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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3 16:07:5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问题;对策

前言

自从我国颁布实施有关建筑工程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后,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的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建筑工程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得到了明显的规范。但是,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标工作当中仍然存在着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严重的影响着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解决这些建筑招标中的问题迫在眉睫。

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工程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当今的建筑工程招标市场存在着很大的竞争力,各竞争对手之间的水平都相对不高,我国有关建筑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很不健全,建筑工程招标市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大力整顿。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建筑工程市场公开招标时缺乏配套的措施,使工程市场招标工作运行比较困难,而且存在很多的缺陷。与此同时,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和严谨,给建筑工程的一些企业钻了空子,并且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人员为了谋取较大的利益,将我国的法律法规时视若不见,有法不依,最终造成了我国建筑工程市场局面的混乱。

2.2建筑工程评标定标不够科学

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工作最为重要的过程就是评标定标,对评标定标工作一定要充分的展现投标定标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合理性,评标的正确方法就是充分的体现出这几个特性。然而,对于对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投标招标来说,这只是一个理想状态,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迫切的要求这种理想的招标方式,因为缺乏这种招标方式,就导致了部分建筑工程企业片面的注重工程报价,竞相的投取报价较低的工程。此外,在建筑工程投标的过程当中,严重的缺乏评标工作的公正合理性,最为普遍的现象是评标人员大部分都是各建筑工程企业的内部人员,这就大大的降低了评标工作的公正合理性。我国建筑工程评标工作缺乏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而且市场监督力度不够,改革措施有待健全。这样一来,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就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的评标过程中,评标时间特别短,但是施工单位的设计报告相当的多,对于大型的投标工程,评标人员仅仅用短短的一两天时间就完成评标,而对于小型的建筑投标工程却仅仅用一两个小时,评标时间相当的短,这就明显的体现出了建筑投标工作的评标不够全面,评标工作流于形式。

2.3建筑工程投标市场缺乏诚信意识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招标投标的部分相关信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这就使监督人员无法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进行完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一些评标人员对投标工作私自采取造价手段,致使建筑投标工作以失败而告终的可能性更加。除此之外,因为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即便存在某些建筑工程单位由于对投标工作采取造假措施被拆穿,也无法受到有力的制裁。由于我国法律部门缺少对建筑工程投标工作的有力监督,这就大大的增加了建筑工程投标人员由于提供虚假的投标信息而最终中标的可能性。

2.4建筑工程投标企业资格预审存在问题

2.4.1建筑工程的资格预审不够严谨

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资格预审有着明确的预审条件,比如人员的能力、财务的状况、建筑工程单位的信誉、建筑工程单位的经验以及建筑工程的技术水平等等。在进行资格预审时,严谨的参照这些标准就能够取得合理的预审资格,然而,这些标准往往与现实有悖。许多小型的建筑工程单位,比如部分农民工包工队,一些大型的建筑工程企业利用建筑工程投标赢得建筑工程项目之后,将这些建筑工程项目安排给这些小型的工程单位进行建筑施工工作,虽然这些大型的建筑工程企业的资格是符合法规规定的,但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的这些小型建筑工程单位却是不符合规定的,这就很容易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当中出现质量问题,而且很可能延长施工的时间。

2.4.2建筑工程资格预审的条件存在倾向性

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内存在着很多的工程单位,因此,建筑工程市场竞争力非常的大。所以,资格评审人员为了减少评审的工作量,往往通过运用建筑工程资格预审的方式来对投标的申请单位的技术、设施、等级、财务以及技术工作者的经验和业绩的比较来减少建筑工程投标单位的数量,这些筛选出来的建筑工程单位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但是,这样的方式的倾向性比较大,建筑工程单位不可能完全的具备资格预审当中的所有评审标准,建筑工程企业业绩好,但是资质却达不到资格评审的标准,导致了建筑工程投标招标工作的问题产生。

2.5建筑工程招标当中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

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招标企业将根据企业具体的情况制定出招标标准来对建筑工程招标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然而招标审查部门为了自身各个方面的利益,私自的对建筑工程企业资格评审标准进行干预,直接的影响了建筑工程企业的评分结果,这种行为不仅有失建筑工程企业招标工作的公正合理,而且严重的违反了建筑工程的市场规律,对建筑工程的投标工作危害极大,最终将导致建筑工程市场的恶性竞争,造成建筑工程市场管理难度的加大。

