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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法律培训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09:37:0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房产中介法律培训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房产中介法律培训

第1篇

1 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2.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现实当中,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2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同样法律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事实上有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现象。

2.3 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面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实际上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

2.4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有不少中介组织根本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以为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根本没有把备案手续放在心上。

2.5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而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体上广告信息,如对所谓 “特价房产”,注重说该房产或是地段繁华、或是全新装修、或是价格优惠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而没有将该房产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甚至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产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

3 关于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行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3.1 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注意。

3.2 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验证;

3.3 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3.4 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不要怕麻烦,因为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其房产权潜在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2篇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一、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上海市房产中介企业已迅速发展到了8万余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包括了以下——

1.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3.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二、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委托人一般分两种:房产开发企业和私有房产权人(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同样,自然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参照上面开发企业委托的方法办理。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从法理上说,房产中介机构主要是房产经纪人,对委托购房和销售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行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纪行为。经纪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外,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5%之间提取佣金。

而现实上,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规定:“三、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居间介绍、和提供咨询等业务;不得挂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产网站、刊物等信息载体登载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

目前,上海可进入市场买卖交易的房屋既有产权性质的房屋,也在使用权性质的房屋,这里的使用权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由于权属性质不同,其市场价格及法定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区别。

区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属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规定,职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出资购买的产权的房屋。是指“成套独用”的原公有住房。

现行法规不允许可售公房以使用权的性质进入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办理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

(1)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龄及超面积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购买价格差异很大。因此对购买可售公房的购房人须特别注意双方所约定房屋成交价的含义。成交价的含义为产权性质,则无纠纷可言。成交价的含义如为对方“到手价”,则差异很大。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有些房产中介不申领营业执照就开展业务,所发的名片、所的广告宣传,只有所留的电话可以联络到其人,如同打游击战一般。遇到问题,则无音无讯了。

还有些房产中介为了税收或注册等问题,在经济园区注册而在市区进行营业。按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非注册地营业必须在营业地工商部门再进行注册登记并备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却又在正常营业。

根据工商部门所发放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咨询与房地产经纪有很大的区别。房地产咨询是无权进行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而房地产经纪则可根据其注册资金及申请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咨询、租赁、买卖等交易。但是在现实交易中,人们往往忽略或不了解这个区别,而某些房产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又故意进行隐瞒。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同样法律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事实上有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现象。

5.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面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际上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有不少中介组织根本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以为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根本没有把备案手续放在心上。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而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体上广告信息,如对所谓“特价房产”,注重说该房产或是地段繁华、或是全新装修、或是价格优惠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而没有将该房产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甚至对上面所说的“使用权房产交易”没有去标注其产权特点,等到消费者交付款项准备办理手续时才明白过来。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产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

三、关于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房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这些行为阻碍了相应的国家机关对房地产中介组织正常的管理和监督,因而又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述行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笔者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1.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费者在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了解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间人进行订约中介活动的合同。居间人不是订约的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人,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而穿针引线的人。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财产交易等事务并直接对第三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3.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验证;

4.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是否属于规定的可转换的“使用权”与“产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方拒绝该条款,则对该房产的“可转产权”性质怀疑,避免上当;

5.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6.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不要怕麻烦,因为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其房产权潜在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

第3篇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上海市房产中介企业已迅速发展到了8万余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包括了以下——

1.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3.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二、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委托人一般分两种:房产开发企业和私有房产权人(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同样,自然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参照上面开发企业委托的方法办理。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从法理上说,房产中介机构主要是房产经纪人,对委托购房和销售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行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纪行为。经纪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外,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5%之间提取佣金。

而现实上,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规定:“

三、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居间介绍、和提供咨询等业务;不得挂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产网站、刊物等信息载体登载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

目前,上海可进入市场买卖交易的房屋既有产权性质的房屋,也在使用权性质的房屋,这里的使用权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由于权属性质不同,其市场价格及法定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区别。

区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属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规定,职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出资购买的产权的房屋。是指“成套独用”的原公有住房。

现行法规不允许可售公房以使用权的性质进入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办理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

(1)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龄及超面积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购买价格差异很大。因此对购买可售公房的购房人须特别注意双方所约定房屋成交价的含义。成交价的含义为产权性质,则无纠纷可言。成交价的含义如为对方“到手价”,则差异很大。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有些房产中介不申领营业执照就开展业务,所发的名片、所的广告宣传,只有所留的电话可以联络到其人,如同打游击战一般。遇到问题,则无音无讯了。

还有些房产中介为了税收或注册等问题,在经济园区注册而在市区进行营业。按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非注册地营业必须在营业地工商部门再进行注册登记并备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却又在正常营业。

根据工商部门所发放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咨询与房地产经纪有很大的区别。房地产咨询是无权进行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而房地产经纪则可根据其注册资金及申请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咨询、租赁、买卖等交易。但是在现实交易中,人们往往忽略或不了解这个区别,而某些房产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又故意进行隐瞒。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同样法律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事实上有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现象。

