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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释三;不足;建议
21世纪初,我国新婚姻法正式诞生,新婚姻法的修改是在总结以往传统婚姻的失败经验中产生的,适应了新时代下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状况,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了力量。在新婚姻法实施的十几年时间里,对新婚姻法的完善讨论一直持续,直到2011年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让讨论达到最高峰。本文借此,探讨下新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争取为弥补法律空白做出贡献。
一、新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对配偶权的规定欠缺。法律上的配偶权指的就是夫妻因为具有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就是享有婚姻生活圆满、幸福以及安宁的权利,以及为此目的而付出的一些义务。简而言之,就是支配配偶身份利益的权利,包括夫妻共同居住权、夫妻权、生育权等。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没有将配偶权规定进去,从而引起司法实践中一些困难,比如,婚姻法上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这些婚姻法上的义务当然是以享有权利为前提的,显然这个权利用配偶权来定义更有法理上的依据,如果不规定配偶权,这些法律义务就没有相对应的权利。
(二)夫妻财产制度和人身权利规定不明确。首先,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是仅仅是概括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出现无法判断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情况。其次,关于夫妻人身权方面的规定,比如生育权,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因此生不生育必须由双方共同决定,而不能由一方单独决定,如果夫或者妻放弃自己的生育权而损害了另一方的权利,另一方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救济。
(三)配偶之间的侵权责任不明确。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并不清楚,仅仅规定了离婚中过错方进行赔偿的责任,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受到了伤害,如果不离婚或者离婚失败,这些受伤害的一方就无法得到赔偿,显然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无法保护受到伤害的一方,也无法让侵权行为的一方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新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新婚姻法的立法模式。新婚姻法解释三由传统的亲属身份开始转向关注财产,这种立法模式无疑是具有进步性的,因为私法是主要的,应该承认在夫妻关系之间还存在着财产的变动和归属,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家庭生活的关系丧失对私有合法财产的占有。新婚姻法中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度,说明了财产的重要性。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便是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因为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显然列举式的弊端就是无法穷尽所有的可能,所以应该尽可能的统一,防止在实践中出现法官认识不同而裁判不同出现不公正现象。再需要完善的便是关于财产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比如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夫或者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造成损失之后,如何进行处理法律并没有规定。现实中,只是规定了夫或者妻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对第三人造成损失如何处理,并没有考虑到夫或者妻一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新婚姻法的立法技术和内容。新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很多的法律规定都从抽象变得具体和细密,不再是抽象的原则化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有明显的进步,语言表达更加的通俗,更加的规范和清晰。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本就是社会关系当中最基本的关系,夫妻之间没有太多禁忌,应该适用最通俗的规定进行说明。所以,在以后的新婚姻法完善中要进一步的完善立法技术,让立法更加的贴近现实、贴近生活。
新婚姻法的立法内容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比如在上文所讲的生育制度欠缺的弊端。我国很早就实行计划生育,而新婚姻法却没有将计划生育政策纳入其中,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矛盾和难题。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生育机制已经产生,比如试管婴儿可以不用母体就能产生,而人工授精也可以不用丈夫和妻子共同生育,这就容易产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冲突,如果夫或者妻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进行了人工授精等医疗行为,如何对受害方进行救济,法律上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但是这一条规定似乎和离婚自由相冲突,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主义,而偏偏规定对军婚的离婚自由进行限制,当然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但是对非军人一方配偶的权利造成的损失似乎无法进行保障,从而造成军人结婚难的现象。因此,加大对军婚的保护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规定,而不是仅仅通过“限制离婚”来规定。可以适当的给予非军人一方保护措施,在婚后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从而在整体上提升对军婚的保护程度和力度。
(三)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虽然让很多女性开始励志独立自强,但是也很明显的让女性对婚姻望而却步。因为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家庭中更注重保护有产一方,而按照传统的婚姻理念,结婚一般是南方出钱购买房子,导致如果夫妻离婚,妻子将面临着被扫地出门的风险,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就一文不值,这显然是对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违背。因此,应该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妇女在婚姻家庭的权利保护。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婚姻法 房屋 利与弊
