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09: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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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生产;作用;问题;对策
生态环境逐渐恶劣,森林资源短缺,水土流失速度加快,空气质量下降,PM2.5值逐渐提升,雾霾天气频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所以,如何加强森林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是新时期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提高林业发展,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下面从林业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物质保障、社会基础以及有着决定性作用等方面展开重要作用分析,并提出实现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几点可行对策。
1林业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作用
1.1提供物质基础保障
森林资源作为林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管理对象,其规模庞大,是一项具有循环性的经济载体,随着近年来我国对林业管理的重视越来越高,对林业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也有了新的要求,不断进入科学技术的融合,实现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模式,主要管理形式为机械化模式,不仅能够获得了良好的劳动生产效率,还对林木资源有了更好的运用以及产出计划,从而森林资源走向科学经营、合理开发的发展渠道,并且在林业快速发展下,生态系统的可循环高效率作用愈加明显。使得林业发展在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同时,还能够满足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发展要求。
1.2满足生态环境社会基础要求
生态环境平衡发展的基础条件就是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并主动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阵列中,而这种保护理念与支持意识并不是从嘴上宣传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经过实际的林业文化建设,利用有权威性的宣传条件进行保护意识传播。林业发展能够有效的提高森林资源价值,促进生态林业可持续发展,并将森林资源功能以循环式的形式发挥出来,让人们真确的意识到森林资源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不由自主的传播生态理念,相互感染、相互影响,进而形成“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美好家园”的意识。
1.3对生态保护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湿地与森林已经成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生态环境有着保护与维持的作用,可以说承载着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与主导性的重要作用,在森林中,有近70%的产业已参与到地球化学循环中,并对生态系统中生物界与非生物界之间的交换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是促进生态系统稳定、平衡、合理发展的关键。而要想提高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水平,首先就要加强林业发展,实现净化空气、水土保持、降低自然灾害、供应工业化生产、节能减排、提高经济,让人们清楚地意识到森林资源存在的重要性。
2林业发展中生态保护存在的问题
2.1森林资源短缺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森林面积占用量非常少,已经与国家相关规定的人均森林占用面积标准不相符,据目前森林覆盖面与人口数量统计,我国人均森林蓄积量仅在世界的百分之十,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已成发展滞后状态。我国森林资源的短缺并不是一时引起,而是经由长期森林管理不当,林业建设不积极,森林保护意识淡薄做引起,因此,解决森林资源短缺问题是促进生态平衡发展的关键。
2.2林业生态建设保护政策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态建设保护意识非常薄弱,并且重视度也不高,因此相关的生态环境建设保护体制也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区认为生态环境建设只需要自然林的生长就可以,人缺少对林业建设、生态保护的环节,并且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也不充足,建设体制过于简单、敷衍,也没有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致使乱砍滥伐行为频现,不仅保护不到位,反而破坏成分还非常大,没有完善的管理政策,缺乏健全的生态保护激励机制,更没有对生态系统所能创造的经济价值看重,不注重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浪费资源,致使最终管理工作一塌糊涂。
2.3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实施力度差
我国草原植被不断遭受破坏、水土流失情况越来越严重、森林资源浪费现象明显、土地沙漠化、植被再生能力差等情况越来越普遍,这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也提出了立即整改的要求,并制定一系列改进方案,在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也作出研究,并对改善生态环境提出加强林业生态建设要求。而实际上,各地区对林业生态环境建社工作缺少的是落地实施,所以,就算有相关的改善政策与计划,而不去有效实施,也就属于形同虚设。同时在林业建设管理中,对森林植被结构的搭配与规划也缺少科学性,管理中问题诸多,解决能力有相对较低,进而导致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效率低。
3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3.1依靠科技发展林业
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就意味着要实现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资源基础要有保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科学造林、育林、养林,改变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加强信息化营造林的实现,让森林结构更加合理化,促进多样性生态发展;第二是经济基础要有保证,加强林业发展,不仅要保证资源的充足,还要让森林资源有利用价值,并且具备循环性高效率价值效果,借助科学理论知识,提高节能环保的木制产品研发与生产,以满足绿色、环保的健康社会发展要求;第三是生态平衡发展基本要求,在促进经济效益提升的同时,还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平衡性、稳定性发展,借助科技发展的优势,加大对生态系统中有利资源的开发,在开发资源的同时,要着重考虑资源的再生要求,使之形成良性循环的生态发展,同时要注重森林生态系统结构的多样性发展,避免单一树种的大面积培育,完善群落,实现合理的生态大系统。无论是在森林管理中、还是木制产品生产与利用中,都要加强科技的运用,实现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形成经济生态共同发展的趋势。
3.2优化林业经济结构
在第一产业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竹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调整生产力布局,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重组,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调整林产工业产品结构,努力开拓木材林产品的新用途,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解决林产品结构不合理和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问题。
3.3注重林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二者之间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在既重视经济效益又注重生态效益的时期,不仅当时的经济快速发展,而且后期的经济增长也能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当然,我们应注意,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注重,并非消极的注重,而是积极的注重。如果采取消极的注重,即单纯注重生态环境而放弃必要的经济增长,那么,终究会因没有必要的经济增长而导致经济效益滑坡,缺乏强有力的经济实力支撑会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失去现实意义或物质基础。“生态效益经济”这一概念,便充分反映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卫雄.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障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意义研究[J].农家科技旬刊,2015(10).
