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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层次体系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3 16:08:0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律法规层次体系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律法规层次体系

第1篇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 年2 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粉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2篇

关键词:物流立法;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日

一、我国现行调整物流行业的法律体系概述

通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还没有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导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常见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分散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中,也就是说目前并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环节制定的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可以归纳为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现有各类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物流业快步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承诺将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逐步开放物流服务行业的所有市场,届时建立全资拥有的经营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国外物流公司将出现,我们面临的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物流发展特别是现代物流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中体现出的市场管理的不完善,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门的约束;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地方经济保护壁垒。这样一来,当我们面对国外物流企业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规定,我国企业将用哪个标准来迎接挑战呢?因此,为了解决物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想要快速健康地发展物流业必须尽快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从而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这就成为了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首要的任务。

二、物流立法的价值分析

(一)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现代物流在服务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在时代的大步发展环境下,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打破行业与区域的限制,建立开放的大市场。而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陆海空运输、消费者保护、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这些基本都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分散、多头的局面,所呈现出来的杂乱无章的状态即能体现出目前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现今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且法律效力不大。

综合来看,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或者地方制定颁布,存在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的缺陷,其中不少内容与国际惯例相悖,对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也很有限。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还未涉及到的方面。

(二)规范物流行为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管理和调整大多数物流行为,但相应的,拆分后的各种行为却缺少相应的综合性的法律依据。向第三方供货是由供货商通过物流企业完成的,其中的关系不能简单归结为一种关系或者运输关系,在运输过程中也不会是单一的方式,可能综合了公路、铁路或其他多种方式,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原本是一个系统资源的物流业,管理权限被划分为若干个部门,但是却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统筹协调物流管理。没有做好梳理,就导致了一方面降低了物流效率,另一方面分割的物流体系阻碍着对物流的整体规划,制约了物流产业的社会化进程。

(三)现代物流业的高速发展与现有物流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不能适应。现存的法律法规还有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沿用下来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表现出规制内容过时,适用范围有误,法律空白、交叉等问题。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现在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目前,物流业存在和发展依据的管理体制、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等都与以前大不相同,再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修订、补充甚至部分地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这样的物流法律制度现状不能适应物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就会阻碍其快速发展。

(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多全新的关系需要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现代化物流体系,才能展现出网上交易低成本、高效的特征,保证网络购物的顺利完成。物流经营人在从事物流业务中所面对的法律关系有很多方面,包括与顾客,即服务对象的关系;与信息技术服务商,即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维护者的关系;还有与分包方,即物流供应链实体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在此间出现问题之后,各层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免责事由、责任期间、损害赔偿的确定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现有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涉及众多部门,如果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就会存在法律法规互相矛盾的现象,导致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难以整合,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物流行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保持历史的继承性和连续性,在编制制订新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并注意衔接和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外的物流产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从对物流认识研究的逐渐探索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摸索出了适合物流发展的规律。诸如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国家对运输业的控制的政策法规,推动更接近于自由市场的运输业发展,从而发挥了物流业的整体效应和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管理。这种规律可以说是发展物流业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我们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遵循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还要注意及时修正,配合国家立法规划,以适应和维护国家法律体系总体的统一。

根据物流产业自身特点,物流法律法规调整对象不像民法、商法等那样相对独立,制定物流法律法规会涉及到与民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等的协调。就目前来看,国内现有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已经在不同层次上形成了有机整体,如果简单的从基本法律体系中直接分割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会与已有的民商法等法律部门重叠或者矛盾,导致立法资源浪费。我国物流业要统一管理,可以制定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试行政策,在实践当中再进行完善,待到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上升为法律,即“物流法”。在此试行期间,加紧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的基本原则,避免跨部门物流法律体系的矛盾或重复,避免产业内部冲突;同时在利用WTO规则、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修改相关已有法律法规,使其与之相协调,并清理已不适时的法律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层次结构进行梳理疏通,使之形成结构严谨的法律法规框架。这样,在时机成熟时,就可以更容易实现法律的顺利衔接和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物流法律体系加强完善物流法

一、引言

物流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完善物流法律体系是保障我国现阶段物业业迅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物流业快速发展,而作为调整物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建设却相对滞后且不完善,这些现状直接影响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要求就越来越迫切,制定出台专门的《物流法》也成为了物流业发展的大趋势。

二、 目前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很多问题。因为物流在我国还属一个比较新兴的行业,对于这个行业的法律规范极为不成熟,也极为欠缺。

