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3 09:40:4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设计审查

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

(二)煤矿安全条件的论证充分,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

(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和设计资料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时,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煤矿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煤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设计要求,通过工程质量认证;

(二)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能够投入正常使用;

(四)矿长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操作资格证书;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收合格的,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2篇

一、奖励对象

本县乡镇煤矿40对资源整合与技术改造矿井中符合条件的矿井。

二、奖励标准

每对矿井奖励人民币40万元,其中:达到资源整合与技术改造试运转条件的,每对矿井先奖励人民币20万元;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每对矿井再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奖励条件

(一)试运转条件

矿井按照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并于年8月31日前经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预验收合格,矿井进入试运转。具体项目如下:

1.井巷工程。矿井完成井巷主体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巷道断面规格尺寸符合安全要求,采煤工作面形成全负压通风的正规采面,掘进工作面满足施工条件,采掘系统完善。

2.设备安装。矿井地面与井下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压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消防洒水系统、井上下通讯系统等系统所需设备安装到位,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各系统能正常运转。

3.“一通三防”。矿井通风系统满足初步设计要求,通风系统完整可靠。矿井通风设施设置合格,通风检测数据、测风测气记录报表及现场检查检测符合要求。防尘系统和防灭火系统完善。

4.土建工程。地面生产生活设施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建设,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建筑物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建立健全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防治水系统完善。

(二)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

矿井安全设施通过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验收,经现场审查合格、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于年12月31日前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具体须达到以下条件:

1.对照预验收中存在问题,矿井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

2.安全监控系统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并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与省、市实现联网。

3.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现场检测,编制检测报告,报省经贸委审查批复确认。

4.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水患调查工作,编制水患调查报告,并通过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评审确认。

5.环境保护设施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

6.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井在用设备、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检验合格,检测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7.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单位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按照《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巷道封闭档案资料,并报有关单位存档。

9.建立单项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相关记录资料,编制《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书》,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报告书。

10.安全设施按照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并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出具报告书。

11.报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资料,经煤监局现场审查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报送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经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3篇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4篇

项目于2006年5月开工建设,历时44个月完成了一期建设任务,完成一期总投资179407.01万元,一期年生产能力达4.0mt/a,一期工程建设有142个单位工程,形成项目档案2106卷,光盘档案271件,照片档案15册。2010年9月29日,梅花井煤矿项目档案一次顺利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专项验收。

煤矿建设尤其是井工型煤矿建设项目,不同于地面工程建设,都是在地下几百米深处作业,危险性大,设计变更多,自然条件复杂,受水文、地质、瓦斯、煤尘等影响大,专业性强,相对于其他建设项目来讲,煤矿工程建设具有高风险、投资大、规模大、工期长、单位工程多、参建单位多、人员结构复杂、没有矿建档案归档标准等特点,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给梅花井煤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挑战。梅花井煤矿筹建处在没有前人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面对困难迎难而上,大胆创新,结合煤矿建设工程实际,探索出一条较为成功的煤矿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方法,为国家在煤矿建设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优化项目档案管理组织形式,为煤矿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煤矿建设项目档案涉及各个部门和环节,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因此,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梅花井煤矿项目开工建设初期,就成立了项目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将煤矿办公室、计划部、动力部、工程部等形成项目档案的部门负责人全部纳入领导小组成员中,煤矿建设筹建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选派了一名懂工程专业的责任心强的人担当专职档案员。在与各参建方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将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挡等要求纳入了合同管理中,坚持项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了以建设单位为档案管理核心,以设计、施工单位为档案管理主体,以监理单位控制为手段的三级档案管理网络,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真正将项目档案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各单位、各部门、各领域,做到全员参与、全程管理。

