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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企业经营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24 10: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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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企业经营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政工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21-0206-02

1 企业政工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

企业政工管理体制的最基本指导思想所指的是:要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思想,就会有利于将两个文明建设合理推进、有利于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有利于建设高效率的精简政工机构。

1.1 复合型干部队伍一定要严格关注

想要培养出一批复合型的干部队伍,就要对干部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要将干部的素质合理的提升到一定的层次。培训的内容要采用不同方面的内容,并且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培训。上级部门以及企业领导一定要严格关注。让干部都能够拥有行政、政工等岗位的培训机会,并予以实践,要建立好实践的条件,让干部队伍具备多项技能,从而成为复合型干部队伍。

1.2 转变观念要放在首位

政工管理体制在转换的过程中,一定要将残旧的观念尽可量避免,发展新型的意识。①避免“模式”的产生,将创新的意识升华。在一定程度上要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为关键,让政工机构的设置部门独具创造性,让经济工作与政治工作完美结合;②避免“冲击”的产生,将求实的意识升华。企业的整体机制想要改革,就一定要对政工管理体制进行加强;③避免“静止”的产生,将发展意识强化;④避免“数量”的产生,将质量的意识强化。

1.3 企业要坚持自身所具备的自利

企业对人员配备和政工机构设置的自,要采用自身所具备的自利。并且,企业如果对需要改革的方案不能够确定的话,可以申请上级党委的有关意见再进行实施,让精干和精简同时有效,并且还要让工作保证正常的运转流程。

1.4 政工职能的落实和改革要作为关键点

政工管理体制想要达成新的水平,一定要吸取之前的经验教训,要将人员的配备以及机构的设置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对于机构的精简部分,不能够盲目的进行实施,要先将职能进行合理的捋顺才能够进行机构的精简。对机构的确定,要按照干部的基本能力、企业的规模以及企业发展的要求和党建工作的职能进行统筹,将人员合理确定。

2 企业政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

2.1 企业对政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还持有等待的因素

一小部分企业对于目前的现状感觉良好,认为已经是精干的队伍,没有时间去改革政工管理体制,目前的生产已经让人忙的不可开交。一直是处于等待的态度,如果经过改革,怕比不上目前的状态,或者没有主观能动性,抱着等上级布置硬性规定之后再改革也不迟的态度。

2.2 有必要对政工管理体制的转换加以深刻认识

在以前两个文明建设中所作出成绩中,企业中的党领导认为,因为对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工作作出卓越的成绩,才将两个文明建设达到了完善。其实,一些企业不能够根据新型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普遍存在着一些不适应问题:①观念不能够加以适应,没有在经济上发挥思想政治工作;②机构不能够加以适应,还不能将此机构渗入到管理机构当中;③职能不能够加以适应;④方法不能够加以适应,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方法,是不应该提倡的。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一定要把经济作为关键点,因此,政工管理体制一定要进行改革。

2.3 企业经营机制与政工管理一起改革

许多企业意识到经营机制与政工管理体制同样重要,因此,绝大部分企业进行统一改革的措施。①以企业的持续发展为基本点,在组织机构形式上推陈出新;⑦对专职的党务干部进行了适当的减少,那么自然就将党政干部的队伍精简到具备精华干部的姿态,精简的过程中都是以复合型的干部为标准;③为将工作效率合理提升,让形式观念及时消除,从而在职能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让同职能的干部合并在一起。

3 企业政工管理体制改革的特点和做法

3.1 复合型干部在培养中的思路

复合型干部就是行政干部和政工干部的有效融合。一些企业,为了能够选拔出复合型干部,采用了提拔、招聘以及调动的方式,在党务干部中以及行政干部中,挑选出了综合素质强的干部,升级为行政岗位以及党支部书记的岗位。企业也可以在年轻的干部中选取一批到政工的部门进行系统的锻炼。在政工部门进行两三年的培养后,一定会具备着相应的能力,就可以投身到各个部门担任相关的职务,并且身兼多项技能,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加的稳固。

3.2 把企业的实际情况作为出发点。将政工机构设置确定

在企业中,要对于职能进行理顺,把整体的管理模式作为出发点,将传统的工、政、党中较相似的职能合并成另一个整体。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党委职能部门当中的外延和内涵直线升温。可以将经济宣传添加到宣传科中;审计、监察以及纪委有必要进行联合性办公。为使自身的职能达到强化的目的,以及将工作内容扩大,宣传科和纪委有必要进行这一系列的改革。

此外,为了能够将车间与科室的党员合理分配,而不存在头重脚轻的情况,应该将行政机构的精简流程与车间党支部的扩大调整一起进行,让党员平均分配在车间以及科室中,就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将车间党员少的问题解除,将科室党员多的问题避免。

