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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热食品安全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6 10:40:2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自热食品安全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自热食品安全

第1篇

而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作为一个预防性的体系,被认为是危害控制的最有效方法,已成为国际上检验和控制食品安全卫生和质量的共同准则。本文通过对广东白云国际机场配餐公司的实地调研,对航空食品从生产加工到供机整个过程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确定了其关键控制点,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危害分析

1.原辅材料

(1)微生物污染

引起食源性疾病的微生物主要有: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单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霍乱弧菌等。这些致病性微生物主要存在于肉食,家禽、鸡蛋、大米等食物中。航空食品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种类繁多,包括粮、油、果、蔬、肉、蛋、禽、水产品及调味品等,其采购途径、新鲜程度、运输过程、贮存条件及时间等都是可能造致病菌污染的因素。

(2)环境污染物

大气污染、水污染源通过食物的富集作用,使渔业和农产品的安全性受到威胁,例如利用焦化厂废气生产的氨水,酚的含量高,造成土壤的酚污染,使农产品的品质下降,食品有异味:农药的过量和超范围使用,使食品中农药残留量增大,危害更严重。

(3)食品添加剂

近年来为刺激植物和畜禽生长而应用的激素类化学物质种类也增多,这些激素的残留物转移到人体,对儿童造成的危害尤其严重,例如,猪肉中瘦肉精的使用。

2.生产过程

航空食品的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原料粗加工、热食和冷食制作、产品包装、冷藏及运输上机等环节。

(1)原料粗加工

肉、禽、鱼等冻制品原料本身带有大量的微生物,贮存不当、常温下解冻时问过长或成型后长时间放置,会造成其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

果蔬表面经常粘附异物和微生物,不当的清洗方法或消毒不彻底将会造成产品的危害。

(2)热食制作

热食是指经加热处理而成、食用前需再加热的食品,主要包括米饭、面条和各种菜肴,其危害主要来自热加工过程中温度和时间的控制,尤其是加热不充分的肉、禽、鱼等制品,潜在微生物危害极大。制作好的热食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冷却至贮藏温度,避免微生物大量繁殖,易导致产品的腐败变质。

(3)冷食制作

冷食是指经加工后,以冷的形式直接食用的食品,包括各种冷荤制品、水果、蔬菜沙拉及布丁等。冷食涉及的原辅材料种类多、营养丰富,非常适合微生物的生长繁殖环境。其潜在的生物性危害主要来自于原辅材料本身带菌或消毒不彻底、操作人员个人卫生不合格、加工器具不洁净、生产环境未达到净化要求、包装容器及材料不符合卫生要求、制成品未及时进行包装和冷藏等途径。

(4)包装

航空食品的包装形式多样,涉及的包装材料种类较多,对于重复再利用的包装器皿,若清洗消毒不彻底,很可能会引发食源性疾病。包装车间的卫生状况差、室内温度过高、湿度过大、产品滞留时间长等都是危害产品质量的因素。

(5)冷藏

冷藏室的温度、湿度、洁净程度等都是需控制的条件。存放时间过短,产品的中心温度达不到冷藏温度,会增加后续运输及机上贮藏时微生物繁殖的机会。

3.生产环境

航空食品的生产环境是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重要因素之。生产场所选址不当或周围有污染源,建筑设施不符合食品生产的卫生要求,防尘、防鼠、防虫措施落实不到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固态及液态垃圾未及时处理,车间温度过高、湿度过大等都会造成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的微生物污染和生长。尤其是冷食制作车间、包装车问及冷藏库内不洁净的空气,属高度危害。

4.操作人员

患有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个人卫生不合格或操作卫生不规范(如未按照SSOP操作)的人员,均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属高度危害。

5.空中餐的保存

空中餐自过渡冷库中取出后要尽快装机,若时间过长会增加微生物感染机会;冷却热食加热不充分、加热时间不够,也不能消灭潜在微生物,回程餐和航班延误时已装机的空中餐微生物繁殖的概率会增加。