甘肃省生态环境恶劣,水资源严重缺乏,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这里每年黄河泥沙超过5亿吨,占黄河流域年输沙量的三分之一。
与新疆环境宣教中心合影
二、西北两省、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㈠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成绩
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新疆生态环境质量不高,生态系统脆弱,系统抗逆性较差,抵御生态环境灾害的能力十分低下,主要表现在:
⑴
新疆绿洲面积不断拓展的同时,沙漠化面积仍以每年
168.8
平方公里的但局部地区植被仍在减少,速度扩展,绿洲内耕地次生盐渍化面积以每年
0.7
万公顷的速度增加。
⑵
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发使绿洲内大气降尘居高不下,灾害性天气对绿洲的侵蚀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1997
年,新疆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5
亿元,1998
年为
59.18
亿元,1999
年为
64.44
亿元,分别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
3.7%、4.35%
和
5%。
⑷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使许多河流下游水量锐减,甚至断流,塔里木河下游断流河道已达
320
公里,其它小河流都有不同程度的缩短。
⑸
植物资源中甘草面积目前正以每年
2.4
万公顷的速度被破坏,雪莲、贝母、肉苁蓉等药用植物资源的储量迅速减少,特有的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也在锐减,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⑹
新疆森林覆盖率虽逐年增加,但局部地区植被仍在减少,塔里木盆地的胡杨林面积减少到
54%,准噶尔盆地的荒漠梭梭林面积减少了
69%。
2、甘肃省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类型复杂多样,但长期以来,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作用的影响,所面临的诸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旱灾、沙尘暴等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仍然是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⑴
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37.9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83.49%,每年输入江河的泥沙量6.44亿吨。
⑶
天然林保护任务艰巨,植被覆盖率增长缓慢。由于过度开发,人为破坏,以及自然退化,天然植被覆盖率低下,森林覆盖率9.37%,比全国平均森林覆盖率16.55%低7个百分点。
⑷
草原超载过牧,大部分草场趋于退化。全省草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36.62%,为全国5大牧区之一,目前受到严重退化、沙化和盐碱化这“三化”的威胁,90%以上出现了不同程度退化,中度以上退化的达到33%。
⑸
生物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和环境污染,使野生物种的栖息地面积不断缩小和遭受破坏,加上一些地方滥捕、滥猎、滥采屡禁不止,导致野生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
⑹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由于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失调,导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乡镇企业“三废”污染防治进展缓慢,化肥、农药、地膜及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范围扩大,危害严重。
与甘肃环保局交流经验
三、两省、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㈠
新疆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1、强化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围绕开发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手段,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进行、环境区情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决策者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加强领导,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到实处。层层推进各级政府任期和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资源开发项目的管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责任状。
3、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自治区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在自治区实施大开发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摘 要: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宪法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义务主体设定普遍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这应该是当下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
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2-0079-03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1]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最后,考虑到章名和行文的问题,如果将上述条文改为:“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也依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为一方面对环境的保护义务并不限于一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样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又遗漏了“单位”这样的义务主体,对环境义务的规定仍不全面。
