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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路政管理的性质无论那一种定义,对路政管理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路政管理是行政行为。这一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既从职能上保障了“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又从财政预算体制落实了政府的财政保障义务。1.2路政管理的范围路政管理的范围即公路安全保护的范围,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包括路产、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区域。1.3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有路政许可、路政处罚、路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路政收费。除上述直接影响路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路政行为外,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还有路政命令、路政确认等行为。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2.1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特殊性2.1.1国家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2.1.2法律法规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农村公路不是法律法规上的名词,在法律法规上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体制:(1)县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2)乡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3)村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村道的保护由乡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乡道的管理规定实施。法律法规与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2.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适用特殊性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相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完全适用的。(2)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县道、乡道是完全适用的。(3)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村道仅是“参照”适用。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无专职人员,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专业人员,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政和养护的管理,并聘任路政协管员方式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村道路政管理委托协议,以便从法律上来保证村道路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3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体特殊性农村公路中的县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行为属于政府招标行为。养护具体实施可以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的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范。2.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内容的特殊性(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在内容上有特殊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的距离;村道没有法规规定。(2)公路规划控制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m;县道、乡道不少于2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3)公路安全保护区。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
3结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精神,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作用,决定从4月15日起,在全乡广泛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四进”宣传活动。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主题,以交通安全宣传“四进”活动为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使车辆驾驶人、中小学生、运输业业主、务工人员、公路沿线居民等广大交通参与者受到深刻的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全乡形成“关爱生命,安全出行”的浓厚氛围。
组织领导
为加强交通安全“四进”宣传工作的领导,成立乡交通安全宣传“四进”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严在堂任组长,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虎岗车队),具体负责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四进”宣传的协调工作同志(车队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公路工作站站长)任副主任。各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四进”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宣传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成效。
工作措施
各村、各单位要把“四进”宣传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原来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和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少死人”的中心任务,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各村、各部门要投入足够的专项宣传经费,用于开展“四进”活动,使每一个机动力驾驶人,每一个中小学生、每一个运输企业主、每一个外来务工人员、每一个城乡居民及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受到每一次深刻的交通安全教育,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人人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形成“关爱生命,安全出行”的浓厚宣传氛围。
(一)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要充分发挥派出所、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根据农村交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各村要出一到二期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要张贴宣传标语,有线电视站要开设道路交通安全专题节目,定期宣传;派出所民警要深入到责任道路辖区农村,向村民宣讲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指导村党支部(村委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寓教于乐,积极开展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艺)活动;利用赶集开展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巡回展览,通过典型案例教育群众,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活动,确保2012年度农村村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率达80%,抽查合格率达70%。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乡直乡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要建立本单位、职工车辆和驾驶员的档案资料,在交警部门的配合下,组织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物家属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和光盘,有条件的要开设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不断提高本单位干部职工和家属的交通文明意识。派出所要深入到各单位(部门)强化交通安全意识。虎岗车队要强化客运个体车主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对客运车主实行定人、定责的宣传,督促运输车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客运车主要强化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驾驶员行车记录制度,将安全行车情况与驾驶员经济利益密切挂钩,奖优罚劣。
(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要以创建“道路交通安全学校”为载体,以中小学校为重点,大力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派出所要深入学校讲授交通安全知识,各小学校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列为学校社会活动物法制教育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适合学生年龄、心理特点的交通事故案例,制作宣传展板;要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标语);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编印成适合不同年级学生的小画册、小教材,发放到每一个学生手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道路交通安全夏令营活动,实行派出所民警担任中小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制度,定期到学校宣传、指导和帮助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学校要定期认真检测运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性能,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交通安全。2012年度,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普及率应达成100%,抽查合格率达90%。
(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家庭。派出所要加强群众特别是有车家庭和有职业驾驶员家庭的宣传工作。结合全县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小手拉大手”活动,增强家长交通安全意识;派出所配合交警大队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编印成的小读本、小挂图、小画册,发放给广大群众;乡有线电视站要加大交通安全“四进”宣传力度,大张旗鼓进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河南省农村道路客运存在问题分析
1农村道路客运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支持、鼓励、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文件、通知、规定,对河南省农村道路客运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多数政策由于力度不够、主体不清、监管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够,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只有燃油补贴得以落实,而关于农村道路客运的身份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却一直悬而未解[3].河南省城市公交与农村道路客运管理体制二元分割,城乡客运享受的政策不一,经营成本相差悬殊,核定的载客人数也不一样,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4].随着河南省各地城市化进程,撤县设区和城区范围的扩大,客源、线路等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公交和短途客运经营者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罢运、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5-6].
