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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硬件方面的要求1、配备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设施及装备。为了避免游客遭受损害的事件发生,景区经营者必须要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等相适应的合格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配发相应设施及装备(应急广播、照明设备,并确保完好有效),在景区内设立报警点、执勤点,建立经过合格培训的巡逻队,定时或不定时对景区内的景点和其他部位进行巡逻执勤等。如在公园等地家长和孩子一旦走散,就可以通过广播取的联系。
新闻链接:五一期间,当人们慕名游览南昌滕王阁时,一位客人与家人走散,因为没带手机联系不上,在出口处急得团团转,当求助于工作人员,问能不能广播找人时,工作人员冷冷地回答:“没有,没办法。”
2、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经营者应在景区进门处和适当部位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的范围大小、地形地貌,景点与景点的距离以及自己所在的位置。在危险地带或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警示性内容的标牌,如山区人烟稀少的地方,可提示游客“结伴而行,不要单独行动”,尽可避免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新闻链接:2007年5月3日,在国家重点风景区保定野三坡,一名来自廊坊三河市的16岁游客独自一人没走规定路线意外坠落山崖,虽经全力抢救仍不治身亡。
3、设置报警装置和改善景区内的通讯设施。景区是特定的社会活动场所,虽受经营者管理,但并不是与外界隔绝。景区内发生治安问题,以其景区的自身能力有时是难以达到保障游客安全,景区经营者应在适当地方设置报警电话(110)或急救电话(120),加强景区通讯网络系统的建设,如游客遭到不安全因素的侵害时,可报警寻求保护。
新闻链接:5月1日19时20分,四川省兴文县公安局石海派出所值班民警刚回到派出所便接到群众报警:石海景区迎宾石处有两个小女孩在哭,说找不到回家的路。民警驾车带两个小女孩多方询问,很快帮助两姐妹俩找到了家。
软件方面的要求1、门票的告知义务。游客进入景区的门票是证明游客与景区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以门票为载体印制“游客须知”,“景区简介”等内容,明确告知游客应注意安全的事项。虽告知义务是经营者应达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最低要求,但对经营者来讲,应是首先必须履行的义务。游客进入景区前,通过门票上的内容来了解景区的基本情况,也可加强游客注意自身安全的意识。
2、健全安全保障的规章制度。首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保证该机构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其次,建立健全保障游客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对景区内的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合理有效地利用从业人员对景区地理环境熟悉的人的资源,使其主动向游客提示安全,劝告游客在危险地带的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可保护游客的安全。
3、经营者对发生侵害事件的反应和救助能力。景区出现游客受到侵害事件时,执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施救。如帮助游客共同对付正在实施侵害的不法分子,这也是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能力的验证。
4、加强景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景区的游览秩序主要通过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来维护,而治安秩序井然与否,是通过景区与治安警察密切配合联系来实现。景区应对可能出现的治安隐患,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对景区内的可疑人员和特殊地带协助警察检查,提供可疑人员的情况。
旅游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带来损伤,旅游景区本身也会有经济、信誉、业务、设备原料等方面的损失,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景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所以加强日常管理是避免损失的最为经济、有效的办法。
首先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预防事故发生。旅游景区应设立安全保卫委员会,直属最高层管理。设立顾问组、教育组、监察执行组等。
其次要建全安全标志系统。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等区域要按照国家规范的安全标志符号设置安全标志系统,用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安全标志是用于表达特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组成。
旅游景区在建立健全安全标志系统时需要注意事项:
1、由于旅游景区接待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者,所有标志一定要按照国际规范制作和悬挂,不但利于推广,还可以让所有游客都能看得懂。
2、标志不但要有中文文字,还要有其他国家的文字(至少有英文,翻译要准确)。因为图形标志由于有一定的隐含效果,单纯的图形符号是不能让游客获取正确信息的,还需配文字。
3、标志牌一定要置于明显位置和明亮环境中。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标志牌的材质在满足坚固耐用、遇水不变形的特点外,还要因地制宜,与旅游景区的资源环境相协调。如山地景区内用石质材料,森林景区内用木制材料等。
5、为保证效果和防止出现隐患,安全标志要常常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破损牌子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小贴士
国标CB2894―1996将安全标志分为四大类型
禁止标志
用于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包括: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触摸、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跳下、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禁止通行、禁止乘人、禁止抛物等23种标志。基本图形为带斜杠的圆边框。
