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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随着我国石油储备战略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海上石油运量猛增,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频发,损失巨大。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也相当突出。陆源污染物占人海污染物总量的90%以上。[1]在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海洋污染损害索赔问题。海洋污染属于环境侵权,对此种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财产毁损或财产的减少给予赔偿没有疑问,但是,对于因海洋污染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是否给予赔偿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却不无争议。而且,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对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远没有对合同领域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关注的多。而对侵权领域尤其是海洋环境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船舶油污是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纯经济损失为切入点加以研究。
一、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
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中所讨论的经济利益损失,国际油污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建立后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的索赔实践所采纳。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的民事赔偿理论中找不到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我国一般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权行为侵占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现在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对于间接损失,一般认为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我国有学者认为,纯经济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表现为一种间接的损害。[2]但是,笔者认为,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在2002年及2005年IOPCFund《索赔手册》中,“纯经济损失”强调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虽然没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损失。例如,船舶发生事故后,事故海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海滩游客减少导致附近的宾馆、饭店、游艇收入的损失,具体旅游项目投资人以及该海域鱼品的经营人的收入损失等,都是纯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强调的是以受害人的财物遭受损害为前提而产生的损失,如渔民的渔网、渔船等被污染,对渔具清污期间不能捕鱼所受利益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都是经济损失,但产生的前提不同;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纯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
无论是财产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都属于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上对侵权法中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讲,在欧洲责任体系中,对侵权法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可以分为三类。[3]
(一)放任式体系,包括比利时、法国、希腊、意大利和西班牙。在这些国家法典化的法律里存在一个单一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并没有事先排除纯经济损失。如法国《拿破仑法典》第1383条规定:“每个人不仅应就其故意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也应就其过失行为或不谨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条单一原则的外延宽泛,内涵不确定,因此并没有排除纯经济损失的赔偿。”[4]因此,一般认为法国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程度几乎最高,并且这种保护近乎是放任自由不受约束。[5]另外,这类国家几乎总是基于合同外责任、而不是跨界寻找合同法原则来获得对纯经济损失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法国法中,合同和侵权的概念互不重叠。如果原告被拒绝了合同上对纯经济损失的救济,那么他也不可以再提起侵权之诉,因为通常不认可诉的竞合。[6](二)实用式体系,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荷兰。这类国家制度的特征是谨慎的个案分析方法,使法官仔细研究就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所具有的具体社会经济含义。从英国判例看,英国已经慢慢接受了通常情况下一人因过失行为所受纯经济损失不可获赔的原则。最重要的理由是“诉讼闸门”,包含三层含义:(1)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甚至濒临崩溃。(2)普遍泛滥的责任将给被告过重的负担。(3)认定纯经济损失只是扩展侵权责任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7]但是,在英国,如果因被告故意经济侵权行为,如欺诈、侵害贸易、诱使违约、假冒、公共机构里的不当行为、威吓和共谋等,引起纯经济损失,对该类损失的请求权就可以给予赔偿。[8]
(三)保守式体系,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葡萄牙和瑞典。这一体系的特征是纯经济损失并没有被置于受到它们侵权法保护的所谓“绝对权利”之列。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如果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他们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绝对权利”清单中即有意排除了任何对纯经济性质损害的指称。
从上述三种类型国家立法及实践看,尽管采放任式体系的国家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较为宽松,但多数国家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案件类型和事实有严格要求。
三、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应采取的态度
对于直接损失,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加以承认并给予赔偿。关于间接损失能否全面赔偿,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一种主张应全面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加害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并且,如果间接损失不能全部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同时加害人的非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9]另一种主张不宜进行全面赔偿,而应遵循“适当赔偿”的精神,即根据间接损失的不同类别,合理地确定其赔偿范围。[10]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第7条第1款规定:“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因油污而产生的人身伤亡、财产灭失或损害,用海单位或个人因油污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不包括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认为只要间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有实际依据的,就应该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且,从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看,以财产遭受了物理损害为前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基本上是允许赔偿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在我国的船舶侵权行为法中,有关直接损失的赔偿和以财产损害特征为前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也得到了承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就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发生海损事故造成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此外,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的第1条又进一步规定了“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更加明确了设施修复前因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利息损失、船期损失和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等间接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