5.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面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际上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有不少中介组织根本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以为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根本没有把备案手续放在心上。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而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体上广告信息,如对所谓“特价房产”,注重说该房产或是地段繁华、或是全新装修、或是价格优惠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而没有将该房产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甚至对上面所说的“使用权房产交易”没有去标注其产权特点,等到消费者交付款项准备办理手续时才明白过来。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产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

三、关于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房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这些行为阻碍了相应的国家机关对房地产中介组织正常的管理和监督,因而又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述行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笔者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1.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费者在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了解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间人进行订约中介活动的合同。居间人不是订约的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人,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而穿针引线的人。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财产交易等事务并直接对第三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3.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验证;

4.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是否属于规定的可转换的“使用权”与“产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方拒绝该条款,则对该房产的“可转产权”性质怀疑,避免上当;

5.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6.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不要怕麻烦,因为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其房产权潜在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

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新晨

第4篇

这一年,北京乃至全国市场的行业格局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未来,房产中介行业将如何继续变革?在业内看来,整个行业目前还问题重重,随着行业整合的加速,未来三至五年,中介行业变革将进入深水期。

经纪人之战仍在延续

去年年底,北京房产中介行业打起了一场经纪人“保卫战”,包括链家、我爱我家、思源等传统中介陆续针对经纪人的待遇提出新方案,试图通过提升经纪人佣金、员工持股等方式攥紧手中的优秀经纪人资源。

今年,这种变革仍在延续。

近期,曾经挑起下调中介费大旗的思源,旗下房通网再次提出了“独立经纪人”概念。据房通网介绍,依托房通网平台,独立经纪人、区域合作伙伴和房通网是加盟合作关系,经纪人交易的1.5%佣金全部归个人所有。

房通网提供的是替代传统经纪公司给经纪人和经纪人团队提供的相应全套服务,经纪人向平台缴纳平台使用费。

在业内看来,这一模式与美国的Zillow有相似之处,但该模式是否能够适应本土环境,仍有待考验。

“是否引入独立经纪人,也是我们在创业之初讨论最多的问题。但通过市场调研,最终决定使用自建团队。”爱屋吉屋市场副总裁张隽表示,目前国内房产经纪人的水平良莠不齐,需要严格的职业培训。加之国内相关政策监管缺乏,容易为后期管理埋下隐患。

在12月2日举办的“新经纪、新生态”的互联网与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论坛上,链家集团董事长左晖表示,未来是经纪人的时代,房产中介平台通过为经纪人提供更为细化的服务,以此提升整个品牌的服务水平。

兼并、烧钱,洗牌继续

经纪人资源整合背后,实则是各个房产中介平台的角力。

长期以来,北京房产中介格局鲜明,以链家地产、我爱我家、麦田房产为代表,传统中介互联网平台的鲇鱼效应在北京市场上日趋凸显。链家研究院院长杨现领介绍,从今年3月起,以搜房网和爱屋吉屋为代表的互联网房产平台的市场占有率在日趋上升,市场洗牌仍在继续。

据北京住建委网站显示,10月,在北京爱屋吉屋成交的二手房源达793套,已超越常年位居成交排行第三名的麦田房产。搜房网也以451套的成交量位居第五。而这两家公司的二手房经纪业务,均起家于今年年初。

“诸多生活服务行业嫁接互联网后均已出现巨头。出行、旅游、零售行业已出现百亿美元的巨头。唯有房产中介行业仍处于诸雄纷争阶段。未来存量房市场会不会产生百亿美元的独角兽公司?实现的条件正在逐步成熟。”杨现领表示。

实际上,面对这一趋势,链家早已展开一轮南征北伐,先后在上海、成都、深圳、广州等地收购合并当地强势房产中介,实现规模化整合。我爱我家等在内的房产中介也在积极开展海外业务,为业务拓展寻找更多可能。 搅动市场从去年年末相继下调佣金,到今年以来互联网平台大举扩张,无不搅动着整个房产中介市场。 图_CFP

最近,“中原教父”施永青高调回归,直言将迎击链家排山倒海的进攻。一直以来低调的中原选择在年关放出重磅炸弹,与链家触动了中原的“奶酪”密不可分。据了解,今年以来链家通过兼并的方式,使得在上海的门店规模超越中原。在曾经是中原主场的深圳,链家通过兼并开设了大批门店,宣传攻势强劲,无疑对中原造成威胁。当在北京、上海已被链家超越,对于中原来说,深圳更加不能“败走”。

面对传统中介的强势扩张,如何逐步摆脱“烧钱模式”,在未来稳扎稳打,也成为互联网平台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个公司不能靠花钱过日子。从追求效率到追求利润转变,是公司未来一年最重要的目标。”张隽如是说。

