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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5 15:33:3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

第1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做好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工作,对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新税法下如何计提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比较新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能看出3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这必然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提的折旧额发生变化。

一些企业对在不同情形下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还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

一是不调整的情形,即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这实际上是我国税法“实体从旧”原则的体现。

二是可调可不调的情形。此情形下,税法将调整或不调整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自己。

可调整的规定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税法确定的折旧年限已到期,相关固定资产在新税法下实际上已无剩余使用年限,则对相关固定资产没有提足的折旧额,企业应该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例如,企业原确定的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6年,实际已使用4年,仍有净值8万元,而新确定的折旧年限为3年,则此情形下可以将净值8万元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

可不调整的规定是对新税法实施后,如果对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例如,企业原根据老所得税法规定对汽车确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的规定,则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调整。

三是必须调整的情形。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也可继续执行,反过来,如果企业原确定的折旧年限违背了新税法规定的原则,则不可以继续执行,必须调整。例如,企业原来对飞机确定的折旧年限为7年,而由于新税法规定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原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就违背了新税法最低10年的规定,不可继续执行,即从执行新税法当年度起必须对飞机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并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额计提折旧。

2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

(1)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

(2)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3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①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借:累计折旧 50000;贷:固定资产 200000。②收到出售设备价款: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③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30000÷(1+4%)×4%÷2=2500。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500;贷:补贴收入 2500。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借:营业外支出 1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固定资产在没有提足折旧的情况下,进行清理,尚未计提的折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缴纳增值税。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只剩下规定的残值,则不用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计量属性的选择

(一)历史成本计量为主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由此可知,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所采用的基本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

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不同取得方式下成本计量的具体标准、包含的内容构成会有所不同。如对于外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二)其他计量属性为辅在新准则颁布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在采用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为主的基础上,也涉及其他计量属性运用的情况。具体如下:

现值计量的运用。其一,具有融资性质的购入固定资产。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如果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此时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能以购买价款确定,而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其二,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相比,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在对固定资产的总成本进行分摊时,需要以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分配标准。此时,运用了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二、固定资产后续及终止计量中计量属性的选择

(一)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折旧额以初始计量为基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质是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的过程,即每期折旧金额的确定是在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折旧方法进行具体分摊后的结果。其中,应计折旧额的确定涉及固定资产的成本和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予以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根据该资产在处置中获得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与固定资产的成本相比,其预计净残值的金额一般很小,因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量主要依赖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期末减值损失的公允价值和现值双重计量属性。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当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说明资产发生减值损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在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中,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是关键问题。根据资产减值准则中的规定:可回收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即在固定资产的期末计量环节中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涉及公允价值和现值的计量属性。

后续支出的历史成本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按照处理方式不同划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不论何种后续支出一般均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即以历史成本予以计量。

(二)固定资产的终止计量固定资产终止计量时,需要注销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涉及到注销固定资产的原值、已计提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等,而需要注销的原值、折旧与减值金额在上述各个环节中均已确定,因而对于固定资产的终止计量,不存在需要单独确定其计量属性的问题,而是依赖于前面环节中已经确定的金额。

三、固定资产会计计量属性相关问题探讨

(一)历史成本为主、其他为辅的计量属性是适应现实的必然性要求在固定资产的各个计量环节中,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是两个关键的环节。在现存的几种计量属性中,历史成本是财务会计沿用最久的计量属性,它具有客观性、可验证性的优点及计量的简便性,在初始计量中一般而言对于资产来说是首选的计量属性,如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一般从投入的视角来选择计量属性(如:历史成本)。

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往往导致企业市场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严重背离。即在会计环境发生变化如物价变动的情况下,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所反映的信息可能出现“信号扭曲”,难以现实地描述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在需要报送会计信息的会计期末,采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等其他计量属性,以弥补历史成本的缺陷。如对固定资产会计期末的计量,一般从产出视角或预期收益视角来选择计量属性。

第3篇

【关键词】医院 会计制度 固定资产核算

2010年12月31日了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已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 ,由于医院相关财务人员对新会计制度学习不够深刻,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固定资产的核算中产生了很多模糊认识及不正确的处理,下面从新旧会计制度的比较阐释一下医院固定资产核算应该注意的问题。

