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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俗文化;保护;旅游开发;辩证关系
旅游开发作为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实力所普遍采用的方式,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关系。
一、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
我国二十多年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践与理论探讨中,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旅游开发带来的浓厚商业文化侵蚀着民俗文化;旅游开发带来的强势现代流行文化冲击着民俗文化。受到侵蚀、冲击的民俗文化,改变着拥有这类民俗文化的地域群体的整个价值取向,改变着群体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与精神追求。这种改变体现在物质、精神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在民俗文化变迁历史进程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突变特征。
与主流的汉文化相比,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属于稀缺的文化资源,弥足珍贵,突显出巨大的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适当的方式极易转换为经济价值。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各地普遍将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以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以摆脱贫困为单一战略目标或者为主导性目标,忽视了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旅游开发必然会把强势主流文化引到当地,使当地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完全暴露在外来文化环境中,当地以落后经济为基础的弱势民俗文化必然会受到经济实力较强的异文化的强烈冲击、以及旅游开发所具有的浓厚商业文化对传统的朴实的民俗文化的冲击,在仅以追求经济利益导向的旅游开发背景下,导致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的流失、甚至丧失。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似乎不可调和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优势核心资源在于独特的、稀缺的、原生态的民俗文化,通过旅游开发,将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转化为丰厚的经济收益,改善贫困的生活条件,但旅游开发过程中原生态的民俗文化却随之削弱,被强势文化逐渐同化,宝贵的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资源逐渐消失,旅游吸引力也将随之消失,旅游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设想终将成为泡影,依靠旅游产业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也成为不切实际的设想。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构成了似乎难以调和的矛盾对立关系。
二、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统一关系
实际上,旅游开发在科学合理的政策指导下,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会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旅游可唤醒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性、增加民俗文化价值、提高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豪感等。开发民俗旅游“既是挖掘民族文化、展演民族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被价值化的过程”。
因此,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两者之间并非单纯的矛盾对立关系,应从民俗文化所处的客观现状来看待旅游开发对民俗地区文化的正面效应。旅游开发作为民俗文化经济价值的转换器,在转化价值的同时,也承担着宣扬民俗文化、挖掘文化价值的角色。在宣扬文化与挖掘文化价值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个别现象,因此,对于恶意伪造行为,应以政策法规手段进行有效管治。在宣扬文化、利用文化获取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度商业化现象,也并非是仅仅存在于我国民俗文化的旅游开发过程中的独特现象。旅游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与民俗文化保护相背离的一些现象,其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旅游开发本身,而是在于旅游开发目的导向设置出现偏颇。根据民俗文化旅游开发依托的文化资源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因果与依存关系,一个民俗地区的旅游开发首先应是保护民俗文化、其次才是发展旅游经济。在没有保护好民俗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只能是“杀鸡取卵”、难以实现长期发展。因此,旅游开发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护、挖掘民俗文化资源,围绕着首要任务的次要且平行的任务才是转化民俗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获得经济利益。
依托某一旅游项目保护、传承、挖掘某一个或某些民俗文化事项,以旅游的六大要素形式呈现给游客,在保护、传承、挖掘、呈现独特文化的同时,可以自组织地实现文化价值向经济收益的顺势转化。现实中,在策划旅游开发项目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个项目能获得多高的经济收益、能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多大的带动作用,而不是以能否保护好一个或几个文化民俗事项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本末倒置的民俗旅游开发理念,导致了与民俗文化保护不和谐的现象及文化破坏大量出现并难以扼制。
民俗地区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关联性。一旦某个民俗地区的特色文化流失或消逝,其经济价值也会随之消减。因此,民俗文化保护是根本,无论是政府的政策、旅游开发项目、还是来自各方的力量,都应以民俗文化资源保护为核心,这样文化价值可持续转化为经济价值才有根本保障。
因此,以民俗文化保护为核心导向的地方政策指导方针的确立、旅游开发的角色定位与开发理念的重新审视,成为加强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统一关系的重要前提。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政策引导将旅游开发统一到文化保护的大系统内,协调文化保护与经济收益的矛盾性,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经营理念的创新提高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建立起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可以遏制民俗文化的流失与变迁速度。
参考文献:
[1]钟敬文,董晓萍.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96.(11):11-17.
[2]李援朝.中国民俗文化知识读本[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3.
[3]陈立明,曹晓燕.民俗文化[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1-2.
[4]徐赣丽.广西龙脊地区旅游开发中民俗文化的价值化[J].广西民族研究,2005,(2):201.
【关键词】哈萨克族;护生;法律知识;认知状况;对策
The Survey on Legal Knowledge Cognitive Status of Nursing Students of Kazakh and Countermeasure/Ren Feng-ying,Li Na,Yu Xiao-lan//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2,9(11):096-097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legal knowledge cognitive status of nursing students of Kazakh.Methods:The self-designed questionnaire of 40 nursing students Kazakh conducted a questionnaire survey.Results:Kazakh nursing students a general lack of knowledg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lusion:According to the survey results to develop appropriate training programs and organiz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of nursing students for the Kazakh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spects of Chi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training was imperative.
