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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3 16:07:5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监管的方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金融监管的方法

第1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一、影子银行的形成

影子银行诞生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对信用创造的变革。它使得传统的基于存款的以“零售并持有”为主的银行模式变革为基于证券的以“创造产品并批发”为主的新的银行模式。从而,使全球信贷金融从传统银行主导的模式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借贷背后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制度安排。

从本质上说,影子银行的形成是其内在原因和外部原因共同作用结果。内在原因是“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之间辩证统一、不断博弈并螺旋上升的发展规律,外部原因是各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

1、对内在原因的理论分析

金融创新一直是金融领域变革的重要动力。它泛指金融领域中出现的,有别于既往的新业务、新工具、新机构、新市场与新制度安排的总称。粗略可以分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比如结构化产品;金融机构创新,比如网络银行的诞生;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制度创新指作为金融运行基础结构的交易清算系统变革以及金融管制法规、手段等的变化。需要说明的是,金融制度创新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只要属于金融制度的变革都可以纳入此概念。它不是仅仅指对金融管制的放松,而是指两个不同的方向,即既包括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管制的放松,又包括对金融管制手段和方法的改进。

金融管制指一国政府为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整体效率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的管理和限制。对于传统商业银行,考虑到其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监管部门对其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产负债比例、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流动性要求等方面都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管制。金融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活动,影响了它们的利益,因而成为金融创新的诱因之一。

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J.Kane)认为:金融创新视为金融业逃避严厉管制的一种手段;金融管制是维护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体系稳定的重要保证。他提出在管制和创新之间存在一个“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的循环往复的斗争过程,并将其称为“管制的辩证过程”。而的确,金融领域内的很多新变化是直接或者间接由管制引发的。例如,美国历史上关于利率上限的《Q条例》导致了银行业NOWs、SNOWs等账号的开设;关于跨州银行业务和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法令,导致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在我国,关于股票上市的管制条例导致了所谓“一级半”市场的出现;另外,很多结构化金融产品也是直接针对税收等法律限制而设立的。

2、美国影子银行的成因

美国影子银子的形成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辩证发展规律的内在原因与美国当前金融体系的外部原因共同造成的。

美国金融体系从“自由――监管――自由”的监管变化历程,形成了当前美国商业银行体系多样性的特点。6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系统由于“自由进入”的市场准入导致过多的小银行的急剧竞争,引起银行恐慌。从而导致监管部门实施高度的银行监管条例。这是“创新(制度创新)――管制”的过程。同时,自由准入使得美国商业银行体系慢慢形成了当前涵盖从跨国银行到社区银行5个层次的多层次结构。

而高度金融监管的结果是不可抑止的市场创新,并诱导性地变迁出市场主导型这种金融市场结构。丰富的银行层次和银行间自由竞争,和此后对银行高度监管条例的规避,都激发了越来越多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这是“管制――创新”的过程。

从近二三十年发生的情况来看,影子银行的产生首先与美国金融产品创新密切相关。正是随着美国金融体系在“创新――管制――创新”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足够的金融创新业务、产品和理念,具备了形成影子银行体系的内在要素。

美国当前的金融经济现状是影子银行形成的外部原因。在2000年纳斯达克股市泡沫破灭及“9・11”事件之后,美联储为了防止美国经济衰退而采取完全宽松的货币政策,从而使得金融市场流动性泛滥,并使一些次级信用居民进入房地产市场。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化也在这一背景下快速发展。同时,从全球的大背景来看,美国按揭贷款的快速发展又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工资套利、金融套利、知识套利及监管套利有关。宽松的货币政策下,美国丰富的结构性投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为美国过剩的流动性供给提供了逐利的渠道。

3、中国影子银行的成因

如果说美国影子银行是在金融创新和宽松的货币政策下形成的,那么我国的影子银行是在金融抑制和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形成的。虽然两者背景条件不同,但是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影子银行的形成同样符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辩证发展的内在规律。

我国金融体系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滞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遗留痕迹比较明显,存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发生的金融压制,主要表现在利率限制、信贷配给、外汇管制等方面。早期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对稳定金融、促进发展有所帮助,但在市场经济和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前,主要对经济造成负面的作用,引发了从“监管”到“创新”的动机。

