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31 11:04:3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083-02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念
所谓“筹划”是指谋划或者计划的意思,是事前对事物发展的预期结果进行的计划和安排。具体到企业的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是指企业通过对自己经营行为的事前合理安排和科学筹划,采用合法手段,以充分利用和享受税收法规给予的优惠和权利,以达到节税和延迟缴纳税款的好处,在规避涉税风险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
通过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无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税务成本的降低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降低税务成本;二是实现企业价值(股东权益)最大化。
(一)降低税务成本
企业税务成本是指企业因其经营行为依国家税收法规规定而承担的以货币计量的税款支出或不能以货币计量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税务成本包括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支出和因没有遵守税收法规而承担的滞纳金、罚款,以及企业承担的不可用货币计量的其他行政和刑事责任,比如吊销证照、判处刑期等。
因此,企业税务成本的降低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绝对税额的相对减少。包括征收范围的缩小、税基的减少、税率的降低以及减、免、退等方面享受的优惠,从而实现纳税总额的减少。
2.资金时间价值的利用。延迟纳税是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的一项法律权利。延迟缴纳的税款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相对减少了税款的支出,实现了抵税效应。
3.避免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税务筹划不仅要考虑税基、税率等要素的降低,从而实现纳税总额的减少,还要考虑按税收法规及时申报纳税,不拖欠税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4.规避其他行政和刑事责任。这种税务成本不能直接以货币计量,常常被企业所忽视。但是,企业往往又因为税务筹划的这个死角,却经常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比如,因为税务风险导致高层管理人员被判处刑期,从而使企业管理暂时出现困难,进而影响到企业效率或导致其他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因为税收的法律责任使企业名誉受损。
(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最终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用会计语言表述就是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的目标,从这一点来说,企业税务筹划也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不能以税务成本最低化为目标,如果以税务成本最低化为目标,则企业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就很容易实现税务成本为零的最小化目标。但是,显而易见,这不应该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企业税务筹划要以降低税务成本和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为并行的双重目的。
三、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思想
(一)遵循合法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的最基本思想应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这是税务筹划最根本的出发点。“无规矩不成方圆”,脱离了合法性的约束就谈不上什么税务筹划,没有法规限定的税务筹划无异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因此,企业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原则,首先需要企业具备守法意识,并且熟悉税收法规,这样才能指导企业经营行为在不同税种、税率间合法安排和合理选择。
(二)着眼税法要素
在企业合法筹划的指导思想下,还必须明确税务筹划的方向和实现途径,这就需要企业明确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个税种在立法时必须载明的不可缺少的内容。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内容。税法要素规定了为什么征税,由谁缴纳,征税多少,什么时间及地点缴纳以及不依法缴纳有什么后果等。所以,企业税务筹划的着眼点应重点放在税法要素的全面熟悉和谋划上,在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及减免退税等方面下足功夫,以充分利用税法空间和享受税收优惠。事实证明,通过对企业同一经营行为的合理安排和科学筹划是可以实现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等税法构成要素的改变,从而实现降低税务成本的目的。
(三)侧重事前筹划
企业税务筹划直接体现为企业经营行为或业务运作模式的事前合理规划和统筹安排。如果经营行为已经完成或者业务运作已经结束,则该业务相应的税务成本就已经确定,因此,税务筹划是事前筹划,而不是事后的查缺补漏,更不是事后的偷税、漏税。它是企业通过事前对业务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安排,以实现纳税义务人、税种、税目、税率及减免退等税法要素的选择,从而合法的实现减少纳税总额,达到降低税务成本的目的。
(四)树立节税目标
节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达到既能够减轻或延缓税负,又能够实现企业的整体财务目标。
企业税务筹划目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务筹划是以节税为目标,在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不违背立法意图的情况下实现税务成本的降低;而广义的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避税虽未违背法律规定,但却违背了立法意图,各国政府一般都不赞赏这种做法,但是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各国也无可奈何,只能通过各种反避税措施逐步建立或完善法制。也就是说,节税具有合法性,而避税虽不违法,但却不被倡导。因此,基于立法意图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建议企业的税务筹划应该以节税为目标。
(五)立足全局战略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的最终目的是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所以,企业的税务筹划也要紧紧围绕这个目的开展,仅仅以纳税支出最小化为目的有时可能会有悖于税后利润最大化目的的实现。另外,作为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有时往往还要以牺牲个别企业的税务成本最低化来实现整个企业集团税务成本的降低,从而实现集团合并报表的税后利润最大化,最终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管是作为单个企业还是作为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有时可能还要以牺牲当期或近期税务成本的最小化而换取企业或企业集团长远税务成本的降低化目的的实现。所以,立足全局战略有时往往要以牺牲个体或近期的利益为代价,从而有助于全局战略利益的实现。
(六)提升综合能力
通过对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思想的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在熟悉和懂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集团全局性战略的事前合理规划和科学安排,以节税目标为指导,实现经营行为在税种及税法要素上的合理选择,从而实现降低税务成本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税务筹划目的。而这个税务筹划过程贯穿了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不但要熟悉行业或产业政策、运营模式,还要熟悉法律、财务、会计、税收等,是一项集知识、经验、阅历、组织、协调等各项素质为一体的,要求很高的综合性管理活动。所以,它不是靠单个人或个别人的能力能够实现的,它是企业各方面要素协调发挥作用的成果,是企业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成功的企业税务筹划要以企业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前提。
四、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
有了基本的税务筹划思想,要想真正实现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还必须要有具体的筹划策略作为指导。通过对税务筹划的分析与归类,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可以分为以下八类。
(一)减免税策略
减免税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鼓励或照顾措施,使纳税义务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款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争取更多的减免税优惠,并且使减免税期限最长化。
(二)分割所得策略
分割所得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所得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部分之间进行分割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分割要有理、有据。比如,营业税条例中关于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三)扣除策略
扣除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应税收入(计税依据)的扣除额增加而直接减少应税收入(计税依据),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税务筹划方法。扣除策略的常用手法是增加扣除项目或提前确认扣除项目,因此,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使扣除项目最多化、扣除金额最大化及扣除的最早化。扣除与特定适用范围的免税、减税不同,扣除规定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比如,折旧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就是扣除最早化的一个很好应用。
(四)税率差异策略
税率差异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不同的征收对象或使相同的征税对象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尽量使征税对象适用的税率最低化,税率越低,节减的税额越多。比如,同样是经营IDC(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一种电信增值业务)业务的甲乙两家企业,甲具备IDC业务运营牌照,而乙不具备。甲企业以邮电通信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而乙却以设备租赁(租赁机柜或服务器)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因此,乙企业税务筹划的方向就是尽快取得IDC运营牌照。
(五)抵免策略
税收抵免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的方法,其中,税收抵免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和作为税收优惠或奖励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则越少,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抵免项目最多化、抵免金额最大化、抵免时间尽早化。
(六)退税策略
退税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的税务筹划方法。退税策略的核心要点是尽量争取退税项目最多化,尽量使退税额最大化。
(七)延期纳税策略
延期纳税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取得相对收益(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延期纳税金额最大化及延长期限最长化。
(八)会计政策选择策略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所遵循的会计原则以及企业所选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税务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以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要熟悉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用足用好以上所述的诸如扣除、抵免及退税等方法的应纳税绝对额及纳税时间性差异。
以上税务筹划的基本思想和具体策略虽有分,但也有并,所以,在企业税务筹划的实践中要做到融会贯通,综合运用,不能一叶障目,而不识泰山。
Li Yingyan
(Nanjing Communication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jing 211188,China)
摘要:税务成本已成为企业总成本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日益重视对涉税业务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务成本 。本文论述了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的策略,阐述了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的采用的具体方法。
Abstract: The tax cos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otal cost, so the enterprise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tax planning related to tax-business to reduce tax cost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trategies of tax planning for SMEs, and describes the specific methods of tax planning for SMEs.
