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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摘 要 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两者在工作中相互协作、相辅相成,但是两者在内容、目标、考核和责任以及对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要求方面,有着一些不同。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优化协调工程建设的进度、投资与质量,控制工程的造价,实现工程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工程监理 财务监理 关系
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都属于工程的咨询管理制度,它们在目标上是一致的,正确地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将详细论述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阐述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为同行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的不同之处
(一)对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要求不同
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在人员和单位要求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方面,从工程监理方面来说,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不管是直接发包、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监理业务都由监理企业来承担,监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的要求根据工程等级来决定。在确定好监理企业之后,还要与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监理企业的工作内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范围、监理起止日期和报酬,以及争议处理方法。在监理人员上,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前者要求比较高,要求专业基本对口,而且是全国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后者也要求专业对口,并且是全国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在省市登记的也可以。总的来说,工程监理需要涉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数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然后由这些人组成一个项目监理机构。
另一方面,从财务监理方面来说,对财务监理人员的要求是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政策水平和政治素质,然后根据工程造价的不同,将其责任分配给不同资质的工程造价的咨询企业。财务监理报告核定人和项目组负责人的选定必须满足国家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的要求,如果工程较复杂且非常庞大时,那么还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师。
(二)两者在内容、服务目标、考核和责任方面不同
从内容方面看,工程监理内容比较广,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和对安全、信息和合同的管理与协调,而财务监理的内容主要是全过程和全方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监理,并且监督和管理基建财务概算,以正确、合法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从服务目标看,工程监理的服务目标是指控制由质量、进度和投资项目目标系统,财务监理的服务目标是控制投资。从考核方面来看,工程监理的考核由企业注册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咨询的行业协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或者定期考核,而财务监理的考核是由财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审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进行末次考核和年度考核。从责任方面看,工程监理的责任比较大,对工程质量负有很大的责任,如果失职,还要进行责任终身追究,而财务监理如果失职,只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
(三)两者在项目投资控制中深度和广度不同
从深度和广度上来说,工程监理在项目投资控制中涉及的深度和广度远远不及财务监理,虽然,工程监理承担着建设监理的业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范围还只是局限在施工监理方面,并不能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而财务监理在内容上,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了工程监理。财务监理不仅进行财务管理和资金监控,而且还可以进行招投标监督、合同履约监督、造价监督协调和财务监督协调,审核建设资金使用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核和监督财务会计核算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核和监督结算管理和工程进度,审核和监督招投标事项合理性和合法性,管理建设项目财务。由此可见,财务管理在项目投资控制中的深度和广度是工程监理远不能及的。
二、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之间的关系
(一)相辅相成、相互协作关系
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通过取长补短和互相学习,才能够更好地控制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造价,实现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目标。在工作中,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有各自的长处和短处,比如,工程监理就比较擅长建筑质量和工程技术领域,但是不擅长造价核算和材料价格领域,财务监理就比较擅长材料价格和造价核算领域,但在工程技术和建筑质量方面,不是十分擅长。因此,两者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相互协作,相辅相成,才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的情况,才能够有效地降低造价,提出比较合理的意见。
(二)相互平等、相互平行关系
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都是咨询单位,以提供高智能的专业技术服务为主,都是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理单位,监管施工单位,都是管理者,两者之间不是从属或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只是两者在工作分工上不同。而且工程监理与财务监理是相互平行的关系,两者监管不同的工作范围,两者各司其职,互不干扰,都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事,都应该履行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合同,不得干涉对方的业务。
总结: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在工作内容、要求、目标和责任等方面有着一些区别,在监理的广度和深度上也存在一些区别,但是两者地位是平等的,是相互平行、相辅相成和相互协作的关系,只有通过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共同的努力和协作,才能够实现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实现建设工程的利益最大化,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
参考文献:
[1]邵松生,孙垒,程君.工程监理与财务监理的关系刍议.建设监理.2010(11).
[2]喻华.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四川建材.2011(01).
