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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相关概念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03 16:59:4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社会责任相关概念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社会责任相关概念

第1篇

关键词:组织;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

一、引言

20世纪前期,受传统经济理论的影响,企业行为大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这一现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及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企业经营伦理理念——企业社会责任。在提出该理论之后,学术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话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整个社会也对此十分关注。

除了企业以外,还有一些非营利组织,它们的存在本身并不是为了追求利益,但是不能否认它们的一些日常活动仍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帕森斯和巴纳德就把组织看成同环境相互作用的社会单位。既然是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那么我们在研究企业对于社会责任承担情况的时候,也不能忽视这些组织的社会责任。

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出发,结合其他组织,提出组织社会责任(organiz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组织社会责任是什么?组织社会责任的界定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有效指导社会组织有效承担社会责任,相应减少由它们的社会活动引起的问题,无论是对组织的发展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社会责任的概念模型

对于企业,我们要求的是它们在完成自身经济责任的同时兼顾其他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对于组织,我们同样可以要求它们在完成自身的责任的同时兼顾其他诸如环境、社区等一系列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建立了相关的概念框架。

(一)组织类型角度

由于组织的复杂性,加之思考问题的角度的不同,对于组织的分类也有很多的差异。从政府本位的角度来分,组织可以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从市场本位的角度,组织又可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从社会功能来分,一般又可分为四大部分,即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整合组织及文化维持组织(模式维持组织)。为了便于本文进行概念模型的建立,这里将组织从性质上进行分类,分别分为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整合组织及文化维持组织。

不同的组织本身就有着不可避免的责任。

政府组织是指为保证整个社会目标的实现,行使权力分配和使用的组织。它们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向全体国民提供服务,如政府机构、政党等。

经济组织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活动,达到营利目的的一切提供经济功能的社会组织。

整合组织,即用来调整整个社会内部的关系,处理社会冲突和解决问题,使社会各个部分彼此配合以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一类组织,如司法机构、监察机构。

文化维系组织是通过教育和文化活动,以维护一定的社会和文化持续性的组织,如学校、教会。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不同的组织都有着自身所特有的职能,承担自身存在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除此之外,组织难道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了么?Carroll在1991年提出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四级金字塔模型”,从下往上依次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见图1。而所谓的组织社会责任,即将对象从企业扩展到不同功能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在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对于这四种责任也应该相应承担。

根据Carroll的四级金字塔模型,营利性组织应承担包括经济责任在内的四级责任,而非营利性组织则需要承担除经济责任以外的三种责任,即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等。

(二)责任类型角度

如果我们从组织应该承担的责任类型来看,可将责任具体划分为本职责任、强制责任、半强制责任、自愿责任。这样进行划分,那么所有的组织承担的承担都包括在这四个范围之内,它们与四级金字塔模型也有所区别见图2。

本职责任就是组织之所以存在的目的,为了实现目标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强制责任就是组织要承担所在当地的政府或国家规定的必须承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

半强制责任就是部分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

自愿责任即与己的责任,不承担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舆论的谴责,承担了也算是出了自己的一份力。

从这一角度来看,组织社会责任即组织应该承担包括Carroll的四级金字塔责任在内的本职责任、强制责任、半强制责任和自愿责任。

(三)利益相关者角度

不仅仅是企业,各种社会组织都拥有自身的利益相关者,我们套用一下Friedman的那句话:利益相关者就是指那些能够对组织的目标实现产生影响,或者会被组织目标的实现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对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同样也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组织对自身的责任,即对包括组织的员工在内的一系列内部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二是组织对其他组织的责任,即对与所研究组织的活动有直接关联的其他组织的责任。

三是组织对环境的责任,即对外部自然环境的责任。

四是组织对社区的责任,即对社会环境中的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组织的责任。

其中,前两者为主要利益相关者,与组织目标的实现直接相关;后两个为次要利益相关者,与组织目标相关,但没有直接影响。

组织社会责任其实和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即不同组织在实现自身的本职责任的同时,也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进行承担。而组织对应的利益相关者除了组织内部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以外,还有其他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如环境、社区等。

三、总结

组织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一个补充和扩展。本文在展示了有关的理论研究架构和现有的文献的基础上,总结了相关的概念框架,不仅从责任内容方面进行了说明,还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进行了说明。

理论上,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和研究的发展起到了一个补充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扩展说明,有助于推进这一学术领域的发展。

实践中,对组织社会责任概念的定义和内容进行具体说明能够有效指导组织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这样帮助解决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同样也相应减少组织的社会活动引起的社会问题。不仅如此,将这一概念书面化,有助于大家更有效地意识到组织也是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便于大家对组织活动的监督和敦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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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彦宁.中国企业管理年鉴[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

[10]芮杰明.管理学:现代的观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11]刘连煜.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2]周祖成.企业伦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13]惠宁,霍丽.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J].改革,2005(05).

[14]柴非,钱云春.全球化时代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中国——跨国公司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研讨会综述[J].世界经济研究,2008(09).

[15]刘延平.多维审视下的组织理论[M].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16]曾海波.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贸易[D].厦门大学,2007.

[17]金东日.组织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18]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19]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20]连漪,李佳楠.企业社会责任的多角度经济学分析[J].市场论坛,2012(02).

[21]惠发民.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以西门子公司为例[D].华东理工大学,2012.