【Key words]Kazakh;Nursing students;Legal knowledge;Cognition;Measures
First-author’s address: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Urumqi 830063,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11.060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而目前护理人员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由此引发的医疗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1]。护理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潜在的法律问题较多,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在临床带教中,实习护生的法律意识对医疗护理安全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知识,极易在实习中发生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后果。为了解实习前哈萨克族学生在护理法规方面存在的误区、盲区以及对法律法规知识的需求,笔者所在医院护理部对2010年7月来院实习的40名哈萨克族护理专业护生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岗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后护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明显增强。现将方法介绍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哈萨克族护理专业学生40名,全部为女性,大专学历4名,中专学历36名,年龄18~25岁。
1.2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问卷由护理部设计,以选择题的形式,内容包括一般资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护理核心制度、护理文书书写方法等。调查时间为护生来院实习前,共发放问卷40份,回收40份,回收率100%。
2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有关法律法规问题、护生的法律身份、对护理行为进行明确规范的核心制度、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等、患者的权利等5个调查项目,结果平均正确率为50.7%,中专生与大专生没有明显区别,可见护生对法律知识与护理核心制度的知晓率低。见表1。
表1培训前40名哈萨克族护生掌握有关法律知识的情况
项目 掌握人数(名) 比例(%)
护生是否有权利为带教老师替班 15 38
一般情况下医生的口头医嘱能否执行 20 50
体温单与法律有关联吗 20 50
患者的隐私能否泄露 14 35
对医生下达的医嘱不清楚的情况下是否执行该医嘱 19 48
为已知姓名的患者取做治疗,需要再次核对该患者姓名吗 32 80
有向患者解释吸氧的注意事项吗 28 70
在没有取得执业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为患者进行侵入性操作 4 10
下班时间接班者未到,交班者应如何处理 33 83
患者有权利复印护理文书吗 17 43
3原因分析
3.1学校缺乏必要的培训护生对护理法律法规知识的认识不足,大多数护生认为医院规章制度只是用来管理的手段,不具备法律效率,没有意识到认真执行医院规章制度是维护医疗安全的重要前提[2]。
3.2对护生法律身份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实习中、后期,护生自认为护理操作已学会或熟练,没有经过老师同意擅自去执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3.3部分哈萨克族护生在校时未接受系统的汉语预科培训,汉语的语言表达和文字书写能力较差,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入。
4对策
4.1加强汉语言运用能力的培训对于哈萨克族学生来说汉语虽属第二语言,但学好汉语是他们今后与汉族患者沟通交流的基础,是接受法律知识的先决条件,因此提高汉语言运用能力是哈萨克族护生的当务之急。护理部在加强语言表达训练的同时,还重视培养哈萨克族护生的阅读能力,语言运用能力的提高,阅读训练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具有一定的阅读量,才能够积累丰富的语言材料,运用起来必然得心应手。
4.2医德医风培训在临床实习前护理部对护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理念,主要内容为院史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礼仪服务、沟通技巧,规范护理行为,教会护生走入临床如何处理好护患关系,提高自身修养。
4.3法律法规培训护理部讲述临床具体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知识维护护士的正当权益,防范差错事故,列举临床护士工作期间发生严重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案例,与护生共同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明确护生法律职责范围。
4.4护理文书书写培训让护生了解护理记录涉及的法律责任的基本涵义、特点及内容[3],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护理文书也是护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强调书写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对于弄虚作假、蓄意伪造护理记录的行为,同样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护生从实习开始就重视护理文书的正规书写[4-5]。
5效果
岗前培训结束后仍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观察培训效果。设计形式及内容与培训前相同。共发放问卷40份,回收40份,回收率100%。见表2。
6讨论
培训后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明显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调查结果的平均正确率为92%。因此要使护生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知识指导护理行为,就应该在岗前培训中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对于哈萨克族学生来说,学好汉语言是他们今后学习和掌握一切科学知识的基础。为此,在进行汉语教学时,要培养学生与患者沟通交流能力的训练,创造语言学习环境,提高哈萨克族护生汉语言运用能力。通过开展岗前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每位护生在工作中遇到纠纷时能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医院及个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敏贤.对实习护生进行护理相关法律知识宣教的效果评价[J].护理研究,2007,13(34):85-86.
[2] 陈瑞霞,韩娟,邵冬梅.实习前本科护生相关法律知识调查分析[J].护理学杂志,2007,10(7):17-18.
[3] 李良君,万东升.护理记录涉及法律责任探讨[J].中华护理杂志,2006,9(3):56-58.
[4] 孙甜甜,刘西常,张晓荣,等.加强护生实习前法律知识培训的实践与效果[J].护理管理杂志,2006,6(4):26-27.
