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27 11:08:0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第1篇

为规范全市客运市场交通秩序,整治当前客运市场存在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客运市场规范交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校车管理,确保校车安全。由市教育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立即对全市校车的运行状况、驾驶员的资格及安全行车状态进行检查摸底,要检查到每一所学校(幼儿园)、每一辆校车、每一位校车驾驶员。对未年检、已达报废标准、车况较差的校车,责令立即停运整改,确保校车的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校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没有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要对校车设立限速、GPS定位、监控系统,市交警大队要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确保校车接送学生安全,让家长放心、社会满意。

二、严禁农用车、摩托车等非营运车辆载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市农机局和市公安交警大队牵头,对农用车、摩托车、低速载货车、拼装车载客运营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载客车辆,一律依法予以查扣,并从严进行处理,该报废的坚决报废;对违法载客的驾驶人员,依法给予扣分、罚款处罚。市农机局、市交警大队要加大日常上路巡查工作力度,特别是对320、209国道等重点路段的巡查。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群众、学生不乘坐农用车、摩托车等非营运车辆。

三、规范农村客运班线管理,确保群众安全出行。由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牵头,严厉查处农村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准驾不符等违法行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农村客运车辆。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要在全市建立GPS定位大系统,对农村客运车辆设立限速、视频监控系统。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和市交警大队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和安全正常行驶。各农村客运营运企业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树立“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意识,切实做好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四、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工作中严禁推诿扯皮。在查处违法车辆时,对查扣的车辆要依法逐一登记并开具清单,实行统一保管,依法处理;对在工作中、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执法人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对拒绝、妨碍、阻碍执法人员执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营运保证书

第一条 为了强化机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证全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根据局、院安委会要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的精神。制定本安全责任保证书。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保证自觉履行下列安全行车职责:

1、机动车驾驶员对安全行车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必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局、院各项安全行车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出车时证件携带齐全,按派车单执行任务。.

4、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安全检查制度。完成任务后及时检查车辆,并向领导汇报安全情况,及时维护保养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做到文明礼貌,按路线行驶,不抢道,不强超抢会,不开冒险车。

6、通过交叉路口、桥梁、隧道、漫水路段、繁华闹市、弯道、坡道及危险路面要减速靠右行,注意观察车辆,行人动态,做到礼让“三先”。情况不明,不盲目强行通过。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劳逸结合,保证驾车时精力充沛,不疲劳驾车,不酒后驾车,不将车交给无照人驾驶,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将车交其他驾驶员驾驶,离开车辆时,要将电路开关钥匙取下,拉好手闸,锁好车门。

8、在院内按照指定地点统一停放车辆,不在住宅区等禁止车辆通行、停放的地方行车、停车。

9、加强安全学习,努力提高驾驶水平,积极参加单位、(班组)“安全日”学习活动。

10、保证做到安全行车,圆满完成生产任务。

第三条 单位领导保证为驾驶员提供下列安全服务:

1、督促驾驶员做到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维修,排除故障,使车况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事故隐患不排除,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2、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安全行车环境,对驾驶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给予采纳。

3、不违章指挥。

第四条 驾驶员全面履行安全行车职责,全年实现安全行车无事故,驾驶员所在单位根据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服务质量及盈利等情况,年底奖励驾驶员100-500元。

第五条 酒后驾车、将车交无照人驾驶,安全保卫科有权将其调离驾驶员岗位。如果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六条 单位领导违章指挥,驾驶员未加拒绝而开车造成事故,领导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其经济损失由领导和驾驶员各按50%赔偿。

责任书有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单位领导(签):

驾驶员(签):

货运从业人员安全营运保证书

为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不违章停车,不开病车上路,不超载超限,杜绝交通事故,我保证做到: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城市文明交通“三让”规定,不争道抢行不超载超限、规范货物装载、防止货物扬散、脱落、不闯红灯、不违反标志、标线确保无事故、无规章、无投诉.

