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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平安中国 基层法治 创新思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在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成为和谐乡村建设的基础,同时基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桥头堡。但是基层法治无论是体制建设还是法治构建,都无法同其他基层系统建设工程相匹配,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的基层法治建设创新势在必行。特别是新时期以来基层法治建设中“知权难”“维权难”等难题,都是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基层法治创新的突破口。总之,基层法治的创新就是要攻克基层法治与治理难题,使法治成为基层社会生活的常态。
基层法治建设面临的“四难”
一是群众知法难。基层法治建设不单是基层法治结构性的工程建设,更是使法治成为基层群体喜闻乐见的观念性内化与升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法治最直接的困难在于基层群众知法难。一方面,群众很难理性知法,法治体系在基层被道德束缚;另一方面,受基础性条件制约,基层群众难以迅速了解国家法治趋势特别是新法的实施,普法的滞后性造成群众法治观念的空白,反而成为基层法治建设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群众知法难,成为基层法治建设陷入困境的外在表现。
二是群众维权难。基层群众维权难是基层法治建设缺乏动力的关键,也是影响基层法治推进的核心问题。基层群众维权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基层法治机构不健全,群众维权找不到门,无处维权;其次是维权机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群众维权不到位,维权缺乏实效性;再次是基层群众将法治维权作为最后保障,先前基层组织的介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捍卫,个别群众在乡约礼法中容易受到二次侵权伤害。此外,基层群众在维权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评估,加之司法成本较高,即使想维权也在高额司法成本前退缩。
三是基层执法难。依宪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基层法治的精髓。然而基层执法难却是当前基层法治建设的难题之一。基层执法始终面临不同程度的乡约冲击,合理的执法在基层难以被认可。基层执法缺乏必要制度规范与监督,执法容易演变为暴力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使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而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才是关键,然而基层执法在舆论的干预下缺乏定力,容易受外界舆论的影响。基层执法难还体现在基层法治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机构的建设难以满足社会运行的需求。
四是有效普法难。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于有效普法的持续性推进,但是基层法治建设恰恰缺乏有效普法。一方面,基层普法缺乏实效性、灵活性,普法工作成为形式化的任务,实际工作流于表面;另一方面,普法缺乏专业人才,或者说基层普法队伍缺乏权威性,导致普法工作缺乏群众认可。
平安中国建设为基层法治创新提供驱动力
“平安中国、和谐基层”建设是基层法治建设创新的催化剂。特别是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注重法治建设的基调,为基层法治建设奠定了主题。也就是说,基层法治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从而不遗余力地应对基层法治新形势,使得基层社会建设朝着法治的方向发展。另外,平安中国建设推动着基层法治工程的系统性构建,法治成为基层平安社会建设的主旋律,平安中国建设既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致力于基层社会的法治,又能够规范基层社会管理,催生基层社会的法治化运行。总之,平安中国建设作为基层法治的驱动力,牵引着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
依宪治国成为基层法治创新的制度保障。基层法治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依宪治国框架下司法体制改革和依宪执法的双向保障,为基层法治的创新注入新鲜血液。一是依宪治国框架下,基层社会法治成为必然,在法治化进程中实现法治的良性创新,特别是依宪执法机制中法治角色的社会定位与角色扮演,引领基层法治建设进行层次化、结构化创新。二是依宪执法框架下基层法治能够依托司法体制改革等切入点,充实基层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使基层法治创新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三是依宪治国机制下的司法体制等改革,能够弥补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结构性缺陷。比如,依宪治国机制中法治人才的基层流入,能够有效缓解因人才匮乏而导致的法治瘫痪,实现智库型保障。此外,“平安中国、和谐基层”成为基层法治创新的动力。
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基层法治的创新
依托各种资源,注重普法工作的创新。群众知法是基层法治的基础,只有使法治知识在群众中普及,才能推动法治建设的跨越式发展。新时期普法工作的创新,首先要依托基层联村联户的扶贫机制,实现公检法及律师等专业人才走进基层、服务基层,实现定期法律诊所权威性的面授服务。其次,要注重以案释法下基层,实现理论法的实际扎根,使普法同基层群众的生活密切关联。再次,基层司法机关巧妙利用流动法庭等形式,实现基层普法的震慑,实现普法的实效性。此外,基层普法还可以结合网络媒介资源和青年志愿者服务,实现义务普法的定期化常态化开展。
扎根基层治理,注重基层服务的创新。平安中国建设为基层社会治理奠定了基本格局,实现基层法治服务的创新是核心。一方面,法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工作准则,实现基层法治服务的创新,也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注重基层司法机关工作方式的创新,转变基层工作模式,倡导司法机关服务型工作方式的转变,使法治成为基层治理的标杆。另一方面,基层服务要处理好“法、理、情”三者的关系,防止僵硬式法治造成群体性冲突的扩大,影响基层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基层治理过程中,要注重礼法乡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实现法治的灵活构建,使其在成为基层社会建设准绳的同时,成为群众内心的依托。
规范基层乡约,强化群众守法的创新。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基层法治创新的灵魂在于基层乡约的整合。基层乡约作为引导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规范总和,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基层乡约作为基层法治的外延,在处理习俗道德事件中能够发挥出超越法律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基层乡约作为基层礼法的范畴,在社会法治洗礼中容易触底反弹,导致群众性守法建设步履维艰。群众作为基层法治的主体,群众守法始终是法治深入基层的重心,强化群众守法不仅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社区监督与自我提升相结合的守法培养机制,还要强化基层社区的法治义务导航,使守法成为群众共同的心声。
依托司法改革,加强基层法治的建设。平安中国建设框架下,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在基层的辐射显得尤为突出,基层法治的创新,本质在于基层法治系统性的工程建设。司法改革在基层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基层机构改革。一方面,基层司法机构的改革,有利于内部权责的明确,能够有效地提升基层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基层机构改革有助于健全机构,为基层乡土法治创新提供必要的基础,使基层法治建设成为应然趋势。二是基层法治人才的专业化。实现基层法治建设根基的突破,使专业化人才的法治参与成为基层法治创新的亮点。三是基层法治的创新型建设。基层法治的创新型建设,就是要与时俱进,在依托国家政策的同时,始终聚焦美丽基层的建设,使基层法治建设的创新成为常态。
(作者分别为喀什大学副教授;喀什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
【参考文献】
一、从“单位人”到“社区人”: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现实背景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社会结构的一大变化是大量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大量社会成员身份的转变,给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原有的单位组织管理网络弱化,而我国社区发展明显滞后,尚不足以承担基层社会管理重任。一些基层的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由于不能及时解决或处理不当,影响了当地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面对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必须转变基层的社会管理体制并加以完善。
二、从“管制”到“治理”: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管制”和“治理”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两种不同行为方式,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是行为主体及权威来源不同,从一元到多元。传统的“管制”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绝对地位,管理行为的主体及权威的全部来源都只能是政府,呈现出典型的一元化特征。而“治理”虽也需要权威,但来源渠道不一定是政府,更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更多的是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是一个多元参与的结构体系。
二是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从自上而下到上下互动。“管制”的权力运行方式总是自上而下,依靠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强制的行政命令,对社会事务进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非常强调权力的上下互动,强调通过合作、协商、参与等方式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权力运行的向度是多元的、双向互动的。
三是社会参与程度的不同,从强调服从到鼓励参与。政府“管制”因推崇权力的唯一性及绝对性,非常强调社会对其绝对服从,排斥社会参与,以便政府对社会控制及管理的顺利实施,但也造成社会参与性及政府回应性的严重不足。“治理”则强调合作网络的构建,重视公民社会的培养,鼓励多元参与,强调民众通过社区、NGO、NPO等社会组织与政府对话,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
四是管理方式的不同,从控制、规制、法制到服务、协调、回应。“管制”强调政府对社会的绝对控制,强调结构规制和行动规制,实行统一化管理,较少容忍差异性、多元化的存在。“治理”体系则是一个多主体平等参与的对话网络,以服务于各成员为宗旨,以成员的共同利益为追求目标,强调通过合约参与者的自律行为、互动性减少规制成本,增加公共事务的回应性。
从“管制”到“治理”,不仅是行为方式的转变,更体现了价值理念的嬗变。通过治理的实现,政府对于基层社会事务将由直接管理、控制变为引导、协调多元参与。所以,治理是一个更契合现实的理念,是一种更能实现基层社会管理良性运行的行为方式。
三、从“依赖政府”到“发展社区”: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集中凸显期,要想在基层实现总书记提出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就必须创新并完善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完成从“政府管制”到“社区治理”的重大转变。
首先,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一方面,政府必须厘清行政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政府委托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的边界,实现国家权力运作模式由“统制”、“管制”向治理、自治的转变,实现由政府绝对主导向引导、疏导的转变,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协调、沟通的转变,实现由直接提供服务向购买服务的转变,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最终实现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华丽转身;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专注于指导和帮助社区成立社区组织,为社区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支持,帮助社区大力提高其自治能力,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社区大力支持,确立社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改变“管制”模式下,政府直接向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的做法,变“服务生产者”为“服务购买者”,通过鼓励、扶持一批NGO、NPO等社会组织,使之有能力承担生产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促使政府实现从“全面干预社区”到“政策引导扶持”的职能转变。