关键词:射频消融术;并发症预防;护理
射频电流对心肌局部造成损伤非常有限,一般在直径约3~4mm范围及深度,不会影响周围正常心肌组织,患者术中无明显不适感,一般2~3d即可出院。据报道射频消融术对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根治率可达90%以上[1]。但术中、术后可能会发生一些难以预测的并发症,因此进行术前宣教、术中和术后做好护理十分重要。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2011年1月~2014年1月,我科收治的146例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其中男82例,女64例,年龄16~62岁,平均年龄45岁。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142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4例。146例患者均有心动过速反复发作史。
1.2方法
1.2.1 手术治疗方法 患者平卧于DSA操作床上,常规消毒铺巾,局部麻醉后,经左或右锁骨下静脉和左或右股静脉穿刺插入3根标测电极分别置于冠状窦,希氏束,左心室心尖,行心脏电生理检查,确定心动过速的类型,粗标靶点,再送入大头导管发放射频电流,消融左侧房室旁路时,大头导管经股动脉逆行置入;消融右侧房室旁路或改良房室结时,大头导管经股静脉置入。确定电极到位后,用20w-30w放电5~10s,如成功再放电30~60s。经重复电生理检查证实成功则撤除导管,压迫穿刺点止血并加压包扎。
1.2.2 护理方法
1.2.2.1术前心理护理 作为心脏介入性治疗技术,大多数患者在接受此项治疗时都有怀疑和恐惧心态。对此,我们根据患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其不同的心理素质,采取不同的方法解释,向患者详细介绍手术过程和并发症的情况,女性患者需要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解除其思想压力,以良好的心理状态接受此项手术。对有思想顾虑的患者一定要仔细解释、耐心解答,以免患者精神紧张影响休息,从而树立治疗信心,这对顺利完成治疗及减少并发症均具有重要意义。
1.2.2.2做好术前相关准备 ①身体准备:RFCA术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病史并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检,以检测主要脏器的功能,测定出凝血时间。对出凝血时间异常者术中慎用肝素,高血压患者术前尽可能使血压控制在理想范围。停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2]。②术前常规准备:术前常规做碘过敏试验,为减少院内感染,一般不备皮;同时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凝血四项、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介入室应准备好相关的抢救药物和仪器 如抗心律失常药、升压药、除颤仪、血压监测仪等。③术前训练:术前应训练患者床上平卧排便,以适应术后卧床排便,防止术后尿潴留及便秘。对手术时间较长的可考虑留置导尿,防止患者在术中因膀胱充盈烦躁不安而影响手术操作。④胃肠道准备:手术当天选择低脂、易消化、清淡食物,术前吃五成饱[3]。
1.2.2.3术中护理 协助患者平卧于治疗床上,连接好心电监护仪、心电生理记录仪、射频仪,建立静脉通路。在行射频消融术中,由于导管的刺激,可诱发各种心律失常,严重的可出现心肌穿孔,心包填塞,故术中应持续心电监护及血压监测,密切注意心率,心律,血压,呼吸,神志及面色变化,经常询问患者的自我感觉,告知患者术中可能出现的不适,以避免患者出现恐惧不安情绪。
1.2.2.4术后护理 ①生命体征监测:严密监测患者心率、心律、血压、呼吸及心电图变化;防止伤口出血、感染。②肢体护理:避免咳嗽、坐起等增加腹压的动作;腰部或颈部垫软枕或进行局部按摩;利用健侧肢体支撑整体移动缓解长时间卧床的不适感[4]。
1.3观察指标 观察治疗成功率和不良反应。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与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本组146例中143例1次消融成功,另3例复发再次消融成功。术中术后出现低血压1例,迷走神经反射1例,均经及时处理后缓解。
3讨论
RFCA已成为目前治疗快速心律失常的最有效方法,其出现的并发症常见为心律失常、低血压、迷走神经反射等。因此,做好充术前分准备,术中术后严密观察及护理,对并发症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是提高手术成功率,使患者顺利康复的关键。术后并发症的观察护理措施如下:
3.1心律失常或低血压 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变化,持续监测心电、血压、血氧饱和度的动态变化,前2 h,每30 min记录心率、心律、血压、血氧饱和度1次,平稳后每2h记录一次,持续监测24~48 h。若出现心律失常或低血压、患者感觉胸闷、气促、出冷汗、恶心呕吐等应立即报告医生,及早处理。本组中1例发生低血压,血压最低80/50 mmHg,为禁食时间过长,低血容量所致,经补液、进食后血压逐渐回升至正常。
3.2出血和感染 患者手术完毕拔除鞘管后,局部穿刺点应按压5~10min,若为股动脉伤口,按压时间宜延长20~30 min,按压穿刺点的力度要适宜,以局部不出血而能触及足背动脉搏动为宜,确认止血后无菌敷料覆盖加压包扎,砂袋压迫4~6 h;卧床休息24 h,注意观察穿刺点敷料是否干燥,有无渗血。同时密切观察体温变化、每6 h测体温一次,注意伤口有无红肿热痛,以监测有无术后穿刺点感染。本组无1例发生出血和感染发生。
3.3迷走神经反射 血管迷走神经反射是指外周大动脉受到刺激,通过神经反射将冲动传人血管运动中枢,应制交感神经和(或)兴奋副交感神经传出纤维,导致心率减慢和血管扩张,引起血压下降[5]。所以在拨管前应准备好抗心律失常及升压药,对心理特别紧张患者,局部可予1%利多卡因注射,以减轻疼痛。拔管时要密切观察血压及心率、心律变化,。本组中1例在拔除鞘管时,出现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0次/min,血压由(110~125)/(70~80)mmHg迅速下降至(78~85)/(45~55)mmHg,患者自觉恶心、胸闷、大汗淋漓,经立即静脉推注阿托品1 mg,静脉滴注升压药及快速补液后心率、血压很快恢复至正常,症状缓解。
综上所述,为有效提高射频消融术治疗心律失常患者的治疗有效率,需要做好心理护理及相关术前准备,术中、术后严密观察与护理,进而降低并发症发生率。
参考文献:
[1]赵艳华,刘学芹,刘茜.导管射频消融术治疗心律失常患者的护理[J].实用医学杂志,2007,24(10):1223.
[2]杨国英,何国平.射频消融治疗快速心律失常的护理[J].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2004,21(3):30.
[3]刘莹,韩雅玲,刘玉莹.心脏病介入治疗护理[M].第1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7.
为此,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环办”)向北京市政府进行了请示,市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5月25日提出了具体意见,指出“对于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北京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实施”。这一意见具体怎样理解和操作执行呢?
