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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优选九篇

时间:2023-11-29 17:27:1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慎用“停业整顿”处罚,“停业整顿”虽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其影响难以预料,可能会涉及到的社会诸多方面,因此,可缩小停业整顿的适用范围,采用部分停业整顿的方式,在立法上赋予供电、供水企业拒绝执行停业整顿的权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2篇

关键词:工会 安全文化 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8-0357-01

一、充分发挥工会宣传舆论作用,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橱窗、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漫画等多种宣传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文化”的含义、作用和意义。二是“安全文化”宣传要有计划、分阶段、按层次、有目的进行。配合安全部门进行生产作业安全技术知识、家庭生活安全知识、社会公共生活安全知识等各种内容的普及教育。唱响“安全就是品牌、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责任、安全就是保障”主旋律。三是积极做好“安全文化”制度的宣传工作。它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塑造企业安全制度文化过程中,工会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创造各种有效条件对职工强行灌输宣传,把企业“安全文化”所确定的价值观,全面地体现在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职工行为之中,使安全制度文化逐步得到宣传推广。

二、充分发挥工会教育职能作用,潜心培育“安全文化”理念

一是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对职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理念、安全价值观的教育,使“人人讲安全、事事保安全”、“安全是幸福的、安全是快乐的”的安全文化理念成为职工的自觉行动。二是有意识的培养和有目的引导、实践和感受“以人为本”、“珍惜生命”、“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理念。转变观念,升华思想,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珍惜生命”安全文明生产的目标。三是构建安全事故警醒理念。制作典型事故安全图片、教材等,常揭历史伤疤,重温事故案例,现身说法,用发生在职工身边的事故警醒职工。把《安全操作规程》的字字句句变成职工自觉遵守的工作标准和行为准则,在广大职工中逐步形成“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理念,安全系统工程论的齐抓共管理念,事故背后有事故的安全防范理念,尊重客观规律的安全风险理念等。四是创新安全理念。工会组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工作,真正建立以制度管理为基础,以思想教育为先导,以技术管理为支撑,以人才管理为目标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理念。

三、充分发挥工会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作用,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利用《安全生产法》图片展览、安全知识答卷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让职工清楚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职工安全法律知识,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安全作业、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上来。二是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和《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使广大职工行有规范,干有标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选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突破口,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作为工作重点。四是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编印、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张贴各类安全招贴画、宣传品,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每条规章制度都是规范安全行为,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

四、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保障职能作用,维护职工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一要源头参与。对于企业涉及到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内容的制度、规定,工会要向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规范、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二要立足班组建立班组自为互控体系。以自控为主,互控为辅,不断增强职工保安全、反违章的内在驱动力。确保生产现场一人作业自控有效,两人作业互控有力,多人作业连控有序的班组安全生产“互联网”。三要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围绕安全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职工代表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巡回检查和跟踪追查等方法,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红黄通知书,加大对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有毒有害作业岗点以及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四要强化现场管理的基础。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作业环境整洁、安全,规范岗位作业标准化。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使员工在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严密的监督监控管理中,没有违章的条件。

五、充分发挥工会的活动载体作用,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企业抓好职工整体安全素质的提高,发挥好多种活动载体的作用。一是进行规范性的安全技术培训。以企业培教中心为基地,发挥车间(单位)安全培训网络的作用,以岗位培训为重点,采用办培训班、集中学习、专家讲座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形式,对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安全技能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二是定期协助企业安全部门进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及修订活动,充分发动企业全体职工从理论到实践,作认真、细致、深入的学习和讨论,统一企业职工的安全认识、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三是广泛地开展认同性和激励性活动,举办事故安全展览、建立光荣台、违章人员曝光台等一系列活动,强制灌输和渗透企业安全文化观,探索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新路子,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文化的品位和层次,构筑企业可靠的安全平台。四是要狠抓现场安全标准化作业,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身素质。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比武、岗位练兵、劳动竞赛、业务技能比赛、典型事故分析会、合理化建议、突发性反事故演习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技能训练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五是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督促企业投入资金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治理现场尘、毒、噪音等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源头,建立环境清洁、绿化、亮化的企业,形成企业环境促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3篇

近年来,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而被司法机关裁决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沟通衔接不够,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完善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间由于不依法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或立案查办。再次是从中央部委层面上,尽快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以保障基层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条件。

