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28 11: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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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

第1篇

一、明确目标,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县城管理的重要意义

县城是展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的窗口,县委、县政府决心把打造成郴州一流的县级城市,重塑湖南"南大门"的形象。当前,我县城市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快速融入郴州市"两城"建设,向郴州市次中心城市的目标迈进。同时,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新型城镇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都要求我们站在更高的起点,加快城市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县城区各单位一定要从促进跨越发展的战略高度,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县城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县城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领导,理顺体制,建立城镇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成立县城镇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县城镇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局、县煤炭局、县水利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畜牧水产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县工商局、县公路局、县交警大队、县市场服务中心和城关镇政府、城南乡政府、沙坪乡政府、白石渡镇政府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要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构建和完善城市管理网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共管、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联动,把县城城市管理引入规范化轨道。县城区各单位,特别是县城镇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城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要建立城市管理网络,完善工作机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确保人员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能,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形成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力度。科学制定城市专项规划,做到防洪、避灾及人防工程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倡导推行高楼低密布局,增加公共空间和绿地面积。强制推行先定点规划公共设施(尤其是环卫设施)、后实行土地招拍挂制度,控制推行城市周边的山头绿化禁采和城区自然水系保护利用,抓紧推行划行归市区域布局,规划建设公共广场、节点景观、城市雕塑,加强大型建筑、节点建筑景观的规划和设计,逐步形成城市的建筑风格和色彩。

(四)强化"门前三包",建立城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门前三包"(包卫生洁净、包门前人行道畅通、包绿化管护和补种)制度,在县城开展文明卫生单位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机关单位要带头实行"门前三包",并于每周五定期开展爱卫义务活动,对各单位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情况要进行督查,督查情况要在电视台公布。建立城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强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县城区各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把抓好城市管理工作作为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指标之一,加强考核监督,严格实行奖优罚劣。

三、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切实改善县城市容市貌

(一)规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对府前街、兴路、南京路、玉溪街、环城西路等街道及107国道城北收费站至黄土山互通口路段、民主路县消防大队至县八中路段实行严管。对严管街的交通、泊车、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建(构)筑物的外观、门面经营类别实行严格的限制管理。

1.严格街道泊车管理。城区107国道城关一完小至俊丰印染厂段、府前街县电信局至县政府大院段、兴路县政府大院至兴桥段、玉溪街县公安局至西门桥段、民主东路长冲互通口至107国道段道路两边严禁停靠机动车辆;兴路兴桥至三角花园段、南京路、环城西路、民主西路、玉溪商业街等街道实行单边泊车;南京路禁行超载超重大型货车;货运车辆在府前街实行限时通行,确因经营需要,需往府前街运送货物的,应在7时30分前或18时30分后进行。

2.加强对停车场和泊车位的建设管理。新建的开发小区和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要建设停车场,并规划足够的泊车位,不得挤占公共道路和空间。

3.加强对长途客运车、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的管理。过境长途客车和农村班线车必须进站停车上下客,不得站外设站,不得在城区随意上下客。公交车辆必须定点停靠、定时营运,严禁随意停靠上下客。出租车必须在指定区域泊车待客。

4.加强城区交通标识标牌管理。交警部门要在现场勘察、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城区交通标识标牌进行规划设置。对城区废旧、破损的交通标识标牌要及时进行清理更换,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禁止涂抹、破坏、损毁交通标识标牌的行为。

(二)强化环境卫生管理

1.明确城区清扫保洁责任

(1)主、次街道的环境卫生,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

(2)小街小巷、未形成专门管理小区居民楼的环境卫生,由社区负责;

(3)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4)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绿地、停车场及公路的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5)商场、超市及其他经营店面的环境卫生,由经营业主负责;

(6)玉溪河城区段的环境卫生整治,由城管部门负责;

