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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16:10:4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第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欺诈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在国际贸易中,欺诈行为是难以全面杜绝的,它主要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保险、航运、结算等环节中,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借助不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对另一方的当事人进行隐瞒、欺骗等行为,以此非法获得货物或者金钱,达到自身的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国际贸易欺诈被看做是公认的刑事犯罪,已经和正在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产生负面的影响[1]。与其他任何一种欺诈行为一样,国际贸易欺诈的最直接的动因在于不法分子的贪婪本性。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无论是贸易规模还是商品的种类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可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欺诈活动也逐渐升温,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因此饱受伤害。为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类别,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了风险的成因,最后从多个不同的视角给出了风险的防范。希望通过本文的工作,为时下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可供借鉴的信息。

一、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类别

1.结算欺诈。通常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三种,汇付和托收两种方式,对出口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采用信用证。只是就会出现一种伪造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欺诈,它是信用证欺诈最常见方式;还可以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实施欺诈;除此之外,当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过程中有意制定部分隐蔽性条款,让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能够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他的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因为这种信用证从本质上来讲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会导致出口商不能按期发货,这样对方就借口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造成违约,最终索取押金、佣金或者购货款等欺诈行为。

2.利用担保条款进行欺诈。因为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相互不清楚彼此的资金信用度,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通过制定担保条款以此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然而还有人往往会借助此担保条款来实施欺诈,比如倘若担保人不合格,就会导致担保成为无效担保,也可能是用不是自己全部的他人财产作抵押欺骗签订有关担保合同[2]。

3.单证欺诈。通过单证欺诈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使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它是指卖方通过出具保函确保赔偿船东将可能遇到的损失作为条件,通过恶意串通船东将装有货物损坏批注的不清洁提单置换为清洁提单的方式;第二种是卖方为了达到方便结汇勾结船东与承运人或者他的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海运欺诈,让买方不接受收货及实施索赔的权利致使损害,从而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的方式[3];第三种是通过伪造提单,是指货物实际没有装运,通过出口商伪造提单,然后向银行议付货款的欺诈的方式。

二、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成因

1.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难以监控。目前,在国际贸易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往往远隔重洋,在具体履行相关合同中,从备货到装船运输再到付款结算等方面,均是通过相互交换商业单证来开展的,双方当事人在主要依靠双方的意愿行事,不管哪一方想要完全控制对方的履行行为都是不可能的,这也会为一方欺诈另一方当事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现行国际贸易惯例存在漏洞。目前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说明:在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国际贸易当中,仅仅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仅仅将它作为标准进行审查与核实,并且按照它决定是不是付款,导致单据的真伪鉴定与货物的真伪检查问题丛生,也会导致部分不法外商产生伪造单据亦或用不好的充当好的行为,最终让这些欺诈行为的监控处于逍遥状态。

三、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1.注重合同条款的严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合同条款通常是贸易双方相互履行合约、进行结算以及处理争端的根本依据。所以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清晰规定贸易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4]。对于进行交易的货物名称与数目、规格与型号、质量与价格、运输与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与结算方式等必须提前进行认真的商量,而对于那些容易引发合同欺诈的条款必须要经过仔细的论证。

2.加强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所谓资信调查是指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把部分从政府相关部门查询所获得的企业登记资料与被调查公司的具体资料及其对被调查企业所进行的较为综合的资信分析与调查。它的内容具体包括被调查公司注册现状、财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者的情况、公司历史最大交易量、公司法庭诉讼记录以及相关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被调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情况。通过对公司资信调查与分析,交易者能够全面掌握交易对象的公司资料与经营状况,进而能够确定和它交易的方式,从而实现降低交易风险的目标。

四、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外贸企业正在加快扩展他们的国外市场,在不断发展进出口业务的同时,所经历的国际贸易欺诈问题也越来越多。当前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内大多数外贸企业中掌握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务并且具备较全面国际经贸经验的外销人员远远不够,所以这就可能成为国外不法商人进行欺诈的目标。本文通过介绍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各种不同类别,并且由此展开分析,进而得出在国际贸易欺诈风险的成因,最后从多个不同的视角给出了风险的防范,这对我国的国际贸易有重大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胡耀民.国际贸易欺作及防范措施[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34-36.

