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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征收和使用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创造有利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良好环境,现对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住宅:配套费征收项目由十二项调整为十四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二十七元五角调整为五十元五角。
二、公共建筑:配套费征收项目由七调整为九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十七元调整为三十二元。
三、工业厂房:配套费征收项目由七项调整为五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十五元调整为二十一元。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文件规定,我市执行现行房改价格和折扣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执行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审批方案的截止日期为1998年11月30日。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办理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的审批、备案工作。现行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待市政府决定后另行通知。
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问题;审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19
[中图分类号]F293.3;F2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1 房地产企业税收中的常见问题
1.1 虚交税款
房地产企业提前确认收入,预交或虚交税款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些政府或税务部门,往往在不能及时完成税收任务的状况下,与房地产企业约谈,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向其提供优惠,导致房地产企业提前确认收入,在无税源的情况下虚缴税款。
1.2 延时纳税
一些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推迟结转营业收入,延时纳税来实现少交税款,其主要做法是:延迟结转经营收入、把将售房款长期放在应付款等科目汇中、在收入结转时,仅将首付款结转收入,而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定期确认收入、不按照实际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等。
1.3 偷逃税款
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其他代有关部门收取的代收费用等。而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通过将其他收入用往来税款进行核算,或在按揭款上动手脚,最终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
除此之外,部分房地产企业通过不同项目间的成本混转来降低利润,最终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一些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有的项目已经完成销售,有的项目还处于预售环节,而房地产企业故意混算成本,结转成本,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项目核算,违背责权发生制原则,以达到偷税目的。
2 房地产企业税收审计优化对策
2.1 提升审计队伍素质
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础,因此,审计工作者要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与此同时,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使审计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得心应手,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分析数据的水平和工作效率。这也是审计工作者审查房地产企业偷税问题、查证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质量的制胜武器。
2.2 强化信息利用
首先要利用前年度纳税电子资料,对同一纳税人近年的一系列数据做对比性分析,以便从中找出税种变化等诸多问题;其次,要充分关注外调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出现的问题。比如,为获取房产交易方面的信息,要从网络、报纸等媒体上查阅楼盘的出售广告,或以购房者的身份到售楼服务部门了解销售情况,根据情况到楼盘所在地查看建设工期等;最后,多元化地搜集具有使用价值的信息资料,结合房产立项、开发、销售等一系列工作,采集分析税务机关以外的房产、建设、交易、按揭银行等诸多第三方信息。
2.3 提升选案环节针对性
例如,关于预征虚征税款问题,其前期征管数据是重中之重,可提高工作的有效性。正常情况下,这样的问题往往存在于税收任务重的分局。通过对比分析其征管数据中12月份税收占全年的比例,配合进一步数据分析,从而得到较为准确的信息。第一,要筛查入库日期与税款所属期在同一个月的电子数据,一般来说,税款入库日期应在税款所属期的下一个月。反之,出现12月份缴纳税款所属期为12月的税款,预征税款问题就可能存在。第二,筛查同一个月多次申报的电子数据,同一纳税人在同一个月份中对同一税种只能申报缴纳一次。如果出现征收2笔以上税款的纪录,那么,预征税款的问题也有可能存在;第三,查找大额、整数入库税款纪录,这些税款常常会通过倒算的方式算出纳税基数,因为正常申报的缴纳税款很少出现整数,可在查找出整数税款的基础上落实该款申报缴纳是否合法。第四,有的房地产企业处于筹备期,年末若突然出现大额营业税等税款入库.虚交税款也有可能发生。
2.4 注重实物信息核查
项目数量、开发面积、开发地点、单位价格等4个环节是重中之重。主要包括全面核实纳税人实际参与开发的项目数量、开发面积,各项目的开发地点,并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竣工验收时间”等资料做对照,核实项目的可售商品房面积。例如,通过抽查开发项目的回迁安置协议、联建协议、房屋销售合同,依据开发项目坐落地点等客观情况判定回迁。联建商品房面积的真实性及可售面积的虚实、核实开发项目的销售单价与同期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存在不正常现象等。
2.5 加大售房合同检查力度。
在企业审计中,对比售房合同与经营收入,审查是否存在未按合同规定结转收入的情况。警惕往来账户,重点是挂账的应付款项及借款项目。要特别注意金额较大的业务.审查是否将售房款废往来账户而未结盟转收入.或乱进利息虚增成本等问题。
3 结 语
综上所述,做好房地产企业税收审计工作,对维护房地产行业正常竞争秩序,促进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税收审计人员应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反思总结,并通过改进审计方法、提升队伍素质、优化审计模式等策略不断提升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准确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稽查
一、房地产行业税源构成
房地产行业是现行税制下缴纳地方税收的第一大产业,包括12的税和2的额外的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当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企业出售原材料将支付。旅行税由保险公司征收,不属于税务检查的范围。除税务机关检查检查外,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检查缴纳税款的机关将征收水利建设资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和工会基金。
二、房地产行业特点决定其税务稽查的特殊性
(一)经营周期长,税务监管困难
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是在开发项目的北方地区,受气候因素的影响,从开始到完成,往往超过一年,加上前期项目审批和销售后,有的项目甚至几个会计期间完成的项目,土地征用、开发、销售全过程的。税务检查往往难以介入房地产行业的性质后,从项目的开始,它为企业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甚至逃避税收递延纳税,税务机关控制企业成本核算收入每个时期都不容易,难度增加税收审计调查[3]。
(二)供应链长,会计核算复杂
房地产开发行业从项目、土地收购到开发和销售,涉及9个环节,是一个越来越复杂的过程。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部门,建筑成本会计根据不同的产品开发可能会更复杂。企业可能会通过虚列的手段进行成本避税等,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对建设和安装的专业知识是稀缺的,这将是很难看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没有开发出一个项目,开发一个项目已经开始另一个项目开发。通过对工程项目成本的混淆,使企业在进行税务稽查时,难以对每一项目的成本进行划分,增加审计的难度。