[3]邓文君,王艳群.浅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关系.水利建设与管理.2008(09).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所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施工周期范围内,依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用科学和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决策、组织以及协调和控制等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从而完成一定的目标,达到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具体来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如下。第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集成管理和范围管理。建设项目集成管理包括编制建设项目集成计划、实施项目集成计划以及管理项目总体变更等,协调项目中各方面工作。而范围管理的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起始时间的确定、项目范围的规划、界定、确认、以及变更等内容。第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和造价管理。建设项目的工期管理主要涉及项目活动的分解与定义、活动的排序、活动时间的估算、项目工期与项目作业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进度管理。而造价管理是在不超出预算的情况下完成全部项目工作而开展的有关建设项目成本和价值的管理工作。第三,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和质量管理。风险管理是对建设项目中所面临的风险事件和后果进行有效识别和及时控制,从而减少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质量控制就是要对一个项目的工作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管理。第四,建设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和采购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就是通过对项目人员的获得与配备、项目团队的建设来保证工程建设中的人力得到合理配置。而采购管理就是通过采购工作计划的制定、资源寻求过程与采购合同的管理、资源供应来源的选择与合同履约管理等为工程建设提供材料基础。
2、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建设工程监理就是具备一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依照法律、合同以及一些相关标准和文件,对建设工程的资金、工期以及质量等进行管理。下面,我们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第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1988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是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起步试点阶段。1993年5月,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走向稳步发展的新阶段。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行阶段。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不断发展,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第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四个控制、两个管理和一个协调”。“四个控制”是指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安全控制;“两个管理”是指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一个协调”是指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协调。第三,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原则。在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原则:公平自主原则;权责统一原则;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原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原账综合效益原则。第四,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具体来讲,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流程如下:成立项目监理机构;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各项监理工作;参与验收并向业主提供监理资料;总结监理工作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关系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就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以及行业准入等四个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在比较中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在服务对象方面
从服务对象上来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更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不仅仅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设计的项目管理、供货的项目管理以及施工的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在工程建设中,如果缺乏有经验的设计、施工或者建设单位,都可以委托其他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而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在建筑业中,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定位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投资资金、建设工期以及质量控制等进行管理,它只是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才依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相关的文件对工程实施管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一个服务对象。
2、在业务范围方面
从业务范围上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也比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大,在某种程度上说,建设工程监理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上文所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集成管理、范围管理、工期管理、造价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采购管理以及沟通管理等多个方面,它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集成与综合。而建设工程监理则主要是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费用、进度、质量以及安全等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督。由此可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有可能涉及到设计过程中的一些项目管理工作,有时甚至包括了前期规划,而建设工程监理的业务中并没有这些工作,它的业务范围小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
3、在法律责任方面
从法律责任方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如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体系完善。在法律建设方面,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起步相对来说比较晚,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另一方面,建设工程项目作为政府鼓励的一种方式,实施的灵活性比较大,一些项目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在合同中明确了应有的责任。而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从上文监理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知道,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己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和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在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在法律责任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相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4、在行业准入方面
