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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定义优选九篇

时间:2023-11-07 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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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定义

第1篇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41

一、民间文学艺术之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1997年,WIPO主持下的研究报告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普遍确立的定义。”无论是国际间组织还是国内的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之探讨从未休止。由于缺少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概念界定,常有学者将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folklore)、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概念相混淆。

从分析概念的上下位关系切入,从民俗(folklore)――对社会民众代代相传的民间生活风俗的统称――的语境出发,民俗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而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是并列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仅指由来源地区的群体或个体创作,并世代传承至今的独具该区域传统文化特色的民间生活风俗。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特定的集体社区族群之中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代代相传的具有反映本族群历史与文化特性的艺术遗产表达。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民间文学(如民间歌谣、长诗、谚语、等)、音乐(如民族歌曲、器乐、舞蹈乐等)、舞蹈(如生活舞蹈、艺术舞蹈等)、美术(如绘画、雕艺、建筑艺术、工艺美术等)、曲艺(如平话、快板等)、戏剧(如棒子、乱弹、皮黄等)六种作品。

(二) 民间文学艺术主要特征

1.集体性:

又称民族性、群体性和群众性,体现于民间文学艺术身上无处不在的民族烙印中,诸如该民族所特有的传统习俗、思维方式、语言、服饰、饮食习惯以及情感表达等。重庆民间文学艺术中最能体现集体性的当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摆手舞,它是以摆手为基本特征的祭祀性舞蹈,是土家族人民祭祀与报酬神灵祖先、传承土家族文化的重要形式,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将酉阳土家摆手舞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鲜明的民族特色正是其价值所在。

追根溯源,民间文学艺术乃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为集体服务的集体智慧结晶,并为集体所共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文学艺术无论是个人创造还是集体创作,其个人色彩都在逐渐淡化,在流传的过程中也将殊途同归,不断地添加进集体的智慧,使其能够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真实的思想感情,最终能为大众所接受。

2.延续性:

又称传承性,即民间文学艺术通过代代相传而延续至今,无传承,即死亡。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这种传承多发生在特定民族或家族之内,以亲身传授将民间文学艺术之精髓延续至下一代,如重庆綦江区的綦江农民版画,取材于广大农民群众之生产生活方式,自明清年间一直延续至今。

3.活变性:

即民间文学艺术的活态性与变异性。正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延续性,才有了活变性。所谓“活”,即民间文学艺术在创造与传承过程之中,重视民族之价值,其“活”性贯彻始终,如重庆大足陪歌、西山神歌、仙女山耍铜锣等,这些都需要再动态的表现来完成;再如南岸农民油画则是在制作技艺活之动态中完成。所谓“变”,是指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活态流变,即特定民族之内的人民对其进行再创作,亦或是在流传过程中被遗忘与增添。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本身不断地被更新与再创作,以期适应环境与时代之变化。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活变性,但其本质却依旧能够保存一致,这也是其另一个性质――传统性。

4.传统性:

又称稳定性、稳固性,即民间文学艺术自创作之初起其创作主旨、体裁、语言特色、艺术风格等主要表现形式都较为稳定。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和延续性,各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与区域中传承其特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铸就了民间文学艺术更为深远的历史渊源与更为广大的群众根基,使得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而从未断绝。如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的土家??儿调、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酉阳民歌等都有几千年的历史,被人们称之为“活化石”。

5.主体不确定性:

又称主体不特定性、主体复杂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在延续的过程中,若单纯从传承人的角度上看,其主体具有个体特性,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多基于集体性和活变性,通常是以文化社区、民族或者国家为单位进行流传、延续与传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悠久的历史,创造人早已无迹可寻。除了传承人之外,发现人、记录人、收集人、整理人、改编人、再创作人、传播人、群体代表与民间组织、国家及国家授权机关等主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现、发展、保护、传播。集体之中每个人都发挥了自身的作用,这些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出突出的贡献不应被忽视与埋没。

因此,在探讨主体身份界定时,应当对其是否有权参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收益以及诉讼加以研究,以实现实质正义。若是离开了这群体,民间文学艺术则不可以称其为“民间”之文化。也正是因为主体关系之复杂,才导致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困难。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式微

(一)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立法规定,而是散乱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体育法》等相关条文之中。《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提到以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也只是一笔带过,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具体的界定,截止到目前依然未有专门法规出台。

同时虽然诸如云南、贵州、福建以及新疆等地出台了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其只能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实行,权威性和统一性不足,并且其行政色彩更为浓厚,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者、使用者、传播者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明确,没有达到实质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效果。

笔者认为,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特有的表达形式,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以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主,同时不能忽视商标法、专利法的保护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瓶颈路在何方

在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引发的纠纷时,往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何在保护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保存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二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其次,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应该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界定。

再者,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其理论框架是否可以完全适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之合理性

(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自然正当性的解释依据。自然状态中,基于劳动,人人享有平等的财产权,一个人可通过劳动摆脱这种自然状态,将劳动所得纳为个人所属。同理类推,可将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即可解释为智慧是人身体的一种延伸,人对承载其意识形式享有知识产权(准财产权或准所有权)。民间文学艺术乃是特定的族群集体共同劳动创造而来,其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族群集体。

