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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税收 征管质量 问题及对策
2004年至2009年,我国财政整体运行状况得到大力改观,全国财政收入超速增长,此与我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密不可分。但近年我国税收收入质量明显下滑,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从2004年91.55%下降至2009年的86.91%,这与我国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有关。在此,笔者对现行税收征管质量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我国税收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进度存在随意性,人为调节严重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年度税收计划按“基数+增长”的模式确定,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与税务机关考核及奖励挂钩,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出入,导致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8年度,我国其中16个省中的62个县级国税部门,就违规向169户企业提前征税或多征税款23.4亿元,以及向71户企业延期征收税款130.92亿元。
二是税收收入不实,虚增现象存在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考核目标,将考核任务从上而下层层加码,到县乡时也不堪重负。县乡政府官员面对严重脱离实际的税收增长率,将个人政治前途放在首位,不惜代价进行指标造假,确保税收收入基数,导致虚增税收现象的发生。如山东省荷泽市某县2006年下达各乡镇“三税”(增殖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增长考核指标高达47%,而乡镇只能采取“空转”进行虚增税收收入,据估算虚增税收占该县财政总收入30%-40%。
三是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流失严重
近年我国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政策乱用、减免无度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基本税15%及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实施至“十免十减”甚至倒补政策[2];2009年,审计署对我国16个省的国税部门在2008年度税收征管时,在抽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有85户违规享受36.31亿元,对44户消费税应税企业测算,2007和2008年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1]。
四是税收征管成本过高
1994年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两套征收管理机构设立后,近十五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成本大幅提高,使税收质量明显下降。据数据显示,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从1993年的3.12%增长到1996年的4.73%,以及迅速攀升至近年的8%,增长近1.56倍。而西方发达国家仅在1%~2%范围,其中美国长期低于1%。
二、完善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是加强税源监管,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加强税源监管是从源头防止税收流失,增强征管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措施。加强税务登记,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进行实地登记,做到户数清楚、情况明白,加强核实纳税人依法办理情况,及时与税务登记人员联系,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强化税源管理检查制度。加大对税源户的检查力度,坚持管税与管票相结合,通过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监管,正真实现以票控税。建立税源管理协税机制。以现代信息化为依托,扩大金税工程覆盖范围,实施税源户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国税、地税、工商、海关等部门政策信息传递制度,完善协税和护税网络体系,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征管成本,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二是优化税收政策,加强权力约束,强化税务官员责任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对缩小区域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防范和制止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乱用,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提升征管质量,应建立以配合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积极配合,推动不发达、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省及其以下分别成立独立于国、地两家的税务稽查机构,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垂直管理领导下,各自负责对国税、地税部门在征管中政策运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背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追究其税务官员的责任,强化税务官员权力约束,确保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创新征管执法体系,严打涉税犯罪活动,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是导致偷税、抗税、骗税以及利用发票犯罪等涉税行为的原因。为有效打击和惩治涉税犯罪行为,全面推行税务警察体制改革,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统一的税务警察机构,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严厉打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尤其是对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可抵扣凭证的违法案件,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法制层面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
四是完善征管考核机制,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完善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是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杜绝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计划情况调节进度,而严重影响其及时性和完整性,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其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考核方法和责任追究,并优化管理绩效监督与考核,增强税源管理的质效。创新征管质量考核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按合理、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提升征管质量。创新税务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税收征管质量达不到标准和存在过错行为的,严格追究税务官员责任,消除税收特权思想,不断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益。
参考文献: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国税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关心支持下,始终以坚持组织收入为中心,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狠抓落实措施,强化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增强工作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促进税收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1至8月份税收征管情况汇报如下:
一、税收收入基本情况
㈠分税种入库情况
㈡收入结构状况
㈢主要增减收因素分析
㈣县工业园区企业税收收入情况
二、我局加强税收征管的主要措施
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努力提
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局下达的2008年度税收任务,综合分析县局收入规模、税源结构及行业状况等特点,科学分解税收计划,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定期对考核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并和岗位酬金挂钩,把严征管、堵漏洞、清欠税、促增收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税源控管。认真落实“四位一体”建设,积极深入企业开展税源调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每月召开一次由中层干部参加的税收形势分析通报会,定期抽取相关税收分析数据,零负申报、停歇业、个体达点面等数据通报,指导督促各税源管理单位开展税源管理。
(三)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将个体税收计划单列下达考核,
将计划落实到乡镇,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结合实际下达个体达点率指标,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个体达点率指标规定按时完成个体征管目标,总体税负上升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个体税收岗责考核,对完不成指标的按规定扣款。认真推行个体定额核定系统,力求个体核定定额公平公正。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的管理,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1-8月份个体税收入库485万元,占上年同期346万元的140.17%,同比增收139万元,平均月增长17.4万元。
(六)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在我局管理的税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抬大头,其中增值税约占总收入的80%,所得税约占13%,抓好这两税是我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局也为此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努力。
增值税方面。
所得税管理方面。
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盈利征税。从近几年企业申报来看,亏损企业多,盈利企业少,一般集中在盐矿、石膏矿、化肥等十几个企业。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根据全省的统一布置,制定各行业保本经营的行业利润率,对长亏不倒,或者成本费用核算不够规范的企业分三类进行管理,a类查帐征收,b类按行业利润率征收,c类核定征收。分类管理取得了成效显著,2008年1-8月征收企业所得税108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931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㈠全面加强税源监控。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度,将收入预测的准确性与税
