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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关键词:暂估价;实际性条款变更;审计意见;指定品牌标准
前言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得比较笼统,或各层次、各地方的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界于法律法规体系边沿,如何理解和执行,关系到具体工作的推进及是否有违法规体系,需要结合实际作各方面考虑。但作为长期在项目建设一线工作的我们,更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更快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本文意于通过实际工作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探讨能够两全的解决方式。
1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
1.1对暂估价的理解
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而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2013年修订版均没有提暂估价。而后在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标准及规范层面均针对施工招标提到暂估价,并具体明确为“专业工程、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四个方面范围,而暂估价的出处27号令只针对货物招标,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所以,涉及到“专业工程、服务”等施工招标的暂估价,并没有政策法规层面的依据。
1.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七部委的27号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暂估价并规定确定方式的政策法规文件,第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而其他标准、规范、办法等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规定各不相同:(1)清单规范2013版的规定①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②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规定①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优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但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应经发包人批准。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2017版规定暂估价规模达到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1.3对暂估价招标的疑问
以上各规定均要求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进行招标,但招标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鉴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疑问如下:(1)将包含在经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再行招标,存在重复招标的嫌疑,同时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的违法发包的行为有相吻合之处。(2)招标组织方式中,发承包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总承包人依法承包暂估价的权利,因为其施工总承包的行业资质必然涵盖了暂估价包含的专业资质(如有)或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格。而由发包人招标,如总承包人未中标,则相当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发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围,并增加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商的难度;如总承包人中标,又因其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而使招标的公平性受质疑。(3)施工招标中一般确定了工程计价方式,中标也有下浮率,所以笔者认为暂估价与变更签证、暂列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过再次招标来确定,暂估价单位的选择也应该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自主权。
1.4实际工作中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综上分析,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避免暂估价的出现,对于在招标时还没有深化图纸的项目,如中水处理系统、外线电缆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我们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列出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分项综合单价,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出的单价填报以上分项价格,承担不按规定报价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项目的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这样既能规避以上暂估价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又能保证计价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还能防止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起到较好的效果。
2招标后涉及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均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发包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同意了某些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签订合同,这对未中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违法律的行为,因为未中标人可能正是为了响应实质性条件而使作出的投标文件未能中标,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因为某些实质性条件无法响应而放弃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确、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通过合法、公开、不受质疑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招标投标过程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在合同中改变的依据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坚持谨慎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项实质性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论中标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变招标合同中的实质性,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回避了审计的质疑,也为招标人后续的工程管理竖立了依法依规,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对审计意见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项目,共58万m2,两层连通地下室,地上12栋独立住宅楼,由于规模过大,建安工程分为六个施工标段,每个标段各承担2栋住宅楼及相应范围地下室,招标时图纸未完善,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标方式。为能有效控制招标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并使各标段使用的材料设备标准统一,合同中对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审计单位在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及我们的不同看法:
3.1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的认定
