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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16:10:46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第1篇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原因,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殊性影响,也有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别很大,如果不熟悉这些差别,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容易发生差错,比如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从企业自身来讲,许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悉跨国经营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时甚至丢失现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中标轻履约,抗风险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发达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遭受损失。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一)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合同内容除双方的协议以外,还包括一些单方函件,如各种报价、形式发票、电子邮件、各种信件和传真,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尤其对于复杂交易,合同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条款反复通过函件进行磋商以致达成一致,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条款,即使该条款不被载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证据资料时通常对对方发来的资料保存较好,而对己方发出的资料出现混乱和保存缺失,所以在发出资料时应当对文件备份,并进行归类,标记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阅。

(二)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公约》还存在很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权转移及人身伤害等重大问题,受损方的举证责任也未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在制定合同时要谨慎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如在适用时不一定只选择一个实体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合同某一条款适用一国法律,合同另一条款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并无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实体法,宗旨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的第69条前两款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有所区别,适用应当注意。《公约》第69条第一款规定风险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货从而违反合同时转移;而《合同法》第143条规定若买方使得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在“适当的时间”内不接收货物,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合同法》规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事实上《公约》的规定相对更合理,因为给予买方适当的时间使得买方并非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承担所有责任,相反会促使买方不对损失听之任之,防止损失扩大;另外促使买方尽快收货,有利于商品交换流通,尽量减少双方损失。所以在适用法律时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尽量适用《公约》。按照《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对于《公约》69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

(三)合理制定索赔条款包括制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

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原则的不同认识,在制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时候需要解决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应对选择了不同准据法的结果。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差别太大,而《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也早已加入该公约,对《公约》的条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约》为准据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尽量与贸易伙伴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注意,《公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不明确,尤其是损益相抵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实用,所以如果适用《公约》,合同当事人要在合同中对于《公约》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订立合同时要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规定损害赔偿条款。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首先,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来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背离该损失数额;其次,当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被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损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不必进行先行交。实践中在违约金问题上经常出现纠纷,常有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签订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违约金欺诈的意识。

(四)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途径

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诉讼。实践中仲裁常见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中,贸易纠纷分歧较大,无法调解也不适用于仲裁,那么贸易方通常会提讼。仲裁和诉讼各有一定利弊,其实通常来说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资产,如果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仲裁和诉讼的应用加以区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从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预见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五)签订合同保值条款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加之贸易国的法令、动乱、罢工等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规避此类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对容易发生变故的风险点做出事前约定,签订合同保值条款。如为了应对汇率变化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如果计价货币的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当变动值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时,应该以汇率变动幅度的一定比例来重新调整合同价格,从而使交易双方共同分担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协商选定几种参照货币作为保值货币避免外汇风险的发生。如果贸易国局势动荡,应该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因政府更迭、法令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相对方可以免责;总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尽量详细规定,规避可能面对的各种合同风险。

(六)巧妙选择付款方式

第2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是高收益与高难度、高风险并存的,如何做到既要拓展国际出口业务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作为企业的核心与骨干必须准确把握上述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风险具有的两个功能,其次,分析了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最后,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规避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

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第3篇

从国际贸易风险出发,论述了三个常见的国际贸易风险,并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提出外贸企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一些可行性策略。

【关键词】

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

一、前言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国际贸易的参与率越来越高。虽然说我国国际贸易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同时,国际贸易中也面临着不少的风险,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阴影仍未完全散去的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面临的经济形势非常严峻。

二、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一)合同风险

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中,其价格条款是用贸易术语来表示的。贸易术语作为贸易的惯例,其不仅规定了贸易双方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贸易双方义务。因此,国内企业在贸易交流中必须掌握相关贸易术语。一旦国内企业对贸易术语不熟悉或是操作不当,就容易被外商利用,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对政策风险进行分析

政策风险一般是伴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反倾销案件及技术贸易壁垒而出现的。为了加强国际合租,许多国家已经逐步降低本国关税,但是一些发达国际却以技术贸易壁垒对竞争者进行限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对企业的资质提出疑问,进而排挤竞争者。

(三)对货币汇率风险进行分析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实行了浮动汇率制。这种浮动汇率制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而国际贸易合同从订约直至履行合约需要一定时间。在这一期间,计价货币或随着国际市场汇率的波动而上下浮动,这也会使企业实际收入随之波动。一旦汇率波动,其将会影响企业外币支出和收入业务。

三、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策略

(一)实施交易对象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好交易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规避贸易风险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企业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查看对方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同时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二是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账户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对其主体资格要分辨清楚。如对方是以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还是以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还是委托人的身份出现。四是调查对方企业的信誉度,有无不良行为历史记录。