收管理员的责任结合起来,实施对一般税源同步监控,对异常税源跟踪监控,对重点税源时时监控,实现监控的全面覆盖。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征漏管户,减少跑冒滴漏,向管理要收入,最大限度地增加税收,缩短收入差距。
㈡加大考核力度,提高管理质效。一是继续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规范作业标准,严格工作考核,强化管理监督,突出责任追究,做到管户到人,管事到位,定期开展下户巡查,不断推进税收管理效能;二是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以纳税评估为手段,测算行业税负,分行业制订完善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堵塞征管中存在的漏洞,规范税收征管;三是建立以税源管理为主体的征管质量考评体系,在加强征管“六率”考核的同时,将漏征漏管率、企业税负率、零负申报率等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将稽查户数,稽查查补税额、稽查整改、稽查复查等作为稽查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四是继续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房地产、农副产品收购、图书销售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行业管理,公平行业税负,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加强发票管理,严格以票控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管理,严把进项税抵扣关,健全完善普通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对超定额开具的发票,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补征税款并处以罚款。
㈢强化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依法治税,有效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收优惠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局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积极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申报审核,提高申报质量,有效地堵塞报税不申报、骗购发票的管理漏洞,防止瞒报少报、偷逃税款等现象的发生。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着力建立岗责明确、权责对应、规范具体的税收执法体系,实现对执法环节的全过程监控,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关键词】 资本弱化 宝洁公司 避税
当前,外商在华投资企业中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问题日趋严重,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1.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当跨国公司向其关联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和红利不能在税前扣除;与股权融资相比,当跨国公司向其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时,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就能在税前扣除,从而冲减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避税目的。
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避税的常用手段之一。对外来投资者而言,债务融资比股权融资更加简便灵活,只需支付利息,不会影响公司表决权和控股权等复杂变化;同时,债务融资还能有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东道国而言,资本弱化具有较大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收益与责任不相称[2]、国家税收权益严重受损以及引进外资实际效果削弱等。
2. 宝洁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漏税
2003年,广州宝洁公司被查出漏报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首先,宝洁向中国银行的巨额贷款属于债务融资,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宝洁向银行支付巨额贷款利息作为利息支出在税前从公司利润中扣除,冲减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其利用资本弱化漏税的目的。其次,宝洁将绝大多数贷款以无息贷款的形式借贷给其关联企业,相当于向其关联企业进行无成本债务融资,可以帮助其关联企业达到避税漏税目的。
假如当时宝洁公司通过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也可以解其关联企业资金紧缺之急。与银行贷款不同的是,宝洁需要根据其盈利情况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和红利,而股息和红利不能在税前从利润中扣除,也就不能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3. 宝洁能够在华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原因
3.1宝洁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根据MM理论,企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通过增加债务融资以增加避税的额度。纳税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的逐利性是其避税的内在驱动力。宝洁公司美国母公司成立于1837年,广州宝洁公司成立于1988年,具有庞大的经营规模和丰富的避税经验,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3.2中国反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不完善
我国开始利用立法防范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遗憾的是,当时国家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办法》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对于通过资本弱化避税更严重的外资企业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3]。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此外还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范围作出更为严格更为具体的规定。
综上,目前我国反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还处于框架阶段,在外资企业借款额度范围、资本结构、利息支出在税前抵减以及对外资避税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还很不完善,这就给予跨国公司避税的可乘之机。
3.3中国税收征管仍旧存在漏洞
与转让定价等避税方式相比,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明显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中国税收征管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奉行吸引外资至上的原则,在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的同时,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该管不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外资企业“常亏不倒户”的存在。第二,高级税收征管人员的缺乏。此外,中国税收征管还存在外资企业信息取得不便的问题。
事实上,中国吸引外资的本意是带动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发挥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但是在逃税日益肆虐的情况下,中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被削弱了很多。
4. 宝洁漏税案给我国防范外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启示
4.1完善反资本弱化避税法律
宝洁公司只是中国外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冰山一角,外资企业税收征管难题亟待解决。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采取了安全港模式,中国税收征管的漏洞亟需填补。
4.1.1严格界定债务资本的定义与范围
准确界定债务资本是防范资本弱化的重要前提。当前市场上常用的债权性投资方式主要有长期贷款、短期贷款、背对背贷款、混合型融资工具等[4]。要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有区别的对待并处理,尽量准确的核算企业的债务资本。
4.1.2债务/股本比率因行业而异
我国税法规定的债务/股本比率具体为,金融企业是5:1,其他企业是2:1。中国税法对债务/股本比率的规定应当因行业而异,更加细化地进行规定。如果某个行业的发展处于成长阶段,需要大量引进外资以促进发展,相应的债务/股本比率应当相对高一点;当行业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相应的比率应当相对低一点。
4.1.3选择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的计算方法
我国采用的债务/股本比率计算方法是“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之和”。随着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深入了解和科学知识的发展应用,债务/股本比率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与实际的吻合程度进行调整。
4.14加大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外资企业的惩罚力度
广东税务局对宝洁漏税案的处罚不过是追缴应纳税款,与其所获收益相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还要有滞纳金和建立税务违规记录等惩罚措施,严格打击外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
4.2提高税收征管要求和执行力
4.2.1提高税收征管要求,加大对税收征管相关人员的培养
我国的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保证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员能依照资本弱化税制对资本弱化现象进行有效的遏制。
4.2.2加强国际税收协作与信息共享,确保反资本弱化避税落到实处
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或者官方税务机关税收信息共享与处理部门,促进国家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税收协作,深入全面的借鉴并总结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经验,确保反资本弱化避税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苏筱华.《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各国对策及启示》[J].《涉外税务》.2005年第7期,第46-49页.
