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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
3.医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4.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路径
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习实践环节模式设计探析
6.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
7.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8.从负动机角度探讨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英语教学
9.诊所式教学法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应用
10.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
11.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12.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
13.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分析
1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坊”实验计划总结
15.浅析广东省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研究
1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优势与发展探析
17.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
18.论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
19.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20.关于提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研究报告
21.“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
2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探讨
23.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4.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西部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
27.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初探
28.法律硕士学科教学(英语)议论文写作模式之问题探究
29.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
30.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研究
33.法律硕士状告母校无需尴尬
关键词: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
当前,我国卓越医事法律实务人才奇缺,亟需加大力度培养。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具有较高指导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是确保法律硕士(医事法律方向,以下简称“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一、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职业学位人才培养以“致用、实务”为导向和目标,“应用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医学院校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应立足于社会实际职业需求,以培养学生“应用性和职业能力”为出发点,重点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即:通过加强医事法律职业思维与语言、职业技术等方面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使学生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医事问题,毕业后可从事医事法律事务的组织、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也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知识及经验,熟悉基础的医学知识。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跨界学科,具有较强的交叉性、复合性和专业性,学科特性复杂。[1]这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且这一复合性是建立在应用性基础上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指掌握医学、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医药卫生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方法和职业技术,能够灵活分析、处理实际医法问题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一种高水平、高难度、高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复合型人才。[2]要在2~3年内培养出这样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就必须要在其导师队伍的组织和建设中,兼顾医学与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及二者的复合性与交叉性。
(三)高水平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专业特点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高层次的专业学位,其人才培养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的对高水平实践型和应用复合型相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同于医事法律本科教育或是对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3]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就是该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切实提高医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为其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培养条件,我们必须建立一支符合卓越医事法律硕士培养工作要求的导师队伍。
二、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招收医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规模皆不大。同时,我国医事法律专业还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在教育部2011年公布的最新学科专业目录中,没有专门的医事法学学科;国家对该学科的专业方向设置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使各高校在医事法学研究生招生专业及学科方向名称、课程设置等方面不统一且变动频繁,难以形成稳定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人才队伍,严重影响了医事法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力量薄弱,存在“三缺乏”现状。
(一)缺乏一支专业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要保证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就必须建立起一支数量足、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化”“职业化”导师队伍。“专业化”要求导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具备精深的本学科专业知识、精湛的技能和较高学术水平;“职业化”要求师资队伍主体应当为“双师型”导师,即导师不仅要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还需具有医学和法律实践经验。[4]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高校根本没有一支专职的医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现有导师要么从本科教学教师中产生,要么由学术型教师担任,无法实现导师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师资结构失衡问题成了制约各高校大力发展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一个瓶颈。[5]
(二)缺乏一支复合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建设一支医法结合的复合型师资队伍,是办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重要保证。复合型导师队伍的理想配置应当包括医法专业型教师、医法实践型教师和医法复合型教师。就医法复合型教师队伍而言,目前我国医学院校普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其一,校内医学专业师资力量雄厚,法学师资相对薄弱,医法复合型教师则比较匮乏。导师绝大多数不具备医学和法学双知识、双学位背景。即使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学教师,大多数又缺乏临床工作经验,运用法律分析解决涉医法律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其二,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医学教育,忽视医事法学等边缘学科的建设。在构建医事法学指导团队时,无法保证医学师资的数量,高校整体呈现“医不足”状况,没有形成最优化的导师团队模式,难以取得预期的培养效果。
(三)缺乏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目前,导致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由于缺乏专业化、复合型的导师队伍,不能形成医法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优模式,这在整体上弱化了导师队伍的水平,难以满足“复合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求。其二,担任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几乎同时也是校内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教师相对缺乏实践经验,且习惯于学术型人才培养方式或本科教学模式,很难适应硕士专业学位“职业化”的要求。
三、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鉴于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及其导师队伍建设的“三缺乏”现状,笔者认为,应贯彻“五个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一)医学与法学结合,形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
医学院校须进一步明确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目标和定位,科学界定人才培养标准,合理配置医学和法学教育资源,形成医事法学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设好医法结合的桥梁课程,如医事法学、医事争议处理等,并采用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庭审观摩教学等教学方式形成课程特色;二是组建“双师型”导师队伍,并建立起团队指导模式;三是针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征,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制定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输送更多的“知识基础宽广、能力素质卓越”的“双知识、双能力、双思维”高水平应用复合型人才。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构建“双师型”研究生导师团队
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由法学专业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主导师,校内医学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或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部门中精选出来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副导师,共同组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师型”导师团队,使学生同时获得高校导师和实务导师的指导。除了主、副导师外,指导小组中还应配置2~3名导师组成员,共同完成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构建在学科结构上要以本学科教师为主,以医学等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为辅,综合考虑教师的学历结构、研究方向、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等进行选择和组建。
(三)校内与校外结合,创新研究生导师选聘机制
应用复合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校内、校外多方协同,创新导师选聘与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笔者认为,该机制应包括:其一,建立校内、校外导师互聘机制,即校内主导师聘请校外导师为副导师,校外主导师聘请校内导师为副导师,相互支持、共同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其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引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进行实践教学或实践指导,支持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实现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6]
(四)培养与考核结合,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
医学院校应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培养与考核,建设一支高水平导师队伍。其一,加强导师培养。一是加强新导师培训。重点培训其熟悉并掌握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环节、流程,专业学位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指导方法、教学方法等。二是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通过鼓励法学青年教师学习医学课程、考取律师执照、参与学术交流、外送深造、内部培训等方式,使其成为拥有“双证书”“双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三是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聘请来自不同机构的实务人员来校讲学和交流实践经验,或者外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工作,参与处理实务部门的法律实务,提升校内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其二,加强导师考核。建立健全导师考评体系,定期对导师的指导水平、职业素质与职业工作能力、教学能力、培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与学校的绩效工作挂钩,建立“奖勤罚懒”的长效激励机制。对于新导师,应有实习和考察评估,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帮助其尽快成长为优秀导师。
(五)省市共建、校地结合,扶持医事法学学科发展
鉴于医事法学学科的交叉性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特殊性,必须有突破性的政策扶持。可以通过共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省与高校联合人才培养基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加大省级政府、高校对人才培养基地的经费投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程,实现“省市校地”合作,以促进医事法学学科建设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沈玉洁.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7):41-42.