2农村道路客运业经营依然艰难
近几年,油价不断上涨,各种成本不断增加,本来收入微薄的河南省农村道路客运几无利润可言.一些线路长期亏损,甚至严重到影响生计问题;部分线路采取标高票价的方式,虽然短期可以降低亏损,但直接增加了出行农民的负担.这不仅违背了农村道路客运服务的初衷,也抑制了出行需求,促使部分农民改选其他出行方式,结果反而降低了农村道路客运的客流量,形成新的亏损.目前河南省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盈利的只有36%,另外40%勉强维持,超过23%的线路长期亏损,这严重制约了农村道路客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河南省不少地方政府由于财政能力有限,在执行了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政策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扶持政策,这不利于新线开发和乡村支线的生存,使得农村道路客运经营发展依然艰难.
3农村道路客运安全隐患不容小觑
河南省农村道路状况较差,大部分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不全;乡村公路绝大多数都是三级、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大多数年久失修,路面损坏极为严重,遇上雨天,路面坑坑洼洼,行车极不方便,易发生意外事故;农村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加上农村道路客运普遍存在早、晚、节假日等时段客流集中,平时客流不足的现象,容易发生超载、迂回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7].这些情况使得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状况堪忧.总体上,河南省范围内农村道路客运在事故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等各项指标的平均值方面都远远低于全交通行业平均水平.其中,万人次事故数为0.004(全交通行业为1.27),亿人次死亡人数为5.39(全交通行业为213),亿人次受伤人数为35(全交通行业为829),单位运量经济损失为0.012元/人次(全交通行业为0.03),但是单次事故经济损失超过全国道路运输的平均水平,单次事故经济损失为5000多元(全交通行业为238元).
4农村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素质偏低
调研显示河南省农村道路客运约35%的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数量低于50人,其中6%的从业人员数量低于5人;经营主体人员构成非常复杂,司乘人员主要由乡镇农村富余劳动力、社会闲散无业人员组成.河南省农村道路客运从业人员的90%只具备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再加上车辆转让频繁,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得不到系统的教育培训,整体素质难以提高,服务质量不如人意,客观上造成了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重视效益、轻视安全、忽视服务的短期行为.常见有不按规定着装,不使用文明用语,收钱不给票等行为,强行拉客、粗暴待客、越线串线、晚点缺班、倒客甩客以及私涨票价等严重的不良现象也时有发生,最终导致诚信缺失、客源流失,影响了河南省农村道路客运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8].
加快河南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建议
1健全农村道路客运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道路客运和城乡客运一体化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需要明确交通部门是农村道路客运体系的主管部门,对城乡客运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据相关法规的制定和落实,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引导农村道路客运需求,规整农村道路客运市场,切实执行对农村道路客运的扶持;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核体系,采用科学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招投标制的管理模式,对经营主体的服务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水平等实施管理,保证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需要针对农村道路客运的特点,对市场准入、线路设置、车辆选型、安全控制等进行明确立法规定,为农村道路客运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建立农村道路客运长效补贴机制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农村道路客运在功能上要逐步与城市公共交通靠拢,使其具有公益性质,因此农村道路客运应享有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补贴政策.作者建议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公共财政补助、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车辆保险等优惠政策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农村道路客运政策性补贴,研究制定农村道路客运公共财政扶持制度;建立减免交通规费、简化审批手续、强化市场管理和直接财政补贴的政策体系,鼓励客运企业车头向下;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和场站建设经营相关费用,保证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相对低廉,维持农村道路客运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3强化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
农村道路客运的安全监管,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客运生产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监管委托执法机制,强化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有效管理.公安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道路客运安全执法,坚决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运输过程的动态监管,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农村道路客运市场.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需要在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并完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农村公路及渡口的安全通行水平.
