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15: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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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项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历来是学生学习的难点,也是教师教学的难点,虽然已有为数不多的文献对三项金融资产核算进行了比较,但是仍不够全面和清晰,就会计核算背后的原因也没有进行探析或者很少说明。因此,本文尝试通过表格列示三项金融资产的异同,以期能够更加清晰地表现三项金融资产核算的区别,并强调三项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联系,探究会计核算背后的原因。
一、三项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比较
(一)确认比较
金融资产是与实物资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就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那么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项金融资产之间如何区分呢?首先按照投资目的区分(见表1),如果企业初始投资时明确投资目的是投机性目的或者交易性目的,那么不管投资对象是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初始确认时都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前提条件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次,如果企业初始投资时明确投资目的是投资性目的,而且投资的对象是债券,那么初始确认时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最后,如果企业初始投资时投资目的不明确,那么初始确认时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前提条件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没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投资对象是债券的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且,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列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非流动资产列示,所以这两大类之间不能重分类,如企业初始确认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之亦然。但是非流动资产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重分类,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的意图或者能力发生改变,不准备再持有至到期,而是准备出售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的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是持有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再或是其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计量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目的是交易性目的,其投资者时刻关注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伺机在短期出售,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都是非流动资产,计量属性通常采用历史成本,所以初始计量都以公允价值加相关交易费用计量。但是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目的不明确,会在两年内伺机出手,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如表2)。
(三)明细科目比较
由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的对象只有债券,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的对象可能是债券,也可能是股票等,所以三项金融资产除“持有至到期投资”按被投资单位设二级明细科目外,其他都按照品种、类别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将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与后来的公允价值变动加以区分。“成本”表示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余额表示后续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以公允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量,即初始按照投资成本计量。而债券是按照面值收回本金,初始投资成本与面值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债券发行的溢折价,这个差异需要在受益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调整当期的利息收益,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资”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三个三级明细科目。“成本”核算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面值,“利息调整”核算的是初始取得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面值间的差异以及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各期的摊销额,摊销目的是将当期票面利息收益调整为实际利息收益。由于债券的付息方式不同,有的债券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照权责发生制这就产生了“应计利息”三级明细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对象既有债券又有股票,计量方面初始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以在科目设置上,如果是股票投资则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设“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如果是债券则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设“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二、三项金融资产核算比较
(一)初始取得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会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只会影响当期,所以初始投资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见表4)。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以成本计量,因此交易费用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见表4)。这样,不同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成本”核算的内容则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核算的是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不包含交易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成本)”核算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含交易费用;“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成本)”核算的是债券面值,交易费用和溢(或折)价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见表4)。