关键词: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策略 税务筹划方法
Key words: tax planning;tax planning strategies;tax planning methods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6-0099-01
0引言
税务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充分运用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或对同一涉税业务的选择机会,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一种行为。
其最终目标是降低税务成本,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
1.1 减少计税依据策略应纳税额是以计税依据为基础的,只有计税依据减少,才能有效减少应纳税额。具体可以从减少应税收入和增加可扣除费用两个大方面入手。
1.2 适用低税率策略我国目前征收的各种税收,其税率是高低不同的,增值税适用17%税率;营业税适用3%或5%税率;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20%,低于一般企业的25%所得税率。这些税率的不同,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3 降低应纳税额策略根据税收优惠规范,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可以从降低应纳税额入手。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在出口销售时符合条件的退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中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政策等等都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
2.1 组织形式筹划法企业组建时就要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涉税税种各为相同,应纳税额的多少也有差异,在成立后运行中对税务成本的影响也不相同。比如组建法人企业需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而组建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纳个人所得税;再如组建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汇总纳税,当分公司在前期运营亏损时可能减少总公司的税务成本,而组建子公司则需独立纳税,即便前期亏损也不能减少总公司的税务成本。
案例: 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欲投资建立一原材料加工企业,该集团公司总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原材料加工企业在开办初期因技术原因会面临亏损,预计第一年亏损额为50万元,并且建立初期需投入大量设备费和科研费。
如果设立的是分公司,亏损额可以合并抵减该集团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使该集团可少缴所得税12.5万元(50×25%)。
如果设立子公司,则亏损50万元需待子公司以后年度的利润去抵减。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对该集团企业来讲,设立分公司可以节约税务成本。
2.2 资本结构筹划法在筹资环节进行筹划主要是考虑不同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同。
案例:某企业欲筹集1200万元资金用于某生产线建设,制定了三种筹资方案。假设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均为6.1%,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三种方案的息税前利润均为105万元。
从表1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三应纳所得税额最低仅为15.27万元,而权益资本收益率却最高达9.54%。所以对该公司来讲,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用方案三公司的税务成本最低,经济效益最大。
2.3 形式转化筹划法在投资环节进行筹划有时候仅仅是转变投资资产的形式,也可能为企业带来筹划的收益。
案例:2010年甲企业与乙公司投资设立一合作企业,甲企业的投资方案有两种:第一:以商标权作价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以已使用过的2009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以转让方式投入企业。第二:以已使用过的2009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以商标权作价2000万元以转让方式投入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第一方案中“以商标权作价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则不需纳营业税,以已使用过的2009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以转让方式投入企业需纳增值税=2000×17%=340(万元);同时需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40×(7%+3%)=34(万元)。而在第二方案中以商标权作价2000万元以转让方式投入企业则需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同时需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而以已使用过的2009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则不需纳税。
两个方案相比,方案二节税374-110=264(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0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更是如此。我国现在的所得税税收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是最重要的部分。在我国,由于企业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但是,毕竟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税务筹划开展较晚,普及率和水平都不高,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在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并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税法中,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并且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塑,包括税率、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等方面都做了根本性的调整。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税收环境也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就需要一部完善的税法的支撑。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案的时候,需要兼顾到多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合理分权为指导思想;二是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国家财政的需要;三是要在促进税制改革的同时,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四是要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难度,尽量减少其改革难度。综合考虑,最终决定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保留,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合并;第二步,当时机成熟之后,再将两套税制统一起来。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经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采取两种税制的方式已经显得不那么适应了,因为两种税制意味着中外企业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竞争,不符合内外资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很多时候需要来自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从而促进其尽快成长起来。而且外资企业完善的企业管理规范和制度会给内资企业以借鉴,有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涌入中国,来分中国市场这块大蛋糕,对于内资企业来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本着优胜劣汰和尊重市场规律的原则,所得税法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来说,关于所得税法改革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第二,调整所得税税率并且清理完善现有税收政策;第三。所得税法是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税法改革势必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二、税法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产生的影响
新税法的实施,意味着税法改革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新税法的诸多方面的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筹划面临着更多挑战。具体来说,税法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收差距减小使得想通过纳税主体转换来谋求税收优惠的情况有所减少。在过去,我国对生产性外资行企业比较多的优惠政策,具有福利企业、外资企业等身份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减免很多。所以,很多内资企业为了谋求相关的税收优惠,就通过一些方式将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在新税法中,将此类优惠政策都取消了,那么通过改变企业身份来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不再适用。所以,企业需要新的税务筹划策略。
第二,税率统一使得想要通过税率的差异来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过时。在新税法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将税率定位20%,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照顾性税率。税率的统一,使得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也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是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竞争,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也意味着通过税率筹划来为企业节税的方式也不再有效。
第三,新税法对总额内涵进行重新界定,同时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进行了严格区分,并且扩大了收入的扣除范围。新法中界定的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本身不够成应税收入,具体来说,就是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比如有纳入财政管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指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一般来说,有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收入、股息等。
第四,从整体上讲,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在新法中,很多之前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被取消了。如福利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之前享受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的优惠都取消了。如新办的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等企业以前因为身份特殊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新税法出台实施以后,这些优惠都没有了。因此想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也失灵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
虽然新税法的出台实施,使得很多之前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过时了,但是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其他税务筹划的策略。相关随着新税法出台以后,对很多方面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节税。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务筹划策略。
第一,企业筹资、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一些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企业新成立,还是企业想要得到进一步扩充,都需要进行筹资。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市场逐渐完善,企业的筹集渠道也日益增多,而当选择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不一样的时候,给企业带来的预期收益也是不同的。同时,也会承担不同的税负。因此,在企业筹资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使得企业资本结构合理化,尽可能抑制税负,减少企业的预期所得税,以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企业目标。虽然说,企业的融资渠道很多,但是一般来讲,企业的资金大部分都来自资本金和负债。而负债分为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而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本结构指的是长期负债和资本的构成关系。资本结构与企业的经营风险、成本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企业的负债比率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税负和税后的收益水平。在财务核算中,负债利息是计入财务费用中的,并且是用来抵扣应税所得额的,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当负债成本率不高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时,企业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所能达到节税的效果也越明显。这就是经济学中的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合理地利用杠杆效应,是一种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法。尤其是当税率较高时,就更能看出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功能。所以,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该选择一个合理的筹资方案,在保证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节税。
投资活动是企业经营中一种重要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投资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开展:
一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也就是选择合适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的选择,关系着投资收益的大小。在我国,由于要确保国家制定经济发展计划顺利完成,并且需要优化产业结构,国家会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和区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该尽可能选择一些具有税收优惠的行业和区域。
