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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1-26 10: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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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深厚的儒家法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必须结合这一传统来进行。儒家治国主张以礼治、德治、人治为主体,它与现代法治有根本的不同。尽管如此,科学吸收其有益的成分为我国法制建设所用仍是必要的。

法制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在仍具生命力的传统法文化、法思想尤其是儒家治国主张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正视这样的现实,并对传统法文化进行批判吸收,只有这样,我国现实的法治建设才能事半而功倍。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

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仪式、典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按其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依靠刑罚而实施的各项具体而明确的制度与规范,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第二,依靠教化而实施的风俗习惯与伦理道德。其基本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它以”亲亲”、”尊尊”和”男女有别”等作为其基本原则。孔子极不满意当时”礼崩乐坏”的状况,竭力维护礼治,主张”为国以礼”,他竭力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复礼”,从而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成为整个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统治方法上,儒家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德政,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对地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孔子将礼义约束、道德感化和行政命令、法律强制的作用进行了对比,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在他看来,用政令来治理,用刑法来制约,虽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不知道犯罪的可耻;用德化来治理,用礼义来约束,百姓就会感到犯罪的可耻而自愿服从统治。这种”德治”表现在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上,是主张先富后教,即先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然后再进行教化;表现在政治措施上,是先惠后使,即先采取减轻控制和赋税等怀柔措施,然后再驱使;表现在统治方法上,则是德主刑辅,反对专任刑罚。

儒家既主礼治、德治,必重人治。人治是从礼治、德治派生出来的。礼治要求维护等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含有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竭力主张人治。人治的思想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调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认为统治者的表率作用远远超过建立法制的功效,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治国的首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二是强调用人需用德才兼备之人。主张为政之道在于得人,”相得人,则为百官各得其职,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矣。”[2]只有尊贤使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才能把国家治理好。三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世有能致治之人,无自动致治之法。善法”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但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并不排斥”法治”,它与”德主刑辅”思想是相辅相成的,如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善”与”法”必须互相配合。可见,儒家主张人治,并非去法,只不过是更侧重人治而已。

二、现代法治与儒家治国主张的区别

现代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在法治国家里,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公民在法律之下享有自由、民利。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9年在于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权威地总结并阐述了法治的三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3](P220)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有什么区别呢?

(一)治国方略不同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其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也不在于是否用”法治”之名,而在于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人治则依据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礼治)也是对立的,德治(礼治)虽不反对治国时使用法律,但在法(刑)与德(礼)的关系上是倒置的,即主张”德主刑辅”(”礼主法辅”)。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方略,即以法律为最主要的、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方法,也就是依法治国。

法治优于人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治把理性的规则奉为治国的最高权威,因而能有效地克服人性及人治的弱点。第二,法治通过严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从而使这种法律统治下的国家和社会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第三,法治能集中众人的智慧进行科学决策,从而可避免因个人专断而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等等。

(二)治国主体不同

儒家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主是至高无上的,普天之下,只有君主一人是治国主体,而臣民则均是被其所”治”的客体。儒家虽极力维护封建专制君主的统治,但在民的问题上,提出了民本主义思想。孔子曾对鲁哀公说:”且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4]孔子赞同把君民关系比作舟水关系的观点,具有进步性,但这种思想与民主思想却有天渊之别,其出发点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这里的”君主”,不是”民主”,而是企求”明君作主”;这里的”民本”也不是”民主”,而是将”民”视作”邦之本”、”君之本”。强调”民本”的要害是维护”君”之”为民作主”,是为了使”本固邦宁”,从而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而臣民永远只能是君主统治下的臣民。

现代法治则与儒家根本不同。它实行的是在民的原则,这可显见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和现代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都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选举(或任命)产生,并受人民的监督(包括罢免)。同时,人民又是法治的主体,这一点可用一模型清晰地勾勒出来,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立法并组织”一府两院”等国家机构——通过”一府两院”进行行政执法和司法——治国。可见,在我国,人民是权力之源泉,是法治之主体。这与”君主民本”思想指导下所形成的治国模式是截然相反的。

(三)法律内容不同

在儒家思想中,权利意识极为贫乏,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却极为丰富。不论是礼治、德治,还是人治,都充斥着义务的思想。现以其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为例:首先,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上,尽管强调双方都要尽义务,但位卑者要尽的义务大于位尊者

其次,在”五伦”中,儒家特别强调”孝”与”忠”。即在父子、君臣二伦中,子以孝之义务为本位,臣以忠之义务为本位,而父慈、君仁则是次要的。再次,强调”别贵贱”,即建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等级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概言之,义务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个人(除君主外)都被捆绑在义务的”牢笼”中,并且这些义务都是片面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本位相适应的,则是权力本位,表现为一部分人特别是君主享有特权。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封建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发达的是刑法,次之为行政法,这是因为刑法、行政法都是主要规定臣民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而作为规范臣民权利的基本法律的民商法则极不发达,并淹没在刑事法律之中,这固然与统治阶级据以立法的社会生活条件,主要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有关,但义务本位的思想则是此种状态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

与封建法律以义务为本位截然相反,现代法制则以权利为本位。这可从宪法的规定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在结构顺序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仅次于总纲的第二章排列;在”权利和义务”的排列顺序上,先为权利后为义务;在条文设立的多寡上,宪法用18个条文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只以5个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宪法的规定相呼应,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也对公民权利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法治的权利本位原则与儒家治国主张中的义务本位思想及其指导下所制定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也有本质的区别。

(四)法律原则不同

儒家提倡礼治,而礼治的要害就是维护以君权、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特权制。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法律的废立大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他可以因其喜怒好恶而随意加减对罪犯的处罚。法律对官僚贵族犯罪的处罪有特殊的规定,根据”一准乎礼”的《唐律》规定:皇亲国戚、官吏贵族犯罪的可享有”议”、”请”、”减”、”赎”、”官当”、”免”等特权。”议”、”请”即明文规定贵族犯罪,必须要上奏朝廷,由皇帝酌情裁决;”减”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赎”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者可纳资顶罪;”官当”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可以用官品抵罪;”免”规定一般的罪行可以得到合法的减刑,甚至赦免。”礼者为异”,在礼的精神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就存在着等级差异。

现代法治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合法权利保护和对违法行为惩处援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意识。我国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载入了根本大法。我国的基本法律不仅从实体上而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如《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又如《刑法》规定:”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宪法和基本法还在程序法上规定了具体保障”平等原则”实现的制度,如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制度等等。

三、儒家的治国主张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度里建设法治国家,除有甄别地吸收西方法治成功的经验外,还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因为传统法律体系中不仅凝聚着民族文化的精华,而且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传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任意改动。事实证明,凡是具有传统依托的法律制度变革,在实践中往往能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相反,缺乏传统依托的改革往往比较艰难,有的甚至流于形式。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给予我们哪些启示呢?