关键控制点及预防措施

1.原辅材料质量

采购的原辅材料新鲜程度要高,其卫生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采购时选择诚信度高的供应商,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供应商应相对固定,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做好原辅材料的入库验收工作,质检部门应对原辅材料进行抽验,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库:原辅材料应分类存放,以避免交叉污染。严格控制其贮存条件和时间,冷藏库及冻藏库温度应分别控制在5℃和-18℃以下。 2.原料粗加工

(1)控制冻肉、禽、鱼等原料的解冻时问,常温解冻应不超过6h,冷藏库内解冻应小于12h。解冻后原料的中心温度应控制在5℃以下。

(2)用于冷食制作的果蔬等原料经消毒处理后,应密封存放,防止二次污染。

(3)经粗加工处理后的各种原料及时进入后序制作过程,或放入冷藏库中,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h,以防残留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3.热食制作

(1)烹调食品时必须达到安全烹调温度70-82℃,制成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1℃以上。

(2)制作好的热食必须采用速冷机进行快速冷却,使其物料的中心温度在2h内降低到15℃以下。冷却的热食经密封后放入冷藏库中存放2h以上,使其中心温度降至5℃以下再进行包装。

4.冷食制作

(1)用于冷食制作的外购配料较多,如各种罐头、奶油、果酱及沙拉酱等,其内外包装表面附着有大量的微生物,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擦拭消毒处理,以免污染产品。自行粗加工的原料必须达到内控的卫生质量要求。

(2)各种器具在使用之前应严格消毒处理,生产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卫生要求。

(3)产品摆盘分装后应立即密封,放入冷藏库中保存。

5.包装

(1)各种热食、冷食、焙烤食品及外购产品包装之前,应确认生产日期,检查内包装是否完好无损,质检部门应抽样检验其卫生质量。

(2)对于重复再利用的各种包装器皿,必须严格按清洗、消毒、干燥、保洁4个程序进行处理后才能使用。

(3)包装车间温度应控制在23℃以下。产品由冷藏库取出至包装完毕再放入冷藏库中的时问,不得超过2h。

(4)包装好的餐食在运输上机之前,不得少于2h的冷藏时间,以使餐食中心温度降至5℃以下。

6.生产环境

(1)生产场所要远离污染源,配备好防尘、防鼠、防蝇设施。

(2)生产前做好车间内环境的消毒工作,地面采用消毒液擦拭;空气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照射、化学试剂熏蒸或臭氧等方法。生产后应及时做好“三废”处理和清洁工作。

(3)车间墙壁、天花板及冷藏库每周应清理消毒一次。

7.操作人员

(1)岗前体检,排除不适合做餐饮工作的传染性疾病隐性感染者。

(2)严格按照SSOP操作。

8.空中餐保存

(1)空中餐自冷库中取出到装机所用的时间应控制在1h之内。

(2)机上有冷藏设施,保证食品在10℃以下保存。

(3)冷却的热食供应前必须充分加热达到85℃。

第2篇

本文将重点讨论加工食品面临的挑战,涉及食品由传递到消费,包括加工、烹饪、冷却和供餐的每阶段。

加工

购买、运送和存储食品后,食品的生命周期中的下步是烹调前的加工准备阶段。这个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包括正确的解冻技术、员工的个人卫生(包括正确的洗手方法)、分隔生食原料和即食食品及其器皿、消毒,此外最重要的点是,尽量减少食品在危险温度区(4~60℃)内的时问。

加工食物之前,正确解冻食物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当的解冻技术可能会导致危害细菌的生长。即使食品冷冻储存,细菌仍然可能存在。如果食物在食品危险温度区内解冻,细菌有可能极快生长和大量繁殖。要正确解冻食品,餐馆应选择使用以下几种解冻技术之:在冰箱解冻、流动冷水解冻、微波炉解冻或直接烹饪解冻。

