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3 1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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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术语、分析概念、萨满、巫觋、酋邦、古国
作为定义严谨的社会科学概念,其在学术研究中具有特殊的普遍性意义。在考古学科中同样也不例外。这种科学学术语的应用,就如同世界各国都采用西历一样,为我们观察和研究社会演变提供了一种国际统一尺度。采用国际统一术语也是为了研究和交流上的方便,是与国际学术界进行沟通交流的基本前提。[1]
所以本着以最广泛的接受和最简便的交流为学术术语的应用原则,便需要引进和接受国际学术界早已广泛认同的,拥有成熟释义的概念和术语,而无需处处借用古史料记载中语焉不详的只言片语,当我们用今天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古代时,应该用今天的术语和概念去标注和剖析,用古代的词汇加以更深层次的理解和释义;而不是直接用古代的词汇来解释,其根本原因是脱离了当时的社会环境,人们再也无法再完全明晰当时语境下词汇的语义,所以用古代的术语解释古代的相关存在,其实无大的建设意义,而只是词语字面的简单转换。
一、"用今不用古"-"巫觋"和"萨满"
巫觋在中国古代出现的时代非常久远,出土的商朝甲骨文中就有巫字,许慎《说文解字》说:"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象人两,舞形,与工同意。"《说文》:"祝,祭主赞词者,从示从人口。"《说文》:"觋,能斋肃事神明也,在男曰觋,在女曰巫。"从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来的信息有;其一,巫就是祝,是主持祭祀祈祷等项目的神职人员。其二,因为性别不同,男女神职人员的称谓不同, 男的被称为觋,女的被称为巫。其三,这些神职人员通过舞蹈的形式沟通神明,达到降神的目的。
史书对于萨满教的记载最早见诸于南宋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在这本书中作者最早指出:"珊蛮者,女真语巫妪也。以其变通如神,粘罕以下莫能及。"书中的"珊蛮"就是萨满,是女真人女巫的称号。1692年,俄国人艾维尔特・伊斯布兰特・伊代斯访问中国,在中国旅行记中第一次将满族的萨满介绍到全世界。从此国际上才知道在中国的北方有一个"shaman"主宰的神秘世界,并把这个世界里原始崇拜和信仰称之为"shamanism"。于是这个词便成为至今国际上通用的专有名词,现今我国译为"萨满教"。
原始宗教是指原始社会中的宗教现象,它包括万物有灵信仰、灵魂观念、图腾信仰、自然崇拜、祖先信仰、鬼神信仰等一系列宗教观念,和由此引发的各种巫术、祈祷、祭祀、禁忌等宗教行为,巫师、萨满、族长和一般氏族成员常常在为了个人和集体的宗教需要而举行的各种仪式中运用上述各种宗教行为。[2]
从古籍中有关对有关"巫觋"的记载和现在学者对"萨满"的研究,不难看出,其实他们的职能是极其相似的,若进而引申,则可将巫觋和萨满所依附的"统一体"称为"巫教"和"萨满教",进而综合现在学者对原始宗教的定义,则很明显的看出所谓巫教和萨满教都属于原始宗教的大范畴之内。或者根据徐梦莘所言,珊蛮者,女真语巫妪也,可认为巫觋其实就是萨满,巫教就是萨满教,只不过他们所依附的群体和社会不同,随着人类的进化和社会的发展,其自身命运也截然不同,若是所依附的社会不断发展而日趋复杂化,当原始宗教无法再满足群体需要时,要么原始宗教自身蜕变为人为宗教,要么被外来人为宗教取而代之。倘若所依附的社会发展缓慢,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始终没有出现质变,原始宗教依然可以满足所属群体的需要的情况下,那么,这个社会中的原始宗教就会保留下来。这就是为什么古籍中记载的华夏族的巫教会消失,而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萨满教、东巴教等会保留至今,然而现在随着与外界的交流不断加深却在慢慢消失的根本原因。
关于国际学术界对萨满教的认同和接受,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俄国人第一次将满族的萨满介绍到全世界并把这个世界里原始崇拜和信仰称之为"shamanism"。然后这个词便成为至今国际上通用的专有名词。所以说存在于我国北方地区少数民族的萨满教是外国学者介绍到全世界,并取得国际学术界的认可和接受,而不是我国学者。从中可以得出几条隐藏的信息;其一,世界其他地区同样也有原始宗教存在于一些群体和他们所在的简单社会中;其二,西方学者直接借用萨满教概念将存在于这些群体和社会中的原始宗教亦称之为萨满教,即使之前这些原始宗教很可能也有所属人群自己定义的称谓;其三,西方学术界有个传统是用他们自己第一次认识和了解到的概念来统称同类事物,而不论对于这类事物其他地区和人群是否对此已有明确概念;其四,和中国不同,西方学术界相关研究因为缺乏史料,所以偏重于实证主义,认为只有用当代存在的事物去诠释和印证类似事物才有说服力。这也从侧面回答了一些国内学者认为张光直先生在中国古代原始宗教研究方面的主张是所谓的"泛萨满主义",这其实是因为张先生所受西方教育的背景,西方学术习惯恰恰是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萨满教来统称原始宗教。
二、"用新不用旧"-"部落联盟"与"酋邦"
在国家起源和社会进化等研究方面,中西方在对前国家复杂社会形态的定义上存在分歧。因为意识形态以及其他原因,国内学术界关于对前国家复杂社会形态的理解和认知依旧停留在19世纪摩尔根的部落联盟与马克思的军事民主制的思维中。同时由于酋邦概念的引入,很多学者将酋邦和部落联盟以及军事民主制搅混在一起,没有注意到后者在国际上已经不再流行,而且这些概念使用的学术和社会背景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摩尔根在说明部落联盟时特别强调其与国家形态的不同。他指出:"无论在地球上任何地方,不论在低级、中级和高级野蛮社会,都不可能从氏族制度下面自然产生出一个王国来。"[3]从中可以看出摩尔根将"部落联盟"看作是世界各地区在社会发展为国家过程中都必须经历的一种前国家复杂社会形态。摩尔根在书中主要展示了三个部落联盟的情况;易洛魁联盟、阿兹特克联盟和英雄时代希腊人联盟。但是按照现代观点来分析,易洛魁联盟是欧洲殖民者入侵的产物。后两者已经具有国家性质。所以说,"部落联盟"并不具有普遍性。谢维扬指出:"对中国早期的国家研究来说,误用摩尔根的部落联盟理论是最大的问题,它在我国学者长期的研究中造成的后果就是使大量的工作建立在过于简单化分析的基础上,而一旦我们对这些基础进行深入的检验,便会发现它们是十分脆弱的。"[4]
酋邦概念最早是20世纪50年代奥博格在对南美印第安人的研究中提出的,60年代塞维斯根据夏威夷群岛原始文化的资料提出了相对比较系统的酋邦理论。此后酋邦问题引起学术界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很多学者都参与到这方面的研究和讨论之中,使研究深度和广度都达到很高的水平。酋邦作为对19世纪摩尔根社会进化理论的发展和20世纪新进化论的重要概念,赋予了平等的部落社会与作为阶级社会象征的国家之间这个过渡阶段以明确的科学定义。 [5]
很多学者都给出了酋邦的定义,卡内罗指出:"酋邦是由若干公社组成的自治的政治实体,处于一个最高酋长稳定的控制之下。"[6]约翰逊指出:"酋邦把某个给定地区的诸地方群体统一在一种政治制度之下,由一个贵族领导或酋长控制。作为神的后裔,赋予特殊的权力,酋长在所有有关团体的事物中,包括在仪式、裁决、战争和对外事物中,都拥有最终决定的权力。酋长在身份和职责上和大人十分相似,但是他的领土更大,也更稳固。"[7]塞维斯指出酋邦社会具有的几项特征:"酋邦拥有集中的管理,具有贵族特质的世袭的等级地位安排,但是没有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组织似乎普遍是神权性质的,对权威的服从似乎是一种宗教会众对祭祀-首领的服从。如果承认这样一种非暴力的组织占据进化的一个阶段,那么国家的起源问题・・・・・・就大大简化了:国家制度化的约束手段就是使用暴力。"[8]
三、结论
通过以上对两组概念的分析和解释,作者认为应该在学术研究中用"萨满"和"酋邦"分别替代"巫觋"和"部落联盟"较为妥当。苏秉琦先生曾提出中国考古学与世界考古学接轨和古与今接轨的"双接轨"方针。那么中西接轨的其中一个重要的交汇点必然是专业术语和学术概念的标准化和国际化;而古今接轨的交汇点同样也不可避免的有一点是关于专业术语和学术概念的简单化和现代化。
参考文献:
[1]陈淳:《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中外理论、方法与研究之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2]陈淳:《本期导读》,《南方文物》,2007年第4版。
[3]摩尔根.古代社会[M].北京;商务印刷馆,1997,p122.
[4]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p144.
[5]孟慧英:《关于中国原始宗教的思考》,《西北民族研究》,2009年第3期。
[6] Robert L . Carneiro , The Chiefdom : Precursor of the State , in Gra nt D .Jones and Robert R.Kautz , eds . , The Transition to Statehood in t he New World (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 sity Press , 1981 ) , p .45.