首先,儒家特别强调当权者以身作则,并当然内含有要求当权者守法的意蕴,这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办事有借鉴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赋予权力来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他们必须按照法律和人民的意志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时时事事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否则,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谴责。

其次,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特别注重道德教化,其”德治”观念内含有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社会领域中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谋求不义之财,贪图不法之财,假冒伪劣、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受到很大损害,而且这种现象已侵蚀到我们的执法、司法队伍之中等等。长此下去,势必损害国家的健康肌体,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会扰乱法治秩序。为此,我们可以从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那里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论,即在强调要使人民富足的同时,还必须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可以说,中国的现实法治的建设决不能离开道德体系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建设。法治不但需要权力的支持,而且更需要道德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论语·为政[M].

[2]朱子全书·六一·历代一[M].

第2篇

对于一个有悠久的法制历史、有深厚法律传统的国度而言,从传统到现代法治的转换尤为艰难。现代法治精神是我们人类的共同财富,现代法治也需要从传统中不断总结,创造性地完善。

完整、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思想体系

在世纪之交、千年更迭的特殊时刻,回顾数千年来积淀在中华文化中的法律传统,回望过去的百年中国法制在现代化过程中的蹒跚步履,总会让人有太多的思绪和感慨。

在几千年的发展递嬗过程中,中华传统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成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当世。在我们的文化传承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也占有重要的位置。自古以来,“刑德”就被当作经国治民的“二柄”,以刑法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成为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精神旨趣还是在制度、技术层面,都是环环相扣,具有明显而密切的联系性,故而后人一般都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概括地称为“中国法律传统”。这是一套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和回旋,从简单幼稚的法律幼苗发展而成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义理精深、风格特异的庞大法律系统,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这套法律传统,不仅以国家强制的方式积极而有效地统治着传统社会、传承着历代祖先的生活智慧和中华文明,而且也曾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及西域诸国法律文化产生过“决定性”的影响,形成了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独树一帜的著名“中华法系”。对于今人而言,这是一笔无比丰厚的法律遗产,也是一笔精华与糟粕杂糅、让人爱恨交织的法律财富。

重视法律的作用。自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间,各个主要政权,在立国之初都要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律典,作为国家法制的基础,并作为“祖宗成宪”垂范后世。除基本法典外,历史上还先后出现过令、科、比、格、式、典、敕、条例、指挥、故事等名目繁多、功能各有侧重的法律形式,作为成文律典的重要补充。这些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规定之详细、思虑之缜密,在世界古代立法史上都是首屈一指的。唐朝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以其高超的立法技术、详备而完整的体系、丰富而有特色的内容,在世界上享有极为广泛的声誉,其中许多制度的设计,在千余年后的今天,读来仍是让人赞叹。清朝的传世法典《大清律例》中,就包含律文436条,条例近2000条,有效法律条文约40万字。如此规模的成文法律,足以批驳那种“中国古代是人治社会,根本没有法律可言”的论调。

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我们把家庭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传统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在各朝法律特别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处理这些亲属间纠纷的原则,向来是儒家所宣扬的尊卑、亲疏观念,完全是一套不同于常人的评判标准。这些伦理性规则中,充斥着相当浓厚的尊卑、亲疏、名分等色彩,含有明显的父子、夫妻、尊卑长幼间不平等的成分,但是其中也包含有维护家庭和睦、强调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特别子孙对父祖、卑幼对尊长的尊敬、抚养的义务。这些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

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包含了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高超智慧,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直接提出“无讼”的理想,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大家相互忍让、体谅,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就不会发生争讼;即使有了争讼,也可以相互妥协,和睦相处。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无讼”被士大夫阶层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逐渐设计和形成了一套关于“贱讼”、“息讼”、调解和调处的特殊制度。这些制度的消极面在于过于强调“息讼”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毕竟是在农耕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一套观念和体制,其中天然地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结构性的缺陷。由于这些缺失是根本性的和结构性的,所以在社会进步的历史洪流中,必然会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精神羁绊。

从传统到现代法制的转换

以来,在内忧外患之中,中国法律制度一直处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艰难转换过程中。传统法律中的许多有益的营养成分,已经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现代社会。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消极落后的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间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传统法律中的身份观念、等级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权利观念相冲突。中国的传统法律强调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贵贱、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各朝法律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臣民、子孙等“卑幼”对于君父、官贵等“尊长”的绝对服从的义务,绝少涉及现代社会所关注的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法律应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应该是造福天下苍生的“公器”,而不应是少数人强权的工具;法律应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为原则,而不应因种族、身份、阶级或经济地位的不同而差别对待;法律应该以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而不应以限制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目的。经过一个世纪的社会革命,我们已经从制度上铲除了不平等的封建专制体制,在保障公民个人的平等和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在今天的社会中,国家为推进现代法治的种种努力,仍然经常被传统阻力消减。

传统的“驭民工具论”与现代法治精神大相径庭。在中国历史上,连以最重视法律而著名的法家学派,也都把法律刑罚当成君主治国安邦、驾驭臣民的利器、私器。《管子?任法篇》就说:“有生法者,有守法者,有法法者。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法者庶民也。”也就是说,法律是君主的意志的体现,由官吏去实施。对于老百姓而言,法律只不过是许许多多应该无条件遵守、服从的规则,根本没有任何选择和置喙的余地。这种狭隘的“工具论”,正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专制性和落后性的重要表现。遗憾的是,虽然经过了一个世纪的变迁,在社会各阶层中,包括在理论界、法律实务界,把法律简单地看成是政府施政工具的观念,仍有很深的影响。可以说,这种片面的“工具论”如不能转变,将是实现现代法治的重大障碍。

第3篇

关键词DSS;智能化;知识获取

一、引言

随着Internet和多媒体技术等的飞速发展,制造业也朝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集成化、柔性化的方向发展,并由此涌现了各种先进制造概念与模式,如敏捷制造、虚拟制造、绿色制造、虚拟样机、动态联盟、企业重组等等。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其整个过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不仅与设计制造技术有关,也与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经营管理与决策系统技术、现代管理技术等相融合,是新兴的多学科交叉领域。

因此,必须采用跨越式发展的方式,融合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制造技术,从系统管理、产品开发设计方法/技术与技术装备等诸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为了支持现代制造业的整个组织管理决策过程,迫切需要研究和开发新一代的DSS。

本文就是在介绍当前DSS发展概况的基础上,根据现代制造模式的特点,研究了面向现代制造领域的DSS应具备的功能、结构、协调机制、系统层次与实现方式,最后展望了其发展方向。