2.6建筑工程人员素质存在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招标是近些年来发展起来的行业,行业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不同的行业部门转过来的,虽然这些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但是毕竟没有经过这个行业的专业训练,缺乏相关的操作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技术能力,总体来说,这些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相对较低。当他们编写招标工作的相关文件时,没有去查阅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特征,而且盲目的抄袭其他的招标文件,导致招标工作问题百出,最终使建筑工程招标问题出现。

3解决建筑工程招标问题的措施

3.1健全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我国法律部门应该制定出完备的法律法规来完善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漏洞,建立完善的约束评价制度,给予违反法律的人员严惩。建筑工程企业当中有违法行为的时候,有关部门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这些建筑企业给予行政上的处罚,以便于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除此以外,对于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严格的实施,检查是否有不准确的条文,对这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防止建筑工程违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3.2严格遵循公开性原则

在建筑工程的招标过程中,招标工作的公开性极其重要,因此,需要切实的实施公开的招标制度,确保建筑工程投标企业之间能够平等,并且能够获取真实的建筑工程招标信息。在招标公告时,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公布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媒介进行信息的公布,不允许私自的去更改招标信息的公布地点。除此之外,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责罚那些干预招标信息公布活动的人员。另外,要将建筑工程的评标方式和评标标准进行公开,将这些评标方式和评标标准记录在招标文件当中,不允许任何人私自的更改招标信息。在评标时,要严格的参照招标文件中评标方式以及评标标准来进行建筑工程的评标。

3.3严格进行资格预算

我国有关建筑工程的制度已经明确的指出如果在资格预算的过程中投标企业非常多的时候,允许建筑工程招标人员从所有的招标企业当中合理的选择出不少于7家符合资格预算标准的招标企业,这项规定充分的赋予了建筑招标工作人员的自利。所以,建筑工程招标人员能够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技术程度、建筑质量、建筑规模、建筑时间以及投入的资金,准确并且公平的制定资格预算标准。在资格预算当中,建筑工程招标人员应该严格的按照程序、尺度和方法的一致性,最大程度的避免区域的限制,从招标的大局出发,对建筑工程招标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预算,保证资格预算的顺利实行。

3.4规范建筑工程招标行为

在建筑工程招标时,应该严格的审查招标文件中的信息,需要建筑工程企业达到该工程项目的资质标准,并且符合建筑工程招标要求的都可以参与该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的公平性。当参与投标的建筑尾单较多时,通过将建筑建成后的利润与招标单位的施工成本进行比较,成本大于利润的单位将放弃投标。这样就会减少一部分的投标工程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员应该严格进行评标,并且需要对招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于资格审查工作,应该对建筑工程招标企业的履行合同能力、初始条件、业绩以及诚信水平进行审查。通过严格的建筑工程招标后,能够使建筑投标企业更加公平的竞争,确保招标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5防止行政干预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中,应该尽可能的去避免行政干预现象的出现,禁止行政部门对于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招标以及投标工作进行干预,招标人员应该将评分标准和资格预算详细并且清楚的记录下来。建筑项目的所有人员具有最大的选择权利,自助选择实力雄厚的建筑工程企业来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此外,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凭借真实的能力和水平来赢得工程项目的施工权利,各投标企业也应该公平竞争,建筑出出色的建筑,赢得建筑市场。

3.6提高建筑工程行业工作人员的素质

建筑工程的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监督力度,真实的检查出建筑工程行业者的能力,将综合素质比较低的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并且及时的对建筑工程企业的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测。建筑工程企业应该不断的加强企业的建造能力,加强对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建筑工程企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使企业更加强大。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企业人员应该积极的面对建筑工程市场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方法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使建筑工程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4小结

随着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逐渐的增强,建筑工程企业招标的有关法律日益的完善,建筑工程的市场发展也会越来越快,并且不断的向规范化发展。相信通过我国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大力监督,以及建筑工程企业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建筑行业将会有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陈浩,陈霞.浅谈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17).

