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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措施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26日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起的事物,随着它猛速发展,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要谈到问题就色变,要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积极地去解决问题,还要思考应如何规避风险,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环境。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在学术界至今还没有一个能够达到共识的概念,金融实质就是资金的融通。从广义上来说,与货币相关的就可以成为金融;但是从狭义上来说,金融指的是指资金的融通,也就是所说的资金的融通和转移过程。资金的转移过程,一般可分为两类: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其中,直接融资是需求者向提供者直接进行融资,不需要第三方,股票和债券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直接融资方式;而间接融资是提供者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资金,需求者再通过第三方来获得资金,这就意味着需求者不需要和提供者接触,这也是直接和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商业银行就是典型的间接融资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业和传统金融业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同的金融业务媒介以及不同的思维模式。其主要的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随时随地的进行。随着手机上应用软件的推出,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通过网络使用手机上的应用软件进行金融活动,比如转账、支付等。
(二)覆盖范围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发展的,还有就是电商平台大范围的覆盖,也使互联网金融有了很大的发展。网络在全球早已经普及,也可以说互联网已经覆盖了全球。基于W络的互联网金融,也必将覆盖全球,打破了地域上的限制,突破了时间的束缚。
(三)很强的互动性和信息透明化。互联网的发展重心,在逐渐地向移动端倾斜,导致了手机应用程序越来越多,许多应用程序的互动性都很强,能够做到实时的交流沟通,以及快速的获取资讯,用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信息,信息显得更加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四)成本低和工作效率高。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可以在电脑和手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省去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等候时间,节省了时间成本,与此同时,通过互联网处理业务的效率也大大提升。
三、互联网金融的作用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模式也做出了相应的改变。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市场改革的主要目的,同时也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一个稳定发展,这一过程可以直接触碰到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思想转变。我国所谓的利率市场化方面都是由市场的好坏来决定的,可以通过利率市场化方面的应用合理化地进行市场竞争。以往传统的利率市场化不够成熟,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已经全面开放,除个人存放款以外其他的金融利率都是由市场来衡量。
在我国利率金融的市场化调查中,目前正面临着资本市场的调整过程和互联网金融起步的双重考验。互联网金融现如今已经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品牌形象,并且随着品牌形象的提升,其服务态度也有所改变,已经发展成为互联网的金融主要体系。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当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方便用户们体验,打破传统的理念,对以往传统的金融市场产生巨大的改变。互联网金融市场可以凭借自身的业务进行全面的覆盖,尤其是对小型企业或是民主化的市场等方面进行整顿补充,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利率方面更加民主化。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初期,我国对其监管比较宽松,使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我国完善金融体系贡献了一份力量。但是,在这种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也在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一)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业内缺乏自律。现如今,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加快了互联网和金融结合的进程,但是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监管风险是人们最应该注意和防范的。
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上的监管,目前没有在对联网金融当中的资金管理得到一个明确的认知,科学管理意识还不是十分完善。通过以往传统的法律法规来讲,国家对小型企业没有具体的法律条形,若有需要只能向上级单位进行申请。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当中会经常出现资金管理模式的力度不足,致使其对资金处理出现不良的使用情况,或由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严格,会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资金亏损情况。我国许多互联网金融市场当中,其金融工作部分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资产进行总体核算,而且对资金的实际管理应用进行明确的监督,导致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对资产在实施管理时,未能够达到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资产审核登记,在一些情况较为严重的互联网金融中会出现部分资金未能通过审核,对于这些资产就很有可能被其他人利用想要变为个人财产,而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会因缺少相关的登记手续,而给互联网金融造成经济损失。通常对资金的变化情况很难分辨出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力不够,会直接导致金融资金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困难。
(二)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金融市场的互动性较强,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的操作更为简单,展示方式也比较直接,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发展,很容易造成网络传播信息资料的泄漏和黑客的恶意入侵,相关从业和管理人员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整体管理方式和控制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对网络安全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企业及相关网络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很多潜在的网络安全问题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监管评估体系,从而减少或避免网络安全对金融市场的破坏。中国传统金融转型,市场创新发展、微信和微博等社会化传播发展得到进一步强化,中国金融利率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利率市场的研究也随之继续深入。金融利率市场风险发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核心,在很多方面来讲,金融利率的风险及技术在金融利率风险的组织结构变换中是令人时刻关注的。在我国信息时代的大数据发展等技术支持下新闻信息资源的结构性变化,也会导致新闻业务源结构的变化,这也将导致新闻业务形态的变化方便,数据形态不断转变。首先,充分地了解互联网的安全性质;其次,需要明确网络安全的稳定或不稳定的根本原因;最后,分析互联网使用的危害性,调查当前部门对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相关技术的专业人员认为大数据时代是金融利率市场面临变化的时代。从而改变了专业媒体与用户之间的操作,也完善了专业金融市场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模式,简单来讲,金融市场内容就是相互认同的模式。有人认为金融市场实际上是在重新规划新闻的工作场地,事实上这是一个关注角度的误区,在信息时代化的发展中得不到专业的认定,因此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程度。
(三)无法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是出于广大人民关注的特点,其问题也出现很多。根据数据研究表明,可以清楚地指导消费群体的日常消费习惯、需求、信誉程度等相关的个人信息,有利于帮助解决我国传统金融市场客户的定位标准,为客户提出更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产品和良好的服务。大数据信息比较集中,可能也会面临着数据被盗的情况,有些非法分子通过盗取个人数据库,泄露个人信息或是更改信息等,势必会对用户的个人隐私或是个人信誉、财产、人身安全等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已经积攒了大量的客户,在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张下,也会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影响和推动,一些新的技术和设备都在不断普及,成为个人、企业甚至是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因素,互联网个人信息泄露经常发生,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基础信息成为网络服务的重点问题。互联网信息安全具备动态性和合法性质,而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形式主要是虚拟化的开展,从而导致了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模式。所以,为了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有效地进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要得到重视,避免出现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水平风险,从而有效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顺利发展。
五、解决措施
(一)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是一个风险性极高的行业,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给金融市场带来了很大的收益,使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网络和金融两个特点,所以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需要熟悉行业内的法律法,不能知法犯法。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后形成统一意见,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有很多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所以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形成良好的典范。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需要对各个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与此同时,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创新和增强,在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只要创新和监管实现平衡状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才能更加增进一步。
(二)推动行业风险控制。随着我国国家风险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国家治理技术的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基于公共治理技术的共识,我国对治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善治”追求,将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新的研究方向。然而,互联网金融安全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是不够的,许多网络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稳定运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同时需要合理有效地建立和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技术监督体系,从而进一步增加和提高网络安全性。存在缺陷的管理,导致信息泄漏,网络传播和恶意的黑客入侵、网络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模式不合理对网络安全有很大影响。我国已进入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时代,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发展在不断变化,应用技术越来越丰富。在大数据和社会传播方面进一步探索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为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三)防范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它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综合性的特点都需要监督和防范,使互联网金融具备面向大众的虚拟化和透明化。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先进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互联网金融为客户开展了一条较为便捷轻松的消费服务模式,但同时要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性,在发展较为成熟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客户信息安全问题还是存在的。只能加强员工的监管措施,实施互联网修复技术,达到安全管理信息加密的目的。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行业,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技术规模的发展,就会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与此同时对人才要求也会相应提高,这对专业人才来说,面临着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高校或相关教育机构开设与其相关的课程和专业,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学习。这样就可以培养出许多的复合型人才,可以满足当下金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不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相关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
六、结束语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是互联网金融,一直在一个监管较为宽松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这样就给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妨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介绍的是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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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再勇.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风险分析[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7.
