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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可研报告
辽宁省中部地区城市群集中,人口稠密,经济发达,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及商品粮生产基地,也是全国重要的以钢铁、煤炭、石油、化工、电力、机械、建材为主体的重工业区,是我国有名的老工业基地,为我国的建设发展作出过重要的贡献,但该地区水资源贫乏,是我国资源性严重缺水地区之一。在强化工农业和城镇节水措施的情况下,该地区的水资源仍不能满足当地的需水要求,缺水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根据《修订辽河流域规划》和《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论证,辽宁省中部地区属资源性缺水,只有靠外流域调水才能解决。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是一项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工程具有输水隧洞长、洞径大、埋深大及沿线地质条件变化大等特点,工程的实施必然为我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积累大量的宝贵经验。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调入区是辽宁省的经济发达地区,不但是我省的商品粮基地,更有工业发达的城市群,是国内有名的老工业基地。沈阳等六城市的人口都在100万人以上,其中沈阳、鞍山和抚顺的人口都超过200万人。解放以后,经过50多年的建设,该区已形成了以沈阳为中心的工业密集、商业繁荣、科技和文教发达的辽宁省中部城市群,成为以钢铁、煤炭、电力、机械、石油、化工等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基地。但该区人均、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仅相当于全国水平的四分之一,区内水资源贫乏,是我国严重缺水地区之一。缺水不仅使城市生活和工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而且造成地下水严重超采,水环境不断恶化,工农业争水日益严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工程建成后,可以使大伙房水库增加19.1亿m3的供水量,解决辽宁中部六城市2020年以前的缺水问题,可以改善水环境,使工业挤占农业用水的问题得以解决。本工程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战略目标提供水利保障
针对于水污染现象,我们要从不同的污染途径入手。在乡村推广无公害化肥,提高农民的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在工厂我们要严格工厂的废水处理以及排污方式进行把关,限制其排污量,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在家庭,推广无磷洗衣粉的应用,避免生活废水的难处理。
大伙房水库上游有新宾县造纸厂、新宾永陵造纸厂、清原县造纸厂。这三个造纸厂建于50年代,由于生产工艺落后,每年将500多万吨含有高浓度化学耗氧物的纸浆废水通过河道排入水库中,对库水造成污染。
二、综合防治净化水库水质
根据“中华环保世纪行在抚顺”采访组到抚顺县后安镇污水处理厂了解到,这个位于社河上游的我市首家乡镇污水处理厂自今年6月试运行以来,每天要处理镇内300多吨污水,有效净化了大伙房水库上游水质。
社河是距离大伙房水库最近的一条河流,全长59公里,流经抚顺县多个村镇,虽没有大量的工业污染源,但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废弃物都直接排放到了水体中,造成部分地区水体受到污染,直接影响大伙房水库饮用水水质安全。最近,经市环保局,抚顺县政府确定多项措施对社河进行综合治理,从源头保护大伙房水库水质。
近年来,有关部门联手开展了多项水体保护工程。如后安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采用生化加水生植物净化的办法,处理规模每天1000吨,投资规模达700万元。
同时,后安镇投资100万元建设了后安镇、上马乡垃圾填埋场及配套设施,及时地处理了上游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投资130万元在上马乡13个村6474户建120座大型猪粪和鸡粪存储池,一处鸡粪晾晒场及土建配套系统,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这样便形成了畜禽养殖、有机肥生产、有机食品种植为一体,高效、完整良性循环的农业循环型经济产业链,不仅削减农药、化肥施用量,增加了农民收益,而且减少了对水质的污染。据市环保局有关人员称,目前来看,这些工程对大伙房水库上游水质起到了很好的净化作用。
通过对大伙房水库上游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现状的调查研究,提出减轻农业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即采用培育生物天敌、控制农药使用量、水田改为旱田和控制灌溉水的方法控制氮磷流失,从而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水污染是指进入水体的污染物含量超过水体本地值和自净能力,使水质受到损害,破坏了水体原有的性质和用途。
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水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其中包括:慢性中毒和急性中毒。水体受化学毒物污染后,通过饮用水或食物链便会造成中毒,入甲基汞中毒(水俣病)镉中毒(痛痛病)砷中毒、氰化物中毒、农药中毒等。
摘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相较于旧法有很大进步,但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目标、相关管理部门职权划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处罚罚则等方面存在不足,笔者就相关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立法目标 职权划分 处罚罚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现在水污染防治的需求。在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又欠新帐的局面下,我国于2008年全面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与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新意颇多,在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很大突破。然而,与现今严峻的水污染状况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立法目标低,概念模糊
新《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安全作为立法目标,这是否有立法目的过低的嫌疑,值得推敲。实际上,1996年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相比较而言,2008年的规定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但删除了保障人体健康及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内容,笔者以为此次修订删除保障人体健康这一目的,不甚明智,有使立法目的降低了之嫌,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因此应当保留保障人体健康这一立法目的。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职权划分不明确
根据新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主管,交通部门、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分工负责和协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该体制,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但存在一定的问题,即我国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水环境管理权之间的关系未作明确详细可操作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各部门之间“争夺权力、推诿责任”的现象,不利于水污染的全面系统防治。
