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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 钢铁企业 能源 管理 消耗 节能
从1996年开始,我国的钢铁产业迅速发展,钢铁生产量已经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随着钢铁生产量的不断增加,其能源消耗也随之增长。到2010年的时候我国已经处于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作为能源消耗的重头产业,我们必须要加强对钢铁企业的节能优化,减少钢铁企业的能源消耗量,努力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一、我国钢铁企业能源管理现状
21世纪之前,我国的钢铁企业大都还没有形成节能减排的意识,很多钢铁企业把工作重点都放在了如何提高企业的生产总量上,对于能源消耗基本没有做出过高的重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钢铁企业更是迎来了百年难得的发展机遇,在这种大环境下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开足马力加大钢铁的生产总量,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8年。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为代表的高耗能产业做出了全面的反思,下定决心要做好本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事实上,在钢铁生产过程中,能源已经占据到钢铁生产成本的30%左右,除了保护环境、节省能源之外,很多钢铁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也在不断的进行反思,反思如何进一步的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发现,我国钢铁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的并不是很理想,很多钢铁企业的节能工作都是在不断的改建和扩建中所完成的。事实上这也给钢铁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要想在这种结构复杂、先天设计不足,后天随意变更的钢铁企业中全面科学实施节能减排谈何容易?基于此种情况,当前我国钢铁企业大都面临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钢铁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势在必行,但是究竟如何进行节能减排工作却是一筹莫展。
二、未来钢铁企业的节能方向与途径
为了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耗,我国钢铁企业节能可以沿着下面几个方向开展:
(一)建立节能工作的基础
如何建立好钢铁企业节能工作的基础呢?笔者认为钢铁生产的各道工序必须要重视节省能源,对铁水和烧结矿等重要能源的消耗更要投以必要的重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降低钢铁生产工序中溶剂料以及零部件与耐火材料等非能源物质的单耗。众所周知,对于生产钢铁的企业来讲,影响其吨钢能源消耗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铁钢比”。假如一个企业吨钢能耗高的话,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判断其“铁钢比”就一定会高。但是,要想降低“铁钢比”不是单纯依靠企业的力量就能做到的,这主要是与我国所储存的废钢资源密切相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国内的很多钢铁企业都采用了扩大电炉钢比例的做法。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走精细化道理,实施精料方针,努力提高烧结矿和球团矿的品位,这样才是降低钢铁产业能源消耗的正确途径。
(二)抓住节能工作的重点
所谓钢铁企业节能工作的重点,主要是要大力提高钢铁企业能源系统生产、转换、加工等环节的能源转换效率。遗憾的是,钢铁企业的能源高效转换本应该得到有效发挥的,它也是钢铁联合企业的3大功能之一。但是如今却成为制约我国钢铁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拉大了我国钢铁企业与国际先进钢铁企业的差距。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焦炭、电力等重要能源在钢铁企业的生产以及加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过高所造成的。基于此种情况,我国的钢铁企业在未来的节能减排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相关的技术手段研究和运用,努力提高钢铁生产过程中能源系统的转换效率,尽量减少钢铁生产、转换和加工等环节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另外,还要努力降低钢铁各生产环节中燃料、电力、氧气、蒸汽以及工业水等能源动力的单耗,这也是我国钢铁企业未来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努力方向。
(三)降低回收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钢铁企业在废钢的回收和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能源消耗,回收生产过程中所散失的各种余热、余能和废弃物等都是造成我国钢铁企业能源消耗的重点。相关学者通过其研究表明:中国整个钢铁行业对余热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效率,与国外先进的钢铁制造业相比,整整落后他们20%左右,与韩国和日本的差距还要大。基于此种情况,我国的钢铁企业要想降低在回收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还需要不断发展自身的技能技术,依靠先进的技术来降低能源消耗。与此同时,还要组织相关专家对余热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进而促进节能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进步。笔者建议可以将以往余热资源的单一间接回收方式改变为间接或者是直接联合回收;还可以将单纯的热回收改变为热电联产。这些都是降低回收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有效途径。
三、结语
由于我国钢铁企业一直在能源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都不到位,现在突然实施节能减排确实给一些钢铁企业带来了压力,显得力不从心。即使是到了今天,我国钢铁产业的能耗水平仍然比韩、日等国高出40%左右。面对这些情况,我们必须要积极克服,努力进行钢铁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面对我国钢铁企业巨大的能源消耗现状,我们必须要改变以往的生产方式,加大节能投入。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国的钢铁行业才能取得更快、更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特点及作用
1.“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通过与企业签定能源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模式。即:节能服务公司自带资金、技术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合同期,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合同结束后,设备及效益归企业所有。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预期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作用是能够有效排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障碍,其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合作,通过实施节能项目创造节能价值来实现互惠双赢。
能耗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节能服务,自身不投入,不担风险,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额外投入节能资金就能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坐享节能成果。
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节能服务,容易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的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在为能耗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
随着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可带动节能产品生产、租赁和节能投资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得到普及
“合同能源管理”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之后,就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统计,美国已有专业节能企业2100多家,其中有些公司已形成跨国集团。2003年仅纽约州专业节能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5.5亿美元,节能客户已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机关、团体、学校和私人住宅。1990~1994年,加拿大EMCo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了60%。
2.“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得到推广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国内节能机制的转换,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早在1996年就开始组织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期,于1998年12月正式实施,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3个示范EMCo,并成立了国家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项目二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将世行/GEF赠款的绝大部分用作EMCo商业贷款的专项担保资金,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到2005年12月底,三家示范EMCo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23个节能项目,节能能力达到135万吨标煤/年,项目寿命期内的节能总量为1411.3万吨标煤/年。二期到位专项担保资金1100万美元,拉动节能投资29505万元人民币,实现银行贷款18090万元人民币,累计担保总额16271万元人民币。
面对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和国内巨大的节能市场,在国家示范项目的带动下,各省纷纷建立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步伐。湖北2002年1月成立首家EMCo――湖北美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申报第二批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2002年10月,上海成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和上海首家EMCo――上海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并制定了2003~2005年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自2002年10月起,“合同能源管理”在上海兴起后3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其中30多家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完成了各类节能项目200多个,有3.1亿元的非政府资金投入,年节约能源15万吨标准煤,减少用电负荷80MW,年减排二氧化碳10万吨,粉尘42吨,全部投资预计在3年内可收回。“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再结合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的内容,组织、协调安排40个大中型节能项目,预计可削峰140MW。经过5年努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效果要达到相当于建成一个600MW的能效电厂。
从2004年国家成立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到2006年,EMCo会员已发展到226家,年均增长54%。截止到2006年底,国内各类EMCo共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426个,形成年节能能力2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81万吨。