第2篇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摘 要】在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重要,同时随着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成为政府、企业、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进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成为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热点。本文主要介绍了近几年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评价研究的主要成果,并对进一步的研究提出展望建议。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利益相关者

0 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最早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是在美国经济萧条期,大型企业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经济民主运动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产生的。

1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研究综述

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国内,国内大多数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持有肯定态度,认为企业是社会的一份子,企业应遵守权责对等的原则,企业占了社会资源,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占有的资源越多责任越大。

1.1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观点

1990年出版的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国内较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著作。书中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并围绕企业在纳税、自然资源、能源运用行为、环境保护、基本建设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介绍了企业在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

刘俊海(1999)以企业社会责任和经营绩效的相关性研究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道德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他认为企业不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盈利作为唯一存在目的,应最大限度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含员工、消费者、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环境、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1]。

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对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环境、当地社区、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2]。

曹风月(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即要对股东、雇员、消费者、政府和社区负责,另外提出了企业对环境的责任是不可回避的,因此,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6项内容,即股东、雇员、消费者、政府、社区和环境[3]。

周祖城(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内的一种综合责任[4]。

黎友焕(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某特定的社会发展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及其他相关的责任,这个概念是目前内容较完整的、较严谨的、动态的定义[5]。

1.2 对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研究的评价

从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国内以来,国内学者从各自不同的学科角度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基本上所有学者都认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近几年很多学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倾向于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定义。统观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发展的20年,所呈现出的现象是:一是,研究成果少而且观点片面;二是,缺少创新型研究;三是,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用研究,而比较忽略理论研究。

2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

至企业社会责任进入我国以来,学者们大多认可企业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在肯定的基础上,我国学者采用各种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中国企业进行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常用方法有模糊数学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综合分析判断法、主成分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

2.1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的主要观点

李立清(2006)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湖南省293家企业为研究对象,这些企业包括石油化工企业、建筑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等9个行业,构建的指标体系包括劳工权益、人权保障、社会责任管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益行为五个方面,这套指标体系不仅涵盖SA8000的主要内容,而且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益两个要素,然后采用主观赋权法由不同领域的社会责任研究者、管理专家等确定权数,最后发放问卷让企业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打分,应用模糊评价法评价湖南省293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情况[6]。

李正(2006)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中采用内容分析法的指数法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高低,如果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描述了各个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作者构建的活动体系)的某一类,则分值为1,如果还有相应的金额再加1分,最后由小类得分加总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比较各样本企业的得分[7]。

梁杰、王铁成(2007)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研究》中运用回归分析方法,通过spss软件技术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标与财务业绩指标进行回归分析,并以分析结果为依据建立一般评价模型。运用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个体评价时,依据上市公司实际的财务业绩指标测算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理论值,再与实际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评价结果[8]。

牛丽文、符丹等(2008)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通过模糊数学的评价模型评价企业社会责任,首先建立科学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活动因素集,然后分配权重,对这些因素分别进行评价,最后用模糊矩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得出评价值,将评价值和事先建立好的评价集E={1.0,0.8,0.6,0.4,0.2}={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差}对比,找出相近的数值做出评价[9]。

2.2 对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的总结

以上讲述了近几年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研究,发现目前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趋于定量分析社会责任,定性分析的文章很少,定量分析的过程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或其他理论,比如SA8000标准、社会契约理论等,构建定量指标体系,这些定量指标中或者是财务指标体系,或者要采用社会数据的指标体系,如污水处理费用,具体的数据方法是模糊评价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数法等,通过这些方法评价社会责任的结果都不一样,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学术角度研究社会责任。

3 结语

至企业社会责任传入我国以来,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对于我国的研究者,应该继续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借鉴先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经验,继续开展本土化的探索,加强规范和实证研究,及早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进而引导政府制定与社会责任的政策法规,引导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7.

[2]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3):1.

[3]曹凤月.企业道德责任论-企业与利益关系者的和谐与共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7-40.

[4]周祖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形式与内涵[J].理论学刊,2005(2).

[5]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2007.

[6]李立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湖南省为(下转第373页)(上接第209页)例[J].南方经济,2006(1).

[7]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来自泸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06(2).

[8]梁杰,王铁成.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25.

第3篇

传统观念认为,出版企业作为企业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追求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但是除去经济效益这一重要目标,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精神产品为主业的出版企业也就天然的肩负起了意识形态、舆论导向、建设精神文明等社会效益。同时,随着管理学原理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不断发展革新,也有人认为出版企业不仅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兼顾,还应该承担起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自然就出现了出版企业社会效益和出版企业社会责任两个概念的比较,经过研究发现,当前大部分论述中将出版企业的社会效益与社会责任混淆,甚至直接等同使用。但实际上二者的概念并不相同,所以对两者的区分比较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根据词典解释:社会效益,是指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满足社会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那么出版企业社会效益也就可以定义为出版企业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资源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出版企业社会效益这一概念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这一概念提出的,社会效益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在出版产业化的今天,广东新闻出版局长陈俊年对于经常说的"两个效益"赋予了新的内涵:社会效益要重在确保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经济效益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国外学者对最具代表性的描述是:

企业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企业力量的不断增强,人们要求企业对社会负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符合价值和社会期望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的总和。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最具代表性的描述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对自然环境和子孙后代负责,追求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包括企业权力理论、企业社会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内容。企业权力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占用并使用社会资源发展壮大,并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享有社会权力,且权力和责任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所以企业在享有社会权力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雇员、社会、上下游供应商、消费者等缔结的繁杂的契约所组成的,基于这种契约,企业就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应当对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实现或者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担负社会责任,企业作为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成员之一,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一起相互依存,所以也必须共担社会责任。