二、保证所驾驶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灭火器、标志标识、轮胎、接地线等设施合格有效、集装箱锁扣完整有效、危险品车罐体牢固、从业资格证真实有效、不开套牌车。

三、爱护车辆及设备、及时检查、保养车辆、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坚持车辆检查制度,保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行车记录。

四、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驾驶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乘载的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五、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车。

六、行经人行横道、汽车站、繁华街道时,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七、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车时要关闭电路,拉紧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车号:

运输企业:(章) 车主:

驾驶员:

年 月 日

营运员安全营运保证书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全面履行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杜绝“三违”行为。重点加强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宣传与教育,不断降低交通违章,杜绝不安全行车陋习。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进行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检验,严禁违规装卸、运输,重点做好货运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坚持执行车辆月检制度,确保运行的运输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达到100%完好率。

五、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七、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八、认真开展日常性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整改期间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演练,落实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十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十四、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3篇

XX年寒假教师大走访活动方案

根据XXX局教师大走访活动安排,为切实做好寒假期间学生安全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安全,特安排本次走访活动。

一、活动主旨:

1.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重点解决假期学生安全的突出问题,督促家长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2.解决好学生安全监护等问题,对学生生活环境及居家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要求学生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义务。

3.在本次活动中向学生及家长讲解各类安全知识,增强家长的责任感,切实管理好孩子安全。

4.做好学校的控辍保学工作,对有辍学倾向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加强与这类学生家长联系共同教育和管理好学生,保证春季学期顺利到校上课。

5.向家长宣传疫情防控工知识。

二、为保证大走访工作顺利开展,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中心成立以谭明跃主任为组长的大走访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XXXX(管理中心主任)

副组长:XXXX(管理中心副主任)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管理中心,由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XX负责具体事务。

三、走访对象:

学校所有学生,重点是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有早恋倾向等特殊儿童。

四、活动时间: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2021.1.15-2021.1.22

中心及学校制定活动方案,努力营造大走访的良好氛围,明确工作要求,安排任务,召开教职工大会,对活动进行步骤和安排。

第二阶段:走访阶段:2021.1.23-2021.2.20

学校全体教职工按照方案对学生开展走访活动,走访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宣传到位,注意语言的技巧和宣传策略,确保宣传效果。

2.用心听取,认真记录。听取走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时,要努力揣摩家长的心理,认真做好记录。

3.仔细观察,了解实情。特别对学生的家庭生活状况仔细观察,切实掌握实际情况,做好对相关诉求的分析与判断,为回访帮扶等措施提供依据。注意学生居家环境,火炉烟管是否排出室外,有无存在用火、用电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做好走访记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存在的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上报学校及中心商量解决方案。

第三阶段:回访、总结提高阶段:2021.2.21-2021.2.28

集中走访结束后,学校要对老师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同时向领导汇报,对重点问题及相关家长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回访,再次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有问题的家长提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上报学校及中心商量解决方案。总结大走访经验和成果,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使大走访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工作内容:

1.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老师要利用大走访的时间,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煤气中毒、防盗、防拥挤踩踏、防,疫情防控等安全知识以及预防雷电、地震、冰雪、凝冻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学生防范意外伤害意识和保护能力。

2.督促家长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寒假期间,正是春运高峰期,人、车流量大,提醒家长做子女文明交通行为示范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乘坐三轮摩托车、货运车辆、超载和无牌无证等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车辆外出;走访中教育学生注意铁路安全,不翻(穿)越铁路隔离设施,自觉遵守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3.督促家长扎实做好消防工作。走访中督促家长加强对用电、取暖问题的管理检查,做到人走电停、火灭。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治,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督促家长经常开展家庭安全隐患大排査整治活动。

4.是切实加强煤气和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防范与管理。对在校外租住的学生,要督促学生家长与房东签订责任书,明确房东监管责任,严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5.是加强冰雪凝冻安全事故的防范。

6.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工作。给予提示、解读政策、推送知识,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并提醒家长管控学生,做好防护。

7.对有辍学倾向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向这类学生和家长宣传控辍保学知识,保证春季学期顺利到校上课。

六、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大走访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部署,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活动实效。学校要制定具体完善、任务明确、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有序进行,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职责,细化任务目标和工作时限,确保活动按期完成。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维护商业特色街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和旅游环境,促进商业特色街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

凡在商业特色街区内居住、办公,以及从事经营、购物、旅游、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色街区,是指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具有餐饮、购物、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区。

商业特色街区(以下简称街区)的具体四至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布。

第四条街区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区的专业规划、特色定位、商业网点布局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建街区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街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街区管理经费的投入,街区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街区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将行政许可结果定期抄告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街区内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结果定期通报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