(二)采用技术手段转移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付出一定的代价,通过让有关当事方承担风险的办法,将相关风险有效地转移出去。转移风险规避措施种类较多,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有:恰当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善于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合理采用银行保函这四种。外贸主体应根据贸易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转移技术手段。

(三)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由于汇付是由付款人将款项汇缴收款人,如果汇款人在收到货物或取得货物提单之前将款项汇出,一旦因卖方原因不能到货,则会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因此,进口方的汇付主要用于合同定金等小量款项的支付。与汇付相反,托收则是出口商发货后,委托当地开户行通过其进口商所在地的往来行收取货款。与前者相同,它也属于高风险的商业信用;这种支付方式规避风险的方法是跟单托收,并采用付款交单。即便如此,对出口方而言,它仍然存在如下风险:一旦市场行情变得对进口方不利时,他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赎单,这时,尽管出口商掌握货物所有权,但为得到价款可能要承受巨大损失(如降价销售、变卖)。这样就要尽可能选择体现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风险就相对小得多。一般而言,信用证属于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就应付款,从而大大降低了风险。

(四)切实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如今,国际市场的竞争已从价格的竞争转变为质量的竞争,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拓新产品,在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面对国际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不断提高的“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企业要用产品质量进行反击,努力提高我国标准档次,打造品牌产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常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欧盟的CE、美国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属于强制性的合格标志,只有商品符合这些标准才允许进口。我国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政策风险。

(五)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通则、准则和规则。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银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普遍接受和应用。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货款的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操作程序办事,坚持利用“银行信用”完成货款的结算,正确处理好合同、信用证、单据、货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信用证、单据之间的关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保证货款及时清偿。

四、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参与国或地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贸易风险。我们要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并控制好各种贸易风险,使用平衡法、本币计价法、易货交易法、签订货币保值条款等来防范外汇风险,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并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规避风险,从而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耀宁,张强.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1)

第4篇

【关键词】国内银行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5-0085-1.5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贸易融资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操作控制,有利于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其他信贷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然而国际贸易融资由于涉及了信用担保和资产业务,不仅存在风险,而且依业务的不同,风险的高低也有所区别,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单据风险、运输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因此,在扩大国际贸易融资规模的同时,必须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而我国国内银行业在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方面主要还是沿用传统信贷的模式,即注重企业的财务实力、担保方式、企业规模、净资产、负债率、赢利能力、现金流等指标的考核。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利润、综合现金流、新的负债等。

长期以传统信贷的思维和方法来控制贸易融资风险,会产生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国内银行业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目前国内银行业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银行业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银行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的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目前,国内银行业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置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一方面,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二、国内银行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帐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银行业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将风险进行有效掌控。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银行业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的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银行还要考察企业本身的信用以及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一旦货物价格波动较大,应要求企业追加开证保证金或银行及时处置质押货物。

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加强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并积极做好与信贷管理、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产风险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努力培养真正符合国内银行业国际业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要将客户经理对贸易融资的前期调查形成制度化,同时加强对银行客户经理的国际业务培训,尽快制定考核客户经理国际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办法,提高银行客户经理国际业务专业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原擒龙:银行业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业务[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8.

第5篇

[关键词]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1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2.3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第6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市场价格;供需变动;市场风险

一、前言

近年来,国际贸易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改变着个人的生活,同时也提升了国家的影响力。众多企业看到了国际贸易的潜在利润空间,纷纷加入其中,但是却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都面临不同程度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风险,找到问题突破口并加以防范,以期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能够走得更加长远。

二、国际贸易中的市场风险类型

1.价格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就是价格波动的风险。对于进行国际贸易的双方而言,一般双方签订的合同额度都比较大,双方合作时间比较长,供货时间也比较长,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但是适逢国际价格上涨,那么对于供方来说将面临大额的损失;反之需求方也将面临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价格风险往往是发生频率最高,但是罪不可控的因素之一。

价格风险的另一种情况是体现在企业不能提前锁定价格,对于未来成本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虽然供需双方达成了一致,但是因为原材料供应的价格变化,也会对贸易贸易双方造成一定的影响。以国际铁矿石为例,当国际贸易中的供需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后,但是国际铁矿石三巨头齐齐对下季度铁矿石进行定价,这个时候我国的钢铁行业将面临严重的损失,钢铁企业的利润就会被严重压榨,影响国际贸易中的质量成交,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钢铁行业的惨状。