警告标志
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四周环境,避免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包括: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电缆、当心落物、当心坠落、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车辆、当心滑到等28种标志。基本图行为正三角形边框,边框内有不同内涵的象型图形。
指令标志
用于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包括: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等12种标志。基本图形为圆形边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旅游越来越受到普通大众的喜爱,然而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旅游安全事故的增加,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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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浪网.今年“五一”黄金周时,一些景点相继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让旅游保险成为近期的热门话题旅游保险为何无人买账?[EB/OL].http://.cn/c/2006-05-14/01288917675s.shtml,2013-8-20。
[3]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诠释(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
[4]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69。
引言
中国旅游资源丰富,中国的旅游行业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得到了全面高速的发展。生态旅游景区依托于自然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控制,人员配置与培训,管理理念的引进与优化、环境重视与保护等方面需要景区管理部门进行不断的强化,甚至是积极的重视与建设。面对生态旅游景区发展所产生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的重视,提高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识,建设专业化的景区管理队伍,规范服务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生态旅游景区的全面管理,提高景区的综合质量。
一、生态旅游景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旅游景区的知名度不高,宣传力度不强
由于生态旅游景区主要依托于自然基础环境,其观赏性旅游项目多,体验式旅游项目少,使得游客对于自然生态旅游景区的缺少必要的关注度,使得自然景区的旅游知名度不高,而自然生态旅游景区对于旅游宣传以及景区建设的力度不够。
(二)生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不完善,无法保证游客的基本旅游生活
由于生态旅游景区主要是对于自然环境的展示,其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全面,甚至有些基础开始老化,无法满足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生态旅游景区缺乏旅游实务的竞争力。
(三)安全管理意识弱化,不安全事件时常出现
自然生态旅游景区以自然环境为主,其景区通常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加之面积大,相关的基础设施以及安全措施不完善,常常会出现一些不安全的事件出现,导致生态景区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困局。
(四)景区的旅游环境下降,优秀的自然环境资源恶化
由于旅游旺季以及旅游景区热度的影响,使得生态景区容易超出他们的生态承载量,其实是在旅游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自然环境质量不断的下降,使得自然环境逐渐的恶化,无法满足生态旅游的基础。
(五)服务人员基本素质不完善,服务体系建设不全面
在自然生态旅游景区中,由于基本的旅游商业少,使得相关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容易出现一些低素质的服务人员,同时生态旅游景区的服务体系不完善,使得无法满足游客的旅游服务要求,造成一定的消极旅游服务体验。
二、提升生态旅游景区管理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景区管理队伍建设,引进新的管理理念
生态旅游景区应该积极的引进先进的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强化对于旅游景区的实务的管理,成立相应的专业化、责任化的景区管理队伍,对景区管理进行全面的监控,指导详细的旅游管理细则。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游客的旅游体验
在保护旅游景区自然资源的同时应该积极强化对于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要需要改善旧的基础设施设备,同时还应该积极的建设新的基础设施,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基础旅游生活的有序进行。
(三)加强旅游景区自然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保护,强化自然环境保护意识
景区应该积极的加强对于景区自然环境哦保护意识,强化对于旅游景区的自然资源的保护,成立专业的旅游景区环境监测与保护的工作队,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水平。
(四)强化安全旅游宣传,降低旅游景区不安去事件的发生
景区应该加强旅游景区的安全宣传,积极的做好各项预防不安全事故出现的预案,保障在旅游景区中如果出现不安全的事件,可以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保障游客的安全权益。
(五)完善景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进行旅游事务培训
旅游景区管理工作中,应该定期的进行相关的旅游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规范他们的服务流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游客的旅游提高,提高景区的知名度与好感度。
