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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
刘瑞敏
(河北省围场县塞罕坝机械林场 河北省承德市 068450)
摘要:天然林资源之所以宝贵,是因为它的难再生性,资源一旦被破坏,在短时间内是很难恢复的,即使恢复需要花费的经济代价和时间代价也是巨大的。本文则主要对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意义和相关措施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资源;天然林;保护措施
为了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 1998 年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1]。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保护包括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合理的使用天然林资源,让它在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笔者根据自身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进行阐述: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对天然林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首先就是对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天然林的数量、质量以及分布方面。对天然林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对水土流失的现象进行很好的控制,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我国天然林资源分布的地带大部分都在大江大河源头和重要山脉核心地带等重点地区,所以,对天然林进行有效的保护,对于保护这些地带的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等有着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荒漠化、温室效应等现象都和天然林资源的丰富与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2有利于促进天然林的可持续经营和林区的经济发展
我国一直在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上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天然林的保护上实现可持续经营,对于现在我们社会中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得以解决。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减少对天然林的开采量,从而给天然林资源以休养生息的时间和机会[2]。
二、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措施
2.1 法律措施
想要真正实现我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实现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法律途径,从而在现实意义上实现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目标,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的自然环境日益恶化,各种资源的短缺等现象,都对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地威胁,要想真正达到维护生态的效果,依法治林是保护天然林资源的根本道路,也是必须要实行的道路,应该把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归纳到我国现在已有的相关法律体系当中,让人们意识到浪费和破坏天然林资源的严重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目的。从国家层面来看,应尽快出台《天然林保护条例》,明确保护方针,确定保护原则,根据林木权属,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切实落实保护措施和主体。从地方层面来看,应切实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林业保护为抓手,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3]。
2.2 让全民参与到保护天然林的行列当中
在我国,因为自然资源灾害造成的破坏事例已经有很多了,比如1998年的长江等地区的洪水,这就是由于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利用,乱砍乱伐,造成了大面积严重的水土流失,形成了严重的自然灾害。而且,随着我们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劣,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等,都在警告着我们保护自然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但是,真正实现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不是政府的任务,也不是某个个人或公司的任务,而是全民的任务,只有让全民达成共识,都参与到保护自然资源的行列当中,才能真正的实现天然林资源的保护。首先,就是政府部门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包括天然林资源的作用以及天然林资源遭到破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加大宣传让公众知道目前我国天然林资源的真实现状和我们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让公众意识到,只靠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完成这么巨大的任务的,让公众意识到全民参与的重要性。其次,就是从事该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扩大保护天然林资源带头人的队伍,主要是对于保护天然林资源志愿者队伍的扩充。最后,就是上文提到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3 要建立和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十二五”规划纲要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专节论述,重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当中,重要的是要实现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的补偿。随着补偿机制的不断深入,可以进而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还可以寻求一些更合适的其他的补偿机制。建立合适的、完善的补偿机制,能够更大程度上调动对保护天然林资源有热情的经营者,能够更加的提高他们造林、育林的积极性,通过建立良好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减少天然林资源的破坏量[4]。
总结:
总而言之,现在我国的环境问题是非常严峻的,我们一定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个问题,从而展开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天然林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关系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一定要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全民参与、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实现对我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姚茹峰,李坤.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2).
[2]韩克建.浅谈林业站在保护天然林资源中的工作方法[J].科技探索,2013(7).
关键词:城镇化 发展与环境 大气环境治理 水资源保护
中图分类号: TV2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雾霾的困扰。
进入2013年,河北省连日大面积遭遇雾霾天气,除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以外,其他8个设区市空气质量多为“严重污染”或“重度污染”。根据相关数据显示, 2013年1月1日以来,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系统的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日报数据表明,处于太行山东侧的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四个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基本一致,石家庄市、保定市污染更重。首要污染物均以PM10、PM2.5居多。根据邢台市历年环境空气监测数据显示,我市市区空气污染程度,按照季节由重到轻排序依次是四季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每年的11月至次年3月空气污染最重。
由于邢台市位于太行山的东麓,地处太行山脉和华北平原的交汇之处,由于太行山的自然屏障以及城市高层建筑的阻挡,在市区容易形成弱风或静风状态,不利于大气中污染物在水平方向的流动和扩散。特别是在冬季寒流过后,地面受冷空气影响,在天晴、风小、气温低等气象条件下,贴近地面的大气层温度下降速度快,而大气上层温度下降较缓,在大气层中就会出现上暖下冷的“逆温现象”。暖空气就像一个锅盖罩在城市的上空,造成大气中的污染物不易向上扩散。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寒冬季节,在我市容易形成雾霾天气,从而加重了市区的大气污染。
二、雾霾的危害。
雾霾天气的首要污染物PM10主要来源于燃煤烟尘、汽车尾气、各种扬尘等,不仅降低大气能见度,而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非常大。PM10被人体吸入后,会累积在呼吸系统中,引发心脏病、肺病、呼吸道疾病,降低肺功能等。另外,PM10还具有较强的吸附能力,是多种污染物的“载体”和“催化剂”,有时能成为多种污染物的集合体,是导致各种疾病的罪魁祸首。
而PM2.5的主要来源是石化、化工、机动车尾气排放产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有机气体转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钢铁等挥发出的金属氧化物,主要对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包括呼吸道受刺激、咳嗽、降低肺功能、加重哮喘、导致慢性支气管炎。老人、小孩以及心肺疾病患者是PM2.5污染的敏感人群。
三、如何拨“雾霾”而见天日。
邢台大气污染的防治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而是一件长期的任务和工作。
1、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科学制定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对本市的工矿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哪些要关停取缔、哪些要搬迁退市、哪些要深度治理等等,针对市区周边小石灰、小石子、小板材企业规范整合、拆除燃煤锅炉等措施,要全面启动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2、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减排治理。要把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作为车辆年检的一项强制性指标,凡尾气不达标的一律不准通过汽车年检;同时,对已到使用年限、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坚决予以报废,不准上路行驶。实时通过以上措施的实行,减少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