我国金融市场的管制主要造成的影响是融资与投资渠道的缺乏,信用创造机制的不顺畅。

(1)融资渠道的缺乏。为了防止通货膨胀,我国多年采用紧缩的货币政策,从而信贷的紧缩造成了一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而我国股票市场准入门槛高,监管十分严格,股权融资比较困难。

(2)投资渠道的缺乏。而正规金融领域的利率没有市场化,被严格管制,并被局限在狭窄的区间内。而影子银行利率却能反映了市场化的利率,那些有所储蓄的居民、企业家在正规的银行存款实际利率很低甚至负值,就会投向能为他们提供正利率机会的影子银行。

(3)投融资渠道的错位。虽然今年来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日益重视,也出台了很多政策,但实际上,这些政策更多的是权宜之计,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实际上,有很多中小企业贷不到钱,而又出现大型国有企业不缺钱的情况。此外,在民间资本没有足够的投资渠道和资金出口的同时,中小企业被迫寻求新的融资方式。

所以上述“管制”的影响造成我国金融向“创新”求出路的动机。

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来源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需求,金融市场主体有丰富的金融需求,当原有的传统银行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这些市场需求的时候,就会开拓新的领域,使原来不能完成的融资变成可能。在实现这种融资功能的时候,就需要新兴的金融创新活动绕过了监管的局限,当前国内外的金融创新工具就为我国影子银行这种融资功能提供了工具和思路。

此外,当前我国管制与创新不同步,不协调的过程中,给金融创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比如,我国利率双轨的存在(受管制的存贷利率和已经完全市场化的回购利率),银行间拆借利率有时会高于信贷利率,银行通过设计一个理财产品,用低利率获取存款,然后再立即拆借出去,就可以立即获得之间巨大的利息收益,形成套利行为。

所以,以监管套利形式出现的中国影子银行实现了“监管――创新”转变。

本文认为中国影子银行的诞生本质上,是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辩证发展关系决定的。影子银行的出现,即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满足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还满足了一些享有授信额度较高的国有企业的投资回报需求。它是我国金融市场在监管条件下,扭曲的供求关系的必然产物。所以中国影子银行具有“大多以商业银行为母体衍生”、“以资产表外化为核心,而非资产证券化”等一些与美国影子银行所不同的特点,但其本质是一样的。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了解了中国银子银行的形成原因,我们发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其发展的内在原因,就可以据此来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总的来说,适应我国金融市场供需的金融创新是未来可行的发展方向,而违背金融供需的或者是影响金融稳定的市场扭曲现象则是金融监管的内容。

1、中国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需要建立在商业银行体系改革完成之后

目前中国影子银行活动大多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中心,我国在金融危机之后免受波动既有我国影子银行比重较小的原因,也依赖于我国稳定的商业银行体系和金融监管。而且在一个金融体系中,不同机构和不同业务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完善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对于影子银行的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在我国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中,主要任务是完善银行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银行结构,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完善资本金要求、流动性要求、风险管理等一整套商业银行体制。

2、金融体系结构将不断调整

预计未来中国银行体系会出现2种重要变化:一个是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不断健全,丰富多样性,增强深度和广度,形成从跨国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省域商业银行、市域商业银行、县域商业银行5个层次;另外一个是对引导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未来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内会出现3种提升:影子银行体系相对于正规银行体系的规模和占比不断提升;影子银行内部,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话语权将不断提升,在不降低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合作的情况下,拜托依赖,拓宽其他业务渠道;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券商这一群体的活跃度和规模将得到提升,发挥券商在可交易产品、资产管理业务上的优势。

3、非标债权增速将回落

资产非标化的重要原因是利率市场化仍在推进中,风险相对较高的融资需求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无法标准化,更谈不上证券化,非标产品几乎成了银行作为监管套利工具唯一的选择。但非标产品本身收益和风险的错配进一步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使得步履蹒跚的利率市场化变得愈发艰难,这可能促使管理层限制非标债权,而从非标到标准化再到证券化无疑将会是未来市场演进的主要路径。