我国东部沿海的大汶口文化、北辛文化、岳石文化、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马桥文化等,都是这一时期命名的,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苏秉琦先生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提出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理论,对于我国考古学向纵深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对于我国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研究,无疑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区、系、类型”理论的前瞻性主要有二:根据“区、系、类型”理论,苏秉琦先生将我国群星璀璨的考古学文化归纳为六大区,“区、系、类型”中的“区”不仅空间大于考古学文化区,而且“区、系、类型”中“区”的层次也高于考古学文化区。苏秉琦先生从全新的高度将“考古学文化区”的概念上升为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的“区”,不仅为考古学建立了更加广阔的时空框架,也为宏观地对考古学文化进行动态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苏秉琦先生在提出考古学文化的考古学“区、系、类型”理论的同时,还提出中国文明起源的“多元一体”模式、从“古文化、古城、古国”的观点到“古国、方国、帝国”的理论和“原生型、次生型、续生型”为国家形成的三种模式等文明起源理论,因此苏秉琦先生提出的“区、系、类型”理论实际上已成为通过考古学方法研究和探讨中国文明起源的理论基础③。考古学理论来源于考古学实践,考古学理论应对学科研究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三十年过去了,当年苏秉琦先生基于现有资料对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的探索虽具有前瞻性,然这一理论在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的实践中也日渐显现出理论的不完善和受考古资料的局限而出现一定的局限性。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的局限性主要有二:同一律和普遍性等基本概念不明确。“区、系、类型”理论中出现了考古学文化的“区”、考古学文化的“系”和考古学文化的“类型”,苏秉琦先生对“区、系、类型”的定义如下:“在准确划分文化类型的基础上,在较大的区域内以其文化内涵的异同归纳为若干文化系统。这里,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显然,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与原有的“考古学文化”、“考古学文化类型”等考古学专业名词文字相同而概念或定义不同。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定义,“区、系、类型”中的“区是块块”,属于空间范畴;而考古学文化区也同样属于空间范畴。在苏秉琦先生划分的六大区系中,“东部沿海的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主要指“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的分布区,即海岱地区;尽管苏秉琦先生认为胶东半岛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属另一个文化系统,实际上胶东半岛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可归属海岱地区的一个亚区。而“长江下游地区”则包含了太湖地区的“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宁绍平原的“河姆渡文化”、宁镇地区的“北阴阳营文化”和江淮西部的“薛家岗文化”等不同的考古学文化。
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划分,“东部沿海的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大致相当于“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的分布区;而长江下游地区却包含着“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河姆渡文化”、“北阴阳营文化”和“薛家岗文化”的分布区。因此“区、系、类型”的“区”似乎既可等同于一个考古学文化区,又可包含若干个考古学文化区。此外,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的“区”,或以省命名,如“陕甘晋”“、山东”和“湖北”,或以流域或方位命名,如“长江下游”“、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等。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有考古学的基本标准④,而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中“区”的命名,既无统一的标准,又无规律可寻。“区、系、类型”中的“系是条条”,显然属于时间范畴;而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和文化的发展演进也同样属于时间范畴。根据苏秉琦先生对大汶口文化发展演进为龙山文化和马家浜文化发展演进为良渚文化的论述,“区、系、类型”中的“系”主要指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发展演进而不包括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在考古学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文化分期属于量变,而文化的发展演进则属于质变,质变是由量变的积累而发生的突变。因此,“区、系、类型”中的“系”与文化分期、文化演进的相互关系的区分,“系”的时间概念与文化分期和文化演进的时间概念的区分,显然存在着概念上的不确定性。在同一考古学文化中,由于分布范围或文化面貌存在一定的差异,往往又分为若干类型,如仰韶文化的“半坡类型”、“史家类型”、“庙底沟类型”、“秦王寨类型”、“大司空村类型”和“西王村类型”等,而龙山文化则有“城子崖类型”和“两城镇类型”等。在苏秉琦先生提出的“区、系、类型”中,“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显然“区、系、类型”中的“类型”与考古学文化的类型有着不同的概念。
“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既然有分支,也必然有主干,主干与分支也同样存在概念上的不确定性。综上所述,“区、系、类型”的“区”不等同于考古学文化区的“区”“,区、系、类型”的“类型”也不等同于“考古学文化类型”。考古学理论既须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作为理论基础,又须符合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一个学科中用同样文字的专业名词表示不同的概念或有着不同的定义,似乎有悖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考古学理论应具有普遍性,应适用于不同时期的考古学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如仅适用于新石器时代考古学,似乎又缺乏普遍性。区系的划分割裂了东夷民族文化区。受考古资料的局限,苏秉琦先生在“区、系、类型”中划分的六大区系是在尚存若干考古学文化空白区的情况下划分的,尤其是淮河的中游地区与下游地区。因此六大区系的划分出现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江淮东部和江淮中部地区在当时还是考古学文化的空白区,还没有龙虬庄、侯家寨、凌家滩、双墩等遗址的发掘,还没有龙虬庄文化、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和凌家滩文化的命名。徐旭生先生根据对古史传说的研究,划分了华夏、东夷和苗蛮民族集团的空间分布范围。其中将渤海湾以西到钱塘江以北划为东夷民族的分布空间⑤(图一)。而苏秉琦先生将我国东部沿海划分为“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和“长江下游地区”,显然割裂了东夷民族文化的分布区,显然强调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考古学属性而忽略了区系划分的民族学属性。“‘考古学文化’是代表同一时代的、集中于同一地域内的、有一定地方性特征的遗迹和遗物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应该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集团的。由于这个社会集团有着共同的传统,所以在它的遗迹和遗物上存在着这样的共同性。
我国东部沿海的大汶口文化、北辛文化、岳石文化、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马桥文化等,都是这一时期命名的,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苏秉琦先生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提出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理论,对于我国考古学向纵深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对于我国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研究,无疑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区、系、类型”理论的前瞻性主要有二:根据“区、系、类型”理论,苏秉琦先生将我国群星璀璨的考古学文化归纳为六大区,“区、系、类型”中的“区”不仅空间大于考古学文化区,而且“区、系、类型”中“区”的层次也高于考古学文化区。苏秉琦先生从全新的高度将“考古学文化区”的概念上升为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的“区”,不仅为考古学建立了更加广阔的时空框架,也为宏观地对考古学文化进行动态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苏秉琦先生在提出考古学文化的考古学“区、系、类型”理论的同时,还提出中国文明起源的“多元一体”模式、从“古文化、古城、古国”的观点到“古国、方国、帝国”的理论和“原生型、次生型、续生型”为国家形成的三种模式等文明起源理论,因此苏秉琦先生提出的“区、系、类型”理论实际上已成为通过考古学方法研究和探讨中国文明起源的理论基础③。考古学理论来源于考古学实践,考古学理论应对学科研究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三十年过去了,当年苏秉琦先生基于现有资料对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的探索虽具有前瞻性,然这一理论在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的实践中也日渐显现出理论的不完善和受考古资料的局限而出现一定的局限性。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的局限性主要有二:同一律和普遍性等基本概念不明确。“区、系、类型”理论中出现了考古学文化的“区”、考古学文化的“系”和考古学文化的“类型”,苏秉琦先生对“区、系、类型”的定义如下:“在准确划分文化类型的基础上,在较大的区域内以其文化内涵的异同归纳为若干文化系统。这里,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显然,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与原有的“考古学文化”、“考古学文化类型”等考古学专业名词文字相同而概念或定义不同。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定义,“区、系、类型”中的“区是块块”,属于空间范畴;而考古学文化区也同样属于空间范畴。在苏秉琦先生划分的六大区系中,“东部沿海的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主要指“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的分布区,即海岱地区;尽管苏秉琦先生认为胶东半岛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属另一个文化系统,实际上胶东半岛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可归属海岱地区的一个亚区。而“长江下游地区”则包含了太湖地区的“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宁绍平原的“河姆渡文化”、宁镇地区的“北阴阳营文化”和江淮西部的“薛家岗文化”等不同的考古学文化。
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划分,“东部沿海的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大致相当于“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的分布区;而长江下游地区却包含着“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河姆渡文化”、“北阴阳营文化”和“薛家岗文化”的分布区。因此“区、系、类型”的“区”似乎既可等同于一个考古学文化区,又可包含若干个考古学文化区。此外,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的“区”,或以省命名,如“陕甘晋”“、山东”和“湖北”,或以流域或方位命名,如“长江下游”“、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等。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有考古学的基本标准④,而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中“区”的命名,既无统一的标准,又无规律可寻。“区、系、类型”中的“系是条条”,显然属于时间范畴;而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和文化的发展演进也同样属于时间范畴。根据苏秉琦先生对大汶口文化发展演进为龙山文化和马家浜文化发展演进为良渚文化的论述,“区、系、类型”中的“系”主要指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发展演进而不包括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在考古学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文化分期属于量变,而文化的发展演进则属于质变,质变是由量变的积累而发生的突变。因此,“区、系、类型”中的“系”与文化分期、文化演进的相互关系的区分,“系”的时间概念与文化分期和文化演进的时间概念的区分,显然存在着概念上的不确定性。在同一考古学文化中,由于分布范围或文化面貌存在一定的差异,往往又分为若干类型,如仰韶文化的“半坡类型”、“史家类型”、“庙底沟类型”、“秦王寨类型”、“大司空村类型”和“西王村类型”等,而龙山文化则有“城子崖类型”和“两城镇类型”等。在苏秉琦先生提出的“区、系、类型”中,“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显然“区、系、类型”中的“类型”与考古学文化的类型有着不同的概念。
