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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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书处理程序:
目 的:为进一步加强和健全企业综合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程序,以保持企业的档案材料完整齐全,能更好的维护企业利益,反映企业的历史面貌,记录企业的业绩文秘资源网,为企业开拓经营提供服务。
参考文件: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经济档案管理办法》(××字[2002]第111号)
附 件:《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档案补充修改制度》
《档案借阅及档案材料复印制度》
《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档案的统计制度》
《综合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工程经济档案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
收文:
1、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资料,应由综合办及时分类、签收、登记、编号。各部室直接收到和带回的文件,应及时送到综合办统一登记处理,各部室和个人不得自拆、自收、自办,综合办及时督促催收。
2、综合办收到文件后,应按照ISO14001及OHSAS18001的有关程序及时办理收文手续和文件承办单,确保做到平件不隔日,急件立即办,不得积压。
3、文件由公司领导批办后,按有关批示及时转交承办部门签收办理,并将承办结果及时反馈到综合办,通过综合办反馈到有关领导。综合办做好督办事项的登记。
4、文件传阅要严格登记手续,加速公文运转,每份文件在传阅者手中一般不超过一天。阅文者应在《文件承办单》上签字,并及时送还综合办。
5、涉及几个部门合办(合阅)的文件,要按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交由主办部门组织办理,并负责在办完后立卷归档。
6、严格保密制度,按照文件的密级加强管理,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传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丢失文件和外传泄密,若丢失文件发生,应立即逐级上报,严肃处理。
(二)
发文:
1、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公文文号主要有“××字”、“××党字” 、“××工字” 、“××团字”。
2、行文办理程序包括拟稿、会签、核稿、签发、编印、校核、用印、登记、分发等,均要有相应人员签字。
3、凡以公司名义上报的各项请示报告文件以及对外发出的正式文件,均按业务性质归口,由主管部室的主办人员起草拟稿,经本部室负责人核稿报呈公司领导签发。如需其他部室会签的文件,由主管部室会同相关部室会签,会签后再报公司领导签发。
4、拟稿需按照公司统一要求的格式,使用统一规定的发文稿纸,书写清楚,并连同手稿、附件,经公司领导签发后,由主管部室送综合办编发公文文号并打印分发。
5、文件、资料、报表的打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主管部室负责校对,公文应在最后打印打字员、校对员的姓名。
6、发文后,原稿连同附件交还主管部室,由专人负责保存、催办、立卷和归档。
(三)
归档:
1、 公司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其它各部室设立兼职档案人员(各部室资料员、内业),档案室归口综合办。
2、 归档程序包括收集、整理、鉴定、排列、装订、编号、编目等程序,专、兼职档案员均应按以下步骤归档。
(1) 收集:对经核对已齐全的收发文件由档案室协助立卷部门确定立卷范围,删除不需归档文件。
(2) 整理:遵循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档案室协助各部室对应归档文件进行分类,公司全部档案共分为十一类,即:综合类、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审计类、生产经营类、建筑工程类、设备仪器类、科学技术类、建筑设计类、人事档案类。
(3) 档案价值鉴定:对各部室分类后的文件,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其各类文件内容的重要程度进行鉴定,确定其保存价值,分为永(Y)、长(C)、短(D)三种归档文件。
(4) 排列:部室同一保管期限、同一类文件按发文时间顺序排列。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请示与批复可为一件。排列顺序为: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文在前原件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纸、照片在后。专题会议、案件处理等材料分别集中排列。
(5) 装订:文件按“件”装订,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要去掉金属物,用档案局指定的装订材料装订,不得压字。
(6) 编号:归档文件按文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填写年度、室编件号、机构、保管期限等,以固定文件位置。
(7) 编目:归档文件以同一部室同一保管期限同一类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盒,并逐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和盒内备考表,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档案室检查验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3、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材料(详见附件《综合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应保证其全面性、有序性和保密性,且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出公文的形成过程和公司在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4、 由综合办负责对公司日常经济管理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包括各种图、文、影像资料)等整理(立卷)、归档并负责妥善保管证件及文件。
5、 重要会议形成的公文,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有关材料,由综合办负责收集并整理、归档。
6、 公司在各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责任分工详见附件《工程经济档案内容及责任分工》),由各部室兼职档案人员按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核对,并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内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分类立卷,由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备查。
7、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由财务部编织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归档备查。
8、 工程项目档案应与竣工验收同步完成立卷,由技质部负责组织鉴定归档工作。
9、 设备仪器档案在开箱验收后,由主管部室审定,随即归档。
10、
人事档案中工资审定、职称评审、入党入团等材料须经上级批复后,10~20天内由有关部室编制人事档案零散材料移交单后,随时归档。
11、
凡可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进行计算机存档的文件(如:工程设计图纸、财务软件数据备份、会议资料影音文件等),各部室应按季度上报综合办,由综合办统一刻录光盘备份存档。
12、
涉及多部室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室整理归档,其他部室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四)
利用:归档后的文件应编制档案总目录和档案分类目录等其他检索工具,以备借阅(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档案借阅及档案材料复印制度》)。
(五)
统计:详见附件《档案的统计制度》。
(六)
保管:做好“七防”工作和档案材料的保密工作。
(七)
销毁:详见附件《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二、
印信管理程序:
1、 分公司印鉴、介绍信及营业执照由综合办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开具介绍信、使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都要通过综合办。
2、 综合办要确保印信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滥用和出现漏洞,加强对印鉴、介绍信及营业执照的管理。
3、 印信工作要根据情况、内容、范围并且经过相应的批准手续及用印登记,方能办理。
4、 分公司法人章由财务部保管,除与财务工作有关的用印外,其他用印需到综合办办理有关用印手续。
5、 需使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的部室,应向综合办办理有关审批及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原件借出原则上不得复印,并应及时归还。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仅限于……使用”字样。
6、 介绍信开出,内容要明确具体,要填写有效期限、介绍信编号及持有人姓名,介绍信正文与存根应一致,如介绍信开出后未用,应交回综合办,附于存根备查。