(二)持有期间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都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前者容易解释,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每期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都应为该资产当时的市场价格。所以,需要按照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调整账面余额,又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目的为短期投机目的,属于将在1年或1个营业周期变现的资产,其影响的会计期间仅1年或1个营业周期,所以此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却不是投资收益。因为投资收益核算的是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何时最终出售何时确认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区别在于投资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目的明确就是短期赚取价差或者短期投机性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时目的不明确,既不打算短期出售也不打算长期持有甚至到期。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其影响的会计期间在1年或1个营业周期以上,因此公允价值变动差异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为了保持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资产一方增加或减少,所以只能登记等式另一方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三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核算区别见表5。
(三)减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短期流动资产且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不考虑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后续也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他属于长期非流动资产,当预计未来该资产公允价值持续下跌,短期无望恢复等情况时要确认减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一定情况下都要考虑减值,只是减值的计量和减值是否可以转回以及转回的方式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时,将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时,还要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转出,一并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可以转回,而且可以通过当前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对象是债券,减值转回同持有至到期投资;当投资对象是股票时,不能通过当期损益转回,只能通过所有者权益转回。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三项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区别见表6。
(四)出售或到期收回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注意要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到“投资收益”。因为投资收益最终确认的是整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在数量上投资收益=出售价格-买入价格(含手续费)+持有期间发放的利息或红利;而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出售价格-上期期末的公允价值。假定不考虑手续费和持有期间发放的利息和红利,则差异额为上期期末公允价值与买入公允价值(买入价格)之间的差异,这就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到投资收益。三项金融资产出售或到期收回核算其他区别见表7。
综上所述,三项金融资产会计确认的差异。首先按投资目的区分,再按投资对象区分。投机性目的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目的且投资对象是债券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目的不明确则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项金融资产会计计量的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和后续都以公允价值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以公允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量,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以公允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量,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三项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差异。(1)初始取得核算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取得,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取得交易费用都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且持有至到期投资计入会计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对象是债券时同持有至到期投资,当投资对象是股票时,交易费用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持有期间核算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初始交易费用和溢(或折)价,即按照票面利息借:应收利息(假设为到期还本付息债券),按照实际利息贷:财务费用,按照实际利息和票面利息的差额方向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减值核算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考虑减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一定情况下都要考虑减值,但减值的计量和减值是否可以转回以及转回的方式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时,将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时,还要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转出,一并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关于减值转回,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可以转回,而且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对象是债券,减值可以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当投资对象是股票时,只能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回。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4)出售或到期收回核算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转出到“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要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到“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PPN,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债权融资计划与PPN的区别:
在发行额度上,债权融资计划备案规模以5亿元以下为主,挂牌规模以3亿元以下为主,这些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归还借款和补充运营资金。PPN无具体要求,不受净资产40%的比例限制。
债权融资计划的受评主体是其份额,PPN的受评主体是定向工具。
与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相比,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明确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那么,应如何正确理解所得税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以往的损益表债务法又有哪些区别?实务中应如何具体操作,准确披露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文以保险公司为例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分析。
一、收益计量理论: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
在确认收益计量时有两种观点,一是资产负债观,二是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不包括业主投资造成的净资产变动),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从时间逻辑上看先有资产负债表后有损益表。收入费用观则强调收入费用的计量,将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与相关费用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从时间逻辑上看先有损益表再有资产负债表。