二是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方式。当企业是新建立或者是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这是就需要考虑企业的组织方式。企业的组织方式不仅与企业的未来发展道路息息相关,也与其享受的税收待遇密切相关。比如,在大多数国家,公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环节需要想国家缴纳一定的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还需要向国家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是在合伙企业中,就省去了企业所得税那个环节,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比如,当企业使用总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则二者是同一法律主体,采用汇总纳税的方式。而当企业使用母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则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采用分开纳税的方式。
三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税法规定,当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时,可以将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也就是说,亏损企业的亏损可以抵消一部分盈利企业的盈利,这样就可以减少税负,这种政策企业可以享受五年。所以,当企业需要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时,收购亏损企业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另外,根据税法规定:“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买企业债券取得收入和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要交所得税。买股票取得股利为税后收入交税,但风险大。”当企业有暂时闲置的资金,想要对外进行投资时,那么就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做出合适的选择。
四是选择合适的投资伙伴。在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如果决定与人合作,组建一个新公司,那么,就面临着选择投资伙伴的问题。选择投资伙伴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合作者的身份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合作者身份的不同,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在对外资企业在一些方面还是享有比较优惠的税收待遇的。所以,国内的投资者如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的话,在税收上会享受不少的优惠政策。轰动一时的“俏江南”董事长张兰更换国籍一事,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的。
第二,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企业运行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取得很好的节税效果,而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一般是通过成本费用核算的方法来实现税务筹划的。
一是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减轻企业税负一个最根本的手段是在成本费用中充分列支。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数额等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税率一般是确定的,也就是说,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数额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相关。而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是通过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等计算得来的。要减少税负,可以将一些准予扣除的项目尽量列出来,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减少,当然这一切都应该是基于税收制度和财务会计准则的前提下。
二是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利润的多寡也相关。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税负的多少。目前来说,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等。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不一致,导致分摊到成本中的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一致。所以说,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税负。企业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税制因素,选择适合企业的折旧方法,以期达到减少税负的效果。
四是选择合适的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也就是说,当企业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时,会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当企业有坏账需要处理时,要慎重选择处理方法,以便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负。一般来说,企业会选择备抵法,而不会选择直接冲销法,因为选择备抵法时,在当期扣除项目中又可以增加一项,这样就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税额的目的。
第三,企业收益调整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在企业受益调整过程中,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合理分散所得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而合理分散所得的途径有对积压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或者是转给一些相关联的企业等。其次,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也就是说,尽量扩大免税所得的使用范围。比如,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将所得归属在免税年度中。或者是在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时候,尽量减少列出各项损失准备。最后,可以利用亏损弥补也是一种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本这条规定,企业额可以充分利用所得的合理分散和合理归属来减少企业税负,实现税务筹划。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能够减少企业税负,使得企业利润最大化,这是每个企业都追求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税负也在不断完善,在给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带来挑战的同时,也让企业意识到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要性。采取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不断完善和规范,企业如何合法地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税务筹划就成为企业理财、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大税种,其税务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专业性的特点。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税法对5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予以整合,重点向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策略
(一)科学合理筹划企业规模及性质,充分利用税率优惠策略
新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两档,即: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在此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减轻税负,同时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其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优惠政策。
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二)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策略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做出对自身有利的决策。企业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
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等等。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要注意:赊销、分期收款、托收、预收等销售方式下,商品的销售必须有协议或合同等相关手续,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次收款日期、金额、收款方式。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收回。这样,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临近年末发生的销售收入,可推迟至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达到占用资金,形成“无息贷款”目的。
(三)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的策略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方式,在提高职工待遇的同时实现减税的目的。但应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进行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既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但应注意: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合理选择不同的筹资渠道及资本结构的策略
1.筹资渠道的利用。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向银行、非金融机构、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负最轻,企业间拆借资金所承受的税负次之,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最重。因此,利用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进行筹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最轻。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遵从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一定的计划、筹划,使得企业达到延期纳税、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以及政治、经济目的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所发生的对外经济贸易往往会制定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相关企业则可以在符合国内、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减少纳税成本支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进出口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利用汇率的走势实现关税的税收筹划
目前来看,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除以人民币结算外,大多都以美元或是欧元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进出口贸易中所涉货物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应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这样就产生了汇率折算问题。而从关税的计算方式来看,分为从价、从量、复合税及滑准税等四种,而这四种计算方式都与关税完税价格有关,关税的完税价格是需要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的,可以看出,进出口企业缴纳关税的多少同完税价格与汇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律对于企业报关所依据的汇率有着如下的规定,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1个月第3个星期三(第3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4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汇率都在实时的发生变化,但是企业报关所征收关税的汇率是相对较为稳定,且对于企业来说是可控的。因为,所进出口的货物缴纳关税所采用征税汇率与实际汇率存在着时间差,使得上月末与下月初报关缴纳关税时的完税价格也同样存在着价差的问题。并且相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在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如为转关货物其申报递延时间会更长)不征收滞报金,这为节税筹划也提供了时间上的可操作性。
(二)改变采购来源方式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对于货物出口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分为“免抵退”、“免、退”两种方式,前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方式,后一种方式则是针对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是其他企业而言的。以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其选择的采购来源方式如果不同,其退税金额及出口货物的成本就会不同。原因在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其税率为3%,那么退税率也是3%,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退税率一般都低于其税率,从而使得两税率的差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现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进行分析:
某外贸公司需要采购价值为1000万元的货物进行出口,其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5%,现对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行比较:
方案一: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可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1030万元。退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金额÷(1+征收率)x征收率=1030÷(1+3%)x3%=30万元,其出口货物成本为1000万元;
方案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退税额=采购价x退税率=1000x15%=150万元;出口货物成本:1170-150=1020万元。
从上述两方案中可以看出,方案一可比方案二的出口货物成本降低20万元,两个方案的差额就是不予退税的金额。