3 、严厉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针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不给违法者以时间、空间。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整治要实行分点包片制度,责任到人,对大气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严处,巩固了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的成果。
4、形成机制、保障到位。针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突出建立、完善空气质量信息日常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碳排放补偿制度、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联防联控机制等,为做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水,百泉之城的困扰。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而以前素有“百泉之城”的邢台却正在受水的困扰。根据邢台市水务局最近提供的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市水资源年缺口将达4亿立方米以上。当前,我们对水资源的现实利用和保护,与极度缺水的状况极不相称。农业方面,仍以效益低、浪费大的传统漫灌方式为主,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几乎为零;工业方面,利税大户几乎都是耗水大户,水循环利用和废水回收开发程度低,污水处理能力弱,中水使用推广普及面小;生活和服务业方面,洗车行随处可见、生意火爆,纯净水大行其道且倍受青睐,太阳能溢水和自来水长流水现象屡见不鲜,生活污水四处泼洒。由此可见,把水当成“金贵物”、“稀罕物”的观念并没有在人们的头脑中确立起来。 邢台的水生态修复已不只是发展问题,而是大家还有没有水喝、有没有饭吃的问题。我们应该理性的认识到:
1、邢台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按国际上现行标准,人均年拥有水量少于1000m3时,为严重缺水。邢台市多年平均年降水量为525.1mm,多年平均淡水资源总量为13.54亿m3,人均年拥有水资源量仅为205.5m3,资源型缺水的局面非常突出。
2、地下水超采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在地表水日渐匮乏的情况下,地下水成为我市平原区的主要供水源。由于大范围、超常规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致使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3、邢台的水质污染严重,水环境日趋恶化。据统计,我市每年全市排放的工业、生活污水总量达2亿多立方米。污水的大量排放,使浅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并有向深层扩展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邢台市区的岩溶水在地下深层经过长距离汇流,自然优化,水质相当好,但一旦污染,很难治理。这种得天独厚的水环境条件,千万不能在我们这一代面前消失。
4、降雨减少,开采量大,水库截流,导致泉群断流。邢台市区地处百泉岩溶区的径流出露带,过去,百泉、达活泉、狗头泉、等十多处自然泉喷发而出,地下岩溶水水量丰富,水质良好。然而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80年代以后,由于邢台市区大规模开采地下水,加上降雨减少,并且朱庄水库等几座水库大量拦蓄,使岩溶水的补给大大减少,水位大幅度下降,从而造成达活泉群、百泉泉群相继断流。
五、水资源的保护,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水是我们的生命之源,我们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这种珍贵性。我们国家的人多,人与人之间知识水平参差不齐,修养素质更是不相一致,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舆论宣传,让绝大多数人认识到这一点,一个接一个地、一代接一代地把这种节水认识传承下来,形成传统。另外,我们还要通过以下几点措施,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
1、实行全面节水,建立节水型社会。加强节水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是缓解邢台市水资源短缺的根本途径。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强化城市节水工作,普及推广节水技术和器具,加快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完善用水节水机制,提高整体节水水平。
2、加快水污染和水环境治理。要全面提高城镇废污水处理程度和水平,严格实行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依据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整治与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大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沿线、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水资源保护力度。
3、加强地下水超采区修复治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大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力度,涵养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超采地区替代水源建设,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和坑塘,尽量多地存储雨水。通过建设地下水库、利用雨洪水、再生水等回灌措施,补充涵养地下水源。
4、水,人人须臾不可少;节水,人人也责无旁贷。让我们从节约一滴水开始,改变自己,改变环境,也改变生活。
空气和水都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源,让我们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节约用水,低碳生活,共同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参考文献:
(1)邢台日报,邢台日报社出版,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3—0007代号17-32。
【英文摘要】Japan has taken the adoption of the Civil Code, in particular law and case law, such as the recognition of customary way of natural resources to build a sound system of uti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s a civil law on privac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ransactions . At the same t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Japan, through the power of intervention, by way of legislation to adopt a special law to restrict or prohibit peopl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conomic means, through the preserv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bvention system. Japans natural resources uti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to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in the traditional property law to build the basic framework of property rights system with natural resources, be learned.
【关键词】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物权;经济手段
【英文关键词】Natural resources; natural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 economic instruments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立法在明确国家自然资源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我国民法物权体系,这种规定必将激励权利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造福子孙后代。然而,在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双重制约的情况下,如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指导之下,结合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健全和创新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最终实现对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则迫在眉睫。面对这一时代难题,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自然资源物权理论的研究正处于热火朝天之中。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提高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物权化和市场化程度为中心而展开。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下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强调我国应尽快进行制度创新,使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市场化。[1]与此相对,在借鉴了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了本国国情而制定的日本民法典,采取的是通过民法典规定、特别法规定和判例法承认习惯等方式,构建了完善的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物权制度,将其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私权,按照民法原理进行交易。另一方面,日本又针对人们在大量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给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带来污染和破坏的现象,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采取特别法明确规定的方式,限制或禁止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并通过经济手段对保全自然资源有贡献者实行补助制度。正是由于日本这种自然资源保护制度,为日本从“公害先进国”向“公害防治先进国”的成功转变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实践,与我国目前理论界提倡的观点可谓“背道而驰”,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学界探讨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之际,借鉴日本立法与实践的成功经验,仍属必要。
二、日本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