【关键词】余额宝;风险分析;对策研究
一、概述
(一)余额宝概况
余额宝,又叫增利宝,于2013 年6 月17 日正式推出,是由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推出的一款余额理财服务。余额宝通过推广由天弘基金公司出品的增利宝,吸收用户存在支付宝中的闲散资金,进行资金融通。用户在支付宝官网上将资金转入余额宝被视为自愿购买增利宝货币基金,在享受比银行活期存款高得多的利润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转账等支付功能。
(二)余额宝性质与法律地位
余额宝工作人员曾明确表示,余额宝实际上仅仅是支付工具,而天弘基金才是真正的基金销售者。用户在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同时,默认购买了增利宝基金,而在用户消费或转账时,相当于基金的赎回。余额宝服务协议中限定了余额宝只是根据用户委托“进行相关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金、股票、债券等,下同)交易资金的划转、支付及在线进行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即仅仅是委托支付关系中的受托人。
二、余额宝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监管风险
“余额宝”在监管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支付宝公司只有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并没有取得基金销售牌照,但在实践上已在扮演第三方代销的角色。即通过把增利宝基金的销售定义为直销,业务流程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从而使资金的所有权在此流程中不会转移给支付宝,并把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宝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界定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球。根据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第三方代销行为既不合法也不违法,处于监管的边缘地带。因此,“余额宝”的命运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受央行及其相关监管部门的政策影响的可能性较大。2013年6月7日,央行公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阿里巴巴公司为了规避该条例,减少增资压力,保证支付宝控制权的需要,推出“余额宝”并将原有的沉淀资金转移出银行。从整体上看,支付宝由央行监管,但是央行在实际操作中并无现场检查等监管机制,存在监管真空问题。实际上,沉淀资金从备付金转化为货币基金的投资资金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原有的相关风险,只是形式上的变化而已,监管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与传统金融相比其虚拟性、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导致监管难以跟进,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二)流动性风险
货币基金是一种开放式基金,投向货币市场,以投资于债券、央行票据、回购等安全性极高的短期金融品种为主,从而形成杠杆效应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活动实施细则》规定,货币基金最高融资杠杆限定为20%,一旦出现预期外的紧缩货币政策,收益很可能就低于预期,从而导致市场上大规模的赎回。
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货币基金采用T+0的赎回方式是相当普遍的。天弘基金的增利宝从理论上说也应当是T+0的赎回方式。而与增利宝挂钩的余额宝为了使任意时段的T+0赎回得以实现,就必须在非交易时段由天弘基金或余额宝使用其部分头寸先行垫付,然后再在基金交易时间内进行结算,实际上真正结算还是要等到交易时间。余额宝的T+0赎回机制,换一种说法,就是利用天弘基金或余额宝的部分头寸汇聚成了一个“资金池”,在非交易时段,这部分资金不会有任何损失与收益,也不受任何市场风险影响。但是,如果在非交易时段发生大量资金的同时退出,这一部分资金池则有可能难以应对,从而使余额宝难以实现资金的随时支取。在具体的操作中,正是由于余额宝的收益是在每天货币基金收盘以后才能结算,阿里集团的支付宝平台就得在此外其他时段为余额宝垫付。如果天弘基金在结算时没有及时将相应的收益填入支付宝垫付的部分,支付宝的资金流动也会出现风险。
(三)市场风险
余额宝的收益来源于对应的货币基金收益,因此如果货币市场的表现不佳,会导致余额宝收益率随之下降。在金融市场中,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波动,比如公司的运作是否得当,公司的发展方向是否正确等等,如果金融市场的大环境不利,尤其是当股票市场出现牛市时,相对与股票市场的高风险高回报,货币基金的竞争力会被削弱。货币需求量下降,则也相应地也会使货币基金收益率下降,余额宝的收益也会受影响。此外,由于中国的利率在不断地市场化,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也不再坚挺,如果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大幅度调高,余额宝可能因此流失一部分用户,其收益率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四)互联网安全风险
作为一项收益与其他货币基金相挂钩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余额宝的管理存在着网络技术风险,加上网络上的众多不可控因素,余额宝并非“万无一失”。余额宝上市至今已有多起余额宝被盗问题,金额从1000元到100000元不等,这反映出余额宝的网络确实存在漏洞。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 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由于余额宝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路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着非法盗取、篡改以及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金融信息安全存在的隐患也不容忽视。
就消费者来说,消费者方面的操作风险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4G、无线技术的普及,免费wifi、二维码扫描成为电信欺诈的重灾区。大众缺乏对免费wifi安全情况的识别,不法分子正是掌握了这个薄弱点,假冒wifi站点。一旦客户成功连接这个站点,银行账号以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就会被盗取。例如近期经常发生的利用银行短信提示要求客户进行密码更改,或是登陆指定网站完成升级,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这一类案件的侦破极其困难,这对消费者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三、针对余额宝风险的对策
(一)监管对策
1.加快立法进程。余额宝销售基金的合法性目前仍是疑问,因此应当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支付与管理的法律法规,重视网络信用信息的采集并将其纳入到社会征信体系中,并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进行多重保护。另外,针对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尤其是网络的信息与资金盗窃、泄密、诈骗等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逐渐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约束和法律保障的互联网金融环境。明确相应的立法机关与监管部门以及完善法律制度,对于防止法律风险及监管风险十分有效。
2.互联网安全风险监管。余额宝依托的是发达的互联网,因此互联网的优点和缺点也将相应地被其继承,互联网存在的缺陷也可能给余额宝带来风险。阿里巴巴虽然是较大的商业公司,但是也无力独自承担巨额的资金损失。针对此种互联网风险首先应当健全互联网企业内控机制,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机构并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识别,针对风险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对应的监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与促成互联网金融企业间建立起防范互联网风险的合作机制,这不仅可以使防范技术的整体水平提高,同时还可降低企业防范风险的成本,实现互联网风险管理的规模效应。
3.流动性风险防范。余额宝里的资金目前暂无强制监管,一旦出现风险则由投资人或消费者承担。为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首先要把主要的资金托管从支付网站剥离,根据现有网络交易的流程完善银行的资金托管方式。可以效仿传统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同样可以设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或者可以由各大银行共同设立货币基金托管商业机构,与余额宝签订资金托管合同以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基金保障制度。
(二)投资者应当注意的问题
《余额宝服务协议》规定:“用户须同意且认可支付宝最终的补偿行为并不代表用户资金损失可归责于支付宝,亦不代表支付宝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此项规定有一个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在于:支付宝强调自己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由于是格式合同,投资者不得不同意该条款,或者是大部分人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使得支付宝有机可乘。赔偿和补偿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赔偿责任重在对违反义务的惩罚,而补偿责任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支付宝通过这种设计巧妙地规避了自身的责任,实质上是在利用格式化合同实现自身免责,而且在其他规定当中也存在着类似条款。
在有关部门加强对余额宝监管的同时,作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也应当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注意了解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企业的信息披露状况,识别虚假宣传;在使用金融产品时,注重安全措施与身份验证措施使用,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防止上当受骗,从根源上避免损失。
参考文献
[1] 周子衡.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 黎四奇,李时琼.对余额宝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基于金融创新的视角[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风险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the Market Risk Management of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 Based on GRACH-VAR Model
陈倩文 CHEN Qian-wen
(湖北经济学院,武汉 430205)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Wuhan 430205,China)
摘要:随着余额宝等基于互联网的理财产品迅速占领投资市场,我们看到了互联网思维下金融理财的一大新模式:凡是有留存资金就关联货币基金。本文引入VAR模型对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风险分析,以余额宝2013年5月上线至今的万份收益为样本数据,探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性,评估其市场风险。借鉴前期相关研究,GARCH-VAR 模型可以很好地刻画收益率序列的波动性, 研究发现: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仍处可控范围,波动性较小。
Abstract: With Internet based financial products such as Yu′ebao occupying the investment market rapidly, a new financial mode under the Internet appears: all retained funds associated with monetary fund.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VAR model to analyze the risk of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 Taking the 10 thousands of earnings of Yu′ebao since May 2013 as the sample data,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earnings volatility of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s and evaluate the market risk. Referring to previous studies, GARCH - VAR model can well describe the volatility of yield sequence.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current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s market risk are still controllable with light volatility.
