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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选择,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和安全性目标。文章指出,监管者应该关注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监管者当然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
关键词:监管目标 “三公”原则 投资者保护 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
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 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
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 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 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 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 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浙江金融,2008.9
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如同其他金融领域一样,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的理念自然不会无视网络技术对其自身的挑战与蕴藏着的深刻的变革与发展机遇。创始于1971年的美国证券协会电子交易系统(NASDAQ)开创了用电子交易系统将全美场外交易市场连接起来的市场组织形式,这可以称为网络技术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理念的首次真正意义上的冲击。而在更广阔的平台——Internet上进行的证券交易无疑正在证券市场上掀起一场革命,也同样会导致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理念的深刻变革。本文正是着力探讨这一变革背后的深刻内涵。
一、网络技术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正面影响
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其特征或准确地讲界定指标,包括证券交易成本、流动性、波动性及透明度四个指标。合理的微观结构的设计正是力图在减少资本市场资金配置的交易成本前提下,实现其更优的配置效率。
而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交易成本或引致“交易费用”的根本原因。网络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恰恰成为减少交易过程的障碍和信息壁垒的技术因素。计算机处理能力的增强提高了证券交易的撮合效率,网络传输能力的提高加快了信息的交换效率。因此,全球信息共享成为现实,传统上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信息、交易工具上的优劣对比将大为改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基于网络技术的平台将更趋加强,从而证券市场对信息反应的灵敏度将有很大提高。
同时,证券发行与交易方式大大改进。发行领域网络技术的运用,减少了证券市场的中间环节,传统的券商中介将由无形市场代替,证券交易速度大大提高,这些都极大地降低了成本。
更为显著的是,信息获取成本的降低及交易费用的大幅缩减,使得创造与运用更为复杂、更为精细化的组合交易工具成为可能。而网络的实时性、同步性、跨市场组合性同样成为交易工具创新的技术支撑。
进一步分析,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对比的拉近,以及深入到社会生活更广泛领域的网络技术对投资理念的传播,也将极大地动员社会的闲置资金。如前所述,交易费用的减少对这部分闲置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也将起到和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信息壁垒的打破,发行交易成本的极大降低,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力量对比的拉近,交易工具极大丰富后投资者中介机构选择集的扩展,凡此种种,正体现了构建于网络技术上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在突破了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的制约后,在市场的深度、广度、速度及透明度上具有了传统证券市场无可比拟的优势,也使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展和资金的高效配置成为可能。
二、网络技术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有效性的挑战
网络技术在给证券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将对其微观结构设计理念构成严峻的挑战。
正是基于网络技术的跨时空“握手”的特质,证券市场在深度、广度扩展的同时,也为短线、超短线资金的跨地区、跨市场集中与高速流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而在Internet环境下,数万亿美元的短线资金的无规则流动,对任何局部地区的证券市场都会带来灾难性的市场冲击,震荡乃至崩溃。
加剧市场波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网络技术突出体现的点对点的中介服务改变了整个证券市场的人格化特征,即由传统的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主体特征改变为个性化色彩浓厚的市场。个性化色彩一方面表明了个人选择集的扩展与个体意识在证券市场的体现,而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稳定力量的机构投资者的地位下降,势必引致证券市场的频繁波动。与前述的冲击相互作用,证券市场的波动性显著放大,金融风险累积并高启,而这最终将危及证券市场的稳定,损害证券市场的效率。
如果说上述的挑战是针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共有冲击的话,那么网络技术平台上的经济规律,姑且称作网络经济的特征,同样将各个局部市场的生存发展置于更为严峻的环境中。
网络经济具有如下特征:规模越大,用户越多;机遇优先,首发效应显著;路径依赖,锁定效应。而所有这些特征的结果就是网络经济的“赢者通吃”现象。
基于网络经济平台上的各个局部证券市场,由于网络环境下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趋同性,其竞争也具有这种“你死我活”的特征,因而网络环境下,各证券市场间的过度竞争难以避免,而过度竞争的直接后果无疑是效率的损失,社会福利的减少。
以上是基于证券市场的角度,而网络环境下的证券市场其技术层面的网络安全也决不可忽略,用于网络安全的投入可能将成为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中继技术因素后构成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网络技术在改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引致证券市场的波动性的加大与可控性的恶化,各市场过度竞争和网络安全的问题也势必成为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理论必须面对和急需扩展的方向。
三、网络环境下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的新视角
关键词:证券公司 发展现状 未来发展 研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
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又一轮。股票市场的发展刺激了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又一轮春天。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汇总显示,2007年底全国106家证券公司会员总资产1731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2836亿元、净资产3343亿元、净资本额2964亿元、利润总额1306亿元,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95%,比上一个年度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加。行业分布上,有48家证券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其中国泰君安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中信证券等7家机构净资产总额超过 100亿元,净资本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5家,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7家,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39家。在净资产收益率上,37家证券公司超过了50%,其中湘财证券收益率更是高达88.93%。虽然国内证券公司在短短十多年间实现了超常规快速的发展,但是在这种“速成式”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发展趋势
