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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进行探究,并讨论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影响,最后针对我国民商法信用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给出了几点从信用原则方面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商业.2012(3).
关键词: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内涵;区别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高中生而言,就需要认识到不同经济形式对当前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而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两种重要模式,有必要对他们之间的区别予以辨析,从而正确把握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
一、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内涵
(一)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下,所有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都是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所引导的,不受到国家或是地方政府的引导限制。从市场经济的内涵上来说,其就是一种具备很强自主性的经济模式,产生生产的多少、销售的价格、销售的渠道等等,都是有市场主导的,市场需求多,那么就多生产;市场需求少,那么就少生产,一切经济活动都以市场的实际情况作为依据。虽然市场经济具有很高的自主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经济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或是滞后性。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切都是整体把控,不会出现盲目生产的问题。市场经济下,由于市场信息复杂,千变万化,再不能及时获知信息的情况下,就可能导致生产盲目或是滞后,最终导致损失。但是市场经济可以让市场资源都充分利用起来,可以促进经济的最大化效益。[1](二)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一种和“自然经济”相对立的经济模式,其是商品生产、交换、售卖的全过程总和。说的直白一点,商品经济就是以直接交换为根本目的的经济形式。根据商品经济形式的内涵,可以发现其具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具有交换性。商品经济的本质是商品交换,所以交换性就是其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第二,开放性。商品经济的产生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实现的,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行业差别。正因为存在行业差别,才会产生商品交换的需求。而且随着经济行业的不断扩张,这种需求也逐渐提升,使得商品经济表现出了很强的开放性特征。第三,进取性。商品经济时代的生产者也是逐利者,为了在竞争中占据强势地位,或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必然要积极进取,对生产技术予以革新,或是扩大生产规模,表现出了很强的进取性。[2]
二、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市场形式的差异。不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商品经济,市场都是最为核心的载体,没有了市场,经济模式也就不复存在了。对比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来看,市场形式之间的差异是二者最为显著的一个差别。具体而言,在市场经济形式下,市场的形式是一种多层次多线条的球状化结构,即不同行业之间相互联系,而每个行业内部又会朝纵向和横向不断拓展,最终形成一个庞大、复杂的市场形式。而商品经济的市场,是一种单层次的多线条结构,不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互是比较浅的,联系并不是很紧密,而且存在差异化的行业经济区别。所以对比来看,在市场的形式上,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就存在差异。(二)市场类型的差异。除去市场形式上的差异,在市场的类型上,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之间也存在差异。具体来说,商品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的一种经济形式,所以在市场类型上,其只有一种类型,也就是商品交换市场,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的。而市场经济除了商品交换市场之外,还具有生产要素市场,这就是和商品经济存在的最大区别。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实现的资源配置,即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形式来获得资源。而商品经济的市场不存在资源配置,只有通过劳动成果才能交换得到。换句话说,在商品市场中,经济活动的双方是一种交易关系,也可以说是交换关系。而在市场经济中,尤其是在生产要素市场中,经济活动双方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一份契约达成当前的经济交易活动,而不是商品经济中的交换,这是一种本质性的区别。[3](三)经济发展的差异。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商品经济的未来就是市场经济,或者说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因此二者在最终形态上是存在差异的。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商品经济是在经济发展初步具备了一定规模时产生的,这从商品经济出现的时间点就可以看出来。而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只有经济规模和经济条件达到一定的水平,才会产生市场资源配置的需求,在经济规模较小的时候,是不会产生这一需求的。因此,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区别就是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
三、结束语
论文摘要 伴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入推进,市场诚实信用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加之频频发生信用问题,使得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矛盾和问题纷纷暴露出来,要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使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起来,为此,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成为关键,本文基于市场经济体系下,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了再认识,同时对完善路径进行了探索。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完善路径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其充分展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公平等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诚实信用被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帝王条款,并受到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的高度关注,自从诚实信用原则被纳入我国民商法中以来,不少专家学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了探索,对其内涵的争议也始终未停止过,尽管各方所持观点不同,但却具有不同的理论价值,并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从各个不同的方向被揭示出来,但这也从各个角度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问题反映出来。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城市信用原则早期被成为“善意原则”,是一种来自罗马法的原则,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发展的转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且因其重要性被纳入到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根据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实施经济来往,同时在缔约合同时,彼此也要非常诚实,并严格按照彼此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内容。在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索中,语义说、双重功能说和一般条款说等学说观点各不相同,但不同学说都有着不同的优缺点,但均纷纷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特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怀着城市善意的态度,严格履行自身的义务信守承诺,只有当事人之间的来往互活动遵从经济交易道德,才能够使利益矛盾得到平衡?。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填补法律漏洞上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若出现立法以来未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状况时,可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公平的裁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进行调整,使判决更加公平。为此,我们可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同时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应当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其不仅具有道德规范作用,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的双重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下面仅从三方面说明: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即指一国现行法,无论其外部表现形式多么零乱,都是分成不同部门而又相互联系的一个统一的系统或整体,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又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体育经济 运行机制 结构 特点
