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16: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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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双创”工作推进会,充分体现了“双创”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表明了县委、县政府对搞好“双创”工作的坚强决心,我们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部门,更是责无旁贷。我们将严格按照“双创”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力争在市场秩序监管方面给县委、县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为了确保我局承担的“双创”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全面达标,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章违法行为。
我们要把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严厉打击市场各类违章违法行为。首先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检查、检测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各类食品,尤其是肉类食品、米、面、油、熟食等重要商品,督促食品经营户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商品准入制度,保证商品来源合法,进一步规范索票索证和进销货台账,各大超市全面启动电子查询系统。其次,要围绕解决“三农”问题,积极开展种子、化肥、农药等专项打假行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15”申诉举报运行机制,快速反应、及时出击,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继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积极推行网格化监管、岗位责任制和片区监管责任制等制度,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变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为常态化的日常监管,使辖区内无照经营率控制在2%以下,亮照率达到100%。第四,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大力整治“黑网吧”,扫除“黄赌毒”,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二、继续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依法对县城两大农贸市场进行重点监管。安排专门力量投入到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中,健全和完善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制和市场预警制,帮助市场主办单位尽快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督促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市场业主是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设立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市场秩序、环境卫生、信息宣传等工作。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按照“双创”标准制定各类制度,完善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定期对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帮助规范市场用工管理,做到规范有序、证照齐全,有关资料登记详实。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质量检测、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安全监管制度。同时,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继续实施守法、文明、诚信经营等制度,针对存在的较为严重的“脏、乱、差”现象,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推行驻场制和巡查制相结合的监管方法,落实卫生管理人员责任,保证各项卫生制度得以落实。积极协助市场主办单位搞好划行归市,彻底清查乱摆摊点和无照经营行为,确保在有限的市场总量下实现“行商归点、坐商归店、农商归市”。
对陕西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违法生产“银屑敌胶囊”案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对此案实行了专案督办。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处理:没收了库存及追回的“银屑敌胶囊”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撤消“银屑敌胶囊”批准文号;吊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我局曾通知仅就某些批号的“银屑敌胶囊”予以查处,对其余批号予以控制。鉴于该案在调查中“无法判定其余批次中是否含有‘松香酸’”和社会上多次举报和反映其余批次中的“银屑敌胶囊”服用后的不适,及陕西省药监局“对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过去生产的所有‘银屑敌胶囊’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地销毁”的建议等情况。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标识为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生产的“银屑敌胶囊”监督销毁。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自*8年7月1日起,在设区的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自*9年1月1日起,在县(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2010年12月31日前,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已有规定的农产品种类和地域范围以外的,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八条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关键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消防产品主要指的是在发生火灾时,专门用于逃生、防护产品和扑救、预防火灾的产品等,能够在发生火灾时确保人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因此,消防产品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消防人员开展救火工作提供可靠保障,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急需加强。
一、消防产品市场质量问题
