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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趋势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27 14: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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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趋势

第1篇

摘 要:未来中长期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可能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一是未来人类健康及疾病控制压力将继续增大,因为全球化使传染性疾病大爆发威胁上升,非传染性疾病(慢性病与精神疾病)难以遏制,疾病控制与世界公共卫生体系比较脆弱;二是流感大爆发、艾滋病、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的潜在威胁使得未来全球公共卫生安全趋势不容乐观。其国际政治影响包括:传染疾病的全球流行最可能打乱并逆转全球化进程,艾滋病的蔓延对南部非洲国家将继续构成严峻挑战,气候变化对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将更加突出。加强国际合作是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非传统安全;国际政治影响

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1-0020-11

世界卫生组织将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定义为:旨在尽可能减少危害不同人群、团体、区域以及跨国性的群体健康的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可能性而采取的预见性和反应性行动。我们正生活在一个以高度流动性、经济相互依赖和通过电子手段相互连接为特征的全球化世界之中。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社会、微生物界、自然环境和人类行为不断变化,这一切都使未来中长期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未来世界公共卫生安全趋势

2000年1月,联合国安理会就艾滋病对非洲和平与安全的影响举行辩论。这是安理会历史上首次将公共卫生问题作为一个安全的威胁来进行讨论。从此,公共卫生问题开始与国际安全相关联,被列入全球安全议程。

疾病等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类的发展。2008年,世界前十位死亡原因为:缺血性心脏病(死亡人数725万,占总死亡人数的12.8%),中风和其它脑血管疾病(615万,10.8%),下呼吸道感染(346万,6.1%),慢性阻塞性肺病(328万,5.8%),腹泻病(246万,4.3%),艾滋病毒/艾滋病(178万,3.1%),气管癌、支气管癌、肺癌(139万,2.4%),结核病(134万,2.4%),糖尿病(126万,2.2%),道路交通事故(121万,2.1%)。到2030年,全球年死亡人数可能上升为7300万,人口老龄化将增加世界癌症、心血管病等非传染性疾病在死亡因素中的比例,其致死亡人数将约占总死亡人数的70%[注:“AIDS to Be One of Top 3 Causes of Death by 2030,”11/28/2006,http://msnbc.msn.com/id/15922956/ns/health-aids/t/aids-be-one-top-causes-death,转引自《未来20年上亿人夭折于艾滋病》,http://wtai.cn/info/3695-1.htm。]。

(一)未来人类健康及疾病控制压力增大

1.全球化使传染性疾病大爆发威胁上升

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现在的疾病传播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疾病情况相对稳定。人们的关注集中于霍乱、鼠疫、回归热、天花、斑疹伤寒和黄热病等六种检疫疾病,新的疾病很少。如今,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代,疾病扩散变得更加容易。2011年,世界民航客运量达到28亿人次,2014年有望增加到33亿人次[注:《2014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量将新增8亿人次》,2011-2-22,http://5166.tv/Public/News_Show.asp?ArticleID=2263。]。全球人员流动大大增加传染因子及其传病媒介在国际上传播的速度和机会。因此,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一旦爆发疾病或流行性传染病,仅仅几小时后就会使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难临头。不但传染病的传播速度史无前例,新病种出现的速度也超过了过去的任何一个时期。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新的传染病即以每年新增一种或多种的空前速度出现。现今约有40种疾病在一代人以前是不为人所知的。在过去5年里,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发现了超过1100种包括霍乱、小儿麻痹症、禽流感等在内的传染病病毒。

自1981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迅速传遍全球。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公布的《2009年艾滋病流行报告》和《2010年艾滋病防治前景展望》,艾滋病流行至今,全球大约已有60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2500万人死于艾滋病相关疾病。2010年全球艾滋病防治大约需要250亿美元。艾滋病已经成为全世界面临的主要威胁。世界卫生组织因此强调,全球处在史上疾病传播速度最快、范围最广的时期。

艾滋病对人类的威胁将继续加大。若不从根本上加强预防措施,即便80%的病人未来享受到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艾滋病致死人数仍将不断上升。在2006年至2030年的25年里,全球死于艾滋病的人数将高达1.17亿。到2030年,全球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的人数将上升至680万。但根据乐观预测,人们有望在今后得到更好的艾滋病防治方法,从而使得2030年艾滋病致死人数降至370万[注:“AIDS to Be One of Top 3 Causes of Death by 2030,”11/28/2006, http://msnbc.msn.com/id/15922956/ns/health-aids/t/aids-be-one-top-causes-death,《未来20年上亿人夭折于艾滋病》,http://wtai.cn/info/3695-1.htm。]。

第2篇

一、既有研究及其可拓展的空间

在我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具有重合性,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少数民族群体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自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目前,主要的相关研究有:民族经济研究。强调研究不同民族、民族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的现实状况与特点,揭示其内在特殊规律性[1]。民族地区的贫困与人口问题: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成就、模式、经验、存在问题及对策[2]。民族地区的制度创新问题:强调民族地区制度创新的重要性,民族地区能否建立起既能容纳和促进社会现代化变迁、同时又切合民族地区实际的现代制度结构,决定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命运[3]。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问题:侧重对地区差距的影响因索、变化趋势以及地区差距与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进行分析[4]。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发展模式问题: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发展模式、产业发展战略及其对策进行探索[5]。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特点、发展变迁模式问题:基本研究方式是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基层社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对其目前和未来的发展模式进行实地调查、实证分析与理论归纳[6]。

总体看来,这些研究成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在学术界及政策界产生了相当影响,但既有研究基本沿着经济学或民族学两种视角展开。由于与民族有关的各种“非经济变量”无法纳入现成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因此,经济学范式的研究未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群体的发展结合起来,实际是在进行民族地区的“区域经济”研究,由此无法必然地构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民族发展的内在联系。民族学、经济人类学研究思路,虽然注重民族因素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但尚未实现民族因素与经济因素的辩证结合,从而亦没有对民族因素如何影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经济行为做出深入细致的分析。

显然,仅从经济学或民族学单向视角揭示我国区域发展差距的内在必然性,有其固有缺陷。

本文试图将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置于政治———经济结构中进行研究,政治———经济思路的研究强调不仅要研究生产力配置的物质过程,而且要研究生产力配置的社会形式及其与政治结构的相互影响,藉此体现经济发展的本质及目的。

二、区域差距形成及扩大的内在逻辑解析

1.既有条件以及区域发展战略确立和调整是我国区域经济差距形成的逻辑起点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重心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变化而转移,许多学者因此把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归结于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战略重心的转移,认为战略重心转移导致各地区要素投入的差异继而引致区域经济差距的形成。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东部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逐步形成与国家战略重心转移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国家发展战略重心的转移有复杂成本———收益比较,其是由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选择。东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比较决定了只有东部地区具有承载经济重心转移的产业基础与外部条件。

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增长资源匮乏,发展资金严重不足,既没有条件、也没有可能把稀缺资源平均分散在全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鉴于区域优势与经济基础的相对比较,沿海地区首先具备了成为国家经济增长极的优先条什”[7]。一是从对外贸易和资本积累看,东南沿海地区毗邻日本、东南亚经济圈,对外贸易频繁,消费需求高、市场容量大,并可以吸引大量的外来资本,以弥补国内经济资源的不足;而西部地区则相差甚远,比如,与新疆相邻中亚、西亚、南亚国家均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对外贸易层次相对较低,很难有稳定的外部资本流入,其对新疆经济的资本和技术带动能力相对较弱。二是从对内贸易和资本积累看,东南沿海地区城市集中、人口密集、市场交易的聚集效应明显。西部却二元结构突出,本区域内部城乡交易相对薄弱。从不同区域之间的市场交换看:西部民族地区与东中部地区市场交易半径较大,交易成本高昂;并且,西部城市之间空间距离远且分散,域内贸易与合作也有天然障碍。

三是从改革的体制成本看,任何改革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成本,这里不仅包括经济改革的机会成本,而且还包括体制变革与发展中所蕴含的“政治陷阱”。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其经济与地缘关系复杂,民族因素与地域因素紧密结合,相互叠加与交织,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团结、稳定、统一等问题始终或强或弱地存在[8],诚然,政治和社会稳定性越弱的地区,打破既有均衡的风险越大,正是西部地区社会、经济、自然的多重脆弱性,决定了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东部地区沿着收益最大化路径发展,而西部地区则遵循成本最小化的路径演进。

改革开放之初,在非均衡发展思路引导下,国家把更多的政治、经济资源倾向性地配置给沿海地区,形成“东中西部”梯度发展态势。正是由于政治、经济资源的差异化配置、不均衡分布,使我国区域差距在较短时期内迅速生成并扩大成为必然。在这种逻辑支配下,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东部地区获得的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额约为西部地区的3倍。而且,国家在东部地区采取了与中西部地区差异化的倾斜性、试验性政策,东南沿海地区由此获取了改革开放尝试区的特别权利。比如经济改革的探索与试错权,东部地区从而争取到了较大的创新空间。东部地方政府可以以较低的政治成本在辖区内进行制度创新,这使东部地区在“局部试点”中获得了改革的巨大发展收获。相反,西部民族地区在较少获得这些政治、经济资源的条件下,借鉴东部试验经验、追求稳妥则成为西部地区的自然抉择。结果,农村改革、乡镇企业发展、吸引外资等改革举措往往都是在东部试验后开始操作,改革的路径依赖就自然而然地导致了西部地区相对滞后的局面。