(三)涉及监管部门多、涉及税种多
由房地产局、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从多部门销售的研究和开发,发展房地产业,监察审计局,更多的相关信息,证据是困难的,但也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的保证。在现行税制下,房地产行业涉及12个税种。除营业税(最早在2015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土地税、物业税、税收等都涉及房地产业和非常有特点的行业税收。特别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而且房地产行业在税务检查有重大的困难。
(四)地域性强,各地法规政策、执法尺度不统一
房地产开发行业强大的区域限制,和当地的法律和法规,执法标准不能完全统一。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成地下车库或车位出售长期使用权,是否应为租赁资产确认,如果按租赁行为,房地产税将收取等问题,各省的具体规定是不一样的。对这一地区的一些省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税务稽查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变大。
三、对房地产税务稽查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税务稽查的相关法制
一般来说,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立法层次低,许多授权立法,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制约了房地产税收检查的发展。一是税法立法层次不高,地下法律效力的问题。当税收行政法规、规章等部委相关法律冲突时,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税法可以作为执法的基础,执法人员不能提供法律保护。二是税收法律文书太多,自由裁量权过大,税法中存在矛盾,给税务稽查带来衍生风险。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阶段,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在法律、法规文件的形式只具有指导作用,具体实施措施的制定,由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各部委和地方在税收法律的形式规定,导致内部冲突,但也造成了当前税务系统复杂的情况。税务稽查执法往往是很难找到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审计人员带来执法风险。三是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太小,只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房地产企业的形式颁布的法规部门是杯水车薪,财务人员,会计舞弊,处罚应设置没有设置太低的书书。这些制约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国家要加强立法,让税务人员稽查时有法可依。
(二)建立稽查和管理的信息共享,与房地产一体化系统接轨
房地产综合系统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有效的税务监督税务机关,并建立和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系统集成是实现“以票控税管理、税源监控、网络比对、税收政策的综合管理”的管理,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文件管理系统集成管理实施中的一些问题,结合对房地产税源管理发展的实际情况。房地产综合系统信息传输机制,实现彼此的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和税源数据库文件的建立,从根本上把握以前主动房屋产权交易,是对税收和房地产行业之间的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房地产税收检查和房地产税管理信息是实现检查,检查房地产信息管理软件集成平台,实现对接。在房地产税收稽查的选择过程中,根据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销售数据集成系统,分析和比较了企业的税收情况,确定了重点企业的检查。在房地产税检查的检查过程中,准确了解企业销售房屋的产权登记和签订合同,确定房地产企业的真实销售,从而解决收入问题难以准确验证。
(三)加强省市两级房地产税务稽查,实现一级稽查
省、市税务稽查机构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检查。为了避免重复检查的房地产企业,浪费资源,增加税务检查的强度。应取消县(区)局的检查机构,并建立审计制度,两省。根据房地产企业分布结构的来源,将县(区)局检验机构纳入省、市检验机构体系,一批专业设立检验机构,检验人员部署省适当的检验局,市和全检力,与全省水平,和城市检验机构。省、市检验制度,将为房地产行业分类考试的实施提供前提和保障。分类机制的实质是解决专业分工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分类机制,打破原有分工的行政区划的审计分工格局,代表经济分工和行业属性,以及企业规模规模,对审计部门布局的性质进行划分。具体来说,“分级”解决方案,明确了省和市审计局的职能任务垂直分工;横向划分分类,以解决和明确各级专业检查局的职能的任务。
总结
总之,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工作,反映了关系的统一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审计工作的统一性,也应遵循税收法律法规,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性体现在,由于其行业的特点,其检查方法,检查思路有不同于其他行业。因此,针对行业的税务稽查,我们应该从行业的特点出发,从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出一种更有效的审计方法和思路。
参考文献
[1]董恒.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王伟一. 房地产业地税稽查分析系统的设计[D].吉林大学,2014.
一、反避税立法历史
早在1991年,国家就开始关注到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立法工作,199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反避税的范围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扩大到内资企业。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首次提出以预定价方式解决转让定价的问题。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至第56条对关联企业、预约定价、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的调整等作了全面阐述。
2004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作了部署。同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相关条款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的相关表书进行了初步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形式颁布实施。中国政府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连续关于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的等法律法规,其加强完善反避税工作的决心可见一斑。
二、关联企业及其业务往来的申报
1.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
上述判断标准的具体化,就是只要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申报
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类型及其交易额
业务往来类型
交易额
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税务机关筛选重点调查审计对象
税务机关筛选重点调查审计对象贯彻下列基本原则: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来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即与开曼、百慕大、BVI等地注册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它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有上述十种情况之一的,就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筛选重调查审计的选案对象。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审计,还局限在税务机关有选择、有重点的筛选阶段,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在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左右,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的审计,已经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行,并且相当普及,相对来说,在这方面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五、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指,税务机关调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取证,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实地察看,审核账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的工作。调查人员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数据,主要包括:
(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类型情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等;
(2)转让定价原则,包括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取(支付)费用依据的其它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通过国内异地调查、境外调查,与异地税务机关合作,使用税收协议的情报交换程序,搜集有关价格信息、可比信息数据。
六、举证与核实
1.企业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1)有形财产的购销。主要提供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商品(产品)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
(2)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
(3)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
(4)融通资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举证材料的核实,一般通过价格查询程序进行查证涉及境外的举证材料,在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公证机构的证明的同时,亦可通过驻外机构协助查询。
七、调整方法
1.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这种方法,只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其它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它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关键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5)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采用预约定价。
2.融通资金的调整
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应当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3.劳务费用的调整
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当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平、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4.有形财产的使用权的调整
即是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1)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2)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3)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5.转让无形财产的调整
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应当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八、追溯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计调查和调整,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前追溯调整,一般为三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追溯调整十年以上:
1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不超过十万人民币的;
2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整企业纳税收入和所得额达到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3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只要有避税港,有一个黑名单的,跟这些地方有交易往来的,就不受三年的限制;
4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申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的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义务。
九、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之后,按规定的期限到所属税收主管征收机关缴清税款。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的,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申请延期或不缴清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十、跟踪管理
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税务机关在日管中,会对其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
2.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
3.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
十一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是指,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预约定价方法是企业自愿采用的方法,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可以大大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降低企业被怀疑通过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而转移利润的风险。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规要求企业进行预约定价申请时,必须附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预约定价查核报告,以增强其预约定价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律的形式来看,反避税、关联企业交易的概念上,最早出现在1991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后来又出现新的征管法当中,这意味着除了在所得税领域存在关联企业交易概念之外,在其它税种,比如增值税、营业税方面也存在关联企业交易的概念,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等问题关注的重点主要在所得税领域。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主席令第45号)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
一、以监督检查促政令畅通,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一)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了监督检查。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系列要求,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县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检查,并对屈原鑫亥生猪养殖小区、屈原林业站综合楼没有环评许可而组织施工的问题督促业主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县政府专题办公,开展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及违法行为问责行动。安排国土部门按照先查处、后供地的原则对土地卫片执法我县涉及的47个图斑299.3亩逐斑进行了核查整改,对茅坪镇和杨林桥镇两处非法占地和非法采矿业主在处罚的基础上,责令恢复原状。