其次,康德的人格权学说认为作者的作品即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著作权则充当着保护这一部分人格的角色。以康德的著作人格权学说为基础,黑格尔强调人的意志必须自由,这种自由的体现即为定在,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人对财产享有的自由处分权。理念产品作为大脑的延伸,外化为抽象的表达形式,则个人对该思想表现的形式也存在着财产意思的权利,即表现为知识产权,同时人的意志自由也包括了理念自由,而理念的产品乃是大脑的外延,而对这种外延的权利即为知识财产权,法律上表现为外部定在财产的演变。笔者认为,该理论同样可以应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中,换而言之,民间文学艺术族群社区完成相关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后,享有对其知识表达形式的财产权。当然,这种理论亦是具有局限性,以“自由意志”为基点,过于强调著作权于财产意义的分配效率,往往忽视了作者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又称作利益均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框架下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与限制,其意义在于不因知识产权的保护而限制知识产权的产品创新。利益平衡具有相对性,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都会引发新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因此有必要创设一个新的利益平衡。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可采用对内软保护、对外硬保护的方式,亦即在国内,以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为最低保护限度,积极促进公民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了解、利用和再创造,对国外,以政府为权利主体对侵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进行追责。对于尚未完全进入公共领域、仍以区域集体或个人为权利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采用以著作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提供有效并且有一定期限的法律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激励

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公共产品在消费上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与此相对应的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基于知识产权的独立性,知识产品一般为信息,而信息具有可共享性、易复制性,因而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公共领域中的“搭便车”行为极大地消灭了人们创造知识的积极性。

“著作权法激励机制的范围是通过制定法确定的专有权的范围和相应的确保公众适当接近著作权作品所限制的。” 著作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类垄断性质的权利,激励权利主体积极参与创造活动。单纯从对传统文化保护的道德标准来要求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积极参与保护和发展工作,这是极为苛刻的。作为理性经济人,若权利行使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权利主体必然会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应明晰主体的权利范围,充分保护私权行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著作权应确保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适当接触,平衡专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

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认定之探索与实践

(一)个人主义权利主体观

个人主义权利主体观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著作权法上一般的作品,对作品付出独创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以贵州蜡染案为例,被告青林海、陈华及苗艺文化中心共同辩称原告洪福远所主张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并非其本人独立创作,这里的设计图反映的内容均为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或历史形象,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中的文化遗产,洪福远并无排他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洪福远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在其线条运用、色彩搭配以及图案分布等方面都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但是对于蜡染艺术与原告洪福远所主张的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纸关系的界定,即特定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人所主张的设计图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作出回应。亦即,法院在判决中避开了侵权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历史形象产品还是独创性作品的回答,涉案作品是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还是单独属于民间艺人自己的著作问题并未得以解决。

正如有的学者评价的:“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实务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作品及根据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之间概念上的混淆。”

笔者认为,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性、活变性与主体不确定性相对应的,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之中不断地发展、创新与完善,这其中有发现者、记录者、收集者、整理者、改编者等演绎者,他们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与创新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故而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权利。

(二)集体主义权利主体观

集体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乃是其本质特征,故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被界定为创作和保存的特定民族族群或者文化社区集体,继而通过一些特殊的制度来保障该群体实现的可能性,如公益诉讼制度,备案制度,权利管理信息数据库注册制度,使用收费制度,转让审批制度等。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占中国民间文学艺术总资源的90%以上 ,故而有不少学者认为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权益应当属于整个少数民族,并且这种权益的享有者应当是少数民族整体。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乌苏里船歌》案,该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主张对民歌享有著作权,都可以维护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不受侵害。

有学者提出,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某个群体,被视为整个群体的宝贵财富,也从这一个意义上出发,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创造、发展、保持它的群体。

(三)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

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国家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同时,国家可以通过授权具体的部门或者主管机构代为行使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保护与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义务。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属于全国人民,而国家自然而然地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来行使著作权。再者,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活变性与主体不确定性,将国家设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对内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篡改,对外则可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不受外来侵犯。其次,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数量大且分布散,唯有国家可堪此重任。亦即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之保护和对作品文化秩序之维护工作委托给国家代为负责从而保护公众整体利益不受侵犯。

(四)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

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从多角度出发,总结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包括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权利行使者、传承人、邻接权人以及受益人等等。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应当首先将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来源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视为其权利主体,而该来源群体可以通过代表或者成立民间自治组织来实现其集体版权的行使;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再者,根据民间文学艺术在创造、传承、发现、发展与保存等过程中不同主体付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进行相应的权利分配。

仍有学者对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持有质疑,认为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混淆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或管理主体以及民间文学艺术邻接权主体和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但笔者认为正是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于一般作品,所以其权利主体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公法上或者私法上的主体。再者,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不确定性,其主体界定问题较为复杂,并不能单纯地界定为一种主体而忽略其多元的传统文化元素。若是一昧地将主体单一化,则会造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与文化激励理论相冲突。

五、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未来:制度的构建

(一)构建集体与个人的二元共生结构

民族族群与文化社区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之来源,赋予其主体资格毋庸置疑,但同时不可忽视传承人的再创造贡献。

民间文学艺术大多是在一定时期内经过特定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中几代人的长期模仿、传承、改善、连续创作而来,并且该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内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自己智力劳动的贡献,故而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也只有来源民族族群以及文化社区集体才对其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之特性最为熟悉,也更为明白以何种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开发与利用才是最合适的。