格局角力背后,需要强大资金支持。据了解,爱屋吉屋“烧钱不止”,目前进行了五轮融资,链家也在与投资方接触,而思源则在准备回归A股。

服务,离不开的核心

市场争夺战打得热闹,不过对于各家公司来说,房产中介行业作为生活服务行业,所有业务的开展最终都将回归到服务这个点上来。

链家网CEO彭永东坦言,明年链家网最重头的工作就是梳理整个平台系统的流程,从而发现用户服务体验的痛点,提升效率。

“不仅是客户服务,未来链家网想要为行业提供更多服务,完善整个行业生态圈。”彭永东介绍,行业里的细分服务存在很大空间。例如在美国,经纪人为了更好地卖出二手房,会对房屋进行翻修、装饰,这就是一个市场机会。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今年政策在变、市场在变、行业在变,对线下的争夺将成为关键。对此,我爱我家推出“六大服务承诺”,升级服务。

针对服务升级,爱屋吉屋将推出权限交易保障服务和免费法律支持服务。同时,在产品创新方面,爱屋吉屋的金融服务部门已经成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张隽表示,这也是爱屋吉屋寻求利润增长的必经之路。

明年或现淡市,推进行业完善

长期以来,房产中介被看做是“靠天吃饭”的行业。市场好时,赚得盆满钵满。市场不好时,迅速收缩规模。不过面对明年预期下行的市场,不少业内人士却信心满满。

“市场下行是推进行业完善的催化剂。”在谈及明年的行业驱动时,左晖直言。他表示,相比于国际上同等水平的大城市,北京二手房换手率和成交量相对较低。这背后,中介服务水平对购房者决策的影响很大。同时,房产经纪行业在新常态下更是百废待兴,快速满足用户核心需求并能扎实做好服务的创业公司将快速脱颖而出。

第5篇

房地产交易的特点及管理

房地产交易特点

房地产交易主要指,房屋及土地供应与需求双方实施的买卖交易活动,从而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的过程。房地产交易包含多种类型,不仅包含房地产转让、抵押,而且涉及租赁。通常房产交易进程中是由中介公司带领客户查看房源,最终促成交易。房产交易与其他产品相比,流程烦琐,影响交易因素较多。立足本质层面,房产交易主要指房地产交易主体间以房地产特殊产品为交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拥有较多特征。首先,不发生物体的空间移动。房产交易中,由于房产具有不可流动性,不能以实物形态进入交易场所。因此,房产商品交易,只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转移,并不存在物流形态;其次,房产价格随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处于稳步上升趋势。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主要指为避免房产交易中的不良行为,政府以法律形式、行政手段等,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约束,促使其交易规范化,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行为,针对不良违法交易应严厉打击。政府对房产交易进行引导,彰显其在交易中的监督能效。依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抵押的规定,在交易中遵循公平、自由等原则,确保交易行为处于我国法律红线内。此外,根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全书》指明,房地产交易中,不仅应将房屋所有权转让,而且还包含土地使用权,该制度极大程度地消除了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

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风险的房屋

房产交易过程中,部分房屋的自身特性,致使其买卖具有一定风险,针对此类房产,购买者应加以规避,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1.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证件齐全、房产证产权清晰,才能明证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为证明买房权力的唯一凭证。若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其可能处于抵押或转卖状态,无法保障购买者的经济权益。2.小产权房。小产权通常为集体所有土地开发房产,售价与商品房相比较低,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小产权房未有合法流转空间,禁止对外销售,购买此类房屋无法获取产权证。3.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此类房屋未满5年禁止上市交易,此类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

与开发商交易中的风险

对房产开发商而言,其核心目标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实际开发进程中,将核心置于利益层面,对城市规划改造具有一定随意性,譬如占用绿地等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对城市规划建设造成一定影响,不利于城市文明建设;同时,部分开发商在实际开发进程中,出于利益考量,未能严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导致房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会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此外,房地产实际营销中,为吸引客户眼球,对自身房产宣传真实性有待深究,若客户在购房中对交易风险未能正确把控,可能在支付房款之后无法如期入住,或部分客户难以获取相关的法律证件,不同程度上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房地产中介交易风险

一般房地产交易中,主要包含两种类型,即为一手房、二手房交易,其中一手房为消费者与开发商间的交易;二手房主要依附于房产中介实施。房地产中介承担的职能较多,不仅包含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而且涉及房地产经纪活动等。当前,随着房地产产业快速发展,房屋价格持续上涨,房地产业已进入高峰期,市场上出现大量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中,部分中介不正规,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为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房产促成交易,房源实际信息不真实,造成买卖双方信息缺乏对称性。房地产中介从卖方获取相应的房源,将房屋价格提升,从而获取相关利润;房地产中介在房主未授权情况下,将房屋在网上挂卖,且私自配取房主钥匙,带领购买者看房,均易增加房地产交易管理风险。