集权管理和分权管理两者权衡,相关学者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首要一点应该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集权管理,其他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当数个部门的处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当首先考虑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新法第28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按字面意思理解,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两个,即有关地方政府或共同上级政府协调解决。这种选择容易滋生扯皮现象,造成问题久拖不决,另外按什么标准、什么尺度来解决纠纷,这些都是立法空白。
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配套措施。一方面要明确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前提是当事有关地方政府协调过,另外,要建立上下游长效工作机制。这主要包括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 、联合采样检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等机制。
四、有关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此次修订虽然在强化治污效果中发挥重要作用仍存在不足,总量控制制度缺乏法规依据,虽然新法同以往一样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于没有确定的期限,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并不排除制定滞后的可能。
此外确定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是江河,然而《水污染法》与《水法》在这个问题规定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定上存在巨大分歧。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排污总量、组织水环境功能区划;根据《水法》,水利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负责核定水体纳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这样很容易造成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水体纳污总量和向水体排污总量,水域限制排污总量和向水域的实际排污总量之间的脱节以及机构磨擦现象。 总而言之,以上诸多不足均会制约两制度创新的效果发挥。
针对以上不足,至少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关于总量控制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使得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合法参照。其次,整合环保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消除不必要的机构磨擦。最后,由于现行设立的排污许可制度要求,实质上是对企业污水治理的硬性要求。要提高企业排放达标企业污水治理的积极性,还必须在激励性措施(即弹性要求)上多做工作,可鼓励企业对污水进行处理,达标部分免收排污费等措施。
五、有关处罚罚责
此次修订虽然加大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力度,但相较于违法获得的利益而言,其违法成本仍然较低,不能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首先,对于常见的违法排污行为,最高处罚额仅限于 50万,处罚上的上不封顶也仅限于重大水污染事故,实际抑制大企业的违法排污的作用有限,处罚的力度远不尽人意。其次,虽然新法基本实现了处罚方式的多元化,但考虑到流域的污染特点,不利的污染成本会随着水资源的流动性转嫁给他人,监督上的现实困难又极易导致责任不明。因而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都乐于以较温和的方式来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也就造成了处罚效果大打折扣。最后,新法没有直接规定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只在第9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所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 14个罪名,并无一个与水污染直接相关。因此,该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实质意义。
由于相关处罚罚则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在实践中必然不能取到很好的效果,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首先,针对当前处罚力度有限,大的企业无法得到有效规制等问题,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引入“按日计罚”机制,从而使企业违法排污数量多少、程度轻重都能直接与所受处罚对接。其次,加强水资源保护机构对企业违法行为所受处罚的监督职能。处罚的监督职能。一旦发现处罚失当,应当责令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重新予以责任认定,变更不当处罚。最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修改刑法的相应内容,规定与其相宜的罪名,减少严重破坏环境行为责任的逃避。
参考文献:
[1]鲍燕娇.淮河水污染防治的制度执行分析[J]. 科技信息,2009(8).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况
我市地处*江中游,境内江河纵横,湖泊众多。市域内有河道__多条,大小湖泊__多个,市郊有水库___座。全市总水域面积____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___%;水资源总量_____亿立方米,其中客水资源量____亿立方米;城镇自来水日供水能力____立方米,居全国第_位,供水面积___平方公里,供水普及率___%。丰富的水资源既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条件,也给我市提出了保护水环境的重大课题。近几年来,我市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得到各级重视,水务管理机制正在理顺
一是市领导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多次听取市环保部门工作汇报并提出要求,分管领导亲自布置并经常检查水污染防治情况。二是建立责任制,把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环保责任状,层层分解指标,责任到人。三是制定规章把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落到实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发了《××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_个规章。关系我市生态环境的湖泊保护办法即将出台。四是理顺水务管理体制。今年,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组建了市水务管理局,对全市水事务进行统一管理,从体制上解决了水行政管理职能分散的弊端。
(二)狠抓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工业废水污染得到初步控制