个人(自然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否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主体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笔者认为,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与传统的财产继承概念相距甚远。传承人的行为并非属于简单的机械再现,而是加入了多种元素的表达和再创造。个人对以特定民间文学艺术为创作来源而创作的作品享有知识产权。拥有该民间文学艺术技能的个人,通过表演、口头等形式演绎该艺术,保护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有的学者就指出,很多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呈现出“活态”,在任何一个“活态”现场,都是作为表演者的个人占据中心位置,这样的表演需要特殊的能力,并不是一般人所能替代的。传承人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中尤其是整理文字、图形、模型、都付出了属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故而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笔者认为,构建集体与个人的二元共生结构不失为厘清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界定的可行之道,一方面肯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族群的文化价值,并通过配置权利义务方式激励权利主体自发参与到保护、传承民间文化艺术活动中来,另一方面肯定了传承人再创造的贡献价值,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延续性。

(二)平衡演绎作品作者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利益分配

根据利益平衡理论,笔者认为,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界定与制度的构建之时,应当注意演绎作品的作者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之均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即演绎作者在演绎时应当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许可,并表明出处,同时在转让或者许可演绎作品时应当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演绎作者实际上就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演绎形成新作品的人,诸如将原有的民间歌曲改编成为民间故事,将民间故事再改编成为剧本。当然,这些演绎作品的作者在演绎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表明出处、征得许可并请求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尊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原有作品作者或来源群体,不得歪曲、篡改或者贬损民间文学艺术原有作品之形象,不得伤害民族感情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衡量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的贡献时,应从客观标准评价其“创造”因素,当该作品符合演艺作品要件时,传承人享有一般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

(三)肯定特殊情况下国家的权利主体资格

为防止公权力过度干涉社会生活,有必要将国家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不可否认的是,以公权力为核心的国家权利主体权利观,在统一民间文学艺术管理、支撑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传承资金需要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非洲各国国家受1979年《班吉协定》与1999年修改后的《班吉协定》影响较大,大都倾向选择国家授权的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管理。譬如2000年的喀麦隆的立法者就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政府部门;非洲其他国家亦是采取事先许可制度,且大都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政府部门、主管机构,其所有者为社区群体,但也有的直接规定为国家。

然而笔者认为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过分强调国家地位会导致公权力膨胀且造成对私权利的威胁,在处理利益纠纷时往往会损害民族族群与文化社区集体的正当利益。

其次,随着与海外文化交流的加深,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中已渗入不同的国家群体文化,并在当地生根发芽,若是笼统地将某一国划为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易引发国家间的利益纷争。

笔者认为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限制了民族特色的发展,更阻碍了其内在的连续性和一贯性。

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权利主体不明或者进入公共领域,但又亟待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可以由国家以保护、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为目的、充当权利主体身份。国家可以通过授权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代为行使权利,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六、结语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界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难题。而如今,民间文学艺术正不断遭受着经济商业化、全球化的冲击,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岌岌可危。而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自身的制度建设却显得步履维艰。

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不仅蕴含着民族情感与尊严,也往往潜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也亦非止于表面呈现的艺术效果,它更多的还包含了文化归属问题。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其特殊属性,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明显不足,为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我们应该从权利主体设计这一制度基石着手,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构。

注释: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7-18.转引自王英.网络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研究―――以激励论和利益平衡论为视角.理论与探索.2010(11).

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

孙彩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06.

第2篇

我是XXX大学艺术学院的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在大学期间,我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我以勤勉进取的积极态度,全方位地充实锻炼自己,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了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校期间,学习专业技能固然重,但能力的培养也必不可少。在课余时间,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锻炼了自身的心理素质和人际交往能力。为提高自己的授课能力,积累教育经验,从大二开始,我在学好各门专业课的同时,还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家教实践活动,给小学学生进行美术补习,使他们的美术成绩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我的工作也得到了学生家长的肯定和好评。

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和教学实践,我已具备一名优秀教师素质,扎实地教学基本功,较强的自学和适应能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使我对未来的教育工作充满了信心和期望。在大学四年间的学习、生活使我培养了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同时在在团队合作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第3篇

【关键词】金融学科定义,学科设置

1、背景介绍

美国伯克利大学经济系钱颖一教授发表在《财经科学》2002年增刊上的文章《经济学科在美国》中的论述道,比较国内和国外对经济学科内的领域设置,需要特别澄清什么是金融学的问题。他发现国内和国外对金融学(finance) 这一领域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一个国内学生说他是学金融的, 到了国外会发现他学的在那里不被称为金融。相反,在国外是学的金融, 在国内又可能不叫金融。

2、课题研究现状和基本内容

根据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Finance(金融学)是以不同的中心点和方法论而构成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中心点在于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其方法论在于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给金融契约和工具进行定价。具体来看,Finance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有效的市场、风险与收益、替代与套利期权定价和公司金融。针对国内金融学界,金融学的概念与内涵确定,则存在一些较大的争议性。例如,基于Finance一词的翻译,中国目前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流的翻译,即:金融、财政、财务、融资。上述四种翻译中,后三种翻译,范围与内涵相对比较确定,关键在于金融的翻译,则值得进一步的深化。

一直以来,中国传统的金融学概念可以概括为(刘鸿儒,1995),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进一步,根据张新(2003)的表述,中国传统的金融学概念,具有转轨经济背景的典型特征,主要是针对货币、信用、银行、货币供求、货币政策、国际收支、汇率理论等专题的研究,研究角度侧重于宏观——资本市场的地位以及微观角度并不突出。

中国目前的金融学概念与内涵基本上可以概括三个基本的方面:

(1)微观金融学,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向:公司金融学、投资学(包含金融工程与数理金融)、市场微观机构。基于学科划分角度,主流设置在(工商)管理学院。但是,应该注意与诸如会计学院、统计学院、数学学院的进行交叉与融合。根据中国目前的教学与研究现状,微观金融学与国外差距比较大,研究与教学方面,应予以极大改进。