根据日本民法第175条关于“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者外,不能创设”的规定,日本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因此,明确该条中所称“法律”的涵义,则至关重要。即关于“法律”除包含实体法之外是否还包括习惯法的问题,日本判例、学说上曾存在分歧。日本判例肯定了水利权、温泉权的物权性质,但否认了“上土权”这种地表所有权。对于这一问题,日本学说力求统一理解法例第2条、民法第175条以及民法施行法第35条,并在不断做出种种努力的同时,通过各种解释论来支持判例的立场。但在今天,通常认为只要属于不违反法例第2条所规定的“公序良俗”的习惯,则在“有关不属于法令规定的事项”的限度内便“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以此为根据,在多数情况下,日本采取了肯定立场。[2]因此,可以认为,日本现行法上关于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包括日本民法规定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特别法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与习惯法上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
(一)日本民法规定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日本民法第二编明确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入会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等十个种类。[3]一般情况下,日本民法上并不承认土地上的植物、树木是独立的不动产,而认为土地上的植物、树木是土地的一部分,即使是在土地上后栽种的植物、树木,也被土地所有权吸收,而不能成为独立的物权客体。但在如下情况下,可作为所有权客体。一是,《树木法》所规定的树木、树木集合,在经过登记之后,与地盘分离而具有独立所有权(《树木法》第1条、第2条)。二是,明认方法。未分离果实、桑叶、水稻青苗,在作为独立物进行交易并采取了明认方法时,与地盘分离而具有独立所有权。三是附合的情形(民法242条)。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关于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入会权的规定,行使其土地所有权,并获得相关利益;而其他相对人,则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设定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来获取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相关物权权利。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类型的有土地所有权,以及地上权、地役权、入会权和永佃权等用益物权。
1.土地所有权
根据日本民法第206条规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内对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第20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在法令限制内及于其土地的上下。
关于海面下的土地,多数说认为,由于海面是供公众之用而不允许私人独占的公共物,因此,不可作为私人所有权(公有水面填埋法1条24条)。与此相对,反对说认为,应该在考虑被海水淹没的经过、现状、当事人的意思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再予以判断。判例认为,如果一般认为其能够利用而具有财产价值,则即使是在水面之下,也能作为物权的对象。[4]
2.用益物权
日本民法典上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入会权等四种情形。
(1)地上权
根据日本民法第265条关于“地上权人,因在他人土地上对工作物或竹林的所有而享有使用其土地的权利”的规定,地上权是以修建房屋、隧道、沟渠、架桥以及植林等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其中,本条虽然未对竹林进行限制,但由于作为耕作标的物的水稻、茶树、桑树、蔬菜、果树等属于永佃权的标的物,因此,指除作为永佃权标的物的水稻、麦子、茶树、桑树、蔬菜、果树等之外,地上权人可以在其所设定地上权的土地上,耕作一切植物。[5]
(2)永佃权
日本民法第270条规定,“永佃权人通过支付佃租享有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其中,永佃权人是以耕作水稻、麦子、茶树、桑树、蔬菜、果树等为标的的。尽管土地所有人与永佃权人可通过永佃权设立契约成立永佃权,但是,根据日本《农地法》第3条的规定,永佃权的设立须获得农业委员会乃至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
(3)地役权
根据日本民法第280条关于“地役权人,按设定行为所确定的目的,享有用他人土地为自己土地提供便益的权利”的规定,地役权是根据设定目的而通过设定行为设定的地役权人享有用他人土地为自己土地提供便益的权利。以提供便利的目的不同为标准,地役权可分为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电线铺设地役权、眺望日照地役权等。地役权的“役权”,是指增加便益,发挥效用的权利。与地役权相对,有些国家在立法上也承认了增加人的便益的人役权。在日本民法上,尚未承认人役权。但在日本特别法中,也有一些承认类似人役权权利的规定。如日本农用林的利用权(农地法第26条,第75条之2);草地利用权(农地法75条之1;森林的土地使用权(森林法第50条);土地征用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法101条)保安林(森林法25条)。[6]
(4)入会权
入会权是指村落等一定地域的居民集团,对山林、原野、渔场、用水等所享有的总有性支配权利。根据日本民法第263条、第294条的规定,关于共有性质的入会权,除依各地区的习惯外,适用有关共有的规定;关于没有共有性质的入会权,除依各地区的习惯外,准用有关地役权的规定。
入会权作为农民生活基础曾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入会权,确保农民能够获得燃料、肥料、饲料等不可欠缺的生活资源。但是,一方面,随着电气、液化石油气的普及,化学肥料、化学饲料等发展,农民对入会权的依存性不断减弱;另一方面,入会权的形态从最初的总有性利用朝着个人所有权相近的方向发展。这样,如果使入会权依然按照原来的形态继续存在,则会导致不合理现象产生。在这种背景下,1966年,日本制定了“促进入会林野等相关权利关系的近代化法律”,拉开了入会权近代化的序幕。通过入会权近代化运动,日本完善了入会林野,在推进合理的造林政策这一方针的同时,日本采取了消灭入会权,由所有权、地上权以及其他使用收益权替代入会权的政策。[7]
(二)特别法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
1.规范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物权种类的主要法律
除民法规定之外,在其他法律中,成为物权法法源的规定也非常多。作为规范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1)矿业法(旧法1905年,新法1950年法律第289号,2002年法律第152号修改。矿业法5条,14条;矿业法8条2款)、采石法(1950年法律第291号)。
(2)森林法(旧法1907年、新法1951年法律第249号)、国有林野法(1951年法律第246号)、入会林野整备法(1966年法律第126号)、林业基本法(2001年7月)。
(3)渔业法(旧法1910年、新法1949年法律第267号)、狩猎法(1918年法律第32号)
(4)河川法(旧法1896.法律第71号,新法1964.7.10法律第167号;2002.2.8法律第1号改正至今)、道路法(1952年法律第180号)。
(5)土地改良法(1949年法律第195号)、城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100号)、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年法119号)、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年法205号)、城市再开发法1969年法38号)、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法律92号)、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201号)。
(6)大气污染防止法(1968年法律97号)、噪音规制法(1968年法律98号)、水质污染防止法(1970年法律138号)、恶臭防止法(1971年法律91号)。
2.特别法上所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
根据上述这些法律规定,特别法上所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包括:矿业权(1950年矿业法第5条、第12条)、租矿权(1950年矿业法第6条、第71条)、采石权(1950年采石法第4条)、渔业权(1949年渔业法第6条、第23条)、入渔权(1949年渔业法第7条、第43条)等。这些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类似的具有特殊内容的物权。
(1)矿业权、租矿权。
日本《矿业法》第2条规定,国家,享有就尚未开采的矿物授予他人开采及取得权利的权能。《矿业法》第5条对“矿业权”、第6条对“租矿权”进行了定义。即第5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矿业权”,是指在获得登记的一定土地的区域内(矿区),享有开采和取得已登记矿物以及与已获登记矿物同种类矿床中所存在的其他矿物的权利。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租矿权”,是指基于设定行为,在他人的矿区内享有开采及取得作为矿物权标的的矿物的权利。第7条就矿物的采掘与取得进行了规定。即第7条明确规定,尚未开采的矿物,必须基于矿业权才能进行开采。但是,以下所列各项不在此列。一、当不以经营可燃性天然气为目的,而仅供一家之用时;二、不以非属于矿物权标的的石灰石或者耐火黏土为经营目的,而第8条分离矿物的归属,而仅供一家之用时。第8条就分离矿物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在矿区内,非依矿业权或者租矿权而自土地分离出来的属于第5条规定的矿物,除第7条第1项所列情形之外,属于该矿业权人或者租矿权人所有。在矿区之外,自土地分离的矿物,属于无主动产”。而根据日本民法第239条关于“无所有人的动产,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无所有人的不动产,归属于国库”的规定,“在矿区之外自土地分离的矿物”适用日本民法第239条的规定,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
(2)采石权。
采石法创设了在他人土地上开采岩石的类似于地上权的物权——采石权(采石法第2条、第4条)。即,采石权是一种遵从设定行为的约定,在他人土地上采取岩石、并与地上权类似的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登记这一点上,采取了与地上权同样的处理方法(不动产登记法第1条第9号)。但是,与矿业法所规定的矿物不同,采石法将岩石视为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因此,即使在根据该法规定而强行设定采石权时,作为对价,除土地使用费之外,采石权人还应支付岩石费(采石法第19条第1款第4项,第23条第1款)。
(3)渔业权、入渔权。
在德川时代,在海滨上,曾有仅限于一村或数村的入会渔场的习惯。进入明治时期,经过征税、取缔规制的变迁后,依照1910年旧渔业法的规定,这种入会习惯被调整为对附近水面的专用渔业权和习惯专用渔业权二种类型。前者是承继村中入会渔场的情形,后者虽然受渔业种类的限制,但根据习惯而被认可具有独占排他性效力,除渔业组合之外,个人、团体、町村等在法律施行后1年内,也可经申请而获得许可的情形。其后,虽然通过1910年的渔业法明确了渔业权、入渔权的物权性质,但是,1949的渔业法废除了基于旧法的上述二种渔业权,并对渔业权进行了调整。根据1949年渔业法第6条、第23条规定,渔业权,是指在一定海面上享有经营渔业的权利。渔业权可分为以水深为标准的定位渔业权、在一定区划内的养殖的区划渔业权、以及以共同使用一定水面的共同渔业权等三种类型。
入渔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设定行为,他人享有对共同渔业权或者特定的区划渔业权的渔场经营渔业的权利(渔业法第7条、第43条)。关于渔业权的存续期间,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共同渔业权为10年,其他渔业权为5年,入渔权的存续期间限于渔业权的存续期间之内。渔业权的取得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渔业法第10条)。在听取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当申请者具备经营该渔业条件时,都道府县知事有权予以许可。关于共同渔业权,包含相关地区的渔业联合工会或者联合会以外者,不得享有该权利。[8]
(三)习惯法上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
日本习惯上承认的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主要有:流水利用权、温泉权等类型。
1.习惯法上所承认的流水利用权。
日本旧《河川法》曾是解决有关使用和治理流水相关问题的重要法源。但是,随着近代社会为灌溉、渔业、发电、饮料、工矿业等活动而大规模地利用河流,并且治水技术也不断提高,这样,旧河川法就变得极其不完善了。因此,日本于1964年制定了新《河川法》(1964.7.10法律167;2002.2.8法律1改正至今)。