一、引言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马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得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而且引起了热烈讨论,其中又以涉及夫妻房产的第八条、第十一条最受瞩目。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
新婚姻法并不是完善的,在拥有一些较为更满足当代婚姻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本文将对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的规定之内容及其利弊进行个人分析。
二、有关房屋的法律规定及其纠纷的处理
(一)房产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1.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及处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颠覆了这种理念,规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优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种有着以下几点优势:
1.更详细的明文规定房屋相关问题,对司法提供一个参考
在经济快速发展,房价日渐上升的条件下以前的婚姻法对房屋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对现实事件处理的漏洞。由离婚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也挑战着当前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颁发对解决问题纠纷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依据。 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不良婚姻的发生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的规定更多的还持了物权登记原则,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财产问题,防止了由金钱而换来的爱情,对一些存在婚姻只是金钱游戏的人来说,新婚姻法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打破了他们对对象房屋的要求。 更好地保护了人们的财产
新婚姻法中明文规定房屋现金购买或者是贷款购买的人在离婚后对方不可以以任何方式对房屋所有权提出要求。购买的方式很多,比如共同出资、单方出资等等无论是那一种形式购买,都存在财产转移的问题。由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 更符合我国现实国情
新婚姻法三大量地引进了更多网友的意见,更具有实用性,更符合我国国情。如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以来便在公众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网友戏称这部“新婚姻法”是男性特权阶级的保护法,大肆抨击其于女性保护的不利。确实,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相关规定虽然有着赶时代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尤其是针对女性,房屋相关规定看起来对她们较为不利。
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违背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是不可科学的,当然也曾有学者见解将这一规定改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或赠与给夫妻安分共有的除外”。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68%的网友发表言论称新婚姻法视乎更重视男性权力,而没有保护女性本就应该拥有的权力。在对民众征求意见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规定会变化离婚的催化剂,会让更多的女性受到伤害。
四、总结
【关键词】经济学婚姻教学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7)47-0092-02
婚姻法作为我国宪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更新变革,特别是在这个离婚率、复婚率较高的时代,婚姻法更加被社会相关人士所关注。婚姻法律规范的更新变革不仅能推动婚姻法的整体发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婚姻纠纷案件的严重性,降低社会负面影响。如今,婚姻法中财产分割问题与经济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能有效完善婚姻法的整体法律条例,提升婚姻法教学工作的质量,大力加强以经济学视角看待婚姻法问题,成为了相关法律部门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关于婚姻法的调查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男性支持裸婚方式比女性支持裸婚方式要高出一倍之多。因为过去的女性在择偶过程中,往往会将自己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状态,而且大部分女性或其家庭,都要求男性要将房产以及一些家用设备准备齐全后才能组建家庭。而这种家庭在面对离婚情况的时候,往往会将男性婚前所筹备的大部分财产与女性进行分割,这样会极大的引起男性的不满,从而引发严重的财产纠纷案件。如在婚姻法对房产所有权问题的判定是,哪一方买的房,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哪一方。因此这种法律规定的出现,不仅大大降低了很多女性结婚的想法,导致晚婚、女丁克群体的大量出现,因此在经济学视角下对婚姻法进行深入的研究,成为了国家相关部门研究的重点。
二、经济学下的新婚姻法
根据经济学相关的观念相结合,对于新婚姻法当中的财产权分配和抚养补偿都做出了新的解释。其中如果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而一方正好在经济上存在困难的情况或者无法生活的现状时,另一方需要进行经济援助,其中可以用住房或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而且就算一方不愿意履行帮助义务可以利用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而履行义务。在财产分割的解读上与抚养补差存在差异。首先在合同上,婚姻法的规定给予了男女双方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可以利用书面的形式来进行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划分。而法院判决婚姻双方接触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的个别情况和子女抚养方进行有差别的财产分割。所以可以看出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并不是进行平均性质的分配的。
三、经济学视角进行婚姻法教育改革
第一,婚姻法的教育改革在一般性方面与其他法律教育改革都存在着一定性的同一性。都是从教学形式和教学理念以及教师方面进行改革,这里就不多赘述。而在经济学视角下进行新婚姻法教育改革则需要加强对于财产的分割和相关的判决加入到婚姻法教育当中。在教育中强调对于学生的财产识别和分配。首先要深入了解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并且加强学生对于社会经济中各个行业收入都有所了解。因为在处理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上都需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生活环境等因素。所以加强学生市场经济概念尤为重要,这也是新婚姻法中所要求的一部分。