从行业准入方面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业准入标准比建设工程监理标准低。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近年来国家并没有制定一些新的市场注入制度和标准,而是积极鼓励那些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进入到建设工程管理之中,对于参与建设工程管理的人员也没有什么特别专业的要求,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长远发展。而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一方面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当监理单位符合一定标准之后才能参与到工程建设中,并且对于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也有严格要求,只有通过相关考试获取一定资格后才能进入到本行业之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己经成为建筑业中一种专业的管理人才。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虽然规范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的发展。
三、结束语
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现状;对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9.02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9-055-03
收稿日期:2012-08-20
1.引言
我国建设监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建设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创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工程监理理论,积累了一套较成熟的工程监理经验,培养了一支较高素质的监理企业队伍,监理企业的规模日渐壮大,为国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我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监理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暴露出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许多新问题。
2.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及原因
2.1现时监理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制约监理企业吸纳优秀人才
目前我国现行旁站监理、安全监理等法规制度的出台,其本意是为了进一步理清建设领域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更好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规中对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工作内容、深度无明确规定,导致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对工程监理的责任界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因而难以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中难以把握,实践中出现的监理责任问题难以辨别,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尽合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降低各自的安全责任风险、减轻工作压力,现时的做法是什么都要求监理旁站;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总是要牵强附会地让监理承担责任。各方行为主体更是曲解地认为监理就等于旁站,监理就是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少地区一旦出现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往往认定工程监理企业是必然的责任主体之一,特别是安全事故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比较重,甚至监理人员还要负刑事责任,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而我国监理工作范围有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监理的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一方面监理服务是委托服务,其委托性决定了其地位的被动性;另一方面监理是生存在夹缝中的弱势群体,表现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要面临着来自政府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业主单位三重监督和施工单位的制约。稍有不慎轻则被投诉、更换监理人员、停止监理业务,重则不良公示扣分、红牌警告、行政处罚、剔出承包商名录。监理事业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另外,从目前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调查: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只有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40~60%,这样的待遇使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发展;这种把监理当民工、施工员的说法极大地损伤了监理人员的自尊心;这种无限地推卸安全责任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加速了监理人才的流失,阻碍了工程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
2.2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不规范监理企业的行为,使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监理服务费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下发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虽然提高了取费标准,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业主及监理企业大部分未完全执行。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招投标和谈监理合同业务时实行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尤其是目前的监理企业数量饱和而水平普遍较低,为了生存必然会利用我国现行监理体制下市场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在实际操作中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承揽监理项目。这种状况愈演愈烈,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低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中标后不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人员身兼数个监理项目,以各种身份职位出现;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保证基本必要的利润,不得不减少监理人员数量的投入和高素质监理人员的投入,如大量使用工资待遇低的监理员和年轻的大中专职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监理工程师极少,而总监兼任多个项目等,造成监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要求;而在岗的监理人员因为报酬低,工作环境差,工作积极性降低,监理工作成效差;最终结果既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声誉。国家推行监理制度已20年了,监理的社会地位始终没能提高,反而越来越被人看不起,根本原因在于监理企业服务水平低下,自毁监理事业的大好前程。
关键词: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我国继1997年出台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后,在1998年开始大面积推广工程监理制度的落实,直到2014年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并实施之后,我国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上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实际上,因为建设工程监理没有落实而导致的建筑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我国在建设安全管理上监理的范围也没有得到准确定位。这些都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带来很大阻碍。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存不足