食物加工时,最核心的问题之是操作人员的手部卫生。食品加工人员不仅应经常洗手,也应该使用含有安全成分的洁手消毒液,因为他们天中随时与食品接触。而且还应特别注意采用正确的洗手程序。NEHA提供了有效洗手程序的详细说明,其中包括洗手时问应至少20秒。其他卫生问题,包括穿着清洁的烹调/力口工服装、佩戴围裙和手套、尽量少戴珠宝等以减少食品污染的机会。

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自于可能的交叉污染。细菌不仅存在于食品和人员表面,还可能隐藏在砧板、台面和厨房设备表面。应注意对其清洁和消毒,使用热水和肥皂,用清洁布和纸巾清洁。如可能,应分用不同类型的食物加工工具,如区分使用红肉与家禽或鱼的砧板和器皿,抹布也应定期清洗。烹饪

所有生食,特别是动物产品和农副产品都具有滋长危险细菌的潜力。只有通过烹饪使其达到特定的内部温度并烹饪长达定的时问,才能确保摧毁这些细菌。例如,FDA食品法典要求,家禽内部温度需要达到73.8℃且烹饪时问持续15秒,而猪肉内部温度需要达到62.7℃度且烹饪时问持续3分钟。

餐厅管理人员必须确保厨师了解和遵循这些要求,并使用适当的监测和检测设备。厨师需要懂得使用不同的温度测试工具,如探针、双金属和红外测温仪等。除了监控内部温度,厨师们还必须遵循所有加工食物安全协议清洗和消毒设备和器具。每次烹调过程中使用完温度计后必须使用酒精及擦拭湿巾进行消毒。

冷却、再加热和保温

食物煮熟后或吃剩的食物必须经过正确冷却之后再返回冰箱。食品必须尽快冷却以避免污染。FDA的食品法典建议,食品应在2小时内从60℃冷却到21.1℃,然后在4小时内从21.1℃冷却至5℃。这个过程需要厨房工作人员用探头、双金属或红外测温仪手动监察,或使用自动加热/冷却监测温度计。如果食品不符合FDA的食品法典冷却的时问要求,这些专业的自动化温度计可以发出警报。如果食物冷却方法正确,显示

个视觉指标通知厨房工作人员。

旦食品达到21℃,那么它就可以被转移到冰箱进步冷却。加快冷却速度的处理方法:将食物转放到浅浅的平底锅将有助于驱散热量,或使用冷却桨搅拌热的食物。使用不锈钢作为容器,将食品放置在冰浴的容器内冷却也是有效的方法。食物处理人员必须验证食物正确冷却后再移到存储柜中。

加热和保温食品必须迅速通过危险温度区以避免污染的道理样,根据FDA的食品法典规范,重新加热的熟食,应在两小时内迅速重新加热到内部温度73.8℃,并保持该温度15使用恰当的仪器监测内部温度是必须的,探头和双金属温度计是理想选择。此外,必须利用适当的设备,如预先加热蒸汽表,冷却浴盘等。保温食物的温度必须始终通过现场温度计检查,必须定时搅拌以保证正确的温度监测。

供应

供应食物时,至关重要的是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循卫生程序。应使用正确的洗手方法,不仅要经常洗手,而且还要确保频繁地洗手:如触摸人体部位后,如厕后,咳嗽、打喷嚏或清洁卫生后。减少食物受污染的机会,如穿干净的衣服,长发掖于帽下,或使用适当的发网,同时手部尽量减少佩戴珠宝。

其他减少污染的途径包括:处理餐具和供食器皿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手接触。食品人员拿眼镜应拿根部,拿盘子应拿其外缘或底部,用钳夹盛冰及使用其他供食器械时手握把柄,还必须在处理脏餐具后洗净手部。即使准备自家的食物,也应有套处理食物的方法,使用适当的器皿,经常清洗,并保持适当的温度。