第二,我国《婚姻法》对双方当事人在婚前或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偶然事件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除了有第三人因素的考量而允许法院事后变更抚養协议外,也含有对由于将来偶然事件而使得原先的协议抚养费规定远离现实的考虑。因此,在这两种原理下,该条都是可以得以合理化的。基于此,在教学中我们要从婚姻法现状入手,结合教学案例来分析教学内容,用事实、实例来阐述教学重点。这样,我们不仅能够将经济学知识融入到该教学之中,更能将社会常见事例与课堂高度结合,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课堂教学注入生机和活力。
随着新婚姻法政策的不断实施与加强,其中不但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有所完善,对财产分割问题更是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与加强,尤其是在财产问题中,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明确区分,进行了特别的强调说明。从文章论述内容可以看出,经济学对婚姻法有着深远的影响,并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后期完善婚姻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学渗入婚姻法中的重视,并根据时展需要不断更新婚姻法律条文,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婚姻法教学体制的改革。
作者:褚业娴
参考文献:
“解放了男人,委屈了女人;乐坏了开发商,愁煞了丈母娘”,众网友对新婚姻法的调侃,够狠够生动。正是因为有太多“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上笑”的拜金女,有太多“不见房子不嫁女”的丈母娘,有太多“有房人方成眷属”的闪婚闪离夫妻,婚姻法新解才与时俱进地将焦点集中在“”上。的确,当代中国人提到爱,立刻想到结婚,想到房子,想到富二代;找对象,首先看职业,比较收入,比较学历高不高,要看家庭出身,要拼爹拼妈。无怪名门痞女洪晃说:“我们现在的社会就适合赚钱,连居住都不太适合,更别说爱了。”
新婚姻法出台,结婚买房经济,就由“丈母娘时代”步入“公婆时代”了,嫁个“富二代”或是有房男,看来意义不大了。老公骤然变身房东,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万一离婚,老婆只能净身出户了。都说新婚姻法出台,丈母娘的火气最大,不过,丈母娘的算盘落空,也未必是坏事,但愿从今往后,女孩们的“王子”梦碎后,思想和经济上能更加独立,不再势利,更加纯粹地去让婚姻回归爱情。
新婚姻法不但将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更是对夫妻金钱观的空前挑战,让所有人都纠结于一点:这到底是“夫妻平等”还是“解救男人”?新法一出台,老想着“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女大学生们要当心了,现在得反过来“嫁得好不如干得好”,找“富二代”可能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不如找“潜力股”, 一同奋斗,共同创造“共有财产”;以前“你的钱就是我的钱,我的钱也是你的钱”已经行不通了,现在夫妻生活得AA制,明算帐;以前通常结婚时,是男方首付买房,女方出钱装修,产权两人都有份,以后女人花钱装修要小心记账了,因为房子没你份了,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光脚出门;全职太太们更要当心了,你们现在从事的是全中国最危险的职业,因为男人解放了,养小三可以不受约束了,离婚时不用再为花心买单,可你为了家庭吃苦受累半辈子,人老珠黄了,极有可能被小三扫地出门,一无所有。
新婚姻法可说得上是史上最年轻,最与时俱进的婚姻法。它把目光聚集到当前适婚的80后身上,聚焦在当前房价高企、拜金主义盛行,与其找个好工作不如找个好老公,为了财产不惜去做富人的小三的社会现象上。可是,新婚姻法却有失平衡,保护了强者,损害了弱者。都说新婚姻法鼓励夫妻彻底AA制,可这样男女就真的平等了吗?说到底,我们应该讲的是男女平等,而不是男女均等。男女之间天生的不同,注定了不能均等,难道女人为家庭付出相夫教子,让男人有时间和精力去创造财富,就不能算贡献吗?想一想,在高房价的压力下,一个人老珠黄的中年女人,阻止丈夫外遇的最后一件利器,就只能是房产了。目前,中年男人离婚率低,不见得是因为他们的家庭观念有多重,而是因为财产的制约,他们害怕被原配妻子分走房产,将来女人没有了这最后的利器,男人外遇就更放肆了。
在极端功利的社会里,在明晃晃的财富面前,我们的婚姻是否真的无处安放了?因为婚姻本是笔糊涂账,越糊涂的婚姻越幸福,如果有一天,夫妻生活天天都要像做生意一样,不得不一笔一笔算得清清楚楚,做夫妻还有什么意思呢?千古以来,婚姻最大的基石是感情,但我们却不谈感情了。我们为什么不谈感情了?因为谈感情伤钱了。我们为什么不说爱了?因为不能承受婚姻的风险了,包括失业、破产、疾病、忧愁……也许婚姻中有无数比爱情更重要的事,可哪一件都不能取代爱情。
新婚姻法将财产越分越清楚了,如同一把双刃剑,可能因为其中一方无法通过婚姻来图谋对方的财产,而让婚姻重新回归感情本质,也可能会让夫妻关系更紧张,彼此的经济账分得更清楚。现实将如何发展呢?本刊记者就这些问题,展开了一场社会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未来男女关系的走向作出了“四大猜想”。
调查:新婚姻法让人对婚姻信心不足
本刊记者就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做了一个读者调查,参与调查人数为90人,男女各占一半,已婚35人,未婚55人。
在调查中,半数受调查的读者表示,《婚姻法》的修改让人对婚姻的信心不足,会让未婚者加入“恐婚族”队伍。但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是否会造成离婚率的上升”方面,仅有9%的人认为会增加离婚率。
对于新婚姻法出台后,是否会选择做婚前财产公证这一说法,41%的读者觉得婚前做财产公证多少有些不舒服,更有14%的读者认为婚前做财产公证会严重影响两人夫妻生活,选择以上两项的读者都不会选择婚前财产公证。
对于新婚姻法中把财产越分越细,45%的读者认为当然会伤感情,逼着人结婚的时候就得想离婚时财产怎么分;49%的读者认为,不会伤感情,谁的就是谁的,分清楚点也好;还有6%的人认为无所谓,如果两个人感情牢靠,不会因为这些问题激发矛盾。
在调查中,六成读者不赞成“谁付首付产权归谁”的原则。当问到婚前买房首付还贷及产权归属问题,得到的结果是:52%的受调查者选择通过共同支付首付的方法或一方支付首付,另一方婚后缴纳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实现共同买房,但房产证上要加上双方的名字。
未来男女关系四大猜想
猜想一 我们裸婚吧!
网友“青山”认为,丈母娘拉高房价的时代一去不返了。过去,没有房的穷小子,要想过丈母娘这关,实在不易。现在新婚姻法出台了,穷小子有福了,很多丈母娘都明白,与其女婿首付,女儿没份儿,不如让他们先租房裸婚,以后再一起打拼买房。
“我们准备裸婚,我们准备租房,我们有工作,我也有存款,但离首付还有一段距离。以前她妈妈老是逼我买房。现在新婚姻法出台,丈母娘不再坚持买房了,我们决定结婚先租几年房或在闲暇时游山玩水,自驾车享受生活。这样一来既没有了买房的压力,也没了房产证上名字的纠结,两个人先过着有爱的小日子,等攒够了钱,再一起买房。”叶先生高兴地对记者说。
网友“贰上尉”的看法则很悲观:“新婚姻法有用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经济为安全保障的男女婚姻模式不会发生根本变化,只会越演越烈,只不过是换个方式罢了……丈母娘也是那么好惹的?!”
网友秋水则认为:“本来感情就是两个人自己的事,而经济又是独立个体的事,有爱就在一起,婚姻有没有都无所谓,东西是谁的就给谁,没什么可争的。
猜想二 房产证加名字
“读了新婚姻法,看了天天嚷嚷记得‘房产证要写我的名字’的广告以后,我决定尽快跟老公摊牌,誓死要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要不然,我家务不做了,孩子不带了。现在净身出户还算半老徐娘,晚了真成了人老珠黄。”全职太太王女士无不担心地跟记者说。
艾大妈这几天特别高兴:“我们老俩口打算给儿子买婚房,又担心现代的年轻人头脑发热住不到三五个月就离婚,到头来我们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血汗钱,硬生生被分去一半。这下,我就放心了,得好好给儿子选套好房子。”
网友大江说:“新婚姻法合不合理先不讨论,这不是封建社会,没有谁逼着谁结婚生小孩,一切都在于:女人,你要什么?公婆买房儿媳妇没份,反过来,丈母娘买房,女婿不一样没份吗?如果不享受两个人的生活,不享受生儿育女的小小幸福,你完全可以选择单身到底。如果企图用婚姻来解决房子问题,求包养就好了!”
网友“雨水滴答”却深感不公:“想想男人天天嚎着压力大,不就买个房吗?现在好了,又被新婚姻法保护起来了,这个社会对男人太好了!以后,如果男朋友不把房产证加上我的名字,我就坚决不结婚!”