3.3 新型企业的管理模式要贯穿于政工管理体制

在传统的政工管理体制中,存在着很多形式主义,例如:在中层干部考核的过程中,在这一件事情上,就有四个方面需要着手抓,并且还要分为四次进行,包含:职代会、纪委、干部以及组织。然而有的企业的党委合理的采用了将四个方面整合在一起的方式,并且将考核的细则拟定的非常清晰,对内容方式、组织领导、考评范围以及指导思想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受到了基层的采纳。企业中的党领导普遍认为,对基层来说,是党政一起来承担的。行政和政工所负责的范围可以分的不那么清晰,企业管理机构要囊括政工机构。因此,一些企业会将审计、监察以及纪委整合在一起办公;党委部门只是设置了单独的办公室,主要负责秘书、组织等相关日常的工作。

此外,要提倡政工干部参加经济性的活动。①经济性的活动,政工干部也要参加;②企业所举办的展销会以及订货会等,政工干部要积极的参加;③对厂务会的举办,政工干部也需要积极参加,并且了解其具体的情况。

3.4 政工管理体制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将观念转变

企业在政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敢于转变传统的观念,要以综合的能力为关键点,让有学识、有能力的党员晋升。一些企业就大胆的采用了精选的方式,让有学识、有能力的党员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特点,从而以原来的一般性干部晋升了中级干部,而一些中级的干部由于资历尚浅、能力有限而解聘。由于凭的是自身的优势,得到了企业中其他职工的支持,从而使企业的经营机制得到了完善的改革。

通过优胜劣汰,可以让企业的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让经营的机制可以得到顺畅转换。在一定程度下,干部队伍也会根据奉献的多少来拿收入,根据综合实力竞争来竞选岗位,使得公平的意识囊括于整体。并且,每个岗位在工时定额上,一定要合理的设置,在一般情况下,一定要进行满负荷的计划,让干部队伍在岗位的工时为8h,这样的话生产的提高是指日可待的,而且在劳动的主观能动性上也有了相应的提升。以这样的方式持续的话,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定会得到明显的提升,让企业能够在竞争较激烈的市场中独占鳌头。

4 总结

根据以上的论述,可以分析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部分,想要将企业的综合素质提升,以及将经济效益提升,一定要对于企业的政工管理体制进行深化的改革,让经营机制得到相应的改善。企业政工管理体制的改革中,要正确的采用比较适合的方式。比如:政工职能的落实以及复合型干部队伍的培养等。力求让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让改革的进度逐渐步入新的层次。那么企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就会有突飞猛进的提升。从而使得企业在市场的经济发展中,有准备性的迎接挑战,将企业合理的发展壮大起来。

参考文献

[1]百鸣,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中的现代管理方法应用[J],财经研究,1994(11)

[2]韩明希,吕晓萍,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突破口[J],深化企业改革和治理通货膨胀研究,1995(10)

[3]龚广虎,论税务部门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中的主要作用形式[J],税务纵横,1993(03)

[4]艾瑞英,谈经营机制转换中的企业民主管理[J],江海纵横,1997(06)

第2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请帮工、带学徒和私营企业招用职工(以下统称雇工)的劳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的登记、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日常劳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以下统称雇主) 可以从城镇待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农村村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允许的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中雇工。

第五条  雇主不得雇用下列人员: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家庭服务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雇用的人员。

第六条  雇主雇工, 必须在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雇主填写雇主登记卡,申领《用工簿》;受雇人员填写受雇职工登记卡。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登记项目如实登记,不得隐瞒。

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雇工登记的,不得雇工。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 应持有户籍证明(包括非本市户口的在京《暂住证》)和求职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明。

 (一)从事饮食业、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应当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持有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持有技术职称证明。

(四)残疾人应当持有符合民政机关要求的残疾证明。

(五)退休人员应当持有退休证明。

(六)法规、规章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雇主与受雇职工应当依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受雇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试工期限、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受雇职工试工期限不得超过15天。试工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在试工期间,受雇职工不符合条件的,雇主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雇主不履行试工期间劳动合同规定内容的,受雇职工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雇主破产倒闭的。

(二)雇主的生产经营项目改变,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三)雇主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付劳动报酬的。

(四)雇主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危害受雇职工身体健康的。

(五)雇主强迫受雇职工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活动的。

(六)受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七)受雇职工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八)受雇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纪律的。

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7天前通知对方;借故不在7天前通知对方的,按违反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 受雇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的或者治愈后仍然可以从事原工作的,雇主不得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 或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劳动合同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解除, 雇佣双方当事人应当向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必须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转户登记。

劳动合同期未满或者劳动合同未经依法解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受雇职工的转户登记。

第十六条  雇主必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规章, 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受雇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受雇职工的日标准劳动时间为8小时。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雇主必须征得受雇职工的同意,并比照标准劳动时间给付超时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雇主必须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保险公司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市、区、县劳动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擅自雇工的,责令雇佣双方于3日内补办雇工登记;逾期不补办的,对雇主按雇用人数每人每逾期一天处10元罚款。