FDA的食品法典指出生冷食物必须保持低于5℃,热食必须监测并保持在57.2℃或以上。要经常用适当的双向金属或探针温度计监测温度,食物应经常搅拌,以保持致的温度。此外,必须使用喷嚏屏隔以防止食品受污染:必须使用清洁和消毒用品:每种食品必须有其自己的公勺放在食品内,而不是放在旁的盘上;经常为客户换用干净的盘子。

DeItaTRAK公司推出一系列用于加工、烹饪和供食的工具

有许多工具都可以在准备饭菜和供食服务阶段确保食品安全。据美国农业部的统计,四分之的汉堡在达到个安全的内部温度之前就变成棕色了。光靠质地和颜色不足以确定食品是否已经达到建议的内部温度而可以安全食用。下面列出了加工、烹调和供食阶段的温度监测工具。

1.烹饪服务方面

DeltaTRAK的数字热电偶温度计专门检查烹具表面、空气/天然气温度以及用贯入探头探针检查食品。在加工、烹饪和服务过程,FlashCheck数字探头温度计用检查食品原材料、食品在烹饪中、煮熟后或冷却中的温度,是在食品烹饪和服务过程,或任何阶段中检查食品温度的理想选择。FlashCheck温度计使用不锈钢针式探头,反应迅速,更方便检查细薄类食品,如鱼片。

ThermoTrace红外测温仪可测试非常热的表面。在食品加工和烹饪过程中,厨师用它测试烘烤炉具以确定其使用前是否达到合适的温度。双金属温度计是极具成本效益的温度计,通常被称为袖珍温度计,可在烹饪过程中监察高温液体,或在供应时监测自助餐线上的食物。

Fl ashCheck棒棒糖式最低/最高探针温度计是用检查和记录食物在冰箱、冰柜,或保温条件下的最低和最高的中心温度。这款防水温度计也可在洗碗机中使用,以验证和量化商业洗碗机的最终冲洗温度。

DeltaTRAK的最低/最高数字报警温度计可监测沙拉酒吧、陈列柜和水箱温度,其显示屏完全可视,并可以发出温度警报。

DeltaTRAK的加热/冷却温度计在烹调或降温期问提供全自动化的温度监测。该温度计是确保食品降温冷却和重新加热过程遵循FDA规范的理想选择。

2.消毒方面

消毒工具确保食物加工人员准备和提供安全食品给消费者。下列各阶段的消毒工具包括擦巾、试纸、温度标签和洗碗机温度计。

FlashCheck棒棒糖式最低/最高探针温度计用在洗碗机中,可以验证和量化商业洗碗机的最终冲洗温度,从而起到消毒的作用。

DeltaTRAK氯试纸用于低温洗碗机中炊具和餐具的消毒,确保适当的氯水平。

DeltaTRAK铵试纸用于水槽和洗碗机中炊具和餐具的消毒,确保适当的铵水平。

第3篇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统一负责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 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四条 市局应当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区县局、直属分局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市局应当组织对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4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和保养。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当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

(三)散装食品运输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5℃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十七条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九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利用冷冻(藏)仓库(柜)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库房应当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等措施。

(二)应当具备货架、托板等设备设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应当有温度自动调节和显示装置。冷藏库(柜)温度保持在-2~5℃;冷冻库(柜)温度保持在-18℃以下。

(四)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冷冻食品应按类别分区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冷库内产品堆放应稳固、整齐、适量,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七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三十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申请销售进口散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二)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与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一致。

(三)保健食品按标签、说明书的贮存条件贮存,并在有效期内,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污染的保健食品。

(四)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除按第一点索证索票外,还需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经营的保健食品须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台账。