1.税收筹划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税负逆流转,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提高税负来促进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特征的税收筹划。这种利益既可以是近期利益,也可以是长远利益。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人们在筹划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或者是违法的。这样,筹划的结果便可能出现与立税精神相适应的合法筹划,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或违法筹划。例如,避税筹划就是一种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筹划;利用税务机关征管漏洞,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达到“节税”目的,则为违法筹划。可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模式本身可能隐含有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以及违法的行为。把税收筹划理解为合理节税是不妥当的。对税收筹划理解的偏差,将不利于人们全面把握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
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在目前许多论及税收筹划的书刊中,也把避税和灰色地带作为实现税负最低的重要方法来介绍,甚至在许多税收筹划的讲座上也侧重传授这些方法。由于舆论的误导和现行税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税成为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纳税人或者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目前不少中介机构已瞄准了税收筹划市场,认为是拓展业务,获取高额利润的良好机遇。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涉税经济行为,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对税收征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和纳税人成熟的表现,也是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的现实反映。本文将着重从后者进行研究。
1.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更具理性,税收收入相对减少
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表明纳税人不仅要知晓现行税法对其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研究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各项政策,还要分析现行税收征管状况,以便选择有利的纳税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将更加注重长远利益、税后利益,而并不单纯追求眼前的税负最低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引起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下降,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而这些减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负下降,由于与立税精神相一致,因此,税负的下降或税后利益的增长,不仅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和税基的拓展,还能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由于与立税精神相悖,其结果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绝对损失,还会扰乱税收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这种理性化的涉税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也给税收征管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2.纳税人避逃税行为更具隐蔽性,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为了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除了充分运用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还利用当前税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或逃税。由于税收筹划专业化程度较高,筹划者多通晓税法、征管状况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因此,在筹划中所使用的避税或逃税手法更具隐蔽性,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筹划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涉税知识的较量。税收筹划的存在,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税收征管易陷入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中
税收筹划并不单纯局限在实体法上,而且还利用程序法设置一系列自我保护的方案。筹划者往往利用当前我国较严厉的税收行政司法监督的有利条件,精心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一旦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自我保护方案便被启动,使税务机关陷入复议或行政诉讼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带实施逃税就是针对税务机关在这一地带取证困难,不能贸然对其逃税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罚。又如,当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时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程序违法最终并不能改变处理的结果,但由于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决定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以不合法的行政决定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构成职务违法。若因职务违法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可能还会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见,税收筹划在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可能为税收征管设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稍不规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才可获得筹划利益。由于税收筹划方式的多样性,加上现行税制中对合理节税与避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界线以及确定原则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在对具体的涉税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定中,征纳双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税收筹划形成的涉税行为都被认为是有理有据的,一旦被税务机关予以否定,则容易引起征纳之间的争议,而征纳之间的行政关系,又决定着纳税人必须先服从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然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对待这种认定结果,或者税务机关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纳税方案的合理性,则征纳矛盾必然产生。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利益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防范税收筹划对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应着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要重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税务机关在对税收筹划将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当前税收筹划的特点与方法;要掌握现行税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税点及其灰色地带;要针对税收筹划中可能给税收征管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要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认识和管理,并把其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来研究。加强对税收筹划这一涉税经济行为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税收筹划对税收管理的冲击,也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2.要大力推进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地克服税收筹划给税收征管造成的困难,把握征管的主动权。一方面要教育全体税务人员,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严峻性和我国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事实,要彻底消除自以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结合“三讲”教育,从思想上、业务上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实行“择优录用与淘汰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通过择优录用把优秀人才吸收到税务队伍之中;通过淘汰制,把那些不称职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过不断地吐故纳新,既能有效地保证税务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率,也能营造出危机感和竞争环境,并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优化机制的形成,以推动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3.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务管理