(二)对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并视情节轻重,每雇用一人,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雇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家庭服务员或者雇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雇用的人员的,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并每雇用一人处1000元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令雇主于3日内投保。逾期不投保的,按未投保人数每人每天处100元罚款。

(五)对不按劳动合同给付受雇职工劳动报酬或者不给付超时劳动报酬的,责令雇主立即给付,并处未给付报酬金额2倍的罚款。

(六)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规章从事生产经营的,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罚。

第十九条  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区、县劳动局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必须佩戴和持有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标志和证件,作出调解、复议和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侵害雇主或者受雇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3篇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357号文)的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4篇

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6号),建立和完善雇工登记管理制度,现将《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结合实施《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雇工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项目的填写、变更以及核发《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雇主雇工,必须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填写雇主登记表(表样附后),申领《用工簿》。

营业执照注明经济性质为家庭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其家庭经营成员和合伙人分别填写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表样附后)和合伙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受雇职工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填写受雇职工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五条  雇主雇工前,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雇主按有关规定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应当持有相应的求职证明: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持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开据的求职证明;

(三)外省市人员持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开据的求职证明(样式附后)。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后,其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做如下处理: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保存,待雇佣关系解除后发还本人;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三)外省市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返还本区、县劳动局注销。

第八条  区、县劳动局负责调剂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受雇职工中,本市与外地劳动力的比重。优先推荐本市城镇待业青年和待业职工受雇,本市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需要,可为已在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在京《暂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对已经受雇,但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准备到其他企业(户)受雇的外省市人员,区、县劳动局不予开据求职证明。

第九条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要持受雇职工登记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办理迁入手续时,受雇职工不再向登记机关出示求职证明。受雇职工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办理迁出、迁入手续的间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雇主申领《用工簿》以后增加或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持《用工簿》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增加受雇职工,雇主按本规定第五条,受雇职工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或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手续;

(二)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受雇职工除需要转户受雇的以外,其受雇职工登记卡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用工簿》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与受雇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雇主登记卡、受雇职工登记卡以及家庭经营成员登记卡和合伙人登记卡。

《用工簿》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收缴《用工簿》。

全市每年统一核验《用工簿》(具体时间验簿前通知),雇主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验簿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收缴《用工簿》。

第十三条  《用工簿》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保存,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要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失,经核实后可予补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有较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主都要做到亮簿用工。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手续,按规定向雇主和受雇职工收取如下费用:

(一)区、县劳动局为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向求职人员收取求职登记费3元;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每办理1人次雇工登记,向雇主收取雇工登记费3元;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向雇主收取《用工簿》塑料皮(每副)成本费2元;劳动合同书(每本)成本费1元;《用工簿》登记卡(每张)成本费0.5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办法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雇主登记表

-------------------------------

|姓|      |  性  |      |婚姻|      |文化|          |

|  |      |      |      |    |      |    |          |

|名|      |  别  |      |状况|      |程度|          |

|-|---|---|---|--|------------|

|原|      |户  口|      |出生|                        |

|身|      |      |      |    |        年    月    日  |

|份|      |类  别|      |日期|                        |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  从事行业    |                |经济性质|              |

|-------|---------------------|

|申请雇工人数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备      注  |                                          |

|              |                                          |

-------------------------------

     附表二: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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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第5篇

台湾的企业管理咨询也称企管顾问,其宗旨是协助辅导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实现业绩增长,促进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1997年下半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席卷了整个东南亚和东北亚地区: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韩国等国家受到的影响尤为强烈,损失惨重。在这场持续两年多的金融危机中,我们看到在市场充分开放的国家和地区里,只有台湾未受太大的影响,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发展。这使得我们必须对台湾的经验另眼相看。

从宏观上看,台湾经济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中小企业多;二、私人企业多;三、政府干预少。但这也不能说明为什么台湾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比较强,人们会问:难道台湾的企业主个个都那么成熟和英明?都有那么高的素质?答案显然不是这么简单。

关键在于:台湾有深厚的企管顾问基础,这个企管顾问在平时默默无闻地为企业出谋划策(实质上也为政府调整产业结构政策出谋划策),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工作。正是基础深厚的企管顾问活动,为企业抵御金融危机打下了基础。

一、台湾企业管理顾问的类型

1、政府机关的企管顾问

政府机关的企管顾问主要有经济部下属工业局(其任务是辅导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工业安全、防治污染等),中小企业处(其任务是辅导经营管理、财务融通、资讯管理等),以及金融工业发展中心、中卫发展中心、资讯工业策进会、中国(台湾)纺织研究中心、台湾电子检验中心、中国(台湾)生产力中心等专职机关。