1、影响农机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1.1农业机械数量的不断增加是各类农业机械事故增加的必然因素。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收入有所提高,开始购买小型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帮助农业运输和生产,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底,安徽宿州小型农用拖拉机的数量达到26.2万台,农业运输机械达到了19万辆,这些农业机械数量的增加,势必促使农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1.2农机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
由于年轻人出门打工的较多,留下农业生产的人,年龄偏大且安全意识差,驾驶技术、文化素质不高,由于缺少安全宣传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在作业时违反交通法规,对农村道路安全产生了极大隐患,部分人员无证上路行驶、超载超速、虽然有些人有驾驶执照,但没有系统的对农机进行维护和修理,缺乏农机安全的相关意识,这样对农机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的威胁。
1.3政府对农村农业机械管理缺乏协调性
相关部门之间缺乏监管协调性和管理范围不确定。例如对于农用拖拉机的管理交通部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农机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管理权,农用车的管理范围一直在修改,管理缺乏协调性,存在一些盲区。
1.4农田和道路安全检查力度不足
农机安全检查是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前提,年度检审和交强险是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的安全及安全事故处理赔偿的保障。检测用的相关的设备老化落后或严重缺失,向机手收取检测费无法落实,让年检工作陷入困境,许多农机驾驶员对购买农机和办理驾照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对农机年度检审验及交强险的观念还是不高。
1.5安全防范意识不高
对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常识教育的重要性认知不足,导致安全宣传和农机安全事故应急体系不健全。由于农机生产因季节性,秋季抢收阶段,为避免遇到雨雪天气导致粮食减收,容易出现安全隐患意识薄弱、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
2、预防农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的几点措施与建议
2.1培养一支技术过硬、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员队伍
为了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需要对农机驾驶员实行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保持拖拉机和收割机良好的技术状况是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对于农机的使用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必须进行登记统一管理,在进行驾驶业务知识和安全常识培训后,经审查合格方可发证,并且要参与每年的年审。
2.2要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农民和机手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贯彻安全第一。组织农机执法人员深入乡村,做好农机安全宣传工作,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方法,注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管理网络作用。深入学习宣传一系列法规文件,利用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
2.3加强农机手的技术培训工作
根据农业机械的发展,相关部门要制订实用的技术培训计划。组织农机手学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及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熟练农业机械的操作技术。有关部门应帮助解决经费开支问题。加大经费的投入,提高基础设施的配备,转变机构性质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4加大投入,完善乡村道路安全设施
乡村道路交叉路口多,这些路口是事故多发路段。主干道来往车辆多,两旁岔道车辆若不减速,路口树木又影响视线,极易发生事故。所以,要加大投入,在乡村道路交叉口设置减速提示牌和减速路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用拖拉机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落实专人对乡村道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路况完好,车辆行驶安全。
2.5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
提高农机监理队伍素质的培训考核机制,不断加大对监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力度,并制定培训教育的考试考核办法和激励制度,以提高素养,更新业务知识,从思想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入手,打造出一支业务精、作风正、效率高的农机监理队伍,着力提高农机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更好地促进农机事业快速发展。
3、结语
关键词:基层;统计;法制建设;统计数据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加强,我国人民对于基层统计法制建设问题愈加关注。因为法制的健全能够促进社会生产的稳定进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在不同领域的工作建设都应该结合法制建设的相关原则进行出发。同样的,农村统计工作的分析也应该结合我国《统计法》的规划,加强基层统计法制建设工作。农村统计工作中的法制建设一直备受关注,而目前农村统计工作中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以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当前基础统计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统计法》以来,逐渐形成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全新场景,促进基础统计工作大幅度迈向法制建设的道路,给以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建设基础以及有效促进社会生活中法制环境的建立。但我国的政治经济共同发展的引导方向还不够完善,容易受到传统思路的影响,造成基础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很多的不足。例如在基础统计中关于虚假信息的记录中,没有按照实际的工作原则进行反馈,对统计规则不够尊重,很多虚假数据没有统计到;法制建设在基础统计工作的发展中,没有按照统计原则进行平衡,给统计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农村监督部门法制建设工作缺乏,不想破坏和统计单位之间的联系,导致数据信息的虚假汇报;某些执法力度较强的工作人员因为受到这种执法不严局面的影响,也逐渐产生同化;对某些严重违反执法相关原则的工作人员没有予以相应的惩罚。因此造成基层统计工作中统计人员缺乏应有的工作素质,在统计工作的执行中不能够按照法制规定相关原则达到工作目的。为促进基层统计工作中法制体系的建设,促进统计工作走向法制建设规划的道路,结合法制体系建设的工作难点进行分析尤为重要。从目前影响基层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来看,法制体系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高层法制意识淡薄,干扰数据现象严重。我国的基层统计工作还不能脱离法制体系工程建设的约束,在政府经济体制的建设中,各部门仍然以自身的经济体系建设为主要发展对象,突出表现自己的政绩。而某些高层管理者为得到政府部门的赏识,恶意捏造虚假的基层统计数据,严重脱离了基层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农村基层数据统计工作中会受到上级工作的影响,在同样的工作中也没有具备应有的法制意识只是按照领导的意见进行工作,把虚假数据做的滴水不漏。规避严重问题,故意夸大成绩,高层管理者就会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农村百姓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却不能得到及时反馈,导致农村基础数据统计工作被破坏。高层管理者以牺牲国家的利益为主,损坏人民和法制建设的利益,把自身利益摆在最关键的位置,通过虚假的基层统计数据来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并且严重打击了追求真实数据的普通百姓,无视《统计法》的存在。而因为农村所处环境的偏僻,农村群众也不能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举报,导致该种现象一直存在于基层数据统计工作中。