第4篇

一、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以科学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实践

(一)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加强安全理论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框架。但安全生产理论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应加强事故致因与预防理论、安全工程理论、安全管理理论、安全执法理论等的研究,通过深入研究安全生产的本质规律、科学原理、基本方法,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与方法创新。

(二)在实践中应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1.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应当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个必备要素。现行的统计范围,把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有诸多问题,不但人为地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扩大化、虚高化,而且也对有效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精力开展正常有序的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事故,进行单独统计或许更好。

2.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界定与打击。对各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对参与者要区别对待,对群众要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群众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公民义务,不参与并自觉抵制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对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对其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依法从严惩处。

3.强化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事故的再发生。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控制或杜绝事故发生。要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各级官员的责任追究,使其付出代价,警示人们尽职尽责;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解决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等问题,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打击瞒报、谎报事故问题。近年来瞒报、谎报事故问题越来越严重,受执法手段所限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证瞒报、谎报事故困难很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一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等规定,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依法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证瞒报、谎报情况效果会更好;二是深刻分析瞒报、谎报事故产生的原因,调整、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瞒报、谎报事故问题。

(三)以科学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实践

1.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要认真学习理论,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思考,领悟贯穿在理论中的基本思想、科学态度和根本立场,并经过吸收和消化,变成我们认识、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

2.转变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自觉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在安全生产实践中,我们会面临很多问题和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进行分析、思考,联系实际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上做得很不自觉,而是习惯于图省事、拍脑袋、凭经验、就事论事。学习科学理论,关键是要把理论变成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 ,使之成为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从根本上解决联系实际不够自觉的问题,加强我们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一贯强调的优良作风,在安全生产实践中,解决得不是很好,有些同志或者理论和实际严重脱节,或者不切实际空谈理论,或者抛开理论盲目蛮干,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把科学理论转变成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其结果是,没有做到真正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滑向了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同时也损害了科学理论的科学指导性。

二、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

(一)完善体制机制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社会管理理念,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体制和企业全面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制。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责任处于主导地位,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因;政府安全监管则是通过行政行为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安全生产的外部动因,两者之间不可倒置。政府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企业抓安全管理。要始终把推进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为政府安全监管的重点。我们或许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企业全面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制。国家制定严格、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针对本企业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设施、每一个岗位进行风险评估制订安全状况报告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备案并定期进行修订;监管部门依法严格监察,并把企业提供的安全状况报告作为重要依据,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事故,依法给予严厉惩处。促使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2002年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此后,相继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但还存在着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对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负责人责任追究过轻等现象。因此,需要下大力气推进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建立健全更为严格、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并制定切合实际的配套政策措施。

三、科学定位,科学决策,强化执法监察

(一)科学定位,提高效能

1.对不同层级的职责进行科学定位。国家、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应注重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宏观管理的职能,其行为方式主要以行政立法与制定政策和战略规划、协调监督为主。省辖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面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其行为方式兼具决策型和执行性。乡镇政府和城市中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行为方式以执行为主,则应更多地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工作。

2.对监管部门职责进行科学定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政策,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做的一切,都要落脚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要纠正上级机关干下级机关的事情、领导干群众的事情、综合监管部门干直接监管部门的事情、监管部门干监管对象的事情,或握着审批许可权不放松,或以监督、督办等名义,搞事实上的审批、核准、包办等。

(二)依靠群众,科学决策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从中总结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坚决纠正“上级机关不相信下级机关、领导不相信群众、监管部门不相信监管对象,作风不实、摆花架子、形式主义”的倾向。

科学决策是现代决策的必然要求。科学决策,要注重领导与群众结合,政府与专家结合,用程序的科学性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听取他人的意见、基层单位的意见、群众的意见,避免决策的盲目性、片面性。

(三)注重监管实效,强化执法监察

第5篇

一、 安全文化概述

文化的定义很多,我国《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我国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使用“文化”一词时,一般是指狭义文化。

与文化概念一样,安全文化也有广义安全文化和狭义安全文化之分。

1、广义安全文化。

广义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安全而创造的安全精神财富与安全物质财富的总和。

2、 狭义安全文化。

狭义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安全所形成的安全价值观、安全人生观、安全习俗等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安全制度、组织网络等精神财富。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 企业安全文化