其次,要以多元参与为实现途径。一方面,要激发和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强化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和身份认同,构建社区公共意识。要推动社区制度规范化、配套化建设,完善社区居委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建设,畅通社区居民利益表达渠道,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来推动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NGO、NPO等社会组织,政府取消对其进入社区的政策,并从财政、税收、准入登记等方面对其提供政策及资金上的支持,鼓励其获得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持续资源,规范相关社会组织行为,实现政府、社区、居民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与良好合作。
再次,要以加大投入为实现保障。一是要加大人员方面的投入,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政府要选派一部分具有社区管理及服务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人员进入社区,更要加强对现有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关于社区管理及服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社区管理及服务人才队伍,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二是要加大资金方面的投入,将更多的财政资源投入基层社区。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能力,财政预算支出适当向社区倾斜,另外可以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对社区建设进行投入,实现社区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三是要加大物资方面的投入,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原有的社区基础设施加以修缮,并兴建一批新的设施,如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游乐健身设施等。
最后,要以社区发展为目标追求。一方面,通过转变社区治理观念,实现社区治理的善治模式;通过构建社区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多元社区治理主体;通过与时俱进的制度建设,为社区治理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完善责任监管,形成监督与约束机制。通过以上建设,实现社区自身的发展,增强其自治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体;另一方面,社区治理也并不是完全摒弃政府作用的自治,必须坚持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作用,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下,实现社区的发展,最终实现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社区治理 居民参与 城市
城市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也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当前中国社会进入了利益诉求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因此在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中,需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基础性作用。作为居民聚集的生活场所,社区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在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核心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期,为了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探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必要性
社区治理是在政府指导下,社区职能部门、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对于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以最终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以及居民生活利益的满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整合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迁,社区治理的对象从一元到多元发展,社区治理的目标也发生了变化,单一的治理主体难以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因此社区治理中需要居民参与。
首先,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能够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诉求的需要。随着住房商品化进程的推进,在城市社区,来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价值诉求的居民因为商品房的购买而居住在同一小区。在社区内部的人口结构趋于复杂化、价值趋于多元化的背景下,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能够解决治理资源不足问题,同时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也能弥补传统治理模式、单一治理主体的不足[1]。社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居民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因此社区治理必须建立在社区居民需要的基础上,整合不同利益诉求,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够充分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诉求的需要,从而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其次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能满足社区日常管理及居民自我实现的需要。社区治理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居民的利益需求,社区的服务和治理水平关系到每个居民的日常生活。对于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社区治理组织来说,社区治理很难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面对庞杂的居民群体,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做的非常有限,因此要以提高社区服务为核心,居委会、物业公司与居民共同参与,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必须要发挥居民的主体性作用,让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同时,居民通过参与社区治理,为社区发展出谋划策、与邻里互动,这种沟通与能力的实现也能满足居民自我实现的需要,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建立起强烈的社区归属感、责任感,增强社区凝聚力,最终实现社区共同体的建设目标。
二、当前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形式
根据居民参与内容、现实表征,当前居民参与的形式主要分为娱乐活动参与型、公共事务参与型等形式。
随着城市社区的发展,为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一些商品房社区一般配备了小区广场、健身设施、开发了一些文体娱乐的场所。居民有在室外活动的需求,对于时间比较充裕的中老年人来说,这种需求尤为强烈。所以在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比较多的是共同的娱乐活动。一些社区还成立了进出比较自由的娱乐组织,近来年,很多居民出于锻炼的需要,在社区广场跳广场舞。一些居民出于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早晨一起散步、打球,或一起下围棋、象棋等。
随着住房商品化以及物业公司进驻社区,小区居民一般对关系切身利益的物业收费、停车位、小区治安、保洁等问题比较关注。公共事务参与是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问题。在目前的社区参与中,公共事务参与比较少。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对物业收费问题、车位问题、治安问题虽然比较关注,但是缺乏正确、合理的参与渠道。一些社区居民停留在私下议论公共事务的阶段,在居民看来,作为居民个体去向物业公司、居委会提出意见,很难得到满意的答复。从居民的参与意愿来看,很多居民有强烈的公共事务参与意愿,但是在现实的社区治理体制中,社区公共决策一般由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组织做出,很难倾听居民意见,居民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畅通的、常规的渠道。
三、提高社区治理效果、推动居民参与的核心路径
居民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有着参与社区治理、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诉求。居民公共事务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社区治理的效果。面对社区居民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以及其需求的多元化,必须打破传统单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加强自下而上的双向交流互动,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社区组织需要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与职能设定适时地调整和改进其决策形式及与居民的联结方式。为有效推动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需要构建新的参与平台。如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公共事务交流平台,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组织负责人参与其中,居民可以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同物业公司、居委会交流互动。也可以增加居民与物业公司、居委会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设置物业公司经理、居委会主任联合接待居民日,倾听居民的意见。在关系居民利益的物业收费、停车位、公共设施维护等重要决策中,居委会、物业公司要倾听居民的意见,在决策程序中要强化居民的监督作用。当前物业公司与居民矛盾突出,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涉及居民利益的决策中,物业公司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不顾居民的意见,导致矛盾突出,直接影响了社区治理的效果,也正在危及社区的和谐稳定。
四、结论与思考
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基层社会日益呈现出价值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的趋势,社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传统行政性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当前物业公司与居民矛盾突出,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漠视居民的参与需求,这给当前的基层社区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必须改变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给予居民社区参与更多的空间,创建居民公共事务决策参与的平台。在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设施维护、物业收费、小区治安、停车位等问题上,考虑居民的意见,顾及居民利益,这样才能达成社区治理的和谐目标,才能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向德平,王志丹. 城市社区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学习与探索.2012(2):37.