(一)市场中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整体质量不高,市场中存在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在消防产品生产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个体企业,虽取得了国家质量合格证书,但产品生产技术较低,且为了获取市场利益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问题。同时,一些乡镇、个体小型企业不具备产品研发能力,仿制的产品多,从而无法保障生产的消防产质量,使许多伪劣、假冒产品流动于市场中。在这种情况下,在面临重大火情时,消防官兵便会因为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而无法顺利灭火,影响工作开展,并对消防官兵自身安全造成威胁。
(二)建设单位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目前,一些安装、工程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一些建设、施工单位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投资,降低对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防产品质量的要求,甚至把消防产品安装当做形式工作,认为消防产品无用,因此而选择一些价格低、质量劣的产品。
(三)市场对消防产品的鉴别能力不高
市场对消防产品的需求量较多,从而较多产品流动于市场,一些厂商以此为商机生产劣质产品。虽然消防产品需要依据不同的市场标准进入市场,如取得相应的检验报告、认可证书等。但是,市场对消防产品的鉴别能力并不高,缺乏产品法定手续的核实,产品抽样范围小,检查面窄,检查手段单一。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现状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不规范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模式的出现形式是公安消防部规范性文件,对产品生产人员、资格进行规定。但是获得了生产资格并不能确保生产的消防产品合格,在产品流通、使用等环节,产品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大,管理不规范。例如,消防产品流通过程中,各省总队、基层支队、各地工商部门是监督管理主要人员,在实施监督中,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些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检查人员便无法准确判断产品的真假、优劣,因此监督管理粗糙、监督不规范。
(二) 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是执法主体。然而,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由于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任务繁重,如其需承担防火灭火、消防疏通等工作,因此在人员不足、工作繁多的情况下,其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的执行不足,不能及时、全面、规范监督消防产品,易使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工商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也是消防产品监督的主要部门,在工作执行中,各部门缺乏工作的协同配合,如公安消防部门无法在流通、生产流域执行工作,工作受限。
三、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消防安全重要性、消防产品宣传,逐渐提高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认识到高质量消防产品的作用。在具体宣传教育中,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通过知识讲坛、广播、电视、活动开展、小册子发放等途径宣传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并向产品生产者、购买者、社区建设者等讲解、介绍消防产品的作用、指导其购买合格产品。同时,加强群众宣传,提高群众的消费意识,从而加强群众监督,并及时向群众通报消防产品的检查情况,通报生产不合格的厂家、销售商,使群众对其监督。
(二) 加强对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处理
加强对消防产品检查,并依据《消防法》严格处理、处罚使用生产、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厂商、建设单位,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报检查情况。而对于公安消防部门而言,其应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证书,认真梳理不合格消防装备的流向、数量,及时更换产品。在具体检查处理中,对于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企业,工商、质量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违法、非法产品所得进行没收,并依法吊销情节严重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整改。对于非法、违法生产假冒、劣质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非法产品所得进行没收。
(三)明确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提高部门人员素质
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过程中,为了加强各部门协同合作,可将专门的消防产品监督部门设置在消防内部,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从而规避各部门的信息不流通、相互制约及管理漏洞。同时,明确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职能,如使用单位加强验货,并对安装单位进行监督。此外,近几年,随着我国消防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消防产品在更多的领域应用,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种类更多、更加复杂化,从而需要新的检测标准、判断方法。加强专业消防产品安全人才培养,对消防产品生产、使用、销售等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产品使用培训,使其掌握国家关于消防产品销售、生产的制度、要求。例如,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定期的防火岗位技能、消防知识培训,并向其培训新的消防技能、新修订的产品标准等。对销售单位,指导其掌握消防产品技术性能、产品标准等,确保销售部门选取高质量产品,并自觉抵制伪劣产品。
结语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新时期消防产品监督工作需要加快改革进程,跟上科学技术发展步伐,解决产品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督水平。综上所述,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是消防产品监督的根本目的,因此,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合理分工,相互协同,加强对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处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从各个方面加强监督管理,进而形成一个完善、高效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邢书文.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1(13):114-123.