因此,外贸进出口企业应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进行出口。需要注意的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适用“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是应该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
二、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风险
(一)避开出口退税的陷阱
据统计,税收收入占我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是国家的命脉。由于国内鼓励出口,对于进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对其税收的征收管理还是较为严格的,因而对于出口退税的手续办理方面审查较为仔细。而相关企业的?务人员由于对出口退税业务不是十分精通,对一些退税政策的把握不是十分到位,很容易踏入“税收陷阱”。比如,进出口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但由于不及时办理造成不但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还有可能遭受税收征管部门处以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再比如进出口企业应该按税法规定的时限取得相关的单证,但由于其财务人员的疏忽没有按期取得,税务机关则将会对其采取追缴税款方式,这样会使得企业得不偿失。
(二)企业要提高对于税法的遵从度
进出口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应该本着对税法高度遵从的前提下进行,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小利而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对于通过出口进行骗税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国内因为虚报出口业务而骗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业务都会施以重刑,所以,进出口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谨慎办理相关进出口涉税业务。
关键词:纳税理性;偷逃税;税务筹划
“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利益主体,其目标是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自然希望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总是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法制不完善的税收环境下,这种动机往往演变为违法的偷逃税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纳税人开始转向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合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纳税人追求的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税务机关则尽可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和及时征缴入库。因此,企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纳的博弈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税收环境下两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企业偷逃税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业纳税人欲通过偷逃税手段减轻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不偷逃税也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查获或未查获。这里仍作如下假设: 偷逃税款额为t,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查获后用于寻租以减轻处罚的支出为f,因此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为研究上的方便,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如设置两套账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据假设条件分析得出企业纳税人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1]:
从图1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为:
u=t×(1-p)+(-c32)×p
= t(1-p)-c32×p= t(1-p)-λt×p
= t[1-(1+λ)p]
其中税收处罚率λ=c32/t,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获取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就有了偷逃税的经济激励;但企业并不一定选择偷逃税行为,其具体行为的选择取决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1]。
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偷逃税行为是不经济的,但企业不一定选择不偷逃税。这里需要考虑一个特殊因素——税务寻租,当不存在税务寻租途径时,由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小于零,企业不会选择完全不经济的偷逃税行为;当存在税务寻租途径,企业的具体行为选择取决于寻租支出f和逃税支出t+c32之间的关系。若f>t+c32,则企业纳税人不会选择偷逃税行为,若f
具体来说,在税收处罚率λ既定的情况下,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偷逃税行为;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纳税遵从,但在存在税务寻租的特殊情况下企业的纳税遵从也有可能转化为偷逃税行为。在企业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p既定的情况下,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偷逃税的理性纳税行为;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依法纳税。因此,为有效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获概率和税收处罚率,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企业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税务筹划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但这种“合法性”客观上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而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使得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2]。因此,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
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则企业优先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这里仍作如下假设: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税务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即加收滞纳金和税收处罚的金额为c32;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利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
当企业选择了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这两个选择。当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稽查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 =t-c1-c2;当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合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 =t-c1-c2;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违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 = -c1-c2-c32[4]。
由于受税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并不对每个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假设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非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1-p2,则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u =(t-c1-c2)×(1-p1)+(t-c1-c2)×p1×p2 +(-c1-c2-c32)×p1×(1-p2),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 = 0。
(一)税务机关的策略选择
尽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严格税收征管,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现实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但为了研究上的方便,这里假定税务机关也是理性经济人,在选择税务稽查时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 = -c×p2 +(t+c32-c)×(1-p2);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 = 0。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 = -c;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 = 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只有当税务机关的期望收益u = -c×p2 +(t+c32-c)×(1-p2)>0,即p2<(t+c32-c)/(t+c32)时,税务机关应选择税务稽查策略;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选择
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若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认定为合法时,企业将选择筹划策略以取得税收收益,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 =t-c1-c2,且u>0;若企业估计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时,企业将选择不筹划策略,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 = -c1-c2-c32<0。即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情况下,企业的收益函数:
p2>(c1+c2+c32)/(t+c32),
此时企业应选择开展税务筹划策略;当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时,因为t-c1-c2>0,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只有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时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策略。
结合前面对税务机关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选择分析,只有当(c1+c2+c32)/(t+c32)
三、企业特殊策略选择的经济博弈分析
这里的特殊策略选择是指企业纳税人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为减轻税收负担所选择的合法筹划或非法筹划,即选择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还是违法的偷逃税行为[5]。假定在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下,企业欲通过一定手段减轻自身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税务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这里仍作如下假设:节税额为t,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为p3,并假定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偷逃税被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因此影响偷逃税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响税务筹划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也不考虑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寻租成本)。为研究上的方便,现引入三个相对率指标反映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一是税收处罚率λ,即λ=c32/t;二是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税务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收益为:
u1=t×(1-p3)+(-c32)×p1
= t(1-p3)-c32×p3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则u1-u2=(c1+c2)-(t+c32)×p3。
当u1=u2,即:
(c1+c2)-(t+c32)×p3=0时,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与开展税务筹划行为取得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对该式进行调整分析,两边均除以t,则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提高税务筹划行为的经济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处罚力度,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在δ和λ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引导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由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转向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四、结语
经济激励是影响企业理性纳税行为的根本诱因。偷逃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可能的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机关查获概率、税收处罚力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合法的理财行为,其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或减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税收处罚力度,减少纳税人偷逃税的收益预期,有效降低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内在经济激励。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从根本上堵住纳税人税务寻租的源头,科学认定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从而切实体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尽可能减少税务筹划成本支出,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取得较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在此基础上,纳税人依法开展税务筹划、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企双赢”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 张斌.博弈论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j].商业经济,2004(12):56-58.