作者联系地址: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 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 张红霞
城乡一体化管理成为必然趋势
城镇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然而,对城镇化的理解,则需要超越传统城镇化的范畴。传统城镇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镇的聚集,伴随着城镇的发展,农村走向衰落和终结。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关键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而不是仅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镇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城乡分治的格局。而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镇化的主要途径是要通过制度创新,逐步消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逐步在全国农村推进,并得以不断完善。某种意义上说,村民自治制度是继制解体后乡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创新。村民自治制度发展至今,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因而也成为当前政府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体制。
村民自治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组织乡村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乡分治的二元体制框架下设计的。从该制度的法理内容来看,村民自治主要是为了达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从制度实施的现实来看,村民自治实际上在执行着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经济的职能。一方面村委会在村级集体经济和集体产权管理中发挥着领导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担着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然而,由于村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所以无法实现真正的村自治。要让城镇化的推进与农村发展协调统一起来,就需要在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将村民自治纳入到城乡一体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体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组织所承担的基层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纳入统一的公共管理体制之中。在地市一级的行政辖区内,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统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水利、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并实施统一管理。打破城市与农村分离的财政体系,将农村公共领域里各项投入,编入到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之中。对于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让村民自治组织逐步退出管理村集体土地和村级经济。为了深化村民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避免因集体产权模糊而引发和激化农村社会矛盾,乡村在经济管理方面必须推进集体产权的确权改革,也就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或其它集体产权加以细化,将具体权责范围明晰到农民个体之上。并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集体产权交易机制,使农民个体的产权收益更加明确。
此外,按照城乡一体化方式,建设和完善乡村基层社会生活领域里的村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可以参照城市居委会建设模式,由村民直接选举,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到统一的财政支出之中,以确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统一地、正常地运行。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主要致力于服务村民生活。
将村民自治作为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去加以发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是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项制度改革与创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将为城乡均衡、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最突出的差别问题就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它社会生活条件的落后,而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靠农民自我建设和中央支农资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镇化也是社会生活方式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变迁集中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所谓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实际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自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传统的乡村社会也有自治,传统乡村自治通常是在乡村精英如族长和宗教权威的主导下运行的,此种自治虽保证了村庄的相对独立性,但其实并未实现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过于强调村庄内部自治导致村庄封闭性增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从传统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型,与现代乡村社会生活方式保持一致。乡村是人类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域,伴随着社会变迁发展与城市化,一部分乡村人口迁移至城镇居住和生活。从迁移理论来看,人们从乡村向城镇的迁移行为,主要受两种力量的作用:一是乡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镇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机制就是乡村中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不利条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机制主要是城市优越于乡村的社会条件及因素。不过,从人类社会城镇化的整个过程来看,城镇化并不只是乡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和聚集。城镇化同样还包括乡村的城镇化,而乡村城镇化实际上就是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与现代化。
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既需要有乡村生活物质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同时也需要营造现代的人文环境,即农村居民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会生活领域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因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个体完全能够支配而且应该由个人来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务,所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乡村基层社会生活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为乡村民主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断推进和完善基层社会生活领域的民主。首先,通过民主选举选择出多数村民所信任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协调乡村基层社会生活及社会秩序,即为不断改善乡村社会生活环境而服务。推进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在基层社会形成民主生活的社会风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社会基础。让广大村民参与到与其生活相关的基层选举之中,可以培养人们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从而在乡村社会生活领域形成民主化的风尚和环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也将主要在社会生活领域得以体现,即乡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对自己生活中的事务能够自主决策、能参与村庄内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务的决策。村民自治组织的形成应该是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而不是让村委会来实现自治。因而民主决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组织之中,而需要拓展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这一原则和制度就是要促进村民个人独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独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为选择。当村庄成为人们自主生活的社会空间时,一方面广大村民的个体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会被调动起来、激发起来,为乡村发展提供动力来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会生活中民主决策范围的不断拓展,也将促进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只有当村民独立自主支配其生产要素或资源配置时,农村的要素市场才能发育、发展起来;只有农村市场发展起来了,农村才会进一步开放;农村只有走向开放,才会有新鲜的“血液”进入农村,农村才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未来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将主要是乡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庄主要是社会生活的空间而不是政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应该走向社会管理领域,即乡村民主管理的范围主要在社会性事务或生活性事务之内。目前村民自治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不分。制度设计赋予村民自治过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乡村基层政权建设与社会建设、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响到村民自治的社会效益。如果让村民自治回归到民主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的生活性事务,其职能也就走向专门化、单一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权责会更加对称、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层社会生活民主化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加有效、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而且民主监督主要是在村庄及村民内部对共同生活的事务和社会行为的相互监督。由于当前的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管理集体土地和集体产权收益的职能,以及组织和管理村级经济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针对村委会的,即村民对自治组织的监督。村民之所以要对村委会实行监督,村委会之所以要公开村务接受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村级自治组织拥有了较大权力,成为一种类似权力机关的组织,而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所以,当村民自治组织逐步去权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监督村委会,村委会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在构建基层良好社会风尚、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过相互监督和行为自律来达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也就需要提高个体的社会性,以使社会关系得以协调。个体社会性的提高必须通过法律及规范来规制个体的行为选择,并通过社会监督机制促使个人遵循法律和规范。由于村民自治组织是广大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见,因而充分发挥其对基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教育功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基层社会。
走向社区建设
在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乡村将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会空间,乡村的变迁与发展将主要体现为村庄的社会生活环境越来越接近于、越来越类似于城镇社区生活环境。要达到这一目标,乡村在社会管理上就需要朝着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统一起来。