二、DSS发展现状

DSS从其产生以来,其发展已从最初仅通过交互技术辅助管理者对半结构化问题进行管理一直到运算学、决策学及各种AI技术渗透到其中的各种实用DSS出现,其应用涉及到多个领域,并成为信息系统领域内的热点之一。但是传统DSS投入应用的成功实例并不多,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基于传统DBMS的DSS只能提供辅助决策过程中的数据级支持,而现实决策所需的数据却往往是分布、异构的;另一方面是实际中大多DSS的应用对决策者有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有专业领域知识也要有较高的DSS构模知识;因此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提出了多种类型的DSS,有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分布式决策支持系统、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组织决策支持系统、自适应决策支持系统、战略决策支持系统等等,这些系统的提出与实现,各自适用于不同的场合,都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新的决策形势的需求。以下将对当前最主要的几种DSS发展加以概括论述。

2.1分布与群体决策支持系统

分布决策支持系统(DistributedDecisionSupportSystem,DDSS)与群体决策支持系统GroupDecisionSupportSystem,GDSS)均是八十年代来DSS研究与应用的热门方向,满足在制造业发展虚拟企业、网络化制造的需求。其中DDSS是对传统集中式DSS的扩展,是分布决策、分布系统、分布支持三位一体的结晶。GDSS则是面向群体活动的,它为群体活动提供沟通支持、模型支持及机器诱导的沟通模式3个层次的支持。GDSS与DDSS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是对个体决策支持系统的扩展,后者则是相对于集中式DSS而言的,两者研究的重点和关注的焦点有所不同。GDSS对群体决策的支持既可是集中式决策,又可是分布式决策。但通常情况下,群体决策是在分布环境下实施的,这就决定了GDSS与DDSS有着非同寻常的联系。GDSS大多采用分布式和分散式结构,系统支持“水平方向”分布式处理,即支持对数据对象的远距离操作;系统还支持“垂直方向”的分散式处理,即通过在用户和各应用层之间的接口,来实现各个应用领域的功能。

DDSS与GDSS的这种特性使其在企业动态联盟、网络化制造、CSCW、医疗等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有学者就针对企业动态联盟开发了一个决策支持系统,该群体决策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AVE组织建立辅助工具联合使用。整个系统可根据具体AVE问题建立不同类型的决策模型与决策知识,并通过决策支持系统通用开发工具定义各类决策功能对象,从而添加进系统,形成针对某类制造企业的部分通用AVE组织管理群体智能决策支持系统。而且系统的决策模型、知识与参考模型库亦将随着时间的增加不断扩充,适合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协同工作环境进行群体决策,为建立动态联盟的动态组织管理全过程提供问题求解与决策支持。

2.2组织决策支持系统ODSS

组织决策支持系统(OrganizationalDecisionSupportSystem,ODSS)是针对目前的多人规模管理决策活动已不可能或不便于用集中方式进行而产生的,它要求在更高的决策层和更复杂的决策环境下得到计算机的支持。对ODSS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可通过其规模与其它类型的DSS区别开来,并且在要求上也与其它形式的DSS不同,它支持一个组织中多个不同功能领域和不同层次的决策任务,而非关注于针对一个决策问题的单个决策者或一个决策组。ODSS主要是在分布式环境中,用户可以通过系统从不同区域独立、并行对其他用户进行访问、交流。

一般说来,ODSS应具有如下特征:1同时涉及公共数据和私有数据,同时涉及公共模型和私有模型;2一个ODSS可以跨越多个组织部门;3注重对决策者的内容支持(即提供分析工具帮助决策者进行问题分析),也注重对决策者的过程支持(即创建决策分析环境,支持决策者完成其决策过程中的各种活动);4打破功能领域;5打破递阶层次;6有一组支持信息/过程任务的工具包,依赖计算机技术。

ODSS的上述特征使其在制造领域及CSCW领域中的得到了重视与应用。目前面向机械制造领域的ODSS的研究重点在于,根据当前网络协同设计特性,将Agent技术的分布式智能控制方法与ODSS的分布特性结合起来,利用多智能体系统适于求解功能或地理上分布的复杂问题和问题求解及推理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特点,来完成异地协同设计与制造的协作策略、知识共享和冲突消解等问题,提高整个ODSS的智能化程度,以适应于当前网络化、分布式的计算环境。如通过采用Agent封装、改造和扩展原有决策支持系统的问题部件、数据部件和模型部件,使整个系统具有更高的柔性。

2.3自适应决策支持系统

自适应决策支持系统(AdaptiveDecisionSupportSystem,ADSS)是针对信息时代多变、动态的决策环境而产生的,它将传统面向静态、线性和渐变市场环境的DSS扩展为面向动态、非线性和突变的决策环境的支持系统,用户可根据动态环境的变化按自己的需求自动或半自动地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或接口。对ADSS研究主要从自适应用户接口设计、自适应模型或领域知识库的设计、在线帮助系统与DSS的自适应设计四个方面进行,其中问题领域知识库的建立是ADSS成功与否的关键,它使整个系统具有了自学习功能,可以自动获取或提练决策所需的知识。对此,必须给问题处理模块配备一种学习方法或在现有DSS模型上再增加一个自学习构件。归纳学习策略是其中最有希望的一种学习方法,可以通过它从大量实例、模拟结果或历史事例中归纳得到所需知识。此外,神经网络、基于事例的推理等多种知识获取方法的采用也将使系统更具适应性。

市场环境变化及产品开发过程是混沌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一种支持先进制造模式的基于自组织的决策模式及决策支持系统,系统以协同论和分形理论等自组织理论为基础,具有自学习、自适应、自身动态重组、适应混沌环境的能力。从而使企业在湍流、混沌的复杂非平衡环境下,适时、快速地设计新产品、重构制造系统,再造经营过程。

2.4基于数据仓库的DSS

在制造领域中,产品开发需要全面的、大量的信息,包括需求信息、竞争情报、管理信息、产品数据等等,并且很多信息要从分布、异构的海量数据中挖掘而得,传统的DBMS难以满足这一需求。因此基于数据仓库(DataWarehouse,DW)的DSS应运而生。数据仓库系统作为面向主题的、集成的、在一定周期内保持稳定的、随时间变化的,用以支持企业或组织决策分析的数据的集合,可将来自各个数据库的信息进行集成,从事物的历史和发展的角度来组织和存储数据,供用户进行数据分析,并辅助决策支持,为决策者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信息与知识。数据仓库技术不是一种单一的技术或软件,它融合了数据库理论、统计学、数据可视化和人工智能技术等多项研究领域,在大量数据中发现有价值的知识,用于决策支持和预测未来。因此基于这一技术的决策支持系统为决策支持系统提供了可取的数据组织方式、为决策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工具,能有力地推动决策的现代化进程。