2.供需变动的风险

供需变动的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对国际贸易双方所造成的一种风险,一般我们认为供需风险是属于系统性风险。我们都知道,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众多的沿海企业被迫倒闭,这种风险就属于供需变动的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这是因为众多欧美国家没有资金来进行更多的消费,沿海企业的订单变急速下滑;当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没有销路后,企业没有办法定期还上银行的贷款,企业最终只能被迫倒闭。因此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我国众多沿海中小企业都纷纷倒闭,中国的内地经济也一度受到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另外,虽然我们普遍认为供需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但是对于有固定客户的单个企业而言,供需风险也不一定是系统性风险。对于有固定客户的单个企业而言,只有固定客户保持不变,或者能够维持固定客户的数量,企业就能长久的发展下去,但是如果固定客户承接不上时,企业就会面临严重的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很多国外企业都会以下季度不合作来要挟中国企业进行降价,压低我国企业的利润空间,这种压价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往往是质量出现问题,最终同样影响双方的合作进度。

3.汇率变动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汇率变动也是常见的一种市场风险,而且汇率的变动基本上每天都在进行。但是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双方而言,如果人民币升值,那么就以为着出口商品价格的提高,这对于企业的销售而言是不利的。中国一向以物美价廉在国际贸易中立足,如果人民币汇率一直升高的话,可想而知中国企业未来将面临的境地依然是不堪其困扰而倒闭。欧美很多国家很乐意看到人民币汇率提升,因为长期以往下去,中国的经济势必如日本战后一样,面临近十年的萧条期,因此我们要时刻警惕欧美国际的压力,努力控制人民币汇率,坚决不让其阴谋得逞。

三、国际贸易中宏观层面的防范措施

1.大力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或者积极参与国际期货市场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企业要想规避价格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参与国际期货市场。这是因为期货市场一个最好的功能就是能够锁定价格风险,这样的话,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虽然不能避免损失,但是却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最大损失。虽然企业在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但是这个费用与后期的效益相比,却是非常值得投入的。

另外,我国需要加快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将一些商品的价格决定权牢牢的窝在自己的手中,只有这样才不会深受其他国家价格的桎梏,才能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有利可图。但是我们也知道发展期货市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循序渐进,但是只要我国将发展期货市场作为我国必走的一步棋并持续坚持发展,对于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企业而言就是一种希望。每个国家为了自身的发展,在商品定价时,都会选择对本国商品销售有力的价格,因此这对于没有发言权的我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打击和挫败,因此为了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企业利益或者是国家利益,大力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或者积极参与国际期货市场,刻不容缓。

第7篇

[关键词]外汇风险;国际贸易;防范

我国汇率机制改革始于自2005年,发展至今已整整10年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汇率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人民币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平台的运行环境,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尤为突出[1]。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民币升值不断施压,加之我国汇率弹性不断增强,使得外贸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也随之加剧。就简单的理论而言,人民币汇率上升1个点,就相当于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成本提升了1个点,必然会削弱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于国外来说,价格上涨了,对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就会相应减少,出口规模受到严重影响,无疑给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巨大的威胁。面对当今国际贸易的整体环境,为保证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平台中不断的发展,就需要对国际贸易中的外汇风险进行分析与预测,以便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1.外汇风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1.1何为外汇风险

所谓外汇风险是指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汇率的变化使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面临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由于外贸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业务核算过程中涉及不同货币的相互兑换,汇率波动自然就成为外贸企业必须面临的风险因素,汇率的波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为一国的经济实力、国际收支、通货膨胀以及整体政治、经济的发展环境,这些因素有些会使企业遭受外汇损失,有的也会使企业获得外汇收益。但由于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阵营,与世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加上国际贸易中,当前以美元为流通货币,人民币汇率波动不断加剧,外汇风险不断增大,成为外贸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风险。因此,外贸企业预防和化解外汇风险尤显重要,企业只有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才能保障自身长期稳定的发展。

1.2外汇风险的种类

外汇风险种类较多,基本上可概括为5大类: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经济风险、外汇买卖风险及外汇储备风险。下面就这5种风险进行简要阐述:

1.2.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就是企业在交易结算过程中,由于外币和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亏损风险,换句话说,企业在进行外贸交易时,普遍都是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外汇汇率的改变使得实际获得的本币现金流量减少或实际支付的本币现金增多而产生的亏损。该风险主要产生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具体账目表现为以外币计价的未结算的应收或应付款项、预收或预付、期货交易、远期承兑汇票、国际投资及国际借贷等。

