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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发[2009]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在实际执行这两个法规时,一方面要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合理纳税。怎样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统筹,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把握缴税时间及缴税条件,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及条件,是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的前提。
从时间上,土地增值税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纳税年度为单位,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缴税条件上,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按照预征率在产生预收账款时进行预缴,当开发项目达到规定的清算条件(分为应清算和可清算)时,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清算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纳税人年度损益表,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金额,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年度内有所得就纳税,亏损不纳税。
基于以上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缴税条件存在筹划的空间。土地增值税清算要以备案证上的分期为标准确定需清算的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办理备案证时,公司可以选择分楼栋确定分期还是所有楼栋为一个分期,这取决于公司的整体安排。公司在决定项目分期时,需考虑项目未来整体利润,若项目预期利润持平或亏损,未来可能退土地增值税,则应分楼栋确定分期,尽快收回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带来现金流;若项目预期利润较高,则应在所有收入成本全部发生后进行清算,可以规避由于成本无法全部确认带来的多次清算和多次缴税。在此基础上,公司可规划预计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0平米)和成交价格(不超过同级别平均售价的1.2倍),确认是否属于普通住宅(普通住宅成本加计扣除20%)。在达到清算条件时,对于有可能退还土地增值税的,公司可以要求主动清算。
相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的筹划安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年一次的规定要求公司每年必须对企业所得税额进行计算,当未达到入住条件(发放入住通知书并且收回全款)时,一般损益表的金额均为负数,结合当地预征毛利率的不同规定,按照预征毛利率预先确认当年的税法收入,当公司实际毛利低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提前缴纳所得税,并在实际确认收入后办理退税程序,当公司实际毛利高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在确认收入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补缴。其中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中作为扣减项目,起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综上,如果公司同时有几个清算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盈利情况,调节公摊类费用,以达到少缴纳所得税或晚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加强成本费用的日常管理
合理确认收入和归集成本费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不同项目、不同分期成本费用的合理分配又是这两项工作完成的关键。从收入确认和成本归集来看,两税的关系非常密切。
(一)完整记录收入的发生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填写销售明细表,对具备清算条件的分期,按照房号对相关信息进行列示,对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开具销售发票或签订销售合同)均应视为销售收入,对于只交纳定金或认筹金状态的资金收回不视为收入。因此,在清算前已发生面积差需补退款的,要在清算期内及时处理,按照补退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润表中确认收入的金额,这部分金额是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收入;另一部分是在调整事项中,为已签约未收回全款的部分,这部分税法收入的毛利可以按照实际毛利而不是税务局认定的预计毛利[实际毛利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这部分税法收入取值可以用年末预收帐款的余额。
以上两税的收入金额在确认口径上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得税是以年底为截止点,而土增税是以清算开始的月份为截止点。
(二)合理确定成本的归集
成本的归集是税务机关审核公司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公司在确定成本扣除金额时一定要考虑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判断公司有无虚列开发成本和费用,保证所有成本和费用发生都是与该项目分期相关。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制作成本计算表对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表应以房地产开发成本科目为大类,将分期内发生的所有合同按照入账科目记录到成本计算表的成本科目下,合同要体现签订金额、结算金额、已入账金额和暂估金额。在审核已发生的分期下的总成本时,要注意以下六点:(1)公司在土地取得环节是否有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凭据(加盖部门公章);(2)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是否将拆迁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应一一对应;(3)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城市配套建设费的契税是否足额缴纳;(4)企业支付建安工程款时是否从施工方处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合规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于支付进度款的,需获得每笔建安款项支付的依据,即工程量单、付款证书、验收报告等,对于结算的项目,须提供结算报告、最终验收单,考虑工程造价预算与结算是否差异过大,结算款项是否偏高。对于甲供材,即公司自购建筑材料,需注意是否在施工合同中重复计算扣除;(5)多个项目分期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不同项目分期合理分摊。一般来讲,开发项目内独立的、非营利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都属于可以扣除的公共配套费支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处于红线内,对于一些独立售楼处签订时以无偿赠与地方政府的名义但是在红线外的,在土增税计算时成本不予认可;(6)开发间接费用需与项目直接相关。对于和项目开发无直接关系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团队建设费等需要在成本计算中予以扣除。
分期内总成本的确定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极为重要,两者确定成本的口径基本相同,某些细节略有不同,如土地增值税成本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时对于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准予扣除成本。
三、科学确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确定会涉及预提成本,分期内总成本减去已开发票的入账金额就是预提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日前(5月31日)获取足额发票控制预提金额不超过总成本的10%,否则为虚列成本。分期总合同成本确定后,土地成本可以按照占地面积法,前期费用、建安支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费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法(主要是按照可售建筑面积),将分期的住宅类型进行分配。分配后的各住宅类型的总成本除以对应的总可售面积就是该住宅类型的单方成本,单方成本乘以相应的结算面积就是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可以说,分期总成本的确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到关键作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使用预提成本,只会按照实际已经取得可靠发票的成本为基础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可以说,在企业准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按照实际工程量取得分期总成本对应的发票,这恰恰和企业所得税的10%的概念不谋而合。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各住宅类型成本的方法和企业所得税也不一致,一般会用各住宅类型的层高系数分配,可以扣除的成本金额只包含已售面积对应的成本,未售部分待后续销售完毕后再行清算。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销售进度和发票获得情况公司须提前谋划,以免尾盘剩余过多成本而导致当期缴纳过多的土地增值税。