(7)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庭院的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8)市场及市场与街道连接部分各街巷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2.强化环卫设施建设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对旧街旧城进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卫设施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县城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先行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办理房屋预售证,须经县城管局对开发楼盘公用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县房产局按规定办理;不发预售证的开发楼盘,需出具县城管局的公用设施建设竣工合格验收单,方可办理房产证。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损毁、关闭、停用、拆除或移动环卫设施。确需关闭、拆除、停用、移动环卫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城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影响环境卫生。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卫设施的,在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就近建设相同规模和标准的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城区环卫设施的分布和数量要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城区学校、医院、市场、机关单位、企业、宾馆、酒店要自建垃圾屋或配备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垃圾倒向街道或占用公共垃圾收集设施。单位院落面积小、居住人口较少的,经城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建垃圾屋,但必须自备垃圾斗。根据因需、因地制的原则规划建设公共垃圾屋和公厕,有条件而未建设公共垃圾屋或公厕的县城区机关单位,要无偿让出土地进行建设,有杂房或门面的单位要腾出杂房或门面进行改造(单位和社会可以共用)。必须腾用临街门面作环卫设施而单位拒不配合的,由县财政全额收缴该门面租金,或将门面或房屋产权、使用权收归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强化环卫费用征收

由财政拨款的县城区单位,其环卫费由县财政代扣;市民、个体工商户、企业和财政拨款以外单位的环卫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直接征收。

(三)严格各项行政审批

1.严格占道经营审批。县城区文明路、民主路、府前街、兴路、环城西路、南京路等主要街道,一律不得占道摆摊设点。对次街小巷长期以来形成的民生市场或小摊点,要逐步进行清理规范。

2.严格户外广告审批。对城区广告进行规范管理。根据街道实际,对户外广告进行整体规划,统一设定各商户的门头招牌尺寸。凡新建街道一律按统一标准设定门头尺寸,旧街旧巷的同一建筑物各门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准要统一,相邻建筑的广告招牌应尽可能协调一致,做到美观大方。严禁在文明路、民主路、兴路、环城西路、南京路等主要街道设立跨街横幅。其他街道经审批设立的横幅,要限时清理。对过时、破旧的广告招牌,要责令业主按时清理。

3.严格城区破道审批。禁止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区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县城区道路的,应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占道费。开挖跨街的城区道路或人行道,应交纳等额造价的修复保证金,修复后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退还,修复质量保证期为一年。新建、扩建、改建的县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县城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街道现有"拉链"路全面清理,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修复。因应急抢修需要,必须先行开挖破道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4.严格部分行业在城区生产经营的审批。严格控制在中心城区的主要临街门面经营钢筋、水泥、石材加工和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露天洗车、露天修车行业不得在主要街道经营。洗车、修车行业不得占道经营,必须有相应的作业厂房,杜绝污水污油直接排向街道路面;经营石材加工行业的要设置三级沉淀池,未经沉淀的石材加工废水不得直接排向城市排水管网。临街和城区出入通要道旁禁止设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站点。对城区现有钢筋、水泥、石材加工和废旧物资收购行业要进行清理整治,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审批城区洗车、修车、钢筋、水泥、石材加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时,应先征求县城镇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对以城区天桥为中心、方圆5公里范围内的煤场,要进行清理取缔。

5.加强城区畜禽饲养经营宰杀管理。禁止城区居民饲养畜禽,饲养宠物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严格实行动物防疫措施。鸡鸭畜禽的经营和宰杀要到指定的场所进行,农民自产自销的畜禽不得穿街走巷贩卖,须经检疫后进入农贸市场规定的区域销售。

6.严格城区丧葬活动沿途燃放烟花鞭炮的管理。加快县城殡葬改革,在城郊规划建设殡仪馆。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摆设灵堂,禁止举办丧葬活动时沿街燃放烟花鞭炮。

第2篇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奖罚并重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及范围

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城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和其它机关事业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1000分)

环境卫生管理(160分)、市容市貌管理(100分)、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控制(70分)、市政设施管理(100分)、园林绿化管理(150分)、建筑工地管理(50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60分)、背街小巷、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管理(60分)、社会综合考评(100分)和交办任务(150分),另外设加减分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二)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1000分)

单位内部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夜景亮化情况(200分);“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300分);包路段任务完成情况(200分);履行城市管理职能评价情况(200分);县委、县政府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任务完成情况(10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三)其它机关事业单位(1000分)