三、结束语
【关键词】风景区 公共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
一、研究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假期出游的人员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而风景名胜区因其风景优美、环境宜人,越来越成为旅游者尤其是生态旅游者追逐的热点。这也就意味着,风景区已逐渐成为一个众多人聚集的场所,相应的公共安全隐患也就逐步暴露出来。 2008年国家旅游局共收到各地报送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48起(包括1起发生于2007年),共造成147人死亡,4人失踪,401人受伤。其中旅游重大突发公共事件6起,88人死亡,4人失踪,132人受伤;较大事件35起,59人死亡,231人受伤;一般事件7起,38人受伤。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使人们在叹息之余,更清楚地认识到旅游安全不容忽视。旅游景区安全是旅游景区发展的基本保障,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景区的发展。旅游景区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是旅游景区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当前,频繁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既造成了重大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又严重地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阻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给旅游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急剧扩大,以及散客自助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形式的蓬勃发展,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旅游景区安全正在成为旅游业的重中之重。
二、研究意义
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威胁与挑战。其中,中国的公共安全面临着最为严峻的考验。多元经济模式与多元文化的融合与冲突,人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攫取与毁坏,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各类风险转化或引发的公共安全危机事件频频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失衡等,都大大加剧了公共安全的风险。这也就意味着对公共安全管理的研究日趋重要。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学者对于风景区旅游的关注与研究越来越多。但这些研究多是从环境管理、自然资源保护性利用、可持续发展等角度进行深入探讨,对于风景区的公共安全管理问题鲜有涉及。风景区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自然灾害管理、人为灾害管理、治安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体系。因此,本文将从一个全新的、系统的角度对风景区的公共安全现状做出客观评价,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三、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一)关于景区环境影响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初,台湾学者刘儒渊等(1991)在塔山公园进行了10年的定点观测实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大陆研究90年代后期陆续出现,比较重要的研究成果有程占红(2006)、刘鸿雁(1997)、李贞(1998)、冯学钢等(1999)关于景区植被影响的研究。
(二)关于风景区管理理念和方法的研究。
马彦(2006)认为,开发者的盲目、低水平、掠夺性破坏行为,经营管理者的短期经济行为、低层次的管理,旅游者的贪婪放纵的享受和不文明行为等。问题早已出现,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已不少,业界也在逐渐加大投入以改变现状.但自然风景区的退化仍屡见不鲜,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旅游学术界缺乏对自然风景区旅游资源和环境成体系的深入的研究,已有的成果集中在旅游对环境有没有影响、如何影响、表现在那些方面和环境保护、环境治理上。至于对策研究则多般是个案研究和宏观策略研究,个案研究是救火不防火、治病不治根,且不具有普遍意义;宏观策略研究不具有可行性。旅游业界普遍对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生态美等可从思想上改善现状的理念缺乏认识或认识不到位,管理水平一直不高,甚至为了经济利益不惜破坏旅游资源及其环境。
(三)关于风景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及安全预警的研究。
缪春燕(2007)分析提出了历史城区建筑遗产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基本原则、组织框架和系统结构。 其次,分析了历史城区建筑遗产面临的主要灾害事件和形成原因;界定了历史城区建筑遗产公共安全事件的概念特征;建立了基于建筑安全事件、环境安全事件和风貌安全事件的历史城区建筑遗产公共安全事件识别模块;并根据灾害风险分析原理,对历史城区建筑遗产公共安全事件的风险构成因素、风险形成机制、风险分析内容和风险分析流程进行了研究。 然后,提出了历史城区建筑遗产公共安全可持续预警管理系统和预警管理流程;重点分析构建了历史城区建筑遗产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的数学模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提出了基于 DEA 模型的历史城区建筑遗产公共安全预警评价方法。 最后,以武汉市青山区街坊建筑遗产为例进行了实证评价和安全预警,并针对青山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青山区建筑遗产公共安全管理的组织框架、预警管理流程和预警管理系统。
综上,我国学者从多个角度对风景区进行了广泛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振海,陈洪泉,雷仲敏.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5.5.
[2]周虹.旅游开发对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对策[D].北京林业大学, 2004,05.