我市是老工业基地,排污企业多,排污大户多,企业治理达标工作难度大。在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把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作为重点来抓,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将___家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工厂转产或搬迁,每年减少废水排放量____万吨。二是依法实施限期治理,督促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____年确定全市___家企业超标排放废水,要求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标。三是抓重点排污大户。据统计,仅××××等_家企业排放废水量占全市总量的__%以上。在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督促下,××*等企业投资数亿元新建、改造了污水处理设施。四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执法队伍组织日查和夜查,全市___台工业污水治理设备基本上保持运转。到____年底,我市“一控双达标”任务圆满完成,工业废水污染得到基本控制。
(三)多方融资加快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逐渐提高
污水处理是我市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点,更是难点。近几年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资金等困难,加快设施建设。利用××贷款,实施××路深排江工程,兴建*湖、××庙、××*_座一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将由目前的__%提高到___%。为解决城市排水能力不足,市政府筹资__亿元,实施__项排渍工程,建成了__立方米/秒流量的新生路泵站,还完成了××地区,××二路,二七路,中南一、二路等排水工程,特别是遇雨必淹的硚口××地区有了明显变化,为老百姓解决了渍水之苦。积极推广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湖、××湖等旅游风景区已推广实施,目前全市共拥有__套设施,日处理能力达到___吨。
(四)大力实施环境创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政府把保护水环境、水资源与城市环境创新结合起来,围绕水作文章,一批亮点工程突出了滨江滨湖特色,城市面貌有了较大变化。整治力度较大的:一是××湖的环境整治。投资__亿元,将××湖路与××*路建成景观路,新建了沙滩浴场、××园和亲水平台,为××湖风景区增添了新的旅游景点。二是“××江滩”的整治工程,拆除江滩各类建筑__万平方米,通过吹填使外滩地达到___米,改造后的××沿江大道达到了新的水准,今年国庆节向市民开放。三是龙王庙险段的彻底整治。实现了防汛险段到游览景观的历史性变化。四是××*整治。去年以来,通过大量的拆迁工作,实现了地平目标。为把××*建成国际一流景观,向国内外招标的设计方案正在评定中。同时对饮用水源实行严格的分级保护,分步实施了“湖改江”工程。环境综合治理使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二.我市水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工作发展不平衡,水污染的状况还没得到有效地遏制,生态环境还很脆弱,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主要表现:
(一)生活污水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我市工业污水污染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但生活污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环保部门统计:____年,全市废水排放量_______万吨,其中生活污水排放量_____万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____%。近年来,我市住宅小区成片开发,餐饮业迅猛发展,旅游业、宾馆业日渐兴旺,在经济繁荣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污染。我市有__%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解放公园周边居民,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生活污水直排公园湖内,长期沉积,气温稍高,湖水发臭,市民对此反映强烈。随着旅游业力度加大,××湖周边__个渡假村的兴建,排入湖内的生活污水量也呈不断加大之势。此外,大量的生活垃圾也是水污染重要原因。目前,*江、*江××段水域船舶流动人员和常住人口日生产垃圾、粪便近___吨,而垃圾收集量仅为__吨,粪便几乎都是直接向两江倾倒。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各方面对水的需求量将不断加大,生活污水排放的矛盾还将日益突出。
(二)湖泊污染富营养化严重
由于周边地区排污口长期向湖内排污,多数湖泊水质恶化态势明显。××湖原为清澈见底的洁净湖泊,由于受污染严重,水中氮、磷含量增高,藻类大量繁殖,致使湖泊富营养化严重,天气闷热时,死鱼现象频发。*湖由于投资兴建的污水净化厂未能正常运行,仍有_个排污口常年向该湖排放污水,致使湖水变黑发臭。××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发展较快,××*湖成了开发区纳污水体。从____年开始,又有部分污水由墨水湖改道排入××*湖,致使××*湖水质情况进一步恶化,面积____亩的××*湖水质在不到_年的时间里已超v类标准,并对毗邻的××湖的水质形成压力。近年来,××湖富营养化也很严重,“水葫芦”疯长,如不采取得力措施,此湖将不复存在。
(三)饮用水源的安全令人担忧
××市中心城区内有__个大型自来水厂,其中以aa江为水源的_个,以*江为水源的_个,以××湖为水源的_个。两江岸边的污染影响沿岸水厂水质,饮用水源现状令人担忧。aa江××段岸边排污口多,污水直接入江,近岸形成的污染带长达___公里,宽度__-___米。*江“水葫芦”严重。目前,饮用水源保护规定:上游____米,下游___米为保护区。但据调查,__个水厂保护区内有__个码头、_个修船厂、_个沙码头、_个油库、__个排污口,都对饮用水源造成直接威胁。江河沿岸污染带的形成,直接导致沿岸水厂取水口水质下降,并初显水质性缺水的矛盾。××经济开发区的沌口水厂,由于取水口与排污口犬牙交错,取水口为了避开上游仅____米处的晨鸣纸业排污口,不得不多花___多万元,铺设管道向江心延伸___米取水。根据市水利局公报,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质ii类水所占比例____年为__%,____年下降为__%,年下降幅度高达__%,照此速度发展下去,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质令人堪忧。
三.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一)水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我市地处两江交汇处,境内湖泊众多,拥有丰富的水资源,长期以来,人们对水少有忧患意识,对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意识差。“得水独厚,待水太薄”,是江河湖泊污染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人认为××水多,加之江水自净能力强,就算污染了也没多大问题;有的单位重经济利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的“边建设,边破坏”,建设的速度赶不上破坏的速度。近几年,我市投资几十亿元实施环境创新,但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填湖建公园、建广场、建高楼;边建晴川桥,边向*江倾倒渣土;边实施××湖截污工程,边向湖内排放污水等。
(二)湖泊填占严重
建国初期,我市有湖泊___个,到__年代初,_个中心城区主要湖泊锐减到__个,如今仅剩__个湖泊,__年净减少湖泊面积____多亩,湖泊在萎缩及隐性消亡,“百湖之都”已名不副实。究其原因:一是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现有法规缺乏强制性、操作性,发现填湖难以制止。处罚措施单一,往往一罚了之,而有的单位和个人宁愿受罚,也要通过填湖获取更大利益。二是体制不顺,权属不清。过去,全市没有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湖泊。__个湖泊权属分散,有的归市建委,有的归市园林、市市政、村集体……。特别是多数湖泊为村集体所有,村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致使湖泊被“蚕食”。三是利益驱动。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填湖开发成本低,助长了填湖行为。如沙湖原有水面面积___亩,__年代由于开发性填湖,至今仅存__亩。
(三)河流上游下泄的污染