基于上述对安全文化内涵的认识,企业安全文化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企业安全文化。

广义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生产或经营实践中,为保障人的身心安全健康,创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预防事故,抵御灾害所创造的一切安全物质财富和安全精神财富的总和。

2、狭义企业安全文化。

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在创造和应用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的总和。它属于精神范畴,其本质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的文化。美国杜邦公司等多数跨国公司持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的观点。

3、两者关系。

企业安全文化的定义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两者有一定联系。广义企业安全文化包含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的内容;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是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它强调的是精神方面的,但并不是不要物质作为基础,任何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都离不开物质条件。不能抛开物质基础讲精神,精神因素要通过物质层面才能体现出来。因此,两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三、我国企业安全管理所处的历史阶段

国外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总量与伤亡事故是密切联系的,经济总量增加往往会出现事故增多和伤亡人数增加。特别是制造业的高速发展,往往会出现事故频率高、工伤死亡人数多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2004年,三类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27∶42∶31调整为15∶53∶32,第二产业提高了11个百分点。我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必然要面临安全生产问题的严峻挑战。

在企业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工业化国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自然本能阶段,这一时期企业安全管理只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没有严格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是法制监督阶段,其特征是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安全管理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律制裁而依法管理安全生产。

三是自我管理阶段,企业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和应负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四是安全文化阶段,其特征是企业把保障所有劳动者安全健康作为与企业生存和效益密切相关的高级价值观,企业都以关心爱护他人安全为己任。

借鉴工业化国家企业安全管理所经历的这四个阶段的特征分析,我国企业安全管理总体上处于第二阶段――法制监督阶段,但也有部分企业进入第三阶段――自我管理阶段,有部分企业如海尔集团由自我管理阶段进入第四阶段――安全文化阶段。

四、科学应用企业安全文化理论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具有后发优势。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安全管理经验所取得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目前部分企业如海尔集团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管理模式,但多数企业还只处于第二阶段――法制监督阶段。因此,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应从有利于建立企业安全文化、有利于员工接受和有利于同国际社会开展学术交流的角度,并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不同的员工对象,科学应用企业安全文化的有关理论,切忌一刀切,一个模式。

1、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的应用。

(1)安全管理处于第二阶段的企业,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安全工作。

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证明,处于第二阶段,即法制监督阶段的企业,做好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动力不是来自企业或管理者本身的需要,而是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律制裁而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从根本上解决第二阶段安全生产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严格执法监督,这就要求把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和督促企业遵章守法作为安全生产最主要的工作基础和内容,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树立正确健康的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作为最重要的手段,而这些正是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概念所反映的内容。因此,安全管理处于第二阶段的企业,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对操作层而言,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操作层员工是企业创造财富的主力军,但他们只有服从管理,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的职责,没有安全投入的决策权,工作条件的选择权也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操作层员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等。提高操作层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而这些正是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概念所反映的内容。因此,对操作层员工而言,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2、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的应用。

(1)安全管理处于第三、四阶段的企业,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建设。

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还证明,处于第三阶段的企业,已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和应负的社会责任,并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处于第四阶段的企业,把保障所有劳动者安全健康作为企业最高价值观,每个人都以关心爱护他人安全为己任。企业为了实现所追求的安全价值目标,必须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等“软件”的同时,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硬件”设施,实现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的内涵则包括了企业安全生产的“软件”和“硬件”这两个要素。因此,安全管理处于第三、四阶段的企业,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对决策层和管理层而言,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决策层处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地位。企业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在企业决策层的决策指挥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决策层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层一般指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部门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他们既要充当普通员工的角色,服从决策层的管理;又要履行管理者的职责,管理基层的安全生产,在企业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基本覆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安全生产条件的创建等企业安全生产的“软件”和“硬件”两个要素。因此,对决策层和管理层而言,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第6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理论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 A

1标准化的概念

对于标准化,不同的国家和部门结合自身特点,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对于标准化的定义也就不一样。1972年,桑德斯在《标准化目的与原理》中这样定义标准化:“标准化是一个为了所有相关方利益,特别是为促使最优经济局面形成,并适当考虑产品的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在所有相关方的协调合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定的过程。”我国国家标准GB/T3591-83对于标准化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虽然现在对标准化的定义有许多理解,但是基本都大同小异,核心就是在某一个领域达到一个共同的标准,而这个标准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得最佳的效果,实现这种效果的手段就是利用对经验的总结,制定出合理的、最有效的大家共同来遵守的规定。