在社会学意义上,传统的村落尽管也属于一种社区,严格地说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community),这一共同体主要是基于血缘和地缘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和长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场域的居民而构成的社会共同体。传统乡村社区的存在和维续主要依靠熟悉的社会关系纽带、礼俗规范以及认同边界,因而容易在村庄内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时也容易使社区封闭起来。现代意义的乡村社区建设则是在开放的社会推进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建设,即在不同社会关系的个体及群体之间建构社会共识、规范和秩序。
从发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乡村社会生活空间,关键是要解决制约乡村发展的三个问题:一是村庄的封闭性,二是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三是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状况而言,难以解决这三个基本问题,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虽对扩大乡村基层民主有促进作用,但对乡村发展问题还可能具有强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根据乡村发展的实际深化改革和创新。
首先,村庄的封闭性使得乡村发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环的方式发展,即通过村庄内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维持着乡村的存续。由于封闭的乡村难以让新生力量进入,因而乡村发展最多不过是村庄内部面貌的更新,而难以与社会转型保持协调。未来的村民自治需要改变乡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须超越传统村庄自治理念,走向现代社区建设。通过乡村社区建设,一方面可以发挥基层社会力量更好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体构建过程中促进乡村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让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建设和发展之中,从而可以把乡村建设成与城市社区相类似的社会生活空间。
其次,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导致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基础越来越不稳定、发展的后劲越来越匮乏,由此也可能导致乡村社会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庄因此而走向终结。尽管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乡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种趋势,流动也是农民的自主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些村庄的衰落和终结是理所当然的结局。乡村人口向外净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体制和二元社会经济下发生的,由于城镇生产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现代化,而乡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依然维持在传统落后的状态,农民自然会不断地走出乡村、流向城市。如果城乡差别过大、城乡二元体制存在,这种乡村人口净外流的问题就难以得到真正解决。因此,要缓解和改善目前乡村单向外流局面,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乡村社区得以更好的建设与发展,乡村社区生活方式同样达到现代化水平;二是乡村社会是充分开放的,即乡村市场必须充分发展。要让村落社区不仅发展成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会空间,更是市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再次,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其共同目标都是促进发展,其中自然也包括乡村的发展。如果只有城市扩张和发展,而乡村不断走向衰落和终结,那么这一发展过程很难说是协调的和良性的发展。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将是解决乡村发展的持续性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趋势。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作保障,在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即把村民自治的乡村社会管理转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就是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即参照现代城市的社会管理体系和模式来管理和发展乡村社会。目前城市社会的基层管理体制已基本从居委会管理体制转向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与管理体制实现了基层社会管理的专门化和社会化,大大提高了社区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促进社区生活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同样,在农村推进村民自治向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转变,也将会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不断改善农村社会生活环境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伴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乡村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也就会得以持续地发展。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城镇化背景下乡村自治的理想选择,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可以更好地改变人们固有的城乡差别观念,形成城乡融合与一体化的新理念,树立建设新农村的信心,重新构建乡村社会认同体系。此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在于建立起新型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通过新的社区管理模式,使乡村得以更好地建设与发展。由此打破传统村落边界的封闭以及旧体制的束缚,把乡村建设成为一个更加开放、更有活力的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社会管理重心下移的基层困境
基层是社会管理的基石,是产生社会问题的重点领域。经济快速发展中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上访、集访数量的几何经数倍增,的不断发生,主要集中在基层,使得基层成为社会管理工作的主战场。
(一)基层问题急剧增加,社会管理难度增大。
随着分配制度的纵深推进,将会触及很大一部分人利益,特别是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新的利益调整方案不会十分成熟,社会秩序将在一定程度上的震荡不可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人”变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人”,身份转变将带来系列变化,很多人都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2亿多剩余农业劳动力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城市中的自由人增多,流动性增强,城市社区的开放性不够;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空巢组、空巢村,以及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大量存在,产业空虚现象突出,村社的管理面临更多新问题;金钱至上、享乐主义的价值观盛行,一些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断涌向,并有进一步蔓延之势,对违法犯罪还得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一些强制性手段依然不可或缺。
(二)基层权责失衡,社会管理难以协调。
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基层政府的权力受到削弱,但是,基层面临的各种突发性事件却不断增多,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群体上访等,发生时间突然,发生地点不一,都需要强有力地及时化解。这些事件的责任主体往往是基层政府,但一些必需的权限、资源并没有配备给基层,因此,很多时候基层政府只能“赤膊上阵”,能够采用的手段不多,方法较少,常常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时,不能达到指挥统一、行动迅速,步调协调性不强,往往导致处理问题迟缓,事态无法有效控制,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三)基层制度缺失,社会管理无章可循。
社会管理问题虽然由来以久,但是过去面对的问题相对简单,引起的重视程度不够,规范性明显不足,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文件,特别是没有一部专门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各个地方虽然也有一些社会管理的规章制度,但很多都是套用上级行政部门相关的文件,空泛而缺乏可操作性,一些甚至只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材料而已。在基层的实践中,一方面不能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管理活动,导致一些问题处理上的随意性,并伴随一些违规操作,其管理的合法性本身受到质疑;另一方面,一旦缺乏具体的、切合地方实际的规章制度,一旦出现了问题,或者凭经验来处理,或者手忙脚乱,不知所措。
(四)基层保障不力,社会管理缺乏支撑。
近年来,随着各地的经济条件的改善和各级领导的不同程度上予以重视,加大了财政对基层的社会管理基础性条件的投入,软件、硬件方面总体上都有了一定改观。但由于基层社会管理问题持续增加,繁杂多样,需要长期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并且,社会问题是持续动态出现,有大量的不可预测性因素,具有一定弹性的物质保障体系建设更是不可缺乏。就目前来看,基层社会管理中最为突出的是人工矛盾和经费支持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两个问题,而基层政府自身却无法加以解决。保障不足虽然不能说是“做无米之炊",但可以看出只能是在“煮稀粥”。
二、基层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选
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必然带来政治运作方式的变化,基层政府必须在面对复杂社会情境过程中反省和重建自身的管理模式。
(一)要明确政府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职能。
传统基层社会管理核心理念是控制,推崇至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通过对社会的强力管制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创新社会管理,应首先认识到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虽然要起到主导作用,但不能包办一切,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当前形势下,政府应重点加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搞好社会保障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公民整体素质;搞好功能规划,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努力协调各方,构筑协作性的公共治理网络;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社会预警和公共危机处理的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环境;完善社会管理的回应机制,加强社会管理的透明度建设等。并且,要主动把一些可以放手的社会管理事务从政府管理中剥离出来,从而能够更加专注政府管理中的核心任务。
(二)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在发挥政府的作用外,还需要发展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建立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零散的公民个体通过自发组织的各种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和基层社区自治组织集合起来,才能集中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群团、企业、行业协会等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与政府合作中成长壮大,弥补政府管理中的缺位,从而实现管理者与社会的共同治理。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每一个细胞都焕发活力。并且通过积极探索建立阶段性分级缓冲处理社会矛盾体系,从自我约束、家庭化解、社区建设、社团作用等方面发挥积极正面作用,增强社区群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各种组织中逐渐培养理性、平和的合格现代公民。
(三)要大力动员广大公众的社会参与。
社会是若干公民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任何一个公民不应该只作旁观者,理所当然成为参与者和建设者。只有更广泛的公民真正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才能培养出对社会的热爱,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以及对政府的认同。社会管理是对全社会的管理,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人民群众是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也是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智慧源泉。只有让人民群众参与到与他们息息相关的社会管理的决策中来,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当然,政府相应地做出回应,提供有效的制度渠道、对话平台和物质保障,这是基层民主能够得以有效开展的关键。只有民众的参与热情高涨的背景下,其自我生长、自我转化、自我更新的能力就会愈发强大,他们才能逐渐成为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
(四)要逐步形成科学的意见整合、利益引导机制。
关键词:吉林市 智慧社区 建设典型培树 问题研究 探索