长期以来,各城市将两江当作天然的大排污沟,有的将污染重的企业安排在本江段下游。××处在aa江中游,*江下游,上游下泄的污染使××深受其害。特别是*江的污染对××的威胁最大。进入__年代以来,*江钟祥以下在____、____和____年先后三次出现“水华”,一次比一次严重。____年“水华”*江××段江水呈褐色,当时水流缓,气温高,藻类疯长。××___万人饮用*江水,××*水厂、××*水厂、××九厂水厂、××水厂等_个饮用水源受到威胁。尽管自来水公司采取大量措施,饮用水仍有严重藻腥味。上游污染下泄、转移,严重影响了我市生产和生活。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无论是工业还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都明显滞后。近几年来,我市环保部门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并以“一控双达标”为契机,狠抓工业废水的治理,工业污水处理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们的治理是低标准低水平,存在的问题不少,去年达标的企业不少出现反弹,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偷排现象时有发生,工业污水治理还有“死角”。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也不高,二级处理太少。特别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明显不足,从目前城市污水处理水平看,沙湖污水处理厂_万吨/日,加上黄浦路深排江工程__万吨/日,全市污水处理能力也不过__万吨/日,处理能力只有__%。利用世行贷款建设的××*及*湖(扩建)_座污水处理厂共__万吨/日,今年建成后,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__万吨/日,处理率也只有____%,还是低于全国____%的平均水平,更是落后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__%的标准,离中央对省会城市到____年达到__%的要求相差甚远。
四.保护水环境的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明确要求:“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集中体现。在当前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我市必须把保护水环境放到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水资源忧患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改变过去那种重经济政绩、轻环境政绩;重眼前发展,轻可持续发展;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的思想。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重视水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杜绝对山体的破坏和对湖泊的随意填占,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现有湖泊,保护饮用水源的安全。
(二)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千方百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水污染治理必须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要结合××实际,千方百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一是污水处理设施大、中、小、微一起上。××是座特大城市,面对日益突出的生活污水要有大型污水处理设施。目前,××仅有一座_万吨/日处理厂,××就有好几座,最大的___万吨/日,××最大的___万吨/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____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应达__%,__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__%。根据这一目标,××要着手考虑、规划建__万吨/日、___万吨/日的大型污水处理厂,以适应特大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增加或扩建二级污水处理厂,还要因地制宜,中、小、微污水处理设施同时上。如旅游区、餐饮业可大力推广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二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污水治理要走市场化道路。工业污水一定要经企业治理。工业行业门类多,处理方法不一样。现在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混排,加大了处理难度。工业污水除企业自行处理外,可进入市场通过环保公司完成。因此,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我们可借鉴欧美国家和某省等地的经验,“谁污染、谁付费”。水污染治理要坚持长期性,对新的污染进行预防,旧的污染逐年分散治理,做到“新账不能欠,老账逐年还”。三是建立有效的治污筹资机制。建议水环境保护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财政项目,保证环保资金落实到位。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要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四是应规划、完善、改造城市排水系统,在实施截污工程同时,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入湖以补充净化水体,让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浓度达到二级处理的标准。处理后的污水不易直接排入湖内,可进行二次利用,如用于灌溉、冲洗车辆或直排入江。
(三)突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改善××湖水质
××湖是我市城区独有的国家级风景区,治理好××湖是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点。为进一步改善××湖水质,下步要采取有效措施,分步实施,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一是要大力实施污水截流。××湖周边__个排污口,每天排放大量污水。*大、××是两个污染最重的排污口,*大的生活污水及教学的生物、化学污水严重破坏××湖水质。因此,要加快污水截流步伐。世行贷款新建的三座污水处理厂,与其配套的截污管网要同步进行,建成后要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二是加强污染控制。××湖截污工程完工前,要加强周边的污染控制。企业一定要实现达标排放;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产品;湖区内要加强对水上旅游船和服务业污染项目的管理;加强周边农村污染控制。据调查,湖边农村污染近来发展很快,要控制围网养殖、畜禽养殖,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污水渗透。三是清淤工程。目前,××湖的淤泥较深,有的地方水浊、水臭。××*一期清淤量达___万立方米,二期___万立方米已开工。我们可参考*湖分期清淤的做法,截污纳管实现后,要加大湖底清淤疏浚力度。应充分估计清淤工程的难度,要有详细方案和具体措施,保证清淤顺利进行。关于有专家提到引江水入××湖加速水体置换及其它方案,可以进行论证,以寻求有效解决××湖水质问题。
