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09:40:5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关于个人信息安全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Analysis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blems in the Network Shopping Process
Lin Xiang-xing
(Guangzhou Baiyun International Airport, Computer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GuangdongGuangzhou 510470)
【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and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environment of e-commerce, new shopping mode――the rapid growth of online shopping. But the development is a double-edged sword, convenient at the same time, all kinds of potential safety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is paper will take the online shopping among the threa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channels and network shopp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invasion are mainly in the form as the foundation, analysis of the main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ecurity of online shopping and online shopping, optimize the environment,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 Keywords 】 network shopp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tection technology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网民的数量也得到持续增长,消费者选择网购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当中。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网购使得人们生活方式更为便捷,加速了社会化的进程。但同时,由于网购所带来的利益,个人信息便具有了特定的商品属性,在网购的过程当中,个人信息也更易被泄漏与搜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与个人隐私。
2 网络购物当中威胁个人信息的渠道分析
第一,用户登录及注册过程。在进行网购之前,所有的用户都需要首先进行相关个人信息的注册方可登录进行网购活动,在这个过程当中,商家会轻易地将每个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获取。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站时,是具有一定隐患存在的。首先,网站对于这些信息将怎么使用,消费者并不清楚,而且也不知商家是否会将这些信息进行泄露。其次,网购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很容易导致这些信息受到攻击,个人信息受到损失,甚至连身份也可能受到盗用。
第二,网页浏览过程。用户在每次访问图像或网面相关的内容时,都会相应在网络服务器日志上面留下相关记录。比如用户的快递查询、网络地址这些信息都有可能遗留,在这个过程中还会产生Cookie文件,Cookie它会自动标识某个用户经常可能会使用到的账号及浏览器组合。有些商家就会运用Cookie软件来实现对用户相关操作进行一系列跟踪,商家就会得到某些用户经常购买的商品中、浏览的相关网页、消费金额与次数等,此外,在浏览这个过程中,网页会自动弹出一些视频广告和图片,很多网站在其首页也会嵌入第三方信息,即运用合法视频代码段与图片,跟踪用户网上交易行为。而这些第三方的广告嵌入实际上增加了网购个人信息风险。
第三,填写订单的过程。消费者在确认自己购物车的总额和商品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订货单,这些就包括这次会议的商品及送货信息。通过这些填写的信息,送货者以及商家就能十分清楚了解到消费者的某些个人资料,因而会导致个人信息出现泄露的可能。除此之外,订单中所包含的商品信息,也可间接折射出消费者的购物倾向与消费能力等。
第四,网络支付过程。网络支付当中存在的安全威胁大致包括交易劫持木马、钓鱼网站以及盗号木马三大类。据相关调查显示,在2011年,我国的网络购物环境十分的严峻,每天新增的类似的钓鱼网站平均达到1500多个以上,新型的交易木马也已发展至千余个,每日平均攻击量多达2000多次,这些严重危害到消费者网购当中的个人信息安全。
3 网络购物个人信息受侵的主要形式
首先,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网购过程中,信息的非法收集主要包括几种手段:第一,运用Cookie软件对消费者网络操作进行跟踪;第二,利用网络黑客对他人系统进行非法侵入,运用非授权登录模式,对他人的系统进行恶意攻击,以获取到个人隐私并可篡改个人信息;第三,运用免费奖品或电子邮件的服务形式,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搜集,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与商品的时候,一般也会要求网购者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就自然而然地被商家搜集起来了。此外,还有诸如垃圾邮件等形式。
其次,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的开发及利用。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一定的分析,是商家开展经营、服务与生产的基础。他们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起综合数据库,透过分析这些信息,可以得到消费者一些不为人知的信息,从中获取对自身经营有利的信息。上面已提到,消费者在网购当中提供的各类个人信息,商家就会根据自自己搜集到的信息,对消费者所需信息进行分析,进而得到消费者其它商品听所需,然后就会对其进行相关邮件的发送。别的商家也会同样发送这类邮件,则是由购买商品商家同这些商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所决定的。