(2)宏观金融学,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第一,是微观金融学概念的进一步延伸,基本的内容包括为国际资产定价理论为基础的国际证券投资理论与公司金融理论、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机构等。其中,金融市场侧重于对诸如股票、债券、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市场,金融中介侧重于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为核心。这个研究部分,整体来看,这些专业课程设置与研究应该设置在(工商)管理学院(或商学院);第二,是中国传统的金融学概念,主要包括“货币银行学”与“国际金融学”两个基本的学科专业,研究教学的内容主要包括诸如:货币与货币政策、中央银行、汇率、国际收支、金融制度与金融体系、金融危机等。需要指出的,这些研究内容虽然是宏观性问题,但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角度应该是微观化的。整体来看,这些专业课程设置与研究应该设置在经济学院。

(3)金融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性学科。根据目前国内外学科划分以及研究内容划分,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的方面:第一,与诸如数学、物理学、统计学、工程学、计算机等理工科专业结合,形成的“金融工程学”,侧重于上述学科交叉框架下,研究诸如资产定价等问题;第二,与法学结合的“法与金融学”,内容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金融学问题为核心,侧重于研究不同法律框架下的金融问题;二是以法律问题为核心,基于金融理论与金融研究方法考察金融法律的形成、结构、程序与影响等;第三,与心理学等学科结合的“行为金融学”。严格意义上讲,行为金融学并非一个全新的金融学科,而是传统的微观金融学的一种新的思考方式或补充。本质上,将传统的微观金融学中理性经济人假设在现实中进行释放,考虑现实中的经济人普遍存在着心理与行为偏差(心理学、行为学范畴),即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则是行为金融学。

3、总结

国内所说的金融是指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指的是货币银行学。它在计划经济时期就有, 是当时的金融学的主要内容。人民银行说我们是搞金融的, 意思是搞货币银行;第二部分指的是国际金融, 研究的是国际收支、汇率等问题。这两部分合起来是国内所指的金融。为了避免混乱, 我们且称之为“宏观金融”。但这两部分在国外都不叫做finance (金融) 。而国外称为finance 的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公司金融。在计划经济下它被称为公司财务。之所以应把corporate finance 译成公司金融而不译成公司财务,就是因为它的实际内容远远超出财务,此外还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融资,包括股权债权结构、收购合并等,这在计划经济下是没有的;二是公司治理问题,如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等问题;第二部分是资产定价,它是对证券市场里不同金融工具和其衍生物价格的研究。这两部分合起来是国外所指的金融。为了避免混乱, 我们且称之为“微观金融”。

根据这一分析我们便清楚了,国内学生说自己是金融专业的,他们指的是宏观金融,但是按国外的说法这一部分不叫finance (金融),而是属于宏观经济学、货币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这些领域。国外说的finance (金融),一定指的是微观金融。在美国,货币银行和国际金融通常设在经济系,而公司金融和资产定价通常设在管理(商) 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峻.金融学的发展趋势及其对金融本科教学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论 ,2010.

第4篇

关键词:“新定义”;策略;迁移;阅读理解

中图分类号:G6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6)08-0103

“新定义”问题是近几年嘉兴中考试题中的热点题型,它是基于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及应该具备的能力,通过新定义的方式隐藏问题本源,要求学生在理解新定义的基础上进行拓展,从而灵活运用新知解决问题,主要考查学生现学现用的能力。“新定义”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不仅改变了学生解题的思维方式,而且对教师的课堂教学也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由于突出了理解定义的内在含义、问题迁移转化等重要环节,所以学生往往遇到“新定义”问题时会感到畏惧,故教师在教学“新定义”问题的时候要注意教学策略。

三、“新定义”问题的教学策略

“新定义”问题的一般结构形式为:展现新定义运用新定义,它特别注重考查学生自主学习的过程,使考试评价过程转变为考查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因此在针对这类问题的教学中,教师特别要注重教学策略。

1. “新定义”问题与常规问题的区别

常规问题解题思维流程:如图,学生简单提取已知条件后,建立模型,再结合所学知识直接解决问题。

“新定义”问题解题思维流程:如图,学生首先要通过阅读提取新的信息,再利用已有认知加工信息,将新定义转化为熟悉的旧知,建立模型,最后利用已有经验在新定义的框架内解决问题。

2. 教学策略

“新定义”问题解题思维过程相比常规问题要复杂,主要是加工信息和转化迁移这两个重要环节,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在“新定义”问题教学中可细化为“阅读理解转化”三个重要环节来讲解。

(1)阅读――提取信息

通过仔细阅读新定义的概念,提取出概念中的关键词,用笔把关键词圈出来,明确它“新”在哪里,揭开新问题的面纱,并据此联想其产生的根源,

(2)理解――以旧引新

根据提取的信息,借组已有的认知,包括知识、技能、经验等来分析新定义,通过类比的思想尝试架设新、旧知识相同的桥梁,并能有效对比新、旧知识的区别。

(3)转化――迁移应用

找准新、旧知识结合点,把新知转化为旧知,建立数学模型,利用新定义的规则,借助已有的基本经验和基本技能来解决问题,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转化思想。对这一新知深刻理解后,可以进行拓展应用。

例:(2016年金华模拟)对于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的点P(ab),若点P′的坐标为(a+■,ka+b)(其中k为常数,且k≠0),则称点P′为点P的“k属派生点”。

例如:P(1,4)的“2属派生点”为P(1+■,2×1+4),即P′(3,6)。

(1)①点P(-1,-2)的“2属派生点P′”的坐标为 ;

②若点P的“属派生点”P′的坐标为(3,3),请写出一个符合P条件的点的坐标 ;

(2)若点P在x轴的正半轴上,点P的“k属派生点”为点P′,且OPP′为等腰直角三角形,求的k值。

教学策略:环节1(阅读)

问:这个新定义新在哪里?找出概念中关键词。

环节2(理解)

问:如何理解“k属派生点”的本质?