综上,笔者从比例原则和效率原则出发,建议对“环境义务宪法化”的完善采用“义责结合型”的设计模式,具体的做法是对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进行补充和删改,即删除第二款“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因为这一款一来与第一款关于国家保护环境的宏观规定在总体上不协调;二来需要国家组织和鼓励的“自然资源”并不限于森林,它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也并不显得更加特殊和更加重要,所以这样规定反而显得挂一漏万、得不偿失。删除这一款后,增加“个人和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这样与第一款刚好形成“国家”、“单位”和“个人”三类义务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由于我国宪法的“总纲”主要是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主要方针和基本国策的规定,而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所以将其规定在“总纲”之中也应该不会显得突兀和僭越。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源环境是人类农业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人类在农业开发的过程中必须遵从客观规律,不能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因此,环境与发展并不是相互对立、不调和的,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承的。
(一)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应遵从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因为农业包括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自然再生产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经济再生产受到经济、技术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以说农业是自然系统与经济系统结合的复合系统。因此,在发展农业时,不仅要遵从自然规律还要遵从经济规律。
(二)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必须遵从环境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理论
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核心之一是外部性理论。对于农业而言,如果采用低效率的方式配置资源,进行经济活动无疑会对外界环境产生负效应。比如,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以提高单位产量,结果可能导致水体污染、土壤退化等加深层次的負面影响。因此,在发展农业时,应当遵从环境经济学理论。同时,生态经济学理论也为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生态经济学强调在生产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按照生态学原理,使生产的过程按照生态链耦合的方式进行。因此,在农业的生产过程中,更应强调物质、能量流动的合理性。
(三)可持续发展的农业需遵从“3E-R-T”模式
所谓“3E-R-T”模式是指,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要考虑到5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生态、环境、经济、技术、资源,即在技术可行、有利于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的条件下,合理地、充分地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措施
(一)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建立现代农业耕作模式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土地和水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调整种植业、养殖业内部结构,优化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所以,我国农业的发展必须走资源节约、生产集约高效、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要合理地进行生产区域布局,改进和完善传统的粗放型耕作方式,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指导思想的现代农业耕作模式,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道路,尽量减少或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农业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要积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才能够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建设良好生态环境。要建设好生态环境,就必须加强城乡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把对环境的污染治理工作做在污染之中,而不是污染之后。
(1)要积极做好城乡工业布局的规划,只有实行好的规划,才能改善农业环境的污染现状,使农业环境的污染得到抑制。建立绿色的农业生态环境,才能保证小康社会的建设。
(2)还要积极加强对城乡居民生活垃圾的治理,要采取分离垃圾的做法,把垃圾分成不同类别,然后积极探寻处理方法,要增加除填埋、焚烧以及露天堆放之外的处理做法;要尽量使垃圾能够得到利用,使垃圾变废为宝。
(3)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的应用,农村沼气得到大力应用,就可以解决资源的循环利用。沼气使用量的增大,一方面可以净化农村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缓解能源的消耗,还能够为农村的植物增加有机肥料;使有机肥料得到大量利用,减少化肥的使用量。这样就会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作物的产量。
(4)还要积极建立水资源的循环利用设施,要提倡节约用水,增强人们节约用水意识,这样才能够把有用的水用到实处。
这样才能改善农业环境的污染现状,使农业环境的污染得到抑制,建立绿色的农业生态环境,才能保证小康社会的建设。
(三)要积极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资源,失去了耕地,农民就失去了基础,因此,在农村要对耕地资源实施合理开发和保护,农村耕地的红线要始终记在心中,实施在行动中,保护耕地是防止资源退化和缩减的有效揩施,因此,对于农村的耕地,要从保护农村耕地资源出发,进行科学研究。因此,当地政府要把加强农村生产的建设用地,一定要加强规划管理,坚决不能触动底线,这样才能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基本农田建设,达到严格限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在调整中绝不占用耕地面积,这样才能使农村有限的耕地资源得到保证。
此外,还要积极加强保护水资源,要对农村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模式,要利用高科技保护水的蒸发速度。主管的农业部门,应积极推广节水技术,要组织农民,积极构建节水型的农业生产体系,这样就可以转变传统的大水灌溉农业的生产方式,建立创新的,可以提高农业灌溉利用率的农村生产方式。
(四)要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科技促进农业可持发展