单位内部环卫、绿化、美化、亮化情况(300分);“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300分);包路段任务完成情况(300分);县委、县政府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任务完成情况(10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四、考核组织

将城市管理责任考核工作纳入县城区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实施。县城区网格化管理督导组负责对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驻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日常检查、督导;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城区五大网格的考核、评比工作。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直各职能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组织,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考核工作。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占总成绩的30%,定期考核占总成绩的70%。

日常考核实行属地化管理,街道、经济开发区分别对辖区内社区(村居)、单位和小区进行考核;驻城职能部门包路牵头单位对路段内的单位进行考核。日常考核成绩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

定期考核由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每月8日前定期对城区五大网格、83个小网格进行考核,并进行汇总得分、排出名次。

(二)每月月初,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由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驻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城市管理考核点评会,通报当月考核情况,公布各单位的考核成绩,分析点评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三)每季度,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邀请城建线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驻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市管理职能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等次,得分在季度内连续三月使用。考核评价折合分数为:考核等次的上限*选票数或各考核等次的上限*选票数之和/有效票数,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年终,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月度考核得分计算年度平均分,按得分情况评选出优秀(800—1000分)、合格(600—799分)、不合格(600分以下)三个等次。

六、奖惩措施

第3篇

随着城市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扎实开展,市市容管理考评的深入推进,我县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目前,以迎正博为重点的各项环境整治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提高市民素质,是从根本上减少违章现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在疏堵结合、大力度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宣传力度。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

电视台、正定风采、正定信息港要开辟城市管理专栏,每周至少播出(刊登)一至两期专题栏目,大力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城市管理进展和变化,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违章行为。

电视台、正定风采要在正定新闻前后、报纸中缝播发(刊登)“爱护城市环境全民有责”、“住在正定、热爱正定、美化正定”、“营造优美环境,扮靓正定古城”等城市管理宣传标语,通过舆论引导,培养市民文明生活习惯和高尚公德意识,营造全民爱护和积极参与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

一是住建、城管、交通、公安、工商、市场、教育、卫生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建立长效宣传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在各自管辖的广场、街道、市场、学校、医院、社区、村街等区域内利用明白纸、广场大屏幕、标语条幅、宣传栏、橱窗、板报、广播台等阵地进行广泛宣传。

二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所辖区域村民、居民的日常教育引导,每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集中整治活动,按照“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的要求,调动全民力量,改善城乡环境。同时利用举办文艺演出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城市管理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省会意识、文明意识和环境意识,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环境整治活动中,从我做起,实现城乡环境大的改观。

开展城管主题宣传

城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组建“小城管”队伍,在中、小学举办城管体验活动,从学生抓起,从小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开展“城市管理我参与”活动,通过座谈会、交流会、访谈、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组织经营户、市民、行风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针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展开讨论,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目的。

加大“门前三包”管理

城管局牵头,工商、交通、公安、市场等部门配合,加强对主次干道沿街单位和门店的“门前三包”管理和宣传教育,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各村街、社区也要加强所辖区域内街巷“门前三包”管理,提高群众知晓率和“门前三包”覆盖率,通过共同努力,对各种违章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4篇

为加强修水县新城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新城形象,促进城市建设良性发展,建设美丽和谐文明新修水,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城管队员。为保证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从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聘。

二、报名条件

(1)修水籍,男性,身高160cm以上(含160cm);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3)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4)退伍军人或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高校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

(5)年龄20—30周岁(1997年12月31日至1987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6)报名人员已有工作单位的须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2月23日9∶00时至3月2日16∶00时止,报名者到县新城管委会(联系电话:刘主任:13870275780;地址:良塘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318室)报名。报名者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表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报名结束后,由县新城管委会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2:1,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对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由县新城管委会通知领取准考证。3月5日上午12时前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四、考试

考试工作由县新城管委会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和类型参照2017年度兄弟县市招聘城管队员考试,实行百分制,共100分。

笔试时间:2018年3月6日9:00时至11:30时。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公布:3月6日下午,张贴在报名处。

根据笔试得分高低,按本招聘计划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最后一名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对象。

