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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优选九篇

时间:2023-11-08 10:17:1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1篇

关键词:塑化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权力分散

一、扇形式蔓延的塑化剂风波

自2011年5月23日下午4时,食品药物管理局召开记者会说明昱伸香料公司,负责人赖俊杰贩售搀有DEHP的起云剂,危害下游各级食品加工业后,塑化剂风波便一发不可收拾。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有毒起云剂,至2011年6月7日,不仅影响下游食品,还波及到饭店甚至医院等诸多行业领域,蔓延趋势呈现出由点及面的扇形状。单单由一家企业生产的有毒起云剂,竟然能够在整个食品产业链条中,突破重重所谓的“制度关卡”,将其黑手伸向各行各业,影响数量如此巨大的消费者,在体系健全的情况下实属难事。如果从时间上来说塑化剂在台湾潜伏了30年之久反映出的是监管和检验指标的落后,那么从截面上来说,塑化剂风波暴露出台湾整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系统性缺陷。

二、台湾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概览

从食品生产到流通和出口环节,四个部门分别为:

1.“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负责监管食品原料生产,“主管全台湾的农、林、渔、牧及粮食行政事务,对于各级政府执行农业相关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2.“行政院卫生署”:负责监管食品市场准入和流通以及部分检验指标制定。

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负责原料生产,流通所涉及的环境标准的制定、。主要由其下属的“环境保护局”实行。

4.“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受“卫生署”的委托,主要负责口岸输入食品的管制“查验”,以及依据《商品检验法》受理输出食品厂商的委托检验。标检局是经济部下属单位,但却受卫生署委托实行职责。

三、根源在于缺乏统一协调,过于分权的监管体系

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所采用的是一种分工联合的管理形式。部门间权力平行,缺乏统筹领导。这是最为重要的缺陷所在,在整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在生产到流通的各环节分别分属3个不同的部门(农委会,卫生署,标检局),并涉及环保署。其中农委会,卫生署以及环保署之间权力相互平行,各环节监管内容有一定相似性。鉴于其这个特点,我们可以将各环节内的监管业务视为体系中的不同职能截面,从而类比传统组织结构理论中的职能式组织结构。事实上我们发现,二者十分相似,特别是组织内部没有进行的跨越职能部门的协调的激励。另一方面,台湾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能式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由决策部门所领导,而前者却是为一部法律所统领(食品卫生管理法)。于是我们可以想象(事实上也是如此),故事发展下去会出现什么情况。

1.导致各部门职能重复,在逆向选择的影响下造成管理空白。据台湾食品产业发展协会介绍,台湾虽有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体系,但在食品供应链的不同环节,却是不同部门在负责,“大家都在管,很容易大家都不管”。

2.对于监管体系的运作本身缺乏监察机制,这是非常直接的一个结果,因为各部门问谁都没有制衡权力,更缺乏统一部门的领导。这次塑化剂风波披露出来的另一焦点,就是环保署规定塑化剂属于第三类毒物,采用事后报备的管理方法,使得事实上塑化剂成为无人监管的物质流毒于产业链中。这是环保署自身的失误,但也暴露出了体系本身缺乏监察机制的缺陷。

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五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九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第十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 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Z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

第十三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在基地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六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科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二)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三)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四)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五)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九条 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第3篇

【关键词】 食品处理和加工;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02-0249-02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是一种科学、简便、有效的预防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目前国内外推崇的控制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为保障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在2006年所有学生集体供餐企业实施HACCP管理[1]。2005年10月新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又再次提出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的要求[2]。然而,目前中小学食堂中尚未推行HACCP体系,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受基础设施及从业人员素质的限制。

为了解中小学食堂是否具备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的基础条件,笔者于2008年3-4月对沈阳市部分学校食堂的基础设备、卫生情况和人员素质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沈阳市皇姑区学校食堂55所,其中小学食堂32所,中学食堂23所。

1.2 方法 根据“沈阳市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对学校食堂采用现场查看、询问和填写统一调查表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一般情况、食堂卫生管理、功能布局、卫生设施、食品储藏、操作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餐具消毒等。同时对528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调查。

1.3 统计分析 用SPSS10.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采用χ2检验进行分析,以P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食堂建筑面积为(1017.4±1650.5)m2, 中学大于小学。 从业人员数量,小学和中学分别为(7.0 ±1.0)人 和(19.0±17.0)人,从业人员40~49岁年龄段占33.6%,初中文化水平占74.3%。

2.2 卫生管理 55所食堂均办理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达到100.0%。虽然绝大多数学校食堂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制度的落实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