原制度中设置“固定基金”科目,用以核算医院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等形成的基金。“固定基金”的处理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在原制度下,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医院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应当是相等的。

原制度中的“固定基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用途的限定性,属于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二是形成来源的广泛性,有财政拨款购建固定资产形成、用自有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形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形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形成;

三是与固定资产原价的对等性,这主要是由医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导致的。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主要考虑是:

(1)对于医院自有资金(“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要求有限定用途的净资产相对应;对于财政拨款、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冲基金”相对应。

(2)由于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净值+累计折旧,也没有必要再通过“固定基金”来反映“固定资产原价”的对等关系。新制度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后,对于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退出,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待冲基金”、“管理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新制度要求医院全面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图书除外)。新制度不仅要求医院在首次执行日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且要求对已经入账的全部用固定资产追溯计提折旧。

新制度增设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两个会计科目,用以规范国家投资医院与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的会计核算。在医院会计实务中,部分医院已于2001年依据财政部颁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启用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但核算过程不规范,年度终了额度注销时,往往是直接做冲销凭证,而没有转入“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医院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不能准确反映。新制度的固定资产主要业务的账务处理见表2。

第4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减值;问题;建议

1.固定资产减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对固定资产的减值做了专门的规范,都有明确可行的执行参照。我国对固定资产的减值会计规范则来主要来自于三类不同的规范,即《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细则中的相关部分和证监会文件等相关的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企业会计准则来对资产的减值进行规范,而是以所涉及的资产类别分别来对其进行减值会计处理。现行的规范中并未将资产按单向资产、资产整合进行分类,使得对资产的计价没有处在企业的总体运行环境中,从而影响固定资产的有效计价。

虽说我国的相关规定中是以可回收金额低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可回收金额的计算却存在困难,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不够所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常以市价估计作近似,从而作为可回收金额。我国的会计规范中允许固定资产减值转回,但在资产重估增值的运作中又存在障碍,因此企业往往会使用固资产减值回转来调节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同时又存在着利用固定资产减值转回进行盈余管理的操作余地。

《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对应当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全额提取的条件做了界定,但这种界定仍然是定性的,对计提固定资产的种类以及具体的计提比例等细节问题却是交由企业依据具体的情况来做自主判断,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计提的比例和金额等缺乏一个统一客观的标准,也给某些企业利用这一漏洞来编造财务报表提供了可能。

资产的计量是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同时又是一个很难的问题。我国的现行标准是经济性标准,即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就进行确认。从外部条件来看,目前国内缺乏健全的价格市场机制和公开透明的资产信息,作为资产减值的准备计提量缺乏足够的依据,当固定资产入账后,因技术进步、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也会带来价值的波动;从内部条件看,我国现行的财务系统以记账核算为主,加上贴现率的不稳定,企业自身要准确的计算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常困难,核算的结果可能会因人而异,因此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和确认有很大的现实难度。

可变现值和可回收金额的计算方面,也存在着不易操作的困难。企业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减值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但可回收金额和可变净现值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计算未来的现金流量和贴现率,而贴现率是最容易发生变化的因素,因此计算的结果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从监管的角度看,由于外部人员对企业内部运行情况无法做全面真实的了解,相关部门要想实施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确认,必然处于被动地位。

2.建议

(1)增加对固定资产的划分细则

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单项进行减值操作,但单项资产往往并不能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其盈利能力也很难准确计量,因此需要改变现行的固定资产的分类方法,应着重加强对组合资产的的总体价值评估,以其总体价值的变化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处理的依据。具体操作细则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将较难计算单项盈利能力的固定资产按一定的组合,计算其总体盈利能力,然后依据资产组合的价值变化来进行固定资产的减值操作。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3]中提出了六条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标准,但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标准却语焉不详,仅给出了计量的原则。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可用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化来衡量。按照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准则,此处涉及到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对于销售净价的计算方法,现有的文献通常都建议采用市场法来计量[1]。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一般都采用收益法来计算,但该方法需要确定收益额、折现率和获利期限三个参数,都不易确定,而且收益法对于未来收益不确定的固定资产并不适用[2]。由市场法和收益法的适用范围可知,对于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方法,可分为两类,对于无法确定未来收益的固定资产,如机械设备等,其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宜采用重置成本的修正值作为其可回收金额;而对于房屋、建筑物等则可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按照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的定义方法来进行计量。或可按一定的组合,计算其价值变化,再进行固定资产的减值操作。