环节3(转化)

问:如何进行转化应用?本题体现了怎样的数学思想?

教师点拨:

(上接第104页)

(1)让学生明确本题新在“属派生点”。

(2)本题新定义的本质是整式的运算,将转化为,转化为

(3)对于第(1)小题第①问,依新定义的规律得到(-2,-4)。第(1)小题②问由,可得,所以此题答案不唯一,只有点的横、纵坐标之和为3。

新定义型特点鲜明,内容丰富,源于课本,高于n本,虽然它的构思巧妙、题意新颖、隐蔽性强,到处都体现出新意,它考查学生综合的数学意识和综合应用数学能力,尤其侧重考查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此类题目能够考查学生实现从模仿到创造的思维过程。对于这类“新”型题,我们应仔细阅读材料,找出相关的信息,正确理解定义,联想不忘依据。结合以前所学的知识,探索归纳推理,从而发现解题的方法,最终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俞 欣.五年考一题[J].学周刊,2012(5).

[3] 侯绳纲.初中数学经典题解题方法与技巧[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8.

[4] 徐守军.“新定义”题型的求解策略[J].中学数学研究,2010(12).

第5篇

一、利用韦达定理求直线与二次曲线交点坐标积的有关问题

例如:过抛物线y2=2px的焦点的一条直线和这抛物线相交,两个交点的纵坐标是y1,y2求证: y1y2=-p 2.

分析: 因为y1,y2为直线与抛物线方程所组成的方程组消去x后,所得的一元二次方程的两根,故y1・y2的值可由韦达定理求得而不必逐个求出.

证明:(1)当直线垂直于x轴时,其方程为x=■.

由此得y1,y2 =±p y1y2=-p 2

(2)当直线与x轴不相垂直时,则其方程可设为

y=k(x-■)

由 y2=2pxy=k(x-■), 消去x得ky2-2py-p2h=0

由于y1,y2为该方程的两根

y1・y2=-■=-p2

综合⑴⑵可得y1y2=-p2.

二、利用韦达定理求已知二次函数与x轴交点间距离,确定常数系数的有关问题

例:已知函数y=x2+3x+m,m取何值时,函数图象与x轴交点间距离为5.

分析:只要充分利用一元二次方程根与系数关系,即韦达定理便很简便就解答这一问题.二次函数у=x2+3x+m与x轴交点,纵坐标y=0,即转变为x2+3x+m=0,设两点横坐标为x1 ,x2,根据已知条件│x1-x2│=5,则可求m的值了.

解:y=x2+3x+m

设函数与x轴交点横坐标为x1,x2,且y=0.

又由于(x1-x2)2=(x1+x2)2-4x1x2 ⑴

由韦达定理得:x1+x2=-3, x1x2=m;x1-x2=5(x1-x2)2=52.代入⑴得

25=(-3)2-4m

m=-4

当m=-4时,函数图象与x轴交点间的距离为5.

三、利用韦达定理求有关斜率问题后,再求有关直线方程问题

例如:在双曲线x2-y2=1左右两支之间有一点P(1,2),过P作一直线L,与双曲线交于M,N,并使M,N恰被P平分,求C的方程.

分析:因为已知要求的直线方程L,已过点P,所以,只需求出C的斜率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也即可写出L的方程.由于已知点P为L与双曲线相交所得线段MN的中点,故求得MN的中点的含k的表达式即可求得k值.

解:设L的斜率为k,由于L过P(1,2),故L的方程为y-2=

k(x-1).

由方程组 x2-y2=1y-2=k(x-1) 消去y,得

(1-k2)x2+2(k2-2k)x-k2+4k-5=0 ⑴

M,N为L与双曲线的交点

M,N的横坐标x1,x2即为⑴方程的两个根,由韦达定理得x1+x2=-■

MN的中点的横坐标为:x=■=-■

x=1即-■=1, 解得k=■.

故L的方程为y-2=■(x-1),即x-2у+3=0.

四、已知二次函数图象与x轴的二交点间距离利用韦达定理确定二次函数的待定数值问题

例:已知二次函数y=x2-2■x-2(2m+1)(m-1)(m为实

数),当m为何值时,函数的图象与x轴的二交点间的距离为1.

分析:若设x1,x2为二次函数的图象与x轴的两个交点之横坐标,两交点的距离为│x1-x2│,再利用韦达定理便可求m的值了.

解:已知y=x2-2■x-2(2m+1)(m-1)(m为实数)

设x1,x2为函数图象与x轴的二交点的横坐标,且y=0,则│x1-x2│为两点间的距离.