[2]徐大图.工程建设投资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对比研究

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步增长、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保障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汲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促使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1中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差异

从18世纪中叶到现在,美国和英国等发达的国家经过长足发展,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他们关于安全管理的制度和经验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我国与这些发达国家在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体制、法制以及机制上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的理念不同。安全理念也叫安全价值观,是在安全方面衡量对与错、好与坏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思想,是企业安全文化管理的核心要素。

(2)相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不同。英国健康与安全法律拥有150多年悠久的历史传统。美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相关法律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的一部。美、英两国的法律体系在基于职业安全与健康基本法律体系基础之上,根据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律的要求进一步制定了相关辅助的条例、标准、规范等,从而形成了较完整统一的综合安全法规体系。我国自建国以来,针对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约,只有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4年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法规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够强和存在着交叉重复等现象的缺陷和问题。

(3)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程度不同。我国对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条件无明确规定,导致一些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中缺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我国专门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配备多是依据建筑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承揽工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配备人数,而以施工作业人员人数为配备依。

(4)安全管理的相关投入力度不同。这里所指的安全管理的相关投入主要指在安全教育、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和现场安全设施四个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情况。英国建筑业用于安全防护设施的开支要占工程造价的6%,国外最低的投入率也达到2.74%。而我国的安全管理相关投入率平均为2.26%,低于国外最低标准。

2对中外项目安全管理差异的启示

(1)树立更为清晰明确的安全理念。安全管理是要做到尊重生命,为生命负责的,所以安全理念中应更多的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这点上,我们不妨借鉴一下“零容忍”的安全理念。

(2)完善我国的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整合。还要做到查缺补漏,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来填补相关空白。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效监督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情况。对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从严处理。

(3)促进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的责任,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我国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加强监管的力度。

(4)增加安全管理的相关投入。保证相关安全投入,如安全防护设施的开支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已落实,并做到了专款专用。只有如此安全管理才能落到实处,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也能做到细致周全。

3结语

发达国家的先进安全管理经验无疑给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捷径,只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加以甄选扬弃,就能有效解决我国安全管理中的问题,促进我国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郭乐乐,阳富强.中英两国建筑安全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J].福建建设科技,2014,(6).

第3篇

1.1相关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不到位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政策法规来看,虽然里面有关于建筑节能的内容,但是当中具有强制力的条款却不多,概念过于笼统模糊,缺乏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划分,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关于设计方面的标准,对于施工的材料、监理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对于绿色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违反违规行为没有必要的惩治措施,呈现粗放型管理。许多工程都是打折绿色工程建筑的幌子,实际是高耗能的工程,这些,都不是现代绿色建筑工程发展所需要的。其次,缺乏相应的奖惩制度。法律法规缺乏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尤其是在绿色建筑工程节能减排的效益方面没有可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1.2缺少经济刺激

从绿色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工程的建设和实施缺少了经济政策的刺激。而绿色工程的节能标准的推广和实现又是取决于建筑单位和开发商发展绿色工程的积极性。虽然国家大力提倡绿色建筑工程的节能功效和这一功效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但对建筑单位和开发商来说吸引力都不算太大,所以就导致了他们没有积极性,阻碍了绿色建筑工程的发展。

1.3管理水平尚未达标

目前,绿色建筑工程中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传统型的,专业型的人才过少。传统型的管理人员缺乏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知识,他们的管理技术很难符合绿色工程的管理需要,而且他们绿色建筑的工程理念并不强,对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规范也不熟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效果。

2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一定要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的基础上,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奖惩评价制度体系,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才能适应绿色建筑工程的发展需要。

2.1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保障绿色建筑工程健康发展的基础,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在当中加入绿色建筑工程的相关内容,补充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绿色建筑的认证、评估和标识制度,开展分级评定,从而引导市场的消费。(2)针对绿色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存在的知法犯法的情况,并且我国大部分的民众对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都不是十分了解,那么司法机关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大力宣传绿色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维护法律权威性,落实绿色建筑工程的建筑标准。

2.2实施有效的经济刺激手段

(1)设立绿色建筑工程的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工程大成本的投资和较长时间的回收一直都是建筑单位和开发商在进行投资时放弃的主要原因。所以为了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工程的开展,政府应设置专项的资金来宣传绿色建筑工程的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改造已有的建筑,推广并示范节能技术,让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得到提高。(2)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比如直接补贴或者贴息补贴等。这样不但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生产能力,而且能对消费进行有效地刺激,从而扩大市场的需求。