摘要 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和各项政策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利用税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进行涉税业务的策划、调整,从而形成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的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优惠政策、税率等方面都与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所以企业应该对纳税筹划的思路进行创新。文章针对新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提出了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以期能帮助企业实现节税的目的。
关键词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 税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发展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企业所得税也成为我国税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优惠政策、税率等方面都与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所以企业应该对纳税筹划的思路进行创新,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和各项政策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利用税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进行涉税业务的策划、调整,从而形成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实现节税目的的活动。纳税筹划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法性。指的是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合理纳税,是充分利用税法知识的结果。第二,专业性。在企业纳税筹划中往往是由专业会计人员进行的,尤其是税务会计必须跟进的工作。第三,筹划性。企业可以通过事前的筹划,从而确定纳税方案,选择税费较低的方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来相比,在优惠政策、税率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调整。从优惠政策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优惠政策有三个特点:从地域优惠转向产业优惠;实施节能环保等产业优惠政策;对国民经济中需要扶持的产业和领域实行税收优惠。在税率调整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内外资企业原来的 33%的法定税率下调到25%,将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适用税率调整到20%,对于一些微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税率。
二、新企业所得税背景下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
1.充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
在新税法中确定了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新格局,在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中税收减免幅度比较大,所以企业可以利用这项政策,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拥有税收减免政策的项目。例如,食品加工企业在投资中可以将着眼点放在农林牧渔等项目中,从而可以不缴税或者是少缴税。又如,生产企业可以在购置生产设备的时候选择一些节能节水、环保的设备,利用税额抵免减轻企业的税负。
2.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做了新的规定,采用实际管理机构和注册地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企业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所以企业应该积极利用这些政策,筹划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因为非居民企业承担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主要承担的是境内的所得税,所以要想外资企业要比避免成为居民企业就需要在国外注册,同时将实际管理机构设置在国外,从而减少税费负担。
3.积极创造适用税率的条件
在新税法中规定企小型企业是20%的税率,而高新技术企业是15%税率,所以企业为了降低自己的税费应该创造一些满足优惠税率的条件。例如,可以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而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主要认定标准是应该具有相应的技术和一定的技术投入比例。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该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的重点从纳税地点转移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面,致力于组建自己的队伍,做好自己产品的研发,从而满足税率适用条件。
4.改善企业工资的发放形式
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对计税工资取消,在税前可以将企业工资全部扣除,所以在税收筹划中就可以尽可能多的支列工资支出,从而扩大税前的支出,降低税收,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员工工资,将企业员工其他的福利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对持有企业股份的员工发放工资可以将股利改为年终奖或者是绩效工作;增加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费用;在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时候应该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相应的考虑。
5.销售结算方式筹划
在新企业所的税法中针对不同的计算方式,对收取确认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收入确定,就需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有必要对结算方式进行筹划和选择,避免出现垫支税款的行为。企业可以在销售中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从而实现不同时期的收入确认,递延纳税,企业也可以在直接后款销货的时候将收款时间推迟,将确认收入时间推延到下一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利益。
6.减少纳税筹划中的风险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纳税筹划也是有风险的,企业应该必须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预测,对当地税务征管具体要求有了解,对新税法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保证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另外,企业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保证纳税筹划的专业性和可靠性,从而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
三、结论
纳税筹划是当前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有效措施,在新企业所得税背景下,企业要实现纳税筹划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对税法以及地方征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研究和探讨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同时要对纳税筹划风险做好预防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参考文献:
[1]张静伟,白羽.新企业所得税环境下纳税筹划的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2).