利用避逃税以实现税收筹划超额利益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然而,避逃税在税收筹划中被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又往往与税制的完善程度,与税制和征管的协调程度,与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紧密关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现行税制的运行状况,要充分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对税制存在的漏洞以及与征管失调的地方,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税收立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跟踪研究,对那些容易造成规避的条款,与征管不协调造成的征管盲点,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妥善解决,为有效地防范避逃税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各级税务管理人员还必须十分重视税法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及其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对避逃税行为的识别能力。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损失。
4.要加强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税收筹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之中。在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
(1)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合法筹划、避税筹划和逃税筹划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并规定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要负举证责任。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税务征管;协同发展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0202021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5日
一、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背景和意义
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在京津冀产业升级、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支持。为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2014年7月税务总局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三地间企业流动;同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税务部门这些措施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其在调控经济和要素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发展和要素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在于落实的程度高低,税收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研究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问题,改进阻碍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相关政策,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健康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不健全,执法标准不一。税收征管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税务机关及不同的纳税人等多个主体,有效处理征管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随后至2015年4月期间共经过三次修正和完善。虽然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总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但是经济发展迅速,各种各样新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税法的细节规定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总体税收政策框架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执行程度是不同的。
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三地税收征管中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某些税收法规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实际征管工作的复杂性,规定模糊不够明确,漏洞较多,变通空间大、规范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后续的有效监督,大大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二是税收法律中存在很多税收自由裁量权。很多具体税收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条件、范围、幅度等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各地征管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这也导致了对同一个税收案件,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有所不同的现象。税收征管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会让跨区域经营企业无所适从,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很多的人为障碍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行政壁垒严重,税收征管协作水平不高。当前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都是依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按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合理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及各地税务机关出于各地经济利益考虑,往往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形成各种壁垒,阻碍了税务部门间的横向协作。税务征管尽管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执法行为,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地方行政干预。
针对京津冀三地而言,京津冀一体化逐步推进,三地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跨区域涉税行为越来越多。虽然京津冀三地会针对一些税收征管案件一起查办,但实际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三地间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协作管理制度和一个固定的协调管理机构,协作税收征管的流程及责任追究方面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加以约束。各区域税务征收管理往往缺乏全局意识,而仅仅基于自身地区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本地有利的案件往往高度重,对于本地无利或有执法风险的案件就不积极处理。针对存在的这种问题,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并制定了标准和方法。但是,如何将这个政策规定切实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三)税收征管信息沟通不畅。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税务机关正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沟通协调,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但在税收管理工作方面,三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对税收征管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京津冀三地税务征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现象仍较为突出。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权限约束,京津冀三地税务局之间的互动十分有限,三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征管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对于涉及到他方的税收管理案件往往仅采取协查函的方式进行有限的互动。对于一些要案也只能在国税总局的推动下才会有程度较高的互动协作。三地税务局更多时候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处于一种“自扫门前雪”的状态。
【关键词】 房地产 税收征管 问题 对策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对纳税人应缴的纳税金额进行组织入库的行政活动。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利润相对较大的行业,该项税收已成为各地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近些年来,由于政府或者行业的具体问题使得一些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得逞,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所以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重视,并且积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此进行管理,使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步入规范的行列。
