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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关键是市场中的监管途径问题。本文从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出发,分析了现阶段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法制化、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加强自律管理建设;改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经济指标评估系统四个对策。
关键词:有效市场假说 证券市场 监管途径 有效性
1970年,尤金·法玛(Eugene Fama)提出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简称EMH),该假说有三大要点:一是市场的人均为理性经济人,并且监控着金融市场上各公司的股票,谨慎地权衡取舍股票的风险与收益;二是股票价格反映了这些理性人的供求平衡,不论股价被高估或低估,都能通过买进或卖出达到原有的平衡;三是信息有效,即资产所能获得的全部信息都反映在其相对应的股票上。
研究背景
Macey(1994)研究了美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违规、未按规定保存记录及错误运用GAAP准则等方面监管的有效性,认为证券价格对处罚的反应与违规处罚的严厉程度直接相关。Edmund(2006)则分析了1964法案对被监管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贾甲(2008)在收益分析后,指出政府有必要对证券市场适度且有效的监管,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提出几点建议。郝旭光、范红岗、周智丽(2010)对三次政策出台前后市场波动率事件计算结果作为分析依据,认为我国政府股市稳定目标并没有实现。郝旭光(2011)根据对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券商、上市公司等问卷调研的数据,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他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果较差,被调查者对监管效果不满意的原因是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市场暴涨暴跌以及没有很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有效性进行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实证法,尤其是经验性实证法。实证法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实证法力图用有限的事实和现象去证明普通的命题,其研究结果便不可避免地带有概率或然性;过分强调假设和数学模型化,可能导致把研究对象过于简单化,从而使研究结果产生较大的系统性偏差,脱离实际现实。在研究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中,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都不可缺少。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错位
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还是采用计划与审批这两种手段。多年以来,证券市场的管理照搬指令性管理手段,这使得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起不到很大的作用,证券业协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既定的职能。
(二)法律法规有待改善
凭借着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我国证券法规基本框架已初具规模。但部分现行法规和条例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例如,《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但证监会又规定“三类企业可以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股票”。再如,由于难以区分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关于“信贷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规定实施起来很有难度。另外,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国际化、同股同权、信用期货、期权期指交易、场外市场地位等问题的规定。总体来说,证券法规系统不完整,法律手段运用力度薄弱、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都对证券法律这一重要手段实施的有效性产生了重大影响,进而降低了证券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三)自律监管功能作用不大
证券自律组织的作用就在于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有效的解决证券市场相关问题。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我国存在着许多诸如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的证券自律管理组织,但这些组织职能的实际履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证券商当前并非独立的市场运作主体,仅仅体现了部门、地区利益,对自律、利益协调有效性方面的需求尚未建立,因此,没有健全的机构、有效的约束和明确的分工。第二,我国的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并不是结构性分工关系,实际上存在竞争。同时,由于两大交易所均不能完全代表主管机关或者证券商的利益。因此,两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功能就受到了限制。而我国现阶段的自律性组织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从表面上看能对证券市场实施由上至下的严密监管,但实际上,各个组织彼此独立运营,工作难以协调。第三,由于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的监管模式差异,二者的权责关系不明确。作为有资金和信息优势的证券商,为了谋取暴利,很可能凭借作庄炒作途径吸引散户跟风,从而操纵证券价格,甚至进一步导致诸如集团利益冲突、证券市场剧烈波动等恶性事件的发生。而这些事件的最终受害者都只会是中小投资者。基于以上三点分析,我国自律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其自律职能难以实际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的自律管理功能更多的被转嫁到政府的身上,使得证券市场对政府过度依赖。
(四)信息披露制度仍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面缺乏完整的制度规范,这直接导致部分信息披露不充分,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差,软性资产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还需要进行较大的改革。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指标。信息披露有效、及时、充分以及信息分布均匀都是证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指标。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途径分析
关键词:监管目标“三公”原则投资者保护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浙江金融,2008.9
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摘 要: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尚未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证券市场 监管制度 问题 建议
引言
对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研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证券市场的行情变幻莫测,波动性很大,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在证券市场中,投机性与投资性并存,这种特点决定了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证券市场的反常变化通常会导致市场风险,这对社会经济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力和破坏力。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很快。然而证券投资者的心理和行为不成熟,证券从业者的技术知识水平不够高,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未健全等因素都未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证券市场对高风险的预警机制和调控机制还未形成。因此,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特别的意义。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够到位,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行为不规范,自律监管机制缺乏独立性,缺乏对投资者的保障机制等问题的存在。
1.1 证券市场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应随着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革新和修改,而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国外证券监管部门大都设有相应的评估机构,专门负责对政策法规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价,从而对其进行调整。我国则缺乏评价这一步骤,出台的政策与实施结果偏差往往比较大,从而对市场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
1.2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行为不规范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是政府这个“有形之手”对市场自我调整的补充与完善,也是对证券市场活动中各个主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监管机构的监管要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而我国属于集中性的监管机制,高度集权则导致立法以及相应的执法决策行为和程序方面的隐秘性,也就导致监管制度透明度差的问题。
1.3 自律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内自律组织普遍缺乏独立性,从而导致其无法真正全面地发挥组织自律职能。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监管机构权力来源的政府化,自律组织的内部人员逐渐地官僚化发展,自律机构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以及部分行政手段的过度干预或是法律手段作用的弱化等原因导致的。