[关键词] 旅游景区 游客管理 杭州景区
一、前言
游客管理是景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组织和管理游客的行为活动,通过调控和管理来强化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吸引力,在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体验质量同时实现对旅游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游客管理是保障旅游景区正常运转的基础,游客管理可以减少游客因不文明行为对景区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倡导文明的社会文化氛围。不仅可以保护旅游资源、优化游览环境、保证游客心情畅快,从而提升游客的满意度,促进景区管理目标的实现。
随着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游客数量的急剧增加,很多旅游景区在旅游旺季都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现象。大量涌入的游客,造成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成为难点,特别是自然资源极易遭到破坏的自然保护区和遗产类景区,游客游览所带来的资源破坏所带来的局面制约了景区开发利用及其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旅游景区的游客管理是目前所需要实施的,这对我国旅游景区的游客管理对我国旅游业及其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重现实意义。
二、旅游管理概念、内容
1.游客管理定义
游客管理是指旅游管理部门或机构通过运用科技、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组织和管理游客的行为过程,通过对游客容量、行为、体验、安全等的调控和管理来强化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吸引力,提高游客体验质量,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目的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 旅游管理内容
游客管理包括对游客旅行目的地管理、游客容量管理、游客满意度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游客体验管理、游客影响管理、游客安全管理等。
三、我国景区游客管理存在问题
游客管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合理的管理对旅游景区的维护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在保护旅游环境的同时提升了文化环境内涵,实现旅游景区环境、社会和旅游目的地经济的可持续最大化发展。
由于缺乏有效的游客管理及对游客管理的不重视,导致我国很多旅游景区出现了资源损毁、游客满意度下降,旅游需求减退等使多方利益蒙受损失的局面。游客管理在我国景区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得不到重视,只有在旺季时才将游客管理作为景区工作的重点。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游客管理。
过度重视旅游经济效益,大多数旅游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目标重点在于如何吸引大批量的游客,缺少对大批量游客对景区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考虑,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部分地方为增加旅游带来的经济利益,促使游客消费,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充耳不闻;即使部分大的景点实行游客管理,通常也是在旅游旺季将旅游工作的重心倾向于游客管理,但一旦回归到淡季,便忽视了游客管理。
2. 管理内容仅局限于游客行为管理,管理手段偏重硬性措施
景区通常对游客管理的不重视,游客管理的内容大部门偏重游客的行为进行管理,实行减少游客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方面地管理,忽视游客的旅游体验质量,缺乏对游客的安全管理;对游客的满意度及投诉行为缺乏合理的处置和规划。
由于在管理内容上倾向于游客行为管理,使得管理方法和手段过于硬性化,如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实行巡视、处罚或限制活动等。无法让游客意识到文明化环境氛围,甚至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对抗,硬性管理还存在着被动性、高技术性、高成本,因此旅游管理效果不是很理想。
3. 缺乏对旅游景区综合规划及管理
这几年大力发展旅游业,但对区域旅游景区的规划甚少,甚至对目的地旅游景区也缺少综合规划利用,对区域内的旅游景点缺乏合理的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景区的游客对旅游景区的不合理感到不满意,如在同一个旅游景点的不同处,一些地方过多的人流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而部分地区则出现无人状态。服务设施不合理,有些景区很大一个地方也找不到一个厕所。旅游景区缺乏有效管理,如景区内对对商贩摊点没有统一的规划管理,商贩只管卖,不管环境卫生的清理;使得景区内的卫生环境脏乱,促使游客环保意识减弱,继续破坏环境。
4. 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到位,基层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我国旅游业从业人员队伍缺乏稳定性,基层管理人员素质相对偏低,同时很多旅游景区和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缺乏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和要求,缺乏应有的责任感,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在国内的很多景区,游人会随意触摸文物古迹,在文物古迹边嬉戏,并和文物拍照,而从业人员对其视而不见,使得文物资源在不经意见被逐步破坏。
四、杭州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现状分析
1. 游客容量管理
杭州景区在处理季游客容量问题有着独特的方式,免费门票和营造四季特色文化旅游是对游客容量很好的处理,减少了在旅游旺季因游客数量激增而引起游客排队时间长、可玩项目减少、满意度下降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也增加了旅游淡季的游客量,由于西湖周边的景点免费较多,因此游客体验及排队的时间减少,从而增加了游客满意度和体验感。
杭州实行低碳旅游,公共自行车、电瓶车、在方便环保及低费用的同时。对游客进行了分流,同时也成为了杭州景区内一道特色的风景线。还有水上巴士的、游船的运用,减少了部分陆地游客量,水上巴士同时还是连接了西溪湿地、京杭大运河、钱塘江、西湖,形成“五水”相通的水上旅游线路,增加旅游收入。
2. 游客满意度管理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设施、规范景区服务,杭州景区每年都采用抽样问卷调查方式,对景区区游客满意度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根据调查内容将数据统计并编写出年度游客满意度分析报告,并反馈给相关部门与公司领导。并根据游客的需要改善环境,同时更新旅游热点,如对西湖、西溪等老景区通过不断升级改造。2009年第二季度调查结果显示,国内旅游市场游客满意度为78.90,在40个样本城市中,杭州、无锡、广州、珠海、沈阳、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的满意度指数较高,均超过80。其中,杭州排名第一。