现代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是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宝,它有利于缓解中国农业资源的短缺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这样就可以利用中国现有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品种资源等,在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农村资源的利用率和转化率,使农村资源得到大的收益,逐步转变只是片面追求农业生产量的传统观念,要从原有的观念的转化中,缓解生态环境被不断污染和破坏的现状,这样才能使中国农业生产之路,走上可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
(五)因地制宜,发展地区特色农业
在发展农业模式方面不能搞“一刀切”,尽量避免“风格雷同的现象,应在不同地区发展具有优势特色的地方农业,扬长避短,形成优势互补。在山区,应大力发展果业、林业、畜牧养殖业。在丘陵地带,应根据其自然环境,选择合适的农业发展方向。在平原地区,如果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城镇化的发展,因其农地稀少,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利用高科技发展高效、生态、观光农业;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扩大灌溉面积,大力推行节水和干早农业在贫穷落后地区,应建立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耕地的生产率,控制人口增长,以及加强环境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地质;论析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的速度迅速加快,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合理有效对城市的发展进行规划,有助于城市的科学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人们除了日益重视城市规划的作用外,也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人们提出了环境地质的概念。环境地质指的是应用地质数据和原理,解决人类占有或活动造成的问题(如矿物的采取、腐败物容器的建造、地表侵蚀等的地质评价)。人们通过将环境地质这个概念运用到城市规划之中,便可以准确科学了解城市化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状态,这样一方面,人们可以将城市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地质评价,人们可以系统了解生态环境的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补救工作,有效防止破坏的扩大化。
1.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在城市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城市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人们可以尽最大程度有效利用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另外,合理的城市规划还可以使城市更为美观,并将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自然条件的作用不可以忽视。因此,城市化的过程也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界交互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考虑自然条件因素,可以利用有效自然条件来发挥城市的功能。
2.环境地质
长期以来,人类在发展过程中都是“先污染后治理“,只重视经济发展的效率,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这一做法的结果是大量的环境问题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此,人们开始考虑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于是,在20世纪70年度,人们提出了环境地质概念。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人们可以评价自身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及时发现生态环境的状况,切实做好防护工作。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可以对我国的环境地质情况进行评价,经过评价,我国存在一些环境地质的突出问题。例如,我国的地下水超采极为严重。这种情况在北方尤为突出。我国北方很多地方缺水。为了满足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求,人们对水资源进行开采。但是,开采的过程缺乏合理规划,导致地下水超采的情况十分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水资源环境。据统计,华北地下水超采达1200亿立方米,相当于200个白洋淀的水量。地下水位不断下降,一个世界最大的地下水降落漏斗区已在华北形成。又如,我国沙尘暴灾害严重。我国北方很多地区都招受到沙尘暴的威胁。例如,在2011年8月,我国新疆地区便招受到沙尘暴的威胁。沙尘暴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生活活动,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3.城市规划与环境地质
目前,我国存在一些环境地质问题。这些问题不利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消除这些突出的环境地质问题,我们应该将环境地质的思想运用到城市规划之中,对城市化进程中环境地质问题进行有效评估。其最显著的效果,一方面,在城市规划中进行环境地质评价有利于更好发挥城市功能。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促进城市发展,使城市更好发挥功能,为人们服务。而对环境地质进行评价,可以及时对城市过程中水资源、矿产资源以及废弃物的放置情况进行评估。例如,水资源是城市发展和人类生活的重要自然资源。对水资源情况进行评估,可以有针对性对水资源进行保护,提升它的质量,避免人们的生活受到水资源缺乏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城市规划中进行环境地质评价有利于更好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对环境地质评价必不可少。例如,采矿活动会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威胁采矿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时对矿产情况进行评价,可以规划采矿活动,保证矿产资源合理有规划的开发,并对矿区的生态进行有效保护。
4.在城市规划中对环境地质突出问题的解决措施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过程存在一些突出的环境地质问题。这些问题制约这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我们应该认真做好这些问题的解决工作。