4、资产表外化向资产证券化发展

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还是资产表外化为主。而参考欧美经验,资产证券化是影子银行活动最好的土壤,一旦信贷资产、应收账款、不良资产等资产证券化进程推进起来,相关的影子银行业务就能迅速拓展。相关资产的证券化,也很有可能引致理财户的积极参与。而对信托行业而言,资产证券化还有一种思路,就是将信托产品的受益权份额进行公募,登记托管并交易,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就成了证券化的信托。

但参考国外证券化带来的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启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循序渐进,成熟一个产品发展一个产品,做好金融工具、配套系统、法律制度、监管体系等的协调和完善,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5、银行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的本质回归

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难;全方位;金融支持

一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战略意义

1.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动力

小微企业是指国家统计指标的规模以下企业,年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属小微企业范畴。据统计,全国有60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数量占到了企业总数的99%,其生产总值占GDP的60% 左右,上缴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75% 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小微企业广泛分布于工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从事商贸、餐饮、物流、外贸等各类活动,是我国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

2.服务小微企业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体现

近几年来,社会上部分资金进入股市、楼市进行投机活动,甚至有民间资本恶意炒作形成了“蒜你狠”、“豆你玩”等事件,大量的资金充斥在虚拟经济领域,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不利影响。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指出“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最根本和最基础的即服务于小微企业。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于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强国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1.小微企业总体的融资获得率低,融资成本高

目前,我国仍然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要的融资方式。据银监会测算,我国银行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20%,几乎没有微型企业。根据中华全国工商联统计的数据也显示,我国规模以下企业中有90% 的企业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而微小企业中95% 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在贷款时一般都无法享受基准利率,而且要支付更多的浮动利息,加上部分商业银行采取的存贷款挂钩、提前扣除利息、搭购相关理财产品等方式,使得小微企业的实际贷款成本接近或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融资成本较高。

2.银行提供的小微贷款门槛高于客户实际需求

近几年来,不少银行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已先后开设了小企业信贷中心、小企业金融中心等特色专营机构。虽然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但仍存在起点过高的现象。例如,作为我国首家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设定的客户对象为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且信贷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在业务办理速度上,在资料齐全的基础上,信贷中心平均审批时效在两个工作日以内,非抵押类业务平均放款时效一周,抵押业务平均放款时效两周。定位于“小微企业银行”的民生银行,截至2011年底,其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2400亿元,贷款户达到14万户,支持了150万人的就业。按照这一数据计算,其平均每户贷款余额为171万元,这已经是中国金融正规军中最沉下心来服务小微企业的银行了。从银行业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看,500万元以下被认为是小微企业的标准贷款额度。宜信公司开展了一项针对小微企业的问卷调查,收集了全国36个城市共3231家小微企业的相关数据,涵盖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加工制造、文化娱乐和信息科技等多个行业,结果表明,64% 的企业表示其日常资金短缺额度在10万之内,94% 的企业资金短缺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即使是年营业额在千万以上的企业也以50万元之内资金短缺为主,且多用于短期用途,如购买原材料、偿还应付款项、发放工资等,因此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宜信公司的调研还发现,小微企业对获得资金的速度要求很高,主要集中在5~10个工作日,82% 的小微企业要求贷款审批时效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有43% 的企业主希望能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获得贷款。

可见,商业银行即使放下身段,其能够提供的贷款产品的额度也大大超过了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其业务办理的速度仍然满足不了小微企业的急切需求。反而观之,也即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门槛仍然较高。

三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企业本身内部融资有限,外部融资渠道单一

小微企业本身规模小,依靠企业内部融资方式积累资金的速度和规模有限,依靠外部融资时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与大型企业可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融资不同,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缺乏可行路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规模仍偏向中小型,而非小微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市场发行困难,覆盖范围小。而最为常见的银行贷款渠道却存在贷款难,即使能贷到,贷款的成本也比较高。