网购环境当中,对于信息进行二次开发规范就当前来说还是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如果商家的行为会为消费者带来相服务,那么这种二次开发就是受到消费者所青睐的。与此相反,如果二次开发是直接用来牟取利益,进而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泄漏增添生活干扰之时,那么这类二次开发理应受到相关临管。因此,明白分析出消费者个人所需,但不进行随意传播是商家的理应承担的职责所在。
4 提高网络购物安全的主要措施
第一,消费者自身养成良好上网习性。在上网过程当中,对于一些不良网站及黑客站,可以运用菜单栏当中的工具选项当中的安全选项来对这些不良信息进行屏蔽,防止此类站点对消费者个人息信进行侵害。此外,还可访问网站安全证书,当前,许多的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其交易的页面,都运用了安全传输的技术,以“https”为网页开头,如果不是以这个为打头的网站,那么就得谨慎对待。再者,还要定期对一些历史记录及缓存进行清除,消费者上网进行信息浏览之时,其浏览记录会自动记录,方便下次访问,提高浏览的效率。但与此同时,这些历史记录及缓存都会保存太多上网的记录,如果一量遭到利用,那么都会对消费者信息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第二,了解相关网络技术。一般而言,消费者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强化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及控制水平。比如有效利用浏览和匿名注册手段,对于Cookie的禁用与删除等。在进行个人信息传输这时,尽量运用到加密技术;在个人计算机上安装防火墙等手段,这些措施虽不能达到100%的保护,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可以起到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作用。
第三,健全网络立法体系。当前,世界上已经有五十多个国家以及地区,进行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在我国法律当中,《行政法》、《刑法》、《宪法》等法律等都不同程度地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涉及,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显得过于零散。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兴起较晚,针对此体系相关的立法还存在较大空缺,而网购平台特殊的性质,又增加了处理问题的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建立健全相关网购立法就显得刻不容缓。比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纳为其保护的范围,从而有效防止商家将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起到进一步保护信息安全的作用。总的来说,建全网购立法可以有效促进网络购物良性发展,更好地对消费者个人的信息资料进行保护,但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第四,加强技术防护。针对网购经常出现的安全问题,笔者根据实践经验出发,建议从几个角度出发提高网络防护水平。
首先,加密技术。这是目前为目被公认的一种最为有效的安全保障模式。它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主动安全防范的策略,可以有效保证信息机密性。它的原理就是根据确定的密码计算方法将一些敏感数据转换成非常不容易识别的一些密文数据。当查看加密文件之时,必须用密钥对密文数据进行还原。除了所提到的密钥技术之外,还可运用数据的加密技术,包括节点加密及链路加密技术,阻止第三方获取数据的途径。
其次,实行数字签名措施。这项技术的原理是发送者将相关摘要进行一些私钥加密,对于接受方来说,只有运用发送者公钥方能打开摘要。这项技术在当今的网络系统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一种信息的认证技术,可以有效保证文件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同时也可用来核实信息接收者是否存在篡改及伪造行为。
再次,实行防火墙技术。这是近年来最为重要的一种安全技术,主要功能就在于控制网络之间的访问,防止外部用户利用非法手段侵入到内部网络里面。它的原理是对多个网络间链接方式及数据包遵照相关安全策略进行有关检查,以此来决定各网络间的通信能否执行,交对网络运行状态进行监视。就当前而言,此项技术可以通过路由器实现简单操作,起到一个网络不直接受到另一网络攻击,但这类防护措施也有一定局恨性存在,由于其依赖于口令,因此它不能实现黑客对于口令攻击的防范。
第五,强化个人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进行相关资料的填写过程中,除了商家要求必须进行填写的信息之外,其余资料应该尽量不外泄,如有必要,还可以提供虚假信息,比如真实地址、虚假姓名,这样可一定程度上减少信息的外泄。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主动对商家的保护策略及隐私进行了解,包括商家经营范围及主体,怎样维权等信息,进行综合衡量再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店铺。
过去10年,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了质的跨越,C2C、B2C等形式的网购模式不断兴起,这是一个不断进步、不断超越的过程,又是一个与挑战并存的过程。随着网络步伐的不断加快、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网络公司以及网民素质的双重增长,相关的服务形式也在不断提升与完善过程当中,可以说,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潜力是非常巨大的。
与此同时,我国电子交易认证体系、网络诚信、现代物流与在线支付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建立当中、现代服务行业与日俱增,这些因素都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对于拥有如此巨大份额的电子商务平台来说,网络购物过程当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必将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胡晓荷. 网络购物隐含风险,企业如何说“不”?[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0年4期.