政府机关为了实施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升级,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对企业实施产业租税奖励(如投资减抵、租税优惠等)、辅导(如对外投资辅导、经营管理辅导、资讯管理辅导、财务融通辅导、研究开发辅导、生产技术辅导、污染防治辅导、工业安全辅导、节约能源辅导、市场行销辅导等)、人才培训、咨询(如法律咨询、投资咨询)、电传视讯等措施。政府机关的管理顾问工作具有政策性、义务性,为政策服务而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企业即有强制也有诱导,对其他三类企管顾问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处于主导地位。

2、学校的企管顾问

学校的企管顾问主要是各大学为充分发挥大学的教育功能而直接面向企业,为企业培养人才的机构。如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及企业管理教育中心、中山大学硕士学分先修班、成功大学高级管理班等。

学校企管的特点是学校往往以最先进的理论作为人才培训的内容,具有学术性和先进性的特征。

3、学会的企管顾问

学会的企管顾问主要是结合官、产、学界力量,致力于管理科学技术发展与运用的管理学会、中小企业协会、企业顾问学会、品质管理学会、工业工程学会以及各类公会等。

学会的企管顾问往往具有行业的特性,为特定的行业、特定的服务群体解决特定的问题。

4、民间企管顾问公司

民间企管顾问公司是指一般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体,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企管顾问中心等。

民间企管顾问公司具有盈利性、实力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其活动范围广,在政府的工作框架下充分发挥着市场机制的作用。

以上各企管顾问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共同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如人才培训工作有许多是政府与学校共同完成的;政府的许多对企业的辅导工作则委托给民间企管顾问来完成。在相互分工与协作中,四类企业顾问客观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

二、台湾企管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

1、一般地说,政府机关的企管顾问包括:

赴国外投资厂商辅导、委托企管顾问辅助、工业人才培训等。

2、一般民间企管顾问工作,主要内容有:

(1)策略规划,即为企业规划经营管理策略、技术策略、人才开发策略、行销策略、新产品开发策略等;

(2)企业经营、指导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国际化经营、自我改造等;

(3)管理合理化,即在组织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物资管理等方面实施合理化运动。

3、特定课题,即在上市上柜、ISO认证、海外进出、人际关系训练等专项课题方面进行辅导。

三、企管顾问的作用

1、企管顾问强化了企业的计划、组织、人事、领导、控制等管理职能,疏通了企业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促进了企业多元化、规模化、国际化经营,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国际竞争能力,在个体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2、企管顾问推动了目标管理、准时生产、团队精神、企业文化、学习性组织、企业再造等先进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实际应用,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3、政府机关的企管顾问在产业政策的拟订与实施方面作出了贡献。

4、企管顾问在推动民主化管理的同时,提高了员工满意度,人员培训提高了人员素质,加强管理减少了稀缺资源的浪费,增进了人民生活品质与社会福利。

四、积极研究台湾的企管顾问经验,为我国的经济改革服务

台湾搞市场经济比较早,参与国际竞争比较深,在长期的经济生活中积累了许多较好的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们借鉴。

在借鉴台湾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中,我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和高校应当发挥主要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有大批具有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而高校则拥有先进理论的优势,这两者结合起来将为开展企管顾问提供丰富的人才资源,而人才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

第6篇

1.在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到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3.对于在中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公式:

4.对于在中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税负所称“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外籍个人征收管理,一直是涉外税收的难点和重点,涉外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问题的一些规定时常混淆,在掌握运用上思路很难理清。

容易混淆的问题1:外籍人员居住天数与纳税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内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小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用表格概括上面一段话:

(注“∨代表属于征税范围,要征税;×代表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税。)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是随着居住天数的增加,呈阶梯状排列。

容易混淆的问题2: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容易混淆的问题3:对境外支付的工资免税时是否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的问题。

按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中对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无论是境内企业支付还是境外企业支付在计算工资薪金收入时都是应税收入,即使对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免税,也要将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计税,只不过在计税时通过调整境内、外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来调整应纳税额。

容易混淆的问题4: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与一般人员的纳税义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比照一般人员确定纳税义务。概括说,高层管理人员与一般人员的唯一区别是:对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在境内履行职务,还是在境外履行职务,必须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般人员必须在工作境内有实际工作天数,才能对其境内所得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比一般人员的纳税义务要大。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时,须按规定对其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计税即可。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时,须按规定对其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还规定对其在境外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可以参照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来计税。但若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少于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少于183天时,计税存在一定问题。

例1.某外国人甲2006年被委派担任我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市场部经理。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10000元,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母公司每月另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0元。本年度甲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实际工作45天(即2006年6月1日~2006年7月15日),在境外工作320天。则甲2006年度6月1日~7月15日在我国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为多少。(假定7月16日离境)分析:甲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未超过90天,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应对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他在我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市场部经理,应按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外居住时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支付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甲2006年6月1日~6月30日全月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则甲2006年6月1日~6月30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00-4800)×45%-15375]×10000/(10000+200000)=76965×1/21=3665(元)。甲2006年7月1日~15日在中国境内,7月16日~31日在中国境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时即7月1日~15日应对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即7月16日~7月31日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虽属于境外所得但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时应如何纳税呢?税法没有规定具体办法。