中图分类号:D66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001-02
现阶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经在国内逐步得到关注和重视,未来城市建设与智慧电子网络等结合将更为突出,智慧城市建设将是重点体现。智慧社区建设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环节,随着新技术、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进经验的引进,其已经成为社区发展的重要选择。基于当前吉林市社区管理薄弱,社区服务不够深入,社区参与意识不强等状况,综合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培树经验的基础,有的放矢地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对策探索。在借鉴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典型培树分析,建设有针对性的智慧服务平台。提出植于政府宏观调控下,构建新型管理方式,发展智慧服务理念;同时结合社区社会层面,通过建设社区信息服务中心等多功能服务系统,整合社区资源,切实调动社区的积极性;从社区自身来说,社区内智慧平台建设应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服务体系,创建智能服务系统。
目前,我国智慧社区建设以及其治理模式还处于探索时期,成功运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部分社区,智慧社区建设促进了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也创新了社会治理观念、手段乃至内容,终将为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契机。
一、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现状
(一)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内涵
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其定义是基于街道、镇、村等地理区域范围内,利用信息技术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务,提升社区居民对智慧城市的体验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区建设首先要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突出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过智慧化的社区管理与服务,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区;其次要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智慧社区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扎实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层面社会事业、公共服务项目的衔接工作,减少重复建设;最后探索智慧社区的建设模式和运维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合力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二)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基本概况
智慧城市综合了资源多样化、信息交互无障碍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动运行化等特点,以实现城市便捷、高效发展和运行为目标。我国从2012年12月开始国家层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以及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进行试点开展。2014年12月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已达90多个,涉及了全国大部分省份,同时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设中来。智慧社区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密切联系智慧建设的受众――社区和社区居民。智慧社区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经验借鉴有限,有必要进行必要的探索与研究。
社区是城市组合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更是党和政府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注重的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率先从社区入手,基层社区的创新管理与建设事关我国发展的根本,随着社区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区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新时代下新型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与融合,社区管理职能要不断提高,管理模式要进行创新,服务平台也应拓展和创新建设。基于这样的基础下,将“智慧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作为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并在全市部分社区启动了智慧社区建设,是吉林市进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另一方面对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研究,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
(三)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的内容
1.智慧社区的信息化建设
在基于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上进行应用、整合和再造,通过主动感知和网络互连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区生态化服务和运行平台。
2.智慧社区的系统化建设
智慧社区强调信息的采集、互通、处理和应用的系统化,通过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区要求的现代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的社区公共服务系统。
3.智慧社区的治理化建设
主要是把社区中各主体,即政府公共部门、社区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围绕社区公共事务充分协商的互动过程,综合建构智慧社区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和基层共同体的发展方向,转变到以社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培育社区共同体,重构社区共同体。
二、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培养措施
根据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现阶段要结合社区智慧型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开展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网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础设施“树”的网络化
吉林市要基于规划引导、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满足需求的原则,依托通信运营商全面开展智慧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辐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普遍服务能力,满足居民对通信质量和服务的要求。
当前,吉林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从光纤宽带网、无线局域网、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以及应用终端等五个方面着手开展,为社区居民提供高速、安全、优质的上网服务,保障通信质量,为广大社区提供高清电视、高速数据接入和语音等三网融合业务的能力,并借助电脑屏、手机屏、电视屏、社区屏等多种载体,面向不同群体和推送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信息。
(二) 生活服务“树”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推进社区生活服务建设。
吉林市的生活服务树主要从生活信息、便捷服务开展,汇聚社区周边生活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社区居民,积极创新为居民服务的方式、方法,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完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广覆盖、易使用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应用,提高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主要从社区管理、医疗卫生、社区文化、关爱救助、教育体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着手实施。结合家庭医生制度,创新社区居民就医模式,为家庭医生提供随访、诊疗服务的信息化支撑,并建立完善的预约挂号服务流程,实现实时查看联网医院挂号就诊情况,同时为社区居民建立涵盖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的电子健康档案,以及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实现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健康监护等,构建社区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务功能,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关爱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区帮扶救助和养老助老工作的开展。关注社区学生教育和居民体质,营造社区和谐教育、健康环境,同时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创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环境。
(四)小区管理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打造安全、舒适、高效的智能化小区,主要做好居住区周界、重点部位和住户室内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区整体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过访客对讲、周界防越报警、闭路电视监控、电子巡更、管理与监控(物业运营管理、公共设备监控和小区门禁管理)、车辆出入与停车来进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进技术,实现家居生活设备设施和家庭生活环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监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适、安全、低碳,主要从家庭设备监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种探测工具和手段,对居家环境进行监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财产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质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探索的意义
智慧社区是一种全新的社区生态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它需要结合到社区民生服务、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和社区管理等一系列基层社会治理,进行创新建设。吉林市通过智慧社区的建设来重构社区新型管理和发展建设,结合存在的背景和发展的时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智慧社区建设研究的理论意义
智慧社区在吉林市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视角,纵然有理论研究和学术分析基础,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处于初级摸索阶段,原有的部分理论概念不能适应新型信息时代背景下社区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需要通过网络背景下,结合网络管理理论,依靠多元治理理论进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来说,就是结合时代和信息发展要求,进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务和管理为目标。
2.现实意义
智慧社区是社区的高级阶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础上,重构“线下”现实社区和“线上”虚拟社区的结合体。把政府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和个人等都囊括进智慧社区平台上进行互动和协商,共同参与治理社区公共事务。
首先是,政府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建设一系列的智慧服务平台,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区服务,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个社区的服务建设,及时提供社区的必要服务,通过技术化手段进行监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把社区资源全面整合,把社区的卫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电子商务都进行互联共享,促进了社区的网络化和服务化。
最后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形成社区治理合力。通过打造现代化社区“智慧综合体”,创造社区成员之间的沟通空间和平台,从而为拉近社区成员之间的距离,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
通过此课题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的典型培树的优势和未来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最终目的是实现信息化时代基层社区的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张永民. 智慧城市总体方案[J].中国信息, 2014,05:145-156.