[2] 李倩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企业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商贸,2012年19期.
[3] 孙金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决策行为模型的构建[J].中国管理信息化(会计版),2011年18期.
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对于民航安全至关重要,掌握相关知识与能力是从事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由于行业背景的限制,学生并不能很好地掌握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及要求,自然也无法胜任或者配合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因此,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教学改革对于《安全信息管理》教学迫在眉睫。
一、信息管理相关课程教学改革的现状
目前,国内院校《安全信息管理》课程是以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体,以安全信息为辅构成的教学内容体系。与本课程有关的教改项目都是围绕《管理信息系统》在不同专业的适用性和应用性展开。已有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
(一)信管专业的教改研究。该类研究大多以项目引领、任务驱动、CDIO教学模式等方式,通过学生对专项任务的自主研习与开发实训,提高项目开发能力,如秦丽萍[1];赖克勤[2];王小霞[3];王建华[4]等。
(二)非信管专业的教改研究。该类教改项目纷纷指出《管理信息系统》授课过程存在教学目标针对性差、教材无法适应学生特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分离等问题,并纷纷基于能力本位以及专业背景的视角研究如何通过课程改革提高教学效果,其主要教改集中在以下几点:明确不同于信管专业的教学目标;根据专业更改教学内容与学时;针对专业实际合理选用教材;进入专业化案例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等;但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5]、市场营销[6]、饭店管理[7]等行业,其研究结果对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安全信息管理课程教学并不适用。
目前,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中国民航大学《安全信息管理》的教学,不仅存在非信管类课程教学的普遍问题,更因为行业限制,各类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资料及教学实践软件非常有限,该门课程还存在课程定位与社会需求脱节、教学内容研究滞后、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缺乏与民航单位的互动等严重问题,从而导致学生学习该课的积极性不高,整体的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安全信息管理》教学改革的实施过程
《安全信息管理》教学改革的实施过程如图1所示。
三、《安全信息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的实施
(一)明确“培养学生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能力”的教学目标
明确“培养学生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能力”的教学目标,主要体现在:(1)变“传授知识”为“培养能力”。突出工作能力的培养,而非基本知识讲授。(2)变“系统开发”为“系统应用”。弱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内容,突出用户如何配合开发及使用系统。
(二)优化与整合教学内容,围绕“如何提高安全信息管理水平”形成八个专题
通过对民航单位、员工能力、最新成果、相关院校及学生的调研,优化整合教学内容,弱化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增加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流程及评价等内容,并围绕着“如何提高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水平”的主线,形成表1中的八个教学专题。
(三)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学生对安全信息管理的学习兴趣
教学手段改革主要有两点:(1)情景教学。对于抽象理论,通过民航单位调研分析,形成工作情景案例。授课时先剖出工作情景案例,再引导学生讨论,之后再讲解教学内容。(2)优化课件。对于重点及难点,通过动画及视频的形式反应出来。
(四)完善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对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实践认识能力
实践教学主要有两点:(1)实验教学。鉴于民航安全信息系统的私密性,本课题将开发一套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仿真系统,模拟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运行流程,使学生直观感受该套软件的运行,提高对民航安全信息系统的实践认识水平。(2)理论教学。通过对民航单位的调研,开发教学案例,使学生通过工作案例来学习和掌握知识点,提高学生对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业务的实践认识水平。
(五)改进课程考核方法,引导学生提升安全信息管理综合业务能力
课程考核改革有两点:(1)理论环节。期末考核以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实际工作内容的案例分析为主,改变原有基本知识点的考核方式。(2)实验环节。重点强调新系统的目标和需求分析,而非原有的系统设计。以此,增加学生对安全信息需求的敏感性,提高信息化的配合能力。
四、结论
1.围绕培养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以“如何提高安全信息管理水平”为主线,形成“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含义、法规、流程、分析、SCASS、评价、信息系统、趋势”专题。
2.以岗位工作内容和能力要求为导向,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教学手段、考核方式五个方面进行“凸显行业、注重实践、培养能力”的教学改革,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效果。
>> 议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 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 大数据时代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探讨 移动化、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怎么保护? 大数据时代,别让个人信息“裸奔” 个人信息安全将从产品步入服务时代 国家智能终端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APP检测认证是信息安全保障 大数据时代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综述 大数据时代下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大数据时代,如何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 大数据与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协同保护研究 浅析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大数据背景下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构建网络时代信息安全基础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研究 浅谈APP注册视角下大学生于大数据时代下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
[3]刁胜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835.