(二)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为重点,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了监督检查。为确保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公正分配,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经县政府批准,县监察局立项对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了专项效能监察。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分配以及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部门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开展效能评估。同时,督促国土、住建、银监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中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土地供应、规划、房贷首付及利率上浮等调控政策,有效遏制了房价过快增长。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强了监督检查。一是对2012年47个扩内需项目的实施加强了监督检查。半年来,会同发改部门多次召集项目主管单位督办会议,实行开工建设情况周报告制度和月通报制度。5月上旬组织专班深入实地对47个项目进行了逐个检查,检查发现13个项目进度迟缓,由县纪委监察局分别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有效促进了项目的快速推进,确保了项目建设质量。二是继续落实每个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督查一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三是加大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建设招标采购的监督。以纪工委(监察分局)为主体,严格“三重一大”报告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提前介入,加大对标前会审、标后核查以及招标过程的监督,保证了项目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多措并举,深入推进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贯彻执行《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2012]41号),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一)以监督检查来检验专项治理的成效。今年3月,县治工办组织主管部门对2012年投资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招标、开工、质量、安全等进行了自查,共排查工程项目114个。五月上旬,组建了12个专班对排查项目及2012年所有扩内需项目进行了抽查,共抽查项目71个,投资总额28575.30万元。重点检查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的审批及各种手续的办理情况,二是项目开工及形象进度情况,三是项目“四制”管理落实情况,四是标后监管及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五是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情况。从各检查组反馈的情况看,近两年来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过去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改,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制度建设初显成效,项目建设单位能够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三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得到了有效落实,“四制”管理得到进一步强化;四是强化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得到了有效保障。五是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促进了社会监督。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县政府专题下发了督办通报,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对问题比较集中的县司法局、教育局、公安局、法院等6个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二)加大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的专项治理。加大“两整治一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立项、招投标、实施、验收审计等行为,制定出台了《县国土整治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严肃查处违规拖欠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土地以及国土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惩处腐败行为。与公安、检察配合,半年立案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纪违法案件6件10人,涉案金额7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三)深入推进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秭政规[2012]2号),实行日常查询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办检查。今年元月,县治工办牵头,与县经信局联合对10个部门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后专题下发了《关于全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有效促进了各单位工作的平衡推进。截止目前,全县有116个项目共公开信息389条,基本做到了应公开尽公开。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把查办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点查处违规审批项目、违规调整规划以及规避招标和违法分包等案件;严肃查办在土地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政府采购及行政执法监管中的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等案件。半年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6件10人。
三、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
以促进与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力度。
(一)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督查行动。重点对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查,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进一步促进行政服务提速提质提效。与县政府督查室配合,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柑橘重大病虫害防治、重点项目建设、反腐倡廉“十个全覆盖”、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政务公开等重点工作开展联合督查督办,累计下发《政府督办通报》12期。
(二)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对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以及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今年元月,对县质监局、经信局执行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行为开展了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对2名副局级领导和1名科室负责人给予了纪律处分。
(三)继续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工作部署效能监察。柑橘产业是我县农业的支柱,今年县政府部署对柑橘重大病虫害开展联防联控,这是我县近十年在柑橘病虫害防控上一次大规模行动,也是决定我县柑橘产业成败的一次关键行动。为此,县监察局统一立项对该项工作的开展实施了专项效能监察,组织各乡镇纪委和县直第三监察分局同步对该项工作从不同范围、不同角度开展了专项效能监察,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高效、健康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县监察局立项,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对全县2013年医改工作开展了专项效能监察,对各部门履职履责进行跟踪问效。
四、围绕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执法监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认真解决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县政府对三个重点区域派出的工作专班,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