7、 介绍信持有人将介绍信遗失应及时报告,涉及重要事项,还应通知前往办事的单位,以防事故。
8、 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开假证明和空白介绍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9、 各部室印鉴(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采购专用章等),应由各部室专人保管,部门经理监督,加盖印章亦应履行相应审批及登记手续。
10、 如工作业务需要加盖总承包公司印鉴时,需由部门经理填写《用印审批表》,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总承包公司办公室办理有关用印手续。
11、 印鉴不准出室,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各印鉴保管部室要及时清洗保养,以确保盖印清晰。
12、 公司印鉴、介绍信及各部室印鉴均要牢固加锁,不能随意放置。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要视情况追究责任。
三、
公函邮寄程序:
1、公司公函(包括财务汇票、工程档案、合同文本等)需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由综合办统一办理。
2、一般公函(对时间及安全系数要求不高的),本着降低成本减少办公费用的原则,由各部室按平信自行邮寄。
3、公函办理EMS邮寄时,经手人要严格登记手续,综合办应及时处理,保证当日递送,不得拖延。
4、公函邮寄只限各部室因工作需要而对外发出的各种信函,因私邮寄不予办理。
四、
办公设备及用品使用程序:
范 围:公司的办公设备是指办公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外设、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复印纸、水笔、笔记本、信笺等低值易耗品。
目 的:为了节约开支杜绝浪费,确保公司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件:总公司《行政办公设备管理规定》(××字[2002]第125号)
1、 办公设备由综合办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置。
2、 办公设备由综合办会同采购部统一编号、建帐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
3、 办公设备损坏由综合办查明原因,联系维修,并建立相应的维修台帐。
4、 办公设备报废需由综合办会同财务部共同确认,残体由综合办处置。
5、 办公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严禁自行拆卸部件。
6、 办公用品由综合办统一购置管理。
7、 办公用品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周的周二上午按照部门所需,由专人一次性集中办理领用手续。
8、 特殊需要的办公用品要提前在综合办登记,经领导批准后统一购置。
9、 综合办根据领导审批后的采购清单进行办公用品的购置,并将采购物品分类进帐。
五、
图书购置、借阅程序:
1、 图书资料由各部室经理编制购书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各部室自行购置。
2、 购置图书后,购置人应持图书及发票到综合办办理图书入库及借阅手续,由综合办在发票联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3、 图书资料应由综合办加盖公司公章、编写图书书号及进行图书资料的登记。
4、 综合办应按照ISO14001及OHSAS18001的有关程序,在相关图书资料上加盖“有效版本”章。
5、 借阅人员应爱护图书,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图书资料的要照价赔偿。
六、
信息传递程序:
1、 公司上下级、各部室之间的情况交流,信息沟通,在企业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意义。
2、 对于总公司下行的信息(包括Fax、E-mail、电话通知、信函等)由综合办统一查收,并做好记录,报呈公司领导后下发相关部室承办。
3、 各部室要认真对待与上级、同级、下级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系,接到有关信息后,应立即作好记录,将记录内容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 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房屋售出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用户实行保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施工业务,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不准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全部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其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图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资料,并按规定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计量、检测、测试等基础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维修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时、无偿进行维修。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用户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认定并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质量保修责任方应当自接到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董事会成员,一般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注:董事会成员中还有常务董事、执行董事以及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的称法,实际上是从董事执行业务的情况所作的划分。除外部董事外,其余的均属兼任经理或实际执行经理职能的董事,如常务董事“乃股份公司章定、任意、常设之业务执行机关。”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350页。)其中,董事长具有法人代表地位, 与其他成员的作用和影响不同,董事长是否兼任经理对董事会的独立性影响很大。经理,在公司中是指公司机关,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等。 其中, 总经理的地位和作用也与其他成员不同, 总经理(president)负责公司全盘营业活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理(manager)仅仅主管一个业务部门或一项业务工作。 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也直接影响到经理机关的作用。所以,现实中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职务关系可以有多种组合,可从质和量两方面来看。从量的方面看,涉及到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数量或比例,如全部兼任或不兼任、部分兼任等。从质的方面看,涉及到职务的独立性以及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两职完全分离、两职部分分离和两职完全合一。两职完全分离是指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两职完全合一是指总经理与董事长兼任;其他状况为两职部分兼任,如董事兼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经理(副总经理)等。 我国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该规定实质上认可了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可存在上述两职关系的各种情况,并未予任何限制;虽然包含了两职互不兼任的情况,但显示了一定的倾向性,如并未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决定两职不兼任。
Ⅰ
经济学界一般认为,鉴于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或分任各有利弊,探讨两职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分离,而在于分离的程度。从量的方面上讲,是指董事会中兼任经理的董事应以多少为佳;从质的方面讲,是指董事会和经理的负责人是否有必要兼任,主要是指董事长应否兼任总经理。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董事应以多少为限?现实中并无一定之规。一般认为,应根据公司的规模、经营的性质等情况而定。但均认为以采用部分兼任为好,不宜全部兼任或全部不兼任。原因在于,两职全部兼任,虽然有利于灵活经营,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但会导致董事会失去独立性,难以发挥对经理的监控作用;两职全部分任,虽然有利于权力制衡,但将增加董事会与经理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控。至于兼任的比例,也无较明确的尺度,一般应由公司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治理的需要来确定。