对比以上两者的概念可以发现,出版企业社会效益与出版企业社会责任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涵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的,是指出版企业要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可持续发展,对利益相关方负责,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且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2.指向对象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所指向的对象是社会大众,是面向全社会的人民群众的;而根据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指向的对象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政府、企业投资者、雇员、供货商、消费者、社区等等,与企业社会效益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指向对象更加明确具体3.满足需求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满足的是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是要负担起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也就是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4.概念侧重点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侧重于强调出版企业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舆论环境。出版企业社会责任则更为强调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对利益相关各方负责,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取得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第4篇

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美国考察企业时首先提出,在其论文“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也被着重提出,是第一次从学术角度提出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企业应该对可能影响到社会、环境及自然界其他实体的所有行为负责。

1953年,由“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霍华德·鲍恩(Howard Bowen),在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首次阐述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以及采取行动”,这个定义开启了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热潮。

20世纪60年代以后,企业社会责任引起了国外学术界的重视,如1963年,约瑟夫·麦奎尔提出了一个从企业的经济和法律义务角度中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社会责任观念意味着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应具有某些超出这些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责任;1967年,戴维斯也提出了著名的“责任铁律”,其内容是责任和权力应是相伴而行的。除此之外,他还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扩大到机构和企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戴维斯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在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以外的议题实现企业追求的传统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1979年,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其中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伦理责任。1991年,美国佐治亚大学管理学教授、社会责任专家阿尔奇·B·卡罗尔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了一个较为清晰的阐述: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守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可以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即慈善责任)。

同时,国内学者也对企业社会的内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2002年,卢代富把企业社会责任总结为对债权人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等方面;2003年,常凯则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内部员工的诚信,公平地分配企业利润,保障员工合法的收入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个是对社会的诚信,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消费者,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第三个是企业必须有公益心,为社会公益活动做贡献;2004年,赵琼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其中包括遵守职业道德、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员工职业健康、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在高层次上表现为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教授及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黎友焕长期以来致力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他为企业社会责任作了一个内容较为完整、相对来说非常严谨的、动态的定义,即“在某特定社会发展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

到了21世纪,由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外部环境带来了危害,由此产生了许多社会敏感问题,如血汗工厂、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世界组织机构研究的重点,其中世界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欧盟则把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对社会和环境的关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它们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

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在开展任何活动时都要负责任地考虑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其活动应当满足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不与法律和政府间协议相抵触,且全面贯穿到该组织开展的活动之中。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横跨了数个领域,如经济领域、管理领域、法学领域以及社会伦理领域等,角度不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不同,也阻碍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概念差异进行分析。

有关企业社会的概念差异主要来自于理论的差异和概念属性的差别上。

1 理论基础差异

法律责任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由于某些领域内法律规制不完善或法律尚未涉足而需要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附属原则论认为,企业作为社会构成的小部分必须接受社会管理者——政府的干预和管理,企业社会责任是积极配合政府实现广泛的社会目标的要求。

社会契约论认为,企业自成立固有的假定和期望,即企业的责任;利益相关者试图根据企业活动影响或影响企业活动的团体或利益团体来界定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

2 概念属性差异

各学科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属性理解也不相同,具体如下。

经济学视角的观点认为,企业在从自由市场经济获得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诸如企业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问题,必须由企业承担对应的责任。

法学视角的观点认为,企业作为法人组织,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既包括从市场获取利益的权利,也包括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二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社会学视角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一个多元有机体,企业是社会的基本成员,具有社会属性。

第5篇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中央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事关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报告共分八个部分,包括前言、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现状调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典型案例、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战略选择、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促进机制。

报告前言阐述了研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

报告第一章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演变历程着手,立足适应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了原创性的探索。

报告系统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国际和国内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国际上的发展,按照社会关注的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个别研究、广泛关注、全球发展三个阶段。在个别研究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焦点主要在于理念的纷争,争论的重点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利润目标以外的其他社会目标。在广泛关注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范围和影响不断扩展,研究主体从学者、NGO一直覆盖到研究机构与政府;聚焦重点涵盖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和动力等各个维度。在全球发展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众多国际组织都试图提出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此外,报告还简单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我国的发展,从简单的贸易壁垒认识、公司法学角度的研究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已经在我国形成了初步共识,即企业不仅要对所有者负责、追求利润目标,而且要对员工、用户、供应商、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以追求可持续发展。同时,报告指出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深度和广度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需要。

报告重点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报告在深入分析国际国内超过50个定义的基础上,原创性地提出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维度:内容(履行哪些责任,WHAT);方式(如何履行,HOW);动力(为什么要履行,WHY)。报告按照WHW三个维度对国际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分歧和不同的关注重点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提炼,为未来我国研究人员剖析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内容与结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报告认为一个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应该满足四条标准:一是有利于准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二是有利于指导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深入推进;三是符合常识和中文的表达习惯;四是符合企业社会责任深入研究的需要。按照这四条标准,报告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应该系统回答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基本问题,即企业要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如何履行,为什么要履行;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专业术语,实际上是中文表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简称;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应该引入利益相关方概念,这样既能适应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需要,又符合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基本趋势。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引入利益相关方概念,有利于深入研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方式与过程,同时适应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客观需要。