4.1加强卫星城的建设。卫星城是指在大城市周围地区,为分散中心城市的人口和工业而新建或扩建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城镇。地质环境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了城市寻求发展机会。这不仅给城市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也带来了巨大的资源压力。在这种重压之下,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压力也随着加大。而建设和发展卫星城,则可以大大缓解城市的人口压力,可以有效避免城市资源的过度使用。例如,法国政府大力发展卫星城,有效避免了巴黎主城区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自1965年建设巴黎新城开始,法国政府大力推动卫星城的建设。目前,卫星城有效减轻了巴黎主城区的人口压力,使更多的自然资源得到有力利用,促进了巴黎的发展。
4.2加强对环境地质情况的调查分析。城市的环境地质条件是城市规划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条件。加强对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分析,有助于对城市发展进行合理规划,避免环境地质问题发生。例如,在开发建设之前要对环境地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开发地区的环境地质情况,对它的水资源、矿产资源和岩土环境等自然条件进行评估,可以充分利用资源进行开发工作,并避免开发对资源造成破坏。又如,可以对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规范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矿产开发会引发土壤质量下降,并导致地面沉降等问题。因此,要对矿产环境地质情况进行调查,方能有效规范采矿活动,尽最大程度降低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
4.3在城市化进程中注意保护生态环境。自提出环境地质的概念以来,人们开始重视城市化进程中的环境地质问题。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一些环境地质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此,我们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环境地质问题出现,可以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我们要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我们要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并把这一理念运用到日常工作之中。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发挥法律的作用工作保护环境。我们要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制定之后,对于破坏环境的做法,我们要依法给予制裁。
5.结语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迅速发展,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这需要我们对城市发展进行合理规划,使城市为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提供更多的便利,使城市和生态环境协调共同发展。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可以将环境地质的理念引入城市规划。环境地质指的是应用地质数据和原理,解决人类占有或活动造成的问题。在城市规划过程中重视环境地质理念,不仅有利于更好发挥城市功能和更好保护生态环境,而且有助于解决我国突出环境地质问题。目前,我国水资源缺乏、沙尘暴灾害频发、突发地质灾害严重等环境地质问题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为了消除环境地质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加强卫星城的建设、加强对地质情况的调查分析和在城市化进程中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等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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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业资源短缺
我国耕地、淡水、森林和草地资源仅在世界平均水平的32.3%、28.1%、14.3%、32.3%。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农村思想观念的转变,纷纷进程务工,加之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得不到有效改善,致使农业资源大量浪费或流失。
1.2 农业生态环境逐步恶化
当前,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呈逐步恶化的趋势,如水资源分布与人口、耕地分布不协调,总体出现短缺、污染严重的问题;耕地资源分布不均匀,总体质量较差,存在耕地面积连年减少的现象;森林资源不足,湖泊水面积不断缩小;水土流失加剧,因水土流失而减少的耕地面积已经达到266万公顷;土地沙化严重,因荒漠化而导致的草场退化高达1.38亿公顷,耕地退化已达773.33万公顷。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违背了可持续发展应遵循的持续性、公平性原则。
1.3 生态系统功能破坏加剧
近年来,由于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日趋严重,使得土壤中的养分大量丧失,导致土地日渐荒废;农业水资源被严重污染,影响农业的正常生产;对森林进行无节制的滥砍滥发和对草地的盲目开垦,致使农业生态系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止荒漠化的能力弱化;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加之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不合理、不适度使用,致使农业生产用地大面积板结,最终导致农业生态系统功能失调。
1.4 自然灾害频频发生
由于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致使洪涝干旱、沙尘暴、暴雪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使得我国受灾、成灾面积逐渐扩大,对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1 建设良好生态环境
我国应采取多种措施建设良好生态环境。首先,加强工业企业“三废”治理工作,做好城乡工业布局规划,改善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防止新污染的发生;其次,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治理,积极探寻除填埋、焚烧以及露天堆放之外的垃圾处理做法;再次,大力发展沼气,提倡资源循环利用。一方面有利于净化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能源消耗压力,为绿化植物增加有机肥料;最后,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建立水资源循环利用设施,增强人们节约用水意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2.2 切实保护农业资源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资源,对耕地资源实施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是防止耕地资源进一步退化和缩减的有效措施,从而实现耕地资源的持续利用。所以,政府应在加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将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建设,严格限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所占用的耕地面积,确保有限的耕地资源得以高效利用。此外,加强保护水资源的力度,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的管理。农业部门应积极推广节水技术,构建节水型农业生产体系,转变传统的大水灌溉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灌溉利用率。