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内地省区全面援助及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计划是基于从“先富后富”到“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小康”指导原则的必然选择。西部大开发以来,中央加大了对西部的财政支持力度和政策优惠。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国家先后采取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举措,国家加大了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投入力度,西部投资增速超过了东部。

2001—2009年,西部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6.1%,比东部地区增速高5.4个百分点。2009年,西部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达38.1%,远高于全国30.1%和东部地区23.0%的水平。①但结果是,东部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在对这种状态和趋势分析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注解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起点低、基础差,导致整个地区加速经济增长的整体推进效应和关联效应相对不足,加之其生产和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事实,从而导致即使国家对该地区投资大幅度增加,但从投资增加到投资的乘数效应发挥作用,拉动该地区经济加速增长需要一个较长的扩张期。[9]这种观点或许不无道理,但仅仅停留在经济发展战略重心转移及要素投入上,显然难以全面释解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2.政府职能转变及制度创新程度的区别是地区经济差距扩大的制度环境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思路,在完善的市场制度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状态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显然,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发达的市场制度是该假说成立的前提。倘若仅仅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重心转移以及由此引致的要素投入变化解释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经济差距的渊源,就意味着有一个事实被忽略,即: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心转移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同步进行,在这里,制度变迁的效应不容忽视。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仅取决于要素投入和中央的政策倾斜,也取决于相应的制度安排,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

国内外既有的经济发展理论和实践已经反复验证: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因素,制度设计与架构是否合理有效,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与保护亦或阻滞与破坏的作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不仅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意愿,更取决于各地方政府驾驭发展的能力。就我国的现实情形而言,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拉大,其中的制度缘由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速度和程度上的差异以及制度创新能力的不同。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西部民族地区制度创新进程相对缓慢,正是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缓慢并逐步拉大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差距的重要制度性原因。

具体分析可知,东南沿海地区的体制改革首先从体制外创新开始,如上所述,改革开放之初,东南沿海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有条件获得优越的社会环境和和国家优惠政策的专门供给,其率先引进外资,并积极营造有利于私营经济、混合经济、乡镇企业等培育、生成、发展的氛围,这些改革具有体制外创新的特征,鲜有与既定利益格局的碰撞与冲击,随着新生经济力量的不断壮大,待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积累了相对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丰富的改革经验后,再对公有制经济进行改革,此时,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的阻力呈相对弱势,东部地区经济的加速发展因此获得了良好的积淀。目前,东南沿海地区的非国有经济比重已经达到79.7%②,作为非他性产权确立的结果,非国有经济的微观效率较高,其突出表征是:对优质资源的强大吸引力,资源配置利用的运筹与帷幄能力,技术创新与改造的强劲欲望和有效的实施力,正是依赖资源的良性运作、循环与扩张,东部地区业已形成的生产能力得以持续和大尺度地发挥作用。进而,虽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后东部地区得到的来自国家的投资呈下降趋势,但是非国有经济的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和民间资本,故受影响较弱。

西部民族地区则与之相反,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状态是:产业结构呈现典型的重型化、原料型特征,集中了大量的基础工业、重工业;所有制结构则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严重滞后,经济结构比较单一。改革伊始就从国有经济开始,体制转轨、结构调整、企业职工下岗、市场开拓等各种困难层层叠加、彼此纠结,因此西部民族地区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举步维艰、阻力重重。

改革的阻力一方面萌生于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众所周知,职能与权力是一对共生体,政企职责不分使政府获取了各类额外或附加权利,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官员便自然拥有了众多特权和寻租机会。另一方面,改革的阻力还来自于国有企业。对于长期处于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来讲,放弃政府赋予的特权,通过市场竞争谋求生存和发展,企业难免无法适应,调整难度较大,对政府存有难以割舍的天然情结。因此,西部民族地区政府参与经济管理的色彩较浓重,加之地方稳定等非经济因素的作用,政府职能转变的阻力虽相对强势,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府导向性特征显明,经济增长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中央资金投入的拉动效应,西部民族地区甚至不惜代价,投入诸多人力、物力用于争夺大型项目和垄断部门利益相对较低的市场化程度,成为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经济差距拉大的主要制度。实施西部大开发后,中央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依旧保持。[10]在西部大开发中,中央政府集决策者、组织者、实施者等角色于一身,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不是下降了,而是增强了,这种开发模式导致的必然结果是;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自主选择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经济增长的结构效应也因此削弱。比如:新疆与内地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费区相距遥远,而其自身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资源深加工能力又相对不足,故发展资源型经济区的比较优势并不突出。但新疆长期以来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从而使新疆经济处于全国价值链连接的前链区,产品附加值低、竞争力弱,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难度大。随着经济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资源型产业为支柱的产业结构面临越来越明显的挑战。显然,东部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愈益扩大,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西部地区物质条件较为低劣,更不能强调是国家发展战略重心转移的结果,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制度创新程度薄弱,导致不同经济组织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上的差异是更直接、更重要的原因。

3.地方政府供给公共物品财力差异导致吸引和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同是区域经济差距持续的社会环境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经典职能,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及其竞争优势的获得,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数量、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数量是各地区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基础环境条件,通常,地方政府通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和完善基础设施、维护和保证社会治安等,以优越的社会环境条什吸引优质可流动生产要素的进入,进而提高经济效益;而反过来,经济效益的提高又成为政府提供更好、更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持续稳定的经济后盾。正是由于不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完全不同,因而有能力供给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公共物品的地方政府就会对资本、人才、技术等各种可流动生产要素拥有更强劲的吸引力,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11]就竞争的实际效果而言,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处于绝对优势,西部民族地区处于相对劣势。

从理论上推演,由于公共产品和服务受益对象的广度不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主体范围也应不同。如果某类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清晰的受益地理区间或界限,则该类公共产品和服务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来提供,其结果多半会使辖区内居民获得更多的社会福利,因为这种分散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有利于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提供不同结构、不同组合和不同方式的公共服务。非全国性但具有外溢特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由中央政府和相应辖区的地方政府共同承担。[12]而受益对象为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自然应由中央政府担当供给责任。基于我国区域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当经济欠发达的西部民族地区被赋予较多责任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13]从实践上探究,与东部地区比较而言,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边疆民族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较多的全国性或外溢性公共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责任,如:巩固国防、稳定边疆、保卫祖国统一与安全、维护民族团结、保护生态环境等,但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与其所担负的公共物品供给责任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均衡性。这种能力与责任的不对称性迫使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弱化经济发展和提高效率的目标追求。比如:在新疆,稳定曾长时间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但无法释然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相互联带性,决定了不可能以较低的经济效益换取社会效益的高回报。

正因如此,基础设施水平、人力资本存量以及产业结构等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东西部地区不同的经济表现,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等的多重复合脆弱性形成了其加快经济发展要求的迫切性和经济发展条件的刚性约束。不言而喻,地方政府能否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是其资源吸引力的重要判别依据,地方政府从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资本、技术、人才等经济资源。从统计数据看,东西部产值相差巨大,比如,2011年广东省GDP为45472.83亿元,为全国最高,而最低的仅507.46亿元,但各地方政府党政机构规模、各种事业单位数量等相差无几。可想而知,西部税收和各种行政性收费力度必然相对繁重,以此维持庞大的机构运转,西部民族地区负担的上层建筑的相对成本远高于东部地区,从而使企业和家庭剩余减少,各类资源收益率降低,削弱资本积累能力,使投资软环境恶化,这会堵塞资本、人才、技术等流动性要素进入西部的渠道,即便出台优惠政策,也很难吸引优质资源进入。一旦政府不能通过高质量的软环境吸引资源,人才、资金、技术等经济要素就会出现离散化倾向,这成为了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的社会环境制约。

人力资本是一种特殊的、潜在于人身的资本,它只有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西部民族地区经济滞后,无法提供足够多的经济机会,因此,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不但从东部引入人力资本的通道不畅,原来的人力资本也会流出。西部民族地区本土人力资本流失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人才外流难以遏制,改革开放以来,西部民族地区人才流失严重。以新疆为例,新疆人才流出流入比为6:1,改革开放以来,年均流出人才约1.35万人。[14]其二,在西部民族地区内部,由于其经济运行的低效率,非生产系统能够凭借权利取得比生产经营性系统高且稳定的收益,本土的高质量人才又大多被吸引到党政部门等非生产经营系统。继而,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民族地区人才匮乏导致技术创新能力相对滞后,成为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缓慢的重要影响变量。

三、结论和相关讨论

1.区域发展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背景等是既有的外生变量,并非短期可以改变,但区域经济格局及其发展差距则可以在较短时期内生成,这同政治———经济取向与行为有关。区域发展战略确立和调整仅仅是区域差距形成的起点,政府职能转变及制度创新程度的差别则是区域差距扩大的制度性因素,而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能力差异导致吸引和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同是区域差距持续的基础性环境条件。