2.信息不对称下的成本收益比促使银行偏好大额度贷款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任何一家机构发放贷款,都必须对客户进行详细调查后才能做出决策,这就产生了贷款的交易成本。一般来说,大金额的贷款比小金额的贷款,在相对收益上更具优势,贷款金额的高低与此笔贷款的利润大小成正相关关系。因此,一般商业银行都愿意选择大型企业作为客户对象。特别是在银根紧缩,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给大型企业贷款已经能够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就不会再有动力去贷款给小微企业了。

3.配套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放贷机构不敢贷款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一是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来源有限。目前商业银行获取客户信用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系统)。由于小微企业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少,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几乎没有历史信用记录。小微企业本身就存在实力较弱、经营不稳定、财务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加上缺少信用信息,银行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宁愿选择拒绝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这会使得原本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融资。二是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缺失。除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在工商、海关、税务、水、电、煤等部门都能够留下信用信息,但由于部门之间的分割,这些信息还不能实现很好的共享,如果需要到这些部门查询信息,需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又将增加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

四 建设全方位金融体系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建议

1.大型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制度创新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脱媒的现象愈加普遍。在此背景下,原来以大型企业为客户定位的大型商业银行也可以选择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为客户对象,此举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又能为商业银行开拓新的市场和利润增长点。一方面,大银行应加大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如考虑到小微企业缺少信用信息,但其贷款需求额度一般不会很大,期限也较短,多为临时性资金周转,银行可将小微企业贷款从企业贷款转为个人贷款,以小微企业主为贷款对象,将企业主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纳入还款来源的范围。具体操作上,可以采用给企业主个人授信或允许信用卡透支的方式来进行贷款的发放,但授信或信用卡透支额度要高于一般个人客户的授信或信用卡透支额度,综合考虑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因素给予核定。另一方面,在贷款管理制度上要进行改革,改变以往的大企业贷款调查程序和审批流程,根据小微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进行优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对贷款人员的考核上可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促进信贷人员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大银行具有网点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应发挥它的规模效益,力主以量取胜,但要避免面面俱到。政府或有关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应财政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时,应允许各大型银行自主创新,选择自己适合和有特长的领域开展业务。如在选择客户对象时,可以选择当地较为集中的行业或银行本身有优势的行业为切入点,集中于某一些行业的小微企业客户,而不是所有行业。如此,大银行才有开展业务的动力和可能,若依靠政府强制其去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效果会大打折扣。

2.中小商业银行走特色化道路

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较,中小商业银行具有地缘、人缘优势,应采用人海战术,力主以效率取胜。在小微企业贷款技术上,提倡用关系型贷款代替交易型贷款,体现本地化、特色化的原则。具体而言,中小商业银行应将业务发展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区域,尽量减少跨区经营,充分发挥其地缘优势,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近几年来,一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和服务,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交通银行依托“展业通”品牌,推出了生产经营、贸易融资、工程建设、结算理财、厂商联运、个人投资六大小企业业务产品套餐,并制定了独立的授信要求,强调通过现场“两单一量”(税单、对账单、水电表数字)等,验证公司经营情况。中信银行按照小企业所在的资金线、产业链、生意圈细化产品体系,设计了“银行+担保+市场+企业”“房产抵押+N”、“工业厂房法人按揭”等产品模式。浦发银行成立了上海分行科技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了专职从事科技金融业务营销推进、企划管理和授信审批的机构。北京银行坚持用差异化的定位打破同质化的竞争,塑造了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等特色品牌。

3.类金融机构引入民间资本,扩大融资供应规模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都可发挥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作用。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近几年来在国家的政策引导下,其数量规模有了空前的增长,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发挥了较好的金融毛细血管的作用。2010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2012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通过,这些政策的出台已经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但全国仍有不少地方出现“两多两难”的现象。一方面是民间资金多却投资难,另一方面是小微企业多而融资难。究其根源,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管制壁垒森严,金融市场开放不够,没有建立起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间金融体系有关。政府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发挥民间资本在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4.建立完善的金融配套体系