查处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拆除、强制执行四个环节。立案和调查取证环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则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限期拆除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及途径。作出限期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不,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中指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制度仅适用在行政诉讼阶段,不适用尚未处于行政诉讼阶段的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该意见还指出:“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强制执行权,不得放弃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一般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也不能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非诉的拆除决定。
“依法”中的“法”,应当是特指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设定了,才能做到依法强制执行。此外,这个“法”应当指的是实体法,因为只有实体法才能对具体的违法行为作出强制执行的规定。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中,除了《行政强制法》外,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法律。意见中提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实施,实际上是指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程序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措施,第六十八条则规定了“…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等措施”。《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也有相同规定,是对上位法进行了直接引用和重申。按照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引用《城乡规划法》的本意,就是对于经责令限期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拆除的,经过催告仍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北京市聚力治理非法小广告
本刊讯 日前,北京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本着“统筹协调,属地负责、突出重点、疏堵结合、深化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建立治理非法小广告长效机制,通过1—2年专项治理行动,实现全市范围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社会秩序、市容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摘要] 目的 探讨激励式护理干预对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患者心理状态及生活质量的影响。 方法 选择2012年1月~2013年1月在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的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患者110例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对照组采用常规专业护理,观察组在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常规专业护理的基础上,加用激励式护理干预措施。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评定两组患者的心理状态。应用生活质量量表(SF-36)观察两组患者的生活质量。 结果 干预1个月后,观察组患者SAS、SDS评分[(47.7±5.3)、(48.7±5.0)分]低于对照组[(54.2±6.2)、(52.4±5.6)分],差异均有高度统计学意义(均P < 0.01)。干预1个月后,观察组患者总体健康、生理功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活力、社会功能、情感职能、精神健康等生活质量评分[(78.56±3.76)、(79.46±3.95)、(78.38±3.72)、(76.95±3.53)、(77.57±4.18)、(75.54±4.86)、(79.26±4.92)、(78.32±4.28)分]均高于对照组[(74.15±4.11)、(75.20±4.10)、(73.90±4.37)、(73.24±3.45)、(74.05±4.15)、(72.18±4.23)、(74.64±4.36)、(73.88±3.94)分],差异均有高度统计学意义(均P < 0.01)。 结论 激励式护理干预措施能够激发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改善患者的心理状态,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关键词] 急性冠脉综合征;激励式护理干预;焦虑;抑郁;生活质量
[中图分类号] R541.4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11(b)-0132-04
The effect of the inspiring nursing intervention on the mental state and life quality of patients with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combined with anxiety-depression
CAI Jianli DAI Lixue
Department of Cardiovascular Medicine,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Huzhou City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Huzhou Teachers College, Zhejiang Province, Huzhou 313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the inspiring nursing intervention on the mental state and life quality of patients with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combined with anxiety-depression. Methods 110 patients with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and anxiety-depression who were admitted to cardiovascular medicine department of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Huzhou city from January 2012 to January 2013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he control group and observation group. 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the general professional nursing, and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given the inspiring nursing intervention based on the general professional nursing of disease with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and anxiety-depression. The mental state of patients in the two groups were evaluated by self rating anxiety scale (SAS) and self rating depressive scale (SDS). The life quality of patients in the two groups were evaluated by quality of life scale (SF-36). Results After one month of intervention, the scores of SAS and SDS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47.7±5.3), (48.7±5.0) point] were both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ose in control group [(54.2±6.2), (52.4±5.6) point], the difference were highly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all P < 0.01). After one month of intervention, the life quality score such as the scores of total health, physiologic function, physiological role, somatic pain, vigor, social function, emotional role and mental health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78.56±3.76), (79.46±3.95), (78.38±3.72), (76.95±3.53), (77.57±4.18), (75.54±4.86), (79.26±4.92) (78.32±4.28) point respectively] were all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ose in control group [(74.15±4.11), (75.20±4.10), (73.90±4.37), (73.24±3.45), (74.05±4.15), (72.18±4.23), (74.64±4.36), (73.88±3.94) point respectively], the difference were highly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all P < 0.01). Conclusion The inspiring nursing intervention can inspire the confidence of patients with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combined with anxiety-depression to overcome the disease, and can improve the mental state and life quality.