(四)健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有法可依”是实现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省里有关法规、规章,进一步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对立法空白要加强调研立法,对操作性不强的法规要制定出实施细则。要争取《××市湖泊保护办法》尽快出台。应考虑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完善饮用水源保护等法规。立法应体现从严思想,法规要有强制性约束和制裁措施,如《××市湖泊保护办法》的具体条款要严谨,绝不能留口子,还应有可操作性的处罚办法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研究执法。我市机构改革成立了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尽快研究、制定执法依据,规定执法程序,建立执法队伍。水务局与环保局、规划局的职能尽快理顺,使全市水务管理形成“一龙管水,多龙治水”的合理格局。二是规范执法。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对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三是严格执法。巩固和深化“一控双达标”成果,实施再提高工程。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查处工业企业达标反弹、“__小”企业反弹。保护饮用水源,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油库、修船厂、排污口等要进行搬迁、改造、拆除和分期截污。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防水环境继续受到污染。加强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尽快制定湖泊保护规划,防止随意改变湖泊水体功能。行政人员要带头依法行政,保护好管理好城区内现存湖泊,防止填占和污染,违法者一定要依法惩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山西省以能源型经济为主要发展模式,使得本省的经济迅猛发展,但多年来的煤炭开采与加工,致使山西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正在遭受严重的威胁。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能够通过立法和制度的完善加强山西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在理论上也有实际的意义。在长期的农业生产、生活中有序规划农村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实现饮用水长期有效安全的供应,为今后山西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水是生命之源,《关于水和可持续发展的都柏林声明》的第一条原则就明确说明:淡水是一种有限而脆弱的资源,它是维持生命、发展和环境的必需品。1因此,在进行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同时,就必需考虑到农村饮用水资源如何能更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不能为了当代人的用水方便或是采矿顺利就不顾后代的吃水问题,而大肆破坏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饮用水是人们基本的生活资料,确保每个人的饮用水安全,能够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有效提高。做好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对山西农村地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有效供应的保障,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极大的意义,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效方法。
......
第 2 章 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饮用水界定
饮用水是生命之源,是民生之本。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饮用水安全,下大力气防止领域内的饮用水受到污染,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所以,各国都以法律形式规范饮用水相关制度和水质标准。常见于法律条文中的饮用水安全规定通常是以集中式供水为基础做出的规范,而所涉及的地区也多为城市地区或以集中式供水为供水模式的乡镇一级用水主体,对于与集中式供水相对的分散式供水则在诸多法律中很少被规制,以分散式供水为主的农村地区在饮用水安全及污染防治上的法律制度也就较少了,往往只偶见于城市饮用水相关法律中,且规定并不详细。
2.2 农村饮用水概况
同时,饮用水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每个人对它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它消费的减少”。1公共物品往往并不是归属于某一特定明确主体,破坏公共物品直接危害的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2保护好农村饮用水就是保护这种可为大众受益的公共物品,使每个村民都能够受益。而村民却从来不用为使用这种公共物品付出代价,也就很少会考虑污染农村饮用水造成的不利后果,而别人却又无法排除或阻止另一个体接受公共物品。所以,保护这种公共物品就成为保护大众利益的直接表现,而政府正是行使这一义务的恰当主体,同时,政府的介入可以以维护大众利益为目的来约束部分个体的污染行为,充分实现公共物品的价值。在市场转型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突出。3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即是问题之一,而其法律保障体系的缺位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是不论群体差异,能够在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国家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不完善,也增加了农村地区居民的饮水风险。
第 3 章 国内外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现状与启示................15
3.1 国内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现状.......................15
第 4 章 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26
4.1 加强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26
4.2 改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27
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32
5.1 结论................................32
5.2 展望.............33
第 4 章 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4.1 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原因,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在全国范围内一直是被忽略的法治短板,山西省同样不例外。即使近年来随着法治脚步的深入,农村水污染被提上立法日程,也只是出现在众多水污染防治法律条文中的一隅,所占比例很小,其详细程序的缺乏显而易见。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是影响农民饮用水基本生活资料安全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无疑会对农民的基本切身利益造成侵害。农民的利益需要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起到维护和预防作用,博登海默曾说:“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衡量尺度,那么这种利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而这恰恰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的后果”。1因此,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是以法制建设来规制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手段,是衡量农民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制度保障。
4.2 改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
由于地处偏远,饮用水以分散式供水为主,水质检测设备短缺、人员不足、能力有限等原因致使农村饮用水污染检测和管理力度较弱,大多数农村几乎未进行过水质监测和系统管理。随着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建设也应当给予重视,而且这也为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政策保障。
........