2.面试

面试实行百分制,共100分。

⑴面试内容:结构化试题,主要测试考生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⑵3月7日上午9:00时举行面试,地点:由县新城管委会另行通知。

3.成绩合成:考生最终合成成绩按笔试成绩的50%和面试成绩的50%合成(如遇分数相同,以笔试成绩高者列前),并在2018年3月7日下午16:00前按合成成绩得分高低1:1比例公布体检入闱人员名单。

五、体检

2018年3月8日7:00前,拟聘人员在县新城管委会集中前往医院体检(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项目和标准张贴在报名处,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得竞聘,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后,实行试用,试用期2个月,经试用合格者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签订劳动合同,如出现考核不合格的从本次招聘人员中依次递补。

六、公示

由县新城管委会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考试、体检、考核、政审结果,综合确定拟聘用对象,达不到计划招聘数(8人)则以实际入闱人数为准,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三天。

七、聘用、被聘用人员的性质及待遇

(一)被聘用人员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县新城管委会按有关规章制度双重管理;被聘用人员实行工作年度考核。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绿线,是指本县城镇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地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镇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控制的对城镇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包括下列区域: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

(二)河流(渠)水体及防护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及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北坡等现有和规划绿地;

(五)其他对城镇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及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绿线的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城总规划(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建制镇集镇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及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等绿地率要求,划出各类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镇绿化目标和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发挥城镇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县城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地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控制线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条城镇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应当登记造册,建档立案,编制现有控制图则,交由建设部门严格管理。

第七条城镇绿线界定的,由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局部门负责用地的控制、落实和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职能分工及所属权限,确定管理单位。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批准、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城镇绿线要向社会分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城镇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镇绿线管理,对违反城镇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镇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规划》等规定的标准。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明确绿地布局、规定绿地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经县建设局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镇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或降低绿化指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

第十四条城镇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短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在城镇绿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镇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县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城镇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镇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县建设局、城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6篇

一、我县城区管理现状

我县城区共有三个居委会组成,占地2.75平方公里,共有居民5139户,常住人口约1.8万人。近年来,按照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总体布置,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基本能按城镇规划的总体要求进行运作。

㈠基础投入加大,市容市貌不断改善。一是投资35万元修建了镇垃圾中转站,于5月初正式投入使用,解决了垃圾清运和处理的问题。二是投资60多万元,维修县城城区道路1450平方米,步行街及人行道路面600平方米,维修天池河防护栏326处并进行了粉刷,开挖排水涵洞一处,维修加固过桥护栏(水闸)1处,疏通长坪社区路段排水沟100多米,有效改善了城区道路环境和道路通行质量。三是通过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兴建集贸市场,从“堵”向“疏”转变,有效解决了占道经营易反复的难题,有效解决了市容与繁荣的矛盾,为广大居民提供了良好的经营场所。同时,引进城市经营理念,将步行街灯饰广告有限出租使其建设、管理得到加强。

㈡日常管理质量有新的提高。一是做到文明执法。通过发放居民告知书,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大力整治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行为。仅08年查处未办规划审批手续违章建筑8起,拆除乱搭乱建38起,清理查处占道经营乱摆摊点900多起,清理取缔占道经营300多人次,纠查违章出点经营行为2000多人次,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处罚违规事件70多人次,为理顺城区的街道秩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开展城区环境卫生“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工作,由县爱卫办牵头组织,同各单位签订了“门前屋后三包”责任书,建立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城镇管理的局面。四是通过在政府至实小路段设立护学岗,有效缓解学生上学、放学时交通秩序的混乱状况。

二、我县城镇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镇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容市貌虽有较大改善,但离老百姓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

㈠体制不顺,造成管理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确。我县城区管理一直实行部门管理为主的“条状管理”模式,城区居委会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街道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确。

㈡机制不活,造成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实行“事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的方式,这种方式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政企不分、建管不分,管养不分的现象。一方面,有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很难支付城管执法的各项经费,办公经费及各项津补贴均需通过收费自筹。另一方面,由于受事业单位性质的影响,工资分配拉不开差距,职工在思想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工作积极性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近年来,尽管城建部门已推行了系列改革措施,制定了相应的检查考核标准和奖励措施,但均属于内部管理标准,仍未能跳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怪圈。同时由于主要靠行政手段来管理城区,没有建立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能以市场机制配置城管资源,更不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