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予以赔偿,从上述第二个问题的介绍可知,在各国立法和学说中并无一致的解决方案。在英美普通法中,除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外,纯经济损失一直被认为是不能得到补救的,除非此种经济损失是构成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附带损失(此种损失实际上是本文所称间接损失)。“自1919年至2002年,英国劳氏法律报告记录的油污案例共有9个,其中涉及纯经济损失的案例只有4个。但是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普通法的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在油污损害赔偿领域不会得到动摇。”[11]在Alegretev.IOPCF案件中,法院也明确指出,1995年《商船航运法》并不影响纯经济损失不赔的普通法原则。[12]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的一些案例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该原则也已存在极少数的例外。[13]例如英国法官和学者都认为渔民损失属于纯经济损失的一种,且法院一直将赔偿渔民的渔业资源损失作为纯经济损失不赔原则的例外。在1979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J’AireCorp.v.Gregory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原告遭受的是纯经济损失,但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性,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被告负有注意义务,而被告违反这种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14]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OPA1990)第1002条第2款第(5)项明确规定,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的削弱的损害,应由任何索赔人受偿。这种观点正反映着OPA1990的立法背景:……主张利润或收入损失的索赔人不必是受损财产或资源的所有人。比如,渔民虽然不拥有渔业资源,但是仍然能够对因渔业资源受损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主张权利。[15]实际上,尽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认为纯经济损失是不能赔偿的,但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德国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加害他人作为对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法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一个判例中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阻塞了市中心的交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马塞里公交公司的利润损失。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只要具有一种直接的和确定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或侵害了某种权利,都可以获得赔偿。[16]笔者认为,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也应采取肯定的态度;否则,如果发生船舶污染这种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赔偿案件,对诸如捕渔业、旅游业、餐饮业等没有遭受物理损害但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索赔不能予以赔偿,对这些从业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纯经济损失不愿予以赔偿的主要原因在于:(1)引起无数诉讼请求,法院不堪重负;(2)纯经济损失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正如加拿大MasonCJ法官在1995年的一个案件中提出的,“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新的、正在发展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是否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这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17](3)对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将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过重。(4)此外,有学者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纯经济损失不应得到赔偿。认为原告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可能正是他人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并没有造成相应的社会损失;如果赔偿此种纯经济损失,从社会效率上来看,并不具有合理性。[18]笔者认为,不能因这些原因就断然否定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美国杰出的侵权法学者WilliamProsser在1939年尖锐地指出:“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该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大量的请求’;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一种遗憾的承认。”[19]但是,为了避免损失过于遥远、加重责任人责任等缺陷,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损失给予赔偿时应严格把握赔偿条件。IOPCFund《索赔手册》和1994年通过的《CMI油污损害指南》对纯经济损失索赔都规定了严格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基金或指南才是予以接受的。另外,《CMI油污损害指南》第7条强调此种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有下列依赖于受影响的沿岸或海洋环境进行商业
开发的索赔方所受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1)捕鱼、水产养殖及类似行业;(2)提供诸如旅馆、饭店、商店、沙滩设备及相应活动等旅游服务;(3)海水淡化、制盐、发电站以及依靠水源进行生产或冷却的类似装置的作业。但是,(1)与环境无关的商业开发的延误、中断以及其他商业损失;(2)税收损失和公共当局的类似财政损失不予赔偿。[20]IOPCFund及《CMI油污损害指南》的规定为我们建立、完善船舶污染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承认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亦符合国际司法实践。而且,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无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但实质上在法律规定中还是可以找到此种性质损失的赔偿依据。如《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项利益的损失就具有纯经济损失的性质。
笔者主张对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有关人员或部门的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是此种损失毕竟是一种间接损失,是一种较遥远的损失。因此,索赔方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提供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损失的性质,如是门票收入的损失,还是餐饮收入损失,捕鱼量减少的利润损失等,包括损失是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证据。
(2)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的月收入减少量。
(3)如果可能,应证明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每月所卖的货物减少量(旅店应提供房间的出租量、露营地应提供帐篷的出租量、个人提供住宿的应提供月出租量、旅馆应提供食物供应量、旅游胜地应提供旅客/出售的门票量、商店酒吧等其他商业仅要求提供收入减少额)。
(4)在损失发生年内和前3年内有关商业经营的变化(如旅店的房间数量)、开放时间以及价格变化明细表。
(5)节省的开支或其他正常可变花费。
(6)损失的计算方法。
注释:
作者简介:韩立新(1967—),女,汉族,河北抚宁人,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系主任,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1]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69页。
[3]以下三种分类方法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3页。
[4]前引[3]。第93页。
[5]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代中译本序)》,第l页。
[6]前引[3],第96页。
[7]前引[3],第13—14页。
[8]前引[3],第103页。
[9]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84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15页。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明施工改变施工现场面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仅可以促质量,保安全,而且能够提高经济效益;注重规范,各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较严谨,减少了工、料、机无效投入的浪费。讲究工艺,开挖规范,控制严格,超挖较少,减少了大量原材料的消耗。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施工水平发展,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逐步和国际接轨,尽快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
一、文明具体措施
1.建立及健全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文明生产监督体系。由总经理、总工、安全工程师、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专职安检员组成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总经理是安全文明的第一责任人,设安全管理委员会,专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并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执行。
2.根据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规程,及时编印一套适合于工程的安全防护规程手册。本项目的所有进场人员均需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与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部门和作业队,作业队与班组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一年一次考核,奖惩及时兑现。
3.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经常性地认真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转岗轮训,保证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和规范安全防护设施。
4.认真做好、夜间照明工作,保证夜间施工安全。做好电器设备和建筑物的防雷、接地设计与安装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系统防雷安全。
5.从爆破人员的资质管理与安全教育和民用爆炸品的管理到爆破作业的全过程,都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爆破作业现场设专人指挥,并根据技术要求,设置明确的安全警戒区和数量足够的专门警戒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配备专业消防队伍,结合工程特点认真编制消防措施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在施工现场,仓库、生活区、修理车间等配置适量的消防和灭火设备器材并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本标消防安全。
6.对于危险作业或操作,设立专门安全监督岗,在危险地点附近设置醒目的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每个月举行一次有联营体总经理、联营体总工、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工程部、物供部、质安部、安全工程师、作业队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等参加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会,检查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讨论决定安全文明生产的重大事项。
二、文明施工的组织机构