1.4 投资者的保障机制较缺乏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大多是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专业素质较差,对亏损的承受能力较低,情绪容易波动。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应该通过投资者教育机制和投资者诉讼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者教育机制是指对投资者进行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风险交易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规律,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而投资者诉讼机制,则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容易得到赔偿。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才能保障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2.1 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为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首先,需要相关的监管机构、交易所和等级结算公司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规则。其次,需要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责任认定。还需要有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套措施。在构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有效性,这样构建的法律体系才能具有可操作性、便捷性和经济性。健全合理的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还能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意识
证券行业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了诱惑力的行业。只有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意识,才能有效的减少行业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减轻政府的监管负担,增进政府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其次,它能够提高证券市场的道德水平,行业内部通过道德标准和守则来自我约束,改善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再者,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2.3 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中小散户比例较大,中小投资者专业素质较差,对亏损的承受能力较低,情绪容易波动,应逐步建立保护投资者的教育机制和诉讼机制。监管机构应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投资者的教育机制,来加强投资者相关知识的方面。培育证券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投资者的监管作用,营造证券市场社会监督环境,从制度上约束发型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
2.4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自从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全面开放了证券市场,这是一把双刃剑,有利又有弊。一方面,会使我国证券市场更加规范和成熟,从而促进我国整体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全面开放证券市场,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墨西哥、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新兴市场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应引起我国足够的重视。在今后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加强拥护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协调监管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原则和标准,适应加入WTO后开放证券市场的国际环境,以增强我国证券市场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
3、结论
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本文主要分析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仲媛媛.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07.
[2]王天琪.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分析[D].吉林财经大学,2012.
1.1证券市场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应随着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革新和修改,而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国外证券监管部门大都设有相应的评估机构,专门负责对政策法规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价,从而对其进行调整。我国则缺乏评价这一步骤,出台的政策与实施结果偏差往往比较大,从而对市场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
1.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行为不规范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是政府这个“有形之手”对市场自我调整的补充与完善,也是对证券市场活动中各个主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监管机构的监管要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而我国属于集中性的监管机制,高度集权则导致立法以及相应的执法决策行为和程序方面的隐秘性,也就导致监管制度透明度差的问题。
1.3自律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内自律组织普遍缺乏独立性,从而导致其无法真正全面地发挥组织自律职能。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监管机构权力来源的政府化,自律组织的内部人员逐渐地官僚化发展,自律机构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以及部分行政手段的过度干预或是法律手段作用的弱化等原因导致的。
1.4投资者的保障机制较缺乏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大多是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专业素质较差,对亏损的承受能力较低,情绪容易波动。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应该通过投资者教育机制和投资者诉讼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者教育机制是指对投资者进行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风险交易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规律,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而投资者诉讼机制,则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容易得到赔偿。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才能保障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2.1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为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首先,需要相关的监管机构、交易所和等级结算公司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规则。其次,需要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责任认定。还需要有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套措施。在构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有效性,这样构建的法律体系才能具有可操作性、便捷性和经济性。健全合理的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还能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意识
证券行业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了诱惑力的行业。只有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意识,才能有效的减少行业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减轻政府的监管负担,增进政府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其次,它能够提高证券市场的道德水平,行业内部通过道德标准和守则来自我约束,改善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再者,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2.3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中小散户比例较大,中小投资者专业素质较差,对亏损的承受能力较低,情绪容易波动,应逐步建立保护投资者的教育机制和诉讼机制。监管机构应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投资者的教育机制,来加强投资者相关知识的方面。培育证券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投资者的监管作用,营造证券市场社会监督环境,从制度上约束发型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