1、我国物流相关法律相对滞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需求进一步完善。由于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没有与之俱进,大多沿用过去许多年前已经被制定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物流行业来说,具有很大程度的影响。所以说,物流行业的发展需要设法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物流行业首先提升自身素质,以此为前提,需要国家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与时俱进,为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并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没有完整统一物流法导致责任不统一

目前,我国现有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海陆空运输、装卸、仓储、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章、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责任不统一。就拿运输阶段物流服务而言,根据目前我国的现有法律来看,每种运输形式的赔偿责任不同,比如一批货物灭失了或者损失了,其在海运、内陆、内河运输的赔偿责任均不一致,就出现了同样的一批货物,发生同样的事故,在不同运输阶段责任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的情形。

3、我国现有物流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与冲突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物流行业涉及了很多领域,在这些领域当中物流法律体系渗透到了相关的物流运行当中。物流法律的形成主要是在各级政府机行政机关权衡自己的利益而制定。从交通到工商,航空,铁路等部门都必须考虑在物流法律的范围之内,而由于这些部门的种类众多,难免出现物流法律相关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不够统一,不能协调发展。尤其容易出现不同部门相关法规部分矛盾,不利于物流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所以,对于我国现行物流法律来说,弊端的存在依然很明显。因为多数从事物流行业的人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的认知度不高,无法按要求去遵循相关法规,一定程度上阻碍的物流法律的健康运行。另外,物流行业众多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发展,产生恶性循环,最终影响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策略

现代物流业经过不断发展,已经脱离了最初阶段,然而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我国物流行业飞速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物流行业涉及的新业务及提出的新问题,本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体系

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的实行必须具备一定的背景。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物流行业方面体现的也较为明显。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现有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无法维持物流行业健康良好的发展,存在很多漏洞,也就是说,物流行业法律体现的完善与健全势在必行。当然,这需要国家作为物流行业发展最强大的后盾,协调市场健康发展。除此之外,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主要要从物流行业发展的主体出发,明确相关责任。另外,物流行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与规范也尤为重要。总之,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与国家调控,让物流行业逐渐呈现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

另一方面,物流行业发展需要技术规范与市场准入标准。我国经济发展迅猛,每个行业都需要替身自身水平,才能不被市场所淘汰。从物流行业在电子信息方面的发展来看,还存在很大缺陷,不具备完整的物流电子认证体系,这将限制物流行业的长远发展。所以,对物流行业来说,改善自身技术水平与整体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

2.提高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水平

从法律的构建到实施,其有自己的目标,而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是为了完善相关法律,补充缺失,改进不足,实现各行业间的法律沟通,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流法。提升物流行为的规范性,同时也提高物流的运作效率。

3.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

我国具有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等特点,对物流行业的发展也要求颇高。物流行业在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发展就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域的差异性,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物流法律法规,符合实际发展情况,为物流行业不同区域间的交流与沟通提供相关平台,也为我国物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四、总结

物流本身也是一种成本,中国物流是全世界昂贵的物流之一。中国物流的昂贵不是因为像劳力士一样精准,也不像苹果机一样智能,而是由于缺少软实力、缺少柔性纽带,使整个物流链的链接不够有机、不够协调,导致巨大的环节损耗,完善健全物流法律体系在当前物流业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周丹 《现代物流发展的法制改进分析》,铁道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第4篇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第5篇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T D922. 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外对比

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革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先进的技术和各种工业涉足领域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较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介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达到了一个覆盖全方面的阶段,向着“整分合”的趋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更加严格地强调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面系统且符合实际地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产各行各业,无论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等。

3安全生产法律特点的国内外比较

与我国相比,国外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其特点如下:(1)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2)法律体系严密,完整性强;(3)法律条款明确,操作性强;(4)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这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关系。拿我国来说,我们中华民族讲究以和为贵,因此在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上主要采取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的体系。而对于外国,比如美国,他们有私家枪做自为用途,为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因此,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立。

4《安全生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于中心的位置,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因此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根本,与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一道解决安全事故。以一个案例说明其中的关系:

"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浙江省衢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卧铺客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载6吨黑火药的赣A24929货车(该车挂靠江西省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经分析,这起事故违反的法律法规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运输,购买单位应凭省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核发的封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是一个覆盖面广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因此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才能够合理、全面地处理事故,才能增强其可信度和权威性。

5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析性总结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华民族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备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特点,因此从对它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5.1趋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国务院二十三号文件的出台使得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5.2体系存在漏洞,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来完善;

5.3不能够满足工程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恶劣行为依然处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

5.4安全生产法律的普及任务依然艰巨。

参考文献

[1]绍辉等编著.安全心理与行为学[M].1.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217-225.