[4]刘东升,陈宇杰.政治经济学原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52.
[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7.
[6]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3.
[7]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6.
[8]张娟,李仪.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危机与应对――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943.
[9]PIPA介绍[EB/OL].(20131028)[20150128].http:///NewsDetail.asp?ID=273.
【关键词】社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在科技的发展下,我们已经步入了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开始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社交网络来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我们也开始通过电脑、手机来记录信息,社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也开始成为商家博弈的焦点,在开发社交网络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是大数据时代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社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的挑战
社交网络运营商必须要在掌握大量数据的基础上来分析用户、预测市场走向,这样才能够在激励的竞争中一直都处在不败之地,但是,这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帮助商家准确的预测信息,但是也给个人信息安全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账号被盗的风险
账号安全是我们使用社交网络的基本要求,在大数据环境下,人们的社交网络账号越来越多,为了方便记忆,常常使用同一个手机号与邮箱进行认证,为了便于后续的操作,网络运营商之间也在不断的进行合作,同一个账户可以享受多个网站的服务。同时,数据的关键性非常强,一旦其中一个账户被盗,就会波及其他的账户,账户安全问题是非常严峻的。
1.2个人信息控制权问题
与传统环境相比而言,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变得越来越低,在传统环境下,信息控制需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但是在现阶段的时代,个人的信息很容易被收集、访问以及传播,对不同社交网络的信息进行分析与整合,能够建立起一种包括朋友圈、喜好、个人履历、信仰的信息体系。如果这些信息被黑客获取,很容易影响我们的信息控制权。
1.3隐私安全问题
隐私安全问题是目前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最严峻威胁,人们的地理位置、日程、情绪已经被数据化,与传统互联网时代相比,大数据时代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更加高,虽然运营商对于这些信息都会进行匿名处理,但是,不安好心的人可以通过软件将这些分离的数据关联起来,导致数据匿名性失效。
2在社交网络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是使用社交网络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问题,需要从行业、国家与用户层面进行应对,充分发挥出创新用户的优势:
2.1要有法律保障
大数据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行业需要不断的前进和努力,关于大数据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是无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目前,《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指南》是保护个人信息的最高标准,其实施时间是2013年3月份,对于相关信息予以了明确的界定,但是这是无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性的。同时,散落的信息也难以满足用户的信息控制权,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必须要及早制定好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2.2完善行业自律公约
良好的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障这一行业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要让社交网络之路走得更加长远,就需要构建起关于本行业的规章制度。这可以采取几个措施:第一,尊重每一个用户的知情权,为他们提供授权的方式,在服务条款中阐述信息数据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第二,寻求个人信息的拥有者,为数据服务商、数据消费者以及个人信息拥有者制定出完善的行业自律公约,保障数据应用的科学性,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蔽性,为他们营造出良好的数据使用环境。
2.3提升用户的信息安全素养
用户是使用社交网络的主人,要真正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用户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素养,信息安全素养主要由信息安全知识以及信息安全能力有机组成。实际上,信息安全知识是非常丰富的,作为使用者的我们需要加强学习,积极主动的了解病毒、木马的特性,提升自己的信息安全意识,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在使用社交网站的过程中,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重要资料,要定期进行备份,此外,还要定期对自己的移动设备和电脑进行更新,避免使用公共网络,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2.4提升社交网络企业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无论是法律制度与行业自律,都离不开外部力量的保障,社交网络企业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提升用户信息安全性,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主体主要针对社交网络企业,他们为了开展业务,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各个社交网络企业必须要将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加强管理力度。目前,大多数社交网站都采用了Ajax技术,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要关注CSRF以及XSS的攻击,在网站成立初期,可以限制用户的输入内容,对页面开展代码测试。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信息伦理道德,注重对用户信息的保护,细化隐私条款,制定出安全的网站访问指南,在收集以及利用信息时,应该设置好限制,明确收集目的,对于涉及财产安全和用户隐私的信息,必须要加大保密级别,严格限制其利用和访问。此外,还要注意到的问题是,目前很多社交网站都开始与第三方应用程序进行协作,这些程序能够获取到用户的信息,社交网站是无法对此进行监控的,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推出与第三方应用程序相关的安全保护准则。
3结语
社交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广泛应用,使人们的个人信息与日常活动在网络上得到越来越多的展现。但是,社交网络为用户提供交流和展示平台的同时,如果不能对涉及用户切身利益的个人隐私信息加以保护和控制,将会给用户带来严重的困扰和损失。提高社交网络的信息安全,需要用户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保护隐私信息,社交网站则需要坚守保护用户隐私的承诺,加强对自身以及第三方的监控和管理。同时,政府也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社交网络用户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魏来,郑跃.隐私2.0:Web2.0时代的用户隐私保护研究[J].图书与情报,2010(05).
