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8 1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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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elaborated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exploitation and using of mapping geographic information results, and the problems in confidential work, and discusse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关键词:测绘成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密
Key words: mapping results;information resources;exploitation;using;confidentiality
中图分类号:P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2-0083-02
0 引言
地理信息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工作,就是针对本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挖掘有利用和开发价值的测绘成果,为社会各项事业建设服务。测绘成果信息资源不管在经济领域、军事领域还是在科学领域对国家各部门生产发展、国家工程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科学技术的进步给测绘信息成果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诸多便利和途径。但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危机,国内外一些敌对势力时刻在窥探国家测绘信息资源,稍有不慎将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如何适应新的科技发展形势,探索测绘信息资源开发和保密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值得我们思索与探讨。
1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特征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是为测绘工作提供基础图件而开展的测绘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科技资料,具有测绘专业领域的科技档案特征。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是由踏勘、设计、施测、验收、技术总结等几个方面的纸质、电子资料组成。最终形成的成果勘界图、宗地图、地形图等在较长时期内具有现行作用,成为测绘工作、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据。
测绘成规信息资源中的地形图、c之记、控制点成果以及航测数据都能多次用在统一测区内的不同测量任务中,节省了一大部分人力和物力资源。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类目众多,其中包括比例尺编绘、大比例尺测图、航测地形图地理底图编绘、各种比例尺的图件、水准点成果、三角点等,存储资料涉及摄影、硬盘和数字化存储,测绘信息多为影像、图表和文字形式。
2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保密工作现状
2.1 专业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人员匮乏
作为专业的信息资源管理员,首先要掌握基础理论和测绘专业知识和,理解贯策保密职责,还要有计算机、网络安全等信息技术。具备了这些专业技术知识才能在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工作中不断创新,不断挖掘新的潜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专业测绘成果信息资料管理人员人数比较缺失,缺乏专业管理能力。
2.2 缺乏管理规范标准
测绘资源存储归档一直沿用地质矿产部1984年的《测绘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该规范已无法适应现今高速科技发展的需要,对现在许多新兴的高科技项目没有适用办法因而制约了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3 缺乏保密管理意识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经济、军事科技,势必产生一些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资料,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等方面的重大科研成果稍有不慎将会被窃取,被不法份子利用,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阶段各单位测绘成果信息数据只是处于数据整理状态,没有一套完整的保密规程和拥有专业保密素质人员严格的把关。虽强调内部提供利用,但保密性差信息资源流失情况存在。
3 措施及建议
3.1 建设高素质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队伍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要求管理员必须认真细致,并且持之以恒。它是一项具有法律性、历史连续性的管理工作,需要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的信息资源管理人才。但同时也要求信息资源管理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知识素质和业务素质,特别是对测绘专业知识、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的熟练掌握,并且还要不断学习和应对新知识,新的信息网络技术融会贯通到实际工作中去。
3.2 运用先进科技开发利用测绘成果信息资源
通过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提高了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的整体水平,同时也充分体现信息资源的使用价值。但同时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前提条件,必须了解信息资源的特性及其利用价值,掌握资源规律性才能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开发利用。这就要求开发一套适合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利用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处理信息的功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形成计算机检索与人工检索互补的检索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对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需求,也能通过对电子档案进行编辑及时、高效、准确地完成各项要求。
单位一般采用以图表式的数字汇集为主要方式,将本单位测绘成果信息资源与外单位成果信息资源重新组合,有限的、分散的、不完整的信息加以系统地整理与集中,使之在结构上趋于合理、在配置上趋于优化。
3.3 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及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测绘信息成果借阅是最基本、常用的服务方式,管理部门必须营造规范的阅览环境,为用户提供物可靠的检索工具,明确标示测绘信息成果管理要求中借阅方需要承担的义务,特别要强调要求其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信息完整、安全。复制服务是提供利用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利于信息的交流,同时也保护了原数据不会遭到破坏。但测绘信息成果的拷贝不能违背各项法律、法规,要履行拷贝的审批手续,而且要加盖单位的印章以示负责,电子文件拷贝原则上应是利用者需要什么就拷贝什么,原载体上的其他电子文件信息不应与利用者所需的电子信息同时拷贝,避免把载体上存储的电子信息全部拷贝;应严格履行批准、登记、签收手续,数量上加以控制、时间上加以限制,并加强负责监督外借资料的保密与安全。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人员要对利用者关于信息资源的检索问题、资源内容的系统完整程度及其查找线索、检索工具的种类和使用方法以及有关信息资源的知识等进行指导;电子档案在线利用方式具有快捷可靠的特点,通过以网络为支撑的计算机技术建立单位局域网,实现测绘信息资源收集、整理、查找、利用管理的现代化。
通过实行双套备份、控制利用方式、控制利用权限、加强拷贝管理等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和各级公众信息网,在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资源保密问题的前提下,在网络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相关行业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4 结论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保密方面的工作既能产生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既有宏观效益、又有微观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安全保障,起着非常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雪萍.地质测绘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J].地矿测绘,2008,3(90):47-49.