[2]朱小平,程文玉,王海容.新时期医事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机遇[J].法制与社会,2014(3):169-170.
[3]翁里,李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以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培养为视角[J].现代企业教育,2013(16):228-230.
[4]费蓬煜.基于“职业化”为导向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5(5):387.
[5]刘青.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研究[J].教育评论,2015(2):82-84.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在《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一文中提及,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设立法律硕士(J.M)学位的最大推动力是基于中国全面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而出发设立的。其实我们可以从一个宏观角度去看待法律硕士的设立需要,作为本科与研究生阶段拥有不同专业学历背景的法律人士,其培养是否更适应新时代社会的需要这一考虑,应该成为法律教育体制在改革问题上面首先考虑的重要方向。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更加偏向学术教育的,在学生本科阶段进入学习,但这种教育模式与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却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因此我国设立法律硕士学位的培养教育,很大程度上取经于美国在J.D法律教育模式上的成功经验,从而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仔细分析美国在法学教育模式上与我国在这一领域所存在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授向学生的群体不同。前者侧重于研究生阶段进行法学培养教育,而我国则把法学培养的主体侧向于本科生。因为所面向的教育群体不同,其培养人才的指向性自然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对于我国目前所主导的学术教育,美国在法学教育上刚好相反,其更偏向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对学生所进行的法学教育培养也是实务性的。其并非把法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全面衡量到学习法学所需要具备的基础人文与科学知识。美国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与我国的法律硕士存在某种相同点,就是在教育培养过程中更多更广地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或人文知识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深入理解法律从而运用法律。在此前提下,我国现在法律硕士面向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本科生进行招生,目的也是为了培养复合型的实务人才。
二、法律硕士在我国的培养现状
法律硕士毕竟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教育培养,存在着一定的不成熟性。我们以广东地区几大高校作为出发点,分析其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在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大致可总结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阶段我国关于法学的教育培养,首先在学位方面是采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并存的双轨制模式。针对这个情况,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院校的法学院开始进行富有成效的实验改革。然而深入的问题本质,我们应当如何考虑法律硕士的具体培养,其在培养措施上所采取的方案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又存在哪些差异与相同,以及我国现在是否存在一套可广而普适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方案经验等相关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应该深入考虑的。从广东地区几所高校的基本现在进行分析,首先中山大学在2009年完成了对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大大促使和推进了法律硕士专业的培养信心。中山大学针对自身的教育特色,把法律硕士定位为侧重于高层次法律实务型的人才教育培养,具体也体现在中大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偏向与法律事务相衔接这一方面上。此外华南理工大学的法律硕士也不断推进改革方案,其定型为面向法律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与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上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改革上除了都侧重于实务型人才培养这一个点之外,还都明确显示出了其培养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是显然不同的。
(二)虽然各大高等院校都在课程设置上采取了积极的改革措施,然而法律硕士毕竟作为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专业,因而与成熟的法学硕士培养相比,明显缺乏较为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力量,而且相应的配套教育资源也相当有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法律硕士连年采取扩招政策,在社会认可度存在一定质疑的同时,法律硕士的扩招也一定程度上令其教育培养的质量遭到更多质疑。而正是这一系列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就影响了法律硕士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印象。
(三)法律硕士制度的培养目的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校培养期间我们要求其教育体制是与法律相关职业需求相适应的,而且还必须与司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相衔接。然而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教育要达到这个不脱节的目标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在实践当中,法律硕士除了完成基本法律课程之外,与实践当中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互动沟通相对较少。而正是这种培养过程中相对较少的沟通,很大程度上导致法律硕士在就业形势上无法显示其优势,也没有达到其最初的培养初衷。
(四)此前我们更多讨论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可度问题与实践当中的衔接是否顺利,但回归到硕士学位教育培养的本身,法律硕士仍是不可避免会被拿来与法学硕士相比较。而且在事实当中却因为法律硕士学生存在着法律理论知识相对薄弱这一问题,在就业形势上与法学硕士相比明显处于较为不看好的位置上。在这个问题上面,怕且连法律硕士学生本身也很难回答应该如何做到如何充分把本科专业背景知识与法律硕士阶段所接触学习的法律知识相结合。随着近年来法律硕士的报考不断持续加热,而法律硕士的培养和教育却没有出现预期的市场满意度,因此这也是各大高等院校在法律硕士培养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我们回归去理解法律硕士设立的目的,在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背后,在教育体制这一环节上,应该可以理解为是法学与法律两种不同教育属性之间教育制度的权衡与尝试。依照目前我国对法学教育培养的情况来看,这一套教育体制是相对成熟的,可以支撑与满足我国现代法制社会建设人才的供求需要,而相对呈现劣势的是体现在法律教育这样一个板块上。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非也处于同一个层次上这个问题不难理解,让我们苦恼甚多的是如何在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上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去弥补法律教育在结构性设计上的缺失。这种缺失的影响是重大且短期内持续可见的,不但体现在法律教育培养的管理制度上,追溯其根源问题,我们还会在各大高等院校的培养思想、培养目的和培养制度等方面。然而让我们可欣慰的是法律硕士经过近年来的良好发展,各大高校在法律硕士培养问题上已经注意到相关问题,并且都充满信心与动力去面对问题,高度重视法律硕士培养的良性发展,纷纷根据自身院校的特点制定相应不同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硕士毕业生竞争力的同时,也在不断推进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和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探讨和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机制
