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9 15: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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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现状分析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1-0041-0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宅基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度,也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标准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够完善、实际操作性不强,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修编了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性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盲目扩大,存在“摊大饼”现象。一些临近县城和风景区等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农民的用地需求程度高,想方设法多建宅基地,通过搞“农家乐”“采摘园”等形式多种经营,扩大经营收入。
3.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农民进城务工,部分农民进城进入第三产业后在城里买房,有了固定的住所,农村的宅基地无人居住,闲置现象严重 。
4.农村居民点改造后形式单一,不能体现传统的风貌特征和村落形态。在村庄的个体改造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村庄出现了不同的问题,旧村改造方式虽然达到了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但是传统的居住模式形态和风貌荡然无存。对新旧杂居的村落改造中忽视了老房屋的历史价值和风格特征。对“空心村”的整治过程中由于传统老房子的破旧和维修的不方便而直接拆掉,即使新建新的房屋和很少考虑整个老村庄的整体风貌,在建筑形式上也同当地的传统形式相去甚远。
5.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核、审批不够严格细致。未能做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后,报县级审批。
6.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到位。未能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的“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7.宅基地使用证发放不规范。因人力、测量技术等多种原因,多采用手工填写土地使用证、绘制宗地图,经常出现更改、勾抹、涂改等现象,宗地图手工绘制也会出现界线重叠、界址不清、面积不准确,引发邻里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8.宅基地档案管理混乱。由于基层国土所人员少、工作任务量大,没有专职档案人员,兼职档案人员的培训也不够,宅基地档案的存放、借阅、使用过程中存在更改土地登记卡、用地审批表档案资料。
二、对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由于农村宅基地分配的无偿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有共享”的特殊产物,在局部地区充分试点的基础上,严格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流失和不侵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加快宅基地流转的进度,创新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和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楚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因此改革现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供了政策的依据,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措施,引导和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地位。
1.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缺失,造成基层国土部门的实际操作无法可依,上级部门尽快联合住建、金融等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引导和规范宅基地流转、抵押等行为,显化农村宅基地的资产属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让弱势群体的广大农民享受到深化改革的实际成果。
2.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迁村并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现有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等都要靠农民自己投入,生活水平要在十报告中提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实现还有很大的距离。宅基地的流转应该突破原有的宅基地无偿并且固定使用的方式,撤并零散的居民点,国家给予政策资金的补助,填补“空心村”,改善农村道路、电力线、垃圾处理、上下水,兴建福利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基层设施建设,使其具有适宜居住的条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如以经选新址建房,原有的宅基地营退还给村集体。加强宅基地的产权管理,切实规范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一是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不合法的坚决不予登记,杜绝一户多宅的现象,未经过登记的宅基地不准买卖。二是按年度进行农村宅基地审验和变更登记,对查出的少批多占、一户多宅等违法现象坚决不予认可。三是在农村宅基地的整治和管理上,可以考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对农村村庄中的迁出户、一户多宅户、超占户实行有偿使用,这样通过经济杠杆可以增强农民集约节约用地意识,减缓空心村现象。四是对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
参考文献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审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派给其成员用于建造房屋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益,是无偿获得、无偿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证,宅基地使用权处理了农民的基础寓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权益主体具有非凡性;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乡村村民房屋用地要经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审核,经县人民县政府同意;依照司法规则可以承继,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行使和让渡,必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登记方法》等司法法律的规则;按照《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则,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物权法》的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赞同,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让渡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派前提的农户;住房让渡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让渡。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购置宅基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请求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尤其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获得宅基地;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制止分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同意,不得改动宅基地用处符合前提房产让渡时宅基地还让渡。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曾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让渡或许祛除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该当实时处理改变登记或许刊出登记。”依照司法法律的规则,权益人让渡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成员,让渡给外村成员的,必需在本村子户而且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让渡后宅基田主体发生转变,并触及受让人获得新的宅基地,应依法处理让渡登记手续。
二、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
(一)、局部农民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主要性,农民自愿请求宅基地登记的认识不强,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农民以为本人的住房是本人的私有财富,土地使用权不登记无所谓;本人的房屋是本人建造的,本人寓居他人又不会抢去和占用。因为我国现行司法规则,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自流转,不答应出让、让渡、典当。关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登记不登记对他们没有多粗心义;都是比及改建、扩建房屋、擅自买卖后由买方购置寓居时才晓得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去登记。还有局部农民外出打工、经商或有些村民外出打工很多年,曾经在外地安家落户,家里只留下年迈的老人,行走不方便,有的甚至无法联络,给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和第二次土地查询工作带来很多坚苦。