[2] 张晓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基于风险控制、效应的探讨[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 王晓芳,肖琳玲.税收筹划博弈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2):56-57.
关键词:博弈论;税收筹划;不对称信息;寻租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税收筹划博弈
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拥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其体现的经济关系主要是等价交换关系和平等竞争关系。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及市场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与残酷性,必须谨慎地进行经济决策,在提高自身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同时,降低经济成本,以期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使企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
假设市场上只存在具有同等条件的A、B两个企业,且它们共同面临着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此时,博弈的信息是完全的,A、B两企业构成完全信息情况下的两个博弈主体。假设两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净收益为R,净收益=收入-成本-应纳税额,税收筹划的成本为C1,节税额为T,显然T>C1。如果两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则其净收益为R;如果两企业都进行税收筹划,则其净收益为R+T-C1;如果一个筹划一个不筹划,则筹划企业不仅净收益为R+T-C1,还会抢占未筹划企业的部分市场份额S,因为筹划企业可将税收筹划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市场再投资,或以降价等方式占领更多市场份额,因此,筹划企业的净收益为R+T-C1+S,未筹划企业的净收益为R-S。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收益列表如下:
从上述模型我们知道,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净收益大于企业不开展税收筹划的净收益,这个博弈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即(筹划,筹划)。所谓纯策略纳什均衡,是指在一个纯策略组合中,如果给定其他的策略不变,任何参与人都没有积极性改变自己的策略。同时,纳什均衡有个非常重要的性质:一致预测性。所谓一致预测性,是指如果所有博弈方都预测一个特定的博弈结果会出现,那么所有的博弈方都不会利用该预测或者这种预测能力选择与预测结果不一致的策略,即没有哪个博弈方有偏离这个预测结果的愿望,因此这个预测结果最终真会成为博弈的结果。由此可见,只要企业具备开展税收筹划的客观条件,理性的企业就会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降低企业本身税收负担的同时增加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筹划博弈
1、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分析
由前文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税收筹划博弈,我们知道,只要企业具备开展税收筹划的条件,理性的企业就应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不仅需要考虑自身状况,还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对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影响。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企业会通过各种手段,甚至是打着税收筹划名义的偷逃税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而税务机关则通过稽查和处罚等方式,使国家的税收得到最大限度的征收,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由于企业与税务机关追求的最大利益相互违背,因此两者形成税收征纳双方的非合作博弈关系。博弈模型如下:
企业为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纯策略是合法的税收筹划和偷逃税,税务机关的纯策略是检查与不检查。在此,我们假设企业的两种策略都能使企业获得的节税额为T,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为C1,企业偷逃税被查处的罚款倍数为a,a∈[0.5,5],税务机关检查成本为C2。则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得益矩阵如下: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T>C1,aT>C2。从以上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当税务机关检查时,企业的最优策略是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当税务机关不检查时,企业偷逃税能获得更多收益;当企业选择合法税收筹划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当企业偷逃税时,税务机关检查能获得更多的收益。由此可见,在这一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但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两个纯策略都有正的概率来形成均衡时的混合策略,这就构成了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假设企业偷逃税的概率为P,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为Q。
企业偷逃税(P=1)和合法税收筹划(P=0)的期望收益为:
EP(1,Q)=(-aT)*Q+T*(1-Q)=T-(1+aT)*Q
EP(0,Q)=(T-C1)*Q+(T-C1)*(1-Q)=T-C1
由收益等值法,令EP(1,Q)=EP(0,Q),得税务机关检查的边际概率Q*=C1/(T+aT)。这表明,如果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Q
税务机关检查(Q=1)和不检查(Q=0)的期望收益为:
EQ(P,1)=(aT-C2)*P+(-T-C2)*(1-P)= -C2+(T+aT)P
EQ(P,0)=(-T)*P+(-T)*(1-P)= -T
由收益等值法,令EQ(P,1)= EQ(P,0),得企业偷逃税的边际概率P*=C2/(T+aT)。这表明,如果企业偷逃税的概率P
通过以上博弈模型,我们知道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P=C2/(T+aT),Q=C1/(T+aT)。即企业以C2/(T+aT)的概率偷逃税,税务机关以C1/(T+aT)的概率进行检查。这个均衡结果的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现实经济中的多个企业里,会有C2/(T+aT)比例的企业选择偷逃税的方式减轻税负,会有1-C2/(T+aT)比例的企业选择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税务机关面对众多企业的集合,无从知晓企业采取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还是非法的偷逃税,更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分布情况,为了最大化税务机关的监控目标,尽量减少检查成本,税务机关只会选择对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检查,这个比例就是C1/(T+aT),即税务机关会随机检查C1/(T+aT)比例的企业的纳税情况。
2、不对称信息分析
对于企业与税务机关来说,两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主要表现为:首先,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它比企业更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税制尚不完善,税收征纳的相关法规经常变动,使得对同一纳税事宜,征纳双方的理解有所偏差。例如,我国的增值税负偏高,营业税按行业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征收,在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征收或者税收征管真空的情况,但税法的解释权在税务机关,结果毋庸置疑是以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定而告终。因此,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其次,税收机关无法完全掌握企业的纳税信息。由于税务机关人力资源有限,以及我国税务信息网络尚未建成,使得企业比税务机关更了解自己的应纳税情况,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而我国目前实行的纳税制度是先由企业自行申报、代扣代缴,再由税务机关检查,这就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综上所述,我们得知,由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得企业与税务机关构成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两个博弈主体。海萨尼(Harsanyi)在1967年到1968年间提出一种处理不完全信息博弈的方法,就是引入虚拟参与人――“自然”,用自然的选择来描述博弈过程中的随机因素,从而将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转化为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进行分析。
此动态博弈为上文静态博弈模型的扩展,且假设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的概率为R,我们得到博弈树如下:
①假定企业进行合法税收筹划
从严格意义上讲,税收筹划应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但这种“合法性”需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可,而在这一认可过程中存在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偏差,也就是说,即使企业进行的是合法筹划行为,也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恶意避税等非法行为加以处罚,罚金为aT。
从上述博弈树模型我们得到,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况下,企业的期望收益