关键词 :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风险;GARCH-VAR模型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market risk;GARCH-VAR model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178-03
1问题的提出
自余额宝点燃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迅速占领投资市场,全民理财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重要标志,在更加开放、快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资金的流通效率更高,无论是对于资金使用方,还是对于资金提供方,都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以余额宝为例,邓雄(2014)提出,余额宝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居民的理财思维,不再单纯的依赖银行存款,给广大居民带来了更高的收益。与传统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理财更容易得到年轻人的接纳。而且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参与门槛较低,基本上适合所有的人,在理财产品的交易费用方面,互联网渠道的相关成本费用更低。
互联网理财产品一经出现迅速占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本文看到了互联网思维下金融理财的一大新模式:凡是有留存资金就关联货币基金。据近日公布的余额宝——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2014年年报,截至去年底,余额宝用户数已增至1.85亿人,规模达5789.36亿元,较2013年底的1853.42亿元,增长了2倍多。作为普惠金融的表率,去年余额宝为用户创造了240亿元的收益。
事实上,自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诞生以来,争议与质疑声不绝于耳,其中大多数主要针对其市场风险、内部风险、行业风险等。然而,由于大部分研究仅局限于定性研究和理论分析,并未在实际数据的基础上实证讨论,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因此,本文引入VAR模型进行风险分析,以余额宝2013年5月上线至今的万份收益为样本数据,探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性。
2方法介绍
VAR的实质是考查多个变量之间的动态互动关系。VAR模型的推广始于世界著名计量经济学家Christopher Sims于1980年发表的著名文献。在分析金融市场、经济发展因素、影响变量等方面,需要使用较多的数据和信息,基于VAR模型的基本属性,其在宏观经济分析过程中,实用效果非常不错。
一般而言,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情况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即七日年化收益率和万份收益,两者计算公式不同,侧重点各异。具体来说,每日万份收益,其含义就是投资者投资的一万元,一天可以获得的收益;而七日年化收益,就是最近七日的平均收益,在经过年化处理之后的收益率。在该文分析研究过程中,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分析,用的是每日万份收益的对数收益率来刻画波动性,即Rt=lnPt-lnPt-1,式中Rt是基金每日万份收益的对数收益率,Pt是第t天的基金每日万份收益价格。
3实证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从图1中可以看出,增利宝当日万份收益的对数收益率的均值为1.290610%,中位数为1.2381%,标准差为0.213295,说明有一定程度的偏离;因为偏度为2.486574大于零,从而说明收益率呈现一定程度的右偏,峰度为23.19661大于3,说明其呈现出“高瘦”(尖峰)的特征;而JB统计量为11951.55的伴随概率为零,这个情况说明,统计结果拒绝原先的假设,也就是说,每日万份收益率是不服从正态分布的。
3.2 ARCH效应检验
3.2.1 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检验序列的平稳性,由表1可以看出增利宝当日收益率的ADF的统计量为
-3.974319,并且其伴随概率为0.0099小于1%-10%的置信水平的ADF值,所以在置信水平为1%的情况下拒绝增利宝当日万份收益率序列有1个单位根的原假设,即当日万份收益率序列是平稳的。
3.2.2 均值模型的建立
一般金融资产收益率方面的研究表明,银行当日收益率序列服从自回归模型,因此本文建立当日收益率序列对自身滞后性回归的AR模型,根据单位根检验的结果最终建立P=4的AR模型,回归模型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本文中建立的AR自回归模型中的回归因子R(-4)系数相应的伴随概率P值为零,表明参数检验的结果是非常显著的,具体的回归方程如下:
Rt=1.282684+0.725566Rt(-4)+εt
3.2.3 ARCH效应的图示法检验
ARCH效应检验的方法是在残差时序图中观察残差序列是否出现了波动集聚现象,即大的波动后面常常伴随着较大的波动,小的波动后面常常伴随着较小的波动。
由图2残差序列图,可以发现小波动集群部分中开始的小波后面紧跟的是较小的波动,显示出残差方差序列波动较小。
3.2.4 ARCH效应的自相关函数检验
ARCH效应的自相关函数检验的方法主要是根据残差平方序列的自相关图和自相关函数值计算的Q统计量判定是否存在ARCH效应。如果残差平方序列的自相关图出现“拖尾现象”,则说明原序列存在ARCH效应;如果残差平方序列的Q统计量的伴随概率都小于显著性水平,则说明原序列存在ARCH效应,由自相关函数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自相关函数图呈现缓慢衰减态势。
3.2.5 ARCH效应的ARCH-LM检验
ARCH-LM检验主要是通过输出的F统计量以及卡方统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ARCH效应,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观察表3中F统计量和卡方统计量的伴随概率P值都为零,拒绝收益率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的原假设,因此ARCH-LM检验结果认为原序列存在ARCH效应。
综合上述各种检验结果显示增利宝每日万份收益率序列存在ARCH效应。
3.3 GARCH模型的估计
由于在图三中已经发现了每日万份收益率存在ARCH效应,因此单一的AR模型不能有效的拟合该收益率序列的“集聚效应”,需要建立GARCH模型。而考虑到金融资产收益率与金融资产风险的相关关系,因此有必要在均值方程中加入随机误差的条件方差项建立GARCH模型。
考察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的增利宝当日万份收益率,根据GARCH的原理,得到GARCH (1,1)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以得出GARCH (1,1)的方程如下:
继而对GARCH模型的残差序列进行ARCH-LM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观察表5中GARCH(1,1)残差序列F统计量和卡方统计量的伴随概率P值都远远大于10%,接受残差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的原假设,因此ARCH-LM检验结果认为残差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
3.4 基于GARCH模型下的VAR的计算
利用GARCH(1,1)计算条件方差σt2,进而可以得到相应t时刻的VAR的计算公式:VaR=Rt-1*Zα*σt,其中,Rt-1表示滞后一期的当日收益率,Zα表示在置信水平为a下的分位数。
使用EVIEWS估计得到置信水平为99%的VAR序列,其最大值为3.094881%,最小值为0.059548%,与实际收益率相比,真实收益率最小值大于VAR最小值,说明对VAR序列当日收益率序列进行较好的拟合。
4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余额宝理财产品收益的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其收益率波动性并不是很大,并且其收益当前很多货币基金里面,处于中高位置,比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要高,最重要的是其市场风险尚处在可控范围之内,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态势仍值得我们时刻关注。近期的杭州萧山支付宝大规模瘫痪事件就足够引起反思。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其面临的总体风险也在提升,一旦出现局部风险点出现,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一定的系统风险。因此,本文就互联网理财产品现阶段存在的市场风险提出几点建议。
①尽管庞大的基础客户依然能给互联网金融巨头带来稳定的客户群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其实十分严峻,银行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使得不同的银行之间,吸收存款的利率出现分化,总体趋势是存款利率上升,这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货币市场基本收益率的下降,也降低了余额宝类货币基金的收益;在股市向好的情况下,不仅银行存款出现搬家,很多互联网理财产品也遭到客户大面积的赎回。这三座大山使得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相对吸引力下降,很难维持这种较快的发展速度。互联网金融不妨另寻出路,根本改变其商业思路,彻底打破传统金融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把社交精神与互联网金融思维紧密结合。以平安集团新推出的“壹钱包”为例,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社交化,可以帮助客户进行财富管理、健康管理、生活管理。
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不断深化的趋势,其积累的用户数据和相关资料,越来越复杂。互联网金融巨头加强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实现风险合理定价的相对优势,依然要坚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及时推出相应产品,在UI设计上可以有自己的特色,提高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的心理效用,形成消费习惯和消费经验。用户的使用习惯决定一切,亿万级的用户规模是没有耐心去学习使用一款新的应用的,因此,在全民应用上搭载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双赢之举。
③调控市场风险是以解决技术风险、系统风险为前提的。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传统金融的深化及延伸,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传统金融。因此,要创新先要固本,最基础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一定得跟上甚至超前市场的发展,为市场的不确定性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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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越.股指期货推出对我国现货市场波动性影响的实证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4).