众所周知,时间是外汇风险的构成要素之一,国际贸易过程中,无论采取即期支付还是延期支付方式,都会经历一段时期,而此期间汇率是不断变化的,从而给贸易商带来了结算风险[2]。举例说明,一家贸易公司出口价值10万美金的商品,合同签订时汇率为1美金=7.3元人民币,出口方按照合同价格就可以收到73万元的人民币,由于货款要1个月后才能收到,倘若收款日汇率为1美金=7.2元,那么出口方收到的10万美金就只能兑换成72万元人民币,无形中就损失了1万元人民币。

1.2.2折算风险

我国会计法规规定,我国企业需采取本币就企业一段时期内的经营状况及财务内容进行核算。折算风险是指外贸企业就外币债权、债务进行会计报表处理时,在折算成本币计价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在折算过程中,由于不同时期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各异,导致损益不同,加之汇率变化水平也不尽相同,因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评估风险。譬如,我公司作为一家外贸企业,于2014年12月初购进一台设备,价值为10万美金(含税费),此时1美金=7.2元,我公司应付账款72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底财务报表出具时,此时汇率为1美金=7.3元,资产价值在报表中反映为73万,比购入时价值多出1万。这就是折算时汇率与购入时汇率不同所造成的评估过大风险。

1.2.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汇率的不可预料性使得企业未来收益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经济风险只是对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预期评估,是外贸企业进行整体市场规划的一个过程,也是企业预测能力的体现,预测结果准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生产、销售、市场开发及筹资等战略性决策的展开。

1.2.4外汇买卖风险

外汇买卖风险是在外汇买进和卖出过程中产生的,该风险表现为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行为,通过汇率波动赚取差价利益。该风险为从事外汇买卖交易企业的最主要风险。

1.2.5外汇储备风险

为弥补应付外币收支需要,外贸企业都会储备一定的外汇,在外汇储备持有期间,如果储备货币的汇率发生变动,引起外汇储备价值发生损失,就会形成外汇储备风险。为有效规避这一风险,外贸企业应当适时依据汇率变动和支付需求,随时调整结构,将企业损失降至最低。

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3-0149-1.5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所有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总和。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是贸易融资的基本特性,强调操作控制,为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奠定基础。和其他信贷业务有所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将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融于一身,对银行和进出口企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国际贸易融资因为涉及了信用担保和资产业务,不但存在风险,而且按照业务内容的不同,风险的高低也不同,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单据风险、运输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因此,不但要加大国际贸易融资规模,也必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利用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

长时间用传统信贷的思维和方法来控制贸易融资风险,会产生一系列突出的问题:

一、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主要风险

(一)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列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当中。在统一授信管理的监督下,银行往往会按照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给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种类的区别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比较小,使得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减小。然而中、小企业方面,尽管不考虑报表条件,但是非常重视有效房产抵押。由此可知,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战略多数比较简单,跟不上国际贸易的步伐。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的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二)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缺乏

传统意义的信贷评估模式,国内银行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他们只重视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现今,支行客户经理几乎很少到企业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认识还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之上,特别是对上下游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认识更加匮乏,还有甚者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清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为融资带来相当大的影响。

(三)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还没有制定出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多数客户经理仍然根据以往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从而产生两种风险:(1)一旦企业违约,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被企业处理掉了;(2)即使银行掌握还款物权,可是由于缺少物权处理的能力和经验,最后也只有通过追缴担保等方法来进行财产保全,把银行推到一个被动的局面。而事实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性就是按照业务流程本身的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定期审核,尤其是要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划分不清,相互推脱。

二、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根据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的特点,快捷的审批流程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点。贸易融资业务应该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相关情况的审查,关注贸易过程中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的问题。以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参照业务自身特点,对贸易融资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的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帐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由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风险,还有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贸易融资业务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的原则。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并且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以及环境变化,商业银行会陷入被动的地位。

(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实行有效监控

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前期调查对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贸易业务的真实性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对商业银行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十分有帮助,能够有效化解风险。

有偿性是国际贸易融资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对企业而言,主要银行面对的往往只是贸易流一端,从贸易流的一端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是没有意义的,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为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有能力使用贸易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与国外机构的合作,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流和资金流等,以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

(三)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进行强化

1.在动态审批的基础上,依据每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管理制度非常重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的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使得银行掌握相关的货权。由于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尤为关键,一旦货物价格发生变化,应要求企业追加保证金或银行及时处置质押货物。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银行还要考察企业本身的信用以及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一旦货物价格波动较大,应要求企业追加开证保证金或银行及时处置质押货物。

3.加强行内的联动互动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一旦贸易中出现资信风险,应当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互相配合联动解决问题。