2010年国庆黄金周新推出江洋畈西湖湿地、新中东河、中山南路中华美食夜市、城北半山游步道等新景点,都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市民,并推出游船体验。都是对游客满意度管理进行地调整。
3. 游客行为管理
杭州景区对游客的行为进行管理,在景区内对游客进行规定:景区通过宣传对游客入景区须知规定:公园提倡尊重、理解、和谐的文明行为,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毁坏财物、等不文明行为,如经发现后不听劝阻者,景区有权要求游客无条件离开公园;景区内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景区内安保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权现场制止,并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在夏季的时候,西湖禁止游客跳入湖中游泳、洗澡,对于此不文明行为一旦被安保人员发现,先通过安保人员温馨提示及时制止,如经劝导后依然继续不文明行为者,景区通过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4. 游客体验管理
随着杭州旅游方式向休闲旅游,体验成为杭州景区的新兴的旅游方式和生活方式,体验旅游对杭州旅游有重要作用。杭州景区为游客提供新、奇、特的游乐体验和安全优质的游乐服务,打造中国休闲城市。杭州西湖景区的游船体验,让游客在游船上享受从水中看西湖,在水中看杭州,并结合西溪湿地等处开通水上通道,使游客们体验不一样的旅游方式,体验水中杭州。杭州部门景区将游客观赏、体验纳入了游客旅行的一部分,如西溪湿地的采柿子节,西溪采菱,游客们可以在秋季的时候采摘柿子,在水上采摘菱角,让游客们感受西溪特色的民俗活动,加上西溪越剧、说大书、皮影戏、龙凤舟体验,让游客更亲近西溪,体验节庆的热闹。
5. 游客投诉管理
游客对杭州景区的满意度为我国前茅,杭州西湖名胜区 以争创“投诉率最低、满意度最高”为目标,从规范市场秩序入手,从提升服务品质着眼,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实现低投诉率;相比而言景区的投诉较少,以前,西湖边的景区集中在野导游、堵车、停车上投诉,为此杭州景区管理在处理黑车、野导方面进行了专门跟进调查,在停车场专门有负责人员管理,并进行停车电子扣费;对于无证导游,有一套野导黑名单,在投诉时可以快速查询目标,进行跟进。
现已推行异地投诉,游客可通过来电、来信、网络等各种形式的投诉。游客服务中心首先填写《游客投诉登记表》,初步判断责任归属,并做出答复。运营管理中心督导室负责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拟定回复意见,答复投诉人。对网上投诉,市场部网络管理员负责将督导室的处理意见回复给投诉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情况。
6. 游客安全管理
杭州景区始终将把安全(包括设备安全、餐饮安全、游客在景区的游玩安全以及财物安全)放在第一位。杭州景区设置的基础设施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一些大型进口设施同时拥有国际、国内双重安全标准保证,通过了国家级、市级相关检测管理机构的认证。管理对景区内设备进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跟新一些设备,始终以游客安全为己任,对景区内的餐饮进行检查
对景区内湖边、河流边、溪边等活动特别注重游客安全管理,通知游客安全须知、漂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准备应急处置预案等,加强船只、游艇、皮筏的日常检查、救生设施配备、沿线安全岗哨设置、督促游客穿好着救生衣、上下筏码头的安全措施等,景区内管理人员根据管理部门的建议要求完善和改进相关设施和制度。加强景区内管理、严格执法,加强山林保护和文物保护,防止山林火灾,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游客安全、财产安全。
五、杭州景区游客管理不足方面
1. 景区从业人员及导游培训、管理不到位
就对景区实际情况而言,杭州做为国际风景旅游城市,景区从业人员及导游的水平和素质都还未到国际级旅游城市水平,从业人员及导游对游客管理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在游客管理方面考虑不周全,同时很多导游都属于兼职,导致导游水平参差不齐。杭州部分农家乐景区,由于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不是很高,对其管理不是很到位,因此存在投诉现象,如误导游客进入旅游景区高价产品。
2. 人性化管理不够全面
在针对游客不文明行为发生的时候,会采用硬性化手段处理,缺乏通过教育、引导游客改善不文明行为,缺乏人性化处理手段;一旦进入西湖景区内很少有停车场地,在寻找车位存在着很大困难;杭州实行公共自行车无疑对减少了车子进入西湖景区,即保护了西湖资源环境、减少污染,同时也增加了游客旅行方式,但一旦到旅游高峰期,很多景区边的停车位置不是缺自行车就是无法归还自行车。
3. 夜游景区欠安全性
杭州部分景区推出夜游景区,夜游也成了很多游客喜欢的方式之一,但在夜游景区内通常夜游指示牌不明显,缺少适当的照明指示,导致夜游西湖景区或是其他景区找不到着厕所、出口等现象,迷失了方向;在夜间需要帮助时,不太容易找到服务人员,只在出口处见到几位管理人员,夜间管理人员巡逻少,一旦在湖边、溪边、河边发生不安全事故不容易找到人救助。
六、景区游客管理措施
面对以上我国景区游客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应该提出解决建议和措施,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关键的一环,实现可持续旅游发展。通过对杭州景区的游客管理分析,提出对景区游客管理相应建议,实施景区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目标,和谐最大化的发展景区旅游。以下为景区游客管理的措施。
1. 重视游客管理意识
由于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仍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很多旅游目的地都重建设、轻管理,使得旅游目的地管理严重滞后。一个地区的旅游业如想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游客管理并最终提升该地区的旅游竞争力。因此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者应当重视游客管理,将其纳入旅游目的地的日常管理范畴,并针对游客管理存在问题,找寻相应对策,合理科学规划景区、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进行人性化管理等。
2. 制定系统的景区旅游游客管理规划
结合杭州景区规划,对我国旅游景区进行城市游客管理地规划,寻求可持续、合理实现旅游目的地环境、经济、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景区旅游游客管理计划明确规定具体的管理主体、客体、方法和程序等内容,同时对景区旅游游客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与监控,及时反馈、改进,实行动态管理。在景区游客管理总体计划的指导下,要求各部门、各景区制定具体的游客管理分计划。建议在今后的景区旅游规划中单列一章专门制定游客管理计划。景区游客管理计划的制定不仅使实际游客管理中有章可循,更重要的是使旅游主管部、经营管理者们在观念上重视游客管理,最终将其纳入城市旅游日常管理范畴。