董事长应否兼任总经理是经济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西方学者有三种理论解释。(注:参见吴淑琨等:《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与合一-中国上市公司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1.基于委托-理论的“两职分离假说”。该理论认为,股份公司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公司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形成第一级委托关系。董事会又聘用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二者又构成第二级委托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由于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经理的自利性和有限性有可能损害股东及相关主体的利益,而现今外部监控方式的作用不大,使得董事会的监督十分必要。只有两职分离,才能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提高公司的绩效。
2.基于现代管家理论的“两职合一”假说。该理论认为,总经理内在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假定不合适;而且他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使他努力经营,成为公司资产的好管家。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自由,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
3.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环境不确定”假说。该理论认为,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影响董事会结构及其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两职是合是分,依环境而定。
上述观点各有其实证基础,反映出国外公司治理中两职关系的各种组合均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尤其是“环境不确定”假说,反映了公司的复杂性和发展性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说明了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多样化组合可分别适应不同情况的公司经营的要求。
针对如何建立适合我国转型过程中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经济学界在考察了西方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现实情况,也就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结论并不一致。但均认为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职务的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度,主要的分歧在于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的问题上。反对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在我国应谨慎从事。(注:李仁东:《股份制企业机构建设之我见》,《行政与人事》(沪),1998年第1期。 )原因在于:我国相当数量的股份制企业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权一般偏大,其他董事因股权小,影响力小,国有股代表董事极有可能通过不正常途径-行政命令产生,其权力极有可能膨胀,因而严重越位,侵犯股东权益的现象将不可避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自然更会雪上加霜。另有实证研究表明,两职分任明显有利于企业监督机制的形成与有效运作,并认为我国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是不可取的,是我国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的,并建议通过改变股权结构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注:田志龙:《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与分立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京),1997年第6期。)
赞同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注:张淑珍:《我国上市公司领导结构问题探讨》,《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3期。 )双重领导结构(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的成本和信息成本要高于单一领导结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后者还可节省总经理的酬劳,同时不存在领导利益的摩擦和公司业绩不佳时责任的推脱。而单一领导结构下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和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可通过聘请外部董事、股票期权和完善接管市场及经理市场来解决。还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对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来说,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是否合一与公司绩效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联系,只有公司规模与两职状态反映出正相关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体系、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建设均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
总之,经济学界的分析重在探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以及我国目前的两职普遍兼任,特别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存在的合理性。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程度和范围确与企业绩效有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也无不可,但如我国目前这种普遍程度绝非正常现象,有一定的非经济原因存在。
实际上,探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的关键是在激励企业创新与防范企业委托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目前,从我国企业外部看,不存在能反映企业绩效充分信息的各种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等),从而无法考察经营者的情况。(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转轨时期的体制、法制现状均不可能提供有效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因此,寄希望于从改善外部环境入手解决企业治理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短期内无异于缘木求鱼。另外,从我国企业内部看,普遍存在国有股比例偏大,董事长和总经理常由政府任命的现象,缺乏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此情况下,一定的外部董事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也即,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比例应予限制,不宜提倡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至于董事长能否兼任总经理,却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公司规模、公司经营的情况以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状况而定,如监事会的状况、股东会中股权的结构等。针对我国目前的公司状况和现行体制的状况,特别是许多公司中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会中股权相对集中,政企尚未分开,对于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问题以采取消极态度为佳。
Ⅱ
从各国公司立法情况看,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均经历了一个过程。早期公司立法中,董事会的地位是依附于董事的,随着经济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求,董事会逐渐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股份公司法定、必备、常设的业务执行机关。现今市场经营的复杂化、市场竞争的激烈化的情况下,股份公司又出现了股东会职权弱化、董事会职权强化的趋势,现代公司立法中,许多国家采用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而关于公司经理的设置,以前均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由公司章程而非公司法来予以规定。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机关,经理不是公司的法定机关,而是任意常设机关。随着现代社会对公司经营专门化的要求的提高,各公司也纷纷聘用专门人才负责经营,一些国家的公司法遂将经理作为法定常设机构加以规定。