(六)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九条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应设在室内。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第四十条 食品制售活动推荐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四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四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容器)应分别设置并标识用途。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八条 应当配备足够数量,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密闭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五十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五十三条 就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厕所门不能正对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五十四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二节 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五十六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非手动式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七条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八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条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一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第六十二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餐专间。

第六十四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六十五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六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三)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申请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四章第一、第二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符合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专间;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设立专用操作场所。

第七十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的食品制售项目。职业学校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批发商,指向生产企业、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终端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2。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指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销售商,指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第七十三条 场所及区域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七十四条 尊重不同民族饮食特色、风俗文化,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审查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12月 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为统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化、信息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5篇

按照局党组总体部署,为深入推进军粮供应战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前不久,国家粮食局军粮办调研组深入河北省,就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式发展问题进行调研。调研针对军民融合式后勤综合保障建设、主副食区域化集约保障、军供粮油进学校、进社区等内容,召开4次座谈会,并实地到鹿泉、石家庄、承德等地军粮店,唐山军粮主食生产车间和社区销售亭,石家庄军民融合肉蛋菜奶低温储藏库和家家惠主食生产车间,听取军粮管理部门、军粮企业和社区百姓群众的意见建议,收集了大量基础资料,形成丰富调研成果。

一、军民融合式发展情况

河北省拱卫京畿,环绕京津,战略地位特殊,政治责任重大,军粮供应应急保障任务繁重,粮食部门坚持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供应原则,在积极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前提下,坚持平战结合、军民兼容、主副并进、粮食并举的发展战略,以改革创新精神,依托军粮供应网络,紧贴部队及社会需求,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放心粮油等民生工程,把军粮供应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积极为部队、为社会服务,构建军民兼容、应急应战的河北军粮综合保障体系。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走出了一条具有河北特色的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9天的热食需求,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作出重要批示,高度评价粮食干部职工的精神品质,省粮食局军粮中心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通报表彰。

(一)军民融合式发展创新力度大

xx年以来,河北省对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式后勤综合保障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了坚持军民融合式发展方向,打造河北军粮品牌,明确为部队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大局服务的宗旨,突出应急保障、食品安全两大工作着力点,实现由单纯的部队政策性供应向军民兼容的市场化、品牌化、产业化供应转变;由单纯的米面供应向主食、副食、调味品综合性供应转变;由单纯的日常供应向应急应战、食品安全、以兵为本、军民融合转变,推进队伍、质量、基地、品种、网点、信息平台和市场七大建设,实现观念创新、职能创新、形象创新的目标,从而体现并探索新时期粮食部门的特色职能和形象。2012年以来,承德军粮进学校、唐山军粮进社区的做法,为军民融合式发展探索了多元化的形式。去年9月,省军区领导到省粮食局视察时,对河北军粮军民融合式后勤综合保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继续推进,全力抓好。

(二)军粮供应应急保障水平高

河北省积极探索和实践军民融合式后勤保障模式,依托现有军供企业,完善应急保障体系,打造出集军事型、市场型、学习型为一体的专业化团队。目前全省已有9个市的军粮供应单位组建了预备役连(排),利用可互相策应的网点以及拉得出、用得上的队伍,使全省军粮供应系统具备了较为可靠的后勤饮食综合保障能力。2009年石家庄雪灾、2010年应急军演、2011年抚宁扑火、2012年保定、唐山、承德等地洪水灾害中,军粮应急保障网络发挥了重要的后勤保障职能。尤其是2011年4.12抚宁火灾中,以抚宁县粮食局为主,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承德等市粮食局策应,保障了成千上万名官兵 (三)综合保障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粮食部门在确保按质按量保障部队的同时,系统发展河北军粮连锁经营,优化军粮供应网点布局,提升服务功能,进一步满足部队和民生饮食需求。河北省军粮供应系统在省局的统一组织下,通过与省内外30多家粮油、副食、调料加工企业建立联盟,与总后、海后等单位合作,目前已培育和开发出195种河北军粮产品;与石家庄家家惠、廊坊民生源、保定俏馔等熟食加工企业,共同建设了熟食供应基地。2012年河北军粮产品民用市场销售额2.7亿多元,实现连续三年以40%以上的速度增长。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军粮供应系统在融合式发展方面有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据基层反映主要有:一是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的力度不够。军粮供应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建立全天候综合保障体系涉及政府、部队、市场、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现有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的力度都还不够,主要是靠粮食局一家在积极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认识不足,参与配合不够,导致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还不够。二是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由单品种到多品种供应,军供部门采购保管等方面都需要探索,与部队的对接保障也需要大量实践,这些都需要探索制定一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三是人员素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军粮进学校已有相关政策支持,但要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还需要大量的协调推动工作,军粮供应人员的相关素质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部分基层部队有阻力。军粮供应由单纯米面供应转变为综合供应,打破了现有的供应采购格局,在认识和实践两方面都有一定阻力。