三、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吉林省节能工作
吉林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期,要完成“十一五”能耗减低目标,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从节能效果看,国外普及、国内正在推广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可大幅降低企业的投入和风险,是节能的有效方式。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了财税、融资等国内共性市场障碍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节能产业薄弱。据各节能网统计,目前相关节能企业有16家,其中14家为节能产品生产企业,2家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起步晚,发展缓慢。
二是节能市场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在省内尚未广为人知。从长春市四星级以上酒店能管部门的问卷调查显示,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占70%。从3家大型企业、20家中小企业的调查看,大型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都有所了解,而中小企业则基本空白。由于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不甚了解,EMCo与客户在节能服务的具体环节上难以达成共识。
三是存在信息障碍。目前全省还没有一家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权威、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金融部门、私人投资者等潜在的节能投资方,对节能项目的可赢利性不甚了解,节能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脱节。
(二)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2007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的关键一年,需要强化手段为节能降耗助力。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有必要加强政府推动,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借鉴外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对EMCo的指导工作。从科研院所、大型重点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组成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认知度。举办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大中型重点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班。一是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二是使耗能企业与EMCo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3.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动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知识、政策和法规,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二是在政府网站开辟节能专网,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三是开通能效诊断热线,积极开展网上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
4.依托大型企业优势,高起点发展我省节能服务企业。由于大型工业企业的工艺复杂,生产线科技含量高,外埠EMCo很难独立提供节能服务。吉林省大型工业企业多数拥有节能方面的技术、人才、设备和管理等优势,应引导和扶持省内大型企业集团,依托自身优势成立EMCo,在为本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开展对外节能服务,使全省节能产业背靠大型企业技术和人才等实力,高起点,快速发展。
北京建筑大学北京100044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应运而生,通过市场的手段促进了节能,这就是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方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改造医院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从而提供有效的服务,分享节能改造利益回收的一种商业模式,本文将就能源合同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进行相关探析。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
0 引言
在建筑节能的统计和研究中可以得出的是楼宇占据了大量的能源,几乎占到全球能源的百分之四十,并且二氧化碳排放量很高,直接影响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在建筑节能方面来说目前我们重视程度不够,数据表明在我国约430 亿平方米的建筑中,仅有4%的建筑采用了先进的能源效率改进措施。
在市场化的减排机制中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完善,所以应用范围较为拘束,不能有效地应用到建筑行业当中。
1 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现状
1.1 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是否应履行招投标程序目前来说我们的招投标程序主要面对的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用建筑,对于这种建筑形式来说要采取公开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司的选择,避免在招投标程序确定之后有些公司由于利益相关放弃了改造项目,造成经济的损失。
1.2 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是否履行设计管理程序问题在设计管理程序问题上由于很多管理工资没有相关设计资质,不能出具相关设计文件资格证明,这就造成了有些公司为了获得项目采取挂靠的形式,从而造成了质量得不到保证,这就需要对这些公司选择科学的管理方式,避免对资质的硬性要求造成问题。
1.3 节能改造工程监理机制问题对于建立机制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例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的要求,需要对改造项目直接纳入监理工作,这种情况造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复杂性,增大了合同能源管理的难度,这就需要对监理机制进行科学的选用,从而实现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性。
1.4 改造后工程验收问题工程验收时工程最后的质量保障,采用了合同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造之后的项目如何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和形式如何采用,这些问题目前来说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就造成了验收过程中无据可依,对于节能效果的检测评估目前采用只要达到预期效果即为合格,但是在各项管理和验收政策中需要不断的完善,从而保证在相关验收工作中保证工程质量。
2 完善管理措施
2.1 政策支持政策是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有效也必须的支持,首先来说建筑节能建造的合同能源管理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规模较小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从技术方面、资金方面和服务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需要相关的政策进行扶持,不断的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和应用效果,具体来说就需要在已经明确的政策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建筑节能问题对建筑节能改造能源服务产业进行细化,从而对建筑节能工作不断的推进,需要做的包括,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能够降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项目风险,保障企业的初期发展条件,不仅如此,对于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的贷款方式也要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降低融资的门槛要求,对融资渠道不断的扩大和畅通,最重要的一项包括对该项目加大宣传和强制推广力度。对于节能效果以及节能意识的了解和提高需要宣传才能扩大范围,加大对用能单位的宣传,提高其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认知和认可度,同时对公共机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高耗能建筑应强制要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从而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释放更大的市场空间。
2.2 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断实施过程中,对于建设程序进行了简化,促进了改造项目的快速有效进行,但是这种简化工作不能对合同能源项目的改造质量要求降低,必须依旧保证质量要求,首先是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其次是对相关改造产品以及材料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对于技术指标和使用年限要严格控制,另外对于质量后期的保修制度也要有效的确立,避免合同能源公司出现利益问题。
2.3 简化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要求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在投入和应用当中的风险来说,对相关单位来说没有承担风险和支付费用,这就造成了合同能源管理应用中的成本较高,对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来说就容易不能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从而造成经营风险问题,这时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一是采用竞标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公司的选择,第二是对一些以建筑改造为主的产品技能型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来说对公司的审核要以技术为主,避免对设计施工进行无用的审核,最后是对工程竣工之后的验收程序进行有效的简化。
2.4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于建筑节能的合同能源管理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合同的完善,从合同双方的角度出发,从而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正和指导,对于建筑节能项目特点进行节能量的核定,具体的核定方式要根据具体的建筑要求进行选择,对已经经过改造的建筑进行总结和分析,结合建筑应用的具体现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包括气候行为方面因素,对核定方法进行确定,保证核定方法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在现有的单位基础上对第三方的节能核定机构加快培养的力度,对于机构的工作范围以及程序进行有效的控制,对改造措施以及改造技术进行不断的细化,明确节能方式和节能效果,从而在选择的时候能够更有针对性,能够更便于核定和应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各个方面还不够成熟,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经验,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从而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效果,促进建筑节能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元圆,陈展.合同能源管理对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应用和意义[J].环境保护,2009(4):53-56.