从不同的对标准化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标准化的三个特点:

(1)统一性标准化的成果就是制定出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我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管理等活动的时候需要遵守的共同规范。

(2)最优性

我们制定出标准并且实施,是为了通过标准这种手段使得我们的活动更加的简洁、协调,并希望以此来使我们的活动效果达到一个最优的状态。

(3)反复性

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所制定的标准可能渐渐的无法满足新的要求;或者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会发现标准的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继续的改进,这也是实现最优化的要求。标准化就是一项对标准制定,实施,改进,再实施的无限反复的过程。

2安全标准化理论基础

2.1安全标准化的概念

安全标准化就是将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企业安全的要求用标准化的形式加以实现,将企业的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内容,以及企业整个生产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安全要求、目标和操作方式都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达到预防或减少事故,以及消除或控制事故后果的目的。安全标准化也是整个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标准化”的内涵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循国家和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并将这些内容具体化、细致化,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来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办法,并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体成员中切实得到贯彻实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使企业的安全水平能够不断得到提升,使企业的人、机、管理始终处于健康和谐并保持在最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发展。从安全标准化的概念上,我们可以得知,安全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出科学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范安全操作流程,协调好各生产环节之间和各个岗位之间的安全工作,符合各项规定,能够达到一个安全管理的标准。

2.2安全标准化的基本要素

安全标准化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目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安全意识教育培训;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检查;应急事件管理;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绩效测量与评价。

3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现状

3.1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现状说明

我国的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从解放以后就开始了,期间经历一些波折;到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竞争体制的完善和加强,企业为了自身的良好发展逐步开始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标准化应运而生,并且发展迅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明确了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行政部门的设立,初步的建立起来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也加强国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一些危险性很高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这些行动渐渐的规范了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改善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使得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和好转。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还是十分严峻的,像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高危行业或者领域的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扭转,依然处于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上。另外,这些领域中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依旧比较薄弱,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也不够健全。各个部分地方政府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所以造成安全责任不落实,为了节省成本,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提高建筑项目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时建筑安全,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是考察一个建筑项目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

3.2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建筑安全标准化还存在着以下的一些问题:

(1)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不彻底在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大多是针对建筑施工过程这个阶段的安全标准化,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高了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水平,促进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标准的规范化。但是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应该是一个系统的、全过程的体系,所以应该站在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去构建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从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到施工完成后的运行都应该制定安全标准化管理细则,完善建筑工程全过程安全标准化体系。

(2)标准化在建筑安全管理上未完全应用

在标准化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标准化法》、《标准化实施条例》等等的一些指导性法律法规,而关于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也有很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还没有将标准化办法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系统性的建筑全标准化条例。对于建筑项目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案等问题,还没有进行规范与约束,也没有对其进行论证;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还没有全面完成,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

(3)新变化带来的建筑安全新要求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材料、新方法和新工艺,这些都给建筑安全标准化带来了新要求,现在已有的部分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己经远远地不能满足要求。比如说大跨度的钢结构的运用、高层建筑新的模板工艺、大体量混凝土的饶灌等等施工技术的飞速发展,但是相对的安全技术却相对落后。因此,从现状来看,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仍然有众多的需要完善的地方,还需要有大量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的安全标准的编制工作。

参考文献:

[1]曹琦.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J].建筑安全,1997,12

[2]王兆林.论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J].建筑安全,1999.14

第7篇

关键词: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管理现状;建议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7-0139-02

安全管理是生产企业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生产链条上重要的环节之一。作为生产企业众多类型中的一种,发电企业以其产品的无形性和危险性,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既具有一般生产企业的共性,又具有电力企业自身的特性。

1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

1.1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行为主体运用有效的资源,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以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统一,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由于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过程中一切人、物、环境的动态管理与控制,所以,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的管理。

1.2 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发电企业作为生产企业众多类型中的一种,其安全管理与一般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又略有不同。所谓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是指发电企业(主要指发电厂)在电力资源生产过程中,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发挥决策、教育、组织、监察、指挥等各种监管职能,对人、物、环境等各项被管理对象施加影响控制,排除不安全因素,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在电力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无论哪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将安全生产贯彻到电力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中。鉴于发电企业产品的特殊性,即电能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无形性和不可或缺性,相对于其他生产企业而言,安全管理对发电企业更为重要。