一、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偷漏税现象严重
(1)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其内容大都不被人们知晓。一些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只有在创建企业以后,才接触纳税,这导致有些企业家对自己的纳税责任并不是十分清楚,或者知道自己要纳税,但是纳税金额、纳税程序并不是十分了解。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目标,纳税会降低利润,所以有些企业家就有了投机取巧、偷税漏税的不良思想。这都表现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
(2)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开发到销售一般需要1―2年的时间。客观上时间跨度大、业务复杂、会计科目多,主观上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及时记录收支情况、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在加大税收核算的难度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管困难。
2、税务人员征管漏洞较多
(1)税务人员管理不到位。由于现在过于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有所减轻,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案头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很少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财务信息,核实企业纳税金额的准确性。这客观上给企业留下了钻空子、投机取巧的机会和可能性。
(2)税务人员素质有限。正是由于房地产这个特殊行业,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就增加了税务人员的难度。由于知识有限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税务人员不能准确判断出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存在漏洞,从而给进一步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影响。
3、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
(1)税制结构不合理。房地产行业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到土地开发、转让、保有等环节涉及的税种达12种,其中流转环节税负重,持有环节税负轻,这就给流通环节的纳税人造成了很重的负担,并且不认可该税率,给其偷税漏税造成了貌似合情合理的借口。在整个过程中不同的税种交由不同的部门征收,政府在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税依据、口径不一致,造成了重复计税,给原本税额就很高的房地产投资者又增加了负担。同时由于其征管部门不同,纳税人自行纳税时比较麻烦。
(2)税收征管力度不够。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在工作过程中只注重当期征收、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不注重回头检查,这造成了本来可以弥补的漏洞成为了漏网之鱼。主要表现在: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忽视了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营业税管理不当。
(3)对偷税漏税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企业纳税是履行自己正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那些不履行法律责任的企业就要严惩。如果企业每次逃避履行责任后,社会和法律对他并没有制裁,或者惩罚力度小,这就给这些不法分子一个提醒:违法的成本低于收益,那么把利润看作企业最终目标的企业就会继续不履行纳税的义务。
(4)部门之间沟通较少,缺乏合作意识。对房地产征税责任是税务部门的,可是在征管过程中会因为信息缺失而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真实销售情况以及运作情况,这就给管理带来了难度。比如有些房地产企业的运作信息房管、土地局等部门有所掌握,由于这些部门与税务部门不属于同一范围,而且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彼此之间有义务进行信息交换或者信息传递,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在工作时没有充分的信息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不能很好地监督企业的纳税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纳税人与税务人的管理
(1)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政府要加大力度宣传企业纳税的责任与义务,从思想上入手让企业明白其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只有企业明白了自己的责任,他才有意识去履行。另外,要引导企业完善会计制度,为更好地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数据支持。首先,企业可以加强基础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部门,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适度做到信息的透明化,信息化。其次,推行税收制。由于房地产的税种比较多,程序复杂、手续繁多、时间较长,企业可以委托税收机构,让其代表自己向税务机关纳税。这要求企业必须完全向机构出示自己的财务信息,同时税收机构也要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
(2)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税收管理。首先,税务机关要对刚工作的职员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资质、纳税金额计算、如何能找到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对偷漏税的惩罚等。只有有了相关的业务知识才能够有专业的工作效率。其次,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培养税务人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工作操守,不因房地产企业背后的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而有所区别,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决不。再次,对纳税人的管理上有新策略。由于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极容易发生偷漏税行为的行业,所以在征收税收的时候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着重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尤其对以前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这样有的放矢才能够使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并且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
2、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制及管理
(1)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房地产行业的在税收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关键是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税收体系,更没有形成市场约束机制。税制改革时要在统一内外税制的基础上,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总体思路,改革房地产行业过于混乱、粗放的制度体系。同时,适当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税率结构,使得流转环节和持有环节的税率更加合理。只有当市场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有约束和促进功能的机制时,市场才能发挥其作用,促使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效率。税务部门应该根据现实状况,找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针对具体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要建立快捷的网上申报缴税制度。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开发一个适用于纳税人使用的缴税系统。设计系统时要考虑到方便企业查询自己的应交金额,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设置,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真正为纳税人做实事。二是全面推行“一站式”管理。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根据业务的相关程度、简易程度尽量合并窗口,这样较少纳税人的排队时间。以上这两种管理方法都会加大税收征管的效率。
(3)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税务部门做到了严惩不法行为的决心和制度,才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一是加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二是加大对房地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没能正常缴税的企业进行警告,依法催缴入库;对在警告期限内仍没成功缴税的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让其尽管补足税金,更要对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经济制裁。