(二)领导重视和支持程度不够。在基层统计建设工作的发展中,除了要求工作人员积极落实法制建设的相关原则之外,最关键的部分就是要求领导者对基层统计工作加以重视。但是在我国的基层统计工作中,大部分的领导者缺乏对应的统计相关知识,忽视上级领导的统计工作,并且某些基层统计相关指标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一直达不到对应的标准。尤其是关于部分施工人员忽视统计报表的相关工作,在分析报表的工作中没有对应的基准。在基层统计相关的法律条文要求中,农村统计工作相关人员没有真正做到对统计数据进行明确分析,某些数据不能够及时得到反映,在以后的反馈中难免会出现误差。并且基层的统计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对农村的生产建设来说是存在一定的不利的,因此大部分工作人员不能真正完成基层数据统计工作。(三)基层统计人员本身政治和业务数字、法制观念有待提高和加强从目前的统计工作发展来看,我国要求的基层统计工作标准正在不断提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也因此出现了大量的难题,给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带来很大的困难。但从我国的基层。统计工作实施状况来讲,因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学历的普及工作还不足,大部分统计人员缺乏应有的工作学历,对统计工作敷衍了事,农村基础数据的统计情况存在一定的不足。在不了解准确的法制观念的基础上随意改变统计数据,引起利益群体在其中大行其事,导致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度严重缺乏。从《统计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缺乏,没有对应的工作建设标准,工作步骤严重违反《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关于统计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中,监督部门对汇报虚假数据的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对应的惩处,农村数据统计存在一定的不足,因为农村远离城市,消息闭塞,大部分问题不能够真实反映到上级部门中,与《统计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农村基层统计法律规范未能跟上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下,只有促进执法力度的规范化,才能够带动执法工作的严格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对基层统计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要求,对违法行为制定了惩处标准。但关于法律规范标准的执行中,农村部分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导致执法一直不能规范化。而在执法工作的进行中,如果故意忽略某些步骤,就会导致执法程序严重缺乏对应的标准,不能够达到应有的要求。
二、现阶段加强基层统计法制建设的主要途径
在新型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中,为促进数据统计工作快速良好发展,带动信息的扩散,为实现小康社会提供必要的保证,应该从基层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出发,对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以促进基层统计工作中法制建设的发展。(一)深入开展农村统计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领导和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在改善农村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情况中,应该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出发。首先,应该加强基层干部工作素质,特别是在关于知法守法的有关阶段,领导部门应该采取合适的法制宣传活动来促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的提升,在各级领导者心中留下一个深刻的印象,促进法律法规的大范围推广。因为法律就是最基础的执行条文,在完善社会主义现代社会的建设工作中,首先应该明确的就是法律观念。其次,提升基层工作人员法规素质,在关于法律条文的认识中,及时对不同条款的内容进行整理,深入了解法规中存在的本质,为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出重要保障。(二)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提高统计检查人员的工作素质。在有效法律法规的调节中,基层统计建设的实施需要从统计部门的相关理念进行出发,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为促进农村数据统计建设作出重大努力,构建完善的监督部门,来促进统计法制工作的完善。在关于大量的法制工程体系的完善中,为实现基层法制部门的建设工作,大力推动工作人员工作理念的有效结合,培养农村党风党纪建设,为实现农村良好作风、精确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工作团队做出重要保证,以及实现农村数据统计工作的有效发展,在当今统计工程建设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统计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为基层统计工作的法制建设奠定基础。(三)加强基层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水准。在执法统计的有关原则上,首先应该结合统计部门的有效工作报表或者年底的统计工作出发,促进大范围的农村统计相关检查工作。在基层统计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始终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高举法制建设的大旗,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对某些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统计工作的人员,农村监督部门应该予以应有的惩罚,不能够放松。建立良好的奖惩制度,将农村统计法制建设和城市法制统计建设接轨,维护法律的严肃,带动统计工作的良好健康发展。(四)不断完善基础统计法规体系,促进法制建设紧跟时展的步伐。在《统计法》不断推动和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农村统计工作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全新的场景,在有法可依的正确道路上逐渐走远。但是总的来讲,农村的统计法制建设才刚刚开始,部分现行的法规还不够标准。因此目前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础统计工作中法制建设工作的补充,完善现有的法规制度,为带动基层统计法制建设作出不懈努力。在整体的统计工作建设中,不断发展,及时进行有效监督工作和法规实施的协调作用。切实做好有效基础统计工作的渗透,在每一个基层都应该做到准确落实关键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促进统计工作朝着更加稳定的情况发展。基层领导也应该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做到知法守法,为基层统计工作中涵盖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良好的调整,认真协调基层部门的有关工作,真正贯彻落实基层统计法制建设工作。
三、结语
总的来讲,在关于深入发展基层统计法制建设工作中,应该做好有效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基础统计工作的协调发展,提升基层领导的法制观念,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不断贯彻落实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基层统计法制建设的发展。充分调动监督工作的作用,在基层统计工作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对某些不符合法制建设标准的工作人员进行对应的惩罚,为促进基层统计法制建设工作的发展作出重要保证。