“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既然有分支,也必然有主干,主干与分支也同样存在概念上的不确定性。综上所述,“区、系、类型”的“区”不等同于考古学文化区的“区”“,区、系、类型”的“类型”也不等同于“考古学文化类型”。考古学理论既须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作为理论基础,又须符合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一个学科中用同样文字的专业名词表示不同的概念或有着不同的定义,似乎有悖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考古学理论应具有普遍性,应适用于不同时期的考古学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如仅适用于新石器时代考古学,似乎又缺乏普遍性。区系的划分割裂了东夷民族文化区。受考古资料的局限,苏秉琦先生在“区、系、类型”中划分的六大区系是在尚存若干考古学文化空白区的情况下划分的,尤其是淮河的中游地区与下游地区。因此六大区系的划分出现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江淮东部和江淮中部地区在当时还是考古学文化的空白区,还没有龙虬庄、侯家寨、凌家滩、双墩等遗址的发掘,还没有龙虬庄文化、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和凌家滩文化的命名。徐旭生先生根据对古史传说的研究,划分了华夏、东夷和苗蛮民族集团的空间分布范围。其中将渤海湾以西到钱塘江以北划为东夷民族的分布空间⑤(图一)。而苏秉琦先生将我国东部沿海划分为“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和“长江下游地区”,显然割裂了东夷民族文化的分布区,显然强调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考古学属性而忽略了区系划分的民族学属性。“‘考古学文化’是代表同一时代的、集中于同一地域内的、有一定地方性特征的遗迹和遗物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应该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集团的。由于这个社会集团有着共同的传统,所以在它的遗迹和遗物上存在着这样的共同性。#p#分页标题#e#
与民族学的资料相结合,可以认为,新石器时代的各种‘考古学文化’类型是体现当时各个部落和部落联盟的存在,与民族的形成有关。⑥”苏秉琦先生提出“区、系、类型”理论是“满天星斗说”、“多元一体模式”和“古文化、古城、古国”、“古国———方国———帝国”、“原生型、次生型、续生型”等系列文明起源理论的基础,目的是为了探讨中国文明的起源。然苏秉琦先生在讨论“区、系、类型”理论时却认为:“目前还有这样一种倾向:即把某种考古学文化与文献上的某个族人为地联系起来,把它说成××族的文化。从长远来说,进行这样一项工作可能是研究工作的一个方面;但是现在,在对各地的考古学文化的内涵、特征、与其他文化的关系以及上下的源流等的认识还很不充分,还不具备做这种探索或考订的时候,似应先做些基础性的研究,积累起必要的原始素材,以备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打下牢固的基础。……我们这里所作的有关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的探讨,只是基于现有资料所作的探索。”因此,苏秉琦先生在划分六大区系时就存在着考古资料的局限性;由于受到考古资料的局限,六大区系的划分也缺乏一定的民族属性,或偏重了考古学属性而忽略了民族学属性。二、“考古学文化系统”简介“随着新材料的发现和新的研究成果的推出,补充、修正、完善苏先生建立的中国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体系是我辈考古同仁责无旁贷的任务。⑦”由于“区、系、类型”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与“区、系、类型”的基本思想和基本理论相一致的考古学“文化系统”理论,可能比“区、系、类型”理论更符合我国考古学的实际;考古学“文化系统”理论与原有的考古学专业名词也不致相互混淆或产生歧义。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概念是尹达先生提出的。1955年,尹达先生在《论我国新石器时代的研究工作》一文中指出“:在我国的广大地区以内,由于自然环境的不同,经济生活基础的某种差异,在新石器时代的漫长时期里,不同的地区当然可能发展成为不同的文化系统。⑧”
1961年,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在对青莲岗文化的分布范围、文化年代和文化特征进行了全面论述时,第一次区分了“考古学文化”和“考古学文化系统”两个不同的概念,并对“青莲岗文化”和“青莲岗文化系统”进行了客观阐述,并特别强调了我国东部沿海自北向南的诸多新石器时代遗址都属于青莲岗文化系统⑨。在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发表对青莲岗文化的研究之前,除尹达先生提出的文化系统外,夏鼐先生还提出了考古学文化的定名问题⑩,因此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所提出的“青莲岗文化”和“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命名,或许受到尹达先生和夏鼐先生的影响,而“青莲岗文化”和“青莲岗文化系统”的提出,则是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对“考古学文化”和“考古学文化系统”的理解和实践。1980年,石兴邦先生在对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进行广泛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系统的命名,将7000~6000年之间的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系统分别命名为“仰韶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和“北方细石器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是黄淮下游、东方沿海、渤海湾周围及东南半壁。……青莲岗文化系统根据历史民族学,可分为三个系统:一、东方沿海一带的称夷;二、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为三苗后来的百淮;三、五岭以南闽江、珠江及红河流域为百越。”石兴邦先生对“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定义如下:“新石器时代的文化系统即人类社会生活系统。文化系统大致包含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宗教礼仪、道德规范、语言系统、生活习俗、生产方式、行为能力、艺术风格、审美情趣等要素。诸多要素中,既有继承性和保守性等延续性要素,亦有开放性和扩展性等变化性要素。……在一个文化体系中,由于地理环境的不同和人文历史、生产技术的发展等原因,可逐渐形成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即文化共同体与文化共同体之间,或存在相互交流和相互融合而形成新的文化共同体,或相互排斥和相互争斗而形成强势文化共同体取代弱势文化共同体
“考古学文化”和“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区别在于考古学文化强调的是小区域内的文化共性和大区域内的文化个性,而考古学文化系统强调的则是大区域内的文化共性。新石器时代的民族文化区往往包含若干个考古学文化区,因此,考古学文化区与民族文化区的相互关系,同样是考古学界无法回避的课题。如何解释考古学文化区与民族文化区的相互关系,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与研究有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定义显然包含着考古学文化的民族属性。考古学文化系统包括相同的文化生态和文化景观、相同的文化地域和民族特征、相同的文化传统和原始宗教等诸多因素。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个要素构成的整体。文化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文化系统包括物质文化系统、社会文化系统和精神文化系统等要素,即文化系统由技术的、社会的和观念的三个子系统构成,技术系统是决定其他两者的基础。文化系统可分为三个层次的序列:技术层为基础,观念层最高,社会层居中輰訛輥。因此考古学文化系统内应包含着若干个考古学文化,一个考古学文化即可独立构成一个考古学文化系统中的子系统。考古学与民族学分属不同的学科,考古学文化区与民族学文化区的基本概念,既有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考古学文化区是考古学文化分布的地理空间。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是根据考古地层学和考古类型学,通过对文化遗迹、文化遗物等文化遗存的分析、比较、研究而确定的考古学文化分布的空间范畴。民族文化区是民族文化分布的地理空间。民族文化的分布区域,即民族文化区。民族文化区是一个具有连续空间范围、具有相对一致的自然环境和相同或近似的历史过程、具有某种亲缘关系的民族传统和具有一定共性的文化景观所构成的地理区域。
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强调的是考古学文化面貌的个性,强调的是物,而民族文化区的划分强调的是民族文化的共性,强调的是人。考古学文化区属考古学范畴,民族文化区属民族学范畴。考古学人群共同体与民族学人群共同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考古学人群共同体形成考古学文化区,民族学人群共同体形成民族文化区,尽管考古学人群共同体与民族学人群共同体有着许多相同的特征。显然,民族文化区的分布范围要大于考古学文化区,即一个民族文化区内可分布着若干考古学文化区。因此,在建立考古学文化区和文化谱系的基础上,考古学研究应在划分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的基础上,根据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基本理论进行考古学与民族学相结合的综合研究。虽然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是两个不同学科的不同概念,然而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因此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地理空间大致与民族文化区相当。考古学文化系统是由同一区域内的考古学文化按一定关系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考古学文化系统强调的是文化共性,即考古学文化的共性和民族历史文化的共性。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概念应包含“地理、民族、文化”三个最基本的要素,即“共同的地理单元、共同的民族集团和共同的文化传统”构成了考古学文化系统。考古学文化系统建立在各考古学文化已充分研究和基本明了的基础之上,在更为广袤的空间里,宏观地、动态地研究区域内各考古学文化发生、发展、交融、演进和衰亡的全过程,同时也可与文化系统区域外的考古学文化系统动态地进行文化系统与文化系统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考古学文化系统不是一个氏族、一个部落、一个部族或部落联盟的文化,而是一个民族集团的文化,显然这种大范围的考古学文化系统具有一定的民族性,表现出一定的民族属性。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和考古学文化谱系的建立,是考古学研究的必然历程;而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同样是考古学发展的必然历程。#p#分页标题#e#
考古学的最终目的是研究人与社会,是研究人的行为能力与行为过程的发展过程,研究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的演变过程,研究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历程。因此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仅仅是考古学研究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考古学研究的终极目标。石兴邦先生指出:“新石器时代是各种文化模式形成的阶段,也是各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渊薮。我国原始文化的多样性和特点,都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分布在世界各个角落的人类群体,为适应不同的生态环境而创造出不同类型的文化。新石器时代,也是各个族系的形成时期。同一人种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生态环境中形成了不同的生活习俗和文化模式,同一模式的陶冶下,形成了经济类型、生活习俗、和地区意识的人们群体,由氏族———部落———部族而发展为民族,在文明时代,即形成国家。”輱訛輥因此,划分文化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探求民族和国家的形成过程,与“区、系、类型”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考古学文化区的划分与研究是考古学发展的必然阶段,而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与研究也应是考古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阶段。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具有相同的共性,即考古学研究应逐渐向民族共同体的研究发展,逐渐向考古学文化系统即民族文化区的研究发展。根据考古学文化定名的基本原则,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以各系统中最具代表性的遗址命名考古学文化系统,我国的新石器时代可分为“仰韶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屈家岭文化系统”、“昙石山文化系统”和“昂昂溪文化系统”等考古学文化系统。