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认为违反《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要求、合同条件等,认为审计的意见有断章取义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虽然存有瑕疵,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可否认它是发包人控制材料标准及价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审计指出的问题一一反馈:(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馈:本条第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引出了本条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多处约定了发包人在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材料选定上有通过发包人程序确定材料及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本条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引用法律有误。(2)违反《意见》第一条四款:“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反馈:①《意见》日期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无追溯力;②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条款前提条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应商的选定均按照发包人事先确定并公开的流程,邀请承包人推荐,通过公开竞价、内部议标等方式从中择优选出供应商,由各承包人与公开选择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以统一整个项目的品牌、质量、价格,此程序与上条款中“购入其指定的”实质不相符。(3)违反《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反馈:①《通知》针对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与本项目中的材料供应不相符;②审计摘录条款不全,本条款中另一句话:“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并未摘录,而本句话是发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据,审计存在以偏概全错误。
3.2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的审核
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由约定的8%核减为3%,理由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规范)(2008)4.2.6中参考范围3%~5%确定。反馈: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3%的审计审核数据按《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范围内的一个值作为依据,很不严谨;②《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定义“招标人进行发包”的范围,而本项目是定义“发包人参与选定的由承包人发包”的范围,两种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实质完全不同;③《规范》第4.3.6中:“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我们按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确定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④确定程序通过“工程联系单”往来于各参建单位,已形成了合同组成文件,审计的审核有违合同及审计要求。
3.3审计对总价合同的核减
本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审计对总价合同擅自进行核减,并认为借总价合同逃避审计,使投资增加。反馈:①室外配套工程经公开招标流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合规形成,受法律保护,审计审核没有依据。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项目非属须政府审计范围,审计权利源于我们的委托而赋予,逃避审计的说法没有依据。④固定总价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护发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所以不存在为此增加投资的说法。通过三个回合的意见反馈和调整,审计最终出具的报告均采纳以上意见,使建安工程核减率从初稿的3.63%下降至终稿的0.64%,发包人的结算控制效果明显。
4指定品牌标准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会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并出现参考品牌,但是,这一做法常受到微词,理由源于:①《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在实际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标准是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一项重要条件,事关工程项目的各种材料设备使用的品牌档次标准以及控制价编制中材料设备价格取定的依据,否则无法保证控制价的价格水平及要求与投标人报价及实际采购相吻合。所以我们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中设置了参考品牌,但采用了“相当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个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标人确定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标准及根据标准确定招标控制价,二是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准确地报出投标价格。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解释:“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所以合法合规。
第一条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
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案例教学 案例引入 案例讨论 案例评价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是建筑施工专业一门重要课程,学习掌握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对于建筑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应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典型的建设活动实际案例中,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应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简介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它缘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通常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进一步理解掌握教材中相关知识、原理。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作为主要教学素材,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案例背景中,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交流等形式,培养学生在面对实际工作情景的分析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思想,目前在中等职业学校许多课程教学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优点:(一)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枯燥的知识具体化,使之处于形象生动的情景中,通过联系实际工作,缩短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差距,让学生可以更清楚、更深刻地理解掌握相关知识原理。(二)案例教学可促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发展。在教学中教师鼓励学生自主探索,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不足之处寻求进一步完善的方法。(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纯由教师讲学生听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讲授变得生动活泼,从而有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知识原理,并能达到灵活应用举一反三的教学成效。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首先,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这些法律规章知识本身显得抽象,也比较枯燥乏味,采用传统课堂教学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章知识具体化,通过建设活动工作中实际案例情景,拉近教学与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从而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其次,教学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习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目的在于应用,学生将来毕业后在建设活动工作中,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规章知识,做到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这就要求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确定教学目标时应结合建设活动实际工作情景,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实践应用性。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最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目前,国家在各行各业广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业也不例外,学生将来毕业后参加各级各类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时,建设工程法规是必考科目之一。从考试试卷考核的内容来看,主要通过一些实际工作情景或案例的形式来检测考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来看很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