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结构的完善、融资渠道的畅通、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的科学有效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的完善。
1.适时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指通过授信机构对缺乏资金或需要证券的投资人给予资金或证券的融通。该业务对于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缓解中央结算系统流动性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需要市场在各方面进行配套调整和改革,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主体自律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体系等方面。
2.实现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真正连通。货币市场是短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承兑贴现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资本市场是长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两个市场连通的必要性在于我国传统货币市场的资金存量和资金流量较大,急需分散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缺乏正常资金流入渠道,呈现出被边缘化状态,两个市场连通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通过证券投资与证券信贷,负债业务通过证券交易信用账户、共同基金渗入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进入货币市场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和向银行借用短期贷款筹集流动资金,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来补充长期资金缺口:另外,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资金向货币市场资金转化的代表性产品,丰富了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同时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3.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净资本是在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损失和变现损失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性监管指标,用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风险衡量是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基础性条件,要准确地把握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对各类风险指标化、数量化。近年来,市场持续低迷,部分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资产,质量日益恶化,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为了防范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所引致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应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并依此作为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主要依据。
4.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证券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风险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营的核心。
同时加强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是证券公司面临的一项紧要任务。证券公司只有具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先机,也才能实现做大做强。我们主要是从证券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研究核心竞争力培育的途径。
一是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要对研究部门给予高度的关注。要从公司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力量对一个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要把研究提高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而不是把研究部门当成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只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意识到研究的重要性并将研究部门的地位提升时,研究力量对证券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才会体现。此外,应该考虑适当提高研究人员的薪酬水平,同时,证券公司研究人员也要强化自身的素质,要针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上,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力。
二是强化危机意识,增加
证券公司的创新力。证券公司从高管到员工都要意识到,要想实现做大做强,必须增强这种危机意识,把创新放在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随着外资券商的进入,中国券商传统的业务收入将出现逐渐减少的态势,这就需要开拓新的业务范围,利用目前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支持,在创新业务上多下功夫,这样才可能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尤其是像qdii之类的业务,中国部分券商已经拿出自己成熟的投资方案,这就需要证券公司的员工不要将目光仅局限于当前的国内市场,还要重视对国际证券市场的研究,学会用全球性的眼光来看待整个资本市场。
三是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首先要明确证券公司的服务特点,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确立自己的品牌。其次,要尽快完成理念确定、理念渗透到理念外化为品牌的过程。其次,建立长期导向的公司文化,使公司能够在一个共同思想平台上发展。第三要通过制度与规则的执行,强化内部人力资源团队的行为规范,让这种规范逐步变成员工的工作习惯,从而使公司理念和精神通过公司员工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陈鑫. wto后过渡期: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维[j].商业经济,2007,(5).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营业算起,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历经了10余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奠基阶段”、“市场化阶段”和“国际化阶段”,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第一个10年里,我们已经基本完成了“奠基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以渐进式改革的方式,在中国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系上构建了一个初具规模的证券市场,并为将来的市场化、国际化打下了基础。
但在整个“奠基阶段”里,由于我们采用的一些方法手段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从而直接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制度架构中带有较为浓厚的非市场特征,这与我国证券市场直接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使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好地符合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内在规律,提高中国证券市场迎接国际化挑战的能力,我们需要在“奠基阶段”之后的“市场化阶段”中通过一系列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大力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水平,以消除过去形成的种种非市场化色彩,这一阶段大约要持续5年左右时间。