[2]徐敬宏.美国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8(06).
一、研究背景
网络个人信息泄露,是指网民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个人信息没有得到良好的保密,而导致某些不法分子得以对其进行收集、倒卖以获利的现象。2014年12月25日第三方漏洞平台“乌云”曝出12306网站现用户数据泄露漏洞,包括用户账号、明文密码、身份证、邮箱等个人信息。对此,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回应称,网上泄露的用户信息系是经由其他网站或渠道流出。
当前,网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信息安全问题较以往显得更为突出,网上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争抢的“香饽饽”,或被直接出卖非法获利,或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甚至绑架勒索等犯罪活动。网上信息泄漏事件严重损害了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也让更多的网民对信息安全有了更直接、更深刻的认识,因此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与维护日显重要[1]。
二、网上信息泄露现状及原因
我国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近年来,泄露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隐私的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成了随意买卖的“商品”,近年来,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等似乎已形成了新的产业。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方便了对个人信息的监控和搜索,大型数据库使得搜集、整理、传输、加工信息等过程变得更加简单,几乎可以永久保存,不断再现。因此,一些商业公司具备了大规模收集个人和企业信息的技术条件,若安全机制不完善,其所收集的用户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随着全社会对信息安全的日益关注,信息安全刻不容缓。
个人安全意识薄弱。目前,我国手机网民用户规模达5亿。与传统通信工具、社交网站相比,以社交为基础的综合服务平台不仅拥有着更强的通信功能,还为用户提供了诸如支付、金融等内容的综合服务,增加了信息分享等社交类应用。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潜在危险,特别是在问卷调查、就医、求职、买房、买保险、买车、办理各种会员卡或银行卡时缺乏个人信息安全意识[2]。网络填写个人信息的非正常退出,微博、QQ空间等社交网络成为泄露日常信息的主要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在上世纪末达到一个研究和立法保护的加速阶段[3]。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家将个人信息归入本国隐私法“Privacy Act”的保护范围,通过《隐私权法》来保护个人信息[4]。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然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内容较为分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约束力明显不足。单从网站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内容均有涉及,但相关规定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时效性低。对于“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楚,故执法过程易形成执法困境。尤其是对信息泄露案件,在追究责任的时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受害人依法维权。
网络实名制从某种程度而言,也加大了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例如不法分子收集实名制火车票或手机办理的登记信息,可从中获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制作假身份证,或者办理信用卡、设计欺诈活动等。
监管存在漏洞。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某些个人信息时刻处于被泄露的状态。由于个人网上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执法过程没有坚实的盾牌。某些网站的服务商对个人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使用过程当中泄露了个人隐私。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通信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均有系统内部出台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且内部管理执行不到位,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因此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三、建立个人信息安全机制的对策
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缺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律效力远远不能保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而针对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信息安全的需求,同时维权过程法律依据较少[5]。
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建立以民法保护为重心,其他法律为辅助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在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6]。加快立法,加强执法,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跟上信息高速发展及安全的潮流。对窃取、多次泄露他人信息的个人和单位,要制订严厉的追责和处罚措施,增大违法成本。
加大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从源头预防和遏制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一向对违法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侵害行为,广泛地引起民众的注意,使其迅速提高警觉性,自觉加强对个人网络信息的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监督制止侵权行为。当然,这种行政监管必须以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为前提、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为目的。这种社会舆论与行政监管共同作用的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企业行业应加强自律,完善对企业、行业的管理,设立相应的企业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大违规处罚的力度,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通过岗位、行业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操守,自觉保护客户个人资料。