(4)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的领、用、存制度。税务机关因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某些活动的特殊性规定其使用专业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和发放,对这些票据的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并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
3、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多部门的共同支持,因此要建立健全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制度,共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动态。要想对房地产行业从土地转让、开发、建设、销售、二手房转卖等信息全部掌握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土地管理局、工商局、房产管理等,由于这些部门不归统一领导管,这就造成了信息的隔绝,使得每个部门之掌握了部分信息,只看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局部面目,不能对其整体情况有深入的了解。所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或者系统,系统里记录了房地产企业在在获得土地一直到销售出房屋为止的所有信心,使每个部门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提取相关的信息,而且税务部门在征收税的时候有所依据,在追查偷漏税企业的时候也能找到相关资料。总之,政府部门也要开始利用先进的现代技术。
三、结束语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发建设再到销售,期间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的业务比较多,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道难题。本文从企业本身、税务部门、税制三个方面谈了现存房地产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加强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情操,完善税制改革,架起那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等。其中,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系统方便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传递和提取,以及利用计算机建立网上申报缴税的系统都是非常实用且可行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难于管理的任务,税务部门应该持之以恒,坚持到底,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机制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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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3] 税收综合征管制度汇编[M].包头市国家税务局,2006.
关键词:加强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 税收征管
近年来,随着某区开发进度加快,一方面区管委会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另一方面一批大项目陆续开工建设,继而带来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大幅增长。近几年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等方面已初显成效,但由于该行业流动性和层层转包等特点导致了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存在税收征管漏洞。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先后走访城建和房管部门以及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和对策作一探讨。
一、近三年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征收情况
近三年,区地税局对外来建筑业税收实行源泉控税、以票控税“双管齐下”的征管办法以来,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收收入也随着节节攀升(详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某区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占营业税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有较大提高。但由于行业特殊性,在税收征管上仍存在着一定的征管漏洞现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外来施工企业存在主要问题
(一)票据使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在走访中发现,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遵照执行规定,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收受外地建筑安装业发票。二是在预付工程进度款时收受收据,而施工单位没有及时缴纳营业税。三是个别建设单位收受白条,施工单位少缴或不缴税款。
(二)签订包清工合同,只对包清工部分缴纳营业税
承包方式不同,可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即包清工)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而部分包清工施工单位未将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及其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一并计入营业额申报纳税。
(三)匿报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缴纳税款
有些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时,未及时按收到的款项缴纳营业税,而等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并缴纳税款,延缓缴纳税款。部分私营企业为了达到少付工程款目的,工程款项采用现金支付,不按照税法规定索取建筑业发票,造成施工企业偷逃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难度较大
根据某市《关于明确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地建安企业分支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地税对一些外地建安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征管权限,例如总公司属中央企业、外资企业等属于国税征收的企业。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走访在建项目,宣传税收政策
走访在建企业,了解工程进展和缴纳税款情况,宣传外来施工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重点告知业主:在工程结算时收受施工单位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或代开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不得收受外地建筑安装业发票;业主必须如实按工程全部造价取得发票。
(二)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从源头加强控管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的征管要和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和经济发展局定期联系,随时掌握企业投资立项,及时了解企业投资额、开工时间等信息;建设单位到规划建设局办理招投标项目和“施工许可证”时,要出具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明;建设单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出具按规定收取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税收完税证等资料。
(三)加强票据管理,实现以票控税
委托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局等代开外来施工企业发票,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外来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时,到委托单位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并同时缴清相应税款。建设单位在支付或结算工程款时必须以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为支付或结算凭证。
(四)建立在建工程各种台帐,及时了解建设企业纳税情况
建立完善在建工程各种台帐。一是在建工程台账,详细登记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和税款入库情况,从而更好掌握在建工程的税收征管情况。二是对已经办理决算工程的户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装订成册,以方便日后查阅。
(五)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提高税务执法刚性
对检查中发现的偷税行为,尤其对屡犯、偷税数额较大的企业必须严厉查处,按照征管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给予罚款;对应移送司法机关的要移送。同时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偷逃税款行为,发挥税法威慑作用。
(六)建议制定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政策
对属于国税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税机关没有征管权限,加强国、地税之间的联系,共同做好外来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参考文献:
合的方式,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严厉地打击了偷税漏税活动,保证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积累了
一些在新形势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经验,为治理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做出了一定贡献。
一、创新稽查思路不断完善稽查体制
在“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下,我们从完善体制入手,充分发挥稽查