“新婚姻法出台,让那些老惦记着外遇的男人喜出望外,婚姻中没有了财产的约束,女人就越加弱势了。像人家日本,离婚后,女方可以拥有房产的70%,这其实是日本这个男权社会给予女人的一种有效的婚姻武器。”网友“一叶知秋”担忧地说。
猜想三 恐婚族将增多
“新婚姻法不是在鼓励我继续单身么?反正嫁人也木有任何保障。今后的女人自己挣钱、自己买房、不要小孩、要男人有何用?”读者小窝生气地说。
“新解释对婚后房产的界定引起争议,并不是因为涉及男女平等,而是把婚姻当成了利益博弈,楚河汉界划得一清二楚,把家庭当成了生意场,经济财产凌驾于爱情、亲情、人伦之上。若如此,你干嘛结婚啊,同居足够了!”会计师安妮说。
“咱们女性同胞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这样不用赔车出嫁,不用赔家电赔装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不用侍奉公婆,不用担心丈夫出轨,不用担心人老珠黄的时候净身出户……”网友啪达如是说。
“啥时候男人能替女人来煮饭、买菜、怀胎、剖腹产、上环、喂奶、身材走样、不顾形象,我就愿意给男人买房子!”网友小米调侃。
猜想四 嫁富二代不如找潜力股
网友“狂风”说:“最反对新婚姻法的是想要攀龙附凤的拜金女,这下,可给她们好好上了一课,别指望嫁有钱人、成功男。男人的成功和财富是他自己的事儿,与你无关。其实,不管男女,在婚姻中,别希望通过婚姻图谋对方的钱财。这时候,不奢望,你才不失望,才不伤心。”
网友“糖糖”说:“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的房不可靠,男人的父母给钱买房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才是最保险的!姑娘们,加油吧!别再想着好吃懒做,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吧,要务实地活着。”
“婚姻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虽然我一直认为女人应该独立,不能抱着坐享其成的想法,但我妈总想让我找个有房有车的‘富二代’,她一直把我的男友是否有房有车作为比较重要的标准。不过现在新的婚姻法出来了,妈妈的观念也改变了,我想改变的可能不止我妈一个。”网友“思思猪猪”说。
一句话,让你看明白新婚姻法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单方举的债,除非能证明,否则勿需共同偿还。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拒做亲子鉴定,将定为默认。
“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一方外遇,另一方无法得到财产赔偿。
各国婚姻法大PK
2010年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离婚后,女方可以拥有房产的70%。
德国和瑞士,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
英国要求双方若协议离婚,则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九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而对于诉讼离婚,则要求先分居两年,若被告同意离婚才同意判决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前连续分居五年。
当今社会,大多数人们会采取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房屋。该项条例,恰恰是针对离婚案件中关于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进行的规范。在结婚传统观念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仍然盛行的前提下,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大大损害女性利益。男方买房的后果是男方独自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女方陪嫁一般多是车子、家电这些消耗品。这些消耗品随着岁月的流逝逐渐贬值,甚至直接丧失了价值,对比男方购买的房产却在日益增值。却不想有一天离婚被扫地出门,房屋为男方购买,产权自然归男方所有,这种情形多少对女方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由男方出首付买房,最终房产登记人为男方,即使婚后女方一起为供房一起还贷,为房屋取得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法律上,离婚时如果没有协议好,房屋产权还是只归登记方男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女方只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
总的来说,不管女房是否为婚房贡献多大,最终都无法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女性一定要自立,争取共同买房,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不至于离婚时自己一无所有。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的,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小三”现象日益盛行的社会,不尽不被人所唾弃,还成为一部分女性“发财”的途径,这不仅危害婚姻中夫妻感情也危害婚姻家庭财产,出轨方往往会以各种形式给小三经济物质上的馈赠,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该法律规定无疑在法律上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大力打击小三,纠正正确的婚姻观,不支持其索要分手费,以及合法婚姻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侵权责任追究。因此说如果发现对方有外遇并且用物质形式馈赠给小三的情形,合法婚姻当事人有权去法院起诉追究其侵权,追回那些本属于这个家庭的物质财产。
树立正确婚嫁观,女性要独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物欲横流和金钱至上的心态也日益膨胀。嫁个“富二代”甚至已经成为一些女性的婚嫁标准。这种婚嫁观念无疑是影响家庭幸福的定时制单,只有将其切除,才能使婚姻还原其本身的爱情美好和浪漫。女性要自立自强,在家庭中拥有平等的经济地位,才能更好的享受婚姻。理性对待婚前财产公证由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也在逐渐的被我们所接受。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应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如果作为女性的你,婚前有拥有自己的房产和财富,当然也不想离婚被男方所占有。所以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数量和产权归属等方面,是减少婚姻纠纷,有效处理离婚案件的良好办法。所以,我们应该理性对待,明白他的好处,兵好好利用起来以维护自己的婚前财产。坚信可以打倒小三,重回家庭温暖金钱至上成为小三们的至理名言,以为可以再得到人的同时也可以得到他的全部财产,这是不可能的。我们一定要有勇气面对小三问题。我们要以合法婚姻当事人提出其侵权责任追究。夺回本应该属于合法家庭的共有财产,维护自己的温暖家庭。为社会杜绝小三现象添一把力。明确房产登记名的重要,一定“双名”新婚姻法多处指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为谁的财产,不论是否共同买房、婚后是否共同还贷款。因此,加名是大势所趋,现在已婚的和将要结婚的人,恐怕不是在加名就是在加名的路上。让不动产这个最大的夫妻共有财产从名义上和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实至名归”,让女性在离婚的时候成为被分割不动产的产权方具备可能性。
可适当签订婚姻共同财产内容,比如家庭劳动在自古就倡导男主外女主内的中国,有谁为在家劳动的女性对家庭的价值有过估算。尤其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更是加大了在家女性的压力,既没有自己的收入,也没有可能抛家弃子只为了能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而奔波于职场,那我们应该改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我的建议是可以提出把家庭劳动纳入到家庭共有财产中去,让家庭劳动成为家庭价值的考虑因素。在离婚的时候不仅能得到婚姻补偿还可以得到家务补偿。总之,新婚姻法已经实行了,不管是否存在弊端,我们都应该正确认识。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尽最大的可能维护女性自己的利益。我们应该享受家庭的温暖,而不应该惧怕。