(3)不断加强公民对网络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隐私权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要培养网络用户形成隐私权自我保护的意识,能促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一旦用户有效利用相关技术加强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管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更有效的保护网络隐私权。
网民个人应主动接受信息安全教育,安装杀毒软件或防火墙,定期进行木马程序的扫描,及时更新安全软件。仔细阅读社交网络运营商的安全隐私协议,熟悉相应的隐私设置方式,主动防护自身的信息安全,定期更改网站密码。使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应用时勿上传有关自己及亲友的个人信息,尽量不要使用定位功能,定期删除浏览器上的cookies信息[7]。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应该肩负社会责任,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信息泄露的危害性宣教,宣传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方法,使广大民众得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教育。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也将继续以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为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在参考国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需求,对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手段进行专项研究,研究制定体系框架中急需的关键标准,对标准进行验证以支持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和改进。
我国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8],标志着我国将告别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无标可依”的历史,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求将得到有效解决。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引导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并对企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规范,逐步形成以“企业自律为主导,联盟约束为辅助,政府监督配合”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同时,目前我国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尤其是个人数据信息的泄漏造成的影响十分广泛,主要由于个人安全意识薄弱、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监管存在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显得日益重要。政府、企业及公民个人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在新兴保护技术的广泛应用下,推动安全保护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较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单位: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刘志(1981-),男,硕士,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教学
作者联系方式: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藏龙大道28号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430205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一、云计算环境下的个人信息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热点问题。新的革命性的信息技术——云计算的产生和运用,使信息的交流和处理方式有了极大的变革。学界对“云计算”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按照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定义,云计算利用计算资源共享池,从而提供可用的、便捷的、按需的网络访问,并按用量付费。
云计算技术的运用,为信息技术时代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但在这些服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个人信息安全隐患。谷歌Gmail、微软Hotmail、Salesforce服务等云服务巨头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云计算安全事件,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
在云计算大量运用以前,个人数据均被存储于信息主体所能控制的储存设备中,个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控制自己信息的流出。而云计算的出现使用户实际上失去了自己信息的控制权。
此外,云服务的开放性和参与性,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使用云服务的过程中,用户的个人的爱好、习惯都被云服务商获取,扩大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二、云计算损害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分析
(一)云计算技术本身损害个人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用户在使用云计算服务时是通过用户名和账号密码进入自己信息存储的云端。一旦黑客破译或其他不法分子利用诈骗等手段进入用户的云端之中,那么用户的个人数据就极有可能被曝光泄露。
除了账号密码泄露的风险外,网络上充斥的计算机软件病毒更容易导致信息安全事故的产生。一旦计算机硬件出现问题,用户的个人信息也可能会遗失或泄露。
(二)云服务提供商损害个人信息安全
企业为扩大自身影响力,都有自成体系的云计算标准,试图在云计算领域占得先机。与此同时,不同的技术标准带来的是兼容问题。现今,在云计算服务倍受推崇的新情况下,各大服务商从主要以工具、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过渡到生态的竞争,建立自己的生态系统。据此,即使云计算技术迅速发展的现在,其技术壁垒仍然不可避免。
(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损害个人信息安全
1.传统信息安全保护概况
目前,我国在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也直接提及了个人信息保护。除此以外,还有间接通过个人隐私等范畴保护个人信息。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此外,《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也有部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数量十分有限,适用范围狭窄,没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法;大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低,只是笼统地要求保护,没有明确保护的措施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技术条件下,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已严重滞后。
2.个人信息保护新规定
