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16:10:2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分业经营的优点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供电企业;营销管理;措施
1.前言
电力营销是供电企业核心业务,电力营销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决定着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电力营销的开展应立足于“电网是基础,技术是支撑,服务和管理是保障”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终端能源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在此严峻形势下,供电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管理创新。精细化管理以先进的理念、细化的管理、明确的目标,确保管理高效准确到位,提升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益,对电力营销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精细化管理是源于发达国家(日本20世纪50年代)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它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以及服务质量的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供电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精细化管理是一道必须要迈过的坎。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就是企业在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对其生产流程、管理流程进行科学 细化和合理优化的过程,以实现组织结构专业化、工作方式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员工职业化。
3.供电企业推行精细化营销管理的重要意义
作为供电企业,推行精细化管理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精”是精确,是高水平的工作标准要求;“细”是细节,是管理的过程和措施。其实质是在“精”字上提要求,在“细”字上下功夫,在“实”字上做文章,将管理目标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人人在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时时都管理。
(1)推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供电企业持续和谐发展。从我们地方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看,员工总量有余,而人才的有效需求不足;安全生产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安全意识达不到安全生产状况的需要,生产经营形势十分严峻。而陈旧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则是 影响 供电企业深化管理、加快发展的主要问题。客观上就要求供电企业必须推行精细化管理,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提高全员管理意识,想得周到,做得细致,才能不断地推动供电企业持续和谐向前发展。
(2)推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供电企业整体执行能力。要做强企业,推进企业节约和谐发展,必须做到规范企业运作、明确管理目标、细化管理单元、改进管理方式,确保管理高效到位,提升企业运作的效率和效益。离开企业团队的协作配合,没有较强的执行力,精细化管理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推行精细化管理必须强化执行力建设,必然要提高企业整体的执行能力。
(3)推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供电企业市场竞争力。目前全国电力市场正在逐步建立,电力体制改革将不断深化,对供电企业来说,在激烈的电力市场竞争面前,需要大力推行精细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从生产和营销各环节的细微之处入手,通过全过程、全员、全部要素的控制,建设资源节约型供电企业,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4.供电企业开展精细化营销管理的对策
(1)树立企业形象。随着新能源的不断开发和应用,供电企业要在能源市场上捍卫自己的一席之地,首先要树立以形象开拓市场的观念,与客户建立并保持共同发展的新型供用电关系,努力践行“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方针。
1)提高电能质量。如果商品没有好的质量,供电企业实现优质服务及树立企业形象更无从谈起。所以,电能质量的好坏是对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前提条件;2)追求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中不仅包括直接面对客户的营业窗口,还包括电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故障抢修等一系列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质量都关系到服务质量。
市场意识、竞争意识,逐步完善各项便民措施,给客户发自内心的真诚服务,多渠道地提高客户对电能的认识和对供电企业的了解,不断提升供电企业服务形象。
(2)精细化管理要重点抓好班组管理。在实施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班组精细化管理是供电企业管理的重点。首先减负增责,一是优化班组的工作流程,二是精简工作内容,突出主要责任。其次,供电企业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班组,详细了解班组的实际工作情况,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代替手工报表、台账、记录;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班组作业流程进行跟踪研究,优化作业流程,提高班组工作效率。再次,供电企业还要制定长期的职工培训计划,对班组长进行以提高沟通能力、班组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同时,对生产岗位一线员工,按照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中等职业技术水平考试和岗位综合能力评价。
(3)开拓用电市场。1)通过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终端客户用电效率,提高电力系统设备利用率,落实电力节能减排等,做到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经济用电,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2)抓住重点建设项目,实现新的用电增长点,实施可替代能源竞争,加大对电能安全、洁净、便利、经济等优势的宣传;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市场预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是平衡电力供需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优化电网运行方式,转移用电负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是电力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5.实施精细化管理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精细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有统筹的安排和周密的计划,对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制定解决方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保证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下面是精细化管理实施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切合自身实际。每个企业自身情况和所处环境不同,精细化管理要针对自己的实际进行实施,才能会有良好的效果,要对采用的方式和过程,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等问题,进行“精细化”的分析;供电营销易受到市场、社会等方面的影响,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要具备灵活性和创新性,根据外界的情况,不断进行调整,细在观察,精在变化。
(2)加强学习,达成共识。要清楚的认识到,人是实现精细化管理最主要的因素,实现精细化管理,必须达到全体员工的共识。为此,要加强现代科学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学习和培训,从思想根源上培养员工追求精细化的文化氛围,让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精细化管理的意义、必要性、可实现性,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员工对工作细节由随意转向规范、由粗放转向精细,提高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性和实效性。