2.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各种矛盾,尽管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复杂多样,但从根本上说依然是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愿望与自我发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的长期存在与不断拉大,意味着各地区的利益所得不断分化,西部民族地区及其所在地的各民族群众没有与东部发达地区民众一同共享经济迅速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及随之而来的人均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如果这种趋势得不到有效控制,不但会危机祖国边疆地区的巩固与安全,削弱和动摇民族地区维持社会稳定的经济保障,而且会对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成严重危害,导致或强化区域之间、民族之间的摩擦,乃至被民族分裂主义利用形成分离倾向。比如,不同地区由于区位特征和自然禀赋不同,自然会形成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差异,从我国的现实情形而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资源相对富足,但工业加工能力、尤其是资源深加工能力不足,在国内交易中,西部民族地区自然被定位为资源和原材料的输出地;而东部地区人多地少、资源相对短缺,但工业生产能力相对高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东西部地区的市场交换关系中,常常体现为原料与初级产品同工业制成品的相向互动,西部民族地区往往要承受资源型初级产品和原料产品输出与工业制成品输入的双重价值流失。在多民族国家,这种价值转移,不仅被理解为区域之间的利益转化,而且容易被理解为不同民族之间利益转移,进而影响到民族关系。市场经济的推进,为民族地区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逐步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差距提供了新的契机,创造了良好的外在环境和整体效应,同时,也给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3.经济发展是民族发展与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物质基础,但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群体发展及各民族共同繁荣并非充分必然地联系着。经济利益关系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是不同民族之间形成隔阂的重要诱致性因素之一,对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包容与认同具有负面作用,甚至引发发展程度相对较低少数民族的失落感和被剥夺感。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决定了其拥有不同的发展机遇、发展程度、发展地位和发展效果,从而有可能使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以民族利益差别和民族利益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3篇

【关键词】 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 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关注度越来越高,一方面是不断攀升的财政支出规模,另外一方面是财政支出绩效水平低位徘徊,二者之间的差距导致公众对于现有财政支出产生了很多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亟需在绩效支出评价方面不断创新,利用好绩效评价这一手段,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粗放财政支出模式依然非常普遍,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还处于一个探索起步阶段,希望相关探讨分析能够给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效开展带来理论层面的有益借鉴和指导。

1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概述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绩效评价方法、技术、手段,对于财政支出决策、管理和结果进行评价的过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实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有效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质就是将绩效评价方法引入到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去,一般来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绩效指标确定、绩效评价实施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分析等几个环节。

2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必要性分析

当前在我国财政支出绩效水平不高的现实背景下,财政支出评价的必要性尤其凸显,财政支出评价工作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助于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虽然我国财政收入连续多年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2013年财政收入更是突破了12万亿人民币,但是财政支出规模更大,各级地方政府都普遍存在巨大财政缺口,财政收支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这客观上要求我国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确保有效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2.2 提升政府公共决策水平

政府公共决策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作用,财政支出是政府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给政府进行公共决策提供更加详实的决策依据,从而提升政府公共决策的正确性。

2.3 实现群众利益不断提升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承担着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职能。但目前我国财政支出决策和管理水平、支出方向和效果等都不为公众所知,极大地损害到了民众的利益。通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这一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财政支出的不公平,纳税人参与到财政支出监督中去,维护好自身的利益。

3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发展趋势分析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直都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研究热点,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绩效评价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以及理论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未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可能发展趋势归纳如下。

3.1 法制化发展趋势

法制化是未来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要发展趋势,世界上那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有完善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律法规体系,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目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出现的很多问题都与相关法律不健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针对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要尽快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由相关立法机构出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的法律规范,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绩效评价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通道,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主观意志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2 多层次发展趋势

未来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多层次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充当了“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这导致很多时候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绩效评价作用得不到充分地发挥。未来我国必将建立起多层次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改变目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体单一的现状。多层次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中,要将中介机构、各级人大、社会民众等吸纳到绩效评价主体中去,实现绩效评价的层次化,不同的评价主体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水平,确保评价结果的效度和信度,为财政支出的优化调整提供依据。

3.3 创新化发展趋势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本身是一个不断拓展的理论领域,不同时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环境、主体等都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中,这客观上要求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做到不断创新,通过不断创新评价方法、流程等内容,实现绩效评价效果的不断提升。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创新不足、保守有余,多年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都没有太大的变化,形式单一,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脱节现象越来越明显。鉴于此,未来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要做到不断创新,根据不同领域出现的各种新的绩效评价方法大胆引入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去,实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效果的持续走高。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来我国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借鉴国内外地区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创新调整,形成一套有效的绩效评价方法体系,推动我国财政支出效率、效果和效益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姜琛.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困境及思路分析[J].财经界,2012(12).

第4篇

一、社区矫正的价值

对于民众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一个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是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与。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社会价值明显。

(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

1、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宽容是刑罚人道化的重要标志,房龙认为,无论是人类思想史,还是刑罚史,都是为宽容而斗争的。[1]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人性关爱。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上。

2、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其他方面的权利存在的基础。在市场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交换的基础,个人自由具有空前的价值。这一点对罪犯也适用。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与监禁矫正相比,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健全的家庭生活和稳定的婚姻关系,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这反过来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3、社区矫正以罪犯的复归社会为终极目标。我国学者指出,行刑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2 ]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一是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让罪犯继续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犯罪学的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它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二是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监禁矫正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监狱化”人格的出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Sykes指出监禁刑会给受刑人带来五大痛苦:自由之剥夺、物质与接受服务之剥夺、异性关系之剥夺、自主性之丧失和安全感之剥夺。[3 ]这些痛苦对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价值感构成巨大的威胁,极易造成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等“监狱化”人格现象。过度地使用惩罚手段,还可能会使犯罪人放弃改过迁善的机会。因此,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与背弃的过程,对罪犯人格的塑造和重返社会目标的实现起着阻滞作用。而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会受到监狱环境的感染,健全的家庭生活,稳定的就业,正常的休闲活动,加上适度的社会监督,可以较好地矫正罪犯的反社会人格,从而使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二)效益价值突出

一是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开展社区矫正,既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还可以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减少行刑的成本。我国是一个发展家,财政资源并不宽裕,用钱地方甚多,不应忽视行刑的经济性,即在行刑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使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监禁刑的行刑成本要比非监禁刑的行刑成本高得多。根据2000年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监狱共超押罪犯24万人,而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达到7266元,这差不多相当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4],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带来巨大的困难,致使有限的监狱经费入不敷出,包袱越背越重,远远不能满足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正常需要,迫使监狱偏离自身的性质而过度地追求创收。这种现状既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也降低了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无疑,社区矫正将是有效缓解监狱压力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二是有利于解决服刑人员的经济困难。一般来说,监狱往往只注意安全和秩序,服刑人员在狱中学到的在社会上生存所需的劳动技能非常有限,而且在刑罚强制的条件下,服刑人员被迫接受教育的效果通常是十分消极的。他们长期在高墙内生活,与外部世界相隔离,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知之甚少,独立动手能力乃至谋生能力较差,这对其本人日后的生活和整个家庭都可能产生长期的负面。由于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有利于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如果改造好了,则可以达到人性的复归,学到有用的知识,培养劳动技能,打好生活基础。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其在社会上从事正当的职业并获得报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并且能为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解决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增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上的偏差、相关法律滞后等因素,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二)适用的对象过少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据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7822人,占1.21%,判处缓刑的占15.85%。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予以假释的适用率仅为1.63%,在2001年监外执行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比率仅为1.83%。[5]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非常少,这就使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以及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等一系列目标,都将难于达到。

(三)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修改。如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法律对缓刑适用规定上,没有对缓刑的适用主体和行为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没有确切的依据,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缓刑的刑罚。另外,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缓刑的适用量,反映了刑罚执行制度上倾向于监禁刑罚,尽量减少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刑罚思想。立法及司法机关对于假释的适用也同样采用慎重的态度。如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通过假释这一法律途径尽早回归社会。此外,在适用假释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实质性条件,其实为软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造成实践中不易操作。从而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这样就不用承担失察等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

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矫正部门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受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缓刑、假释罪犯在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种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均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在警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就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而且,目前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这样在工作中就极易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也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涉及到把什么样的罪犯放到社区中执行刑罚的问题。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增添社会和谐因素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至少应包括四类:一是未成年犯。对于犯罪的、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使用社区矫正刑,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二是轻罪犯。对于罪行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刑。具体范围可以考虑将原《刑法》所规定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的刑罚方式。三是过失犯。过失犯罪,由于不是故意实施的,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会太大,将他们放在社会上服刑改造,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使用社区矫正刑这一刑罚方式,更有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四是老、弱、病、残、孕犯。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还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决非报复,而特殊预防重于一般预防,裁量刑罚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作为犯罪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有所降低。