2.3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强化管理队伍的建设

(1)进行专业培训。在完善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并将培训的成绩和情况与培训人员的绩效待遇挂钩,不断加强所有工程人员的环保节能意识。调动全体工程人员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才能不断促进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和建设水平的提升。、(2)加强人才引入。通过社会招聘、高校录取等多个渠道,招纳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招纳集技术型和管理型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这样也能提高绿色工程的管理队伍的专业水平,并且对于绿色工程的开展,可以从根本上给予强有力的人力资源的支撑。

3结束语

第4篇

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能够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结算效果,维护建筑市场稳定,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下面就结算法律法规的相关应用情况及作用进行详细研究,以便能够为以后建筑行业结算项目提供有效的依据,促进建筑行业向着健康平稳方向发展。

2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结算法律法规是建筑工程法律依据之一,在建筑工程中我们一定要做好结算,不得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提高法律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实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督促企业廉洁奉公,减少浪费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结算有着特定的程序和要求,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结算预算设计,这样能够更好地督促相关的工作人员时刻谨记以企业的权益为工作的重心,认真做好自我的本职工作,能够从公司的大局出发廉洁奉公,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在工程项目结算中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成的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结算。

2.2有效提高效率,促进双方结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按照工程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好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准确地表明了施工的各个环节的工程价及最终的工程价,这是工程的预算,按照工程的预算范围,施工方在范围内采用合理的施工手段和施工工艺按照建筑单位的要求施工,并在过程中与过程后向建筑单位结算工程价,这样能够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严格的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流程与规定进行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准确的做好各个项目与工作的事宜,及时的清账,不发生拖欠结算款项和工资的问题。

2.3督促企业合理定价,做到有据可查

现在建筑工程中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成本定价模糊,很多的建筑商定价缺乏有效的依据。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商与施工商进行签订合同前,要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进行预算,在预算的基础上协商最终的施工价格,预算价格的规定并不是盲目的制定,必须要按照当前的市场行情合理地进行价格的预算,这样才能够保证工程价格定价合理,并在后期的审核检查中有据可查[2]。

3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具体应用

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非常的广泛,几乎涉及到施工的各个环节,因为没有资金工程是无法进行的。总的来说,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在工程结算方式中的应用

在建筑工程的结算过程中,为了能够使之后的结算更加的清晰便利,工程达到有效的成本控制目标,我们一般会采用事前制定目标,采用一定的控制手段,从而达到为工程的结算夯实基础的效果。在现在的建筑工程中,结算的方式主要分为了四种,一是按月结算,根据每个月的工程施工量进行结算,工程结算款项都要填特定的结算单,并通过开户银行进行办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方审查签字通过的期限不得超过5天;二是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是建筑施工中的一种常用结算方式,分为事中事前事后三个阶段,根据三个阶段的完成施工量进行结算,在这个结算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要进行有效的沟通,约定合理的结算时间段并明确的标注在合同之中,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有两种结算方法分别是一次性结算,这种结算方法适合小型工程和其他结算方式。

3.2在建筑工程结算风险规范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的建筑政策,这是为了能够让企业更好地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结算法律法规就是建筑风险防范的重要保证,在法律的条文中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受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并按照约定处理[3]。在这种法律条文中,就可以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利益,避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后耍赖拒不结算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保护了发包方的利益,若是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将不予结算。

3.3在建筑工程变更结算法律风险中的应用

工程变更指的是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照既定的合同执行,需要有一些变更,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价款有变动,这对我们的最终结算结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基础上设计的工程变更的价款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具体的要求是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者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调整原因及金额等相关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14天内作出确认,不确认或不提出意见的将视为同意按照工程变更价款执行。这样的规定对结算起到一定的保障,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认真细致,这样能够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节约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

4提高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发展前景的措施

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计算法律法规水平,我们必须要对结算的相应程序和管理技术措施进行规范,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工程结算效率。总的来说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发展前景的有效措施包括:

4.1严格招投标程序,科学竞争

建筑工程在项目外包的时候,对于承包商的選择要严格的控制,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根据承包商的优势条件进行综合的选择,这样能够为日后进行有效的建筑工程结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于招标合同要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及时进行梳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是公平公正且受到法律保护的。

4.2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实行全面控制

对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我们需要进行全方面的管理和控制,无论是设计、决策还是技术、管控等方面,都需要在有效的监控范围内进行,准确的把握我们各个环节的程序,从而使工程结算能够真正的被掌握,保证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这样能够提高企业的成本支出效益。

4.3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工程的进度和过程加强监督管理,这样能够对投资决策的正确与否进行有效的商讨,同时在工程竣工后,对于工程的审核和结算过程也要进行监督,严格的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和技术手段进行结算,这样能够避免传统方法带来的缺陷。

5结语

第5篇

关键词: 质量监督;现状;解决方法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supervision related content is taken seriously by people,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re inseparable, on the one hand is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with a means of Engineering requirement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n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urther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China,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our country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level.