[2]沈量生.合同能源管理与建筑节能[J].工程与建设,2010,24(5):646-648,676.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制;节约能源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节能减排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各种耗能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究其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节能仅仅依靠节能技术或节能设备,并没有从系统上出发提高能源利用率。节能技术的应用固然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提高整个能源系统的效率,仅利用节能技术的作用还是显得微弱[2]。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进行用能诊断、工程设计、资金筹措、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员工培训、维护保养等服务(如图1)。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改造后节能效益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将节能改造的大部分风险由客户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这种新模式对于缺少专业节能人才和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特别适用,对于资金充裕、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因为节能项目改造的机制变化和风险责任的转移而取得更实在的效果[3]。
图1.EMC图解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模式。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投入节能改造,虽然政府制定了企业减排目标,用能单位自主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既能不投入资金设备,又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便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并实现盈利,促进了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服务外包,客户少操心
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维护和认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客户只需要参与配合,不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享受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4]。
客户投入少,或者零投入
用能单位一般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前期资金投入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提供,包括节能设备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节能效益有保障,客户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改造后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保证节能改造完成后,相同条件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比改造前有一定比例的下降,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损失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节能效益共赢性
共赢性是EMC的一大特点,当项目成功实施,在达到节能效果的情况下,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服务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并且实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形成多赢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共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潜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应用
客户通常不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所需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保证客户的节能收益,大部分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结束后所有设备划归客户所有。目前EMC项目的主要应用模式有[5-6]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即节能公司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后,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模式(如图2)。
图2.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为:
1.客户可以不用投入任何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资金,融资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偿还。
2.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相关工作,包括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认证和培训等全部服务,保证实现合同节能目标。
3.项目有收益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合同期限内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节能分享比例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尽早收回成本,一般在节能改造完成后的最初几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收取一个较高的比例,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
4.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退出项目,并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客户享有全部收益。
分享模式在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的情况下,项目的收益就有保障,不过在能源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项目则有亏损的可能。
2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改造后项目节能量。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双方检测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效益,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的特点是:
1.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可以双方约定投入的比例共同投入。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个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各项工作。
3.节能公司保证改造后的能达到的效益,合同约定节能改造后一段期限内能达到的节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节能量能达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则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中的承诺,则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客户从应支付的节能服务费中扣除或由节能服务公司赔偿。例如,合同承诺改造后每年能够节约100万元,双方以5年作为期限,这5年中,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50万元。每年对节能量进行核算,如果当年节约100万元以上,则客户应当按约定支付50万节能服务费;如实际节约了9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则客户应扣除未达标部分,仅需支付40万元;但如果只节约40万元,则客户不但不用支付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赔偿客户10万元。
4.合同期满后,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由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将独享所有的节能收益。
对于新建建筑要严格管理,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目前在许多地区对于实行65%或者更高的节能标准都存在困难。在操作方面,我们要从建筑保温材料着手,加强管理,达到国家要求的技术标准来衡量。对于既有建筑,在逐步改造过程中,要按照先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后住宅的顺序进行,房屋建造同时要主要解决窗门隔温、外墙保温等相关问题.另外,如果建筑能利用太阳能,应使用这一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尽量实现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重点节能考虑。建筑中节水考虑也是节能的一部分,在雨水以及中水的收集与利用上多做文章,还有已经废弃的建筑材料也可以进行加工再利用,充分节约能源。建筑节能工作空前艰巨,由于涉及到政府、企业以及每个公民,在建筑方面,涉及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因此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国家大力倡导节能,建筑节能方面如果仅仅靠简单的操作或者办法就想完成国家要求的节能标准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一直在思索,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找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那么当前形势下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很有必要。