[Key words]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Inspiring nursing intervention; Anxiety; Depression; Life quality
[基金项目]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编号2012ZHB017)。
急性冠脉综合征是由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严重的器官病变,与心理因素有着密切的相关性[1]。急性冠脉综合征后并发焦虑抑郁情绪,为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有文献认为[2],对于此类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应引起临床医师重视,尽早给予相关干预措施。在本研究中,笔者对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我院”)就诊的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患者在常规专业护理的基础上,加用了激励式护理干预措施,结果取得了满意效果。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择2012年1月~2013年1月在我院心血管内科就诊的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患者110例为研究对象,年龄42~78岁,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纳入标准[3]:①符合1997年国际心脏病学会和协会及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冠心病诊断标准,且经冠状动脉造影确诊,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死;②焦虑抑郁患者;③有一定的理解和语言表达能力;④自愿参加研究者。排除标准[3]:①心功能NYHA分级Ⅳ级;②既往有精神疾病史或智能障碍者。观察组55例,男28例,女27例,平均年龄(59.6±7.5)岁。对照组55例,男29例,女26例,平均年龄(59.1±8.1)岁。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患者的常规专业护理。观察组:在常规专业护理的基础上,加用激励式护理干预措施,患者入院后即由护士详细询问患者病情,初步对患者性格、文化素养程度及焦虑抑郁等心理状态做出评估。①健康教育:针对性开展健康教育,使患者了解到一定的医学知识,使其对自身疾病有更好的认识,能够更好地配合治疗。②激励干预:对于患者的任何努力和进步都要给予肯定和鼓励,让患者感觉到自我价值的体现,增加患者面对困难与挑战的信心。同时,改善病区环境,经常与患者交流,减少其后顾之忧。③心理支持:让患者的1名以上亲属共同陪伴,帮助患者建立信心,针对患者焦虑、恐惧的特点进行心理疏导。运用语言技巧,发挥信息支持的作用,促使患者亲属关心鼓励他们,让其感受到家人的爱与温暖,消除其不良情绪。
1.3 观察指标
参考文献[4-5]制定标准:采用Zung撰述的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评定两组患者的心理状态。应用生活质量量表(SF-36)观察患者的生活质量,SF-36有36个条目,8个维度,包括总体健康、生理功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活力、社会功能、情感职能及精神健康,得分范围为0~100分,得分越高,说明患者的生活质量越好。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焦虑抑郁评分的比较
干预1个月后,观察组患者SAS、SDS评分分别为(47.7±5.3)、(48.7±5.0)分,低于对照组[(54.2±6.2)、(52.4±5.6)分],差异均有高度统计学意义(均P < 0.01)。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SAS、SDS评分的比较(分,x±s)
注:与同组干预前比较,*P < 0.01;SAS:焦虑自评量表;SDS:抑郁自评量表
2.2 两组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干预前后生活质量的比较
干预前,观察组患者总体健康、生理功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活力、社会功能、情感职能、精神健康等生活质量评分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干预1个月后,观察组患者总体健康、生理功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活力、社会功能、情感职能、精神健康等生活质量评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高度统计学意义(t = 5.871、5.549、5.789、5.574、4.432、3.868、5.212、5.660,P < 0.01)。见表2。
3 讨论
急性冠脉综合征作为危害生命的负性生活事件,对患者本身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生活负担,患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生理压力,长期的精神刺激可使患者神经系统功能紊乱,最终可能导致内脏器官功能障碍,出现躯体化症状、强迫症状,以及抑郁、敌对、焦虑等心理障碍[6]。吕云霞等[7]采用SAS和SDS对冠心病监护病房97例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进行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较正常人群更易发生抑郁焦虑状况,SDS标准分(50.96±11.45)分与SAS标准分(45.78±9.65)分高于国内正常人群;将患者的一般资料做相关性分析得出女性患者的抑郁症状患病率明显高于男性;老年(≥ 65岁)、经济状况差者焦虑及抑郁的患病率明显增高;文化程度低者,焦虑的发生率高。谢南姿等[8]对782例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的焦虑抑郁情绪进行了平均(8.0±5.8)个月的随访测评,应用综合性医院情绪测量表、贝克焦虑量表和贝克抑郁量表,分析患者焦虑抑郁情绪的变化,结果表明,与基线期相比,急性冠脉综合征后抑郁程度虽然呈现自然下降趋势,构成比例降低,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故仍需早发现,早治愈。
心内科救治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的治疗和护理质量决定了患者的预后,良好的护理能够保证医疗安全和救治的顺利进行[9]。激励是指持续激发人动机的心理过程,通过激励,使机体始终处于高度兴奋的状态中[10],激励式护理干预针对患者特定的生理和心理状况进行有效的宣教、指导及情感支持[11]。护理人员在整个治疗过程给予患者持续的生理、心理、体力支持,激发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使患者能更好地配合医护人员,从而缩短治疗过程、进而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12]。本研究中,笔者在对照组中采用常规专业护理方法;观察组在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常规专业护理的基础上,加用激励式护理干预措施。结果表明,观察组患者SAS、SDS评分的改善情况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1)。提示激励式护理干预能够改善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患者的心理状态。
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患者治疗的主要目标是降低病死率、致残率,改善生活质量。近年来,随着心血管疾病治疗技术的提高,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的病死率呈明显下降趋势,生活质量成为临床研究备受关注的结局变量[13],而整体护理对于改善患者的近期和远期预后均有显著的作用[14]。文献还认为,根据SAS、SDS对老年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进行抑郁和焦虑情绪评定,从而对负性情绪实施综合干预,可显著改善患者的负性情绪状态,促进患者康复,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15]。张登科等[16]采用综合心理干预的方式对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进行护理干预,结果表明,干预组1个月后,与常规治疗组比较,干预组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的SDS、SAS评分均显著降低,SAQ量表中各项分值均有显著增加,SCL-90量表中各项分值均显著降低,结论认为综合性心理干预不仅能够改善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的焦虑、抑郁情绪,还能明显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本研究结果表明,干预后,观察组患者的总体健康、生理功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活力、社会功能、情感职能、精神健康等生活质量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提示激励式护理干预措施能够激发急性冠脉综合征并发焦虑抑郁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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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护理工作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护理可以为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能为解除病人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护士准确、及时完善护理文书,审慎、细致、耐心的言行,周到、科学、严谨的护理服务,不仅是护理专业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还应是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真切体现。护理管理者及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既表现为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低劣,管理杂乱无章,同时还表现为医疗秩序混乱,医院不稳定因素增加,严重时还会波及社会。由此看来,没有护理工作的全面参与,医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没有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护理人员和高质量的护理工作成果。