2013年9月1日,《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确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虽然《规定》已系统地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客体、具体措施、法律责任等问题,但其针对的仅仅是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服务时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活动。因此,规定中涉及的“个人信息”范畴并不包括在电信服务和互联网服务之外的用户信息例如银行的个人金融信息,就不适用该部门规章,也无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对策
(一)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涉及了多个法律部门。它保护的不但是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涉及个人隐私等其他人格利益。因此,中国应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个人资料保护法,从总体上界定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确定相关主体的范畴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相应的规则体系和惩罚赔偿机制。
(二)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建立云计算的统一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可以规制各种数据在不同平台之间的迁移,促进云计算的发展。2015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了《云计算综合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首次明确了国内云计算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
即使已有《指南》,但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仍旧任重道远。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借助倡议书和建设指南,联合国内厂商,借鉴国外先例,加快制定符合国情的云计算标准体系,在国内优先推广的同时与国际接轨,扩大中国云计算标准体系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力。
(三)提升民众的信息保护意识
云计算技术的迅速普及,带来的不仅仅是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而是社会的变革。部分民众对云计算盲目跟随潮流,缺乏必要的云计算基础知识和信息保护意识。政府需要就云计算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升民众的自主信息保护意识。云服务提供商应当告知用户使用服务的潜在风险和其他相关事项,及时披露经营信息和重大事务,以便用户及时了解情况。监督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及时反馈监管信息,对用户的投诉及时做出反馈,对违规的服务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键词】智能手机;个人信息安全;应用程序
1引言
据相关数据显示,智能手机已经占据了移动互联网市场的大半壁江山,而且这一趋势一定时期内还会继续和强化。智能手机综合集成了移动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最新成果,给人们带来了丰富多彩的客户体验[1]。伴随着智能化及网络高速化的趋势,智能手机执行了大量的数据处理、传输和存储,其中既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生成的个人隐私数据,也包括主动存储的用户个人信息。这些存储在智能手机中的敏感信息,面临着严峻的安全挑战[2]。可以说,智能手机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其信息安全更值得注意。
2移动智能手机信息安全技术现状
智能手机安全威胁主要来自通信网络和网络智能终端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通信网络方面,包括病毒、黑客、漏洞等等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很多隐患。黑客利用高速智能网络的资源共享功能,植入病毒于手机系统进行隐私恶意窃取,往往给用户造成财产和精神的双重损失。另一方面,来自于网络智能终端。主要是开放的安卓系统自身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还有,就是制造商将恶意程序写入系统。在调查时发现,有很多恶意应用程序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安装,同时该程序也将用户的敏感信息暴露于网络。鉴于智能手机信息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工信部2013年颁布了《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此通知从根本上约束了终端生产商对于内置软件的安装,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户的信息安全。此后又了《联网软件安全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营企业对于网上的软件运行机制、安全检测、行为方式的监管。但是,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用户的安全风险意识不强、专业知识水平不足,使得这些智能手机用户的个人私密信息处于容易暴露的危险状态。
3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分析
随着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新功能,其中部分新功能涉及到信息安全,这也就给用户带来新的安全技术隐患。如集成定位功能的智能手机可随时获得自身的地理位置信息;又如集成生物识别技术的智能手机的缓存上也会存储着用户的生物识别信息,因此智能手机对信息安全性往往有着特殊的技术要求。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智能手机的个人信息安全性:(1)控制应用程序权限。在应用程序安装阶段,确认该应用程序仅使用必需的最小权限,则受到恶意软件攻击的可能性必将大大降低。但基于普通用户的相关认知水平,需要应用程序开发者在设定权限时,严格遵循最小权限原则。(2)强化权威机构认证。权威机构认证,即对应用程序的测试以及相关代码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可防范恶意程序,也是目前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3)加强数据保护力度。数据加密是保护隐私数据的最佳手段[3],即使隐私数据失窃,个人信息的安全仍然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在调用私有数据时,应增加某些特定防范程序,保障用户私有数据的安全。
4建议
面对严峻的信息安全形势,建议在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保障智能手机的个人信息安全。(1)提高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的安全能力。提升个人信息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明确和细化智能手机个人信息安全能力的监管技术要求,支持和促进制造商在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层面对个人信息安全增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2)加强智能手机入网安全评估机制。严格执行智能手机终端入网监测和评估流程,对应用程序信息内容、代码和开发者资质等进行严格的评估,特别是对应用程序的权限设置和API调用等提出安全标准,确保智能手机达到入网的“安全门槛”。(3)提高用户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用户信息安全意识的宣传,普及信息安全常识,不连接不明的网络和终端设备、安装防病毒软件等,从而实现智能手机的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李钢,王栋,李鲁湘,等.移动智能终端的安全问题研究[J].信息通信技术,2014(02):26-32.