关键词:基层社会服务 居委会 公共服务
当前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指引下,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线图已经初见雏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道路上,基层社区作为小康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社区在教育事业的全面进步上,在城市治安的综合治理上,在学习型城市的全面建设上,在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开展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以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发展环境,作为国家政策基层执行单位的居委会,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构建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有机体。而在面临当前如社区发展、社区自我管理等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并发挥社区组织基层民主组织者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社区服务遇到的主要问题
1、社区工作难以获得居民认同
在社区情况的调查中,大约一半的居民受访者表示了对于居委会工作的不了解或者不认同,虽然有部分居民对于居委会工作表示了称赞,但是总体来看其工作成果的反馈与期望达到的目标之间是有差距的。由于居委会工作繁杂且琐碎,并且社区工作要跟不同类型的人群打交道,也使得不同群体背景的居民对居委会的工作有不同的看法;另外,居委会在户籍调查、卫生调查、治安管理中的部分职能也导致了居民将居委会工作人员视为基层行政部门的对接人,而对其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认识不足,间接的使得居民认为居委会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另外,重干部身份轻岗位管理造成部门服务意识不强,也导致在工作过程中与居民办事程序处理不当容易遭致居民反感。
2、行政职能占据了大量工作时间
在当前行政部门工作中心下沉的思想指导下,众多部门都将分支机构或者职能设置到了社区居委会当中。在调查中发现,居委会挂多块牌子,从事多种行政职能,居委会需要承担更多的行政职能,导致原本的以居民生活服务和自治开展为核心的工作性质转变为以上级部门工作为核心,更多的属于上传下达的执行型工作,会议、检查与居民工作交集较小,工作内容缺乏创新,也对基层情况变化不了解,在职能创新上步伐缓慢。
二、原因剖析
1、自身定位不准
从行政职能的界定上来看,社区居委会应该承担的政府部门事务应该是辅助工作,其主要定位应该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基层民主的建设中发挥作用,而不是应该和治安、卫生、劳动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混杂在一起。此外,居委会工作人员应该更多的以社区服务人员的身份来履行职能,以效益观念来践行居委会社区服务职能,才能避免居委会工作资源配置使用效益低下,定位失准的问题。
2、部门权责不对等
首先,政府职能对面对于居委会的管理权限过宽,由于不合理的行政职能安排导致居委会基层工作与大量行政单位的基层职能交叉严重,同时对于部门的工作绩效评价不当,当前居委会虽然承担了大量行政部门的工作,却没有真正得到与其工作实效相对等的评价机制。另外,当前行政部门的管理体系,没有实现基层与管理部门的双向互动,对于居委会的工作内容也没有得的应有的回馈,间接导致居委会工作陷入长期的事务性工作中,没有实现其职能作用,现在仍然采取按照上级职能部门意图单纯指令式的运作方式,没有实现与其权责对等的职能目标。
三、提升祥云社区相关服务工作效果的相关建议
1、明确社区功能定位
在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定位上,要弱化其作为政府基层职能工作的承担者,另外作为社区基层民主的指导组织,居委会要创新自身职能,需要重新确立好自身位置,以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契机,将更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社区服务为中心,即当前需要以四项工作重点为主:首先是社区安全,其次是社会文化,再次是社区健康,最后是社区生活,以明确有目的的性加强社区居民联系和精神文化生活品质提升,通过积极鼓励居民自治,通过居民会议、协调的形式解决居民生活矛盾和问题,承担居民之间与政府沟通交流的渠道,让社区在民主决策、社区管理上能够更多体会到自身全力,摆脱大量事务性工作的困扰,以居民自身工作重心为核心,切实履行居民委员会的基层职能。
2、理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
在当前居委会的工作职能中,大多数工作职能与政府基层工作相重合,厘清政府、社会、个人的职能是当前顺利开展居委会工作的前提之一,根据这种情况,可以提议民政部门实行工作准入制度,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通过权责对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将居委会进一步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并且使得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直接与相关部门对接,将诸如检查、会议等形式主义工作进一步剥离,以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对各项工作准入与否进行居民表决,避免工作摊派,将主要工作重点转移到基层社区建设上来,也让居委会工作能够以以居民生活为核心开展,并且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需要借助居委会在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基层作用,积极筹划方便居民生活的运作方式。参考文献:
[1]丁元竹.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05).
[2]陈潇潇,朱传耿.我国城市社区研究综述及展望[J].重庆社会科学,2013(09).
[3]孔娜娜,张大维.美国是这样开展社区建设的[J].社区,2011(15).