二、河北省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启示

(一)注重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新形势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市场调控功能逐步弱化,市场导向功能渐次凸显、增强。军粮供应业务单项职能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部队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因此必须转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上来,把军粮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军粮供应全天候综合性保障能力的建设和发展。河北省粮食部门从政府关心的社会应急和食品安全两大着力点入手,拓宽服务领域,丰富军粮种类,突出军粮品质,制定军粮供应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加强检查督导和目标考核,逐渐形成政府重视支持、部门密切配合、层层狠抓落实的大军粮工作良性机制,使军粮供应自身事业的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创新了粮食系统职能与形象。如承德市在军供粮油进入全市蔬菜直供店基础上,与教育局联合发文,明确实行军供粮油进学校制度、把军供粮油进学校纳入各类学校食品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利用军粮系统完善的体系为学校食堂提供稳定安全的主食原料销售渠道。唐山市采取在社区建河北军粮销售亭,并承接市政府绿色早餐工程的方式,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社区直销,将放心粮油送到了居民家门口。

(二)注重完善军粮应急连锁服务体系

应急供应网点是应急保障的实践载体。河北省以河北军粮连锁网络为抓手,不断加强应急网络建设。河北军粮应急网点由省军粮中心授权,实行区域化管理和运营,统一标识,统一店面,统一供应,统一包装,统一服装,统一审批,统一宣传,统一服务。构建以各地市中心军粮站为骨干配送中心,以各县区行政区划军粮店为分支网点的全省军粮连锁供应网络。截止2012年年底,全省已建成了1个省级配送中心、11个设区市中心站区域配送中心和181家军粮应急网点,形成较完善的军粮供应综合保障网络体系。该体系还与三农对接,建成了小麦、谷子、杂粮、水稻、副食调料等6个基地。目前,河北军粮连锁网络在完成保障部队供应任务的同时,还积极为地方销售放心粮油和放心食品,履行城乡居民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职责。

(三)注重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军粮质量是军粮供应工作的生命线,为确保按质、按量、按品种及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河北省在严格执行国家军粮质量等级标准的同时,自2002年起实施了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相互制约、阳光操作的军供粮源统筹采购政策,建立了《军粮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军粮质量巡视制度》《军粮质量监督员制度》等管理制度,制定了河北军粮内控质量标准,依托省级质检机构加强质量检测,严格落实业务流程中每个环节的责任,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省军粮中心与省粮食局质检中心一起,对河北军粮产品进行检验和飞行检查,确保了军粮质量安全可靠。

(四)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军粮工作

提高军粮供应信息化水平,是推动军供工作改革创新,促进军粮供应管理与服务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河北省按照军粮供应业务和保障对象需求,大力推进信息化科技研究、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建成了河北军粮网站和覆盖全省的军粮信息网络、视频监控系统、进销存收银系统,提升了军粮工作效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上下贯通、纵横衔接、覆盖全省、操作灵活的信息化网络系统,成为军粮供应的形象展示平台、工作交流平台、引导消费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监督检查平台和军粮文化平台。