一种解决办法是把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即10000元单独作一个月的收入计税。观点是既然不论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还是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均不纳税,而不论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还是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均须纳税,则应将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10000元工资作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税。本作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原因1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工资薪金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赋税越多,单独将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10000元工资计税明显适用税率较低,税负较轻,但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可知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少于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少于183天时虽然对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免税,但在计税时仍应将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10000元与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200000元合并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所得,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公式1 中的规定的境内企业支付工资占境内外工资总额的比例来调整税额,只对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征税个人所得税。而第一种方法根本没有考虑境外企业支付在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支付的工资,所以不可取。

第7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今天,很荣幸董事局给我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

首先,请允许我向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找文章到范文搜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我,__,会计师,____县人,1972年8月出生,__年6月毕业于__财专会计专业。同年7月在原__地区制药厂,从事往来、税务、成本、总账、稽核、市场部会计等工作。1999年8月非常荣幸成为__集团的一员,主任工程财务主管,兼管房产、设计、物业财务。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在深圳广海橡胶厂先后任总厂总经理助理、公明分厂总经理助理兼总厂总经理助理职务。2003年2月承蒙董事长和工程公司的厚爱,重新回到__的怀抱,先后任工程采购副主任、内审部(原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负责人等职。下面从工作体会、以后的工作设想、个人分析三个方面向大家汇报。

第一部份工作体会

(一)、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通过例行审计和临时、专项审计、检查结合,积极发挥内审经济护航作用。

1、一个中心

紧紧围绕董事局“03国庆会议精神”和董事长指导思想,04年以来,以实际行动,以点带面、以小促大,把董事长和董事局“以变现、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意识,在集团遍地开花。

2、两个基本点

①、在制度的完善和制订时,尽可能寻求员工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平衡点

如果制度的完善和制订,只顾考虑员工和个人的利益,不管企业效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先别说制度本身能否通过,即使通过执行,又能维持多久呢?如果只考虑股东权益而不顾员工合法利益,那么,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稳定性又从何而来,员工的工作效率会高吗?员工工作效率不高,创造性得不到发挥,企业的效益又从哪里来。

②、正确把握“为”与“不为”的平衡点

一方面让遵章守纪、全心全意为了公司利益服务和奉献的部门和员工当作审计部门不存在;另一方面让存在或滋生不良习气的员工有“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预警、震慑效应。

(二)、坚持“以人为本、至高致远“的企业文化为导向,把董事长和董事局对我们无限的信任,化为对公司的无限忠诚。

审计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具有量大、面广、业多和易开罪人的特点,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都高于一般的会计人员。两年多来,我们克服困难,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在积极完成年度及半年度例行审计的同时,开展货币检查、存货抽盘、业务招待费等专项检查及工资审签工作,并积极完成董事长和董事局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及时参与各公司邀请的招投标等各项经济活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和持续发展需要,集思广益,积极在内部审计、资产管理、工资及风险考核、招投标、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等方面进行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

第二部份以后的工作设想

(一)、坚持和发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审计作业指导思想;

(二)、一如既往地贯彻、执行“以人为本,至高致远”等企业文化和董事局决议;

(三)、保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依有据的审计作风。推行项目

组长负责制,审计结论不能出现“冤、假、错”案;

(四)、采取部门专业、政策学习和经验总结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加强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学习。并在适当的时机,到武钢、九江石油等大型企业考察向内审同行学习和取经,不断提高部门人员的思想、业务等综合素质,努力维护审计人员在思想和业务上的先进性,“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

(五)、通过例行审计和临时、专项检查相结合,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把审计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中去,不断提高审计威信。

第三部份个人分析

(一)、具有较熟练的业务技能和多职业、多体制的工作阅历

本人先后从事过财务、销售、跑单、管理、采购、审计等职业,具备多方面的从业经验,并与部门同仁一起,所在财务曾获得“优秀部门”荣誉称号。并先后在国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沿海企业、个体企业等多种结构的经济实体工作。

(二)、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8篇

关键词:物流集成;物流效率

1从我国物流业近20年发展状况认识物流业规律

先从衡量物流业发展水平高低的综合指标——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例及物流业的规模来分析我国的物流业的发展状况。资料如下表:

1991—2000年,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例从24%下降到19.4%,同期社会物流总额从的3.02万亿元,增长到17.05万亿元,物流规模平均每年增长21.21%;2001—2009年,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例从18.8%一直在18%~19%上下波动,同期社会物流总额从的19.45万亿元,增长到96.65万亿元,物流规模平均每年增长22.19%。