部门、参建单位总动员,分工到位、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建设单位充分发挥档案管理核心地位作用,在项目建设开始,就制定了《梅花井煤矿工程资料管理规定》、《梅花井煤矿工程资料整理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案卷构成一般格式要求》、《梅花井煤矿工程资料档案分类大纲》、《梅花井煤矿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文件收集、整理、排序、字迹、装订、装具的标准和职责,并下发到各参建单位执行。施工单位采取逐级包干管理责任制,即对于总承包单位,所辖分包单位其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编目,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总承包单位审核、验收、签字,按照单位工程档案的系统性进行排列,再向建设方移交。监理单位针对矿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没有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标准的情况,通过与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参加过大型煤矿建设有丰富管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监理、施工等部门人员进行座谈、讨论、征求意见等形式和方法,结合自身在矿建资料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依据《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煤炭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案卷构成一般格式要求》等标准的要求,编制了《煤矿矿建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煤矿机电安装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这两个规程对监理方、施工方的项目资料收集的范围、格式、字号、电子格式、份数、签字等,特别是对矿建施工中形成的工程安全、功能检验、测量、水文地质、通风安全设施、设备试运行记录等文件材料的内容、格式作了详细、明确的要求,其中,《煤矿矿建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监理资料有三大项54条内容,施工资料有九大项217条内容;《煤矿机电安装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监理资料有三大项54条内容,施工资料有十三大项270条内容;这两个规程的编制在一定_程度上填补了国家在煤矿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领域资料收集范围的空白,为系统地收集、整理煤矿工程建设形成的文件材料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创新档案培训模式,强化档案人员实际操作能力

有了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有了煤矿建设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但档案管理方面的主体一各参建单位的资料员档案管理水平、资质等参差不齐,为了快速适应、进入项目档案管理的角色,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矿领导决定采取“集中培训――实践――再现场答疑、点评”的档案管理培训模式,即工程项目一开工,矿领导就组织建设方及所有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档案员、资料员等相关人员,请其业务主管部门――神华宁煤集团和自治区档案局专家进行授课,结合煤矿建设工程实际,着重讲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案卷构成一般格式要求》、会计、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参建单位将项目资料整理一个阶段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把已整理好的资料带来,请档案专家到现场进行检查、点评,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地解答。待工程建设进入收尾阶段,建设单位再请档案专家进行把关预验。经过这种快速、实际、有效的学习,大大提高了档案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使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的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

强化项目档案过程监管机制,从源头把好收集关,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齐全

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控制的重点之一,对项目管理起着支撑和保障作用,煤矿建设是高危行业,其矿建前期的论证阶段不同于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部门多,有规划、国土资源、消防、安全评价、水利、征地移民、地震、卫生、地质勘查、测绘等,论证时间长,其形成的文件材料多,为了便于管控项目前期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项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梅花井煤矿计划部负责项目前期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动力部负责设备的采购和开箱验收整理工作,工程部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工程管理工作,并将项目档案管理纳人到部门的工作岗位考核中,实行奖罚制度,三级巡回检查和考核制度。一是每月、每旬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计划部、工程部、动力部、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对项目档案形成的参建单位及责任部门进行检查和考核。二是监理方对土建和安装工程实行周检,对矿建工程实行旬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项目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对项目档案整理存在问题的参建单位在工地例会和旬检通报会上进行通报,下发会议纪要给各个参建单位,并要求限期整改,由监理方再组织专人进行复查,整改完后,由监理人员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如项目档案整理不合格,监理方拒绝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在项目档案整理合格后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三是每个季度由神华宁煤集团相关部门再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人员共同对工程质量和档案整理进行检查,真正将项目档案管理与工程管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与此同时,对项目档案整理的质量还采取三级审核的控制措施,即监理单位首先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整理质量进行审核、签字,然后交建设方工程部审核土建、矿建工程形成的档案整理的质量;动力部审核设备安装形成的档案整理质量,最后交档案部门进行全面审定后,再正式接收进入档案室。

建立了档案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保障机制

梅花井煤矿一期建设中,矿领导充分考虑了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今后借阅利用工作,在办公楼的一楼专门设置了80多平方米的档案专用库房,实现库房、查阅室、档案人员办公室三分开,一楼设置安装了监控,投入十几万元配备了豪华型密集架、防磁柜、吸尘器、加湿机、温湿度计、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等设施设备,满足了档案工作的需要和安全保管目的,为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和支持。

第5篇

关键词:高突矿井;安全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矿井煤巷深度不断加大,矿山压力也不断加大,尤其是动压对煤巷的影响,给整个采煤掘进工作增加了难度,如巷道结构稳定问题、掉顶现象的发生,加之地质条件的变化使得矿井煤巷作业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断加快采掘速度,本文从技术及管理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安全措施。