[2]彭春晖,林巧珊.移动智能终端的个人信息安全技术分析[J].电信网技术,2015,01:61-64.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保障
一、个人信息泄露及滥用危机
据统计,2014年全国发案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59.9万起,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年仅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而且连续发生数起引起全国关注的因诈骗致死恶性案件。而这一切都源于个人信息被故意泄露。
(一)智能设备数据采集引起的个人信息泄露。以智能手机、穿戴设备等为主的智能移动终端现在已经作为每个人的贴身物品,其数据采集手段主要是通过通信网络与互联网交互。用户在上网过程中的每一次点击、录入行为都会在某个网络供应商的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录,每一个人的数据都可以完全勾勒出这个人所有一切的行动轨迹、健康信息、通信信息等几乎所有隐私。
(二)数据存储安全问题引起的用户信息泄露。大规模的数据存储需要严格的访问控制和身份认证管理,却并未引起大部分网络服务商和政府网站的重视。CSDN网站被爆出了600万个人信息被泄露,就是属于明文密码的范畴,危害极大。作为IT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互联网服务商,竟然能够出现如此低级的问题,就可以反映出国内整个互联网服务商的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数据使用过程中引起的信息泄露。各类互联网网站的生存环境非常不理想,经营网站可以获取的利润途径有限,网站运营者将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经过挖掘和分析,用户在网站上的每一个行为,都会被数据公司所重视,这种行为数据分析方式,不仅可以精准地了解用户喜好,还可以细化到具体用户的个人信息上。然而利用用户行为信息的商业运作,在享受便利的同时,用户个人信息被滥用或倒卖就变成了巨大的隐忧。
(四)数据管理不善引起信息泄露。这类情形多出现于政府与银行等国家企事业单位内部,由于其掌握的用户信息准确、全面,部分人员在利益驱使下,故意贩卖个人信息,而这类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社会危害最为巨大,造成的损失也最为严重。
二、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一)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国家层面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智慧城市建设大大加速了大数据的生产,由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汇集了城市的地理空间信息、人口信息、经济信息、信用信息、政务信息等各种信息资源,因此,这些大数据无疑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二)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工作。网络时代和大数据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更容易侵犯个人隐私权。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尽快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者的责任、义务,及侵权救济等问题。
(三)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及技术防护。应该注意的是安全工作的工作对象及主体都是人,必须要走出“重技术、轻管理”的误区,信息安全防护在重要性上首先是对体系制度的规范,其次才是技术的支撑,所谓“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并且充分重视信息技术的创新开发,培养技术人才,提高我国信息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四)建立健康的信息安全生态环境。政府、企业、用户都是数据的生产者、采集者和使用者,要从根本上保障信息安全,应该群策群力,政府、企业、用户分别承担起相应的保护信息安全的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提高信息安全监管水平,并在保证个人隐私安全和数据库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政府数据公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使我们全面、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掌握社会变化趋势。
参考文献
[1]李欲晓.云计算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刻不容缓[J].理论导报,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