6.结束语
电力营销工作关系着供电企业市场的占有率和效益的增长,直接影响着供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运用现代精细化管理替代粗放式的管理已是大势所趋。实行精细化管理,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效益,提升服务水平,扩大电力市场,实现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
一、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1929年西方经济大萧条之前,混业经营是西方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崩盘,导致了席卷整个西方社会的经济大萧条,这个事件使人们认为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是金融混乱和股市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国政府实施了《1933年银行法》,严格划分金融业各部门的业务界限,成为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继出现,分业经营机制阻碍了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业服务效率。进而西方金融业经营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
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从1949年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金融体系一直被银行业所主导。20世纪80年代末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的开创,也得益于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008年,我国开始推进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国内外竞争需要。至此,中国金融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涵义比较
(一)分业经营的涵义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1.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
(2)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
(3)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
2.分业经营的缺点
(1)业务之间彼此隔离的运行系统导致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
(2)具有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的银行业与具有广泛业务的证券业之间的联系被分离,使得优势难以互补。
(3)难以与业务齐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涵义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在此种模式下,每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由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1.混业经营的优点
(1)有效的促进了不同金融行业间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
(2)由于各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交叉,有效的将风险均摊,降低了各金融机构的风险。
(3)混业经营的实行,可以使中国银行发展为全能的大型银行,增强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国内也可以促进各大银行的竞争,提高社会总效用。
2.混业经营的缺点
(1)由于各金融机构的相互交叉,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垄断,道德风险增加,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2)根据规模报酬递减规律,银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结合发展会使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这样降低了福利,可能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业监管体系是“纵向”关系。以我国为例,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分别针对证券、银行、保险设立的,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也只是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仍旧无权过问其他的机构。
而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业监管体系表现出来的是“横向”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的金融监管机构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并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交叉的综合性监管,这样便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的弊端,顺应了金融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在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由于服务项目单一,促进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其专业领域内的效率水平与服务水平,降低各类不同金融机构间的过度竞争,从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分业经营的缺陷逐渐暴露并且无法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混业经营所具备的资源信息共享及时,资金流动性高,规模效率高等众多优点逐渐突出出来。这些都是分业经营所不具备的。
四、总结
金融业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管理机构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求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不得相互间持有股份,参与经营,就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始于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银行法。1.1分业经营模式的优点有:①促进了各行业的专业发展:实行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各行业独立发展,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②避免了不同行业之间的摩擦: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为不同的金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③有效保护了商业银行客户资金的安全,避免了银行客户资金的损失。1.2分业经营模式的缺点有:①抑制了行业之间的竞争:各行业互不相干的发展,不利于市场的竞争,促进行业的改革创新。②抑制了行业之间的互补互助作用,浪费大量资源:各行业的独自发展导致了资源的重复使用,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浪费。
2综合经营的优缺点
综合经营是指金融业中的某一行业在经营自己领域业务的同时,可以经营其他行业的业务,实现对各种业务的综合经营。
2.1综合经营模式的优点有:
2.1.1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银行业务,还可以同时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基金业务等。多种业务之间可以取长补短,实现多方共赢,使银行积累更多的客户资源。
2.1.2综合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实行综合经营模式后,证券业、保险业等其他行业可以有效帮助银行业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存款保险等制度的推出可以保护银行客户的资金,降低银行遭遇挤兑的风险。
2.1.3综合经营节约了大量资源。避免各行业单独经营导致的资源浪费,减少了人员冗杂等现象,优化资源配置。
2.1.4实行综合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多种金融业务。促进行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2.2综合经营模式的缺点有:
2.2.1实行综合经营,容易导致金融市场的垄断。使利润被少部分行业所占有,不利于公平竞争与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统一监管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
[1]曾筱清.金
关键字: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现状;因素;对策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论