(二)细化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是:犯罪人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该规定过于原则,弹性过大,未提供具体的评判标准,不利于缓刑、假释的准确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官和监狱在缓刑和假释适用上倾向于保守立场,从而了缓刑、假释的适用率。为此,应对“悔罪表现”进一步细化,以便利司法操作。例如,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退赃,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都可视为悔罪的具体表现。或者将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修改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和劳动、一贯表现良好的,或者年老体弱、丧失作案能力的等等,从而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实质要件。另外,从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和建立犯罪人再社会化桥梁这一目标出发,我国刑事立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执行一定刑期改造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法定假释,即对于在监狱执行了大部分时间的刑罚以后,由规定予以附重要任务的释放。

为了保证缓刑、假释的适用效果,还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罪犯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即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家庭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以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从而通过这种预测评估来确定是否能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和假释。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的适用效果,在很大程度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而提高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又有赖于建立的人格调查制度。当然,由于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开放的社区执行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社会治安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同时,必须审慎进行,切不可盲目适用,以避免出现社区矫正的滥用。

(三)增加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

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防止重现管制刑遭遇“灭顶”的风险,对社区矫正应该注重通过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去落实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如英国法律中,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从40小时到240小时不等的社区工作即“社区服务”,或者要求服刑人员在宵禁期间不得进入某一特定的场所,或要求其在晚间或周末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等[6]。我国的社区矫正也可以考虑增加对服刑人员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如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以减少犯罪诱发因素。同时可增设一些义务性规范,如向受害人道歉、赔偿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参加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积极承担家庭抚养费用等等。这样,不仅使刑罚的力度加大,同时还可以强化社会正义感,赢得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四)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

罪犯的矫正离不开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通过组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

(五)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

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前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等,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管制、缓刑犯参观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规范意识。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六)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加强沟通协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矫正机关对罪犯实施矫正的判决或裁定参与意见。以假释为例,社区矫正组织通过调查罪犯服刑期间表现、走访罪犯家庭和社区、与罪犯面谈等方式,形成对该名罪犯是否适于社区矫正的意见,在监狱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交法院,法院在此基础上最终作出假释裁定。这样,矫正组织在矫正前就对罪犯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随着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矫正机关还可在对管制、缓刑类服刑人员判决前向法院提交意见。这样的优点是:作为法院和监狱,只能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或裁定,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罪犯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走访,而矫正机关可利用基层矫正网络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得出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结论,为法院正确地判决和裁定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保证适合的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二是在矫正过程中各司法所与监狱建立协作关系。如针对目前各区县普遍反映的剥权类服刑人员难以管理的,可在矫正责任人与罪犯原服刑监狱干警间建立直接联系,矫正工作者可从监狱干警处直接获取许多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对于重点服刑人员的管理可起到较大的帮助作用。此外,提高矫正工作者工作水平,培养一个成熟的社区等都是开展社区矫正必不可少的条件。

(七)加强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打消人民群众的顾虑对于人民群众的不理解和不支持

要注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从思想观念上,消除人民群众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顾虑。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予以筛选和鉴别,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并且是在社区矫正组织的严密监控下执行刑罚的。如果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行为,如危害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脱逃等情况,那么就要执行监禁矫正的刑罚措施。当然,在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宜夸大宣传,要切合实际,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做好思想工作。

结束语

开展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在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1]刘保民,张庆斌,《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2):49-54。

[2]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卷)北京:学林出版社,2001。

[3]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的基础及其发展评估》,载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7-52。

[4]曹云飞,武玉红,杨一宁,《试论我国的社区矫正》,载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5卷第3期。

第5篇

概 述

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传统理论主要有海默(Hymer)的垄断优势论,巴克利(Buckley)、卡森(Carson)、拉格曼(Rugman)的内部化理论、弗农(Vernon)的产品寿命周期理论以及邓宁(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除了邓宁的理论将区位作为重要的子因素考虑外,这些理论的共同缺点均是只从跨国公司内部的条件出发去分析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条件而忽略了东道国区位因素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这种单向型的研究有失偏颇。理论与实际都需要我们从东道国的区位因素出发来重新审视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至今有关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理论主要有:

一是邓宁(Dunning)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内含的区位要素。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主要说明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方式选择,认为只有当企业同时具备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及区位优势的时候才可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若只具备所有权优势及内部化优势则可选择许可贸易方式,若仅具备所有权优势则只能选择出口方式。但在邓宁基本理论的框架下仍隐含着重要的区位思想,他的理论把直接投资的区位因素分为:

第一,市场因素,主要为市场规模、市场增长、市场的格局及顾客的类型。

第二,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壁垒及国外消费者对本国产品的心理距离等。

第三,区位成本因素,主要包括原料劳动力成本,运输成本等。

第四,投资环境,包括涉及外国投资的政策法规的优惠程度,关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稳定性及金融货币的稳定性等。2000年,邓宁又在“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view”发表了“The Eclectic Paradigm as an Envelope for Economic and Busi-ness Theories of MNEs’ Activity”一文,对直接投资的区位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补充。

二是以克拉维斯(Kravis)、弗里德曼(Friedman et al.)、凯夫斯(Caves)及部分北欧学者为代表的市场学派理论。该类理论十分强调市场的接近性、市场规模及增长潜力以及所谓的心理距离对跨国公司投资区位的影响,认为接近市场就意味着低的运输成本、低的信息搜寻成本,较大的市场规模和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也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据Kravis等(1982)的研究,东道国劳动力成本对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出口有着负的影响,因而也影响其空间布局。Caves等人把试图把交易成本引入FDI的区位分析中,但由于概念过于抽象没有得到太有价值的东西。而北欧学者认为与实体距离对应的为心理距离(Psychic Distance),所谓心理距离是指“妨碍或干扰企业与市场之间信息流动的因素,包括语言、文化、政治体系、教育水平、经济发展阶段等。心理距离的远近意味着企业克服障碍成本的高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一般遵循心理距离由近到远的原则。例如,瑞典的跨国公司总是把其周围的丹麦、挪威、芬兰作为海外经营的首选目标。

三是以安哥多(Agodo)、贝尔德伯斯(Belderbos)、奥克荷姆(Ox-elheil)以及中国学者鲁明泓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理论,该理论着重分析了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甚至转型体制对吸引FDI的影响。

例如,Agodo(1978)发现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创造出来的有组织的经济环境紧密相关;Belderbos(2003)研究了东道国反倾销政策对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认为通过反倾销可以吸引更多的FDI,但一旦东道国取消了反倾销措施,直接投资中的成本因素又将上升。奥克荷姆等(2001)强调了金融制度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认为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制度将影响到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的公司的相关成本、资本收益等。鲁明泓(1999)则以114个国家和地区为样本,探讨了影响FDI的四大类制度因素,即国际经济安排、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府廉洁程度,认为经济的开放度及对外资的欢迎态度最为重要。

四是以波特(Poter)、斯密斯与佛罗里达(Smith&Florida)、埃利森与格兰泽(Ellison&Glaeser)为代表的集聚经济理论。他们认为集聚经济是由于经济活动与相关生产设施的区域集中而形成的正外部性及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产业的空间集聚不仅会带来产业的自然优势而且会带来技术溢出等外在优势,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波特认为一个区域之所以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有吸引力,就在于它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熟练的劳动力,具有好的区域形象及大量的产业集中等。

一些学者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证实了集聚经济对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影响,而Luger等(1985)、Braunerhjelm等(1996)对瑞典的海外FDI的研究也证实了这种效应的重要性,且在高新技术产业别明显。

东道国区位因素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成为20世纪后期跨国公司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向,这些理论分别以东道国劳动力成本、基础设施状况、市场规模、产业结构与分布、金融制度等经济因素以及等政治、文化因素作为变化因子来检验其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相关性,虽然这类统计分析削弱了跨国公司理论发展的内含,但却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地理分布有较强的解释力。

区位分布的新特点及相关解释

2002年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量达到527亿多美元,超越美国成为该年全球最大的引资国,2003年尽管受SARS的困扰,我国仍然吸引了535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成为当年世界第二大引资国。在总量增加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也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首先,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仍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地区,外资西进的态势并不明显,但外资对我国中部地区的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我国东部地区的直接投资比例一直保持在85%以上,我国的西部地区的直接投资基本保持在3%以下,而在我国中部地区的直接投资则呈现出逐步增长的态势,其比重从1990年的3.52%上升到2002年的9.83%。至2004年上半年这一格局基本保持不变。商务部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在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中,东部地区占87.91%,中部地区占9.35%,西部地区占2.74%,而截至2004年上半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平均额,东部地区占86.37%,中部地区占9.35%,西部地区占4.76%。从至2004年上半年为止的外资使用的平均额看,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的18倍,为中部地区的9倍,呈现出高度集中的态势。

这说明由于快速增长的经济、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潜在的巨大市场份额,高素质的劳动力以及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等区位因素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有着强烈的吸引力,至今中西部与东部地区在以上区位要素条件上的差距仍未有效缩小,所以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的空间分布仍无法避免“东重西轻”的格局。但与西部地区相比,近年来中部地区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比重增长相对较快,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落差较小,具有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所以成为外商渐进式西进的首选地带。