2.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自从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全面开放了证券市场,这是一把双刃剑,有利又有弊。一方面,会使我国证券市场更加规范和成熟,从而促进我国整体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全面开放证券市场,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墨西哥、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新兴市场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应引起我国足够的重视。在今后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加强拥护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协调监管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原则和标准,适应加入WTO后开放证券市场的国际环境,以增强我国证券市场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
3、结论
关键词:证券营销;市场营销环境;全面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基于证券营销,对证券公司市场营销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通常由于我国金融体制自由化的落后,导致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发展速度缓慢,没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并且证券机构的稳定性也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足之处。
一、我国证券市场营销效能偏低,存在着其它金融业混合经营模式
在我国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主要还是对其进行分业监管和经营,市场效能还不高,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等其它金融业普遍存在着较为混合企业经营趋势。
1.在我国证券营销市场环境中,没有完善的市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法人治理结构还有着缺陷性,并且在证券激励机构中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棘轮效应和软预算约束。另外,在证券企业中,还不能与其他部门有着足够的对称性和平衡性。
2.在金融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实施监管体系时,要保证监管体系的集中性和统一性。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主要就是以政府监管的主导,要有效的结合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方式,从而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进入管制。我国证券市场转变的过程是一个长期制度变迁的过程,在转变的过程中,与外国的证券市场有着许多不相同的地方。比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证券企业的政策法规的落后和缺失,市场监管的不完善和越位以及经济体系水平的偏低等方面,这些都影响了我国证券企业的发展。
3.在我国证券业监管和分页经营的模式中,市场参与者没有充足的创新能力,并且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流动之间,没有选择性的证券工具。在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必须要保证证券市场有着很好的流动性和增值性。在金融体系中利用分业经营,会降低其本身的效能,并且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经营体系,面对证券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很难抵挡。
二、中国证券市场营销环境受到一定因素的干预
在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受到一定因素的干预,使证券市场存在着一定的脆弱性和较高的风险性,使得证券市场的监管结构存着一定的缺陷性。在我国市场经济调控中,主要是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证券企业的相关政策通常与经济运行有着一定的关系,证券企业营销市场的环境通常都会受到各种政策的影响。并且证券市场对经济的发展也有不同的促进作用。在证券营销市场中,国家的政治因素、政策目标和行政干预对证券营销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中国证券市场也是一个“政策市场”。
我国证券营销市场环境中所具备的脆弱性,具备着特殊性。由于不同的资本管制,我国证券市场通常是不会受到外汇制度和短期资本的影响,并且中国证券市场在发展的过程导致制度出现各种缺陷。比如证券市场缺乏完善的资本管制制度,导致国内外证券市场分割、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没有通畅的融资渠道,国有股和法人股没有较好的流通性,使得股权出现割裂的现象。这些都代表了证券市场本身所具备的内在性,并且系统也存在较高的风险性。
证券市场营销环境是由政府管制,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市场监管模式和进入管制。在市场监管方面,当证券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通常会形成具有特色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在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中主要有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和市场自律监管模式。另外,在证券市场进入管制方面,主要是对股票发行、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批。
在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的监管模式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首先是没有完善的监管结构,在对违规行为树立处罚规范时,没有统一完整的规定要求。并且没有严格有利的执行行为。其次没有完善的行政监管结构。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功能出现错位的现象,主办者和监管者的权利合二为一,从而会导致功能和利用出现冲突和矛盾的现象;同时没有清晰的权力配置,没有充足的行政监管力度,且过宽的行政监管范围,使得没有充足的权利。再次没有完善的自律监管结构。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自律性组织方面都没有充足的独立性;最后就是缺乏充足的媒体监督。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方面,没有充足的媒体监督,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在优化我国证券市场营销环境时,要由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市场进行参与,并且有充分发挥出司法监管的功能,将自律监管的作用、监管主体的多元化特点以及多极化的特点都需要充分发挥出来。
三、证券市场营销环境的低迷
由于证券市场营销环境的低迷,会导致证券企业出现亏损的现象,且没有较强的整体能力。另外,券商没有较高的竞争能力,并且随着制度的变迁,使证券企业需要浪费大量的成本,从而对券商的市场导向和创新能力产生严重的影响。
四、缺乏完善的证券市场价格功能和市场机制
在证券市场价格缺乏完善的功能,当没有完备的信息和交易机制,都会对价格产生影响。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关于投资理念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另外,证券市场没有卖空机制,当价格远离本身内在的价值时,有些悲观的投资者就会推出证券市场,而在证券市场上也只有乐观的投资者。并且在没有证券市场中,必须要及时的消除泡沫。如果没有将泡沫消除,会导致系统出现风险。在消除泡沫时,就需要利用行政手段进行消除。在消除泡沫时,要将上市证券企业的质量和监管进行有效的提高,同时要科学合理的引入卖空机制,从而将证券市场营销环境的功能进一步完善。
总结
基于证券营销,在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普遍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证券市场营销效能偏低,证券市场营销环境受到一定因素的干预、证券市场营销环境的低迷以及缺乏完善的证券市场价格功能和市场机制,这些都会对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带来很大的风险性。
参考文献:
关健词:证券监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0-086-02
中国证券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刺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加转轨”市场。由于建立初期的整体环境和市场制度设计上的局限。以及建立时问短暂,各种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完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而中国证券监管体制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与之伴生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具备了证券市场的一些弊端,同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健全、不完备更为严重。亟待结合实际,立足世界经济,认真分析其弊端,并加以理论指导,以达到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目标,服务市场发展。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回顾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 以分隔的区域性试点规范和监管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于国债的发行。1992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他政府机构和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管理。发展迅速的证券市场使得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凸现,造成了监管的混乱。
2 规范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管的过渡阶段。国务院于1992年10月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1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法》实施以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过渡。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出台,证券市场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体制和机制的缺陷带来的问题也在逐步积累,迫切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发展。