在文章前面我们针对法律硕士培养教育情况,特别是广东地区几大高等院校在设立法律硕士学位培养之后所出现和面临的瓶颈困难问题进行初步概要分析。针对以上存在的几点问题,我们特别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的培养情况为例,进一步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法律硕士是一门新兴学科,在2009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从而展开教学。在设立之初,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就提出了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方案。随着近年来的发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法律硕士培养上可进一步理解为加强的设置和实施对策如下:
一是强调管理体制的完善,切实做到在管理部门上与法律职业相关部门有机结合,避免培养结果非预想化,出现就业脱节的现象。
二是注重知识培养和使用的适当性,在不断推进法学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加强展开法律教育的特色培养,在课程设置上突显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语教育的优势。在培养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更注重法律外语的教育,从而培养更有竞争力的现代化法律人才。
三是着实做到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实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导师与实务部门专家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度。
[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一、确立与制度目标协调统一的法律硕士管理和培养模式
法律硕士(J.M)学位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首先,它借鉴了美国的J.D法律教育模式,以弥补中国法学教育过分偏重学术教育、本科教育之缺陷。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都以“本”为本,基本上是从本科教育开始的,主要是一种学术教育而不是实务教育。而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为主。考虑到法学是一门涉及到社会生活多方面的经验性的学科,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因此美国的法学院一般会要求申请进入本院学习的学生必须要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弥补学生由于年龄较小带来的理论思维的浅显和社会实践知识的不足等等弊端。[①]
其次,从招考实践来看,法律硕士专业从创立之初到现在,一直都名列各高校报考研究生热门专业之前茅,最多的报考人数,最低的录取比例,法律硕士一时间成为考研招研的社会新宠,有些教学单位甚至提出要将法律硕士打造成为与MBA一样的金牌学位的口号,这一切无疑都证明法律硕士的设立合乎社会发展要求,其培养目标定位极端必要、高度可行。
基于此种目标,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但是,这种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然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硕教育的现实情况和培养模式之间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此结合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03年底进行的一次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问卷调查,[②]对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叙述。
(1)目前我们在法学学位上实行的是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齐存的双轨制,对此有部分大学的法学院也正在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试验,但究竟法律硕士如何进行培养,还没有多少经验和制度设计,许多法律硕士教育单位中仍然沿袭和简单复制原有法学硕士、博士教育那一套,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上缺乏创新,学习效果差,从而使得法硕教育和培养没有特色、缺乏应用性,缺乏特色和深度,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局面。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教授的话说,就是:“对于法律硕士,不知是当作法学硕士来培养还是当作法学学士来培养。我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一套形式与内客俱佳的法律硕士教科书。即使是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也存在争议。”[③]
(2)目前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相对缺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其法律教育资源的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本来就十分有限,而面对研究生连年扩招的时代背景更是“捉襟见肘”,不仅使之在法硕招生收费和学生住宿安排等问题上屡遭质疑,[④]而且也大大降低了法硕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这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硕士制度的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目前在校的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硕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的问题时,只有2.25%的被调查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和39.7%.而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问题,有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而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
(3)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需求以及司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之间相互脱节,相对脱离法律实务,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较少,致使法律硕士的就业优势无法体现,成为法律人就业市场中的“鸡肋”。尽管有很多人呼吁尽快确立J.M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也已经有不少高校的法学院也为此进行了多项制度改革,将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安人员的社会就业问题,看成法律硕士教育的“指挥棒”和“晴雨表”。然而,由于其培养法律硕士的动机和方式均非为着满足实践部门的需要,而是偏重于理论性法学教育,培养研究性人才,加之学制较短,法学知识的传授尚不全面,故此在法律硕士的就业问题上,同法学学士、硕士以及法学博士相比较,总处于劣势,形势不容乐观。在调查问卷中,当在读的律硕士被要求就自己的就业前景对作一个预期时,问卷一中58.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乐观;而对报考法律硕士者的调查问卷即问卷二中则有76.3%的认为就业情况会一般。
(4)除了在培养应用性和高法律素质的法硕人才方面尚有欠缺之外,宽口径和复合型这两项要求也还需进一步落实。尽管法律硕士学生分阶段涉猎了两种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而普遍(58.4%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理应属于复合型人才,但也有40.2%的人认为自己的法律理论基础薄弱,同法学硕士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另外,对于如何将法硕阶段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原背景专业相结合的问题,回答说不知道如何结合的竟然占到53.8%.