关键词:企业 纳税 筹划
作者简介:王朝辉(1974-),男,河北省文安县人,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和核算与纳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91-02
一、引言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尤其在2007年企业会计、审计新准则开始执行及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相关技术及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的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在实际操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偏重个案研究,忽视系统性研究
重战术筹划、轻战略筹划。多数企业缺乏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仅就单个项目、税种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结果往往顾此失彼,缺乏系统性,导致纳税人在筹划实践中简单地从方式、方法上进行模仿,不能从自身涉税行为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个性化筹划;此外,如果忽视更深层次对纳税筹划的动因、实施原则等理论性问题分析,无论谁,必然导致筹划方案流于形式,缺乏对实践工作的推动意义。
(2)重效益,轻成本和风险
偏重纳税筹划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忽视筹划成本,使纳税人眼睛仅仅盯向纳税筹划的获得性,忽略了其成本付出和筹划风险。从理论上讲,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和所在经济活动,但实际上纳税筹划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筹划风险分析和分析其经济上的可行性。因此。正确权衡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纳税筹划的终极目标。
(3)重表态筹划、轻动态筹划
大多数企业在选定筹划方案后,忽略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致使原本很好的筹划方案,由于没有适时调整而失效,有的只重视方案设计,忽视方案制造,由于执行不当使纳税筹划的方案在实施中流于形式。
(4)重视理论研究、忽视实证研究
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一味的围绕税收政策走,致使方案理论价值高,操作可行性差,实用性弱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企业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
三、实施纳税筹划的条件及技术原则分析
一般来说,纳税筹划应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
纳税筹划要求集团公司的规模较大,只有集团企业下面有很多规模、性质互不相同的子公司、分公司,才能为纳税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因此规模大的集团公司最适合进行纳税筹划。实施纳税筹划的企业应具备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1)内部因素。企业规模较大;具有相关理财专业知识的人员队伍;管理决策层的正确认识;企业资产流动性强;行为决策程序简单化;与长期战略目标一致;(2)外部因素。市场经济的存在;健全、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纳税制度的差异性和弹性;税收法律的漏洞;先进的避税手段;税务、咨询业的发展。
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对企业制定战略决策具有关键性的影响,离开条件分析而盲目进行的纳税筹划,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可以运用SWOT分析法对纳税筹划的条件进行分析。就是在进行纳税筹划前,对其内部条件的优势、弱势和外部条件的机会和威胁进行综合的分析,据此对备选方案做出系统的评价和分析,最终选择适合企业整体发展的纳税筹划最优方案。
纳税筹划一般应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支出为目标。实施纳税筹划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灵活运用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全面筹划原则;(3)成本效益原则;(4)服务财务决策的原则;(5)事前筹划原则;(6)适时调整原则;(7)自我保护原则。
总之,纳税筹划的目的使公司在受纳税约束的条件下,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纳税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等税收筹划环节上也需要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最新关于所得税的相应法规为依据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纳税筹划:
第一,利用新旧税法税率差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基本税率变为25%,所以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l)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2)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第二,融资方式筹划
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益方式融资,二是负债方式融资。从财务效益角度考虑,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本成本的差异,而所得税的存在正是这种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够获得税收挡板的好处。如果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向银行贷款无障碍,此时利用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取得更多的税前利润,而且很可能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第三,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的所得税筹划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进行就地纳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则是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明确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是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另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下,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就应该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2)注册地选择;(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第四,企业重组时所得税筹划
首先,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所得税筹划:(1)从企业战略考虑,兼并亏损企业,使盈亏互抵,既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又可获得所得税利益。 (2)兼并高新技术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改变自身“经营性质”,获得税收优惠。(3)兼并某些税法规定的特殊地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仍可获得税收优惠。
其次,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筹划。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都会涉及到新设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问题,按照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可进行以下所得税纳税筹划:(1)将原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将企业下属部门剥离单独设立属于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3)在民族自治地方可考虑地区税率差异的不同分立成立新的子公司;(4)选择某些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仍有一定避税效果。
第五,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上的所得税筹划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要包括会计政策选择筹划,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考虑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的影响。企业主要的会计政策有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收入确认原则等都有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
总之,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和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它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促进国民经济的长远持续发展,研究企业纳税筹划问题也是当前企业关注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梁红.解析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两个误区[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01) ;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税金
引言