1998年至今,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因其在建设工程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国普遍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但在某些方面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对这些方面进行简要的讨论:
1.1定位不明确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不够明确。按照《建筑法》中的规定,监理人员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主要负责监管和指导施工中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但我国建筑行业员工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就是应存在第三方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外,因此,很多员工将第三方和监理人员概念弄混,误以为监理人员同建设方利益没有关联,以至于部分监理人员自身也存在概念的混淆,对自己的职责和立场没有准确的定位。不仅如此,服务内容的定位也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是新出现的一个概念。随着建设工程监理的不断发展和对制度的更新,都会导致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出现新的定义。不同定义的交错导致监理人员无法准确认识建设工程监理意义,对自身责任范围和内容定位不准确。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在建设工程监理概念上存在差异,在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上,各个科研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看法也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在不断产生新的见解。因此,新步入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理人员对自身职责范围没有准确认知。并且由于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划分尚不明确,加之从业人员对建设工程监理职责不了解,导致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责任范围愈来愈小。同时,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存在着对工程安全事故追责时,惩罚力度的不规范,出现惩罚过于严苛或过于轻松现象,许多优秀监理人员由于这方面制度不足而锒铛入狱,对我国的优秀人才市场来说是一个打击。
1.2业务水平低
我国在建设工程监理的业务水平上存在水平低下问题,主要就是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就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来说,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人员广泛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问题。其原因是监理人员对于自身工作职责没有准确认知,导致监理工作的成效低。第二个原因是建筑环境的影响。在建筑工地的生活环境下,监理人员很难做到自主学习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无非都是借鉴前人经验。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得不到很好创新和发展,无法满足市场对于建设工程监理高要求。在部分工程人员眼中甚至存在“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中没有实际作用,监理人员没有存在价值”看法。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得不到工程人员重视,工程人员对于监理人员的工作成果也众说纷纭,这就导致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无法得到提高[1]。
1.3行业弊端较多
①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未完善和健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结构还不够系统、合理。因此,同行之间广泛存在恶性竞争、盲目压价等情况。并且行业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实属凤毛麟角,因此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管理型人才出现极度短缺的现象。同时,从业人员低收入、低素质、人员不稳定、服务差等现象在建设工程监理中普遍存在。建设工程监理方式单一、行业地位低、社会形象差、市场分散、缺乏诚信等问题也广泛的出现。②建立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监理人员素质水平层次不齐导致监理服务和职责履行不到位,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因此,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诸多弊端,并且这些弊端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好的改善,这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阻碍。
2针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存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结合上文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极大的弊病,为了尽可能的改善这些弊病,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2.1准确的定位
改善建设工程监理弊病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监理概念和职责范围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而要想实现这一点,必须得到政府的大力的支持。我国于2014年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作的定位有着明文规定。其中,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概念和职责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督促各工程单位抛弃传统的建设工程监理观念,做到从管理人员开始实现对建设工程监理概念的正确了解。并且要对在岗有一定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集中化的培训,扭转其传统的建设工程监理观念,摒弃旧的监理方式、对施工质量和新上岗监理人员正确观念的树立造成负面影响。而对于新上岗的监理人员,要严抓入职培训,确保其对建设工程监理概念的正确理解,并且还要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2]。
2.2加大管理力度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诸多的弊病,这一点与我国监理行业的管理力度不足有着重要的联系。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严格的管理,整顿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中的不良作风。
3结语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工程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也在不断发展着,尽管在此过程中我国不断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的经验,但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依旧存在许多不足。因此,要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工作范围进行准确的定位、加大对建设监理队伍的工作力度、对监理行业进行严格管理,针对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素质低、业务水平不足、诚信缺乏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改善。唯有如此,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才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的社会工程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祖洪.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江西建材,2017,02:261.
随着工程经济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从事实来看,其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对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