显而易见,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的高热度与社会对法律硕士的满意度并不成正比,二者之间也绝非简单的数学公式。当前我们的核心任务是:按照法硕培养目标来建(重)构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改变法硕培养中的“本科化”局面,变单纯“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为学术教育(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实务教育(法律硕士)并举,并形成按照两种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执行的两套可操作的培养方案,最终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实践的平衡。
二、建设结构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
在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课程体系的科学设置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基本宗旨,就是安排结构合理、循序渐进、互为支撑的多门相关课程,实现法硕教育和教学的目标。课程设置的关键就是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把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和习得法律实务技术结合起来。
在过去的几年里,针对法律硕士课程设置这样一个学生反映比较多的问题,[⑤]人大法学院针对实践要求,对课程教学进行了大胆改革,改进课程设置,调整教学计划,使学习更具系统性。按照法硕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需获得学位课程总学分保持在45学分以上(其中必修课不少于30学分,选修课不少于20学分)的基本要求,在开设通行的法学必修课之外,注意做到:(1)系统开设多项程序法使之同实体基本法相配套,如民诉、刑诉、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2)对于各个实务性部门法,均安排相关案例法选修课(如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民诉案例分析、刑诉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等);(3)案例课采取法学院教师与外聘实务人才相结合授课的办法,发挥两个积极性;(4)专门就法学新兴应用学科和社会热点领域开设选修课程(如法律经济学专题研究、信托法、房地产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物证技术学等)。这样一来,尽管法硕招生数量和规模仍相对较大,但是通过面向法学实务,每学期滚动开设近30多门的任意选修课程,既有利于学生各取所需,方便选课,又确实丰富了学生的理论知识,提高了他们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当然,围绕着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组织的其他环节也要与之紧密配合,一体改革。其中包括:(1)选任合格的、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主讲教师,合理安排指导老师,改变法律硕士学生没有导师的现状,在选择指导老师和专业方向方面,应该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签或指定的形式,应该充分发挥指导老师制度的积极作用,如建立导师与学生的固定联系制度,还可以尝试让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和处理案件的活动等等;(2)加强教材建设,组织优秀、精干的法硕教育专家(包括一定数量的资深律师、法官以及立法、执法人员参加)编写一套适合法硕培养需要的专用教材,并同司法考试与培训书籍相互配套;(3)鼓励法律硕士同学学以致用,与法律实务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普法活动,还有就是由法学院统一组织以法律硕士同学为骨干的模拟法庭活动;等等。
针对学位论文问题,我认为按照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在修满必要课程学分外,获得学位的最终环节不应以撰写毕业论文为唯一条件,也可以是某种调查报告(如案件调查、立法调查等)、毕业设计(如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甚至于某种特殊贡献(法医学鉴定成果、证据认证方案等)。而论文也不应强求多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而更应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一般要具体、应用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三、推进密切联系实际的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于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问题,在调查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法律硕士的教育方法有待改进,这个比例占到了69.2%,此外还有27.8%的人认为目前(2003年前)的培训方案很糟。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设计问题,有73.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与法学硕士有所区别。
如前所述,我们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是非研究性专业,换句话说,它要培养的是法律实务人才,而不是理论家(当然也有不少法律硕士选择考博或立志做研究,但由于其比例极少,暂不讨论)。所以,在法律硕士的教育中应该突出其实践性和针对性。在这方面,法律硕士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问卷一中,在问及法律硕士相关教学方法的缺陷时,有61.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用性不够,56%的认为针对性差,而在问及所钟爱或认为适合的教学方法(多选)时,案例教学法排到了第一位,占78.6%,61.3%的人选择小规模教学,59.5%的人选择互动式分组讨论,54.2%的人选择情景模拟教学。同样,在被调查者的建议中,多数也反映教学没有针对性,教师没有考虑到法律硕士的特点,即各有特色的专业背景,而是“一视同仁”。
对此,我们要认真改进教学方法,使其更适合法律硕士的特点。这样的改进方案,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2)改变现有大班(通常是200人左右的大教室)授课制度,采取小规模教学模式;(3)法硕分班分组,在课前、课中、课后均进行互动式分组讨论;(4)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在老师的引导下,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等等。