作者:郭培志 王静 单位: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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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树国.论在新时期如何加强基层统计法制建设[J].经营管理者,2011(22).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7-0268-01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的主阵地在城市,城市是一系列立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滞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以及相关制度较为笼统、陈旧,难以发挥实际的环境保护效用。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让我们尝到了物质文明的“甜头”,但生态文明现状却给我们当头棒喝,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均衡的生态保护法制建设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流于形式。2014年,我国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指出了建设“可持续”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并主张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而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主阵地在城市,相关部门对农村的生态环境缺乏保护意识,如果不改变这种情况,将严重制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缺乏指导性综合性立法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没有根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立法,缺少类似《农村环境保护法》这种综合性法律,领域性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难以有效地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意识
环保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组织应该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除在城市地区开展系统的环保管理外,还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的认识。只有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才能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中,政府应该给予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予以充分的认识,并树立环保先行、协调发展的理念。我国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虽然环境保护法中有了理念性、思路性的突破,但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仍不容乐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了解,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汲取国内外农村环境管理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农村环境立法体系,统筹兼顾,实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我国的环境保护重心在城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了更好地改善当前全国环境立法缺失的状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效力。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不断完善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抓住农村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现实问题、紧要问题、突发问题,改善当前的立法方式,增加特殊性立法,结合地方的地利人文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当地的自然、生态资源。
(三)完善地方立法规划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要想取得突破,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完善的立法规划和程序,确保立法的前瞻性实施。当前我国的地方立法规划体系不完善,立法保护的效力难以有效地发挥。为此,地方政府在进行地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规划的时候,一定要有科学的制度、机制体系,按照法定成都评估和审查,确保立法规划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四)做好农村环境监督管理
从立法层面来看,农村环境监督主体一直不是很明确,这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和监管存在很大缺失。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应该积极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将其在监管方面的优势凸显出来,赋予其监管的权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乡镇地区设立环保所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环保所的监督管理内容可以包括如下几点:其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其二,改善当地的环保审批手续,改善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质量;其三,监管和治理当地的环境破坏、污染等行为,诸如生活污水和垃圾、禽畜养殖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等;其四,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其五,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相关的投诉、等案件。
(五)完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纠纷,基层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建立专门的非诉讼救济制度以及专门的纠纷救济机构。此外,还需要完善诉讼救济制度,结合当地的环境诉讼实际情况,为农民提供诉讼的便利条件,改善诉讼救济的调解功能。
三、总结
农村地区占地广泛,生态环境复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境纠纷比较多,监管不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研究。本文分析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林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研究[J].民营科技,2015(02).
[2]祖龙飞.发展农村经济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J].能源与环境,2013(04).
进城务工青年是城市三个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结构复杂、流动性大、就业岗位分布广,文化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工作压力较大。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的特点做好法制教育,是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需要,是引导进城务工青年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进城务工青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赣法宣办[*]16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省方针,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同依法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管理、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使进城务工青年成为城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目标
进城务工青年要重点学习与进城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懂得必要的用法途径,做到知法、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学习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选举法、民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会法。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对进城务工青年劳动权利和劳动安全的有力保护,是进城务工青年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价格法等。这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进城务工青年学习掌握好这些法律意义重大。
(四)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和有关禁毒、禁赌、禁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基本保证,应下大力气抓好进城务工青年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四、基本方法