㈢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环境差,造成管理措施不得力。目前,城监一中队共有在职在编人员6人,担负着城区下至万马桥、上至石梁司范围的市容、城区道路及街道临街门店的管理及执法任务,人员严重不足,装备落后,经费无保障,执法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㈣城区公共设施场地不足,造成基础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足是严重制约我县城区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城区公共休闲场所、停车场、集贸市场长期以来无固定场所,导致“马路摊点、马路市场、马路停车场”等现象严重。

㈤市民文明素质差,法制意识不强,管理难度增加。由于城区面积小,人口密度高,流动人口较多,少数居民素质低下,车辆乱停乱放、垃圾随地乱扔、公共设施随意破坏的现象严重。特别是随着人口大量涌入城区,城区出现了一些卫生死角,加上管理缺位,造成脏乱差现象严重,人民生活收到极大影响。

三、城镇管理的几点建议

㈠是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坚持依法管理。着力构建“政府总揽全局、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参与”的大城管格局,构建县、镇两级政府,城管、街道、社区三级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镇管理网络体系,形成综合治理为龙头,专业管理为骨干,社区、单位管理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强化环卫管理体制,把管理推向市场,管理进入社区、进入单位、进入家庭、进入学校。

㈡是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公共基础设施更好地满足市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

㈢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的改革思想,进一步转变旧有的城市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合同制,开放作业市场,走专业化、企业化路子。按照经营城市理念,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㈣严管重罚,依法管理。我们的城镇管理工作比较薄弱,与“失之于宽,管理不严”有很大关系,比如,在香港随地倾倒垃圾,要被司法机关判刑坐牢。城镇经济要活,但城镇管理必严。首先要严在制度上,要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城镇管理法规体系,要能够基本覆盖目前城镇管理的方方面面,同时,又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从规章制度源头上堵塞各责任单位之间管理脱节的漏洞,减少扯皮,做到事有人管,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次要严在落实上,“徒法无以自行”,城镇管理就是对正常有序行为的服务,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惩处。因此对违反城镇管理法规的行为要敢于管理,对那些只图谋利,明知故违,屡教不改,严重破坏市容秩序的行为必须采取严管重罚的手段,以示惩戒。对非法设置各类摊点和占道经营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车辆乱停乱放的要将车辆拖离现场,并对驾驶人员予以处罚,对破坏公共设施,乱吐乱扔、乱张乱贴、乱牵乱挂、乱写乱画、乱堆乱码、乱倾乱倒等公德意识差的行为除了经济处罚外还要在媒体上曝光。然后要严在监督上,城镇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管理进程的复杂性。由于城镇管理的方方面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如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必须靠强化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切实解决各种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严、以罚代管和扯皮推诿的具体实施行为,加大管理的落实力度。

第7篇

提高乡村品位,第一条为加强乡村管理。给市民营造舒适、恬静、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乡村绿化条例》省实施〈乡村绿化条例〉方法》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乡村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搞好乡村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村规划区各单位特别是宣传、教育、广电、文化等部门应加大乡村管理宣传力度。自觉遵守乡村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城管部门管理。

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惩处、奖励。第五条对乡村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六条乡村建设必需严格规划管理。应当内容健康并坚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容貌规范,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应定期进行装修粉刷、油饰和清洗。对有损市容的建筑,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撤除。

第七条乡村的道路、供水、排污、照明、环卫、交通、人防、电力、邮电通讯、广播电视、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八条乡村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设施。坚持美观整洁。

第九条车辆进入城区。严禁带泥和将废弃物抛撒在街道上。

畜力车进入城区必需带有粪兜和清扫工具。

第十条严禁在街道两侧搭建棚架或遮阳(雨)棚等。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资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需先经城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料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乡村主干道的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必需进入地下通行。

第十二条规范广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外和其它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悬挂及在大街小巷、公园、广场和店外等设置宣传物品。