报告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道德和商业伦理,自愿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按照这一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指企业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任的行为,所谓负责任是指企业行为要符合法律的强制约束、社会道德的价值规范和企业推崇的商业伦理,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或内容,按照企业能否自我选择的程度,可以划分为必尽之责任、应尽之责任和愿尽之责任;按照企业负责的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利益相关方责任和环境责任。利益相关方责任又可以划分为:股东责任、员工责任、用户责任、伙伴责任、社区责任、社会公民责任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可持续发展责任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一是要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运营过程;二是强调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自愿追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包括:两大内部动力,分别为价值观推动和企业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两大外部动力,分别为法律规章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企业发展方式提出的要求。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本质是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机制,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推进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第二,道德伦理的高尚追求;第三,企业价值的充分体现。

报告在分析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和中央企业需要面对的主要社会责任议题基础上,提出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的天然使命,也是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普遍期望,并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议题,既包括了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议题,也包括了中央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议题。

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按照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一是中央企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报告梳理了八个方面;二是中央企业作为特定个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报告梳理了两个层次,基本责任和表率责任,各包括六个方面;三是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报告梳理了六个方面。

报告第二章回顾了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理论。介绍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两次著名论争。分析了企业社会回应思想和企业社会绩效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三个主要支持理论:利益相关方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社会投资”理论。并重点介绍了利益相关方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贡献。介绍了企业社会绩效与公司财务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结果,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促进企业财务业绩的提高。

系统整理分析了欧盟、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多个西方国家和机构的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其发展的情况。从公司法、环保政策法规、劳动法、产品责任与消费者保护四个方面介绍了上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演变过程及其企业社会责任法规政策环境的特点。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健全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环境对我国的启示:一是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立法,二是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应为授权型,三是改善我国慈善捐赠减免税收制度,四是征收环境税,五是政府公共环境信息,六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七是完善劳动立法,八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九是发挥中间力量和非官方机构在政策法规制定中的作用等。

综合归纳了当前国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发展的五方面趋势:一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力量多元化,二是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化趋势日益发展,三是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呈现标准化趋势,四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实践不断深化,五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力量不断增强。适应国际社会责任实践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形成多种力量共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局面,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提高企业竞争力密切联系起来,高度重视社会责任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报告第三章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现状。系统梳理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人权保护、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公益捐赠与社区共建等方面介绍了有关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研究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十个方面的力量,包括政府、消费者、环境保护力量、员工、媒体监督和责任评价、责任投资运动、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商业伙伴、世界社会责任运动和研究人员。按照国有企业、外资在华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类型划分介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的情况。

报告第四章根据调查问卷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为今后推进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从社会责任意识方面看,当前中央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知识储备较为丰富,社会责任意识总体水平较高,对国有企业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认识较为统一。积极看待社会责任作用,认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员工凝聚力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驱动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量力而行。从利益相关方看,中央企业最为重视股东和政府的需求,外部利益相关方并非其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压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更多是出于“内生”考虑。从社会责任内涵看,许多企业认为保持良好财务状况、确保企业利润、技术自主创新并非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多数中央企业认为社会责任的具体范围应该根据企业的需要来确定。从社会责任实践看,中央企业表现良好,企业经济业绩突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反对商业贿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客户关系,接受客户反馈意见,重视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审查,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积极参与社区公益事业。从社会责任保障机制看,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社会责任的管理机构,没有在董事会决策中建立保障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机制,绝大部分企业自身企业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的融合程度很高,与股东、员工、社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向社会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社会责任报告的比率不高。

报告第五章介绍了六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和实践,按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先后顺序,分别介绍了国家电网、中国海油、中远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移动的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

报告第六章介绍了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中央企业在上缴国家财政税收、保障社会生产生活需要、承担完成国家重大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报告提出中央企业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努力成为国家的经济栋梁和社会企业的榜样。一是要做依法经营、诚信守信的表率;二是要做坚持自主创新、转变增长方式的表率;三是要做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表率;四是要做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表率;五是要做以人为本、推进和谐创建活动的表率;六是要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表率。

第6篇

企业社会责任陷入“概念丛林”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点即使是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之后,也无法得到根本的改观。无论是出席各种论坛还是阅读不同学者的研究文献,我们所闻或所见基本上仍然是每个人心目中的“社会责任”。走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丛林”,必须统一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寻找到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

元定义是指对事物或概念的本质属性所进行的最高层次的抽象,而其他视角或其他层次的抽象则为操作性定义。基于这一界定,可以认为当前已经出现的上百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都属于操作性定义,偏重于特定学术立场、特定研究视角和特定研究方法。这也意味着,如果要形成一个经得起理论逻辑和实践检验的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就需要学者们超越不同的研究立场、视角和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

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是指“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进一步追问,何谓“追求对社会负责任”,就是企业行为自觉(着眼企业追求)或要(着眼社会期望)向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向趋近并作出实际贡献。可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核心是探究什么样的企业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因此,提炼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必须始终聚焦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