[4]邓雄.余额宝的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资金成本的影响[J].区域金融研究,2014(12).
Abstract: With Internet based financial products such as Yu′ebao occupying the investment market rapidly, a new financial mode under the Internet appears: all retained funds associated with monetary fund.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VAR model to analyze the risk of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 Taking the 10 thousands of earnings of Yu′ebao since May 2013 as the sample data,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earnings volatility of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s and evaluate the market risk. Referring to previous studies, GARCH - VAR model can well describe the volatility of yield sequence.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current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s market risk are still controllable with light volatility.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风险;GARCH-VAR模型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market risk;GARCH-VAR model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178-03
1 问题的提出
自余额宝点燃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迅速占领投资市场,全民理财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重要标志,在更加开放、快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资金的流通效率更高,无论是对于资金使用方,还是对于资金提供方,都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以余额宝为例,邓雄(2014)提出,余额宝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居民的理财思维,不再单纯的依赖银行存款,给广大居民带来了更高的收益。与传统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理财更容易得到年轻人的接纳。而且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参与门槛较低,基本上适合所有的人,在理财产品的交易费用方面,互联网渠道的相关成本费用更低。
互联网理财产品一经出现迅速占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本文看到了互联网思维下金融理财的一大新模式:凡是有留存资金就关联货币基金。据近日公布的余额宝――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2014年年报,截至去年底,余额宝用户数已增至1.85亿人,规模达5789.36亿元,较2013年底的1853.42亿元,增长了2倍多。作为普惠金融的表率,去年余额宝为用户创造了240亿元的收益。
事实上,自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诞生以来,争议与质疑声不绝于耳,其中大多数主要针对其市场风险、内部风险、行业风险等。然而,由于大部分研究仅局限于定性研究和理论分析,并未在实际数据的基础上实证讨论,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因此,本文引入VAR模型进行风险分析,以余额宝2013年5月上线至今的万份收益为样本数据,探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性。
2 方法介绍
VAR的实质是考查多个变量之间的动态互动关系。VAR模型的推广始于世界著名计量经济学家Christopher Sims于1980年发表的著名文献。在分析金融市场、经济发展因素、影响变量等方面,需要使用较多的数据和信息,基于VAR模型的基本属性,其在宏观经济分析过程中,实用效果非常不错。
一般而言,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情况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即七日年化收益率和万份收益,两者计算公式不同,侧重点各异。具体来说,每日万份收益,其含义就是投资者投资的一万元,一天可以获得的收益;而七日年化收益,就是最近七日的平均收益,在经过年化处理之后的收益率。在该文分析研究过程中,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分析,用的是每日万份收益的对数收益率来刻画波动性,即Rt=lnPt-lnPt-1,式中Rt是基金每日万份收益的对数收益率,Pt是第t天的基金每日万份收益价格。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从图1中可以看出,增利宝当日万份收益的对数收益率的均值为1.290610%,中位数为1.2381%,标准差为0.213295,说明有一定程度的偏离;因为偏度为2.486574大于零,从而说明收益率呈现一定程度的右偏,峰度为23.19661大于3,说明其呈现出“高瘦”(尖峰)的特征;而JB统计量为11951.55的伴随概率为零,这个情况说明,统计结果拒绝原先的假设,也就是说,每日万份收益率是不服从正态分布的。
3.2 ARCH效应检验
3.2.1 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检验序列的平稳性,由表1可以看出增利宝当日收益率的ADF的统计量为
-3.974319,并且其伴随概率为0.0099小于1%-10%的置信水平的ADF值,所以在置信水平为1%的情况下拒绝增利宝当日万份收益率序列有1个单位根的原假设,即当日万份收益率序列是平稳的。
3.2.2 均值模型的建立
一般金融资产收益率方面的研究表明,银行当日收益率序列服从自回归模型,因此本文建立当日收益率序列对自身滞后性回归的AR模型,根据单位根检验的结果最终建立P=4的AR模型,回归模型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本文中建立的AR自回归模型中的回归因子R(-4)系数相应的伴随概率P值为零,表明参数检验的结果是非常显著的,具体的回归方程如下:
Rt=1.282684+0.725566Rt(-4)+εt
3.2.3 ARCH效应的图示法检验
ARCH效应检验的方法是在残差时序图中观察残差序列是否出现了波动集聚现象,即大的波动后面常常伴随着较大的波动,小的波动后面常常伴随着较小的波动。
由图2残差序列图,可以发现小波动集群部分中开始的小波后面紧跟的是较小的波动,显示出残差方差序列波动较小。
3.2.4 ARCH效应的自相关函数检验
ARCH效应的自相关函数检验的方法主要是根据残差平方序列的自相关图和自相关函数值计算的Q统计量判定是否存在ARCH效应。如果残差平方序列的自相关图出现“拖尾现象”,则说明原序列存在ARCH效应;如果残差平方序列的Q统计量的伴随概率都小于显著性水平,则说明原序列存在ARCH效应,由自相关函数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自相关函数图呈现缓慢衰减态势。
3.2.5 ARCH效应的ARCH-LM检验
ARCH-LM检验主要是通过输出的F统计量以及卡方统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ARCH效应,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观察表3中F统计量和卡方统计量的伴随概率P值都为零,拒绝收益率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的原假设,因此ARCH-LM检验结果认为原序列存在ARCH效应。
综合上述各种检验结果显示增利宝每日万份收益率序列存在ARCH效应。
3.3 GARCH模型的估计
由于在图三中已经发现了每日万份收益率存在ARCH效应,因此单一的AR模型不能有效的拟合该收益率序列的“集聚效应”,需要建立GARCH模型。而考虑到金融资产收益率与金融资产风险的相关关系,因此有必要在均值方程中加入随机误差的条件方差项建立GARCH模型。
考察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的增利宝当日万份收益率,根据GARCH的原理,得到GARCH (1,1)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使用EVIEWS估计得到置信水平为99%的VAR序列,其最大值为3.094881%,最小值为0.059548%,与实际收益率相比,真实收益率最小值大于VAR最小值,说明对VAR序列当日收益率序列进行较好的拟合。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余额宝理财产品收益的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其收益率波动性并不是很大,并且其收益当前很多货币基金里面,处于中高位置,比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要高,最重要的是其市场风险尚处在可控范围之内,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态势仍值得我们时刻关注。近期的杭州萧山支付宝大规模瘫痪事件就足够引起反思。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其面临的总体风险也在提升,一旦出现局部风险点出现,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一定的系统风险。因此,本文就互联网理财产品现阶段存在的市场风险提出几点建议。
①尽管庞大的基础客户依然能给互联网金融巨头带来稳定的客户群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其实十分严峻,银行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使得不同的银行之间,吸收存款的利率出现分化,总体趋势是存款利率上升,这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货币市场基本收益率的下降,也降低了余额宝类货币基金的收益;在股市向好的情况下,不仅银行存款出现搬家,很多互联网理财产品也遭到客户大面积的赎回。这三座大山使得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相对吸引力下降,很难维持这种较快的发展速度。互联网金融不妨另寻出路,根本改变其商业思路,彻底打破传统金融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把社交精神与互联网金融思维紧密结合。以平安集团新推出的“壹钱包”为例,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社交化,可以帮助客户进行财富管理、健康管理、生活管理。
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不断深化的趋势,其积累的用户数据和相关资料,越来越复杂。互联网金融巨头加强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实现风险合理定价的相对优势,依然要坚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及时推出相应产品,在UI设计上可以有自己的特色,提高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的心理效用,形成消费习惯和消费经验。用户的使用习惯决定一切,亿万级的用户规模是没有耐心去学习使用一款新的应用的,因此,在全民应用上搭载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双赢之举。
③调控市场风险是以解决技术风险、系统风险为前提的。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传统金融的深化及延伸,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传统金融。因此,要创新先要固本,最基础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一定得跟上甚至超前市场的发展,为市场的不确定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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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网贷;监管对策
一、 引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 Paul 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
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 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
(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 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
(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黑客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 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
(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
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 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 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
(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 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 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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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号:13BGJ04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第三方信贷 风险监管
2013年可以称得上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互联网小额借贷业务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热潮。余额宝自2013年6月份上线后至2014年1月短短半年时间资金规模超过2500亿美元,用户4900万户,倒逼银行改变传统经营模式;2013年12月初,京东金融第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京保贝”上线,至2014年1月,短短一个月互联网借贷规模就超过10个亿;2013年起源于欧美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在国内超过数百家,网贷之家监测到2013年全国主要的90家P2P平台总交易量490亿元。随着互联网借贷平台种种乱象频出,很快,2013年第四季度互联网借贷平台遭遇寒冬,据被监测到倒逼的P2P平台就有74家,引发了社会各界要求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呼声。2015年九鼎控股推出了借贷平台,并宣称获得了20亿元的融资,上线不足两月借贷宝就超过支付宝成为APP Store财务类软件下载排行第一名,但被人指出该平台有网络传销行为。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状况下暴露出了其巨大的信用风险,制定互联网借贷风险法律监管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非常的迫切且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下第三方信贷风险分析
(一)来自市场的风险
有收益就有风险,这点在金融市场表现得尤为明显。互联网借贷存在的市场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投融资主体风险。一方面,互联网借贷的借款人担保能力差、属次级贷款群体,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环境下,他们的违约社会成本是比较低的,当借款人无力偿债时,难以追讨;另一方面,投资者在高利益吸引下,忽略了对借出资金的风险识别,盲目投资,一旦借贷平台倒闭,投资者会蒙受损失。互联网借贷平台流动性风险。借贷平台为了促成借贷交易成功,往往会将大额借贷标的进行拆标,这种操作对平台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技术要求比较高,也要求平台本身具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由于平台有本金保障的承诺,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借款,借贷平台需负责代偿,但一旦借贷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投资者挤兑从而导致平台倒闭,进而殃及借款人。2013年“网赢天下”和“非诚勿贷”借贷平台就是由于拆标后资金链断裂导致倒闭的。