[2]杨云光.推进地理信息开发利用 提升测绘保障服务能力[N].长治日报,2010-08-29(002).
一、统一思想,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测绘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国防、文教、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并涉及国家秘密、安全。测绘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宣传普及测绘知识。加强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广普及测绘知识,让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进一步了解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法制,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测绘管理机制
(三)完善*测绘法规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测绘管理法规规章,不断建立健全与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相衔接、符合*实际的测绘法规体系。
(四)加强测绘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增强测绘管理力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管理力量,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六)保障基础测绘实施。将基础测绘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市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投入水平。各区县政府对基础测绘有特殊需求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财政部门对基础测绘财政经费采用专项管理,加强对基础测绘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不断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
(七)严格测绘资质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完善资质年度注册的各项制度,科学界定测绘资质审批标准,严格依法开展测绘资质审核,加强测绘资质批后监管,提高测绘市场监管的实际效果。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动态掌握测绘资质单位信息,增强测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及时向测绘主管部门依法汇交,*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积极推进测绘成果和测绘档案信息化管理,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加强提供和使用测绘成果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九)加强新兴地图监管。加强对数字化地图、互联网地图等新兴地图的监管。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的作用,精心组织、着力抓好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活动,整顿规范地理信息采集加工、互联网地图市场。整合相关部门的地图管理力量,提升管理能力和质量,确保*地图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十)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管。加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特别是加强对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地下管线、重大建设工程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影响面广的重点领域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积极推进测绘质量制度创新和测绘行业质量诚信建设。依法查处违反测绘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标准的违法行为。
(十一)严格测绘行政执法。充实测绘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测绘主管部门与科技、旅游、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擅自采集提供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
四、科技创新,完善服务,不断提升测绘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二)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继续以测绘科技发展为依托,不断挖掘潜力,探索基础地理信息变化动态监测的技术手段,进一步缩短基础地形数据更新周期,提高基础地形数据的现势性,分别实现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半年、一年、两年的更新周期。探索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更新与管理从地表向地下空间的拓展,及时调整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的覆盖范围,形成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基础地形数据覆盖。
(十三)建立完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加强对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的管理,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公用管线管理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维护机制。通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十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地理信息共建共享的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整合,避免重复测绘。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要充分利用。加强区域合作,发挥长三角地区特有的发展均衡和资源密集优势,加强长三角地区在基础地理信息方面的共建共享,促进区域功能的整体规划、整体发展。
近年来,全市测绘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着力强化基础测绘、统一监管和科技创新,全市测绘改革、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取得重大进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一是基础测绘工作稳步推进。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体系基本建立,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进一步丰富,数字__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效明显,为政府决策和部门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标准、统一的地理信息平台。二是统一监管水平明显增强。测绘管理机构得到加强,测绘职能进一步理顺,测绘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全市测绘基本实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成果管理更加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资质管理、测绘登记、成果汇交等行业行为不断规范。三是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制作了地理信息空间辅助管理和决策系统,完成重点工程测绘项目1000余项,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在重点片区和重大项目中发挥了基础先行的作用;建立了全省首家地理信息网站,出版发行了《__市地图集》,测绘成果用户覆盖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国防等二十多部门和领域,应用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四是科技和人才支撑明显加强。人才培训力度不断加大,重点培养了一批测绘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基层技术骨干;测绘科技成果绩效显著,13项测绘成果获得省级行业优秀成果奖;测绘产业日益壮大,全市测绘资质队伍已达40家,20__年实现测绘产值达5000万元。20__年市国土资源局被国家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授予"全国测绘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__年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被国家测绘局授予"全国市县测绘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成绩的取得,是全市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创新、不懈奋斗的结果。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基础测绘保障机制尚未健全,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县域测绘投入不足,基础测绘薄弱。