纵观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处理上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或混业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难分伯仲。二者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风险安全、效率等方面,下面我们将进行具体分析。
(一)分业经营的主张者观点
1.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个人及法人的存款,而且多是短期存款。资金的安全性是存款人以及银行的首要要求,一个银行的信誉性主要在于可以保持资金的流动。如果商业银行可以毫无顾忌的从事证券等高利润业务,无疑会带来巨大的风险。银行会为追求高额利润,将大量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这会使得一些急需贷款的产业得不到贷款,对存款人的存款也产生巨大的威胁。分业经营则可以克服危险性,很好的保护储户的利益,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2.分业经营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分业经营则可以打断证券危机和银行危机的链条,防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
3.分业经营可以更好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竞争力。这体现在证券业和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可以促使两个行业提高效率,混业经营则会导致一些综合性的大银行对金融业进行各方面的垄断,从而对市场进行垄断,不利于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主张者观点
1.银行的风险性在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不在于它所参与的业务领域。混业经营从某种程度上恰恰可以降低银行的总风险,促使银行业的多元化经营,拓展银行的收益渠道。
2.混业经营是分业竞争的必然结果。随着金融工具的发展及金融业的创新,一些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循环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最终一些妨碍市场的制度会被市场所抛弃。同时,垄断在经济上是有其合理性的,是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
3.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形成规模经济。金融的本质是混业经营,人为割裂资金的营运模式,是社会总资本的浪费。混业经营使并购后的金融业发挥技术优势,拓展了规模边界,形成规模经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有限资源可以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因此比分业经营更为便利和有效率。
4.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面对一个窗口可以获得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等内容的一连串的服务。同时,这有利于金融机构掌握全面的客户信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贷款和投资成功的可能性。【1】
二、我国金融业现状
从目前来看,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着我国的金融模式选择也应向混业经营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金融的跨国经营已经成为明显的趋势,其极大的强化了金融业之间全方位的竞争,迫使金融企业追求其服务范围的拓宽。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也已成定局。其次,金融的本质是混业经营,随着近几年来金融业的并购浪潮频频发生,越来越多的综合、大型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出现;同时,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极大的改变了传统概念中的资金融通成本、收益对比的状况。第三,我国基本已具备实施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一家股份制银行和111贾城市商业银行构成的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的运作系统,基本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这说明我国的金融业已步入法制化轨道,金融业具备了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
三、对策和选择
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以及制约因素的分析,我们认为金融业在以后的发展中应注重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健全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混业经营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控制其风险性。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立法质量差,立法体系及内容不完善的情况。同时,要在法律上确定其合法性地位。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调整监管的目标,我国目前是采用行政手段去抑制金融风险,随着混业经营的确立,应该转变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来化解金融风险。其次,必须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监管资源的充足性,建立起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三)关于金融模式的选择
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两大流派。全能银行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这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美国的金融业也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组建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兼备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其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
参考文献:
[1]宣文俊.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思考[J].法学,2005,(1).
[2]崔蕾.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法律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5,(11).
关键词:宁夏银行 城市商行 经营模式 SWOT分析
传统意义上,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承担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国外的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度调整,城市商业银行也需要不断调整经营模式和业务范畴,不断探寻适合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宁夏银行发展的SWOT模型分析
目前,国内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正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数量和规模的银行群体。从整体状况看,其发展情况良莠不齐,既有少数如上海银行等已跻身全球500强的优秀银行,也有如宁夏银行等发展状况一般的银行。宁夏银行具有国内大部分城市银行的典型特点,本文选择以宁夏银行作为典例,运用SWOT模型,对宁夏银行发展状况进行系统评估,以期为其他银行提供参考。
(一)优势与机遇
1、经营机制灵活
宁夏银行作为新兴企业,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相比,具有“小”、“灵”、“快”的特点,其经营机制相对灵活,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内部命令一元化,执行力强,能快速协调银行内部的所有资源,不受国家直接管理的体制影响,成本及综合风险相对较低,同时对市场反应敏锐,行为灵活,反应速度较快,企业变革阻力相对较小。
2、团队凝聚力较高
宁夏银行作为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个人在工作中的贡献容易被识别,因而便于银行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不像国有银行那样在庞大的阶层化组织内容易产生怠惰与无效率的情况。可以说,规模较小的银行在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与国有银行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工作团队凝聚力较高,工作效率、效益水平也较高。
3、国家鼓励政策较多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等,对地方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中小微企业融资等给予了诸多优惠与扶持。