[2]章静.国际贸易欺诈及防范措施[J].中国商贸,2010(05):195-196.

第2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差异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文化风险的根源

国际贸易中的“文化风险”概念旨在说明文化这一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给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带来损失的可能。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因不同的社会习惯而存在的产品市场差异,使人们难以预测哪种产品会在外国市场上受欢迎,哪些商品会受到当地国的抵制。

文化差异未得到合理控制或管理,将会沿着文化差异、文化冲突、文化风险这一路径产生文化风险,从而可能导致贸易公司运作的低效率,对贸易双方产生破坏性影响。文化风险的根源是文化差异,并表现在三个层级上。首先,国家的主导文化对国际商务影响最大,不但影响商业交易的语言,还影响交易的性质与种类。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存在不同的行为方式,经常表现为:价值观差异、种族优越感与种族歧视、对文化符号系统理解差异、政治文化的不同导向,以及不恰当地运用管理习惯。其次,文化风险还源于不同国家不同公司间不同的企业文化差异。企业文化是国家文化的反映,影响组织的各个方面,指导日常的商业交往。包括经理如何选拔与提升雇员、如何领导和激励下属、如何构造组织、如何选择和制定战略以及如何与其他商人谈判等。再次,公司内部员工来自不同国家,他们身上都有本国文化的印记,组织中个体文化差异也会带来文化风险。

二、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诺斯指出:“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一直忽略了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在那里,制度至多是经济增长的既定前提,而不是原因。”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经济增长既定前提的制度包括两种:一是正式制度,即政治政策、经济规则、契约等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二就是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包括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这些因素都可以统称为“文化”。在制度对贸易体制的作用中,正式制度当然占据主要地位,但是非正式制度也是贸易活动赖以进行的影响因素,它通过对人的行为选择和激励的作用,以及对正式制度安排的制约,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产生着重大影响。文化因素就是作为这么一项非正式制度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的。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

价值观念是人们对一事物的总体看法和评价,是人们基本的信念和判断,这种评价或判断势必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选择,从而影响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二)伦理道德

道德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使人们具有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并逐渐形成一定的习惯和传统,以指导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在不同的民族文化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及其对人的约束力都不同。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为例来说,中国人倡导的“忠”、“义”、“孝”、“忍”、“稳”等观念,在社会正常运行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极大的规范作用,形成了东方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约束特征,这与西方建立在契约制度基础上的社会文明有很大差别。西方文明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发展史的文明,所以法律在人们行为中的规范作用特别大,人们以为守法就是道德,即使一些很有人情味的东西,都以法律来规范,形成了法律约束的特征。顺应道德观念,利用道德约束展开贸易活动,对于外来者非常难,因为对不同地域道德观念的理解、掌握、运用是极其艰难而漫长的

三、降低国际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措施

面对这种无形的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发展,使世界各国都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享受尽可能多的比较利益,靠一种文化完全地压制或征服另一种文化是不可能的。消除文化因素对贸易不利影响的最有效方法是推动世界文化的融合,形成一种协调配合、相互尊重和补充、杂交而成的多元文化综合体,使文化因素对贸易的不利影响消失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局面,以下一些策略是不可缺少的。

(一)建立国际性文化交流

为了消除文化差异,最宏观、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建立国际性的文化交流组织和文化交流中心,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展示和交流,以消除观念、习惯、语言和艺术鉴赏等方面的贸易阻碍。文化是有传统的,但它也是可以交流的,高层次的文化也是易于被世界各国人民理解和接受的。只要人们不懈努力,文化大融合的一天终究会到来。近期中国举办的几次国际性的文化展览盛况空前,充分说明民族文化的精华也是可以被人类所共赏的。通过这些文化展览的成功举办,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一定会加深,更会增加他们对中国产品的喜爱,最后带动中国产品在世界贸易中销量的上升。

(二)贸易策略与当地文化交融

国际贸易活动中最直接的主题就是企业,当一个企业有志于开拓一个拥有不同文化的市场展开贸易活动时,最为重要的就是其贸易策略的制定。企业在制定国际贸易策略的时候,应该注意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创造为当地人接受又有吸引力的情境,使文化渗透其中,这是第一个步骤。然后是在整个经营设计过程中注意配合文化环境要求进行创新,包括产品设计、定价、促销和分销等方面,既要创造出适合销售国文化的产品,又要使定价的方式和程度为之接受,还要找到适合当地习惯的渠道,采取购买对象乐意接受的宣传方式。这些环节缺一不可,只有把他们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破除壁垒的目的。