基于数据仓库理论与技术的DSS的研究与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得到了众多学者的重视,其主要研究课题包括:①DW技术在DSS系统建立中的应用以及基于DW的DSS的结构框架;②采用何种数据挖掘技术或知识发现方法来增强DSS的知识源;③DSS中的DW的数据组织与设计及DW管理系统的设计。总的说来,基于DW的DSS的研究重点是如何利用DW及相关技术来发现知识以及如何向用户解释和表达知识,为决策支持提供更有力的数据支持,有效地克服传统DSS数据管理难与忽视历史数据等问题。

2.5其它类型的DSS

DSS还有多种其它的形式,但它们均是从某个方面或某个过程出发对传统DSS进行改进而得到的,较出名的智能决策支持系统(IntelligentDecisionSupportSystem,IDSS),另外还有支持高层决策的战略决策支持系统(SDSS)、决策支持中心(DSC)、执行信息系统(ExecutiveInformationSystem,EIS)、强调激发决策者灵感与创造力的积极型决策支持系统(ActiveDSS)等等;而从技术方面则注重引入Agent技术或群件、组件技术将各种形式的决策支持系统扩展为面向Intranet/Internet的DSS。

三、进一步研究方向

综上所述,DSS研究走过二十几年的历程,目前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结合现代制造业与当前DSS的发展概况,笔者认为DSS及其相关领域将结合计算机网络、AI等领域的新发展,向着以下方向发展:

1)在Inter/Intranet环境下,体系结构朝着分布、分层、并行的三层结构方向发展。为了满足虚拟企业敏捷度要求并符合合作企业高度自治的特点,系统应具有较强的模型重组能力,并且各个决策单元可以独立工作,也可在求解过程中动态组合。系统的知识子系统可对整个系统进行协调、管理、控制和冲突消解,整个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充性、可修改性。

2)随着决策环境的越趋复杂,一方面需进一步提高DSS本身的智能,另一方面人机合作和人人交流将是进行系统开发的重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重点应将DSS的基于逻辑和符号处理的理性决策能力与人类的直觉决策能力相融合,充分发挥人机各自优势来解决复杂决策问题;

3)鉴于充足的数据源是DSS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各地分布、异构知识源的获取、表达、管理与应用将成为研究重点。整个系统应支持多种知识表达方法和推理方法,支持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共存,将目前基于模型和数据库的DSS从过去仅将“数据”视为数值转移到支持建立基本文档的DSS。需要集成DW、DM与OLAP及其它KDD知识获取方法,将各类分布、异构的知识源集成起来,为决策者提供各种类型的、有效的数据分析,起到决策支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肖人彬,罗云峰,费奇.决策支持系统发展的新阶段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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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彦.基于数据仓库的决策支持工具的比较研究.计算机应用,2000,20(6):20~23

第4篇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态势融合

现代服务业是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信息、知识和技能相对密集的服务业,特别是指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在产前、产中和产后为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业。而现代制造业则是指能够不断吸收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并将先进制造技术、制造模式及管理方式综合应用于研发、设计、制造、检测和服务等全过程的制造业。

目前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二者之间逐步建立了一种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动态内在联系,显现出融合发展的趋势。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体现了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更深层次的专业化分工,既可以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让企业集中力量于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出质量,又可以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实现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之间的相互支撑和协调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形式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更多地表现为服务业向制造业的渗透,特别是与生产过程相关的生产业直接作用于制造业的生产流程,其融合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层次:

(一)企业内部的融合发展

随着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的制造和服务功能已逐步融于一体,作业管理也从制造领域延伸到了服务领域,一些企业已经逐步从以制造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在许多著名的公司中,由于其服务业在产值和利润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因此很难判断它是否还是一个制造企业,还是应重新划分为服务企业。

(二)产业链上的融合发展

在现代制造业中,产品真正处于生产制造环节的时间只占很少部分,大部分时间处在研发、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阶段,而这些阶段正是现代服务业的覆盖范围,服务业的效率对整个产业链条的效率影响越来越大,产业链条的运转更加依靠现代服务业,二者在产业链上逐步融合,既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壮大,又使现代制造业能够集中可以动用的各种资源发展其核心业务,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三)区域内的融合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也就是其在特定地域内的集群化发展。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产业集群与产业竞争力密切关联的阶段,长三角、珠三角和其他一些地区已出现产业集群现象。在推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产业集群将是一种有效的生产组织方式,要将金融、保险、物流、培训等生产业与制造业紧密结合,紧密围绕在制造业的周围,构成产业集群的服务支撑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态势

(一)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成加速趋势

一方面,现代制造业非主营经济活动的外包带动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如制造业营销网络的形成过程就是聚集营销人才、进行产品研发、产品运输与储存、广告、保险、会计和法律服务等开发市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一环节都伴随着新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现代服务业加速向现代制造业生产前期的研发、设计,中期的管理、融资和后期的物流、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各个环节渗透,现代制造业内部逐渐由以制造为中心转向以服务为中心。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关系正在变得越来越密。在现代制造业的中间投入中服务的投入大量增加,制造业的部门功能也日趋服务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许多原来的制造企业通过大规模的进入或兼并现代服务业来整合其原有的业务,从而使其能够为客户提供从硬件到软件、从销售到咨询的全套服务。

(二)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主要发生在大城市

在我国,大城市往往是高新技术的密集区、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区。同时,大城市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现代服务业也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究其原因,因为现代服务业的需求者——现代制造业,主要分布在大城市;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所需要的关键生产要素,主要是先进科技和专业人才,也正在流向城市;另外,大型城市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服务业的规模对当地的市场容量依赖性很强,人口规模和密度是决定城市服务业比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向大城市集聚是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三)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体现出国际化特征

伴随着现代制造业的全球化发展,现代服务业也相应地表现出越来越突出的国际转移趋势。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化转移主要通过以下形式来实现:项目外包。即把企业的一些辅助型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国外其他公司;跨国公司业务离岸化。即跨国公司将一部分服务业务转移到人力资源等成本较低的国家;一些与跨国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服务企业,如物流、咨询、信息服务企业,为了能够为跨国公司在新兴市场国家开展的新业务提供配套服务,而将服务业进行国际转移,或者是服务企业为了开拓东道国的服务市场和开展国际服务贸易而进行服务业国际转移。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国际化自然导致其融合发展具有着国际化的显著特点。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要素整合和利用能力较弱

一个企业乃至一个产业的竞争力取决于它整合和利用生产要素的能力,整合和利用生产要素的能力强,就会形成竞争优势。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生产要素并不是很丰富,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生产要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集聚,已经具有很多好的生产要素。但是,我国生产要素的整合和利用能力相对较弱,各种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资源利用不足,影响了产业集群的发展,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快速融合。