一、高突矿井建设进度管理

1、科学优化矿井设计

高突矿井建设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牵涉多方面的综合性建设项目。在矿井设计之初,应对工程可能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加以综合考虑。在建设过程中,设计、建设、监理和施工各方要紧密配合,互相协调,依照现场实际,不断科学优化设计。具体设计中要综合考虑井筒掘进、支护方法、瓦斯抽采和通风设计等方面。同时,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企业特点、生产要求,以及矿井水文、地质、采掘工艺等实际情况完善矿井设计。

2、合理制定建设工期

建设工程工期计划的目的在于确定项目的总工期,以及各个层次项目单元的持续、开始和结束时间。工期计划是建设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其他计划的基础,因此做好工期计划意义重大。对于矿井建设网络计划方法要确定好井巷施工的关键线路,同时还要结合当下业内的新工艺新技术、合同变更、不可抗力事件、计划失误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二、高突矿井建设质量管理

1、严格规范项目设计和工序管理

高突矿井建设应遵守“依序进行,先探后掘”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设计、工序、质量、试运转”四道程序,务必保证每道流程都做到科学、规范。同时,应按照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篇设计进行项目施工。具体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开展,在进入二期建设工程前务必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已安装完毕;井底车场、主变电所、主排水仓及设备安装等尚未完成单位工程的严禁进行主体大巷施工;在三期工程动工前,务必保证供电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永久排水系统等已按要求建成运行。此外,还要严格控制建设矿井非建设人员入井人数。

2、严格规范项目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要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指导方针贯穿于建设全过程。要不断规范并完善项目质量监督与注册工程,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科学管理,合理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有效机制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此外,不断规范工程质量动态巡查监督机制,加强工程现场质量巡查力度,重点管控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大宗工程材料。不断提高工程质量认证水平,努力消灭矿井项目建设质量检查与监督的死角和盲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3、严格规范试运转管理

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是建设矿井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方案确定的具体要求实施联合试运转,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或者联合试运转方案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不得凭借试运转名义进行实质性的开采生产,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不得在联合试运转划定的范围之外进行生产作业。

4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要不断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建设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和技术管理,在合同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监理责任,严格依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质量规定,把好建设现场质量监督关。

三、高突矿井技术管理

1、切实加强“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逐步构建工程施工中的“一通三防”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科学管理,改造和完善尚不完备的通风抽采系统,科学使用通风抽采设施,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同时积极督促矿井建设相关单位加大“一通三防”措施的资金投入,在建设全过程中配齐通风、防尘和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认真考核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2、不断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术管理

高突矿井建设的技术管理,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通过不断改进施工工艺,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实现技术兴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现场实际,提前做好可行性调研和相关论证工作,对可以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因为一部分新技术的应用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此外,还应注意新环境下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的适用性和耐久性,避免其变成不利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3、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体系

矿井建设作业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导致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加强矿井建设技术管理尤为重要。矿井建设技术管理应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建设各方要在建设全过程中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将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的调动起来,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去,有效保证矿井生产建设安全。

四、高突矿井建设安全管理

1、积极培育安全建设理念

良好的安全理念是高突矿井开展生产建设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矿井建设安全管理,首先要狠抓观念转变。要牢牢树立“经济效益与安全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观念,要将不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安全生产建设规范的思想彻底摒弃,转变以生产任务为主导的固有观念,要从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安全。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坚持煤矿企业的持续进步和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发展的理念统领全局,运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实践工作。

2、积极营造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氛围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初衷,就是要在企业的全方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持久、强大的安全文化氛围,从而不断推促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社会整体安全意识、企业生产力水平、劳动者素质和文化背景等方面共同构成了企业安全文化的基础。因此,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党委、工会等各类组织,以及网络电视、报刊杂志和平面板报等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企业内部努力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不断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理念,有效推进矿井安全文化建设。

3、不断加强安全执行力建设

要推进高突矿井安全建设,就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改善客观安全条件,切实加强和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坚持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坚决纠正漠视安全、松弛管理的错误倾向,切实保障矿井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建设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

结束语

强化矿井建设项目管理,就是强化煤矿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在当前科技兴煤、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新形势下,矿井建设项目管理必须牢牢把握安全为先的思想理念,综合多方面项目管理手段,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建设质量,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刘松岳,张永全.高瓦斯突出矿井炮采工作面的安全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1,(36).

