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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
这意味着新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将是一种通过市场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整的间接宏观管理体制,即政府通过改变税率、利率、汇率、价格和工资等经济变量,调节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影响各个经济主体的决策和活动企业的整个经济过程都与市场活动相联系,无论是生产经营决策还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等目标确定,都要以市场价格和利率信号为依据,以市场利润为经营目标,并且以市场利润的实现程度为收人分配的体据。人们的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以及消费活动也都离不开市场,都要在市场机制的直接作用下进行在市场经济中,各种所有制、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作为具有各自不同利益和权利主体的企业、组织和公民,同时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所有的利益单位都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经济活动,价格的升降、供给和需求的变化直接影响梅个利益单位的利益,人们必然随时随地根据市场的变化来调节自己的生产、销售或购买因此,作为协调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要树立公正的、权威的法律职能,就必须同时反映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处在发育阶段,一方面商品经济发展比较快,另一方面管理市场的行政法规不完善不具体,给不法分子和以权谋私者以可乘之机,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诸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哄抬物价、垄断等一系列直接扰乱市场秩序的混乱现象,这种现象使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需强有力的行政法手段来调整他们各自相互间的利益,保证市场主体独立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通过一系列市场管理法规、明确统一的市场行为规范,将市场逐步纳人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反倾销反垄断,制裁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统一的现代化市场的形成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竞争法、实行竞争政策的国家,对于欧洲各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它限制不正当竟争,保证公平的效率竞争,既维护消费者利益,也维护企业集团的利益。同时该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权限、任务和机构设置。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竞争法与竟争政策的实施与监察既有分工.又有相互交叉配合,形成一种竞争性协调合作关系,同时对违法者追究责任。这些措施对于落实行政法规是十分有效的,值得我们借鉴。
建国以来.我国国家机关长期直接向企业下达详细而具体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其管理范围貌似广泛,实际上并末能讨企业实行灵活而有效的告理而在市场经济中,只要充分利用市场,对市场机制施加影响,变动市场环境,就能影响到组成市场活动总体的各个企业的市场活动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较为广泛,整个机制也较为完善在计划圣济体制下,国家同时执行行政节理与经济骨理双重职能,过分强调用行玫手段竹理经济,使各级行政机构普遍缺乏灵活性,因而降低了宏观决策效率,决策失误增多。同时,企业作为倒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必要的自主权。社会物质利益原则的否定,“大锅饭”的盛行也使得经济运行只能依靠外部的行政力量去推动,而整个国民经济失去了内在的动力。企业在“条条块块”的狭隘圈子里几乎不可能通过市场迅速获得经济信息,而只能听命于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指令、国家尽骨也曾制定了工业、农业、贸易、物资、税务、物价、金融等各方面的行政法规,但实际上都是行政命令起作用,行政法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进入八十年代,我国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行政法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被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各种各样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规相继制定出来,并且发挥了很大作用如海关、医药、卫生、文教、劳动、一商、公安和司法等行政法规,都是国家通过行政指导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通过货币政策、财经政策、产业政策和汇率变动等进行宏观经济调节,使我国经济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通过行政预测,汇集传播经济信息,引导企业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通过建立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因市场竟争而淘汰的失业人员的生活出路;通过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及其他行政管理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也有了更多的调竹功能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带有自发性、盲目性等弱点,为避免经济发展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经济波动,保障正常运行,必须对市场加强宏观调扮,行政法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调节器之一:、以往有许多经济关系用民法、商法等法律规范无法调整,而有了行政法,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比如,在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必然会随着竟争的出现而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行政法授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检察监督权、强制权和处罚权,同时行政法又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设定了监督制度,保证行政权力机关以公正的身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制裁,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保证制裁内容的实现,这就是行政法的调节功能。
行政法的民主化是指要以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去构造我国行政法体系,例如不仅授权行政主体以行政权力,而且要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各种干扰和阻碍市场休制形成的行为大量存在。在计划体制下,各级政府部门习惯于对企业指手划脚,发号施令,在建立市场经济休制之初,企业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各种非法干预,这些非法干预的存在,必然会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削弱它们在市场竞争中的力量,这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不利的。不仅要保证和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而且也要防止滥用职权和独断专行的滋生。企业在商品经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最怕被无端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其停产停业,或查封、扣押财产。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将使受罚企业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不法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必须及时澄清和补救,这些方面我国的行政法很小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需及时完善我国的行政法,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之一。
行政法的科学化是指行政法必须充分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并将客观规律法律化一行政法的科学性要求以市场机制为客观对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廉洁的、高素质的行政组织指挥系统;通过行政机关与经济组织关系,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指导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行政机关与组织、公民的关系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早期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之争
18世纪中期,以斯密为主的古典经济流派提出了“守夜政府论”。“守夜政府论”崇尚市场自由竞争,所谓守夜政府,是一种形象比喻,是指政府不参与和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它有三层涵义:一是政府是履行国家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政府除了赋税外不存在其他经济职能,因此政府没有必要干预市场,不应当介入经济活动过程。因为经济过程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它会自发地形成“自然秩序”。政府只要像一个“看门人”、“守夜者”一样。不让“外人”进来破坏这种“自然秩序”就可以了;二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只能充当“监护人”,其目的在于保证它的监护对象的权益不受侵犯,不被他人无偿剥夺;三是政府如果人为地干预或参与经济活动,就会破坏“自然秩序”,剥夺公民的自由,导致经济的衰退。
19世纪初,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李斯特认为,在各国、各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实行自由贸易只对先进国家有利。而关税保护是当时德国这样的落后国家可采取的提高其自身力量的最有效的手段,他强调经济学的国别性和民族性,从时代和国别的需要出发,论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此后,20世纪以英国剑桥学派重要人物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派从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的角度研究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合理性,并对市场经济的优缺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国家干预的问题。
(二)凯恩斯主义的兴起与发展
1936年凯恩斯(J・M・Keynes)《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对传统自由放任的学说提出了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挑战,开始了一场旨在用国家干预思潮改变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凯恩斯革命”。凯恩斯第一次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资源的充分利用问题。他认为,传统经济理论以“萨伊定律”为前提,假设资本主义经济能自行调节、实现充分就业是完全错误的。他指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情况是经济活动的不稳定性,充分就业只是一种特例。而典型的情况是就业水平低于充分就业水平,其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这种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不均衡是自由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矛盾。他提出了全新的国家干预的主张,在凯恩斯看来,国家不再仅仅是“守夜人”,而是积极的干预者,并且是从维护宏观经济均衡与稳定的意义上,去弥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不足之处。
(三)后期有关政府与市场关系曲理论
西方各国从二战后长期推行凯恩斯主义政策,结果出现凯恩斯主义难以解释的“滞胀”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凯恩斯面临新的挑战。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有了新的理论诠释。主要有斯蒂格利茨的“市场和政府折中论”,他认为,一方面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交易费用优势;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行为同样有一定弊端。另外,还有克鲁格曼的关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政府干预的需求理论,他用凯恩斯主义的方法分析现实的新问题,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观点和新思路。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市场和政府的混合互补理论则将政府的职能划分了“小职能”、“中型职能”和“积极职能”三种。青木昌彦等从东亚经济发展出发提出了“市场增进论”,克鲁格的“经济政策动态理论”揭示了不同阶段政府干预程度动态变化的特点。
二、现有研究的缺陷分析