一般认为,董事会与经理共同构成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阶层。董事会对内享有经营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具体业务活动。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董事会与经理是聘用关系。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聘用和解聘,决定经理的报酬和薪金,并对经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活动。
总之,公司法对于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是随着实践不断发展的。虽然基本界定了二者的一般关系,但目前均未涉及董事会成员是否兼任经理的问题,可能的原因如下:
首先,该问题不必由公司法界定。从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发展过程看,传统的董事一般均履行现今董事兼经理的职务。有学者认为,经理的职权实质上是董事会职权的进一步具体化,董事与经理之间所具有的紧密关系是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的前提和基础。(注:江平主编:《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4月,第252页。)因此,两职可以兼任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分任更不待言。从现实具体情况看,两职是否兼任及兼任的程度可由公司自己决定,并可随着公司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这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应有之义。至于由于两职兼任对社会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可通过公司法规定董事的资格和选任程序、经理的资格及聘任和解聘、明确董事和经理的责任等加以解决,并非要以立法认可某种两职关系来达到保护相对人的目的,而立法事实上也无法达到该目的。所以,一般公司立法不将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职务加以可否限定,并且也不相互作为任职资格。因此,有学者在论及经理任职资格时说,不论是否为公司董事,均可为公司之经理人,且公司董事长兼任自己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并无限制,如依法选任,自无不可。(注: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53页。)
其次,公司法难以对此问题进行规定。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难以一一列举,也无一定之规。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不易解决的问题。例如,从董事会和经理的关系看,二者是聘用关系,如果董事会聘用自己的成员为经理,实质上等同于董事自己聘用自己,在法律上难以找到根据;二者兼任情况下如何解任经理,解任经理是否也应同时解任董事之职,更不易解决。从董事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看,许多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是不同的,如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均规定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经理与公司是雇佣关系(如美国多数州立法例),董事与经理的地位与职权有很大的差别。虽然有些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相同,如台湾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均为委任关系,但董事和经理的具体职权也是不同的。当董事兼任经理时,特别是董事长兼任经理时,二者的权限如何界定?二者的责任如何界定?不仅是立法难点,实践中也难认定。有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均未明确规定董事是否兼任经理的问题。
Ⅲ
关于我国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有学者解释为,董事与经理在职权上具有紧密关系是二者可兼任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证经营管理人才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使公司经营方便、灵活,本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还有学者进一步解释说:“如何兼职,兼职情况下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既忠实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又圆满地完成经理的任务,也由公司自己去作决定。但公司法有关董事、经理的职责十分清楚,在特定的场合,应以董事身份优先,因为董事需对股东大会负责”。(注:卞耀武、李飞、宋燕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要释》,长春出版社,第137页。)另有学者认为,董事长兼任经理有违公司法的精神。所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特别指出,“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注: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从上述赞同对两职兼任问题进行立法的观点看,公司法第120 条的立法动机,侧重于公司经营人才的利用和保持创新动力方面,但却忽略了公司治理所必需的权力制衡和公司社会责任等问题。另外,是否可以达到人才的充分利用,在目前的体制下,似乎难以通过两职兼任实现。而现行公司法有关董事、经理的职责是否很清楚呢?一方面,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我国立法理论上是模糊的,是采用“信托说”还是“委任说”尚存争议,因此,董事的职责难以具体明确,同时,董事长拥有单独法定代表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在我国也不明确,立法所规定的经理的职责也很抽象。另外,经理在实践中常常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关于此活动的性质在我国也还有争议。至于在两职兼任的情况下,特定的场合以何种身份居先,也无具体的法律依据。
从上述反对的观点看,该观点考虑到了公司法现行规定的实质要求,但并没有顾及实际之需。目前,在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了“经理革命”,经理实际上控制了公司,并且决定董事的人选,片面强调两职分任也不利公司的发展。此外,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的规定, 是与公司法第120条的规定相矛盾的,从效力上讲,应属无效。
既然对两职是否兼任在立法上均有缺陷,均无实效,为何会在我国公司法中出现这一规定呢?我国的公司法以条文少,规定非常原则为特点,这一规定不仅过细,且有干涉公司自治之嫌。或许有人会说,我国正在进行市场化,企业幼稚尚无自治的能力,需要对公司领导阶层多加考虑,但仅凭这一粗略的规定恐难以奏效,而且会给应当分权的公司领导以集权的口实。也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两职兼任在程序上的条件,也即,两职兼任必须通过董事会决定。但是,从实际效果看,该规定实质上赋予了董事会决定两职兼任的权力,但对于董事会分离两职的权力则付诸阙如。既然可以决定兼任,一旦有利可图,当然何乐“兼任”而不为?一旦兼任,即使有问题,又奈我何?结合前面对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利弊分析和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的现状,笔者认为,两职兼任的各种情况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由公司根据自身需求而定,属于公司自治的领域,公司法不宜也很难进行规范。对于两职完全兼任等情况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公司法可从完善两职的权限和责任入手来予以解决。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公司法更不宜作如此之规定,原因在于:其一,企业委托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在没有建立起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相应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必不可少并应加强;其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在我国极为普遍,以至于兼任党委书记,使得第一级委托成本大大提高,企业经营风险太大;其三,我国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一般为法人股东、国家股股东,行政任命董事不可避免,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程度太高,容易与原国企经营的班子重合,不能达到改变经营机制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四,我国公司法本身很不完善,如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均不甚明确,民法中也无相应的依据,不能规范两职兼任可能产生的前述问题。
我叫XXX,2011年4月进入公司,现任工程部经理职位。我自入职以来,得到了公司的重托,领导的信任。在公司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帮助下,使我一步步的走向管理岗位,使得各项工作快速进入正规,顺利开展。在此,首先感谢集团公司!感谢集团公司领导!感谢各位同事!