正方观点:新婚姻法是男人法,女人一概不受保护
出镜人:朱女士
朱女士2007年与高先生相识,2008年领取了结婚证。而在此前,高先生一直隐瞒着自己曾经有过一次婚姻的历史。婚后,朱女士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称自己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希望朱女士能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悔过态度诚恳,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发现高先生再次出轨,而高先生也供认不讳。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但确认“小三”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信心,继而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对两人的婚房进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的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然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高先生据此对朱女士的财产分割要求坚决拒绝。法院判定,该套婚房为高先生的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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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首付谁致富,谁管家谁傻瓜”
――资深媒体人志凌: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女人在婚姻、情感和物质上都受到了伤害,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夫妻平等”不代表“夫妻均等”
――专栏作家苏芩:关于新婚姻法,所有的人都纠结一点:这到底是“夫妻平等”还是“解救男人”?以目前的状况来看,这套婚姻法新解释是趋向于维护强势一方利益。
反方观点:女人当自强,不怕没房产
出镜人:叶蕴仪
叶蕴仪是香港演员,14岁进入娱乐圈,在港台日韩各地掀起一股“玉女”旋风。22岁时,她与香港玩具富商陈柏浩结识并闪电结婚,退出了娱乐圈。2000年,因丈夫陈柏浩有外遇,两人正式离婚。之后陈柏浩拖欠赡养费,不探望子女,还像外界曝光他与叶蕴仪的闺房秘密,令叶蕴仪饱受困扰。
由于入不敷出,叶蕴仪与孩子的生活日渐捉襟见肘。2006年5月,叶蕴仪退掉了租住的房子,将两个孩子交给母亲照看,前往广东深圳,化名王蓓,担任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小姐。历尽工作上的种种艰辛之后,她开始重新找回自信。
2009年,叶蕴仪重回香港,唱歌、拍戏,事业前途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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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呼唤“大女人”的时代
――执业律师张金:婚姻法从来就管不了男欢女爱、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时,还能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利,女性的尊严只能依靠自己来保护。
新婚姻法是认清形势的放大镜
――斐贝(国际)集团执行董事邹杰:女性社会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觉醒,让女性不再满足于做贤妻良母,她们还需要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
女人靠自己最保险
――演员田丽:姑娘们,甭再好吃懒做了,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
男方阵营大讨论
正方观点:新婚姻法减轻了男人的压力
出镜人:刘建设
刘建设的老家在农村,家庭条件不好;女朋友家在市区,父母都是干部,家庭条件优越;两人都是独生子女。大学期间,刘建设和女友相爱,毕业后,二人一直瞒着父母搞地下恋情,在外租房。
去年,靠着自己的聪明和女友的支持,做建材生意的刘建设有了一些积蓄,两人打算买一套房子结束租房生涯。看过几处楼盘之后,“小两口”订下了一套总价21万元多的房子,首付4万余元。
女友向她的父母提出购房方案:刘建设和她的父母各出一半首付,房产证上写刘建设和她的名字。可是女友的母亲坚决不同意拿钱,理由是:“买房是男方的事,和女方无关。”“准岳母”还抛出另一套方案:首付女方付,房产证写“准岳母”名字,按揭由小两口共同承担,而且刘建设必须当上门女婿。
与“准岳母”对峙几天无果后,刘建设前往售楼部签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房产证上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而他在买房时之所以提出双方各出一半房款,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父亲去世,母亲在农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她需要儿子赡养。如果一旦闹到离婚分家,自己就要回到租房时代,老母亲也会跟着吃苦。
后来听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刘建设很高兴。因为他觉得,自己关于房子问题的担心已经完全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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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终于平衡了
――网友季坤:一边嚷嚷男女平等,一边说经济是男人的责任,说财产要让着女人,现在好,法律不让了。
给孩子买房放心了
――网友付汉勇:从此以后,给孩子买房子就放心了,因为房子永远是出钱的一方的财产。
反方观点:新婚姻法不是减轻压力,而是转嫁压力
出镜人:张先生、徐先生
张先生,28岁,某公司职员。2010年5月,他和女友李女士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婚前,李女士首付购买了一套婚房,而装修、家电均由张先生付款,婚后的月供也由张先生缴纳。2011年9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因性格不和而导致婚姻破裂,两人就婚房的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了争执。李女士坚持认为,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只是这套房子里的“房客”,必须“净身出户”。
徐先生,30岁,某银行员工。2011年6月,3代单传的徐先生与女友陈小姐结婚。婚前,徐先生首付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自己的婚房。陈小姐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但徐先生的母亲不同意,理由是陈小姐没有承担首付。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陈小姐告诉徐先生:“你没有在房产证上加你的名字,我也可以不给你家续香火。这符合新婚姻法的规定,咱们两不相欠。”徐先生和母亲陷入了烦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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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也没优势
――著名作家柯云路: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可见,男人也并没有占多少优势。
丈母娘也可以买房
――文化名人倪方六:在新婚姻法面前,男人有得也有失。得到了父母给自己买的婚房,而且老婆在离婚的时候也别想分割。可是一旦老婆不给你续香火,男人也管不了。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岳父母给女儿买的房子,女婿也没有份吧!