(二)劣势与威胁
1、市场竞争力较弱
从市场格局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存款、贷款占据了市场80%左右的份额,国内银行业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具备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能力,截至201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的网点布局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庞大的市场占有率是宁夏银行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
2、银行资本金不足
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作为后盾,有补充资本金的机制,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国债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就没有这一强大后盾,只能通过私募扩股、留存收益、股东以部分红利转注等渠道补充资本金。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偏少,限制了业务的拓展,而增资扩股渠道的制约,进一步加剧了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困难,发展速度缓慢。
3、资产信用水平有限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水平极为有限。以宁夏银行为例,2011年底该行的总资产还不足同期工商银行的千分之一。同时,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一般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影响力较弱,信用水平较低,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完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不具备这个条件。
4、处理不良资产能力较弱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将自身的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而中小商业银行则没有这个条件。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2年9月30日,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2323亿元。此外,不良资产比例较大、银行软硬件系统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选择
从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的经验和历程来看,主要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
(一)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是指由法律限定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互相分离。分业经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
分业经营的优点,是可以区别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别采取有效政策切断二者之间风险传递的链条;证券业和商业银行的专业化经营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专业化分工和监管效率。分业经营的缺点,是分业经营行业之间存在障碍,会使得金融机构效率降低、利润降低。
(二)混业经营
关键词:金融业 混业经营 模式 探究
经过长期的变革调整,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经营模式开始注重于“混业金融”,这一综合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等几个重要业务全面融合到一起,开拓了金融行业的创新经营。在分析分业经营缺陷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的认识混业经营的运用效益。
一、分业经营,显现不足
受到我国经济体制及经营状况的影响,早期的金融行业坚持的经营模式为“分业经营”,这种经营策略在早期满足了金融经济发现的需要。但从现代金融角度看,分业经营模式的运行却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经济格局,难以适应。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看,混业经营必将成为金融的主要方向,这无疑给传统的分业经营造成冲击。加上世界金融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分业经营处于这种环境下生存必将面临着诸多困难。
2、模式转变,无法融合。分业模式注重的是“单独经营”,而混业模式注重的是“融合经营”,这两种不同的金融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分业经营模式阻碍了银行、证券等多项业务的发展。
3、制度创新,阻碍严重。新时期金融经济变革需要我们对制度进行创新调整,混业经营模式则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新理念。分业经营作为传统的金融模式,显然满足不了金融经济的需要。
4、政策实施,脱离实际。目前,金融市场上大多数业务都开始相互交叉运行。如:金融企业在分配证券、保险业务时不由自主地将混业模式作为了市场策略,依旧坚持分业经营模式则显然不合实际。
二、混业模式,前景广阔
混业经营模式的实施不仅是金融业的需要,也是金融经济竞争力提高的保证。尤其是面对国际金融经济时,混业经营能创办带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务,让我国的金融经济得以发展。
1、优劣互补。通过混业经营模式,金融业可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施并购政策,让各项金融机构都能发挥出自己的优势来促进发展。并购之后,通过投放市场经营的情况能及时把握各个业务自身的特点,让各资源都能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价值。
2、转变政策。新模式的实施带来的必然是经营策略的变化,混业经营的实行直接影响的是监管政策的变化。一是观念,使金融监管机构对其在市场的作用由早期的“反对”变为“支持”;二是政策,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实现金融多元化发展。
3、降低损失。不同金融机构混合经营最大的优点则是“弱化风险”,当金融危机来临时各金融机构能共同承担风险,降低了彼此的损失。另外,在金融业规模扩大或填补内需时,也能够从多个方向减小压力,尽早满足金融经济发展的资金要求。
4、扩大规模。金融业三大机构实现混业经营,能将所有的金融经济力量融合到一起,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规模扩大。通过各项大小业务的混合经营,让金融内的结构框架得到优化调整,如:资金筹集、客户资源、业务项目等,都为金融规模扩大创造了条件。
三、多方问题,有待解决
因我国金融业还处于探索阶段,在经营经验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混业经营模式虽取得满意的成效,但为了实现混业经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要处理好新模式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继续处理的问题包括:
1、起步过晚,盲目运行。很多金融企业认为混业经营作为创新模式,无论什么情况都大力推广混业经营。这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较迟,对新模式的运用认识不足,盲目地运行将会造成不同的金融风险。
2、人才稀少,水平落后。市场上能够适应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人才较少,阻碍了新模式的推广执行,许多混业经营的政策无法正常实施。金融业要重视新型人才的培养,尽快推广这新金融模式。
3、制度残缺,收益失衡。当前,缺少科学的制度作为经营指导才是金融混业立足于市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股票价格波动造成的亏损基本上都是国家承担,这就影响了金融收支的均衡性。
4、监管能力,急需改进。监管策略的执行能够为混业经营模式创造良好的环境,我国在监管执行能力上还存在薄弱环节,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这些都是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四、结论
与早期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相比,混业经营显然更适合金融业长期发展的需要。但在全面推广这一新模式时,我们必须要对混业模式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这样才能保持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铭.金融业监管体制选择的比较研究[J].中国商贸,2009,23(8):53-55
[2]丁子军.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新方向[J].浙江大学学报,2009,31(18):33-34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0-0046-02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