文明施工领导小组,下设文明环保施工办公室,配备专职文明施工检查人员。在文明环保施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组织机构的职责:建立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落实,负责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对文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和改进,负责对各作业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筛选、采纳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和落实。
三、环境保护
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无污染的施工生产与生活环境是我们的目标,减少因工程施工对环境的破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大面积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污水。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环境监督监测。
2.编制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饮用水防污措施,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3.加强水质保护
施工场地修建截排水沟,减少泥砂和废渣进入江河。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保护开挖邻近建筑物和边坡的稳定。 机械、车辆定时集中清洗。清洗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再向外排放。混凝土和水泥砂浆产生的碱性废水,加酸中和处理后再向外排放。
生产生活污水采取治理措施,对生产污水按要求设置水沟塞、挡板、沉砂池等净化设施,保证排水达标。生活污水先经化粪池发酵杀菌后,按规定集中处理或由专用管道输送到无危害水域。
4.弃渣和固体废弃物处理
施工弃渣和固体废弃物以国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和合同文件要求送至指定弃渣场。做好弃渣场的综合治理,按照设计要求采取工程保护措施,避免边坡失稳和弃渣流失。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垃圾贮存设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将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场,按要求进行填埋。
5. 搞好空气质量的保护
在水泥、煤灰装卸运输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混凝土拌合系统安装除尘设备。机械车辆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和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保证进气、排气系统畅通。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使用0#柴油和无铅汽油等优质燃料,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对施工道路及场内公路上撒落的砂石、混凝土、石渣等废渣及时进行清扫。场内施工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晴天洒水除尘,并经常检查、维护及保养。不在施工区内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因工作确需要焚烧时,报请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治措施,在环境监理人监督下实施。
6.加强噪声控制
加强交通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车辆噪声污染对敏感区影响。合理布置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调整施工时段:晚间控制高噪声机械的设备运行、作业,空压机、混凝土拌合机等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实行轮班制,控制工作时间;并为相应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配发噪声防护用品。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尽可能降低施工噪声。
卫生防疫:所有施工人员到环管办公室认可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传染病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施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食品从业人员有按《食品卫生法》要求的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密切监视传染病疫情情况,发现疫情,按《传染病防治法》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环境监理人,采取适当紧急控制措施。灭鼠,每天对居住和工作环境进行卫生清扫和消毒,施工区集中灭鼠二次,食堂、粮仓、垃圾箱等场所经常投放鼠药。
预防虫媒传染病:采取措施灭蚊、灭蝇以防止疟疾、乙型脑炎及食品污染疾病发生,施工区和生活营地内,集中灭蚊、灭蝇二次粪便管理:粪便处理执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在有自来水的地方建设水冲厕所和高效化粪池,对分散人群,建设无蝇、蛆、无臭、无污染的“三无”公厕,定期将粪便收集至化粪池处理。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一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然而今天,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明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 海南省XX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将正式启动,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筹)
海南是中国的海洋大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最吸引人的,也是最大的旅游卖点,就是海南优异的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是最重要的工作。。。
然而,不夸张地说,除了海口、三亚,海南几乎每处海域每天清晨都在上演炸鱼的悲剧,非常规律得就像每天学校的广播体操一样准时。。。凌晨58点左右。。。
因为喜欢海,这些年走遍海南的各个海岸,发现每个海域几乎每天清晨都能听到炸鱼的声音。。。这一点都不夸张。。。 同时,也潜入过许多海域,许多海底珊瑚,是被整个炸平的。。。是平的!!!。。。成为海底荒漠。。。以下有潜水拍的图片,大家可以看到惨状。。。
另外,炸鱼频发,也是贫穷和落后象征,国际旅游岛怎么能是这个样子的?!政府的威信何在?! 每天这么炸下去,海南的海里还剩下什么?!国际旅游岛拿什么来建设。。。
所以,恳请政府重视,严管严惩。。。同时疏导辅助,帮助贫困渔民脱贫。。。在海南杜绝炸鱼行为。。。建立合格健康的国际旅游岛。。。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二
各位游客朋友们、各旅行社:象山港海域是著名的避风良港,也是公认的国家级大鱼池。然而今天,这片海域却不堪重负,港内鱼类总量已经低到了一个危险的水平,海面上漂浮物随处可见,沿海滩涂垃圾成堆。同时,渔家乐旅游安全问题频发,甚至造成了很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众多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目前象山港奉化海域渔家乐出海旅游的主要是渔民自备的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含排筏),由于其自身构造、航运技术等原因,存在易翻船、孩童摔滑入海、食物中毒等多种安全隐患,还存在发生安全事故处置能力弱,发生侵害赔偿能力低等缺陷,容易给游客带来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切实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努力保护象山港海洋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节制和理性,在此,奉化市旅游局和奉化市旅游协会联合向广大游客朋友们和旅行社提出如下倡议:
一、积极参与振兴浙江渔场专项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呵护蓝色家园。
二、配合浙江省开展的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即严厉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整治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海洋环境污染。
三、提高安全意识,不预定、拒绝乘坐三无船舶出海游玩。
四、注意饮食安全,选择执照齐全、正规的酒店品尝海鲜。
五、向周围亲朋好友宣传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及乘坐非法制造改装游船出海的危害性。
六、海涂游玩不乱丢垃圾、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购买过小的鱼虾蟹类海鲜。
(1.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2.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广东 湛江 524025)
摘要:海洋生态安全对于海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使海洋生态系统不断遭到破坏,制约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严峻,本文在分析影响海洋生态安全因素的基础上,从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国际协作等七个方面提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海洋生态安全;影响因素;对策
1海洋生态安全的内涵及特征
海洋生态安全对于一国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就在报告中指出,“不管从每年的开支情况来看,还是从海上力量,至少在70年代,美国的海洋规划基本上一直与本国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国家安全利益在制定国家海洋政策和规划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1]。
1.1海洋生态安全的定义
关于海洋生态安全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海洋生态安全的概念给予了不同的表达与理解,但是多集中在狭义概念上。
丁德文从安全角度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与人类的生活及生产活动相关的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2]。
张素君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指海洋环境及其海洋生物所组成的海洋生命系统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一种状态,海洋生态系统内部及人类与海洋整个生态系统之间保持正常的功能与结构。海洋生态安全包括海洋生物安全、海洋环境安全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3]。
张珞平认为,海洋生态安全即“海洋环境安全”,它要求人类更多地关注海洋生态系统将来的健康和风险,在对海洋环境产生负效应之前就制定政策、采取行动,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动的海洋环境保护,它是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由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组成的海洋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功能正常的一种健康状态。
1.2海洋生态安全的特征