纺织品服装存在问题的原因
多年来我一直从事纺织品服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纺织品服装的质量状况有一定的了解,综合归纳为四个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纤维成分含量标实不符,以及用高科技材料概念欺骗消费者。二是安全指标不合格。不合格项占总数的19.2%,主要是甲醛含量、色牢度等安全指标不合格。三是标识不全或不规范。主要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洗涤说明、执行标准编号等不规范,没有按规定对纤维成分含量进行标注。四是物理指标不合格,主要是粘合衬剥离强度、裤后裆缝接缝强力不合格、耐磨性能不合格、纰裂不合格、水洗尺寸变化率不合格、填充物重量不合格。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经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把关不严。一些商业企业只看供货商有无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缺乏辨别能力,有的甚至不查看检验报告。
二是检验报告参数不全。为了应付上柜要求或为了降低成本,不少企业只检一至两个参数,而不是对产品的整体评价。例如:有的只检外观质量,有的只检纤维成分含量,用部分代替整体,以偏概全。
三是随意标注标识。不少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微型企业仅凭面料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或凭感官经验来估计、判断,随意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因对标准不了解而随意标注洗涤(维护)方法。
四是对相关标准和规范缺乏了解。有的企业只注重服装的款式,至于适用什么标准、标准的技术要求以及如何标注标识不予重视。
五是质量意识不强,特别是安全意识不强:不少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只要销售量,走一步算一步,没有质量意识,没有品牌意识,没有做大做强意识,认为“服装又穿不死人”,对安全指标不重视。
质量监督的要件和现状
纺织品服装行业涉及人们的“穿”(当然还有“用”,如被子、毛巾、窗帘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纺织品服装的面料品种、花色款式、质地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产品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层级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了政府的监督管理,但是市场之大,加上存在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和对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不了解的情况,要保证消费者和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出现抽查中存在的那些问题,还需要生产者、经营者、监督管理者(执法人员)、检验人员掌握必要的关于纺织品服装质量的有关知识,特别是监督管理者(执法人员)、检验人员,尤为必要,因为所有的检测报告都是建立在检验数据、检验结论的基础上,客户有疑问时有的也会直接向检验人员咨询,只有检验人员自己懂,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即检测服务、咨询服务;监督管理者(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同时要具备相关的纺织品服装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达到“质量兴省”的目的。
那么,同时具备纺织品服装的检测咨询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机构是哪个呢?笔者认为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莫属。但是,一直以来,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三定方案”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生产领域,工商行政部门管流通领域”,全国不同地方的市场管理有着不同的运行模式:有的地方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管,也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管不了也不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
笔者认为:任何产品都是从生产企业生产出来后进入市场销售,监管产品质量要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不能脱节,对产品而言,最重要的是产品质量,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以产品标准为依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管是在生产环节进行监督还是在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产品质量,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拥有技术优势,可以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也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企业也会因此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真正从实处帮助企业。比如:生产企业,从进原辅料把关到裁剪、缝制工艺、后整理技术进行指导讲解,产品标准从提供信息、进行宣贯至标准更新;流通领域,从如何把好产品入口关到日常巡查的方式技巧,等等,这些都是有效监管产品质量的办法,也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才能真正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技术支撑,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也只能进行简单的抽样,所抽样品也只能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对检验报告证书也不一定能向企业进行全面的解读,更不一定能向企业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只能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对流通领域进行处罚。
建议
笔者认为:纺织品服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管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流通领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是最为有效的办法。从法律层面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拥有执法权,从技术层面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拥有专门的技术检测机构,从企业层面来说,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需要及时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标准信息,更需要不断了解相关的纺织品服装专业知识,而这些也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做到。
一、20*年工作情况
(一)强化制度管理,提高两员素质。
我们始终把优化“两员”思想品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作为经常性的头件大事来抓,建立健全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各种规章制度,强化检疫规范化操作程序和检疫员工作职责,对全市检疫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考核,加强了对检疫员执法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违法违纪,有失职行为的检疫员按章查处,有*名基层站检疫员因工作不到位,违反《*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而受到了处罚,使全市的检疫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二)强化检疫检验,提高检疫质量。
充分利用了快速检测箱等动保工程配套仪器设备进行检疫操作,对定点屠宰场的疑似病猪肉进行快速检测,全年共查处了*起销售病死猪肉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增强了人们对上市畜产品安全的信任度,同时提高了对外运畜禽产品的声誉。检疫执法做到检疫员到岗到位及时,检疫工具全齐,检疫质量得到保证。在检疫过程中,严格把住以产地检疫为重点的五关:一是产地检疫关;二是进场(点)检疫关;三是宰前检疫关;四是宰后检验关;五是市场监督检查关。注重了产地、屠宰两大环节的监督检查,使之形成了相互协调,相互完善,联系密切,功能互补的检疫工作机制,全年完成猪、牛、羊产地检疫*万多头,白肉检疫*万头,家禽检疫*万羽。
(三)强化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全面推动检疫工作。