(二)违法违规风险
第一,一般违法风险。我国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4倍,否则超过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即是说借贷平台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话,一旦借款人违约,超出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平台是以本金保障吸引投资者的,属于融资性担保行为,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但实际上这些借贷平台的净资产往往只有几百万甚至是几十万,而平台贷款余额高达上千万,已经超过规定的10倍,这种情况下平台本身行为已违法,更有可能因为坏账或挤兑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第二,涉嫌刑事犯罪。互联网借贷平台很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集资诈骗,承诺给客户一定收益承诺,未向出借人说明所筹集资金的用途,将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或是空头承诺给予收益,但实际却是为了将资金占为己有,携款潜逃或挪作他用,最终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第三,涉嫌侵犯隐私。第三方借贷平台往往要求注册人尤其是借款人提供详尽的个人信息,这在银行贷款往往会提供借款人信息保护,而很多网贷平台匿名公布了一部分借款人信息以显示其真实性和以便于快速获得贷款资金,这种情况仍然容易暴露个人隐私,带来侵犯隐私的风险。如果存在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一些贷款平台还会采取公布其个人隐私信息的做法。这实质上是三方贷款平台责任缺失缺乏约束的表现。
(三)监管缺位风险
第一,监管技术与互联网技术不匹配。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是以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技术的应用为基础的,传统的监管系统难以适应新技术平台的监管需求,而我国企业网络信用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都没有建立,再加上借贷平台没有信息披露机制,现有监管技术满足不了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第二,缺乏市场准入、市场运作过程及市场退出规范的监管。没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来明确规定网络借贷行业经营主体的准入规则及经营范围,这就是为什么2013年互联网借贷“爆发式”、“野蛮式”增长的原因。此外,在没有行业规范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平台有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这些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频频出现拆标、假标、秒标行为,这正是借贷平台的危险隐患所在。
(四)信贷技术滞后风险
第一,线下现场校验和评判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成本较高,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承担不了这种成本费用,因而没能尽到线下调查的职责,导致借贷风险水平升高。第二,在社会信用数据未建立或联网前,网络借贷平台依靠自己掌握的信贷历史数据是不完整、不可靠的,目前所采用的信用评价系统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预测是欠缺准确性的,这就会导致贷款违约率增高;第三,基于互联网应用技术的网络借贷平台容易由于技术缺陷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导致资金安全风险。安全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一旦遭到黑客入侵,轻者只是客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重者客户账户资金被盗。
二、互联网金融下第三方信贷监管策略
(一)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准入规则和操作规范
首先,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借贷平台、投资者、借贷人的法律地位,这是促使互联网借贷服务健康发展的首要条件。其次,对从事P2P业务的互联网平台的设立条件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要求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履行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对借款人真实身份以及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要求具有安全可靠的数据收集和存储系统;要求建立借贷款项定期申报体系和跟踪体系;配备专业的客服人员和负责催收债务的人员。再者,明确互联网金融借贷权责需要最大程度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数据信息的有效性。因此健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对在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十分必要。应大力提倡网络公证,进行网络数据的备份,对网络证据的收集保全都必须及时进行。建立统一的网络公证平台,提高公证效率,健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性规定;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形成统一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效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审核借贷双方资格 加强贷前审核
审核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借贷双方的资格,特别是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核,审核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核实贷款人的真实身份,以及贷款资金用途的合法性,防止资金持有方利用网络借贷平台洗钱;审核资金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政策以及对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限制借款人将资金投入股市、期权等高风险投资领域,以降低借贷资金的违约风险;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以确保借款人具备按期归还本金利息。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是增进市场透明度、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从事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来说,提供全面、真实、无偏差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能够让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和自身状况权衡利弊,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互联网借贷平台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具体到姓名、常住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出生日期、联系方式、职业和收入等等;借款人在借贷平台上信贷累计记录,以及平台为借款人建立的信用评价等级,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单机制,常态化地对平台信息进行共享;借贷双方的交易需求和交易数据;借贷平台的资金托管状况等等。
(四)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减少投资风险
第一、实现全面资金托管。现在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不规范、不成熟,第三方机构大多只允许其作为个人账户开户而不愿意接受监管业务,账户的实际控制权仍然在平台公司手中。要真正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必须将投资人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两者隔离开来。因此平台需加强风险管理,具体做法有以下三点:政府可制定规定使第三方机构接管网络借贷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并定期对平台资金的流动性情况进行监管。由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全面托管投资人资金,在资金流转上采取严格的验证制度,确保投资人的资金支付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方资金监管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及时披露审计报告,确保平台与资金分开。第二,完善第三方担保机制。现在多数平台为了获取投资者信任,已引进第三方作为担保,但合作的担保方缺乏强大的实力,甚至缺少相应的担保资质,无法真正保障投资者利益。因此,应对担保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所有对平台内投资进行担保的公司都应当拥有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由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和持续性监管。此外,监管机构可以推行一些激励性方案,鼓励网贷平台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模式。如促使网贷平台与保险机构合作,以实现更有力的第三方担保。第三,在实现第三方托管与完善第三方担保的情形下,为能够确保资金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而非通过网贷平台积累和过渡提供有力的监管。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制定管理条例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安全与业务安全,明确资金利益归属;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监管主体缴纳必要的保证金,建立客户备付金保障基金或者保险制度;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对资金专有账户进行跟踪监督,明确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义务。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它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的客户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二是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三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在资金划转上起基础性作用。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既尊重互联网业务自身发展规律,又保证投资安全,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网络销售基金、金融机构创新平台等。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对传统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形成重要补充,且已被纳入人民银行支付体系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最为成熟的业务类型。截至2014年7月,获得许可的26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有103家①。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又称人人贷),是一种独立于传统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个体借贷行为,截至2014年6月,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1184家,上半年借贷成交额964.4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63.82亿元,增长60.57%。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是互联网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众筹就是融资者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集中多人少量资金的、用以支持某个项目或产品的募资。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大规模发展,与此同时,立法和监管滞后,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已经发生和潜在诸多问题。
1. 缺乏明确的监管法律。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梳理发现,我国目前缺乏比较完整、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 互联网金融基本上还处于无规则约束的状态。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亟须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征信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基础性法律规范有待制订或完善;另一方面已有的部分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多为宣示性条款,特别是未规定民事法律责任或虽有规定但民事责任畸轻, 显然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 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一是分业金融监管体制,难以全面有效地监管。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对交叉性业务创新的监管,存在监管能力分散的情况,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同时,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业务、跨区域带来的监管难题。二是监管机构不明确, 监管执法有偏差。现行的监管体制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极易出现多头监管或者无人监管的问题。
3. 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违法犯罪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存在的重要违法犯罪风险,一是易发生非法集资。P2P和众筹运作模式,由于缺乏规则和监督,极易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二是极易成为网络犯罪和洗钱的工具。由于虚拟货币的产生形式多样、种类和性质繁杂、转让与交易频繁且缺乏监管管理,虚拟货币极易成为网络犯罪和洗钱的工具。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呈现出“无国界”特征,这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隐私保护难。互联网金融模式个人信息呈现出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特点,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大批的金融消费者将蒙受损失。二是安全保障难。安全关联复杂,任何主体出现漏洞,系统就会被突破。三是争议处理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金融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行为依托于网络进行,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需要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完成,在举证上难度更大。四是监督管理难。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
5. 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建设缺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P2P、电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游离于征信体系之外,无法利用征信系统共享和使用征信信息,对线下借款人的信用缺乏了解,导致坏账率升高,风险加大。同时,自发组织或市场化运营的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远远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