2.3 建筑布局 55所学校食堂在选址上都能达到卫生要求,厨房面积合格率较高,但在主食间存在不足,合格率仅为52.7%。由表1可见,小学食堂在建筑材料、主食间及洗消间上都要优于中学,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

2.4 卫生设施及环境卫生 所有学校食堂的供水充足, 均为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自来水。废弃物容器配备合格率为58.1%,对废弃油脂处理合格率仅为7.7%。由表2可见,餐具消毒和冰箱冷藏温度指示合格率低。另外,用具混用的现象较严重,合格率仅为27.3%。

2.5 原料卫生 在原料索证、库房通风设施及冷藏时是否有温度指示上存在严重不足,合格率分别为18.2%,20.0%,10.9%。小学食堂在冷藏时食物生熟分开储存方面做得较好,合格率为81.3%。专间保温合格率为69.1%,中学(91.3%)优于小学(53.1%)(χ2=9.13,P

2.6 其他方面 55所食堂均无食品留验制度,从未进行过食品留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良好率为38.0%,不及格率为21.0%。

3 讨论

HACCP作为一个完整的预防性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具备充足的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3-10]。具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与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及布局合理的加工贮存场所。 (2)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包括冷藏设备、餐具消毒设备、“三防”设备、生熟分开的加工工具。(3)合格的饮用水源。在正常条件下, 学校食堂的供水应当充足, 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原料相对固定采购,有原料索证和食品留验制度。(5)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卫生及相关知识。

调查结果显示, 该地区中小学食堂基础设施不足,其中厨房建筑布局不尽合理、主食间面积较小,“三防”设施普遍不到位,而且运行效果差;冷藏设备冰箱数量比较充足,但指示温度合格率很低,说明设备没有正常运转。餐具消毒和工具生熟分开使用的合格率很低,与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的相关报道结果[11-13]相似。食品原料索证率低, 无食品留验制度。缪国忠等[14]对江阴市中小学校食堂调查也显示,索证合格率仅占32.4%,基本无食品留验制度。同时从业人员数量少,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卫生知识水平低,卫生知识不合格率高达21.0%。大多数从业人员不具备HACCP体系实施人员所需要的能力和意识。

综上所述,该地区中小学食堂HACCP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础条件尚未具备,推行HACCP体系任重而道远。建议:(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增加从业人员数量,使其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对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及食品卫生法制教育,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以达到全员参与食品安全工作。(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餐具消毒、避免交叉污染、保证“三防”设施有效运行和食品留验制度等。(3)保证工作间面积,加大食堂设备的投入,尤其是餐具消毒保洁、“三防”及废弃物盛放的设施。

4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3,16 (1): 75- 7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5,17(5):76-89.

[3] 李兆慧,吴玉萍.HACCP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浙江预防医学,2007, 19 (4): 32.

[4] 徐来潮.HACCP方法用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探讨.浙江预防医学,2004,16(8):38.

[5] 郇岐山.HACCP管理体系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中的应用研究.预防医学论坛,2007,13(11):1003-1005.

[6] 盛明纯.HACCP系统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中的应用.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4,10(6):343-344.

[7] 胡世洪,李云,许国平.HACCP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用.现代预防医学,2009,36(5):965-967.

[8] 刘大良,仝志琴.论食品行业的ISO9000、HACCP和量化分级管理.实用预防医学,2008,15(1):270-271.

[9] 宋钰.学生营养餐实施HACCP研究概况.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6,13(6):250-254.

[10]HENROID D, SNEED J. Readiness to implement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 systems in Iowa schools. J Am Diet Assoc, 2004,104(2):180-185.

[11]周红霞,余德宏.学校食堂卫生存在的问题及其管理对策.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18(5):90-92.

[12]徐静仪,姜轶,方耀华.广州学校食堂卫生状况分析与对策.中国学校卫生,2007,28(4):370-371.

[13]卢春燕,唐国琨,林爵勋,等.2006年防城港市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应用预防医学,2007,13(1):45-46.

[14]缪国忠,陆明华.江阴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状况.中国学校卫生,2004,25 (4):505 - 506.