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
市人大常委会: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市财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现将市财政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重实效、抓投入
为保护我市生态河湖水环境质量,市财政将水污染防治作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
(一)支持开展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全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为了中心城区广大市民喝上放心水,积极响应市人大动议,*年起,市财政每年筹集 万元,设立大方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胡紫县、云图县大方水库水源保护区关停企业和退果还林评估补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从*年起,市财政每年拨付市大方水库管理局 万用于大方水库水面清污保洁费及管理费;2019年拨付市生态环境局大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编制工作 万元,促进规划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2、积极向上争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据统计,2018年市财政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向上级争取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其中:下达初密县珠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支持初密县珠湖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工作。
(二)推进市本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全运行
2018年以来,市财政累计安排 万元污水处理费用于市本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强化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治理的规模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有效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水平。
(三)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2018年以来,市财政安排 万元,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万元、垃圾中转站建设 万元、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 万元、垃圾压缩设备更新 万元)。改善河岔口断面水环境质量,做到餐厨垃圾收集处理率应收尽收,从源头控制黑臭水体的产生。
(四)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2018年以来,市财政累计安排 万元,支持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丰溪小区黑臭水体治理及景观改造工程项目 万元,市解放河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程 万元)。逐步推进城市生态河道建设,高标准建成一批城市生态河道,改善中心城区水体环境。
(五)支持城市污水网管工程
2018年以来,市财政累计安排 万元,支持城市污水网管工程(市滨江路截污干管东延工程 万元、市中心城区沿槠溪河污水干管工程 万元、市中心城区沿槠溪河污水干管工程 万元,广信大道及清虚大道局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 万元)。污水网管工程将为城市创造更多的水资源,方便市民的生活,真正使城市青山绿水。
二、重机制,促发展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依据受益区域人口、用水量和财政收入等综合指标核定筹集基准,市财政局印发《大发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本级和大发水库饮用水受益县、区共同筹集,对胡紫县、云图县大发水库水源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形成了保护专项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市财政严格强化预算管理,按照项目实施管理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水污染防治环保资金投入成效的显现,城乡各领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现行环保资金在投入、配套、实施、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环保事业发展与市级财力不足之间存在矛盾。市财政局一直以来大力支持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清醒认识到环境保护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推进水污染治理的任务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全市财政收入呈现增长性缓慢的态势。在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收支矛盾依然突出,支出压力逐年增大。
2、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性有待提高。部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检查中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专项资金未专账管理而是直接在经费账中支付,部分乡镇财务存在基础工作不规范、项目招投标程序不规范等情况。
【关键词】水体污染;现状;危害;防治;控制方法
1、水体污染及其类型
1.1 水体污染[1]
水体污染是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在数量上超过了该物质在水体中的本底含量和自净能力即水体的环境容量,破坏了水中固有的生态系统,破坏了水体的功能及其在人类活动和生产中的作用,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现象。我国水污染具有影响地域广、持续时间长、水质季节性变化、污染类型复杂等普遍特征。
1.2 水污染现状
近年来,我国江河、湖泊和海域普遍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各种类型的水污染事件更是不断地发生。如2004年2月在四川沱江发生严重氨氮超标排放事件,工业废水不合格排放致使大量鱼类死亡,100多万人饮水受到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苯类污染物泄露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2]。当然,我们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缓解我国水污染严峻的状况,如从1998年开始的“淮河水专项”,到今天为止已经坚持了16年之久。
1.3 水体污染的类型[1]
从污染成因上来看,水体污染可以分为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从污染源来看,水体污染可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从污染的性质来看,水体污染可分为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
2、水体污染的危害
水体污染将直接降低生活饮用水的品质,影响人类健康,并对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水生态失衡、生态系统退化,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生态问题,并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转。
3、水污染控制技术
3.1水污染控制原则
要实现对水污染的全局调控和有效综合防治,需从宏观控制、技术控制和管理控制三个方面着手,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进行合理的优化与调整,对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改进,对受纳水体和排污口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控制。
3.2水污染处理技术[3-4]
随着水污染状况的不断恶化,及其对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水污染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原理可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化学处理法三类。