第二,中部地区虽远离沿海,但许多省份都具有长江沿岸的万吨级港口,水路运输便利,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

第三,中部地区的劳动力、土地成本明显低于东部地区,低的劳动力成本、物美价廉的土地,较好的工业基础,较强的配套能力有助于跨国公司生产活动范围的扩大。

其次,在沿海地区中,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正从传统的珠江三角洲向长江三角洲及环渤海经济圈转移,反映了跨国公司对区位要素需求的升级。

20世纪80年代初,珠江三角洲的外商直接投资额曾占全国的60%多,但现在跨国公司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直接投资额已超过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至2002年,跨国公司在珠江三角洲的投资比重已从41.87%逐步降低至21.49%,降幅达49%,而同期跨国公司在长江三角洲的直接投资比重从9.94%上升到33.25%,跨国公司在环渤海经济圈的投资比重基本保持不变,但位于环渤海地区的辽宁、山东、天津和北京近几年也已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重点地区。

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北上行为反映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区位要素需求的升级,因为:

第一,我国加入WTO后,全国范围利用外资政策逐步正走向均等,珠江三角洲地区对外资的传统优惠政策效应正在消失而与此同时该地区土地、劳动力成本等基本要素价格不断上升加上高素质人才的相对匮乏,跨国公司在该区域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不断消失。

第二,以上海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广为提供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交通运输设施等高级要素再加上厚实的产业科研基础,良好的劳动力素质,巨大的市场潜力等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的投资。

第三,以北京、天津为依托的环渤海经济区主要以高质量的研发力量,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以及2008奥运经济的辐射等要素吸引了跨国公司的投资。由此可以看到跨国公司对投资区位要素的需求已从低级转向高级、静态转向动态。

第三,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开始出现集聚的趋势。

随着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就必将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当地管理中心,即地区总部,这是为适应国际业务扩展需要,加强地区内协调并促进整体竞争力提高的一个有利途径。UNCTAD认为跨国公司做出设立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的决定通常需要经过慎密的研究和比较,是一个较长的决策过程,尤其在选择地址上,主要考虑所在区域的以下指标:良好的交通条件;精通和掌握多种语言的技术队伍;吸引国际职员的高品质生活环境;低水平的公司和个人税收等等。

我国的上海、北京、广州及深圳等地能提供这些方面的要素条件,从而成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主要聚集地。现在,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地区总部已超过了70家,在北京设立的地区总部已达到30多家,占据了在华地区总部的极大多数。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华研发中心的地理分布与地区总部基本一致。这一集中的地理分布反映了跨国公司对这些地区总体经营条件及研发条件的认可,有助于增强这些地区对外资的吸引力,但由于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分布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地理分布高度趋同,所以集中的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设立,会加剧外资在我国分布的地理不均衡性。

第四,不同来源地的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上出现了不同的偏好。

欧美资本对华直接投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开拓、占领中国巨大的市场,并把在中国投资的企业纳入其全球生产、营销网络体系中,实现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欧美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主要属于市场开发型投资。从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所谓市场开拓型的直接投资就是以充分挖掘东道国巨大的国内需求潜力为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据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欧美在华投资企业的产业、产品以大陆为主要销售市场的占59%,以欧洲为主要市场的占19%,以亚太地区和北美地区为主要市场的分别占15%和17%,可见市场规模及增长潜力在欧美跨国公司的区位选择中占据了较大的权重。

日韩等国的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动的主要动机在于试图把中国大陆变为其产品销往第三国或返销国内的“加工基地”和“生产车间”,具有明显的外向型特征,即其产品以远销中国以外的市场为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2002年在华日、韩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数分别占69.9%和70%,而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超过90%的企业数也分别占据日、韩在华投资企业总数的49.5%和50.91%。这样劳动力工资及土地等成本因素在日韩跨国公司的区位选择中权重较大。

港澳台等亚洲跨国公司由于其发展空间的狭小或者是自然资源的贫乏,对外投资的目的是增加国内失去的比较优势或国内不可能生产的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促进制造品与初级产品生产国之间的垂直专业化分工。例如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不少港澳台资本加快向我国西部地区流动,以期通过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取得国际化经营中的自然资源优势。所以,自然资源禀赋条件是港澳台跨国公司在作出区位选择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另外,“市场知识”以及“心理距离”等因素对港奥台跨国公司对大陆投资的区位选择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跨国公司由于其来源地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在对外投资时所考虑的区位因子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

对 策

虽然,近年来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吸收直接投资区位因素的角度看,许多方面环有待改善。

第一,我国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差距的长期存在说明纵然我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力度颇大,但在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市场容量条件、产业配套能力、上下游相关产业的集聚度等区位因素得到根本改善之前,外资的“西进运动”只能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西部地区的引资绩效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时间内大幅上升。

中部地区区位要素的原有基础及近几年改善的程度要强于西部地区,所以该地区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率要明显快于西部地区。我国西部地区的引资工作要上台阶,除了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外就是要培育建立在自然资源及环境基础上的优势产业并以一些重点城市为依托建立优势产业集群形成强大动态累计效应,为跨国公司上下游产业配套创造条件,形成良好的企业发展生态环境。

另外,西部人力资源的流失实际上就是这些人员本身及东部地区对该地区发展机会的剥夺,如果人力资源得不到积累,西部地区的引资工作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第二,长江三角洲地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量的迅速增长及珠江三角洲地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相对份额的下降说明在我国引资优惠政策已退居较为次要地位的同时,如果传统的劳动力、土地等区位优势在逐步丧失的同时而高质量的人力资源、雄厚的产业配套基础、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以及优越的研发环境等高级区位要素尚未创立的话,那么跨国公司在该地区的直接投资份额就会停滞不前,甚至会出现绝对份额或相对份额的下降。

跨国公司对区位要素的需求从低级到高级,从静态到动态的变化过程向我们说明了区位要素创新的必要性,不断培育符合当代跨国公司需要的高级区位因素是将来我国引资工作的一个重点。为此,重点要做好作为增长极作用的产业集群的建设,通过积累的动态循环关系为跨国公司创造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

另外要在跨国公司重点投资地区努力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员的科技创业活动,为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6篇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宏观经济政策;政策分析;价值取向

自2007年至今,在美国次贷危机、欧盟货币的影响的,全球经济的基本层面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世界经济陷入到了明显的衰退之中。在近两年,一些国家(包括我国)逐渐走出了危机的阴影,经济增长的需求呈现出上升的趋势[1]。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变压力为动力,充分使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使之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可见,在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面前,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加以应对。对我国来说,身处后危机时代,因为资本项目管制和金融体系的结构等因素,并未受到太多的影响。但是,在宏观经济学层面,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文章以此为视角,对后危机时代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理论依据,给出了后危机时代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价值取向。旨在通过本文的工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可供借鉴的管理信息。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

(一)财政政策的理论依据。(1)对政府购买性支出来说,指的是政府借助国家资金购买商品或者劳务的支出。在财政政策中,只要增加政府购买支出,国民收入会出现成倍的增长。在本次经济危机中,我国政府通过增加投资,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拉动内需的同时,使相关行业与产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2)转移性支出也叫做转移支付,指的是政府不直接到市场上完成购买行为,而是将财政资金转移至社会保障与财政补贴方面,而对那些接受转移资金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经过市场购买商品或者劳务;(3)通过税收对总供求进行调节。从财政学的角度将,国家适当的减少税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民收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政府为了减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压力,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减税,能够使一些企业获得更多的收入,使那些企业已经亏损的企业实现再次盈利,能够维持现有的生产,在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环境能够保持一定的竞争力[2]。这样一来,不但能够活跃市场,还能都增加就业岗位,减少失业率,促使经济的增长。

(二)货币政策的理论依据。(1)为了对经济危机做出有效的回应,通常要通过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中完成,比如利率优惠。这是中央银行以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为基础,以国家重点发展的经济部门或产业为依据,对其采取较低的利率,目的在于能够促进相关产业或部门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就业;(2)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常用的货币工具,其具体操作为,取消对商业银行信贷的规模约束,通过扩大信贷规模,在某种程度上,保证金融体系流动性的充足,更好的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撑,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要更具新问题、新情况对政策作出及时、充分的调整;(3)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最为常用的工具之一,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借助降低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并且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高社会货币供应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流动资金。尤其当经济进入到了低迷期,需要借助降低再贴现率的方法增加货币的供应量,以此刺激消费,增加财政收入。

二、后危机时代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兼对产业和区域经济的讨论

(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我国“四大板块”的区域发展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这几个板块在重要性方面没有显著区分,但是,在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下,一些地区(板块)的发展已经落后了,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显著的差距[3]。比如,中部的内蒙古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划给了西部地区,在经济上得到了政策的扶持,吉林省、黑龙江省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国家再一次的重点关注。除此之外,河南省、安徽省、山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大多属于粮食主产省区,在农业、交通区位和自然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国家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为了进一步的使这些区域得到均衡的发展,已经全面整合了不同省份的有利条件,在加强相互协调与配合的过程中,相关的规划引导与政策扶持相继出台,对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到了世界经济危机的“后时代”,但是,因为政策不合理,和进口设备的减免税等,一些本国产业处在了竞争劣势地位。此外,内资和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不公平的情况,知识一些产业内的企业市值被严重拉低,最终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对象,演变成为组装厂和装配线,产业的“空心化”情况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调整与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借助多种手段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要不断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开发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和企业,使其能够从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转变和延伸,在强化传统产业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提升产业的水平。此外,还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产业的自主创新,使产业内的企业能够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三、后危机时代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价值取向