1·2护理工作的实际意义,决定了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2·1确保病人权益的需要。病人到医院付费就医就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称作医疗服务合同[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他所接受的护理服务,主要靠护士的劳动去实现。护士的职责是,协助诊断,完成专业护理,正确执行治疗、预防并发症,密切观察及时抢救病人和保健指导[3]。医院对护理的各项活动都有明确的要求,如各级护士职责、各班职责、各种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抢救制度等),这些护理管理的要求,从法律的意义上看,既是保护接受服务者的权益的具体措施,又是对提供服务者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护士的言行,进一步认清护理管理中各种规定和操作规程的份量,主动将各种制度和职责当作法律意义中的义务去履行,从而确保护理质量,保障病人权益,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
1·2·2确保护士自身权益的需要。《宪法》第2章第37、38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17、120条规定:“公民的财产……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赔偿”。护士作为公民,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我们从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愈来愈多的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可以看到:一方面病人作为公民对自己的权益表示极大的关注,由过去的“私了”变为依靠法律裁决,甚至提出巨额赔偿,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少不正当的解决方式,即打骂、围攻扰乱工作秩序等,以致护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果护理管理者和护士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丰富的相关知识,可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在处理时也会从容不迫,有理有节,依靠法律来保护护士自身乃至医院的合法权益。
1·2·3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历时时间长,使当事人(病人及其家属、护士)身心受伤害,经济受损失,工作受影响;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干扰,全体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大;加重了医疗单位不应有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的社会声誉,继而严重影响经济效益;还可能阻碍医务人员对风险较大的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严重时,还可干扰社会治安。由此可见,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与社会经济两个效益是相辅相成的。
2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2·1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尤其是本领域的法律法规。医院要有领导分管普法工作,护理部应有专人负责,并设有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护理部要把普法工作与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分级分批组织护士长、护士学法,联系现实存在的典型案例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和评价,还可以开展法律知识竞赛。
2·2加大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防微杜渐。护理管理者应加深制度职责的理解,从法律角度审视日常工作,提出问题,找出对策。《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也对赔偿作了规定。护理活动的严谨性,决定了护士法律责任的严肃性,护士长是基层护理管理者,要让“事故源于马虎”的警钟长鸣。利用晨会、交接班及业务学习等机会评判护理工作的得失,透彻地设想某种不周可能带来的后果,注意媒介关于医疗事故的报道并引以为戒。对存在的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现象进行正确处理,如:当急诊留院观察病人执意离院,护士应让其知情晓以厉害,仍无效时应让病人留下“后果自负”之类的字据;作过敏试验的病人嘱其不能离开护士的视线,应静待观察;急危重病人就诊后应适时交待病情及预后并及时记录;病床的摆放要离窗户40~50cm方能防止意外[2];楼房窗户有栏杆并经常检修;护理管理者还应重视易引起差错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如:工作量大,危重病人多,工作环境差等,及时采取增加人员,合理排班分工,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予以改进。
【关键词】护理 法律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群所掌握应用,护士管理条例明确了护士的工作职责,然而相比之下有较多的护士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掌握法律知识相对浅薄,应用法律的能力相对较弱。近年来,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呈逐年上升,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护理的过程中有许多潜在的法律问题,值得在工作中注意,现浅谈如下:
1 关于护理记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涉及到护理记录“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规定,将护理记录确定为患者有权复印、复制的客观资料,即可作为护患双方举证的依据,结束了以往只有医生才有权书写病历的历史,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了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护理记录书写的如何不仅反映了护理质量的好坏,也是为医疗护理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提供有力的证据。由于受工作繁忙、护士的素质和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临床护理文件记录存在很多问题,如记录欠全面准确、记录缺乏真实性、记录不够及时、护理病历管理不规范、主观资料多、为了应付检新抄写或更改医疗护理文书,破坏了其原始性和真实性,与医生的记录不统一等。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护理记录是重要的书证,因此,我们全体护士应注重护理记录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完整地反映患者的情况,并应提升到一个法律的高度来认识。
2 关于执业资格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资格的人来承担。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以法律的手段保证了护理质量及公众的就医安全。护士执业资格是从事护士工作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对护士执业资格,执业权利、义务及资格的取得做了全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护士在法律上的定义。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是医疗、护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围绕的几个要点之一,应引起医疗机构及护理人员的足够重视。让护士明确自己的职责? 护士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不擅自处理,当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时,护士要密切观察,在第一时间告诉医生,并准确做好各项护理记录,配合医生做好抢救工作,否则,发生问题护士要承担责任。
3 关于知情同意