专家理性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国律协修订组副组长贾明军:当下有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已经纠结到了相当复杂的地步,特别是离婚中的房产分割,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严重,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最高法院参考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统一审理规范、明确裁量尺度的手段,但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部分条款仍有些美中不足。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取财富,而是为了与爱人一起创造财富。所以,结婚前,双方应该坦诚面对财产的未来处置,勇敢表达自己的主张,签订婚前协议和进行婚前公证,消除婚后的隐忧。如果婚姻法不能给你,就需要你去创造。
宁波大学法学院董立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对社会上一些不良的风气扭转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引导人们让感情回归到婚姻的本质位置。从表面上我们可以看出,条例里面在财产的划分方面很清楚、很明确,在司法程序上操作性强、矛盾少。但是我们深思一下可以发现,其实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好的,具有一定的导向性,让人们更少地考虑物质方面,更多地注重感情、重视感情。现在社会上总是存在着“宁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坐在自行车上笑”的风气,丢掉了婚姻的本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恰恰可以让人们重新来审视婚姻,以及感情和物质在婚姻中所担任的主与次的位置。
湖南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尹兰英: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去法院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一个标准和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对于夫妻来讲,维系感情是至始至终的事情。
情感专栏作家赵格羽:婚前买房一般都是男性,所以这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其实,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不属于你。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第四,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姐妹团支招:
女人如何“保”自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强调婚姻中的财产属性、所有权。所谓随机应变,传统的惯例如:男方买一套房,女方买一辆车;老公每月收入较高,老婆在家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账户中……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了!
传统:女方买车男方买房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购房
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传统:婚前存款转到新账户
支招:个人账户要谨慎转账
作为一名“准新娘”,正确的做法是,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不要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要把账户中的钱取完,否则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就可能出现异议。
传统:辞掉工作当全职太太
支招:买保险预防意外变故
全职太太可以为自己做足购的风险保障,比如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可以防范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保险收益也将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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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婚姻法面面观:
英国:处置离婚的房产时,英国法律并不仅仅以房产在谁的名下来确定其归属。法官往往会根据房产的价值、双方的收入以及子女状况来做出不同的决定。比如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往往有更大的机会留在原来的房子里。
美国: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离异后夫妻财产更倾向于保护女性和儿童。如果女方收入低,男方要多出钱。男方如果因为婚外情离婚,法官在判决谁应保有房子时,通常会将房子判给女方。
法国:夫妻双方的任何财产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配由双方在正式离婚之前自主协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必须提供详实的收入状况。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被发现人为隐瞒自己财产的状况,法官将没收隐藏的全部财产。
日本:离婚时,妻子可获丈夫的一半退休金。
编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让用经济手段为婚姻的保质路似乎走不通了。现代人在文化价值上的偏执与错位,注定会让以前成为无数人生活港湾的婚姻,变成心灵的桎梏。
8月13日,新婚姻法正式开始实施,婚姻与财产、离婚与房子等话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其中最主要有两点: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
一时间,新婚姻法偏袒男方的说法喧嚣尘上,女性更是大呼“伤不起”;而男人们沾沾自喜的同时,新的压力却不期而至: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丈母娘就不同意结婚;即便岳父母给女儿买好了房子,男方同样也住不踏实。
女性你伤不起
缘于新婚姻法的“颠覆性”,自然会引发源源不断的争议。
“宁可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坐在自行车上笑。”关于婚姻法的新解释几乎与这番言论一样富有争议。而现在,某位中国相亲节目女嘉宾即便坐上了宝马,最好也要保证自己支付了一部分购车款。
香港《南华早报》说,新解释凸显当代中国婚姻的困境。新婚姻法解释与家庭共享所有财产的中国传统背道而驰。而另一方面,房子现在太贵,父母要花掉毕生积蓄才能给孩子买下一套房,而同时,婚姻变数在加大,要是孩子的婚姻出了问题,父母反而成为失血最多的一方。
离婚率上升、房价飙升、物质主义和婚外情兴起,这些都是法院必须考虑的新的现实问题。香港“亚洲时报在线”指出,成千上万中国年轻夫妇的美梦(相爱、结婚、买房和养家)被这个“闹钟”硬生生吵醒。政府的司法解释不啻于在婚姻中诱发一场地震,尤其是对于那些“掘金族”而言。
新婚姻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一条就是父母为新婚子女购买的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此,《环球邮报》称,因为中国的传统是新郎父母买房,娘家装修买家具,这条新解释对传统的颠覆可不小视。不过,美国《商业局内人报》称,讨论集中在房产的获得和处置上,这在中国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在今天的中国,谁拥有主要财产,谁便主导家庭,主要财产的所有者越来越成为当今婚姻的价值所在。
印度《印度斯坦时报》称,中国司法的新解释导致离婚后妻子丧失房屋所有权,一夜之间对中国传统婚姻法形成重大冲击。妇女权益机构说,这会让女性感觉不安全,也丧失浪漫感。“为什么妇女很在意这些财产?”美国《商业局内人报》解释说,因为拥有房屋意味着财产稳定或者安全。妻子为了婚姻而牺牲了事业,把大量时间花在家务事上,离婚后又变成单身和无房者,这公平吗?《环球邮报》说,新解释会让婚姻双方在结婚前考虑更多问题,很多人担心一旦离婚自己可能就要净身出门。一名愤怒的女性微博用户说,新规“扫除了男人不忠的最后障碍”。
英国“家庭教育基金会”负责人诺曼•威尔斯表示,“嫁给房子”显然是一个愚蠢做法,因为失去了结合的诚意,任何婚姻也走不了多远。中国立法将公民的婚前财产给予有效保证,是一个明智决定。这样可以让两个想结婚的人在事先就明白,两个人在一起是要建立起一个健康的家庭,而不是相互提防对方会有所图,这样也避免一些人为物质财产过早或草草结婚,不久后又以离婚收场,而那样对社会的稳定也是一种伤害。
婚姻观念生变
新司法解释中关于住房的备受关注的要点为: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按揭购买的个人房屋,离婚时仍归其个人,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归还的房贷,可给对方补偿。
比方说,男方父母支付房子首付100万元,房屋原总价500万元,如果日后夫妻共同偿还400万元,那么按照现合同法的规定,男方财产占3/5,女方财产占2/5,财产分割按此比例进行;增值部分同样按此比例划分。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了男方父母的100万元首付,那么应当视最开始的首付为一种借贷行为,而不是所谓的男方财产了;如果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借贷,财产就是一人一半了。
这一系列变化将导致国人的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即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的规定将有可能打破许多年前延续至今的“男买房女买车”的传统模式:结婚时,女方父母可以不再陪送汽车、家电等,而是选择和男方共同出资购房。