第6篇

关键词:会计管理制度;问题;优化策略;分析

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会计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核心组成要素。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二者深化完善浪潮中会计管理制度优化势在必行。我国要从不同方面入手客观分析会计管理制度问题,采取可行的优化策略,深化构建的会计管理制度,提升会计管理整体水平。

一、会计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不强

在一系列因素作用下,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应用中存在漏洞,影响企业各方面会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开展,存在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影响企业日常运营管理成本的动态把控,急需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法规体系单一化,各方面问题不断显现,影响会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以及会计管理水平提高。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对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缺乏深层次认识,将重心一味地放到经济利润获取方面,没有及时根据日常会计工作开展情况,优化会计管理制度,导致其具有滞后性特点,影响会计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二)岗位责任制度模糊化

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岗位责任制度是不可轻视的一项重要制度。部分企业并没有根据内部相关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围绕会计管理制度内涵,制定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其模糊化、笼统化,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楚,会计管理工作开展中出现“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现象,使会计管理中各方面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风险控制体系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科学由于企业内外部运行环境复杂化,会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类风险因素,急需要构建操作性较强的风险控制体系。但部分企业并没有根据会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科学构建会计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导致会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各方面隐患问题不断显现,会计管理成效不高。同时,监督制度是否规范、合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实施。部分企业没有根据会计管理重难点,优化监督管理制度,没有动态监督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各个环节,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没有及时得到科学处理,出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影响会计管理工作效率提高。

二、会计管理制度优化策略

(一)深化会计法律法规,增强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

在新形势下,我国要从会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入手,客观剖析会计法律法规漏洞问题,结合最新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实时完善已构建的会计法律法规,适当删减的基础上并增加会计管理制度内容,促使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具有效性,能够为日常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在此过程中,企业也需要深层次认识会计管理制度建设,将其和日常战略目标实现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增强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通过多样化路径深化会计管理制度,提升会计管理整体水平。

(二)优化岗位职责制度与会计成本核算制度

在优化会计管理制度中,企业要根据会计管理重点与难点,围绕会计管理岗位具体要求与内容,优化岗位职责制度,科学细化的同时将其落实到具体会计管理岗位上,促使会计管理问题及时得到合理解决。企业要借助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不同岗位人员在会计管理方面具体化职责,深化会计管理各个环节,及时根据具体化会计管理制度,科学处理会计管理问题,顺利提高会计管理整体水平。此外,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会计成本核算是企业不可忽视的关键性环节,直接关系到运营效益的提高。企业要根据会计管理要点,优化会计管理制度过程中完善已构建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调整会计成本核算具体化内容,将可行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以及手段灵活应用到会计成本核算各个环节,有效提高会计成本核算准确率。企业可以在分析会计成本核算信息数据中进行规范化决策,进一步深化会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制度,促使预算编制、分析等各环节更加规范化,在开展一系列经济活动中将各方面支出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深化资金链的基础上提高会计管理效率以及质量。

(三)构建风险控制体系,深化监督管理制度

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企业要深层次把握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合理构建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识别、预警、评估”等过程中加强会计管理,及时发现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高效处理的基础上优化会计管理制度内容以及形式,提升会计管理整体层次。同时,企业要从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角度出发,深化监督管理制度,和构建的监督管理系统相互作用,随时动态监督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实施各个环节,促使会计管理制度内容符合当下新时期会计管理新要求,真正落实会计管理工作。企业可以借助监督管理制度,随时全方位了解会计管理各方面情况,及时优化调整已构建的会计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其存在漏洞问题,实时发挥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化功能功能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要根据会计管理制度漏洞问题,深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为会计管理制度的深化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在日常运营管理中,企业要根据自身运营管理、业务管理等具体情况,优化已构建的会计管理制度,加大会计管理监督力度,高效开展会计管理工作,动态控制日常各方面支出,实时提高运营经济效益。