法硕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普遍感觉到,法律的概念、规则、制度、法律条文都非常抽象,其之所以抽象,因为这是法学家们通过长期对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抽象逻辑思考后归纳整理出来的。对于这些抽象的法学(不仅是法理学,还包括民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理论,单纯的死记硬背是无济于事的,很可能一个法律制度,学完以后,能说出其中所涉及概念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可一遇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却依旧茫然不知所措。这时候,“案例分析”方法就是将学生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法学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的桥梁,它非常有利于培养法硕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
以民法的案例分析教学为例,首先,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来说,应该选定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民法学教科书,认真读上几遍,对书上讲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都非常清晰的通盘了解。这是下一步进行案例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掌握成都的根本前提。然后,学生们可以在得到老师的指导帮助或聘请高年级同学加入的前提下,组成案例分析小组,三五人或七八人都可以,从一本好案例分析的书籍(如果没有也可以直接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的案件)中选择一个案子,发给参与讨论的同学。获得案例后,由小组选出一位负责的学生将案例材料复印分发给大家,同时规定一个时间,让大家各自研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等待开会讨论的前四五天由这个负责的同学收上来,交给老师或高年级的同学(或邀请到的法学硕士),由他们选择一到两个主题发言人。在开会时主题发言人先就各自对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题报告,其他人既可以提问,也可以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通过不同思想、观点的冲撞砥砾,好的思想观点自然脱颖而出。会后参与讨论的全体学生中分析的不正确的同学应该应反思自己为什么分析的不对,找出原因,发现问题,然后查找资料,进行核对,进而重新学习没有理解透彻的民法理论,此时他自然会别有一番滋味的。如此从抽象到具体,再从具体到抽象,穿梭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持之以恒,就会有非常大的长进。
四、完善面向就业和社会需要的法律硕士管理和评估体系
(一)从法律硕士的管理体制上讲,招生规模问题、学制问题以及收费问题至为关键。
首先,关于招生规模的问题。对此目前学生们的反映比较大。在问卷一中,有51.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适当缩小规模,44.2%认为应该大规模削减,只有0.6%的人认为仍有扩大招生的余地。实践中,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许多学校盲目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把法律硕士视为“创收”的重要途径,法硕人数的激增必然导致听课效果的降低。尽管国家教育主管机关最近作出了继续扩大硕士招收的决策,但如前所述,考虑到目前各高校现有教室、教师等教学资源相对有限,捉襟见肘。因此,一味地扩大招生规模,只会进一步降低法硕培养水平,导致低水平的教育和低水平的就业二者间的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的招生规模条件下,不再认为扩大,而是进一步改革挖潜,优化资源,合理安排教室,最大程度解决法硕教学“座位紧,上课难”的具体问题。
其次,就法律硕士的学制问题,有63.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用三年的时间读完该专业,只有13.8%对目前的两年制感到满意。在问卷一中,被调查者普遍反映,两年的时间对于法律硕士是远远不够的。对此许多任课教师也是这样反映。法律硕士入校后,除去写论文,找工作,真正学习的时间也只有一年多一点甚至不到一年,而即就是在这短短一年里,也无法进行深入广泛的学习和研究。对此,我认为,应该改革法律硕士目前实行的两年学制为的弹性学制,一般毕业为2~3年,个别人提出延期答辩的还可以再行延长。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针对法律硕士不同的背景,实行不同的或相对灵活的学制,平均下来,一名法硕学生在校修完50学分,应该花3年时间,其中优秀者,则可以提前申请答辩拿到学位。
最后,关于法硕收费的问题。有超过89%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收费偏高,10.1%的人认为适中,0.6%的人则认为收费偏低。尽管各高校的教学水平、所处地域、市场平价等具体情况都有不同,从而导致法律硕士收费不一。但也应该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真讨论,关键是要做到培养费的收费透明化,然后依靠人才使用市场的供求来决定最终的收费。
(二)法律硕士的质量评估体系
doi:10.3969/j.issn.1006-9682.2011.12.026
摘 要:教育定位的不科学,导致法科硕士在学位设置、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为构建高质量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有必要将法科硕士的教育定位明确为职业教育,在此基础上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统一为一种新的法科硕士学位,并对其学习年限、课程设置等不足进行改革。
关键词:法科硕士;教育定位;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
Clear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master students of law
―In view of Beihang university
Hanwei Yue
( Law schoo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100191)
Abstract:Unscientific education orientation leads to some deficiencies about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in degree setting, period of learning, course offering, teaching method and so on. In order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law master students,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of law master to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based on it, to make the master of law and legal master be unified into a new master's degree of law, and reform those disadvantages about period of learning and course offering, etc.