又(x1-x2)2=(x1+x2)2-4x1x2=[-2 ■]2-4・[-2(2m+1)(m-1)]=

4(2-4m2)+8(2m2-2m+m-1)=-8m

又 │x1-x2│=1

(x1-x2)2=1

-8m=1,即 m=-■

第6篇

分析:刚看到这道题目的时候,好多同学可能无从下手,觉得好复杂啊!好多同学的解题思路会是这样的:先假设点P(x,y),因为点M(3,0)、N(-3,0),PM、PN的长度就都能计算出来了,而且直线MP的方程也能计算出来了,这样可以设出点H的坐标,然后利用NP=PH进行化简。可是刚刚做到这里的时候,好多同学就不想再做下去了,因为形式太复杂了。可是我们再好好去分析一下这道题目,因为它是椭圆,既然是椭圆,那么椭圆上任意一个点到M、N的距离之和不是一个定值吗。这样一来思路来了。

例2:如图2,已知点Q为双曲线C:■-■=1上的一个点,G,H为左右焦点,且QGQH,求点Q到x轴的距离。

分析:当我们看到这道题目的时候,大家第一反应是求出点Q的坐标,因为点Q到x轴的距离就是点Q的纵坐标的绝对值,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假设点Q(x,y),又G(-5,0)、H(5,0),所以我们可以得出■=(x+5,y),■=(x-5,y),因为QGQH,所以■・■=0,所以(x+5,y),(x-5,y)=0,即x2+y2-25=0。又因为■+■=1,将这两个式子进行联立,就可以解除y,而点Q到x轴的距离便是y。这种方法相当不错的,可是里面运算不是很简便,而且容易出错,尤其是含有平方,运算要相当小心。那么有没有既方法简单又运算简便的思路呢?

点评:当我们看完这道题目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道题目里面用到了双曲线的定义,就是双曲线上任意一点到两个焦点的距离之差的绝对值为定值,并且解答中采用的方程变形十分巧妙,最后运用了直角三角形面积计算两次的方法,成功得到了点Q到x轴的距离。而开始“分析”中的这种方法比较普遍,而且运算不简单。因此,这道题目充分体现了双曲线定义的数学应用。

例3:如图3,已知抛物线C∶y2=4x,它的焦点为F,准线为l,直线m为y=x+2,点P为抛物线上任意一点,点P到y轴的距离为H1,点P到直线m的距离为H2,求H1+H2的最小值。

分析:当我们刚看到这道题目的时候,会想到,既然点P到y轴的距离为H1,那么点P到准线的距离为H1+1,所以点P到焦点的距离也为H1+1,过点P作PHm于H,最终要求的即为PF+PH-1,因此,只要求出PF+PH的最小值就可以了。

下面,我们就给出这道题目的详细解答过程:

解:由条件的F(1,0),准线l∶x=-1, 将y=x+2代入y2=4x中得:x2+4=0,该方程无解,所以直线m与抛物线C无公共点。因为点P到y轴的距离为H1,所以点P到准线的距离为H1+1,点P到焦点的距离也为H1+1,过点P作PHm于H,所以H1+H2=PF+PH-1。当F、P、H三点共线时,PF+PH的值最小,PF+PH的最小值就是点F(1,0)到直线m的距离。由点到直线距离公式可得:d=■=■=■■,所以H1+H2的最小值为■■-1。

第7篇

关键词 民间文学 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

一、民间文学的艺术的定义

民族文学在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是民俗学最早研究的领域。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指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个群体或者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传统文化艺术期望的全部文艺产品。WIPO和UNESCO《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界定了四种最典型的民间文艺表达形式,包括:(1)言语表达,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歌与谜语等;(2)音乐表达,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现的民间音乐;(3)动作表达,包括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4)有形表达,包括绘画、雕刻、陶土艺术、玛赛克、木刻、金属制品、珠宝、框篮编、刺绣、纺织、制毯、装束、乐器、建筑。

在各国的法律中,对于民间文学的定义都会有各种的差异,那么传统文化遗产资源必须具备什么实质标准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了?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具备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首先,传统性和动态性。所谓传统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传统,经过世代传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鲜明特点。传统的民间文学世代相传,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传承性。

其次,群体创作性和个人传承性。民间文学既是属于集体创作的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有可能是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然后广为传唱,成为民间的艺术。

再次,载体的有形性和信息无形性。民间文学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无形的,当然最常见的是两者的结合。两者间的区分其实并不一定区分的那么明确,有形的载体是民间文学表达的载体,无形的是表现了民间文学的灵魂。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目前国际上各国以及各组织对于传统民间文学的保护也给与的更多的关注,相关的法律也运用而生。

1、《伯尔尼公约》体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国际公约。其第15条第4款规定:“(1)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详细开列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全部情况。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这是学界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性条约,但该条款仅保护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那些还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保护之列。因此,公约第15条之规定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全面足够的保护。

2、区域性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为了对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赚钱,却没有给与任何报酬给发源国的不公平现象,一些不发达国家通过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比较突出是《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前者是一部全面保护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地区性公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区域性国际条约。该协定附件7第46条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造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长会议通过。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立法活动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奋斗目标。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开了政府专家委员会,通过了《突尼斯示范法》,该法专门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该条款是防止人们对民间文学创作的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获得通过。《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之外,而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在该法律中避免使用与著作权法有关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词。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研究才刚刚起步,在借鉴国际先进保护模式的情况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加强民间文学理论研究,以期在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立法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文学文化的传承,更好地维持世界文化资源的多元性。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墨西哥1991 年《工业产权法》第92 条。科技中的全球方位知识产权 ( 英文版) [M]. 美国:Nat ional Academy Pres s 出版社,1993.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3]张耕 郑重.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05(10):90.