只有在基本完成市场化进程之后,我们的证券市场将步入一条更为健康的发展道路,从而才能更好地进入“国际化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证券市场将与国际资本市场充分接轨。只有完成了这一国际化进程之后,我们的证券市场才真正与世界市场融为一体,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在,伴随中国加入WTO组织法律程序的基本完成,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将大大提前,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之下开始,这对我们而言意味着巨大的挑战。
二、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1)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
(2)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43742.14亿元,流通市值为14560.16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
(3)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6577.05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
(4)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公正、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公正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
(5)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
(6)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著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市场的结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尚未建立,风险投资制度也不完善。(2)现有的主板市场容量小,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机构投资者比重小,市场投机氛围浓厚。(3)市场监管落后,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配合及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监管经验极为缺乏。(4)上市公司质量有待提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5)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如国有股、法人股的不可流通问题,A、B市场的分割势态等,这些遗留问题都为市场的未来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证券市场已成为我国整个金融市场体系最具生命力的部分,它的成熟和发展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需要持以高度谨慎态度。
三、加入WTO对证券市场的挑战
我国证券市场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我国证券市场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新兴市场,我们刚完成市场的“奠基阶段”,正在进行“市场化阶段”;二是我国证券市场一直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样的基础上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将使我国有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尤其是证券市场开放带来的数量庞大的国际资本流动,其投机性和迅捷的流动性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严重的话还可能干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给整个经济体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更使人们清醒地看清楚了过快开放本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虽然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因而享有开放市场的很多缓冲手段,但是随着缓冲期的结束,国内证券市场必然将更加开放。因而加入WTO将给我国这样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挑战。
在WTO的22个协定中,涉及金融业开放最主要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共有29个条款和8个附件,其中两个是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阐明了定义、范围等,与正文一样具有法定约束力。此外,1997年12月13日WTO成员国在日内瓦达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并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在三条可协商的原则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开放所持的立场是:
(1)对于逐步自由化原则,中国坚持金融部门的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在资本项目完全开放之前,外资全面进入的可能性不大。但最终会全面开放市场,使得外资能从事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切业务。
(2)对于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我国所做的承诺主要有:确保在华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证券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允许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机构并有开业权;确保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我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
(3)对于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所作的承诺主要有: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我境内证券组织成员资格,进入任何形式的证券市场享有与本国证券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就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来说,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余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它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得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
四、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1)对各缔约方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2)允许缔约国在国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公平竞争原则运行;
(3)缔约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
(4)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
(5)允许缔约国资本在国内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上面这些要求,尤其是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实际上将所有缔约国的金融市场都连成一体,伴随着未来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进程,中国完全开放证券市场是必然趋势。但我们要注意到中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现实基础,不成熟、不完善、在相对封闭环境下发展起来市场的过快开放必将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和民族证券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表现在:
尽管各国国情不同,证券市场可由不同部门或机构来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既可以以集中型管理为主(如美国),也可以以自律型管理为主(如英国),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管理必须统一、一致。这是因为:证券市场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不能人为地子以分割,分割的证券市场不能实现资金优化配置和提高资金效率;政府机构多头管理容易导致政出多门,管理制度与政策互不协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究意该如何确定证券管理体制,设置证券主管机关,一直是《证券法》制定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间题之一。有的主张人民银行应成为证券市场管理机关,有的主张财政部应成证券管理待解决的问题证券管理待解决的问题为证券管理机关,还有的主张计委或体改委应成为证券主管机关,并且提出了各自的理由和依据。
笔者认为,关于证券主管机关,应根据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外国特别是英美等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从有利于建立统一、高效和“三公”的证券市场出发,着眼于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来设立我国的证券主管机关。因此,笔者主张,由国务院设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部委机构,行使统一管理证券市场的职权;同时,规定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据此将现在地方政府设立的证券管理机构改组为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以协调中央与地方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关系,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证券方面的专家、各有关部门(如中央银行、财政部、计委、体改委等)的重要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其基本职能就是统一监管全国的证券市场。这种设计的理由和依据是:①有利于对证券市场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既避免多头管理可能出现的扯皮现象,也可避免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②作为一个独立的纯粹的管理机构,不受某一部门的操纵,公平地维护证券业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③由于吸收了政府部门的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因此这种设计有利于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协调各方面的利害关系,加强各方面的配合,从而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综合管理;④有利于打破地区和部门分割,建立一个真正统一全面的证券市场。至于具体的管理模式,我们仍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子以确定。美国的注重立法型管理严格而有效,有利于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英国传统的自律型管理则更贴近于证券市场的实际,因此各有所长。从现在的趋势来看,美国也越来越注重发挥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商协会、清算机构、市政证券规章制度委员会)的自律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英国则开始注意加强政府(国务大臣通过授权SIB)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与干预,从立法上保障自律管理的有效性。可见,世界上这二种具有代表性的管理模式正日益靠拢,相互借鉴。我们应看到这一最新发展趋势,在确定我国证券管理的具体模式时,既要注重政府立法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证券登记清算中心等自律性组织的自我管理作用,使二者相互补充,互为完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协调、健康、稳步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
管理证券市场,在确定了管理体制之后,就必须明确管理机构管理证券市场的工具与手段。纵观世界各国的证券管理,我们可以发现,证券法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证券清算机构、证券同业自我管理组织、专业中介机构等制定的自律性规则)是一个国家证券管理(广义上的证券管理)的基础。而世界各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正式立法,主要有二种类型:一是通过几部主要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其作为管理证券市场的基础法规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年投资公司法和194。年投资顾问法;一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证券交易法规作为管理证券市场的基石。如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韩国的《证券交易法》,1986年后的英国《金融服务法》。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其采用的国家除了基础法规外,都还有一整套配合性的法律规范及自律规则同时发挥作用。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功能较为完备的体系。在该体系中,起基础和核心作用的应是一部综合性的证券管理法,这是证券法律体系的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应是直接规范证券市场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公司法体系中有关股票、债券的部分,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商、证券业自律组织、证券管理机关的规范,有关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规范,有关证券投资管理的规范以及有关证券纠纷的司法解释等。第三个层次应是适用干证券管理或对证券管理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他部门法的有关规范,包括公司体系中有关股票、债券之外的部分,金融法体系中与证券管理相关的部分,市场竞争法、刑法体系中有关证券犯罪的部分,税法体系中有关证券纳税的部分等等。第四个层次即证券市场中各有关自律性组织制定的各项自律规则,它对国家正式证券法律规范起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上述四个层次的规范组成一个规定严密、内容全面的法律系统,必将为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和“三公”运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行
在我国,依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其实质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而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间题显得尤为突出。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要从规范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入手,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有关股票的运作机制、风险与收益机制、外部监督机制等进行全方位规范。首先要规范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目前我国股份制仍处于试点阶段,根据1992年5月15日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些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程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试点范围过于宽泛,没有突出重点产业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得上市公司范围过于宽广,不能代表国家产业政策的倾斜方向;不利干加速国有企业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果导致各行各业不分主次优劣一哄而上,资金得不到合理配置,同时又埋下了因上市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而产生不规范行为的伏笔。