(二)、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益,是无偿获得、无偿使用的;招致乡村一户多宅比较遍及,还有跨村、到外乡镇购房的,形成“一户多宅”。因为我国近几年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减免了很多处理土地登记的费用,招致乡村房屋买卖日益增多,很多农民纷繁在城镇和交通便当的乡村购置房屋,跨行政村购房很多,一是有前提的农民纷繁到交通便当的乡村购置房屋;二是为了便利孩子们上学,在离学校邻近的乡村购置房屋。外乡、外村居民不具有获得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历,因为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司法规则是受严格限制的,所以乡村跨行政村或到外乡镇购置房屋,当前还不能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必需是本村村民才干使用本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因为各类原因,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村民“一户多宅”的景象,发生这种景象的原因有很多,详细包括:一是建新未拆旧,农民为改善寓居前提而建新房,旧房未拆,构成现实上的一户多宅;二是因为村民属于承继房屋形成一户多宅或村民承受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三是村民因为购置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五、有很多山区搬家户已搬走,旧房未撤除;依据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省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文件精神,一户只能请求登记一宗宅基地,并且用地上积不得超越各省、直辖市现定的用地上积,乡村村民一户多宅景象遍及存在,当前还有很多乡村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登记,依照文件规则要逐渐清算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三)、不少农民群众司法认识淡漠,在建房时批少占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但是在乡村,他们需求房间堆放粮食和耕具,往往据有大面积的土地,他们以为只需不超越国家规则的面积即可。乡村宅基地带有福利性,目前国家出台很多文件减免费用;只需求按顺序办个用地审批手续,又不必交任何费用,节省用地认识淡漠,有的农民群众甚至以为处理手续太费事,任何手续都不处理,又不占用他人的土地,是本人的园田或旷地就私自建房,比及国土资源部分在每年上门办证服务时,再去处理审批手续,又不必跑路。
(四)、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法律力度不强,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本身没有强迫撤除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未经同意或许采取诈骗手段骗取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建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可以责令退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限日撤除在不合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关于违背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的私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日撤除恢复近况;对已建成的违法占地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本身没有强迫撤除权,只能按照法定顺序请求法院强迫执行;顺序复杂、时间长,很难操作。
(五)、因体制改革、县政府裁人,招致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力量单薄,不能实时处理土地登记。基层国土所阅历了几回大的改革。每次改革都要分流人员,使得土地登记不足延续性。
三、处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需要性,大力宣传司法法律,给乡村宅基地登记供应了有力的司法保证。加强农民保证本身正当权益的认识,在建房时尽量占用闲暇地和旧宅基地。让广大农民群众深入认识宅基地登记是一种物权维护。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明确工作工作,积极争夺各乡(镇)县政府及相关部分的注重和支持,要积极与各乡镇县政府、村委会工作联接,要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服务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处理土地登记,充分发扬基层地点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效果。
(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时,要采取与户籍证实相统一的实名制,让每宗土地都有“身份证”,严格杜绝“一户多宅”景象。执行信息化档案管理,让每宗土地信息内容存入电脑里,便利群众公开查询,规范档案管理。在处理土地登记时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多个共有使用权人,防止呈现钻政策破绽,有的一家几口人可以到本地公安机关独自立户,成为户主,再进行买房或批地建房,有的处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建新房,把旧宅出租和出卖,呈现“一户多宅”的状况。国土资源管理部分要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持证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优越社会气氛。严格杜绝“一户多宅”。
(三)、制订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县政府与各村干部签订层层责任状审核,作为年关审核的内容,削减“一户多宅”景象。关于那些建房户,村民请求新建住房时,必需签订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撤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则的期限内,限日将旧宅基地撤除后交村集体。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撤除旧房,限日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削减在乡村大面积占新不腾旧形成的“一户多宅”景象。这项工作靠乡镇人民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城市规划部分和各村委会一起协调才干做好。在村民没有撤除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处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四)、房屋与土地登记发证分歧步和分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不是本村村民跨村、跨乡镇购置房屋,形成登记混难、无法登记。关于跨村、跨乡镇购置房屋,而不是本村村民的,建议由本地人民县政府及相关管理部分一起研讨,制订出响应的准则,然后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在实践工作中,因为我国房屋管理部分与土地管理部分对房、地执行辨别管理,有的处理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当房屋让渡时,只到房屋管理部分处理产权改变登记手续,便以为其让渡已正当有用。还有的当事人私自屡次买卖,而受让人手上只要第一次让渡人的房屋一切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甚至房屋一切权证也没有改变;关于各种原因不能实时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据《土地登记方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当事人签署土地权益让渡的和谈后可以到本地的土地登记部分先处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限三个月到期之前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三个月内未请求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掉效,这样对受让人执行的一种维护;《土地登记方法》第四十条规则房产改变后再到土地管理机构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受让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不利于土地和房产市场的次序;建议由本地人民县政府、房屋管理部分与土地管理部分一起商榷,制订房屋管理部分与土地管理部分统一办证的政策,这样既便利群众,又做到了房地统一的准则,又做到了两证完全,规范管理和买卖。
为深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调研实践,全面推进全区水电移民工作。按区委的安排部署,近日,区移民局组织党员干部对我区当前水电移民搬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移民资金及档案管理、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箐门口水库、景洪水电站、糯扎渡水电站等移民点和**镇、龙潭乡、**乡、**港镇进行调研,就蹲点调研,并就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和制约我区移民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移民安置总体任务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我区当前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工作涉及景洪、糯扎渡两个大中型水电站和区内大中河、箐门口以及区外炉房、蒿枝坝(昭通迁入)等大中型水库。
(一)景洪水电站。根据《景洪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报告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我区景洪水电站建设征地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安置人口1754人。现已完成了库区、失稳区移民搬迁安置219人。20xx年度需完成大营盘383人、七星岩325人的搬迁安置任务。
(二)糯扎渡电水站。根据《糯扎渡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报告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我区糯扎渡水电站建设征地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安置人口6280人。现已完成了施工区、提前征用区、围堰截流区等移民搬迁安置1220人。20xx年度需完成多渠道安置库区移民方案编制工作。
(三)其它水库。从20xx年始逐年落实大中河、箐门口以及炉房、蒿枝坝等大中型水库移民2315人后期扶持政策20年,包括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兑付及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大中河等水库20xx年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工作。
二、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根据景洪、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景洪水电站共规划建设大营盘、七星岩、蚌塘、南夺、冬谷田三期5个安置点;糯扎渡水电站共规划建设冬谷田、南岛河、整碗、龙潭、大沙坝、三棵桩6个安置点。
(一)景洪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大营盘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实施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287.818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967万元。
2.七星岩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实施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水利设施、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898.733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老普地箐水库工程建设,投资357万元。
3.冬谷田三期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实施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75.97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文化室、人畜饮水、对外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175.97万元。
4.蚌塘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规划生产安置107人(蚌塘村民小组30人、中队77人),实施人畜饮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投资194.93万元。现已完成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14万元。生产用水工程因大中河干渠建设未启动未实施。