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和橱窗内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

(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或者洗涤物品;

(六)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街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街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检查街区内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街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与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街区内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第十六条街区内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街区内的业主、商户装修临街建筑物的门面,应当与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街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询所在地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由街区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

(六)其他影响街区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街区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标准安装空调、冷却、废气处理设施;

(二)在施工、商业或者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声、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品;

(四)其他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街区内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等公共绿地内设摊、搭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

(二)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或者吊挂、晾晒衣被等物品;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采花摘果、剪取枝条;

(四)擅自砍伐、迁移、截锯树木;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在街区内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报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一)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影视拍摄、体育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举办其他文化、商业、旅游等群众性聚集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的,街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举办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街区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违法乞讨钱财,或者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

(三)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出户;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街区内的治安秩序,设置和完善治安监控、防盗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街区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实施街区交通管理方案。进出街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街区交通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属于规定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的步行街区的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在步行街区内,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其他车辆在规定时间内禁止通行;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并在规定的停车场地停放。

对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区或者在步行街区内任意停放车辆的行为,街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安、规划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和规划功能,对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划功能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限期恢复使用功能。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街区内的公共设施。禁止有损或者有碍于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街区内的道路、地下管线、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修复。

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街区内的公共设施实行一体化、专业化维护。

第二十九条街区内公共场所的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闲设施由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街区内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或者解说标牌的,应当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国语言标识。

第三十一条街区内的夜景灯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与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夜景灯光的设置按照《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街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移、改动。确需迁移、改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询所在地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五章商业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三十四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贸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的发展规划、市场调研、业态布局和业种引导、经营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和指导街区内的商户制定街区商业经营管理公约,引导商户参加或者组建相关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维护业主、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在街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街区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街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

(二)擅自超出商场、商店的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低价倾销、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安全、维护群众利益、提升城市形象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执法、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大力查纠严重影响城区客运市场运营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电瓶三轮车违法行为和非法生产、改装、销售、使用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城区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为构建宜居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过渡性营运

1、允许电瓶三轮车过渡性营运时间限定为一年,即允许营运时间限制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过渡性营运期满后必须自动退出市场,县政府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2、经批准同意营运的电瓶三轮车主,必须签定过渡性营运协议书,作出书面保证,保证驾驶期满后主动退出电瓶三轮车客运。

3、经批准同意过渡性营运的三轮车主,每车必须一次性缴纳保证金600元。待期满后,保证金根据车辆违章情况退还三轮车主,无违章行为的全额退还。

4、对于在集中整治阶段主动退出电瓶三轮车营运,改为人力三轮车营运的车主,给予免费办理营运证,免收一年停放服务费的优惠政策。

(二)允许从事过渡性营运的条件

1、允许继续从事过渡性营运的仅限于2009年7月县创建办已登记车辆内的以下人员:

(1)经过资格审查确属本县居民的。

(2)已在县城购买房产并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县人员。

(3)经过相关部门的残疾鉴定、资格审查,符合从事客运条件的残疾人。

2、限制从事电瓶三轮车客运的人员:

(1)对未经县创建办统一登记或以后新增的车辆禁止从事营运。

(2)外县人员在本县城区没有购房的禁止从事营运。

(3)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未满18周岁的禁止从事营运。

(4)不符合残疾等级要求的残疾人禁止从事营运。

(5)对车容破旧、车况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禁止从事营运。

3、进行体格检查。对申请继续从事电瓶三轮车过渡性营运的车主,由县城管大队、县人民医院、县残联统一组织进行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格检查。对体检符合要求的允许继续从事电瓶三轮车运营。

4、进行岗前培训。对允许从事电瓶三轮车过渡性营运的车主,由城管大队、交警大队、就业局负责组织培训交通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与营运证一并交验使用。

5、自通告15日内符合从事过渡性营运资格的三轮车必须按期办理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放弃处理。

6、对因年龄、身体、车容车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等因素强制退出客运的车辆由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后政府适当给予补助进行回收。

(三)实行单双号运营

1、对允许过渡性营运的电瓶三轮车骑驶人员在签定营运协议后,重新进行登记、喷字、编号,发放营运证,营运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期满后收回,做到一车一证一人管理,“车、证、人”相统一。