二是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管理、更新、使用和共建共享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测绘市场存在不平等竞争、违法经营、侵权盗版现象,测绘公共产品不够丰富,测绘市场亟待进一步繁荣和规范。四是测绘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测绘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务必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特别在当前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的需求越来越大,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对测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为测绘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带来了地理信息产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来审视测绘工作,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强化自主创新和成果应用,全面提升测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行性、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
一要把测绘作为提高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测绘是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基础行业,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的重要手段,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我们在制定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空间布局、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要更多地运用测绘技术和地理信息资源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促进科学管理和决策。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测绘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牢牢抓在手上。
二要把测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测绘提供全程性和多方位保障服务。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需要以地理信息为基础平台,整合各类社会经济和人文统计信息,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高效开发利用。在城市规划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防灾减灾等方面,测绘是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把测绘作为一项重要的公益性事业纳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深入开发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广泛应用现代测绘技术成果,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各行各业对测绘资源的需求。
三要把测绘作为培育经济增长的切入点。以测绘成果和技术开发利用为核心的地理信息产业是新兴产业,是国家"十一五"重点规划之一,具有覆盖面广、产业链长、产业关联度大、增长快速等特点,已经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中新的经济增长点。必须认真研究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措施对测绘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测绘发展思路,及时调整测绘生产力布局,积极主动服务发展大局,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
四要把测绘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地图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体现国家和政治主张。地理信息和现代本文来源:文秘站 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反恐维稳能力的重要支撑条件。必须加强测绘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新时期加强测绘工作的重大意义,抓住难得发展机遇,不断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创新管理,扎扎实实把测绘各项工作做好,做出成效,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突出重点,全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
当前测绘工作要围绕扩内需保增长,立足行业自身特点,准确把握测绘发展方向,积极作为,探索创新,全面推进测绘工作实现大跨越、大发展。在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全力保障经济发展测绘需求。充分发挥测绘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全力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服务。一是主动为全市重大战略实施提供保障。围绕全市"四市五城"战略部署,重点加强北城新区、涑河片区等重点区域测绘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大工程建设及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测绘服务。二是切实保障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测绘需求。为项目布局、选址、设计、施工提供及时、可靠的地理信息;强化项目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为项目立项审批、动态管理、竣工验收服务。三是主动做好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测绘保障工作。全市每年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村居约1000个,工程量大,任务艰巨,要为农村居民点合理规划、选址和建设提供现势性强的地理信息,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顺利进行。四是实施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服务工程。加快实施"一县一图"、"一村一图",加快建设"数字村镇";充分 利用已有的0.3米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资料和其他测绘成果,编制县、乡、村影像挂图、交通旅游图和区域地图。五是积极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引导多元资金投入,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加快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全面加强基础测绘。一是统筹开展各级基础测绘。开展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力争1:500地籍图和地形图一次完成,避免重复测绘和资源浪费,到20__年要实现1:500地形图全覆盖。充分利用1:500地形图,缩编或新测1:1000-1:5000地形图,形成系列比例尺基础测绘成果,满足城市规划建设、政府公共管理、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强基础测绘规划管理。国土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三是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对现有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有效管理;完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政策和标准,逐步建立纵向协同服务机制;发挥国土资源测绘系统的整体合力,为各级地理空间框架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丰富、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四是加快推进县域基础测绘。尚未开展地形图基础测绘的县,要结合土地调查,抓紧启动县城和镇驻地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已完成城镇地形图测绘的县,要着手建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构建基础测绘更新机制,确保测绘成果的现势性,为数字县乡建设创造条件。五是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数据库的及时更新,中心城区和重点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