(二)服务业未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服务业发展仍然存在着总量不够大、发展不够快、整体结构不优、总体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特别是产前研发、设计,产后物流、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发展不充分,未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的提升。例如,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目前我国社会物流成本相当于GDP的18%,而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低于10%。该比例每降低1个百分点,我国每年就可降低物流成本1000亿元以上。缺少完善的服务体系对现代制造业的发展以及其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利影响。

(三)产业配套和服务条件欠佳

产业配套和服务条件对于一个产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地区产业配套和服务条件优越,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的程度高,企业的运营成本就会相应较低,就会吸引外部厂商前来投资设厂。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中产业配套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如很多企业附近缺少配套厂家,导致很多零部件或半成品需要远距离输入,增加了生产成本,既不利于制造业、也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途径

(一)有效推动业务外包的发展

现代服务业的成长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业务外包,企业业务外包造就了各种新的服务业态,乃至占国民经济较大比重的生产者服务业,大力推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现代制造业能够增加使用服务中间投入,实现产业链重组,改变过去的“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通过外包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分工深化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协调、互动发展。在我国现阶段,业务外包发展仍然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既有发展水平方面的,更有体制政策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此,需要多管齐下,有效推动业务外包的发展。(二)大力完善服务支持体系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竞争,不仅是现代制造业之间的竞争,同时更是现代服务业之间的竞争。如果现代服务业的效率不能尽快提高,会对现代制造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从发展产业链的角度来完善服务支撑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

完善服务支撑体系,一方面要设法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基本特征,通常由政府提供,它是居民生活、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公共平台。对于包括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在内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来说,完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共服务不仅将降低融合的成本,而且将有力地推动融合发展的进程。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仍较缺乏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必须要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为目标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另一方面,完善服务支撑体系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商用房地产、教育培训、研究开发、物流、信息服务、工程和程序设计、会展等各种形式的现代服务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

(三)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

要充分认识产业集群在现代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实施集群化发展战略,通过培育创新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发展园区经济,形成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发展重点产业的上游、下游相关产业,增强配套能力,提高产业链的竞争力;消除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为企业和产业依据市场规则向某些区域聚集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同类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规模和特色。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提出了迫切要求,也提供了现实可能,必将对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加速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必须建立在信息化这个平台之上,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延伸,融合度会越来越高。无论对传统制造业的信息化改造,还是以信息化带动和发展现代制造业,都深刻地体现了信息技术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粘合剂”作用。信息技术在为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提供技术平台的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产业融合中的制度障碍。

(五)改善创业、投资和发展环境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需要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所以,政府要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放松经济性管制,减少审批环节,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工作,解决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难题;加强诚信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为企业的创业、投资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政策层面为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提供最大力度的支持和保护。

参考文献:

1.归华.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战略重点[J].上海工业,2004

第5篇

高等职业教育,如果希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占据有利地位,最为重要的就是把质量作为办学中最为重要的。质量管理属于高职院校当中最为重要的层面,所以,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对于高职院校而言,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质量管理需要从高职院校的教学工作的诸多细节加以深入。想要保证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从整个教学活动当中加以控制,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到最终的效果,只有从多个因素加以控制,从招生到毕业的整个流程都进行控制,才能保证整个教学活动的顺利。全面质量管理,需要有对应的质量标准,这样才能达到对应的评价。教学质量标准,就是从教学的目的出发,为了达到具体的效果的优劣,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高职院校需要从整个教学活动当中进行质量评价,教学的全部内容都在范畴之中。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当中,具体内容、整个过程、具体环节都应该有对应的质量标准,并把这个当做评价的具体尺度,想要质量管理有效执行,需要有科学有效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的评价体系,以保证最终执行效果。

二、大力实施民主管理和法制管理

教育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并不仅仅存在于表面,而是需要向着深层次不断深入。教育管理体制如何,直接决定了最终教育管理现代化的进程能否实现。希望教育现代化进程更为快速,需要坚持教育管理民主化的方针,不断深入教育体制改革,让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更为顺畅。对于教育管理来说,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越多,那么人力的治理在整个管理过程当中往往中超过法律治理的效果,如果人力治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情感层面的判断会超过理性的整体决策,最终造成判断的偏差,让整个教育决策出现失误,对于新时代的教育管理者来说,需要更为理性地评价事物,不能够仅仅从情感加以判断,这样无法获得科学的决策。所有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应该坚持“精简、高效、科学、民主”的原则,将学校内部的各种制度逐渐健全。传统的教学管理,都是把管理者放在主导层面,教职工往往属于被动状态,只是服从命令的状态,日常教学缺乏主动性。现代化的高等院校的管理,需要从理论层面而言,让教职工积极参与到管理当中,强化民主管理的作用。具体实践,不应该形式单一,而是需要采取多个方式、手段。不管是教代会还是学术委员会,都是基本的组织形式,让教职工积极性提升,融入院校的日常管理,让整个民主决策的渠道保证一定的顺畅。教师流动制度需要与人才市场有效衔接,让学校能够自主选择教师,教师也可以在学校当中流动。让分配和奖励制度不断改革变化,采取各种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积极性。

三、提高管理者素质

教育管理与一般的企业管理是不一样的,教育管理面向人展开,整个对象和活动的过程都是围绕人的发展而开展。教育过程当中,教育者自身的教育热情怎么样,教育能力如何,院校的办学质量好不好,各种因素都会受到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的影响,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在整个过程当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样状态的出现,现代化的管理者,其坚持的管理的理念,不仅仅是整个学校进行管理的思想,也会成为学院人员行为开展的指引。不管以怎么样的形式出现,无论是现代技术装备还是规范条文,都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息息相关。如果学校的管理者无法有效改变较为传统的思想,无法确定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如果还是用封闭的思维去进行管理,去开展日常的决策,那么再先进的设备也不能够达到效果,无法促进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会影响师生之间的积极性,让兴趣全无。所以,教育管理当中的主体就是教育管理者,一定要改变自身的思维模式,让知识的架构更为完善,让整体的素质不断提升,最终达到整个教育管理的需要。(本文来自于《职业教育》杂志。《职业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四、强化现代化技术手段

第6篇

三明市是传统的农业大市,耕地面积居全省第二位,是全国集体林权改革试验区、福建主要商品粮基地和农作物主产区,具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和较好的产业基础。当前,三明市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分散的小农生产向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加快转变。2013年,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69.44亿元,增长4.8%;现代农业产业总产值865亿元,增长17.9%;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532元,增长12.3%。在三明市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资金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相比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在产业经营和金融需求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农业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进,规模化金融需求明显增多。2013年末,三明市土地流转面积达69.9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0%,其中流转给170家农业企业7万亩、62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7万亩、1071家庭农场5.7万亩。相比常规农业,现代农业资金需求大成为集约型农业的基本特点,特别是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和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