新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深刻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以保险公司常见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则计入资本公积(权益)。比如,保险公司期初投资一项初始成本为100万元的金融资产,期末时其公允价值为120万元。按照资产负债观,会计上首先确认资产的价值为120万元,同时公允价值的变动体现为20万元的收益: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将2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计入资本公积。而在以前的收入费用观下,只有已经处置此项投资之后才确认收益,因此在损益表上不反映这20万元的收益。
二、从资产负债观正确理解新所得税准则
所得税准则中引入了两个新概念,即“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暂时性差异”。这是所得税准则的核心要点,也是贯彻资产负债观的具体体现。“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来源于资产负债表,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差,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涵义。而以往所得税处理规定中的递延所得税借项/贷项来源于损益表,仅是会计利润乘以税率与应交所得税倒轧出的一种纯粹递延调节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实际上,损益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析进行会计处理,力图通过收入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体现资产负债观的原则,其结果既不符合收入费用观的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产负债观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如税法允许5年内弥补的亏损。那么,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何在呢?时间性差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暂时性差异侧重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的差异,更强调差异的内容和原因。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区别
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将所得税支出视为经营费用而非利润分配,均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和配比原则,递延所得税都代表未来应付或应收的所得税。但两者之间也有很大区别。
1、核算对象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是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债务法则是时间性差异。
2、对“递延税款”含义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的影响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反映的是账面价值,是累计的差额。
3、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程序不同。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出累计的暂时性差异,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余额,而所得税费用则依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余额相比加以确定。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具体操作实务
在实务操作中,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核算过程如下:(1)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交所得税。(2)比较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金额。这比损益表债务法下仅针对损益表的收入、费用口径和时间性差异范围要广。(3)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影响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暂时性差异金额×适用税率。(4)通过倒轧的方法来推算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即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就保险公司具体业务来看,暂时性差异主要来源于以下项目:
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增加或减少资产账面价值。但计税基础仍然是其历史成本。因此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未实现盈亏部分的账面价值变动确认为一种暂时性差异,在当期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责任准备金是其最重要的成本。会计基于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的要求倾向于多提准备金,而税法规定了准备金提取比例,其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比如税法计提的准备金小于会计计提数时,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进入当期损益,而是直接反映为权益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相应增加资产账面价值,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处置时才将以前年度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处置年度的损益。但现行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历史成本。因此,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当期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一种暂时性差异。在浮盈情况下,借记“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处置金融资产时,暂时性差异转回。
【关键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资本结构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中国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不同,因此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环境也有其特殊性。
由于我国产权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政府对企业的控制过于强化,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新股发行与后续的管理不够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和投资行为有其特殊性,股东、债权人和经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与西方国家不同,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区别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学者对该问题做了一些研究,但研究结果不太一致,本文会用更新更充分的数据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丰富资本结构、融资行为领域的研究成果。
本文的实践意义在于,首先,从公司层面,它可以指导非上市公司选择适当的债务杠杆,以此降低融资成本,保持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另外,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存在种种问题,中国的上市公司较少分红,发行股票被视为““圈钱”,通过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分析,可探讨这种特殊现象对企业融资行为的影响,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二、数据选取
本文将资产负债率作为判断公司资本结构的指标,将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作为自变量,分析它们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文将A股上市的公司与相同行业、规模相近的非上市公司相匹配,一家上市公司对应5家非上市公司,最终选取的上市公司有331家,非上市公司652家。
上市公司的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非上市公司的数据来源于从其它途径购买的数据库。
三、实证检验