5.南夺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原规划对六队的33人进行生产恢复,现针对移民意愿,已取消了该安置点。
(二)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冬谷田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711.946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建设,共投资711.946万元。
2.南岛河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河道改造、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139.07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河道改造、厕所、村内供电供水等项目建设,共投资753万元。
3.整碗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卫生室、厕所、供电、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868.7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整、文化室、厕所、人畜饮水、对外交通、供电工程等项目建设,共投资606.97万元。
4.龙潭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卫生室、厕所、供电、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对外交通等项目。现已实施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厕所、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6084.93万元。
5.大沙坝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卫生室、厕所、供电、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97.35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厕所、供电、人畜饮水等项目建设,共投资152.23万元。
三、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情况
(一)景洪水电站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情况。移民生产资料原规划共需配置水田402亩、产业地2127亩、旱地812.5亩、林地1625亩,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大营盘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4亩、产业地5亩,规划安置383人共需流转水田153.2亩、产业地1915亩。根据移民恢复生产需要和**港镇橄榄坝村实际情况,采取移民自行流转和政府统一流转相结合的办法恢复群众生产,现已流转产业地(橡胶)400亩,支付土地流转费用800万元。水田因移民不同意用土地补偿费进行改造,无法进行配置。
2.七星岩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6亩、旱地2.5亩、林地5亩,规划安置325人共需流转水田195亩、旱地812.5亩、林地1625亩,现已流转园地350亩(用于改造为水田),投资170万元,计划开垦为水田195 亩。
3.冬谷田三期移民安置点:规划安置移民属生活安置,不配置生产资料。
4. 蚌塘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65亩、产业地1.98亩,规划安置107人共需流转水田53.5亩、产业地212亩,采取群众自行流转的方式恢复生产。
5.南夺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1.17亩,已采取群众自行流转的方式恢复生产。
(二)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情况。移民生产资料原规划共需配置水田2542亩、旱地5509亩、菜地290亩、林地13375亩,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冬谷田移民安置点:冬谷田一、二期移民安置点规划安置糯扎渡水电站施工区南帕河村民小组移民248人,属生活安置,不配置生产资料,移民仍回老寨子耕种田地。
2.南岛河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7亩、旱地1.5亩、林地 4亩、菜地0.1亩,规划安置556人,共需流转水田389亩、旱地834亩、林地2224 亩、菜地55.6亩。已流转水田442.93亩、菜地27.9亩。
3.整碗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7亩、旱地1.5亩、林地5亩、菜地0.05亩,规划安置568人,共需流转水田397.6亩、旱地852亩、林地2840亩、菜地28.4亩,已流转水田475.72亩、旱地1080.97亩、置换林地 5000 亩。
4.龙潭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8亩、旱地1.7亩、林地4亩、菜地0.1亩,规划安置2065人,共需流转水田1652亩、旱地3510亩、林地8260亩、菜地206.5亩。已流转水田746.518亩、旱地2327.89亩、其它土地502亩,支付土地流转费用3329.497万元。
5.大沙坝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 0.5 亩、旱地1.5 亩,规划安置209人,共需流转水田104.5亩、旱地313.5 亩、林地51.6亩。已流转水田105亩、其它土地180亩,支付土地流转费用181万元。
四、移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移民专项资金共分为农村移民补偿费、基本预备费和其它费用等。其中农村移民补偿费为主要资金,包括移民搬迁补偿补助和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两大部分。我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制度,强化监督,专款专用,保证了移民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一)移民补偿补助费支付程序。实物指标认证两榜公示无异议,移民局汇总材料逐级上报确认、核准后,个人和集体财产补偿补助费由区移民开发局拨付到相关乡(镇),由乡(镇)支付给移民个人(专户储存);土地补偿费统一用于安置区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后剩余土地补偿费由区移民局兑付给村民小组用于生产发展。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全部补偿、补助费由区移民开发局核实结算。
(二)移民工程款项支付程序。移民工程款项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财务决算和审计后支付的程序进行。所有项目须验收合格并经移民综合监理部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进行结算,每个项目款项必须按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经监理部门、管理技术人员、区移民开发局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后,由局长审批支付。
(三)移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截至20xx年2月,我区移民专项资金共拨入44202万元,共支付37782万元。
1.景洪水电站移民专项资金共拨入21061万元、支出17007万元。其中,农村移民补偿费(移民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拨入12774万元、支出10779万元;国有土地补偿费拨入1011万元、支出674万元(20xx年12月拨入区财政);**港防护工程建设费拨入6514万元、支出4814万元;专业项目费拨入454万元、支出348万元;基本预备费拨入141万元,支出140万元;其它费用(实施管理费)拨入167万元、支出252万元。
2.糯扎渡水电站移民专项资金共拨入23141万元,共支出20775万元。其中,农村移民补偿费(移民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拨入22332万元、支出19698万元;基本预备费拨入336万元,支出210万元。其它费用(实施管理费)拨入473万元、支出867万元。
五、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一)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结合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由区移民开发局委托设计单位,对所拟实施项目进行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成果提交专家会议评审。
(二)工程项目上报核准。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及专家评审结果,严格按照《**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项目核准办法》和《**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费使用审批办法》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上报核准工作。
(三)工程项目组织实施。项目核准后,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组织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监理,并请质检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完工后按要求进行初验和终验。根据项目归口管理规定,专业项目一律委托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如水、电、路、学校、卫生等。如在建的龙潭泡猫河水库工程委托区水务局建设,整碗小学扩容工程委托区教育局建设等。
(四)工程项目移交使用。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由区移民开发局现场移交相关部门、移民村组管理使用,并履行移交手续。
六、档案管理情况
**区水电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始终严格按照《**省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云移局[20xx]7号)和《**省水电移民档案工作三个业务规范》(云移局[20xx]9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水电移民工作实际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移民搬迁安置户专业档案、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档案和移民影像电子文本档案五大类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至目前共建立文书档案19卷、会计档案52卷、移民搬迁安置户专业档案289件,刻录影像光盘100盘,影像电子档案30000余张。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档案正收集整理归档中。由于诸多原因,移民工作实施初期部分档案资料缺失较大,目前正在搜集、完善和弥补。
七、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一)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8号)精神,认真核定登记了我区20xx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共2135人,其中区内大中河水库409人、箐门口水库1440人,区外昭通炉房水库254人、其它水库32人;核定登记了我区景洪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102人。
(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兑付情况。20xx年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市财政局、市移民开发局共下拨我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56.2万元,其中**镇1443人173.16万元,已兑付3人3600元,因箐门口水库移民身份界定工作未结束,1440人172.8万元的后期扶持资金暂未兑付;**镇2人兑付2400元;倚象镇27人兑付3.24万元;六顺乡663人兑付79.56万元。