2.3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科技
现代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有利于缓解我国农业资源短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我国可以利用现有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品种资源等,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转化率,逐步转变片面追求农业生产量的传统观念,从而缓解生态环境被不断污染和破坏的现状,使我国农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4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转变人们环境意识淡薄的现状,增强人们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这也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首先,有关部门应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森林法》、《土地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加深人们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理解,逐步培养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将环保意识上升到生存意识、民族意识以及可持续发展意识的高度;再次,政府官员和环保干部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决策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去做落实。
3结语
总而言之,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发展现代农业,既要考虑生态资源的保护,又要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外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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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药学教学;渗透;环保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03-0145-02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提出:“要使学生具有初步的环境保护意识”;新课标也强调:“增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初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逐步养成关心和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如何在生药教学中教会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环境问题,培养学生正确的环境意识,使他们能够在实际生活中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处理与环境相关的事宜,是目前生药学教学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就如何利用生药学课堂教学帮助学生了解中药发展、环境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知识和相互间的联系,获得基本的生药采收加工知识,谈一些拙见。
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树立环保意识
生药学教材中融入了环保、生药资源保护、合理开发、生态变化等内容。生药学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生药合理采收、生药资源合理应用和再生,而其中又把生药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核心内容。在教学中树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观念,培养学生关注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十分重要。课堂讲解应让学生弄清楚生药采收加工对生态环境变化、植物和动物药材品种变化的影响,同时生态环境的变化又反过来影响植物动物品种,尤其是野生珍稀和需求量大的药材资源。在教学中逐步渗透,让学生明白良性循环的资源利用可促进各方协调发展,由此形成初步的环保意识。
说明药材采收和生态环境的密切关系,加深学生对环保的认识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剧增以及对医疗保健事业的需求不断增长,中药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长期以来,由于对自然资源保护认识不足,以致在全国范围内对药材资源过度采挖(或捕猎)和不适当垦殖,使一些药用动植物丧失了适宜的生存环境,减弱了再生能力,造成了中药资源的下降和枯竭。
我国药用动植物资源在急剧下降,但中药材出口量却在飙升,野生药材资源遭到极大破坏,3000多种动植物生存受到威胁。例如,冬虫夏草是三大补药(人参、鹿茸、冬虫夏草)之一,是名贵的中药材,这几年其身价节节攀升,每公斤销售价已经上升到目前的5万元。受利益驱使,人们滥挖滥采,野生资源破坏严重,数量急剧下降。过度的采挖给冬虫夏草造成了灭顶之灾,而且一个采挖虫草的人一年就要破坏数千平方米的草地,而植被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再恢复。所以,生态环境与药材资源息息相关,生态平衡一旦遭到破坏,不仅严重影响当前中药材的供应,而且关系到生态平衡、环境恶化以及人类生存的大问题。这些都迫使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对学生应多讲解这方面的事例,课堂多做引导,使学生形成中药材资源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
介绍国家相关政策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学生可能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教师的职责就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国家对中药材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例如,国务院了对甘草和麻黄有条件地采挖的专项文件,足以说明国家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人类自身的生存依赖于其他物种的存在。在生药学教学中要不断渗透这种理念,逐步引导学生。