6. 增加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一是支付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大量支付清算资金会形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如被互联网企业挪用,甚至开发衍生金融产品,容易导致支付风险。二是市场风险。互联网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可能性,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环境中,互联网金融更易引发市场风险失控。三是资金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欠安全的TCP/IP协议,以及病毒、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国际经验
(一)监管依据上,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律立法工作。通过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OBS法案),承认众筹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方式,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采取立法和备案等模式,对众筹融资管理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规定。适用于P2P行业的联邦借贷与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有《真实借贷法案》(Truth Lending Act)、《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等共计10余个,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披露信贷条款、禁止歧视、监管贷款回收方式、禁止不公平交易或者欺骗性条款和做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采取反洗钱措施等。对电子支付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联邦《电子资金转移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及其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E条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真实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及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Z条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联邦及各州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
欧盟针对电子货币及电子货币机构的监管专门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2001年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的通用性。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主体的营业执照问题,即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2012年4月,欧洲央行《关于互联网支付安全的建议》,针对互联网支付安全提出了14条建议,涵盖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与授权等内容。2013年7月,欧盟委员会《支付服务指令管理规定(修订版)》,在加强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强化客户支付认证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对网络信贷相关的立法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的指引性文件,这些指引对信贷合同缔约前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如包含所有可预见税费在内的信贷成本)及各方义务进行了规定。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对规范众筹业务提出了若干监管建议。2014年3月6日,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众筹监管规则》,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即P2P网络借贷型众筹(Crowd funding based on loan)和股权投资型众筹(Crowd 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且两者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均需取得FCA的授权。对 P2P网络借贷,主要从最低资本要求、客户资金、争议解决及补偿、信息披露、报告等方面进行规定;对投资型众筹,主要从投资者限制、投资额度限制、投资咨询要求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监管体制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采用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即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联邦层面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采取不同于联邦的监管措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及各州的证券监管当局通过对筹资者进行备案,以及P2P平台提出注册登记要求,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等监管措施,实施对P2P和众筹平台的监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通过对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护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欧盟致力于建立单一欧盟支付区,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即可在整个欧盟通用,欧盟中央银行则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监管部门。
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包括对P2P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同时英国的行业自律协会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2011年成立的P2P金融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协会章程对借款人的保护设立最低标准要求,作为非官方、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监管内容上,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美国2010年7月颁布的《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中,根据该法创建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CFPB负责消费者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也成为消费者报告在P2P平台上遇到不公平交易时的第一联系人。上述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FCA的基本态度是,投资类众筹平台应该拥有比现在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但是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并承受其中的风险;寻找合适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法。对于P2P网贷公司,《众筹监管规则》从审慎财务、资产管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破产处置、交易取消权、争议处理和借款人保护等八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欧盟委员会2013年7月《支付服务指令管理规定(修订版)》,在加强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强化客户支付认证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2012年4月,欧央行《关于互联网支付安全的建议》,针对互联网支付安全提出了14条建议,涵盖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与授权等内容。
(四)监管重点上,注重行为监管和风险管控
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其业务行为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适用的监管规则。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是P2P网贷平台的主要监管者,其实施业务准入监管,要求P2P网贷平台在SEC注册证券经纪商资格和证券收益权凭证产品,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提高P2P平台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化。FTC(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公正债务催收法案》监管P2P平台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不公正、欺骗性的或其他违规行为。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金融隐私条款”监管P2P平台及其合作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CFPB(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P2P借贷市场,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美国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平台市场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如SEC要求借款人违约率高达 1/3的P2P公司出售贷款,同时,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如Lending Club注册成本高达400万美元,以此提高网贷平台的抗风险能力及债务偿付能力,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稳定。
英国相比其他国家对P2P监管的优势和特点在于实行了长时间的行业自律,英国的P2P行业主动成立了P2P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现在该协会已经覆盖了英国95%的P2P借贷市场以及大部分票据交易市场,协会章程要促使平台健康运行、操作风险可控、服务透明公正,最终提供简单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务。英国政府要求,P2P行业在遵守政府相关法律、规则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运营法则。
法国P2P信贷和众筹都属于“参与融资”的范畴,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对行业中的机构准入、个体行为等进行监管,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对行业规范和涉及金融市场和产品的部分进行监管。法国监管部门对P2P平台持非常审慎态度,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具有合法的经营模式,要注重加强客户风险管理、贷款理由需充足,且贷款审批需网上与传统银行业务并行等。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1. 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律立法工作。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加快制定法律法规,例如针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等,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法》等。
2. 加强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从监管层面看,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明显滞后于业务创新,亟须解决P2P网贷、众筹行业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等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原则上部分适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出台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如对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出台具体的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范围和禁止性行为,以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 加强对现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和提升专项法规效力层级两方面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做好相应的修法工作。例如,针对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加快对《票据法》的规范和调整。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因法律位阶过低及法律地位错位所造成的支付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加快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
1. 明确监管主体。一是明确由“一行三会”实施监管。应建立以“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为主,商务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实施监管。二是按照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框架,系统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1)对于银证保机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2)对于互联网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理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形成对支付机构的行为监管体系。(3)明确P2P和众筹融资监管主体。P2P具有跨地区特征,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可以由证监会牵头监管。三是构建监管合作机制。对于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其主要业务明确主监管机构,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2. 明确监管内容。一是确定业务范围。应明确规定,对于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只能作为投融资双方的信息沟通中介。二是加强非现场监管,对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实时监控。三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户个人身份资料、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稳定可靠,以保证交易信息安全完整,保障业务正常运行。五是建立大数据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并建立相关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评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运行状态。