(三)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根据**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云移领办[20xx]31号文)要求,结合实际编报了《大中河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箐门口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和《景洪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大中河水库项目规划总投资348.6万元,箐门口水库项目规划总投资300万元,景洪水电站项目规划总投资358万元,分别包含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口粮田改造、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等。所规划项目待上级核准后实施。
八、影响移民安置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移民库区剩余资源处理政策未予明确,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相对滞后,已搬迁安置移民意见较大,返迁现象突出,移民安置点生产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二)新老移民政策更替和受“同地不同库”、“同库不同策”情况的影响以及现行移民政策难于全部解决移民人口指标、移民身份界定、补偿补助标准等实际问题,移民上访频繁,维稳形势严峻。
(三)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较迁出地大为减少,移民自身技能难于适应安置地生产发展要求,移民产业培植较为困难,移民生产生活恢复发展缓慢。另外,安置点土地流转过程中,经过收储和分配环节后,土地损失突出,造成今后无法结算。
(四)整体联动、上下互动的移民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更好的落实,归口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诸如组织建设、户口迁移、入学就医、扶贫帮困、生产发展等实际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移民群众。
(五)涉及移民安置工作相关乡(镇)党委、政府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对移民工作的主导作用,依据职责区分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六)移民工作的协调力度需进一步加大,要积极与业主、设计、监理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情况、共商对策,及时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促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七)糯扎渡、景洪水电站20xx年以前须直接完成7756人的搬迁安置和落实20年后期扶持政策,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移民工作机构缺编少员的现状极不相符,维持工作正常运行十分困难。建议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
九、下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全力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工作目标:为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争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亩,完成供地批复亩,收缴土地出让金亿元;深化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收回土地亩,补交土地出让金万元;继续加大解决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问题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平房)的审批工作;完成平方公里的1:500城镇地籍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工作;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提高地矿行政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从严从快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加强基础业务和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拓展发展空间,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拓展发展空间。要在完成全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课题研究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结合“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工作的要求,实现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衔接与配套。
(二)通过争取用地指标,拓展发展空间。为切实保障全区建设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要依靠项目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与区发展改革局、区招商局及各街道的紧密联系,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落户;要依靠项目质量积极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严格用地标准,重点落实好拓展区、组团概念性规划区域的用地;要结合全区城市化改造和宅基地问题争取用地指标,通过落实人员、保障经费,积极主动地协调市、省、国土部,切实加大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审批工作的争取力度。
(三)通过盘活挖潜,节约集约用地,拓展发展空间。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继续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严禁“晒地”,对于闲置土地要依法处理,并通过加强与建设、规划等单位协调,贯彻“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使现有土地能够充分、合理、有序地利用;要严格用地标准,通过制定区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和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明确限定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严把项目的预审、用地审批、供地关,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力度,创造规范有序的用地环境
(一)做好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供地。要扎实围绕项目建设用地,搞好供地服务,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优先保证市、区重点急需建设项目、高科技大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项目用地。
(二)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通过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研究探讨工业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的市场配置化比例。
(三)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要完善划拨土地决定书,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和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做到严格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供地。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要强化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控制指标和其它相关条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深化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
(一)对需要办理退款补偿和需要补交差价完善手续的经营性用地,要逐宗进行清理并形成报告,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妥善处理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支持和相关单位配合。
(二)对国土资源部查处的土地逐宗落实有关处理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对旅游度假村开发建设指挥部所签订的宗土地合同(协议),要依法提出清理意见。
四、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全面展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上级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对各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进行排查和清理,予以有效打击,防止非法采石现象蔓延扩张。
(二)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继续对已列入年区财力投资计划的工程加强督促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地质灾害点的施工建设;同时要协调年区财力投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力争使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要加强和完善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及时处理险情。
五、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及滨海大道等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动态巡查力度,结合全区宅基地审批工作,会同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发现苗头,及时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大土地工作力度。要以省委、省政府局在我市召开“局长带案下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为契机,认真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排查预报、领导带案下访、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案件尤其是上级督办案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努力遏制“三访”(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赴京上访)案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六、继续推进基础业务建设,促进国土工作全面发展