研究表明,某个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程度越高,该地区拥有的物种就越多,承受环境变化的能力就越强。而某一物种的消亡将会带来破坏性的连锁反应。我们在发展人类经济、改善人们生活的同时,应该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处,所以,我国在发展具有优势的中药产业时,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很有必要的。可让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和药材现状展开讨论,深化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从自身做起保护环境,促进中药发展。
让学生开展相关的活动,深化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一)转变观念,把保护自然资源放在教学重要地位上,让学生开阔视野、活跃思维,得到全方面的认识,明确自身的责任
长期以来,有一种观念,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事实上,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生物资源虽然可以更新,但如果取之过多、用之过度,也会使生物资源衰减和枯竭,甚至濒于灭绝。保护和利用是矛盾的统一,是长远利益与近期效益的合理调节。正确处理中药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兼顾近期开发和长期使用的关系,是合理利用中药资源的关键。应把保护中药资源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改变向大自然无限索取的错误做法,更新观念,加强对保护中药资源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自觉地进行保护和利用。身为药学工作者,我们一定要广泛宣传。尤其是药用植物资源遭到破坏的地区,更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让人们了解无限度采挖野生药用植物带来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等生态环境方面的严重后果,并让人们理解杀鸡取卵式的短期掠夺行为将导致严重的资源破坏,造成惨痛的经济损失,使人们能够自觉保护资源,并相互监督,抵制破坏资源的不良行为。所以,在教学中,教师应鼓励学生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在校园和社区设报栏进行宣传,进一步深化学生的环保意识,提高学生的自身素质。
我国自古以来采药就有注意保护药材资源的优良传统,中国药农在这方面有不少好的经验,应使学生详细了解,并予以继承和发扬,对毁灭性地乱采、乱挖坚决制止。生药学教材对生药材采收原则的阐述具体如下:(1)采小留大,采未开花、结果的,留下有花、果的植株,使种源不至于断绝,如各种川贝母等。(2)在植株果实成熟后采集,将种子摘下撒回原地,再挖药材。(3)采挖根及地下茎,只切下部分或大部分作药材,留下芽头、芦头部分,栽回原地,或移栽另一处。(4)采全草、果实、种子、花入药的,决不采挖地下部分。(5)对生长集中成片的野生药材,每年除草、松土1~2次,使它生长良好,以后采大留小,采密留稀,或在种子成熟后采挖。结合相关原则让学生到草药园中亲自进行栽种、采收药材,养成合理种植和采收的观念,将理论渗透到实践中,从而获得全方面的认识,为他们的将来打下基础。
(二)带领学生参观药材生产基地,知晓药源基地有计划地发展药材生产、减少污染的新技术策略,增强学生对药材发展与环保关系的系统了解
中药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已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全国正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力图经过实践,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从根本上解决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一系列措施的结果是恢复了植被,保存了资源,保护了环境,提高了中药产量与质量,促进了药材和环境的共同发展,形成了良性循环。实践证明,这是一条保护与发展我国药材资源的有效途径。应让学生亲历从药材种植到加工的整个过程,使学生通过自身实践和思考,感悟保护生态环境在现今药材采收加工和合理应用等方面的必要性。
(三)使学生养成自觉保护生态和物种的观念
保护物种,主要是保护野生物种,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药用资源保护区,在保存和保护种质资源,特别是珍贵稀有、濒危的药用植物物种方面,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野生药用资源集中分布区域或有保护价值的区域,可建立野生药用资源保护区,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或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如贵州东南部建立“穿山甲自然生态保护区”,四川建立峨眉山、瓦屋山综合性资源保护区和麝、乌梢蛇单一种类保护区等等。二是贯彻《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三是引种驯化,变野生动物、植物为家种家养,变野生药材为人工栽培,增加药用资源,保护市场供应,减轻对野生资源的采挖量。经试验成功后,扩大生产,补充野生资源的不足。要丰富学生这方面的知识,以开阔学生的视野,了解国家保护自然物种的具体举措。
保护野生物种的另一重要途径是封山育林,保护森林野生物种。封山育林是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保护培育林木资源。实行封山育林,不仅成林快,又可以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金和劳动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目前,木本药材的85%属中幼林,封山育林对促进中幼林的生长尤为重要。森林内乔、灌、草、藤类植物的根、皮、花、果、枝、叶以及种类繁多的动物、微生物、菌类等资源都是药材和医药工业原料的重要来源。封山育林不仅促进了木本药材的更新繁育,也保护了森林内野生药材的生长繁衍。学生是未来的主人,他们选择了做药学工作者,就要让他们系统知道保护生态和药材物种的具体措施,为将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提高资源利用效益,进一步深化学生保护中药材物种的意识
对于野生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提高效率,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合理应用生药材。近几年,中药材原料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其创汇能力却越来越小,可以说目前我国仅仅是在卖原料。长期下去,对生药资源具有一定影响,自然就会影响到生态环境。因此,要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药资源和促进资源再生,这些都需要加强科技在其中的作用。应让学生充分了解我国生药材发展的问题症结所在,让学生明白科技是促进我国中药发展的重要动力,激励学生学习理论基础知识,为药学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孔繁德.试论环境保护产业要面向生态保护[J].燕山大学学报,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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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繁德.生态保护[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4]秦民坚,周荣汉.日本药用植物栽培和品质评价研究、管理概况[J].中药研究与信息,2000,2(10).