一个地区海域的整体安全要由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等是致力于海洋生态安全的良好环境,海洋生态安全是其他方面安全的载体。海洋生态安全与其他方面的安全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第一,全球性。全球海洋总面积为3.6亿平方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地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水球。因此,海洋生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第二,长期性。海洋生态安全的维护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必须给予长期的关注和重视。第三,代际性。海洋生态安全的“效益”和海洋生态危机或治理海洋生态危机成本会在“代际”间转移[5]。第四,滞后性。海洋灾害不可预测,带来损失巨大,影响了海洋生态安全的及时维护。第五,不可逆性。在生态方面,一个生态系统最大供应能力等于其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超过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可能导致不利的结果,打破生态平衡[6]。一旦海洋生态系统的有序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往往造成不可预料且不可逆的后果。
2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2.1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海洋科学开发技术及海洋资源利用技术不断进步,海洋活动迅速壮大,但海洋经济在展现蓬勃发展势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污染较轻[7]。总之,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
2.1.1近海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生态系统多种多样,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有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等,其生态作用巨大,维系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所需的多项资源。我国的滨海湿地和河口面积大约为500万hm2,是极其重要的两大海洋生态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滨海湿地每年正在以2万多hm2的速度锐减,潮间带湿地累计丧失57%。目前,黄海南部、东海沿岸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已下降30%~90%,主要的河口生态系统大多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状态。
2.1.2海洋沙漠化目前,世界石油消费量的60%是通过海上运输到达消费地的。由于运输不当或油船失事及海上开采石油泄漏等原因,每年流入海洋的石油重达100万吨。此外,还有大量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排入海洋。一些科学家估计,每年倾注到海洋的废油达200万~1 000万吨,这些石油和废油在海面上形成一种油膜,产生“海洋沙漠化效应”。
2.1.3海洋生物多样性锐减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海洋生物群落的结构趋于简单,海洋生物多样性指数及海洋生物均一性指数均处于较低水平。近20多年来,渤海潮间带生物、鱼类种类多样性、底栖贝类等明显降低。海洋鱼类种类减少、鱼类产量下降,渔民捕获物正在朝小型化、低值化、低龄化方向发展。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等珍稀濒危生物的数量也急剧下降。
2.1.4海平面上升科学家研究发现,1993年以来,全球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3 mm,而且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加剧[8]。据《2013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近30多年来,我国沿海海平面呈波动上升趋势,年均上升速率为2.9 mm,高于全球平均水平[9]。伴随着海平面的持续上升,海水入侵、风暴潮等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10]。
2.2影响海洋生态安全体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2.1自然因素
2.2.1.1海洋灾害频繁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关联性的特点,目前人类还无法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海洋生态环境复杂,给自然灾害的治理更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我国沿海地区风暴潮、海啸、地震、台风等的发生频繁,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占各类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约10%,可以说海洋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据国家海洋局的《2013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报导,2013年,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48亿元,死亡(含失踪)121人。从历年的海洋灾害公报和海洋统计年鉴等资料来看,我国主要海洋灾害的主要特征,如下表1所示[11]。
2.2.1.2气候变化全球性海平面升降,主要与气候变化有关。气候变冷,冰盖扩展,液态水较多变为固态水,海水也因受冷而体积缩小,导致海平面下降;气候变暖,冰盖消融,固态水较多变为液态水,海水也因热而体积膨胀,引起海平面上升[12]。
2.2.2人为因素
2.2.2.1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调查: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祸患之一。海洋环境污染包括固体垃圾污染、有机物污染、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等。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海洋环境恶化,威胁海洋生物生存,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极不稳定。其中,大面积的石油泄漏严重威胁着海洋生物多样性[13]。
2.2.2.2过度捕捞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类对海洋科学技术的大量使用,使得渔民捕鱼的速度大大超过海洋的天然补给能力,造成鱼类种群、鱼类数量大量减少,甚至面临灭绝的威胁。目前,我国每年鱼类总量减少1%。
2.2.2.3外来水生生物入侵外来水生生物入侵与土著生物争夺有限的生存繁育空间,不仅影响土著生物的生存,还威胁着海洋环境安全。外来入侵的水生生物往往孤立于新驻地生物链之外,没有竞争天敌,可以迅速发展成为新驻地的优势种群,造成新驻地生态系统不同程度的破坏,如福寿螺、凤眼莲等。同时,外来水生生物入侵还可能造成转基因生物风险,严重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14]。20世纪90年代年起,我国不慎从台湾等虾病流行海域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导致对虾病害大规模流行,造成土著物种遗传污染[15]。
2.2.2.4人口趋海移动人口趋海移动造成海洋环境压力,威胁海洋生态安全。沿海地区优越的自然条件,更适合人类居住生存及发展经济。调查表明:离海岸100公里的沿海区域挤着全球60%的人口。在人口过千万的16个大城市中,有13个是沿海城市,每天大约有3 600人在向沿海地区移动。由此可见,人口趋海移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大量人口趋海移动必然造成沿海地区生存空间不足、沿海地区海洋环境污染加重及其他海洋生态环境问题[16]。
2.2.3制度因素
2.2.3.1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最主要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是严峻的海洋生态状况表明:《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在防治海洋渔业污染方面迟迟未出台具体规定;在法律主体规定方面欠缺科研机构的设置规定,对行政管理协调规定不力;在法律制度方面未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循环利用制度、生态恢复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共有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未健全责任体系[17]。
2.2.3.2组织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实行分散型海洋生态管理体制。各部门间职责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这给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执行及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18]。
2.2.3.3财政支持当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治理财政支持不足,缺乏相关资金投入,造成相关海洋生态科技治理技术滞后,严重影响我国海洋环境质量[19]。
2.2.4技术因素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基础性研究,取得了初步的科技进步,这对我国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海洋水域生态环境是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命脉,但是由于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性科学研究长期投入不足,使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压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技术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海洋环境保护基础性研究薄弱;第二,许多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环境保护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近年来不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导致的种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对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加以维护及治理,以实现海洋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3.1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
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协调人与海洋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的发展,不顾海洋天然补给力,将人类与海洋对立起来,严重阻碍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人类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淡化人类主体意识,变征服海洋为人与海洋协调共存发展,自觉按照海洋生态规律调整人类开发行为,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让人们在尊重海洋、保护海洋的前提下发展海洋经济。
3.2加大海洋环保资金投入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是一项公益事业,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因此,各个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以政府拨款为主,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建立灵活筹集机制,开辟其他筹资渠道。此外,沿海地区政府还可以积极争取海洋油污染防备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援助。