现将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在本年度所完成工作的具体内容
1、花园洋房、会所以及别墅主体施工以及单体验收工作。
2、两栋样板房精装施工及交付使用工作。
3、一、二、三组团的主体施工以及单体验收工作。
4、样板房庭院景观、三角地带以及看房通道的绿化施工以及交付工作。
5、海防林绿化工程施工以及交付工作。
6、组织地方电信、供电、电视电话有关部门对施工方案的制定工作。
7、组织配合项目部进行了劳务施工人员以及工程用料询价招标工作。
8、及时完成了集团公司领导交给的临时性工作。
9、制定完善了本部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工程管理规定。
我认为在一切事物和工作中,“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找不得了”。
今年四月份经公司安排我来到项目,刚到工地时,自己给自己定了一条不公开条文,就是“干好领导交给我的那点事,不管他人瓦上霜”。
违背了来工地前臧总嘱咐我的话,“要敢于大胆管理、敢于承担责任”。
“是骡子是马拉出去溜溜看”。经过在工地一段时间的工作,发现工程管理中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质量、安全、进度、队伍管理中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我结合多年来从事建筑工程管理中的经验,经过一段时间的深思熟虑,总觉得好人主义要不得,老好人是害人害己误工作。针对我自身存在的这一问题,认真进行了剖析,并认真对照了公司有关制度,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利工程管理、不利于工作。通过认识反思,调整思路,本着事事为公司利益着想,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针对当前工程部在工程管理中有很多不妥之处,责任划分不明确的现象,人员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导致了工程管理、质量、进度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针对部门制度没有,工程管理规定空白,及时组织制定了工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工程管理规定。通过自身努力,部门配合,工程部的全面工作以及我本人较上半年有了很大的进步。
安全重于泰山,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对于安全管理我也下了不少功夫。抓安全工作,首先保证自身安全,做到了逢会必讲安全、安排工作首先安排安全,要求层层把关,人人都是安全员。特别是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更是尤为重要,专门组织项目部及劳务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所有工作开展,首先要服从于安全,从而使安全工作基本处于受控状 态。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讲得多,现场管得少,安排的多,落实的少。对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对劳务工安全素质教育不够,劳务班组的安全责任制度未完善,劳务班组长对安全不够重视。
关键词: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TU99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质量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任务目标。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确定和实现过程,需要系统有效地应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通过建设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质量责任和职能活动的实施来达到。
1 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
按照《GB/T19000—ISO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定义,质量管理是指确立质量方针及实施质量方针的全部职能及工作内容,并对其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的一系列工作。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的一系列相关活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职能范围不同和作用不同。质量控制是在明确的质量目标和具体的条件下,通过行动方案和资源配置的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进行质量目标的的事前预控、事中控制和事后纠偏控制,实现预期质量目标的系统过程。
2 质量管理的基本原理
2.1 质量管理的PDCA循环
在长期的生产实践过程和理论研究中形成的PDCA循环,是确立质量管理和建立质量体系的基本原理。从实践论的角度看,管理就是确定任务目标,并按照PDCA循环原理来实现预期目标。每一循环都围绕着实现预期的目标进行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置活动,随着对存在问题的克服、解决和改进,不断增强质量能力,提高质量水平。
2.1.1 Plan(计划)
质量管理的计划职能,包括确定或明确质量目标和制定实现质量目标的行动方案两方面。
我们公司从2008年开始推行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就是为燃气工程制定了总的质量目标。而工程管理部编写的《燃气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定》、《燃气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部编写的《工程内部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都是制定实现目标的行动方案。只有利用质量管理计划的职能,质量管理才管之有依,理之有据。
2.1.2 Do(实施)
实施职能在于将质量的目标值,通过生产要素的投入、作业技术活动和产出过程,转换为质量的实际值。
根据我们公司的《燃气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工程施工前必须做设计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施工人员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等,就是在质量活动的实施过程中,把质量管理计划的各项规定和安排落实到具体的资源配置和作业技术活动中去。
2.1.3 Check(检查)
指针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各种检查,包括作业者的自检、互检核专职管理者的专检。各类检查也包含两大方面:一是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计划的行动方案,实际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不执行的原因;二是检查计划执行的结果,即产出的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的要求,对此进行确认和评价。我们公司规定的相关检查有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的日常检查、工程管理部的巡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抽检等,譬如土方回填砂质量的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现场监理员、工程管理部项目代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回填原土,在这个过程,公司其他部门也可以对该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如生产运行部的巡线员、安全技术部的验收员等可以抽检,并留现场影响资料,以作工程内部验收土方回填质量验收依据。
2.1.4 Action(处置)
对于质量检查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不合格,及时进行原因分析,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保持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受控状态。处置分纠偏和预防改进两个方面。前者是采取应急措施,解决当前的质量偏差、问题或事故;后者是提出目前质量状况信息,并反馈管理部门,反思问题症结或计划时的不周,确定改进目标和措施,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质量预防提供借鉴。譬如现场监理员对土方回填砂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填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可以勒令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重新回填砂,否则可以拒绝在回填记录上签字验收;或工程内部验收时选择开挖点开挖抽检回填质量,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相关部门及时整改,这些都是处置的纠偏方面。而安全技术部每月的验收月报对验收工程情况进行汇总,将工程存在的整改项进行分析,得出近段时间工程质量管理的不足点,并提出改进意见反馈相关管理部门,使类似的质量缺陷不在下一单工程出现,这就是处置的预防改进方面。纵观我们公司的施工流程、内部验收流程都充分体现了处置的这两个方面。
2.2 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