第6篇

【关键词】煤矿矿建;现场施工;管理

1 确立现场施工“杜邦”理念,确保施工安全

(1)所有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从领导到工人,都要有这样的信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防止、控制事故的发生。

(2)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安全管理部门不管有多强,人员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深入到每个角落,每个地方,24小时监督,所有安全必须是从高层到各级管理层到每位员工自身的责任,安全部门从技术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就是直接负责制,是员工对各自范围安全负责,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理念。

(3)所有的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在生产安全过程中所有的隐患都要有计划,有投入、有计划的治理、控制。

(4)安全是员工合同的必要条件。在员工与公司的合同中明确写着,只要违反操作规程,随时可以被解雇。

(5)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让员工安全,要求员工安全操作,就要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要想尽可能的办法,对所有操作进行培训。

(6)各级主管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这个检查是正面的、鼓励性的,以收集数据、了解信息,然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主的。

(7)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更正。

(8)工作外的安全与工作内的安全同样重要。

(9)员工的直接参与是关键。没有员工的参与,安全是空想,因为安全是每名员工的事,没有员工的参与,公司的安全就不能落到实处。

2 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实施规范管理

矿井建设必须坚持依序进行,严格执行“设计、工序、质量、试运转”四道程序,并且保证每道程序都做到规范管理。

2.1 规范设计管理

煤矿建设必须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各专篇设计进行施工。煤矿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变更设计,包括:按照国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的;原批复的设计中“六大系统”内容不完善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的,必须停工整顿,完成设计变更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恢复建设。

2.2 规范工序管理

矿井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底车场、主变电所、主排水仓及设备安装未完成的不得进行大巷施工;三期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矿井进入煤巷前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建设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中小型矿井不得超过60人。

2.3 规范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是项目管理的永恒主题。要切实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穿于建设全过程。要规范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履行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完善工程质量动态巡查监督机制,提高工程日常监督的频率,加大对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监督检点单位工程、隐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大宗工程材料。要提高工程质量认证水平,变事后检查认证为超前监督和过程监管,消灭煤炭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盲区和死角,全面提高单位、单项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优良品率,争创优质精品工程。

2.4 规范试运转管理

建设矿井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批复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联合试运转,不得以试运转名义进行实质性生产,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严禁在联合试运转确定的范围以外进行采掘作业。凡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或联合试运转方案未经审批,建设矿井进入采煤工作面生产的,视为边建设边生产,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第446号令)进行处罚。

3 严格执行有关规章,避免违章行为发生

3.1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组织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和煤矿行业政策规定,严格履行项目开复工程序,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复工,严禁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建设。

3.2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和无资质、挂靠资质、超越资质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3.3 严禁使用未备案登记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项目中标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及时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其备案资料,掌握各单位基本情况,严禁未经备案登记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工程。

3.4 严禁地质条件和开采环境发生变化,未变更初步设计和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矿井施工过程中,会遇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矿井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矿井水涌出量等条件会发生许多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施工设计和安全措施已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必须及时变更。

4 结语

自2011年末以来,煤炭行业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寒冬,煤炭企业利润大幅下降甚至亏损。在这一背景下,细化管理、强调生产的安全显得更加重要。强化煤矿矿建工程的施工与管理,即是强化煤矿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7篇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关键环节

据权威数据统计,我国因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每年经济损失超过了10亿元。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非煤矿山企业的深入的发展,这对我国矿业资源的开发也起到了消极的作用,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拒绝安全生产故障的出现。