仰韶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辽、冀、蒙、京、津、晋、陕、豫、甘、宁、青的一部或全部;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辽、冀、豫、鲁、皖、苏、浙、沪的一部或全部;屈家岭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豫、鄂、皖、赣、湘、渝、川、甘、黔、桂的一部或全部。其中豫西、豫北和豫东、豫南分属华夏、东夷与苗蛮民族文化区的分布范围,因此中原亦成为仰韶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与屈家岭文化系统的交会地带;昙石山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浙、皖、赣、闽、湘、粤、桂的一部或全部,甚至还可能包括台、琼等南岛;昂昂溪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为黑、吉、内蒙、陕、甘、宁、青的一部或大部,甚至可延伸新疆东部(图二)。我国古代有华夏、东夷、苗蛮、百越和匈奴为主的北方草原民族等民族集团。仰韶文化系统、青莲岗文化系统、屈家岭文化系统、昙石山文化系统和昂昂溪文化系统的分布空间,大致相当于我国古代民族文化区的分布范围。考古学文化系统与民族文化区的对应关系分别为:仰韶文化系统———华夏民族文化区;青莲岗文化系统———东夷民族文化区;屈家岭文化系统———苗蛮民族文化区;昙石山文化系统———百越民族文化区;昂昂溪文化系统———北方草原民族文化区。五个考古学文化系统与苏秉琦先生划分的六大区系的大致对应关系为:仰韶文化系统———陕甘晋邻近地区,青莲岗文化系统———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和长江下游地区,屈家岭文化系统———湖北和邻近地区,昙石山文化系统———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为中轴的南方地区;昂昂溪文化系统———以长城地带为重心的北方地区。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与六大区系的唯一区别是将“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和“长江下游地区”合并为一个文化系统。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民族属性主要表现为:一、有共同的地域和经济生活;二、有共同的语言风俗和道德规范;三、有共同的图腾崇拜和;四、有共同的艺术风格和审美情趣;五、有相同的生产技能和生活方式等;民族属性在考古学文化系统层面上的主要表现为:有共同的聚落形态与建筑形态;有共同的墓地形态与埋葬习俗;有共同的装饰习俗和宗教礼器;有共同的生产对象和生产物品;有共同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器等。因此,考古学文化系统兼有考古学与民族学的双重特征,而且还可将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结构:第一层次,考古学文化系统;第二层次,考古学文化;第三层次,考古学文化类型;第四层次,考古学文化的分期輲訛輥。
由于“青莲岗文化系统”是唯一对“六大区系”中的两个区系进行合并的文化系统,因此有必要对青莲岗文化系统进行简要的论述。青莲岗文化是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于1961年提出的。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将江苏境内的原始文化分为“青莲岗文化、刘林文化、龙山文化、良渚文化和湖熟文化”。1972年,吴山菁先生发表了《略论青莲岗文化》輳訛輥,不仅取消了刘林文化,而且以青莲岗文化系统的概念取代考古学文化的概念,构建了一个延续时间达2000余年并纵跨五大流域、三大平原的“青莲岗文化”,由此引发了上世纪70年代关于青莲岗文化的讨论輴訛輥。夏鼐先生认为:青莲岗文化的定名可以取消,建议将“江南类型”和“江北类型”的青莲岗文化分别叫做“大汶口文化”和“马家浜文化”輵訛輥。苏秉琦先生也认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新石器诸文化,尽管它们呈现出许多相似之处,存在明显的共性,这只能说明当时它们之间具有比较密切的联系,而不能说它们属于一个某种的人们共同体。”輶訛輥显然,苏秉琦先生已注意到“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新石器诸文化……呈现出许多相似之处,存在明显的共性,”但由于缺乏江淮地区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资料,又囿于夏鼐先生的影响,故也“只能说明当时它们之间具有比较密切的联系,而不能说它们属于一个某种的人们共同体。”上世纪90年代,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建议,国家文物局设立了“苏、鲁、豫、皖地区古文化研究”重点课题。江苏、安徽先后发掘了高邮龙虬庄輷訛輥和周邶墩訛輮輦、兴化南荡輯訛輦、阜宁陆庄輰訛輦和东园村輦輱訛、东台开庄輲訛輦、蚌埠双墩輳訛輦、定远侯家寨輴訛輦和含山凌家滩輵訛輦等遗址,并先后命名了龙虬庄、双墩、侯家寨和凌家滩等考古学文化。通过一系列的考古发掘与研究,基本廓清了江淮地区古文化的序列,建立了江淮地区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谱系。#p#分页标题#e#
江淮地区的考古发掘填补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空白,并由此建立了东部沿海地区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谱系:海岱文化区:后李文化→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江淮东部文化区:龙虬庄文化;江淮中部文化区: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和凌家滩文化;江淮西部文化区:薛家岗文化;宁镇山脉文化区:丁沙地遗存→北阴阳营文化;太湖流域文化区: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由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基本建立了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谱系,为重新讨论“青莲岗文化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江淮东部考古学文化区的确立和龙虬庄文化的命名,填补了将海岱地区与太湖地区之间的空白,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连为一体,可清楚地发现各考古学文化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也可清楚地考察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考古学文化的共性。“青莲岗文化系统”属考古学文化系统,考古学文化系统强调的是文化的共性。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归纳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共性是:生产工具多断面成椭圆形的石斧、扁平穿孔石斧、断面近方形的条形石锛和长方形的两孔或一孔石刀;骨制器具相当普遍,以骨鱼镖最为突出;使用的陶器,大多挂红衣,尤以挂红衣的泥质钵形器为最突出;炊器多夹砂质的鼎和釜,不见鬲形器;釜皆圜底,肩部多有突出卷沿一周;带嘴的壶形器很多,式样是多种多样的,还有质料较粗而挂红衣的鬶形器;装饰品有玉玦、玉璜、玉环、玉管、石镯等;当时人死后埋在公共墓地里,葬法和头向有一定的规律,用或多或少的器物随葬。石兴邦先生归纳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共性是:早期以釜形、罐形器为主,中晚期以三足和镂孔的圈足器为主;生产工具以精致的石器和骨器为主;以种植稻谷和农业生活为主,饲养猪;普遍出现了进步的刻玉工艺;普遍流行拔牙习俗;崇尚装饰。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划分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空间主要为东夷民族文化区,而石兴邦先生划分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空间包括东夷、苗蛮和百越民族文化区,因此,曾昭燏和尹焕章先生划分的青莲岗文化系统的分布空间应更接近于史实。进入21世纪,对东夷民族文化区考古学研究的结论逐渐趋向一致。2004年,王永波先生通过对齐鲁史前文化与三代礼器的研究,通过对考古学文化与古代民族集团相互关系的研究,提出了“鼎———鬶文化系”的概念,认为东夷民族属“鼎———鬶文化系”(含鼎、鬶、匜、盉、杯、尊等),而华夏民族则属“斝———鬲文化系”。东夷民族集团的分布范围包括桑卫、海岱、江淮、太湖诸地区,并根据对诸地区考古学文化的研究,将东夷民族集团的主要特征归纳为“鼎鬶文化”和“崇日尚鸟”輶訛輦。
2011年,韩建业先生在分析了龙虬庄文化与大汶口文化的关系后,提出东部沿海地区“鼎、豆、壶、杯、鬶(盉)文化系统”的概念“:大汶口文化的形成与龙虬庄文化的北上有关,形成后又与江淮、江浙地区文化不断交流,加上仰韶文化同时向两地施加影响,从而使得海岱和江淮、江浙地区的文化面貌越来越近似,逐渐在东部沿海地区形成‘鼎、豆、壶、杯、鬶(盉)文化系统’。”輷訛輦考古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发现、发掘和研究考古学遗存、命名和研究考古学文化或文化类型、在考古学实践的基础上归纳考古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历程。随着学科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相关学科介入了考古学领域,尤其是民族学。民族文化区的空间范畴内应包含着若干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氏族、部落、部族或部落联盟;考古学文化系统的空间范畴内也同样包含着若干个考古学文化区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考古学文化。因此,考古学的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时空范畴大致与民族学的民族文化区相当。而“青莲岗文化系统”、“鼎———鬶文化系”和“鼎、豆、壶、杯、鬶(盉)文化系统”等考古学文化系统的提出,皆表现出考古学逐渐向考古学与民族学相结合的发展趋势。根据以上学者的研究,对东夷民族文化共性进行进一步的综合研究,兼及考古学文化和民族文化属性,并兼及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层面,可将青莲岗文化系统即东夷民族文化区的文化特征和构成要素归纳如下:反映原始宗教和图腾崇拜的对象为“鸟”,即“鸟图腾”;反映审美情趣、宗教巫术和工艺技能的物化物主要为“玉制品”;反映宗教礼仪的物化物主要为“鼎、豆、壶”,或“鼎、豆、壶、杯(觚)、鬶(盉)”;反映生产方式和生产对象可用“饭稻、羹鱼”表述,尤其是“羹鱼”。以上四个文化特征中,除第一个文化特征贯穿始终外,后三个特征都是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根据以上文化特征,青莲岗文化系统的空间范畴应从山东半岛至太湖流域,包括海岱地区、江淮地区、宁镇地区和太湖地区的不同空间、不同时间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后李文化、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胶东贝丘遗址、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龙虬庄文化、薛家岗文化、凌家滩文化、北阴阳营文化、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和良渚文化,具有上述文化特征的“淮系文化”,甚至辽东地区的贝丘遗址等也可纳入青莲岗文化系统。简言之,青莲岗文化系统即“东夷民族文化区”。同样,其他考古学文化系统也可归纳出各自的文化特征和构成要素,因不属本文的讨论范畴,不赘述。
考古学文化的空间分布、文化内涵、文化特征、文化源流以及文化与文化之间相互关系等必要的原始素材的积累,是研究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基础;而古史传说的梳理与考证,同样是研究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基础。傅斯年先生根据对华夏和东夷民族的研究,认为“中国大陆土地上最早的文明发源地在渤海附近、九河故地,东夷是我国古代文明最高、最成熟之种族,山东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中心。輯訛輧”蒙文通先生根据对古代民族的研究,也同样认为海岱(即东夷)民族是我国古代文化最发达的民族輰訛輧。俞伟超先生根据对考古学研究,认为“在4000~5000年以前的我国的文明曙光时代,以东方的龙山和东南的良渚文化的光芒最亮,同时期黄河中游的龙山阶段诸文化,其发展水平还达不到这个高度。輱訛輧”徐旭生先生根据对古史传说的研究,划分了华夏、东夷和苗蛮民族集团的空间分布范围。其中将渤海湾以西到钱塘江以北划为东夷民族的分布空间,东夷集团中较早的氏族“有太皞,有少皞,有蚩尤。輲訛輧”新石器时代,随着社会经济和聚落规模的发展,聚落与聚落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不断地增大,社会组织更趋复杂化,于是萌生了超越聚落群的社会组织。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规模较大、作用力较强的聚落,就有可能处在优先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前沿,其中聚落内部组织管理的强化是聚落获得优先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又是导致阶层分化的主要原因。而强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就是削弱聚落内部各氏族的独立性,强化聚落内部的统一性。聚落内部统一性的强化从而形成了考古学文化。由于社会形态发展的不平衡,在一个民族文化区内包含着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氏族、部落和部族;在一个文化系统内也同样包含着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考古学文化。#p#分页标题#e#
随着聚落形态的发展和社会物质逐渐丰富,聚落之间的相互作用逐渐加剧,社会内部的分化也逐渐向聚落群乃至更大范围扩张。聚落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为考古学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与相互融合。社会形态的发展往往通过增强聚落群的作用和削弱其他聚落的独立性,导致聚落群内部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进行重新调整和组合。聚落群内部结构的变化导致考古学文化发生变化,从而出现了强势文化和弱势文化。考古学文化系统的划分与界定,可将考古学研究导向两个不同的层面:可在同一考古学文化系统内部动态地研究各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发生与衰亡、互动与消长等;可宏观地、动态地研究考古学文化系统与考古学文化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亦可微观地、动态地研究处于不同文化系统的相邻考古学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东夷民族集团在我国古代文明化程度最高,所以在青莲岗文化系统中各考古学文化表现出强烈的趋同性;根据古史传说的研究,东夷民族文化区内有两个文化最发达的部族———两皞和蚩尤;根据考古学的研究,青莲岗文化系统中也同样有两个文明化程度最高的考古学文化———龙山文化和良渚文化。古史传说的研究与田野考古的结论基本是一致的。社会形态的发展,即氏族向部落或部落向部族发展,首先是内部的整合和趋同;在考古学文化系统内,则表现为考古学文化与考古学文化之间的互动。其次是向外部空间的拓展,即发生史前战争;在考古学的层面上则表现为考古学文化系统与考古学文化系统之间的互动,即考古学文化系统扩张或“被扩张”。在“青莲岗文化系统”即东夷民族文化区内,有北辛文化向大汶口文化与马家浜文化向崧泽文化的发展和演进;有贾湖文化的东迁;有大汶口文化的西进和崧泽文化的西进与北扩;有良渚文化的北上与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龙虬庄文化、凌家滩文化、薛家岗文化的消亡;有龙山文化与良渚文化的衰亡;有王油坊龙山文化的南下和南荡文化遗存、广富林文化遗存的发生;还有龙山文化、良渚文化与岳石文化、马桥文化之间的文化断层等。可见在同一文化系统内,既有文化的扩张和文化的碰撞,也有文化的变异和文化的衰亡、消亡与乃至灭亡。