以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脱离具体的条件,单纯分析政府与市场两种机制的各自特点与功能,由此来确立它们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及相互关系的模式。这是一种静态研究。政府与市场当然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调节机制,但它们都是为适应生产力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存在的。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不同的生产方式,会形成不同的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离开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离开生产方式的变化,无法说清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回到马克思的理论框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来,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背景下研究,研究中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中各种内外部条件的变化。研究由这些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市场关系、市场机制的变动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府角色,探索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探索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的道路与特色。
苏南模式、温州模式以及珠三角“四小虎”发展的不同模式,说明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多样性。这些关系建立在各地不同的初始条件――原有的生产力状况(工业化程度),企业的规模、基础与结构,地理与资源条件等,和不同的外部发展条件(如与外部市场的联系)的基础上。尽管它们各有自己的特色,但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当地的经济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随着各地企业发展的成熟,随着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的趋同。它们所遇到的发展矛盾趋于一致,从而令各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模式亦呈现出走向相同的趋势。
三、重新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动态演化的视角
本文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种互动共生的关系:政府应市场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又给市场和经济发展以影响。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结构对政府服务提出不同的需求,而政府提供的不同服务,又会对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市场结构产生不同的影响。能够恰当地表达这一思想的理论分析模式。是动态演化模式。
生态学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产者、消费者和还原者相互生成,共同构成生物群落;这些生物群落同它们赖以生存的物理环境进行着永不止息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只要这种循环和流动保持着动态平衡,生态系统便得以存在和发展下去。
人类社会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同自然界之间不断地交换物质和能量,维持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遵循着自然生态系统演化的一般规律。在人类社会这个子系统中,每一个人都是活动着的生物体,他们在同自然界交换物质和能量的过程中,即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彼此相互交往,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动态平衡关系。
政府同市场的关系,实质上是政府同企业和居民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生产主体(企业)和消费主体(居民)都有确定自己行动的自,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何时生产,消费什么、怎样消费、何时消费等等,都是由它们自己决定的。它们通过互相交换商品、劳动和服务发生联系,从而相互形成了市场。市场交换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政府也是市场中的活动主体,不过是个不同于企业和居民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特殊主体而已。
政府的产生源自于社会共同活动的需要。市场交换起初完全出于自发的生产和分工的需要。分工需要交换,交换又促进了分工。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生产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的常态。分工和交换的深化形成了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参与者之间相互承诺和自愿遵守的秩序;后来
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为了不至于让新加入者或机会主义者任意破坏这种秩序,于是逐渐产生了为维护这种公共秩序而建立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制度,并同时在分工中分离出一部分人来承担监督制度的执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能。这是政府最初产生的基本动因。分工的发展也引起了人群在经济利益上的分化和阶级、阶层的对立。在经济上占有优势、同时也在政治上占有优势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借用国家机器来竭力保护原有的制度,从而使国家(政府)成为统治阶级镇压和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机器,令政府带上了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性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的首要职能还是维护社会交往的正常秩序。
由此可见,供给、培育制度与维护公共制度运行的政府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不过是人类社会这一生态系统在其发展演进过程中的一个结果,是人们为获得物质财富而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它们受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制约,同时要适应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四、经济转型期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合理定位
转型经济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质变状态,是社会经济结构的一种带根本性的调整。我国的经济转型是特指经济结构和制度结构的转型。它包含着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等三大转型内容。三大转型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顺利进行直接推动着经济的现代化,同时也为向开放经济转型奠定了基础;反过来经济的国际化能促进市场化和现代化。
经济转型过程中,影响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主要因素有:
1.企业发展成熟的程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是否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二是企业的资产结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以及产业的聚集度等,处于何种状况。这一点,对确定政府采取何种市场竞争制度有重要意义,尤其在涉及国际竞争领域时。
2.市场发育的程度。一是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二是价格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程度;三是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发展程度。市场发育程度高,需要政府作用的地方就少;反之就多。
3.政府改革的进程。一是政企关系分离的情况;二是政府自身决策、管理、调控体系和管理调控能力的建设。
4.与政府改革相关的政治改革进程,包括非政府组织发育的情况。假如社会公民所建立的各种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的数量多、覆盖面宽、严密程度高与活动量大,能够自主地解决许多可由他们自己解决的问题,就不会向政府提出管理许多事情的要求。
5.经济运行和波动。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无论任何经济体制都会出现经济运行的上下波动。在某些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出现繁荣景象;在另一些时期,经济不景气,出现停滞或衰退。周而复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周期。改革的一个根本目的是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的平稳进步。因此,经济周期波动的变化,也会影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国内市场结构的变化有几个趋势值得注意:(1)企业规模由小变大,竞争实力由弱到强;(2)企业组织结构由国有、集体企业变为股份公司或民营企业,民营、私营经济迅速成长;(3)农业和农村摆脱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况,各产业内和产业间联系逐步加强;(4)市场竞争性加强,大企业垄断联盟与中小企业集群同时发展;(5)市场开放度不断提高,市场容量扩大,企业生产要素的可得性增强,而市场风险亦随之加大;(6)随着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扩大,居民收入出现两极分化,如何协调公平与效率、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和谐,也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些变化对市场制度和政府调节提出了新的需求,如:要求建立产权明晰的财产制度,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有助于分散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制度等等。
政府职能和制度供给也在发生变化:(1)政企分开。令政府以往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发生变化;但旧有的联系和过时的思想意识仍存留着,影响着官员的决策。例如对原有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的过多关照,造成了政府政策资源和金融资源向这些国企的倾斜。(2)具有经济实力的利益集团在政府制度供给决策中施加越来越强有力的影响,弱势群体的呼声却常常得不到回应。在转型过程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也是个突出问题――它将影响政府管理和公共制度的公正性。(3)对外开放,令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经济运行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大幅提升,也对政府的制度供给产生极大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企业竞争力 市场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已基本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大型国有企业由政府引导转向市场引导,国有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字方针,基本完成了市场化改革。市场经济是面向市场的经济,是面向消费者的。如何从市场经济中脱颖而出,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中流砥柱,这便涉及到了企业竞争力问题。企业竞争力是国有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拥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源泉。
1、企业竞争力分析基础
最先研究企业竞争理论的美国教授Michael Porter在上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五力分析模型,对全球企业战略制定产生较为深远影响。五力指“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能力”、“替代品的替代能力”、“行业内竞争者现在的竞争能力”。后来衍生出各种分析模型,如PEST分析(总体环境分析),BCG矩阵和价值链分析,基准分析、竞争者档案研究等。之后我国学者又提出九力分析模型,即“品牌力”,“研发力”、“营销力”、“制造力”、“产品力”、“资源力”、“决策力”,“执行力”、“整合力”。这对企业内部静态属性与其外部动态属性作系统分析,可对企业目前所具有的竞争力做出全面认识。具体而言,属于企业外部属性的包括“品牌力”、“研发力”、“营销力”、“制造力”和“产品力”,属于内部属性的包括“资源力”、“决策力”、“执行力”、“整合力”。
2、企业竞争力本质
首先,我们应准确把握企业竞争力的本质特征。根据Amit & Schoemaker、Dierickx & Cool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竞争力是通过不断学习积累而缓慢形成的。企业竞争力短期内是很难形成的,必须是长时期通过公司对人力资源的持续投资,缓慢地积累发展起来的。在积累过程中,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观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企业竞争力不能在短期内迅速得到提升。由于企业竞争力的开发和积累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许多缺乏竞争力的公司常常在短期内受到限制,这些公司急于投资、开发,力求在短期内迅速构建竞争力,但常事与愿违、效果不明显。
第三,企业竞争力与其他能力组合可发挥最大效应。企业竞争力不是单一的能力或技能,而是由不同层次、主附相助的体系组成的。企业竞争力的存在及发挥作用不排斥其他能力的作用发挥,甚至企业竞争力本身需要有相应的低层次能力做补充,使企业竞争力发挥更大的放大效应。