第4篇

本文主要分析了2016年度日本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主要内容,作为我国政府食品主管部门管理出口食品的依据、企业规避贸易风险的重要参考。

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内容

1.监控指导计划的依据和适用期限。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的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每年3月底在厚生劳动省网址上公布该计划。通常日本根据上一年度的监控检查中期报告的内容,进口申请件数、进口重量、检查件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件数、各国食品卫生信息及进口动向或管理水平调整监控计划。

2.实施监控检查的基本思路。为确保食品安全,2016年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条,监控范围从出口国家的生产阶段到进口后日本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并推进或实施安全对策。

3.关于中日食品安全合作。计划中继续提及推进中日食品安全合作。按照计划说法:“根据2010年5月中日两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长签署的中日推进食品安全倡议的备忘录,为提高中日食品安全性及合作水平,举行部长级会议,为促进中日两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制定行动计划,赴当地考察并举行(事务级)专家层面磋商”。

4.计划中首次提到收集环太平洋国家食品信息。根据TPP协定,日本将收集环太平洋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口食品及食品卫生管理信息。这显现出日本欲开展与环太平洋国家食品贸易的动向。

5.监控指导计划的推进和监控套路。通过仔细阅读计划原文,发现计划是从政策宣传、制度执行、政策措施整改、技术合作和完善体系、两国间政策磋商等层面加以推进。

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通过检疫所对各类食品有计划实施监控检查,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标准或规格,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要进行公布。引导生产业者进行自主检查。按照第26条的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依法实施“命令检查”。当食品的违规率超过比例时(5%),有可能实施“停止进口”或“禁止进口”措施。

日本对违规食品建立召回制度,由都、道、府县所属保健所负责实施。对于问题食品要求相关方调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赴当地考察确认。同时赴现地考查食品监管体系、推动技术合作、促进相关国家的食品监管措施适用输日食品需求。对于食品安全合作和出现的问题,通过“举行政府间磋商”加以解决。如此监控套路清晰可见。

日本依法对食品实施的三类检查

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依据《食品卫生法》28条、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2016年依然延续了这一方法。

在制定监控检查等的频度时,日本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公布的统计学方法,以可检出的具有一定可信度的违规件数为基础,考虑各种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概率、违反重量、违反件数、违反内容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程度等,确定监控检查件数和检查项目。日本也会根据对出口国家管理制度的调查结果、食品安全问题及召回问题食品的情况,调整监控检查项目和件数。

日本检疫所会根据上述2016年度监控检查计划实施进口食品监控检查。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监控检查抽查率一般为10%左右,费用由国家承担。

行政检查是指监控检查以外的检查,通常针对初次出口日本的食品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食品进行行政检查。

日本厚生劳动省可以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命令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100%),费用转为企业负担。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推动出口国家的安全对策

通常日本通过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食品管理规定、命令检查对象产品、强化监控检查产品以及该监控计划涉及的监控检查结果等信息,并提供英文版。2016年也沿袭了这一做法。

如果有法规和标准的修改,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向外国驻日使馆提供信息,在出口国家举办说明会,或委托国际协力机构举办食品安全管理研修会等方式,请出口国食品管理机构管理者或生产者熟知上述的日本食品安全政策。

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高的食品,如接受命令检查的食品,日本要求出口国政府查明原因,调整管理措施,再次防控对策,并通过举行双方政府间磋商,强化生产阶段的监控和出口前的检查。

对于对日食品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发生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较多的国家,也为了确保进口牛肉安全,为了确认出口国生产阶段安全对策的有效性,在必要时日本会派出专家赴当地考察。

指导进口业者自主管理

该计划明确要求,按照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8条规定,食品相关业者须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为确保食品安全,要求在食品供给链的各个阶段实施自主检查安全管理,努力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管理技术,确保原材料安全,实施自主检查。这些工作具体由检疫所面向进口业者监督实施。具体则通过面见指导,举办讲习会、说明会,甚至驻厂指导。

一是进口业者必须熟知进口食品手续、检验检疫制度、规格标准、递交相关卫生证明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业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进口前要进行注意事项的指导。三是事先指导进口时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时如何应对。四是指导进口业者如何实施自主检查。五是进口食品要作记录并妥善保存。六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进口业者以及通关和保管业者的食品安全业务水平。

日本对违规食品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在口岸发现违法案例时,检疫所会作废弃或退货处理,通报违反内容、重量、批次、进口业者、生产商等内容。二、食品在国内流通时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会同都、道、府、县保健所实施召回。三、指导进口业者防控对策,调查违法原因并报告;重新进口时要求报告改进结果,是否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进口业者需赴当地调查确认出口国家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行报告。四、多次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例,或者该食品的违规概率超过5%时,可能被列入停止或禁止出口对象。五、被举报进行虚假申报或者有不正当进口行为时,日方将及时通报。六、将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违法《食品卫生法》的案例,包括进口业者名称、产品名称、违反原因、措施状况、批次和重量等。

向国民提供信息确保食品安全

第5篇

一、标的

1.1 认证服务项目(在内划√表示适用于该项)