E1=(T-C1)R+(-aT-C1)(1-R)= -aT-C1+(T+aT)R
当E1≥0,即R≥(aT+C1)/(T+aT)时,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企业不开展税收筹划的收益;当E1
在税务机关不检查的情况下,企业的期望收益
E2= T-C1
此时,企业当然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结合税务机关检查概率与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认定概率,即在企业不确定税务机关是否检查时,企业的期望收益
E3=[(T-C1)R+(-aT-C1)(1-R)]Q+(T-C1)(1-Q)= (-T-aT)(1-R)Q+T-C1
企业要想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就必须使E3≥0,此时Q(1-R)≤(T-C1)/(T+aT)。这说明,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况下,且企业的筹划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的概率小于(T-C1)/(T+aT)时,企业的才有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动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只有当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合法的概率R≥(aT+C1)/(T+aT),且税务机关检查概率与认定概率Q(1-R)≤(T-C1)/(T+aT)时,企业才可理性选择开展税收筹划。
②假定企业进行偷逃税
假定企业是运用偷逃税的方式降低税负,在企业与税务机关没有寻租关系的前提下,只要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就会被认定为偷逃税,需缴纳罚aT。通过博弈树可得出企业偷逃税的期望收益:
E4=(-aT)Q+T(1-Q)=T-(T+aT)Q
当E4≥0,即税务机关检查概率Q≤T/(T+aT)时,企业偷逃税的期望收益为正,这时,企业有了偷逃税的经济动机。但是,企业此时不一定会选择偷逃税,这还取决于企业对税收法律的遵从程度及其价值观;当E4T/(T+aT)时,企业偷逃税的期望收益为负,表明企业此时的偷逃税行为是没有经济价值的,因此,理性的企业不应选择偷逃税。但是,现实也不一定如此,如果企业与税务机关存在寻租关系,那么企业是否偷逃税还取决于企业的寻租成本CX与偷逃税被查获的处罚支出aT之间的关系。若CX≥aT,则企业当然不会偷逃税,因为即使寻租,偷逃税行为也是不经济的;若CX
三、结论
通过以上博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税收筹划是企业减轻税负的最优决策。对于市场中的企业A与企业B,无论对方如何选择,他们的最优博弈决策都是进行税收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本身的净收益为R+T- C1,更有可能在对方不选择税收筹划时赚取更多营利,从而降低成本、扩大品牌宣传、占领更多市场份额S。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在降低其税收负担的基础上切实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这个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结果(筹划,筹划)也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税收筹划的理论与实践在引入我国的短短几十年间就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发展得日趋完善与成熟。
2、降低税务机关的检查成本能促进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由P*=C2/(T+aT)可知,企业偷逃税的概率P与税务机关的检查成本C2成正比,即:税务机关的检查成本越高,企业偷逃税的比例越高;反之,则企业偷逃税的比例越低。这说明,随着税务机关的检查成本降低,有可能使得企业偷逃税的概率超过税务机关可接受的概率,因此,税务机关会倾向于检查,而企业为避免被查出偷逃税而支付的罚款,反而更倾向于选择税收筹划。由此可见,通过增加检查成本进行大规模的税务检查并不可取,这样反而会促使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发生,税务机关可适当选取较大或较典型的企业进行税务抽查,积极降低检查成本,以有效抑制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促进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3、税收筹划的成本过高,会抑制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由Q*= C1/(T+aT)可知,税务机关检查概率Q与企业税收筹划成本C1成正比,即:企业税收筹划成本越高,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越高;反之,则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越低。随着企业税收筹划成本的增加,税务机关的检查概率会增高,同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检查成本C2,而C2与企业偷逃税的概率P成正比,因此会促进企业的偷逃税而抑制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由此可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仅需要搜集企业自身的信息,还要搜集外部环境特别是政府关于税收筹划的政策法规信息,使企业能理性、科学地预测外部环境的变动趋势,以免因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企业的筹划成本过高,从而抑制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4、加大税务检查的处罚力度、加强监管、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身素质,能促进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由P*=C2/(T+aT)及Q*= C1/(T+aT)可知,企业偷逃税的概率P和税务机关检查概率Q均与企业偷逃税被查处的罚款倍数a成反比。又由结论2和结论3可知,罚款倍数a越高,企业偷逃税概率P与税务机关检查概率Q越低,越能促进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尚不完善,健全的税收征管监督机制还没有建立,加上税务稽查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使得企业能通过拉关系、贿赂税务稽查人员等方式,与税务机关形成寻租关系,这样不仅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更是促进了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从长远上抑制了企业的税收筹划。因此,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对促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冯・诺依曼,奥斯卡・摩根斯坦.博弈论与经济行为[M].上海:生活・图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
[3]刘建民,谢蕊.不对称信息下税收征纳行为的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2008(11)
[4]陈华友,李正龙.考虑成本因素的税企博弈模型[J].运筹与管理,2001(4)
[5]李传志,叶民强.税收筹划博弈分析[J].会计与审计,2007(18)
[6]谢海群.税收征管中的寻租及治理对策[J].经济师,2006(4)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所谓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指企业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先期的安排,从而有效地减轻、或者免除承受税负的责任,同时还可以实现延期缴税之目的,对于实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当前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税务筹划概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预先合理理财的一种有效活动,其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法性。从本质上来讲,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严格按照法律、税收法规之规定,进行税收操作业务,对于实践中的多种纳税规划而言,税务筹划过程中选择可以使企业获得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活动,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任何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企业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应当是第一原则。
第二,预先筹划性。企业纳税前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番较为周密的筹划活动,这样就可以对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从而实现减税以及获得税收利益最大化之目标。所谓事前筹划性,主要指企业税收筹划一定要事前进行,其目的在于保证企业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如果是事后进行税务筹划,则必然或出现偷税、漏税现象,企业因此也就违法了。
第三,目的明确性。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为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企业不仅要进行事前税务筹划、保证筹划活动的合法性,而且还要明确税务筹划获得所要达到怎样一个效果。实践证明,只有筹划目标明确,才能有效地提高税务筹划效率,因此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对筹划目标的研究,从而使其能够有效地促进税务筹划效率。
2、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当前国内企业对税务筹划活动都有一定的经验,但实际上很多企业仍然没有对税务筹划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问题有一个非常正确的认知,同时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税务筹划过程中可能存在着的各种风险问题。
(1)政策性风险问题