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运行,在选择上市公司时应有一个规范性标准,从国家产业政策和转换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为出发点,选择经营有方,业绩优秀的企业,将其改造成标准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其次,应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健全公司内部的各级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之间划清职责范围,互不越权,分工协作,造就一个良性循环的内部运行机制,从而在企业内在制度方面,确保上市公司行为的规范化。再次,在股票运作方面,包括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回购、缩股、送股、配股、分红、转赠、继承等诸多环节,应该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最后,规范公司内部的风险与收益机制,强化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这是规范公司运作的核心环节。不解决风险与收益的间题,不实行外部监督,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便无从谈起。所有者、管理者、雇员各自的身份应十分明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同时,来自公司外部监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监督,也迫使公司运作规范化。
目前我国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的“优胜劣汰”,改善证券公司的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促使问题券商适时退出证券市场,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能给有成长性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优化券商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公司的交易质量和运作效率,降低其竞争成本。
其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助于优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证券市场监管的成本。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降低监管成本。
再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向着规范、透明、稳健的方向发展。
二、境外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特点
境外成熟市场建立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破产、倒闭、并购等方式退出市场,不仅是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境外,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案例非常普遍:比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就有大批的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而退出证券市场。1997年11月3日,三洋证券公司破产,负债31亿美元,这是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类上市日本证券公司的第一例破产事件;11月24日,犹如金融界的十级地震,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的山一证券公司宣布清盘,结束了它整整100年的历史。这是日本战后最大的公司倒闭事件;12月5日,韩国第证券公司——高丽证券公司破产。
通过研究上述和其他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案例,可以发现发达市场的证券公司退出有以下特点:
1.完善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国际成熟市场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各个环节上都有完整的立法。比如,针对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对证券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方面的立法;对证券公司退出时为了减少或避免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设立的法律保障。
2.设立整套的的风险预警体系。鉴于证券公司的风险性,为减少因证券公司的破产对市场的影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以防范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体系,从而实现了风险管理内容的指标化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数量化。证券业的流动性风险防范方法主要有三大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及欧盟的建立防护栏法、美国SEC的全面型方法以及英国的证券组合方法。实践证明,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证券公司,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3.依法设立专业金融尽管机构处理证券公司退出。在美国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全国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运行和交易以及证券公司进行监管。在英国,设立了行业协会来管理包含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事项。在日本,大藏省和日本银行负责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事项。
4.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由于证券市场涉及范围大,涉及利益广,而证券公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证券公司的退出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而在这当中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对他们的利益保护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纷纷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实践证明,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对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化解证券公司退出所引起的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证券公司退出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券商市场退出主要依据就是《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破产法》,但这些法规都没有对证券公司的退出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证券公司退出无法可依的现象。
2.缺乏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一环,存在特殊的风险性质,它的退出对整个证券市场以及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建设并不完善,所以更需要对证券公司营运的监控和预警有待进一步加强。
3.主要以非市场化退出为主
境外发达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公司退出大多采取市场化并购或破产的方式方式主动性退出,这种主动性退出方式有利于增强券商的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促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向合理的方向流动。而在我国,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的券商少之又少,大部分是采取行政关闭或撤销的方式,还有一部分则采取了托管的方式。
4.政府对证券公司退出过度干预
在证券公司退出的初期,针对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干预有其积极意义。但从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证券公司的退出还是基本以行政干预为主。这种以行政主导为主要形式的退出很容易会造成效率的低下和交易成本的提高,同时又可能引发其它风险,如道德性风险