针对公司资本结构的绝对效应,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L1:非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要高于上市公司。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成本要高于上市公司,所以非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债权融资。
这个认证在表格1中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1.1%,非上市公司为64.7%。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差距要小于国外。如OMERBRAV在《Access to Capital,Capital Structure,and the Funding of the Firm》这篇文章里的数据以英国的样本为例,数据显示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2.7%,非上市公司为32.7%。国内外学者对此也作了大量的研究,如Alessandra Guariglia等人认为,中国的金融体系并不完善,民营企业很难借到资金,可它们的增长速度仍然很快,公司自己持有大量的现金,其现金流也以一个较快的速度增长,正是这种内源融资保证了公司的快速增长。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得到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各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如下: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图表中表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整体上要低于非上市公司。事实上他们债务的期限结构也是有区别的,有研究表明,非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短期债务占比更大。与此同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占比也就远远低于上市公司。这种效应可以分为两部分:相对效应和绝对效应。相对效应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要高于上市公司,所以非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债权融资。绝对效应是指非上市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要高于非上市公司,所以它们不轻易介入外部的资本市场。如果这个结论成立,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更为被动,进一步就可以得到推论:他们的资本结构受经营状况的影响更为显著。
采用19982007年中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panel data,X1,X2,X3分别代表ROA、总资产、销售增长率。对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如下:
从结果中可以看到,上市公司的ROA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显著。总资产和资产负债率正相关,不显著,销售增长率和资产负债率负相关,不显著。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并不符合之前的假设。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资产规模比较大,而且多为国企,它们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都相对容易,所以可能在保持高ROA的情况下还能保持高的资产负债率。
而非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和之前的假设十分相符。ROA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显著。总资产和资产负债率正相关,显著,销售增长率和资产负债率负相关,显著。这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更容易受经营状况的影响。ROA越高,公司的留存收益就会更高,从而会有更多的自有资金,借债的需要就会减少,所以ROA高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会比较低。公司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正相关,公司规模越大,需要的外部融资规模就越大。销售增长率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说明公司处在快速增长期时,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这种高增长,而非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债权方式,所以其资产负债率就会提高。
从上文的论证还能得出推论,上市公司更容易采取平衡资本结构的措施,也就是说,它们会刻意追求一定的目标负债比率,它们的行为遵循一定的标准,而不是随经营状况变动。可以考虑公司的赤字或盈余,考虑公司增发还是回购股票的行为。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对资本结构变动的调整速度更为迅速。当公司出现赤字时,非上市公司较多地依赖借债,这样它就不可能保持一个稳定的资本结构。这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更符合权衡理论,就是强调要综合考虑税盾的收益与财务困境成本,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更符合目标资本结构理论。根据常识,可以理解这种现象,非上市公司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扩大企业经营,并且有利息抵税的效应,他们首要考虑的是公司利益最大化。
从静态的角度讲,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资产负债率要低于非上市公司,从动态的角度讲,上市公司的融资政策要更活跃一些。即使控制了其它变量,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这方面也有显著的区别。如果非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更为被动,那么衡量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变量就会更小。上市公司融资行为较为活跃,是因为它们面临较低的外部融资成本。另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因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不同。股利政策与公司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关系密切相关。有人认为股利政策会减少成本,因为公司为了分发股利,就要保持一定盈余,管理者就有动机平衡好公司的融资政策。非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比较集中,控股股东拥有整个公司,可能不需要过多分发股利,所以公司的筹资政策也较为被动。这证明了控制权集中的话,公司会采取较低的股利政策和被动的融资行为。
四、结论
本文利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
关键词: 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影响;监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成为最大的亮点。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代表性领域,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理念的核心变化,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增减和股票市价的涨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同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影响存在差异,但新准则没有明确界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某项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目的等因素,这为企业管理层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留下了选择空间。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的范畴
(一)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内涵
金融资产是金融工具的资产化形式,是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的结果。本文所称的权益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对股票及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而形成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下。其中,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准备在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基金等;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联系与区别