(二)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全方位金融需求增多。目前三明市已形成水稻制种、食用菌、茶叶、莲子等20条特色农业产业链,农业产业链条前、中、后各环节结合更加紧密。在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涉农金融机构通过积极整合农业产业链,使原来分散的信贷主体相互合作、制约,农业产业链金融应运而生。

(三)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特色化金融需求增多。表现在近年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特色金融需求不断增多。截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56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505家、家庭农场1945个。

(四)农业功能向纵深演变,创新型金融需求增多。近年来,三明市农业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加速融合,逐步形成了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生物能源农业、休闲农业和文化创意农业等多种新型业态,创新型金融需求逐渐增多。

(五)农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科技金融需求增多。农业科技项目及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都需要金融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与普及也亟需金融支持。目前全市有农机专业合作社157家,农机作业服务面积98万亩,总收入达5500万元,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现状

(一)涉农贷款稳步增长

“十二五”以来,三明市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支农方式,拓宽金融支农渠道,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一是涉农贷款实现年均两位数增长。2011~2013年全市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420.74亿元、506.24亿元、585.2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11%、20.32%、15.6%。二是涉农贷款占比逐年提高。2013年末全市涉农贷款占比为52.16%,比2011年末提高1.64个百分点。三是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幅。2012年、2013年涉农贷款增幅分别高于同年各项贷款增幅1.28个百分点和2.43个百分点。

(二)金融支农体系初步形成

近年来,三明市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逐步建立起以农村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各类金融机构并存、相互竞争的支农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服务面不断扩大,金融服务水平显著提高。1.正规金融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三明市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储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其中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截至2013年末,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97.72亿元,占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33.79%;辖内农行、工行、建行、中行等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94.55亿元、70.75亿元、70.23亿元和38.9亿元,占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重分别为16.16%、12.09%、12%和6.65%;农发行涉农贷款余额48.26亿元,占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8.25%。此外,兴业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支农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2.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补充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将客户定位于“三农”及小微企业,通过细分农村金融市场和提供差异化的“三农”金融服务来实现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2009年三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面启动,至2013年末共成立19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全辖各县(市、区)全覆盖,注册资本金共计33.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2.31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3.77%。3.保险业服务现代农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13年末,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先后开展了水稻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森林火灾保及蔬菜种植和烟叶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目前,三明市“三农”保险的业务覆盖面和承保率居全省前列。其中,水稻承保218.64万亩,承保率达到99%;森林承保2421.46万亩,承保率达100%;农险综合赔付率50.73%,实现了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4.资本市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一定进展。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6家企业在沪深股票交易所上市,其中永安林业、青山纸业、福建三农、福建金森等4家企业为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合计10.94亿元。

(三)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探索

1.着力支持农业集约化发展。一是不断深化和拓展林权抵押贷款,盘活“林”资源。至2013年12月末,全市累计发放林权证抵押等各类贷款75.73亿元,贷款余额31.78亿元,累计支持林业开发约1180.76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49%。二是推出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盘活“地”资源。截至2013年12月末,辖内明溪县、将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达到586万元,沙县累计发放土地流转项目贷款1.51亿元,土地流转贷款贴息795.6万元。

2.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截至2013年12月末,三明市金融机构对规模化经营主体的贷款余额达22.96亿元,增长49.07%。其中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余额分别为22.35亿元、5353万元、820万元,分别增长47.31%、174.37%、107.59%。

3.着力支持农业产业链发展。三明市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订单农业贷款、果树所有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模式,为农业前、中、后产业链条各环节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13年末,全辖农产品加工贷款余额38.18亿元,同比增长9.78%;农副产品流通贷款余额8.91亿元,同比增长61.1%。

4.着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3年末,辖内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创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贷款余额1.2亿元,增长20%,农田基本建设贷款余额2.3亿元,增长29%。

5.着力支持农业农机化。三明市金融机构推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对凡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农户给予优先信贷支持。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末全辖农机抵押类贷款近3亿元,增长25%。

三、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动性不足,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后劲乏力

当前三明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林业改革不断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巨大。但另一方面,2013年末,三明市各项贷款余额1121.87亿元,居全省第8位,各项存款余额1197.47亿元,居全省第7位,金融机构贷存比高达94%,流动性明显不足,无法充分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需求,导致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较之全市金融机构贷存比普遍高企,邮政储蓄银行三明分行贷存比仅24%,其农村资金“抽水机”的角色仍未改变。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将资金投放于见效快、回报高的项目,从而弱化了对风险相对较高的现代农业的金融支持。

(二)组织体系不全,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合力不强

一是银行体系不够完善,竞争性、多元化的银行体系尚未形成。目前辖区银行业机构不多,农发行、兴业、中行等尚未实现各县(市)全覆盖,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也有待加快。二是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2013年末全市保险密度为1276元/人,保险深度为2.1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茶业、花卉、水果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还未开发。三是资本市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弱,全市仅4家涉农企业成功上市。

(三)多元化需求难以满足,金融对接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弱

1.农业集约化金融需求对接方面:三明市较早推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及农村住宅抵押贷款,但因《物权法》《担保法》有关限制性规定,这类贷款模式在实践中推广难度较大。由于有效抵押担保物不足,涉农企业、农业大户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银行贷款支持。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对接方面:由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存在运作不规范、财务不健全等问题,客观上导致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脱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3.农业产业链金融需求对接方面:由于农业产业链信用风险管理难度大,辖区金融机构推出的信贷产品往往停留在小范围试点和个别品种的推行上,并以支持单个项目或服务某一领域为主,可复制推广的信贷产品较少。

4.农业基础设施金融需求对接方面:一是农业基础设施耗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商业银行普遍不愿意介入,而政策性银行受限于资金规模,支持能力有限。二是金融机构信贷方式创新受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不到位制约。如辖内宁化县集体持有91%以上的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造成承贷主体无法落实。

5.农业农机化金融需求对接方面:农机具抵押率不高,一般不超过50%。同时,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因自身实力不强、产权不清晰或运营管理方式落后,难以符合银行信贷发放标准。

四、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及政策扶持体系,以顶层设计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1.加快法律制度建设,消除农村融资担保法律障碍。一是积极推动《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真正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二是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登记、流转制度,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促进土地抵押市场及土地金融的发展。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土地金融制度及监管体系,明确由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保障土地抵押业务的规范性及农民生存权益。

2.重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金融支农长效机制。一是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效应。通过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风险补偿、保险补助等方式,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金融支农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议允许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性大额贷款利息收入适用营业税免征政策,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农村信用社同等税收待遇。