小微企业的融资特征与大型企业不同,小微企业能提供的贷款担保条件与放贷机构的授信决策标准都与大企业贷款有很大差别。因此,除了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放贷机构加大产品、制度创新外,整个社会金融体系应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一是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全面收集小微企业的各种信息入库,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且逐步扩大征信系统的接口范围,打破目前商业银行为大的征信系统接口格局,实现全方位接口。二是加快动产融资业务的相关系统及法律建设。据统计,商业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物70% 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但是广大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70% 左右是应收账款与存货,他们普遍依赖动产担保资源。因此,要加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等的配套系统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出台。三是统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小微企业贷款难,主要难在担保。可通过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的形式,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担保基金除了可以由政府财政统一设立外,还可由行业协会、专业市场、龙头企业等设立,形式多样。

参考文献

[1]吴.小微企业的融资期盼[N].金融时报,2012.3.15

第3篇

关键词: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体系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与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监管实务和理论一起相互促进的,金融监管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重点。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

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这不仅意味着分业经营在美国的终结,而且标志着“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模式的形成,且金融监管从“规范金融活动”向“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过渡,并推动金融市场主体向竞争和效率方向发展。在此体制下,美联储为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其监管理念已经从过去的重视由监管机构全面测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转为重视监督其建立于执行自身完善的风险监测机制,并强调借助市场与公众的约束。

2008年的金融危机,随着雷曼兄弟公司的进入破产保护,及美国政府宣布相续接管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主要的投资银行、大的保险公司和众多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重组和倒闭,在美国引发了一场新的金融改革浪潮。布什政府2008年3月,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蓝图”。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在强大的压力下对外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经过一年多修正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成立专门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做到宏观与微观并重的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其将关注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三是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期货、期权、掉期业务等纳入监管视野。同时法案规定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接受监管。四是限制银行自营业务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对表外业务进行控制,控制银行风险,提高银行拨备。五是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打破“大而不能倒”的怪象,同时在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提高资本充足率。六是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权力,成为一个全面的监管人。美联储成为了集“货币政策制定与金融市场监管权限”于一身的超级监管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为政策的滞后造成危机爆发和深化的可能性。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的各项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避免美联储权利过大。七是美联储将对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不会助长金融机构风险的冒进。

《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堪称是自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法案,但该法案并没有完全否定之前已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修订和完善了金融监管职能。其主要的改变在于监管理念的转变——即从功能型监管理念转向目标型监管理念,这种监管理念的改变弥补了由于功能型监管可能造成监管漏洞的不足。目标型金融监管总体来说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为无论金融产品的功能如何复杂,其监管目标都是不变的,即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审慎性监管和以降低非系统风险为目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

1997年5月20日,英国工党政府宣布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金融监管职责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取代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赋予金管局监管金融业所需的全部法律权限。这是英国金融及其监管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成立,取代了原来由9 家主要的监管机构和若干法律构成的多头金融监管体系, 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 从而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完成了金融混业监管向统一监管体系的过渡。英国成为世界上实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典型的国家。

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世界金融业遭受重创,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各国都开始反思各自的金融监管模式。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国,其将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归咎于银行机构不负责任的经营活动而非政府监管不利。在此旨意主导下,政府在监管改革中,坚持统一监管模式,全面维护现有“三驾马车”的体系即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FSA,着重扩大FSA权限,并设立专门机构,强化金融稳定目标,通过新设机构或者扩大现有机构监管职能来推进改革。在此次改革中,英国非常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这也是是英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发展、新趋势。

在2008年2月和在2009年2月,英国先后出台和通过了《2008银行(特别条款)法》和《2009银行法》,,这两个法案分别提供了临时权力让政府处理倒闭的银行,以避免危机的扩大和蔓延,同时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从英国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改革是在目前统一的监管模式下强化金融稳定,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英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树立全球领先的金融监管改革典范。

而在统一监管模式逐渐成为全世界监管改革发展趋势的今天,作为统一监管模式领先者的英国的最新发展动向,对中国的金融业监管改革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改革发展的趋势概括来说就是完善监管体系,扩大央行权力,强化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机构之间合作,处理好各监管机构之间关系;强调审慎性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完善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德国的金融监管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强国,金融中心地位突出。自2000年以来,德国冲破重重阻力,坚决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2年4月22日通过《德国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三家机构基础上,于2002年5月1日正式组建成为德国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监管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家的保险企业。