(一)抓好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解决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问题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平房)的审批工作。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两公示、三到场”制度,确保宅基地审批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要做好与宅基地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利用新闻媒体、制作宣传标语、召开土地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向社区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我国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我区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等方面的现状和相关政策,使土地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广大干部群众依法自觉用地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结合1:500城镇地籍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区土地权属,按照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于工作的复杂性、特殊性、长期性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查验工作的稳步扎实推进。
(二)加快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市局的工作进度要求,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积极推进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探讨研究实现逐步联网,对窗口收文、地籍调查、申请审批、资料检索等各个程序和环节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严格土地登记。按照省厅《创建“省级地籍管理建设规范化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逐条落实《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内容和标准》中十个大项、89条细则的规定,开展好土地登记发证的规范化工作,统一规范土地登记标准,把握登记发证服务承诺时限,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妥善处理权属纠纷。
(四)抓好1:500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要按照市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各测绘单位完成60平方公里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任务,进一步摸清调查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同时要做好后期的地籍测量数据整理及城镇地籍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确保工作成果达到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标准。
(五)加强土地档案管理。要在上半年完成分散在各街道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土地档案的移交工作,并在全区土地档案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每宗土地档案实行规卷整理,使其准确全面地反映土地审批、登记的来龙去脉,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七、以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
(一)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根据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土地储备职能,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同时,要强化土地测绘中心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对全区测绘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狠抓基层国土所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年”活动的要求,将基层国土所建设作为全局组织建设的重点,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基层,打基础,学习和借鉴市基层国土所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资金投入、建章立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各国土所的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宅基地 使用权 流转
对于农民而言,农村宅基地是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的一项重要财产,是建设村民房屋的载体,是其拥有的为数不多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是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和公开转让的。这一规定将土地和劳动力全部束缚,既不利于推进河北省城市化进程,也不利于有效合理地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因此,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高度关注和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一)宅基地管理混乱,规划缺位
伴随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农村地区的“建房热”正愈演愈烈,农村土地利用面临着宅基地管理不到位、难调协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措施不到位,宅基地流转制度和程序不规范,很多农民建设新宅后,就将原有的宅基地废弃,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却并未被按要求拆除,更不会进行退耕。而且目前虽然国家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文件接连出台,但各地以“拆旧建新”为主要模式的新农村建设仅仅处于起步状态,村镇规划相当混乱。没有相关责任主体对村内的空闲地和旧宅基地进行及时地收回、开发、整理,并且由于缺乏约束机制,这些废旧宅基地依然长时间由原户占有,这对农村土地的使用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宅基地闲置严重,利用效率低下
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因素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首先,一户多宅的合法存在。宅基地取得及使用具有无偿无限期性,基于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合法继承关系,农民在申请到一处宅基地之后又通过继承关系合法获得另一处甚至两处宅基地的情况并不少见。其次,缺乏闲置宅基地收回制度,只能任其闲置。由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民对于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无法通过市场进行转让,且管理措施不到位,没有相应的回收机制,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闲置起来。
(三)流转无法可依,宅基地隐形交易屡禁不止
调查发现,在一些城市的城郊地区,因农民与市民需求互补、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原因,宅基地出租、抵押、买卖等各种形式的流转已然大量存在,甚至已经形成了以自发流转为特征的农民宅基地流转的地下市场。但在这些隐形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无法可依,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其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其间政府也曾多次出台相关政策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但政策的实施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阻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因素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设置了诸多障碍
我国一直奉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从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出发,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农民既得利益,制定了许多限制宅基地流转的政策。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同时,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居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一直遵循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与创新。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不明晰
农村宅基地市场是一个迫切需要明晰和完善产权的市场,宅基地产权完整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的基础。宅基地产权明晰与使用权市场化流转能减少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合作和交易的产生。但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虽然在构成上进行了土地所有权、农民的使用权的划分,但是相互之间的界定界限模糊,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哪一级行政组织也并不明确。
(三)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
宅基地流转市场化的意义在于其能够对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进而激励产权所有者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达到我国流转土地的目的。但是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中介组织。流转信息不畅通造成买卖信息不对称;缺少科学的对农村房屋特别是对宅基地价值的房地产估价体系,影响了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公平交易;没有独立的档案管理机构,使得流转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三、实现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顺畅流转的制度建设
(一)通过立法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权利
现阶段,想要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立。目前我国《物权法》对有关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问题虽有专章规定,但内容简要,其主要规定其实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但这些法律制度的位阶比较低,并且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如“一户一宅”的规定与财产继承的现实之间的冲突等。所以要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现自由流转,必须首先通过立法改变当前现状,制定上位法统一下位法,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的原则。
(二)建立农村宅基地强制登记制度