1.3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物、环境与自然。首先,安全管理最根本的目标是保证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以人为本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其次,发电企业的根本职能是提供不可或缺的电能。因此,保证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及产成品的安全是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最后,鉴于产品的特殊性,发电企业对环境和自然的依赖程度较高,对二者破坏的风险也较大。因此,环境和自然是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对象。

2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及特点

2.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和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我国的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既是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又是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发电企业作为电力资源的上游生产企业,在具体的生产运营中,均将安全工作摆在了各项工作的首位,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和对策,保证电能的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

发生。

2.2 安全管理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的安全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在法律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于1996年施行。作为电力安全的通用法,《电力法》在整个电力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奠定电力安全管理的基石。在规程规范方面,《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在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发电企业的安全运行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3 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营相统一

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营是对立统一的。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抓安全必须保生产。当生产与安全相对立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促生产。事实上,生产不仅包括产品的制造,还包括产品的质量、生产的速度、产品的效益等。因此,安全管理还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管生产的同时管安全,已经成为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

2.4 预防人为事故成为安全管理的重点

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表明,发电企业大部分的安全事故都与人为因素密切相关,其根本原因是安全知识的匮乏与安全管理意识的薄弱。因此,预防人为事故已经成为发电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树立正确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大安全教育的培训力度,正在成为发电企业预防人为事故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2.5 安全文化业已成为安全管理的灵魂

安全文化不仅能够增强发电企业的超前意识和全局意识,还能增强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人本意识和效率意识,其不仅是对企业文化本身的完善,还对安全生产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因此,安全文化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发电企业所重视,安全文化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已发展成为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灵魂。

3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建议措施

改进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需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设备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人员是保证,即加强设备管理,消除设备隐患;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1 提高发电企业设备管理水平,消除设备安全隐患

设备是发电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发电企业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没有设备的安全管理作基础,再好的安全管理模式也无济于事。在设备管理上,应做到利用大小修及低负荷期间,准确迅速地查找危险源,降低并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在做好机械设备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和定期轮换的同时,还要整治生产区域的不安全因素,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达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和降低安全事故损害程度的目的。

3.2 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关键。发电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生产企业,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需求更为迫切。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各级政府应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站在发电企业的角度,企业本身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在健全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及时整改,形成科学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此外,发电企业还应落实绩效考核机制,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企业、车间、班组三层安全管理体系,进而完善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

建设。

3.3 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员工作为发电企业的直接操作者,其工作行为对安全运行的影响至关重要。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就是培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员工培训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表现为进行安全管理监督的专业培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二是对员工进行的安全培训,主要表现为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另外,员工的综合素质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企业内部要开展多层次的员工职业道德培训,加大员工的素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术素质,以此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4 结语

安全管理是发电企业的头等大事,企业所有的生产活动都要围绕安全生产来进行。现阶段,我国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在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和方针的基础上,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证,整体呈现出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营相统一、预防人为事故和建设安全文化并举的特点。未来,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应更多地从提高发电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体系、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素质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艾力 ・ 吉力里,董玉芳,杨紫泉.浅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J].商品与质量,2011,(15):20-21.

[2] 方华忠.浅析火力发电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2,(23):33.

[3] 黄幼茹.坚持不懈地打造本质安全型电力企业(第4讲):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J].电力安全技术,2013,(4):64-66.

[4] 江疆.浅谈发电企业资金安全管理[J].财经界,2013,(9):45.

[5] 吴联国.新形势下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实践与创新[J].电力安全技术,2012,(5):20-22.

第8篇

通过罗教授的安全知识培训,对于安全生产有了更深的理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灵活应用安全管理的五种手段;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四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作为安全员应当根据本车间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天的工作应在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通过安全培训教育,运用心理学,使员工提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除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

第9篇

前些时候,我参加了由我国著名的安全专家、中国地质大学*教授进行的安全知识专题培训。安全培训内容丰富,系统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并列举了大量国内外安全案例,作为一名安全员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通过*教授的安全知识培训,对于安全生产有了更深的理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灵活应用安全管理的五种手段;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四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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