从法律角度讲,患者在医院所接受的主要治疗必须在患者或其家属全面了解情况,经过自身判断,自愿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护士条例》特别强调护士有充分的告知义务。在医疗实践中,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及手术前均有作知情同意签字,相比之下护理领域在这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需要广大护理人员转变观念,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一些侵袭性的治疗护理中做好书面知情同意签字,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特别注意:(1)知情同意决不是推脱责任,而是对患者负责任的严肃行为。(2)告知对象的主体首先是患者本人,只有在患者无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才能由其监护人签字。(3)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只能证明护士是否尽了告知义务。在急诊时患者病情紧急、变化快,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一对一”的护理很难实现。护士忙于一个重患者,可能对其他患者的病情变化不能及时发现,容易引发法律问题。极力抢救患者生命时,往往无意间忽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容易引起一系列矛盾。
4 护士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差
目前护理教育课程设置中缺乏法律知识,继续教育中也很少涉及。许多护士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不能以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不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要负法律责任。在现实中,护士面对护理纠纷缺乏证据意识,不知道什么是证据;该封存哪些资料,怎样封存;又怎么保管和启封,以致许多该胜诉的案件,由于无有力证据而败诉,护理教育者应有意识地为护士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文化层次;继续教育也应不断更新与护士相关的法律内容;医院应组织全体护士结合典型案例来学习,深层剖析,使护士不断进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懂得在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条文保护患者和自我保护,提高遵照法律程序处理护患矛盾的能力。
5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护理安全;安全隐患;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9)06-0173-02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医疗护理活动日趋复杂化,并且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日渐提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对护理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引发患者的不满或投诉,导致护患纠纷,给护理工作带来困扰。因此,如何在日常繁琐的工作中及时查找隐患,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是护理工作中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医院应最大限度地消除护理不安全因素,这是现代优质护理工作首先应做到的。
1 护理安全隐患的分析
1.1 护士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护士在校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在职工作中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又不够重视,同时缺乏继续教育的机会。在日常工作中,护士只重视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如:不注重患者的床头交接班制度,不保护患者的隐私等。一旦有事,也不会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管理,这些都将影响护士的执业安全。
1.2 护士自身综合素质偏低
由于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偏见及受到环境的影响,医院对护理工作的重视不够,投入较少,使护士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偏少,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导致护士应变能力差,护患之间沟通不良。另外由于在临床一线工作的护士大多是年轻护士,资历浅,临床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扎实,技术操作不娴熟,工作中理论不能联系实践,容易导致操作失误而发生护理差错。
1.3 护理人力资源的配置不合理
护理人力资源的缺乏,尤其是患者对护理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使护士超负荷从事繁重的工作。特别是夜间一人值班,使护理操作中许多环节质量无法控制,服务不到位,给患者带来不安全感。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体制是护理安全管理的核心)、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监控不力都是造成护理不安全的重要因素[2]。
1.4 护理记录不规范
临床护理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评估单、危重护理记录单、护理交班报告等。这些记录是全面反映患者整个救治过程的主要依据,在法律上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但有些护理人员对护理记录的及时性、严肃性、全面性、客观性及准确性不够重视,应付了事,涂改较多,甚至凭主观经验随意书写,为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1.5 患者的因素
患者由于对疾病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医院期望值过高,心里承受能力差,加上部分患者文化程度低,经济条件差,当出现治疗效果不明显或病情反复时,会不信任医护人员,表现出不合作,甚至拒绝治疗,导致患者人为的护理安全隐患。
2 加强安全管理的对策
护理人员必须认识到,护理安全防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们要时刻注意防范护理差错的发生。在护理工作中,我们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将护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2.1 重视法制教育,增强法律知识
护理人员必须学法、懂法、知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科内应每月组织一次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学习,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德规范》、《医院护理工作管理制度》等,让每个护士认识到违法的后果,加强责任感,维护患者和自己的权益。
2.2 教育培训,提高护士整体素质
护理人员要正确认识护理工作的重要性。临床实践证明,护士的专业素质与护理差错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是维护安全护理最重要的基础。因此,管理者要千方百计为护士提供各种学习的机会,并且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拓宽护士的知识面,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新知识。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在护理工作中遇到难点、疑点时才会学会观察、分析和判断。如:由于医生开医嘱时手误,将氯化钙10mL写成氯化钾10mL静注,而护士因理论知识低,盲目执行医嘱,就会引起医护耦合性差错[3]。所以,每一位护士都必须熟练掌握“三基”知识,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理论与技能的强化培训学习。另外,护士还要适当学习一些关于人文、心理、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与患者的沟通能力。
2.3 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
一名护士具有多重角色,除了工作角色以外,可能既是女儿,又是妻子,还是母亲。而在护理人员少、工作任务重时,护士就会超负荷的工作,长此以往将对护士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这也是构成医院不安全因素的重要方面[4]。因此,应重视护理人员的身心健康,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护士长对排班模式可以进行尝试性改革,根据护士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排班,动态安排人力资源,注重开发护士的潜能,以最少的人力投入提供最大的护理服务,从而节省人力、设备和时间。对工作负荷大的夜班,由1人改为2人,以减轻护士的身心压力,为护士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2.4 书写护理记录要规范
完整的病案资料是具有重要法律作用的文件。护理记录是对临床护理工作的一个连续性记录,是病史资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护理人员必须认真仔细地书写护理记录、交班报告等,做到准确、及时、实事求是,不得丢失和随意篡改。
2.5 言行举止谨慎,保持和谐关系
护理人员在患者面前,要有良好的形象,举止文明,要掌握与患者沟通的技巧,提高语言的艺术性。遇有患者出口不逊时,应宽容、忍让,避免与患者发生争执,随时进行换位思考。在工作中,护理人员应以同情、体贴、关心、尊重的态度与患者建立感情,给患者以希望,使患者感到可靠和信任,自愿接受和配合医疗护理工作。