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后1998年,我国开始大范围地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的试点,截止2014年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应用,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得到了快速良好的发展。但从实际来看,由于工程监理不到位而发生建筑事故的情况频频发生,而在建设安全管理方面也明显有着监理的职责范围不明确,甚至扩大化的趋势,这些现象的存在均不利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自1988年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工作以来,由于其在建设工程管理当中的重要作用,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其发展当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位不清。首先,角色定位不清。在《建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监理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代表,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各个工程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建筑行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工程人员认为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需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于是便有部分工程人员将“第三方”与监理人员混淆,认为监理人员并不是代表的建设方利益,甚至有些监理人员自身对职责范围和立场也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监理人员的角色定位不清。其次,服务内容定位不清。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理在我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每次制度的更新基本都会对监理有一个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穿插让许多监理人员产生错觉,对于监理的概念模糊不清,难以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另一方面是由于理论界与实践界对监理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别,各个阶段的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对于监理这一概念认识也是随着监理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这使得刚刚上岗监理人员对自身的职责内容认识不准,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最后,责任界定不清。由于对监理概念的认识不清晰,加上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表现出对其职责界定范围越来越窄的现象,导致许多工程人员不能明确地认识监理的责任范围。现阶段,有许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在追究责任时,出现惩罚过轻或是惩罚过重的现象,由于安全事故而获罪入狱的监理人员时有出现,极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
(2)业务水平不高。在业务水平方面,主要是指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一方面他们对自身工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难以保障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受建筑环境的影响,他们自身也缺乏学习的动力,导致其综合素质一直难以提升,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也大多是与“前辈”学习,受传统的监理思想影响重,难以与市场越来越高的工程质量要求保持一致。甚至在许多的工程人员看来,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督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监理这一职位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这样一来,监理的工作就得不到重视,对其工作的效果也是褒贬不一,进一步导致其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升。
(3)行业积弊较重。一方面,目前我国监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行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无序压价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极度缺乏优秀的监理人才,而从业人员收入低、综合素质不高、流动性大,服务标准缺失、服务深度不清,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十分严重,监理手段单一、装备缺乏,行业地位不高、社会形象不佳,市场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诚信体系尚待健全。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利润微薄且日益下滑,监理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监理服务不到位,且二者相互影响并呈现恶性循环状态。这些都使得我国监理行业弊端重重,并且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帮助改善这一现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目前监理存在的各种问题。
(1)统一认识,合理定位。首先,统一监理概念和服务范围。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支持,2014年我国的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当中对监理的工作有了明确的规定,其明确指出了目前监理的概念和服务范围。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引导政策和措施,督促并要求各工程单位及时摒弃旧的监理思想,从管理人员开始,逐阶的学习和推行新的规范,做到对监理概念和服务范围的明确认识。同时,对于已有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来说,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的培训,避免其一味地采用旧的规范,不但影响工程质量,也会对新晋监理人员造成影响,而对于新上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入职培训,使其对监理的概念和服务范围做到心中有数。其次,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合理定位。在宏观方面,应当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推行力度,并按照《建筑法》等对监理的岗位职责做到明文规定,使监理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利益代表,同时对于建设当中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任体要做到责任到岗,以便在出现建设事故时能够做到严格、公正。在微观方面,监理人员要积极地学习相关的政策规范,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
(2)加强监理队伍建设。针对目前监理队伍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象,在社会方面一方面可从教育入手,加强对在校监理专业学生的实践培养,增设相关的实践课程,从而使学生在入职时就能够对监理工作有一定的认训,避免盲目跟从,受传统监理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监理这一行业的宣传和教育,督促监理行业的学生或是工作人员积极考取监理证书,提高专业素质。在建设单位方面,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招聘工作,做到监理的招聘计划,提高招聘的专业性,从而为企业引进专业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大监理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大监理行业管理力度。我国的监理行业弊端多,与我国监理行业监管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对于监理行业当中的不良风气进行严格的整治,促进监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同时,也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由于监理人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现象,应当有明确的惩罚机制,从而起到整顿监理行业纪律的作用。同时,工程监理行业还应大力提升工程监理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广信息化管理手段;成立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会,加强行业发展研究。加强监理业务的标准化建设、积极跟踪当前的先进信息技术,拥抱席卷世界的信息化大潮,不断加强监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向着专业、高效的方向发展。
3结论
在工程监理的发展当中,我国也引入了不少国外的经验,但由于我国国情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只有积极采取相关的对策措施,才能做到建设工程监理健康快速的发展。
作者:刘祖洪 单位:南昌市市财政工程管理处
参考文献
[1]王忠仁.浅论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5(8).
[2]于锡胜.浅论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建材发展导向,2015(1).