国际贸易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过程,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个经济与文化互动的过程。这一研究为我国新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新的启示:文化具有单纯的经济战略所不具备的优势,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中,如何发挥我国独具特色的文化比较优势,对我国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为此,一方面,企业和外贸经营者要充分重视文化的价值,努力提高和优化贸易商品的文化品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通力合作,确立正确的文化战略,以文化力提升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市场价格;供需变动;市场风险

一、前言

近年来,国际贸易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改变着个人的生活,同时也提升了国家的影响力。众多企业看到了国际贸易的潜在利润空间,纷纷加入其中,但是却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都面临不同程度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风险,找到问题突破口并加以防范,以期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能够走得更加长远。

二、国际贸易中的市场风险类型

1.价格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就是价格波动的风险。对于进行国际贸易的双方而言,一般双方签订的合同额度都比较大,双方合作时间比较长,供货时间也比较长,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但是适逢国际价格上涨,那么对于供方来说将面临大额的损失;反之需求方也将面临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价格风险往往是发生频率最高,但是罪不可控的因素之一。

价格风险的另一种情况是体现在企业不能提前锁定价格,对于未来成本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虽然供需双方达成了一致,但是因为原材料供应的价格变化,也会对贸易贸易双方造成一定的影响。以国际铁矿石为例,当国际贸易中的供需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后,但是国际铁矿石三巨头齐齐对下季度铁矿石进行定价,这个时候我国的钢铁行业将面临严重的损失,钢铁企业的利润就会被严重压榨,影响国际贸易中的质量成交,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钢铁行业的惨状。

2.供需变动的风险

供需变动的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对国际贸易双方所造成的一种风险,一般我们认为供需风险是属于系统性风险。我们都知道,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众多的沿海企业被迫倒闭,这种风险就属于供需变动的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这是因为众多欧美国家没有资金来进行更多的消费,沿海企业的订单变急速下滑;当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没有销路后,企业没有办法定期还上银行的贷款,企业最终只能被迫倒闭。因此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我国众多沿海中小企业都纷纷倒闭,中国的内地经济也一度受到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另外,虽然我们普遍认为供需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但是对于有固定客户的单个企业而言,供需风险也不一定是系统性风险。对于有固定客户的单个企业而言,只有固定客户保持不变,或者能够维持固定客户的数量,企业就能长久的发展下去,但是如果固定客户承接不上时,企业就会面临严重的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很多国外企业都会以下季度不合作来要挟中国企业进行降价,压低我国企业的利润空间,这种压价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往往是质量出现问题,最终同样影响双方的合作进度。

3.汇率变动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汇率变动也是常见的一种市场风险,而且汇率的变动基本上每天都在进行。但是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双方而言,如果人民币升值,那么就以为着出口商品价格的提高,这对于企业的销售而言是不利的。中国一向以物美价廉在国际贸易中立足,如果人民币汇率一直升高的话,可想而知中国企业未来将面临的境地依然是不堪其困扰而倒闭。欧美很多国家很乐意看到人民币汇率提升,因为长期以往下去,中国的经济势必如日本战后一样,面临近十年的萧条期,因此我们要时刻警惕欧美国际的压力,努力控制人民币汇率,坚决不让其阴谋得逞。

三、国际贸易中宏观层面的防范措施

1.大力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或者积极参与国际期货市场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企业要想规避价格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参与国际期货市场。这是因为期货市场一个最好的功能就是能够锁定价格风险,这样的话,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虽然不能避免损失,但是却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最大损失。虽然企业在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但是这个费用与后期的效益相比,却是非常值得投入的。

另外,我国需要加快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将一些商品的价格决定权牢牢的窝在自己的手中,只有这样才不会深受其他国家价格的桎梏,才能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有利可图。但是我们也知道发展期货市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循序渐进,但是只要我国将发展期货市场作为我国必走的一步棋并持续坚持发展,对于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企业而言就是一种希望。每个国家为了自身的发展,在商品定价时,都会选择对本国商品销售有力的价格,因此这对于没有发言权的我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打击和挫败,因此为了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企业利益或者是国家利益,大力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或者积极参与国际期货市场,刻不容缓。