3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模式初步确立的阶段。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国务院自1998年4月起决定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这标志着由政庶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基本形成。中国证监会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成为唯一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
自律组织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这一阶段逐渐成长起来,并发挥其重要作用。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一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大环境,证券监管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此结合我国国情,经济发展现实以及国际化进程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反思,将更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体现监管服务于经济的本质。
1 我国监管体制自身内因。局限了制度的执行力,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1)监管理念与市场要求存在偏差。监管理念作为证券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实践原则,渗透在整个监管过程中。监管理念的好坏准确与否直接从根源上决定着监管工作的效率。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搞活服务,这使得国企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人为不平等、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公信力受到破坏。(2)政府时市场的干预过多。政府对证券市场过渡介入,行政主导市场及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手段直接,忽视了市场公平、高效、透明的客观要求。(3)监管主体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监管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创新产品推出的节奏不断加快,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市场运行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监管难度不断增加,对监管人员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另外,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领域内仍然存在多头监管、监管缺位以及监管标准不一等情况,整体监管架构尚不完善,缺乏良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4)自律监管的辅助作用未有效发挥。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尚不完善,对证券监管机构的依赖性较大,独立性不够强,行业自律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其次,社会性的监督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2 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在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制约了监管作用的发挥。(1)证券监管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健全。从我国法律环境看。法制不健全以及法规不能协调配合,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查处。特别是我国证券法制框架还存在许多不足。与之相配套的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和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缺位或不健全。我国对证券市场的争论解决体系及公正和有效的司法体系的建设存在很大缺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法院判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且我国法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有时互相矛盾。既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需要不断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2)证券监管的微观主体治理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尚不彻底,作为监管对象的微观主体的上市公司结构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当不合理,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不仅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业缺乏长期的发展目标。从而难保障其依据经济法则严格自律。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议
1 加强证券监管体制自身建设,逐步健全完善。(1)不断改进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首先要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监管套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这些理念的发挥作用还依赖于认真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之中。(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率。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其监管理念和目标。监管机构应借鉴
国际市场的监管经验,不断深化自身改革,加强监管的独立性,不断调整和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建立更加富有吸引力和灵活性的人才管理机制,使得监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更好地服务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完善监管体系。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点,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行业自律监管的培养和成熟有助于弥补我国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缺陷,有利于发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及时性等诸多优点。
2 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监管工作的发挥同时依赖于监管环境的好坏关系,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充分发挥监管工作的优势。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外部环境。(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推进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由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并合理配置稽查力量,统一使用执法资源,优化案件查处程序,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的执法力度,提高违规成本;逐步建立并完善资本市场仲裁机制,发挥仲裁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争议解决功能。此外,应强化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配合不力,避免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奏效。(2)市场微观主体治理结构合理化改革。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自律和证券市场机制的作用。上市公司要从根本上改善法人治理机制结构,保护股东切身利益并最终加强公司自律。相应地,应改变公司经理层的生成机制,尽快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使公司经理层通过市场达到优化配置,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全球化进程加大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更要服务于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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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强 析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发展,[M],国际金融报,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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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一) 政府型监管体制
(二) 自律型监管体制
二、我国自律管理体系的现状
三、强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建议
(一) 转变观念,强化自律管理的意识
(二)完善《证券法》及相关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定位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规则
(三) 加强自律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提要:在短短的几十年里,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迅速的。但其中也暴露出来不少的,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的监管体制层次过于单一,还没有形成政府、证券业本身自律及等多个层次的监督体系。本文主要就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几点拙见。
关键词:证券监管 自律管理 政府监管 证券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