序号

认证领域

认证依据标准

1

质量管理体系

gb/t19001-XX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28001-XX

3

环境管理体系

gb/t24001-XX

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5

自愿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6

iqnet证书

7

饲料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8

防爆电气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9

有机食品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10

证书转换

相关领域的认证要求

1.2 拟认证范围:

1.3 审核区域与范围

1.4 其它特殊要求

二、时间

双方初步约定正式认证审核时间在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双方确定的审核计划为准);

需预审核,预审时间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

甲方获得认证证书后,在证书有效期内,依据认证方案的规定,乙方对甲方进行认证监督,监督审核具体时间双方商定。

三、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遵守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

3.1 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管理手册及其它认证所需要的文件。

2.为现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审核期间办公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3.提供至少三个月的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

4.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证书有效期内,管理体系变化及联系人、通讯方式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接受乙方的认证监督,出现认证方案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通告乙方,并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停止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和宣传。

7.希望注销认证证书时,书面通知乙方,将证书(包括副本)交还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8.证书被撤消后,停止使用并向乙方交还证书。

3.2 乙方义务:

1.根据认证方案在委托的认证范围内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认证活动。

2.派遣适宜的审核人员,并征得甲方同意。

3.通过审核、检验证明满足认证要求后,颁发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方圆认证标志。

4.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书面通知甲方。

5.做出暂停、撤消认证证书的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说明理由。

四、双方权利

4.1 甲方权利

1.有权宣传获准认证的事实。

2.享有由于获准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取得的经济利益。

3.甲方对乙方关于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决定有权提出申诉,有权对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提出投诉。

4.2 乙方权利

1.通过审核、检验证明不满足认证要求的,有权不颁发认证证书/不允许使用方圆认证标志,但收取已经发生的认证活动费用。

2.如甲方管理体系、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监督审核频次。

3.甲方获准方圆认证后如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审核费,乙方有权暂停、撤消甲方的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有权公布甲方的获准、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状态。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获得认证证书后,乙方受理第三方对甲方有关投诉,通报甲方,与甲方协商解决,确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2.双方均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有要求时除外。

3.甲方应按时支付年金、监督审核费,支付金额按规定计算。逾期三个月未支付又没有书面提出正当理由的,双方同意按甲方自动注销认证处理。

六、风险

1.甲方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认证方案的规定要求和条件,承担不能取得认证证书或不能保持证书的风险。

2.乙方承担因抽样而不能发现甲方管理体系运行的缺陷的风险。

3.乙方要承担因甲方获证后管理体系失效、发生责任事故而引起甲方的顾客投诉,以至被认可机构暂停、撤消认可/注册资格的风险。

七、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7.1 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带*号的项目为选择项目,其它为必填项目)

序号

项目

费  用

1

申请费

2

审核费(初次 复评)

3

检验费(初次 复评)*

由检验机构收取,或   元

4

批准与注册费

5

第一年年金

初次认证费合计 (大写)

¥ 万 仟 佰元整

每年年度监督费(含年金、审核费)*

¥ 万 仟 佰元整

审核组成员差旅费

实报实销

7.2 付款方式

甲方于审核组进驻现场前 天支付______元给乙方。

甲方于现场审核结束后 天支付______元给乙方。

监督审核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督审核费用和年金,监督审核工作人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按上述标准制订费用通知单,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并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对费用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变更或补充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附件的形式记录,且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销或撤消认证证书的同时,本合同书终止。

九、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甲方未能取得认证,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上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争议处理

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方式壹:向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方式贰:向对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

第6篇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领导体系,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村(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包保责任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依据现有行政区划,建立以行政村(社区)为一级网格、以乡镇(街道、园区)为二级网格、以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为三级网格的监管网络,明确监管职责和任务,构建“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络到底、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三)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措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置相应的场所及办公设备;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所需工作经费,逐步改变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的做法。

(五)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优势食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要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饮食店、食品摊贩等升级改造力度,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进园区、进基地,推动小饮食店、食品摊贩集中连片经营,不断提高监管和保障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区域间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相互衔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环节和产品,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要强化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掌握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线索,认真进行查处,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完善防范预警、信息报告、危害控制和调查处理等措施,确保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二、加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含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拟定实行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具体负责种植环节食用农产品和豆芽菜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猪屠宰场动物疫病检疫、“瘦肉精”检测和外来生猪、牛肉、羊肉等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加工、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环节监管。

(二)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单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质监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负责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查处工作。

(三)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无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有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办理营业执照时,须经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再按程序核发营业执照。

(四)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甜品站和中央厨房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

(五)加强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监管。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种植、养殖环节地产食用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监、工商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六)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备案、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环保、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环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财政、住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非法加工黑窝点查处取缔等工作。