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贫易 风险转移 交货 原则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  “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第5篇

摘要: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在研究风险转移制度时必须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其一,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三,风险转移的后果。

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往往涉及跨国的运输,货物在途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盗窃、火灾、沉船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四)完善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

第6篇

论文摘要:随着加入WTO,我国时外贫易总倾不断增长,国际贫易合同的激增引发了一系列新的贫易问题。国际贫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准确地识别和拉制国际贫易中的风险是我们减少损失和增加回报的关健因素。国际贫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扣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贵任和利益。本人参考部分资抖,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贫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异分析。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第7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在研究风险转移制度时必须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其一,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三,风险转移的后果。

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往往涉及跨国的运输,货物在途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盗窃、火灾、沉船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四)完善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

第8篇

[关键词]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1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2.3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 市场风险 风险防范

一、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市场风险类型

(一)价格风险

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国际市场上是最常见的,由于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面对着比国内更多的交易成本,因此大部分的进出口合同额度都比较大,而且供货时间也比较长。在这种情况下,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协议之后,如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对供方来说,意味着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对需求方来说,则意味着占了便宜;但是当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明显下降时,供需双方又面临着另一种情况。

除此外,价格波动的风险有时候还体现在由于企业不能锁定价格,而造成的未来成本的不确定。如生产成品的进口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但是由于不能锁定未来的原材料价格,其产成品的市场容量又非常大,价格不容易波动,这时候,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对企业来说,有可能是致命的。以国际铁矿石价格为例,自从三大国际铁矿石巨头力拓、必和必拓、淡水河谷联合进行季度定价以后,我国的钢铁行业便面临着巨大的灾难,由于不能预计三个月后铁矿石的价格,使得企业无法进行成品合同的签订。而且最为关键的是,由于对铁矿石原材料涨价的预期,使得企业面临涨价的这种价格风险很大,利润空间也被步步紧逼,价格风险带来的损失已经涵盖了整个行业,甚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严重的影响。

(二)供需变动的风险

国际市场上,供需变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属于系统性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沿海地区许多出口型的中小企业倒闭,就是因为没有控制好供需风险造成的。当时,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国家经济形势急转直下,直接影响是企业或政府没有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消费,甚至圣诞节圣诞树、小礼品的订单都急剧下滑。这样我国的大量出口企业的产品没有了销路,签订的供货订单也被“撕毁”,无法还上银行的贷款,被迫倒闭。

当然,从单个企业的角度来分析,供需风险并不一定是系统性风险。如果出口企业常年只供货给少数不多的几个固定客户,那么当这固定客户经营不散时,或者找到新卖家时,就会对该出口企业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如美国的沃尔玛就经常以找新卖家为借口,要挟我国部分对其出口的小企业,迫使这些小企业不断降低价格,造成利润率逐年下滑的情况。

(三)汇率变动的风险

汇率变动的风险在国际市场上也是较为常见的,如果本币升值,那么出口企业在到岸国的市场价格就会升高,不利于出口企业的销售。不过轻微的汇率变动每天都在进行,并不会对企业造成太多的影响。但问题是,美国等国家经常拿汇率来说事,迫使人民币快速升值。人民币升值长期来看是好事,但如果其升值速度过快,会造成出口企业过多的负担,没办法及时消化掉成本相对过高的事实,会造成企业的破产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衰退。

以日本为例,日本在战后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增长之后,受美国的压制,被迫进行日元升值,结果造成了日本长达十年的经济萧条。这和我国当前面临的情况非常相似,美国也开始不断对我国施加压力,要求人民币快速升值。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

二、有效防范国际贸易中市场风险的策略

通过对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的风险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找到市场风险发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价格变动的风险及议价能力的缺失、宏观经济形势变动、供需企业的风险转嫁、汇率的变动及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有针对性的提出风险防范的手段。具体地,我们从宏观的层面和微观的层面两个角度来说:

(一)宏观层面的策略

1.大力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或者积极参与国际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有一个最好的功能就是锁定价格风险。期货市场上的产品,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往往比较大。如超过一半的黄大豆在国际贸易的市场上流通(虽然很多时候是以单据的形式)。