第四,企业竞争力是顾客心中竞争优势的源泉。顾客通过购买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满足是多方面的,如质量、性能、品牌、与购买者的关系、畅通的渠道、灵活的促销手段等。企业要在这些方面比竞争对手做得更好,其根本在于高素质的人员、规范的管理制度、实用有效的实施手段,都是需要以能力体系作为支撑。
3、进一步探讨企业竞争力
什么是企业竞争力?如何正确认识、把握和运作企业竞争力?还需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企业竞争力是一种战略观。它寻求从企业内生核心力来解释企业竞争中的优胜劣汰问题。企业生产范围可以用竞争力来界定,即竞争力的强弱决定企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一个具备竞争力的企业,必然经历了合理定位竞争力的过程,才能使企业朝着既定路线前进。
第二,企业竞争力是企业运行而产生的一种综合合力,不是简单的1+1=2加法效应,而是一种1+1> 2的放大叠加效应。企业运行通过资本的投入,资源的运用,劳动力的使用,科学技术知识的创新等一系列生产要素交互作用,释放了大于企业运行的能量。如果企业缺乏所需的竞争力,只简单表现为资本、资源、劳动力、科学技术的简单叠加,甚至相互递减,那么该企业即使拥有雄厚的人、财、物等资源并投入了大量生产要素,它也无法产生必要的劳动剩余价值。
第三,企业竞争力是技术、技能的结合体。根据企业竞争力理论,我们可以将其解释为“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我国一些学者将其理解为“企业内存在的一组技术和技能的结合体”。“以一项或多项领先核心技术为主建立的企业深层次能力”等。企业的竞争力是以知识为特征的企业战略性资产,体现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渗透到所有组织里,贯穿于生产经营全部过程中。
第四,企业竞争力是企业合理运用生产资源并制造产品所拥有的企业能力。企业生产产品的同时也在生产竞争力。这决定了企业生产的产品好坏。该能力在生产过程中不断积聚变化,或放大、或缩小资源要素,使企业逐步走向繁荣或衰退。企业各方面的能力只有在综合运用时才能发挥最大效用,才能形成企业向心力,从而形成企业竞争力。
第五,企业竞争力是由企业内部各成员组成的具有处理企业常规事项和非常规事项的集合体,它优劣决定企业竞争力的优劣。企业内的各成员相互协调、相互联系,其合力大于企业内单个成员能力叠加的总和,并且该合力支撑着企业的实际运作。企业内部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企业竞争力的大小。这便意味着企业必须注重企业内部人员的甄选,使他们最大程度发挥力量。企业内部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六,企业竞争力具有不可替代性,是不能生搬硬造和模仿的。一个拥有竞争力的企业,能最大限度发挥资产和资源的作用,创造出高于生产本身的市场价值。企业竞争力的不可替代性,是企业的精髓所在,需要不断制造和提炼而成,根植于企业各类人员思想中,并将其注入到企业生产过程中,其他企业想生搬硬造和模仿,必失败。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经营实力的增强以及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发展中越来越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和竞争发展战略。本文将分析现有金融市场格局以及在对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分析其市场定位及竞争发展战略。
众所周知,我国现有金融竞争格局中的定位出现趋同化现象,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实际问题:一是自身赖以存在的体制背景。二是持续经营所必须的客户资源。三是竞争过程中的比较优势。这三点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其市场定位。其中,体制背景决定了滨海银行的内在构成和外在政策约束;主体客户是滨海银行的服务对象,直接关系到利润的主要来源;而比较优势则是滨海银行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滨海银行只有找准了自身的市场定位,才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实现持续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各家商业银行在目标客户的选择和业务拓展方向上普遍存在趋同化现象:首先,没有基于市场竞争的行业分工,业务范围与经营领域基本一致;其次,金融产品的设计上不存在互补,相互的替代性和模仿性很强;再次,在客户选择上大都将目光投向国家垄断性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等,而对与农业相关的产业及中小客户群体则兴趣不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定位误区,虽然在某一层面上形成了充分竞争,但既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造成了金融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同时也导致了对弱势农业、农村经济中非国有企业、个体农户的金融约束。定位的基本哲学应该是竞争中并不是大家“你死我活”,而是我们可以共存共荣,因为我们各不相同。主流经济学认为,各地区根据自身比较优势进行分工是符合最优原则的;同样,各家商业银行能否在科学评价自身优势的基础上进行差别化定位将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经营效率。因此,滨海银行应认识市场的划分,明确其所在市场竞争状态,所处位置,实现产品的差异化服务,降低成本,制定适合自身的竞争战略。
二、案例分析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天津农村信用社,这是其赖以存在的体制背景。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肩负着向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重任。改制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是作社区精品零售银行。分析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处的竞争环境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的差异性和优势所在是确立其市场定位的前提。
与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存在着一下弱势:1.经营规模小、资本实力弱等弱势。这就决定着其抗风险能力、放贷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较低。监管部门对单户贷款最高限额的规定更使得对一些大型项目望而却步。2.结算渠道不畅、经营范围有限。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经营领域主要是服务当地,虽然通过多种形式“借跑道”,但结算速度与便利程度仍不理想,限制了业务范围的向外扩张,同时也增加了交易成本。3.业务拓展受到多方面制约。由于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信用社,社会各界对其经营能力仍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如一些国家部委明令禁止下属单位将资金存放到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只能存放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4.监管部门对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也采取了审慎态度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某些新业务要逐级上报至银监会,相比于其他商业银行推出新业务时通过总行直接向银监会申报既降低了办事效率又延误了业务推出的时机。5.员工素质整体不高。尽管多年来十分注重人才的引进。但与信用社时期相比员工构成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尤其缺乏高素质的决策型人才和管理人才、强大的科技网络队伍、熟悉WTO相关法规及国际金融业务的人才以及具备银行、证券、保险综合化经营知识、产品创新能力强的专业人才。6.信息流量过小,监管起点较高。市场的竞争首先是信息的竞争。信息的准确与及时将直接影响到决策的有效性。农村商业银行的信息量有限,尽管决策层采取多种方式捕捉各方市场信息,但与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相比仍不在一个信息平台上,而监管部门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是按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同的监管标准和指标来进行衡量。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压力太大,在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上也难免顾此失彼,力不从心。
三、解决办法或方案
(一)关于波特的五力模型和市场结构的认识
波特(Porter)提出的五力模型认为行业中存在着决定竞争规模和程度的五种力量,这五种力量综合起来影响着产业的吸引力。它是用来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竞争特征的一种有效的工具。在该模型中涉及的五种力量包括:新的竞争对手入侵、替代品的威胁、买方议价能力、卖方议价能力以及现存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决定企业盈利能力首要的和根本的因素是产业的吸引力。
经济学家依据市场竞争和垄断的程度,将现实经济中的各种产品和劳务市场划分为四种不同的结构:1.完全竟争假设意味着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每个厂商都是市场价格的服从者。2.垄断市场假设意味着垄断厂商面对的是整个市场的需求曲线,垄断厂商是价格的决定者。3.垄断竞争市场假设意味着垄断竞争市场既有竞争又有垄断,竞争是主流,“差别就是垄断”。4寡头垄断市场假设意味着一个寡头的市场决策,总会对其他寡头决策的市场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同时其决策的效果也取决于竞争对手的反应。决策的相互依存性是寡头市场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形成寡头行为异常复杂的原因。
(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现状及竞争战略
伴随更多的外国金融机构已全副武装准备进入中国,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正从传统的垄断性经营走向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处于卖方市场,坐等客户上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然而,与那些经营历史久远、经验丰富、技术先进、管理现代化的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服务理念、营销方式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要想在如此严峻的竞争环境下吸引客户,求得发展,关键在于从根本上转变银行的经营理念,加快改进服务的步伐,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近年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规模扩张和产业组织结构演进的特点决定了其产业组织结构状态是(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 的竞争动态演进型产业组织结构状态。各种规模的企业在各自的生存空间中发挥着自身的优势,寻找不同的目标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与之相对应,金融行业的组织结构发展态势也必然与产业组织结构的演进模式相匹配,不同规模和性质的金融机构必然有其不同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通过对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内外部优劣势的考虑可以进一步明确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不在于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争业务、抢客户,而在于要充分发挥其地方性银行的地域优势、网点优势和决策优势,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为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在明确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发展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还需进一步制定与其市场定位相配套的发展战略,为每一阶段的改革确立目标,指明方向。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应该是以改革统揽全局,以创新推动发展,以防范风险、稳健经营充实管理内涵,以区域合作、内引外联拓展生存空间,以人才和知识为本推动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以科技与现代技术为业务创新的支撑,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基础,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构筑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格局。
1.短期发展战略――夯实基础,建设队伍,努力成为系统内最优
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原有体制背景决定了其先天的弱势,这种弱势并非通过转制就能在朝夕之内彻底改变,而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和持之以恒的付出。因而,在近期内,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思路是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增强综合实力,整合和积蓄人力资源,争取成为农村金融系统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为以后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1).坚持立足农村市场。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生于农村、长于农村,与“三农”有着骨肉相连的血脉关系。农村商业银行最熟悉的是“三农”,“三农”最需要的也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服务。伴随“三农”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村商业银行惟有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优化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工具,才能切实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满足经济的金融需求。