自从对猪、牛、羊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为推动我市动物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我们实行以检疫促防疫、以防疫促发展的工作方法,严格把住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关,对没有免疫标识的猪、牛、羊一律不准流通、上市和交易。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在每个猪场的围墙上都刷写了宣传标语,下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牌,并在各乡、镇交通要道涮写了*多条宣传标语,宣传形式多样,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由于宣传力度到位,管理制度健全,促进了我市动物疫病的免疫和检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93号)精神,联系我市实际,现将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市卫生局等14个责任主体的具体监管职责划分如下:
一、市卫生局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配合上级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年度考核;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二、市农业委员会
(一)负责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规范使用行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初级农产品的污染和超标残留;
(二)定期对生产基地、市场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瓜类、原粮等产品中农药及其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情况进行抽检,及时进行农产品质量的风险预测;
(三)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检查认证产品标识使用和复查换证情况;
(四)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三、市畜牧兽医局
(一)负责初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管理;
(四)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四、市质监局
(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许可受理,负责现场核查的监督,对现场核查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二)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验和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入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五、市工商局
(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市场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四)负责有形市场(如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等)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坊现做现卖的熟食、面条加工、糕饼类等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对宾馆、饭店等有固定门店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餐饮服务业的监管;
(四)负责对无固定门店,但提供现场餐饮设施服务的摊点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内部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等场所进行监管;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七、市经济和商务局
(一)负责监管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和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工作,重点对酒类流通渠道进行监管;
(二)依法对生猪和其它畜禽屠宰行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负责食品工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八、市水利局
(一)负责水产养殖生产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
(二)参与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三)组织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及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
(四)参与渔用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九、市林业局
(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
(二)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市粮食局
(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一、市盐业公司
(一)负责食盐产品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二、市宗教局
(一)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三、市公安局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防范、打击食品恐怖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食品市场治安;
(四)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对早夜市场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校服的质量监督要抱着对学生身心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开展此项工作,这是该项工作是否能持续开展和有效管理的条件。所以需要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首先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义务,保证和提高学生校服的质量水平;各学校凭合格检验报告发放给学生使用,杜绝不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就发放使用的现象。
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企业自律及学校的严格把关等措施的落实,实现从原料到成品、从企业到学校、从学校到学生全过程的质量监控,达到“监督企业全覆盖,检验范围全包括,检验报告全普及,检验产品全囊括” 的目标,才能全面保障学生用校服的质量安全,同时也需要政府在经费保障方面提供支持,才能扎实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校服质量监督需要探讨新的方法和措施
校服质量监督应按照“认真负责、积极配合、保证质量、合格发放”的基本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管理,但无论怎样都离不开基本工作方式,主要以“企业把关为基础,学校报验为补充,质监检查为保证”来进行,将面料检验、学校报验和监督抽验等各类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有效性,减少重复性,杜绝盲目性,相互配合来完成辖区内校服的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校服管理工作要做好以下环节的准备:
(一)前期准备工作的必要性。首先,需要建立企业、学校等相关单位的名目和档案,完成基本情况的收集和整理,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清楚辖区内有多少生产企业、有多少学校、各个学校有多少学生、统一发放的学生校服的学校有多少等情况。该方面信息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同时要分析检验的批次和检验量的情况,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能力状况和应对策略。另外考虑相同面料给不同学校制作校服的情况,如何抽样,如何检验和监督。其次,要求各企业和学校应做好合同上报备案工作。各个企业应及时将生产供应计划、合同报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纤检局,以方便安排整体监督工作计划。做到提前计划,及时安排,快捷完成。