第7篇

从政府的视角看,影响建筑安全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组织机构根据考虑项目的规模、结构以及实施的时间、地点、参加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由于项目的独特性,不同的项目应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影响因素包括方方面面,从政府的角度看,影响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因素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员工参与度。(2)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中的许多作业都需要在高处进行,如脚手架铺设、塔吊运行、外墙粉刷、管道施工等,由于施工企业的项目众多,每个项目不可能都由企业集中管理,更多的时候是受制于管理人员数量有限。(3)法律法规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以《劳动法》、《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为核心。总体上看,《安全生产法》是第一部系统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它的诞生标志着政府对安全的重视力度加大,是安全生产领域最基本的一部法律法规。(4)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建筑安全执法人员的水平难以满足要求。而且社会对建筑法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利益勾结,导致很多本来应当依法行事的事情转而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以上四个方面主要是针对政府所建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改进,而评价机制则用来对整个体系进行整体的评价,如果评价等级偏低,说明该管理体系建立的结构、流程以及智能分配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改进。该机制的建立,对于完善政府管理职能,促进整个管理体系的整体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该指标包括绩效评价和系统性评价两个部分。

2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指标体系构建

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体系分为六个层次,最高层次为宪法,也是我国的根本法。其他包括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2002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体系。从我国当前建筑业发展速度快和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看,需要大规模地推行建筑安全监督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自身发展为前提进行体系的构建。我国建筑安全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强制阶段、引导阶段、自觉阶段。我国目前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组织一个强有力的高素质的项目监督管理班子,妥善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及效益的关系。通过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安全法律和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包括:(1)法律的系统性较落后,很多机制不够完善;(2)建筑安全规章制度存在重复的现象,执行效率低下;(3)机构独立性较差,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4)各级机构的监督职能不明确;(5)层级监督缺乏统一、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6)缺少独立第三方专业性监督。本文正是以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行业安全安全管理政策导向作为背景进行研究,通过对目前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体系的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与监督指标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政府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筑业提供一个参考[8]。根据上一节的分析,建筑安全的影响要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四点,也即建筑安全的四维影响要素,包括组织结构、施工管理、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每一维度的要素由包含若干的二级指标,共16项。这16项因此构成了建筑安全管理评价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3评价因素方法研究

下面我们利用指标体系,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4综合评价

在表1所示的层次分析模型中,首先要对每一层各个因素相对重要性给出判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打分,然后由公式计算出结果。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检验是判断矩阵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的最有效的途径,而有效性的判断则需要统计学当中的CI指标,由表3计算得知,当CI<0.1的时候,就认为判断矩阵具有让人满意的一致性效果,说明权重系数的分配是比较合理的;否则就必须调整判断矩阵,直到取到满意的一致性效果为止。本文仅列举判断矩阵A-B表,其他判断矩阵不再一一列出,根据个个判读阿奴真计算,并对比一致性指标RI,RI在每个指标层的一致性判断值都是小于0.1,即满足了矩阵的一致性,构造的模型真实有效。

5评价结果

第8篇

关键词:物流;法律体系;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232-0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物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现已初具规模,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中国的物流业发展还不是很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使其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推动发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推进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在现有的立法条件下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完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们需要着重探讨的课题。

一、物流法律体系的现状

物流业是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等多种行业的突破与重新有机组合,因此,在物流业的法律适用上仍沿袭《合同法》、《海商法》等基本的法律的适用,同时针对物流业的特殊性制定了《物流术语》标准等特殊性的规范,在中国形成了以基本法为主,专业性立法为辅;国内法为主,国际条约和管理为辅的“双重”物流法格局。

物流业适用的基本法主要包括其法律主体、运输、仓储、加工、检验、结算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公路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等。

物流业适用的行业专业性法律法规有: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如原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中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等。

物流业适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等。

现有的物流法体系对于促进中国的物流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近几年,物流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中国物流业发展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1]。因此,探究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见,对于引导物流业有序的发展,发挥推动国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二、物流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现有物流法体系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宏观的、体系化的视角来分析可以看出其缺陷和问题表现为:

1.物流法律体系性和完整性差,法律、法规等存在着相互冲突不协调的现象。物流业涉及的众多的领域和环节,物流法需要对更加复杂的利益主体进行保护和规制,因此较《合同法》等传统的法律规制对象相比有较大的特殊性,也表现为更强的专业性。而在财产流转的基本等制定时尚未考虑到物流业自身的特殊性,而在物流业需要法律的引导时,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又从自身的行业特殊需求出发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条例等等,造成统一物品在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领域进行流通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其无所适从。物流法缺乏体系性和完整性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物流业自身体系的效率下降,限制的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物流法体系自身的冲突和不协调则使物流的从业者难以掌握和适用物流法对自身的利益进行预先的判知,使其“裹足不前”,同时也限制了物流业自身的资源整合,不利于形成物流业的自身优势,严重的阻碍了物流业的发展。