伴随着社会以及人们生活对电力需求的扩大,电力工程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在电力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监理制度已经实施了很多年,各种电力工程中的监理理念和相关的监理体系也在不断健全,这都是为了保障电力工程的有序进行而发展起来的。以下是针对电力工程监理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的改进措施分析:
1 电力工程监理管理中存在的基本问题研究
1.1 电力工程监理管理中缺少先进的管理理念
根据市场中存在的电力工程建设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到,我国实行电力工程监理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但是在此项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因为某些方面的因素阻碍,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例如,很多的电力单位对于工程监理管理并没有正确的、有效的认识,存在多种片面性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电力工程的监理定位方面存在错误的认识。很多工程单位在实施具体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认为监理单位应该来自于外聘,因此需要监理的诸多行为都应该在建设单位的掌控范围之内,会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理都是按照建设方的意愿行事,这种错误导致建设方并没有用一种客观的科学的态度去解决相关的电力工程问题,并且也容易导致业主和施工方产生某种利益上的冲突。
其次,业主对于电力工程监理也没有全面的认识。很多的业主认为,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若是出现了问题,需要监理单位来承担更多的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但是在实际的电力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往往扮演着被咨询的角色。在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理管理制度中有了很多明确的说明,施工单位需要对工程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监理单位对工程只有监理的义务,只是监理责任。也充分地说明,电力工程施工一旦出现了质量方面的问题,只要监理的工作职责已经履行,并且做到了问题告知的义务,那么质量的归因就是施工单位,质量问题的责任也由施工单位来负。同时,如果是监理单位并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理责任或者义务,那么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监理责任,对工程质量的后果负责。
1.2 电力工程施工中的监理范围和授权也没有全面的落实
在电力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很多建设单位并没有给予监理一定的职权,也没有确定职权范围。很多建设单位自己都会保留一定的管理权利,一般涉及到财权问题会归结给管理人员,涉及到责任问题会安排给监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电力工程施工有了一定的滞后性或者安全方面存在某种问题,那么业主就会对监理人员进行多方面的询问,并且最后业主让监理来承担工程质量最后产生的后果。电力工程中的监理单位尽管会有投资控制方面的权利,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权利往往只是一种形式的存在,并没有达到很好的落实。还有一些业主会利用投产的方式换取一定的政策,对工程期限的压缩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这种做法完全忽视了工程的质量以及工程的最后效果。在这种长期的状态下,如果监理单位不能按照业主的指示进行操作,那么业主也会给监理单位制造些许的困难。监理单位所获取的经济效益从业主处获得,因此有时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是顺从业主的意思,这给电力工程监理的顺利进行带来很多危险。
1.3 电力工程监理管理体制还不完善
多数监理单位是业主范围内的第三产业,在这种状态和形势下,监理单位就不能充分、有效地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发挥,很多都是因为钱财或者其他的利益让自己成为业主的人。产生这种现象的最大原因就是在电力工程单位中,监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并且这种现象非常的普遍,那么要有效地改变这种行为和状态就需要从国家的规定出发,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让监理单位切实的有履行自己权利的机会,更好地展开对电力工程的有效监督。
1.4 电力工程建筑过程中缺少全过程的监理,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
在电力工程中,全过程的监理包含对建筑工程整体情况的调研、分析、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理需要在一个周期内完成,对工程的全面控制。但是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多方面条件的限制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把工程监理仅仅局限在施工的阶段内,前期的调研和后期的验收等都没有监理工作的参与,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并且建立工作也没有完全地展开。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关系到监理的主要成果,并且在监理过程中,很多施工行为的开展都需要监理人员用专业的知识去审视,因此在现今的电力工程监理中,常见的问题就是监理人员的素质不足所引起的监理不到位的
问题。
2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问题的解决策略
2.1 建立健全工程监理的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电力工程中监理的管理体制是全面落实监理责任的基础,按照电力工程的实际特点需要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加强对监理的全面认识,并且让电力工程监理和国际之间的工程监理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让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现有的管理体系应该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监理单位必须对电力工程的质量以及建设过程中安全手段的使用、工程成本的控制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对这些方面加以注意,并且按照合同理论出发,有效地对相关单位的关系进行协调,尤其是业主和建住方。
其次,确定好电力工程监理的范围,并且与业主之间签订监理内容合同。确定监理范围是让监理人员很好地履行自己义务和责任的基本前提,其中包含了具体监理方案的设计、承包商的中标、施工图的交底等。与业主签订合同主要是为了减少业主对监理人员的控制。在合同中对于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合同的拟定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电力发电工程建设的招标范本相符合,在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需要认真地履行合同的基本内容。
2.2 提升电力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工作的开展
电力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管理和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与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电力工程的质量有非常直接的关系,要加强监理人员的对自己责任的认识,对专业问题的理解以及综合监理素质就需要对其开展多方面的培训。
首先,对于电力安全施工以及施工技能方面的了解,就需要强化安全知识以及相关的技术措施上进行学习,用业绩考核的办法约束每一个监理人员认真地完成自己的职责,并且用这种方式极大地调动起了工作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只有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基本素质才能很好地履行监理工作,才能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把具体的解决措施落到实处。
其次,要对业主和施工方进行专业性方面以及监理方面的指导,使监理人员对于这两者也能做到“管控协调”,不再因为各种利益关系被束缚。
2.3 电力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
在监理单位中,要对电力工程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的管理就需要在工程建设以前以及各项工程措施实施过程中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查,并且在竣工以后按照相关的专业标准进行验收,查找出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并予以指出,让建设方进行修正,保证工程质量的完善。监理人员还要和设计人员以及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多方面的沟通,清楚他们的设计思路,了解业主以及建住房的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方案加以调整,让工程实际和设计相吻合。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特点;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4-0064-02
1 前言
