑,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为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微薄力量。

(二)运用网络平台,采取灵活方式开展服务。

虽然坚持每月定期去到两个村里开展1次现场法律服务,但是毕竟路途遥远,工作效率不高。为此,我们充分利用移动网络资源,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等平台,第一时间为有需要的群众在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既节约了成本,又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我们已经为**、**两个村建立起了法律顾问专用服务微信群,为遇到法律问题的村民提供解答,日常积极推荐转发各类民间纠纷、婚姻家庭生活相关的法律文章资讯,确保法治教育工作落地。

二、取得工作成效

(一)是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形式,让群众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更为便捷。群众不出镇就可享受到法律服务,从交通事故赔偿到、婚姻登记、劳资纠纷等,法律顾问给予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命案;主要成因;对策

1 农村命案的主要成因

1.1 行事冲动,缺乏法律意识

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大部分农民文化素质低下,加上相关部门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由此导致了部分农民法律意识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法盲阶段。纵观这几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他们的头脑中对法律的意识和概念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虽然案件的嫌疑人都明白自己触犯了法律,但是当问及其作案时的想法时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却都是说当时没想那么多。有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了几句口角,便持刀将被害人刺死,两个幸福的家庭就此终结。由此可见法律的意识在很多人的心中是多么的苍白,本来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正常解决的事情,恰恰就是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小事演变成了无可挽回的悲剧。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前科,并且在案发后都有悔罪的心态,对自己造成的恶果悔恨不已。但是冲动冲昏了他们的头脑,没有法律意识的束缚只会让他们失去理智。

1.2 精神生活空虚,文化水平低下

现在随着广大农村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收入的提高,农民的精神生活的质量和对文化知识的积累学习却在下降。只要在农闲的时候沉迷于赌博、喝酒等不健康的活动。甚至于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种好自己的地、挣自己的钱,其他的一切都与自己无关。我不帮别人,别人也不要惹我的自私自利心理,从而使基层的工作难以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得不到重视。

1.3 民间纠纷增多,矛盾激化

一些农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往往不会摆事实,讲道理,或求助于司法机关,而是采取过激行为,以暴力和野蛮为荣,进而致使矛盾扩大化;而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此类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调解只是调而不解;一些较小的纷争,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又无权管辖解决。久而久之村民之间就形成了自己的纷争自己解决,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习惯。不少命案往往就是在一些细小的纷争得不到及时解决,双方矛盾越积越深的状况下发生的。

2 农村命案案件发生的对策

2.1 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完全取决于一个人的思想,只有从源头上查找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人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越高,判断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情绪调控的能力就越强。所以我们说要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及遵纪守法的意识放在重中之重,把普法宣传和农民的心理健康辅导作为一个长期的工作来抓。把宣传的侧重点放在基层的村屯,采取以案说法和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多种多样的方式来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对案例的讨论的形式让农民群众提高学习兴趣,提高农民群众辨别是非、明白事理和自我调节心理及自我情绪控制的能力,以避免因“小事”引发案件的几率。

2.2 加强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建设

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与此同时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农民的管理等各方面也出现了脱节的现象。农民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的状态,乡里、村里的号召无人响应,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助的场面很难见到,为了一垄地、一棵树而面红耳赤。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整顿、充实和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努力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通过基层组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只要农村的基层组织能发挥好作用,贴近群众及时掌握农民群众的思想动态、矛盾纠纷就完全能够有效的避免案件的发生。

2.3 切实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精神生活的关注

正确的引导农民群众的业余生活,远离赌博、酗酒和婚外恋等不健康的活动,要进一步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荣辱观,积极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要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2.4 及时调解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疏导性预防

减少基层民警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将基层民警的精力最大限度地投入维护农村稳定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间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掌握农村地区因家庭、婚姻及山林、土地、水利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并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重点针对可能酿成命案祸患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调解,真正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超前预防民转刑案件特别是命案的发生。

2.5 继续狠抓命案侦破,做好震慑性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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