(一)对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当前,由于后危机时代各种利益集团组成的利益结构十分敏感,因此,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价值取向应该指向市场,并使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结合在一起。这样一来,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能够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这是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全球性的蔓延已经使我国遭受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目前国货币金融体系的缺陷。从这个角度讲,应该有效解决国内货币政策目标和各国对美元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和你冲突。即使在后危机时代,也能够通过改革与完善货币体系,构建一个可以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态势。

(二)依靠自身力量,彰显市场经济道德。为有效应对经济危机的影响,在后危机时代能够在宏观经济方面获得更大的进步,需要依靠自身力量,彰显市场经济道德。具体操作为,通过扩大内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增长对供给贸易的依赖;借助危机中的机遇,不断对现有产业结构进行升级和转型,以此加速产品与设备的更新速度;同时,要调整出口结构和方面,在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方面多下功夫[4,5],此外,还应该积极寻求更多的经济合作伙伴,通过合作和联盟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以实体经济为基础,进行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的初衷在于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可在后危机时代,一些企业将金融衍生品看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投机工具,认为的把衍生产品复杂化,这样一来,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被空前的提高,市场规模也已经超越了实体经济的规模和限制,一旦危机再次爆发,将会使实体经济再凑受到冲击。为此,需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进行金融创新,通过有效的方法,积极应对市场上的潜在风险,否则,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

四、结束语

在经济危机之后,往往会进入到一定区间的后危机时代,依照马克思的经济危机周期性理论,这一时期指的是萧条阶段已经结束,复苏阶段尚未开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企业要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要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一定程度的调整,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文件的货币政策的同时,通过调整宏观调控的方向与内容,不断扩大内需,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文章以此为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一些结论,希望这些结论能够指导实践。

参考文献:

第7篇

(1.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南 海口 5702161;2.皖南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摘 要:目的:通过实证评价皖南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实证依据与对策建议。方法:采集皖南地区4个城市28家机构的相关数据,从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和合理用药等方面选取关键指标进行分析。结果:皖南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良好,大部分患者认为药价有所下降,但仍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结论:建议通过吸引社会药房参与基本药物供应和销售竞争,因地制宜制定省补充目录,规范药品合理使用等多种方式,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 :基本药物;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171-03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基金项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及实证研究——以皖南地区为例》(SK2012B510)

根据新医改的要求,安徽省于2010年率先在辖区内32个县(市、区)实施了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并选择芜湖、马鞍山两个城市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1]。2012年10月,在国家确定的21个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并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机制等综合改革[2]。本文通过调查皖南地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及合理用药的差异,分析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政策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原因,就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本研究于2013年初采用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现场调查。定量调查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改革进展,选择皖南地区的4个城市(芜湖、马鞍山、铜陵、黄山),并在每个城市抽取1家二级医院、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家乡卫生院、2家零售药店进行调研,了解机构配备基本药物的情况。同时在每家医疗机构随机抽取50张处方,了解合理用药情况。

定性资料主要通过对调查机构的负责人、医生(药师)、药房工作人员、以及调研期间前来就诊及购药的居民进行访谈及意见汇总,调查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情况。样本量见表1。

1.2 研究方法

通过收集相关政策文件,梳理安徽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做法和进展情况;运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定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访谈资料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主要从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和合理用药三个方面分析[3],具体分析维度和指标如表2所示。

2 结果

2.1 安徽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做法

2010年1月1日起,安徽省开始试水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9月,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本研究从目录管理、招标采购配送、价格管理、使用管理、补偿报销、质量监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安徽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做法进行了梳理[4,5]。(表3)

2.2 可获得性

抽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配备621.40种药品,其中基本药物620.15种,国家基本药物505.75种。乡镇卫生院平均配备551.75种药品,其中基本药物546.78种,国家基本药物406.41种。二级医院平均配备1345.25种药品,其中基本药物587.87种,国家基本药物501.10种。零售药品平均配备1834.11种药品,其中基本药物390.66种,国家基本药物207.62种。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配备率与医疗机构差距明显,表明药店经营基本药物积极性不高。(表4)

2.3 可负担性

可负担性主要通过访谈调查患者对药品费用及药品价格的直观感受,详见表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大部分患者认为药品费用比以前便宜,而二级医院认为药品费用变便宜的(便宜很多和便宜一点)只有38.33%,具有统计学差异。(表5)

2.4 合理用药

从处方用药数量分析,抽样二级医院单张处方平均用药数为2.16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卫生院分别为2.92和3.68种,均不超过5种[6]。单张处方基本药物品种数分别为1.41、2.52、3.49.从处方用药结构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率分别为43.10%、57.20%、67.43%,均超过WHO推荐的参考值范围(20%~26.8%)[7]。激素使用率分别为26.27%、13.80%、11.20%,达到我国合理用药标准0%~48.4%[8]。注射剂使用率分别为25.60%、38.30%、52.34%,城乡具有统计学差异。

3 讨论

3.1 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机构已全面覆盖

调查显示,无论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是乡卫生院,基本药物的配备率和使用率均已达到了安徽省基本药物政策统一指标的要求。同时由于实行零差率销售,人民看病负担进一步减轻。但严格的药品品种以及使用限制可能会影响到基层医疗机构自身的反展,如一些以自配中药处方为特色的基层医疗机构。此外,由于药品使用的限制导致部分病人上转,而上转必将导致诊疗费用的提高,有违基本药物制度设计的初衷。

3.2 零售药店的作用被弱化

无论是政策制定者,还是制药企业,均未将零售药店作为基本药物的主战场。调查中发现,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配置比远远低于医疗机构,仅有的基本药物也被放置在货架底层、角落等隐蔽的位置,甚至还有药店违规加价经营。究其根源,政策的倾斜性是其主要原因,对零差率经营的基层医疗机构政府给予财政补助,而同样迫于竞争压力采取零差率经营的药店却没有任何补偿,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药店人员经营基本药物的积极性。然而,从基本药物可获得的便捷程度来说,零售药店仍具备不可比拟的优势。此外,在药店情境下,消费者主动选择基本药物的主观意识更强。如何刺激零售药店的积极性,应是下一步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3.3 医务人员用药逐步规范,但注射剂和激素使用仍存在不合理使用情况

调查显示,由于没有了药品利润的刺激,“抗生素滥用”与“大处方”现象有所缓解,医生基本能做到对症下药。但乡卫生院的注射剂处方率仍居高不下,可能与医务人员和村民的传统用药习惯有关,访谈中发现,部分村民会主动提出使用注射剂的要求,给处方合理性带来影响。相比较而言,城市居民的注射剂处方率较低,这可能得益于注射剂类用药知识的大力宣传。二级医院尤其是儿科的激素使用率较高,主要与给药方式的改变有关。一方面由于城市空气污染导致小儿哮喘发病率高,另一方面新型的雾化给药方式在儿科逐步普及,这些都造成了儿科处方中激素使用率增高。

4 建议

4.1 吸引社会药房参与基本药物供应和销售竞争

零差率销售使得基本药品供应不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贡献度为零,而且药品采购、贮藏、流动、发放、收费等各个环节还需要消耗人、财、物力,成为机构经济运行中的一个负担[9]。建议继续探索药房托管模式,将基层医疗机构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将政府主导的药房托管模式转化为以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模式上来,解决医院补偿不足的问题。

此外,受药品利润消失、财政投入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医务人员的收入受到极大影响,也会导致医生的寻租行为,从而变相提高药价。应建立有激励约束配套的医疗机构处方自由外配制度,大力发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吸引社会零售药店参与基本药物的供应和销售竞争,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控制药品服务的合理租值水平[10]。

4.2 因地制宜制定省补充目录,适当给予自选药物空间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扩容至520种,更好地满足了居民用药需求。但考虑到城乡居民的用药差异以及医疗机构间发展水平的客观差异,建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级医院应区别对待,制定补充目录时应充分综合考虑因地制宜,补充安徽省城乡居民习惯用的剂型和规格[11]。针对各地基础较好、服务能力强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考虑给予一定数量的自选药物空间,纳入基本药物范畴,以保证不至于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而限制其业务能力的发展。

4.3 规范药品合理使用

统一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和监督制度。大力发展和完善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系统,设置诊断与用药提示、重复用药提示、用药禁忌提示等,利用计算机开展处方点评及医嘱[12]。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逐步引导、改变城乡居民的用药观念,营造合理用药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Z]。2009.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Z]。2012.

(3)代涛,白冰,陈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6(4):12-18.

(4)丁宏,张留,陈任。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零差率”销售试点的成效与建议[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0,30(7):532-534.