废水的物理处理通常是借助物理力或机械力使得废水中的某些污染物质得以分离的单元操作过程。废水的化学处理,就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去除水中的杂质,其处理对象主要是废水中无机或有机(难于降解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生物化学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
4、水污染防治面临的困难[5-8]
4.1 水资源保护的意识淡薄, 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强
人们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认识,在发展当地经济的过程中, 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略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个别地区和企业甚至损人利己,以污染临近或下游地区的水资源与环境为代价来发展本地经济。
4.2 管理体制不顺, 缺乏配套的政策措施
现行管理体制未能有效利用经济手段, 未能形成一系列激励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 从而导致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不高, 用水浪费惊人。
4.3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现象根深蒂固
目前, 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有关的法律不少,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 年修订)等立法中, 也有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相应条款。但是由于在处理水污染事件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得到及时落实和有效贯彻,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持续存在,水污染状况日趋严重。
4.4 科研滞后, 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
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动态性和随机性, 使得水污染防治技术不能得到统一、系统的规划和研究。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等都缺乏深入研究。
5、对水污染防治的建议[9]
5.1 源头控污
5.1.1 加强环保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5.1.2加强企业的环境管理,合理安排企业布局
5.1.3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改善相应的执行机制
5.2 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水污染控制技术
我国地大物博,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经济发展地区性强,针对这一情况,不同地区在污水处理时应根据当地的地形地势,道路交通条件及居民住宅布局等具体不同情况,选择适宜当地自然环境且成本低,管理维护简单,效率高的污水处理技术。
6、总结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作为人类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它的污染和短缺将给人类带来致命的威胁。特别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水污染的问题更不能被忽略,我们应该吸取以往城市发展中水污染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的教训,充分重视水环境问题,努力实现各个地区的经济和水环境保护的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毕润成.生态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83-86.
[2]程声通.水污染防治规划原理与方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5: 5-8.
[3]赵庆良,任南琪.水污染控制工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3: 79.
[4]张宝军.水污染控制技术[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3: 19.
[5] 谭炳卿, 孔令金, 尚化庄. 河流保护与管理综述[J]. 水资源保护, 2002(3) : 53-57.
[6] 汪恕诚. 资源水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M]. 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3.
[7] 钱正英, 张光斗. 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综合报告[M] . 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1.
我国的水污染问题已经危如累卵,更新水环境策略、重新修订现行的水污染法律体系迫在眉睫,现提出以下建设性意见。
一、更新水环境策略方面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对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还应包括对重要建设政策的评价,防患于未然,坚决不采取危害环境与资源的建设政策,不进行危害环境与资源的项目,把规定评价的范围将从开发、建设项目扩大到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政策和规划等方面,即除了进行项目评价外,还要进行战略评价,必将对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重大的作用。
2.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对工业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强调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只着眼于废水浓度的达标排放。我国的工业经济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但我们不能按照工业先进国家在一个世纪前发展经济的方式来发展,而是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进行一场新的工业革命,走出一条以保护资源与环境为目标的全新的发展道路来。工业发展与产生污染曾经是一对孪生子,新的战略、新的目标一定会引发新的科技和新的工业的发展,法律最好明确规定颁布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的时限要求。
3.加快建设城市废水处理厂。提高城市废水无害化处理率,在缺水地区更应大力实现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处理后的废水于工业、农业和市政等各种用途,缓解水资源的矛盾。水是人类须臾不可缺的重要资源,它既是生命之源,又是发展之本。没有了水,或者说没有了清洁的水,人类和一切生命都将毁灭,到那时再奢谈工业水平或金银财宝,都将毫无意义。反过来说,只要有人类的生存,废水处理也就注定是一件必须认真从事的事业。应该大力鼓励和采用适用于我国国情的、高效、低耗的废水处理技术,不要满足于照搬外国的方案和技术。
4.着手开展面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和实践。这既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特别是湖泊、水库、海湾的富营养污染,也是提倡生态农业和生态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合理使用氮、磷化肥和化学农药,不仅可大大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污染源,而且是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作物的重要措施
二、修订水污染法律体系方面
1.修订高度:必须把水污染防治法律提升到治国执政大法高度。在水污染已经逼得我们没有退路的境况下,我们只有学会放弃眼前的利益,才能获得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所以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修订,立意要高,理念要先进。
2.修订原则:一是真正形成节能减排的高压态势。在继续加大节能减排高压的前提下,不妨适当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用经济“减速”换取排污“减量”。我们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气概,釜底抽薪,才能抑制水污染的汹涌蔓延。二是真正建立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这并不意味着环保部门无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是因为当下的现实,一个环保职能部门有时实在无力查处一些背景复杂的污染事件。把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指标纳入地方政府首长政绩考核之中,要像前些年考核他们GDP那样去考核他们环保。这其实也是在敦促地方政府职能的合理回归。因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维护社会公平,管理好公共事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三是真正提高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加大财政防污治污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企业成本肯定有所提高,政府财力用于其他公共事务必然有所减少。所有这一切归结成一句话,就是自我加压,尽快把污染尤其是水污染减到最低限度,就是宁可牺牲眼前的利益来换取长远的福利。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 环境保护 法律审视 立法现状