(2)加强固定资产减值披露的透明性

国际会计准则中要求报表中对各项资产都要按类进行披露,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是借鉴的国际会计准则,但在这个方面的规定却很简略,仅仅要求披露当期的确认和转回的减值额度即可,并不能给出固定资产减值的充分信息。因此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利用效率,应当加强固定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并对可能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个固定资产减值增加其附加信息。

(3)规范可回收金额的运用

可回收金额的的计量是固定资产减值操作的关键所在,但在实际操作中常以固定资产的拍卖价、市场价等作为可回收金额,并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提出的计量准则来进行。因此有必要加强企业对可回收金额的规范,为会计人员提供现金流资料、固定资产销售净价等关键信息。

(4)规范公允价值的运用

公允价值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会计人员所承认并运用到实际操作中。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也提出了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代替“销售净价”的计量方法。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对外部环境的依赖性,其总量会影响到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量,必须进一步的规范公允价值的计算细则才能防止企业利用这一手段为盈余管理和利润操作留下可操作的后门。

3.结语

就目前来说,固定资产减值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的相关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理论方面,重点是研究资产减值的理论基础、经济后果等,对固定资产的减值计量的的文献并不多,有待于去做深入研究。并且应当认识到理论方法的局限性,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的探索,在传统方法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经验,以求获得更为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晶晶,赵文平.浅析固定资产减值的几个问题[J].工业技术经济,2008,27(6):160-162.

[2]郑.固定资产减值引起新会计问题的思考[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1):

57-58.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4]杨锦娟.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J].陕西审计,2004(1).

[5]覃峰.关于固定资产减值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9(2):

63-64.

第5篇

一、 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有形资产。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差异:新准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新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中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即,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论其单位价值是否在2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照新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税法定义包括“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这一标准。显然,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大于税法规定的范围,企业确认为固定资产的,税法规定不一定确认为固定资产。两者在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上的不一致,必然产生差异。

例:M公司购置一套办公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准则规定M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而按税法规定,则不得将购置的该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特殊规定的差异

1.新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差异:新准则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而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做出了规定。即,税法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依然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其计价,不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价。同时,在该项会计业务中,新准则和税法规定的计价方式也不同,新准则引入了现值计价,税法规定依然采用终值计价。由此,两者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便产生了差异。

例:假定B公司20X7年1月1日从M公司购入某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设备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分3年支付。20X7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X8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X9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同时假定B公司3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①按照新准则规定,该机器设备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购买价款的现值为:500/(1+6%)+300/(1+6%)(1+6%)+200/(1+6%)(1+6%)(1+6%)=906.62万元,确定的成本则为:906.62万元。

②按照税法规定,该机器设备按1000万元的价值计价。

2.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税法规定:没有相关规定。

差异:按照新准则规定,针对某些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较高,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成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即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确认时,应将未来处置时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价值,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而税法对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没有“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成固定资产成本”的规定。

例:A公司(供电厂)供电设施建造成本为500万元,预计可使用30年,废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将设施予以拆除,预计费用为8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500万元加上80万元的现值;而按照税法规定,预计的弃置费用是不能计入资产价值的,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只能是500万元。

3.新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均按实际价值入账,

税法规定:按完全价值入账

三、固定资产替换后价值确认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差异: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税法没有对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这一规定,由于对“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作终止确认,则与新准则规定必然产生差异。

例:D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元,在第5年年初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某一主要部件进行更换,发生支出合计400万元,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被更换的部件的原价为30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进行更换后的原价为820万元(1000-1000/10*4+400-300/10*6)。按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应按1400万元的价值计价。