2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在全世界各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节约能源消耗问题已近成为全人类关注的首要问题。从上各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市场上出现一种新的投资机制,这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模式,人们称为“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这种模式新颖独具创新,很快在许多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伴随着它的出现一种全新的非常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迅速的发展起来,尤其是在一些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EMC已经遥遥领先,称为大家追捧的节能产业。
2.1关于EMCEMC又被称为能源管理公司,它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运作的、并且以赢利为目的专业化公司,通过这种运作方式可以使项目的节能效益提高很多占总效益的一半以上。节能服务公司与市场上很多亟待改造争取节能的建筑商或者其他用户签订合同。然后为客户制定相适应的节能方案。前期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到后期的节能设计方案,甚至项目的实施过程材料的采购,施工的管理和节能的检测等等一系列的流程都由节能公司进行包装设计。最后产生的节能收益以此获得利润。节能服务公司要求在合同期内,他们拥有节能改造的设备,并且分享的足额效益。但是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都要全部移交给客户。
2.2节能服务公司带给能耗客户的效益(1)能耗客户不用任何资金投入,便可以完成节能技术改造;(2)节能工程施工完毕,便可以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3)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的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4)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为能耗客户承担很多技术风险以及一定的经济风险。
2.3关于EMC的运作流程EMC在市场上与能耗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以后,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EMC在市场上运行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样是企业它销售的却不是某种具体的技术或者产品,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换种说法是EMC向耗能客户销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场的上的全部服务内容:在项目前期准备中,根据用能诊断报告,提出项目建议方案,并且测出项目能耗基准线。在项目过程中,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进行融资,同时工程设计,以及设备安装和调试,最后项目验收。项目效益分享、项目的维护以及设备的操作说明最后全部移交客户。
2.4示范工程上海浦江金融广场就是典型的示范工程,在其设计之初相关部门就建立最终的节能目标,并且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后期的运营和管理中都始终严格执行。人们称之为“全生命周期”,这也是我国节能项目中首创此举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备受瞩目。在这个基础上以这个项目为起始,周边很多新建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都探索推行这种模式,使上海的北外滩成为我国领先的节能建筑示范区。从建筑设计角度,我们在前期策划阶段就把节能问题考虑进去,对于以后的节能举措将是一帆风顺。在上海浦江这个项目建设阶段,相关的生产和技术部门通过智能服务管理监控新建建筑的能耗,在运行中不断调整方案。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同一时期同类建筑的能耗水平为准则,通过第三方托管服务的形式托管能源费用,最终实现在同类建筑中能耗最低为目标,从而建立完善的综合节能系统实现全面智能化的能耗监控。作为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在建筑设计初始阶段就应该联合不同的节能机构针对新建建筑的不同部分进行评测,然后根据国家要求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还有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LEED标准来设计建筑方案。通过建筑能耗的数据模拟,最后来确定建设项目总体的节能标准和实施方案。
3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关问题
虽然我国的节能服务全面推行,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有很多问题:(1)国内信誉环境不利于EMC的发展。当前,在我国境内由于EMC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还没有完全投入市场,没有有利的信誉知名度,对于这个问题很难扭转市场的尴尬局面,很多能耗企业怀疑EMC公司的承诺的真实性,然而EMC公司也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2)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使EMC公司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国内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国外不同,EMC公司很难与政府分享节能效益,政府在EMC公司运营中如果不增加能源费用才能切实与EMC公司分享节能效益。另外政府机构关于节能效益没有建立奖励制度,从事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工作积极性。(3)融资困难重重。EMC的融资过程困难重重,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为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项目进行融资,他们认为原因是:在我国EMC都属于中小型企业,很难让金融系统信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由于不熟悉EMC公司的业务很难操作;节能项目不是形态物品,不能形成抵押物。但是在发达国家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非常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4)节能服务产业运行不规范。EMC还是属于早期发展中的中小型产业,目前处于鱼目混珠的市场混乱状态,即使有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很多经验,但是它毕竟没有非常成熟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节能多少的测量和方法都没有成型的管理规定。还有很多的EMC没有很强的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经济下的运营能力,那么复杂的运营机制导致在市场上很难生存。如果加强相关的行业培训,增强市场的开拓能力,并且在财务和技术上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完全可以大大提高耗能客户的服务水平。规范行业运行轨迹使得EMC更容易在国内的市场条件下生存。
4结语
关键词: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变频器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概况
我厂目前的生产能力为年产焦炭500万吨,全厂共有6KV和10KV两个等级的电力变压器54台,总容量61060KVA,200KW以上高压电机97台总功率为54270KW,月均用电量在2100万KWh左右,吨焦电耗在60KWh/吨左右,平均月电费1260万元,年用电量2.5亿KWh,年电费在1.5亿元。
从以上数据上看,耗电量和电费数量据大,如何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对当前钢铁行业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竟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数据分析及改造的依据
我厂的高压负载大多是煤气风机、焦炉除尘风机、干熄焦除尘风机、循环风机和水泵,一般采用液力耦合器进行调速,下面是对运行数据进行技术分析,筛选出具有节能潜力的设备进行改造。
(一)设计参数分析
我国现行的设计规程规定风机的风量裕度为5%-10%,设计时考虑运行时的各种问题,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富裕度达20-%-30%,其配用的电机也留有很大的余量,如水泵的机械储备系统为1.2,较易和较难启动风机的储备系统分别为1.15-1.26。一般情况下,风机采用调节风门挡板或者阀门,水泵采用调节出口阀来确定设备的运行点,从而使设备的运行效率大幅降低,这种参数不匹配及调节方式不当,损耗了相当一部分耗电量。因此,改进风机和水泵的调节方式是提高风机和水泵降低耗电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液力耦合器和变频器的节能对比
液力耦合器调速是属于低效的调速方式,其调速的效率等于调速比,其转差损耗变成了测温的升高散发掉了,加上液力耦合器的机械损失和容积损失等于额定传动功率的3%-4%,并且维修成本较高
而高压变频器的运行效率高达96%,并具有改善启动性能,提高调速精度,满足工工艺精度的控制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生产效率,延长设备寿命,降低设备噪声的振动,减少设备维修费等特点。
(三)运行数据分析
从以上二点分析得出设备在设计和调速方式上都存在节能的空间,再通过对风机和水泵负载的运行数据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从而找到较大节能效益的设备。
我厂设备负荷的大小,根据生产工艺,由焦炭出炉时间和出炉数进行周期巡环,下面举例,做出对部分代表性设备的运行现场数据分析如表(一)所示:
电机运行数据调查表表(一)
从表中看出,各负载根据生产工艺,存在不同的速度和电流,而电流则根据速度或者流量的不同存在升高和降低,并且调节幅度较大,而周期根据焦炉生产周转时间而定,低速有2/3时间,高速只有1/3时间。而煤气风机和水泵则根据集气管的压力和所需流量进行调节。
而当前而风机类负载采用液力耦合器调速,性能反应迟缓,在低速时转速较低效率也低,存在较大的浪费。而泵类负载为电机直接拖动,没有调速。水泵则采用出口阀开机时进行调节,很少根据负载变化进行调节,也存在较大的浪费。因此你以上负载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空间。
(四)节能空间的计算
由于液力耦合器的调速效率等于调速比,而变频器调速的效率在96%,所以用变频器代替液力耦合器调速的节电率可用下式进行计算:
节电率=变频器的效率-液力耦合器调速比
以一焦环境除尘为例进行电动机的节能分析,
液力耦合器低速时的调速比=低速时转速/电机额定转速=500/991=50.45%
节电率=96%-50.45%=45.55%
由此可见,风机类的节能空间较大,改造尽量选择风机类负载进行。