(二)各部门相互配合的重要性。校服质量监督工作单靠质监部门单打独斗是很难全面完成的,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有效支持。目前,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各地质监、工商和药监等部门都在整合,有的已经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和配合,需要认真研究,因为这些机构对校服等纺织产品的知识和要求不很熟悉,培训和交流是十分必要的,不但要理论上介绍,还需要实践操作指导;同时也要将管理办法积极宣贯,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有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是提高其积极性和有力配合的条件。
校服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纤检部门在学校开学前后加大检查力度,根据企业生产合同和学校报验申请及时安排抽检工作,一般抽检应以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主要考虑地域和时效等方面的要求,抽样可在企业和学校内,以学校为单位,每批次样品数量应根据批量确定,但不少于5套,用相同面料制作而供应不同学校的校服可在抽样单中注明,以便检验报告能分门别类地出具给不同学校,保证学校收到的都是正式的报告而非复印件。特别强调的是生产企业应执行GB/T 31888《中小学生校服》标准,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四部委以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下发执行,各企业应按要求执行。检验项目包括:标识、成分、接缝强力和其他物理及化学指标。为了快捷完成抽样、送样等工作,可以与各市场监管协商抽样、各学校和企业等单位的送样,可采取集中送样或邮寄送样方式进行,并注明相关事项:生产单位、送样单位、送样数量、检验项目、抽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纤检部门提高效率,及时安排检验,检验周期也需要明确要求,正常情况是多少天,特殊情况是几日以及加急样品的时限要求等。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宣传管理办法和加强对学校招投标管理方面宏观控制,纤检部门要及时与其沟通,形成合力,整体推进质量监管工作的开展。企业应将所有面料送纤检部门检验,纤检部门可根据企业要求和用途安排检验,对于拟生产校服的面料,检测项目以GB 18401标准规定的甲醛、pH值、偶氮、色牢度、异味等安全指标为主,同时探讨建立面料的电子质量档案,及时滚动更新,并在监督抽查时结合档案情况安排面料抽查工作,保证面料质量检测无遗漏。
在年度工作结束前,为保证目标的实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纤检部门在完成每一批产品监督检验的同时,由市场监管部门适时集中对辖区内的学校使用校服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出有多少学校的校服是检验合格发放使用的,有多少是没有检验的,有多少是检验不合格而发放使用的。
(三)质量问题处理的严肃性。检查和检验等发现的质量问题一定要求落实质量责任,要用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否则管理难以收到实效。市场监管部门和纤检部门要对在质量检查和集中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及时的处理,对一般性问题责令企业和学校及时改正,对严重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应依法对校服的供应企业进行处罚,对不履行质量把关义务的学校给予处罚,并通报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同时纤检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做好统计工作,全面分析全区校服质量检查、学校送检和企业面料检验等情况,整理成综合分析报告,并报相关部门。一方面是工作的整体总结,另一方面是报告相关部门的质量状况,是工作的积累和汇总。这样能够做到有头有尾,前后呼应。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是持续管理的关键
一、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指凡在本县生产加工和进入本省销售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的制度。
(二)实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殖基地,以及从事经营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二、职责分工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县内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生产企业、基地及超市、商场、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供证供票制度
(五)凡进入食品生产企业、超市、商场、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食用农产品均实行供证供票制度。供货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六)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和标识要求,供货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
(七)散装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供货方应提地收购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实行抽检制度。
(八)鲜活类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实行抽检制度。蔬菜、果品、水产品等农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农产品产地或收购地证明,并出具有效供货凭证。畜禽及其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其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收购证明)和有效供货凭证;畜禽产品应具有检疫标志,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九)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等称号的食用农产品,在其上述证书有效期限内,实行入市免检。
(十)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的食用农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本意见所称的产地证明,是指证明食用农产品产地来源的有效凭证。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产地证明:(1)县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部门,乡(镇)级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或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证书复印件;(3)农业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4)农产品产地编码;(5)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食用农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质量证明:(1)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办法进行检测后的合格证明;(3)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或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索证索票制度
(十二)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者必须索取能够证明供货方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经营者在首次进货时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进货发票或进货凭证等证件材料,验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识。上述证明材料至少每年复核一次。
农贸市场经营蔬菜、果品、水产品等鲜活类食用农产品,来自批发市场的,仅需索取供货凭证。其他食用农产品按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十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按照第(十一)条要求索取供货方的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
(十六)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对所经营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台账不得分离,以粘贴或一户一档的形式进行保管备查。
(十七)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下柜,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组织领导
(十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快速定性检测点建设等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