在“青莲岗文化系统”即东夷民族文化区内,唯有海岱文化区和太湖文化区文化序列完整,唯有海岱文化区和太湖文化区的文化内涵对周边的考古学文化区有强烈的辐射性,呈强势文化区;而江淮东部文化区、淮河中游文化区和宁镇山脉文化区皆呈弱势文化区,应为亚文化区。与海岱文化区和太湖文化区相对应的民族集团应为太皞、少皞民族集团和蚩尤民族集团;海岱地区的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和太湖流域的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有可能反映的正是太皞、少皞部族和蚩尤部族创造的考古学文化,其中龙山文化和良渚文化成为我国新石器时代末期最发达的考古学文化。尽管东夷民族集团的文化最发达,文明化程度最高,然而我国首先诞生的是华夏民族集团的国家文明,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我国新石器时代的末期,阶层分化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血缘关系的羁束,出现了地缘关系的因素,出现了王权并频发史前战争,最终导致华夏国家文明的诞生。这主要表现于强势考古学文化区域的扩大和内部强烈的同一性,表现于考古学文化的裂变、考古学文化与考古学文化之间的碰撞和弱势考古学文化的消亡,即社会复杂化的进程。在五大文化系统即五大民族文化区中,华夏、东夷和苗蛮都与我国国家文明的起源发生过关系,而其中最主要的则是华夏、东夷两大民族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考古学文化系统的确立,除了可动态地研究文化系统内部的互动之外,还可进一步动态地研究文化系统与文化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华夏民族集团与东夷民族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当年傅斯年先生提出的“夷夏东西说”,至今仍是我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研究和华夏文明起源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五大文化系统中,唯有青莲岗文化系统是纵向分布的,唯有青莲岗文化系统是纵跨江、河、淮、济“四渎”輳訛輧的。由于地理环境特殊性,故在东夷民族文化区内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的两个族群———太皞、少皞部族和蚩尤部族,而在青莲岗文化系统中则形成了南北两个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中心———“龙山古国”和“良渚古国”。犹如铁木真扩张前统一蒙古各部和努尔哈赤扩张前统一女真各部一样,华夏民族集团率先完成了文化系统内部的整合与统一,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中心,即黄帝———夏禹;而东夷民族集团却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形成了两个中心,即两皞部族与蚩尤部族———这也许是文明化程度最高的龙山文化和良渚文化未能最终完成从古国走向王国的历程的真实原因。通过考古学文化系统的确立与研究,为探讨华夏国家文明的起源即从古国———王国(方国)寻求了一条新的途径。与“区、系、类型”理论不同的是,考古学文化系统理论不仅可用于新石器时代从古国走向王国的研究,而且还可用于夏、商、周时期从王国走向帝国的研究。我国的夏、商、周时期的文化系统可划分为“中原(华夏)系统”和“非中原(非华夏)系统”。夏、商、周时期主要是系统内的子系统之间的碰撞、互动与整合,强势文化不断增强、扩展、融合、同化弱势文化,逐渐形成具有向心力和凝聚力的主体文化;其次是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碰撞、互动与整合。“中原系统”中包含着若干“中原系统国家群”,而“非中原系统”也包含着若干“非中原系统国家群”。通过对系统内部和外部进行动态地研究,同样可探求如何从王国走向帝国的历程。夏、商时期是以夏、商王国为中心,以与夏、商王国有着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方国群组成“中原系统方国群”,王国和方国构成“中原系统”的亚系统;而与中原王国没有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方国群组成“非中原系统方国群”,诸多方国构成“非中原系统”的亚系统。
夏、商王国成为“中原系统方国群”的中心,后羿、寒浞和人方、徐方则先后成为夏、商时期“非中原系统方国群”的中心。夏、商时期主要是夏、商王国与后羿、寒浞和人方、徐方等方国文化之间的碰撞、互动与整合西周时期强化了中央集权,实行分封制,东方的夷已纳入西周的版图,周王朝除分封有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同姓和异姓的晋、鲁、齐、秦等诸侯外,还分封了已割据一方的徐、楚、吴、越等诸侯。因此西周时期是以周王朝为中心,以与周王朝有着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诸侯国组成“中原系统国家群”,周王朝与有着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诸侯国构成“中原系统”的亚系统;而与周王朝没有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诸侯国组成“非中原系统国家群”,诸多诸侯国构成“非中原系统”的亚系统;西周时期周王朝成为“中原系统国家群”的当然中心,而徐国和楚国则先后成为“非中原系统国家群”的中心。西周时期主要是西周王朝与徐、楚等诸侯国之间文化的碰撞、互动与整合。东周时期是我国从王国走向帝国的关键时期。春秋时期由于周王室的衰微,实际上形成以晋、齐为首的“北方系统国家群”和以楚、吴为首的“南方系统国家群”,其他诸侯国则构成了“北方系统”和“南方系统”的亚系统。由于吴的冒荫和晋的扶持,吴国成为“北方系统”中唯一的南方国家,成为“北方系统”插入楚、徐、越诸国中心地带的楔子。#p#分页标题#e#
【关键词】公众考古;研究现状;调查问卷;访谈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98-02
最近的十余年,中国的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对于考古学的发展也给予热切的关注。但是,在国内公众考古学还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还是一个亟待建设的系统,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和社会实践经验,公众考古工作还很难进行。公众考古学是一项复杂但是确实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工程,不仅需要一段很长时间的探索,全民参与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众所周知,公众考古的主体是公众,考古发掘、博物馆展示等资源对公众起到的是引导作用,公众对象的调查研究才是研究公众考古学重中之重,公众考古学的归宿是公众参与,如何做到“以公众为本”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就需要我们对公众考古中的公众或是潜在公众进行研究。
一、国内公众考古学研究现状
近十年来,国内学者主要围绕公众考古学的概念、理论、公众考古学大众化、公众考古与传媒、公众考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大讨论。围绕概念、理论的公众考古学的定位问题一直是争论不止,其探究主要原因是对“Public”一词的理解。“Public”一词在英语中可有两种含义:一为“公共的,共同的”,一为“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这里所谓的“公共”,即与国家、政府、公共机构相联系,代表了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集合体,具有客观性,共享性,整体性。由此可以看出公众考古学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随着公众考古学的引进,国内诸多考古发掘现场已经开始对外开放并将行动付诸于实践。国内学者则更侧重对公众考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大讨论、建言献策。陈星灿先生在《公众需要什么样的考古》中从考古学的社会性质以及人民大众的知识渴求度论述考古学与公众存在一定的距离。所谓“公众考古学”真正作为一种理念被介绍至中国是本世纪初以后的事情。2002年,宋豫秦发表《走向公众的考古学》一文,指出了受传统思维模式禁锢下的中国考古学所面临的三个问题,即学科自身固步不前、学术成果对其他学科贡献率低、公众对考古学认可率认知率低等问题,呼吁考古工作者和考古学科的转变,既面向学术又面向公众事业方面;2003年9月,曹兵武在《中华读书报》上发出了“中国亟须建构‘公众考古学’”的呼吁;2005年8月,陈洪波在《中国文物报》发表《考古学和公众的距离到底有多远》对“公众考古学”发展做了深入分析提出由于多种限制因素的存在,加之考古学的专业性质,考古学实际上距离大众还是很远,需要面对的一些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2006年,郭立新、魏敏在《东南文化》发表《初论公众考古学》,对西方公众考古学理论进行了介绍,并对如何将兴起于西方的公众考古学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结合起来,建立中国自己的公众考古学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2007年,周晖、方辉译校了美国公众考古学研究者尼克・麦瑞曼在其主编的《公众考古学》一书的序言――《公众考古学的多样性与非调和性》,将国外学者对公众考古学的一系列较为成熟的认识,诸如公众考古学的提出背景、内涵、研究目的、所需面对的问题等进行了介绍;青年考古学者范佳翎在各种场合积极宣传推广“公众考古学”理念,并试图说服一些地方考古研究机构开展向公众开放考古现场的尝试。同时,一些博士、硕士毕业论文开始将公共考古或公众考古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一些大学和考古文物研究机构也陆续成立了公众考古研究中心。
二、公众的调查研究
为了更好地了解当今社会一般群众对考古学的认识,2013年5月,本项目组成员5人于四川广元市剑阁县的闻溪乡崖墓群周围的居民点走访调查。以调查问卷、访谈的形式对500名村民随机进行采集样本,其中有450份有效问卷。
通过初步统计与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问题。
第一个问题,人们对“考古学”的第一印象。主要集中在“古董”和“盗墓笔记等书籍”有68%的民众。主要因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现今中国的“收藏热”,日益高涨。这主要归功于广泛的媒体商业宣传工作。如“寻宝”,“华豫之门”,“收藏马未都”等电视节目的收拾了之日攀升,使民众逐渐认识到“古董”等于“金钱”。而“古董”的来源大多数则来源于考古发现。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调查时选择“盗墓笔记等书籍”选项的人群,几乎全是青少年。他们对于考古学的第一认识全部来源于网络小说。
当我们对第二个问题进行统计发现,民众对于考古学家的工作主要认定为“挖墓”与“很神秘,以及“不知道”有85%的民众。其原因通过第一的问题分析的结果,我们知道,错误的获取知识的渠道是根本因素。媒体的商业宣传,必然会涉及炒作问题,过分的推崇考古文物的经济价值,使广大的民众片面的认为考古就是挖墓寻宝。还有另一部分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考古就是挖死人的东西,总是避而远之。对考古学感觉“很神秘,不知道”也是必然。
不过,感到庆幸的是,当地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是比较乐观。通过问卷的问题的统计分析。当地民众对于考古学家如何处理考古文物的态度,有37%的民众认为应该交与博物馆,22%的民众认为交由考古单位做研究。还有对于考古发掘的主持者,有58%的民众认为是考古学家,其次是政府人员。我们在与民众交谈中发现,当地文管所的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的比较好。在“你知道离你最近的考古遗址吗?”问题中有超过94%的民众知道,他们附近正在发掘的文溪乡崖墓群。
当问到“通过什么渠道了解考古”以及“对于你来说,你是如何了解考古学”时,59%民众选择了电视节目“鉴宝”和“华豫之门”,只有19%选择了书籍,这说明现在民众,尤其是青少年深受电视影响,阅读能力弱化,喜欢以形象、直观的方式接受知识。从另外一个方面,也反映出传统的以书本获取知识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在生活节奏逐渐加快的今天,民众对知识的获取也更加“快餐化”、“通俗化”和“图像化”。更愿意把一切与经济挂钩。
在问到“你知道四川有哪些考古遗址吗?”时有25%选择金沙遗址,23%选择三星堆遗址,45%选择武侯祠博物馆,7%是其他。这充分说明武侯祠博物馆的宣传营销的成功。对于成都来说,武侯祠博物馆已经成为了成都地标性文物单位。不仅是四川,在全国也是十分著名。
在问到“你会主动了解身边的考古发掘和考古遗址吗?”有95%以上的人,不会主动了解考古发掘和遗址。也有超过55%的人不愿意作考古发掘的志愿者。其原因我们了解到,普通民众不明白考古的真正目的,他们只在意考古文物的经济意义。但是不可否认,广大民众对考古学依然是兴趣盎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经济?好奇?探险?这是民众了解考古学的第一步,对于未来还是充满乐观的。
三、公众考古学发展的建议
(一)传播途径的改进和创新
众所周知,博物馆与考古学是相生相伴的机构,必然承担考古资料的展示工作。所以加强对博物馆的利用,以人为本,尽量用生动、形象的方式将各类文物系统化的展示出来。在展示过程中,增强趣味性、互动性,融入考古学的基础知识和文物保护的理念,引导公众形成正确观念。其次,讲座是一种非常好的普及考古学知识的方式,专业人员可通过讲座向公众传递正确、严谨的考古学知识,而且讲座的举办相对比较容易,对于时间、空间的要求较小,且受众面较大,所以应当努力发挥讲座的集群效应,定期举办考古学讲座,使讲座内容系统化,扩大听众人数与范围,以取得更广泛的效果。为加强公众对讲座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在不威胁文物安全、不影响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定期开放考古发掘现场,组织公众实地的了解考古发掘过程。还有,我们知道电视媒体是公众了解考古学的最主要方式,是公众考古工作中不可忽视的渠道。但在利用时应当注意:要选择主流媒体,考虑考古节目或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对于如何将专业语言转化为公众语言,应必须有专业人士的参与,不可放任自流,任凭电视媒体以收视率为目的妄自加工考古资料。必须反对炒作,保持考古学的纯洁性,要坚持严谨与科学,不能为了迎合公众的喜好就放弃科学严谨,所有的科普释读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不能偏离考古学公众化的初衷。再次,是数字化时代,网络具有强大的传播力,其受众面极大,方便快捷,时效性极好,具有相当大的利用空间。我们必须加强对网络的利用,创办论坛、网站,考古信息与相关知识,同公众进行互动,使公众更广泛的参与其中。但在利用网络的同时要注意法律监督和道德舆论引导。最后,考古志愿者的选拔。选出一部分文化水平高、热爱考古、乐于奉献的公众,以义工的形式,参与到考古工作中,了解考古工作,以其亲身体验,慢慢感染渗透其他公众。