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为了通过安排企业经营的活动项目,减少一些税收和成本的支出,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了符合我国经济法律的要求,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节省税收,纳税人员应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面入手,具体谈谈如何进行企业经营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定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根据政府规定的税收政策为基本导向,对企业经营的各种活动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简单来讲就是经营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纳税负担,在法律范围之内对企业经营的各类活动项目做出科学的分配处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为控制企业费用支出的重要手段之一,许多企业还会专门成立一个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税收节约的收益。在整个纳税征收的过程中,征税人与纳税人属于对立关系,二者之间有着不同的义务和职责。征税人在纳税征收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要求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税收法律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与权利,而纳税人在纳税征收过程中,在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下,可以对所得税需要纳税的项目进行合理筹划安排,体现出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价值。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安排纳税计划,从而增加企业近期可用的流动资金,促使企业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合法利用企业所得税当中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一些可选择性的经济条款,充分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有效实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实价值与意义。
(二)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1.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在整个纳税过程中的成本有两个特征:第一,使用现金进行纳税;第二,企业收益变现的非对称性。从企业的观点来说,企业在经营各类活动项目时现金周转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支出纳税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灵活度。特别是针对一些大型的企业或上市集团,多个子公司在现金纳税方面的筹划与安排会比个体公司经营更具灵活。因此实施纳税筹划能够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纳税的成本。2.优化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水平企业通过合理筹划所得税能够优化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促使企业的资金资源得到有机整合与优化,确保企业当中各个部门或是大型企业集团中各个子公司的资金都得到合理的配置。因此企业实施纳税筹划不仅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实现了重要的管理目标,同时也体现出经营中企业协同管理的公司拥有市场竞争的优势,展现出企业经营的价值。3.降低外界因素对企业财务部门的影响企业在规定财务管理目标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外界的影响因素,确保财务管理目标的可操作性。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利用政府规定的税收政策,以及各地区之间存在的税率差异性等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保障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促使整个企业的利润以及财务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应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经营企业应该将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个项目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能够实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额,就会让企业延缓或减少缴纳所得税额。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现。
(一)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实施纳税筹划企业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通常来说,企业收入是靠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赚取利润,所以税收筹划的核心就是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的销售收入实施纳税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第一,采用分期收款或者是赊销方式。该种结算方式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当企业在产品销售的过程当中,应该收取一部分货款或者是无法收回货款时,可以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的方式,延缓收入确认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第二,采用委托销售的方式。委托商品销售就是将产品给他人进行销售,根据合约要求将货品售出之后再开具相关的销售证明并交给委托的一方。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以先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延缓纳税时间,从而达到纳税延缓的目的。
(二)对企业的投资环节实施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筹划所得税纳税的过程中主要围绕企业的资金运动而开展,可以说资金是企业经营与生产的核心。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运营,笔者认为还可以从投资环节实施纳税筹划。1.选择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此外,对于农林业、牧业、渔业等给予减半征收或免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等等。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优惠力度大,且全面支持企业发展。因此,企业在筹划纳税的过程中,可以合理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或项目进行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投资行业和项目时,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将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与纳税筹划有机结合,全面考虑企业未来发展,从而选择适合企业本身发展的投资项目。2.选择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的资格,独立承担企业风险与民事责任,单独纳税。因此,子公司也能够享受免税在内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指的是直系下属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由总机构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但是能够从事一些项目上的经营活动,属于分公司机构或是总机构的附属机构。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若是盈利,则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此外,根据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内所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应将相关业务收入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因此,当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时,选择分公司形式可与总机构汇总纳税,使得总分机构相互弥补亏损,减少利润总额,进而达到减税的目的,而子公司因为具有法人资格,需单独纳税,所以不能享受这一项优惠政策。但是如果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且能在短期内扭亏的,可在五年内用自身所得进行弥补亏损,则适合采用子公司形式。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享受的免税期或者是优惠税率,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成立分公司或者是创办子公司。
(三)对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实施纳税筹划扣除项目是应纳所得额的减少因素。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扣除项目越多,应纳所得额就会越少,合理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扣除项目分为三类:一是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社保、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限定用途)等,企业应将该类支出列足用够。二是按照限定比例扣除的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等,企业应尽量控制该类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不要超过其扣除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以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三是可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研发活动中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充分发挥扣减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因此,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方式有三条,即: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和利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运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所实行的比例税率体现在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优惠上。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我们知道,当税负一定的时候,税率的高低和税额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选择低税率的筹划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