TQC即全面质量管理(Total Quaity Control),是20世纪中期在欧美和日本广泛应用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和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其基本原理就是强调在企业或组织的最高管理者质量方针的指引下,实行全面、全过程和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
2.2.1全方位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各方干系人所进行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总称。就燃气工程而言,建设单位(燃气公司)、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何一方任何环节的怠慢疏忽或质量责任不到位都会造成对燃气工程质量的影响。为了有效的监控各个相关单位的质量工作,我们公司编写了《燃气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定》、《燃气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规定》及《材料(设备)采购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实际的操作中,发挥了很好的监控作用。
2.2.2全过程质量管理
根据工程质量形成的规律,从源头抓起,全过程推进。燃气工程的主要过程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查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工程质量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过程;工程回访维修服务过程等。在这些过程中,都要严格按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方对自方质量责任负责,最终保住工程项目的质量达质量目标要求。
2.2.3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运用目标管理方法,将组织的质量总目标逐级进行分解,使之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目标分解体系和自下而上的质量目标保证体系。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组织内部的每个部门和工作岗位都承担相应的质量职能,组织和动员全体员工参与到实施质量方针的系统活动中去,发挥自己的角色作用。
3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就是运用全面过程管理的思想和动态控制的原理,进行质量的事前预控、事中控制和事后纠偏控制。
3.1 事前质量预控
事前质量预控就是要求预先进行周密的质量计划,充分发挥组织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整体优势,把长期形成的先进技术管理方法和经验智慧,创造性地应用于工程项目。
事前质量预控要求针对质量控制对象的控制目标、活动条件、影响因素进行周密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对策。我们公司的燃气工程项目的事前质量预控主要有设计图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干系人员资格审查、材料进场前验收等。只有进行事前质量预控,严抓设计质量,选择合适的施工工艺及确保材料的合格性,才能为事中质量控制提供必要的先决条件。
3.2 事中质量控制
事中质量控制也称作业活动过程质量控制,是指质量活动主体的自我控制和他人监控的控制方式。燃气工程的事中控制一般是以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旁站、建设单位巡检等为主。事中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工序质量合格,杜绝质量事故发生。增强质量意识,发挥作业者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坚持质量标准是根本,他人监控是必要的补充,因此,有效进行过程质量控制也就在于创造一种过程控制的机制和活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质量、安全等奖罚制度,施工单位制定对班组的质量、安全等奖罚规定,这些都是事中质量控制不可或缺的环节。
3.3 事后质量控制
事后质量控制也称事后质量把关,以使不合格的工序或产品不流入后道工序、不投入使用。事后质量控制的任务就对质量活动结果进行评价、认定;对工序质量偏差进行纠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和处理。譬如燃气工程的焊接质量控制,当焊接坡口未按要求打磨合格,坚决不能进行焊接工作,这就是不让不合格的工序流入后道工序的体现。所以,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事后控制具体体现在施工质量验收各个环节的控制方面。
4燃气工程项目内部流程的质量监控点
4.1 项目立项
拓展经营部与用气客户签订用气协议后,向工程管理部提出项目立项需求,工程管理部填写项目立项申请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立项的过程质量监控点在于项目启动必要性、客户用气技术要求、项目投资规模等。
4.2 路由勘察
项目审批后,工程管理部与规划部门协商初步确定路由,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路由勘察的过程质量控制点在于路由选择合理性、对他单位的影响程度、勘察单位的资质情况等。
4.3 设计
工程管理部收集好相关设计原始资料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设计过程质量控制点在于原始资料完整性、设计方案合理性、设计单位资质情况等。
4.4 施工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在于工程报建情况、施工组织设计适用性、质量计划合理性、施工人员资格情况、施工中的关键工序的验收情况等。
4.5 工程竣工内部验收
工程施工完毕后报请安全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内部验收的过程质量控制点在于报验资料的完整性、工程观感质量情况、抽查开挖回填质量等。
4.6 工程交付使用
内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移交建设单位的过程质量控制点在于竣工资料的完整性、移交手续的合规性等。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 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现将在全公司范围内全面开展安全大 检查,本次检查坚持全面检查与严肃问责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 全面排查隐患,全面落实整改,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坚决杜绝事故 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安全大检查小组,对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安全大检 查。各平台公司要成立以本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 本平台公司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实施时间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10 月 7 日,历时 3 个月。
三、检查范围
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安装、市政工程等。
四、检查依据及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法》、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20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以及集团公司制度规定等。
1.检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完善,是否建立安 全责任目标,并逐级分解,是否进行安全责任考核;是否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 否全面,安全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履行签字手续;安全检查是 否按制度执行,落实整改到位,做到整改闭环;安全培训教育是否 到位,三级安全教育是否按要求进行,是否有教育内容和培训记录,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年度教育等,特种作业人 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管理是否执行 6 月 1 日实施 的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点检查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核、论证(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危大工程的公告、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登记、监测(包括第三方)安全巡视、验收、建档等落 实情况。
3.检查外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悬挑架是否有施工方案、立 杆基础是否用砼硬化有排水,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是否牢固到位, 杆件间距、剪刀撑是否符合规定,连接是否符合要求,脚手板、钢 网片是否满铺牢固,内立杆与建筑物间是否封闭防护,外立网是否 严密,施工层防护栏杆、踢脚板是否到位,大小横杆设置是否符合 规定,悬挑钢梁材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卸载钢丝绳直径、挂设 是否符合规定等。