以上数据表明,我国物流在近20年间,物流规模发展迅速,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超过20%,而且前后10年的速度大体相当,但物流效率却有明显的不同,前10年,物流费用与GDP的比例下降了4.6个百分点;后9年物流费用与GDP的比例一直在18%~19%徘徊。说明我国物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效率提升的速度要低得多,甚至止步不前,我国物流发展正处于规模迅速壮大,效率停滞不前的尴尬局面之中。要想达到发达国家物流费用与GDP的比例10%的水平,必须认清实质,改变发展模式。

许多物流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都分析了我国物流发展所遭遇的问题,有体制因素、基础设施因素、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等多方面的原因,这些因素多为物流发展的外部因素。从物流自身运作来看,在于小企业低水平运作,大企业有现代物流经营态势,但处于自我发展状态,缺乏社会合作。这些现象可归结为我国物流的集成度过低,由于集成度过低,造成物流资源利用率和信息化程度低,物流运行往往是在不合理或不满意的方案中进行,就必然导致物流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现代物流的实质在于集成

现代物流是将信息、运输、仓储、库存、装卸、搬运以及包装等物流活动综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集成式管理,其任务是尽可能降低物流的总成本,为顾客提供最好的服务。

现代物流产业与传统物流产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全过程的集成,通过物流全程优化使各环节之间实现无缝衔接,从而大大地降低了物流费用,缩短了物流时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物流企业都用信息技术装备了起来,这是时展的必然,并不能因此而称之为现代物流企业。例如,传统的仓储企业用上了计算机,不能仅仅因此称之为现代物流企业,而要看这个仓储企业的运作模式和上下游的联合是不是可能成为经过整合后的物流链中的一环。

可见,现代物流的实质在于集成,通过集成聚集大量的物流资源,再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运筹,实施最合理的物流方案,实现物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高的物流效率。物流集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业务集成

现代物流集成了物流的全部业务,将社会物流与企业物流集成为一体,从采购物流开始,经过生产物流,再进入销售物流,集采购、包装、运输、装卸、搬运、仓储、加工、配送、回收物流环节于一体。可以说,现代物流包含了产品从“生”到“死”的整个物理性的流通全过程。

2.2资源集成

一体化的物流业务,高效率的物流运行,需要整合大量的物流资源才能实现,现代物流集成了各方面的物流资源,主要有:

(1)客户资源,这是集成物流运行的市场基础,只有聚集充足的客户,汇集客户各种物流需求,形成一定规模的物流。物流业务集成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

(2)设备设施资源,设备设施是完成物流业务的工具,现代物流集成了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管道、水运设施等基础设施;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包装、分拣等物流设备设施;信息技术设备设施等。

(3)人才资源,人才已成为各行业发展的关键所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物流专业人才,还需要大量贸易经济、管理学、情报学、社会学、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的专业人才。

2.3技术集成

现代物流集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和柔性化于一身,同时也集成这些方面的高端技术。

2.4管理集成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多个经济领域,物流业的管理集合了多行业和部门的管理。

3推行物流集成的步骤和措施

物流集成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盲目推进,要在物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效益及经营环境协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物流集成,以取得个体企业及物流业的更大效益,逐步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可分两步走:

3.1推进企业物流外包,壮大第三方物流规模

物流集成的基础是种类繁多的物流需求和一定规模的物流量。第一方物流和第二方物流只限于个别企业的物流范畴,难以聚集众多物流需求和物流量,只有通过发展第三方物流,物流集成才有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条件,第三方物流规模的扩大,成为我国物流向现代物流进军的起点。

在消费者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个性化的经济环境中,为了降低物流成本,实现对顾客的快速反应,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通过物流外包的物流战略越来越得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成为企业总体战略重要的一部分,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在美国,通过物流外包,进行物流业务的重组,物流成本从1980年占GDP的17.2%下降到了1997年的10.5%,再到2004年的7.5%。

在我国,企业物流外包比例相当低,由中国仓储协会主持的第六次中国物流市场供求状况调查(2005年)结果显示,商业企业物流执行主体5%为供货方,78%由企业自己执行,第三方物流比例为16%;生产企业原材料和成品销售物流中,全部为第三方物流的所占比例仅分别为19%和31%。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物流的成本和服务质量两个方面。2005年调查数据显示,商贸企业物流执行主体中第三方物流比例为16%,比2004年下降11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物流外包成本较高,而商贸企业利润率很低,大部分企业选择了处理物流业务。

可见,降低第三方物流的成本,提高三方物流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成为我国物流发展的关键。物流跨越多个行业和部门,涉及多方面的运营和管理主体,只有各主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协作才能实现第三方物流的快速健康发展。

(1)政府

做好物流发展规划,通过科学的规划,使物流业有序规范的发展,避免盲目及低水平的发展;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完善公路、铁路、航空、信息高速公路、信息交换标准等基础性的物流服务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措施,创造物流发展的优越环境,打破业务范围、行业、地域、所有制等方面限制,积极开展物流企业的联合、兼并和重组,发展信息化、大型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打造我国自己的物流品牌,提高国内第三方物流的竞争力;积极推进与国外先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合作,促进我国物流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2)行业