2、对允许过渡性营运的车辆更换车篷,实行色彩区分,单号车篷采用红色,只限在每月单号日上路进行客运;双号车篷采用蓝色,只能在每月的双号日上路进行客运。

(四)实行规范管理

1、控制源头。严禁在本县范围销售、组装电瓶三轮车,不得购买新的电瓶三轮车运行。电瓶三轮车营运管理由县城管局统一管理,交警、交通、工商等其它部门配合,交警部门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日常营运管理。经贸委、工商局、质监部门负责抓好源头,杜绝电瓶三轮车的销售,同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2、明确营运范围。经允许从事过渡性营运的三轮车只能在县城范围内营运,不得载客进城或出城。否则由运管、交警、城管部门予以扣车,并取消营运资格。

3、实行违章扣分制。经允许从事过渡性营运的三轮车主要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行车,安全有序。未按规定营运的按下列措施进行处罚。

①对没有严格执行单双号营运要求的,擅自出车营运的,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扣押车辆,取消营运资格。

②对违反交通规则,乱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调头、乱停乱放、堵塞主要路口,或超出规定营运区域、超载、哄抬车价、不听从指挥等违章行为,由交警、城管、运管等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每次处罚20元,扣1分,扣满12分即取消营运资格。造成他人受伤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视情节给予严厉处罚并扣分,直至取消营运资格。

③以上各种处罚行为由各管理部门当场开具处罚单,在营运证上注明扣分情况,车主进行签字,由城管大队汇总,处罚金额从保证金中及时予以扣除。

4、对没有取得营运证擅自出车营运的扣押车辆。对擅自伪造营运证的当场收缴,强行报废。对私自转让营运证或骑驶人与营运证不符的取消营运资格。

5、对未到期主动退出营运的,扣除违章罚款后退还保证金。

三、组织领导

1、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在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整治工作的文件材料整理、文稿起草、会议组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工作。

2、宣传报道组

协同单位:县创建办、报社、网站、电视台

工作职责:制定新闻宣传计划,为活动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县报社、网站和电视台要对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报道。

3、登记编号组。

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并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①第一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创建办1人,城管3人,交通2人,交警1人,县人民医院1人,残联1人,物价1人。

②第二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创建办1人,城管3人,交通2人,交警1人,县人民医院1人,残联1人,物价1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电瓶三轮车过渡性营运进行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岗前培训、编号发证、更换车蓬等专项整治工作,协助物价部门对车辆进行评估,同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阻挡、妨碍公务执法事件;参与接待、解释工作。

4、源头整治组

协同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工作职责:对擅自改装电瓶三轮车的厂家和销售改装电瓶三轮车的商店进行全方位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改装车辆进入营运市场。

5、接待组

协同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工作职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调处工作;及时了解电瓶三轮车车主的思想动态,掌握相关信息,有效防范越级和集体。

四、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10月15日-11月15日)

(1)10月15日开始在报社、有线电视台滚动播放整治方案和通告,大力宣传,新闻媒体全面介入,积极营造社会氛围(由宣传组负责)

(2)10月19日前召开电瓶三轮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会,下发整治工作方案(由办公室负责)。

(3)10月19日-20日各组抽调人员到位,并进行业务培训(由登记编号组负责)。

(4)10月21日-26日对车主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格检查。(由城管大队、县人民医院、残联负责)。

(5)10月26日-29日对车主进行岗前培训(由城管局、交警大队、就业局负责)。

(6)10月30日-11月15日对符合要求的车主进行重新登记、编号、喷字、更换车篷、发放营运证,与车主签订营运协议(由城管局负责)。

(二)巩固提高阶段(11月15日-11月30日)

县经贸委、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电瓶三轮车的厂家和销售改装电瓶三轮车的商店进行全方位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改装车辆进入营运市场,为长效管理提供保障。

城管、交警、运管等部门要加大对电瓶三轮车的整治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电瓶三轮车进行处罚,规范营运行为,同时对未取得过渡性营运资格的车辆进行取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第6篇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周密部署。

召开了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交通局、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根据市县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集体部署和详细安排。在安全生产月及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各个安全事故重点防范时段都制定方案,下发通知,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完善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为了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预防措施,确保完成与市交通局及县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县交通局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控制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安全责任。扩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范围,分别与局属各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责任落实的核心和关键,加强了对执法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将执法与安全生产结合起来,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努力提高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能力,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落实了主管单位的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