关键词:社区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6—0010—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少数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其管理研究》(10CSH037),西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骨干项目《甘肃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对策研究》(SKQNGG12015)。
作者简介:陆春萍,女,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西北少数民族妇女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博士(兰州730070)。
和谐社区建设是服务型政府进行基层社会管理和改革的重要目标。政府在公共管理改革中,需要有新的方式来维系与群众的关系,也需要新的手段来实施社会管理,因此政府广泛开展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社区社会组织是基层社会中服务社区居民生活的社会组织,除具有社会组织的非政治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特点外,还具有本地性、基层性和多元化等特征。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包括社区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调解社区纠纷等。社区社会组织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提供重要的社会服务,并成为群众和政府间的桥梁。①探讨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关系,有利于促进中国社区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
实施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也产生了单位制解体后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国家转变了原来由单位提供社会服务的体制,开始依赖市场化机制、社会组织、家庭、个人来提供,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在承担社会服务体系中承担了重要角色。随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社区建设浪潮,引发了城市社会关系深层次的变化,为城市社会组织的重组带来了新的契机,涌现出了大量的新型城市社区组织。1991年国家提出社区建设的思路,强调政府减少干预,居民通过自助、互助和他助发展社区服务,增加居民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逐步实现社区自治。所以,随着基层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区主体正在发生着多元变化,社区治理由原来的政府包揽向合作治理发展,因此,在基层社区层面政府与社会组织展开了广泛合作。许多城市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主要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特别是针对社区治安稳定工作,再造了许多新型的社会组织。例如,许多城市社区建立调处社会矛盾的人民调解工作室②、和事老协会③、平安协会④等。这些再造的社会组织不具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纯的官办团体性质,也不是纯粹的草根社会组织,而是嵌入政府主导的治理结构中,帮助政府解决社区治理问题,政府通过资金项目支持、注册登记支持、办公场地支持等多种方式促使这类社会组织完成注册。
研究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两大分析框架是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但不管是市民社会视角还是法团主义的视角,都不能充分地解释现代中国所发生的国家和社会的进化史。这两种脉络的发展与式微正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呈现一种动态发展的时间进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呈现互动、冲突、补充、妥协、共生和合作等多种角色,国家和社会之间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因此,非营利组织学者提出的国家与第三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理论,⑤对解释中国基层政府公共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它代表了一种“国家在社会中”的新思路,国家赋予社会行动者更大的力量,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增权”,并不一定削弱国家管制社会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运作良好的民间组织和制度可以构成所谓的“社会性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基层社区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越来越多的进行合作,能够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社区。
二、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基础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一些与政府机构不同的特点和优势是政府与这类社会组织合作的原因之一。这类社会组织以专业性、第三方性、基层性、委托性等特点弥补了政府职能让渡出的空间,这类社会组织的诞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是政府实行社会化治理的代表。因此,在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从行政性管理向“社会性治理”的实践中主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并与其形成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模式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⑥政府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充当资金提供者和监管者的角色,在具体提供服务时,政府求助于第三方机构(社会组织),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伙伴关系。简单说,就是一种由政府提供资金,由第三部门组织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体现了社会福利社会化,⑦社区关系在民间与国家的“互构”中被重新进行社会整合和社会再造。
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有效合作的基础是政府对这类社会组织的信任以及社会组织本身具有的专业精神、服务的多样化和人性化、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它的中介功能。社会组织在实际行动中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在提供服务中展现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填补了政府在提供具体服务中缺乏的空间。同时,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的委托-服务,也促使政府社会管理方式的转换。此外,社会组织成立之初的宗旨和理念多体现了社会的公益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吸引和凝聚了有奉献精神的社会工作者,并扎根基层,有良好的群众口碑;社会组织的“以人为本”的专业化服务理念和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法达到的,这些都是吸引政府与之开展合作的基础。
另一方面,许多社区社会组织也通过一系列行动策略积极向政府靠拢,寻求自身的合法化,建立关系资源,积极寻求政府的信任和认可,其扮演的往往是政府合作者的角色,而非压力集团角色。这些社区社会组织往往会在政府安排的政策框架下进行活动,但也利用国家权威或者政府行政网络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通过与政府保持亲密的关系寻求多样的资源支持。例如,利用非正式政治合法化身份⑧,借用国家权威或者行政网络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以及影响政府,同时自我克制、限制组织规模,主动配合政府行动等。⑨并且这些组织在建立之初就宣称是非党派、非政治的,以做实事、平民化、扎根基层的工作策略打消政府对其的戒备,从而获取政府的信任。还有一些社会组织为了获得合法性身份,积极向政府靠拢,因为在民政部门注册为合法的社会组织就能拥有一个合法的接受捐赠资金的银行账户,而且能获得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项目,并且还能免税,因此,这类组织也频繁、积极地开展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但这类社会组织与国家维持良好关系的同时也损失了组织自由和独立性的增长,属于一种依附的自由。
三、政府主导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运作特点
中国政体是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政体,公民社会是由国家来主导的,政府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倡导下创造出了各种社会组织,并主动培育这些组织与政府开展合作治理的实践。这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发展自由度、资金等方面却受到诸多限制,运作过程呈现“准社会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对社区精英的吸纳与雇用。社区精英的特点是社会基础广泛,是一种社会化的精英群体,具有草根性。这些人生活在社区中,与社区群众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能够充分理解和表达社区群众的要求,获得群众的信任。政府对社区精英的吸纳与雇佣非常符合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策略。许多社区精英退休前是国家干部,退休后从事社区服务工作,他们在退休前已经积累了广泛的与政府打交道的社会资本,退休以后他们仍然可以凭借以前在工作中的特殊身份对现在工作的推行提供便利。政府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通过吸纳新生的社会精英并重建国家—社会的组织联系将新的社会要素容纳到体制内,能够增强体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因此,国家在增长自身的能力成为一个能促型的国家时,需要大量值得信任的社区精英。国家提供社区治理精英的公共身份,如给予这类政府再造的社会组织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等,通过公共身份的授予稳定其在社区的公共责任等。而这些社区精英本身就已经在社区中有较高的威望,他们的行动能够影响和带动一大片群众。政府在基层治理中雇用社区“能人”,有利于增加自身的治理基础。
第二,政府的宣传动员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吸纳的一些关键的社区精英的知识、能力以及与民众的关系,深刻地影响着民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与依赖。这些精英人物是动员组织资源的关键变量和资源运作的重要因素,是对其他民众动员的最好资源。所以,政府在对其进行大力宣传的同时,给予了他们较高的个人荣誉感,这一方面能够增强他们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能起到社会动员的目的。在社会矛盾调处中,许多优秀和模范的人民调解员成为这个行业政治宣传的代表,他们的事迹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法制在线”栏目,《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新华网”等知名媒体被做过专题报道。政府通过主动建立一些社区社会组织,并通过主流媒体的宣传,扩大这类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提高其知名度,极力扶持并把它们打造成品牌,希望以此影响更多的群众。政府再造社会组织的建立是一种政府选择的结果,是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成立的相应的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往往只是政府的附属物,它服务于党政管理社会的需求,通过这个组织,国家可以获得更多的民众支持的合法性资源。