(2).逐步健全法人治理。建立健全规范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管理的科学化,是农村商业银行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与目标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应包括:有效的董事会、监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独立的风险控制、审计、薪酬委员会;独立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管理层。其中,独立、相互制衡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3).切实加强人才引进。由于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员工大多都是原信用社的职工,整体素质与国内其他银行还存在着一定差距,而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客户对银行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越来越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仅靠原有农村商业银行的人才不足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因而对人才的引进力度将直接关系到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除每年吸收一批专业对口、素质较高的大学毕业生补充到员工队伍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外,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大力引进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努力提升现有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也引进全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
(4).努力培植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组织在长期的生存和发展中所形成的为组织多数成员所共同遵循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与国内外优秀商业银行相比,农村商业银行还缺乏能体现其自身特点的从上至下统一的企业文化。一个知名的服务品牌其背后必有该企业特有的企业文化理念做支撑。一种成功的企业文化,其精神内涵也必然会通过服务、员工言行以及形象设计、环境氛围等“外化”为鲜明的银行品牌形象。
2.中期发展战略――优化机制,强化管理,向国内先进金融企业看齐
在实现短期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拟定中期发展战略。努力成为一家地方性优秀商业银行。
(1).引进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经营理念是开展经营活动所遵循的最高准则,是经营思想的集中反映。经营理念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能否稳健、持续经营,而且关系到银行体系的稳定。而管理方法则是实现银行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的手段与工具。随着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的改变以及周围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的经营理念与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其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而应大力借鉴国内外先进商业银行成熟的经验,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思路,全面提升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准。
(2).在体制和机制上逐步与市场接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的治理架构已经形成,但与之相对应的决策链、管理链和业务操作链还需进一步理顺。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激烈的同业竞争,农村商业银行要本着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观念逐步完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及监察审计制度,并建立与银行发展策略和价值理念相一致的薪酬机制、考核机制、晋升机制和岗位流动机制等一系列激励约束机制。
(3).凭借金融创新扩大经营领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客户群体的成长,农村商业银行原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范围越来越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结算弱势更成为制约其业务发展的瓶颈。因而,通过产品创新凭借网络联结将经营的触角向区域外延伸,就成为在现有政策限制下农村商业银行挽留客户资源的次优选择。
(4).加强对外合作,拓展业务范围。银行间的联合与合作是各家银行增强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从国际银行业的兼并模式来看,大、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竞争正在发生由合作竞争对古典竞争的替代。通过对外合作,可以整合金融资源,节约技术成本,取长补短,实现地区性互补、业务性互补和产品交叉销售。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外拓展,与各类金融机构达成全方位的合作协议,包括战略联盟、技术合作、业务外包、银行共生、文化交流和统一培训等。
3.长期发展战略――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数字化整合,全面打造精品银行
关键词:保证;类型;共同保证
改革开放已二十多年,我国经济发展飞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了起来。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各样的交易层出不穷,随之而产生的交易纠纷也大量增加并日益复杂。这些纠纷妨碍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债权的实现得不到保障。在此背景下,担保法的制定和实施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制度是担保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保证的作用不能被其他担保方式所替代,故保证制度对我们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担保法体系中也是有其生存空间的。基于此,我认为对保证的研究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一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从此法定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保证人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由他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与以担保人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担保物权根本不同。保证的广泛应用必然在个人信用制度非常发达的地区,因为保证人的信誉是保证关系的基石。所以,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从而给予保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身。在一般情况下,债务由债务人自己偿还,而在设立保证的时候,这种偿还债务的责任已经扩张到了第三人(保证人)身上,让第三人承担此责任。与其他担保方式相同,保证是附属于主债的担保之债,保证合同是债权债务人所订立的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具有补充性,它对债务人履行能力有一种补充和增强的作用,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二 保证的分类
保证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划分,可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由于单独保证无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还是与债务人的关系都较为清晰、简单,所以在这里重点论述一下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共同保证就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的保证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a.保证人的人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这是共同保证与单独保证的划分标准。由于保证人的人数复数性,就会产生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之间复杂的关系;b.各个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所指向的对象须为同一债务。同一债务是共同保证的中心,如果存在不同债务,即使保证人很多也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共同保证;c.共同保证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时间先后、保证人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还是资金拥有的多少等因素,都不会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在这里,只是在同一债务上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即为共同保证。
2、共同保证的基本分类
共同保证中首要的问题当然是如何确定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因而担保法根据保证人是否约定相互之间的保证份额,将共同保证区分为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两种基本类型。
(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个共同保证人按照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最重要的是保证人必须与债权人有明确的约定,如果仅是保证人之间对保证份额进行了约定分担,而债权人不知晓,那么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因为任何保证,双方的当事人都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外,如果部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承保的份额,那么他只对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另一部分没有约定份额的保证人,则对整个债务负保证责任。在这里需要对一条司法解释进行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由此,我们可知,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是彼此分开和独立的,各保证人只需对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也基于此,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没有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而各自对全部债务均负完全的保证责任的保证。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连带共同保证是法律对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意思的一种推定,即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对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则是按份共同保证;反之则是连带共同保证。
每个保证人必须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的主要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条规定体现了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同时,该条还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问题。“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连带共同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首先是保证人的数量不同。共同保证就是指保证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没有强调是共同保证的均为单独保证;其次在责任承担后,保证人的追偿问题。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他的追偿权指向的对象只有债务人;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既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没有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不圆满的其他保证人追偿。这里应注意的是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既有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保证人内部之间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各种交易大量出现。为了保障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保证还有它更大的用武之地。当然,在保证的立法及法律实务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只要交易当事人能够基于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保证,那么他的债权是一定能够得到保护的。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1]孔祥俊.担保法例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30-34.