第一,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投资,并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纳税人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减少税收负担。例如“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糖类、薯类、棉花、棉花、麻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与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兽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对特定地区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筹划的空间,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多数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规定了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范围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在本辖区内取得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业所得税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则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这种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税率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可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若想要利用好企业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的优惠,企业应当从自身性质到生产业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纳税筹划。
二、运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纳税企业可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来的,计税依据是税基,通常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税额和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成本和费用等支出的差额,因此,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六税一费——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
例如纳税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降低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期间,利用会计核算方法压缩应税收入额,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1)企业已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纳税人可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不应入收入类账户则不要入账;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少入账;能推迟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
(2)会计处理中,存在着谨慎性原则,因此,不能预先将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入账,即不能单凭合同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来预计可能形成的收入,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负债、债权与收入间的经济行为,做负债、债权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处理;只要是界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间的经济行为,做对外投资而不做对外销售业务处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要尽可能地推迟确认。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对免税收入的规定。
三、运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合理搭配,比如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法。
同时,纳税人在业务的安排和纳税筹划项目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对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实现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理论
要探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首先应对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了解,下面笔者将从其定义、特征、及其税制现状三方面来进行简单阐述。
1.1企业所得税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1.2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1.2.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总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净所得额的大小决定着税源的多少,总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所得额不一定相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定相同。
1.2.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税的负担轻重与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有着内在联系,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征,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1.2.3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要将实际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1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 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其次,要对纳税筹划有一定的认识,主要从其定义、特征和原则三方面来看。
2.1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
2.2纳税筹划的特征
2.2.1行为的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2.2.2时间的事前性
事前性指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如企业实现销售后,才有增值税或销售税的纳税义务;收益实现后,才计算缴纳所得税;取得财产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
2.3纳税筹划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前瞻性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3.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做的的事前准备工作
针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容易陷入的误区,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纳税筹划前,应做好以下的准备工作。
3.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3.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4.1合理确认收入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4.2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4.2.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2.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某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4.2.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
4.3合理利用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利超过5年。”纳税人前5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弥补亏损在会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在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
总的思路是企业应合理安排亏损和盈利,将亏损结转的规定用好用足,以便充分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和盈利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不得违反税法的规定随意的调整利润。
总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技术手段,当然,必须合规合法,在此前提下,纳税人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政策来运用,并要注意各种技术之间的相互影响与配合运用,以更好地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尹建荣.浅议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J].