三、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的实施
(一)案例引入
在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相关建设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确定相应教学目标,然后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案例背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离开案例,案例教学也就无从谈起。选择适当的案例对教学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通常应满足以下原则:一是实践性,指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应符合建设活动的实际,不能随意主观臆造脱离相关建设活动;二是相关性,指教学案例必须与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紧密相关,能有效地实现相应教学目标;三是代表性,指教学案例能反映建设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情况,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四是全面性,指教学案例背景资料应尽可能涵盖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内容。例如,在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时,在实际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施工单位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上述案例选择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选择时,则应尽量涵盖什么样的投标文件会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甚至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方面的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背景资料】
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规定2011年3月15日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最后时间,2011年3月16日上午9:00为投标截止时间。A、B、C三家公司在2011年3月14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A公司由于路上塞车赶到投标现场时已是9:01,但此时开标工作尚未开始,B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30递交了投标文件,由于时间仓促投标文件密封签上忘了加盖单位公章,决定在开标时予以澄清说明,C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45递交了投标文件,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了一项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问题】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说明理由。
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作废标处理?说明理由。
招标人对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可做怎样的处理?说明理由。
(二)案例讨论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目的在于配合课堂教学进度,通过教师教授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然后进行案例引入,组织案例讨论。例如在讲授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知识后,引入上述案例背景资料,并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和督促学生应用招投标法知识,经过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独立决策、小组讨论、集中交流,最终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步骤:
学生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一般提前一周左右印发给学生,学生课前预习熟悉案例,然后查阅资料,调查研究,解答问题,拟写发言提纲。比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教学时,我将上述背景资料及问题提前分发给学生,有的学生非常认真,上网搜索招投标法相关资料,有的走访招标公司、施工企业,请教有关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案例讨论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教师要做好学生课前准备的检查督导工作,并将学生拟写的发言提纲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为了便于案例讨论顺利开展,采用4-6人一个小组的形式进行。由于学生个体素质的差异性,在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时,一般遵循“异质分组”的原则,即各小组成员由不同层次学生组成,推选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小组长。各小组长负责召集本组内学生进行组内案例交流,这一阶段工作可安排在自习课或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综合各人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推荐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优秀学生作为小组代表,准备参加全班的案例讨论。
全班案例讨论,各组代表发言。全班案例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为保证公平性,发言顺序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在各小组代表发言时,要求其他各组成员保持安静,并做好记录;第二阶段各小组观点相互辩论,目的是相互启发、相互补充,最终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例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在案例讨论阶段,根据前述案例背景资料对问题1,有的小组认为招标人可接受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路上塞车属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同时迟到仅1分钟时间且开标工作尚未开始,不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有小组认为招标人应拒绝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时为9:01,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是9:00,依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对问题2,有的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显然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过澄清说明之后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也有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失去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对问题3也引起了各组间的激烈讨论,大家各执己见针锋相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此阶段,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有序、自由的讨论氛围,不必参与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三)案例评价总结
在学生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讨论结束后,首先,教师应对各小组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依据各小组表现情况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等级,并记入平时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期综合成绩评定的一部分,以此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其次,教师要根据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并结合学生小组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阐明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分析的要点,指出各小组发言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例如,在前述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根据背景资料对问题1的分析应主要围绕“投标截止时间”这一要点进行,并结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展开论述,而不是从“情理”上去推论,情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面谈到的各小组对问题1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孰是孰非也就不言而喻了。最后,在教师评价总结结束后,要求学生进一步独立撰写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报告,由教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锻炼学生运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的理解。