一、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内涵
体育经济运行机制是体育市场经济运行机体内的各个基本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其基本含义在于:一是协调体育经济运行过程中各基本要素、各有关组成部分或有关机构之间的关系;二是在体育经济中相互关联的部分耦合过程中各有关体育经济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发挥各自的特定作用;三是在体育经济机制运行中,有规律地按照一定的方式运行并发挥着特有的功能。
二、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结构
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结构的基本情况:一是现有的体育市场的状况。我国的体育市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功能上都是不完善的,产权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程度比较低,体育市场价格还未完全反映体育市场价值规律的要求,还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体育社会成本和体育社会的利益。二是体育市场的资本能力较低。社会生活主体对体育市场的需求和投入,仍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体育货币资本投入的能力较低,尤其是作为体育资本投入主体的政府,更是受总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而发展体育市场经济、实现体育产业的社会化、现代化又需要大量的资本积累,而我国体育市场的资本形成能力有限,体育经济运行机制功能的发挥就有明显的局限性和制约性。这些基本情况,是建立我国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结构的重要客观依据。我国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结构主要有如下几种机制,以体现我国体育经济机制结构的状况。
1.体育经济利益的动力机制。体育经济的利益动力机制是体育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它充分地体现了体育市场经济、体育市场主体的特性和要求,反映了体育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基本趋势。在体育市场经济活动中,体育市场主体之间,要建立相互适应的各种关系,还要建立相应的有利于实现主体活动目的的组织,这类组织是参与体育市场交易活动的各种当事人,他们根据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或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差别,分别自主成立体育的经济组织或体育经济活动的管理组织,这是体育市场经济机制作用的人格化的表现。这类组织,无论大的或小的体育经济组织、管理组织,在协调体育社会、经济的矛盾,扩大交往,提高体育市场运行的组织程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体育经济的激励机制。体育经济的激励机制,是体育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它同样充分地体现了体育市场的发展要求和体育市场主体的特性及其本质要求。从当今世界范围的视野考察,体育市场经济是发展现代社会的体育事业,满足现代人对体育需求、实现体育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的形式。人类从事体育经济活动的动机,是源于满足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体育的需要。由于体育资源的稀缺就构成了体育对社会主体需要满足程度的约束,从而形成了社会主体对体育需求欲望的无限性和满足需要的体育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也就要求从事体育领域经济活动的体育主体行为效用最佳化,就得解决体育领域中经济活动的激励问题。
3.体育经济要素的循环机制。使体育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体育经济要素良性循环机制,就需解决体育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体育经济要素的商品化,即有关体育资源的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要通过体育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优化配置;二是体育经济要素的市场化,这就是体育经济要素要走向体育市场经济,形成体育专业市场,与体育经济要素的市场化与商业化相伴而行;三是体育经济要素的主体化,这就是实现体育产权主体化,从而在体育市场经济活动中实现体育经济要素的交易,使体育市场的买卖双方各得其所;四是体育经济要素的竞争化。
4.体育经济的市场发育机制。在体育经济运行过程中,使体育经济机制成为体育市场的发育机制,要求体育经济要素和体育市场发育机制运行中,实现体育经济增长的阶段性和经常性的统一,自觉性和自动性的统一,有效性和艰巨性的统一,从而使体育市场机制促进体育市场的发育,在体育市场经济活动中正常运行和发挥特定的作用。
三、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
1.规范化特点。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规范化特点,是体育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发展就是要保证体育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以及体育市场的运行、宏观调控、微观管理、体育商品交易,都必须是有序的,在一定的规范中活动。
2.效应化特点。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效应化特点,是体育市场经济发展目的所规定的。这就是体育经济的各类主体,都必须注意社会效应和各自的效应。政府在体育市场经济机制作用下,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要在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体系中起巨大的推动作用;作为体育经济运行的体育产权主体的企业,在体育市场经济机制运行中发挥其独有的作用。
3.结合化特点。这一特点是体育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构动力之一。即体育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是在体育市场主体与体育市场客体、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体育企业与体育市场结合中体现出来的。
4.动态化特点。体育经济运行机制的动态化,反映了体育市场经济的状况和运行,表现为体育市场与体育企业的动态化。体育市场经济体系无论是体育市场活动体系还是结构体系都是不断变动和发展的,这种动态化趋势是客观的、不可逆转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国 市民社会 市场经济 建构 初探
一、市民社会概念发展演变过程及其主要特征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来自西方,其内涵不断发生变化。最初是社会和国家的一般用语,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后来表示国家控制以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章制度等等,是对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不过,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应当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产生、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市民社会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其含义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自然(野蛮)社会的概念。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的思想家曾把“市民社会”视为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一种象征着文明、进步、道德的理想社会,为了结束人与人之间彼此“像狼一样”的敌对的自然状态,人们必须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而结合成“市民社会”。