权益性金融资产的“镜像”是股票及其他权益性工具,与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同属于股权投资,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权益性金融资产就源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最显著的区别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期末的账面价值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报告,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表决权比例、对被投资单位的实质性影响等标准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影响分析
对某项资产的归类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归类对公司本身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差异对公司会计指标、全面收益、所得税、股票价格等方面的影响,以对管理层的归类偏好做出判断。
(一)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于金融资产,都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它们的会计核算方法适用于独立的具体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两者的会计核算有以下异同:
一是初始计量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入账。二是期末,两者都按期末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重大或属非暂时性时,需计提减值损失,减少账面价值;在计提减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上升时,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投资,则冲减原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在分析范围),如果属于对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增加资本公积。三是处置时,两者都须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但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出。
(二)会计处理差异的影响分析
1.对会计指标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不发生减值的持有期间的利润有差异,对减值期间及处置时的利润没有影响。当所持有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当期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上升;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会导致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影响利润指标。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都等于出售价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且投资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影响。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涨;反之,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唯一差异来源于取得金融资产时对交易费用的处理差异。由于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额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计。
2.对全面收益的影响
(1)全面收益的含义:企业的全面收益是指“在报告期内,除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的变动”,包括公司的经营损益、持有资产的未实现和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其中,公司的经营损益是指传统的会计利润;持有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在持有期间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持有金融资产的已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从取得至出售金融资产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金融资产取得的应收股利、出售金融资产时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差额及转出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2)全面收益的计算
全面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期末的资产-期末的负债)-(期初的资产
-期初的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
全面收益的计算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变动,体现了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有别于传统的收入、费用观的会计理念。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作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交易费用作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只影响取得金融资产当期的全面收益,不影响以后各期的全面收益的大小。另外,利润表的损益最终会结转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下,如果不计所得税,则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方法也不影响全面收益。因此,采用全面收益评价公司的绩效,可减少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应以全面收益作为会计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一个基础性指标。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的计算方式1.决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体类型有: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提示】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
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等额年金法。等额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据利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确定一个租费率,作为折现率。
融资租赁与其他租赁的区别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承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货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前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分期付款一般没有宽限期,交易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分期款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以国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设计往往十分巧妙。主要是个别海内外华人勾结,间或夹杂一些洋人,以充当门面,增加可信度,在国外注册一家听起来名声很响的公司,在国内设立代表处或直接开办投资贸易集团,甚至能向你出示国外银行的资信证明,再摆上几份让你很难核实的国外背景的资格证书,把办公地址放在金融或国际公司集中的高档写字楼内,俨然是一家很有实力的投资公司,而你在国家管理机关――工商局或商务局根本无法核实他们的资信。他们仿用国际上通行的投资程序,按照国内合法的方式,如合作、合资等进行欺骗融资,使你很难区别他们的真伪。
创业者在与投资商打交道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这些骗子公司虽然在高档写字楼内,但一般只有一两间房间,办公设施一般,甚至简陋;2、公司员工整体素质不高,甚至不会使用电脑;3、与你接触洽谈的方式搞得很神秘;4、你的项目不论好坏,是否具备融资条件,很容易立项,很快表示愿意给你投资,并迅速要求对你的项目进行考察;5、由其指定的公司为项目方写《商业计划书》以及资产评估指定的公司一般是骗子公司成立的,或与之签订了分成协议的合作公司,这一条是真假投资公司的根本区别。骗子公司就是凭这一条挣项目方的钱的;6、让项目方做完《商业计划书》和资产评估后,也就是挣完钱后,借口专家论证,然后不了了之或直接告诉你,项目存在什么什么问题,不能投资,或你必须还要达到你根本达不到的条件,才能投资等等;7、每一个环节,向项目方发出的商务函,甚至意向协议,均不规范。