明晰的产权界定有利于物的流转的实现。因此,对农民拥有的宅基地,如果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通过严格界定宅基地四至边界和产权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流转奠定物质基础。具体可由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宅基地进行逐户逐宗核查清理,在核查过程中,对符合用地条件且未超出规定面积的如实登记,并发给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对那些超出规定面积或无正当理由多占的宅基地则不予登记,要求当事人限期归还。普查结束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普查的结果绘制本地地籍图,进行存档,以便日后监督和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范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套完整的农村宅基地转让程序应该包括转让价格评估、转让期限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与政府的批准等几个方面。基于农村宅基地价格在评估和认定上存在特殊性,因此在转让价格的确认上,应该建立交易价格核准制度。只有核准制度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正常进行,有效防止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投机和权力寻租行为的出现。同时通过建立宅基地的转让期限管理制度,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以及在使用期内的转让才具有合法性。再辅之以宅基地闲置罚金制度和收回制度,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闲置时间达到该期限后,需要每年向所有权主体缴纳一定数额的宅基地闲置费,从缴纳土地闲置费开始,达到一定期限,所有权主体可以无偿收回该宅基地。以科学的制度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
(四)建立独立的政府机构组织协调
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是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一项突破性尝试,涉及政府、农村集体、农民等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以及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因而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牵头进行。各级政府可以成立一个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和协调各方面工作,针对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将“保持集体所有、允许上市转让”这一改革模式逐步完善。
关键词:国土档案管理;档案数字化建设
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是全面推进“数字国土”的必然要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既形成各类土地档案资料,又依赖于这些档案资料开展日常工作,要建设“数字国土”,必须建设数字档案室,随着国土资源综合事务系统的全面应用,建设用地网上远程报批和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的实施,国土资源管理网上办公的推进,必然要求档案工作紧随其后,实现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为此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数字国土建设步伐,现已经建立起针对全部室藏的数字档案室,建成“数字国土”,“数字国土”为我们服务县域经济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12年至2013年连续两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全县经济工作特别贡献奖”。2012年至2014年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全省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中期先进单位、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实现了档案信息数字化、档案管理数字化、查阅网络化,各基层站所、科室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共享档案资源,在我市国土系统是首家实现档案网络全覆盖的区县,在全省也处于领先地位,有较高的推广价值。近几年来,通过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在争引项目和资金方面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以“满足公众需求,服务社会需求,维护公众利益”为基本思路,档案工作积极服务于社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开展的农民土地房屋确权、历史遗留国有划拨用地上无权证房屋土地及房屋权证办理工作、建立基本农田档案、实现连续17年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等方面,档案发挥了巨大的信息资源作用,受到社会公众较高的评价。
一是抓资源保护,坚守“红线”不动摇。切实加大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力度,逐级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逐一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庄、农户,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开展了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行为,维护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严肃性。截止目前,全县耕地总面积93万亩,基本农田面积72万亩,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片3942处,全部按规定建立了登记卡、统计簿,实现了图、表、卡与实地一致。连续17年实现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二是抓住省厅对规划进行微调的机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旅游及各乡镇招商引资建设等对土地的需求,通过查阅建设用地类档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对部分用地布局进行了重新安排,使其更适应全县发展需要。由于我们早已实现档案数字化,大大提高了查阅速度和查全率,赢得了时间,我们备案全省最早、规模第一。
三是开展了历史遗留国有划拨用地上无权证房屋土地及房屋权证办理工作。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查阅了大量的原始档案,数字化的档案使查阅、统计更加快速和准确,结合原始档案到实地查看等,理清历史地块的用地权属和性质,共接受47个用地单位办理申请,申请办理住宅户数1953户、商业户数192户。目前已办理完134户住宅及2户商业用地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600余万元。预计全部办理完毕后,可收取土地出让金超过1000万元,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切实为群众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实际问题。
四是根据县中心工作需要拓展档案业务。2013年编制并了五莲山-九仙山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按规划开展了一系列地质遗迹保护方面的建设工作,于2013年1月揭碑开园;以地质数字档案为依据,编制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5年》,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两山地质公园还争引省级地质遗迹专项保护资金450万元。
五是建立农村土地测量档案,服务基层,支持民生事业发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广泛收集了二调、更新调查、土地详查、人口普查等文件资料和相关图件资料;编写了《技术设计书》,印制了工作表格、簿册等;完成了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将档案网络系统与地籍信息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资料互通有无,互查补缺,建成了全市首个区县级独立土地登记发证系统,并成功申报了全市“机关工作创新奖”;开展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圆满完成,后续资料整理也已基本完成。3月份,顺利通过上级检查验收,检查组对我县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同时,完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外业航拍和数据纠正工作。在松柏镇王家口子村、后沟村和窦家台子村进行试点。现试点工作已结束,共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122本。解析测量完成552个村庄,面积72.1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县村庄总数的87.4%、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4.1%。权属调查共完成402个村庄,形成地籍档案81926宗,发证960宗,按村庄完成率为63.6%,按宗地调查完成率为68.3%。
六是为行政务大厅中心窗口大力开展文明服务活动,积极推行“承诺告知制”、“服务限时制”,简化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了良好的支撑。因我县行政服务大厅距离我局较远,在未实行档案网络化管理之前,业主办理土地业务时所需资料需返回我局档案室查阅,来回往返也造成了业主不必要的麻烦。实行档案网络化管理之后,在我局窗口就能直接查阅打印出来,省去了来回奔波之苦。能当天办完的当天办结,不能当天办结的,主动说明原因,限期办结;审批方面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窗口全年共受理各项业务申请近1300余件,平均每个工作日近6件,全部按时办结。
参考文献:
[1]王晶.谈纸制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区别[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0,13(1):24-25.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城建科室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8年全年重点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并对2019年工作做出安排,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8年重点工作总结
(一)立足镇村实际,开展村镇建设。 工作中,积极立足台头镇村镇建设实际,认真开展村镇建设服务工作,积极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一是继续改善道路交通状况:1、投资31.5万元,对台头绿源路进行挖补修复,修补面积为2500㎡。2、投资234.5万元,对台头中心路进行改造,同时拆除中心路沿街76处私搭乱建,营造良好公共交通秩序;二是电力升级改造: 配合电力部门完成台头主干线、穿越大清河线路、和平支干线3段线路的绝缘化升级改造。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动农村宅基地确权核实认定工作。前期我镇配合区国土分局完成农村宅基地测量7000余户,今年按照区政府、静海国土分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核实认定工作于2018年4月4日正式启动。具体工作安排:一是及时组织召开村级动员会,邀请静海国土分局业务人员进行现场讲解,使参会人员能更直接、更清晰理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会议要求,促进了确权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二是结合我镇实际,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由易到难。选择二堡片先行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核实认定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同时注意灵活处理,防止引发矛盾冲突,对于权属界线无法确定、存在争议的,本次暂不予以认证核实;三是认真组织村干部参与其中,做好确权核实认定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其优势,使各种纠纷能得到及时化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截止目前,全镇18村农村宅基地确权核实认定工作基本完成,完成农户个人核实6000余户,完成四至认证3000余户。