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指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并以国家为存在条件的社会物质生活领域。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有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认为国家依附于市民社会。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则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处在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之间’或‘之外’,但与两者‘相关’的……公共领域”。
现代西方学者柯享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说道:“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领域(尤其是自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
我个人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一切私人领域和非官方公共领域。它有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
由此而论,我认为市民社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经济运行形式是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建制。市场经济要求市民社会必须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经济共同体。
第二,自愿性是市民社会成员活动的首要前提。自愿性即非强制性是市民社会成员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前提条件,市民社会成员是自发的,为了共同的利益和需要而结合在一起来进行经济活动、社会交往活动的私域。
第三,市民社会遵循契约原则。市民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是在一定的规则和法理的范围内进行的活动,是在遵循一定的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
第四,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市民社会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个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市民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理性来讨论和评判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等等。
第五,市民社会成员具有人格独立性。人格独立性是市民社会成员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领域活动的最起码的要求,每一个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虽然只有与其他人的联合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但这种联合也只是仅仅表现在共同需要的方面,而且是出于自愿,并且个人在联合中并未失去独立性,可以说他们之间的联系是一种纯粹的外在关系。
第六,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所构成的联合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市民社会的成员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作为“中介”,达到自己的目的和满足自己的需要。“我既从别人那里得到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二、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现实分析
1.中国市民社会产生和提出的背景、内涵及主要特征
(1)中国市民社会产生和提出的背景
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研究主要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主要受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国际局势影响,高度集中的中央权威制度遭到了严重的挑战,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同样遭到质疑,国家与社会没有真正的分离,可以说国家就是社会,社会就是国家,国家与社会是一元化的结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自主领域不断扩大、个体主体自由度不断增大、生活方式不断非政治化、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阶层不断涌现,国家对社会全面控制的局面被打破,越来越多的权力要素流入社会,国家与社会一元化的结构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市民社会正在生长、发育和崛起。我们理应顺应这种趋势,积极探索市民社会发生发展的规律,积极建构和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
(2)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内涵:就一般意义来说,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原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
主要特征:①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市民社会中的新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是市民社会成员自发形成的,但是由于我国市民社会发育还不成熟,一些社会组织和团体还要靠国家的力量加以推进和引导。②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市民社会中的组织和团体,是在民间自发形成的,但由于一些团体和组织本身的局限性,还需要政府的控制和干预。③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市民社会成员的自主意识是第一位的,追求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发挥,但由于市民社会发展的空间相对来说还比较小,对政府的依赖性还有待加强。④分离性与合作性并存;目前中国的市民社会发育还不完善,一些民间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自主自发的形成和发展,表现出一种分离性,但用于本身力量的脆弱,政府又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扶植。
2. 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现状
(1)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日益完善;(2)社会自主资源和自由空间积聚膨胀;(3)以第三部门为载体的非官方性公共领域大量涌现;(4)法治日益成为社会运行的主要治理机制;(5)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
3.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必要性
(1)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民主化的需要;(3)抑制权力市场化滥用的需要;(4)促进弹性社会结构生成的需要。
4.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
(1)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政治基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3)文化基础――契约精神的出现。
5.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困境
(1)借用西方理论的学理误区;(2)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3)缺乏构建市民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文化环境;(4)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的保障;(5)作为主体的民间组织发展不够完善。
三、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思路
1.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目标――超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使国家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有一个缓冲地带。
2.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以国家培育为主,以市场经济拉动和民间力量的自然增长为辅。
3.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策略――“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市民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4.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路径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巩固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2)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3)培育市民社会文化,为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提供精神动力;(4)大力培养社会中间阶层,加快市民社会主体的形成和壮大;(5)加强法治建设,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价值意蕴
1.理论价值
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于发展哲学,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促进理论创新,使理论与时俱进,永葆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研究中国市民社会的崛起,也是积极迎合全球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2. 实践价值