关键词:政府失灵;政府干预;市场经济
政府在全面弥补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是政府也并不是全能的,产生了政府失灵的问题。政府失灵是当前调节市场经济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公平稳定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要研究政府干预失灵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和改善政府失灵问题。让政府和市场这两个手,更好的结合起来。
1政府失灵的含义及表现
政府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但在干预中具有局限性,产生了政府失灵。政府调节市场失灵所产生的效率损失,超过了市场失灵本身产生的效率损失,即为政府失灵。政府失灵的表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未达到预期;政府干预即使到达了预期目标,但成本值过高、完成效率过低;政府干预引起负效应。
2政府失灵问题的产生原因
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经济中,产生政府失灵有许多原因,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2.1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不当
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的基本方法,通过用政策法规还有行政手段,对市场缺陷和调控失灵进行有效的弥补和纠正。对于市场经济条件,有两种决策类型:非市场决策和市场决策。非市场决策就是公共决策。政府若没有制定好合理的或者可执行的公共政策,则会导致公共政策失灵。这即不能补充市场机制,还会对市场失灵起到加剧的作用,造成资源浪费的增加。2.1.1现有的公共决策体制及方式的缺陷以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制,通常被大多数现代国家采用。但是,通过投票选出的代表,则拥有“经济人”特性,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选民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且选民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现有的投票规则即表决方式,也不是完全民主的,只是少数人服从大多数人的强制决策。2.1.2信息掌握不全和“近视效应”等影响公共决策的合理性有大量经济信息作为前提,高效的经济决策能够提升经济效率。在现实中,信息都掌握在每个个体的手中,政府部门也不能将全部信息都收集到手中。从而造成了决策部门对信息的掌握不全面现象的发生,即造成失误决策的产生。政治家、选民的“近视效应”也是导致公共决策失误的原因。政策效果具有复杂性,多数选民都着眼于近期影响,而政治家和官员受到任期、政绩及晋升的影响,则会附和选民短见,制定出来的政策弊大于利。2.1.3政策的有效执行被阻碍执行公共政策被某些因素影响或条件阻碍。还有执行人员的执行能力和态度等都会产生影响。任一方面或配合中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政策的失效。在执行中,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
2.2政府机构运行和公共政策执行的低效率导致政府失灵
政府机构出台的公共政策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但造成社会资源分配情况变差又或改变资源配置,但会造成低效率并且损害社会福利,产生资源浪费的代价。其一,当政府干预后的收益超过了干预成本,这样的政府干预才具有意义。反之,实行的公共政策是低效或无效的。政府作为垄断组织,收益来源于税收,支出属于公共开支。政府干预运行的成本和收益,即为分离。政府动力很低,不会积极去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不计成本的政府干预行为造成浪费。由于政府是政权组织,难以对一些政府产品全面监督。则我们国家设立了监督机制,对政府是否履行了职能进行监督,但是政府的公共服务和提供的物品,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政府的监督人员根据被监督者所讲述出来的信息进行监督,很有可能被迷惑和蒙蔽。并且,还会有政府干预不成功的现象发生,但实际情况是缺少制止这种现状继续发生的政府机制。所以,政府干预出现了垄断和排他性。从而,发现政府干预的弊端。其二,公共产品市场被全部垄断,缺乏竞争、效率低下,政府干预和调控行为迟缓,造成政府失灵。公共产品市场是完全被垄断的,在市场条件下不会产生竞争。政府的职能和控制范围被扩大,政府则运用自己手中权力加强干预,反而,造成政府工作更加低效。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没有竞争,每个部门所进行的公共服务都是独有的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不会形成激励关系。
2.3寻租行为及腐败导致政府失灵
寻租及腐败行为是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阻碍。垄断行为导致寻租行为,寻租行为导致腐败行为。在很久以前,就有寻租行为的发生。政府人员运用手中的权力获得私有钱财就是寻租行为。其特点是通过运用一些合法手段或非法手段,从而占取租金。政府的干预与行政部门的管制行为都可能会产生超额的收入,从而发生寻租活动。寻租行为会产生较大的个人收益,却会造成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发生,以及对政府中一些官员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政府部门中的官员为了得到额外的利益,对部门中权力的争夺十分激烈,使竞争秩序的公平遭到了破坏,全社会的福利、经济效率、政府的效率和原则性都遭到了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最终导致政府失灵。
3政府失灵问题的对策建议
调节市场失灵,政府责无旁贷。市场经济不能缺少政府干预和调节,但是这种干预和调节的行为会有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从而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会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所以必须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对策建议,来防止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
3.1加强对政府的宪法约束和完善表达民主的方式
通过立宪的方法,打破政府方面干预的局限性。着眼于立宪进行分析,为国家的立宪改革建设提供出一些建议,对政府提出一系列的需要完善的规则和程序,使得政府提出的政策方案更加合理,才能有效的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决策的失误。针对现有的投票规则或公共决策方式的各种缺陷,应当完善表达民主的方式。产出新的政治技术,便于做出“更佳的决策”。
3.2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加强社会的监督和约束
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第一,在政府的公共部门中增加互相的竞争。对于政府部门垄断公共物品提供的现状,应该创建一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竞争机制。将政府公共部门拥有的权力缩小、分开、弱化;对于公共物品的生产,各个公共部门都拥有竞争机会,更或是给予私人部门一些机会等。第二,通过最现实最实际的金钱来鼓励政府官员,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比如:把从公共物品的各个环节节约出来的资金,奖励给官员或者作为预算之外的开支。第三,约束政府的税收款和开支花销。这样的精准严格的约束可以对政府的许多行为进行强有力的限制,减少资源浪费情况的发生。没有政府有效的约束,合理的行为就无法出现。这就是监督和约束之间的一种反向激励。政府掌握公共权力,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会发生违背公众利益的事情。监督的有效途径:人民的监督;新闻媒体媒体部门的监督;舆论的力量进行约束;在整个国家政体中的上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等。
3.3对政府的廉政建设进行加强,用政府制度和法律
法规来规范其行为对于建设政府、政府职能、相互的经济关系等都要实现法律化。市场经济等同于法制经济,在市场运行和政府部门作出的决策都应该被法律所约束,实现有法可依。对于政府的职能加强法律的规范,可以对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寻租、腐败行为进行约束和避免。加强廉政建设治理腐败问题,第一,加强各项制度的建设,使其不能谋私;第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使其不图谋私;第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其不便谋私;第四,加强对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其不敢谋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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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经济;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政府;现实路径
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就已提出要大力发展节约型社会这样一个战略方针,这是由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为实现到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如结构性变化、快速城市化等,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近几年资源紧缺、能源紧张的问题。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上,必然得由政府发挥作用。甚至可以说:最大、最关键的因素在政府,只有政府正确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企业、市场三者的关系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
所谓节约型政府,就是指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把政府的资源消耗维持在最低水平,并以最低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节约”的含义体现在行政效用的最大化,即在政府的具体行政活动中,以最少的行政成本实现最优化的管理目标,既要对资源、能源的消耗进行减量化,即用尽可能少的资源、能源,提供相同甚至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使得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管理水平得以较大提高,政府运行成本降低。又要加强政府管理效率,即保证行政管理过程中良好的工作状态、有效性和高速度,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益。
一、政府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种行为主体的参与。在节约型社会建设过程中,政府是关键,因为它发挥着其他行为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
1.率先垂范作用。政府本身首先是一个巨大的资源消费体,并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示范影响。据报道,目前政府机关的平均消费水准要高出社会平均水平20%以上。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政府应加强自我约束,在电力、采暖、水、纸张、燃油等几个方面,降低资源消耗,打造节约型机关,既要出大主意、大思路,又要抓细节、抓落实。
2.提供制度保障。节约型社会根本上要靠制度、靠法律法规来推动和保障。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和制度转型的重要时期,应该抓住机会,强化制度意识,高起点起步,加快建立节约型社会需要的各种配套制度。要建立一整套新的经济制度体系,包括产权、价格等基础性制度,生产、采购、消费和贸易等规范性制度,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等激励性制度,国民经济核算、审计和会计等考核性制度,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规范引导经济运行。体制、制度、机制不变,节约型社会难以建成。
3.规划设计。由资源浪费型社会向资源节约型社会转变,不是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建设节约型社会要规划先行,必须有长期的资源战略规划,并与其他重要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使眼前的各项措施与长远发展目标结合起来。规划设计应明确节约型社会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路径选择、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为制度、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当前,各级政府正在集中精力研究制定“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是全面将节约型社会理念和战略纳入政府决策议事日程的历史机遇。
4.政策引导。在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和主导作用的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公众节约的热情,更多地利用经济手段,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如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税收等经济政策,形成“谁节约资源,谁就能从节约的价值中得到报酬”的市场机制,使更多的企业、公众自觉地加入到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中来。重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协调作用,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运用财政、税收手段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节约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对生产再生资源的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资源型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与环境保护和资源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杠杆的调节作用。
政府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着强烈的表率和带动作用。打造节约型政府,搞好政府机构的节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而且还能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促进社会节能意识的提高和节能技术的推广。
二、建设节约型政府的科学道路
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在诸如税收政策、法律等方面仍存在缺失。在节约方面,过去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发挥作用,从而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市场机制与外部性有时并不一致,尤其是在法律、标准、财税政策等方面都存在缺失的情况下,面对资源节约的问题,市场机制难免失灵。在新的发展阶段,政府的作用应该得到加强,以提供有利于资源节约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