四、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几点建议
1.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从我国实际出发,建议在征求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意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退出从制度上和程序上详细的作出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整套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系统
为全面反映券商资产流动性和整体业务的经营风险,我们建议应建立以防范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整体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实现风险管理内容指标化、风险管理技术数晕化。
3.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建议建立券商保护基金或券商保险业务提高券商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4.转换政府角色
让政府做一名裁判员,而不是一名运动员,政府的作用要限于向导和服务的作用,让证券交易所来决定证券公司退出的程序、标准等具体问题。同时必须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使退出机制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5.完善券商内部控制机制
建议要求券商建立内部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整体负责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的政策、办法,形成完善的券商内部控制系统。
参考文献:
[1]郑春瑛.建立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J].浙江金融,2005,6.
[2]吴跃平.构建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2.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将增加产业结构调整的压力
从逻辑上讲,证券市场国际化应该是建立在产业领域对外开放基础之上的金融开放,应该是进一步促进我国产业发展的对外开放,而从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尚不足以成为金融开放的坚实基础。但是,加入WTO必将导致我国各个领域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国际竞争在各个领域的全方位渗入必将会对我国各类弱势产业形成巨大冲击,而证券市场国际化可能进一步加剧这种国际资本渗透的速度和深度。由此可见,无论从证券市场国际化需要的坚实基础来看,还是从证券市场国际化可能带来的冲击来看,迫切需要调整的产业结构已成为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矛盾。
二、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矛盾
(一)商业银行主导的融资模式与证券市场国际化要求之间的矛盾
1.金融领域的现有融资模式仍以商业银行融资为绝对主导地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证券市场融资已获得广泛认可并有较为充分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首要要求就应该是国内证券市场已经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实现证券市场融资与商业银行融资两种方式的协调发展,但目前在我国金融领域中商业银行属于绝对主导的融资模式,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要求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首先,从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的大幅提高,基本都是通过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的大幅增长体现的。1994年城乡、城镇和农户储蓄中定期存款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8.2%、78.0%、79.1%,直到1999年上述比例仍没有明显变化,分别为75.4%、74.5%、79.4%,表明居民收入大幅增加部分基本上被用于纯粹储蓄,收益表现自然为单纯的利息收入,只有极少部分由储蓄转化为投资,重新进入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一项统计表明,居民储蓄中用于证券投资的比例平均仅为3.7%左右,这一比例显然是非常低的。
其次,从企业融资的角度看,“过度银行化”现象十分突出。由于我国在经济上属于后发展国家;强大的外部压力(短期内赶超西方发达国家)使其不愿通过慢慢集聚资本来实现工业化,而是采取政府干预下由银行推动的工业化模式。这一模式中,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促进工业发展的工具,而不是一种旨在把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部门中去的金融中介。换句话说,就是银行信贷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举足轻重,商业银行融资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出现了经济发展过度依赖银行的“过度银行化”现象。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市场融资方式逐步得到重视,但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构成来看,银行贷款仍占有绝对主导地位。
2.证券市场融资和商业银行融资发展不协调,不符合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要求。我国目前的融资体制仍然以商业银行为主导,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则相对滞后。这种融资体制下,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政府控制下的银企关系背离市场运行规律,一方面,由于市场信号扭曲导致金融中介资源配置功能的紊乱,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行为缺乏约束出现巨额的银行坏账。
(二)金融监管不完善与国际资本流动产生的金融风险之间的矛盾
1.金融监管不完善下的金融开放具有很大的金融风险。金融运行是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金融改革是前沿,只有在金融安全基础上的证券市场开放才是真正有效的对外开放,如果在金融不安全基础上进行证券市场开放,不仅是无效的,而且会加剧金融的动荡。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制度尚未健全的条件下,盲目地过度开放证券市场,导致事前盲目的金融扩张和事后资金的大规模抽逃,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2.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尚无法有效控制国际金融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是以严格管制为主要特点(资本账户不可自由兑换),以本国市场为监管对象,以手工操作为基本手段,这种监管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发展趋势。在这种金融监管水平下,开放证券市场的风险是难以估量的。既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回避它,而应当勇敢的挑战风险。因为任何想要“堵”风险的企图都是危险的,它一方面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又没有起到一个有效的监管作用,而且风险掩盖到一定程度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强烈的形式爆发,从而引起大规模的危机。由此可见,在证券市场开放之前,努力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才是明智之举。
(三)金融调控手段单一与国际金融市场自由化之间的矛盾
1.我国目前的金融调控手段仍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总体上看,改革开放使市场经济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但金融领域的改革进度和市场化程度明显滞后于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生产要素改革。
首先,在金融调控方式上,仍然延续以往的直接调控思路,调控手段行政化特点突出。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习惯计划调控手段的运用,如信贷规模限制、信贷总量、结构管制等,对经济、货币供求的调控不是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而是采取强硬的行政命令手段,这对习惯于在市场化环境下运作的国外资本来说是难以适应的,必将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