1.1环境工程从业人员在岗后续培训跟不上
环境工程理论、技术更新很快,尤其在信息化大背景下,信息技术已经在环境工程中获得应用,但由于缺乏资金,环境工程从业人员在岗后续培训远远跟不上环境工程技术形势发展的需要,很多人的知识结构仍停留在十年前甚至二、三十年前的状态。由于缺乏知识更新,对于环境工程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1.2环境工程管理不规范
整个社会环境没有形成对环境管理足够强的意识,缺乏危机与挑战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政府与社会的监督力度也不够,环境管理工作不规范,如环境管理中的“一票否决”制度形同虚设,许多制度的可操作性很差,更不要说实施效果了。同时,环境管理站网与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程度低,服务功能不强。
2加强环境工程管理的对策
2.1完善环境工程管理体系
体系化是使环境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轨道的关键步骤,应通过落实以下措施加以完善:(1)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都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环境管理工作应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在所有与环境相关的领域中都应体现环境意识。(2)在进行区域开发、重大经济技术决定、产业结构调整等重要决策之前,必须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工作。(3)建立由党政领导、人大政协、环保部门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集合全社会的力量管好环境工程建设。(4)建立环境工程多渠道投资机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5)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问题举报、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媒体的监督与批评,创造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2.2健全环境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环境工程管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但一定要切合实际,并与现行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衔接、配套,使环境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整、系统和规范,提高法律法规体系的可操作性。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促进环境工程相关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如制定环境工程工作管理规定、环境工程实验工作管理规定、实验室或试验网站管理规定等。制定环境工程规划时必须实地考察,使环境工程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各地的环境资源,较好地解决各地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旦规划项目被有关部门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适当时候进行考评。规划方案的相关信息也要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到决策文件中,如执行工作任务的制度、执行过程所获得的信息等,这些资料将成为环境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决策的依据。
2.3提高社会公众环境意识,加大环境事业投资力度
环境工程管理工作可以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应当积极引导和宣传鼓动。人们观念的转变不在一朝一夕之际,而是要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改变对环境管理工作的认识,只要持之以恒“,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环境事业,如环境工程建设,环境工程管理人员的培养,都需要资金的投入。为了确保环境工程高质量、高标准地建设,以便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就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
2.4高度重视环境人才培养,利用多种途径促进成才
提高环境工程管理水平,需要有优秀的人才。人才的培养模式应该不拘一格,应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成才。可以通过高等院校培养环境工程管理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也可以通过在职培训的方式提高在职人员理论水平;更鼓励职工教育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使在岗人员能够不断获得理论的补充和知识的更新。
2.5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整合环境工程资源
在我国从事环境工程的企业数量并不少,仅广州市环保设计公司最少400家以上[2],竞争也挺激烈的,但水平却不怎么样,其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门槛低,以致鱼龙混珠。要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一是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并加强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规范制度;二是放开市场,现在各地仍遗留计划时代的影子,当地政府往往将工程任务交给当地公司;三是引入外资,提高环境工程的建设水平。
3结语
关键词:房地产工程;流程优化;工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设计阶段的流程建设
设计阶段既是房地产工程建设的基础,又是房地产工程建设的核心,该阶段好坏最大程度上影响着房地产工程结构方案、建筑方案状况,进而关系到房地产工程建设效益,所以落实好工程设计阶段的流程建设至关重要。
二、工程施工管理阶段的流程建设
施工管理阶段也是房地产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阶段好坏决定了房地产工程建设质量。其中房地产工程质量控制指的是以相关质量标准为依据,运用多种有效检测、监控手段全面挖掘房地产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实际上,房地产工程质量控制同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地形地质条件、机械功能、材料质量状况及技术措施等,因此要求相关机构基于上述诸多影响因素之上构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强化房地产工程管理,提高房地产工程质量。
成本控制为工程施工管理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即要求相关机构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状况下,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监督、调节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及财务等资源,切实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资源流失、浪费等现象,以保证有效资源能够发挥使用价值最大化。同时,成本控制贯穿于整个房地产工程管理环节,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工程效益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工程进度管理同样为房地产工程管理的一部分,指的是严格依照经审批通过的工程进度计划,借助多种有效手段实时跟踪、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之后通过对计划进度相对比及时发现二者之间的偏差,并对其偏差予以深入分析,之后依据分析结果对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依托于工程进度管理能够起到控制工程进度,防止工程延期现象。
三、优化房地产工程项目风险评价流程
房地产工程项目通常以是否完成预期的目标作为评定项目是否获得成功的标准。基于房地产工程项目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因此,房地产工程项目呈现多样化,即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房地产工程最短化、成本消耗和风险损失最小化及其房地产工程项目形象良好化等。同时,房地产工程项目目标中部分可以计量,部分不可以计量,所以,必须确定房地产工程项目风险评价标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不同的项目主体具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对于某一房地产工程项目而言,其不同项目主体之间往往具有不同的项目管理目标,因此,这就需要项目主体针对于不同项目管理目标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例如,房地产工程项目业主和承包房地产工程的承包人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的投资、工期以及质量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管理目标。