(二)文博学界观念的转变
学界掌握着最核心的资源,学界的态度决定了考古学能否公众化。转变观念,学科发展与文物保护都离不开公众。所以学界要加强考古发掘的整理和研究,把堆积如山的考古资料转化为公众能理解的语言和其他学科可以利用的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普及性读物,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学界应作为考古公众化的主体,要发出有关公众考古理念的更大的声音,引起政府与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提供更多的政策、经济支持和公众的理解与参与。
(三)公众心态的转变
夏文化问题是中国考古学中的重要课题。参加探讨的学者之多,数量之多,都是其它考古学研究课题所不及的。然而,在这热烈的外表背后,我们却不能不看到,目前的夏文化研究在基本概念和定义上,在理论和方法上,在研究角度和重点上,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夏文化定义的不准确,在推断何者为夏文化时,研究者们所指的对象就不会完全一致,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周密,在夏文化的讨论中,各家的结论都无法使对方折服,认识的分歧自然难以消除;由于研究重点的偏颇,夏文化研究者争论的中心主要是伊洛地区考古学文化序列中的夏和商的分界,从而忽略了一些本来应当首先加以讨论的基本问题。有见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夏文化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得某种程度上认识的一致,以利于今后夏文化问题研究的深入进行。
一、夏文化的概念和定义问题
夏文化的探讨,它的概念问题是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夏文化是一个考古学文化的概念,还是一个人类学文化的概念,这是需要参加夏文化研讨的学者首先明确的。多数研究者恐怕会认为这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考古学上的夏文化当然应当是考古学文化的概念。但是,事情并非这样简单。在一些夏文化研究者的论文中,他们所说的夏文化,年代不在夏积年的范围中,地域也在夏王朝统治区域外,文化内涵也不是考古学文化遗存所表现的东西。这些研究者所论的夏文化与多数研究者所论的夏文化,其概念就不是一个。这是夏文化探讨需要注意并加以区分的。
夏文化既然是一个需要探索的考古学文化,那么,作为一种考古学文化,它就至少应具有时间、地域和遗存特质这三方面的要素,需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夏鼐先生将夏文化定义为:“夏文化应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该定义包含了时间限度和文化族属这两个方面,而对空间范围和社会性质却未作说明。邹衡先生则认为:夏文化的定义必须包括后两方面的内容。按照邹先生的意思,夏文化的完整定义应表述为:夏文化是在夏王朝统治时期、夏王朝所处地域内的有一组文献记载中夏人礼器的青铜文化,在这种文化中应有宗庙、青铜礼器等反映夏王朝国家形态的遗存存在。
夏、邹二位先生对于夏文化定义的阐述,代表了大多数夏文化研究者对于夏文化的看法。按照这种夏文化的定义,夏文化的起止时间也就是夏王朝的兴亡时间,即上限为禹启建国,下限为夏桀亡国。然而,一种考古学文化的时间界限决不会同一个王朝存在年代完全等同,它不会因一个王朝的建立而突然产生,也不会在旧王朝灭亡和新王朝建立那天突然中止。每一种文化都有其产生、发展、繁盛、衰落乃至于灭亡的过程,夏文化如果是以历史上建立了夏王朝的夏人为主体的文化遗存,它出现的时间就很可能在夏王朝建立以前,它的消亡也应当在夏王朝灭亡以后。用夏朝的存在年代来界定夏文化的时间范围,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夏文化在目前乃至于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它都只是中国考古学研究的一个课题,它还不是一个实际确定了的考古学文化的命名。研究者可以提出证据来推论某种考古学文化可能属于夏文化,但却不宜按自己的观点将该考古学文化命名为夏文化。用传说时代或原始时代的族名或国名来命名考古学文化,很容易出现错误和产生误解,应当尽量慎重。
二、探索夏文化的步骤和条件问题
夏文化是中国历史上以夏人为主体的古族的遗存,而夏人遗存的文化特质又无疑是在夏人居统治地位的夏王朝统治时期和夏王朝统治地域内表现得最为突出。因此,探索夏文化应首先探索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这是不言而喻的。在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遗存尚未被确定以前,就试图寻找夏王朝以前的夏文化遗存,追溯夏文化的源头,提出所谓“先夏文化”问题,那是缺乏基础的。至于试图通过文献记载的夏遗民和所谓夏禹后裔活动地域的遗存与夏王朝统治区域内的遗存的比较来反证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从末流向上逆推,这在夏文化已经衰落、文化特质不很明显的情况下,其收效也不会理想的。
我们认为,要从考古遗存中确定夏文化,首先要从辨识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遗存人手;而要确认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则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夏王朝存在的年代范围及地域范围的基本确定;第二个条件是夏王朝地域范围内及其相关周边地区考古学文化序列及概差绝对年代框架的建立:第三个条件是有若干能与文献记载的夏人礼制习俗和技艺水平相吻合的遗存发现。关于第一个条件,通过研究者们对历史文献材料的收集疏理,夏王朝存在于公元前2loo年至前1550年间的河南省中西部及山西省南部一带,现在已基本可以肯定,这个条件已经具备。关于第二个条件,通过考古工作者多年的努力,从龙山时代至商代早期,在河南省大部和山西省南部,考古学文化的序列已环环紧扣,并有较多的’‘c测年数据可供参考:这个条件也已经满足。至于第三个条件,目前的情况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虽然有大型城邑和宫室遗存的发现,但尚缺乏带有较多历史信息的遗存(诸如保存较好的大型墓葬、晶级较高的青铜礼器等)。这就使得在夏文化研究时,每每有内证不够充分的感觉。努力寻找这一方面的材料,使得这一条件逐渐具备,是今后论证夏王朝时期的夏人遗存和最终确定夏文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夏文化探索的途径及方法问题
夏王朝时期夏文化的探索,经过十多年来的研究和争论,目前探索的对象已主要集中到二里头文化及其相关遗存上。这是由于二里头文化在年代、分布地域和社会发展水平上与文献记载的夏王朝的情况最为接近的缘故。然而,由于考古发现的能证明为夏人文化特征的遗存尚不够充分,研究的角度和途径尚比较单一,目前参加夏文化问题讨论的诸方谁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和有效的方法来说服对方。从近些年来夏文化研讨的情况来看,研究者主要是通过这样几个方面来论证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
1,通过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冈文化各自内部及二者之间的文化面貌的发展变化程度的分析,来确定考古遗存的夏、商分界,进而确定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
2.通过考古材料反映的历史信息,如宫殿和都邑的兴废所反映的社会政治变动,结合历史文献中夏商史迹和夏商都邑的情况,来确定夏、商分界,进而推定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
3.根据历史文献中夏人迁徙的传说,通过夏王朝统治区域及所谓夏人迁徙所至地域的相关考古学文化因素的比较,从二者的文化分期与相对年代关系上去推定夏、商分界,进而确定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
[关键词]李济;《中国文明的开始》; 知识考古学
[中图分类号]K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4-0108-02
李济先生的著作《中国文明的开始》,成书于英文,最早于1957年在美国西雅图由华盛顿大学出版社出版,1970年曾由万家宝()译成中文由台北商务印书馆出版。这部书第一讲挖掘出中国的历史(中国考古学史),第二讲概论中国文明的起源和它的早期发展,第三讲讲述中国的青铜时代。目前大陆的同名版本由李先生的哲嗣光谟编选,江苏教育出版社(凤凰出版集团)出版,其书除了主体部分,另外还选了几篇相关的文字与之相补充并互为辉映。应当说,从其一生的学术著作来看,多数都与中国的上古文明或文化有关。各篇多按发表年代排列,大致可反映先生某些学术思想和观点的发展过程。这里主要结合李济李济的主要学术成就和研究背景,对此著作大陆版本的主体部分作以评述。
在这本著作中,他首先谈到了考古学研究的目的:“现代中国考古学家的工作,不能仅限于找寻证据以重现中国过去的光辉,其更重要的责任,毋宁说是回答那些以前历史家所含混解释的,却在近代科学影响下酝酿出的-些问题。这样产生的问题属于两类,但两者却息息相关。其一是有关中华民族的原始及其形成,其二为有关中国文明的性质及其成长。”这样的属于两类但息息相关的问题,实际构成了对中国考古学及其历史研究的最核心内容。而考古学家的工作,正在于“回答那些以前历史家所含混解释的,却在近代科学影响酝酿出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包含在他所倡导的“重建上古史”、“中国的若干人类学问题”以及“新史学的四种境界观”等之中。
如若不以严格西方学理意义下的学科分野来论述,中国的考古学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传统的金石学、古器物学。而在20世纪以降,特别是在中国传统学术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以傅斯年所领导的“史语所”支持下的考古学,则成为率先“现代化”的学科之一,这门科学成为了革命性的科学。刘梦溪在《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总序》中罗列,自儒、释、道三家并立,标志着我国传统学术思想多元化格局的进一步形成,宋明学术、乾嘉学术、晚清新学等中国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转变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学术流派。他指出:“直承今文学而来的疑古学派的出现,本来是传统学术走向现代的重要一步,但在甲骨、敦煌学新发现面前,它遇到了巨大的挑战,简直足以在事实上拆毁它赖以建立的理念根基。”接下来他引述了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所提出的“二重证据法”:“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证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刘先生接下来评论说:“此一新理念的提出,学术界响应者甚众,不仅对疑古之偏颇有所是正,对二十世纪的学术行程也自有其影响,同时也是中国现代学术何以史学一门最富实绩的原因……而中国现代学术中考古门的建立,也是与清末的学术新发现相联系的……二十世纪初,以发掘工作为基础的现代考古学的建立,李济、董作宾、郭沫若诸人,与有功焉。”回顾近现代学术思想史,即由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之嬗变过程,“疑古学派”、“考古”与“二重证据法”是几个关键方面,代表当时知识界的思想潮流。1928年傅斯年先生发表的《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谓:“总而言之,我们不是读书的人,我们只是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这句话在当时所带有的宣言性质,实际上具有学术思想史的意义。
学术之变并非仅有新旧嬗变,因为所谓“学术”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知识活动的体现。在这个变化的整体趋势之中,考古学是一个很明显的征象。这是由它的学科性质及学术运作的特征所决定,相比于“传统学术”中那种强烈的书斋性,这门学科的重视实物的实证主义态度和获取研究资料的方式,应该被看作是一种鲜明的初生之气和青春气象,是中国“传统学术”的一股新鲜血液和“现代学术”的一支生力军,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考古学是一门富于革新精神的学科。为了充分地了解这个学科在整个人类知识体系中的重要性,必须把考古学纳入学术思想史之中。而在这门学科之中,李济先生被认为是“中国考古学之父”、“中国考古学最重要的一位奠基人”。因此,当我们讨论《中国文明的开始》时,必须把李济先生及其作品置于中国学术思想史的背景中去。
李济,1896年出生,1911年考入留美预科学校清华学堂,1918年官费留美入麻州克拉克大学攻读心理学,并于次年改读人口学专业,1920年获得社会学硕士学位。1920~1923年,他转入哈佛大学攻读人类学,1923年获博士学位后回国。以上这个学业简历很重要,因为它反映了李济先生学术的基础,也是我们分析和研究他学术思想的线索。如果与其后的梁思永、夏鼎、苏秉琦等先生相比较,可以看出李济先生更多地受到了美国人类学的影响。
在《中国文明的开始》中,李济先生认为,研究上古文化所面临的最要紧的问题,首先一部分是要如何把殷商的考古材料与事前的考古材料比较贯穿,同时要把若干不能解释的成分,找出它们可能的来源。这些问题,在他看来都不是凭想象能解决的。它们的解决,需要更广阔的田野考古工作,以及更深度的比较研究。任何古史的重建工作必须以可靠的材料为立论依据,材料必须是经过考证及鉴定的文献史料,和以科学方法发掘及报道的考古资料。撰稿人须尽量利用一切有关材料,尤其要注意利用最新的资料,其中包括几大范围:一是放眼世界、全球范围内的人类起源和原始文化的资料;二是与研究东亚地形有关的科学资料,包括地质学、气象学、古生物学各种研究成果;三是人类的文化遗迹(史前考古学,主要针对古器物即古代人类遗留下的工具等);四是体质人类学的成果(包括对古代人身体遗骸的研究、其分化演变的过程以及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等);五是狭义的考古学资料(即古器物学家所承认研究的考古资料,青铜时代以及以后的历史),但李济先生同时指出,因为在采集方法与看法上的不同,这批材料的价值在过去都没有得到它们应该得到的注意,而在现代考古学的视野下,它们的学术重要性会得到重新思考;六是民族学家研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原始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其体质上;七是研究中国上古史最基本的资料,即传统的经学与史学文献,而如何辨别这些庞杂的资料和评价它们的价值,均需要长时间的训练和研习。