与此同时,新婚姻法出台后也给很多无财产保障的女性带来了危机感,尤其是在家相夫教子的全职太太。很多待嫁女青年表示,再也不敢有做全职太太的想法了,因为这会导致离婚后一文不名,甚至净身出户。
一些全职太太甚至动起了为自己做足风险保障的脑筋,例如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可确保生活水平不至于大幅下滑。这种做法之所以能够防风险,在于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离婚,保险收益也将属于个人所有。
房产保单加名
关于婚前购房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规定,对于已婚有房者或者准婚购房人群的购房心理和购房行为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了防患于未然,一些人选择将自己的名字加进房产证,这让最近房产证更名业务几乎增加了一倍。
来自链家地产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之前的准婚一族购房,男女双方对于婚房房产证是否共同署名并不关注,在25-29岁适婚购房者中,采取个人购房的方式占比高达90%以上。而解释出台后,链家在线咨询如何联名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增加了10%左右,此外,已婚有房族咨询房产更名的情况也在逐渐增加。
链家地产首席分析师张月分析,未来预计将有20%以上的房产会更名共同持有,按照近几年准婚族房产成交情况,或将有约6万套房屋更名共有。
较之于房产,保单“加名”潮虽稍显滞后,但已悄然蔓延到一些富有家庭。
记者走访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最近,前来咨询保单加名以及离婚后保险资产该如何分配的客户数量出现明显上升,由于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已结婚四年的陈女士刚在丈夫的保单上确定自己为指定受益人。她告诉记者,她觉得在不影响感情的前提下,加上名字也未尝不可,一旦以后出现了什么问题反而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房产权属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20-01
一、婚后财产分割中的分房现象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其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可谓一石激起了千层浪。其中争论最多的是夫妻单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与分配以及如何确定结婚之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的不动产和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处理问题。
二、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
(一)合法保护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
新的婚姻法解释合法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这是它前所未有的创新性。新婚姻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释,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利于公平正义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实,又呼应了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要求。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二)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夺
本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就明确了婚前个人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是否为房屋所生孳息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再如,第七条就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本着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出发,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与产权登记主体联系起来,在法律的平台上肯定了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关系,成为了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客观依据,把婚姻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纳入到婚姻法的保护之中,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度量,同时,也可大量的避免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现象。
(三)强调男女平等,独立意识与权利意识
新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不归另一方所有。新婚姻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一部分想不劳而获的女子依靠婚姻来谋取对方财产的这一现实漏洞。新的婚姻法解释明显的斩断了“傍大款”这类人的想法,冲击着“房子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较好的解决了女嫁男,男人需要有个结婚之所才可实婚姻之实的问题。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更多的强调了男女平等、女性独立自强的精神。
三、现行婚姻法解释在婚后房产分割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属问题
在实践中,运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投资”、“孳息”以及“自然增值”,特别是诸如房屋的租金(特别是夫妻只有一套住房时)、个人财物变现、实物入股等“灰色地带”。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文件对此进行明确区分。
(二)如何确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该解释仅规定当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时应认定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亦存在一方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甚至对方子女名下的情况,此时应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又成为一个法律空白点。
(三)第十条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较多,另一方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参与还贷较少的情况下,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动产登记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是有失公允的。
四、关于婚后房产分割的思考
虽说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女性独立的精神,理论上新法并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买房,婚后男人照样没份儿。不得不承认新婚姻法断掉了少数想骗婚骗钱人的念想,但是也将女方或弱方的婚后保障降到了最低点。笔者认为,从传统意思上讲,中国的男权文化导致男性在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时比女性拥有更多的机会和路径。从家庭的角度讲,太多的家庭主妇在相夫教子和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甚至有的为此失去工作或者升职的机会,这些隐性牺牲都是难以估算但真实存在的,那她们的劳动又如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认同和保障?从经济的角度讲,女性与男性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中仍然处于不对等的位置。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未将男女社会角色这个差异考虑进去,从而使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更为不利,使其缺少了归属感。
总之,处理房产分割、房权归属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哪方贷款购房就归谁所有,应本着促进和维护家庭关系的原则,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性、不动产市场价格涨幅的不稳定性、付出多的一方应受补偿的原则、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以及首付款在总的房款中所占的比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承认特殊性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保护和实质公平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奚晓明.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2]高兴.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问题的立法突破和实务操作[M].2013.