Keywords:master of law, education orientation,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students
一、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现状
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类。
法学硕士的学制为2年,实行导师负责制。法学硕士的专业方向,区分为民商法、法理与法律史、诉讼法、国际法、宪法与行政法、刑事法、环境资源与经济法七大方向。其课程设置,包括学位必修课和学位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理论、外语和科技专题)、学科必修课(专业课、社会实践课)和培养环节(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学术活动)。专业课按上述七大学科开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法律硕士(法学)的学制为2年,实行导师负责制。法律硕士(法学)的专业方向,区分为民商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诉讼法律实务以及国际经济法律实务。其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其中必修课包括学位必修课(理论、外语、专业外语、法学理论前沿、民法总论)和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分不同方向而分别设置,选修课在学院开设的其他课程中任选;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学制为3年,实行导师组集体指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区分专业方向,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专业必修课以及选修课涉及七大学科。法律硕士的特色体现在实践课上,不仅包括司法实践课(在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两至三周),还包括法律文书课(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课以及法律谈判课。特色实践课的安排,体现了法律硕士职业教育的定位。
对于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授课以及考核方式,学校和法学院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授课方式,各位老师一般采取的方式包括:(1)苏格拉底式授课方式,即问答式教学;(2)针对不同专题,学生主讲,老师点评;(3)针对不同专题,师生进行座谈式讨论;(4)案例式教学方式等;对于考核方式,一般采取撰写结课论文,或者采取撰写结课论文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方式,个别也会采取闭卷或开卷的随堂考试方式。
二、北航法科硕士教育面临的根本问题――教育定位不科学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究竟是一种职业教育还是一种学术教育?长期以来是困扰中国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键问题。之所以说它关键,是因为教育定位决定了学位的设置、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法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并最终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模式和人才培养的素质。对于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定位问题,根据我们设置的《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55.1%的研究生选择职业教育,24.1%的研究生选择学术教育。
北航目前和其他院校一样,对法学硕士的教育定位是学术教育,对法律硕士的教育定位是职业教育,但是这种教育定位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最终导致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一)学位设置不合理
法学硕士的教育定位,依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培养研究型人才,为教学科研和法学研究培养后备人才。这种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相适应。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各种法律人才匮乏,法学硕士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教学科研人才,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法学本科教育以及各种社会培训和成人教育承担。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研究生招生数量的连年攀升以及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职业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法学博士教育已经取代法学硕士成为培养教学研究人才的主力,绝大多数的法学硕士走向了实务部门。在前述调查问卷关于“攻读法科研究生的目的”中,仅有12%的同学选择学术研究,有6%的同学选择为读博做准备,其余皆选择找到理想的工作。因此,法学硕士教育有必要以职业教育重新定位。
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教育定位,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非法学)是借鉴美国法律教育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于1995年设立的,其目标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法学)的教育定位,同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是2009年为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而设立。该专业是为了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实现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结构性调整,逐步由学术型为主向职业型为主过渡。[1]北航作为34所自定线院校,其法律硕士(法学)的生源主要来自报考北航法学硕士复试不通过或者公共课单科受限的考生。北航法律硕士(法学)的专业设置、学习年限以及课程设置趋同法学硕士,只是由于其职业教育的定位,比法学硕士多几门实践课程。因此,北航法律硕士(法学)的总体设计和法学硕士的差别微乎其微。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三者事实上相同的法律职业规划,使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就业市场上遭遇到来自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的激烈竞争。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倾向于录取法学硕士研究生,而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任职进行限制,主要表现为:在公开招录时规定具体的专业要求,比如刑法学、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或在招录条件中规定,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并且本科为法学专业。[2]由于法律硕士(法学)基本上等同于法学硕士,而法学硕士最终读博或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寥寥无几,因此三者之间再作区分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相反会导致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就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二) 学习年限不合理
北航现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的学习年限是二年,第一年上课,第二年由于考公务员以及找工作等原因,学生基本处于“放养式”状态,这就导致毕业生即使顺利进入法律实务部门但难以立即适应具体的法务工作。
在前述调查问卷关于“提高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选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研究生执业能力的培养。缺乏充分的执业能力培训,是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急需改进之处。而在两年之内,既实现专业理论课的深入学习又保障执业能力的充分训练是根本不可能的。
(三) 课程设置不合理
1、 课时安排不合理
非专业课程所占学时过多,这是研究生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北航而言,法律硕士公共课占180课时5学分,法学硕士公共课6学分,课时比法律硕士更多,其中公共英语开设两个学期,而法律英语只有1学分16课时。我们的研究生用大量时间学外语、政治和哲学,而这些课程在本科阶段已经开设,研究生阶段继续开设实属资源浪费。
2、 学习选择权受到限制
在学习上,硕士阶段应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学校应给予学生充分的选择自由和选择空间。但是,很多高校对学生的学习选择权不够重视。就北航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必修课和选修课比例严重失调。根据法学硕士课程体系安排,其中民法、国际法和法理学等二级学科减少选修课;其他二级学科不设选修课,这就剥夺了研究生根据兴趣和爱好自由选择非必修课的权利。而在美国法学院,选修课一般占全部课程的2/3,这样的课程安排不仅会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会激励老师去教好每门课,毕竟没人选的课最终会被淘汰。
(2)讲座实行签到制度。学校不分讲座形式、讲座质量和专业倾向,强制要求所有研究生参加。多数研究生认为讲座签到制度缺乏合理性,应区分讲座内容允许研究生选择参加。
3、 实践课程的缺失
在北航法学硕士的课程设置中,仅要求2个学分的社会实践课,这与其职业化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法律硕士虽然设置了四种类型的必修实践课程(法律实践课、法律文书课、模拟法庭课以及法律谈判课),但由于受课时、师资、经费、场地等各种因素的限制,这种带有法律职业教育的手段比较有限,而且现实中这种法律执业能力往往不是教出来的,而是由学生在实务过程中切身感受和领悟出来的。[3]虽然我们也开展了“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学生法律职业训练基地,但毕竟案源有限而且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模式,这使得学生无法获得充分的执业能力训练。总之,北航现行的课程设置缺乏法律实务界实习阶段,实践性教学无法充分开展,实习变成走过场。
4、 司法伦理训练课程的缺失
职业化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业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培养特定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