建筑工程监理制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建筑工程合同对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规范建筑工程参与方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不当建设行为,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另外,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避免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监理企业必须首先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2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24年的发展历史,在此期间,经过实践发展,我国的监理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筑工程监理制与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但由于我国国情、历史文化、制度等许多因素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呈现出以下特点:
2.1 政府强制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一开始就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针对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也是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为此,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了主管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专门组织机构,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等,根据《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2.2 服务对象单一性
在国外,工程项目管理不仅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也为承建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而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2.3 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性
我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理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也要求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要有相应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这种双重控制不仅规范了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而且保证了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
2.4 监理工作的监督性
我国监理企业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只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根据业主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对于发生的不当建设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3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3.1 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表现为“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企业要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和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3.2 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2000年12月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工程监理行业相继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并相继修订完成《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文本》、《建筑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等标准规范文件。《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出台并得到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工程监理责任体系,推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整个工程监理行业行为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
3.3 项目管理人才将成为监理企业竞争的核心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缺乏大量优秀的熟悉国际相关法律、操作规范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国际化项目管理人才,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大的障碍和困难。为迎接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新时期的工程监理人员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
3.4 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监理企业不仅要与来自不同行业的更多的竞争者竞争,而且要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国外知名工程咨询公司相比,不管是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还是在管理理论、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均远远落后。国外工程咨询公司将在建设市场与我们展开激烈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竞争。因此,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3.5 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将不断加大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等事故责任,使建设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
3.6 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发育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要逐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重点放在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等以及加强宏观调控上,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和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比如取消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但也要有一个过程,现阶段政府可以主要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
3.7 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
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随着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比较积极地主动开拓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市场,积极学习吸收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论、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加强,许多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对华投资规模、范围、数量等越来越多,而且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团到国外考察学习会谈,邀请国外专家讲学,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了解国际学术权威的专题报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前沿动态等;为我国监理企业与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合作创造了平台,不仅提高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展现了我国的项目管理发展水平,将会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3.8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将趋于更加合理、优化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工程监理企业也不例外。监理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适时调整企业结构,逐步建立起具备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或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实现工程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合理、最优化,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许辉.对监理市场现状的分析及建议[J].才智,2011,(30):27-31.
[2]黄建清.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7,33(30):19-22.