(四)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

第9篇

2005年12月,上诉人荷兰一家苗圃与被上诉人德国一家苗木贸易商就一份苗圃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在荷兰斯海尔托亨博斯上诉法院审理。[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买方(德国苗木贸易商)应于1993年12月21日前接收全部树苗。但买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接收全部货物,卖方(荷兰苗圃)不得不砍掉逐漸长大的树苗,因而遭受了巨大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相关规定,认为卖方已经将货物特定化,并且买方延迟收货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在这种情形下,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来承担,因此应由买方承担损失。 

一、风险及风险转移的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世界各国都在寻求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风险的转移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之一。 

(一)风险的界定 

在实际的国际货物贸易中,明确界定风险本身,是研究风险转移相关问题的前提。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对风险的概念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有的观点认为,风险就是指可能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也有的观点把风险界定为货物实际遭受到的损失。[2]笔者认为,把风险界定为损失的观点是不可取的,风险是导致货物遭受损失的意外事由,但风险并不是损失本身。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一般是指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一种客观事实,而这种事实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才是影响买卖双方利益的重要因素,而不是风险本身,它主要是解决在贸易中由风险导致的意外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因而对风险转移制度的研究有着重大意义。 

(二)风险转移的界定 

1.风险转移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转移是指货物的风险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而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2.风险转移制度的建立 

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和风险责任的划分是风险转移制度的核心问题。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John O.Honnold对实践中国际贸易风险转移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在制定风险转移相关规则时应考虑五个因素,分别为:货物毁损的程度、买卖双方在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为货物投保的成本高低、为货物投保的难易程度、风险转移所引起的诉讼问题。[3]这一理论对以后风险转移相关制度的法律文件的制定产生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1.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不因货物的受损而免除 

根据CISG第66条规定[4],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一经转移,买方在承担货物风险的同时还要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该条款强调了在公约第53条规定的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货物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之后,卖方的合同义务即履行完,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也不能因此解除。 

2.货物的风险可能重新由卖方承担 

公约第66条关于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不因货物的受损而免除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如果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的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此时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则因此解除。 

施米托夫在其著作《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对“风险”一词的本质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所谓的风险转移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对此负责。[5]由此可以看出,风险转移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切身利益都有重大影响。 

二、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法律规范 

(一)有关风险转移的国内立法 

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上主要有两种模式:所有权转移时和合同成立时。[6] 

所有权转移模式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在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影响极大,即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中。[7]合同成立转移模式也来源于罗马法,这一原则由查士丁尼在其著作《法学总论》中加以确定[8] 

(二)有关风险转移的国际规范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定的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该规则是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最早的国际法律文件[9]。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外贸易的文件。该文件在风险转移制度方面规定了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 

3.CISG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 

(1)CISG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 

CISG是联合国各成员国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通过的一项公约。其对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采取的是交付转移模式,即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将货物由卖方交于买方时转移。正如前文所提到的CISG第66条的规定,[10]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之后,买方的合同义务不因货物遭受的毁损灭失等风险而解除,买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但有一种例外情形,即这种毁损或灭失是由卖方导致的,此时买方有权不支付价款。

     1.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采取的是交付转移模式,但是在确定风险转移规则之前,对“风险”一词的概念并没有加以界定,当事人在贸易过程中由于不确定风险的概念,从而导致风险转移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2.明确风险转移前提条件 

公约在规定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时,确定了风险转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的原则。这在货物买卖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对维护买方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中,却没有将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加以规定,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应在法律中确定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货物的特定化。 

结语 

综上所述,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是影响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转移的重要因素。当前,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此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结论。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中,采用交付转移模式在客观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也有利于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鉴于目前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对于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完全一致,因此,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有关风险转移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在合同中对贸易术语做出约定,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能否正常转移对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货物风险转移相关因素的研究,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从而构建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注释: 

[1]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 case 943The Netherlands: Court of appeals of ‘S-Hertogenbosch, No. C0300064/HE (20 December 2005). 

[2]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7. 

[3]John O.Honnold,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M].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2: 388. 

[4]GISG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5]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21. 

[6]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2):123.

[7]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二十条:“除非另有协议,货物的风险直到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才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如果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时,不论交付行为是否做出,风险均转移至买方。” 

[8]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商务印书馆,1989:175-176. 

[9]《华沙-牛津规则》第五条规定:风险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按照条约规定有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则从实际交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10]CISG第66条规定。 

[11]CISG第67条规定。 

[12]CISG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13]CISG第69条第2款规定:“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14]CISG第69条第3款规定:“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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