Keywords: quality supervision; current situation;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质量不仅仅是我国建筑行业发展扩张的关键,也是决定建筑物能否达到使用年限的重要依据。更重要的是,建筑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的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这就使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关于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科学以及高效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并且能够对其起到促进以及提高的作用。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也越来越受人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这一些不足。

1.1 关于质量监督已取得的成就1.1.1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视

随着我国各个监督机构的建立以及不断的完善,保证了我国颁布的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能够较好的实施。随着监督机构的不断完善进步,也对提高全国各地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水平有着较大的帮助,并且对于一些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此,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中,质量监督成为必不可少的部分。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发展,相关部门也陆续颁布了有关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不仅如此,一些省市也根据其当地的特色颁布了地方性质量监督的相关法规,市以及其他部门为了加强质量监督的力度,也出台了各自的监督制度,在极大程度上促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1.1.2科学技术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的方法也越来越科学化,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最初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时,工作人员一般采用人工观察以及触觉等较为主观的检测方式。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引进,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主要发展成为利用科学仪器进行相关的检测工作。数字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红外定位仪等仪器的使用,不仅仅使得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变得更加的科学化、信息化、准确化,也极大程度上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并且降低了操作误差。

1.1.3各方对施工质量监督的重视

在具体的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建筑企业直接对工程质量负责即承担了生产责任,而监理单位则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相关的监督监理的工作以及监督并控制整个施工阶段的进程。政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则起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即政府从宏观角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并规范各参与单位的行为。最后,社会公众还要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因此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政府以及公众的多重监督下,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

1.2 关于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否严格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但是虽然我国对于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给予了较大的重视,但是相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质量监督的发展仍是相对较慢,不能较好的与建筑市场的发展相互匹配。这就使得质量监督体制方面存在这一些问题。

1.2.1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众所周知,要想建筑工程监督能够较好的进行离不开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然而,由于一些局限性使得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是有一些不便。这就使得即使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由于施工技术的更新以及发展,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常常出现在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时,找不到与实际情况符合的法律法规的现象。1.2.2监督机构没有发挥具体职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构没有权利进行处罚,在监督部门进行相关的监督工作时,若真发现不合乎施工规范时,监督部门只能对施工单位下发改进以及整改的通知书,并不能对其进行处罚等。若监督机构要对施工单位下发停工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等惩罚措施,监督机构只能建议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相关惩罚。这就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一些施工单位消极的对待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把项目的施工的自我检查依托在监督部门,使得监督部门的职能失去其原有的价值。而监督机构因没有处罚权,也只能充当这样的角色,并没有履行事实上的执法职能。

1.2.3监督人才缺乏专业素质正是由于监督单位中一些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不能够较为正确的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工作时草草了事,不认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工作,使得一些安全隐患不能较为及时的发现。然而正是由于相关专业人才的缺失,使得建筑工程监督工作不能够良好的完成。

2、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发展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也越来越受人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这一些不足。

所以作者根据这些问题希望能够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以完善。

2.1 修善相关法律法规一个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为监督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是现在我们的主要任务之一。

2.2 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力度可以非常有效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而这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才能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树立起监督机构的威严,牢固树立建设单位质量第一的意识,进一步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

2.3 加强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过程中,多听从于建设单位,无监理单位该有的权威性。监理单位一方面对业主负责,另一方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驶自身职责。所以监理公司要独立的行使自身的职能,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材料设备,不允许下道工序的施工。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一定要解决监理部门的资金问题。所需的监督费用需有建设单位按有关标准交予政府部门,再由政府部门拨给监理公司,打破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直接经济关系。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监理单位独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2.4加强人员培养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对于监督工作的确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执行的主体是人,所以,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离不开掌握有先进管理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人才。所以,加强对人才的素质培养,是所有监理单位提升自身素质的关键所在。

3.结语众所周知,建筑工程质量不仅仅能是我国建筑行业发展扩张的关键,也是决定建筑物能否达到使用年限的重要依据。更重要的是,建筑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的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这就使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只有加强监理单位的权威性,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严格执法,才能做好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田熹.浅谈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J].福建建设科技,2006年04期.