1.建立完善的防控体系。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与科学的公共预算体系,约束和控制政府行为,避免行政过程中产生浪费。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法治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打造一个服务与管理并重的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下透明运转,并受到整个社会的有效监督,杜绝专权、滥权;加强政府成本控制,建设节约型政府,关键是加强公共预算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全部政府收支活动都在公共预算的框架下进行。公共预算被称为行政管理系统运转的“大动脉”,在控制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进程中责任重大,必须强化法制,硬化、细化公共财政预算约束。加强公共预算管理,加快推进公共预算改革,是建设节约型政府的治本之策。
2.深化机构改革,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建设节约型政府,其目的是为创新行政管理,建设高效运转的服务型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科学设置政府机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继续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精官简政、精兵简政,严格控制各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备,从而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行政成本效益观念,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建立资源节约的统计制度、信息制度和节约工作责任制,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行政成本监控体系,用制度来保证节约行为和勤俭习惯的养成,促进节约型政府的建设。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应该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常设的纪检机构监督、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以及体制外的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权,政府部门涉及自身的重大支出,要纳入同级人大的审查监督范围,递交详细的预算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最后由人大进行审议表决。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管理,而国家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而加强行政法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本文还从八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和方式。
一、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
(一)市场经济离不开行政管理
首先,国家具有经济管理职能。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无论任何时期、任何社会、任何经济模式,必然具有经济职能。只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国家经济管理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罢了。二战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市场的高度社会化,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全面、经常的干预,国家经济职能随之加强,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绝对化。其次,市场经济需要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市场经济虽然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活力、优化配置资源、奠定微观经济基础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不能自动地满足人民所有的需要。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盲目性、短期性和微观性。这些缺陷需要政府通过紧急措施来弥补。国家经济调控所具有的超前性、计划性、长远性和宏观性正好弥补了市场的不足。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是:经济发展尽可能地依靠市场解决,国家干预尽可能在必要时进行。只有实现两者有效结合,才能扬长避短,从而合理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国家作为经济管理者,是通过各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来行使其权力的,而行政权是法定权力,是国家意志的法律体现,并以法律来保障执行。根据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监察外,为国家一切目的,而为之作用也。”统治阶级建立国家政权后,必然要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其统治秩序,于是将其意志制定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同时用法律来限制行政权的行使。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所谓法制,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等进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也是对国家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法律为边界的法理型经济,它包含了众多的法律内涵。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经济,市场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而人民的权利必须由法律来赋予,同时以法律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国家机关,非根据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权利或课以义务。行政应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权利及财产。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各种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有法律来确认其效力,并依法律来保证其实现。国家机关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并非领导和服从关系,而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横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广。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在一个公平、合理、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地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都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这样,既可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又可以加强竞争领域内的执法活动。第四,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无国界经济”。随着国际分工与协作的日益加强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各国经济形成了一种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的局面,纯粹的民族经济已不复存在。跨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的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与国际法律规范相一致。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法律为纽带的经济交往。可以说,法律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形成法律。”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为“活动的宪法”,调整着广泛而又复杂的社会领域。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进行,行政事务不断增多,经济行政迅速加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四)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认为:法与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经济决定着法,另一方面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作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同样如此。首先,市场经济决定了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变化和内容。产生在法制思想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同样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工商业者迫切需要摆脱专制统治者和官吏的束缚,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自由发展商品经济,行政法因而产生。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必然会使统治阶级的意志、人民相互间的关系、社会的经济活动方式等发生相应变化,从而最终导致反映这些内容的法也发生相应变化。其次,行政法是对市场运行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运行需要国家予以调节,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则要求这种调节是间接的、适度的,是宏观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径。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极地或被动地调整社会关系,就会阻碍市场的发展。
二、加强行政法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行政体制和政府经济管理存在种种弊端。其主要表现有:第一,行政部门林立、机关臃肿、层次众多、程度繁杂、官僚主义严重。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与商品的高效率发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领导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权威,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排斥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压制了企业、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经济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借助手中的权力以履行政府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封锁,形成行政垄断,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不良现象,关键在于行政系统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约束,致使行政权力自我膨胀。因此,加强行政法制已势在必行。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经济模式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系统。“如果行政系统维持原状或跟不上步伐,就会阻碍经济发展或调控不力。”②这对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供了动力。首先,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等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着发生变化而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传统的行政法已经不符合现存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次,市场经济扩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领域,经济行政以实现国家政治职能为目的,经济成为行政的附属物。经济体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这个范围,使行政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经济法已经渐渐地独立出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再次,市场经济推动人们的行政法律观念日益加深。传统观念比较重视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视行政法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强,国家和公民开始认识到行政法的重要性,从而逐步树立起行政法律观念和经济法律观念。