其次,作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载体——国债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远远没有形成像国外一样标准化、有序化、经常化的发行机制,而且截至目前我国发行国债的基本动因还只是弥补财政赤字,其调控功能完全没有得到发挥,在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发行手段和流通等各方面与标准化的调控工具都相差甚远。
最后,利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都是作为货币政策作用的中间目标,是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的对象。在我国,人民银行目前并不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控利率,而是直接制定利率,这不仅说明中国目前的利率不是市场利率,只是一种行政性利率,是一种外生变量,也决定了这种利率与经济的相关性较差,对经济行为的调节效应微弱。投资者希望通过把握利率的变化来洞察经济波动的规律,做出正确的决策、或者是货币当局希望通过利率的变化来调整投资者的行为,都是难以有效实现的。
2.行政化的调控手段显然无法适应国际证券市场的金融自由化倾向。一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根本保证必要条件之一就是金融市场自由化、金融调控手段市场化。没有这一基本条件,则必将大大削弱本国证券市场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因为资本是具有最强烈逐利性的事物,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国际资本对处于金融压制中的国家往往是不感兴趣的。
(四)外汇管制与国际资本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
事实上,从金融体系各部分的内在联系看,一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就是一国汇率制度不断放松乃至取消的过程,可以说,外汇管制程度将直接决定一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证券市场国际化属于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资本流动,这种流动必然会受到不同币种的兑换制度和出入境制度的影响,如果货币交易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政策,汇率决定机制非市场化,本外币出入境不自由,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证券资产流动性和收益性就无法保证,将直接影响到国际资本的交易是否通畅、便捷。因此,境外投资者在进行跨国投资时,会对该外汇体制十分关注。
总之,从短期看,外汇管制有利于保护我国证券市场免受国际游资的冲击,但从长期看,如果不把握时机进行改革,强化我们在经济、市场和监管等方面的市场化建设,必将成为限制我国证券市场融入全球市场体系的障碍。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目前与人民币完全实行可自由兑换的时机以及对资本账户放松管制的进度有着直接密切的联系。
三、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矛盾
(一)证券市场规模偏小,很难满足国际资本的流动性要求
无论从股票市场总规模、上市公司数量还是交易金额来看,我们与世界发达国家的交易所相比都存在明显的差距:沪深两市相加的股票总市值也只相当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5.25%左右,如果进一步扣除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非流通股权的话,市场规模差距将更为明显;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家数已经达到了纽约证券交易所的44%。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与国际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规模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具有稳定增长特征的大型蓝筹股恰恰是许多机构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品种。当然,如果以衡量一国证券市场发达程度的证券化率来看,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巨大,而我国宏观经济在过去的10年中始终保持了高速、稳健的增长,将给未来证券市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也必将对国际资本通过证券市场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产生极大的吸引力,但规模巨大的国际资本一旦形成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预期,也将对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流动性低且集中度高,缺乏对国际资本正常流入的吸引力
证券市场最大的特点是充分体现资本的意志,对于许多中小投资者而言主要是行使其“用脚投票”的权利,对于许多资金规模很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就不仅局限于此,他们对于股份公司包括股权结构在内的基本情况更为关心,而且包括在一些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保护自身投资安全等方面能否真正行使一个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保证这一权利的基础就是需要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基础之上的法人治理结构。从中石化在海外市场上市的过程和国外成熟机构投资者评价上市公司的眼光来看,他们不仅仅关心企业所处行业的成长性或垄断性,而且对企业的管理层、股权结构等方方面面的因素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考虑。但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非流通的国有股在整个市场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且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将极大地限制了非国有股东的意志。
应该说,国有股减持政策的酝酿和出台,正是为了改善目前上市公司股权低流动性缺陷,可以肯定,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结构的流动性缺陷必将得到逐步改善,但从截止2000年6月29日沪深证券市场规模来看,总股数为3943.61亿股,总市值为53630.58亿元,其中非流通股比例高达65.04%,这种低流动性的股权结构至少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改善。国有股权及法人股权的非流通性,降低了我国证券市场整体的流动性,造成了国有股权及法人股权交易的封闭性,但更为关键的问题是,非流通股权在整个证券市场中占有绝对的控股地位,形成特殊的不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截止1998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本占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45.33%,前三大股东、前五大股东以及前十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57.35%、59.66%和62.75%。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50%-80%之间最为密集,平均为58.97%,这一指标比美国高50%,比日本高25%以上,比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德国还高17%左右。
最新的研究表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低下的主要原因,而且从国内外的众多数据来看,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坏与股权分散程度存在明显的相关性,股权集中度在40%以下时,业绩存在稳步提高的趋势,如果一旦超过40%后,业绩出现明显的下滑迹象。因此,降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提高股权的流动性,真正发挥外部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才有望逐步改善目前上市公司业绩不佳和股权流动性低的现状,才能增强对国际长期资本的吸引力。
(三)股价总水平存在相当多泡沫,高股价、高换手率的市场特征与国际长期资本的偏好存在一定矛盾