从增进社会福利视角对“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就可界定为: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企业有效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在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意愿、行为和绩效。这一元定义有四个方面的假定或界定:一是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是指特定企业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界的行为。企业界作为反映企业整体的概念,与作为整体的政府、社会、自然界概念相并列。使用企业界概念,不但隐含了不同企业之间的同质假设,而且导致在分析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无法引入具体的利益相关方概念。二是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是指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企业作为虚拟的人,其行为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虽然企业行为在相当程度上由企业管理者代表作出,但企业行为不同于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三是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是指企业在其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特定时点的企业行为遵守增进社会福利的特定规则。四是增进社会福利是指垒社会幸福的增进和提升,即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基于“元定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剖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既包括客观的论断,即要寻求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最优企业行为方式,又包括主观的道德追求,即对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更优企业行为方式的社会期望和企业追求。这一“元定义”的形成,隐含地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建立的三个基础:

(1)社会价值创造导向的判断标准。企业作为社会的核心组织,其最高管理层日益成为社会领导层,他们不仅是股东的信托人,而且是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大众的信托人。因此,企业(不必是全部)应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即除了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外,还须作为一个不但合格而且优秀的社会主体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发挥更加广泛和充分的社会功能。这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思潮的出现,并日益成为企业管理的具体实践,其背后隐含着一个不言而喻的假设:在社会大众和企业之间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企业存在的价值归根结底是对社会有价值,是为社会创造价值,与单纯追求利润目标相比,追求社会价值本位的企业可以且应该选择更优的行为方式。这样,判断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只能以能否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为根本标准。

(2)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重新认识。在主流经济学的视野中,企业的运行过程往往被简单地抽象为市场交易过程,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只是企业向社会获取生产要素和提供特定商品的关系,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只是企业与生产要素所有者和商品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关系。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自然地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这在现实中仅仅是一种“虚幻”。只要着眼于特定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就不难得出,要推动企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就必须对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再认识。

(3)具有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德动力。以弗兰奇为代表的伦理学派主张伦理先于利润,即企业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因此应履行道德义务,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企业能否内生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德动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现实性”。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必须认真探究催生企业道德动力的制度安排,无论它是源于特定利益相关方的推动和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还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制度安排。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就不难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中的五方面推论:

(1)推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过程,是推动企业全面.有效地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的过程。无论是利益相关方、全社会,还是企业自身,都需要推动企业了解自身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全社会和自然环境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寻找出最大限度地增进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影响的有效办法和机制。

(2)企业社会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的过程,是一个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得以有效创建和全面落实的过程。推动企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论断本身,已经对企业行为与社会福利具有内在一致性作出了假设,即能够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将企业行为导向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向。这就要求不但要建立市场竞争以及确保市场竞争有效的企业与社会的合作机制,而且应积极探索意识形态、道德共识等更多的社会合作机制。此外,为保证高质量的利益相关方关系成为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路径,还需要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建立起基于促进社会价值创造的合作机制。

(3)确保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透明并形成相 互信任与社会价值创造共识,是确保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实现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全社会和利益相关方能够认识到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有效路径与机制,并相互形成共识,才能够保障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的创建和顺利发挥作用。也就是说,针对任何一个特定企业,都要推动其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处理规则的透明,以增进社会、利益相关方和企业自身的理性、信任与合作。

(4)企业社会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与利益相关方对特定企业的组织治理机制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企业是虚拟的人,无论是企业价值观,还是行为选择,都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培育内生的道德动力,推行对社会负责任的新管理模式,实现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绩效结果,都有赖于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组织治理机制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既包含针对企业共性的法律、惯例、道德风尚等社会治理机制,也包含针对企业个性的主要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复杂互动关系而沉淀的制度选择与演进。

(5)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落实,要求全社会共同探索新的企业管理模式。企业是一种具有明确目的或确定社会角色安排的设定性存在。目的问题是企业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企业的存在性质及发展空间和方向。企业目的不同,就意味着企业管理模式需要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以往的企业管理模式着眼于追求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发展的财务价值最大化,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的企业管理模式则着眼于企业生命周期内对增进社会福利的最大贡献,实现企业发展的社会价值最大化。这是在本质上不同的两种管理范式。

更进一步,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为逻辑基础,可以科学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社会价值创造导向的判断标准要求在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时,必须从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出发,理解企业行为创造社会福利的现实途径。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有两大途径:一是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增进社会福利;二是有效管理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增进社会福利。这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现实边界:一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二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的价值

第7篇

随着经济以及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与重视,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为了了解企业和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情况,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此次调查分为企业部分与公众部分两种问卷分别进行,采用概率抽样――简单随机抽样方式。在问卷的发放过程中,遵循随机原则,力求所得到的数据真实可靠。企业部分问卷共发放350份,回收有效问卷305份,问卷回收有效率87.14%;公众部分问卷发放350份,回收有效问卷343份,问卷回收有效率98.0%。

一、您是否了解企业社会责任

根据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与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总体不高,选择“很清楚”及“有一定了解”的比例相对较低。具体数据如表1和图1所示。

二、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可多选)

如图2所示,企业及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认知较为一致。各项数字反映出中国企业逐步开始意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是企业及公众认知度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组成部分。慈善责任在企业及公众中认知度都明显低于其他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这说明慈善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较高层次的责任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还有待企业及公众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可。

三、您是否了解如下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概念(可多选)

调查显示,企业及公众对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概念认知度均较低,企业及公众对《国际劳工标准》、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SA8000认证》等概念较为陌生。在回收企业问卷中有50.2%的被调查者选择没有听过相关概念,在回收公众问卷中这一比例更高达53.1%。在有认知的被调查者中,除《国际劳工标准》公众认知略高于企业认知外,其余两个概念企业认知好于公众。这说明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略好于公众。但是由于这些概念在中国还属于起步阶段,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及公众对此比较模糊。具体数据如图3所示。