购买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购买者在购买房屋的进程中,主要将核心置于房屋质量、开发商可靠性层面,对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缺乏掌握,对周边未来规划及设施未全方位了解,支付定金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房地产交易存在的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核心点,即销售及交付。风险体现在买卖合同不平等、假按揭等,增加了房屋交易风险。此外,需特别注意的是,房屋存在缺陷或未办理相关预售许可证,可能为查封或抵押等房源,所以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应积极掌握交易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增加交易风险。

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管理对策

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交易具有一定的导向,使其交易趋于规范化。当前,我国针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缺乏完善,导致交易中的风险增加,从而使购房者经济利益容易受损。因此,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加以重视,针对房地产交易现状,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杜绝房地产交易中出现各类不良行为,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的购房环境,促进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宣传诚信理念,倡导诚信价值观开发商未持有正确的开发建设理念,是房地产交易存在风险的重要成因,一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基础上,政府应通过各类媒介加大城市理念宣传,提升开发商的诚信水平。二是,政府应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给予全国诚信度低、违反相关法律的开发商相关惩罚,并积极采取正确的引导措施,加强培训及教育,不定期对此类机构严格检查,对其各类活动实施监管,构建良好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环境。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

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类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中,对房地产行业而言,应加快信息体系建设,减少交易进程中的各类风险。利用信息技术,构建完善的房地产信息交易平台,实现房源信息共享,可切实监督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类活动,针对违规操作,及时给予相关的调整,使房地产交易更具可靠性及安全性。同时,在网络监管平台上设定相应的反馈模块,建立消费者交流区,消费者可通过该平台进行交流,以此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减少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类风险,提升消费者购房的满意度。以季度为单位,根据平台消费者反馈的意见,将其予以整理、汇总,为今后房地产交易工作调整提供方向。

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

房产中介人员作为房地产交易核心协调者,需拥有良好的综合素养,可及时准确地识别各类交易风险,及时为消费者安全购房提供参考。房地产中介企业,应根据实际状况,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各类法律相关知识,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确保在实际工作中不被利益所误导。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应积极开展相关系统教育考核,并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从源头遏制交易风险。此外,为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及道德观,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将其理念渗透于培训中,切实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实施稳健的政府调控政策

经济体制主要依附于市场自我调节,但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交易金额较大,致使房地产波动频次较高。因此,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交易的规范性,政府应通过调控手段,制定完善的调控策略,避免房地产行业波动较大,造成不良影响。实施调控时,应注意各地区的差异性,做到因地制宜。从宏观层面加强金融监管,建立约束房地产投机的长效机制。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房地产交易中,针对其交易环节及主体应采取相关管理手段,对各个环节加强管控,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调控成效。建立完善的交易全程监管机制,针对商品房交易,不仅需监管预售许可、销售公示,而且应将房源质量予以审核,使其各环节趋于规范化及标准化。

第6篇

这样的日子看起来苦,但对于莫秀标这样的经纪人看来,却巴不得常有。因为,能把服务做到现在,至少收入不菲,更何况现在的莫秀标,基本上是给自己工作。

房产经纪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房产买卖的流程与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的内容等。房产经纪人不但要能准确把握当地的房产动态和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及可靠卖点等信息,必须掌握房地产营销知识、银行按揭知识、物业管理知识、工程建筑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及一些专业术语如绿化率、建筑密度、使用面积等,还要掌握顾客的购买特性,了解顾客在购买过程中存在的求实、求新、求美、求名、求利的心理以及偏好、自尊、仿效、隐秘、疑虑、安全等心理。

然而,一直以来,中介入行门槛较低,导致业内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工资也是千差万别。在许多城市,低的月薪才几百元,高的也就二三千元。人们对靠提成的房产经纪人的印象,或专业老练,或许油嘴滑舌,甚至觉得他们赚“黑心钱”说“昧心话”。

其实,高要求和低收入的不成正比,使得许多经纪人如狼似虎地寻觅财路,经纪人给人们的印象也大打折扣。

上述并不正常的一切,都随着去年开始的争夺房产经纪人的大战而改变。 从10%到80%

引发此次经纪人大战的,就是Q房网。

7个月前,莫秀标和之前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一起,加入Q房网。那时候,中国房产经纪人抢夺战正酣。

2014年9月29日,Q房网和世华地产宣布启动“合伙经纪人”新模式,这一模式是变企业自建模式为平台共建模式,同时最大化让利经纪人。

Q房网的合伙经纪人制度,佣金提成比例最高达到80%,这一下子动摇了多年来经纪人佣金提成通常为10%至35%的惯例。

随后,链家、我爱我家、中原地产等深耕线下市场多年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也加入战争,通过不同途径透露各自的变革举措:加薪、提高佣金提成、合伙人制度,有尊严等等词汇纷纷出现,目的都指向一点:抢夺经纪人。