(5)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Z]。2010.

(6)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Z]。2010.

(7)王慧媛,田德蔷,赵志刚。我院门诊处方合理用药指标干预调研[J]。中国药房,2008(20):1592-1594.

(8)罗莎,罗珊,马爱霞。浅议合理用药与国家基本药物政策[J]。中国执业药师,2010,7(12):46-48.

(9)王强,陈文。基本药物政策问题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l13(6):18-22.

第8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缺失 完善

2013年1月1日施行《刑事诉讼法》中,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被规定在其中,是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监禁改造罪犯手段,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以预防和抑制犯罪为目的,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

一、社区矫正制度一般理论

(一)社区矫正的内涵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或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对应,就是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地利用社区的资源来教育矫正罪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使罪犯接受并参与有关的活动,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的行刑模式。”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应当是指将罪犯放到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地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予以矫正的一种方式。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1.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复杂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复杂内在心理机制决定了要矫正犯罪人性人格将是一项多种因素综合的复杂工作,具体会涉及到医学、心理学、社会性、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而且也需要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

2.社区矫正的专门性和群众性。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的业务优势,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事业中,以增强社区矫正力量。

3.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的多重性。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它与一般社会工作是不同的。矫正又可以分为犯罪前的预防矫正、犯罪后的刑罚矫正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后续矫正。从统和刑事政策角度来看,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拓宽,以致成功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4.社区矫正工作手段的多样性。社区矫正工作是改造人的系统工程,具有高度复杂性。社区矫正的实质就是在于通过整合专门机关与社区力量来矫正犯罪人。犯罪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对其进行矫正的手段也应是多方面的。如果缺少综合的帮助以及保护等救助手段,那么社区矫正就只能成为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而难以会起到矫正的作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突破与缺失

我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既尊重了实际,又符合我国当前的理论要求,也取得了一些制度上的突破,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的方面。

(一)社区矫正的制度突破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但是并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具体负责机构,不过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已作出规范,比如《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这也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统一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均实行社区矫正”。因此,新刑诉法与刑法修正案相比,扩大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缺失

1.传统刑罚思想陈旧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与社会化的体现,它的本土化进程必然要受到传统刑事法律观念的阻碍。传统行刑观念对我国的影响集中体现在重刑主义源远流长、报应思想根深蒂固,较多民众有着强烈惩罚犯罪的愿望,将犯罪人视为极其不可容忍,认为监禁刑是最安全、有效的行刑方式。在生活中,很多人把社区矫正认为是放纵犯罪、有失公正的行刑方式。在传统法文化理念影响下,理念的更新又将是一个缓慢过程,也就导致社区矫正的推行而必需的意识土壤缺失。

2.刑事立法缺失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就具有着法定性、严肃性、权威性。目前的社区矫正,仅在《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做出了一些规定,其中较多规定多为笼统,甚至还停留于低级层面,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困难重重,甚至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

3.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应当具有一支高素质队伍,才能保证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但目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组织不健全、人员单一等。当前矫正工作者多从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调任或由一些离退休干部组成。缺乏兼具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人员,限制了矫正工作规范化发展,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措施

结合当前社区矫正实践,并借鉴国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现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1.及时更新刑罚执行观念

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以一定意识形态为其理论先导,重刑观念意识在我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其与我国民主法制社会的现代刑罚理念是背道而驰的。现代社会是政治、经济、文化等都非常高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刑罚观念已经从重刑主义、报应主义逐步向轻缓化、教育化方向发展。社区矫正也正顺应了刑罚观的变化,鲜明地体现出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因此,我们当务之急就是确立民众与司法工作者的现代刑罚理念,让他们以一种更为健康、包容的心态去接纳和帮助犯罪人,使其能真正体会到现代文明对自己的影响。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立法

为了解决我国社区矫正方面国家立法的缺失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要在相关基本法律中,作出与其相适应的规定。比如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增加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二是努力争取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监外执行权的权力和职责,以便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应当由专职的社区矫正监管人员来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很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第一,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第二,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第三,逐步建立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资格准入制度。可以借鉴司法资格考试等,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专门的认证考试,以有效的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零售业态 业态演化 双驱因素 趋势特征

零售业态演化是近十多年来理论界关注的问题,它涉及到零售商业的经营方式与消费者购物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对于我国商业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市场营销活动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以往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对我国零售业态演化的现象作了一般性的描述,对演化的趋势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本文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我国零售业态演化的双驱因素原理与趋势特征,较之于其他学者的发现,更能精准地揭示我国零售业态演化的动力机制、规律与趋势。

多种业态渐次出现与发展

我国零售业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发展起来的。何佳讯、卢泰宏将我国零售业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1949-1978年为第一阶段,国营百货商店与供销合作社为主要零售业态。1979-1992年,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个体、私营零售商店得以发展,超市、连锁店出现。1993-2001年,百货商店由盛而衰,连锁店高速发展,超市、大卖场进一步发展。2002年以后为第四阶段,购物中心、连锁店进一步扩张,便利店与网上商城得到发展。我国零售业的发展以1992年为界,此前发展缓慢,以后则蓬勃发展,出现了百货商店、连锁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制会员店、便利店、购物中心和折扣店等多种多样的零售业态。零售业的发展与零售业态的变革与演化成为许多学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与本世纪初讨论的热门话题。

林勋亮(1998)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零售业态的发展情况,认为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百货商店大型化;超级市场再度兴起;专业店、便利店连锁经营发展;仓储式商店超前发展;购物中心崭露头角。张素丽(1998)仔细比较分析了百货商店、折扣店、专业店、类型专业店、仓储俱乐部、超级购物中心六种主要零售业态在市场中的表现,提示了零售业态依次发展的趋势。何云、王芳(1999)考察了广州市大型零售业竞争与发展情况,发现大型百货商店独占鳌头的局面被打破,新的业态得以发展,形成多态并举格局。大型国营商店效益下滑,而外资零售业增长较快。方虹(2001)讨论了零售业态的生成机理与我国零售业态结构调整问题,认为零售业态生成演变有其内在规律性,每一业态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与人口、购买之间保持合理比例。各业态之间也要有合理的比例结构。近年来我国零售业打破业态单一化,形成了多种业态并存的格局,并呈现四种趋势:突出规模经营效益主题;实行专业化经营;大型仓储商店发展潜力大;无店铺销售方式特别是网上销售将成为未来零售业的主导。

杨森林(2002)对“无店铺销售将成为零售业的主导”表示怀疑。他认为零售业态结构遵循着一条从单一到多样、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化道路,并基本上与社会多元化、多样化、差异化和个体性发展进程同步。每一种新的业态出现后,原先的业态没有被取代,而是与新的业态共同发展,形成了一种业态互补的关系。史锦梅(2003)基本上坚持了消费需求是零售业态发展的先导的主张,她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出发,提出零售业态发展理论的“需求满足论”的新假说,按照这一理论,零售业态发展的内驱力是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每一个都有其生命周期,但在其衰落后不会完全消失,新的业态产生的起点比旧业态高,能向消费者提供更大的让渡价值,表现为提高的消费层次与质量。我国零售业态依次由乡村杂货店、百货店向超市、大卖场、购物中心以及未来提供更多顾客让渡价值的业态发展。可见,众多学者的看法基本一致,我国零售商业发展突破了单一业态格局,多种业态渐次出现,由低级向高级演化,形成了多种业态并举的态势。

我国零售业态演化的双驱因素

一般来讲,各个国家的商业零售业态的演化都有其固有的规律,因而有许多学者提出若干理论假说,以揭示这些规律。在众多的理论假说中,主要有六种假说最为引人注目。美国学者McNair(1958)提出了“零售之轮”假说,认为“低成本、低毛利、低价格”的竞争优势始终驱动新的商业零售业态取代旧的商业业态。丹麦学者Nielen(1966)则提出了“真空地带”假说,他认为零售业主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必然将自己的经营范围选择在较少或无人经营的真空地带,从而导致新的零售业态的出现。美国学者Davidson(1976)等人认为零售业态都将历经改革,加速发展、成熟、衰落的生命周期,因而不同业态次第发展。此外,“进化论”引用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理论解释业态发展中的竞争选择机制;“辩证过程论”则借用哲学之辩证规律,认为零售业态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新的业态是对旧业态的扬弃。商品结构综合化与专业循环假说认为商品的丰富发展导致了新的零售业态综合化与专业化交替循环发展。

这些理论假说,无疑对欧美经济发达、较早进入商品经济的国家中零售业态的发展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当然也可以帮助我们去认识我国零售业在改革开放多年的演进规律。但是,仅仅依据这些假说去认识我国零售业态的演进是不够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水平,商业经济发展与零售业态的变化相对欧美国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一些外商逐步进入我国零售业,对我国零售业态的演进起到了示范与带动作用,促进我国零售业态的迅猛发展,在短短不到30年时间,就完全打破了单一的业态,形成了多种业态并存的格局。而不象西方国家那样,通过了一百多年的历程,才依次经历了百货商店、连锁超市、购物中心与无店铺销售四个大的变革与发展。