(七)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城管部门牵头,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身管理工作,建立负责人管理责任制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引导企业加大食品安全投入,积极采取先进工艺、设备、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强制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照规范内容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落实企业自检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落实溯源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制度。

(五)落实其他相关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产品召回以及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经济赔偿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和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拨付专款,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统筹推进我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强化基层检测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加大对重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第三方检验机构,实现检验检测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及时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各部门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四)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

(五)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完善信用记录,细化诚信评价准则,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跟踪监督和动态评价,完善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禁止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

(一)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各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

第7篇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中存在着德洛尔定义的“逆境”。基于德洛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思想,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现状以及政策无能情况,应当从加强政府中枢决策系统的权威,鼓励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提高公民对食品安全政策的认识几方面来改进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

关键词 :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德洛尔

中图分类号:F713.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82-02

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罗尔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逆境中的政策制定命题。德洛尔指出在各项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逆境是一个普遍条件。政府在逆境中进行的政策制定,容易暴露其政策制定的问题和统治方式的缺陷。改善政府的政策制定,必须正确的认识这些问题和缺陷。从2001年起我国政府各部门已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然而,由于食品安全政策无能的存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未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借鉴德洛尔的政策制定思想,将德洛尔论述的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则和改进政策制定的建议用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德洛尔逆境中政策制定基本思想

在1986年出版的《逆境中的政策制定》一书中,德洛尔将逆境定义为各种社会紧张状态,而这种社会紧张状态是由由不同原因造成的,且难以消除。逆境泛指政策制定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形式的严重困难[1]5。德洛尔的逆境中政策制定思想主要包括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则以及改进政策制定的建议。其中,德洛尔的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则主要包括:社会改造原则;临界质量原则;有选择的激进主义原则;准备承担风险,避免万一原则;产出价值优先原则;能动乃至强制原则。德洛尔提出的改进政策制定的九条建议则包括:为政府首脑建立政策规划和政策分析机构;针对重大政策问题和政策制定问题作深入研究的需要,建立高级智囊团;构建独立的国情与政策考查机构;提高高层干部的素质;建立国家政策学院;第三世界国家的政策制定应当考虑到军队;应当鼓励并给予基层活动自主发展的余地;提高公民的政策认识;应当定期进行宪法修正。

二、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现状与无能

(一)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现状

针对我国21世纪以来的食品安全事故屡屡频发现象,我国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政策系统。从2001年至今,我国在国家层面上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制定了以下政策:农业部分别在2001年、2006年、2012年推行并颁布了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卫生部于2002年、2005年、2010年、2011年建立并颁布了追溯承诺和定点跟踪监测制度,《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启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颁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二)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无能

根据德洛尔的论述,政策制定无能是指由于不能满足政策制定要求而出现的失败,有时也要包括失败的原因;还可以把政策制定无能看成是造成了政策制定质量巨大赤字的原因[1]133。德洛尔认为几类主要的政策制定无能包括:利用过去的认知图示和教条来分析不断变化的现实,而造成的了解新模式的诊断过程固有的无能;集团决策的固有局限;组织具有的先天性特征;大众行为的顽固特征;各种结构与过程之间的内部矛盾和紧张关系;处于所有这些和其他无能之下的人类思维与精神情感过程的基本特征[1]133-134。

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组织具有的先天性特征是一种政策制定的无能。我国目前的《办理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的手续》等规定多是为了解决八十年代末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于几十年前,而食品安全问题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这就导致政府的政策无法解决面对的新情况。这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组织面对食品安全逆境中易于满足现状和渐进主义的倾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其仅仅依靠以前的认知图式和教条来认识不断变化的现实,因而造成了其了解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诊断过程固有的无能。各种结构与过程之间存在的内部矛盾和紧张关系也是一种形式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无能。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有着不同的部门利益,各个部门会受到本部门利益的驱动,而谋求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各个部门之间关于利益的争夺会使得政策主体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产生内部矛盾和一种紧张关系,由此引起的不可避免的限制和摩擦构成了“固有的无能”。此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权限,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各部门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寻求相互的支持,这就导致了政府组织具有集体决策的固有局限。

三、德洛尔政策制定思想对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启示

(一)加强政府中枢决策系统的权威

从制定制定原则中的“能动乃至强制原则”可以得知,为了有效应对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中的逆境,政府的中枢决策系统必须享有一定的发号施令的权威,中枢决策系统的权力应当集中到可使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达到一个临界质量点。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各部门基于各自的职权制定政策导致食品安全政策体系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情况,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权力集中的、超越各职能部门具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而这一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可以由各学科专家和相关各政府职能部门成员构成,并要充分利用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的食品安全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3]。此外,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要完善食品安全立法监督体系,开展有关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研究,积极评估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情况。