对于法科硕士生,我们不仅要培养其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应培养其遵守司法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基本素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两个根本缺陷:第一个是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就如同守仓库的盗贼。司法腐败与缺乏职业伦理教育有极大的关系。一个人的伦理水平不是通过知识来获得的,而是遵循某种训练路径。人的有德与高尚是在消除对己义务的冲突中被驯化出来的,没有这一过程,便没有高尚。司法腐败要从法学教育上寻找源头;第二个是缺乏职业技巧培训。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无法适应职业要求。[4]目前,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课程中缺乏司法伦理课程,这对提升学生的司法伦理修为是极为不利的。
(四)教学方法不足
目前,北航的教学方法侧重于对法律知识的机械传授,忽视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在前述问卷调查中,96.5%的同学希望能增加案例教学的实践课程,而在“希望的授课方式”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案例式教学方式”。因此,探索多样化的、以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是我们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三、如何构建高质量的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
《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现状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显示,88%的法科硕士研究生选择报考北航的最重要因素在于北航是一所声誉良好的学校。因此,如何依托北航严谨的理工思维和优秀的理工人才,构建一个与众不同的,能够与北航良好声誉相匹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北航声誉进一步提高的高质量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是年轻的法学院应该思考的重点。如果能够针对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现状的不足,并顺应国际趋势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不仅可以使北航法学院培养出训练有素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且可以为处于困境中的中国法学教育指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改革之路,具体思路如下:
(一)明确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和归宿。脱离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就会脱离国家的需要,就会迷失前进方向。[5]
法学硕士教育应属于实务层次的教育,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实务能力和司法伦理的高级实务型人才。在前述调查问卷中,77.6%的同学选择读法科研究生的目的是为了找到理想的工作,而在职业规划中,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律顾问等实务部门受到绝大多数同学的青睐。同时,84.5%的同学希望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提高实践应用能力。可见,绝大多数同学希望能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为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法学教育在确保纯学术研究空间的同时,逐步把重点工作转移到职业法律家培养方面,造就一批富于正义感、责任感以及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养和学识、娴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的治国安邦的精英人才,造就大量具有国际眼光和专精学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这样的思路来调整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司法考试制度。[6]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应为职业教育。
(二)取消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设置差别
在确定三类法科硕士研究生共同的职业教育定位的前提下,建议取消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设置差别,统一为一种法律硕士学位,并对其进行改革。新的法律硕士教育应突出北航特色,设想如下:
1、学制可设置为三年
第一年对学生进行法律通识教育,配合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既然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定位是高层次法律应用型人才,而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有必要鼓励和支持硕士生通过司法考试。
第二年对学生进行法律专题教育,加强学生的学术素养及司法伦理训练。“法学既是正义之学,又是治国之学,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合格治国人才的特殊使命。”[7]与其他硕士教育不同,法科硕士教育的对象毕业后直接参与到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各种法律服务当中,因此法科硕士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技术人才,更多的是要“培植法律信仰塑造法治人格,使学生领悟社会责任与义务,将追求真理、维护正义、恪守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其思想观念、价值判断、道德情操在潜移默化中感知、认同、接受、实践”。[8]
第三年与实务部门合作,学生专门进行司法实习,培训职业技巧及执业能力,同时准备毕业论文。
2、加大理工科生源的招收力度
法律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文教育,也是一种科学教育,在培养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对待证据问题方面,理工科学生更具有优势。因此,法学院应依托北航特色,逐渐加大优秀理工本科毕业生的招收力度。
3、完善课程设置
首先,缩短乃至取消公共外语和政治课;
其次,增加专业选修课,使之到达课程总量的2/3,并拓展选修课授课内容的范围;
最后,增设司法伦理训练课程。司法伦理不是教出来的,而是训练出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往往会碰见许多义务的冲突,一些义务对他自身来说是不利的。如果这个法律人首先选择对他不利的义务履行,且这个心理的形成是比较稳定的,那么在这种状态下他的司法伦理就基本形成了。如果在义务冲突中,法律人总是"趋利避害",选择对个人有利的义务履行,那他的司法伦理没有形成。[10]因此,我们应该在案例教学中,通过无数次的义务冲突选择训练来提高法科硕士的司法伦理水准。
4、完善教学方法
为增强职业技能的训练,在传统课堂讲授、专题讨论的基础上,加大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以及诊所式教学的力度,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通过师生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大北航法律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力度
“国际化治学”是北航法学院长期坚持的治学方针,在与世界接轨、与世界交流、与世界同步中求生存、求发展、求提升。北航法律研究生专业素质、职业伦理以及社会责任感的提高不仅来自于自身的努力和教师的言传身教,而且来自于与国际知名法学院师生的交流与沟通。因此,北航法学院的治学视野应当国际化。北航法学院近年来积极致力于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应继续朝着以下方向发展:
1、增强师资队伍国际化的力量
聘请外国知名大学法学院的学者、知名律师等为研究生上课或讲座。
2、 扩展研究生的国际流
(1)让更多的研究生出国留学以拓展视野
(2)热情欢迎世界各地的法学学子留学我院
(3)推行一系列暑假海外游学项目
海外游学,不仅可以使北航法学院全面提升学生国际化水平,而且是法学教育与学生培养模式的大胆探索与尝试。利用暑假时间,选拔一批学生去国外学习不同制度下的法律,同时也欢迎世界各地其他法学院的学生来北航学习中国法律。
(4)组织各国学生之间的交流
学院应积极为学生提供与世界名校学生进行面对面直接交流的机会,让北航法律人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的青年法律学子进行面对面交流,使各国学生聚集一堂从法律学习、法律执业到日常生活、校园环境畅所欲言。
(5)考虑与国际著名法学院合作,培养法律双语人才,毕业后可以获得国内及国外两个学位。
(四)借鉴美国本科后的教育模式
美国法学教育的一大特色是“本科后”教育,即法学教育不设立法学本科而采取研究生教育,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必须取得一个非法律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在法学院学习三年,毕业后获得J•D学位(所谓法律博士),然后通过各州律师资格考试即可进行律师执业。少数旨在从事教学科研的毕业生会选择攻读LL.M(法学硕士,主要是外国留学生)和JSD(法学博士)学位。
目前,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比较稳定,亚洲国家法学教育的改革趋势是引进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如韩国国会于2007年7月3日通过了《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法》,将法学教育确定为职业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改变以往大学法律本科四年+司法研修两年的做法,从2009年起实行非法律本科四年(占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或者法律本科四年+法学研究生三年的新模式。
我国也在积极尝试改革,2008年教育部批准中国政法大学启动“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工作,将法学教育分为四年基础学习和两年应用学习阶段,基础学习阶段包括通识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合格者可获得本科学位并进入实习阶段。实习阶段主要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技巧以及司法伦理等,合格者可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这样的改革是为了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
北航法学院属于新兴学院,本科生的规模一直很小,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本科后”教育模式,在北航彻底取消法律本科生教育,只招收法律硕士及法学博士,将法律硕士定位为职业教育,法学博士定位为学术教育,然后通过上述其他方面的改革,打造出具有北航特色的法科研究生教育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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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碧,梁宋满:“浅谈高校法学教育的职业道德”,载.科技创新早报.2009年32期。
[6]季卫东.让我们共同探索今后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载.季卫东博客.2009年06月04日。