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从计算出的节电率可看出使用变频器代替液力耦合器调速有较大节电潜力,另外变频器还有以下的优点:1)调速范围宽可达到10:1以上。2)调速精度可达到0.1Hz;3)启动性能平滑,启动电流不会对电网造成冲击,其起动速度也不会对机械设备造成冲击;4)故障率低,维修量少;6)功率因数高,在0.95以上次 。
根据EPC合同乙方提供的广州变频厂家型号,选出改造设备管理型号如表(二)所示。
变频器设备选择表 表(二)
在控制方式上,考虑在变频器故障情况下不能影响生产,采用变频器带旁路系统的控制方式如(图一)和(图二)所示。
实施后的效果
我厂从2010年6月与乙方签订EPC合同,从2010年9年开始实施,到2012年4月止,共完成一期和二期12台设备的变频节能改造,改造后效果较好,下表是各改造设备的节电统计数据:
一期和二期变频器改造设备节电统计表
从以上表看,我厂的EPC变频器节能改造设备一二期总功率为6550KW,平均节电率达到32.75%左右,年节电量为965.1万KWh,电费以单价0.6元/KWh计,年节约电费579.06万元。特别是除尘类风机设备,节电率高达41.48%左右,因此改造尽量选用此种类型的设备进行,效果特别好,投资效益特别高。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融资;秦岭水泥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突破口,也是高能耗企业降低能耗费用、开源节流的必要途径。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高端的技术支持,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传统模式下,无论节能项目是否成功,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耗能企业承担。节能项目本身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风险让众多高耗能企业裹足不前,也制约了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新型金融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文以秦岭水泥为例,在介绍该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成功解决节能项目资金需求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秦岭水泥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
陕西秦岭水泥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秦岭水泥)筹建于1956年,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迄今,公司已是国家多年的水泥重点骨干企业,也是全国重点支持的60家水泥企业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国家环保要求的提高,以及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秦岭水泥不断在节能减排上增加投入、加强管理,以提高生产运行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其2007年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最为典型。
2007年,秦岭水泥的经营形势非常十分严峻。公司不仅连续两年巨额亏损,并被证交所列为有退市风险的“*ST”公司,而且面临着淘汰传统旧工艺、引进新工艺的市场趋势,需要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投资。水泥价格的波动、经营成本的压力也迫切要求企业节能降耗,尤其需要对公司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此种背景下,如果按照传统思路进行节能改造,不仅前期一次性投入大(300多万元资金),而且短期回报率低,企业资金存量难以满足。在强大的资金需要与现实的有限资金存量面前,公司管理层一度焦虑不安,不知如何融资以完成节能改造项目无米之炊。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就像及时雨,让困顿中的秦岭水泥看到了希望,并解决了公司节能项目所需的资金问题。
在对6号窑的窑尾高温风机进行节能改造之前,秦岭水泥并没有接触过合同能源管理,更不清楚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正是在此项目的改造初期,由于设备投资价值不菲,企业资金有困难,公司在西门子的推介下,在陕西省发改委、铜川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经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缜密的技术论证和工艺测算以及可行性论证,最终与第三方西安某节能服务公司正式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根据合同,西安市的这家节能公司投资购置一台PH-6型1250千瓦的西门子-罗宾康完美无谐波高压变频器,然后租赁给秦岭水泥用于启动调节高温风机电机运行,秦岭水泥仅需投入30万元用于变频器室建造及高低压电缆铺设。通过对项目实施前后窑尾高温风机电机的电耗对比,以严谨的方法计算节能效率和节能收益。节约的电费一部分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剩下的是秦岭水泥的收益。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这台变频器设备的所有权无偿归属秦岭水泥。2008年7月,在土建、电气、自动化等部门的紧密协作下,秦岭水泥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的变频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完成,前后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项目完成投入运行后,秦岭水泥节每年节电l70多万度,节约电费折合人民币80多万元,节能效果相当显著。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原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20世纪70年代在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所需全部资金的节能投融资方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节能服务公司与具有节能改造需求的能耗企业(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合同期限、改造成本投入比例、利益风险比例等。根据合同规定,节能项目改造初期,节能服务公司为能耗企业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等服务;改造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提供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服务;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推销的不是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有两种最基本的合同模式:节能量保证型(Guaranteed Saving Contract)和节能效益分享型(Shared Saving Contract),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借贷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在项目实施后的合同期内,由能耗企业归还进行节能改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合同中承诺的数字,节能服务公司就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退还给能耗企业。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的部分,则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按合同中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在这一模式下,能耗企业是节能改造金融贷款风险的承担者。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能源管理合同中商定,工程初期进行工程改造的款项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融资或者与能耗企业分担融资,项目运行后所得的节能收益在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之间按比例分配,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得的节能收益足以偿还其进行节能改造的贷款以及保证其合理利润率。在这一模式下,借贷风险全部或绝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耗企业不承担风险,或仅仅承担小部分的风险。
与节能量保证型相比,节能效益分享型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耗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能耗企业“零投入”;二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其投资的收回或利润的赚取全部来自能源节约所带来的项目效益,能耗企业“零风险”;三是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后续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能耗企业“高回报”。也因为如此,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能耗企业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为偏爱。秦岭水泥2007年的节能改造项目使用的就是此种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对高能耗企业而言,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十分明显。
1、资金投入少,风险低。按照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能耗企业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引入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专业化服务,而无需承担节能项目上的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不仅资金投入量小,而且风险水平低。这可能也是2007年身处困境中的秦岭水泥敢于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对其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的主要原因。
2、节能有保证且效率高。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提供的是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在内的一整套服务,而且有国内外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能够保证项目的成功运行。单从节能效率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其节能率一般为10%-40%,最高可达50%。以秦岭水泥为例,其2007年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率就远远超过当初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25%。