3.3完善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功能区划
3.3.1加强海洋生态区划为进一步增强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的宏观管理,国家海洋局及各级地方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在主体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划定海洋功能区,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实施分区和分类的调控措施,确定不同海洋生态区域主导作用、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及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实现以生态功能和环境容量为基础构建的海洋生态安全新格局。
3.3.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海洋调查及海洋生态监测结果,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的选择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河口等海洋生态系统,加快构筑管理完善、类型齐全、规模适度的海洋保护区新布局。同时建立总体规划,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海洋保护区巡护及执法,规范海洋开发项目,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升级。
3.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各级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在提高海洋开发整体效益的前提下,加强海洋管理基础建设及海洋保护区基础建设,特别是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开展高时空、高频率的海洋生态监测,及时掌控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调整、控制海洋资源开发强度,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天然补给力及自然修复功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布设站位,适当加密,对入海排污口监测要增加频次,扩大覆盖面;对入海排污口开展普查,对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有重点监测站,定时定点监测,及早发现海洋灾害,有效做好海洋防灾减灾,积极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对主要河流入海口实施实时在线自动监测。
3.5建立海洋防灾减灾体系
我国海洋灾害具有发生频繁、破坏性大、不可预测等特点,因此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对保护海洋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国家要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必须加大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在整个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体系中,观测是基础,预报是手段,减灾是目的,是整个工作的落脚点,健全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尤其重要。构建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实施灾前工程防御;第二,强化应灾预警响应;第三,推动灾中调查统计;第四,参与救灾体系建设;第五,开展灾后损失评估[20]。
3.6加强法治建设
3.6.1修订有关法律
3.6.1.1修订宪法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内容加入《宪法》修订中,充实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3.6.1.2修订《刑法》加强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补充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具体内容、量刑标准。
3.6.1.3修订《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的具体概念、目的、方法、原则、制度等相关内容,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制度提出统一化、规范性的要求[21]。
3.6.2完善各种单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第一,通过法律实施细则、法规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分《渔业法》、《海洋法》、《矿产资源法》、《税法》中与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的规定;第二,加快海岸带管理立法。明确海岸带的定义、范围、海岸带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尽快出台海岸带管理相关的法律;第三,加快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生物多样性安全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元素的生态安全[22]。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应该对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制定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和保护规范、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留区等方面加以规范。
3.7加强国际协作
开发和保护海洋需要协调各沿海国家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应当从全人类共同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国际间有关海洋生态安全与冲突的预防机制;互相交换有益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情报与信息。加强国际间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争取国际资金,防治、监控影响全球海洋生态安全的污染源。在不侵犯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协调好各个国家对重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海洋资源利用合理化、有序性及适度性,防止过度开发海洋资源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新的重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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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油泄漏;海洋污染;公民环境安全权;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57-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猛,但同时海洋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指的是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我国的海洋国土面积广大,面对日益严酷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并找寻填补漏洞、减少污染的措施,是亟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一、石油泄漏事件概况
(一)近年来我国石油泄漏导致海域污染事件
2011年4月22日,中海油公司在渤海湾中的石油存储装备产生损毁,多座油田被迫关闭,损失严重,以其去年原油日产量约7.2万桶计算,停产油田日产量相当于整体日产量5.4%。2011年5月13日,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汇报,其在渤海中的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发生溢油事故。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公司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件,造成中国渤海水域840平方公里水域污染,沿岸海产养殖户损失惨重。
(二)全球重大漏油污染海域事件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至21世纪初,世界主要运油的海上路线都发生过重大的石油泄漏事件,给当地以及周边的海域、陆基沿岸等等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2007年1月,俄罗斯一艘油轮遭遇狂风,最终沉没,石油泄漏近三千吨,邻近海域污染严重。2002年1月,利比里亚一艘油轮在位于西班牙周围海域遇难沉没,近七万吨石油泄漏,导致法、西、葡等国家共计数千公里海岸线遭受泄油污染,大量海鸟死亡,海洋环境受损严重。
可见,石油泄漏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沿海环境遭到沉重破坏,海洋生物圈遭受灭顶之灾,沿岸居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公民环境安全权角度探析漏油污染事件
公民环境安全权是环境安全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始发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石油泄漏污染环境事件的不断增多,环境安全已经成为全人类所共同关注的焦点。所谓公民环境安全权,亦即民众享有的与其生存环境足额相关的生态环境及其要素处于良性的运转过程中,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危害,适合人类居住的良好状态的权利。依据各环境安全要素客体自然物理属性及法律属性的不同,公民的环境安全权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环境安全合理使用权;公民环境安全知情权;公民环境安全事务参与权;公民环境安全监督、检举、控告权;公民环境安全人格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求偿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救济、保障权。
(一)公民环境安全权产生的认识论依据
1.可持续发展观
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可持续发展理念既满足现代人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不伤害将来人的环境权益。海洋环境所具备的自我净化能力,其发挥亦需要时间,原油泄漏会因为海洋生物的新陈代谢最终归于无形,但这个时间是极为长久的,给不同时代的人们都会带来相应的损伤。
2.生态契约观
洛克曾说“即使说当人们确信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没有得到最高的权威的尊重时,他们有权更换它,代之以新的权威”。随着海洋环境时代之来临,其安全问题面临旷古未有之形势,加之因石油泄漏所带来的海洋环境安全问题的国际化,最终引出生态契约论。普通民众的生存环境,为人类社会所共享,亟须在全球领域内进行管制,最终带来了保护环境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它们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壮大。因此,因石油泄漏引致出来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安全问题之法律也需要更新。
3.环境正义观
环境正义的实现,以公民个体享有相因应的环境安全权为前提,同时,又将环境安全权的建构作为基础。融入环境安全法规体系框架的管控之中,每个人可以尽最大程度的表达自我的环境诉求,建构相应的、较为完善的保障法律机制。如果没有赋予每个普通民众环境安全权,就勿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正义。
(二)公民环境安全权产生的法理依据
1.环境安全、健康要素的共同信托理论