[8] 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三十年:成就、问题与出路.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秘书学专业考研方向主要集中在:学科教学语文、中国现当代文学、法律非法学、档案学。
以下是各专业介绍:
1、学科教学语文)专业培养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较高水平的从事中、小学语文学科教学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2、中国现当代文学是中国语言文学之下的一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源于五四,它的发生和发展与近、现代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休戚相关。
1.研究生法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2.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
3.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
4.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
5.对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思考
6.中国法学领域内硕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学研究生教学中应用性教学方法的运用研究
8.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9.谈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10.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11.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对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的思考
15.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16.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
17.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以实践性教学为视角
18.“三严三宽”育英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之检讨
19.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20.试论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21.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路径探索
22.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研究
23.论法学类研究生教学方式的改革
24.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改革目标导向与教学方法变革
25.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时期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思考
27.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制度刍议
29.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30.对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模式的反思
31.法学思维在研究生管理中的应用
32.论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
33.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英语词汇学习策略(混合方法)实证研究
34.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涵与路径探究
35.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改革
36.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方法
37.全国法学专业研究生“企业法务征文奖”专题——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制约与权衡
38.硕士研究生导师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对导师期望的调查分析
39.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实践教学的进阶路径
40.优化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思考
41.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
42.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
43.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研究
44.法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阻却性因素研究
45.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之检讨——以中日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为中心
46.关于当代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思考——以纯粹学术型法律人为视角
47.谈法学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及论文写作
48.未来法学研究生的成功指导之道
49.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50.论法学研究生的讨论式教学的改革与创新——以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实践为例
51.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路径的一点建议
52.法学研究生的狂与贪
53.法学研究生如何学习和思考
54.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实证研究为视角
55.专业设置对法硕(法学)研究生思想状况的影响分析
56.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兼谈法学教学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读法学研究生
58.论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基于价值序列和创新动力构成的双重视角
59.当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
60.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61.医事法学研究生培养现状分析
62.法学研究生教学中知识拓展、知识链接与能力提升的探讨
63.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改革——从评估标准切入
64.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
65.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现实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论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升
67.浅谈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的构筑
68.论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兼论WTO案例教学
6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学问、常识、以及道德
70.学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个法学研究生受骗后的醒悟
71.新形势下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的系统思考——以湖南高校为例
72.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73.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思考——从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谈起
74.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关于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论文的思考——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实践为例
76.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我们的路,我们的未来
77.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课
78.试论司法考试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及其对策
79.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刍议
80.法学研究生培养方式的革新——优势教学法与团队研习法的结合
81.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83.诉讼法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以“四个结合”为基本指导思想
84.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学知识
85.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分析
86.法学研究生与导师比例失衡问题研究——基于法律硕士招生的实证考察
87.法律方法课程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维的视角
88.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德国的Seminar
90.法学研究生的时间分配——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问卷调查
91.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创新探讨
92.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93.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视
94.论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关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几点思考
96.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东吴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
97.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以墨尔本大学法学院为例
98.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