四、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差异: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而税法没有规定残值是否是现值,只是强调了残值比例是否“在原价的5%以内”。也就是说,无论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否是现值,税法只是对其残值比例是否“在原价的5%以内”做出了限制规定。

由于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必然造成诸多纳税调整事项。分析理解两者产生的新差异,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涉税事项处理,为执行新准则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2006新会计准则精读.人民出版社

第6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新旧准则;税法规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20-02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差异: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定义中 “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论其价值是否在2 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其生产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税法定义包括“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一标准。显然,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大于旧准则及税法规定的范围,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从而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的准则下,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税法不一定确认为固定资产。

如,某企业购办公设备一套,单位价值在1 8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公司按新准则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新准则第8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当期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对延期支付的规定。

税法规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交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照购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2)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新准则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而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作出了规定。税法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仍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其价,不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价。新准则引入了现值计价,税法则采用终值计价。

例,2006年1月1日某企业购入新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机器的总价款为150万元,分三年支付,2006年12月31日支付6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支付5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40万元。假定三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1)按照新准则规定,该机器设备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购买价款的现值为:60/(1+6%)+50/(1+6%)2+40/(1+6%)3=134.688万元,确定的成本则为:134.688万元。(2)按照税法规定,该机器设备按150万元的价值计价。

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34.688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15.312万元(150-134.688)

贷:长期应付款150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6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万元

2007年和2008年的12月31日各做一笔50万40万的付款凭证。

2.新准则第13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应当将预计弃置费用折现,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旧的准则不涉及这一方面。税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例,某企业购入一台含放射性元素仪器,价款200万,预计使用6年,报废时需要特殊处理费用20万元,未弃置费用按6%的折现率折算的现值是14.10万元[20/(1+6%)6]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200万元加上14.10万元;而按照税法规定,预计的弃置费用是不能计入资产价值的,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只能是100万元。该企业购入仪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14.1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14.10万元

20万元6年以后的现值是14.10万元,利息费用为5.9万元,企业每年应计算的各期利息费用见下表。

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各期利息费用计算表单位:元

计息年份当年预计负债帐面价值当年利息费用预计负债累计额

(1)=上年末(3) (2)=(1)*6% (3)=(1)+(2)

企业每年年末,作如下账务处理:

第一年

借:财务费用8 460

贷:预计负债8 460

以后第二年至第六年末都编一笔这样的分录,第六年底“预计负债”账户余额正好是200 000元(141 000+59 000)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新的准则增加了“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0条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界定。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29条规定减值可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数。原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新的准则的实施将上市公司这一调节利润的通道给堵死了。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新准则与税法差异: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税法没有对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这一规定,由于对“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作终止确认,则与新准则规定必然产生差异。

例,某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5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8年,假定无残值,在第4年年初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某一主要部件进行更换,发生支出合计200万元,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被更换的部件的原价为15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进行更换后的原价为418.75万元(500-500/8*3+200-150/8*5)。按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应按700万元的价值计价。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2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旧准则无此规定。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企业盘盈机器设备一台,按现行市场价50 000元扣除该机器设备损耗3 000元入账。按新准则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47 000

第7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折旧 要素 本质 影响

一. 解读折旧的要素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在企业实际核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考虑六大要素:1.折旧基数2.预计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4.折旧范围5.折旧方法6.账务处理。

1. 折旧基数

折旧基数通常是指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是固定资产折旧的起点,这样的处理可以使折旧的计算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不会受到个人主观的影响,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折旧基数越大,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折旧额就会越大,而折旧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就是费用,从开源节流的角度来看,企业为了减少各期费用,应该尽量减小折旧基数,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尽量减小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2. 预计净残值(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预计净残值的定义是,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它的实际金额是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确定的,所以企业平时核算时用的都是事前加以估计的,为了避免计算过程中受到会计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净残值比例标准应在其原价5%之内,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果企业情况特殊,需要改变预计净残值率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是指固定资产预计经济使用年限,也称折旧年限,对于会计人员核算时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 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② 该资产的有形损耗

③ 该资产的无形损耗

④ 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4.折旧范围

① 时间上的范围。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为了简化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简称为“当月不增,当月不减”。