促进征管的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稽查有效手段。积极推行“动态稽查”:20*年机构改革后,我局从完善体制入手,按照稽查工作
的要求,应用现代统计学和日常管理经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结合的动态选案方法,改变了过去稽查选案中的盲目性
、随意性,大大提高了科学性、准确性、预见性,有效地提高了稽查选案的准确率。积极试行“公示稽查”:我们在稽查工作中,对企
业实施查前公示,督促企业自查自纠。上半年,我们先后对227户企业实施了查前公示,企业共自查出税款486万元,达到了以查促管的
目的,促进企业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积极推行效益稽查:20*年,我们针对目前房地产、集贸市场、加油站、网吧、装饰装潢业、房
屋出租业管理不规范、税收漏洞大的情况,日常稽查要加大对这些行业的稽查。并以查假票、查假帐、查假申报为主要内容,狠抓税务
稽查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质量和效率,规定稽查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要分别达到60%,80%
,10%,100%,案件审理科将考核指标纳入了目标考核中,并将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并将指标与奖金、待遇挂钩,有效促进了稽查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稽查质量的提高。实行涉税举报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对涉税举报案件按照案件来源、举报偷税性质、举报内容
翔实程度等实行A、B、C等级管理,使举报案件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实行等级稽查员制度:*年我们在稽查系列中推出了
等级稽查员制度,对稽查人员经过业务考试、综合评定等办法,确定稽查员等级。规定只有二级以上稽查员才能担任主查,并享受稽查
津贴和相应的待遇。这一制度实施后,不仅进一步完善稽查体制,也增强了干部学业务、创业绩、保持量、争先进的思想意识,现在全
局100%的干部通过了三级稽查员评定,10名干部被评为二级稽查员,3名干部评为一级稽查员。
二、实施稽查新办法发挥稽查的监
督管理职能围绕省局开展的“依法治税年”活动,我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以查办大要案为中心,以专项检查为主线,以复检为保
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实现了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的初步转变,实现了稽查促进征管的作用。
1、开展重点户检查
,促使税源大户在依法纳税方面做出表率。重点企业、重点税源户在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了
财政收入。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每年都把把重点企业、重点税源户列为必查对象,实施年年检查,以期通过检查,使重点企业、重点税
源户在法制的轨道上年年有新的进步,在依法纳税方面做出表率,带动全区纳税单位和个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2、开展热点检查
,解决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富拉尔基的城市建设步伐也不断加快,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日益增多,但由于在房地产开
发、审批项目上税务部门与计委、城建、房产、规划等单位之间没有健全的信息交换机制,在税收上导致对建筑安装的单位及个人缺乏
有效监控和管理,对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不能及时到位,致使该项税收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及时地开展了税务
检查。通过对20户建安企业的检查,查补税款190万元,并初步摸清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这些情况归类、汇总,积极反馈,为领导
提供决策的信息。为促进全区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3.开展行业检查,解决共性问题。20*年开始,我
们开展了对房地产业、金融业、保险业、交通运输四个行业的税收检查。运用解剖麻雀的办法,基本解决了这四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并将这些问题以《税务简报》形式在全局传送,为指导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稽查促进征管的作用。
4.依据全区实际,开展针对性
检查。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全区汇聚了一大批施工企业和外来建筑安装队伍,这其中不乏有一批企业既无外出
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又不办理登记、纳税申报,从而逃漏了应交纳的税款。为此,针对性地开展了对外来驻富施工单位的税收检查,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仅就建筑、道路施工等就查补税款133万元。这不仅堵塞了税收漏洞,促进了收入而且也使企业能在税负公平的条件
下平等竞争。
5.开展回访检查,检验检查效果。所谓回访检查,就是对曾被检查过的企业进行复查,其目的是为了了解前次检查
的纠正情况。通过对部分企业回访检查,我们发现,绝大多数企业能够根据被查出来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落实整改意见。但也
有部分单位我行我素,屡查屡犯,纠错仅仅停留在口头,并没有真正引起重视,将整改意见落到实处。对这类企业查而再犯的税收问题
,我们依据政策,从严处理。回访检查,查出了问题,也检验了检查的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企业存在的侥幸心理,有效地堵塞了
偷漏税的漏洞。
6.加强部门协作,打击偷抗税。税务检查工作,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与配合,尤其是查处重大的偷抗税案件,更
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而,加强部门协作,对稽查工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几年来,我们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局经侦科
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后盾作用。对偷抗税事件,在调查处理中,不搞孤军作战,而是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
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共同调查取证,实行紧密的协作,使案件处理做到了及时、正确。
三、采取稽查新措施,发挥稽查的收入职能
税务稽查在堵塞漏洞,打击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水平,组织税收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由于多种经济成
分、多种经营方式的经济格局,使得纳税主体多样化,纳税人经营分散、地域广阔,在银行多头开户,现金交易大量存在,加上管理上
没有到位,使得税务机关税源控管困难,对纳税人收入、经营情况难于掌握。同时有些人没有纳税意识,对缴税、摆正国家和企业的利
益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少缴税就少缴;有些人死猪不怕开水烫,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有的态度,税务部门处理起来非常棘手;还有些
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匮乏,一时难以缴清。我局每年税费收入任务超过一亿元,但每年的任务缺口都在3000万元以上,一部分靠清理欠
税,一部分就要靠稽查的查补税款。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积极采取措施,从克服征管中存在的查补税款入库难问题,实现稽查在组织收入
的作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后,我局提出了“执行不到位,稽查无作为”的口号,要求提高稽查执法强度,发挥稽查的震慑力。我们
首先开展送税法进企业活动,尤其是金融保险企业,向他们宣传新征管法关于有关协助税务机关扣缴税款的规定,使他们积极协助税务
机关扣缴税款。其次依法运用法律手段,先后查封、扣押11家单位部分商品和财产,并于去年举行了抵税物品专场拍卖会,成交额60万
元,有了地打击乐偷逃税行为,为国家挽回大量损失,并有效地震慑了税收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众,维护了税收秩序,促使其
他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组织收入奠定了基础。同时积极实行了地域户籍管理制度,有效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控制和掌握税源出发
,实行了全员参与的地域管理,使分局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达到了四准:开业停业准、申报情况准、经营状况准,税源状况准,为稽查
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基础数据。*年、20*年每年的查补入库额都在500万以上,占税收计划的5%。
四、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由于随机选案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基础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加之为确保收入和稽查面使稽查工作多停留在就帐论帐上,不能够全面,客观的针对企业的经营,向广度和深度延伸。有些稽查户存在着查不全、查不透、出现“鱼过千层网,网网都有鱼”的怪现象。
2、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资本渗透到社会的各行业。征纳双方关系,越来越变的对利和尖锐。纳税人的偷税手段
越来越隐蔽,工具越来越先进。而我们的传统和方法,传统取证工具,以不能适应。加之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和部门配合,稽查工作很
难发挥,快捷多变的打击偷、逃税的作用。
3、由于稽查工作担负着组织收入的任务,使稽查工作经常将有限的人力投向重点税源大户
,而税源大户重点企业往往又是我们“双评“工作的评议单位,税收任务和”双评“工作的相互交叉,服务与执法的相互矛盾,使我们
在稽查案件处理上存在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还造成稽查工作不能及时有效的针对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达不到“解剖麻雀
“打击一个,震摄一片”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征管上的“两极分化”达不到以查处管的功效,影响税收征管的水平。
4、税