实践表明,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中,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引入、案例讨论及案例评价总结教学环节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加深了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最终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建设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过程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孙军业.案例教学[M].天津教育出版社,2004.
关键词:农民工;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溪洛渡工程是继三峡工程之后,我国在建的国内第二,世界第三大水电站,是国家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和十一五规划重要战略工程。我项目部在工程中承担着目前世界最大最复杂的右岸地下电站施工任务,该工程也是我局地下工程史上承建的规模最大、单项工程中标金额最高的工程。在工程一线从事施工作业任务的75%以上是农民工。如何做好农民工的日常管理和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会合法权益的思想贯穿于施工管理整个过程中,并取得的了初步的成效,2008年12月,我单位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下面,结合我们的具体工作谈谈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几点体会:
1溪洛渡工程概况及农民工管理工作现状及特点
1.1承建的工程任务概况
主要承建溪洛渡右岸地下电站工程,该工程由180多条总长50多公里洞室群组成,是水电十四局有限公司工程史上承建的最大地下电站工程项目。也是目前世界最大地下电站,其中主厂房长443.3m,宽31.9m,高75.6m,厂房内设计安装9台单机容量70万kW水轮发电机组,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地下厂房,主要实物工程量:石方洞挖362万多立方米,混凝土浇筑143万多立方米,喷混凝土8.3万多立方米,工程中标金额24.8亿元,工程于2006年5月开工,计划于2013年完工。
1.2农民工人数与队伍众多,组成结构复杂
在溪洛渡工程上,水电十四局先后引进从事工序分包农民工协作队伍30多家,加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引进的当地农民工,现有1600多人,施工高峰期将达3000人,来自全国各省,从事的工种五花八门,涉及水电专业钻爆、钢筋、模板、混凝土及电焊、电工起重等30多个工种。即有从事管理岗位的,也有作业层面的。
1.3管理难度大
①农民工来自各地,思想文化理念不同,工种技能,综合素质参差不齐。②我局承建的工程点多面广战线长,规模宏大,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严,地下工程许多工种均为高危作业。③溪洛渡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相应较长,参与单位众多,农民工选择就业的范围大,可选性多,人员思想尤其活跃,出现双向性,即我们在选择农民工的同时,农民工也在选择我们,因而农民工广大人员流动性较大。
2溪洛渡工程农民工管理工作的探索与体会
溪洛渡工程是国家继三峡工程后在建的国内第二、世界第三的水电工程,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的重要战略工程。农民工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管理工作的好坏,事关工程建设的成败。在溪洛渡工程上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上做了探索。
①高度重视,准确定位。工程局及项目部始终对农民工管理工作重视。工程局及项目部始终对农民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关心农民工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工程开工伊始,项目部即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和安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在管理上确定了“四个有利于”的定位,即有利于工程建设施工,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的管理定位。总的要求是,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民工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的制度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通过溪洛渡工程建设培养和锻炼造就出一支,工种、技能、综合素质与工程建设相配套、相适应的高素质的稳定的农民工队伍。根据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及项目部和三峡总公司农民工管理的相关要求,项目部组织并制定了《劳务管理方法》、《劳务工工资管理方法》《工序分包管理方法》等等,使农民工的管理始终运行在制度化的轨道上。同时也使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注重农民工的管理,并把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会合法权益的思想贯穿于实际工作中。
②规范操优,区别管理。2007年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项目部三次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三峡总公司,局自办三次学习培训班,并对项目部的农民管理进行了对照自查,规范管理。目前,项目部集合自身生产施工实际,把农民农民工分为两大块实施管理,一是实行工序分包的有独立资源的农民工协作队;二是辅助施工生产的农民工全部实行劳务派遣(从劳务市场聘用相应工种的员工)。在管理上按照“统一用工,统一食宿,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工资支付”的“五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对劳务用工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外聘劳务管理办法》和《劳务工工资管理办法》,并按月工资,职工和外聘劳务工的工资最底档为800元/人.月,加上各种考核,2008年外聘农民工的月收入平均达1200元/人.月。协作队农民由于实行承包责任制,平均收入可达2000多元/人.月。同时对从事工序分包的协作队伍监督其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送当地劳动部门的鉴证。对从事工序分包的协作队伍,更是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制约,制定了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明确了由项目部其全部农民工的工资。具体办法是;在每月工资发放支付制,由其上报《职工工资发放表》,经项目部专门部门逐人核实,财务部门审核通过任交由银行直接在农民工本人工资卡上帐(注:农民工审核进厂后,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项目部代为办理工资卡,到2008年10月项目部共发放外聘农民工工资352万元;工序分包协作以农民工工资1080万元
③工伤,医疗保险齐全,保障较多,基本养老保障正在逐步完善。客观的说,社会保障目前仍未全部覆盖农民工队伍,水电十四局结合实际,在工伤和医疗上,为所有农民工办理了两个保险,一是最高赔付额为2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二是最高赔付额为13万元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到2008年10月,共报入保费42.5万元。对工伤事故,按照《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随着国家社保体制的完善,上述保险将逐步转为“社保”,农民工的基本养老制也随之建立。
④大力开展安全、质量、特种工种等多工种多专业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据统计,仅2007年,分局就先后进行农民工入场安全教育培训35次,培训人员887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8次,培训人员285人,取证率100%。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⑤充分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工积极投身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节能降低、文明施工、技术创新、进度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中。劳动竞赛极大地激发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涌现出了云南省十佳农民工、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茂德,金沙江流域水电工程劳动竞赛溪洛渡工程优秀建设者陈正雄等一批农民工优秀代表。
⑥大力开展以“构建和谐生产关系,打造和谐工区”为目标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文体活动、文明小区、文明楼栋、文明公寓评选活动,为农民工努力营造一个平等宽松和谐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政治环境。广大农民工自强、自律、自爱,在努力生产工作的同时并积极投身于分局组织的各项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团队精神,并在由业主组织的元旦长跑、乒乓球赛,文艺会演等多项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项目部参加溪洛渡工程建设以来未发生一项影响项目改革发展和稳定及影响工程建设的突发事件。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荣获“溪洛渡工程文明建设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称号。