(2)房地产工程项目风险标准的两个层次。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工程项目风险标准可划分为计划风险水平和可接受风险水平两个层次。一方面是计划风险水平。其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相关数据的有效分析可以确定,针对于该类风险水平,房地产工程项目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其项目目标便能够实现风险水平;另一方面是可接受风险水平。由于房地产工程项目主体具有可接受性特点,其致力于该特点基础之上,再加上有效控制措施的推动,从而使房地产工程项目达到预期的风险水平。
四、优化竣工验收移交流程
由承包商提出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房地产工程师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批准;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业主组织实施;参加单位:承包商、监理房地产工程师、设计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及分管经理和公司领导;一般房地产工程验收资料由承包商按照房地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整理准备,监理房地产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参加现场检查评定,通过检查评后签字确认;单位房地产工程验收、房地产工程项目初验、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公司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公司领导参加检查评定,通过检查评定后签字确认;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按照房地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承包商提交经监理房地产工程师、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房地产工程项目系统技术资料、全部竣工图和房地产工程技术档案。
竣工验收移交流程为房地产工程管理的最后环节,该环节由多个部分构成,包括主体验收、档案验收、人防验收、规划验收及环保验收等。其中主体验收、燃气验收等均为工程竣工备案过程中不可缺少的。
在当前内地房地产发展阶段是行之有效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房地产公司至今仍在不断实践,总结经验当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实践—检验—实践的过程,不断取得成功的经验,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改造会很快实现。
参考文献
[1] 邢晓文.如何搞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9(20)
[2] 陈明.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问题分析和措施探讨[J]. 中外建筑. 2010(11)
[3] 唐金权.浅议如何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J]. 经营管理者. 2011(12)
[4] 苏兴海.浅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1)
关键词:预算单位 管理费 控制
财政部《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和《关于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管理费有总额控制及列支内容的具体规定,但由于各种因素,在一些预算单位的基建项目管理中存在建设工程管理费账面不超,但实际超支等现象。现对预算单位建设工程管理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
一、预算单位基建工程管理费实际超支,总额不超原因分析
预算单位管理费是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进行控制。实际超支而账面不超原因主要如下:
(一)管理费列支范围多且杂,与预算单位行政经费支出内容相同,为客观上挤占预算单位行政经费提供了条件
管理费开支内容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从列支内容看,管理费支出内容与建设单位行政单位支出内容相同,均有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支出,这就为将建设工程管理费支出转嫁至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列支提供了可能。如将招待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等在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列支,造成基建费用支出挤占预算单位行政经费支出。在建设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支出,一是没有准确执行对基建资金控制,没有有效控制基建项目投资成本;二是虚高预算单位行政运行成本。
(二)地理气候等客观因素造成建设工期长短不一,但控制标准一样,不能准确衡量基建管理水平
预算单位管理费是指预算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但气候因素使南北方建设工期长短不一,从而使实际的管理费支出存在较大差异。同样规模的建设工程,南方建设工期明显短于北方建设项目的工期。在北方严寒的冬季,半年时间不得不停止施工,否则要大大增加施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同规模的北方建筑项目明显拉长了建设期,支付聘用人员工资等管理费支出则明显要高于南方同规模的项目。但根据规定,不论地域,管理费均是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进行控制,造成北方建设项目的实际支出管理费要高于南方。
(三)个别列支项目有比例、标准控制,但大部分支出没有具体支出标准,为实际突破管理费控制标准提供了可能
制度规定了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但对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只规定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对其他支出更是没有明确标准及比例。以施工现场津补贴为例,预算单位建设项目一般是在同一个地区新建办公楼等项目,在单位内部抽调工作人员专职管理。按照差旅费规定,对在市内出差且有专门车辆运送的这部分人员是没有津补贴。但一些预算单位对这部分人员不仅发放施工现场津补贴,也对如基建会计、基建出纳等其他不出现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发放施工现场津补贴,并在冬季停工期间仍然发放施工现场津补贴,使施工现场津补贴变相成为工资津补贴,导致一些预算单位基建项目施工现场津补贴占到管理费支出的60%以上。
(四)预算单位基建管理人员水平因素影响管理费支出高低
由于预算单位基建项目建设几十年才有一个基建项目,基本没有专业的基建管理人员。所任命的基建管理人员基本是边摸索、边学习、边建设,导致日常管理费增加;有时由于工期安排不当,被迫延长工期,增加了管理费的开支。
二、有效控制基建工程管理费的建议
(一)通过制度规定强化管理费支出的事前预算及审核
预算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管理费支出的计划及预算,履行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后严格执行,确保管理费支出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标准。
(二)调整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根据南北方施工期的实际差别,适当区别管理费的控制总额
考虑北方地区一年中半年不能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北方的建筑项目适当提高管理费控制比率,避免因为制度制订不完善造成部分预算单位基建项目管理超支现象。
(三)出台具体细化施工现场津贴等管理费支出范围的制度
借鉴财政部明确纪检、审计人员发放办案补贴的方式,具体明确发放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津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并将其纳入工资管理,避免形成漏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并从源头上控制管理费的支出。
(四)加快代建制的研究,确实提高基本建设专业化程度,降低管理费支出水平
项目代建制是充分运用专业人才资源,进一步完善国有投资管理的一种形式。采用基建项目代建制,预算单位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项目管理公司来完成,一方面通过利用专业化的基建管理队伍,提高基建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管理费支付代建费用,既符合财务规定,又避免了管理费的超支。
参考文献: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2]《财政部关于解释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