(三)明确金融监管目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提升金融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稳定(卡迈克尔,2003)。互联网金融监管亦需促成这三大目标的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间实质上存在不平等。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标的无形性、交易内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交易意思表示的格式化、交易方式的电子化、销售方式的高度劝诱性等特征,金融消费者囿于其资金实力、投资经验等因素的限制, 较之于互联网金融商品提供者往往处于弱势。若一味强调买者自慎原则,不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也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根据现代私法实质正义的理念要求, 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1.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建议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即在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外延,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做出特别规定。
2. 明确倾斜保护、效率和适度保护的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中,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需要适当倾斜保护消费者,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同时要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理念,真正建立起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金融消费文化。
3.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权利。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等。要求经营者在醒目位置用明示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提示交易风险和注意事项,保证数据的秘密性。
4. 加强“一行三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协调沟通。现行的“一行三会”四个政府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强沟通和协调,以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一行三会”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框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可行途径之一。
(四)明确监管“红线”, 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
1. 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要在监管“红线”内发展。应进一步明确P2P借贷平台的监管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取公众资金。
2. 加强反洗钱的监管。一是按照反洗钱基本准则划定红线。明确划定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反洗钱核心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这一薄弱环节。二是实施跨行业统一监管。基于洗钱资金频繁跨行业流动的特性,应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并参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制度,避免形成反洗钱监管洼地和漏洞。三是以风险为本原则加强重点监管。依风险为本的原则,关注重点业务和重点机构,在业务层面可将网络支付业务和P2P网络借贷作为监管重点,在机构层面将行业中规模较大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四是转变监管手段发展线上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物理营业场所和纸质交易凭证,一切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监管手段也应当逐步向在线方式转移,可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部门开放部分相关数据和系统,或建立专用的监督系统供监管部门审查。
摘 要:我国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越来越成为金融业界不可忽视的一块重要领域,也逐渐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试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现状,分析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业态对现有格局和法律监管等相关方面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 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在2013年以来开始映入人们的视野,随着中国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和企业融资需求问题的加深,互联网金融开始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本文试探讨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研究其发展中所面临的利益相关问题的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内涵界定
一般来说,社会普遍将2013年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因为在这一年里,即2013年份的第三季度里,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存款增量持续大幅下滑,然而与此同时的是,各大互联网交易平台中的支付工具变成了网络融资平台,吸纳资金尤其是个人流动资金的数额持续飙升。但是这部分流入互联网支付工具的资金并不是出于网上交易的目的,而是为了寻求更高的资金回报率。顺应着这种趋势,各类服务于互联网支付平台资金的金融公司开始大量诞生并涌现,当前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雏形显现。2012年8月24日,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在中国平安的中期年报业绩新闻会当中,证实了其将与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主席马云一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民网称:“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下一个新纪元”。随后在2013年11月,三马正式联手成立了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的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使用了“互联网金融”一词,2014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曾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一词,不过二则权威报告中均为给出严格详尽的定义。下面以“三马”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众安保险”为例试分析早期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内涵范畴。先看众安保险的股东成分:第一大股东的阿里巴巴集团持股19.9%,并列第二大股东的平安集团和腾讯公司分别持股15%,其他股东为携程、优孚控股、日讯科技、日讯互联、加德信投资、远强投资等六家公司。根据2014年11月11日的数据,众安保险在双十一当天保单量突破1.5个亿,保费突破1个亿。但在双十一之后众安保险的保费投诉也随之飚升,超出同行业平均水平。持股比例最大、最引人瞩目的阿里巴巴、腾讯、平安这三大股东分别在交易平台数据、社交网络流量、金融牌照和保险专业技术团队等方面各有优势。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存在争论。其中一种主要的观点即认为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换上了互联网外衣的传统金融而已。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类似于电子金融概念,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等手段来提供传统金融服务;另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的只要是通过或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金融交易和其他金融行为均可划归到互联网金融范畴,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统金融业务,也包括依托互联网创新的新兴金融业务;还有部分学者同样持类似意见,认为互联网金融只不过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因此传统金融机构也可以利用并且实际上已经利用了互联网金融。这种观点并不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创新与突破,其仍坚持认为互联网只不过是一层包装的外壳而已。另一种观点则站在上述观点的对立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和创新性表示了肯定。此种观点最大的拥趸莫过于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马云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主导力量不同,传统金融依旧是金融机构主导的利用互联网的金融模式,而互联网金融则是“纯粹外行”主导的新金融模式。赞成此论断的学者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主干支撑而非像传统金融那样只是把互联网视作某一种手段的新兴金融模式,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远非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那么简单,而是将互联网的思想融人金融行业,从而创造出新的金融形态。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内涵了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这四大典型的互联网技术特征,这具备了传统金融业态无法比拟的本质区别,因为传统金融企业专注于金融本身是无法同时兼具融合且事实上也不具备上述四大特性的。由此可见,大致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广义地定义为大数据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模式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市场中发展较为清晰稳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主要有四大种:第三方支付平台、阿里小贷和P2P贷款、众筹、互联网理财。下面对各大互联网金融业态做一个扼要介绍与分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独立于商家与消费者,为电子商务中的买卖交易双方提供一个货款交付的中转站。为世人所熟知的有易趣公司旗下的Paypal,国内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腾讯公司旗下的财付通以及独立第三方平台快钱等。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支付的账务处理与支付指令的处理并不同步,交易环节和支付结算环节的资金流是先由买方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给卖方一。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货款普遍存在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导致大量的资金沉淀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保管的沉淀资金的平均占用时间达10-30天之久,单单以支付宝所支撑的淘宝网交易平台为例,根据2014年数据,淘宝日均交易额在6.2亿元左右,这意味着,支付宝每日沉淀资金达到6个多亿,这还未计算同样适用支付宝平台的天猫等其他电子商务平台,这是一块极其巨大的资金市场,而且是一个还处在不断成长中的具备上升势头的资金池。互联网金融不但有其重要性,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阿里小贷和P2P贷款。P2P与阿里小贷等形式构成互联网贷款主要内容,即peer-to-peer,意为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贷款模式。阿里小贷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阿里金融公司为阿里巴巴会员提供的小额纯信用贷款。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其贷款前期各方面成本较高,所以倾向于向大中企业放贷,而小微企业往往被忽视。阿里小贷放款依据企业在阿里平台的数据记录,通过后台数据得出企业的财务指标、经营状况,通过外包考察得出企业的实际库存变化等信息。从贷款的申请到贷款的审查、贷款发放以及贷后管理都采用网络操作,将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作为企业信用判断的依据。因此阿里小贷成本较传统金融机构更低,而且虽然是信用贷款但在风险控制上反而更具备优势,因其手中有着“大数据”,阿里自身掌握了借助其平台的小微商家的经营数据,对着企业的资信状况有着高度的了解。P2P小额借贷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将个人手中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其他的个人资金需求者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等层面都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借贷需求的个人在互联网P2P平台自己的借款意向、所能接受的利率水平、借款的时间期限等。而出借人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险水平的贷款资金,P2P互联网平台更多的是使得双方的交易透明化,信息更加对称,帮助出借人分清楚借款的风险,也帮助需要资金的一方找到资金来源,帮助有闲钱的一方找到合适回报的投资去处。而P2P平台通过向交易的双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来运作和盈利。
众筹(Crowdfunding)是一种大众通过互联网相互沟通联系,并汇集资金支持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发起的活动的集体行动。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介绍自身的筹资需求和描述自己的项目,大众根据情况选择企业或个人项目进行小额的投资,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众筹的核心关键所在之处即互联网众筹平台,互联网众筹平台在大众投资人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投资方借助于互联网众筹平台了解信息并与筹资方开展交流,尔后通过第三方的银行或者其他支付平台开展资金流动。
互联网理财。余额宝是互联网理财的经典之范例,余额宝是一项规模超过2500个亿,客户数量达到4900万户的货币基金,通过和支付宝的直接捆绑,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快捷理财产品的增值服务。支付宝用户仅仅需要将其在支付宝里的闲置资金存入零门槛的余额宝当中,就相当于认购了余额宝所合作的基金项目。基金一方面对资金数量有着较高的要求,然而散户投资者又存在资金闲散且量少的实际情况,此种局面下,通过互联网理财品的方式使得广大支付平台用户的零散的闲置资金汇聚成庞大的资金流,取得基金收益,一举两得。这实质上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格局的影响
金融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改革和创新的深入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会对传统的金融市场形成倒逼作用,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
首先互联网金融会促进金融业逐渐由原来的分业体制转向混业体制。传统的部门、行业的划分不在适应或者说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变革脚步,金融业需要摆脱旧有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体制机制,实现混业模式的发展。第二,国有银行尤其是四大行的传统又是垄断地位将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国有银行坐拥垄断之利,在民营经济逐步进入银行业的过程中将受到严重的挑战,而且互联网金融给民营企业以开展“非对称战争”的机会,能够使民营企业在金融创新方面占据独特优势,阿里的平台数据、马化腾的社交网络流量,这些都是四大行所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的竞争力量。