三、强化责任意识,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措施落实,确保了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各单位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监管,深化平安交通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防范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道路运输方面:以“两客一危”车辆为重点,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检查维护工作,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严把驾驶人员上岗关。督促企业落实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客运站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应急保障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公路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大路政巡查和工程养护力度,对危桥险段桥涵加强监控。集中打击和整治违法堆放、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掌握路网运行信息。

水上运输方面:落实枯水期通航保障措施,加强重点航道和水域的监督巡查,严把船舶适航和船员适任关,严防船舶超员超载和违章冒险航行。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营运,维持良好的水上通航秩序。

港口作业方面:督促港口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港口装卸安全风险管理,督促港口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作业,做好人员和大型机械的防范管理。

工程建设方面:加强施工驻地安全检查,加大对现场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强化对防寒、防火、防中毒、防触电等措施的管理。

四、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推进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

(一)安保工程领域

为全面提升道路通行安全水平,切实维护道路通行安全,县交通局大力开展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一是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先后对二条国道、二条省道、十条县道实施了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绿色通道建设、安保工程达标、标准化示范路建设。其中对事故重危路段G518中的10公里、东互通5.7公里实施了中分带波形栏封闭。优化平交道口43处;渠化红绿灯路口17处;渠化标线5万平方米;新增临河路段护栏90处;新增桥涵护栏27处;绿化封闭路口43处;新增警告标志213块,新增警示桩1300根,新增让停标志310块,新增禁令标志15块,优化各类标志300块。通过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实施,干线公路的通行安全有了显著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二是大力推进智慧公路建设。按照公路科技化、智慧化的要求,在省际边界、重点桥梁、急弯陡坡、临水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城乡交界点,今年新增各类交通视频设施200处,总投资1200万元。三是大力实施损毁道路修复工程。针对X202鹿梁线、X205王刘线、X207首常线、X307河宋线、X304北常线等22公里县道龟裂密布,部分路段坑塘较多,部分水泥路面出现多处连续断裂等问题,实施大中修工程,总投资约3300万元,目前部分路段已实施完成,确保我县道路安全畅通舒适。

(二)工程建设领域

为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多次召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多次随机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组织县农路办和质量监督站分三组对今年在建工程进行了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存在施工现场缺少警示标志、安全台帐资料不齐全等问题。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组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施工单位***路桥工程公司处罚10000元.

(三)行业监管领域

强化“两客一危”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一是严格落实“三把关一监督”制度。局班子成员分别带领相关业务人员反复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已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二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必须做到“五个到位”,即制度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应急处置到位、管理到位。目前,我县“两客一危”企业均建立了安全监管和指挥调度平台,对所有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管。今年以来,运管部门共检查“两客一危”企业28次,联合公安、安监部门检查企业2次,日常通过数据监控平台抽查450余车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7次,发现的安全隐患向城区中队发出协查函6份,立案处罚100余起,处罚360余万元。

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现反馈如下:

一、机构设置方面。交通局安监股人员配置到位,但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全,无监督检查制度,无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且没有制度上墙;局主要领导、班子以及下属单位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但仍存在薄弱环节,安监股作为局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监管机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存在工作脱节现象,部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由分管领导直接安排相关站所落实,造成安监股不掌握不了解上级工作精神、无法及时归档相关台账资料。(责任单位:安监股)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定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思想、措施、责任、监督”四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努力构建全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自主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确保市下达我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领导

区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年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李继光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张广晖、区安监局局长周卫新任副组长,区安监、经贸、监察、公安、消防、城乡建设、科教、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卫生、工商、工会、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周卫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落实工作。各镇(办)和有关单位、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本地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年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步骤