1 设计管理环节

非煤矿山采选工程、公共辅助设施的设计社是保证非煤矿山能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性环节。做好上述设计工作,工作人员才能够以此为依据进行选址,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论证工作。非煤矿山的设计工作是否达到优良的程度,直接关系到采矿工程是否达到了科学合理的状态。如果能够切实保证设计方案优良,则就能够从根本上杜绝非煤矿工程出现安全问题,从这一点就可以知道,设计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起着引领的作用。设计环节,设计者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1.1 测绘与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山基础建设项目是否合理,与地形测绘是否准确直接相关,为此,设计者必须要掌握地形的精准坐标,预先收集各种测绘材料,以此保证矿山设计顺利进行。设计期间,设计单位就需要对非煤矿山工程做好安全预评价工作,这既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是采矿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非煤矿山企业原本就是属于高危行业,矿山开发期间,各种各样危险因素都会对矿山开采产生干扰,对其开采矿预先作出安全评价,利于开采人员预先了解各种文献因素,就可以预先制定安全防护对策,这对矿山工程的科学合理是一种重要保障。安全预评价机构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既要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又要有能力承担相应的后果。

1.2 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且业绩突出

设计单位只有拥有设计资质,才能够从事非煤矿山的设计工作,这一点非煤矿山企业绝对不能退让,定要严防“资质借用”情况的出现。资质达到法定要求之后,非煤矿山企业需要选择高等资质、声誉优良的设计单位,尤其是一些重要、重要的非煤矿山工程更需要选择资质相符合的设计单位。企业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设计单位,主要把好设计单位关,才能够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

1.3 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并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我国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必须进行审核。此项审核工作也是有效避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安全设施设计审核,能够有效的避免企业一切以利益为重,以矿石为重,从而忽视了设计方案本身的科学合理性。

2 施工队伍管理环节

2.1 把握好施工资质准人

施工队伍的资质等级是在审查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数量及历史业绩的基础上核定的,矿山施工总承包资质按不同等级规定了所能从事的工程范围,在工程外包中一定要保证施工队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对重大、重要工程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实行招投标准人,从源头上把握施工队伍的合法、合格。

2.2 签署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作业单位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业主方要肩负起统一协调管理责任。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义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做好事故预防。同时,业主方可依据协议,对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事故应急救援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从而避免和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

2.3 对施工队伍进行有效质量监督

对施工队伍虽然实行了资质准入制度,但如果对其后续施工不进行监督管理,可能会出现人员配备不到位、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及施工组织混乱的现象,极有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所以对施工队伍的后续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一是必须按招投标时的承诺及施工合同要求,监督施工方将所需人员特别是技术骨干及机械设备配备到位,以保证施工力量和技术质量;二是对重大、重要工程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以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工程安全隐患。

2.4 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不同的要求(标准)按阶段逐层次验收,验收中施工方和监理方必有不同阶段的完善的竣工报告和监理报告,要将施工质量造成的安全隐患消灭在工程竣工以前。验收中对一些重要的矿山建设工程及安全设施,比如:井简、开拓平巷、斜井、及露天矿山的边坡角、平台、台阶高度、进出沟等的位置要对照施工图,利用精密测绘测量仪器进行检测、校核,力求保证施工图与设计一致,至少应保证在相应测量标准(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并提供相应的测绘数据报告。

3 完善“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理顺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

我国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已表达得非常清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各岗位负责人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应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

3.2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一岗双责”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整个矿山的安全目标分解到每个领导、每个层次的负责人、直至每个员工,将各自责任以责任书的形式签字认可,让每一个员工都清楚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所在。

3.3 安全生产中的好坏及时给予奖惩

矿山企业应根据自己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制定出目标责任制履行的奖惩办法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奖惩办法,并且奖惩要有一定的力度,让获奖的员工更有工作激情,让受罚的员工感到“心疼”。依据《奖惩办法》,对安全生产中的好、坏给予公开、公平、公证的及时奖惩,对每年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认真考核,并兑现奖惩,从而提高各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当,都会导致安全问题的发生,为此,有关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好设计关、做好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等。

参考文献

[1]王涛.沁阳市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J].资源导刊,2011(1).

[2]赫志明.浅谈非煤矿山安全管理[J].今日科苑,2008(6).

[3]勾红英,罗智文,袁东.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内江科技,2010(2).