(三)着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一是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立纵向联动、横向协同,国家、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在线地图与地理信息服务;积极构建电子政务、社会经济信息统计等方面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升服务管理决策、城乡建设、土地资源调查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积极开展公益性测绘服务。建立测绘应急保障机制,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及时提供地理信息和测绘技术支持;开发各种基于地理信息的专题应用系统,编纂《__市领导机关用图》,辅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和决策;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形成面向社会大众的,可公开使用的公众版地形图系列,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础测绘社会化广泛应用。三是完善"数字__地理信息网"运营机制。加快推进测绘成果网络化公益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出行、购物、旅游、商务等需求。
(四)强化测绘统一监管。一是扎实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争取利用一年多时间,从地理信息的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六个环节入手,依法规范和严肃查处无资质、超资质、违法提供和使用地理信息等行为,促进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二是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和分发应用,依托门户网站定期公布和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方便群众查询使用;组织开展使用测绘成果情况专项检查,建立使用测绘成果用户动态监管机制。三是强化地图市场监管。加强与工商、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海关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对政治性问题地图、"三无"地图产品的查处力度,净化地图市场;深化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同教育部门合作,将其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增强青少年的国家版图意识。四是强化测绘资质管理。严格测绘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量化测绘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档案资料管理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注册和资质变更的依据。五是强化测绘市场监管。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和重大工程项目等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测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测绘行业健康发展。六是加强测量标志管护。对辖区内的各等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核查并登记造册,制定维护方案;建立测量标志动态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强化日常巡查,及时依法查处破坏标志行为。
(五)加快推进"数字__"建设。一是构建平台维护和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快"数字__"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维护、更新、投入和推广应用,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可靠性、适用性与标准化程度,尽快形成分级管理、标准统一、种类齐全、互联互通的全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格局,打造标准、统一的权威平台。二是加快完成国土、公安两个示范项目建设。通过计算机网络和地理信息技术,记录、汇总、统 计分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和公安应急指挥提供直观快速的决策支持,推动全市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三是抓紧制定项目成果推广使用计划。依托电子政务建设,推动项目成果在政务网上全面运行;明确政府部门共建共享与互联互通的方式和责任,解决地理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封闭管理的问题。四是积极争取列入省地理信息空间框架建设推广计划。今年省里计划选取部分县开展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应用工作,要及早准备,力争我市符合条件的县列入计划。同时,要做好示范项目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确保12月份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把"数字__"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为全国典型示范项目。
测绘生产技术自动化
由于传统模拟测绘生产技术体系实现了向数字化测绘生产技术体系的转变,测绘仪器实现数字化,使控制测量由原来的三角测量和距离测量向卫星定位测量转变;野外测图由平板仪纸质测图向数字化自动化的野外测图系统转变;摄影测量由模拟航空摄影测量向无地面控制的全数字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转变;地图制图由传统的手工制图向数字地图设计与制作系统转变;测绘产品由纸质形式向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数字化产品转变等。因此,从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到服务的测绘生产全过程实现了数字化和快速化。尤其是当三维数据获取、地理信息实时更新采集的需求日益增长,技术上其相应过程的自动化便成为了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也就是信息化测绘必然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智能化、自动化为特征的测绘生产技术体系,它包括在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管理、更新和应用过程中广泛实现自动化,这是测绘技术从数字化向信息化发展的重大变革。
测绘成果数字化和多样化
相对于传统测绘成果的纸质形式,测绘成果数字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测绘成果的信息量更加丰富。由于数字成果没有模拟成果对内容表示的局限性,因此,除了传统地图上所表示的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外,未来的测绘成果还将包含大量的其他属性信息。②测绘成果的现势性。信息社会具有变化快的特点,因此,测绘成果必须准确反映现势性的地理信息,而数字化将确保这一要求的实现。③测绘产品形式的多样化。在测绘成果数字化的基础上,可以派生出多种多样的测绘产品,如满足各种需要的数字地图、各种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各种功能的地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等。④测绘产品的标准化。信息社会要求信息是流通的,这无疑要求测绘产品必须是标准化的。
测绘服务网络化
传统的测绘服务方式和数字化测绘的服务方式基本上都是以提供为主导,即信息化测绘的服务真正以服务为主导,因此,服务方式必然要向买方市场即需求市场模式转变。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Internet在全球迅速普及,使得人类社会空间在信息概念上逐步缩小,测绘服务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测绘成果可分布式地存贮在各个地方,通过建立地理信息一站式服务系统,建立集成化的地理信息门户网站。用户只需访问一个网站、一个查询界面,就可以对分布在各地的地理信息进行检索、访问和浏览,实现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享受地理信息服务的目标。
测绘产品社会化
测绘信息服务的信息应用社会化是建立在信息资源集成化和信息服务便捷化的基础之上的,而且需要首先生产公共公开的测绘产品,其最终目标是要让地理信息和测绘产品深入到平常百姓家,让测绘和地理信息成为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只有信息资源极度丰富、信息获取途径畅通便捷、地理信息公众产品齐全,才能形成广泛的用户群,真正实现应用的社会化。
20世纪最后10年,测绘充分利用空间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实现了传统测绘技术体系向地图数字化生产技术体系的转变,数字化测绘产品已经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的建立给信息时代的测绘注入了新的内涵,测绘开始进入信息化时代。走信息化测绘发展道路,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是信息社会对测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测绘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新世纪的中国测绘必须实现从以地图数字化生产为主向以信息化测绘服务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在保证地w图保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开拓各种空间信息服务,如LBS/MLS、ITS、城市网格信息服务、精准农业和物流配送等。
信息化测绘体系的框架结构
测绘事业快速发展
条例实施特别是修订以来,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加快发展、工作能力持续增强、服务水平普遍提高。