关键词:土地整理;农村生态环境;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F32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08-13-1
0 引言
土地是非常珍贵并且有限度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基本生存保障。农村的土地更是自然资源中的精华。人们可以从土地中获得食物和衣物,土地是保证我国人民正常生活的基础。但是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更加紧张,大肆破坏农田耕地的情况日益严重。这就亟需要进行土地整理,可以促进人们更加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 土地整理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
1.1 土地整理的概念
土地整理也就是在固定的区域内,严格依照土地和城市规划所明确的目的,利用经济、行政或者法律等方式,根据土体的实际情况进行整治和改善,从而使土体利用率大大提升,最终达到增加生产,改善生活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的土地整治中主要是对景观进行整治,也就是不仅要实现上述所说的传统整理,还要保证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平衡和生物的多样性起到促进作用。
1.2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概念
农村生态环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整体,由自然环境、政策、人文、土地以及技术等多种因素组合而成。这些组成部分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对生态环境起到一定影响。虽然农村生态环境系统本身有一定的恢复能力,但是也是有限度的,如果逾越一定限度就无法恢复。例如一些破坏大自然规律对农村耕地进行盲目开发,在很多年后,就会为当时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的做法而付出代价。所以,合理的土地开发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力。
2 土地整理需要注意的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
事实上,土地整理对于社会形态、经济效益以及生态等方面都起到明显促进作用,尤其是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影响更为重要,但是在实际的土地整理中,可能会有一些制约因素如没有足够重视设计,忽视环境保护等,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无法追上土地整理的脚步,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到负面作用。目前,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成为重点,那么在以后的土地整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1 要重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要将如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作为土地整理的目标之一,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而盲目扩大耕地面积,从前的实际的生态灾难相信给大家的教训也足够深刻。在土地整理的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没有预先规划、设施不完备、政策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对保护生态环境非常不利。各级管理部门应该把环保标准列入土地整理的评定系统中,这样才能在土地整理的同时不但经济得到发展,生态环境也得到了保护。
因此,在以后对于耕地面积的增加、质量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问题,都要作为土地整理的目标和任务,不能轻视其中任何一项。
2.2 提高农村耕地质量
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生产力提高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农村耕地质量的提高,这也是大家所认同的。以往经验也表明,往往在最开始土地进行整理后的两年内,耕地质量不仅不会提高,反而会下降。那么这就需要对新增加的耕地进行管理,人们要建立起管理耕地的意识,利用生物、工程等措施的优势,并对其进行结合,从而达到农村耕地质量的提高。
2.3 对景观生态学理论的应用加以重视
地球上的土地、地质面貌、生命体、气候环境等构成了景观。景观和土地生态系统比较类似,对地球上的每一个区域都能够看做一处景观,也可以说景观是土地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个因素的存在,景观生态学理论中关于多彩程度、融合程度、混合程度、关联程度、位置分布、多元化等理论对土地整理具有实践意义,同时也可以把这些理论作为土地整理效果的评定标准。
在进行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不应该单纯地对土地进行暂时的、简单的整合、调整、改进,更应该以景观生态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规划设计,使得农村的自然生态景观能够得以保护并促进地区生态平衡。
目前,我国的许多经济比较超前区域在对土地进行整理的时候都会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过度追逐的高品质。例如在农田中过多的设置水泥道路和排水沟,长此以往树木、花草肯定会大幅度减少。这样做不但降低了景观的多元化,也导致了该地区土地生态环境过于简单,对稳定和改善生态环境非常不利。在做土地整理工作时,需要尽量改善目前的农村生态环境过于简单、承受力弱的情况,注重建设丰富的景观,更深入地提高农村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多彩性。
3 结论
综上所述,土地整理可以为人民带来很多好处,但是同时需要注意方式,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样才能实现土地整理的意义及价值。
参考文献
[1] 罗明,张惠远.土地整理及其生态环境影响综述[J].资源科学,2002(02).
[2] 汤青慧.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D].武汉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