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经过20多年的无畏探索和艰苦卓绝的努力,在经济领域,中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蓝图已经十分清晰;在政治领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方向也已经确定;只有在社会领域之中,改革的方向和蓝图还相当模糊。时至今日,社会领域的变革已经成为推进中国整体改革事业的关键,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社会领域的支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将无法有效运行。所以,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并通过这种研究推进社会领域的健康发展,就成为今日中国学术界面对的最紧迫的“时代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霍布斯. 利维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1
[2]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J].社会学研究 , 1999 ,3 : 35
[3]柯 亨:阿拉托: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M).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9
关键词:诚信教育 职业道德 人格精神
当今,会计行业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会计诚信问题已成为国际和国内社会经济的热点。由于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使会计信息失真越来越严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产生了会计诚信危机,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全球范围的会计信息却出现严重失真现象,会计的真实完整,会计的诚实守信已关系到会计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步伐。如何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质量水平,已是全球会计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会计诚信文化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两千多年前,孔子说过:“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又说:“信则人任焉”。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老子也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庄子把“本真”看作精诚之极至。朱子在《中庸.章句》中写到:“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 。古代对于“诚信”教育,是靠自身修养的,就是慎独。慎独就是要在自己独知,无人知晓的情况下或者是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或者是还只是自己在想,没有见诸行动,甚至只是一闪念的情况下,谨慎小心,自觉不作非分之想,违规之行。这样做,是修养自己,去除虚假,达到真诚的根本方法。能否做到慎独,则是检验一个人是否真诚的试金石。因此,要做好会计诚信教育工作,首先应当继续弘扬这种诚信自我教育修养。而社会是发展的,诚信也需要发展和创新。诚信无论作为经济资源还是伦理道德资源,其内在规定性都需要不断充实和发展。特别是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诚信的内涵和形式更应该是丰富多采的。人们应当重新认识现代会计诚信的基本含义。
诚信是诚实、守信的简称,诚实和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两种不同表现。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说假话,不做明知不对的事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守信,就是讲信用,不失信,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言必信,行必果”。 诚信的核心问题,是在谋求个人利益时如何对待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会计诚信,既应遵循古人的诚信修养,又应适应现代文明的要求,现代会计诚信的基本内涵是什么?会计诚信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求会计人员要以诚待人,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会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数据要真实,计算要准确;要保密守信。它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规范会计行为的关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会计诚信的理解和认识。一个缺乏诚信的会计人员,很难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等会计职业道德的。世界各国都将会计诚信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点,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规范。因此,会计诚信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人员公正、客观、真实的职业道德和正确、谨慎的职业水平,最终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人格。
会计诚信教育是根据会计环境要求和会计工作的特点,用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道德和伦理诚信,发扬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优越性,发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优势,集中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诚信教育,使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职业道德诚信深入人心,提高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诚信水平。会计诚信教育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培养和塑造会计人员高尚道德的系统工程,因此,提高会计诚信度和公信力,维护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教育发展的根本。但是,我国的会计教育至今未把会计诚信教育纳入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现在各类会计教育尽管很多,但注重会计诚信教育的并不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因此,需要针对会计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弱化的现状,把会计诚信教育作为会计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第一重要内容,加强学生和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会计教育不仅要传授必需的技巧和知识,而且要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因为道德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比技巧和知识更为重要,特别是在会计人员遇到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时,技巧与知识就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唯有靠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道德决策能力发挥作用。要注重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的灌输,强调会计诚信是最基本的会计原理,使学生一开始学习会计就认识到会计诚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树立起会计职业的尊严感。
二、会计诚信教育是赋予会计人员适应时代要求的会计人格精神
“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诚信在会计行业尤为重要,正像中国现代会计先父潘序伦先生指出的那样,“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把信用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一种责任,更与重大利益相关。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将付出成本。