严禁在乡村南北大街、凯旋路、步行街、前进路、东西街等主干道悬挂过街横幅。未经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商品划行归市。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学校门前摆摊设担;商业营业执照必需按城管部门划行归市的场地操持,禁止在主街道门店从事机动车维修、废品收购、水泥、石灰、建材、弹棉花、洗车等污染乡村和有碍市容的行业经营。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扩音器具进行叫卖。

第十四条严禁在乡村内放养鸡、鸭、鹅、羊、兔、猪、狗等家禽家畜。

第十五条绿化设计必需与工程建设设计同步进行。

旧城改造后绿地率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不按规划设计的不得动工。乡村新建区绿地率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占用乡村绿化用地、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严禁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乡村新建管线应当躲避树木。当乡村内树木生长影响建筑物使用或造成其他影响,确需修整时,必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整。

确需砍伐树木、损毁花草的必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因乡村建设施工。并按规定补植或补偿。

第十九条提高城区亮化率。合理布局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照明。做到有专人经常检查维修,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合第二十条乡村环境卫生设施须统一规划。符合环卫设施设置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乡村公厕依照乡村规划要求。并由建设、城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临街建筑工地必需按要求围栏作业、文明施工。工程土方、建筑垃圾必需依照城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及时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三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对单位和从业者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城管部门挂牌,定期检查通报。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外。环境卫生管理所对城区垃圾必需做到日产日清。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严禁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严禁在街道及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枯草及冥纸。禁止在乡村街道两侧、广场及公共场所私自种植作物。

第二十六条住房、店面不得将杂物和污水倒往人行道和街面。

第二十七条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不得逾越晚上12时。禁止在乡村主干道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乡村街道丢撒冥纸。

第二十八条工厂、医院和学校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废弃物。严禁任意排放、倾倒。

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乡村交通行驶秩序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交通状况设置停车场。

县城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平安、疏通的情况下规划停车泊位,城区道路范围内。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车辆须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

鼓励沿街有停车条件的单位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三十条乡村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区指定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乘客。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需符合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城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排水设施的管理。

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等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确因建设需要。应事先报经城管部门批准,并设置平安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三十三条城区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供水、排水设施必需相互配套。

第三十四条城区道路及两旁破路施工。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并料理有关手续,维护道路完好和维持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遇紧急抢险情况,可先施工,后报批。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富。对有损照明设施行为的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撤除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由城管部门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当。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撤除或者变卦其用途,属批准后占用损坏的由城管部门监督修复。

第8篇

我县的城市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市城管局的帮助指导下,以“三城同创”和城管创优为契机,以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扎实开展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市容市貌不断改善,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县荣获“江苏省卫生城市”、“江苏省文明城市”、“江苏省园林城市”等殊荣提供了过硬的市容保障,特别是在去年成功创建成“江苏省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县委、县政府对今年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今年多次深入城市管理一线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多个重大整治战役,推动城市管理向更高目标迈进,人大、政协也对城市管理工作做了相应的调研工作,提出了一些城管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今年,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城市管理创优工作又有了明显进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容管理长效取得突破性进展,考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现在,我就今年宝应县的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健全网络,强力推进城管创优活动

今年以来,我县的城市管理工作坚持“夯实基础、突出长效、创新机制、着眼提高”的原则,采取规范建设与专项整治并举的措施,全员发动、全员参与。为全面落实创建和城市管理创优活动责任,县政府将创建和城管创优活动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要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在今年同步实现新的提升,并将去年建立的县委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建设、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继续作为今年创建和城管创优活动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了组织网络。城市管理的各职能部门通过强化职责,明确工作重点,形成上下贯通、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格局。同时,梳理了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的问题,按照职能分工逐项查问题,形成整改任务书,明确整改完成时限、整改的职能部门、整改的责任人以及责任领导。县督查组制定下发了创建督查办法,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干部政绩管理范畴,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进一步强化了创建和城管创优工作的力度。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完善城管硬件基础

今年,在创建和城管创优活动中,我县根据近年来城市规模扩张、管理基础设施不足的实际,坚持把完善基础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实现创建和创优基础工程新的突破。