[3]刘金露.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关键词:婚姻法;房产;认定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在面对离婚问题上人们越来越关注房产归属问题。目前,在处理离婚问题上,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不断弱化,而财产问题不断增强。财产分配已经成为婚姻法中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1]。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夫妻间房产认定有了新的法律规范。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均必须要面对房产处理问题。法律上不断对房产的处理问题进行细分,但是实践结果显示,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七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时,可将其看作出资人子女的赠与不动产,其认定为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可认定为以夫妻各自父母出资比例作为根据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该婚姻法实施后,夫妻房产认定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将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进行相互比较发现,在夫妻房产认定问题上,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更为全面和详细[2]。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面对的问题往往存在复杂性和多变性。因此,新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也还存在一定局限,未能完全解决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的不足
(一)覆盖面过于狭小,实践认定难度大
新婚姻法中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覆盖面过于狭小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细节主要包含父母出资或为一方父母出资,或为婚前婚后的不动产赠与。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要将婚姻解除时需要面对的不动产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当夫妻双方要将婚姻解除时,在房贷偿还问题上,房屋归属认定上均会存在突出复杂性。如夫妻当时为一方出资贷款;或为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承担贷款;或为一方父母出资贷款,然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在接触婚姻时,房产该如何认定?。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未全面涵盖上述这些问题。其次,认定难使得举证也存在难度主要表现如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规定,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以双方出资的具体比例作为根据,按照份额占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当夫妻双方在接触婚姻时,想要按照法律的认定拿出详实的证据存在较大难度,其成为离婚夫妻面对的一个大难题。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当夫妻双方还为解除婚姻时,大部分的人均不会将这些问题拿出商议,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做这些会影响到夫妻感情,伤了两家的和气[3]。因此,在购房过程中,大部分人不会将各自出资多少的证据完整的保留好。再次,因为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不足,进而导致在婚姻房产纠纷出现时,审判人员无法可依,同时也缺乏相关附属条款作为审判的有利依据。因此,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相关工作的实施困难重重,影响解决问题效率。
(二)界定缺乏清晰度和公平性
目前,我国《婚姻法》在夫妻房产认定上还存在较为清晰的界限模糊问题,进而导致认定缺乏公平性,这个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在房产为夫妻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的具体认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夫妻双方父母出资却缺乏清晰的界定。实际上,父母出资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父母部分出资,第二种情况为父母全部出资。当夫妻双方接触婚姻面对房产认定时,如为夫妻双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该归夫妻其中的一方所有。当房屋为夫妻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时,又将如何进行认定就成为一个难题。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解除婚姻后,房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但事实上,在婚姻尚未解除过程中,夫妻双方均存在一样的还贷行为,如果按照这样的界定对房产归属进行认定的话,夫妻中有一方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公平性。此外,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的认定上应将夫妻关系作为立足点,只有这样夫妻房产的认定才是真正属于夫妻双方的。但是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却存在父母这个第三方。所以,是否必须要将这个第三方明确到在婚姻法中成为目前还需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4]。其次,《婚姻法》中在夫妻房产认定上存在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一直以来,在中国的社会中,女性均划分为弱势群体。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过去相比,女性同胞的社会地位已经得到很大提升,但是一些不公平现象依然普遍发生在女性身上。与男性相比,在家庭生活上,女性所作出的贡献并不比男性少,女性应该获得与男性相同的家庭地位,甚至社会地位,进而真正实现社会层面上的男女平等。但是新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女性同胞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的损害。例如:在婚姻关系中,我国普遍存在男方买房的观念,但是在房价高涨的当下现实社会中,多数家庭在购房是均无法做到一次性支付房款。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夫妻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给子女买房的例子。若为男方父母支付首付买房,夫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在解除婚姻之后,按照婚姻法规定,房产会归男方所有。在这个过程中,女性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界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从整体上看,我国婚姻法在改进过程中得到不断优化,部分问题的处理在法律上得到不断细化,更加重视对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保证夫妻双方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害。但是剖析实质进行分析,婚姻法偏重于对男性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而女性的合法权益被边缘化,其合法权益还为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婚姻法中房产归属认定立法建议
(一)完善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明确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适用原则。在婚姻法总则添加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适用规则,将一般财产法、婚姻法二者的界限划清,明确夫妻房产权属的基本原则,使得各部门法能够真正实现分工明确,防止法律适用中相关矛盾的产生。在处理家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作为根据,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其次,加强对夫妻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婚姻法在房产认定上应该严格坚持公平原则,对家庭各方利益进行充分考虑,加强对家庭中的弱势一方进行保护。在夫妻解除婚姻房产认证问题上,必须以公平原则作为指导,同时需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承认夫妻双方在家事劳动中的价值。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均为了家庭生活、家庭和睦付出劳动和贡献。因此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夫妻任何一方为家庭生活做出的贡献和牺牲均应该作为婚姻期间的一种形式进行公平分割[5]。再次,将维护夫妻利益作为房产认定的根本出发点。在房产认定上,应该以维护夫妻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当夫妻双方将婚姻解除时,如果不重视对双方利益进行维护会直接影响到双方今后的生活水平,进而影响到其家庭中老人的赡养和小孩的抚养,进而导致诸多社会问题发生。
(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先,明确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明确对离婚房产认定科学性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明确房产权属的举证责任和夫妻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其次,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范性。登记存在公示效力,其是对所有权归属进行判断的最具直观性、最具说服力的证据[6]。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是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更是市场经济实现有效发展的需要。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上,主要包含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处分房屋时登记两大部分内容。设立并不断完善房屋所有权登记体系,便可直接以登记情况作为主要根据对所有权归属认定进行判断,进而降低有权归属认定的难度,提高认定的公平性。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房屋归属认定。
四、结语
随着《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的先后施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时的房产认定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得到不断弥补,存在的不足得到不断改进,夫妻房产认定的法律操作性不断增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归属以及房产处分等问题绩效了细化规定和处理,其涉及了婚前或婚后房产赠与、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权属界定、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权属认定等诸多问题。该婚姻法在实践过程中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在我国婚姻法完善历程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该婚姻法的出台在实质上也并未能有效的将社会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多变、复杂的矛盾进行有效解决。因此,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还需不断加强对婚姻法完善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矛盾得到更好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不断完善,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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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ditorialDepartment.TheSunsetIsStillBeautiful,EvenIfDuskIsNear———AScanofElderlyMarriageinChinaNow[J].ChinaPopulationToday,2012,08(02):68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