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对护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抓好安全质量教育是降低护理安全隐患,提高护理质量的前提。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同时也是护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要运用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使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患者营造一个更安全、更能体现人文关怀的和谐医疗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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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法》颁布实施后,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加上很多关于医院的负面报道,使得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在就医过程中,这就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精通业务、高尚的职业道德及优质服务,而且要学法、懂法、守法。手术室工作的涉及面广,由于其技术性、服务性、复杂性都很强,工作节奏快,患者病情复杂,意外情况发生多,容易发生医疗纠纷[1]。面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如何应用有效手段保护医务工作者的权益,实现安全医疗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2]因此手术室护士应该强化法律知识、规范服务行为,遵守手术室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现将法律知识贯穿于手术室护理工作中去,从而保证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关键词】法律知识 手术室 安全管理
据有关资料统计,每所医院医疗纠纷都在成倍增长,医闹形势加剧,医疗护理纠纷这些令人烦恼的事情困扰着每一位医护人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进一步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工作难度,医患、护患之间关系紧张,尤其在我们手术室这么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1 手术室潜在的法律问题
1.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被忽视和隐私权有被侵犯的潜在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中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疑问,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尤其是在手术室紧急抢救患者生命时,往往无意间忽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且缺乏良好的沟通,造成患者及患者家属的不理解或误解。还有在工作中像妇产科手术患者,手术室护士由于治疗和手术的需要,常会了解某些患者的隐私,如生理缺陷、既往史、个人嗜好等,尤其是对器官切除的手术、未婚先孕的宫外孕等手术,有些护士往往忽视其患者的隐私保密性,无意间泄露患者的隐私,从而造成患者的仇恨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1.2 手术护理文书记录有关的潜在法律问题: 术中护理记录直接反映护理工作的内容、步骤、质量与效果,并为医疗提供第一手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等,医院不得拒绝”。病案资料作为医疗文书,手术护理记录已成为重要的原始资料,具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如果医方丢失病例资料或涂改、伪造、销毁病例资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患者入室时皮肤有受压表现、褥疮等,而我们护士并没有认真交接致护士评估不准确,护士没有记录;如患者在手术结束回病房时转运单所填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等等这些潜在的问题,为发生医疗纠纷、护理安全埋下了隐患。
1.3 护士护理操作不规范、不娴熟,工作忽视细节。手术室经常遇到重症患者、甚至是交通事故中成批伤员紧急手术抢救,护理人员为抢救患者的生命争分夺秒,有的会忽视操作的规范性;有的不娴熟,速度慢,影响抢救时间,从而也为发生医疗纠纷埋下隐患。还有就是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我们护士态度生硬、冷淡,对患者的疑问解释含糊其辞,操作技术不熟练,为患者静脉留置针穿了好几针等,造成患者的不信任及反感。护理工作中的小小不当,都能引起患者的不满及投诉。在工作中忽视细节,造成遗漏,一旦发生事故则后患无穷[3]
1.4 手术中护士不按规程做事,术中越职:手术室护士的“团结协作精神”有时也会造就医疗事故的隐患。如术中麻醉医师外出请巡回护士帮忙看患者,外科医生请护士拉钩、剪线,甚至帮忙接电话等行为,虽然看起来不是大事,但如果此时出现事故,追究起责任来,拿手术室的监控摄像一调一看,护士也难脱关系。有时有些护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却让其他人员承担,巡回护士离岗聚集聊天等等也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护士必须干自己的护理工作,护士只能干职责内的工作,不能越职。
1.5 与护理人员配置有关的潜在法律问题:在手术室一般手术情况下巡回护士是一对一,当急诊手术多、择期手术多的情况下,由于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有的护士还要同时巡回几台手术,这样可能就容易造成对病情观察的不及时,物品清点不清、管道脱落发现不及时、台上物品供应不到位等等,必将造成很大的不安全隐患。
1.6 术中执行医嘱存在的潜在法律问题:医嘱是护士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法律依据,依法具有法律效应。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可能因为医生的口误或护士的误听导致错误执行医嘱。在输血过程中未认真做好查对制度;由于误听,错打了贵重器材,造成病人的费用浪费等等,一点点的小漏洞、错误都可能成为日后侵权责任的隐患。给药差错是手术室最易出现的严重差错事故,一旦用错药或过量用药,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引起医疗事故的发生[4]。
2 对策
2.1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护理行为中法律意识:定期计划反复组织科室护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卫生规章制度,如《刑法》、《民法通则》,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条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熟读《护士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并让其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宝。定期将从报纸或身边关于手术室出现的医疗事故收集出来组织大家学习或展开讨论,做到吃别人一堑,长自己一智,防微杜渐。像在为病人行静脉穿刺置管时,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病人要静脉置管了,并向其解释手术室留置针为何要粗些、为何穿刺时要痛些,以解除由于操作时疼痛给患者带来的不理解;在为病人导尿时也要告知并注意遮盖患者的隐私部,不可过分、过早地暴露患者;如患者为乙肝患者或艾滋病患者不可在手术室到处泄露患者隐私。我们要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小心谨慎的、尽心尽责地为患者服务。一个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评估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分析护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不断找出新的安全隐患,识别现存的和潜在的护理法律风险问题,明确防范措施,进行风险安全管理。
2.2 护士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慎独精神及优质的服务态度是每一位护士必不可少的。对于每一位患者,都是我们的客人、我们的上帝,我们都必须积极、主动、热情,要善于沟通,对患者要尽职尽责,服务周到,优质服务也是现在医院护理体制新形势,亲切的问候、热情的服务、细心的观察、真诚的抚摸,都将拉近护患之间关系,缓和护患之间的矛盾。手术抢救时,要做到准确及时、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快捷稳妥。对患者情感要表示支持和理解,互相信任,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起良好的护患关系。对于病情又重衣服又脏又穷困的患者也不能表现出丝毫的蔑视和回避,加强手术室护士在危重患者的术前访谈。要做到亲切和蔼、举止端庄,给人以信任感,但同时一定要注意交流时的保护性语言,比如当患者或家属问到手术的危险性或手术所需的时间等问题时,不要拒绝回答,也不要把话说得太肯定,给自己留些空间。详细了解患者既往治疗资料,可对术中高危操作起到有效提示和防范。一句话,“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质护理”是我们新形势下的服务宗旨,我们要尽可能做到令患者满意、令家属满意、令社会满意,让优质护理贯穿于我们整个手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