一是建设十大工程。今年,我县在财力不丰的情况下,不断加大城市建设的投入,实施了新区商贸文化中心、蒲松龄公园、人民公园二期、花庄公园、大桥公园、邗沟路改造、宝射河大桥白田南路、三支河清淤驳岸绿化、淮江路北延伸段、苏中北路等十大工程建设,工程预算资金投入达3.5亿。

二是续建垃圾填埋场工程。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我们投入400万元完成了垃圾场扩建和垃圾场道路改造,今年重点抓了后续工程的建设,按照建设精品工程的要求,对垃圾场填埋区和四格污水处理池及工作用房进行了改造,进一步提高我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三是建设新的城市粪便处理场。近年来,我县一直沿用的是一座老的城市粪便处理场,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已经无法满足城市粪便处理的需求,今年我们在乡老垃圾场西侧建了5万担粪库一座,采取了三格式粪便处理方式,粪便处理率100%。

四是加大垃圾中转站和公厕改造力度。我们根据当前城市垃圾日产量增长过快的情况,按照完善功能、合理布局的要求,今年投资1600多万元改造新建了6座垃圾中转站,新购置了道路清扫车2辆、垃圾转运汽车3辆、垃圾电动三轮车26辆,同时新建了一类公厕2座、二类公厕3座、三类公厕9座,对149座公厕进行改造出新,并添置道路果壳箱1200只。

三、标本兼治,落实长效,市容环境卫生全面提升

我们在创建和城管创优活动中围绕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着力于整治、规范市容市貌,努力打造优美的城市空间环境。

一是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我们按照“突出个性,注重特色”的总体要求,以高品位、高档次的目标定位,制定了《宝应县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方案》。今年,我们按照规划要求对城区的泰山路、白田路、路、南城根路等重点路段的沿街店牌字招、灯箱广告进行了出新改造,并进行了规范管理。同时,针对我县城区占道灯箱、戗牌乱摆乱设不符合创建和城管创优标准的要求,今年6月份,城管部门专门开展了对店外占道灯箱、戗牌的专项整治,共发送《限期改正通知书》3000余份,扣押违法摆放灯箱、戗牌800个。目前城区22条主次干道的店外摆放的灯箱、戗牌已基本取缔。

二是大力开展市容专项整治。一是开展违章摊点专项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不规范的摊点和小区菜场,我们积极组织力量,先后取缔了安宜北路、大桥摊点群,工商、公安、建设、安宜镇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泰山路、苏中路和白田新村等居民小区内的菜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取缔。二是开展夜市大排挡专项整治。今年,我县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城管创优为契机,加大了夜市大排档的整治力度,共组织专项整治27次,除规范设置的城郊桥大排档外,城区其他主次干道的夜市蒙古包已全部取缔,特别是四通路大排档,位于市中心,规模大,情况复杂,回潮现象十分严重,城管部门组织百余名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整治,对不服从管理的经营户依法扣押了其经营作业工具,为确保整治成果,城管部门安排专人把守,遏制了夜市大排档的反潮现象。三是开展乱贴乱画专项整治。组织专门队伍,对主、次干道的城市“牛皮癣”进行反复清除,5月份,我们还对5户乱贴乱画严重的快餐店实施了

行政处罚。工商、建设部门还多次联合执法,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沿街店面的户外广告和横条幅的整治力度。四是规范临街建筑现场管理。我们对临街建筑现场管理坚持做到“依法拆除违章,文明规范管理”,主动介入,跟踪监察,加大对建筑现场的市容卫生管理,做到无杂物堆放,无污水外溢,场内材料堆放有序,实行封闭施工。通过市容环境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出现了四个方面的可喜变化:第一是临时占道摊点由无序向有序转变;第二是临时占道摊点设施由简陋向规范转变;第三是临时占道经营逐步由室外向室内经营转移;第四是临时摊点由多头管理向规范管理转变。三是落实岗位责任制。今年,我县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对城市道路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定了一、二、三级道路分级管理标准。按照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机制的要求,推行岗位责任制,通过“定人员、定岗位、定区域、定职责”,将执法工作分解细化,落实到路段,落实到每一名城管执法人员,既明确职权,又分清责任,形成权责一致、责任到人、奖优罚劣的执法岗位责任制。