根据《河川法》第2条关于“河川是公共用物,为实现前条之目的,必须适当进行保全、利用及管理。河川的流水,不得作为私权标的”的规定,日本的流水不得作为私权标的。国家为适当保全、利用和管理河川,日本《河川法》将河川分为一级河川和二级河川。根据《河川法》的规定,一级河川,是指因属国土保全或在国民经济上特别重要的水系而由政令所指定的河川(公共的水流以及水面)而由国土交通大臣指定的河流(第4条),一级河川的管理由国土交通大臣行使(第9条)。二级河川是指根据前条第1款政令被指定的水系以外的水系上、公共利害上具有重要关系的河川而由都道府县指定的河流(第5条)。二级河川的管理,由管辖该河川所在都道府县知事行使(第10条)。
关于流水的使用,《河川法》第23条明确规定对流水的占用采取河川管理人许可制度,由意欲占用河川流水者提出申请,并须根据建设省令规定取得河川管理者的许可。一级河川由建设大臣管理,二级河川由知事管理。对于水利调整,《河川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河川法第38条以下)。但是,由于《河川法》仅适用于一级河流、二级河流这种较大河川(河川法第3条~第5条),而且民法在相邻关系中虽然设立了几条规定,但适用民法规定的仅限于该水流地(河床、流水用地)所有人属于私人的情形(通说)。因此,既不适用民法规定的公共河川,也不适用于河川法的中、小河川相当多。而且,即使对于这些河川,虽然也并不一定与土地所有权直接相结合,但是,在农耕地的灌溉或者水车用水引水等方面,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因而产生出了大量的问题。日本判例曾致力于援用习惯法来解决这类问题。
日本明治时期以前,由于其生产是以水稻农业为基础的,因此,必要性流水利用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在当时,流水利用管理主体为村落共同体,在本质上与入会集团属于同一体,村落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对水利进行支配性管理。虽然日本民法典并未承认流水利用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但基于日本民法施行法和法例二条的规定,日本判例上对习惯上的流水利用权是持肯定态度的。流水利用权,是日本入会权的一种,是指对一定的流水的必要水量所享有的排他性、独占性使用的权利。[9]按照流水利用权使用目的的不同,流水利用权可分为农业流水利用权、工业流水利用权、城市上水道流水利用权、流水专用权(利用河流流水发电、运输的权利)等。在明治时期以前,农业流水利用权较为重要,但随着工业水利和城市上水道水利的比重增加,工业流水利用权与城市上水道流水利用权也居于重要地位。在这些流水利用权中,具有入会性、总有性的权利,主要是支配村落的农业流水利用权。
按照流水利用权内容的不同,流水利用权可分为:专用权、共用权(分水权)、余水利用权和水流专用权。专用权是专用权人对指一定量的用水享有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对于专用权人而言,如果存在余水利用权人时,虽然其具有优越性利用水流的权利,但是,由于受余水利用权性质影响,专用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对于上游田地所有人的专用权而言,即使其引水会导致下游田地灌溉不足的现象发生,但判例也承认了其专用权。[10]共用权(分水权)是指处于对立性地位的水流利用人,具有在对等性地位上利用一定水流的权利。余水利用权,是指下游的水流利用人,享有利用上游水流利用人的余水的权利。水流专用权,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对河川(不得作为私权对象的公共河川等)等的水流享有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如为搬运木材而对公共河川的水流享有排他性权利(流木权)。[11]
2.温泉权
温泉权,是指对地下涌出的温泉所享有的排他性管理、使用的权利。根据日本大审院1932年8月10日的判决,在日本存在古老习惯上的总有性温泉权和近代社会的由个人享有对温泉予以支配的温泉权。习惯上的总有性温泉权,原则上对总有集团地域内的一切温泉利用所享有的总有性权利,因此,应该禁止在该区域内开采新泉源。而个人所享有的温泉支配性权利的温泉权,多数于人工开采的温泉。
为“谋求保护温泉,适当利用温泉,为促进公共福祉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48年7月10日制定了《温泉法》(后于1949年5月24日、1983年12月10日、1991年5月21日、1993年11月7日、1999年12月22日、2001年6月27日进行了多次修改)。《温泉法》就温泉的保护、温泉的利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温泉的保护,《温泉法》第3条规定,意欲在温泉涌出地开采温泉者,根据总理府令的规定,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意欲接受前款许可者,必须具有为开采温泉而开采必要土地的使用权。关于温泉的利用,第13条规定,意欲将温泉用于公共沐浴和公共饮用者,根据环境省令规定,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根据温泉权的内容不同,温泉权可分为专用权(汤口权)、共用权(分汤权)和余汤利用权。其中,汤口权、分汤权的物权效力得到了日本判例的承认。日本大审院1940年9月18日判决也承认了对温泉的自源泉地的所有而独立的处分,也谈及了温泉的公示方法。由于判例也承认了其排他性效力,因此应该视为是一种习惯法上的物权。而对于余汤利用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的问题,在日本尚存在一定意见分歧。
三、日本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立法特点
从以上日本在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实践来看,日本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立法的显著特色在于:
其一,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制度。日本采取了通过民法典规定、特别法规定和判例法承认地方习惯等立法方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从这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模式来看,日本将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权利,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私权划归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入会权等用益物权类型,按照民法原理进行交易。同时,结合社会实践的需要,日本又通过特别法和判例法方式,适当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补充,承认了矿业权、租矿权、采石权、渔业权、入渔权、流水利用权、温泉权等与用益物权相类似的具有特殊内容的物权。这既扩大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又弥补了日本民法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不足。
其二,日本针对人们在大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过程的同时,给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带来污染和破坏的现象,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采取特别法明确规定的方式,限制或禁止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通过经济手段对保全自然资源有贡献者实行补助制度,最终实现自然资源保全目的。
第一、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方面,日本实行许可证制度,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开发和利用,实现环境资源保全。如温泉开采许可制度、矿业开采许可制度、狩猎许可制度、林地开发许可制度。
第二、实行自然保护制度。为保护自然资源,日本实行了由自然公园制度、自然地域的保全制度、鸟兽保护制度、珍稀动植物保护制度、濒危动植物保全制度等组成的自然保护制度。由于贯彻与实施这些制度,需要花费一定费用,因此,日本通过相关立法明确这类费用的具体承担方法。具体而言,在贯彻自然公园制度中,明确了确保用地费用、规制特定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用(森林法35条自然公园法35条、44条、自然环境保全法33条、48条)、积极环境管理的费用(自然公园法14条、15条、25条、26条、30条等)。在野生动植物保全方面,规定了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负担有关对野生动植物生存状态调查研究的费用(自然环境保全法5条)、野生动植物生存地保护需要的费用(鸟兽保护法8条,物种保存法44条)、国内珍稀野生动植物物种保存的人工繁殖费用(物种保存法46条)等。在对濒危动植物保全方面,明确了管理、修复费用的负担、损失补偿方法(文物保护法72条、74条、75条、78条)。
第三、采取经济手段,保护自然资源。基于日本环境基本法第22条的规定,日本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全,对自然资源保护者实行补助制度。如在森林保全方面,建立了林业补助金制度。即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投资投劳大,林业内部收益率低,公益性强等特点,日本实行了由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高额补贴的补助制度。林业补助金制度是根据《森林法》实施的一项长期制度,补助金的来源和分担比例均有明确规定。林业普及与指导的全部费用由国家负担;造林、林道、地方林业科研的费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各负担一部分,其中造林费补助比例为: 一般造林补助40%, 瘠薄地和水源地造林补助68%;编制和实施地区森林计划、森林施业计划及防护林事务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国家补助50%;被划定为防护林后, 因木材生产限制承受的经济损失由国家补偿;在保安设施区域内,因造林及森林土木工程等设施及管理承受的损失由国家负担2/3,地方政府负担1/3。[12]
其三、完善特别立法,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日本先后制定了《河川法》、《森林法》、《濑户内海法》、《自然公园法》、《自然环境保全法》、《林业基本法》、《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物种保存法》、《鸟兽保护狩猎法》、《文物保护法》、《外来物种法》、《自然再生推进法》等,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制度进行创新,扩大自然资源保全范围。如针对日本原来对国有林采取独立核算制度下巨额亏损、原生森林地域的采伐和道路建设等问题,1980年代日本全国各地的国有林面临着巨大问题,政府采取了根本性政策转变措施,实行了保护林制度。即在自然维持森林与人的共生林之中,在考虑动植物的生息、生育状态,地域实情等基础上,对于特别有利于维持由原生性森林生态系统发展的自然环境,保护动植物、保存生物多样性、促进施业及管理技术的发展等为目的、进行管理的被认为适当的国有林进行选定的制度。此外,针对日本林业收支状况平衡性恶化,对林业收入依存度低下等原因所导致的森林所有者的经营积极性降低,林业劳动力的减少与高龄化等所导致的未获得充分管理的森林增加,因保全国土、保护森林自然环境、以及防止地球温暖化等促使国民高度关注森林多种功能发挥等问题,日本修改了“森林资源基本计划”,并在推进完善森林之际,将其重点定位在“水土保全”、“森林与人共生”、以及“资源的循环利用”等三个方面,并于2001年制定了《林业基本法》。2001年《林业基本法》森林的多种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分为“水土保全林”、“森林与人共生林”、“资源的循环利用林”等进行保全。[13]
【注释】
[1]肖国兴.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创新的法律抉择[J ] .环境保护.2002,(4) : 4~7;张璐.生态经济视野下的自然资源权利研究[J ] .法学评论,2008,(4):116~122.[Xiao guo-xing. legal choice of china’s natural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 system innovation. [J ] . Environmental protect .2002,(4):4~7;zhanglu.From Interest Limitation to Interest Promotion .[J ] . Wuhan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4,(3):116~122. China.]