(二)鼓励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

鼓励并给予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基层活动自主发展的余地也是改进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央的额外职能下放给地方和地区当局的办法可以减轻中枢决策系统的决策负担。无论从价值观上,还是结合实践来看,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活动的加强都是合乎需要。且可以结合地方的具体条件,可以使民众更好地参与食品安全的维护工作。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抗衡中央决策系统过分集权化的力量。针对我国各地区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必须有效利用并整合各地方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各地区所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应当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同时,也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构建独立而又协同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体系,在食品安全标准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保持很好的协调[4]。对于中央已经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或标准的,地方政府必须根据中央的政策或标准进行食品安全政策的细化。对于涉及到几个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则应主要由上级政府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

(三)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

德洛尔认为“政策评估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并确保其他独立的研究机构可以从事这项工作”是建立独立的国情与政策考查机构可以采取的恰当措施。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政策主要由政府来评估,缺少第三方组织对于食品安全政策的独立、客观地评估。而政府同时作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者和评估者,就会导致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较低,主观性较强。从这一角度出发,要想根本上改变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必须重视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的建立。首先,要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让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建立的重要性深入人心。要重视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的组织建设和长期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研究的客观、独立性方面的独特优势。要将优秀的专门评估人才纳入评估机构之中,将群众的满意度等指标作为评估食品安全政策的核心指标,更有效反映广大民众的要求。其次,为了更好地发挥独立评估机构的客观性,对于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采取合同雇佣方式,以免隶属于行政机构而受其影响。同时,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估基金以维持评估机构的正常运转 [5]。除了资金上的保障之外,政府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确保其评估的结果可以得到充分地利用,使评估的结果作为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及调整的重要参考。

(四)提高公民对食品安全政策的认识

根据德洛尔的论述,改进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质量的重要先决条件之一便是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政策的认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的方式,恰当地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政策制定情况,政府可以引导公众的认知,并进而获得公众的支持。因而,政府要加强公民对于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宣传,在确保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知情权的同时,使公众养成对于食品安全政策的判断力。而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地域范围之广以及形式之复杂多样,各地区应当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多样的宣传途径配合进行 [6]。加强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参与也是提高公民对于政策认知的有效途径,通过对政策制定的参与,公民可以了解到政策制定的流程,并将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反应在政策制定之内。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过程的监督,并可以建立以满足全体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政策要求为服务内容的智囊团,建立专门研究机构研究公众对食品安全政策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叶海卡·德罗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2] 王斌,魏江慧.公众评价下的食品安全公共政策制定模型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12,33(07):33 -335.

[3] 夏云娇.台湾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3,26(02):163 - 168.

[4] 张晓涛,孙长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角度的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8(01):45-48.

[5] 陈念.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时效性分析[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2.

第8篇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落实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食品安全因素;

(二)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三)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课程,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五)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或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承担辖区隐患排查、自办群体性宴席登记备案、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职责,四员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经费预算提供保障。

第六条(食安委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粮食、盐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派出机构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监督检查,作出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绝刊播违法食品广告,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证件应当悬挂或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

(二)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员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知识,对本单位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对员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

(三)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档案,组织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四)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并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质量受权人制度)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质量受权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

(四)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受权人进行培训,并支持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后3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规范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散装食品标识) 食品经营者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识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贮存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贮存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上述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专柜)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九条(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经营者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设有官方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公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场所出租者义务) 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消毒查验)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应当查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及独立包装上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投产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取得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方可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逐批检验餐饮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的餐饮具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编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食品级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单位或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规定) 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负责。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报告制度,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宴席前3日内将宴席时间、宴席地点、宴席人数、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交易会举办者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举办者等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在交易会、展销会举办前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告知管理措施、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信息;

(二)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商品信息,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特殊食品)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并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并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销售场所应当设立专柜或专区销售并用提示牌标明,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贮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条(鼓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准入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登记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义务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进货查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证索票,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索取的有关凭证、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条(设立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禁止规定)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非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产品;

(六)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中的其他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申报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生产工艺;

(七)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登记证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登记信息变更和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停产、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加工前十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检验和备案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台账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及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销售和包装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或销售贮存容器上应当有标签,并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节 小餐饮

第四十一条(设立条件)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操作间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的洗涤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产企业提供的消毒餐饮具的,应设置至少1个专用的洗涤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清洗水池,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七)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八)操作间面积应不小于6㎡。