根据环境共同信托理论,环境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组成的民众全体的共同权利来源,是公民全体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无权对其加以支配并损伤。公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就作为共有人的法律地位将之委托给国际机构、国家等实体,对其进行必要之维护保障。因此,国际机构、政府等就有义务将其及时履行并加以管理维护,公民拥有监督权利。
2.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公民的环境安全权以知情权、参与权、索取救济与补偿的保障性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的履行行为,进而保障民众个体的环境安全权之真正实现。假设民众的环境安全保障权不能实现,则其相因应的环境安全之义务亦不可能有更为清晰之认知。
三、从法律维度探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
1.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完善
我国曾签署的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及生态补偿方面的条约、公约计二十余份,相关方面的国内法律制定也有多部,但究其数量虽巨,依旧欠缺相因应的补充实施条款细则,形同虚设。对于石油泄漏污染的法律少之又少。
海洋运输承担了90%的国际贸易量,由海洋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先后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相关各类补充文件。《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国际公约,也是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主要国际公约。它包括6个技术性附则: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基本涵盖了主要类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体、有害包装物、污水和垃圾等。后来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其他几个附则没有多大变化。该公约以其详细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规范,成为各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台背景
澳大利亚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大陆,其海岸线长达37521公里,其对外贸易运输主要依靠海运,海洋就是澳大利亚的生命线,因此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海洋环境保护。澳大利亚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并不断修改完善,仅仅自2010年以来,澳大利亚就在联邦和州的层次上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亚联邦通过了《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该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护(船用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和《1983海洋保护(船舶污染预防)法》,给2008海洋保护法增加了一节新的内容---响应者免责,以保护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给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帮助,并因此而拥有良好信誉的人员。而对1983海洋保护法则修订了一些条款,如对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亚海事部门同意安排一个在船上以外的地方,专门放置船上燃油供应簿。还要制定相关条款,要求保存关于损害臭氧层物质的记录,并在记录本中规定虚假或误导性条目的惩罚。此外,维多利亚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过了《2010海洋安全法》,该法修订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种更现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状况,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问题。
同时,这也是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加强环境保护,严格防治环境污染的一个大趋势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尔士州通过了《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该法案针对那些有引发污染事件风险的组织应该准备遵守法案所带来的变化,包括增加报告义务,应对增大的处罚,要求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反应计划和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等等。
法案主要内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议会通过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这部法律借鉴了《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澳大利亚联邦2010年刚刚修订的《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和新州刚刚修订的《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是禁止向国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装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这些违法行为,则公司可能面临最高数百万美元的罚款。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种更为全面的紧急计划和海洋污染报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应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应机制更为一致。
思考和借鉴
对由于海洋运输船舶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约》,确保公约的各项要求得以严格执行,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与公约全面接轨的具体实施,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和违法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范围。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尽管该法在2010年颁布并在2011年得以实施,但我国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严重,考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和借鉴:
1、程序和实体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样重要
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轻程序,重实体。《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均设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制度,但没有明确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操作性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弥补了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实体性规定,对程序性规制明显不足。如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该规定只明确“船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审视该条规定,对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之间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规制,从而可能导致交接上的混乱,以致污染物遗漏。而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针对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体紧急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随船携带。该应急计划的必备条款中就包含报告紧急事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机构合作应对的程序,特别是和船上负责通讯的人。在法定的垃圾处理计划中,也包括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设备来执行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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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负责报告,全程信息公开
在澳大利亚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针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法律规范非常多,特别是关于污染紧急事件应急反应中的信息公开。如对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报告义务:不仅要求污染船舶报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体污染事故,还要求船舶必须报告涉及丢弃废弃包装物,或者大船舶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失灵,导致未经处理或者未充分处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报告的时间要求从“一旦有条件就报告”转变为“无条件的立即报告”;而且必须把污染事件从始至终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达6个相关的主管当局;同时,设定政府的通告义务。如该法案授权部长发出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预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国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对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报告义务,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后又专章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其中也专门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交通运输部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重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船舶污染的报告义务,但这种表面上宽泛的报告主体范围,实际上导致报告主体的不明确,同时由于没有明确报告的污染物种类,也造成善良的可能报告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该报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尤其是在污染的处理阶段,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成为主要的信息公开来源,这也是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立法缺位。