作为学科名称,“音乐考古学”一词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出现,虽然目前经常使用此词,但会造成误解。首先,不能总以为有一个特定的“音乐”概念存在,这对于无文字资料的社会尤其如此②。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一种特定的音乐概念可能已经存在,但其概念原理和音乐美学通常是未知的。当今诸多社会表明,歌唱和舞蹈可以理解为“音乐”的组成部分(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希腊术语mousikē的本义,即“缪斯的艺术”,这其中也包括诗歌)。其他社会甚至没有使用音乐和舞蹈的同义词:阿兹特克人跳舞时“祈祷”或“伴随着脚步歌唱”,然而器乐和声乐则被看作cuicatlamatiliztli,即“歌唱的艺术”③。“声音的考古学”④(或“声音考古学”⑤)是一个更客观的、可替代的名称,但很少被使用。其次,有些研究资料未必是考古学的。从文献资料来研究音乐传统,基本上属于文献学(旧大陆)或民族历史学(新大陆),因为许多音乐传统植根于历史之中,所以民族音乐学和民族志的资料可以象考古发现那样做相关研究。然而至今为止,还没有提出更好的可替代的学科名称,作为“音乐考古学”⑥的变体,“考古音乐学”⑦的名称曾受到过批评性的讨论⑧。有时也见到其他的名称,如“古乐器学”⑨、“民族音乐考古学”⑩、“音乐文献学”(11)或“考古声学”(12),它们与音乐考古学的某些特殊材料和方法有关,但并不能涵盖所有研究领域。“考古舞蹈学”(13)或“舞蹈考古学”与音乐考古学研究密切相关,但一般不将它视为音乐考古学的分支。
然而,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起即对音乐考古学的研究方法架构予以讨论(见下文)但对该领域研究理论的探讨却相当缺乏。这是不正常的,由于理论是研究方法的基础,所以需要高度关注。这一问题,直到最近才受到学科发展史研究的较多重视。在本文中,我想讨论音乐考古学方法论体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研究的一般范式,并附加一些与人类学学科有关的理论思考。在我看来,民族音乐学、民族考古学和实验考古学与这些理论思考的关系更为密切,它们将有助于构成方法/理论的背景,并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音乐考古学研究的方法论架构
在所有已提出的音乐考古学研究范式中,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受到推崇(14)。大家均赞同,音乐考古学由一系列多学科的方法或分析模式所组成,其具体方法则由研究主题所依赖的资料所构成。如前所述,这些研究资料具有多样性,它包括与音乐相关的发现和涉及音乐的历史记载,有时甚至是依然存活的音乐传统。由人类过去的遗物可知,这些资料在类型和内容方面均存在个体差异。重要的是,为获得实证性的结果,所有资料均应考虑以互补的方式加以比较。换句话说,这些资料均应予以同等对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方法的有效性已经得到许多研究的证明。分析方法的多样性还表明,最佳的研究结果乃由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研究团队所获得。
已有的研究范式显示,音乐考古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会有所不同,这主要基于应用的资料和分析的模式。在研究的总体目标上,可从音乐知识(包括“文化知识”、“乐器学知识”、“律学知识”等等)(15)到文化/自然的声音(16),也可从音乐表演(17)到音乐文化(18)。根据音乐考古学研究的一般范式(见下文),以及上述音乐考古学的定义,我将研究的总体目标界定为过去的音乐行为和声音。
研究方法的主要差异,体现在音乐考古学家和民族音乐学家对过去的音乐所持有的不同观点,后者已经在20世纪60年代由Merriam予以阐述(19),随之由Blacking(20)、Nettl(21)和Mendívil(22)等人做过进一步探讨。虽然大多数音乐考古学家倾向于研究过去的音乐行为和声音,包括与依然存活的音乐文化做比较,但后者仅作为一种辅助的研究方法。民族音乐学家虽然对考古和历史问题感兴趣,但更倾向于研究现状并探寻其中尚存的过去的踪迹,从而将历史科学作为辅助的研究方法。两者的出发点都是有价值的,且并不互相排斥,但对其交互关系的探究目前则所见不多(见下文)。
如果将现存的所有资料和重要的分析模式加以整合,即可形成一种普遍适用的音乐考古学研究的方法范式。这可用一般的范式来表示(见图),并可作为世界范围内个体研究的结构框架。这个范式由两个同心圆围绕总体目标构成,其中所有的部分均可作为独立研究的课题。外圈联结着四组音乐考古材料(发声器、音乐图像、音乐文献资料以及存活着的音乐传统),内圈是一些主要的学科,分析模式通常即从中产生(音响学、乐器学、考古学、音乐图像学、民族音乐学、民族历史学和文献学)。
音乐文献资料 文献学 音响学 发声器 乐器学 民族历史学 过去的音乐行为和声音 考古学 音乐图像 存活的音乐传统 民族音乐学 音乐图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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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音乐考古学研究的一般范式
由于研究材料的情况各自不同,因此音乐考古学研究的结果也具有不同的意义,重要的是每种方法要针对不同的个案研究。最为全面的研究结果只能在每项资料具有足够的信息时才能获得(23),这意味着音乐考古学研究的成功更多依赖的是特殊的原始资料及其互补性。材料经常是残缺不全的,但也要作为研究的课题,因此以一种或几种方法去处理它们通常是不够用的。音乐传统的年代越久远,研究就会变得越困难;文献资料越丰富,探索其原貌的基础就会越好(24)。因此,音乐考古学研究和阐释的可能性确实是十分有限的,在涉及到非常遥远的、仅遗留有极少物质资料的音乐文化时尤其如此。
音乐考古学研究与民族音乐学
比较音乐学作为民族音乐学的前身,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就已出现。十分显然,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历史科学(25)。除了方法的不同以及后来受到严厉批评的假设和臆断之外,它与音乐考古学具有一些共同的研究目标。在研究的课题领域中,比较音乐学家重视音乐的起源,他们认为这在当今所谓的原始文化中可以进行考察,并可从单线进化朝着“文明的”方向来分析音阶构成和乐调体系(26)。20世纪60年代早期,作为新研究方法的一部分,历史问题包含其中,民族音乐学被视为音乐人类学(Alan Merriam),重点研究音乐在社会中所产生的作用。在音乐与文化史一章中,Merriam指出,要通过音乐和乐器研究重建文化史(27),这是民族音乐学研究的组成部分。对于历史科学如考古学和民族历史学的研究目标来说,这样的研究方法也是有价值的。
Merriam之后的学者,例如Blacking和其他人,都提出特殊的音乐和社会形态是特定文化认知过程的产物,在音乐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组织之间具有牢固的联系。根据这种理解,音乐文化依赖于人类组织和声音模式,声音的生成是有组织的相互作用的结果(28)。Blacking认为,民族音乐学的目标是研究文化结构及其音乐之间的关系,并认为文化与人为组织起来的声音是相互依存的。近来推断,对音乐结构的社会文化关联性的探索并未取得太多的成功(29)。然而,不能否认研究文化样式与音乐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因为音乐从未与它的创造者的个人经验相脱离,音乐的创造者深入地参与到广阔的文化和历史进程之中(30)。
当探索民族音乐学对音乐考古学的适用性时(31),两个学科间的一项重要结构差异便显现出来。音乐考古学最明显的矛盾是,截止近代(以1877年留声机的发明为转折点),过去的所有音乐都消失了。然而,音响考古学研究并非不可能,一些研究表明,这个矛盾至少能部分得以解决。不同的文化产生不同的乐谱形式,它们很难被解读,但至少一部分能被破译(多数例子与美索不达米亚、古希腊和古罗马有关)。文献资料也为我们提供了仪式歌曲和圣咏的文本;在古文字和其他历史文献中,表演实践、演奏技术乃至音响风格都是相互关联的(从不同程度的主位与客位角度观察)。现存的描述显示了乐器的种类和特有的演奏姿态(遵循着不同的艺术习俗和规则),乐器的发现至少能帮助我们重建创作音乐的构成元素(例如基音频率、和声、音色和音程等的可能性)。然而,即使拥有大量的音乐考古材料,结果仍是有限的,因为在大多情况下,过去的音乐在节奏和旋律结构方面均超出了科学研究的范围(见下节)。
另一方面,音乐表演和与其产生相互作用的社会文化语境,在民族音乐学和音乐考古学中都是熟知的研究课题。事实上,有时会有丰富的研究材料。从有关音乐发现的考古学背景,到大量的图像和文献记载,使我们更多地了解过去的音乐文化。在这种情形下,作为研究课题,由于资料的完整性和零散性各异,会导致研究方法的不尽一致,但从研究目标来看,音乐考古学和民族音乐学是一致的。就音乐考古学而言,在将过去音乐行为的社会文化面貌呈现在面前的同时,过去的声音只有在某些方面能够得到复原。
民族考古学和实验考古学
20世纪60年代早期,传统考古学受到所谓新考古学的挑战,新考古学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传统考古学将出土文物的描述作为主要的研究目标。Binford和其他人转向人类的行为和文化模式,将物质文化的解释作为一种考察手段,而不是局限于物质的形态范围(32)。从考古人类学(Lewis Binford)引发的问题,关注考古学人工制品的生产技术以及它们的特定社会文化功能。即便没有进行过充分的讨论,但这种方法对音乐考古学研究的适用性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得到公认(33)。依我来看,新考古学有两种方法对于古代声音和音乐行为的研究至关重要,即:民族考古学和实验考古学。
民族考古学
如果将考古资料与民族志资料的比较作为有价值的研究工具,那么民族考古学则是通过对当今民族事象的研究,来了解过去的文化样式。Hodder定义了两种不同的研究类型:考古学与民族志器物如各种工具的形制比较(关系类比);过去与当今技术处理相似性的比较(形式类比)(34)。在民族考古学中常用的方法是直接历史研究法,当具备历史和文化的连续性条件时,直接比较便成为可能,而一般比较法则无需这样的链接即可构建其相似性(35)。当对不同文化资料的解释做多样性考察时(36),应用民族志类比方法来理解考古资料的主观风险便可降低。
民族志类比方法对音乐考古发现的解释相当重要,这说明它与民族音乐学研究关系密切。确实,民族考古学的方法可以作为音乐考古学与民族音乐学之间的桥梁,但在探索它们的交叉性方面,目前所获经验并不多。直接历史研究法在众多个案研究中得以应用,如西班牙统治前的美洲音乐文化与当今美洲土著音乐传统的比较(37)。但间接的比较也是有用的,尤其是狩猎采集社会与史前音乐文化的比较(38)。
尽管音乐考古学的解释有其优长,但与后世时间跨度较大的文化做比较研究仍然面临相当大的困难。对音乐传统做时间跨度和历史深度的考察,在音乐考古学和民族音乐学中是最具挑战性的分析研究。更为复杂的问题是,我们对过去的认识常常是静态的,音乐考古学的解释反映出这种问题,在原始材料不足时尤其如此(39)。少量乐器或图像的发现,并不一定代表一种特定的音乐文化,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由于文化内部和跨文化之间长久的交互作用,文化本身也会发生变化。不过,即使像乐器那样的器具,在很长的时间 内可能会保留它们的形态,且很可能被吸收和植入新的环境之中,因此会有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功能和意义。一种特定的乐器形制可以传留数千年时间,如东亚的琴筝类乐器和东南亚的弓形竖琴。但用这些乐器演奏的特定音乐以及特定的表演背景和含义,均可能发生相当程度的变化。在追索音乐传统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中,对文献和图像资料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在关注过去音乐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意义方面尤其如此。
实验考古学
实验考古学研究旨在运用复原和重建古代生活样式的手段,并通过与过去的比较,来从事考古学研究(40)。与民族考古学方法相比,它基本上不是诠释他者(如依然存活的原住民文化);相反,考古学家转而成为行为人,通过他或她自己的切身体验,来比较实验的价值。在被称为模拟实验的方法中,研究者发现了一系列与过去的经验类似的技术变革。常见的研究课题是,使用原始工具和技术对考古发掘物进行实验性的复制。对古器物使用方式的重建即其显例,如旧石器时代的燧石工具,能够发出与劳动相关的特殊而有节奏的声音。一些燧石拥有动听的石制板体乐器的音响,即使它们不具备音乐功能,但在过去至少应会引起人们的注意。
显然,实验考古学的方法在音乐考古学研究中是适用的。有关音乐考古发现的乐器学和声学研究已经超过一个世纪,如今在音乐考古学中更是必不可缺。有两种分析方法最为常见:第一,复制品和“仿真模型”的实验性制造;第二,复制品的实验性演奏,或如果可能的话,演奏发声器原器。这两种方法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发声器的实验性复原,往往是实验性演奏的前提。实验音乐考古学的研究,通常是与乐器制造商和音乐家共同合作来实现的。
实验制作过程提供了精确的乐器学信息,其所需前提条件往往是对制作材料的分析,包括对材料的产地、处理以及工艺的考虑,常使用直接目测观察和考古测量的方法(光谱学、X光照像技术、材料研究,等等)。这些分析还提供了制造的特殊信息和古代加工材料的知识,以及制造完成后乐器的操作乃至演奏痕迹。此外,也能够了解乐器独特的声学原理。实验方法还可通过仿真模型得以实现,即根据特定的研究对象,不必使用原材料来复制乐器(如气鸣乐器)。
对古乐器或其复制品的试奏,能够考察乐器的演奏技巧,并能显示特定乐器的音响性能(若几种乐器发现于同一考古环境当中,或图像中描绘的是一组乐器,就要考虑它是独奏或合奏所用)。发声器在保存状况较好且可演奏的条件下(如陶响器、陶笛、螺号、陶号、石制板体乐器,等等)可以用作实验研究,而乐器残品以及不宜演奏的乐器(如古代弦乐器)则需以复制品来进行实验研究。与此相关的是音响空间和音响性能的研究,其中声学模化软件和3D应用程序也被应用。
如上所述,演奏姿势和技巧以及出土乐器的声音特性,都能通过实验来加以重建和检测。当涉及气鸣乐器(例如带指孔的骨笛、排箫或螺号)以及成套的体鸣乐器(如编磬和编钟)时,重建其音列也是可能的。然而,实验性的演奏在音乐考古学中属于最困难的研究方式,因为我们往往并不掌握过去音乐的特殊结构及其重要信息。再者,虽然文献与图像资料的有关信息有一定价值,但即使在演奏姿势方面,从特定发声器的人体生理学角度看,也会限制其演奏技巧和声学性能,因此其真实性存在较大的差距。以笛子为例,实验性演奏的结果不能视为特定音阶或调式的证据,因为不是所有的指孔可以均等地使用,并且还可通过呼吸控制技术以及指孔的部分闭合等来改变音响(41)。例如,如果只是给出乐器尺八(同上),人们可能完全不晓得日本尺八音乐,这同样也适用于旧石器时代由禽鸟骨和猛犸象牙制造的笛子,这只不过是采用了最早的考古学案例而已。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可以在复制品上奏出与公元前33000年乐器同样优美的旋律。事实上,正如Nettl用一些显著的例子所论证的那样(42),重建古代音阶体系以及其它音乐构成要素,仍然带有很大的推测成份。只要有相当数量的考古材料,即可通过定量分析,来帮助获得验证的结果。然而,在大多情况下,发声器的声学研究并不能揭示出过去音乐的旋律和节奏方面的足够信息。在声音的再现技术产生之前,过去音乐的音响全都消失殆尽。
以往何时、如何以及为什么制造乐器并用来发音的问题,较之过去音乐的构成问题,在音乐考古学中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前述科学研究中的局限,属于科学与艺术结合的臆测或即兴发挥。显然,这样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出于研究者或音乐家的想象,它相当于对音乐史的艺术化阐释,只是简单反映了目前我们对过去音乐的看法。
本文译自Arnd Adje Both. "Music Archaeology: Some Methodological and Theoretical Considerations." Yearbook for Traditional Music 2009(41): 1-11.