3、改善现金流,提升企业竞争力。能耗企业借助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减排,不仅可以节约节能改造初期所需的资金投入,而且可以将有限资金投入到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进而改善企业现金流动状况。同时,能耗企业还可以减少能源成本支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环境品质、建立绿色企业形象,并从节能服务公司处获得专业的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三、思考与启示
综上,合同能源管理既能减轻高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的融资压力,又能克服传统模式下节能项目的大部分风险由能耗企业独自承担的问题,并能帮助能耗企业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但合同能源管理毕竟是一种新型机制,也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其成功运行需要政府、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扶持与保驾护航。对此,笔者建议:
(一)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支持合同能源管理
融资是能耗企业,尤其是中小能耗企业在进行节能减排时需要首要面对的问题和难题。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其所在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奖励、税收减免,并鼓励银行向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二)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控制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个长效的项目,投资回报率高,但如果能耗企业停产、转产或破产,合同能源管理就面临失败的风险,节能服务公司也会因此而承受巨大的损失,进而影响其他能耗企业乃至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因此,应通过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予以预防。具体来说,能源管理合同签署前,能耗企业要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增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信心。节能服务公司也应在能耗企业的帮助下,弄清节能改造项目的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的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技术与配套设备。此外,节能量的具体计算方法、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等因素对节能量的影响等细节,都要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定义清楚,以防范于未然。
(三)营造有助于合同能源管理成功运行的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合同能源管理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我国应加快培育发展节能技术服务市场,为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创新机制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可通过电视、报纸等舆论媒体以及节能减排的专项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尤其是高能耗企业及其职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培育和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着力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科技水平;建立环境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效果纳入能耗企业及其领导的业绩评估系统,并与企业领导、职工的薪酬挂钩;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能耗企业予以奖励,对未有效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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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EMC;节能改造;风险防范
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并与企业分享节能效益,以此取得节能服务报酬和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实现零投资、零风险、高回报,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升设备系统能效,同时建立企业绿色形象;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可以利用资金优势实施综合性的节能服务,提升公司业绩及市场影响力。20世纪90年代初,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登陆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2003-2013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2012年,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1]。随着国内、国际的能源价格都在迅速上涨,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增加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成本,而国内能源利用技术、能源产品和能源管理与使用模式的落后也大大增加了中国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的能耗水平相比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节能降耗是中国现阶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也说明了国内节能服务产业、能源管理技术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1]。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对合同双方“双赢”的商业模式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意义重大。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推广大约已有20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也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存在诸多风险点,如中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善,客户信用差会带来回款困难;或是客户由于经营不善,盈利能力下降,可能会导致履约困难,不愿支付节能效益款;或是节能服务合同的不完善,对一些细节规定得不够详尽,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产生纠纷及问题;或是金融和财务风险,如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合同期内的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等问题导致对项目预期产生偏离;最后是技术方面,选用的节能改造技术未达到预期测算的节能效果,导致无法产生节能效益的情况[2-4]。由于缺少合理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有限。本文主要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筛选、模式分类选择,以及影响项目收益等角度出发,给EMC项目全过程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方法。旨在通过这些方法提高EMC项目的普及率,为我国节能减排大事业做贡献。
1、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项目筛选原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合同期限较长,且投资规模较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在前期项目选择上需要慎重,尽量选择优质的项目,从源头上避免因项目选择的不合理造成的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1)建筑规模及能耗费用总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点是“节能”,节能效益=项目收益,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尽量选择建筑面积及能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实施节能改造或优化才能有较大的空间,同时能耗基数较大抵御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能力更强。(2)建筑能耗强度较大且存在较好的节能潜力选择同类型建筑中能耗强度明显偏高或处于中等水平,且用能系统在效率提升和运营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化潜力的项目。(3)建筑产权较为清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需签订长期的节能服务合同,若建筑产权不清晰或多产权人,后续合同条款的履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4)有较好的支付能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用能企业定期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因此需要用能企业有较好的支付能力。(5)有较好的运行数据记录节能效益预测的准确性是决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筑具有较完备的能耗账单及历史运行数据,据此来测算节能效益可大大降低节能效益预测风险。(6)建筑业态及业务量较稳定建筑业态的调整及业务量的变化会对建筑能耗产生明显的影响,若业务量大幅度提高会增加改造后能耗,使项目节能收益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在项目选择时尽量选择业态和业务量较为稳定的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模式分类及适用性