四、更新观念,创新机制,积极拓展城市管理领域

一是乡镇城管执法向深度延伸。根据“城乡联动,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及城市化进程要求,我们除城建监察大队集镇管理中队指导、协助全县集镇管理外,还要求重点集镇成立城管中队,目前,我县15个乡镇已有5个建立了城管中队,为提高城乡整体环境管理水平,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二是积极开展城管执法进社区活动。为充分发挥城管队员的主观能动性,今年,我们正式启动了城管执法进社区活动,严格落实了“五个一”,并召开了“城管进社区”活动座谈会,广泛听取社区(居委会)对城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城区每个社区都有相对应的城管责任中队,每个社区都有挂钩的城管队员,社区城管向广大市民宣传城管法律法规,增强了广大市民法制意识,同时城管执法人员积极配合对社区内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倒垃圾、张贴小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经常性整治,促使社区的市容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城管进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第9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县城综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综合管理是指在*城区内对县城市容、环卫、道路交通、市场、文化和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县城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主管部门为主,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同组织实施,公安、城管、规划、环保、卫生、财政、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分类执法。

*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统一管理、分类执法原则;

(二)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执法原则;

(三)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方便群众、提高效能、文明服务、严格执法原则;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要不断强化城市意识,尊重城市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不得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县城市容维护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制度。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

(三)合理设置公共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城市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管理好绿化、秩序和卫生。

(五)责任区域由下列责任人负责:

1、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2、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3、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4、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6、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7、个体工商户经营铺面,由经营业主负责。

8、居民户由居民自行负责。

9、县城卫生死角区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予以确定。

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县城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和社区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公共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路线、地点,按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各类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全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散、飞扬。

第十三条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第十四条严禁从室内、车内向外扔废弃物。

第十五条举办各种庆典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由举办者在当日活动结束后3小时内清扫干净。

第十六条临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营业性宣传咨询活动。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须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造型和其他户外设施,未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规划维护、保养,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物体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标语。

第二十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一条狗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按规定免疫,办理准养证,实行家养或栓养,严禁放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带入公共场所;对于未办准养证的狗或将已办准养证的狗放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部门一律按流浪狗进行处置。

第三章城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街道的人行道上擅自设置电话亭、报刊亭、彩票亭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位于主要街道的单位应拆除围墙,选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搞好绿化。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全封闭的围墙。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区的出租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城市公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九条不得损坏、盗用和收购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有收购、盗卖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它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挖掘、损坏和占用街道。确需挖掘和占用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交纳道路赔偿费和占用费,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标志,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禁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四条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规范,保持整洁、齐全。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六条不得向江河、沟渠、水体倾倒垃圾、扔废弃物、排放污水等。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放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新建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市区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一条医疗垃圾必须由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七章道路交通、运营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一切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

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非法营运,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

第四十六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确需入城御货的,所运货物必须在每天零时至次日凌晨5时以前进城。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四十八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

第四十九条二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限载一人,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禁止各类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五十条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

第五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消防车、救护车、食品卫生监督(检测)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营运车辆必须进站归点经营,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随意停车揽客。

第八章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室。网吧、电子游戏室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并有醒目标志,营业时间不超过8:00时至24:00时。

第五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警示标志。每日凌晨0:00时至8:00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九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五十六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两侧店铺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街道早、夜市摊点和集贸市场内的摊点,应配备处置自产垃圾的容器。实行“摊前三包”制度,即包无垃圾、无积水、无污染。

第五十八条餐馆、饮食店应保持店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应实行餐厅、厨房分离的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设施。不得迎街搭建固定式炉灶和使用移动式炉灶。禁止向店外倾倒垃圾、污水、残汤剩菜等。

第五十九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十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二)、(三)、(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造不符合县城规划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绿化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环保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或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从家庭室内发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六)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交通运输秩序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违反营业时间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七十一条集贸市场中违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原文。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三条处罚的程序和管理

(一)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家长或监护人缴纳。

(三)各项罚款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印制的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

(四)所有罚款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提高素质,协助城管工作,不得擅自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设置城市管理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电话,城市执法队必须及时派人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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