以国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其特征是在合法的融资方式下,利用法律漏洞及融资方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急于融资的特点,出资方骗方与银行、证券公司等内部工作人员合伙做局,达到骗取融资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目的,比如《银行保函》融资方式。
《银行保函》是银行对银行开具的保证承兑的信用凭证,在金融界这是信用比较高的一种担保方式。利用《银行保函》进行融资的一般程序是:融资方以其项目向本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意发放贷款,但要求其完善担保条件;融资方只好寻找担保方,如异地一家公司出资方在当地很有实力,并在其开户行有一定的信用额度,经考察该公司看中融资方项目,愿意做信用投资,则与融资方签订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为其担保的合同,融资方还须向出资方办理反抵押手续后,出资方以其资信为担保向其开户行提出为融资方出具《银行保函》的申请,则融资方贷款银行过来核实保函后,回去放贷。
这种融资方式的陷阱主要在:1、出资方根本不具备担保条件,却承诺一定能开出保函;2、要求融资方支付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公关费用,不开收据,也不在合同中体现;3、与银行内部人员一般都是行长勾结,以非法的手段开出手续齐全的保函非法是指未经过银行审贷会及上级批准;4、出资方对融资方考察后,会拿出一个简单的漏洞百出的不容修改的协议或合同与融资方签约,协议上规定,《银行保函》开出并由项目方银行核保后,项目方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续费;并要求一周最多两周内,项目方银行必须放贷,如不能放贷则不负任何责任等。
开具《银行保函》是一种合法的、信用较高的融资方式,如果能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应尽量争取。在融资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就能防范陷阱:
1、向省一级分行核实出资方的信用额度;
2、向省一级分行核实出资方银行有无开具保函的权力,可开多大额度;
3、出资方是否认真办理反抵押手续,如果不认真或不办理,那一定是假的;
4、任何收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不能支付,任何支付应有正规收据;
5、保函开出后,应到银行的信贷部门核实;
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特点:信息不透明,非公开性
在国外研究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流文献中,信息不透明被认为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一个最根本的因素。与成熟的、规模较大的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财务信息不够标准与透明,这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中小企业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有限;二是财务信息对评价中小企业信用的作用相对有限。相对于财务信息,对评价中小企业信用更具意义的,是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的、大量丰富的“软信息”。这些“软信息”包括来自企业上下游用户的信息、企业主个人的信息、企业所在地及同行对该企业的评价等。
中小企业信息的不透明,不是一个简单的规范财务报表的技术性问题。从本质上说,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实际源于其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竞争需要。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往往取决于一些特定的经销渠道(比如与特定大企业之间的供货关系)、小技术、小技巧、小发明,这些竞争优势所依托的资本和技术门槛较低,一旦公开,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或模仿。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是其保持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条件。事实上,在企业融资实践中,公开上市的中小企业之所以很少,可能是因为达不到上市门槛,也可能是企业不愿公开上市,因为上市须接受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台湾地区证券监管当局曾三次降低公开发行的门槛,目的就是强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获取资本,而公募企业则必须接受严格的信息坡露监管。温州地区是典型的中小企业密集区,但目前公开上市企业仅两家而已。主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当地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公开披露信息容易暴露相关的产品信息和经销渠道,丧失企业的竞争优势。此外,在公开上市的改制过程中,须按会计规范清理产权并作公开的信息披露,这对主要业主的利益构成了直接威胁。甚至出于避税需要,企业也不愿过多披露信息。
中小企业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融资方式的非公开性。公开融资以非特定的公众投资者为交易对象,通过在公开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与公开融资相比,一切在有限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出售债务或股权的外部融资行为,都是非公开融资。比如银行贷款就是企业与一家银行(特定资金提供者)之间非公开交易的融资行为。商业信用是具有特定购销关系的企业之间以赊账方式相互提供信用的融资方式,因此也归入非公开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也属于一对一式的非公开融资交易。此外,股权融资中各种形式的私募发行也属于非公开融资。一般而言,能够公开融资的只是少数信誉良好、成熟稳定的大企业,而非公开融资适用的企业范围则大得多。从大多数国家企业的融资结构看,公开融资的比重较非公开融资要低得多,其重要性也远不如非公开融资。以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1970~1985年期间,作为非公开融资典型方式的银行贷款,在企业外源融资所占比重则高达61.9%。相反,由于公开上市企业大量回购股份的缘故,1982~1990年间,企业净股份(股票发行额与回购额的差额)发行额在其融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不足15%,近几年甚至是负值。
非公开融资与公开融资对企业信息透明度、经营稳定性及治理结构的要求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对企业信息透明度要求的差异。
有必要指出的是:不少文献在分析中小企业为何不能公开上市融资时,往往将此归结为中小企业过小的融资规模与资本市场过高的融资费用之间的冲突。其实这一因素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其一,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必须更加保持经营的不透明性,这正是其内在的竞争要求和竞争优势。其二,依据按公开上市标准披露的财务信息,不能准确判断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按照融资成本、融资可得性(效率)以及企业控制权这三个标准,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作了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私募融资制度的基本特点:特定投资者,特定范围,场外市场
私募融资制度又称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制度,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股权或债务并且其股权或债务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融资制度,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从理论上说,投融资双方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程度有差异。如果融资方是大企业、成熟企业、成熟产业以及标准化金融证券产品,则投资者面临的信息障碍要小,其融资一般采取公募方式。如果是中小企业、创新产业以及非标准化或高风险的证券金融产品,则投资者要面临更大的信息障碍,私募融资制度可能就更为合适。举例来说,风险投资与商业银行融资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也可以反映私募和公募之间的差异。
对风险投资而言,一是这类投资的投资人是特定的,只有那些能够发现潜在商业机会,并且能够承担投资损失的投资人,才能成为风险投资家。相反,如果是吸收公共存款的商业银行,其对所有存款人都是开放的,对存款人(投资者)的资格并无要求,这是私募和公募的第一个区别。二是风险投资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那些被认为具有创业潜能和机会的个人和企业,才能获得这类融资。相反,如果融资方是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除非破产倒闭,否则都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对商业银行的资格并无特定要求,这就是私募和公募的第二个区别。