3、法律实施:对污染船舶的处罚力度和对政府的监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严格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依靠强有力的处罚。然而,政府是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人”组成,政府官员也可能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因此,对监管者必须设立有效的制约,同时要有力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处罚必须充分引起被处罚者的充分重视,这只能依靠加大处罚力度。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为保证政府的监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如通知义务、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再如对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管内容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即环境保护机构必须在其公报上公布与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相关的数据内容:包括强制性的环境审计内容,污染研究和污染减轻方案,和/或发给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处罚通知等。
【关键词】海洋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1 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且已经对人类的发展和生存构成威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被融入到海洋经济发展中。它强调的是海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做到海洋环境的友好不污染,海洋资源的节约不浪费。其理念是强调海洋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会破坏海洋生态平衡,以及不会对后人的生存发展环境造成危害。其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如下:
1.1海洋经济与环境保护统筹发展。传统的海洋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味的粗放式超高速发展,会造成海洋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而海洋资源的枯竭与环境的污染会阻碍海洋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环境没有污染之前,就要做好海洋经济和环境保护统筹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与其他发展不同的是,只有在环境和资源做到了有效的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够有效的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改变粗放式的发展模式。传统的海洋经济发展由于科技的不发达而严重依赖于海洋资源的高消耗以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种发展模式造成资源大量浪费且污染环境,已经不符合时展的绿色要求。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一流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来优化生产作业,从而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发展的新趋势。只有做到低消耗高产出才能够减轻环境与海洋资源的负担。
2 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目的就是要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节约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要基于海洋经济发展能够持续进行为前提,不能因为一味的强调海洋环境保护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样经济的发展也要以环境所能承受的净化范围之内为原则,最大化的减少环境污染。做到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统一而不是对立。两者在发展的过程中相辅相成。以经济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同样,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又服务于经济的发展。只有做到统筹兼顾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权衡好短期和长期的利益,才能解决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的矛盾。这对于促进我国成为海洋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大国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解决我国人口众多带来的海洋食品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
3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紧迫性
海洋环境随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日益恶化,海洋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发展和生存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参照《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数据,我国2005年的海水未达标面积为13.9万平方公里左右。这些区域包括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以及锦州湾等,其中部分靠近大中小城市的水域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些环境污染不仅导致了海产品数量减少而且深受污染。这种受污染的海产品又被运到厨房上了餐桌,给人类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此外,污染水域的海滩遭到废弃,相应的旅游业发展也受到了阻碍。面对日益污染的海洋环境所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传统的靠牺牲环境还来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现实,依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优秀人才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二选择。因此,实施海洋环境与海洋经济协调发展成为当前全球各国迫在眉睫的任务。
4 行政干预等海洋环境管理手段对企业的好处
4.1 消除企业在海洋贸易中的壁垒。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各个国家敏感和高度重视的问题。各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也从以往的内部管理向外部管理发展。很多国家为了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制定了相关限制进口的措施。因此,未来的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从过去的非关税壁垒发展为绿色壁垒。因此,只有强化海洋环境管理,才可以让企业在海洋经济贸易中争夺话语权,消除相应的绿色壁垒。
4.2 促进企业实施绿色清洁生产。通过行政干预等海洋环境管理手段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实施绿色清洁生产,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改变以往的末端治理污染模式,从整体的角度考虑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绿色清洁生产已经成为海洋环境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的手段,能够有效的解决涉海工程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4.3 促进涉海工程企业治理环境污染水平的提高。治理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涉海工程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企业在环境管理时,要自觉的通过方案设计、工艺流程检查以及评审等管理手段将海洋环境保护当作企业内部的一个管理目标。企业应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自我约束,通过管理评审等企业内部管理办法来提高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
5运用法律等海洋环境管理手段来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1 优化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功能的划分。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统筹并协调好各个方面的主导功能,从功能上对海洋区域进行划分。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去可持续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综合考虑勘探海洋资源的分布量以及海洋当前的环境状况和今后的发展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海洋区域进行功能上的划分,有效并恰当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5.2 减少企业排污量,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相关的行政管理单位要对污染源直接排入海洋中的企业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调查。研究控制近海区域的环境净化能力以及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使得污染物的排放在海洋环境承受的能力范围之内。坚决抵制“先污染后治理”的想法,做到排污负责制,谁污染谁就要负责治理等。督促企业研发利用高新技术进行海上作业,引进一流技术专家及知名管理人才对生产线进行优化,做到资源循环再利用,最大化的减少的污染物的排放,对那些偷偷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治理不达标的企业坚决查封,做到一旦触碰底线和违反规定的要零容忍,从而在源头上控制污染源,实现海洋环境的保护。
5.3 全方位检测海洋环境,建立相应的海洋自净区。我国海洋面积大,孕育着大量的生命,其在自然变化中,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作用对海洋中的废弃物可以进行稀释、氧化还原以及降解等自净活动,这是海洋自我保护的一种形式。因此,可以建立相应的海洋自净区域用于控制污染物的乱排放和总排放量,实现定点监测。此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全方位多角度的跟踪,对污染区域要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理。做到在海洋自净能力范围内,有效的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4 倡导科学海上作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发海洋资源。传统的海洋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海洋资源的粗放式利用,一方面导致了大量的海洋资源被浪费从而污染了海洋环境。另一方面导致了海洋资源的过渡消耗从而出现资源枯竭活减少不能支撑海洋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因此,要改变传统的资源开发利用意识,积极倡导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做到海洋资源循环再利用,最大化的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的发展。