只有大力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才能将产品的国际定价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当前,美国等发达国家就是通过期货市场牢牢控制住了黄大豆、黄金、铜等期货的价格,从而掌握了这些产品的定价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就非常被动,因为不能确定市场价格而使得相关产品的发展受到限制。当然,由于受现实条件所限,发展期货市场是一个长期的事情,短期来说,企业只要参与期货市场,做反向操作就可以锁定价格风险。虽然会缴纳一些手续费,但是对于释放风险的巨大效益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2.对于我国特有的丰富资源来换取国际话语权

三个铁矿石巨头,力拓、必和必拓、淡水河谷垄断了大部分国际铁矿石的生产,使得我国的钢铁行业长时期面临着寒冬。针对类似的情况,我国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如我国有丰富的稀土资源,完全有能力进行稀土资源的垄断。我们可以通过稀土资源的定价来换回钢铁行业的话语权,同时也可以赢得和发达国家谈判的话语权,要求发达国家在关键产品上不要搞价格垄断,也不要搞价格的过度波动。

3.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虽然通过政策手段或者期货市场可以规避一些价格风险,但企业产品众多,仅仅依靠这些手段还不足以有效的控制风险。通过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会有很多的企业愿意与之签订长期的供货合同。长期的供货合同包括有锁定价格的合同,也包括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来时时定价的合同。只要企业够强大,其抗风险能力就强。我国的进出口中小企业都可以通过几个大型企业来与国外做生意,将出口产品都卖给这几个大型企业,并从这几个企业进口所需产品。当然,承担这个功能的必须是国有企业,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上的合理地位。

4.对外汇实行合理的管制

汇率的急速大幅度波动对于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的伤害是致命的,因此从国家的层面,必须对外汇实行合理的管制,使人民币的升值速度和幅度可控。只有这样,才能减轻企业的压力,让更多的企业存活下去。这不仅对各参与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来说是好消息,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微观层面的策略

1.企业积极拓展上游卖家与下游客户的数量

如上文分析的一样,当企业的上游卖家数量少或者下游客户数量少的时候,其实质上是形成了对方企业的一种垄断。这种情况下,对方企业不但卡住了自己的脖子,而且对方企业的一举一动,包括其经营风险都会转嫁到自己头上。当自己拓展的上游卖家数量和下游客户的数量比较多的时候,单一对手企业无法控制自己,其经营风险等对自己造成的影响也比较小,从实际上解决了企业面临的部分价格风险和需求风险。

2.从企业层面控制汇率风险

从企业层面控制汇率风险有两种措施,一是参与国际汇率的期货市场,通过锁定汇率来进行国际贸易,这个在前面已经有所论述;二是选用合理的计价货币。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可以坚持出口用硬币计价,进口用软币计价。如果企业没有一定的议价实力,只能接受出口用软币,进口用硬币的话,则可以考虑对相应的价格进行调整。如出口用软币计价后,可以相应的提高作价;进口用硬币计价的话,可以相应的调低作价。另外,如果预计到所选用的计价货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的话,可以考虑用汇率区间来进行价格的确定,并在合同中列明,当汇率价格波动的时候,结算价格也能做相应的调整。天津一家公司就曾采用过这种方式,当时该企业主要对日本出口机械设备,就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执行期三年,以日元作为计价的货币。但同时也约定了用汇率区间来时时定价的方式,这样就有效的规避了相当一部分风险,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执行。

3.企业选择合适的市场区域,并坚持多元化的进出口市场

在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不可以将国际合作锁定在一个国家。刚开始的时候,企业可以先在国内发展市场,当国内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拓展国际市场,但是并不能只在一个国家拓展,这样容易遭受价格风险和供需风险。当然,由于初始阶段企业的实力不强,企业可以只将部分市场锁定在国外,在国内继续保留一块市场。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积极拓展他国市场和区域。毕竟对于企业来说,一个国家的风险时时可能发生,但是多个国家同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不大。即使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也是先从美国开始的,并不是一下子在整个西方国家同时爆发的。因此,只要遵守“不要把全部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中”,本身就已经在规避了风险。

参考文献

[1]苏文.国际贸易中的市场风险及防范[J].经济师, 2004(5): 84~85.

[2]王黎,张肇刚.汇率预测及其风险防范[J].四川水力发电, 2000(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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