从实践来看,由于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都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这也是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政策性风险问题。实践中,企业为有效避免这些政策性风险问题,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还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规律,从而切实做到风险问题规避与防范。由于税收筹划活动主要是基于国家相关政策而进行的合法与合理节税,因此在税务筹划活动中会与国家政策之间产生非常密切的关系,若国家政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则就会对企业的税务筹划结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可能会导致企业的预期筹划目标因这一变化而偏离,实践中将该种风险称为政策性风险问题。一种是政策选择上的风险问题,企业选择政策时与其自身行为发生了一定的冲突,进而给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另一种则主要是政策自身变化上的风险问题,国家政策的变化而造成的诸多不确定性风险问题。
(2).经营性风险问题
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不仅复杂,而且非常精密,它实际上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之前所做的先期谋划行为。该种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如果筹划计划出现了不合理问题,就可能会导致税务筹划目标难以实现,甚至会导致企业税负加重,进而使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失去价值。若想保证企业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最重要的就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其所选择的税收政策相一致,然而这一要求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制约性。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企业内、外环境变化而需要调整,则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有效实施;若难以达到预期,则企业税务筹划效果就会明显的降低。
(3)执法风险问题
所谓执法风险,主要是指在执法部门与企业纳税人之间所产生的一系列纳税分歧问题。比如,由于税法及相关政策自身的不完善性,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与企业二者对同一个税收政策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可见,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很难有效避免执法风险问题的发生,同时这也是纳税筹划活动所应当特别注意的一个风险问题。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应当保证税务筹划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然在此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行政执法上的差异性,因此企业将会为此而承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当前的税法对某些事项还留有一定的处理空间,所以可能会导致税务筹划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与执法风险问题的发生概率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反比例关系。
(4)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不当风险问题
所谓制定与执行不当风险问题,主要发生在企业税务筹划制定与具体实施环节,税务筹划自身的不合理性以及部门之间的税务协调不合理等问题,都可能造成以上风险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比任何一种风险问题都难以应对,因此该种风险问题实际上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企业(纳税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比较丰富,尤其对税收、财会以及法律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那么企业成功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将会非常的高;若纳税人的专业知识相对较差、缺乏对上述知识的了解,则很可能会导致税务筹划活动以失败而告终,因此税务筹划活动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主观性风险问题。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我国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自身建设,注意成本效益的价值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会付出额外的一些费用,尤其是选择具体税务筹划方案时,总是会放弃其他的许多筹划方案,这样也会产生很多的机会成本费用开支。对于企业而言,若想让其选择的税务筹划方案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并获得足以弥补制定该方案所消耗的成本经济收益,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成本效益自身的价值。企业制定、实施筹划方案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成本效益,同时也不可只考虑直接成本,对于间接性成本也应当认真的考虑。
(2)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管理机制
实践中我们看到,企业税务筹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尤其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表现出复杂多样性特点,比如政策、国际贸易活动的不稳定性等,这些都会造成税务筹划风险问题。基于此,企业应当正确审视实践中的各种风险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以确保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问题进行实时的监控。风险预警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收集与投资、生产和经营有关联的当前市场经营、税收政策、行政执法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其次,对实践中可能引发税务筹划问题的关键因素进行探析,并采用数理统计学的方法计算出企业期望值;随后要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动态的数学分析模型,并及时将其与同行业税务筹划情况作比照,从而清楚地看出企业税务筹划的实际状况,是否达到了预警线,以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
(3)企业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从本质上来讲,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在于减轻税负,因此其减税目的一定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并严格按照税法之规定进行操作,才可能实现税收利益。实践中我们看到,因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总是沿着法律的边沿进行运作,因此常常会导致税务筹划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其界限。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税务筹划及管理人员,应当不断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并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有效的操作,从而保证税务筹划工作的合法性。企业应当不断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日常交流与沟通,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特点与具体方法加强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与税务机关尽快建立友好的关系,以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筹划指导。
(4)企业税务筹划方式方法的合理选择
企业税务筹划方式方法的选择应当谨慎,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分环节税务筹划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生产、采购以及销售环节,而且这些环节均与税务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企业可分步对每个环节实施税务筹划。比如,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决策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也不相同,因此不仅要对采购价格进行全面考虑,而且还要考虑供应商、经营能力等因素,通过全面考察和计划采购合同、方式以及发票和进项税务,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投资与筹资税务筹划:企业可利用自身的整体优势,通过集体筹资来实现对投资和筹资成本的有效控制,对于降低企业税务筹划成本、规避风险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结语: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规避各种税务筹划风险,就必须立足实际,加强思想重视,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创新风险防范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税务筹划利益的最大化,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庆萍,陈黛斐.税收筹划探讨[J].税务研究,2011(09)
[2]郭爱武.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管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1).
[3] 徐新红.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规避策略[J].商业会计,2012(06).
[4] 邹春来.新形势下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应对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5).