5.5 建立健全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细化各个现有法律中的执法内容。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让行政执法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做到有法可依以及执法必严等。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健全和细化,才可以有效的进一步规范涉海企业作业管理,减轻海洋生态负担,确保海洋的生态环境处于平衡状态。
6 结论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海洋环境保护的同时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同样,海洋经济的发展也不能以环境污染为前提。要统筹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从整体规划海洋长远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协调规划好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的统一发展。让海洋环境在得到保护和有效的改善后,能够有力的支撑起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样,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又可以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从传统的对立状态转变为互相促进互相发展的局面,促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成为海洋大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纪明,程娜.可持续发展技术观下的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
护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13,3:110-114.
[2]陈祖军,谭显英,韦鹤平.论我国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
发展[J].水资源保护,2001,1:7-10
关键词 海洋环境;环境监测;数据库设计
中图分类号:P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021-065-01
当今海洋资源被我们广泛所利用,随之而来的是海洋的污染及其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为了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对海洋环境的现状进行有效的监测管理,才能更好的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海洋环境监测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哨兵”和“耳目”,是关系到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防止和消除海洋环境污染,减少损害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对个海洋区域维权的开展,渔业,石油等生产活动的不断扩大,长期的,实时的检测海洋环境数据,合理的统计数据分析,将为我国开展可持续发展战略,解决海洋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活动提供可靠有效地数据基础,为海洋区域的灾害预防,解读海洋水文气象变化,监测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
1 系统组成及数据库设计
1.1 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组成
海洋环境检测系统主要由海洋环境监测站、数据中心、业务应用平台三部分组成。安装在海洋沿岸及其附属平台上的海洋环境监测站,包含一系列数据采集、接收、保存的计算机终端,可以实时检测海洋环境观测数据,这些计算机终端通过海洋岸站与区域中心之间的数据专线或者无线传输网络将数据发送至中心数据库。经过业务应用系统的处理,不同用户可以通过web浏览器交互查询调阅单个或多个、实时的或历史的监测资料以及统计数据,业务平台管理人员还可以通过基础应用平台对设备进行监控,对业务型用户进行授权管理。
1.2 数据库选型
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以数据服务和数据分析为主要业务,因此合理高效的数据库设计是系统建设成功的关键之一。稳定,高效,二次开发友好,安全是超大数据量数据库选型的关键点。
中心数据库拟采用Oracle数据库。Oracle数据库属于关系型数据库,能在所有主流平台上运行,并完全支持所有的工业标准,采用完全开放策略,并提供了基于角色(ROLE)分工的安全保密管理,在数据库管理功能、完整性检查、安全性、一致性方面都有良好的表现。Oracle提供了与第三代高级语言的接口软件PRO*系列,能在C,C++等主语言中嵌入SQL语句及过程化(PL/SQL)语句,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操纵,加上它有许多优秀的前台开发工具如 POWER BUILD、SQL*FORMS、VISIA BASIC 等,可以快速开发生成基于客户端PC 平台的应用程序,并具有良好的移植性。
Oracle提供了新的分布式数据库能力,可通过网络较方便地读写远端数据库里的数据,并有对称复制的技术。能够有效应对灾难,快速恢复生产能力。
1.3 数据库模块划分
海洋环境检测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模块:用户模块,权限管理模块,系统设置模块,日志模块,数据检测模块和预警通知模块。
1.4 数据库表设计
1.4.1 数据检测模块
数据监测模块为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的核心模块,存储了该系统核心的数据,是系统业务的基石。本模块主要包括实时数据表,日记录表,其相关联的表包括监测站信息表,监测要素信息表,监测项目表等,各表关系及详细信息。
1.4.2 系统设置模块
系统设置模块主要用来设定系统运行时的基础数据,包括站点信息表,监测设置表,系统参数设置表等。站点信息表保存各区域中监测站的序号,地理位置,检测项目,风速风向仪高度等资料数据,每个监测站可监测多个项目。监测设置表保存各站点监测的个性化设置,如监测人员,维修人员,监测时段等等。系统参数设置表保存整个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的参数,如访问时间,最大使用内存,最大连接数,日志文件大小等。
1.4.3 日志模块
日志模块用来记录系统运行状况,包括各监测站点运行日志和业务系统运行日志两个部分。监测站点日志包括站点运行日志表和站点维护信息表,其中站点日志表主要记录站点运行状态,如站点实际开始监测时间,实际结束监测时间,运行状况,终端良好率等,站点维护信息表主要记录站点维护信息,如维护人员,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费用等。业务系统日志包括Web应用服务器日志和系统运行错误日志。前者可以通过配置Web应用服务器自身日志模块来实现,无需将能大量日志记录保存到数据库中。后者即系统运行错误表主要记录系统运行发生的错误信息,错误堆栈,错误时间等,为系统维护人员排除错误提供决策信息。该表信息简单,不再详述。
1.4.4 预警通知模块
预警通知模块用来对需要通知用户或者管理员的业务逻辑进行监控,促进用户在合理的时间完成各项任务,并可以对可能发生的不良情况提前预料和反馈。
基于上述流程,该模块包括通知表,预警规则表,邮件表。其中通知表和邮件表用来保存发送到用户的通知或邮件,而这相对简单,不再详述。
预警表主要字段包括rule_id,rule_name,rule_desc,rule_type,interval_date,weekend_include_flag,status,start_date,weekend_include_flag,status,start_date,end_date,WHO。
1.4.5 用户管理模块
用户管理模块主要记录所用系统的使用用户信息。该模块包括用户信息表,系统部门表和用户部门分配表,表间关系和表详细信息
2 结束语
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库及WEB 应用平台设计界面友好明了、操作简单通用、数据全面丰富、特别是动态潮汐、风况等要素演变曲线,能极大方便预报员的日常预报及工程设计管理人员使用,不但可以拓宽资料的应用范围,而且能实现多站数据集中,多单位共享,满足了用户的不同需求,在海洋环境预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云计算;云存储;信息安全性;保序加密;洋环境信息
【分类号】:TP309.7
0 引言
海洋环境信息云存储系统是海洋环境信息云服务体系框架与云计算应用研究课题的一部分,主要用来存储海洋数据。
云计算是门新兴技术,并且其关键技术复杂,因此当前云计算仍面临着许多关键性的问题,安全性问题当属重中之重的问题,随着云计算应用的不断推广,云计算的安全性问题的重要性日趋上升,安全性问题成为人们不敢放心使用云计算的主要原因,并且成为制约云计算进一步发展的首要因素。用户如果需要使用云计算服务,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的数据(可能包括敏感数据和隐私数据等),提交给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这样,如果“云”端的数据保护措施不足够完善,就意味着用户的隐私数据和敏感数据有可能被窃取,那么用户便无法再对自己的数据拥有绝对控制权和拥有权,用户的隐私数据或敏感数据一旦被窃取或丢失,对用户来说都无疑是致命的[1]。CSA(Cloud Security Alliance) 2013年的云计算安全报告《The Notorious Nine Cloud Computing Top Threats(2013)》[2]里面指出了九大云计算安全威胁,存在的这些安全威胁可能导致的数据机密性问题成为推广云计算的重大障碍之一。
为了确保数据在“云”上的安全性,使用加密技术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3]。如果用户存储在云上的数据是加密后的密文,那么,没有该加密算法的解密秘钥将无法获得明文信息,也就保证了用户数据的安全性。但是,如果用户想对这些加密后的密文数据进行处理,就必须频繁地存取和加解密这些数据,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不仅极大地增加了云服务提供商端和用户端之间的通信开销和计算开销,而且也很难保证在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安全性。因此,如何在确保数据安全性的前提下,怎样能高效地检索云服务器上这些加密后的密文数据,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即如何实现密文检索。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结合海洋数据的特点,选择了保序加密算法[4][5]应用到海洋环境信息云存储密文检索系统[6]中,既保证了海洋数据的安全性,同时又能高效地检索。
1 云存储简介
本章对云存储作简单介绍,并引出了现今热点话题安全云存储,为后面保序加密的应用的必要性打下基础。
1.1 云存储由来
云存储是在云计算的概念上延伸和发展起来的新概念,是指通过虚拟化技术将网络中的存储设备集合起来协同工作,对外提供业务访问功能和数据存储的系统。云计算是为了处理大量数据而产生的,云存储为云计算提供了底层支撑。
1.2 安全云存储的提出
从用户的角度来说,云存储跟传统存储模式相比较,主要优点在于易访问、存储空间大、效率高、备份等。用户将数据放到云上存储,如果本地数据丢失,可以从云上找回;并且只要有互联网用户可随时随地对自己的数据进行访问。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缺点,用户一旦将数据存放到云上,就不得不面临着数据的安全性问题,因为数据存放在云上,用户不再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用户的隐私数据极有可能会被窃取。所以安全云存储的一个重要需求就是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云服务提供商以及未被授权的用户均不能得到数据的明文信息。
2 保序加密算法
4 总结与展望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用户能够快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合理的利用。但是数据的安全性问题也曰凸显出来。密文的检索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结合海洋数据的特点,选择了一种保序加密算法应用于海洋环境信息云存储密文检索系统。
虽然本系统采用了一种保序加密算法为系统密文检索数提供了可行性,但是实现的细节还有待进一步的推敲与优化改进,同时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是否有更好的加密算法适用于海洋环境信息云存储密文检索系统。
参考文献
[1] 胡刚林, 陶敏龙. 云计算环境下数据访问安全性研究[J]. 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3):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