农民管理工作有利的促进了工程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了项目部生产、经营,各项管理工作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使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即进度走在了同类工程的前列,而且创造出了被专家誉为“代表了我国目前水电站地下工程开挖最高水平”的精品岩锚梁工程及主变室直立墙等一批优质样板工程,赢得了业主、设计、监理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7年取得工程进度、质量双项第一的同时并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金沙江流域水电工程劳动竞赛先进单位”称号。2008年,前三季度在由业主组织的生产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考核中,项目部名列主体大型工程第一,并获得全国总工会表彰,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
关键词:监理;工程;重要性
1.前言
我国已经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推行十几年来,是结合我国国情从国外“拿来”的,社会认识程度相对低。但是,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工程监理事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赢得了各级政席领导的普遍认可和支持。通过实践,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的变化,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工程建设监理概念、中心任务和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的活动。以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防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投资和质量等按合同进行,保证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和经济性。
建设监理有一定的依据,具体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依法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文僻等。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和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到最优惠地实现。
(2)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工程质量的控制,是工程投资的控制,是建设工期的控制。
(3)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的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建设合同的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但是,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的准则。
3.我国近年来建设监理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已组建与锻炼了一支可观的监理队伍;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工程项目都实行了建设监理;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监理单位积累了丰富的监理工程经验,建设监理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4.我国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一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建设监理,这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是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监理单位为项目业主提供高智能的项目管理服务。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应由业主决定,建设监理不具有强制性。《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在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和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5.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体制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
(1)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投资,从而促进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提高,保证国家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为我国建设事业的稳步、持续高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2)它的突出特点是它的法规性特别强,任何一项建设监理活动,无不以法律和有关建设规范为依据,因此,建立、健全建设监理法规是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首要工作。
(3)建立并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开拓国际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需要。
6.我国建设监理存在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表现在: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对业主行为无规范;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7.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
我国改革开放的国策为世人瞩目,吸引着国际上广大的投资者、合作伙伴和国际金融机构,其工程承包市场当然也成为国际大市场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大循环的重要力量,所以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表现在:(1)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由于外商的外资、合资等工程项目的需要,业主要求按国际标准进行监理;(2)竞争的需要。国际同行关注我们,我们需要同困际接轨;(3)改革的需要。监理制确实是一项先进的、科学的、成功的和通行的国际惯例,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承认、接受和实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和推行;(4)体制的需要。无论从建筑业的性质和功能上认识,还是从管理和效益上讲,或从国际化和专业化的高度上看,都充分说明:组织一支强大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和社会化的监理班子,全面实施和大力推行监理制是完全有必要的。
8.我国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1)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表现在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语言交流沟通能力。人员素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我国监理业实现产业化和国际化的重要障碍。
(2)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包括国家监理法规。如:监理市场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地区保护、违犯交易、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
9.加快同国际接轨的步伐
(1)我国建设监理应加快同国际接轨的步伐,缩短同国际间的差距。表现在:多渠道并举全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与知识老化问题;下大力推行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培训和对国际工程监理等专题研讨;到国外考察学习,邀请有真才实学的国外专家讲学,了解和把握国际工程建设监理运行规则;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取长补短,知已知彼;选择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培养建设监理的专门人才。
(2)完善监理工作系统和体系。监理工作系统和体系包括:监理机构、监理法规、监理单位、监理依据、监理模式和监理合同等。
(3)积极主动开拓国际市场:这是建设监理同国际接轨的最佳和高效率的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及道路、铁路、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划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关键词】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对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是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时候风险较大,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较多,严重地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本文通过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与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进行相应的分析,在完善管理发展与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基础上,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计开发出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将远程监控系统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风险管理之中。