3. 进行人性化管理
建立完善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网点,构建合理布局、统一管理、服务优质的旅游目的地信息咨询服务系统,实现提前安排游玩线路。
通过开发新的旅游线路、宣传其他景点/区、开发新的景区、排节事活动等对游客进行分流,吸引淡季人流,分散旺季部门景区人满为患的人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游客旅游体验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高水平的服务质量能够提高旅游者的满意度,更是保证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得到良好旅游体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高效的游客投诉体系,保障游客安全、利益,更是指明该旅游目的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正管理方式和内容,更好的实现景区的管理。巩固游客安全管理,游客的安全问题是重中之中,是吸引其他游客来旅游目的地的基础,也是保障游客安全、利益的基石,因此要巩固游客安全管理。
七、总结
针对我国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存在问题,对杭州景区游客管理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景区游客管理措施,从重视游客管理意识、制定系统的景区旅游游客管理规划、进行人性化管理三个方面进行管理,实现对景区游客管理,最终提升旅游业的发展,促使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前途下实现环境、经济、社会最大化发展。为我国景区游客管理提供建设提供一些理论参考和管理措施依据。
参考文献:
[1]何贵香: 杭州旅游对南宁旅游发展的启示[ J ] . 现代经济信息, 2009/17
[2]周玲强:旅游景区经营管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3]陶犁 等译:城市旅游游客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可以为旅游活动提供强大的保障,因此,重视旅游安全,提高旅游安全管理的管理水平,确保旅游的安全性,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之一。但是,由于旅游中存在着行业意识薄弱、旅游设施陈旧落后、安全管理不科学等问题,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重视安全管理,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行业意识薄弱
我国的旅游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随着一系列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行,我国的旅游业更是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种现象既增强发展旅游业的信心,又使得旅游业中普遍存在着行业意识薄弱的问题。虽然一些管理者意识到危机不可避免,但是却没有制定预防、避免危机的有效计划,另外,许多行业的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应急机制,没有居安思危的意识,使得企业不能有效的化解危机,进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旅游设施陈旧落后
旅游设施是旅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许多景区的旅游设施比较陈旧落后,存在着严重安全的隐患,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一些景区存在着设计不合理、资金投入不足、没有定时检查和维修等现象,使得旅游设施不仅不能满足旺季游客的需求,而且可能会产生一些安全事故,进而给景区发展带来良好影响。
(三)安全管理不科学
旅游业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且人的不安全行为、动物的不安全行为等,都会给增加旅游的危险性,给游客和景区造成困扰。旅游业的正常运营需要旅游景区、消防、林业厅等主管部门的有效合作,但是,由于主管部门繁多,管理范围混乱等,致使安全管理不科学,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效果。而且,在旅游业内部,仅有部分旅游企业、旅游管理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旅游安全管理人员,而很多旅游企业、旅游主管部门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二、改善旅游安全管理现状的对策
(一)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旅游安全管理不仅仅是旅游企业的事情,也需要其他相关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是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旅游企业应该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合武警、交通、消防、工商、卫生、通讯、公安等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管理系统,尽量避免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旅游危机多发地区,旅游企业应该制定旅游危机预防和控制计划,及时监控旅游情况,制定科学的旅游发展战略、功能区域划分、产品开发方案,以促进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另外,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旅游企业健康发展,以推动本地的经济增长。
(二)积极落实安全预警工作
警示牌可以限定游客的活动范围和游览空间,确保游客的安全。因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积极落实安全预警工作,及时提醒游客的行为,以提高旅游的安全性。旅游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告知游客游览路线、游览范围以及不能进入的景点等,并且在景点、道路的危险处设置警示牌、标示牌等标志,提醒游客重视警告牌,同时,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对景区的巡视,及时劝阻、制止或者纠正游客的危险行为,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的自我保护能力,从而确保救援工作的有效性。
(三)大力引进先进的设施
旅游设施是推动景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之一,因此,旅游企业应该重视旅游设施的建设工作,大力引进先进的旅游设施,确保旅游设施的安全性,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旅游企业应该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旅游设施,及时更换陈旧、落后的设施,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条件,从而推动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旅游景区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从业人员的大力支持,因此,旅游景区应该重视从业人员的地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旅游企业应该建立游船、观光电梯、索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营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合理引导游客的参观活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