(一)突出重点。要以成建制单位及居住地的进城务工青年为重点对象,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活动作为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以与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推动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的学法用法。
(二)注重实效。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培训,以课堂集中教育为主,并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好进城务工青年教育培训班,并把法制课列入培训的主要内容。要以集中居住地管理为重点,搞好示范点建设,把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培训方法。要通过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橱窗、墙报、画廊、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光盘、录像、录音以及参观学习等寓教于乐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各单位、各乡镇要依托党校、普法学校及夜校等活动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对进城务工青年进行法制教育。
(三)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公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个私办及街道社区管理于一体的进城务工青年管理责任制,将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的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中,形成党委领导、进城务工青年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法宣工作主管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参与的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成建制建筑企业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由该企业自行组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由该使用单位负责。分散居住的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法宣办要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实效。经常性地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工地等活动,做好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寓教于服务之中。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进城务工青年创造良好的法制学习环境。
(三)县法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做好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培训。有条件的单位要对进城务工青年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将进城务工青年纳入全民普法考试的对象。普法考试合格的,颁发《“四五”普法合格证》。取得普法合格证,可以作为用工单位聘用、上岗就业优先录用依据之一。
六、组织领导
(一)县法宣办负责对全县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一、“六五”普法的主要工作
根据县委、县政府“六五”普法规划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与要求,“六五”普法工作开展这五年来,我镇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六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法活动顺利实施,根据文件要求,我镇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同时,我们对普法工作经费给予保障。普法工作离不开学习资料,我镇办公室在证订普法资料时,均以保证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学习的需要为前提,干部学法读本的证订数均按照上级要求如数征订。同时,我们还结合自身执法的实际,对业务学习用书做到人手一册。
(二)明确任务,制订规划
为适应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文化、体育、旅游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我县文化、体育、旅游管理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根据县“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我们于2011年11月制订出台了《县镇“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普法对象及主要内容,制订了具体实施工作步骤。同时,根据规划,结合实际,每年都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从而在时间上、制度上、措施上、经费上保证了“六五”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加强了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自“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后,我镇按照《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普法学习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面向全镇干部职工以及市场经营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我镇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各村社干部组织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这样从各个层面保证了普法教育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这几年来,我们坚持组织学习了《选举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法》、《土地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法》以及《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此外,镇所有执法人员坚持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40小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交流执法程序中需要改正的地方和执法业务知识,不断提升执法业务水平。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在抓好本系统各个层次以及各类普法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十分注重对部门法规规章的社会宣传和普及工作。我们以每年12·4法制宣传日、6·26禁毒日等一系列活动为载体,通过悬挂标语、设置宣传栏、专题新闻报道、现场设摊接受群众咨询、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四)强化管理,依法行政
每年坚持每月镇机关干部两次学习日,其中,一次用于法制培训会。内容以农村常用法律法规为主,对《选举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法》、《土地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法》等,由各主体部门人员任辅导员。重点解决乡镇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把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努力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水平。
每年坚持每季度以镇为单位一次大会培训。对全镇全体镇、村、社干部党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各村坚持每季度的村民大会,进行法制培训。重点解决全体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做到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社会化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贯彻执行“六五”普法规划的这五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可否认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二是对全镇各行业法制培训还有待加强;三是宣传方式有些单一、片面、覆盖面不广。