对于许多经纪人尤其是众多的中小房产中介公司而言,Q房网的合伙经纪人制度的吸引力,除了那些表面上的好处,更有深层次的原因。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部分传统行业的经营业态都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消费者的行为习惯转变,单纯只做传统的线下,线上和线下不能完全打通的话,未来在整个的竞争链条中,就会死掉。中小房产中介公司品牌知名度、吸引力、线上网络营销平台基本上没有,又不可能去建,更没有大量资金的支持和产业链的延伸后端的服务,看着房地产二手房市场O2O热潮涌起,大战此起彼伏,众多的中小房产中介能做的,只是通过向其它房地产网络平台上交一笔不小的网络端口费,增加成交机会。 每天骑车带客户看房就是莫秀标的工作。

因此,对Q房合伙经纪人本就心动的中小房产中介的经纪人,在Q房在北京宣布线上网络平台开始逐步向全国经纪人免费开放,并将联合全国同行组成线下“超级联盟”的消息之后,再也无法无动于衷。

莫秀标和他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就是在那时加入Q房网的。 给公司交钱

刚到Q房,和公司的其他经纪人一样,莫秀标面对的是3个月的培养期,月薪3000元。在这3个月中,他一周内必须积满10分,并要完成三件事:录一个客户1分,录一个房子1分,带看一次1分。如果连续两周达不到10分的标准,就被直接封系统淘汰掉。

莫秀标已有3年的工作经验,这些对他而言不是什么难事儿。很快,他就成为Q房合伙经纪人的合作模式中的合伙人。“这是我自己申请的,”莫秀标说:“只要当月有成交,我就要付给公司1000元。”

在Q房网,合伙经纪人的合作模式包括4种:培养期合伙人、预备合伙人、合伙人和超级经纪人。培养期合伙人有3000元底薪,50%佣金提成,预备合伙人没有底薪,佣金提成60%,合伙人70%佣金提成,每个月向公司交1000元(没业绩不交),超级合伙人提成80%,每月交2000元(没业绩不交)。 “合伙人模式让经纪人个人的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让经纪人从原先的打工者的心态变成了老板的心态,可以让优秀的人沉淀下来,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这才是合伙经纪人的最大价值。”Q房网加盟事业部副总裁左东华向《商业价值》表示。

面对记者有无“压力”的提问,莫秀标淡淡地说“没有”。每个经纪人心中都有个衡量自己的价值,有的多有的少,但是如何体现这个价值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Q房网的合伙经纪人制度把这一问题格式化,激起了许多经纪人内心深处的动力。

以Q房网线下合作伙伴的身份,莫秀标参与到了Q房网整个O2O模式的线上下闭环系统当中。工作内容基本不变,但较之传统模式,他们拥有相对更加自由的空间和时间。Q房的新人很少,经纪人都是从业好几年。但来到Q房的经纪人,许多都是抱着创业的心理来的。

为了业绩,他们知道一切还是靠服务。“首先是专业,客户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对答如流,而且能够真真正正为客户做事。”莫秀标向《商业价值》表示,“有的时候,不是佣金打折就能够说服客户的,基本上还是靠服务。”

在接受《商业价值》采访前不久,莫秀标刚刚成交了一套二手房。这套房子同时被几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经纪人盯着,但那套房子做了抵押,而且是业主唯一的一套房子,这超出了很多公司的接受范围。莫秀标利用私人关系,想尽办法,帮着业主解押,才最终促成成交。

“合伙人模式让经纪人个人的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让经纪人从原先的打工者的心态变成了老板的心态,可以让优秀的人沉淀下来,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这才是合伙经纪人的最大价值。”Q房网加盟事业部副总裁左东华向《商业价值》表示。 一个为房产经纪人服务的生态

作为一个房产经纪人,房源才是最大的资本,没有有效的资源,能力再强也没有用。

每天一上班,莫秀标就打开盘客通ERP系统。这是一套把合伙经纪人全部纳入Q房网的管理体系的系统,基础是Q房网的云房源大数据库。

进入Q房经纪人后台 ,就可以看到整个后台的操作界面,这里既可以寻找客户需要的房子,也可以二手房房源。Q房网端口是免费的,很多人在用,业主和客户都从上面找房。

借助这一平台,买卖双方可以方便地找到找房和委托服务。找房者可以按各项分类搜索快速找到匹配房源,并可通过电话、Q聊等方式快速联系到经纪人,建立一对一的服务关系;业主可实现随时随地在线委托,委托信息提交后,即会有相关社区的经纪人为业主提供委托服务,具有时效性强、互动性高等特点;到需要线下服务时,在各大核心社区布点的门店,可以让客户与经纪人零距离的接触,促进成交概率。