(二)有效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后劲

一是金融机构要大力组织存款和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通过新增存款或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及授权授信等信贷政策,不断拓展资金来源。二是当地人民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支农再贷款规模、再贴现额度,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辖内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政策倾斜。三是争取在沙县农村金改区放宽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例限制,加大当地贷款投放力度。四是地方政府要加强与域外银行合作,如通过银团贷款、协议贷款等战略合作方式,引进域外资金参与现代农业发展重点项目。五是加强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强化对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监测考核。

(三)加快培育各类金融载体,完善多元化金融支农体系

1.做大增量与盘活存量,构建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匹配的多层次银行体系

(1)做大增量,加快引进和增设各类金融机构。一是积极引进区外银行,吸引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来三明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加快完善县域银行机构网点建设,鼓励和引导中行、兴业银行、农发行尽快到网点空白县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农商银行跨区域经营发展。三是尽快实现村镇银行辖区各县(市)全覆盖。四是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农村合作基金,推进“互助资金”模式的村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

(2)盘活存量,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改革。一是支持农发行深化改革。以粮棉油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为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扩大辖区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鼓励邮储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三是加快辖区农村信用社改制步伐。四是拓宽民间资本向正规金融转化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五是深化沙县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形成“可持续、能复制、易推广”的现代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示范样本。

2.拓展农业保险功能,强化现代农业风险保障一是创新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品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和覆盖区域,试点开办茶叶、毛竹、花卉、水果等具有当地特色支柱性产业的特色农业保险。二是完善保险补贴机制。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三是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四是引导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五是积极推动中央和省政府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3.积极借力资本市场,拓宽现代农业投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拓展现代农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逐步由高度依赖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的方式转变。一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到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场外市场公开挂牌与转让。二是鼓励农业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拓宽农业企业融资渠道。三是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为主,引导社会闲散资金,通过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而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提升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对接成效,有效满足现代农业对金融资本的需求

1.提升金融与农业集约化金融需求对接成效。地方政府要加快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各县成立土地信托公司,建立土地、宅基地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平台,确保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宅基地抵押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着力解决农业集约化经营贷款需求。

2.提升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金融需求对接成效。一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产业特色鲜明、运行机制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二要创新推动订单、存货、仓单质押等权益类贷款种类,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和推广力度。三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增加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提供一定利率优惠,满足其差异化资金需求。

3.提升金融与农业产业链金融需求对接成效。一要大力推广农业供应链融资产品,加大对特色农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二要探索推动大额农贷发放和管理办法,重点满足特色优势农业重点产区、重点加工区和商贸流通区的信贷需求。

4.提升金融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接成效。一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等基础设施加大中长期信贷资金投入,支持农业配套设施建设。二要积极探索以项目未来经营收益权、土地使用权、大型水利设备等作为抵(质)押物,创新农田水利贷款抵押担保方式。

第7篇

一、高职教育中学生社团发展现状

近年来,高职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各级政府在政策、资金、管理等诸多方面都给予高职教育巨大的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培养了大批技术型、应用型人才。与此同时,高职院校的学生社团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高职教育中社团发展呈现出了娱乐性强、成员流动快、专业性强、社团发展不均衡的特点,学生社团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有了质的提升,社团的规模不断扩大,社团的组织类型、社团的活动内容变得更为丰富多样,成为高职教育的“第二阵地”,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拓宽素质教育途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高职院校社团“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下,也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社团功能定位模糊,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是职业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实施职业教育、丰富学生学校生活的主要载体之一,然而,从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发展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社团都是由学生自发组织建立的,学术性社团偏少,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与国外职业院校科技型、技能型社团占较高比例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管理体质不完善,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典型形式之一,但是,由于部分高职院校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机制,社团管理仍然比较混乱,社团活动、管理更多的是“个人能力”的表现;

(3)实践技能型社团缺乏,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主要区别是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而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科技型人才,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应该符合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需求,现实是,高职院校的社团建设、发展更多地是注重学生的兴趣与爱好,忽视了社团建设的“价值取向”;

(3)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文化建设薄弱,“文化”是社团建设、发展的“软实力”,文化价值取向直接决定社团发展的方向,由于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建设缺少相应的思想理论的指导,总体上来看,学生社团的文化层次、文化品味不高,娱乐型、消遣型以及商业型社团的比例过高,这不利于高职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高职教育中社团作用的发挥、社团的发展,必须明确高职教育中社团建设的定位,制定相应的社团发展策略,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

二、促进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发展的策略

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是重要的学生团体组织形式之一,针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策略,以促进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准确定位社团功能

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是实施素质教育、文化教育的有效载体,坚持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作为指导,准确定位社团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社团在促进高职教育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学生社团思想教育的功能,高职院校社团是高职学生实现自我成长、自我发展的重要舞台,引导学生在组织、参与社团活动过程中,学会团队协作、共同努力,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奉献精神,树立服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集体荣誉感,帮助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发挥学生社团职业素质拓展功能,职业素质教育、培养已经成为高职教育教育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高职院校学生社团也应该进行相应地变革、创新,充分利用社团、协会所创造的实践机会,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教育,让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实现树立职业意识、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发挥社团人文修养教育的功能,素质教育是高职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必须改变传统的重技能忽视素质教育的教育方式,培养具有一定文化底蕴的技能型人才,将素质教育渗透到学生社团活动中去,在潜移默化中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二)创新学生社团内部体制

高职院校要站在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合格接班人的高度去建设学生社团、发展学生社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移植到学生社团中,进一步完善学生社团内部体制建设。首先,高职院校要以“团队管理模式”来指导、优化、重构学生社团的基本框架。学生社团是一个团队,仅仅依靠个人的努力难以应对社团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需要团队成员的共同努力,激发学生社团内部成员的潜能,积极讨论、大胆创意,,让每位学生都能够在社团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产生成就感、树立责任感,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为社团的高效运作、快速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其次,高职院校要以“项目管理模式”优化资源分配。项目管理模式在学生社团发展中的应用,有助于优化学生社团的组织、计划功能,使他们在社团活动中学会识别需求、建立计划、组织实行计划以及促进计划目标实现的能力。最后,规范社团的审批、考核,改变当前单纯的以兴趣为出发点的建设方式,鼓励社会实践性社团的建设、发展,兼顾学生个体、学校、社会的三方利益,推进高职院校社团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完善学生社团管理体制、机制,用制度去管理学生、约束学生,让学生明白哪些社团活动是被鼓励的,哪些社团活动是被禁止的,引导学生接受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组织,规范学生的个人行为,奖惩分明,充分发挥社团在高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三)积极发展实践技能型学生社团

社团为学生搭建了一个锻炼自己的平台,高等职业院校要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在企业中的声望,加强与企业、社会团体的联系,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牵线搭桥,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与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结合起来,建立各种各样的实践合作基地,将社团实践活动由校内转向校外,让学生走向社会,充分利用社会的优秀资源,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认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服务理念,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学习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加速高职院校学生向社会人才的转变。另外,高职院校社团的发展还必须要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探索社团发展中引入“双师型”指导模式的可行性,比如,由校内任教老师来进行理论指导,由校外实践知识丰富的老师来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技能的指导,加大对专业技能型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职院校实践技能型学生社团的快速发展。