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还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其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但各专业监管机构由于监管范围的约束和限制,在对跨行业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协调性差,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分业监管模式越来越无法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不能有效地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递。

08年金融危机对欧洲国家造成巨大影响,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 因此欧洲在此次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但德国由于所购买的金融衍生产品很少,金融体系本身所受到的冲击并不大。德国政府在为了救助欧盟于水生火热之中,在2008 年10 月先后颁布了一揽子稳定金融市场的救助计划,同时德国也在欧盟内部开始反思金融监管漏洞,修正有关监管要求,加强监管的力度。

德国主要在以下方面加强金融监管:首先是修改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德国更加重视对于金融资产集中性风险的关注,特别强调对于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的各项建议,以及欧盟关于《资本金要求指令》修改内容都将纳入考虑其中。此外,还要求将良好的支付体系以及信誉评级等内容也考虑纳入风险管理中去。其次是,明确地表明要赋予监管当局更多的监管权力,德国财政部在2008 年4 月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草案,修改《银行法》和《保险法》,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工具,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其三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强调对投资者和存款者的保护。2009 年初,德国内阁提出修改《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案》,该法案主要是关于提高存款保护标准以及缩短偿还期限的规定。对于存款担保上限由过去的最高为2 万欧元提高到5 万欧元,到2010 年12 月31 日开始,存款担保上限还将提高到10 万欧元。此外,此次修改还试图加强有关补偿资金的早期风险识别和预防损失的监管措施,补偿资金将要接受机构更严格的审计,审计的频率和强度将取决机构所承受的违约风险。其四是,反思现行会计制度缺陷,探索前沿金融工具定价模型。最后是,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国际金融监管与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结合和协调。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特殊的环境和要求,金融监管也随之进行调整,而对于中国来说,这些国家的经验是宝贵的,但由于特定的环境、条件,我们不能一味模仿西方国家的做法,而应该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吸收经验和得到启示。

一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启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稳健监管风格作为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原则,对我国来说也是非常适用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不断在完善,也一直保持着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我国的监管理念还是停留在职能监管上,目标监管不到位,还是会经常发生很多金融事件,例如银行挪用资金,违规放贷、民间金融监管的真空等等,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仍然应该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为首要目标。

二是对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启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从全球看,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模式,但我国不应该随波逐流,而应加强现有监管部门的协调性和独立性,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我国目前金融业明显的混业经营程度相对较低,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等交叉业务出现频繁,混业经营的问题在我国也不断在出现,这对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球混业经营的浪潮下,有文献说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强化联席监管会议机制,使之上升为国家金融监管局,但在本人的观点中我认为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更加切合实际些,联席会议机制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本身就不大,甚至成为“踢皮球的场所”,再说也无实权。中央银行就不一样的了,常年的金融监管和监控使其对各项业务的监控效率高,而且由于其在中国特殊的监管地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职能都是从中央银行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其代替联席会议机制话语权更大,效果更好。

三是对我国金融监管对象的启示。由于随着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性,除银行外,对冲基金、私募、财务公司、投行、养老金等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现代金融领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忽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或对它们监管不当,容易诱发和传导金融风险,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必须重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加强这些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的贪婪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直接动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应考虑让金融机构承担“特殊社会责任”,对其所从事的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做严格的信息披露,从源头上堵住或减少风险隐患。二是加快合格投资者队伍的建设速度,同时打破国有控股银行的垄断,引入适当的竞争。三是引入破产机制,像美国一样打破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怪象,可有效引导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约束。

四是对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启示。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管,例如窗口指导、“红头”文件等,还有就是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其中我国目前已逐渐改变了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现象,改之以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行为来加强监管,例如《巴塞尔协议》的引入等,但这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我国社会监督主体的作用还比较弱化和没有充分发挥,我们应该像西方学习引入一个消费者保护局之类的部门,加强社会监督的职能。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因此,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eker,1983;TuN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那么金融监管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l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实现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发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个成分。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