当然,还有其他私募融资形式。比如,在一个特定地域或产业范围内,或是在一个特定组织或企业范围内的融资行为,如投向特定产业的投资基金,或是企业面向其职工及关联企业的定向募集,也有类似特点,即利用特定投资者与发行人在供求关系、亲缘、地域、人缘上的经济和社会联系,能有效克服投融资双方的信息对称障碍,从而在二者之间构建不同于公开发行上市的简单快捷的私募融资及场外交易制度,以此推动中小企业、创业企业或产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从国际范围看,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涉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均对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小额非公开发行作出了明确界定,并形成与之相对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以美国为例,如果私募发行证券,只需事后向证监会报备即可,无需事先核准,这就使私募融资的快速与灵活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表3)。
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路径:完善我国私募融资制度
从我国现实需求看,据有关方面粗略统计,目前年营业额大于1亿元的企业数量为2万家,营业额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超过5万家,而中小企业的数量也超过了1000万家。企业的融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特别是没有从制度上确立私募及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致使除沪、深两地仅有的1400多家公开上市公司外,绝大多数企业缺乏正规的股权融资渠道,公司债券及各类信托基金融资规模也十分有限,这是部分地区民间集资泛滥的重要原因。
这一现状显然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也不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以及推进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战略需要,同时也制约了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基础性制度缺陷。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连续高速增长,也吸引了海外资本对国内企业的私募融资,目前以收购优质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标的国外私募基金呈快速增长势头,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国内企业对私募融资的需求非常大。所以,从现实需求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非常需要发展自己的私募融资制度,积极发展私募融资,已经成为一个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2006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中,虽然仍未对私募发行及场外市场进行直接界定,但是已经把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人数明确界定为200人以上,并将股份公司设立的最低出资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同时将专利权等非现金出资的比例提升至60%。还有,发改委制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实质都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融资形式。最近,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开始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报价,也反映了国家推进自主创新战略的发展需要,反映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对推动私募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看,未来推进我国私募融资制度和场外市场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降低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按照行业属性设定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资标准,并进一步放宽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和比例,除投资类股份公司或资本密集型行业外,其他行业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资标准可设置为100万元人民币,并进一步简化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鼓励以发起设立(私募)方式创设股份公司。
要建立分层次的证券发行制度。特别是在法律上确立私募发行的地位,以适应大多数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不高、股本募集规模小、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特点。
我国新修改的《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这一规定使非公开发行简单快捷的优势难以发挥。不仅如此,《证券法》所规范的上市,仍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如果不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其股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及在场外市场交易又当如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界定。由此可见,目前《证券法》规范的主体,仍是公开发行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这类融资行为,仍未给予私募发行和场外市场以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公募方式对大多数企业而言监管过严、成本过高、速度过慢,这就从发行方式上排斥了大多数企业发行股票融资的可能。可借鉴美国等相关国家经验,对只面向特定投资者的非公开小额发行实行准入豁免制度,与此同时,应对各类私募行为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明确私募的适用范围以及投资者范围及资格要求,既要发展私募融资市场,同时也要防止乱集资以及金融秩序混乱。
从监管角度看,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源于特定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在供求关系、亲缘、地缘、人缘方面内在的经济、技术、社会联系,以及由此派生的信息对称优势和利益关联优势,离开了特定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这些优势也就不复存在。正因如此,私募市场监管的核心,也就是对特定发行人和投资者范围的界定,即将私募对象限制在具有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中小投资者,从而既充分发挥私募方便快捷的优势,也能避免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以美国为例,相关法律对证券私募的投资者资格、人数以及发行方式作了严格的分类限定,这些规定主要将私募对象限定为机构投资者以及成熟的个人投资者,并规定私募发行证券的企业具有根据相关法规甄别投资者资格的责任,其甄别结果也是事后向证监会报备的主要内容。
从私募融资制度的前景看,以下领域可能成为重点:首先是各类面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产业投资基金,包括专门的公司购并基金。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在国际上已相当成熟并仍在不断创新,我们熟悉的可能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但各类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投资于特定产业非上市企业股权或债务的私募基金也同样重要,并有更广泛的发展空间。根据刚刚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协调、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各个层面,都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战略投资,这就为各类产业型私募基金运作打开了市场空间。其次是旨在优化融资结构、丰富融资渠道的储蓄替代型私募基金。私募储蓄替代型基金的好处,在于其包容性强,可面对各类高端客户率先推出一些创新的金融产品,比如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房地产信托基金、高收益的垃圾债券产品,就可首先以设立基金方式向有限的高端客户私募,这样既能加速推进金融创新的进程,又能将风险的外部性控制在最小范围。三是直接面向企业的私募融资制度。今后应对那些不公开募集的股权、债务制定更为简便灵活的监管规则,以此推动一些企业采取私募方式募集股权和债务,这无论对降低公开发行成本的小额发行,还是对引进特定投资者以推动自主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