收稿日期:2013-10-12
注释:
①我基本采用两个早期的释义:“通过古物遗存研究作为文化的音乐”(Olsen 1990: 175),“古代声音和音乐行为的考古学”(Lawson 2004: 61)。
②Blacking, John. "Ethnomusicology and Prehistoric Music Making." In Hickmann, Ellen, and David W. Hughes. Ed. The Archaeology of Early Music Cultures: 3rd International Meeting of the ICTM Study Group on Music Archaeology. 330-331. Bonn: Verlag für Systematische Musikwissenschaft, 1988.
③Both, Arnd Adje. "Aztec Music Culture." In "Music Archaeology: Mesoamerica," ed. special issue, The World of Music 2007(49)/2: 91-104.
④原文为:archaeology of sound,译者注。
⑤原文为:sound archaeology,译者注。
⑥原文为:music archaeology,译者注。
⑦原文为:archaeomusicology,译者注。
⑧Hickmann, Ellen. Aims, Problems and Terminology: Current Research in European Archaeomusicology. Ed. Graeme Lawson. Cambridge Music-Archaeological Reports, 6, Cambridge, 1983; Vendrix, Philippe. "Archéo-musicologie ou musico-archéologie." In Otte, Marcel. Ed. Sons originelles: Préhistoire de la musique. 7-10. Liège: Université de Liège, 1994.
⑨Megaw, J. V. S. "Problems and Non-Problems in Palaeo-Organolo gy: A Musical Miscellany." In Studies in Ancient Europe: Essays Presented to Stuart Piggott, ed. J. M. Coles and D. D. A. Simpson, 333-58, Leicester, 1968.
⑩Olsen, Dale A. Music of El Dorado: The Ethnomusicology of Ancient South American Cultures. Gainesville: University Press of Florida, 2002.
关键词: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初探
苏秉琦先生的《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一书以七个纲领式的标题划分部分,概括地回顾了几十年来中国考古学在探索中国文明、中华文化起源过程这一重大课题的历程。在这本书中,苏秉琦先生归纳总结出中国文明起源和国家形成的模式和规律,即文明起源的“三种形式”和国家形成发展的“三类型”和“三部曲”。可以说,这是一部既对中国各个地区考古分别进行论述,又整合起来总结中国考古学发展的著作。
在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苏秉琦先生学术体系的核心内容。约一万年以来中国的六个主要区域大致都经历了古文化、古城、古国的发展历程,然后又从古国发展至方国,最后汇入到统一的帝国阶段。燕山南北地区的发展过程最早,约在距今8000年开始了由氏族向国家发展的转折,至距今5000年前进入了古国阶段,也就是传说时代中的黄帝时期,至距今4000年前进入方国阶段,而到距今2000年前进入帝国阶段。这是中国国家起源与发展过程中最具典型意义,属于原生型的国家发展模式,又称为北方型。中原地区大约在距今6000年开始了由氏族向国家发展的转折,至距今四五千年间,不断吸收北方、东方、东南方等多方面的文化因素,在治理洪水过程中,进入古国阶段,其中在晋南形成了传说时代中的尧舜时期,这是第一个“中国”概念的产生。至距今4000年前进入方国阶段,即夏商周三代。距今2000年前秦统一了六国,进入了帝国时代。这是中国国家起源和发展过程中次生型的模式,又称中原型。而在秦汉统一帝国解体后,北方草原民族在经历了古国、方国之后,鲜卑族、契丹族、满族先后入主中原,建立了北朝、辽、清帝国。这是中国国家起源和发展过程中续生型的国家发展模式,又称北方草原型。古国阶段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了基础。方国阶段是夷夏关系互为消长的时期,而最后终于达到了多元一体格局相对稳定的共处关系。最后一个阶段——帝国阶段则把前段格局在政治上巩固下来,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
在此书中还有一些问题和说法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苏秉琦先生提出中国历史研究的“两个怪圈”概念,第一个“怪圈”是根深蒂固的中华大一统观念,在中国历史上,长久以来存在一种“中原文化中心思想”,意即在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一直有“华”、“夷”之分。然而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作“四夷”的各少数民族恰恰是中国文化同外部文化的连接点和桥梁。没有“四夷”的存在,以及“四夷”与“中原”的交流和融合,中国文化很难展现出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异彩纷呈,所以不能把中国与周边世界文化分割开来。从旧石器时代起,中国就不是封闭的,也不是孤立的。虽然在历史上曾有过“闭关锁国”的时代,但那其实是统治者主观上的意愿,实际上中国和各民族的交流几乎从来没有中断过。而考古研究也证明,中国文明是多元一体的。另一个“怪圈”是把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发展规律看成是历史本身。但是不同地方的历史发展不是只有一条道路可走,中国的历史发展有它自己的特点,也有自己的轨迹,传统历史研究中把历史发展过程与马克思的社会发展规律对号入座,就有“牵强附会”之嫌了。苏先生认为,这样的思维模式,是当今历史学界应当反思,并进行改变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美术考古 叙事特征 宗教美术 学科关系
在关于美术考古学科关系的认识中,目前学者较多涉及的是与考古学、美术学、社会学、历史学、图像学等学科的关系,这其中涉及学科的本源、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的意义等诸多方面,涉及面不可谓不广、不可谓不具体。遗憾的是,在这些关系的讨论中,基本上没有考虑到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之间的特殊关系。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不仅在研究对象上有相同之处,而且在研究资料的获取上也有相同之处;同时,在接受的影响上也有相同之处。因此,我们提出美术考古的叙事特征和与宗教美术的学科关系作为理论深入的探讨视角。
一、与研究对象相关的叙事逻辑
这是一个关于叙事逻辑的学科定位问题。我们认为,美术考古如果作为分支学科看待,那么,从叙事逻辑角度看,它不是考古学的分支学科而应当是美术学的二级学科。
1.美术考古是将研究对象作为美术史现象来描述的。“以田野考古发掘和调查所获得的美术遗迹和遗物”[1](P5)是美术考古的研究对象,在美术考古的研究过程中,这些美术遗迹和遗物转化为美术发展史上的叙事遗存,围绕美术遗迹和遗物展开的研究是关于构图、造型、色彩和主题、风格、艺术进步等美术学科范畴的研究。
2.考古学的学科方法并不支持美术考古的研究趋势。目前学术界中,不论是将美术考古归之于考古学学科还是将美术考古归之于美术学学科,学者们都希望美术考古拥有更多的研究方法和更加广泛的研究领域,但是,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并不支持美术考古这种具有扩张性的发展要求。
3.美术考古的研究成果极大地提高了美术史研究的学术影响。这一点最好理解,美术考古将美术史的研究进入到石窟艺术、墓葬艺术、岩画艺术等考古遗存的领域,美术史上的许多空白被填补,许多文化遗存得到了更深入的理解,美术史在作出贡献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因此,我们认为美术考古不应作为考古学的分支学科,而应当作为美术学的分支学科。通过对美术考古定义的讨论,我们提出一个求教大方的表述:美术考古是一门以田野考古发掘和调查所获得的美术遗迹和遗物为研究对象、在美术史层面上展开研究活动的美术学分支学科。
二、与宗教美术相关的叙事特征
这是一个从叙事特征角度讨论学科关系的问题。
1.从逻辑关系上对叙事特征的讨论。
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在概念上存在的关系是交叉关系。从叙事特征看,美术考古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因为原因而成为考古对象的,如墓葬艺术作品、石窟艺术作品等;第二部分是因为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成为考古对象的,如古建筑遗址、被掩埋的艺术作品等。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深入于艺术活动之中,留下了丰富的美术作品。
2.关于美术作品埋葬方式的叙事认识。
在通过考古手段而获得的美术作品中,其埋葬方式毫无疑问是美术作品完成叙事的重要内容,可是这一点目前没有深入的研究。在目前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的研究论文中,研究对象的确定常常是侧重于从作品的发现角度来认识的,即考古学的角度。
3.关于叙事意义的理论认识。
叙事作品是一个动态的意义生成系统。[2-6]通过学科逻辑关系的认识,我们可以从逻辑角度认识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之间所存在的共同性;通过作品埋葬角度的认识,我们可以从作品存在的角度认识两学科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同时,两学科的结合思考还可以在操作层面上提供可以深入的理论意义。这个意义,就是在认识美术考古和宗教美术学科特征的基础上突出两者结合思考后的指导意义,即强调宗教美术作品和与之相关的美术考古作品所具有的叙事意义。
3.1叙事主题的单一性(或集中性)。
在宗教美术作品和与之相关的美术考古作品中,叙事的结构往往都显得非常宏大,几乎所有的构图都试图包括天上和地下、凡间和世外,这是指导的必然结果。
3.2情节的真实性。
宗教美术是描写另一个世界的,与现实世界对照,它是不真实的。但是,宗教美术作品能够存在的理由却是来自于宗教经验,即这些作品的内容是真实的。这样的真实在作品中得到了普遍支持,即作品表现了情节的真实性。情节的真实性当然是来自于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宗教经验对这样的真实是支持的态度。宗教美术作品的构图体现着这样的“真实性”。
3.3物象的符号化。
在宗教美术作品中,物象符号化的手法无处不在,每一个物象都拒绝随意的理解,必须从某一个已经存在的特定的概念来入手,从而得到物象的象征意义。
综上所述,就学科性质的认识而言,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之间存在的关系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命题,这两门学科的共性可以使我们在认识学科性质上寻找到诸如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方面的逻辑关系,特别是在接受的影响上所存在的相同叙事结构,使我们更容易理解美术考古和宗教美术的学科定位。
参考文献:
[1]杨泓.美术考古半世纪[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
[2]阮荣春,主编.丝绸之路与石窟艺术[M].沈阳:辽宁美术出版社,2004.
[3]朱浒.全国首届艺术考古学理论研讨会会议综述[J].中国美术研究,2007,(3).
[4]夏鼐,王仲殊.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