(五)注重多领域拓展军粮供应服务内涵

除了传统的军粮供应工作以外,河北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2012年与驻冀武警部队副食调味品合作模式在全省全面推开;与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定点采购军粮的通知》,拓展了军粮保障范围;积极参与推进区域集约保障社会化工作和武警部队主副食一体化联动保障机制试点,推动军供系统由日常单纯的米面供应向主食、副食、调味品综合性供应转变,向应急应战、食品安全、军民兼容转变。目前,投资1.3亿元的石家庄应急保障基地基本完工,馒头、包子车间已投入运营;肉、蛋、奶、蔬菜、水果、副食调味品功能区已全部建成;5200平米的冷藏室、260平米的冷冻室准备投入使用。河北军粮平台开发的香油、挂面、小杂粮、副食品、调味品、应急食品等195个品种可供部队挑选,为部队的后勤饮食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受到部队首长充分肯定。

三、关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政策建议

河北省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式发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同时,也较早触及了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说,河北省通过先行先试为全国军粮工作提供了可研究借鉴的模板,探索了可行的发展路径。立足全国军粮工作发展现状,借鉴河北军粮的经验做法,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完善军民一体的粮食储备体系

粮食系统应抓住特种储备粮建设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的时机,积极参与特种储备粮建设,完善成品粮储备、轮换机制,坚持储粮于民、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在重点方向新建、改扩建一批军粮储备库,以解决紧急状态下成品粮供应不足的问题,适度增加热点地区、交通枢纽地区的粮食库存。同时,安排专项经费,维修改造配套的粮食加工机械,提高区域内自我保障能力。根据未来需求,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建设和完善军民融合的储备、加工、供应一体化运行的特种储备粮体系。

(二)推进军粮供应主食平台工程

开展军粮供应主食平台工程建设,依托社会市场,动员粮食系统及社会资源,广泛联系,积极支持粮油、主熟食、副食、方便食品等军民通用物资综合供应企业,提升军粮成品粮和主熟食应急加工供应能力,建立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粮食并举、保障有力的军粮供应链,努力培育一批具备主熟食和应急食品保障平台功能的军粮站。

(三)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顶层设计

积极协调总后勤部、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研究,尽快形成《关于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实现军粮供应保障布局最优化、效率最大化、资源配置科学化为规划目标,以储备、加工、运输、供应等重要环节管控为主要抓手,将军粮供应这一重要的部队后勤保障平台进行提升,与经济社会活动相衔接,按照重点推进、逐步实施、分类管理、突出调控的思路,统筹协调、合理组织军供网络布局,探索创新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职能互补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格局和核心竞争力布局,并积极组织实施。加强军供管理部门与部队后勤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抓好配套政策落实,创新发展军地一体、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发展军粮连锁配送体系

以百强军粮供应站为基础,发挥军粮网络采购、销售和配送优势,引入连锁配送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针对学校、社区等社会系统供应需求,大力推进配送服务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能力建设,把一批具备条件的军粮站建设升级为当地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物流配送中心。通过在军粮供应系统发展连锁经营的方式,提升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强化质量控制,降低服务成本,进一步满足军需民食需求,实现社会效益、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6篇

首府目前无力处理“白色垃圾”

“这是一次实质性的进展。”乌鲁木齐市环保局总工芮溧红这样评价商超塑料袋有偿使用的规定。首府目前尚无力处理“白色垃圾”,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表示欢迎。

“新规定通过有偿使用,减少消费者对塑料购物袋的使用,这一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对环保理念的倡导。”芮溧红说,由于塑料袋的便捷性一时很难替代,因此,绝对禁止使用目前尚没有可行性,但对其实行有偿使用,以及禁止一次性使用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是现实可行的。