第7篇

摘要:近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急速扩张,所孕育而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越为众人所熟识,而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口碑和制度建设的完备亟待解决,本文将介绍中国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展现状和他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房地产 中介公司 法制建设

一、我国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展现状

房地产中介,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以提供房地产供需咨询、协助共享双方公平交易、促进房地产交易形成为目的而进行的房地产租售的经纪活动、委托业务或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房地产中介公司是房地产市场的衍生品,作为房地产的二、三级市场,从1988年第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成立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房地产中介行业一直处于稳健、急速扩张的发展之中。目前,我国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已超过20000家,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约有50000家,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专职、兼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有几十万人。

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强势进入下,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联动局面也基本形成,而且从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商品房销售贷款,二手房的销售及贷款也逐渐趋向由中介公司全程,中介队伍的迅猛发展是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的结果,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不规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种种乱象,已经使房地产中介服务成为一个让人离不开而又不敢恭维的行业。房地产中介行业中存在的败德行为、恶性竞争等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毁坏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形象。同时也危及到整个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中介公司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不正当竞争充斥中介市场,由于准进入门较低,中介公司是房地产市场竞争最大的行业,中介公司在大中型城市片地开花,每一商业街,每一小区都有大量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它们为了争夺客源和房源,相互攻讦,采用不正当的方法从其他中介公司挖房源,抢客源,为了拉住客人,有些中介公司擅自降低中介费,严重扰乱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介机构专业化素养普遍较低,中介公司所专注的是业务人员的业绩,而不是人员的专业素养,大量的人员缺乏该行业的专业知识,虽然许多中介公司人员都接受过培训,但对于房地产中介的法律介绍较少或员工就不清楚,它们更专注于对员工的销售培训,这就造成客户对中介公司服务的强烈不满。

中介机构向客户隐瞒重大价值信息,中介公司为了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促成交易中,可能会故意隐瞒或含糊一些与将交易物业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房龄、建筑隐患、建筑面积等;还出现大量中介机构在买卖成交后不签定房产局规定使用的协议文本,而仍使用各公司自行制定的各自合同,有许多是对客户不利的条款。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合理规范的制度建设

正由于房地产中服务人员的工作已经深入了房地产市场上的各种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因此在其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也不可能避免地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对于法律规范混乱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借鉴国外及港台房地产中介服务法规体系,包括市场准入法规、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法规以及执业质量控制标准等并且学习他们具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经验,正确认识并借鉴经验和做法对于发展我国房地产经纪业将不无裨益,4。

美国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管理方式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例如,美国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严格在美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的机构或个人,必须拥有州政府机构――房地产委员会颁发的营业执照;美国具有健全的法规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大众利益,许多州都专门设立了房地产复原基金制度,目的是在社会大众因某一执照房地产经纪人的不良行为而导致财产受损时,予以赔偿;同时美国塑造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在学习国外管理房地产中介公司经验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立足我国特殊国情,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首先,政府应加强对申请房地产中介业的机构审核门槛,针对中国房地产中介发展现状,提出有中国国情的条件,尤其是他们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审核;其次,中介公司应该提高操作的透明度,公开中介公司的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这是中介机构接受社会监督的首要条件,这样才能在社会树立良好的口碑;最后,优化内部管理,推动二手房中介买卖规范化运作,对中介公司利益的保障,由于出让方委托中介的时点与买卖成交的时点有长短不一的过程,中介接受买卖、租赁委托时必须签定书面委托协议,签定协议后立即备案,委托中介公司的房屋在进行转让登记时必须提供委托协议,所以,理顺内部管理关系,保证信息的协调统一,以有效地保护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纠纷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而法律作为一种理性的、有秩序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一个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对于连接房源与客户的中介公司,不仅仅着力于房子的销售业绩,更应利用自身的专业所长,为客户解决各种房产问题,以自身的专业形象,服务质量,操作的透明度,为自身树立有实力的良好口碑。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现状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中介的影响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于中介公司影响很大,可以预见的会有以下几种可能:

其一,中介公司面临新一轮的洗牌。主要是商品房住宅放盘量的变化及买方的观望状态,还有房地产信贷资金的紧缩对交易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对品牌连锁的大公司可能会小一点,但是一些实力不足的小中介可能会在这次调控中被淘汰出局;

其二,中介公司的拓展受到影响,新铺的数量增长会放缓;

其三,中介公司调整战略部署,例如采取二三级联动的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等。

(二)房源与客源间沟通不畅

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通道,各个中介公司各自为政,造成房源与客源间沟通不畅,一条信息甚至被多次成交。如此而来的结果是不仅使交易效率大大降低,中介公司的形象更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二、我国发展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的必然性