四、您听说过以下哪些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国际机构或组织(可多选)

通过调查,企业及公众对这些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国际机构或组织较为陌生。如图5.13所示,企业及公众均有接近半数的被调查者选择没有听说过上述国际机构及组织,听说过这些国际机构及组织的企业及公众所占比例很低。但社会责任标准组织了解程度相对略高,这与近几年SA8000的盛行有较为直接的关系。此题的结论再次证明,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认知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您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什么积极意义(可多选)

通过对企业及公众统计结果比较可知,“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得到了企业及公众的普遍认可,被企业及公众认为是企业履行社会责的最主要的两种积极意义。其说明了企业及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各方面的积极意义给予大力肯定。“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通行证”在企业及公众间具有一定的分歧。企业将其列为仅次于第三位,而公众选择该项比例较低,列为最后一项。由于企业员工在工作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更多地接触到SA8000认证等国际标准,了解其对企业的重要性,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这一积极意义更为认同。具体数据如图5所示。

六、您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有何影响(可多选)

对于跨国公司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企业以及公众有较为一致的看法。分别有64.6%的企业问卷及66.5%的公众问卷选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居各选项之首。较少的企业及公众选择“对我国企业发展不利”,分别仅占11.5%及19.5%。具体数据如表2和图6所示。

第8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概念 本质 功能

自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在美国首次提出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以来,企业经营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已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然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一些关键问题,如:何为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应怎样履行社会责任等,学界却并未取得观点上的一致。针对上述学界少有的“乱象”,笔者认为应借鉴系统空间思维,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与功能。

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

(一)对象维度

即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上对其做出界定。例如,Bowen(1953)认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作出决策、采取行动,因此在Bowen看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社会,至于何为“社会”,Bowen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再如,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对其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在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外延也在发展。

(二)内容维度

即从企业应承担什么内容的社会责任的角度对其做出界定。例如,Friedman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在Friedman看来,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承担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责任;再如,Carroll(197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四种,因此在Carroll看来,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营好企业以使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且还包括企业在经营中应遵守法律、符合道德标准以及在力所能及的时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慈善责任。

(三)表现维度

即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上对其做出界定。例如,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责任原则、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企业行为结果的统一,因此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学者看来,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实在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还包括指导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态度的社会责任原则、象征社会责任行为效果的社会责任信息等。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不能只强调上述的一个维度或两个维度,要同时在三个维度上做出把握,而不能偏废任何一维度。而且,从上述三维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把握,实际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立体概念,因此可称之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维”立体模型。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

(一)企业社会责任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企业价值观

企业价值观是指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对经营目标和经营手段所持有的基本信念和根本看法,是得到企业全体或大多数员工认同的关于企业意义的终极判断,是企业对好坏、善恶、美丑的判断标准,是企业生存、发展与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李季芳,2010);企业价值观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处理内外矛盾的价值标准与准则(孙育平,2011);杨慧(2012)总结Dolan.S.L.等学者的观点认为,价值观可分为终极价值观和工具性价值观。终极价值观指关于企业存在的目的、目标,如“企业为什么存在?企业未来是什么?”;工具性价值观包括伦理价值观和能力价值观,伦理价值观是有关达到终极价值的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问题,而能力价值观指有关达到终极价值观的个人的方式和做法的问题。

作为一种企业价值观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处理经营中的内外矛盾要以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准则。具有社会责任价值观的企业在经营目标和经营手段上都体现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其对企业经营目标与经营手段、经营行为的好坏、善恶、美丑的判断也以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为标准,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了企业生存、发展、经营须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企业将对社会负责上升到为社会谋福利,企业的目标在于社会价值最大化,则企业社会责任就成为终极价值观,如:“和谐”社会理论认为,企业在本质上是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终极使命;如果企业仅局限于在经营目标和经营手段上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则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观,如:企业战略性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要求企业承担所有的社会责任,企业应该有选择性地承担能有利于企业业务经营的社会责任项目。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利己”、“利他”的价值平衡观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企业价值观,主张在企业目标、经营手段上体现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然而,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不是空洞的,何为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与对社会负责?笔者认为,企业在政策制定、生产经营、非市场活动中处理好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是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本质。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从本质上说是利益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反映的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与社会间的关系,是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该关系的本质也是利益关系。因此,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就是要求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的利益负责,不要因为追求企业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往往存在矛盾的一面,因此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往往是在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竞争中争取更多利益,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也被理解为博弈关系。易开刚(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如下四种利益博弈关系: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的博弈、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博弈、企业自身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博弈、企业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的博弈。但笔者认为,博弈仅当“棋逢对手”时,该游戏才为博弈双方带来真正的快乐和价值;企业在与利益相关者、与社会的博弈中,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往往由于信息垄断、资源垄断而占据着优势地位,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其结果往往是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等“他者”的利益,企业往往难以处理好“利己”、“利他”间的平衡。因此,不能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企业与社会间的竞争和合作看成一般的博弈关系,而往往应该看成不平等对手间的竞合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和价值就在于平衡这种竞合关系产生的利益不平衡。由此,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利己”、“利他”的统一,其本质是“利己”、“利他”的价值平衡观。