收的整体性,决定了税务稽查只能是手段,不能是目的,所以税收稽查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要同公民、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制化建
设水平相适应。税收稽查的法制化可以领先于社会,但不能相互脱离。税收稽查的各项管理指标、指令只能是稽查工作的动态反应和参
考,决不能成为税收稽查工作的最终目的。税收稽查工作归根到底要为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服务。市场经济下,指标应是指导性的而不
能是指令性的。指标要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征管质量、征管基础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充份的发挥税收稽查在税收工作中“轻骑
关键词:博弈 征税人 纳税人 税收征管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主要研究行为相互影响的决策主体策略选择问题。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博弈论运用于许多领域。逐步成为普遍运用的工具。博弈论可定义为:一些个人、一些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设施,从中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博弈论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决策主体的一方行动后,参与博弈的其他人将会采取什么行动,参与者为取得最佳效果应采取怎样的对策。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双方各自依据对方策略,做出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策略选择,从而形成税收征纳博弈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规则、博弈策略,行为选择和博弈结果会对税收征管产生显著的影响。
一、税收征纳关系的模型分析
在税收征管中征纳是一对矛盾体,征纳双方存在着对立性和竞争性。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因而税收征纳过程便构成一个合作与反合作的博弈过程。
(一)模型假设
1.博弈的参与者:参与博弈的双方是征税人和纳税人,征税人是国家及其人――税务机关,纳税人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2.博弈双方分别存在两种行动策略:纳税人的策略空间是诚实和不诚实,征税人的策略空间是稽查和不稽查。
3.博弈双方的收益:对纳税人进行稽查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假设征税人的稽查成本是C,并且C
(二)模型建立
我们假设博弈是静态的。对应双方的收益矩阵,括号里的第一个数字为纳税人的支付,第二个数字为征税人的支付。
在上述矩阵中,若给定征税人采取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诚实,因为-S>-N-M-S,着纳税人的策略是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不稽查,因为S>S-C,若给定征税人采取不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不诚实,因为0>-S,若纳税人不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稽查,因为S-C+M>0。如此循环,没有一个策略组合能构成纯策略钠什均衡。但是考虑纳税人、征税人随机选择不同策略的概率分布,则该博弈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混合策略博弈中双方决策的一个原则是:各自选择每种策略的概率恰好使对方无机可乘,即让对方无法通过有针对性地倾向某一策略而在博弈中占上风。
税的概率就越小。
二、我国税收征管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大体上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是征税人与纳税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的寻租行为,另一种是纳税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避开税务征管,“合法”地少纳税或不纳税。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税收征管模式、税制的设计理念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税收博弈关系,忽视了征税人、纳税人的利益取向与行为选择,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突出表现在:
一是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职能,由同一主体――税务机关承担。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权力过于集中,实际上使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约束能力,并导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很多存在“疏征管”而淡化责任的问题。
二是税制设计侧重于以税收增长的多少作为评价税制、修正税制的依据,留下了税法漏洞:1,增值税、营业税同一类型的流转税并行,增值税税负偏高,营业税又按税日分项设置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在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情况F,容易出现税收征管漏洞。2,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制度,增大了个人收入信息归集的难度,对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多级累进税率且边际税率过高,与其他类别收入的税率不协调,这些容易诱导纳税人围绕不同所得项目进行收入调整。3,税收优惠缺乏完整的预算控制制度,名目繁多,复杂烦琐,同时结构失调,缺乏明确的产业导向,这些又会引诱征税人与纳税人围绕税款的征纳而进行利益博弈。
三是税率偏高,强化了纳税人税收博弈的动机。拉弗曲线揭示税收收入与税率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税收收入会随着税率提高而增加,但当税率突破最佳点后,税收收入反而与税率成反向变化。因此高税率会增大纳税人博取税收利益的动机,导致税收流失。我国宏观税负2006年为18%,总体上是合适的,但这是在疏征管的前提下实现的。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个人工薪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边际税率是偏高的,分别为33%、45%和23%。另外我国近年税收收入增长中,大约50%的增长是税收征管制度造成的。这也从侧面说明,纳税人税收博弈的动机是较强的。
三、解决税收征管博弈问疆的措施
在今后的税收征管工作中,要解决纳税人和征管人之间博弈产生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应当通过税收行动和税收策略正确分析双方在税收博弈过程中采取怎样的策略和行动,解决税收征管中的实际问题。
(一)正确分析纳税人群体的特征
我国纳税人群体数额多且成份复杂,有企业、公司、个体户、自然人,企业或公司义分为国有、集体、合资、私营、合伙等形式。按行业划分又分为商业、工业、建筑业、金融业等等。制定税收政策、执行税收政策必须要深入调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和不同纳税人的特征,使税收立法者和税收执行者在采取行动和策略时形成政策均衡或者平衡,从而赢得良好的税收支付。
(二)广泛宣传税收知识
广泛宣传税收知识和掌握广大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是税务部门的重要义务和职责。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利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自觉养成依法纳税的好习惯。此外,税务制度对于解决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问题,可以发挥作用。税务机构可以在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沟通信息的桥梁,它替代纳税人来处理纳税事务,并形成与税收机关之间关于税法信息的对称。
(三)提高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能力
对于税收机关掌握信息不足、不准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信息中心,建立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来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能力,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要拓宽信息获取渠道。税收机关不仅要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检查收集信息,还可以通过税收机关之间通报以及群众等外部的举报等形式多渠道地获取纳税人资料信息。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部门的联网,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从而既完善了征管手段和征管监控系统,又提高了征管监控的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稽查机制
纳税人违背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获取不正当的税收支付,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从纳税人缴税的诸环节到建帐建制全过程,采取果断措施,建立严密的税收征管流程和规程。
(五)加大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由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税额进行征收,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逃”和“抓”的混合战略的均衡。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析,若其实际收入越大,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检查越是必要。因此提高税收稽查力度和惩罚力度是阻止纳税人逃税的有效措施。税收稽查力度越大,纳税人逃税所冒风险越大,被查处的可能性就越大,进而逃税成功的可能性越小,逃税的积极性也越低。
税收检查发现了偷税行为,如果不进行必要的税收处罚或税收处罚力度较弱,那么纳税人偷税的收益大于其成本,纳税人仍然会选择偷税。我国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之所以收效不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偷税者的切身利益,从而对纳税人形成不了威慑力。所以,今后应更加重视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