第四十二条(禁止规定) 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第四十四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五条(登记证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服务单位名称、负责人或业主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六条(登记变更) 小餐饮服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公示规定)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服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节 食品摊贩

第四十八条(划定区域)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市或者乡镇规划要求,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摊位数量,明确经营时间,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登记备案规定)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的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到原登记部门延续手续。

第五十条(设立条件)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禁止规定) 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现制乳制品;

(四)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确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公示登记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五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五十三条(市场准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与产地准出相衔接的市场准入管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信息备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信息实行备案管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以下信息:市场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五十五条(信息登记)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息登记制度,建立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和更新销售者名称或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主要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入场经营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入场查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十七条(信息公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安全协议)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第9篇

一、高校后勤物流管理现状

大多数高校后勤物流管理目前只停留在物资管理的层次,尚未形成体系。由于对物流管理在高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因此容易受到人们的轻视。也正是因为不受重视,物流管理一直在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得不到有力的政策、资金、人才的支持。物流部门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局部的、静态的物资管理,未能发挥物流应该具有的服务、增值功能。

二、高校后勤物流管理目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必须根据价值规律及供求规律,按最大经济效益办事。高校后勤物流管理是要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具体来讲,高校的后勤物流管理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服务全校师生的目标。高校后勤物流管理要以师生为中心,树立“师生第一”的观念,由于高校后勤直接连接着生产与消费,因此要求有很强的服务性。服务质量或说物流质量决定着高校后勤物流管理的质量。物流系统采取送货、配送等形式,就是其服务性的体现。在技术方面,“准时供应方式”、“柔性供货方式”等,也是其服务性的表现。同时,定期反馈、调查问卷也是其服务性的体现。

(二)高效率目标。高效率是服务目标的延伸,是用户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在高校后勤物流领域采取的直达运输、联合运输、高速公路、时间表系统等管理和技术,就是这一目标的体现。后勤物流的高效率是高校及供应链竞争力的重要表现。整个社会再生产的循环,取决于每一个环节,社会再生产不断循环进步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降低成本目标。较低的物流费用是高校后勤竞争力的重要表现,也是降低成本这一目标的体现。由于高校后勤物流领域中除流通时间的节约外,流通过程消耗大而又基本上不增加或不提高商品的使用价值。所以,依靠节约来降低成本,是提高相对产出的重要手段。在高校后勤物流领域推行的集约化管理以及为提高物流的系统能力,采取的各种节约、省力、降耗措施,可以实现降低物流成本的目标。

(四)保证师生安全的目标。高校后勤物流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师生的餐饮食品安全、住宿环境安全等。餐饮安全、住宿安全是全体师生身体健康的重要保证,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也是关系到学校安全稳定的头等大事,学校要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来抓。在餐饮安全上,学校对餐饮要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在住宿安全上,学生公寓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保证师生安全。

三、实施建议

(一)组织改革。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后勤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后勤社会化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现行的后勤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根本改革。

高校正在对后勤进行形式上的“整体建制,规范剥离”,筹备建立后勤实体,名为“后勤集团”或“后勤总公司”。虽然高校后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向社会化、企业化迈进了一步,但其利润积累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并不明晰,没有突破集体所有制的界限,实质上并没有完全企业化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高校后勤社会化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现行的后勤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根本改革,建立以社会承担为主,符合高校办学需要的市场化后勤服务体系。高校后勤社会化要始终遵循教育规律,以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宗旨,利用市场机制作用实现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的服务型企业的发展模式。

在大学城或高校聚集区等高校密集的地方,高校后勤改革可以打破“一家一户办后勤”所表现出来的一定程度的低水平重复劳动的现状,整合各高校的物流资源,组建各高校联合的“校园后勤服务联合体”,以便形成规模效应。不过,跨高校统一组建后勤服务联合体,一般需要政府部门牵头,以先进的高校后勤集团或社会物流公司为主体,需要多方的支持、配合与协作,因此难度较大。但是,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后勤服务集团,下设采购中心、膳食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学生公寓、办公楼管理与服务)、校园环境中心(园林绿化、校园环境清洁、维修服务)、生活服务、商贸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据服务功能的内在因素,将膳食和学生公寓定位为后勤服务保障的重中之重。物业服务保障是校园环境建设内涵与外观的链条,维修服务保障是及时反映师生服务需求的标示和连接师生感情的纽带,生活服务和商贸服务是外树形象和文明服务的窗口,也是增强后勤集团自身造血功能的平台。后勤服务集团可以更好地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采用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追求市场化的运作,适应学校的发展和师生员工对办学环境不断改善的需求。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对后勤工作的定位和要求,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采购、库存合理化。高校物资采购主要是各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分别提需求,时间不一致,由于这种自主性和孤立性,就会存在同种商品重复采购、需求分散、批量缩小、供应商关系复杂、库房和人员数量多等问题,导致总体进货成本增加、资源浪费严重的结果,同时还造成了管理上的高成本和服务上的低效率。