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功能

(一)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价值创造功能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创造功能,国内外学者都有关注。Anderson(198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和社会都采取适当的法律、道德伦理和慈善行为,以保护、改善企业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福利;李伟阳等(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企业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有效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在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意愿、行为和绩效。根据上述观点,企业社会责任以改善、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企业社会责任何以能做到改善和增进社会福利?李伟阳等(2011)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主张,企业应有效地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Anderson(1989)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主张,企业和社会都采取适当的法律、道德伦理和慈善行为。上述两种观点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差异的一面。共性的一面是,两种观点都主张:企业不应只关注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仅关注自身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导致受企业行为影响的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害,企业应转换思维,通过有效管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承担社会责任,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差异的一面是,李伟阳等(2011)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企业的“事”,企业要自觉、主动、有效地管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企业有效地管理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减少了企业行为的负外部性,对社会福利整体能起增进作用;Anderson(1989)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单纯是企业的“事”,也是社会的“事”,因此主张企业和社会“都”采取适当的法律、道德伦理和慈善行为。笔者认为,企业采取适当的行为主要指企业有效管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而社会也应当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一个适当的法律、伦理、道德环境,社会提供的环境既不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太高,也不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太低,太高、太低都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从企业社会责任能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视角看,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价值创造的功能。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创造功能也不是绝对的,其条件是企业有效管理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同时社会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一个好的、要求适度的社会责任环境。

(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价值分配功能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须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作出回应,因此企业不仅应对股东负责承担股东财富保值、增值责任,还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此外,根据利益相关者概念的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也逐渐发展到包括人类、自然等一切能够影响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能够被企业战略实施过程影响的所有因素。从价值的视角看,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企业将资源分配给利益相关者,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分配价值。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价值分配的功能。然而,进一步的问题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丰富,企业该拿出多少资源来承担何种具体的社会责任以及对哪类利益相关者分配价值?笔者认为,企业所在的制度环境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合法性”要求。这里的“制度”是经济、法律、伦理等制度的总称,是嵌入了社会心理因素的;由于嵌入了社会心理因素,制度往往缺乏严密的逻辑,这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也没有严密的逻辑,人们很难对企业该承担多少社会责任进行定量描述,因此,学界出现了诸多的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统一标准的观点(刘强,2013)。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和谐”是我国社会对企业行为“合法性”提出的最根本要求。因此,作为价值分配的企业社会责任,虽然没有严密的逻辑,但有其准则,即社会“和谐”。从“利己”、“利他”的视角看,“和谐”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利己、利他,为私、为公,为当代与为后代的辨证统一。企业在经营中只有综合权衡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当代的与后代的利益才能真正算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从价值分配的视角看,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分配功能只有在综合权衡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当代的与后代的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其效用才最大,产生的社会福利才最大。

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创造功能和价值分配功能不是彼此孤立、相互分离的,而是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统一。

综上,本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本质和功能的分析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提供如下启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须在其三个维度上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强调在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间实现利益平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重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辩证、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郑若娟.企业社会绩效管理模型与趋势[J].WTO经济导刊,2007(3)

2.李季芳.以社会互利导向构建我国企业价值观―基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反思[J].经济管理,2010,32(7)

3.孙育平.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重构―对我国食品行业道德失范问题的反思[J].企业经济,2011(7)

4.杨慧.中魂西制视角下的中国式CSR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商业时代,2012(10)

5.易开刚.和谐社会背景下当代企业的社会责任观[J].管理世界,2008(12)

6.易开刚.企业社会责任的多重价值博弈与长效实现机制―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12)

第9篇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近年来,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频频出现,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从商法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是对企业责任的完善和发展,有助于企业主体制度的完善、企业竞争制度的成熟。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评析学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代表学说,由此得出本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基础理论的基本观点,以期对相关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性质定位 商法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一)责任的概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属于责任的概念范畴,要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一个比较正确的界定,必须要对责任一词的涵义作出正确的考量。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在自己的著作中对责任进行阐释。康德认为责任的行为被分成是合乎责任的行为和处于责任的行为,合乎责任的行为是一个比较低级的行为,而出于责任的行为则是较高级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康德著,苗力田译,2002)。这种划分类似于法律和道德的区分,符合法律的行为被认为是合乎责任的行为,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一旦违反这种要求,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出于责任的行为则是较高层次上的道德要求。康德强调主体内心的自由意志动机对于责任建构的重要作用,“从而彰显了责任戒律的崇高和道德法则内在尊严的昭著”(白臣、陈曦,2008)。其实责任实质上就是指社会个体在默认的和社会其他成员以及全体社会达成的一种契约的基础上,基于内心的自由意志而对自己行为的承担相应后果的一种必要性。

(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述: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1976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主张自由经济学说的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他认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益的活动”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劳工权利保护问题、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对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捐助问题等的出现,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毕竟企业是社会的企业,因此,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直接或间接承担一些社会责任。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成为一个企业独立的责任,应该是企业在默认的和利益相关者以及和社会达成的一种契约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的自由意志而对其行为应该承担相应后果的必然性。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