第8篇

关键词:初中学困生;数学学习;注意稳定性

一、问题提出

20世纪50年代后期,有关注意的研究越来越受到认知心理学家的关注。美国著名的教育学家布鲁姆的研究结果指出:“注意力稳定性的作用比学习能力的作用更大。”从中显示出注意稳定性的重要性。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生理、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地了解初中学困生的注意心理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初中学困生的心理研究。

目前,初中数学教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学生上课时学习不专心,做小动作、打瞌睡、聊天,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初中教育一线教师。究其根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部分初中生注意稳定性较差。如今,大多数研究人员都把目光集中在大学生、普高生和小学生的身上,而针对初中学困生课堂注意力的调查、研究少之又少。如果能够对初中学困生的注意力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深入地追查注意力分散的原因,必将对教育学生提供非常有力的帮助。因此,在初中数学课堂教学中,如何保持学生学习的注意稳定性,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注意稳定性的心理分析

注意稳定性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现象,一百多年来,人们多从心理、社会和行为方面进行研究,提出了多种理论。近年来,随着脑科学的发展,人们从大脑功能的角度进行了探索,为我们矫治注意障碍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注意是保证心理过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没有对事物的注意就不可能有对事物的认识。注意稳定性指把注意集中保持在某一对象(事物或操作活动)上时间的长短。时间越长,稳定性越高。研究发现:7—10岁儿童可维持20分钟,10—12岁约为25分钟,12岁以上儿童可维持30分钟。

影响注意稳定性的原因如下:

(1)刺激物的特点:刺激物的变化及新异性都能引起注意。但是,基于数学学科的特点,容易使学生的注意转移。

(2)学生的主观状态:学生的学习需要、兴趣影响注意的稳定。目前,多数初中学困生都不喜欢数学,这可能是导致初中学困生注意力涣散的一个主要原因。

(3)教师的教学技巧:优秀教师往往能掌控课堂教学,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譬如:教师突然的停顿、教师实行就近原则、教师语调的高低、教师的幽默感等都能引起学生的注意转移。

(4)教学内容的处理:初中学困生数学基础差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对教学内容要尽量降低难度,内容安排要依据学生的数学认知结构水平而制定,这有利于注意的保持。

(5)学生的意志力:有意注意需要一定的意志努力。据研究,意志力越强注意越稳定。因此,数学学习对于学生的意志力有较高的要求,而初中学困生学习却缺乏这方面的品质。

以上分析了影响注意稳定性的一般因素,这也给我们教学提供了心理理论依据。此外,学生的健康状态、精神状态对注意稳定性也是有影响的。

三、探讨如何运用注意规律指导初中数学教学

研究表明,应用注意规律指导初中数学教学,应从影响课堂注意因素出发,并从课堂教学角度将影响因素归结为主观和客观因素。其中主观因素为学生学习的动机和兴趣等,客观因素归结为教师、教学内容的难易等方面。

1.制造“刺激物”

有人认为,遵循有意注意与无意注意相互转化的规律组织教学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即在学生出现注意分散时,制造出可吸引学生注意、激发兴趣的“刺激物”,化无意注意为有意注意。

如:讲解《线段之比》时,其中有一项关于黄金分割的内容。此时,教师可制造一些“刺激物”,即当线段之比值为0.618时,此时的线段分割为最美的分割,为何?因为数字0.618为黄金分割数。说到美,教师也可进一步关联人体黄金分割点知识,“制造”一些幽默材料,来吸引学生注意。

2.了解“学生的认知水平”

初中学困生对数学知识的认知过程中,对知识理解存在不同的程度与深度,也即数学认知理解是分层次的。据教学实践表明,大多数初中学困生表现出对所学数学知识缺乏灵活应用,知识迁移能力差。因此,教学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学生的认知现状,教学目标应设置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以此集中学生学习的注意力。

如:一元二次不等式的解法教学,前提是需要学生掌握一元二次方程的解法,但实际上大多数初中学困生没有掌握方程的求解。假如教师不准备教学铺垫(回顾和掌握一元二次方程的解法),学生可能无法同化和顺应知识建构,这容易使学生学习注意力发生转移。

3.设置“好的数学问题”

数学是一门充满神秘与奇趣的学科,著名的“七桥问题”、“四色问题”、“哥德巴赫问题”等,诱发了多少人的好奇心,激活了人们无尽的智慧。问题是数学的心脏,问题往往源于好奇。在教学中,设置数学问题应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情境设置与问题分解。

情境设置:情境认知理论认为,知识需要在背景中学习。真实问题情境有利于意义的建构,并促进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连接,创设生动、有趣的问题情境,是初中学困生数学教学值得探索的重要途径。

问题分解:在教学过程中,恰当、适时地设问,能引起学生的好奇心和注意力。

文献[1]认为:问题分解可以有“串联”和“并联”两种模式,如下图1:

“串联模式”通常是将一个大的问题肢解成若干小问题,通过小问题引领学生步步深入而得出结论,其优势是针对性强,学生容易操作,缺点是不够开放,有时会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局面;而“并联模式”优势在于学生的独立思考空间较大,更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问题,但针对性不如前一种强.这两种模式各有特点,我们应根据实际教学内容来合理地加以运用。

如设定的目标是认识“函数”,教师给出两个变量X与Y,若老师问:变量X与变量Y是什么关系?学生的思维受阻,因为学生,尤其是学困生,不明白什么叫做“关系”,结果是设问得不到解决。若改成问:变量X会随着变量Y变化吗?学生很快就答出来了,但这不是问题的结束,接着问:“你能描述怎样变化吗?”(教师画出思维图)通过画图,你能发现变量X与变量Y的关系吗?(学生可答出)因此,把这个问题分为了3个层次的问题,一连串的问题引发一连串的思考,这符合学困生学数学的特点。总之,要善于激起学生的认知冲突,调动起学生旺盛的求知欲,使学生不知不觉地在认知冲突的解决中不断前进。