[2]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第3版)[M ] .东京:有斐阁,1995,10~13.[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M ] .Toukyou.yuuhikaku,1995, 10~13. Japan.]
[3]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第3版)[M ] .东京:有斐阁,1995,12.[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 .[M ] .Toukyou.yuuhikaku,1995, 12. Japan.]
[4]最高法院1986年12月16日判决,载《民事判例集》39卷7号1701页。[The Decision of Supreme Court,the civil case set[J ] . 1986(7): 1701. Japan.]
[5]参见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第3版)[M ] .东京:有斐阁,1995,224.[ 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 .[M ] .Toukyou.yuuhikaku,1995, 224. Japan.]
[6] 参见[日]清水元.新·民法学2 物权法(第二版)》[M ] .东京:一粒社,2001,151.[ Simizugen.New The Civil law 2 Real Right Law(the second print).[M ] . Toukyou. Hitotubu Press.2001.151. Japan.][日] 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第3版)[M ] .东京:有斐阁,1995,258.[[7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Toukyou.yuuhikaku,1995, 258. Japan.
[7'>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Toukyou.yuuhikaku,1995, 258. Japan.
[7] 参见[日]清水元.新·民法学2 物权法(第二版)》[M ] .东京:一粒社,2001,158.[Simizugen.New The Civil law 2 Real Right Law(the second print).[M ] . Toukyou. Hitotubu Press.2001.158. Japan.]
[8]参见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第3版)[M ] .东京:有斐阁,1995,284.[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Toukyou.yuuhikaku,1995, 284. Japan.]
[9]日本大审院1916年12月2日判决,载《民事判例录》第22辑,第2341页。[The Decision of Supreme Court,the civil case set[J ] . 1916(22): 2341. Japan.]
[10]日本大审院1934年12月12日判决,载《法律新闻》第3790号,第12页。[The Decision of Supreme Court,News of Law [J ] . 1934(3790): 12. Japan.]
[11][日]清水元.新·民法学2 物权法(第二版)》[M ] .东京:一粒社,2001,6.[Simizugen.New The Civil law 2 Real Right Law(the second print).[M ] . Toukyou. Hitotubu Press.2001.6. Japan.]
近些年来,人类为了从大自然中谋取大量的财富,为了使自己的生活更加舒逸,自私地乱砍乱伐森林、大量开垦土地、排放工业垃圾…… 然而,这样做的后果呢?天空不再蔚蓝,溪流不再清澈,森林不再茂密,青山不再苍翠……
人类伤害了自然,自然必将惩罚人类!不信,请看:海啸、地震、沙尘暴肆虐全球,气候不断变暖,南极洲冰川渐渐融化,森林面积急剧减少,土地大量沙漠化…… 人类受到了空前的灾难!
回想以前的大自然,沐浴在自然的灵光里,铺开广阔的草原,撒下五彩的鲜花,“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山泉汩汩〔gǔ gǔ〕涌出,跌宕出生命的旋律;小河流水潺潺,诉说着自然的美丽……这是多么另人神往的境界啊!然而,这般美丽的大自然是如何变成了今天的惨状呢?环境的污染———这几个毁灭性的字眼害了地球、害了人类!人类,别再无休止地搜刮自然了!
是的,人类要发展,为了更好地生存所进行的资源以及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所有的开发和利用都应当从整个自然界,尤其是地球环境的生态系统加以全面、科学地考虑,然后再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多样性的基础上,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既保护了大自然又进行了发展,这才是两全之策啊!但是,就当前局势来看,即使人类不再破坏那些已存的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在已有的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为的再建,使其恢复原本的自然风貌,从而保护生态系统中各种要素的均衡,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
美国大地上的绿色世界,是自然资源保护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的重大成果。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则是美国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运动的强力推动者、领导者。
严格依法保护环境
罗斯福在哈佛大学读书时学过多门自然科学,在北达科他州当“牛仔”的两年内取得了经营牧场的经验,尤其增进了对大自然的感情,开始把保护自然资源视为自己一生的重要事业。他曾说:“如果国家将自然资源视为财宝,它的表现就会很出色,这些财宝在传给下一代时,其价值应该只多不少。”从当纽约州长开始,他就一直重视自然资源保护问题。当总统期间,他先后采取了多项重大措施,如宣布将很多土地、森林收归国有,建立森林保留地,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下令将很多矿产资源划归国有,禁止私人开采;设立森林管理署,签署建立国家公园的法律;签署《灌溉法》,要求开发西部贫瘠土地,在那里兴修水利;召开全国州长会议,宣布“保护自然资源是国家的职责”;召开全国性自然资源保护大会,以唤起美国人以至全世界的共同关注。他尤其重视保护森林,要求把保护森林资源当作中心环节,使整个自然资源能良性循环,从而保持水土,美化环境,使野生动物有生息繁衍之地。作为美国第一个“自然资源总统”,罗斯福为子孙后代创建的功绩彪炳史册,一直为后人称道。
罗斯福总统在任期间,共建了5个国家公园,这一措施后来得到继承,如今全国有58个国家公园。这些由国家公园管理局直接管辖的大公园,既保护森林、湖泊、动植物,保护美丽的自然景色,又保护有历史意义的纪念地,是人们游览、娱乐、度假的好地方。如全国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 ,位于爱达荷、蒙大拿和怀俄明三州交界处,建于1872年,面积8900多平方公里。它的附近还有一个大蒂顿国家公园,牛仔镇杰克逊则是进入这两个大自然公园的门户。高耸的大蒂顿峰俯瞰着牛仔镇,驾车的人们抬头一望见那终年积雪的峰顶,就会加大油门驰骋而去,直奔那开阔的旷野和牧场。麋鹿和野牛出入的黑松林,浩瀚的湖泊,深邃的大峡谷,匹练般的瀑布,奇妙的间歇泉……那多姿多彩、美不胜收的湖光山色和风土野趣尽收眼底。