以上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普法工作实践中,认真加以改进。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农业生产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是顺应了国家农业发展的步伐及要求。以后,我国农业发展开始迎来了新的发展春天。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彻底解放,农业生产机械作为农村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也逐渐被重视起来,大量农机开始被应用在了具体的农业生产过程中。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对农机缺乏科学的管理,农民也没有足够的使用经验和操作方法指导,因此由农业生产机械导致的事故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进程,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有效地监督管理农机生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就孕育而生了。在成立初期,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虽然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也起到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是在制度建立和工作标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之后,随着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快速发展,国家也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进一步正规化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目前,我国的农机安全监理首先作为执法机构,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农机监理会组织学习培训,提高驾驶操作人员的技能,推广应用;农机监理可以管理和协调农业生产、农机跨区作业,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和化解各种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机安全监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对农机安全监理重视程度不够应该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当地政府和部门往往过于单纯地追求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而忽略了紧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农业机械化生产方面,存在只重视农业生产机械的推广工作,而轻视农机安全的思想意识比较突出。落实中央关于农机安全监理的指示精神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地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这就直接导致了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投入资金严重不足,甚至是欠账十分严重,使得农机安全监理的基础总体来说是非常薄弱的,并且这种不良的局面在较短时间内都很难得到改变,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机安全监理的长期有效地发展。对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重视程度不够还使得责任落实不到位,往往只是由农机监理部门独立地开展工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机安全监管措施落实的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行为查出不力、不及时,甚至是出现了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1.2 覆盖面不广,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目前,在农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从相关统计资料来看,基本上我国的所有县、市和区一级行政区都设置有专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且这些机构在人员编制、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方面还是比较齐全和完善的。但是在乡或镇一级的情况却不是很乐观,有的没有专门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理机构,有的甚至没有专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这种农机安全监理覆盖面不广的现状是长时间各种原因造成的,其弊端也是十分致命的。由于没有覆盖到所有的农机安全生产网络,使得对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发动不到位,使得一些基层地区广大农机手对国家关于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有的人为逃避监理收费,不愿接受管理,不考证、怕挂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黑车非驾”的现象,同时也使得这些地区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还比较薄弱,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大局。由于农机安全监理基层网络不全,使得对一些乡镇的农机生产和使用情况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管,这些遗漏的安全监理面往往会成为引发一些安全事故的重要隐患。
1.3 执法手段薄弱,执法依据不足
这应该是我国目前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所面临的最大问题,直接制约着农机监理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在农机安全监理部分的执法手段和执法依据方面主要存在以下3方面的问题:相关领域的立法还有待加强,现存法规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举例来说,现行的《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拖拉机的监管部门,却没有对具体的管理手段和执法流程给出明确的说明,执行起来比较模糊,很难发挥具体的很有实效的监管作用;农机监理的执法手段薄弱,执法依据不足,通过调研,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农机监理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法》只规定了拖拉机该谁管,却没有规定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对实际的农机监理工作指导意义不强。比如说《道路交通法》虽然规定了农机监理部门具有对拖拉机牌证进行管理的职责,但是在路查权、扣车权和处罚权等方面的界定和说明却是比较模糊的,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机监理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造成了困难;农机监理部门与相关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还没切实形成,致使农机监理部门在某些方面由于自身力量有限导致监管的范围和效果受到了制约。
2 新时期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几点措施
2.1 提高重视程度,明确工作重点
农机监理部门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广大的农村基层,所以农机安全生产的工作重心也应该放在广大的农村。由于大量的农业机械主要是分布在农村地区,这些地方应该是真正的监管中心,在农村农业生产过程中安全形势的好坏才是衡量农机监理工作成败的关键。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农机监理工作必须继续往基层推移,具体来说就是要以各行政村为单位,努力在广大农村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地在农村基层单位建立起农机安全监理管理组织,做好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农机监理工作,与每一名农机驾驶和操作人员都签订安全责任书;要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咨询服务,更新他们的安全生产理念,提高技术操作水平,在事故源头做好预防工作。
2.2 完善农机安全监理机制