根据公共建筑的建筑类型、建筑功能、采用的节能技术形式及效益分享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种分类。
2.1建筑类型划分
根据建筑是否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可将其划分为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应用较为普遍,新建建筑受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较难确定等因素的影响,较少采用,仅在照明系统和分布式能源类型项目试点应用。
2.2建筑功能划分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每种类型的建筑又细分成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功能及特点,给出公共建筑EMC模式的适用性建议,表1中打√的建筑类型可结合建筑规模和用能情况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3改造技术划分
根据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形式,可分为采用单一节能技术和集成节能技术,常见的节能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性分析如表2所示。
2.4商务模式划分
按照不同的商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如表2所示,目前较为常见的是采用效益分享型和保证型,以及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3、影响合同能源管理收益的风险因素及对策
3.1用能企业的风险
(1)信用风险。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恶意隐瞒、转移项目收益、拖延支付节能收益、提前终止合同期、企业改制或更换领导班子后新任领导不愿意履行合同等风险,建议将此类信用风险对策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经营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经营不善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改造后设备达不到预定负荷导致节能量相对下降、客户从事非法经营导致停业或关闭等风险,建议在前期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对此类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开展EMC节能改造,对于采用EMC模式的项目在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对策予以明确。(3)使用权限。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的建筑产权和租约关系的风险,建议在项目前期对使用权限和时限进行充分评估,对于产权不清晰和使用期限较短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4)合同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导致的收益风险。如未考虑天气、业务量、使用习惯、不可抗力等可变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能耗基准及节能效益验证方法、付款时限和方式、设备所有权等。建议在合同中结合项目可能存在的技术、商务、所有权等风险因素,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2项目自身风险
(1)金融和财务风险。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国家税收政策,合同期内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汇率变化等风险因素需充分考虑。(2)设计及技术风险。系统设计在满足现有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设计是否经过优化比选,所选用的技术或产品的高效性和成熟度等技术风险需全面评价。(3)设备原材料采购风险。在采购设备时需充分考虑设备能否正常运行、设备性能是否达到预期、运行是否可靠、售后维护是否及时可靠等风险。(4)工程施工风险。工程能否按照预定进度和预算保质保量完成,后期系统调试、操作培训、运维管理等均会对项目总体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用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介入施工过程,避免前期工程与后期运维管理不能有效衔接。改造系统竣工验收后,务必对改造系统进行节能优化调试,保证系统和设备达到最佳运行状态,同时对用能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操作培训,并制定节能运营管理手册指导后续节能运行。(5)业态及业务量风险。在节能改造前后,业态调整或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会对项目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对可能存在业态调整和业务量变动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6)节能量界面风险。改造前后所改造设备功能范围应完全一致,设备数量、开启规律、室内环境应基本一致,改造前充分调研评估原系统的使用合理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此类风险在合同中予以明确。(7)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风险。改造前双方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测量与验证方法,前期节能量预测的准确度,以及后期评估机构和用能企业对验证标准和内容的认可度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方法要尽量规避改造系统之外的因素对节能效益产生的影响。(8)原有系统或设备利用风险。节能改造可能会利用部分建筑原有的辅助系统或设备,原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维护保养情况、效率衰减及使用习惯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改造前要充分评估考虑此类风险的影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9)能源价格变化风险。能源价格变化造成的节能效益变化对项目收益的影响,建议尽量采用固定的能源价格,避免因价格变化产生的收益风险。(10)投资风险回报。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期限、用能企业的支付能力、政策变化(补贴等)、体制改革、领导更换等风险需谨慎评估。
4、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 节能服务商; 合同能源管理; 应收账款; 报表优化
中图分类号:F2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6-0057-03一、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与会计反映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主要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具有综合性且专业的节能服务商(ESCO)应运而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设备制造商或者主要经销商,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可以带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能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
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能单位还不需承担项目资金投入和实施技术风险,可安享节能收益,获得无风险回报;在双方约定的分享期结束后,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商实施改造时安装的节能设备,免费独享设备余值及其随后带来的全部节能收益。
(二)节能服务商的会计核算方法
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式给节能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会计核算的发展相对滞后。现行会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个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但其中没有一个准则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业务模式。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是小微企业,较多采用更早的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些制度和准则也没有对此作出规范。因此,近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后,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各行其是,缺乏横向可比性。据不完全调查,在银行申请融资的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中,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和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两种。它们带来的结果就是,节能服务商财务报表上反映出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而其他流动资产与货币资金较为匮乏。
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处于节能收益分享期的项目往往多达数十个,每年初账面应收账款余额少则数千万元,多则上亿元。出于所得税纳税的考虑,他们在提供节能改造时投入的设备等所有初始投资应视作其固定资产,后续各年初将当年按合同约定应分享到的节能收益作为营业收入,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而每月或者每季度实际收到节能收益款时,再减记应收账款,同时增加银行存款。这就形成年初应收账款增加,而年末随着收款逐步实现后应收账款减少至接近零余额的情形,在接近年初与接近年末之间形成较大的余额反差。每年平均数千万至上亿元的应收账款余额常常表现为公司账面金额最大的资产项目。