2.专业性的物流法律效力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在中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2]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办法”、“条例”等仅在制定部门的行政区域发生法律效力,难以“越界”。而物流活动则是跨越省市县的法律活动,“在彼依彼法,在此依此法”的法律适用则使物流活动陷于混乱或者是无法可依的状态。

3.物流法对物流行业的规范存在“空白”。物流业在中国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自其出生时起就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烙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已经进入电子商务时代,而物流业也早已跨越初期的运输和仓储二合一的时期,发展成为集运输、加工、仓储、包装等多种功能有机结合的整体,同时跨越了国界,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的物流法制定时期较早,对于新出现的情况还没有能够给予涵盖,使物流法律领域出现了“空白”。例如对于物流标准化的问题上,中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同时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法律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问题等等还没有指定相应的法定标准[3]。

三、物流法律体系完善的建议

物流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对现有的分散、凌乱的所有的物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通知等等相关的法律进行整合的过程。在物流法律体系化的过程中可资借鉴的有分别立法模式和统一立法模式[4],二者均在物流发达国家得以成功运行。

1.分别立法模式。对物流各个不同的专业领域采用分别立法这种模式的国家的特点是,没有关于物流全领域的基本法律,而是针对现代物流的某个特定领域单独立法,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这种模式留给政府开展物流行业管理的自由度较小,但政府行业管理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较强。

2.统一立法模式。该模式以全物流行业统一立法为主,并辅以各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的模式。物流的基本法律涵盖了现代物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各个领域。该基本法律抽象出物流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各领域的专门立法作为对统一立法的深入化和具体化。

以上的两种模式均有其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在中国的物流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充分的结合中国的现有的物流法情况进行比较借鉴。

针对中国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混乱、效力位阶低、难以适应国际化等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物流立法中应分别借鉴分别立法模式的阶段性优势和统一立法模式的全局性优势,实行“两步走”的策略。

1.进行物流法律法规清理,针对物流不同领域进行立法完善。(1)清理现有法律法规。清理现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实现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设的时效性,提高物流法的位阶。在中国现有的物流法中存在着较多的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法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能适应现有的现代化物流方式的物流法律法规,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来实现“过期作废”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法律清理的过程实现较低层次的“条例”、“通知”、“内部规定”等众多的废止,通过立法程序使其合理的规范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使物流法的内容更加具有透明、公开、公正,适用范围更广,效力更高的形象。(2)分领域进行法律完善。物流法的完善终极指向应是建立健全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中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系统引导下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分领域进行法律完善的工作主要是通过以下的四个方面完成:1)物流主体法,完善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理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2)物流行为法,主要是完善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其市场行为均做到有法可依,完全可以实现法律利益的预期,可以为其行为提供判断标准;3)宏观调控法,完善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4)社会保障法,完善完善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规发。通过以上的四个方面得法律关系的完善,建立起引导物流行业的从业、保障物流行业的参与者,保护消费者的体系化的物流法律体系。

2.整合法律资源,确立以《物流法》为主体,物流专业性较强的特殊性法规为辅的,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的物流法律体系。(1)编制统一的《物流法》。在第一阶段的分别立法模式立法成果基础上,完成统一立法模式的最终目的。在分领域的物流法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整理、编写形成具有统一适用性的物流法典。《物流法》的制定应采用中国立法通用模式――总分式立法。以总则为篇首,对物流法进行“公因式”的提取,形成物流法律的“最高守则”;分则是涵盖了物流法的主体、行为、保障、宏观调控等基本方面具有通用性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典的制定将有利于物流法的全国适用,打破地域和部门的分割,进而推动物流业在全国的蓬勃发展。(2)辅助特殊性物流法规的立法体系。为了保证物流法律体系的开放性、适用性和前瞻性,应该对于物流业的特殊环节进行特殊的规定,采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予以规范。而其他的效力层次的立法方式应是不予提倡的,至少是在采取“条例”、“办法”予以规定时,应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不是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垄断大开方便之门。

四、结语

传统物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呈现出了集运输、仓储、加工等等有机结合的产业链条,其复杂的程度、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对外贸易方面的作用已今非昔比,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合理的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物流法律实际情况,通过“两步走”的方式,完善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不仅在构建中国法律体系完整性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引导、规范物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艳军.现代物流法律的体系化[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3):45.

[2] 王峰.物流法律法规知识[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34-35.