游客自身的行为也会给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造成影响,因此,游客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以获得良好的旅游体验。在游览过程中,游客应该自觉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从容、冷静的处理突发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安全。
三、总结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 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 务。
2 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 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 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 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 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 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 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 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 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 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 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 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 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 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 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一、组织领导
市旅游局成立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局长 任组长,副局长 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旅游局,市直各星级饭店、旅游景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
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提升星级饭店、旅游景区自我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确保活动期间内无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双人值班,并持证上岗;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是否组织消防演练。
(二)星级饭店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车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符合要求;建筑物、尤其是高层、超高层和临时性简易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在公共区域和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消防设
施是否定期维修保养、完整好用。
(三)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物品堆放是否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旅游景区要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区内用火审批和报备制度;要在旅游景区入口、游客休息场所、景区内的宾馆(饭店)和火险重点地段竖立防火提示;要加大防火重点地段巡查力度和密度,排除隐患,加强防范;要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必要的演练与物
资准备,落实扑火队伍和消防装备,建立火灾防控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社会舆论。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各地各单位要对照本方案内容,立即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并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限。
(三)集中排查整治阶段(7月21日至9月10日)。市旅游局将对市直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消防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各县(市、区)旅游局要对检查过的单位逐一填写《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登记表》,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情况,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旅游局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行动成果。全市大排查大整治办公室将对旅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建设和谐社会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层层落实责任,细化、量化工作指标,逐级逐项分解落实,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县(市、区)旅游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地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市直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要对照整治重点,逐项排查,及时
有效完成消防安全隐患整治。
(三)强化宣传,营造声势。
各单位要以此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为契机,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迅速掀起消防宣传教育。坚决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