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学界有多种观点,而“利益相关者”说占据了主流地位。“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得益于Freeman (1984)的开创性工作和后来一些学者的共同努力,利益相关者理论也逐渐成为企业理论中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分支。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被归纳为描述性(Descriptive)、工具性(Instrumental)和规范性(Normative)三个层面( Donaldson and Preston,1995)”(金建江,2007),“其中的描述性主要表现为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进行说明,一个广义的观点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实现目标或被企业实现目标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按照这个定义,股东、管理层、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社区和环境等都可以称为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金建江,2007)。本文也认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定位

美国管理学家卡罗尔就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提出了著名的“金字塔”理论,他认为这个金字塔的塔基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即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以此向上为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或道德责任,塔尖为慈善责任。目前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界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经济责任学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本质仍然是营利性,即企业自身通过营业性的活动达到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存在的根本目的所在。如果企业舍弃这一根本性的责任而把其他公益性问题的解决作为自身的责任所在,那么企业的效益必将会受到负面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问题,因此,企业社会责任除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没有其它目的。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将企业的经济责任界定为企业社会责任而与企业自身实现利益最大化之外的其他责任相对立,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是不相容的。显然,这种观点更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进行的考量。

(二)道德责任学说

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是附加于企业的但又高于企业法定义务的一种责任,是对企业的一种较高层次的要求。在法律视野中,企业具有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等法定的义务,如果企业违背了这些法定义务,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企业毕竟是社会的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这个大前提,因此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该考虑社会利益,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更不能以牺牲社会利益来换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一致,所以企业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但其与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它只是作为高于法律责任的一种责任而存在。这种学说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性,但却忽视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

(三)法律责任学说

有的学者走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极端却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一种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或者说是道义责任不能称之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学是有关正义与公平的科学,正义与公平是法学及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当企业在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出现危害社会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或结果时,必然引起法学界要求修正其单一效率目标的思考”(冯兴俊,2009)。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要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而法律在创制起就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在无形之中寓于法律之中,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在这些法律责任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平价值目标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无须另行创设一套理论或制度来应对企业社会责任思潮”(冯兴俊,2009)。至于道义上的责任,可以作为企业宣传自身、提升自身品牌形象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可为或可不为的一种责任。

(四)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综合学说

此学说是大部分学者所认同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法律责任,也不仅仅是道德责任,而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一种综合。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一种综合,两者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是缺一不可的。

卢代富曾经从企业责任分类的角度界定其性质,他认为企业经济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等的划分不是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划分的,而是以企业追求目标的导向不同可以将企业责任分成企业经济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前者是以追求股东或者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后者则以追求企业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的其他后果为目标;以责任是否体现在法律之中可将企业责任分为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而我们常见的企业慈善责任应该属于企业道德责任的范畴。“这种认识的主要考虑是: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因为它们是否体现于法律之中而丧失其作为经济责任或社会责任的本质属性;同理,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也并不因为其所涉及的内容是经济责任还是社会责任而使其作为法律责任或道德责任的本质属性发生动摇”(卢代富,2009)。笔者非常赞同卢代富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就是针对利益相关者而言的,与卢代富观点有所不同的是,笔者认为企业的一些中小股东也应该属于利益相关者的一份子,对于他们利益的保护不能完全归属于企业的经济责任,也应该将之在某些情况之下规定到企业社会责任之中,比如,在企业决策做出时有可能违背中小股东的意志,侵害他们的利益等。2006修订的公司法体现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引入对商法的重要意义

商法是以商事方法为主要调整手段,调整商主体规范化创制和商行为规范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有的国家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方式,没有独立的商法体系,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却存在着商法的影子。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引入本来就存有争议,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商法的基本理论、商主体、商行为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有助于完善商法的基础理论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促进商人的营利,因此商法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要坚持“效率优先”、坚持“营利”,但“效率优先”并不等于以“效率为重”,坚持营利也不等于“唯利是图”,如果只偏重于效率,偏重于营利而忽视其它因素,那么这些因素会阻碍效率理念的发展。因此,商法除了“效率优先”、“营利”的理念之外还有着“兴国”、“兴德”的理念,但这些理念很难通过法律形式显现,至少是不明显的。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引入商法,以规范的法律条文形式加以显现,是对商法“兴德”理念的直接体现,尤其是对于商人而言,更能使他们在从事商行为营利的同时注重“修德”。同时这也是商法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和维持交易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有助于商事主体规范自身并提升自身品牌形象

商事主体是指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业性活动、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经过注册登记并以事实商行为为职业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作为商事主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自身的规范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引入可以使企业在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断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有的学者将企业比作是“个人”,而这个“人”的理性假设也在经历着由“经济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毕竟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这也是“经济人”假设的基本内容。而“社会人”的假设则要求企业将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至少也是主要的追求目标,而把追求公共利益(而非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做为其中一个目标,要求企业更多地关注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这样的理论假设就会将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性全部归入到法律性之中,使企业负担过重,从而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企业应该意识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树立和提高自身的品牌形象,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道德性的本质所在。企业社会责任引入到商法的主体理论之中,能够使企业规范自己的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行为,并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软实力”建设。

(三)有助于规范商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对于商法而言,对商行为的规范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能够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对企业法律义务的设定,将具有法律性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商法之中,如果企业违反已设定的法律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承担,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时刻尽谨慎经营的义务,诚实经营、合法经营。其次对于企业竞争行为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企业的恶性竞争,可以减少因恶性竞争而对市场带来的风险,这也是众多学者在研究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白臣,陈曦.康德责任论诠释及其当代价值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3.金建江.从利益相关者视角解读企业社会责任[J].财经科学,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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