(四)注重社团创业文化建设

高职院校要根据学生社团发展的特点、阶段进行专业的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社团建设理念,实施社团文化建设,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文化软实力,特别应该加大对学生社团的创业文化建设的力度。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学生毕业总量、质量都不断提高,高职院校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在学生社团中强化创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气氛,帮助学生制定未来的创业计划,激发他们创业、创新的激情、热情,有助于奠定高职院校毕业生创业的坚实基础。学生社团创业文化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重复的、复杂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需要经过长期的文化沉淀,以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技能比赛为平台,引导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就业观念,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注重自身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最终引导每个社团形成自己的创业文化。

(五)加强对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8篇

关键词: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自治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法律行为成立的全过程

如前所述,法律行为是指依据主体的意思表示才得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看一项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系对该法律行为的“存在”之判断、“有无”之判断,属一种事实上的判断,这种判断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法律行为足以成立所需的各项要件,如果全部满足则法律行为得以成立,如不能满足则不能构成法律行为。依行为本身性质的不同,成立法律行为的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但无论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在其成立的全过程都无不体现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就一般的法律行为而言,其成立要件为三项,即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这三项要素本身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民事活动中得以体现的必要条件,因为任何一种法律基本原则或精神要真正地运用于实践当中,不依靠载体是无法实现的,而上述一般法律行为成立的三项要素即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意志要素正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在实践中体现的载体,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血肉,缺少任何一个要素不仅无法成立一项法律行为,也不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所在,可以说,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真正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在三项要素中,如果缺少标的要素,即只有当事人及其意思表示而没有指向的对象,就只会发生当事人自己的表意行为而不会与外界发生法律联系,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具体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缺少当事人这一主体要素,法律行为没有行为的实施者,更是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从谈起行为的成立;如果缺少意思表示要素,主体的行为作用于标的只可能发生其自身的日常行为(如洗脸、刷牙等)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等),而不可能发生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为,当然也就更不可能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了。可见,只有三项要素齐备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才能真正得以落实并指导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如,遗嘱行为的成立,应由立遗嘱人出于其真实意志就其财产处分作出书面、口头等形式的遗嘱,而不受任何人对其财产处分自由的干涉;在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场合,当事人有权依其自己意志决定是否行使、如何行使相应的权利,不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这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支配着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应当是在当事人对标的作出意思表示之时。

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之成立,首先也要满足上述三项要素,因为这是任何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在此问题上可以理解为特殊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为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项要素加上由该行为性质决定的特殊要素,相应地,特殊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亦应为行为满足特殊要素之时(当然此前必须先满足三项要素)。与一般法律行为成立相同,意思自治原则仍贯穿于该特殊法律行为成立的全过程。例如,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仅有各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即标的要素)作出意思表示并不能成立合同法律行为,还需要各方的意思表示达到一致合同才得以成立,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各方形成合意就是合同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要素,而意思自治原则则体现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阶段真实地表达内心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已方意愿强加给另一方,直至各方最终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得以成立;在要物合同成立的问题上,特殊要素不仅是各方当事人在具体权利义务上形成合意,还包括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在标的物实际交付时合同才能成立,如《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此时标的物的交付应理解为当事人个人意志支配下的实践,仍属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可见,无论是一般法律行为还是特殊法律行为,也无论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具备相关的要件,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处不在,它指导着民事主体的具体行为,同时也保护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利益,在排除他人不正当干涉、维护私法自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意思自治原则可谓是以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为特征的民法之基础、之根本。

二、立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维护主体利益的根本要求。然而,社会毕竟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而个体间利益经常是对立的,个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决定了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然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故在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效力予以规制,从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更好地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因此,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与其成立要件是相互对应的,一项法律行为在具备主体、标的和意思表示要素得以成立后,能否受到合法保护而发生其法律效果,就要看主体是否适格、标的是否合法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当是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确定、可能,这就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从构成上看,一项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必然要经历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的成立过程与国家公权力介入后赋予其效力的生效过程两个阶段,因此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可以理解成是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前述后一个过程即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确定的过程充分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角度看,这种限制具体体现为:

1、法律行为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或效力未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以及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殊资格的主体实施的相关行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以上法律行为都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部分已成立的、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彻底否定,至于行为人意思表示及标的处于何种状况在所不问。同样是主体不适格,但出于加速经济流转速度和维持民事活动秩序稳定考虑,立法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需经法定人同意的行为、无权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确定权则赋予了真正的权利人,即规定在权利人作出追认与否的意思表示前有关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权利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时则使之成为有效法律行为,作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时则使之成为无效法律行为。此时已依行为人主观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否生效已不由原行为人控制,而转由权利人确定,应理解为权利人对原行为人的意思自治构成限制。

2、法律行为因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或可变更或撤销。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行为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归于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亦均属于无效,上述情形均可看作是国家公权力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对当事人合同行为效力的否定。而行为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重大误解行为和显失公平行为,相关立法则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如此规定实质上是赋予权利受害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使其审时度势决定使法律行为继续生效还是予以变更后使之保持效力亦或撤销后使之自始不发生效力,同样也是出于加速经济流转速度和维持民事活动秩序稳定考虑,在形式上体现出权利受害人对施害人主观意思表示的限制。

3、法律行为因标的违法、不确定或不可能实现而归于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在标的不确定或不可能实现的场合,法律行为亦不会生效,因为标的不确定,就没有了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前提;而标的不可能实现时,更是违背法律行为意在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本意所在。

4、对特殊法律行为生效时间的限制。一般而言,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其生效时间则滞后于成立时间,此时需满足的生效条件即法律行为的特殊生效要件。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其合法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虽已依各方意思达成一致并且签署,但该抵押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还有赖于有关部门的登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阶段,其中法律行为的成立系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针对一定标的所为的单方、双方或多方行为,在此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属于国家公权力对已成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作的价值评判,意味着对在成立过程中处于权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经公权力评判后,一部分法律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的法律行为得以保留并发生其效力,依当事人的意志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另一部分法律行为则由于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而被否定其效力,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发生预期效果。客观地讲,片面、绝对地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国家对私主体活动的干预都是不足取的,如何在保护私主体意思自治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契合点才正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的本意。

参考文献:

①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156页。

第9篇

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是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理解,是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想、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标,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以新的理念来统领检察工作。笔者认为,现代检察执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为民执法,是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解决的是“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为民执法”这个根本问题,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才能解决好如何执法的问题。只有树立起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我们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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