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节能收益分享期在3至5年左右,且单个项目各年分享的收益总数额不大,一次确认收入省去了逐个项目逐年确认的繁琐,同时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尽早实现大额的账面营业收入,也可将公司总资产规模尽早做大,在形式上优化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当每个项目被提前至项目竣工验收时确认了全部合同期内应分享的节能收益时,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可高达千万元或数千万元,而一个实力尚可的节能服务商,每年可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约数十个,同样会形成账面数千万元或者数亿元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而且这些应收账款的账期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的收益期限一致,长达3至5年,形成实际上流动性较低但数额庞大的账面资产。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服务商的影响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往往需要在改造或新建项目建设期资金先行垫付,在随后的节能效益分享期逐步收回,显示出前期投资大、建设周期较短、节能收益分享周期长、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比重较大等特点。这些资产通常金额占比较大,会导致降低整体流动性和资产质量下滑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一)项目前期投资需大量资金而自身造血能力不足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前,其投资额主要以基建与设备购置的形式计入财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即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并存续至项目分享期末(一般5至10年),同时节能服务商开始节能收益的分享,产生合同能源管理收入。节能服务商投资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公司账面货币资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大量变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大幅降低公司的流动性。
(二)应收账款占资产比重大而回款缓慢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进入收益分享期后,节能服务商在各会计年度内按节能收益分享周期分别确认营业收入,但付款很可能约定在年末;部分节能保证型合同约定了固定金额的每期应分享节能收益,这些收益在年初即可一次性确认为当年营业收入,同时记入应收账款,分享期内各年均如此。如果节能服务商投资的项目较多,其账面积累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收款期往往靠近年末;随着年度推移,节能服务商新投资竣工的项目更多,其账面每年的应收账款随之快速增长,影响了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给报表使用者带来公司应收款管理清收不力的错觉。
节能服务商购置设备等原因导致资金大量占用可以通过租赁或者按揭等方式解决,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但其不断竣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分享收益在账面形成的应收账款会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导致财务报表的资产质量变差的错觉。因此,改善节能服务商报表结构,应收账款出表成为较优的选择之一。
三、报表优化的应收账款转移
通过应收账款转移出表,可实现节能收益分享期节能收益的提前实现,显著提高经营业绩,可以在分析相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约束的基础上,探讨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应收款出表的可行途径。
(一)相关会计准则的约束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节能服务商去应收账款,使其出表,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有关规定。
1.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依据
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是指将应收账款或金融负债从节能服务商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节能服务商在判断是否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1)节能服务商面临的风险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应收账款出售等;(2)节能服务商面临的风险没有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仍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承担全额补偿责任等。
节能服务商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是否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区别处理。节能服务商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应收账款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应收账款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节能服务商已放弃对该应收账款的控制,节能服务商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节能服务商未放弃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应收账款的程度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形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节能服务商将收取相关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权利转让,由受让方自行收取;另一种是节能服务商虽然转让了相关应收账款,但具有代受让方收取该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义务。
3.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确定
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部分转移出表时,尚未明确可以将该应收账款在时间序列上分割分段转移出表,目前仅允许三种情形:(1)将应收账款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应收账款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3)将应收账款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二)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转移的建议
1.应收账款转移的利用平台
由于节能服务商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毛利水平通常较高,可以容忍相对较高的融资和应收账款转移出表成本。理论上,愿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都是可行的交易平台。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央企旗下的节能服务商,大多注册资本与资产规模也偏小,单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额也不大,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尚未充分壮大。目前仅有租赁公司与部分投资性保理商参与受让节能服务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创新超前的商业银行当前也仅停留在运用该应收账款质押为节能服务商提供信贷融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基金也仅有类似的零星融资支持,尚未有创新产品受让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使其转移出表。
2.应收账款转让方式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和第23号已分别就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账面确认、计量与转移进行了约束,在应收账款转移判断依据、主要类型与部分转移等方面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既有终止确认与不终止确认的情形,也有需要进一步计算确定的较模糊情形。
根据现有会计准则的要求,以下两种方式可以明确地作为节能服务商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转移出表的路径:(1)卖断式出表。节能服务商几乎完全放弃(95%以上)对相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部分享期内的应收账款控制权并在转移出表期间不承担任何信用损失赔偿责任;(2)约定以公允价值回购式出表,节能服务商在应收账款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应收账款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也可实现所转移的应收账款出表。在转入方到期有以公允价值出售意愿的前提下,为了控制节能服务商到期不回购出现潜在道德风险等,可以将节能服务商出表时的出表对价充分降低,保证其未来回购动力。
除此以外,根据准则的要求,还可创新地提出更有利于转入方权益的出表方式,即保证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能力方式出表。此时,节能服务商采用代收款方式转移应收账款,保证受让方具有出售该应收账款的能力(但不一定是全部控制权),同时与节能服务商签订一份财务顾问协议,该协议基于受让应收账款项目对应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发生履约风险时,该财务顾问协议生效,协议规定节能服务商先行垫付应收到的现金流,待合同履约正常后返还,受让方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3.与节能服务商审计师充分沟通的重要性
节能服务商上述应收账款转移的建议是基于相关会计准则提出的,该准则是整个准则体系中较难把握的部分之一,理论的运用还可能遇到现实的困难,需要充分沟通。毕竟该类准则的运用,不如极端情况下容易辨认,需要增加审计师对应收账款转移时的判断依据、主要类型与部分转移等方面面临的模糊地带进行额外分析和处理。
例如,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应收账款转移中,节能服务商只保留了所转移应收账款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但不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是否应该可以出表及计量方法的确定等在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计师具体分析和判断。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第三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