1系统架构
基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并结合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把握轨道交通信息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我们采集和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发展的最新开发技术和主流架构设计技术,同时也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和易维护等要求。基于上述因素考虑,该系统采用了 Microsoft Silverlight 开发平台。服务器终端平台采用 Windows 2003 server 操作系统,数据库采用 Microsoft SQL Server2005 技术,网站开发采用.NET 技术,WEB 采用 Win-dows IIS 服务。客户端平台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各种浏览器,客户端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多种智能终端,包括各种 PC、PDA 及多种智能手机,软件形式均采用独立程序运行模式,也拟兼容 Web 方式运行。软件开发平台以 Microsoft Silverlight 4.0为主,底层核心控件拟采用 C++开发的 ActiveX控件。系统架构分服务器和客户端两部分,独立程序采用 C/S 模式,Web 程序则采用 B/S 模式。在用户角色上分为常规用户和管理员用户。该信息系统的软件模块应采用分层次开发的框架设计,力求应用界面层、业务逻辑层(该层又分为业务逻辑模块和核心技术模块)及驱动和平台支持层。采用面向对象的开发理念,尽量做到模块之间的耦合度降低,同时模块详细设计上务必考虑可扩展性。软件结构如下:
2 系统功能
系统解决了传统管理模式下工程信息传递和交流存在的问题,如:信息内容的缺失、信息扭曲、信息传递的延误等,实现了工程信息存储的数字化和相对集中化、信息整理和变换的程序化、信息传输的数字化、信息获取的便捷和信息透明度的提高等。系统主要由我的关注、监测管理、风险控制、文档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子系统组成。整套系统满足当前基本的数据传输、汇总及分析以及主流的视频监控技术。下图系统整体组织结构
系统可以根据某个特定用户要求进行图形和报告编制的模板定制,轻松实现图形绘制和报告编制。其灵活性就在于能满足轨道交通所有参建单位的制图及报告编制的需要。将专业人员从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充分时间进行专业分析。轨道交通工程基本信息模块该模块为整个系统基础的模块,产生系统数据源"可以输入轨道交通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实现工程的信息化管理"主要有4大块功能:
(1).基本信息输入
在工程建立初期,需要将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数据录入系统,以保证后续功能的使用,这是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在录入时,各字段都有有效值合法性检验,当输入不合法的数值时,系统自动提示,并不允许提交至数据库。
(2).浏览工程项目
该子功能是显示系统内所有的项目,并分页显示,管理员可以挑选自己关注或需要操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浏览详细操作,可以看到该工程的所有详细信息"同时管理员还可以对项目进行排序调整,可以把重要、紧急的工程调整到前面。
(3)修改工程信息
修改工程信息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当工程由于施工原因或者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工程参数变化时,或者当初在录入数据时由于粗心数据有误时,这就需要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参数进行修改,以保证下面的工作正常进行。
(4).工程信息检索
当管理员要寻找确定的某个工程资料时,可以选择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简介等其中一项进行模糊查询,很快定位到需要的工程资料,从而进行相关的操作,方便快捷。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是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形式,此系统的运用和研发,拓展了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功能和管理范围。通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潜在风险并作出相应示警,能将潜在事故扼杀在襁褓中,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能够实现各个分散项目部的集中管理,通过信息共享,管理干预,使得决策层领导能够通观全局,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能够及时得到施工现场数据,并作出分析,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提高了工程建设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系统的全面使用,充分整合资源,不仅降低了施工成本,保证了施工质量,提高了各单位的工作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时处理的风险管理链条,保障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有效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王艳辉,罗俊,张晨琛.基于 GIS 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心系统的设计与研究[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0,10(4).
监理工作需要紧跟土木工程建设的发展,当土木工程建设出现新情况时,监理工作需要做出及时而正确地反应,而实际的土木工程建设中,一些监理队伍还停留在传统方法和落实意识的水平上,不能适应土木工程建设的实际,不但给土木工程建设带来隐患,而且也容易出现土木工程建设的各类问题。
2提高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措施
2.1落实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的要点
一方面,要做好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的监理工作,要以质量与技术为中心建立起土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体系,为土木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要做好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立工作,要针对土木工程建设的实际与具体要求展开对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的实际监理与控制工作,落实监理工作的核心与要点,实现对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跟踪与管理。最后,要做好土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时期的监理工作,要组织土木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和互检,重点对核心环节和隐蔽工程加强验收,做到对土木工程建设质量的有效控制。
2.2提升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要以建立学习型组织为平台,全面建设监理工作人员素质提升的平台,鼓励和督促监理人员坚持不断、积极主动地学习,尽快掌握土木工程建设与监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合同和相近相邻专业的基础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建筑业的基本构架,形成建设行业的思维特点,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建筑市场的发展情况,了解新知识、新技术,跟上建筑市场的发展。在土木工程建设的实践中加强监理人员的自我锻炼,创造监理人员与同行业之间的经验交流,积极摸索积累经验,使监理人员从业能力逐步提高,做到对土木工程建设的保证作用。
2.3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管
为进一步适应土木工程建设发展的实际,应该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心,加强对土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管,一方面,应当尽快调整现有监理法规,调整现行监理法规中不适应未来发展要求的条款,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指令和其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把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关。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2.4提高监理工作抵御风险的能力
在市场经济和土木工程建设发展的背景下,土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监理责任风险,从而不断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各监理单位应在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企业监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从而加强自我控制。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细化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监理人的义务、权利、责任等条款内容,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同时,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协助监理单位创造条件,参加监理单位责任保险,提高监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