环境保护运动的开展,最初是因为人们对户外娱乐活动的兴趣大为增加而有损于自然环境,所以在上世纪60年代先后建立了全国森林地带保护系统、全国林间小道系统和全国景色优美的天然河系统,规定在野山林地禁止伐木、修路,景色好的河流上不准筑水坝,以防美学价值高于物质价值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这场运动中更提倡将野生动物视为观赏而非猎杀的对象,联邦政府因此制定了保护濒临绝种动物计划、禁猎动物计划,各州都分别设定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区,努力保持野外自然生态多样化。
环保运动后来逐渐把人们的关注点转向污染问题,先是空气和水的污染,后是有毒化学废料、废水的污染。从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联邦、各州、各市先后颁布了许多防止空气和水污染、禁止随意弃置有毒化学物的法律,以保持空气的清洁,河、湖、海洋的干净。联邦政府制订的1970年《清洁空气法》和1977年《洁水法》早已成为家喻户晓、大家严格执行的法律。
民间组织和专家努力推动绿色运动
在总统领导下,各联邦政府依靠民间组织和专家推动自然资源保护运动顺利开展。
山脉俱乐部。1892年由著名博物学家、森林保护论者约翰·米尔创办于旧金山,现在美国和加拿大有数十万成员。其宗旨为“勘察、欣赏、保护地球上的荒野之地;倡导并实行有责任地使用地球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教育、帮助人们努力维护自然环境和生存环境的质量,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该组织在保护加利福尼亚州幽山美地地区,使之成为国家公园等活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荒野协会。建于1935年,现有30多万成员和支持者。该组织在协助建立全国森林地带保护系统、扩大此系统的范围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不少国家公园、国家森林保留地、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立都与该组织的努力分不开。《荒野法》、《景色秀丽的天然河法》、《全国林间小道系统法》、《全国野生动物禁猎区系统改善法》等多项重要法律的通过,与他们的努力分不开。
全国野生动物联合会。为美国最大的倡导保护自然资源的非营利组织,创建于1936年,拥有400多万成员,其中包括运动员、户外活动爱好者、鸟类观察和研究者、野生生物园艺家、热爱自然者等等,由这些志趣相投者组成的州和地方团体形成全国性联络网,研讨解决环境问题的措施,举行自然资源保护高峰会议,并出版多种杂志。目前该组织的工作重心放在三个方面: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解决地球暖化问题;保护和恢复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
全国奥杜邦学会。创办于1905年,有将近500个地方分会,以科学、教育、基层辅导方式实现其保护自然资源的使命。奥杜邦是19世纪美国法裔鸟类学家、水彩画家,长期从事对鸟类的观察,著有巨作《美洲鸟类图谱》和《鸟类史》。该学会以其名命名,并以保护鸟类为主要任务,经常独立或与其他组织联合举办实地旅行观鸟活动,办有《奥杜邦杂志》和《e鸟》网站。
在当代美国历史上,也出现了多名倡导保护自然资源和人类环境被称之为先驱的人物,其中最著名的是海洋生物学家、科普作家雷切尔·卡森。她以热心呼吁保护自然生态、防止环境污染而赢得普遍尊敬。她的名著《寂静的春天》是美国环保运动的开山之作,最早向美国公众报告环境污染带来的严重危害,指出滥用杀虫剂(如致癌的DDT)、除草剂造成的恶果。她曾强调指出人类应与自然界和谐相处。她说:“我们仍在侈谈征服自然。我们尚未成熟到足以认识到自己是浩瀚得不可思议的宇宙的很小一部分。……试图用权力来改变和摧毁自然界从而控制自然界,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一场反对自己的战争,一场会失利的战争,除非能与自然界达成妥协。”
从美国国鸟白头鹰的境遇,也可以看出美国开展这“两项”运动的成果。国鸟名列禁猎禽鸟名单榜首,可是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白头鹰却越来越罕见,这就是卡森所指出的各地滥用有毒化学品的恶果。美国政府后来终于颁布了《濒于灭绝物种保护法》,联邦环境保护署又宣布严禁使用DDT,结果白头鹰像其它珍稀动物一样,经历了濒于灭绝而又复生繁衍的过程。据估计,美国大陆48个州的白头鹰数量由40多年前的500对,已经增至目前的7000多对。
从“地球日”到“走向绿色”
如果说1962年《寂静的春天》的问世标志着美国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开始,那么1970年4月22日在许多大学校园举行的“地球日”活动则是早期环保运动的一个。国会参议员盖洛德·内尔逊曾亲眼目睹1969年2月南加州圣巴巴拉海峡严重溢油事故造成的海面污染景象,因受学生反战运动举办“宣讲会”的启发,他倡议全国各大学都在1970年4月22日举行“环保宣讲会”,让年轻一代也认识到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此后,全国环保团体每年都于4月22日举办“地球日”活动,以游行、讲座、研讨会等形式,以生态保护、控制大气层污染为中心内容,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有时还举行“地球周”活动。
如今全世界已有175个以上的国家庆祝“地球日”,有些国家在这一天还举行植树活动,美国则有称之为“Arbor Day”的植树节,Arbor源自拉丁语,意为“树木”。各州植树节日期并不统一,北部地区一般在春季,南方则在冬季。早在1872年,内布拉斯加州就举行了全国第一个植树节。
在美国,爱护树木早已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许多城市都有保护树木的义务人员。如在芝加哥,有一支由3000多名普通市民组成的志愿者队伍,每个周末都在城市四处移苗、植树、护林、修枝、除虫。有人专为他们写了一本书——《橡树下的奇迹——大自然在美国复兴》。当然,也总有人肆意砍伐林木,这样的人一旦被发现,就不会有好日子过。如有一名医生从纽约州迁居康涅狄格州,买了一座豪宅,房子四周有大片树林,他嫌树太多,遮挡视野,竟一下子砍掉了95棵,结果多次被召至社区会议听取质询,接受重新造林的要求,更严重的是,不再有病人上他的诊所(有病人说:“他拔树,我们拔腿”),使这名医生无医可行,最后不得不卖了房子搬回纽约州。
一、我国外贸法有关限制资源出口的规定
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为外贸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基于以下原因,可以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可见,我国外贸法对于国家限制自然资源出口,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外贸法对于国家采取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并没有附加复杂的条件,只要是“国内供应短缺的”,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国家都可以采取限制出口的措施,如采取出口配额、出口许可或者征收出口税等;也可以采取禁止出口的措施。
我国限制铝土矿、焦炭、氟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等出口的措施,完全符合我国外贸法的上述规定。
二、我国外贸法有关限制资源出口的规定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一,中国对外贸采取的措施,除了应该符合本国法的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那么,我国外贸法与限制资源出口有关的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否一致呢?