中国资本市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存在金融资本不能灵活有效地向产业资本的转化的现象,互联网金融无疑为中国实体经济带去了利好消息,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固发展决不能脱离实业,但是实业的发展又离开不了金融资本的支持,仅仅依靠产业资本做产业是绝对不能满足未来的实业发展需求的。
同时互联网金融会带动整个金融业向移动化、大数据化转型,手持设备会成为重要金融媒介。大众化、高效化也将是将来互联网金融给金融业界带去的新影响,例如云计算和P2P的发展会使得金融信息的流动更加充分、合理的资金需求得到最大化的满足。小微贷款市场,包括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为单位的小笔贷款业务也将得到空白的填补,这无疑将会给中国民营经济打下一剂强心针,也为我国整体经济的活跃带去更好的促动作用。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对于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学界一般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互联网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
互联网风险显而易见,在几乎完全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一旦其基础性的互联网平台层面出现任何漏洞,都会对互联网金融带来在灾难性的潜在打击。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现有互联网系统包括依赖于互联网的其他子系统尽管短时间内是相对安全有效的,但是并不排除随着时间发展出现技术性的缺陷。
信用风险。以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例,天弘基金作为基金本身存在相当程度的市场风险和系统风险,但是其拥有着数量庞大的投资者群体,简单的几乎是零门槛的进入手续,难以有效实现与投资者的充分的信息沟通,这样一来基金投资者不可能充分了解相关必要信息,一旦基金出现不利状况,可能引发潜在的纠纷。而且目前这类理财产品向普通存款转型,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储户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违约情况就有可能发生。
政策和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某种程度上游走在现有金融监管法律的灰色地带,完善立法是必然的,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可能对现存互联网金融带去震动性的影响。目前互联网金融也为洗钱等不法行为留有可乘之机,新规则的出台必将约束现有互联网金融的“奔放”态势,这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新挑战,形成了因政策变动而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5-26.
[2]闫真宁.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问题[J].商业银行,2013,(12)
[3]屈援,李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监管原则与监管路径[J].学术交流,2014,(8):137.
作者简介:
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产生的,依托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短时期内开拓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币、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和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2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以及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善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对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三方平台。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5年第一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了24308.8亿元,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29.8%。[1]P2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根据谢平的定义,P2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括信息沟通、信用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2]P2P平台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028家,比2014年底新增了28.76%。2015年上半年P2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达到了3006.19亿元。[3]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利用其互联网门户和移动终端,将对第三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2015年2季度末,余额宝规模为6133.81亿元。[4]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共享性、普惠性和风险性。[5]互联网金融主要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币或虚拟货币,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成本。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资源共享性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个人以及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金融排斥行为,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共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含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征及来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具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又具有互联网金融特性决定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5]1.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由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出现问题未按要求履约而形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和失误导致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其中信誉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信誉不良而引发的经营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制度缺陷或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的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是消费者失误而引发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违反内控制度操作而导致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由于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2.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某些缺陷不可避免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露、程序设计漏洞,以及软件设计缺陷、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扩散等都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3.法律和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和监管条例,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加,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根据网贷之家的报告显示:2015年上半年新增加的问题平台达到419家,是2014年同期的7.5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具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和复杂性。[6]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应用大数据技术与信用网络联动,一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发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种传染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限,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散也是在网上进行的,具有虚拟和隐蔽性,增加了防范和治理的困难。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象、交易过程模糊,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和人为的操作不当都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通常是不易觉察的,具有超复杂性的特征。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几乎渗透到经济的每个角落,参与的消费者规模也迅速膨胀。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我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第一,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生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已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鼓励或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比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槛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破产或跑路的企业也没有合适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由于没有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法规,致使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时有发生,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形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一站式服务方式,因而,除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没有外部约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和收益的选择方面,更注重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加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于其对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而在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开展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和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驾驭风险的能力。第四,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传统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主要依赖的是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多融资行为是建立在小额、信用、分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用情况,从而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点和来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采取以下的治理对策:[7]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为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和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约束与监管的外部约束互相配合,达到防范和治理风险的目的。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五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最终实现规范发展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否能够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硬件的建设和维护、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信息系统的保护,也包括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身份认证以及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善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二,我国要努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由于技术引进带来的妨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三,在宏观层面上要建立起创新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定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和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和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态,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心和重视的问题,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定期向用户披露相关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帮助消费者维权。三是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评价与查询、信用信息的动态跟踪与反馈。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主要采集对象是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用户信用信息状况的机构。采集后的信息可用于查询,信用体系管理机构还应建立起信用信息分析模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最后对信息对象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2015Q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2.4万亿.艾瑞网[EB/OL].
[2]P2P网贷平台排名.网贷之家[EB/OL].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页.天弘基金[EB/OL].
[4]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
[5]熊欢彦,刘剑桥.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视线,2014,(12).
[6]何文虎,杨云龙.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4,(8):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