(三)严格危房改造程序,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市、区建委关于做好2018年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结合区建委下达我镇85户指标任务数。在工作中,一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成立台头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二是出台2018年台头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三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农户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天津农村危房改造”微信公众号自行或通过亲朋好友、镇村干部协助,就可直接报名;四是加强宣传。在村级公示栏张贴公众号报名方式,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明白卡等有效措施,增强农村危房改造惠民政策实效,畅通农户表达参与危改诉求渠道。根据第三方鉴定结果已公示92户,开工85户,竣工85户,完成镇、村两级验收,目前正在整理档案,准备区建委、民政等部门联合验收。
(四)完成镇域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接特色村庄规划相关工作。按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及我镇发展实际需要,有效地优化乡镇布局规划,合理布置服务设施。同时,强化规划管理力度,用战略眼光进行规划管理,不断拓展村镇化发展的空间,优化布局,更加科学的引导村镇建设。我办正积极筹划镇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村庄规划及北二堡特色村庄四项规划工作。目前镇域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规划均与天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规划合同,委托该设计院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北二堡特色村庄规划方面,与都市意匠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签订规划合同,现阶段规划设计已完成。
(五)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加大力度整改,全面遏制违法违章建筑。一是落实责任。将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各行政村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落实网格员职责,调动各村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本责任区域内的整治工作;二是严格落实区政府治违的工作要求,全面遏制违法占地。根据区国土分局违法占地巡查整改任务清单内容,涉及我镇整改任务17宗,共计35.79亩。现已整改完成12宗,整改面积为30.82亩;正在整改验收中1宗,幸福村邢金利厂房0.72亩,剩余4宗未完成整改,合计4.25亩。具体为2018年二季度卫片2宗1.23亩(胜利村、民生村民宅2宗),2017年卫片1宗,0.6亩(具体为新力村农业机械仓储用房),2016年卫片1宗,2.42亩(和平村厂房1宗)。
二、2019年工作计划安排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2019年镇城建办将继续以“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发展大机遇为抓手,以着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与雄安新区实现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服务对接雄安新区建设。不断加强乡村设施建设、着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危房改造等惠民工程的实施,做好乡镇各项规划建设,不断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进程更好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基础建设力度。2019年我办将紧紧围绕提升村镇载体功能,不断提高路网连通度,以不断改善全镇交通环境,使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得到提升为任务,计划投资约900万元,新建公路4条,改建公路6条,大修公路2条,累计全长9300米。直接受益村庄11个,受益人口3万余人。
(二)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核实认定工作扫尾工作。一是按照静海国土分局有关指示要求,制定统一时间,组织对各村未进行核实认定农户再次进行核实认定;二是组织协调专业人员对未进行宅基地测量的农户进行测量核实。
(三)进一步推进危改工作进程。结合2018年危改工作经验,不断改进方式方法,一是在工作中要严格认真参照执行危改文件要求, 做好危改补助对象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审核把关责任,对网上报名信息进行实地核实;二是加强竣工验收管理,进一步强化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监管;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危房改造纸质档案,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四是严明工作纪律,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名义进行索拿卡要和报销所谓费用,发现问题,报请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四)跟进各项规划对接工作。根据现阶段规划设计完成情况,结合镇村实际,积极协调区相关部门,对已完成规划内容进行对接论证,村庄规划方面,继续跟进工作进程,加快规划设计完成,为我镇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奠定基。
关键词:地籍管理;土地规划;利用率;改善措施
1、地籍管理的意义
土地管理是利运用国家的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全国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维护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合理的规划。在土地管理中,地籍管理最为重要的。地籍包括土地的经济状况、自然状况的调查和记录,并通过数据、图形以及文件的形式进行记录。地籍包含许多要素,不仅包含土地的所属权、土地的面积和位置等,还包括土地上附着物的利用现状。地籍是对土地各方面要素和关系的总称,对国家的土地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地籍通常是对土地的位置和一些数据以及状况的记录。地籍管理是对这些数据采取的一系列工作,通常针对城镇以及农村用地的所属权调查和等级,并对土地的档案进行管理。对于目前我国土地管理的状况,地籍管理正处于起步阶段,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的地籍管理工作要从基层做起,将日常的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建立符合当前土地形式的新型地籍管理体系。
2、目前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2.1以地籍管理为基础,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加强地籍管理工作,首先应该建立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建设,制定初始的地籍调查制度、土地登记管理制度、档案审核制度以及变更地籍的调查制定。同时开展土地登记的公开查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工作人员上岗制度。并针对这些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土地登记工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使土地登记更具有威信力。同时还应加快管理进度,制定土地登记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城乡土地的登记,并进行土地档案的统一管理,避免在管理中出现遗漏,同时也避免了我国土地资源的流失。然后进行土地资源登记工作的强化,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土地登记公告,并针对没有登记的用户进行查处,严禁出现土地非法转让和私自变更其作用的现象,提高土地登记的权威性。土地资源的管理部门应该主动与其他各部门进行协调,针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拒绝办理营业执照!并全面提高土地使用的法律效益、积极与相关法律部门进行配合、加大对非法使用土地的管理离地,针对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将土地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2.2完善地籍管理体系,提高地籍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并建立一系列的常规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对地籍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制约。通过对过去地籍管理制度的改变,抛弃过去对乡镇和地产所的分散式档案管理体系,开展新型的管理模式!使地籍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改变以往档案的随意性,对进出档进行严格审核和验收。同时加强档案的编排和分类,将原来档案的人工索引方式通过计算机进行索引,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降低了工作量。对地籍的档案进行严格排序和股管理!并对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中各个环节进行统计,确保档案管理的完整性,提高地籍档案管理水平。
2.3加强农村地籍管理和提高土地利用率
加强农田的整理工作。加强水渠的修整工作。对基本农田土地和水利的修整是一项系统工程,有着相关的法律制约。所以应该严格按照规程进行量化标准,做好科学的计划和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质量和科学的投资。针对基层国家土地部门应该认真总结小型开发项目,组织工程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认真编写可行性方案,并实现技术专班进行农田修整和水渠建设的施工,并做好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提高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比较多,应根据所处位置及条件,对其充分、合理利用。空闲宅基地可规划为建设用地,作为新增居户的宅基地或公共设施用地,或规划为绿地,改善村庄景观及生态环境。位于村角、村边,与大田连在一起,便于农业规模经营的空闲宅基地,宜复垦成耕地,增加的耕地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了鼓励村庄用地复垦,可制定经济奖励政策,对原产权人进行房屋补偿,对退出土地给予奖励。
2.4加强指导,努力创新,强化地籍管理建设
首先,应将土地管理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移交到窗口进行办理。然后对城乡镇所的进行土地管理,将新制定的管理目标落实到基层去,并重视地籍工作,将地籍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开展地籍管理的建设,加强地籍管理团队,实现规范化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地籍资料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采取自动化管理制度。努力改善地籍工作环境!加大投资力度,建立标准化的档案时以及先进的地籍管理工作设备和仪器,对城镇的地籍数据库进行全面布控。实现信息化的地籍管理,使地籍工作实现规范化的管理。