[5] 李建新.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14)
摘 要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应当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但在现实条件下,由于政府征税与纳税人追求最大利益是相违背的,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博弈关系,博弈的后果最终会达到一种均衡,使得征纳双方都能接受。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博弈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对纳税人而言,它是其必须支付的一项成本,节约税收支出就等于直接增加净收益。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一直在努力试图减少税收成本。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征管力度的加强以及税务机关对偷逃税处罚的加大,纳税人如果继续采用偷税、骗税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其信誉也将受到影响。因此,采用税收筹划这种不违法的方式,便成为纳税人必然的选择。
一、税收筹划与博弈论
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可以说,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下纳税人(企业)的必然选择。
2.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1) “经济人”假说
“经济人”假说是经济学中两个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它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其从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理性的。这项假设应用到企业纳税中就是说企业具有“纳税理性”,总是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自利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小投入(纳税成本)和最大产出(税后利润)的均衡。正是因为企业具有这种理性的行为选择,以及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导致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纷纷采用各种手段来减少纳税。
(2) 税收价格理论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支付费用的补偿来源,具有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税收价格理论的意义在于指出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卖方;而纳税人则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是买方。纳税人在享受定量的公共产品前提下,总是尽可能地减少自己要支付的公共产品价格――税收,从而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又一理论基础。
(3) 契约理论
契约,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不同契约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税收契约是影响企业运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因为企业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总是希望纳税额越少越好,所以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
3.博弈论的定义
博弈论即对策论,是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在博弈论分析中,一定场合下的每个博弈者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都策略地、有目的地行事,他既要考虑其他博弈者对自己决策行为的影响,又要考虑自己的决策对其他博弈者决策的可能影响,并在寻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来确定自己的决策。一个博弈所包括的要素有:参与人、信息、策略、行动的次序、收益、结果。
4.纳什均衡
纳什在他1950年的经典论文中,首先提出了他自己称为“均衡”的纳什均衡概念:如果一个博弈存在一个战略组合,任何参与人要改变这一战略组合都可能导致降低自身的效用水平(或只能保持原有的效用水平),因而任何参与人都没有积极去改变这一战略组合,这一战略组合称为该博弈的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它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
5.税收筹划的博弈行为分析
博弈论的出发点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预先合理的筹划与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收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是否能给纳税人带来收益,涉及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认定为偷逃税,纳税人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了避免这种风险,通常将税收筹划的事务委托给精通税法和财务管理的税务机构来进行。因此,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纳税人、外部环境和税务机关三个主体。各个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博弈行为便出现在纳税人与纳税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纳税人与外部环境之间。
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筹划博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博弈的主体是理性的,总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来选择最优的策略行动。本文假设在同一行业中存在两家实力相当的大型企业A和B,都面临着是否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测算得出:如果两家企业都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正的节税收益为X单位,而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的节税收益为零。如果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B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A企业获得节税收益为Y(注:Y < X ),而B企业的节税收益为零(因为此时A企业降低了成本,增强了竞争力,能够抢占B企业原来的市场份额),反之则亦然。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是A企业,局中人(2)是B企业;行动策略:A、B企业都是筹划或不筹划;假设A、B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分别为P1和P2。则A筹划B也筹划的节税收益为(X,X),A筹划B不筹划的节税收益为(Y,0),A不筹划B筹划的节税收益为(0,Y),双方都不筹划的节税收益为(0,0)。
先站在A 企业的角度看:
筹划的期望收益:EU1 = XP2 + Y(1- P2)> 0
不筹划的期望收益:EU2 = 0
从分析可知,不管B企业采用什么策略,税收筹划都是A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 因而理性的A企业会选择税收筹划。反观B企业也一样。所以,(筹划,筹划)的策略组合不仅是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解,而且还是一个混合占优策略均衡的解。企业选择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且也会增加整个系统的收益。因此,理性的企业都会选择税收筹划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以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税收筹划的博弈
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博弈模型中,虽然双方都是博弈的主体,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职能部门。在纳税人确定要进行税收筹划时,税务机关均有认定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是合法与否的可能性。在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为博弈主体的这种序贯博弈中,也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两个局中人的最优混合策略的组合,这里的最优混合策略是指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混合策略。
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是认定企业的税收筹划为合法或不合法。模型中变量的含义:Y:企业扣除应纳税额后的收入;T:税务机关征收的净税款(即扣除征收成本);C: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F: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对企业的罚款;M: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P: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时需支付(Y-C+M,T),认定为不合法时需支付(Y-C-F,T+F);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时需支付(Y,T),认定为不合法时需支付(Y-F,T+F)。
在假定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 P 时,企业选择税收筹划和不筹划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U1 = (1-P)(Y-C+M)+P(Y-C-F)
EU2 = (1-P)Y+P(Y-F)
令:EU1 = EU2,得到均衡概率为P* =(M-C)/M=1-C/M.即:当P< 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进行税收筹划;当P> 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当P= P*时,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知:1.企业获得税收筹划的收益M越大,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2.企业支付税收筹划的成本C越高,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
四、纳税人和外部环境之间税收筹划的博弈
外部环境包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环境,是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控的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直接成本是企业为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了采用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潜在收益;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使筹划目标落空和筹划方式选择的不妥所导致要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外部环境。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外部环境为变化或不变化。模型中变量的含义:C1表示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C2表示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C3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T表示税收筹划的收益;P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外部环境变化时需支付-C1-C2-C3,外部环境不变化需支付T-C1-C2;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无论外部环境变不变只需支付0。
由于企业所获得的是不完全信息,所以企业不能确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假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不变化的概率为1-P,可求出这个混合策略博弈的结果。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期望收益:EU1 =P(-C1-C2-C3)+(1-P)( T-C1-C2) ;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2 =0。只有当EU1>0,即P
五、结论
任何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税收法律环境下进行,以企业所获的现有信息为基础制订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但是,由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可能使企业的税收筹划目标不能实现而且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因此,税收筹划是一件非常复杂的、高智商专业化的活动,需要筹划者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性的思维,在思维方式上不拘一格。而这种创造性不是想当然,它需要筹划者相当熟悉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精通财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企业不可能获得充分而又完美的信息,这就要求企业在已有的信息条件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本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全面分析,权衡利弊,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以求得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0.
[2]麻晓艳.税务筹划的风险与控制.福建税务.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