大多数高校后勤的资源供应由传统的招标和采购过程获得,由于只是短期的购买行为,很难保证供应商的服务达到较高的水平,并且因为一次采购的数量有限,进货价格也随之提高。后勤集团可以与上游的供应商企业协作,进行供应链运作。采购中心将各部门的物资、设备采购需求计划汇总,进行信息集成、协调和组织,并统一成为后勤集团的供应链需求计划,向与后勤集团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团体进行频繁、小批量的进货,以实现资源最大化的整合和最有效的利用。

后勤集团成立后,由后勤集团建立统一的库房,作为必要库存的保管场所和无用库存的组配场所。对于易变质或者说是时间敏感性的物料(如蔬菜、水果等)按照计划拣选、组配后直接送往所需部门,尽量“保持库存在运动中”;而对于普通商品(如办公用品、五金品、教学设备等)则入库保存,使用时随时出库。

保持合理库存取决于库存决策,而库存决策主要是库存水平的控制,包括库存补货的频率和数量。其目标是实现物流活动的总成本最小化,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对库存决策起重要作用的成本有:采购成本、库存持有成本和缺货成本。这些成本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或背反关系。库存决策就是在衡量各种成本的情况下,确定订购批量和订货时间。可以分析经济订购批量(EOQ模型)、有数量折扣的EOQ模型,以及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库存决策中,采取定量订购制和定期订购制(定期盘点)进行库存的控制与管理。

(三)对教工和学生食堂做好监管。高校食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直接影响着师生的健康、工作和学习。所以,学校参与食堂的统一管理,监督其完善对整体工作程序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体系,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一旦出现由于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学生身体健康问题,尽管公共食堂难逃其咎,学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很好地完成对学生的监管工作。如果造成大面积学生出现身体状况,学校的安全稳定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后勤集团膳食中心承担着学校稳定的责任。膳食中心不仅要监督公共食堂从采购、加工、保管到销售的全过程,而且要加强与服务对象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同时,主动、积极协助公共食堂参与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不但可以使食堂更加科学地规范管理程序、工作流程、操作程序,便于增强服务人员的质量意识,而且也使膳食中心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广大职工的服务质量得到提高。

(四)学生公寓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方法比较简单,模式比较单一。要建成高标准的高职院校,后勤也应以提供高标准的服务为目标要求。首先,按照质量体系有关条款,起草、制定和完善一套适合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的可操作性方案。要抓制度建设,做到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完善《学生公寓入住须知》等各类管理规章制度,使入住公寓的学生和公寓管理人员能够知道彼此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岗位职责,以便于监督检查,同时方便学生的日常事务办理;其次,抓学生公寓管理队伍建设。通过上岗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培训内容涉及岗位职责、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文明用语等。通过培训,对做好学生公寓标准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再次,改革学生公寓管理模式,积极推行楼长负责制。做到分层管理、岗位明确、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也可推行聘用学生为楼长助理,协助楼长做好公寓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模式。此项工作,对于调动广大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公寓的积极性,倡导广大同学创建和谐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可以起到积极作用;最后,抓学生公寓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结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要求,按照“一切为了学生、一切凭数据说话、一切以预防为主、一切按PDCA循环”的“四个一”原则进行实践。1、建立并推行晚间查房及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周日到周四晚公寓关门后,对学生宿舍进行查房,发现晚归、夜不归宿等违纪现象及时统计、汇总、上报。2、定期宿舍卫生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后公布,同时实施每月评定星级宿舍、安全示范公寓楼,并给予奖励。3、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宿舍验收工作,使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及时办理家具及宿舍的交接并顺利离校。4、认真抓好学生公寓的维修和保洁服务工作。5、认真抓好公寓水电管理工作。严查宿舍违章用电,同时以文字形式上报后勤集团、学工部和有关院系,既节约了用电又保证了宿舍的用电安全。随着各高校规模不断扩大,高校水资源消费更是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倡导、宣传节约用水、用电,杜绝跑冒滴漏,楼长(安全员)在当班巡视检查和保洁员在做保洁时,如发现公寓的水箱、水龙头漏水要及时报修,维修工要做到当天报修当天修复,确保设施的“完好率”和维修的“及时率”。真正做到学生公寓管理从单纯的看门、保洁、维修,转变为管人和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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