第9篇

关键字:私募股权基金 退出机制 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于20世纪初起源于美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也已成为继银行信贷和公开股票市场融资之外的的第三大融资市场,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蓬勃发展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才刚刚起步。但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中95%以上具有外资背景,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极度缺乏。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刚刚起步相关投资经验不足外,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完善。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风险性极大, 所以法律制度体系是否健全和稳定是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主体投资的一个主要因素 没有健全稳定的法律环境,就无法保证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的利益, 私募股权基金机制也不可能正常运行。 因此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进行系统分析,建立和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概述

后,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的机制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在私募基金退出机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退出方式这个问题。从国内外的具体实践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以下四种退出方式:首次公开上市退出、兼并退出、回购退出、破产清算退出。

(一)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退出)

IPO退出是指当被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首次在证券市场上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 将其私人权益转变为公共股权,逐渐减持该企业股份,以实现增值并退出。美国是上市退出的典范。对我国的中小企业来说,在主板上市是非常困难的,而创业板的容量又十分有限,因此这些严格而有限的入市门槛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IPO方式退出。

(二)兼并退出

兼并退出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整体或者部分股权的兼并或收购,迅速的将不可流通的股权转变成为现金或者可流通证券,其优点是方便快捷易成功。据统计欧洲约90%私募股权基金都是通过兼并方式退出的。但是兼并退出需要一个相对发达完善的并购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并购较为困难, 因此在我国采用兼并方式退出的比例较少。

(三)回购退出

回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员工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向私募基金购回企业股份,回购退出的优点是交易主体简单明确,交易方便快捷,而且能够最大程度上保持回购企业的完整性。但是回购退出一般只是一种备用手段,因为这对回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回购渠道的要求比较高。

(四) 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而陷入困境时,通过启动清算或者破产程序而获得财产清偿。破产清算退出一般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的退出方式, 因为这通常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失败,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的方法来减少损失和降低投资风险。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一)存在法律的问题

1.市场因素: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体系

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对私募股权基金能否顺利的退出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 而我国目前缺乏一个成熟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体系。中国资本市场主要由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组成, 既存在规模不足问题,也存在产品和结构单一、缺乏层次等问题。一方面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顺利退出,另一方面也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在市场因素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主板上市条件苛刻,运行不规范

(2)中小板市场存在制度缺陷,难以适应高技术产品生命周期短、技术更新快的特点

(3)创业板容量有限,投机性过大

(4)场外交易市场不发达,存在分布分散,监管落后,交易过程漫长等问题

(5)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6)信息沟通不通畅

2.法律政策因素:我国缺乏完备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支持

虽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中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条款,为了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但是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并且一些法律法规中目前仍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条款。

(1)IPO退出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IPO退出中,存在着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门槛过高和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时间过长的法律问题。

《证券法》第13条、第50条,对上市企业的成立期限和股本总额的限制,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一批成立时间短、资金不足、却拥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中小型高新企业上市。

《公司法》第142条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期的规定,延长了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方式退出的时间,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

(2)兼并退出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兼并退出中,存在着产权制度不健全,各地的产权交易活动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约束。《公司法》第72条,虽然规定允许企业并购, 但在程序上加以限制,结果必然造成兼并退出时间的延长,使兼并退出的灵活性和便捷性降低。

(3)回购退出存在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143条对回购的条件、回购股权的数量、回购的程序、回购股份的处理等方面对回购退出方式进行了限制。

(4)破产清算退出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破产法》第2条规定,对通过破产清算退出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且只有在投资失败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启动条件较高。且破产财产必须在清偿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费用或者债务后,私募股权基金才能够获得收益,这就造成投资机构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并且取得有限的利益。

(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完善的思考

上文中提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和借鉴美国成熟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笔者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思考。

1.构建我国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关键,也是解决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不畅的根本途径。

(1)在保证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上市标准,实现上市标准的多样化,满足新兴的中小企业的上市需求;

(2)培育和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多种私募股权投资服务公司的建立;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调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真实性;

(4)加快产权市场发展,建立统一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便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

2.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私募股权基金专门的全国性法律,而现行法律的部分条款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顺利退出又造成了一定障碍。因此,应当尽快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尽快制定私募股权基金专门的法律法规;

(2)完善与退出机制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公司收购兼并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条款,譬如降低中小型企业的上市标准,缩短上市公司股权的锁定时间,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公司股份回购条件、回购数量等;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个人,明确破产清算的申请条件等。

(3)制定专门产权交易法律法规;

(4)完善创业板配套监管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胡: 《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制度研究》,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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