[2]史亮.小谈税收筹划与税收征管[J]科技经济市场,2007;
[3]李克桥.浅谈对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J].集团经济研究,2005;
[关键词] 纳税时间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
(二)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误区
1.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
2.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
(四)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
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具体方法有: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二)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筹划案例]: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和1800万元。请计算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800+1200)×25%×50%=325万元。2014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800)×25%×50%=47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775-475=300万元。
2.合理选择清算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当年,应该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
[筹划案例]:某公司某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如果按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则该公司当年(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4.5万元(18×25%),清算期间清算净所得为-30万元,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所得税4.5万元。
如果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11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18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吃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18-18),不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12万元(10-22),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三)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汇算清缴要结束时再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而且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的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筹划案例]:某企业2008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企业预计2009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0万元、1600万元、1400万元、1700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75万、400万、350万、425万。由于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8年度的高,而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375-300)×1%×9/12+(400-300)×1%×6/12+(350-300)×1%×3/12=1.19万元。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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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兆华.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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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张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继光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
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对企业利润有重要影响,内容广泛、计算复杂。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后,减去减免税额和免抵税额所得,而应纳税额以应税收入为基础,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各项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以其为切入点,进行税收筹划设计。纳税筹划的理解,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针对纳税人而言,即企业或个人在上缴税款方面的筹划,其二是针对税务机关而言,即征收税款方面的筹划。本文讲述的是前者,即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然性
(一)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由股东财富最大化决定,通过制定税务筹划战略,找出适合自身的节税途径,在充分考虑企业财务环境和发展目标继承上,合理配置资金,实现利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标使得企业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税金作为净收入的抵减项,减少了股东收益,与企业目标相悖,因此,纳税筹划是企业生存、发展、盈利所必须的。
(二)法律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强制性
符合法律规范是税务筹划的首要特征,是企业开展任何经营、投资、分配等经济业务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减少税负,需使筹划具有合法性,而非偷税、漏税等违法乱纪行为。当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少交或不交税款,必将受到法律处罚,合理合法及时的纳税筹划,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益,又使企业遵纪守法。
(三)纳税是义务,纳税筹划是权利
在法律的基础上,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无可厚非,这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各种筹划方案对比分析,根据测算的预期效果找出最适用方案,使净利润达到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论及实践是在具体环境中开展的,无论是税收政策、税收执行环节,还是筹划意识、管理层决策、财务会计行为,都存在各种问题。
(一)偏重税务机关权力的强化
当前我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被普遍定义为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税法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甚至是漏洞,使得纳税人不通过合法手段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是偏重于税收机关放宽标准,由此引起一系列行贿受贿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在法律允许之外放宽了某些企业的纳税限额,使合理的纳税筹划变为偷税、漏税,则不利于市场经济良好氛围的形成和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二)财务人员运作税收筹划存在风险
在节税意识方面,部分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理解误区,将纳税筹划和非法逃避税款混为一谈,或者心存偷税漏税的侥幸心理;会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素质低的财会人员不按照准则规定计量业务活动,出现账实不符、出具虚假会计报告的情况屡见不鲜。扭曲了纳税筹划合法性特征,不仅使会计人员和主管人员面临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还使企业形象受损,得不偿失。另外,我国的税务机构、税务筹划人员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三)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待调整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速度的提升,国内税法变化速度惊人,各种税收条款在短短几年内发生不断的变更,根据经济环境的发展出台相应的解释公告,若不加注意,对该税种相关法律制度的使用就会出现偏差的情况。近几年我国的税法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但仍然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再者,税法对偷税、漏税、骗税等涉税案件打击力度偏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改进意见
(一)加快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最直接的影响来自经济制度环境,必须因时制宜地修订税收政策。一方面,国家需对已发现的有关税法存在歧义和不恰当之处进行修订,防止企业的理解和税务机关的运用出现偏差的情况,为企业、税务部门、税务机构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企业和税务机构提供正确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规范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违法乱纪行为,使违法企业或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加大不正当的偷税漏税经济行为的成本,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构建良好的市场风气。
(二)营造稳定的税收行政环境
首先,税务行政人员要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及其变动非常熟悉,便于指导纳税人依法缴纳所得税,引导正确的筹划方式,做好征管查处工作。其次,作为人民的公仆,税务机关自身也要严格自律,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不贪赃枉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严禁贪污受贿现象的出现,确保做到不偏不倚,大公无私。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