② 空间上的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除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外,在会计实务中,我们在确定折旧范围时还要考虑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等,比如对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要关注法律形式,应该以经济实质为基础,要关注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有没有发生转移。

5.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直线法,加速法。其中直线法这里介绍年限平均法(固定费用法)和工作量法(变动费用法),而加速法这里介绍双倍余额递减法(定率),年数总和法(定基)。

①平均年限法。分摊标准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将总的应折旧额平均分摊到使用的各年,这种折旧方法,各年折旧额相等,所以也称固定费用法。

②工作量法。分摊标准是各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将总的折旧额按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分摊,各年的折旧额的大小随工作量的变动而变动,所以也称为变动费用法。

③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以双倍的直线折旧率作为折旧率,在这里要注意三点,一是这里的折旧不考虑资产的净残值,可以理解为在最初计算折旧时净残值是零;二是双倍余额递减法直接以直线折旧率乘以2来确定,对折旧率没有复杂的计算;三是这里的计算基数不再是固定资产原值而变成了年初固定资产净值。

④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以折旧当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数作分子,以各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数的总和作分母,分别确定各年的折旧率,然后以各年折旧率来乘以应提折旧总额计算各年的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变更折旧方法,在账务上造假。

6.账务处理

我们知道折旧在会计上本身是一种成本和费用,对于这类的账务处理,我们都秉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列支。此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作为管理上的一种决策失误。所有的账务计提时都贷记到累计折旧科目。

二. 讨论折旧的本质

① 成本分摊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说法,会计上认为折旧就是一种费用和成本,是出于一种对构建固定资产成本的分摊。企业得到固定资产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是来自对固定资产服务潜能的利用,但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有限,这种潜力会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衰减直至消逝,根据权责发生制,所以我们才分期根据收益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从这个理论出发,我们认为加速折旧法在折旧上更合理,因为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是在逐年衰退,根据配比原则,对于固定资产的成本就必须要与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进行配对。

② 后付年金论。这是财务管理上的说法,财务管理上认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其实是资金的一种运作,目的是在于更新设备,可以这么说通过平时计提折旧费用,而实际上企业并不进行当期资金的对外支付,我们可以把这种费用看成是一种企业每期把折旧的资金存放于银行单独账户,如果是按平均年限法折旧,就相当于每期投入一笔资金,到折旧结束期就可以拥有一笔资金,企业可以用这笔按期折旧预存起来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这样的方式相当于财务管理上的后付年金。

三. 分析折旧的影响

① 影响利润表。折旧本身作为一种费用会进入利润表,影响企业利润。折旧越多,利润就会越少,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利用这点做假账,在经营较好的年份多提折旧,将利润分摊,减小以后年度的盈利压力,在经营惨淡的年度少提折旧,以虚增利润,美化财务报表。所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为防止企业作假,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② 作为抵税项目影响纳税。折旧会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所以一定会影响所得税,折旧提的越多,利润越小,所得税交的就越少,反之,所得税交的就越多,企业可以在一开始通过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调节自己的纳税方案。

③ 时间价值。直线法和加速法折旧总额应该都是相同的,但直线法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加速法前几年的折旧额较多,后面的折旧额较少,在相同的折现率的情况下,加速法的折旧额现值要明显比直线法多,也就是说,加速法对尽早收回垫支成本,避免投资风险是非常有利的。(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第8篇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政策;方法;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09-01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分摊,事业单位是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多采取收付实现制。根据原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从购入到报废的整个期间都只反映原值,不计提折旧。它不能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损耗,从而导致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失真。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并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名义金额计量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提高了计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即通用设备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

(二)考虑影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一是原始价值:在使用寿命一定的情况下,其数值的大小直接决定着计提折旧额的多少。二是使用年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需注意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三)遵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

计提折旧的政策主要有:一是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从下月起提,当月减少的从下月起不提;二是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应当继续使用,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三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资产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四是发生后续支出致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需重新计算折旧额。