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年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1月1日~2月28日)。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各类安全生产专家情况,查找安全生产监管薄弱环节,完善各类资料,建立企业资料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各类专家库,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镇(办)、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实施方案。区安委会要重新修定《*市*区区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镇(办)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1日~4月30日)。加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安全法规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活动,要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职中、技校中设立安全管理副校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中小学、幼儿园、职中由区教育局负责,技校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有安全管理副校长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要把安全教育列入区委党校各级党政干部培训班的课程,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开展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要在企业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语上墙工作检查,加强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加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要开展电教化宣传,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制作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三)全面推进阶段(*年5月1日~10月30日)。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镇(办)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三项配合活动(即:一是3月份开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生产大型专题文艺晚会的巡回演出;二是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月”活动;三是7、8月份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企业”活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区安委办在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历年安全事故较少的企业中,培育并推广示范企业,树立安全生产的典型企业,推广安全管理经验,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依法监管水平,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明显好转。

(四)检查考核阶段(*年11月1日~12月10日)。采取自下而上、分三步骤进行。第一步是企业自查,安排在*年11月1日~15日;第二步是各镇(办)及部门检查,安排在*年11月15日~30日;第三步是区安委会检查考核,安排在12月1日~10日。区安委会检查考核采取“一听”(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二看”(现场检查)、“三查”(查安全生产有关见证材料、资料)的方式,结合年终安全生产大检查,分组深入各镇(办)及厂矿企业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年各项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五)总结表彰阶段(*年12月11日~12月31日)。各镇(办)、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年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区安委会结合检查考核情况,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重点

区安监、公安、消防、建设、教育、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固本强基,查漏补缺,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大对事故隐患查处和专项整治力度,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区安监局要充分发挥区安委办综合协调的职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重点健全完善十四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区、镇(办)、村(居委)三级安全监管责任,逐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建立镇(办)安全责任人和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每年向区安委会进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述职,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履职责任感。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兴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中,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新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要落实“三同时”制度。

四是坚持每季度召开防范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评析会议制度。

五是坚持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特大安全隐患,坚持“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制度,在*日报进行公告,指定部门、责任人,限期整改。

六是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建筑、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在部门监管的基础上,安委会统一领导,采取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权威。

七是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雇主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在非煤矿山企业中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增强企业抗灾避险的能力,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善后工作负担、彻底改变“矿工受难、老板发财、政府买单”的工作局面。

八是建立各行业的专家库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九是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和监督管理制度,必要时向社会预警信息,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十是制订《*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建立乡镇和街道安监机构,在乡镇政府机关和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员,把安全监管的触角延伸到监管第一线,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基层政权得到落到。

十一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制和问责制。对安全形势严峻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发出预警通知或黄牌警告。对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还将对企业法人实行问责。

十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直有关部门新闻工作者、离退休人员中聘请兼职安全监督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

十三是建立《*市*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生产事故的组织救援工作。

十四是建立企业月报制。对重点监控单位和行业、领域要实行安全生产月报制度,加强信息统计工作。

区消防大队要以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为根本目标,紧紧围绕“执法为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消防宣传”三个着力点,通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挂牌制度,夯实消防工作基础,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加强消防队伍值班执勤和岗位练兵,全力做好灭火救援工作,全面提高“两个水平”(消防监督执法水平、正规化建设水平),切实增强“三个能力”(预防火灾的能力、执法为民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区城乡建设局要严格落实建筑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度。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较上一年要有所下降,全年要力争杜绝三级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百亿元建筑产值死亡率要控制在6人以内;要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监督制度。建筑工程监督面要达到100%,“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力争达到100%,应监理的工程监理率达到100%,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检测率达到95%以上;要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费单列制度。要按照省的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落实情况,确保建筑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要认真执行安全巡查制度。通过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施工安全巡查,采取现场拍照或录相的手段,加强施工安全日常动态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机具安全检测制度,提高建筑施工机具的安全性能和稳定性;要抓好对建筑施工安全的专项整治和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同时要抓好我区10个渡口的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辖区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区教育局要以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为中心,以“加强宣传,深化教育,狠抓落实,确保平安”为工作目标,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学校领导、班级、教师安全职责;要充分利用教育网站、电视新闻、信息和宣传专栏等途径,大造安全声势,大力宣传《中小学生自护自救安全常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导学生提高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校内危房、用电线路、消防、饮食饮水、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药品和防雷电、防盗窃等专项整治;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区旅游局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落实旅游安全目标责任制,加强旅游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加强旅游景区道路、防护栏、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建设,加强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宾馆安全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旅游经营场所、易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旅游安全档案,完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各项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和遏制重特大旅游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旅游经营活动安全、健康的运行,树立我区安全有序的良好形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健全技校系统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技校(含民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落实技校领导、班级、教师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技校校内危房、用电线路、消防、饮食饮水、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药品和防雷电、防盗窃等专项整治;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技校,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校方有关事故责任人。