完善的制度是指导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在当期的农机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加强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增强监理执法过程的正规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在监理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改进工作方式和执法流程,注重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程度,提高技术管理手段,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满足农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收集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为将来不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机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另外,各级部门要加大基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在各项经费方面要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资金的落实。
2.3 处理好监理与服务的关系
处理好监理与服务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改进农机监理部门的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农机监理部门虽说是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一定管理职能的执法机构,但是其本身在广大农民和农村面前是一个服务性的部门。农机监理是直接面向广大农村农民的服务,服务广大农村农民也应该成为农机监理部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监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求农机监理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姿态,提供与农村和农民的结合程度,培养和锻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要在工作中不断增强自身的服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不光要涉及到行政执法,其另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要给农机操作人员和农民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这项工作对于提高农业安全生产水平、杜绝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才能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给予他人以正确有效的指导。实际上,监理和服务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并没有实质的界限,监理是服务,服务也能够提高监理的效果。
2.4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
强大和完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才队伍是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效果的关键,也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能否长期有效地开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目前我国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总体来说还不是很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但是在工作创新、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方面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和标准,在内容上既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考核,又要重视对专业技能的考察,二者同等重要,不可有所侧重。在考核标准上要注意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对不能满足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要给予严厉惩罚,并限期改正。同时对表现突出的人员必须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赶学比超的良好氛围;要注意人才储备,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的总体素质,要制定长远的发展计划,选送年级较小、工作能力突出的同志到高一级的部门或院校进行学习和交流工作,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后续发展储备充足的动力。
3 农机监理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3.1 坚强的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长时间扎根在基层与广大农民群众打交道,工作环境和生活水平也十分有限的。作为一名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崇高的政治觉悟,要认识到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时刻牢记党和国家赋予的重大责任,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要积极地扎根基层,坚定工作信念,做好本职工作,在任何困难和阻力面前都能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切实服务好广大的农民群众,为农业生产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
3.2 熟练掌握各种业务知识
总的来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强、复杂度比较高的工作,并不只是简单的口头上的指导,肯定地会涉及到具体的实践操作。因此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素质。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尤其是要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才能保证执法过程的正规性,把握好执法的尺度和范围;要精通各种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和器械维护保养指导,在必要时给予农机驾驶员和操作员以正确合理的指导,这点对于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3 良好的职业道德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作为一名执法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坚持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不至于沦为违法者的工具。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事任何违法活动,或是在工作中谋取私利,这点应该作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工作中的一条红线,一旦逾越就是违法,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注意搞好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关系,心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高服务水平。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展示的党和国家对农村农业的重视程度,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
4 结语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我国农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生产、预防事故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时期我国农业生产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明确责任和范围,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切实满足具体的工作要求;同时要注重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消除影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不良因素,促进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靳其民,高兴龙.关于新时期农机监理问题的思考[J].农业装备与车辆工程,2007(06).
[2] 王晔昌.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福建农机,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