(一)我国属于新兴市场,发展空间大.上海太平洋房屋海华加盟店于1998年挂牌营业,这可视为中国(大陆)首例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个案。1999年信义房产取得美国著名ColdwellBanker公司在中国的房地产中介特许加盟授权业务的独家权,并以CB信义房产联合品牌进行运作。进入21世纪之后,太平洋房屋、CB信义房产特许经营工作的力度在不断地加强,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分析,2000年美国21世纪中国不动产北京总部和我爱我家北京总部的建立,它们的经营体系和业务发展,意味着中国房地产中介连锁经营进入特许经营时代,代表当前中国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水准。我国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属于新兴市场,发展空间大。

(二)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的优势.与直营体系相比,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特的优势有:第一,特许经营人能够最充分地组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同时,无论是对特许方还是受许方,在合作中都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简单的资本扩张。第二,这些特性决定了特许品牌可以以一个较低的风险与投入实现规模化经营,并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第三,由于通过特许授权的方式,使经营者在进入一个行业初期,就能获得良好的品牌效益,完善的管理支持,系统的产品研发等已有资源,大大提高加盟者的成功率。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的思考

从特许人和受许人两个角度思考我国发展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

(一)从特许人角度的思考

1.建立优势品牌.房地产中介的产品是无形的服务,客户将价值巨大的房地产交给中介公司处理,就是因为客户对房地产公司品牌的认可,因为优秀的品牌意味这值得信赖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承诺。这种获得客户认可的品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而是靠无数客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接受了该公司的经纪人或其他服务人员向他提供符合甚至超越其要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之后,不断强化而形成,因此优势的品牌是房地产中介进行特许经营首先应具备的核心竞争优势。

2.处理好三大参与者的关系,保持与加盟者良好稳定的关系.任何房地产中介企业日常经营中,必然涉及到“客户、员工和公司”三大参与者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在合适的经营下,才能使三者长期、共同、有序、和谐的发展,这样一种经营模式,不经过长期摸索,不断完善,并且形成一套自我发展的机制,是无法进入到成熟可用的状态的,更不用说复制到其他发展状况不同的地区去,让当地的受许者来使用。因此一套成熟的,可以使受许者在最短时间内形成基本服务能力,并为今后其在当地长期发展打好扎实基础的模式也是非常重要的核心竞争优势。

3.培养出资深绩优的人才.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的时间短,由于其组织上特殊性,它要求有先进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也要有特许上的专门人才。可以自己培训和委托国外先进企业培训。在正规教育的途径上,在大专院校内,对有这方向择业和发展的学生进行专项教学。由于当地受许人在获得特许后,在当地用特许人的品牌和成熟模式经营,其经营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他地区的特许经营的发展,而由于地区房地产市场及发展阶段的不同,使得再强大的经营模式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因此特许人能否派出具有相当实际经验的辅导人员,针对不同的市场特点,提出针对性的经营调整意见,使受许人在当地的事业能够顺利发展,作为一种核心竞争优势同样不可或缺。

(二)从受许人角度的思考

1.熟悉自己的权利,订好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往往特许人实力雄厚,受许人财单力薄,双方当事人经济力量悬殊,因此受许人要知悉自己的权利,订好特许经营合同。如在协议期间,受许人有对商标、商号名称的使用权,并有权分享其经济利益。受许人有权要求特许人保护其对商标、商品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商标、商号的信誉。特许人应当负责商标的注册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协议终止时,受许人行权要求特许人购回未出售的属于特许人商标的商品或其他货物。

2.及时反馈各种信息.受许人是信息的收集者,它将客源和房源进行汇总,全部传递到总部的信息管理中心,不同受许人的信息在总部汇集,才能反映出整个体系的运营状态。有了这些反馈上来的信息,总部才能充分了解公司所占整个市场的市场分额,及时掌握整个体系所有加盟店的动态,制定公司下一阶段的战略方针,调整公司的扩张进度。根据科学分析,占领10%的市场分额是一个公司保持赢利的最佳状态,而有利润的市场才是公司的最大目标,因此信息的有效传递成为公司决策的基准,因而成为受许人对总部不可缺少的责任之一。

3.提高公司品牌在市场中的影响力.房产中介受许人在加入特许经营体系取得应用该体系的营业名称使用权并学习了有关业务的经营技巧,受许人应该通过扩大市场,增加客户群为自身和特许人争取最大的盈利,从而提高公司品牌在市场中的影响力。

第9篇

转眼之间又要进入新的一年xx年了,新年要有新气象,在总结过去的同时我们要对新的一年一个好的计划.我是一个从事工作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的工作人员,很多方面都要有一定的要求,这样才能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进步和成绩。

xx年是我们××地产公司发展非常重要的一年,对于一个刚刚踏入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新人来说,也是一个充满挑战,机遇与压力的开始的一年。为了我要调整工作心态、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并做好厂房中介的工作。为此,在厂房部的朱、郭两位同事的热心帮助下,我逐步认识本部门的基本业务工作,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目前各方面的不足,为了尽快的成长为一名职业经纪人,我订立了以下年度:

一、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基本业务工作。作为一位新员工,本人通过对此业务的接触,使我对公司的业务有了更好地了解,但距离还差得很远。这对于业务员来讲是一大缺陷,希望公司以后有时间能定期为新员工组织学习和培训,以便于工作起来更加得心顺手。

1、 在第一季度,以业务学习为主,由于我们公司正值开张期.间,部门的计划制定还未完成,节后还会处于一个市场低潮期,我会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补充相关业务知识,认真学习公司得规章制度,与公司人员充分认识合作;通过到周边镇区工业园实地扫盘,以期找到新的盘源和了解镇区工业厂房情况;通过上网,电话,陌生人拜访多种方式联系客户,加紧联络客户感情,到以期组成一个强大的客户群体。

2、在第二季度的时候,公司已正式走上轨道,工业厂房市场会迎来一个小小的高峰期,在对业务有了一定了解熟悉得情况下,我会努力争取尽快开单,从而正式转正成为我们公司的员工。并与朱、郭两经理一起培训新加入的员工,让厂房部早日成长起来。

3、第三季度的“十一”“中秋”双节,还有xx奥运会带来的无限商机,市场会给后半年带来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且,随着我公司铺设数量的增加,一些规模较大的客户就可以逐步渗入进来了,为年底的厂房市场大战做好充分的准备。此时我会伙同公司其他员工竭尽全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做出努力。

4、年底的工作是一年当中的顶峰时期,加之我们一年的厂房推界、客户推广,我相信是我们厂房部最热火朝天的时间。我们部门会充分的根据实际情况、时间特点去做好客户开发工作,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节我部的工作思路。争取把厂房工作业绩做到最大化!

二、 制订学习计划。做房地产市场中介是需要根据市场不停的变化局面,不断调整经营思路的工作,学习对于业务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业务人员与时俱进的步伐和业务方面的生命力。我会适时的根据需要调整我的学习方向来补充新的能量。工业知识、营销知识、部门管理等相关厂房的知识都是我要掌握的内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这方面还希望公司给与我们业务人员支持)。

三、 加强自己思想建设,增强全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团队意识。 积极主动地把工作做到点上、落到实处。我将尽我最大的能力减轻领导的压力。 以上,是我对xx年的一些设想,可能还很不成熟,希望领导指正。火车跑的快还靠车头带,我希望得到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帮助。

展望xx年,我会更加努力、认真负责的去对待每一个业务,也力争赢的机会去寻求的客户,争取的单,完善厂房部门的工作。相信自己会完成新的任务,能迎接xx年新的挑战。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书二】

经过20xx年两个月的工作,我对房地产销售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同时也学到了很多东西,为了让自己在新的一年中有更高的收获,自身有更高的提升,特总结去年展望今年,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特做出具体的计划。

一、业务的精进

1、加强团体的力量

在团体中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能力,同时对提升个人素质具有更大的帮助,在与同事们两个月的相处中,我发现我和郝姗在性格上有很多的共同处,同时也有很多的不同,其中有许多是我要学习加强的,这种性格上的互补,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帮助我们查缺补漏,提升自己。在新年中,我更要加强队员的团结,团结是我不断成长的土壤。

2、熟识项目

销售最重要的是对自己所从事项目的精度了解,我在年前散发传单不断的与人接触的过程中,对本项目有了深度的了解,但在接待顾客的过程中,还是不断的有新问题的出现,让我无法流利的回答顾客的提问,主要是对项目及相关房产知识的不够了解,在新年之后,对项目的学习,对房产知识的了解,是熟识项目的首要。调盘,新年后又新起了几个楼盘,在与同行之间比较能够更好地加强对自己销售对象的信心,在不断的学习中充实自己,在不断的实践中提升自己。

3、树立自己的目标

有目标才会有方向,有方向才会有不断努力的动力。在每个月的月初都要对自己订立下目标,先从小的目标开始,即独立流利的完成任务,然后再一步步的完成奖励下授的销售任务,直到超额完成任务。在每月的月初订立下自己当月的销售目标,同时记录下当天接待顾客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之道,不时的翻动前期的工作日志,温故而知新。

二、自身素质的提升

销售的产品可以不同,但销售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把自己的产品卖出去,用实物换成钱。因我从未正式的接触过销售,所以在推销及推销技巧处有很大的不足,所以提升自身就要从提升自己的销售能力开始。

首先,书籍是活的知识的最有利的途径,新年后要大量的阅读有关销售及销售技巧的书籍,同时不断的关注房地产方面的消息,及时的充实自己,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

其次,实践出真知,所有的理论只有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被自身很好的吸收,提升自己,从基础的做起,重新对销售流程进行学习,在演练中对项目加深印象,同时对顾客关心的合同条款进行熟读并学习。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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