人们将塑料袋等一次性非降解塑料制品统称为“白色垃圾”,对于它的危害也是众所周知,然而,乌鲁木齐市目前却无力回收处理“白色垃圾”。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乌鲁木齐市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了解到,虽然乌鲁木齐市已经在街道旁设立了分类垃圾箱,但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分类垃圾回收处理系统,即使分类了,最后仍会将塑料袋等并入生活垃圾,用统一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

芮溧红介绍说,由于首府还没有建立相关的评估体系,目前还无法测算出本市每天产生多少白色垃圾,及其对城市环境的污染程度。但对白色污染的治理、宣传工作,在十多年前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就已经开展。

商超关注塑料袋收费标准

一早,首府家乐福南湖店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就因报纸上关于商超将有偿提供塑料袋的新闻开始议论了起来:新规定实施后,以后商超会用什么袋子?是纸袋子,还是环保布袋子?收费标准由谁来制定?

对于一些大型商超来说,每天的营业情况和这小小的塑料袋有一定关系。七一酱园综合购物超市店长薛建介绍说,节日期间,超市日营业额为30万元-40万元,按顾客每人消费35元计算,每位顾客至少使用一个塑料袋,意味着每天需要一万多个塑料袋。家佳乐超市企划人员介绍说,平时,每天塑料袋使用量在7000个-8000个。家乐福南湖店节日期间每天塑料袋的使用量都在一万到二万个,成本约200元/天。

薛建认为,国家出台这一政策对于市民食品安全有直接好处。因为现在很多塑料袋用于直接盛装食物,特别是一些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盛装热食,会影响健康。6月1日起,全国不再生产销售这些塑料购物袋,无疑会避免这一情况。同时,商品零售场所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后,商超也会提高塑料袋的质量。

但是,有偿塑料袋的收费标准还需要制定。家乐福南湖店工作人员陈淑娟也表示,现在超市的日常使用塑料袋都分为大、中、小三个型号,不同型号参照的收费标准应该也是不一样的,这个收费标准由超市还是国家相关部门来制定?

据了解,现在首府一些大型商超使用的塑料袋都是从本地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订购的。商超使用的塑料袋成本价多在每个几分钱,质量较好的约为0.1元1个。

赞环保初衷 忧执行困难

“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偿使用会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记者就“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一事随机采访了50名市民,不少人对政策出台的初衷表示理解,但对新规定带来的效果提出了自己的疑虑。

“每当刮风看到天上乱飞的塑料袋,我都会想到以前挎着篮子买菜的时候。”退休教师王艳说,上世纪70年代,大家出去买菜时都会挎着一个菜篮子,方便还卫生。“现在连国务院都下了通知,说明国家对‘白色污染’的重视,这样会帮助很多人增强环保意识,也许用不了很长时间,城市里就再也看不到漫天飞舞的塑料袋了。”她说。

“其实,挎着菜篮子去买菜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市民陈女士对新规定也大加赞赏。无形中增加生活成本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上班族和年轻人对新规定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真正的环保不是靠减少塑料袋能达到的,是靠人的环保意识。政府应该监督商家提供的是不是容易降解的或纸质的袋子,至于是否免费,就大可不必了。

正在民心超市采购的王虹今年43岁,是一家私企的文员。她在接受采访时说:“看过这篇报道,我和身边的同事朋友都觉得很不合理,现在物价上涨得厉害,我们买东西都精打细算。以后要多花三四毛买袋子,这无形中就增加了生活成本。”

一旁取包的王重林也说:“塑料袋方便、好用,还不用花钱。大家一般都是下班顺便过来购物,每天上班要提个袋子去,怎么可能呢?”首府一所高校学生王晓宁和陈敏虽然都表示支持环保,但认为超市以后不再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很不方便。“超市可以将以前免费提供的塑料袋换成环保袋啊。”王晓宁说。

不少市民认为,有偿使用并不能改变人们使用塑料袋的习惯。

实施操作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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