1、限制出口是否需要同时限制国内的生产和消费
与我国外贸法第十六条对应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条,该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g)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也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为有效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一点与我国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XX条对于成员方援引(g)款的措施,有一个限制条件,即要求为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而采取的措施还必须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这一要求是因为第××条(g)款的目的是使缔约国根据GATT所做出的承诺不妨碍它们在必要时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而并不是扩大贸易政策的范围。如果一项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可以不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结合,就有被滥用为贸易保护措施的危险。GATT专家小组在1982年裁决的加拿大诉美国的金枪鱼案中,美国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美国以保护金枪鱼为由,禁止加拿大的金枪鱼和金枪鱼产品出口到美国,却没有限制美国国内的金枪鱼捕捞和消费,如果仅仅限制了加拿大的生产,却不限制美国的生产,则保护金枪鱼资源的目的就会落空。由于消费总量没有被限制,所以美国的措施的实际效果就是美国人消费的美国或其他国家生产的金枪鱼的比例增加,而加拿大的金枪鱼产品却进不了美国的市场,同时海洋中被捕获的金枪鱼的总数量也不会有变化,金枪鱼资源并不会因美国的措施而得到保护。
我国的贸易法第十六条并没有明确要求为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的原因可能是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自己限制自己,但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我们采取的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就可以不与国内的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也就是说,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我们不能只限制进出口却不限制国内的生产或消费,这样做就违反了GATT,即违反了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国内供应短缺与限制出口的关系
外贸法第十六条中一个醒目的规定是“国内供应短缺”可以限制出口。限制国内供应短缺的自然资源出口是GATT第××条中所没有的例外条款,所以很难根据GATT第××条(g)来证明其正当性。GATT第××条只允许采取为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而采取的措施,而且这种措施还必需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也就是说,不能仅仅限制进口或出口,却不限制国内的生产和消费。GATT第××条(g)款注重的是国家采取的措施能够使可被用尽的自然资源的数量不被不合理地减少。在该条款项下发生的争议如委内瑞拉诉美国的汽油规则案。该案中争端解决专家组确认清洁的空气是一种可被耗尽的自然资源,减少空气污染的措施是与保护清洁空气有关的措施。清洁的空气是一种很特殊的自然资源,它有价值,没有价格,但这不妨碍它成为第××条(g)款的保护对象。
为保护国内供应短缺的自然资源的措施和为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的措施显然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为保护国内供应短缺在自然资源而采取限制出口的措施主要是为了使有限的自然资源优先满足国内生产和消费的需要。既然资源有限,无法同时满足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需要,国家做出了应优先供应国内需求的决定。2004年中国和欧盟之间关于中国限制焦煤出口的贸易摩擦就是因中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而引起的。欧盟的有关官员以GATT规则为据,认为如果中国限制焦煤的出口,同时也应限制焦煤的国内生产和消费,这样才能起到保护焦煤资源的效果。
如果一项措施主要是为了使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有利于本国的经济,这样的措施至少根据GATT专家组的意见是不符合GATT的第××条的。在1988年裁决的美国诉加拿大的鲱鱼案中,加拿大根据其制定的鲑科鱼增值计划,禁止本国未加工的鲱鱼和鳗鱼出口。在美国对其后,加拿大称鲱鱼和鳗鱼是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禁止出口这一措施符合GATT的第XX条(g)款,它本身虽然不是一项保护措施,但能起到保护的作用,因为它能为制定捕捞限量提供统计基础,而且该计划能为加拿大的经济带来好处。GATT的争端解决小组同意鲱鱼和鳗鱼是可竭尽的自然资源,但加拿大的禁令的主要作用是使外国的鲱鱼和鳗鱼加工者和消费者从加拿大买不到未加工的鲱鱼和鳗鱼,它并不能有效地限制鲱鱼和鳗鱼的捕捞或消费,因此不是一项主要为了保护鲱鱼和鳗鱼的措施。
那么,一国能否限制本国供应短缺的自然资源出口呢?至少在一个国家没有承担特别的国际义务之前,答案是非常肯定的。我们以焦煤为例进行说明。焦煤属于一种可以被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使我们提高焦煤的利用率,焦煤的枯竭也只是一个时间长短问题,它注定无法可持续地使子孙万
代都能利用和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一国有无焦煤或者焦煤的储量多寡属于一国的自然禀赋。一个国家完全有权决定怎样利用这种自然资源以实现国家和人民的福利,同时,国家没有法律义务在利用焦煤这种自然资源时考虑怎样满足其他国家的需要或利益。一个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政策开发利用本国的自然资源,这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家的这项权利在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第21原则中和里约《联合国人类环境和发展会议宣言》的第2原则中都被确认。
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框架内,一国能否限制本国供应短缺的自然资源出口呢?如果满足了GATT第XI条2(a)的条件,也是可以。根据第XI条2(a),被限制出口的自然资源必须是出口缔约方“严重短缺的”,所实施的出口限制必须是“临时”性的。我们关于限制国内短缺的资源出口的规定与第XI条也不完全吻合,至少我们没有规定为保护国内短缺的资源而实施的出口限制只是临时性的。
在欧盟就中国限制焦煤出口的措施向提出异议后,中国政府已经于2004年6月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碳行业的若干意见》,对国内的焦煤生产进行了限制。国家做出了现有土焦生产一律废止,土焦生产装置进行废毁处理等一系列决定。焦煤的出口并非受到禁止,而是对其加强了管理,并取消了焦煤和焦碳的出口退税。中国政府的做法似乎是使自己限制焦煤出口的措施向符合GATT第XX条(g)款靠拢,毕竟GATT第XI条只允许采取临时性的限制措施。
如前文所述,我们外贸法的第十六条与GATT的第XX条有几处明显的不同。在我国必须遵守GATT的第XX条的情况下,保留这种不同规定的意义是微弱的。如果我国是实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一方,在我们的贸易伙伴国对我们的措施有异议时,我们的措施仅仅符合自己的贸易法的第十六条还不够,还必须同时符合GATT的第XX条。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旅游是一种既要保护自然环境,又要维护自然保护区当地人民生活的一种旅游活动。由于自然保护区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的原始性极大吸引着人们的兴趣。铜壁关自然保护区拥有高等植物333科1628属4951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5种,二级保护植物25种。目前,已知的动物种类数量为5纲37目114科379属725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15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74种,此外,区内还有属伊洛瓦底江水系的五大江河。铜壁关保护区内众多古老生物类群和众多古老原始的动植物种类,为生态旅游的开发提供了极其优越的条件,同时,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显得极为重要。
1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1.1 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良好的资源和环境会充分吸引游客,在精心保护以及处在良好状态下的各种景观能更好地激发人们旅游的兴趣,能够有效带动旅游业的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为旅游业增添了新的活力。同时,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的消费方式的形成。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了旅游业的发展水平。
1.2 旅游业的良好发展可以促进资源和环境保护,促使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协调发展
(1)旅游业在资源消耗上较少,环境成本较低,对资源和环境很少产生直接的硬消耗,可有效促进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2)旅游业的发展可以一定程度上代替一些资源消耗比较大的传统产业,有效降低污染的排放量,减少生态破坏。(3)旅游业可以有效促进生态脆弱贫困山区的环境保护。一般情况下,较为贫困的山区,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往往会破坏自然环境,比如,砍伐森林、过度放牧和砍伐等。发展生态旅游可以有效增加当地人们的收入,避免人们破坏环境行为的出现,从而使自然资源和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4)生态旅游的发展可以一定程度上给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一些资金支持。生态旅游可以促进景区收益的增加,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工作增加了一些资金投入,同时,有些地区发展旅游业还可以获得国家资金政策的扶持。同样增加了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资金,使自然保护区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一些保护环境措施的有效实施。
2 环境保护的有效策略
2.1 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
因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涉猎的范围较广,因此,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遵守一些国家的法律,比如《中国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基础上,还要根据自然保护区本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特点,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些法律法规,使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前,明确开发步骤、目标以及各个部门的权责,使生态旅游的开展立足于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以有效保护保护区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在开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也要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法律法规,使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治理。
2.2 建立科学的生态旅游规划
利用生态发展旅游,通过旅游保护生态,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特性。因此,建立健全保护区的生态旅游规划,对保护环境和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生态旅游规划的制定要在全面了解保护区面积、功能以及保护对象等基础之上。比如,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应加强对龙脑香热带雨林极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加强对国家珍稀动植物的保护以及对完整的山地垂直带景观和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从而确保铜壁关在发展生态旅游业的同时,可以保证主要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升。
2.3 适度建设,避免盲目开发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以服从规划和高效利用为指导思想,使旅游建设的规模适应游人容量,加强改造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管理设施以及野外保护设施等。同时,要保证旅游设施的建设和环境容许的限度相一致,避免过分盲目地开发。在旅游旺季游客比较多的时候,要充分利用当地农民所具有的土地和房屋资源进行一些其它旅游项目的开发,比如,可以在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开发农家乐体验游、采摘游等。不但增加了当地人们的收入,丰富了生态旅游的内容,同时,还缓解了自然保护区内环境保护的压力。
2.4 做到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
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根据保护促进开发、开发促进保护的要求,促进生态建设产业化和旅游发展生态化以及经济发展全面化的协调统一发展。大力推行资源节约型和友好型生态旅游a业的发展。
2.5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人才培养,提升其综合素质
发展生态旅游的前提是要处理好保护、建设以及发展的关系。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大生态旅游人才的储备,加强人才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强对生态旅游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使得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得到共同提升。
2.6 加强内部和外部部门的合作,共同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业态,还需要不断地创新和提高。因此,生态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相关内部部门相协调,共同合作,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和外界各部门的联系,加强各个机构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从而提高旅游开发工作者的科研水平,使生态旅游的开发能够和生态环境保护相一致,实现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发展。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本身内部各个部门的合作,从而更好地发现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积极和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联系,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
1 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及其对策的理论分析