(四)掌握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计提折旧额为其成本,一般应采取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1.年限平均法:(1)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12。2.工作量法:(1)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总工作量(2)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五)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核查计价注意事项

部分事业单位资产种类繁多、专用性强,管理比较松散,根据估算结果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核查时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计价过程予以全程监督。

(六)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有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启用日期和使用科室等相关资料并不十分完善,因此就需要查找历史资料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期初数据整理工作,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并根据以前固定资产台账上记录的启用日期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

把原来的“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并引入“折旧”因素;对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为:借“存货――种类(或规格、报告地点)”、贷“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使用部门)”,同时,借“固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例如:某事业单位2012年1月购入单位价值为900元的打印机一台。当年的帐务处理为:

借:事业支出――类别900

贷:银行存款900

同时,借:固定资产――打印机900

贷:固定基金900

按照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来处理即:

借:存货――打印机900

贷:固定资产――类别900

借:固定基金9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900、

对于达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为:借“固定基金――类别”、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例如:某事业单位2012年1月购入单位价值为1800元打印机一台。

当年的帐务处理为:借:事业支出――类别1800

贷:银行存款1800

同时,借:固定资产――打印机1800

贷:固定基金1800

按照新的单位会计制度来处理即:

借:固定基金18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1800

同时,要把以前年度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假如电子设备使用平均年限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若在2013年12月31日记帐时已使用两年则: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1200

贷:累计折旧――打印机1200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适同购入,按月提取折旧。

例如:某事业单位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设备一台,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为40000~,分四期付清,每期支付租金10000元。发生运杂费、安装费1500元,已通过银行付讫。按照制度规定,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融资租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41500

贷:其他应付款40000

银行存款1500

借:事业支出1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融资租入固定基金10000

借:其他应付款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自下月起提第一期折旧: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融资租入固定基金1000

贷:累计折旧1000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 医院 固定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112-02

新出台的医院会计制度加强和规范了医院的经济核算,提高了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为医院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新旧医院会计制度相比较有很多不同,其中医院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折旧问题、后续支出以及处置问题都发生了变化,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同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取得的应用软件,如果构成硬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该软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否则,应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计量与核算问题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金额,增加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并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对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购买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根据所开发票,借记固定资产(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同时根据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借记事业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直接支付)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支付)。

2.如果购入的是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发票,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同样根据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借记事业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将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一并冲销。除了尚未付清租金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的账面余额相等。现举例进一步加以说明。

例如:2014年3月10日,乙事业单位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已列入经批准的项目购置预算),价款3025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3500元,均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设备安装时,支付安装人员工资4500元,支付有关材料费用26350元,均以财政直接方式支付。3月底,安装完毕,可正常运行,交付使用。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在本例中,该事业单位3月10日支付设备价款和运输费时:增加在建工程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各306000元,同时,确认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和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各306000元。发生设备安装材料费和人工费的会计处理为:增加在建工程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各30850元,同时确认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和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各30850元。3月底,设备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时:增加固定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各336850元;同时,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和在建工程各336850元。

3.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事业单位取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增加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金+相关费用),按照租赁价款增加长期应付款,按照两者的差额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相关税费)。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列作当期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支付租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存款。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三、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进行如下处理: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面核查其原价和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事业单位计提折旧的范围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下个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事业单位计提折旧时,应当将计提的折旧冲减相关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问题

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通过“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核算,借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价值、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收到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净收入;处置毁损、报废工程中发生相关费用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上缴,借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净收入,贷记应缴国库款;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价值

总之,随着我国新医改和新财务制度的实施,对医院的医疗技术和诊疗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相应地对于确诊疾病的硬件设施也就面临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有一支技术过硬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和技术维修队伍,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诊断并加以解决。器械科、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应经常加强技术培训学习,建立固定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提高整体管理素质,以利于管好设备、用好设备、充分发挥设备的最大效能,更好地增强医院的适应力和竞争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是保持医院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现阶段进行卫生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建立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使医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惠玲.浅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相关会计处理.财经界(学术版),2013(13)

[2] 朱萍.解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改革.会计之友.2013(32)

[3] 赵竹明,神瑞英.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解析[J].中国农业会计,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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