全省约80%的市、县(市)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完善了大地测量基准,建成了浙江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获取、更新了覆盖全省的航空影像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生产、更新了覆盖全省的1∶10000地形图及其数字化产品、1∶50000电子地图和基本覆盖全省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1∶500至1∶2000地形图及其数字化产品,36个县(市)建成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还不断推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提供、使用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向国土、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环保等20多个系统提供各种比例尺地形图近30万幅、大地控制成果27000多点。全面完成了“一县一图”工程,开展了全省陆域面积、主要河流长度、主要湖泊面积等重要地理信息测算。建成并开通省公益性地图网站和省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应急管理地理信息平台及地理数据库在省市应急部门得到广泛应用。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与省发改委共同开发了“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空间信息服务平台”和“浙江省空间规划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辅助决策系统”,与省民政、林业、交通、水利、经信、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发了区划地名、森林、水利、公路、无线电、警用、公共卫生、城管等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共建共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继嘉兴市被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予“国家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市”后,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市和德清县已被列入国家“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
监管职能需要进一步落实
调研组在调研中也发现,部分基层市县对测绘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测绘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基础测绘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基础测绘工作职能理解含糊,混淆了与其他专业测绘的关系。一些县(市)基础测绘尚未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年度经费投入偏少,一些基础测绘项目得不到实施。依法监管的机构不明确,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职责界定不清晰,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能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与此同时,测绘成果应用面不够广。测绘基准和数据标准不够统一,测绘成果的协调协作机制还不畅,部分地理信息资源难以共享,重复投入、重复测绘、重复建设的问题仍然存在。
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随着实施“两创”总战略和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深入,对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切实推进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调研组提出不少建议。
调研组认为,要充分发挥基础测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编制实施测绘发展规划,依法将市、县(市)基础测绘项目纳入政府的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做好基础测绘与其他专业测绘的协调工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并结合省级基础测绘的实施,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测绘项目支持。
与此同时,要明确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完善机构建设,行使和发挥执法主体的职能作用。加强执法工作,严查涉证、、涉军、涉外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安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推动我市测绘工作发展,提高测绘对经济建设的保障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测绘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城市建设提供保障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加快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数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按照《*市市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要求,在“十五”期间已建立的158平方公里1∶5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采集完善的500平方公里1∶1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约660平方公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将后续采集的600平方公里1∶1000比例尺地形数据并入*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约1260平方公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平台,为实现“数字*”提供坚实的基础。完成县(市)建成区1:500比例尺地形测绘,实行动态复测更新机制。到2010年底,完成全市遥感影像数据库的建库工作和*市GPS卫星定位服务网建设。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立统一的*市坐标系统,加快市县两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统一整合主城区和四组团县市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一个统一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各部门及相关公共服务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对用于国家机关进行管理、服务、决策支持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和财政资金的浪费。
(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测绘辅助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加强测绘法制建设,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市测绘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测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各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市场及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把测绘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依法规范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审批、提供、使用行为,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强化测绘成果保密、使用监管和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制定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格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大型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加强地图市场管理。在落实地图市场日常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充实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测绘质量的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和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工程招投标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重大测绘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抓好监督落实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
第七条 基础测绘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其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经依法审定后方可公布。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规划实施评估意见。