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后代人承担。在海洋鱼类、公共牧场以及空气、水等共有资源、公共物品方面,“外部不经济性”表现得非常明显。如果市场主体均可以任意、无偿、无限制地开发、利用共有资源或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则从短期来看,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不断地从其过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中获得全部正效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分摊给其他的开发、利用者以及后来者。这样,在获利动机的驱使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会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其结果,从长远来看,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毁灭,对全体开发、利用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共有物的悲剧”。
显然,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外部不经济性”,使得市场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中所需的环境要素(如空气、水、环境的纳污能力等)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健康、生产生活活动、环境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没有完全折合成与该市场主体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很好地影响其决策。而且,在竞争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即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成本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将该环境成本转嫁给他人和未来。正因为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代价不是由开发利用者承担,污染环境的代价不是由污染者承担,他们就不愿花费大量钱财来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也就成为市场经济的“盲区”,而“外部不经济性”则成为产生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
面对市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失灵”,政府必须加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资源,鼓励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即通过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标。这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的道理,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
为了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由此而设计的环境政策与法律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控制型”、“间接调控型”和“自我调控型”。所谓“直接控制 ”,即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其主体是“命令和控制”措施,同时这也为经济计划、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等提供法律框架和基本保障。就应用范围来看,该模式主要应用于污染控制,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也有一定的应用。其突出特点在于其严格性、强制性,即污染环境者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直接控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资源管理模式,美国则是该模式的典型,其“命令和控制”手段可以概括为四个环节:确定法规标准颁发许可证监督实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所谓“间接调控”,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可以筹集一笔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加以支配,以支持清洁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某些特殊类型的环境受害者的救济等,改变过去无偿或低价使用环境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作法,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
从理论上看,可持续发展的“间接调控”经济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财政信贷刺激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押金制度、执行鼓励金制度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其中每一种手段、制度的设计功能通常为筹资、经济刺激或二者同时兼有。
最后一种模式为“自我调控”,即通过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工业企业改变其环境行为。一般说来,某一国的直接管制越严厉,经济技术水平越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越强,该模式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2 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背景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关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养护,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形成了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八项制度为基本内容的环境管理体系。上述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体系,侧重于污染物产生后的达标排放,总体上属于“末端”治理措施。至于“预防为主”原则,虽然早在70年代就已提出,但由于行政管制的力度不够,又缺乏有效的经济刺激制度,因而并未得到充分落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强化“直接控制”的同时,完善经济手段以保护环境资源的呼声很高。中国政府在《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指出[1 ]:“各级政府应当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2]:“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对已有的立法进行调整,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法律调整手段”,“通过调整各种经济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可见,利用经济手段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已被摆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3 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途径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多数国家通行作法,我国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已确立了资源补偿费制度。例如,《矿产资源法》(1986)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现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水法》(1988)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这些措施对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功能逐步加强,但缺陷也日趋明显。一方面,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包括自然资源的范围和开发利用者的范围)狭小,许多国有自然资源仍处于任意、无偿使用状态;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往往无法通过市场供求反映出其稀缺性。这就使得许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促使生态环境的破坏、退化并加剧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现实中苦乐不均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管理上的缺陷,能收到资源补偿费的大多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矿山、冶金企业等,而浪费严重的乡镇、村办和私营企业等小型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难以收取资源补偿费。这不仅违背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
针对上述情形,一方面,应当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其能够反映出资源稀缺性和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自然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手续,强化征收环节,保证把应收的资金收上来。同时,应当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保护的行业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成绩突出的企业实行减免收费、税收优惠或奖励,做到既不损害本来就相对薄弱的原材料产业,又能从总体上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环境资源的压力。
在利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方面,我国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了征收排污费制度,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表现。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实行排污收费、超标排污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总的说来实行的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虽然该制度对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等发挥了一定作用,并筹集了一部分污染防治资金,但总体上看经济刺激功能极其微弱。首先,收费标准偏低,企业所交的超标准排污费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3], 更远远低于污染物的正常处理费用,客观上鼓励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积极治理污染,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格局;其次,实行单因子收费,即同一排污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收费数额,不利于促使排污者削减污染物,也不利于其公平竞争;再者,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许多排污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也可不交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保持社会公平要求摈弃“环境资源无价值”的传统观念而遵循有价、有偿使用的原则,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和实行多因子累计收费。否则,经营者仍会逃避防止、减少和治理污染的责任,这既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又使污染治理投入多、排污少的经营者与污染治理投入少、排污多的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
第一节自然资源的基本特征
1、自然资源的含义:在自然界中对人类活动有价值的土地、阳光、矿产、森林、水和水能等,称为自然资源。
2、分类:可再生资源: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新,再生,或者能够循环使用的自然资源。
非可再生资源:形成、再生过程非常缓慢,相对于人类历史而言,几乎不可再生,用一点就少一点。
3、自然资源的特点:总量丰富,人均不足;破坏和浪费严重。
4、如何利用自然资源:对可再生资源,如果利用合理,并且注意保护和培养,便能够可持续利用;非可再生资源:珍惜和节约使用。
5、“世界地球日”4月22日。主题: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
6、节约和保护自然资源,从我做起: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付诸于行动,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7、活动题P63第1题
第二节土地资源
1、分类:可利用土地:农业用地(耕地、草地、林地)
建筑用地(交通用地、工矿用地城乡建设用地)
难以利用土地:戈壁、沙漠、石山、高寒荒漠、永久积雪和冰山。
2、土地资源的特点:(1)类型齐全,耕地比重小(2)地区分布不均
(3)比例结构不合理(P68图3.9)(4)破坏严重
3、土地利用类型分布
土地利用类型分布地区所在的干湿地区主要地形类型农业类型
耕地水田东部(南方)湿润区平原、丘陵耕作业
旱地东部(北方)湿润、半湿润地区高原、平原
草地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高原、山地牧业
林地山区湿润、半湿润地区山地林业
难以利用土地西部内陆干旱地区沙漠、戈壁、石山等-----
4、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1)利用中存在问题
A、破坏土地资源的现象严重:乱占耕地造成耕地减少;过度放牧使土地荒漠化
B、耕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乱砍滥伐造成水土流失;不当排放造成土地污染,土地质量下降
措施: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尤为重要。
(1)制定基本国策:内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2)设立全国土地日:6月25日
(3)颁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4)其他:在农耕区,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在牧区,建设人工草场,保护天然草场:在易受风沙侵袭,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营造防护林,治理沙化、盐碱化。
第三节水资源
1、我国主要的淡水资源:河流水和淡水湖泊水。
2、水资源的特点:
(1)总量丰富,人均不足。
(2)时空分布不均:a、空间分布:南丰北缺(以长江流域北界为界,南方80%,北方20%)
b、季节分布:夏秋多,冬春少
c、年际变化大
(3)污染、浪费严重
3、我国缺水最为严重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
4、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
(1)南北方农业土地利用方式差异明显,南方以水田为主,北方以旱地为主。
(2)我国降水和径流的季节,年际变化大,是造成水旱灾害频繁、农业生产不稳定的主要原因。
(3)在西北干旱地区,水资源的不足更是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5、合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
跨流域调水:解决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的有效方法之一(南水北调、引滦入津、引黄入晋等)
兴建水库:解决水资源季节变化大的措施之一。(洪水期蓄水、枯水期放水)
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节水比调水更重要
6、南水北调工程:(p78图3.16)
东线工程:从长江下游扬州江都抽引长江水,主要利用京杭运河输送,北达山东与天津。
中线工程:目前从丹江口水库引水,沿线开挖渠道,自流北上,北达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