对证券市场进行权威性、制度性的法律监督,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良性、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伴随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成长起来的,担负着为国民经济服务的重要使命。但从证券市场诞生之日起,由于种种原因,证券市场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干扰了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阻碍了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要从根本上构筑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证券监管,其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理顺证券监管体制。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的和现状,证券监管体制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因对证券市场和对证券监管手段功效的认识不同以及法律传统不同而各不相同,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但从总体上看,证券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并且近年来这两种监管体制出现了融合趋势。
(一)政府型监管体制
政府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及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整个证券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美国是实行这一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此外,加拿大、韩国、德国、法国、日本、我国的地区等也实行政府型监管体制。政府型监管体制的突出优点表现在:(1)监管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的当事者之外,避免了市场监管与自身利益冲突出现的可能性,因此更能严格、公平、有效地发挥其监管作用,特别是能够兼顾证券业和投资者的利益,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2)设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由于群龙无首、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而引起的混乱现象,并且能够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3)政府型监管体制注重立法管理,而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强制性特征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这种政府管理手段更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当然这种体制也存在一定缺陷。证券市场的管理具有相当复杂性,涉及面广,单靠政府的证券主管机关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配合就难以胜任其职,难以实现既有效监管又不过分干预市场。证券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交易在实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受市场信用程度的;同时,证券交易日益与高相结合,在交易方式、交易手段上不断创新,市场也变得瞬息万变,如果不身在其中,就难以及时把握其变化。因此,如果仅仅依靠政府主管机构,要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必然要求政府深入市场,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而如果保持政府监管的适当程度,又难以确保政府监管的及时和有效。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组织自我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公平、有序发展。实行此种体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其他原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也多采用这一监管体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都采用这种体制。自律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政府监管相对的,因此恰恰能在政府监管的局限性方面显示出自身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型监管体制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1)它为充分的投资保护跟竞争与创新的市场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2)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这样的市场管理将更有效。(3)能够自己制定和执行管理条例的私营机构,与靠议会变更管理条例的机构相比,在经营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4)证券交易商拥有专业知识,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且能够对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5)这种监管体制将政府排除在证券市场监管之外,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的干预,从而保证证券市场活动能按照市场进行。
自律型监管体制也有其局限性,第一,自律管理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作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他证券业自律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二,管理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第三,由于缺乏强硬的法律后盾和基础,管理手段较软弱,一旦发生证券市场的震荡或危机,便会显得无能为力;第四,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比较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状态。
由于上述两种体制各有优点,也各有缺点,在经历了多次股灾之后,以及随着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出现了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融合的趋势。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正在发生改变,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和违规行为的发现者。[1]例如,美国是典型的政府型监管体制,但其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在证券监管中也发挥一定作用,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靠证券商协会管理。英国在自律管理的基础上,根据1986年通过的《服务法》建立了证券和投资局(SIB),1997年更名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专门负责证券市场的管理,虽然这一机构不是官方机构,但其管理方面吸收了政府型监管体制的许多做法,把自我管理和法令管理融为一体。
二、我国自律管理体系的现状
充分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管理是证券监管的充分条件,而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自律管理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而未对自律监管作系统性表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发展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的发挥没有真正到位,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地位。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得,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常常被认为是政府监管的延伸。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
证券业协会是由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会员组织,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没有加入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营业。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自律性的章程或规则,进行行业管理;协调证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代表会员共同利益,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及证券业内的关系,解决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收集及整理证券业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就证券业的重大问题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或报告。证券业尽管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但其领导机制是半官半民,决策层由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担任,这使得其自律监管职能履行不实、成效不大。证券业协会自成立10年来仅开过第一次会员大会,除组织一两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之外,还没有担负起主要的职责。正是由于证券业协会不能充分反映会员的要求,无法代表会员的利益,而证券经营机构也并不把证券业协会视为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题主要有:(1)上市监管形同虚设。我国现有两大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上交所,由于我国股票发行采取额度控制、实质审批的原则,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挣抢公司上市,上市监管无从提起。(2)市场披露混乱。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得以良好运作的保证,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先决因素,然而,交易所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3)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自律组织重叠。另外,证交所的职责履行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政府出于保护自身利益,保证税收与资金,削弱了证交所的自律监管作用。