1. 经济法的起源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 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兴起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于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功能。本文着眼于西方经济法起源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要素,试图通过对其起源地详细分析,得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进而揭示出西方经济法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1.1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正是主张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的重点之一便是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是由一双被称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将会引导市场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斯密认为,只要能保证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对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的干预就没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并不存在,事实上,市场失灵似乎才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常态。如1873年后,相继五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主要行业无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几家超级企业控制,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出现了。这说明垄断、外部经济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等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都在证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存在着客观缺陷。
此外,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还表现在对经济总量无力调节,忽视长期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这一切要求必须借助另一种外在力量去弥补缺陷,而国家干预正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自由竞争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规则执行的裁定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失灵构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在需求,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确保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2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由上文论述可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内在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涵。事实上,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出版了其专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藉此,凯恩斯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体系。在面对1929一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张要依靠国家的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保证整个社会充分就业状况的实现。战后,英国政府发表的《就业白皮书》(1945年)和美国的“就业法案”(1946年通过)都反映了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至于上台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奥巴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时期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经济干预政策,以至于美国保守政治人物惊呼: 奥巴马要把这个国家推向社会主义!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政府经济社会职能限度的争论。
国家干预的实现要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而国家权力本身也存在着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权利寻租行为、谋私行为以及由于对政府过于依赖而产生的权力膨胀。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和经济危机很好的验证了政府的过度干预的严重后果。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监督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厘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一方面保证国家干预职能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制约国家干预职能的过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认为的那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说,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2. 经济法的本质内涵及其基本功能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载
体,应当从单纯地关注市场失灵,转向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作为自己的调整目标,以保证国家权力作用于市场的及时与适宜。事实上,各国经济立法逐渐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干预。那么由上述对经济法起源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经济法本质内涵,一是经济法为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二是经济法为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并举之法;三是经济法-社会本位之法。
基于对经济起源以及其本质内涵的认识,可知经济法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而这四项基本功能也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内容。综观现代经济法的内容结构可知,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等。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修正,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与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也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出了经济法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的内涵。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的等则凸显了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是调整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和敢于政府的并举之法的内涵本文由收集社会保险法、有福安置法、劳动保护法等则凸显了经济法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关注,凸显了其服务于社会,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立法宗旨,从而也体现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的内涵。
3. 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
上文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功能、本质内涵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归结。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具体的逻辑关系详见下图1。
事实上通过本文第一、二段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关结论,应该说,经济法的起源同时也构筑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涵、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纽带。具体的内在逻辑为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制度载体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的缺陷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故,简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常态存在必然催生经济法,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之上的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那么,经济法又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功能和内容才能与其起源的诉求相匹配呢?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内在逻辑。其所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与经济法的起源和本质内涵遥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