在我国长期以往对地籍各项数据的调查中,一般都是采用人工进行调查和统计。随着目前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都比较广,地籍信息统计的工作量也变得越来越大,所以开展信息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地籍管理水平。所以地籍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开展。
(1)开展地籍信息化管理前提应确保规范化管理。地籍管理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建立信息化的地籍管理体系首先要确保地籍管理体系具有规范化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有序的地籍管理工作,并确保信息化地籍管理建设的实用性。所以在开展信息化地籍管理前,应该加强地籍管理的规范化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使地籍管理工作更有利的开展。
(2)加强地籍资料的数字化管理。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应该对地籍管理中开展数字化管理模式,加强地籍数据库的管理,使地籍资料更具数字化和矢量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的实现地籍信息化管理,提高数据的管理水平,并确保地籍信息的实时更新。
(3)加强软件系统的更新。随着地籍管理工作的不断变化,应针对地籍管理的软件系统进行实时更新,使管理系统符合实际需求,确保系统软件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并不断的进行软件开发,确保与上级业务部门保持一致。
(4)增强安全和保密工作,并实现信息共享.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地籍管理的建立,在地籍管理工作中同时也应该注意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在安全的网路环境下运行和保存,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同时采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的共享更能,切实的促进地籍信息管理的发展。
3、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应不断开展地籍管理手段,加强地籍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规范土地登记法制化、地籍资料数据化、服务水平优质化、管理手段自动化的地籍管理工作目标。真正意义的提高地籍管理水平,提高我国土地的利用率,对我国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房屋;宅基地;限制流转;变通执行;
多年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界的一大困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得到司法机构支持的合法利益也得不到保护。“执行难”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对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意义深远。
本文试从农村房屋执行角度出发浅析执行难问题。
一、背景
在基层法院的众多执行案件中,多数被执行人为农民,而涉农案件的执结率一向偏低。究其原因,是农民可供执行财产较少,以执行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难度较大。
农民家庭财产中唯有房屋目标明显,无法藏匿、转移,并且价值可观,因此农村房屋执行案件占到了涉农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以义乌法院为例,农村房屋执行案件占其执行案件总数的67.5%①。然而农村房屋执行难度远超对一般商品房的处置,在法院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在农村都有房屋,但都未能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房屋和宅基地的法律性质冲突,法律法规缺少明确规定等原因,农村房屋的执行困难重重。再加之农村房屋的权属不清、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以及农民生存性保障等诸多原因,农村房屋执行问题滞阻难行,生效法律文书大多成为了一纸空文。
二、存在问题
1、农村房屋产权不明晰
尽管我国《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村房屋的登记程序②,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村房屋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在遵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之下,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无法发现,也就成了当前农村房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按照执行处置房产的相关规定,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查封,在绝大部分农村房产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到土管部门进行查封。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不完善和档案管理的落后,法院执行过程中往往难以完整查询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此外,农村审批宅基地建房一般以户为单位,房产虽处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状态,但大多数登记于户主一人名下。但一旦依照法律程序执行户主房屋时,由于共有权属难以界定,势必会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
我国房地产立法和实践中一贯坚持“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即房屋和土地在交易中必须共同作为交易标的,但在实践中,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各有其不同的登记簿和权利证书(实行房地合一管理体制的地方除外),在客观上造成了两者相互分离的现象。
在现行规则之下,虽然农村房屋的交易没有限制,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却是“限制流通物”。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转让直接导致了农村房屋难以执行。实务中,有的执行法院直接对农村房屋进行拍卖,但却遇到了买受人难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问题。部分地区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违背了我国有关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移的政策规定,所以不允许转移房屋所有权。③
依照现行规则,部分农村房屋虽然存在可执行情况,但受让人范围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第一,农村房屋不能向城镇居民转让;第二,农村房屋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村村民转让;第三,农村房屋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房村民转让。以上对农村房屋受让范围的限制,让执行人员非常棘手:第一,难以变现,变卖、拍卖农村房屋过程中,找不到适格的买受人;第二,难以抵偿,申请执行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无住房者,非常少见。④
3、生存保障性导致债权劣后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就“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享有执行豁免权,这是生存权高于债权理念在执行制度中的具体体现\+⑤。
根据相关规定,对农村房屋的执行受到以下限制:第一,对于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对于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这些规定都使得部分债权劣后,无法实现。
三、出路
1、完善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于宅基地流转等方面规定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其中有相互冲突亦有空白,导致法院对农村房屋的执行困难重重。这些困难单靠司法实践无法解决,更应从立法角度来进一步规范,对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产权流转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在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放宽对流转方式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一样,合法上市转让。
此外,还可提请最高院完善《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部门有配合办理农村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地方法院也可协同当地房管、土地、建设等部门形成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各部门协助内容,以减少买受人对农村房屋过户障碍的顾虑,提高拍卖成功率。
2、健全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
农村房屋的执行以调查房屋登记为前提,因此有必要尽早建立统一的登记系统,明确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针对农村建房审批时以户为主,但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户主一人的现象,有关部门在登记权利人时应将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或者父母)的共有权登记录入。如发生农村房屋所有权变更,应要求相关人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时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将不产生对外抗辩权力。
3、法院变通执行方式
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变通执行方式,采取较为妥善的方式来处理农村房屋执行难问题,而非简单地以农村房屋不得流转为由裁定程序终结。例如在处置被执行人房屋存在困难时,或存在无法拍卖、拍卖不成交等情况下,将被执行人房屋进行出租,执行租金、或直接将被执行人房屋使用权通过协议一致或下裁定的方式交给申请人等方法。在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转移房屋使用权以达到执行案件的效果。
此外,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法院可与农村集体、房管、土管等部门协调,适当扩大房屋受让范围,允许同(县)区或者同镇范围内农业户籍人员、本村就地农转非人员、嫁入本村或入赘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人员、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组织成员共同购买农村房屋等。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地区,也可商请村集体组织将农村房屋回购,将回购所得资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从而达到执行案件的目的。
[注释]
①《农村房产执行难》载金华时报, .cn, 2015年4月28日访问。
②《房屋登记办法》第82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③王伟,《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属房屋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执行工作指导(总第2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④吴萍,《农村房产执行的法律障碍及其出路》,法学论坛,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