制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的标准,包括服务理念、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组织物流业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和行业前沿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为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指导;成为企业与各级政府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为政府提供企业经营的信息及对政府的诉求。

(3)物流企业

更新物流经营理念,树立“以客户为中心”、“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双赢与协作”、“服务社会、服务国家”等现代物流经营观念;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改进经营条件;精细管理,降低成本;培养高素质的物流经营管理人才。

3.2推进专业物流社会化

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壮大,实施专业化的物流经营,其实质是一定程度上的物流集成,使得物流资源的利用率有所提高,效率显著增进。但第三物流也受到物流资源、管理水平、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制约,物流运行未达到合理和满意状态。要想实现物流的合理和满意运行,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物流整合,进一步提高物流集成度,实施社会物流的最佳运行方案,物流的整体效益才得以实现。其中的重点是聚集大部分物流量专业物流的社会化。

(1)企业实施开放的社会化经营理念

物流业的综合性,决定了物流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集成,形成最佳的物流运行方案,使物流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达到最佳状态。物流企业作为社会物流的主力军,必须从社会物流的视角来规划企业的发展,广泛开展行业、企业间合作和联营,实现物流资源共享,在全社会物流效益提高的基础上谋求企业长期的高效益,是物流企业的长期发展之道。

(2)政府建设公共物流设施和平台

政府在制定物流发展方针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物流发展的需要,建设完善的物流公用基础设施,如道路、仓储配送中心、物流公用码头等,为物流企业社会化经营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同时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完善信息交换标准,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降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引导物流企业进入社会化经营的轨道。

(3)培育第四方物流发展

物流的整合和集成,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际的运作中,大多数第三方物流公司缺乏对整个供应链进行运作的战略性专长和真正整合供应链流程的相关技术,而第四方物流则可以不受约束地将每一个领域的最佳物流提供商组合起来,为客户提供最佳物流服务,进而形成最优物流方案或供应链管理方案。因此培育第四方物流的发展,是物流社会化的技术保证和效益保证。

通过物流社会化,进一步提高物流集成度,优化全社会的物流运行,是提高我国物流的整体效益、赶超物流发达国家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董千里.物流集成的形成机制探讨[J].物流技术,2009(3).

[2]温瑶,蒋连贤,李文涛.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19).

第9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人员素质;风险意识;财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7-

1 财务管理

1.1 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制度是国家或者企业财务管理中权利和债务关系的管理制度,体现着财务关系。一般来说它包含国家对企业的税收等财务管理和企业内部自己的财务管理两个部分。

现在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由于经营种类繁多、市场经营模式多样化,管理上也越来越科学化,所以必须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放开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让企业自己经营、自负盈亏,在管理企业财务制度方面加强了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杠杆作用。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方面,财务管理制度决定着企业的经营运作方式和资金的管理模式。财务管理在企业的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关系到企业怎样使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正确合理的使用能让企业中有限的资源创造最大的价值,让投资人把投进去的钱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且要尽可能地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所以,有效地加强财务管理体制,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和企业内部的管理都至关重要。

1.2 企业财务管理模式

1.2.1 财务管理模式概念。财务管理模式是指财务管理人员根据财务管理制度,来执行企业的投资经营、资金运转以及资金分配的运作方法。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方法、行为以及组成部分,其实就是企业资金的运营活动,最终达到企业赚钱的目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根据企业的大小、所从事行业的特点以及经营类型等来设计,使之能够实现企业盈利的最大化。现在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主要由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模式、实现企业盈利的操作模式、资金的分配模式、财务中的债权、财务中的债务关系的管理模式、财务的运行模式等组成。

1.2.2 影响财务管理模式选择的财务环境。财务环境也叫理财环境,它是指影响企业经营运作的外部和内部的多种原因的总和。按照它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环境和企业的外部财务管理环境两部分。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环境指的是企业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情况等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各种因素。企业的外部财务管理环境指的是社会经济状况、市场运行状况、世界金融状况、科技发展状况等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外部环境。

2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现状研究

我国的财务管理体系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的,适应企业经营在社会经济中的转变,并且以某种形态存在。在成本的控制中,要用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来核算,与企业的经济责任制相结合,慢慢建立起生产成本和产品利润相结合的成本控制制度。在财务分析方面,不但要和国际上的财务分析方法靠拢,而且也要让财务报表体系正规化,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的财务分析体系。在资金管理上,慢慢建立和完善注册资金的管理制度,在经营运作中要保证注册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由于企业不管市场的发展方向,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和模式就存在了很多的缺陷,它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三方面:

2.1 财务管理理念陈旧,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我国的一些企业尤其是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权都集中在经营者的手中,家族式企业的管理权更是集中在这一家族中,不让更有才能的人来管理,从而不能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企业的投资者自己经营企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个体企业或者私营企业,大部分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家都是靠自己慢慢经营发展起来的,他们之间很多人对会计不是很清楚也不够重视,觉得内部的制约会阻碍他们赚钱。企业不重视现代财务管理,使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形同虚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种管理模式的缺陷越来越突出,无法保证企业的财务工作独立进行。

企业管理层只重视生产和开发而忽略了经营和企业内部的管理,会计财务方面,也只是站在财务这个小部门的角度来看待,而不是和企业的整体经营与发展综合来考虑;有些企业也只是表面上制定一些财务制度,但却只是一种形式并没有真正实施;不重视财务内部管理;有些企业不重视内部的财务审核,有些企业虽然也审核但是并不规范,没有制定规范的审核制度。没有完善的会计控制制度,对会计的管理没有一定的管理制度,即使有制度也不按制度管理,而且制定的制度也缺乏科学性,使控制制度难以进行。

2.2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很多企业没有扎实的财务管理基础,而且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完整,没有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工作得不到企业领导的重视。企业资金的投资分配不合理,投资回报率低。

大多数企业对科研技术人员的培养都很重视,却忽略了对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企业没有坚实的财务管理基础,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理财观念落后、缺乏理财知识。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的缺乏,严重阻碍了企业财务核心作用的发挥。

2.3 财务管理风险意识淡薄

知识经济的到来,让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越来越多。在投资经营中,很多企业经营多种项目,但是没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盲目地增加设备,不重视资金成本和运作效率的控制,意识不到投资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高新科技的发展加快了产品的更新换代,同时,也加大了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中的风险。

所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和研究,不但要防止和解决企业经营中产生的风险和危机,还要保障企业的产品创新和发展。

3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与模式的完善路径探析

3.1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建立科学、严谨的企业财务控制制度,是保障财务管理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保障企业在经营中盈利、得到最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保证企业合法经营,让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和制约下良性发展,所以,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是财务管理的关键措施。

3.1.1 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通过机构的合理设置,可以有效构建其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同时利于更好地捋清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应良好把握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原则,让企业的决策、运作、监督机制、组织体系都科学规范化,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1.2 细化内部控制制度,量化管理权限。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财务控制的程序和职位、审核监督的方法。在执行的时候,要尽可能的量化管理权限和控制权限,这样才能够方便操作。

3.1.3 应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作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进行检查评价,这样能够防止工作中出现错误,也能防止有人作弊,还能及时地发现漏洞并补救,可以杜绝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滥用手中的权利做出有损企业利益的事。

3.2 建立规范的现代化财务管理制度

现代化财务制度的建立,不但要求企业结合自己内部的经营特点,还要根据国家新颁布的各项财务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还要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完善,让它能跟上企业的发展与变化。对财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细分,不同的项目由不同的人来负责,严格按照企业的财务制度处理日常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都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而且要实实在在按照规章制度来执行,只有这样,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才能有计划有依据地执行,管理也才能见到成效。

3.3 培养现代化财务管理人员

现代化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的要求非常的高。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但要对财会专业知识非常精通,还要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的流程和操作知识,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必须要在原来旧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现在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特点建立新的管理制度,不拘泥于财务管理的死规定,根据自己的专业优势、知识优势和信息优势,灵活应用现代的管理方法,用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才能保证财务管理的高质量。

企业应该定期的让员工参加短期的培训或者到别的企业参观学习,让他们在干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多多学习丰富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让财务人员不光精通财务核算,还要让他们懂管理,知道怎样预防经营中的风险。要不断地改进理财的方式方法,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

财务人员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也必须要熟悉,控制生产成本,制定鉴定产品规格、质量的标准,制定控制鉴定产品规格的方法,真正做到让不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保证企业在经营中盈利,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操作失误,防止,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不但要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还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4 树立现代财务管理理念,防范财务风险

在新经济时代,企业应该让现代财务管理理念代替传统的财务管理理念。树立多种经营模式的经营理念,积极寻找与外国企业合作的机会,要能够预见和辨别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要知道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各种风险,要适应新经济时代的经营环境。要推行我国的财务管理制度,就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必须要严格执行。重视员工在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发展方向。要理解和尊重员工,要规范财务人员的言行,要建立对员工的奖励和惩罚的制度,要让他们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要预防经营风险,就要做好详细、真实的财务计划,做到防患于未然。

企业财务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让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创造利润最大化和企业成员利益最大化。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的、具有企业从事的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体制与模式。打造一支由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员组成的财会队伍,努力做到让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实现财会工作在效率、质量、能力方面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董梅,吕潇颖,肖雪.大型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3,(6):85-86.

[2] 刘轶格.浅谈如何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质量[J].企业研究,2013,(2):94-95.

[3] 穆红娜.企业财务管理与内控制度研究[J].企业研究,2013,(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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