一、我国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城市化的趋势,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水量日益增多,水质日趋恶化,严重威胁饮用水源的质量。我国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加剧了饮用水源水质的恶化。就地表水源而言,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6年6月的《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显示:有16个城市水质全部不达标;有74个饮用水源地不达标;有5.27亿吨水量不达标。就地下水源而言,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地下水污染存在加重趋势的城市有21个,主要分布在西北、东北和东南地区。我国城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目前,全国有7亿人饮用大肠杆菌超标水,1.64亿人饮用有机污染严重的水,3500万人饮用硝酸盐超标水。其中,饮用不安全水的农民达到3亿之多。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而且严重威胁人们的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而我国饮用水源保护的人大立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没有直接对城市饮用水源作相应规定,但是其中一些条文体现了饮用水源保护的内容,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提供了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支持。如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现象的发生和发展。2002年的《水法》明确了我国水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管理体制,强调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为我国城市饮用水源的流域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指导。该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12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第34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67条规定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止水源污染的内容,为我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维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第2l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此外,第27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地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第49条规定了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
二、国外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和国内相比较,国外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有着许多先进经验。如《美国公共健康服务法》第14 编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建立水源保护区计划,"水源保护区"是指作为公共水系统水源的水井或井区周围的地面的和地下的,污染物可能通过其到达水井或井区的区域。该法明确规定:对于每一水源,根据所有实际可能的关于地下水流动、灌注和抽取的水文资料和其他州认为的确认水源保护区所需信息来划定水源保护区;鉴定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潜在的可能不利于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来源;描述包括合适的技术援助,财政援助,控制措施的实施,教育和培训示范工程等在内的计划以保护水供应,包括在水井或水源被污染的情况下关于提供替代用水供应及地点的应急计划;包括考虑到新水井的水源区内污染物所有潜在来源的要求。
在德国,饮用水被确定为生活中的第一物质材料,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在德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德国人经过100 多年的长期实践,迄今为止已建立近20000 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德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立与保护要符合法律程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立程序是一道司法程序,主要有以下程序,第一步,提交建立城市水源保护区申请报告,一般由水厂提交,有时也可由国家机构提交,由国家专业负责机构受理;第二步,划定城市水源保护区和制定保护措施;第三步,公布城市水源保护区初步方案;第四步对水厂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第五步,对城市水源保护区由国家专业负责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在情况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城市水源保护区进行更新修改。德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原则是争取将取水口所在流域全区划定为城市水源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至少要包括流域区内取水口上游区,城市水源保护区内部分级划出2到3个分区,分区保护,分区一般呈环带或半环带状,以取水口为中心向外展开。城市水源保护区的面积一方面要足够多,至少满足保护水质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尽量少,以便减少城市水源保护区对当地生产与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作为德国饮用水重要来源的地下水,德国加强与完善了《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另外对饮用水专用露天水库,湖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源保护区规划。对水源保护区内经济活动的规划原则进行了规定,污染可能性最大的生产经济活动安排在三级区,污染可能性小的生产经济活动安排在二级区,一级区保证无污染,绝对安全。
三、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建议
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和社会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而其中最为基础和根本的手段是法律保护的手段。因此,针对我国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把我国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第一,确立水源保护原则。确定水源保护原则是全面构建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前提和依据。要构建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绝对优先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科学保护区域协调原则等等。
第二,建立水源地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城市水源与一般水体不同,需要实行更严格和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管理。曾经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故已充分暴露了我国多部门管理缺乏协调性的缺陷。加强对城市水源的保护,需要以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为指导,科学协调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建立统一、协调、有效的水源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