五、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分层面分阶段,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镇(办)、区属各部门要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本镇(办)、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年实施方案,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年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各项配合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8篇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切实提高对做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和“”期间,是旅游、探亲、群众外出活动的旺季,人流、物流、车流剧增,各类喜庆、促销活动频繁,同时,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易忽视安全生产,冬季气候寒冷、雪多路滑,引发各类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增多,安全生产进入事故易发期、多发期,做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紧紧抓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针对“、”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晰职责、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促进企业生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岁末年初自身各项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抓实、抓细、抓好“、”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前一阶段工作的不足之处,明确责任部门、明确责任领导、明确责任人,加大隐患的静态治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排查持续深入,取得明显成效。二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布置,深入一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矿山井下、生产车间、景区景点、人员密集场所、通航水域等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盯紧盯牢,督促整改到位,防止图形式、走过场。三是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优势,组织专业人才参加安全检查,确保通过检查切实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盲点。四是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要严防死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五是针对我省冬季易发生暴风雪灾害的特点,要组织开展一次防范暴风雪灾害应对准备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立健全暴风雪天气相关应急预案、防范应对暴风雪天气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应对暴风雪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动群众参与等机制建设情况,防范应对暴风雪天气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应等应急保障情况,防御暴风雪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以及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应对暴风雪的应急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

三、狠抓落实,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一)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在岁末年初和“”的特殊时段,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针对冬季冰雪天、路滑等特点,加强路检、路查和车站、车辆的安全检查,强化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危险路段的执法检查,完善除冰、融雪、防滑和增设交通标志等措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车辆通行安全。要对全省校车安全现状进行全面模底排查,加大校车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校车安全。加大“三品”检查力度,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车辆运营和参加春运。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早合理配置运力资源,加强旅客疏导工作,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特点,高度重视防火工作,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为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改建、装修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

(三)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各级国土、安监、经济等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隐患突出的矿山,该停产整顿的一定要停产整顿,绝不能姑息,坚决制止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防范矿山透水、冒顶、瓦斯、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等事故的发生。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以“打非”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动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和事故查处工作;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为着力点,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根据季节特点,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安全监管,继续加强液氯、液氨、石油天然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安全管理,做好防冻防凝防滑工作,严防因冻凝、雨雪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从经营、运输、燃放、产品质量、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督检查,严防零售点连片经营、超量储存和违法违规经营,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完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加强对冬季建筑施工项目的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冬季施工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施工项目的测温、保温工作和防冻、防滑、防火、防毒等工作,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交通、水利、铁路及隧道(洞)施工企业要针对冬季气候的特点,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冬季施工安全规程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狠抓落实,确保冬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

(六)加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各级教育、林业、卫生、环保、质监、冶金、有色、纺织、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市政等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保障城镇和乡村正常需求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和客运等相关单位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讯和客运车辆等设备设施安全运转和“、”期间安全生产、安全运营。

四、拓宽宣传教育渠道,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借助各类公众聚集活动平台,积极拓宽安全宣传教育渠道,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声势,使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各类安全生产知识深入人心。特别要针对节会期间火灾、中毒、人员踩踏和道路交通等易发事故情况,宣传普及群众性的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提高各类人员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防范、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节会值班,严格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做到24小时领导带班,重要部门和要害区域双人双岗,“、”期间坚持生产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合理组织生产和加班,要有领导亲自带班。严格安全生产事故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监控,组织好应急机动队伍,一旦遇到险情或事故,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9篇

20xx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解读据深圳市交通委网站,《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对燃油车辆的限制调整至轴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发动机功率限制;

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从2650毫米调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对纯电动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取消了续航里程的限制。

《办法》并未强制要求驾驶员为本地户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此外,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20xx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燃油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20xx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许可变更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退出经营,或者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户籍和本市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2020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八)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一)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先行处理。网络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四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四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

(十一)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三)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四)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三)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者发现车辆车载终端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处5000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20xx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

(一)车辆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小汽车,或者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动力小汽车;

(二)车辆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核发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五十九条 20xx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无需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十条 20xx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六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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