[2] 刘国良.浅谈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途径[J].商品混凝土,2012年10期.

第6篇

摘要: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有上升趋势,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法违规的现象十分普遍,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普遍存在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但履行合同时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建设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内涵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义是指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开始产生约束力。我们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应该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条件。主要以下三个,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时都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的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违背这一原则的就是无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只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二者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可以分成当事人自由的状态和当事人不自由的状态。意识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内容而言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为直接的根本的内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这一个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一是表见形式合同。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过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就可以确认行为人有足够的权限来进行,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理,这种行为是生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或者权时效终止之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并订立相关合同,相对人能足够的理由确认个伟人的是基于其拥有权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与无权人订立的合同或者说一种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明确阐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表见人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权限的,或者说没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权;其二,在客观情况上使得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具有权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无违法行为没有行为过失。

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谓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条件,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进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况(使得合同的效力消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从根本上不同于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变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对应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也不能够撤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或者说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存在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消灭,这是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涉及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鉴于此,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起算1年内都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说被撤销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履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财产上的后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相应损失。三是对财产进行追缴,最后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善意第三人。这无论如何,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响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对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在这方面,要加强合同规范性建设,这有利于准确和统一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要坚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就应该坚持相关的基本理论原则,贯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制度和该领域的具体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二是规范建筑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要实现这以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这种规范主要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仅仅是应该解决专家学者的问题,还应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相关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够使得立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同时便于执行。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加强法制宣传。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当前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尽量减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认定上的一些纠纷,那么加强对公民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宣传培育显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高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王平,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3).

第7篇

1监督力度不强

监督力度不强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监督力度不强主要体现在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查处不力,要求纠正、整改的质量问题纠正、整改不彻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没有真正停工整改,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处罚,该吊销执业证、照的没有吊销,监督过程中尺度大打折扣。导致监督力度不强的原因既有人员不严的人为主观因素,也有某些法律、法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客观因素。这必然导致落实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力度出现较为严重的层层递减问题,也就没有真正地的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2监督体制不健全

监督体制不健全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所在。目前质量监督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质量监管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机构有实施监管的责任,却无直接行使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处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往往错过了最佳时间,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得不到及时惩罚。还有,部分条款的权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要逐级上报审查,其中一级出现差错就处理不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使质量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3监督水平有待提升

监督水平有待提升主要是体现在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水平不足或者是专业素质及能力无法满足相应的工作要求。工程质量监督要求者既要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更要精通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现实情况是,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而不懂法律、法规,要么是懂法律、法规,而不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更有甚者既不懂技术,也不懂法律、法规。这样的素质如何?又如何能让被者心服口服?所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以促进监督水平的提升。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加强监督力度、健全监督体制、提升监督水平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进行分析。

1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监督力度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的基础和前提。在加强监督力度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从而能够更加全面的发现工程项目质量中出现的问题。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依法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对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不力的,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绝不手软,更不能因人,要维护法律的威严,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代价。当然加强监督力度及要求者要有较强的能力和素质,更要有一个良好的氛围。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加强,必将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有效提升。

2健全监督体制

健全监督体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监督体制主要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时,能对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授权,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一般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当减少处罚额度,简化程序,这样可使一些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得到有效惩罚。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加快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健全监督体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的持续进步。

3提升监督水平

第8篇

一、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水平有待提升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监督执法力度不强主要体现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查处不力,要求纠正、整改的质量问题纠正、整改不彻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没有真正停工整改,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处罚,该吊销执业证、照的没有吊销,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大打折扣。导致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的原因既有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人为主观因素,也有某些法律、法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客观因素。这必然导致落实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力度出现较为严重的层层递减问题,也就没有真正地的达到良好的监督执法效果。

2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所在。目前质量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质量监管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机构有实施监管的责任,却无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处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往往错过了最佳执法时间,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得不到及时惩罚。还有,部分执法条款的执法权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要逐级上报审查,其中一级出现差错就处理不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使质量监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主要是体现在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水平不足或者是专业素质及执法能力无法满足相应的执法工作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要求执法者既要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更要精通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现实情况是,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而不懂法律、法规,要么是懂法律、法规,而不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更有甚者既不懂技术,也不懂法律、法规。这样的素质如何执法?又如何能让被执法者心服口服?所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以促进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执法体制、提升监督执法水平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进行分析。