[3]范恒玮.国内外工程建筑监理的发展现状之对比[J].科技致富向导,2010,(19):15-18.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问题
1.工程监理概述
工程监理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建设单位掌握着选择监理单位的委托权,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整个建设工程的发展情况和企业自身的情况并结合工程的具体信息,对监理单位进行选择,并且支付相应的监理报酬;②工程监理不只是单纯的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会全面监督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加强对资金花费、运作周期、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以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合同、建筑法律法规、建筑项目的质量标准为主要依据来进行监理工作;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是没有从属关系的三个个体,因此监理单位要以独立、客观的态度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同时也不能忽视了承建单位的权利;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进行联系的主要桥梁就是工程监理单位,既可以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又可以起到良好的沟通作用,以此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自1988年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工作以来,由于其在建设工程管理当中的重要作用,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其发展当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位不清。首先,角色定位不清。在《建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监理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代表,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各个工程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建筑行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工程人员认为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需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于是便有部分工程人员将“第三方”与监理人员混淆,认为监理人员并不是代表的建设方利益,甚至有些监理人员自身对职责范围和立场也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监理人员的角色定位不清。其次,服务内容定位不清。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理在我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每次制度的更新基本都会对监理有一个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穿插让许多监理人员产生错觉,对于监理的概念模糊不清,难以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另一方面是由于理论界与实践界对监理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别,各个阶段的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对于监理这一概念认识也是随着监理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这使得刚刚上岗监理人员对自身的职责内容认识不准,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最后,责任界定不清。由于对监理概念的认识不清晰,加上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表现出对其职责界定范围越来越窄的现象,导致许多工程人员不能明确地认识监理的责任范围。现阶段,有许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在追究责任时,出现惩罚过轻或是惩罚过重的现象,由于安全事故而获罪入狱的监理人员时有出现,极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2)业务水平不高。在业务水平方面,主要是指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一方面他们对自身工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难以保障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受建筑环境的影响,他们自身也缺乏学习的动力,导致其综合素质一直难以提升,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也大多是与“前辈”学习,受传统的监理思想影响重,难以与市场越来越高的工程质量要求保持一致。甚至在许多的工程人员看来,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督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监理这一职位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这样一来,监理的工作就得不到重视,对其工作的效果也是褒贬不一,进一步导致其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升。(3)行业积弊较重。一方面,目前我国监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行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无序压价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极度缺乏优秀的监理人才,而从业人员收入低、综合素质不高、流动性大,服务标准缺失、服务深度不清,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十分严重,监理手段单一、装备缺乏,行业地位不高、社会形象不佳,市场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诚信体系尚待健全。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利润微薄且日益下滑,监理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监理服务不到位,且二者相互影响并呈现恶性循环状态。这些都使得我国监理行业弊端重重,并且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3.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建议
3.1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监理从业人员的特点,建立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培养,改善监理从业人员的知识匮乏和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将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发展列入战略发展规划。培训过程中,根据监理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不同,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分层次分批次培训。在监理从业人员入岗工作前,需对其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之后,方能上岗。此外,监理公司需要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切实提高监理公司监理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3.2改革监理体制
改革监理体制加强和改善监理市场,引进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加强对于监理市场的调节和监督。①加强工程监理委托程序、独立公路工程监理结构、贯彻落实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制,杜绝挂空名现象。②推行监理负责制,谁监理,谁负责。③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的连带责任。在监理招标过程中,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理招标的控制力度,完善监理招投标市场。
3.3完善法律法规
增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可以借助于企业与政府的双层面共同去努力。政府有P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健全的法律与法规来有效地管理市场与运作行为。有关监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学习行业之中的法律法规,增强自我的法律素养,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在企业方面中,监理工作应当设立一系列完善、有效且科学的处罚机制,如果施工工程不能符合政府规定,就应当对施工行为明令禁止,并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出正确的、合理的判断。如果有必要,还应联合政府部门,共同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从本质上对施工单位进行震慑,进而保证施工的进度与质量,增强整个建筑工作的形象与公信力。
3.4增强监理工作管理水平
首先应当设立和完善领导负责制的信息源头,监理机制的领导是一个队伍的权威,特别是在对建筑施工进行监理的过程中,领导是要发挥出主要作用的,应当积极地去贯彻领导所推行的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整个工程如果发生问题,哪怕该领导工作有所调动也应当追究其责任。除此之外,搭建的施工质量管理横向监督平台在进行监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或是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通过设立信息交流平台,让施工质量监督信息化,进而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
4.结语
现如今,工程建设数量和规模都在逐渐扩大,工程监理面临很多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建设工程监理方面,应该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改革监理体制,完善法律法规,提升监理工作管理水平,这样才能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顾太岭.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分析及相应对策[J].四川水泥,2015, 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