第三,政府主导的“准社会化”运作机制。由国家主导的社区建设其实是国家从行政性的治理方式向社会性治理方式的转变。国家依托社会组织的民间性特点,实行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改造,使其成为国家干预社会的合法中介。政府再造社会组织正日益被编织到国家法治的框架内,与国家的正式组织网络深深地勾连在一起,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呈现出一种“准社会化”的状态,其目的不是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而是盘活和提升国家治理资源。因此,这类政府再造社会组织对国家行政机构具有高度的依附性。但另一方面,社区社会组织正是在社会合法性需求的状况下产生的,它的民间性、草根性等特点,满足了人民的需要,因此这类社会组织呈现出一种“准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政府这种治理方式的转变体现在社区建设的方方面面,如在社区建设中通过国家力量把许多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纳入行政参与过程。政府利用社会性治理手段,委托各类法人团体进行社区建设的各类任务,如人民调解工作室、慈善机构、社工组织等,把权力下放给这些专业的法人团体,采取鼓励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态度,推动社区治理手段的进一步完善。
四、对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建议
在社区建设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基础源自社会组织以专业性、第三方性、贫民性(草根性)、委托性等特点弥补了政府职能让渡出的空间。政府与这类社会组织合作的原因和特点表明,政府采取的是一种“行政”吸纳“社会”的职能转变,同时加强了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实质上并没有提高这类社会组织的社会自治性。在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实践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往往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在具体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中往往选择官办的这一类社会组织,因为政府在这种购买服务模式下,资金的使用权就从原政府部门手中流向了第三部门,加之对第三部门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尚不完善,所以,政府必须选择那些让自己放心和信任的社会组织。许多社区社会组织并非独自成长的社会组织,而是由作为购买者的地方政府发起和倡导成立的社会组织,虽然此类社会组织名义上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实际上该社会组织变成了与政府行政性质类似的“次级政府”,名义上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事务,实际上的基本定位是随时接受政府下派的任务,而且对政府资金的依赖也很难发挥这类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谈判能力,因而在这一过程中,这类社会组织实际上变成了政府部门的延伸,国家权力在基层社区中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是一方优于或依赖于另一方,而是相互依赖并且是平等的,政府应放权给更多履行社会服务功能的社会组织,以实现政府管理公共事物方式的重大转变。政府要开展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应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放宽社会组织注册门槛。要吸引更多的草根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要从制度上彻底改革以前的双重管理的管理制度,改进政府的工作效率,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地方治理的能力。此外,对于一些运作资金独立、筹资渠道多元化且常能获得境外资金支持的草根组织,要加强社会监督,因为这类社会组织以寻求独立为目标,避免政府的过多干预,力图突破“游戏规则”由政府制定、社会组织只能被动接受的状态,政府对这类组织应营造宽松的制度和社会环境,让其自然增长,但同时应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管。
第二,扩大合作领域。对于已经和政府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社会组织,政府可以扩大合作的领域,不单单是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领域,还可以扩大到经济、科学和技术、文化和教育、卫生健康、危机应对和灾后恢复等领域。政府出钱为民众办事要以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契约化关系为准,政府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我出钱,你就要为我办事”,要杜绝依赖和依附关系的产生。要完善捐助的免税制度和法律监控体系。同时,社会组织也需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建设,完善自律机制,要做到服务的专业化、项目的科学管理和财务透明等,并要吸引更多的专业优秀人才进入该领域,以提升服务水准。
第三,基层社区政府应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形成社区多元化合作治理格局。社区建设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居民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合作治理要发挥整体合力的作用,要同社区社会组织、公私企业、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建设推进委员会,以推动地方社区建设,促成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公私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且要鼓励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吸纳居民的意愿并积极促进多方交流。要在社区横向层面达成合作治理,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新途径。其间,政府应大力培育与扶植社会组织,发挥其专业和灵活的服务功能,同时要让民众通过意见参与肯定自己在本社区的成员身份,从而增加其对社区的认同感。此外,只有让老百姓有选择服务的权利,才能促使社会组织和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其在竞争中发展壮大,从而构建多方合作的均衡网络,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合作的治理模式。
第四,社区建设的最高目标是实现社区自治。这也是中央政府希望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的方向。社区民间组织在增强社区凝聚力,加强社区团结,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社区社会组织是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重要途径,因此,政府要不断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逐步完善社区治理的组织网络,使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达成合作治理模式,并且社会组织要不断地主动追求自主性成长和释放。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既要有妥协、又要有坚持,妥协要妥协得有智慧、有策略,坚持要坚持得有理性、有原则——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双方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建立起双向互动的权力关系。⑩保持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提升社区自治能力的基础,也是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点。
注释
①陈伟东:《公共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区建设———以武汉市社区建设为个案》,《江汉论坛》2005年第12期。
②陆春萍:《转型期人民调解机制社会化运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71页。
③郁建兴、金蕾:《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以杭州市为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4期。
④张小劲、李春峰:《地方治理中新型社会组织的生成与意义——以H市平安协会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⑤[美]莱斯特·M.萨拉蒙著,田凯译,《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1页。
⑥王浦劬、莱斯特·M.萨拉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页。
⑦张秀兰、徐月宾:《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及途径探讨》,《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⑧张紧跟、庄文嘉:《非正式政治: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以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巩固和完善基层法治平台建设为目标,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提升,努力打造设施完备、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素质优良、职能彰显的高水平规范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通过司法所建设提档升级三年行动,持续打造司法行政基层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司法所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司法所基础保障、管理水平及履职能力,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到2022年底,所有司法所达到提档升级基本要求。
三、主要任务
1.加强司法所党的建设
2.完善司法所组织体系
3.提升司法所队伍建设水平
4.优化司法所所务管理
5.强化司法所基础设施保障
6.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7.积极打造“智慧司法所”
四、创新举措
坚持示范引导,争先创优。立足新时代司法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修订市级示范司法所标准,组织开展示范司法所创建复评活动,加强示范司法所动态管理。通过培育典型,树立标杆,强化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比学赶超氛围,不断提升全市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
坚持整合资源,协调联动。积极整合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系统内资源,通过开展结对共建、挂职锻炼、交流任职、驻点实习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司法所力量,提升司法所服务能力。加强司法所与基层综治、公安、等工作部门协作配合,打造基层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平台。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所工作常态化机制。
五、活动时间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底前)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05月—2022年6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下半年)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结合本地实际,分级分层抓好示范点建设,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好的做法,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推出一批立得住、有特色、效果好的品牌。要在司法行政内网、外网首页开辟行动计划专栏,宣传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成果,加强工作信息和典型经验交流。要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宣传司法所在促进基层法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工作成效,充分展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认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