三、强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强化自律管理的意识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中,自律管理不完善,原因是方面的,既有政府干预证券市场过多,使自律机构无用武之地的原因,也是因为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自律机构及其规则不完善所致。应当说在证券市场建立和初期,自律管理薄弱有其特殊的意义。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在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作用是苍白无力的,过分依靠自律监管可能非但不能起到保障市场有效运作的作用,而且可能造成市场失控和投资者的巨大损失;而只有当市场具有一定的成熟度或政府监管制度较完善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优点才能充分发挥。经过十几年的摸爬滚打,我国的证券市场已日渐成熟,高大量于证券市场的运作之中,创新的速度也得以加快,政府监管作为体外监管的滞后性,应变性差等弊端日益突出,这就要求自律管理给予必要补充。我们必须要从传统思想的藩篱中跳出来,充分认识到完善自律管理对实现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必要性。
(二)完善《证券法》及相关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定位
现行《证券法》并未对自律管理给予系统的阐述,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权力更多是一种行政授权而非源于法律直接规定。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划分清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权责边界。因此在修改《证券法》时,首先应明确自律管理机构的监管权限,从授权自律转向法定自律,恢复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其次要理顺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立法中,改变过去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建立起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格局。理顺二者关系最重要是界定清二者的职权范围,协调二者的关系。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在监管上,主要精力应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上。而自律组织首先应该是行业利益的维护者,然后才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具体而言,证券交易所应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优势;证券业协会可以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自律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建立和解、调解机制,为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提供解决渠道,建立起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而且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与证券主管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规则
作为自律管理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自律管理规则,这种管理规则必须不同于国家法律,而体现为行业规则和该自律组织的内部规章,这些规则和规章必须严于法律的要求,比法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但从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有关内部规定看,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会员或成员遵守国家或地律法规,而几乎没有本组织的特有的要求和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组织不具有自律组织的特征。因为遵守法律只是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的、最低的要求,即使不是某一自律组织的成员也同样要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这是法律强制性本身要求的,不存在自律。[2]自律组织没有属于本组织的完善的规则,那么它的一切管理活动都会犹如海市蜃楼,既然规定了成为本组织会员的条件和会员的行为准则,就应该规定不符合或违反会员条件或行为准则的处理办法,否则所有的条件和准则都只会是一纸空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这一方面急需完善。
(四)加强自律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第一,减少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将其办成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其会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而不是由有关部委的负责人组成,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第二,证券业协会应切实地进行自律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比如可以由证券业协会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如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好的机构,其业务经营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这样不仅证券市场的自律行为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而且维护了证券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地位。第三,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交易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注册和监管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充实会员管理和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机构,对会员公司和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管理。
总之,面对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不断探索,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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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现状 发展趋势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第一,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外部环境,即已上市的或将要上市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不能仅仅将证券市场作为融资的工具。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因此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现实。
第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回归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立场。证券监管机构发展市场的职能应该限于宏观层面,而微观层面的职能必须剥离,这样才能使投资者保护职能真正得以发挥。其发展市场的微观层面职能则交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合约和自律规则行使。
第三,必须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合理确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使证券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第四,必须确立合理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架构。我国受制于宪法,无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大的独立性。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真正意义的委员会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委员会制。
第五,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关系。新《证券法》对于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划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给予合理的确认。应当把交易所定位为法人企业性质或者第三部门,并推动证券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
第六,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完善的法律、相对“积极”的司法有助于证券市场纠纷的解决,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比较该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后,从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其实质是解决渐进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这种外生性证券市场存在制度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是渐进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证券市场“泡沫”机制所产生的风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极为复杂,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并进一步分析得出“为国有经济融资”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间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从而得出证券市场的监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谓的监管失措只是监管当局的无奈之举。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来解决。在转轨经济中,监管当局是有所作为的,可以在证券市场的制度重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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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