因此,将教材中的知识点精心地设计成一个又一个问题串,可以有效地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学习。

4.渗透“数学文化”

谈到数学文化,往往会联想到数学史、文学、美学等。确实,宏观地观察数学,从历史上、文学与美学视角下考察数学,确实是揭示数学文化层面的重要途径。如:数学史反映数学文化的历史,数学史教育体现数学的文化价值,数学史是学习数学、认识数学的工具。数学美能给学生以精神享受,又会给数学的发现带来积极的影响,数学美绚丽多姿、深邃含蓄又充满理性。在教学中,要不断挖掘、引导、创设情境,让学生鉴赏、体会丰富的数学美。这样不仅能陶冶学生的思想情操,还能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唤起学生注意力。

如利用“Z+Z超级画版”软件,通过迭代作出生动逼真的勾股树(如图2),拖动P点,使其在以AB为直径的上半圆周上自由移动,勾股树的“树叶”就随之自由运动起来,体现了一种动态神奇之美,这是传统教学无法比拟的。

5.注重“教学艺术”

课堂教学不仅是一门学问,而且是一门艺术,高质量的课都是科学性和艺术性的统一。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师除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及渊博的学识外,还应注重课堂教学的艺术性。成功的课堂教学不仅向学生传授精辟的科学知识,而且给学生一种美的享受。

如:教师具有驾驭语言的高超技能:亲切舒缓的语气、抑扬顿挫的语调、张弛相间的语速、强弱适当的音量。使教学语言给人以一种强烈的流利动听、富有磁力的语感刺激,这些都能提高学生学习的注意稳定性。

数学课程对学生的注意的稳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使得数学有可能成为因注意涣散而导致学习困难最多的学科,因此,注意涣散型学困生问题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保护

一、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意义

随着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各界纷纷作出了努力,以期使其能够更好的传承和发展。首先是部分省份率先制定了地方立法,如2003年贵州省颁布实施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对民间文化范围的规定内容包含了民间文学艺术。其次,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虽然《著作权法》仅有一个条文对此作出委任性规定,即要求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但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精神。2011年,我国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将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了保护范围。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国家立法,主要是从行政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即要求相关部门作好收集、整理、保护和保存的工作,并未明确其权利主体。《著作权法》颁布后,时隔多年,经过长期的多方论证,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然而,部分专家学者对这一规定持怀疑态度。所以,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是十分必要的。

(一)理论意义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法律关系确立的基础要素,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确定,客体和内容也就无从谈起,则不能构建法律关系,也不能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想要建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规范,首先需要确定其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不确定,将是阻碍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规范的障碍之一,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二)实践意义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商业价值,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增多,在利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甚至某些外国人来中国以各种名义无偿获得民间文学艺术后,通过改编、演绎等方式赚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行为虽然没有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但客观上极大的损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当发生侵权行为后,需要相关主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甚至诉诸法律以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若主体不确定,则发生侵权行为后无人主张权利,或虽有人主张,但可能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查阅以往的司法判例,曾有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对侵害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被告在答辩时都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法院都认定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有权起诉,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能够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决只能够为以后的司法提供参考而不能够直接依据判例作出裁判。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原告起诉时将于法有据,不会再次面临因为主体不明确而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

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一)国家作为权利主体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变异性、创作主体不确定性等特点,难以确定权利主体为具体的某一个人,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将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所得利益最终将体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国家有强大的能力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虽然将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能够快速的解决纷争,但一律将民间文学艺术归于国家,损害了特定民族的利益和情感。另外,国家的职能部门数量有限,不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面面俱到的保护,可能对某些侵害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无从知晓,难免对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周。

(二)集体作为权利主体

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开始是由个人创作而成,但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查明最初的创作者,后期在特定区域的集体中传承下来,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集体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时由特定区域的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无可厚非。然而,对于存在于几个地区,由几个民族共同传承与发展,甚至对流传于一国之内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果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确定为某一特定群体或者民族,势必会引起其他地区的群体或民族的不满。

(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

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无不同,应当将其与普通作品作相同的对待,将其纳入著作权法框架下给与保护,著作权主体应当为个人,推定民间文学艺术最近的传承人为著作权人,旗帜鲜明地否定了国家和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说法。只要能够找到民间文学艺术最近的传承人,就能够快速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主张个人作为权利主体,能够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传承人传承和发展的这部分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肯定了传承人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鼓励传承人尽职尽责,充分做好传承和发展的工作,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民间文学艺术带来的商业利益等财产性权益和其他应享有的权利。然而,民间文学艺术种类纷繁复杂,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都能够找到具体明确的某一个传承人,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可能由多个地区的当地居民传承,导致同一时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传承人,此时个人权利主体说在适用上将会存在障碍。

三、个人为主、国家为辅的权利主体概述

(一)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

通过对比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地方立法和有关的司法判例,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对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比民间文学艺术的外延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现行有效的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立法。除《著作权法》的一个条文外,仅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所涉及,该法规定了国家政府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负有保护、保存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关政府部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虽说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体来说是一部公法性质的法律,即从公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非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保护,并不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了保护、保存职责之后并不一定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相对应的权利。该法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传承人负有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不能够因此得出传承人为权利主体的结论。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负有保护、保存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主体,也规定了符合一定申请标准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并没有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因而不能够进一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该条例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够因此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此外,地方立法中均没有说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归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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