规划实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修改规划和制定新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案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成果可以共享的测绘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省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组织实施省海洋测绘,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和维护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九)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20xx、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模型及三维地理信息系统;
(八)测绘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线、轨道交通等设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九)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十)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确定基础测绘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测绘经费的财政支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规定需由设区的市承担有关经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第十九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与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基础测绘项目的内容及其完成时间、经费支付进度、成果验收标准、成果归属与汇交要求、保密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依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按照《基础测绘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四 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更新周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
(一)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3年更新一次;
(二)1∶20xx、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2年更新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运输、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共享。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其他测绘活动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使用财政资金的除基础测绘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认为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
确属重复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预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和相关地理信息,对一定区域内重要的自然、经济、社会要素进行定量化、空间化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检验、汇交、保管、提供、利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基础测绘财政经费的;
(三)未按照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涉密项目进行管理,或者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基础测绘设施,影响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基础测绘重力基本网、高程控制网、国家平面控制网、国家GPS控制网国家重力基本网是确定我国重力加速度数值的坐标体系。重力成果在研究地球形状、精确处理大地测量观测数据、发展空间技术、地球物理、地质勘探、地震、天文、计量和高能物理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目前提供使用的20xx国家重力基本网包括21个重力基准点和126个重力基本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三条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三章利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三)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四)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2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讯,6月20日《人民日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3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测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发展,使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有机衔接,促进基础测绘规划的顺利实施,搭建本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和市发展改革委搞好衔接,建好基础测绘数据库;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好测量标志用地问题;要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加强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要会同市法制办制定测绘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区县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督促,并做好市、区县级基础测绘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对测绘科技创新给予支持。到年,城区和各县县城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实现全覆盖,年更新率达到30%以上。
积极推进“数字”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全面开展地形图更新和数字化改造,建设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规定,建立我市基础测绘的定期更新以及分级投入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落实。
二、切实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需求,构建市、区县两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立和完善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大对区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库工作的指导。建设方便快捷的测绘成果分发和应用服务体系,努力拓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应用领域,积极为政府决策、经济建设、社会事业、防灾减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更好地满足政府、社会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立测绘、国土、民政、建设、水利、林业、气象、交通、旅游等掌握相关地理信息的有关部门及军事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地理信息中心,提高测绘成果管理、利用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造成浪费。
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严格执行测绘成果及目录汇交制度,提供政务和社会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加强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管理和应用,规范独立坐标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力争年底前在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坐标系统。
四、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市、区县要按照省编办《关于明确市(州)、县(市、区)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通知》(川编办〔〕39号)要求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测绘管理职责、人员和经费,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我市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五、加强测绘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