第8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解决策略

一、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快速前进,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前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加以研究和解决,以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顺利发展。本文主要对当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策略进行了探讨,以供同仁参考。

二、当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够重视。可行性研究是研究项目是否合理可行,在实施前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及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由此考察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实施上的可能性、风险性;同时为银行贷款以及合作签约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然而,目前我国的许多投资项目都不够重视项目可行性研究方面的工作,项目匆匆上马,盲目投资,这不仅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也为后来的工程事故埋下了祸根。

(2)成本核算不合理使成本管理难于控制。成本核算是做好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成本管理应遵循“量价分离、成本细分、对比控制”的原则,然而大部分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往往不按照基本原则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的划分和预算,仅仅是凭借过去经验进行预算和估算,使预算定额缺乏合理性和准确性。部分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仅流于形式,成本核算仅是项目经理做到心中有数,而引起工程成本核算指标失真,导致成本管理难于控制。

(3)质量控制不严。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然存在这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不足,有一些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事故仍然频频被媒体曝光,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和处理,在许许多多的建设工程中依然屡见不鲜。目前建材市场的产品质量优劣不齐,“三无产品”依然在充斥着市场,而部分承包商依然抱着“偷工减料”的态度来谋取更大的利润。

(4)安全意识比较低。据数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造成的伤亡人数在各大行业中排进第三,仅次于交通事故和煤矿业,建设工程中的重大安全事故也是频频的在发生,并没有得到更好、更有效的解决,上至企业的老板,下至工地的农民工,往往都忽视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这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安全意识淡薄。

三、解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问题的对策探讨

(1)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普遍重视不够的现状,必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国家和行业部门应学习国外经验,对以往的规定进行清理,指定新的有关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的规定,使得可行性研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基本要求是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与国际工程咨询业的要求接轨,并根据本行业部门的特点尽量细化有关条款。企业在项目上马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从技术、经济、社会、人文、生态等各个角度,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和经济评价,真正把可行性研究与建设期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同时纳入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确保项目建成后不产生或少产生负面效应,以使各工程项目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合理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事先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的进度计划。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时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使进度计划尽量符合变化后的实施条件。在了解和熟悉图纸基础上,根据合同要求编好工程进度计划。为了搞好土建与安装的配合,在编制进度计划时要请安装人员一起参加。根据进度计划配置人数、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使投入的人力、设备、周转材料确保工程进度。编制各个阶段的进度计划。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须实行分段控制,根据总进度计划制订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用旬计划保月计划,用月计划保总计划,制订计划时一定要留下余地。

(3)抓好项目成本控制。项目成本控制就是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范围之内,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控制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掌握和分析盈亏状况,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经理和预算员要参与投标书的编制。项目中标后,具体落实到项目部去完成。项目经理与预算员对标书确定的造价和工期最有发言权。

(4)明确工程质量控制。明确工程质量目标,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公司确定的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而且要使企业质量验收标准高于国家验收标准。①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②抓好关键部位施工。例如地下室、一层、顶层、屋面、卫生间以及楼梯走道都是关键部位,越是人们不常去的地方或者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既是施工的难点,又是检查的重点,更应引起项目部的高度重视;③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④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施工企业对施工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班组自检,项目部抽检,监理验收,实行“三检”制度,其目的在于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5)建立安全责任制,抓好安全控制。建立安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都要订立安全责任书,发生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和班组都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确保安全设施投资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能省,特别是企业改制以后,安全设施投入更不能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比你安全投入的费用大得多,而且,造成的影响很大。

(6)积极推行监理制度。当前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理单位作为职业化的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履行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进行专业化监督管理,有效弥补建设单位人员、知识结构上的不足,从而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7)进行绩效评价。工程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进行评价,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作用。绩效评价应该是综合的、全面的、明晰的、量化的,而不应该以单一目标为评价原则。过分追求质量而不顾工期和成本,为追求工期而不顾质量和成本,这些都是片面的评价原则。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在符合合同目标的前提下,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而绩效评价必须从这一原则出发。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全方位、系统化的综合管理,需要将施工项目的各项质量控制因素进行协调、组织和配合,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这样才能确保施工项目顺利、有序的开展。同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成功管理有利于控制整体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缩短施工工期,以及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朱兴潮.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相关问题[J].建材与装饰:上旬, 2011, (1): 60-61.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应当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缴纳许可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吊销。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煤炭生产的;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

(三)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擅自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