(二)行政法是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依靠价值规律和市场进行自发调节,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直接地、任意地、过细地干预它。因此,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必须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走向宏观管理,从纵向管理走向横向管理。实现这一转化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则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以后,企业、个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微观经济活动受民法、经济法调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则必须受行政法调整。可以说,行政法是将政府、市场、企业、个人联系起来的结合点。即以行政法为中介,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定为行政法律规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规范去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这样,既可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又能保证不损害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行政法是实现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手段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要求国家经济管理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手段来进行。首先,行政主体用行政手段组织、管理经济的过程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必须按照法律的授权,并受法律约束。其次,由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间接的、宏观的、高层次的,因此政府必须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据民法、经济法去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再次,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时,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须依行政法进行各种活动。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决策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其中许多便表现为行政法律规范。总之,由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总体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国家行政来说,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权的任意行使,以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依法对国家行政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进行救济以保障企业、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其二,对市场经济来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成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内部行政关系,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内部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责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与外部行政相辅相成。传统的国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规范,致使内部行政比较混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内部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的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简机构和人员,克服行政部门层次不清、职权交叉不明、官僚主义严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统。
(二)赋予行政机关充分的、适度的经济管理职权
明确行政机关应负的经济管理职责。从而使各经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以实现国家经济管理目标,保证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通过行政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经济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树立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真正做到行政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三)限制行政权力,使市场经济摆脱行政束缚
行政法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同时,必须制约政府权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具有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控制政府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杜绝行政乱加干预经济的现象发生,避免行政权力泛滥成灾。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在这里,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制现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服从法制原则,要求国家行政同样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受法律制约。
(四)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时的步骤、形式和时限,确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从而保证政府合理地行使职权马克思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从而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场行政管理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树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业、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疑虑;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场行政决策的混乱现象,减少了行政违法行为,有利于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五)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是经济利益,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行政法规定了严格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制度。只有规定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才能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及时发现和检举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只有规定明确的行政责任,才能使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只有规定行政赔偿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害获得最终救济。
(六)国家通过行政法授权有关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仲裁和复议,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司法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行政主体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场主体发生某些争议。同时,某些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用行政司法手段实行国家经济管理任务,是发挥市场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决各种争端,以便于市场主体尽快地恢复自己的权益,投人到激烈的竞争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从而成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击行政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
为了保证行政司法的办案质量,行政法赋予市场主体以行政诉讼权,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过人民法院这样“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对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司法监督,对行政侵权行为予以司法追究,从而切实保障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自由、安全、公平的经济竞争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顺利发展
第一,在市场主体管理方面,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经营,任何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不准私自经营。第二,在市场客体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市场客体的范围,整顿流通秩序。第三,在市场行为管理方面,禁止不正当竟争和垄断,保证产品质量,对违法者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在市场监督方面,加强行政对市场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第五,在市场纠纷的处理方面,迅速地、合法地解决各种经济争议、行政争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银行业;市场集中;市场竞争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4-046-04
一、欧盟银行业的并购重组与市场结构发展
大规模的银行并购重组浪潮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并在此后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全球现象。欧盟银行业并购是全球银行并购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数据,1985年到2005年期间,欧元区银行业共发生2千多宗并购,交易价值达到4700多亿欧元。根据产业组织经济学理论,并购重组具有使一个行业的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潜势,使得行业中的厂商减少,产出愈益集中于少数大厂商。欧盟银行业在并购重组浪潮中发生以下变化:
(一)银行机构数量持续减少
随着欧盟银行业并购重组的持续发展,欧盟国家的银行数量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85年时欧盟15国有12659家银行,到2004年已减少到7230家,其中德国、法国银行数量减少最多,分别减少了2592家和1212家;瑞典、法国、德国和西班牙银行数量减少的幅度最大,都在50%以上。
与美国银行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的同时银行分支数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不同,1990年以来,欧盟15国整体在银行数量下降的同时银行分支数量变化不大:1990年每千人拥有的银行分支数为0.50,2004年为0.48。但是各成员国的银行分支发展形态则有相当的差异,15个成员国中11个国家的银行分支数量是减少的,其中荷兰的银行分支减少幅度最大,其每千人拥有的银行分支由1990年的0.54下降到2004年的0.22。但也有一些国家由于废除分支设立和经营地域管制,银行实行经营地域扩张,分支机构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如希腊、意大利、葡萄牙。
(二)银行机构规模膨胀
欧盟银行业的资产与存款规模大幅度提高。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统计数据,欧盟银行业资产相当于GDP的比率由1985年177%提高到2004年的289%。同期,对非金融部门贷款也由相当于GDP的比率由96%提高到119%,所吸收的非货币金融部门存款也不断扩大,由相当于GDP的84%提高到99%。
欧盟单个银行机构的资产规模也迅速膨胀。仅在1997年到2004年间,欧盟平均每个银行机构的资产规模就由18多亿欧元增加到近40亿欧元,远高于同期美国7840家银行平均11多亿美元的资产规模。尤其是英国,平均每个银行机构的资产规模高达约169亿欧元。
1)每千人拥有的银行分支数;2)总资产相当于GDP的百分比;3)对非货币金融机构的贷款相当于GDP的百分比;4)吸收的非货币金融机构存款相当于GDP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ECB,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volving the EU banking industry-facts and implications, December 2000; ECB, EU Banking Structures, October 2005。
(三)市场集中度日益提高
市场集中度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业中,少数大企业控制市场份额的程度,一般用若干最大企业在某一行业市场中所占的份额CRn(如CR3、CR5)与赫芬指数来表示。
欧盟银行业资产的增长并不是所有银行均衡的增长,而是日益向大型、超大型机构集中。在此我们首先以最大5家银行在银行业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即银行业资产的CR5来考察欧盟银行业的集中度。1990到2004年,欧盟银行业整体平均的资产CR5由48%提高到53%,达到比较高的市场集中程度。其中有10个成员国银行业的集中度比率在这一期间提高,比利时、丹麦、希腊、荷兰、葡萄牙和芬兰等6个国家中前5家银行控制了国内银行市场50%以上的资产份额,市场集中度比较高。像比利时、芬兰和荷兰这样的小国,最大5家银行的资产份额更是高达80%以上。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简称赫芬指数,是市场结构综合指数的一种形式,用以说明市场的垄断程度,反映厂商规模分布对集中度的影响,其取值范围从1到10000,值越大垄断程度越高:超过1800的市场界定为高度集中的市场,在1000以下的市场是非集中的市场。
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统计,1997到2004年期间,欧盟银行业整体的赫芬指数从373提高到558,所衡量的市场集中度是在不断上升的,但集中度水平尚不高。成员国中除比利时、芬兰等6国的赫芬指数在1000以上外,其他9个国家的赫芬指数都在1000以下,其CR5也都在50%以下。
二、欧盟银行业市场竞争与市场力量的发展
在传统的产业组织经济学理论中,一个行业中厂商数量减少、集中度提高会导致行业市场竞争度的降低。众多银行业并购重组方面的研究认为,银行并购的重要动机是获得市场力量,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支付更低的存款利率,从而获得更大的利差。因此,研究者一般将利差的发展趋势作为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提高情形下竞争程度降低与否的重要依据。但是诸多证据显示,欧盟银行业市场的竞争度并没有随市场集中度的提高而降低。
由于数据的可得到性问题,我们以欧元区银行业的利差在两个时期(1998年5月到1999年5月和2001年5月到2002年5月)的发展为代表进行考察(见表2),可以发现:第一,欧元区整体以及除比利时外的各成员国银行家户贷款利差都是下降的;第二,欧元区整体的公司贷款利差也是下降的,但德国、荷兰、爱尔兰等5个国家是上升的;第三,存款利差有一定程度的上升;第四,欧元区整体的银行业总利差(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的差)略有下降。综合来看,欧元区银行业的贷款利差下降,存款利差提高,日益集中的欧盟银行业市场中并没有形成大银行的市场力量。
说明:利差是平均零售贷款利率与零售业务基准市场利率之差。存款利差是平均零售存款利率与基准市场利率之差;总体利差是平均贷款利率与平均存款利率之差。时期1为1998.5-1999.5平均;时期2为2001.5-2002.5平均。
资料来源:Ines Carbral et al., Banking Integration in the Euro Area, ECB Occasional Paper Series, No. 6, December 2002.