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美国政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二)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以至于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第5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和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其二,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监管国际法制更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成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金融监管,应继续致力于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协调,尤其应高度重视反映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成就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它们有助于不同国家改善国内监管,促进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并为全球化的国际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第6篇

>>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改进策略 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混业经营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谈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 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我国金融监管改进策略 金融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 混业时代下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 混业经营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问题研究 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重构的思考 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改革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对策建议 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全面开放格局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2-07-13]

2.李佳.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7(12)

3.李成.中级金融学[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4.刘卫东,晏艳阳.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思路[J].现代经济探讨,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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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业正感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制订出符合国际化要求、与WTO金融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戏规则,构建起我国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3.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现代国际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创新技术、工具等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愈加宽广。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其金融产品单一性和服务领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入世后诸如金融租赁、典当、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将大量呈现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同时,在加入WT0后,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进入使得我国政府开禁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权不可避免。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早出台。另外,总领时代潮流的当属网上银行,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网上银行已经出现。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

第8篇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监管的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和金融的全球化,全球各国经济的贸易往来以及金融业务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金融环境也变得日益复杂,金融业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在当今的经济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就变得尤为重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各国经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创,金融危机的发生也使得各国更加注重金融监管。而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受的影响较小,这主要由于我国的经济开放化程度不高,无形中的城墙对我国的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是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亚投行的建立以及近来人民币可能加入SDR,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开放化程度加深,经济的一体化将促进金融的全球化,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监管要求,进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势在必行。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监管,二是从1998年到2003年逐步建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了如今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分业监管。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比较突出,便于分散风险,但从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金融创新出现监管的真空区域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银行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大规模的创新使得金融体系得到了改革、调整,适应了当今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多样化服务需要,同时也出现了金融监管的真空区域,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存在不足,同时随着经济主体需求的多样化以及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应对经营困境,导致金融产品以及表外业务的增加,也使得当今金融监管中的不足逐步的暴露出来。

(二)金融全球化对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全球的经济联系更加的紧密,金融业务的交叉也日益密切,为了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是因为金融监管的专业人才缺乏,另一方面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提出挑战。

(三)分业监管模式与当今的混合经营模式不匹配

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这与我国初露端倪的混业经营模式不匹配,也使得当今金融监管模式的不适宜性暴露出来,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性提出挑战。

(四)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可以破产,这无疑是为中小银行的竞争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势必也会加剧银行业的竞争,由此会引发各种风险,诸如道德风险、恶性竞争而违反金融监管制度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要求更是上了一个台阶。

(五)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外资银行在我国也掀起了一个新的,但是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多采取混业监管我国采取分业监管,这就使得外资银行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监管任务的协调等问题,当发生监管的争议时而无法解决,从而不利于金融监管的稳定。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只给出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另外监管的法律法规应该根据目前金融业务发展的方向进行及时调整、修改及补充,树立金融监管的权威,做到监管的有法可依。

(二)自律监管、外部监管以及市场监管相结合

金融机构不能只是一味的依靠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且应该充分调动自律监管的积极性,由于金融机构对声誉风险的重视,避免发生挤兑风险,金融机构可通过确立各个部门的内部监管目标,进行内部风险控制。同时应该充分信息披露,运用市场监管以及外部评级机构进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可通过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共同作用来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的效率。

(三)使用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手段,降低监管成本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的大范围普及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传统的现场监管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运用电子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依靠大数据以及不同机构网上监管数据的共享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

(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以及监管范围的扩大

金融体系的创新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的前提,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对金融创新做出及时的反应、调整。金融制度的创新也是与金融体系创新不断博弈的过程。随着金融产品、以及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应该及时的进行创新、扩大监管范围来确保金融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在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也是必然趋势。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国际化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我国一方面应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培养的投入,有针对性、目标性的对监管的人才进行专业化的培养。另一方面应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加强和各贸易国家的交流,不断地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但由于各国的国情、经济状况不同,适合他国的未必适合我们国家,因此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复制其他国家的监管方法,应结合我国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妍.金融监管制度、金融机构行为与金融稳定[J].金融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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