1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基础和前提。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从而能够更加全面的发现工程项目质量中出现的问题。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依法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对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不力的,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绝不手软,更不能因人执法,要维护法律的威严,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代价。当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及要求执法者要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素质,更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强,必将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有效提升。

2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主要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时,能对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授权执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一般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当减少处罚额度,简化执法程序,这样可使一些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得到有效惩罚。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加快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效率的持续进步。

3 提升监督执法水平

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核心内容与重中之重。在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水平的过程中既应注重加强对于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培训,更要对对质量监督人员加强建筑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要熟悉业务技术,更精通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除此之外,在提升执法工作水平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效推广应用,从而能够在满足房屋建筑标准和用户需求的同时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可靠性和精确性的不断提升。

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一、现阶段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管理意识薄弱,责任落实不力

建筑工程涉及施工、监管以及业主单位等多个要素,只有工程参建各方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才能真正保证工作安全。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建筑工程安全责任基本完全由建筑工程企业承担,其他各方承担的责任很有限。很多建设单位招标环节不规范,安全管理意识不强;施工单位盲目追求利益,忽视加强安全投入与安全保证体系的建设,对分包队伍资质审核不严,使得施工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监理单位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监管,没有真正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使得违章违规造成建筑坍塌事故多发;不少设计单位没能充分考虑施工难度与安全操作等,未能对建筑工程安生产进行有效指导。

(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虽然已经不少,但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之前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随着当代市场经济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逐渐不能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求。一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仍存在个别标准存在重复与交叉现象,很容易出现参建各方互相推脱、无人管理的现象。另一方面,具体适用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相对太少,有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的漏洞较多,导致实际进行监管时存有难度。

(三)安全管理质量控制不够,政府监管存有盲区

目前有部分建筑工程企业仅局限于大检查与标化验收,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进行安全管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政府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安全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且目前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相对单一、落后,存在不少需进行监管的项目尚未施行,对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不够规范与明确。且现在建筑行业门类较多,安全职责权属存在差异,缺乏统一规范、权责分明的政府监管体系,导致有的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不能做到严格依法监督,严重影响工程安全管理。

(四)建筑工程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

建筑工程拥有一支高效、高素质的施工队伍是做好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前提。现阶段存在不少工程从业人员大多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的农民工,他们缺乏规范、专业的岗前培训,未经安全教育,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很难满足施工安全的需求。同时,有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投入少,不仅缺乏一定的安全训练与救援设备,甚至存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以降低生产成本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不利于及时、有效应对安全问题。

二、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参建各方的安全职责,强化安全意识

完善安全责任机制、加强参建各方安全职责是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首先,建筑工程各方应注重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对其进行实地参观与学习安全管理落实较好的项目工程,不断增强其建筑工程安全知识与安全意识,以加强其对安全知识的运用,提高其应对安全事故与安全防范能力。其次,建筑工程各方都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其职责,认真落实其安全职责,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建设环境,并注重制定合理的安全预警方案,以有效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则

一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内容完整、针对性强,能够具备实效性与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制度,根据市场需求与建筑业发展要求,健全工程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工程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以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健康、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应注重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工程建设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筑工程企业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指标。施工单位应合理制定各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准则,保证工程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单位应增强安全生产资质能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情况与安全操作进行合理设计,为施工提高安全指导。参建各方落实职责,确保工程安全。

(三)强化内外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与施工情况细化施行标准,结合建筑工程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标准机制。同时建筑工程应注重强化内外监督,真正保证工程安全。首先,工程本身应加强内部的自我安全管理,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环节职责,实行奖惩制度,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其次,政府是安全监管的主体,应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对工程施工前、中、后的安全职责管控,强化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以确保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再次,强调群众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有利于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工程现场的情况,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四)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工程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及财产的重要问题,不断提高对建筑工程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加强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条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企业应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理念,组织安全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工程安全的重要性,加强安全技能的实施与演练,使其不断提升安全操作技能。此外,随着当代科技的发展与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建筑工程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工程企业应注重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考核与评估,通过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技术规范与操作流程,不断提升其业务技能与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三、结束语

总之,安全是人们生命的基本保证,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生产与工程效益并重,不断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以有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保障国家与人民的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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