国外一些研究者对欧盟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与市场竞争度进行了实证研究。拜克尔与哈夫(Bikker and Haff,2002)使用银行层面的数据,运用经过修改的PT方法(Panzar and Rosse,1987)估测了欧盟国家1991到1997年期间银行业竞争程度的变化,即H-统计值的变化。H-统计的值从0到1是一个连续性的竞争度水平度量,H的值越高表明竞争程度越高。当H= 0时,银行业处于垄断均衡状态;当0
以上充分表明,欧盟银行业市场的竞争程度并没有随市场集中度的提高而降低,大型、特大型银行也难以形成定价方面的市场力量。其基本的原因在于欧盟银行业市场的可竞争性的提高。
三、欧盟银行业市场可竞争性的提高
传统产业组织理论中的“结构――行为――绩效”(SCP)分析范式假定市场的结构、行为、绩效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较高的集中必然导致垄断,大企业运用其市场力量串谋制定垄断价格,从而获取垄断利润。80年代以来的产业组织理论突破了传统的SCP分析框架,克服了传统产业组织理论中市场结构与厂商行为间单一和既定的逻辑关系,强调潜在竞争对现有厂商行为的影响。
新产业组织理论的代表鲍默尔(Baumol, Pan-zar, and Willig 1982)的市场可竞争性理论表明,行业的竞争度不能只由市场结构指标如机构数量或赫芬指数来度量,新竞争者的进入或进入的威胁也是市场参与者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银行业市场的竞争度应该从银行经营的实际行为角度进行度量。实际行为不仅要与银行业的市场结构相联系还要与进入壁垒相联系,包括外国银行进入的壁垒、业务限制的严厉性等等,因为这些都能限制行业内竞争的程度。此外,来自其他形式金融中介(资本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竞争的程度在决定银行业市场竞争性方面也起相当大的作用。上一部分的证据表明,欧盟银行业在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的同时,竞争度并没有降低,而其原因在于欧盟银行业市场具有比较好的可竞争性,而可竞争性的提高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作用。
(一)银行业进入壁垒降低
欧盟第二银行指令统一了欧盟各成员国的银行准入要求,确立了银行(信贷机构)设立的合格、合适原则,在统一监管的同时,技术的进步与分工的细化也使进入壁垒大为降低。
首先,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信息的供给,降低了成本,使新进入者能够获得和加工信息。信用评分技术的发展以及获得信息的途径增多,使新进入者能够无须通过多年管理借款人账户就获得相关的经验,降低了在位银行传统上拥有的信息优势。
其次,随着专业分工的细化,银行产品和服务细分后由不同的厂商供应。这样一个分解过程的发展,使新的银行服务供应商无须从事特定产品所涉及的所有过程,就可以以低固定成本进入市场提供银行业服务。在欧盟零售银行领域,传统的商业银行机构以外,抵押贷款银行、消费者金融供应商、专业抵押供应商、信用卡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运用自己在银行业务中某一环节某一部分的优势参与提供银行业服务,对商业银行在零售银行业务中的地位已形成越来越大的挑战。
第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许多新兴供应商也取得银行执照,参与到银行业务的竞争之中。邮局利用其历史形成的广泛网络以及复杂的IT基础设施,正在成为传统银行业零售业务一个潜在的强大竞争对手,如英国皇家邮政目前已经与长期觊觎英国金融市场的爱尔兰银行结成联盟,销售广泛的邮局品牌产品,包括个人贷款、储蓄账户、保险和抵押。还有各种产业性公司尤其是汽车制造业巨头也把触角伸向零售银行业务,不仅提供汽车融资还提供其他零售银行业务。一些产业性公司也向银行业扩张,如20世纪90年代初,大众汽车公司就已经设立银行开始向德国公众提供银行业服务,BMW银行希望成为其客户的第二银行。大型零售商凭借其低经营成本以及接触客户的有力途径,正在成为全面零售金融服务的供应商,如英国德士古(Tesco)连锁超市集团的个人金融(TPF)业务。
(二)银行业放松管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在第二银行指令颁布实施以后,欧盟各成员国普遍放松了银行业的管制,使不同类型的银行可以自由地设立分支、根据市场需求对产品和服务定价,刺激不同类型银行之间的竞争,直接提高了银行之间的竞争程度。法国在1986年开始进行利率和银行服务收费市场化,逐步实现了分支设立自由化。意大利在90年代初基本消除了对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及乡村银行的结构性分工限制,1992年全部废除对外国银行活动的限制。英国1986年允许建筑协会从事无担保贷款和提供信用卡。西班牙在1988年废除了保护在位银行抑制竞争的国内银行准入限制,1987到1990年期间逐步取消了利率和佣金管制以及信贷上限管制,对商业银行完全放松了分支设立的管制,1993年实现外国银行在西班牙设立和经营的自由化。
(三)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发展
第二银行指令确立了欧盟内银行机构跨境分支设立的“单一护照”原则,欧元的启动、金融服务行动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推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欧盟以外国家银行在欧盟成员国中的分支设立也不断增加,许多成员国中外国银行机构的相对重要性不断提高,对东道国银行机构形成有力的竞争压力。
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统计,2004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跨境银行分行设立有594家,资产达到20019亿欧元,在欧盟银行业资产中的占比达到8.2%;欧盟内跨境支行有375家,在欧盟银行业资产中的占比达到8%。同时,欧盟以外国家银行在欧盟国家设立的分行和支行也相当多,2004年有分行189家,资产占比近5%(最高时有311家,资产占比6%多);支行也有251家,其资产在欧盟银行业总资产中的占比为3%。
(四)金融市场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国家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资本市场日益成熟,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储蓄的机构化管理日益重要。在资产方面,由于市场融资途径的拓宽,公司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降低,可以进行多种融资选择,使银行的收入承受一定压力。在负债方,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家户的盈余资金在传统的存款之外,有了更多、收益更高的选择,使银行吸收存款的压力增大。
四、结语
对照欧盟银行业市场集中与竞争的内在动因分析,中国的银行业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集中度非常高的市场,由于严格的准入管制、信贷市场机构与工具的单一以及历史形成的四大国有行网络广泛等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可竞争性相当低,拥有巨大市场力量,自2004年籍国际惯例之名对银行卡收取年费开始,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接踵而至,就是其滥用市场力量的明显表现。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进程已经启动,这将从立法方面对遏制中国银行业垄断力量的蔓延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银行业高垄断性的问题,还需要借鉴欧盟发达国家的经验,丰富完善我国信贷市场的机构与工具,放松银行业准入管制,发展多样的、满足市场需求的银行业机构,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可竞争性,推动我国银行业高效、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European Central Bank, 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 June 2006.
[2]European Central Bank,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volving the EU Banking Industry: Facts and Implications, December 2000.
[3]European Central Bank, EU Banking Structure, October 2005.
[4]Ines Carbral et al., Banking Integration in the Euro Area, ECB Occasional Paper Series, No. 6, December 2002.
[5]Jacob A. Bikker, Katharina Haaf, “Competition, Concentration and Their Relationship: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Banking Industry”,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6 (2002).
[6]Panzar, J.C. and J.N. Rosse, “Testing For ‘Monopoly’ Equi-librium.” 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35(4),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