本文建立了关于我国零售业态演化的双驱因素的概念模型(见图1),以解释零售业态在我国能够快速发展的社会原因与动力机制。同时,还可以通过该概念模型进一步探索我国零售业态演化的趋势。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促进零售业态发展与演化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商业流通在“一、二、三、零”的格局中,由国营一、二级批发单位几乎掌握了全部日用品的购销调运,并实行统一渠道、统一价格、统一管理。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日用工业品流通体制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打破了原来的统购统销制度,原来由国有批发商业依靠计划指令集中的货源,部分地由工业企业自销,各地区和部门新办的批发企业,大型零售企业兼营批发和个体(私营)经营批发分流。

流通体制的改革,催生了非公有制商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集体、个体经营的食杂店、便利店与专业店等。有研究表明,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短短几年,就取得明显变化。到1992、1993年,国营商业零售额分别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41.3%与39.7%;集体零售业占27.9%和26.3%;个体(私营)零售业占20.7%与22.6%。零售业已基本形成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形式的格局。1992年,国有商业零售机构、人员分别占3.2%与17.9%;集体占12.2%与30.19%;个体(私营)占84.6%和51.8%。

外商进入我国零售商业是另一个重要的环境因素。1991年,第一家外资零售商日本八佰半进驻深圳;1992年,第一家外资便利店7-11投资上海;同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等6个城市与深圳、珠海等5个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零售企业。家乐福是最早进入我国的商业零售巨头,1993年进入,1994年在我国的销售额达到60亿元人民币,到2004年2月,在我国内地开设42家分店;沃尔玛1996年在深圳开了头两家店,然后东莞、昆明、大连开设了8家店,投资9.05亿元人民币,2003年在我国销售额达到150亿美元。由于外商投资零售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手段,在与国内零售企业竞争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这必然在经营观念、经营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与经营方式等方面带来极大冲击,从而产生巨大的示范带动效应,领引业态的演化。

经济体制改革催生了多元化零售业态的产生与发展,而外商进入我国零售商业又提供了现成的学习模板。双因素共同作用的直接结果就是改变了我国商业零售竞争结构。首先是商品超市对国营商店的渗透。超市在我国的原始形态是大中型百货商场里设立的自选商场或自选柜台,以及城市小商品批发市场里的自选摊位,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后期得到迅猛发展。1998年,以“超市”命名的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超市公司全国就有22家,拥有门店1530个。然后是连锁经营的大发展。1992年,北京诞生了幸福连锁店,它是全国国有零售商业领域的第一家连锁企业;到1995年底,全国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达到400多家,有各种类型的门店6000个。再后是购物中心的攻城掠地。1994年,在广州召开的全国第一次连锁经营会上,购物中心作为一种新的业态被正式引入我国。上海港汇商城、北京国茂商城、广州天河城广场、中华广场是国内购物中心的排头兵。进入本世纪,随着上海正大广场、厦门“SM城市广场”、大连和平广场、宁波天一广场等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摩尔相继开业,带动全国各地的摩尔热。

双因素共同作用的另一结果是为我国消费者购物提供了自由比较、自由选择的多样化购物场所。1990-1996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市场转型逐步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到1997年,完全进入买方市场。商品消费交易方式从“供给决定型”转变到“消费决定型”。多种业态竞争态势中,零售企业新业态只要能向顾客提供比对手更多的顾客让渡价值,就能在竞争中取胜。消费者在层出不穷的新业态中,尤其是外商进入提供的新型业态或经营方式,迅速学会了改变其消费观念与消费方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新的消费观念与方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与接受,新的业态逐渐取代旧业态成为零售商业主要的经营方式。

我国零售业态演化的趋势特征

双驱因素的概念模型揭示了我国零售业态的演化在两个外在环境因素的驱动下,通过两个中间变量因素的转化,共同作用,形成了特定的演化轨迹。由此不难发现,在零售业态演化过程中,商业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的商品品种与消费者购买需求的变化是零售业态的演化最基本的因素。即商业零售业态实际上是一种商品或服务达成交易的经营方式,而业态的演化说到底是零售经营方式从企业、商品与顾客三个基本角度出发进行改变的。在企业方面,日益扩大的零售商业投资导致其规模化演化;商品的极大丰富促进了零售商业的进一步专业分工;顾客消费需求与购买准则的改变决定了细分营销成为零售企业的战略选择。规模化、专业化与细分化正是我国零售业态演化的趋势特征。

(一)规模化

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决定交易达成的企业因素,不可能像制造企业那样拥有某种独特资源或科技方面的核心竞争力,而只能将其资源实力与形象等因素综合地通过业态表现出来,进而提升对顾客的吸引力与信任感,这种业态演化的趋势特征就是规模化。越来越多的投资引导零售企业规模扩张。规模化可以区分为集中规模化(即大型化)与分散规模化(即连锁经营)两种。

(二)大型化

大型化是指各种业态的单体面积在扩大。一方面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商品种类和品种的极大丰富,需要较大的店铺面积予以展示;另一方面消费者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也需要较大面积来陈列商品,以建立足够的挑选性和一次购足的能力。大型化的演进趋势主要表现为传统百货店向大型综合百货店演化,购物中心与商业摩尔的出现与发展。以上海为例,到2005年底,上海开设大型综合超市115家,营业面积合计达100万平方米;已建成购物中心36家,实现营业总收入250亿元。

(三)连锁经营或分店扩张

连锁经营或分店扩张是零售企业规模扩张的另一表现。零售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活动将复杂的商业活动中的商店面积、业态、商品、服务、店名店貌等要素标准化;将采购、送货、销售、经营决策等职能分离,形成专业化;将经营活动中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集中化;将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商业活动程序化、简单化,最终体现出连锁经营的规模经营经济效益。我国零售企业的连锁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但却在几年内得到极大发展,成为我国零售商业发展一种重要趋势与方向。1990年,我国开始引进连锁店,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连锁企业达到150多家,2500多个店铺。

(四)专业化

差异化营销是大规模营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战略思路。这在零售业态的演化中主要体现为专业化趋势特征。通过专业化,零售商业企业不仅可以集中某类商品采购到品种齐全的商品,而且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价格低廉与可充分比较选择购买的同类型商品,因而比综合商场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明确的购买需要。

专业化的趋势特征首先表现为专业市场的形成。专业市场是指以现货批发交易为主,集中交易某类商品或若干具有较强互补性或替代性商品的场所。其次表现为专营店的发展,形成了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专业店,以专门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商品为主的专卖店,和以专门销售建材、装饰、家居用品为主的家居建材商店。专业化的趋势特征还表示在由传统百货店演变成的大型百货商场、大卖场通常在业态上要与超市区别开来,往往以经营服装、家居用品为主;而以苏宁、国美等大型电器商场的出现与发展,进一步加快了大型卖场的专业化发展。

(五)细分化

消费者决定型的成交类型是买方市场的重要特征之一。这就决定了从消费者需求入手建立与发展新型业态是零售业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细分化的趋势特征不同于专业化那样,基于商品的门类来设计与调整零售经营方式,而是以细分顾客购买来设计与发展零售业态,所谓细分化,是指按照购买者所需要的个别产品和/或营销组合,将一个市场分为若干不同的购买者群体,并描述他们的轮廓(Kotler,1999)。细分化首先反映在城市中心商业与社区商业在业态上的差异,中心商业街,无论是大厦的品牌厅房,还是品牌专买店,突出的是品牌系列;而在社区商业的大卖场、超市、百货店,多为大众产品与服务,缺乏品牌色彩。即使是中心商业街,也表现出细分化的特点,例如在上海,南京东路讲繁荣,淮海中路定位时尚,四川北路讲热闹,南京西路讲三高。

又如上海红星眼镜公司年销售1.6亿元,占上海眼镜市场份额的20%,它在淮海路中路红星眼镜公司旗舰店经营的是卡地亚、范思哲、登喜路、古姿等30多种国际一线品牌。在南京东路、四川北路、徐家汇等中心城区新辟出的2020眼镜馆连锁店经营的伊保罗、阿玛尼、毕堡士、蒂安加等世界二线时尚眼镜,锁定阳光青年消费群。在市区郊县及长三角的闹市地段的校园密集的学区及新楼众多的社区,开出以实用镜更多些的专业眼镜店,为学生及中老年提供独到的服务。细分化的趋势特征还表现为新型百货商场、服装商城也根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年龄、性别等因素区分为高档、中档与大众,以及儿童、青年、中老年等不同商场类型。

规模化、专业化与细分化作为零售业态演化的趋势特征,在理论上也可以作为衡量零售业态演化的三个基本维度。一些业态如家乐福、人人乐等连锁超市,苏宁、国美等连锁家用电器,表现出业态演化混合了规模化、专业化两个因素;而如西武商场、太平洋百货这一类,则表现出业态演化混合了三个因素。因此,本文与其他学者提出多种趋势的观点不同,认为只要抓住了该三个趋势特征,就可以从理论上较好地认识我国零售业态演化的规律与基本趋势。当然,本文的观点也只是一种归纳与命题假设,有待进一步验证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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