资本的本质是逐利性,任何国际资本的流动都是基于一种寻求获利空间或回避风险的考虑,因此,证券市场对国际资本吸引力的强弱总是与自身的投资或投机价值密切相关的,这既是美国经济稳定增长背景下其证券市场获得全球资本追逐的根本原因,也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的关键原因。而以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投资价值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过高的市盈率水平显然难以对国际资本形成强有力的吸引。相反,如果国际资本涌入是基于我们自身的监管或体制缺陷原因的话,其必然是一种加剧金融风险的短期资本,对当前的投机气氛将起到推波助澜的负作用,届时极有可能对我国证券市场以及整个经济发展带来极强的伤害。
首先,以市盈率指标衡量,我国沪深两市的整体价格水平明显高于世界主要交易所的价格水平,虽然从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宏观经济的增长速度来看,市盈率高于发达国家也有其合理之处,但问题的关键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特征是股价结构无法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一方面经营业绩滑坡的上市公司不断增多,而绝大多数公司的股价依然保持着相当高的市盈率水平,甚至还存在一些经营亏损而继续以较高价格维持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许多资产规模(更准确的说是股本规模)较大、经营业绩稳定而优良的上市公司,始终处于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水平的区域;还有一些上市公司虽然能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保持业绩的高速增长,但上涨更为快速的股价表现依然无法仅仅从业绩增长获得合理的解释。这种不合理的股价结构对于关注长期稳定收益的国际长期资本而言,显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国际短期资本而言或许存在一定吸引力,但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根本目标却差之甚远。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以年换手率衡量我国证券市场活跃程度的话,要远远高于世界上任何一个交易所,包括被认为代表新经济的最活跃的NASDAQ交易市场,而与高换手率相伴而生的就是整个市场的波动幅度偏高、波动周期偏短的市场特征。应该说,交易的活跃和波动幅度的偏高对于寻求短期获利机会的短期国际流动资本而言是具有一定吸引力的,但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真正希望吸引的长期国际资本的偏好则存在较大差距,因为他们并不期望通过频繁的交易来实现自己的盈利预期,也不希望通过把握市场短期波动机会实现自身的盈利预期,而是追求通过长期投资来实现稳定的投资回报。但是,换手率的降低和波动周期的延长需要整个证券市场投资理念的逐步转变,而长期投资理念的培育既能延长各类投资者的持股期,也可以逐步改变目前我国多数投资者的择股标准,使股价水平和结构进一步趋于理性和合理。
(四)证券市场体系不健全、交易品种单一,无法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风险要求的国际资本需要,也无法有效分散潜在的金融风险
1.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发展状况与国际证券市场存在相悖现象。事实上,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是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的两大支柱,从全球证券市场一体化的进程来看,债券市场也始终是一个国际资本流动更为活跃和青睐的市场。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体系非常简单:(1)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规模的大小和发达程度对于国际资本的流动倾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债券市场具有流动性高、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特点,所以总是机构投资者重要的投资组合品种,其规模和发展速度远非股票市场可比。但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规模小、市场化程度不高,根本无法满足国际资本的投资要求。(2)股票市场本身缺乏层次。以美国证券市场为例,其既拥有历史悠久、上市条件严格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拥有发展迅速、上市条件稍低的NASU,AQ交易所,还有第三、第四交易市场,从而为不同风险要求的投资者提供了不同的投资选择,也为不同筹资要求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了充分的融资选择。但我国目前只拥有类似于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一个交易市场层次,既无法满足不同的投资者风险要求差异,也无法实现不同规模企业的不同融资要求,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无法启动的重要障碍,客观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原因之一。
2.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无法满足国际资本的避险要求。从证券市场一体化的进程来看,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涌现功不可没,它既是国际资本收益和避险要求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国际资本大规模流动的重要原因,应该说,多样化的金融交易品种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但就我国目前的金融交易品种而言,显然无法满足国际资本多样化的收益和避险需求,金融衍生品种之所以得到国际资本的青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资者可以借助多样化的衍生交易品种来规避证券市场潜在的各种投资风险,而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可以说还没有任何一种可以有效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也没有股票投资的“做空”机制,而证券市场本身的波动幅度和波动周期又无法为理性的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
(五)相关经营机构在业务创新、盈利能力等综合实力方面与国际综合性投资银行存在巨大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讲,证券经营机构可谓证券市场运行的核心,它一方面承担着为投资者交易媒介、咨询服务的中介功能,另一方面也为筹资者提供发行上市、资产重组及多方面的财务顾问类服务。不仅如此,证券经营机构还往往是金融交易产品的创新者,正是不断的创新,推动着证券市场长期保持高速发展和稳定活跃。从美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其证券市场几百年的发展史上,大型投资银行经历了“混业——分业——再混业”的过程,目前采取的混业经营模式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传统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支持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投资银行的盈利能力提高传统商业银行的获利水平。当然,这一模式的根基所在就是要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能够成功地控制和降低因此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传递现象。
对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目前的分业经营是有利于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的,也是有利于防止某类金融风险向其他领域扩散的有效模式。但是,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相互渗透和扩散的同时,也限制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的提高,限制了投资银行拓展业务过程的筹资渠道,使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在资金实力、业务品种以及创新能力上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首先,从经营规模来看,我国证券经营机构1999年的平均资产规模尚不足国际大型投资银行1998年资产规模的1/10,而资本实力更是只有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的3.95%左右,而我们的资产负债率要远远高于国际同类经营机构,换句话说,我们不仅在规模上无法竞争,而且在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方面与国际经营机构存在更大的差距。造成这一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多数国际同类机构当时虽然尚未进入混业经营阶段,但普遍与商业银行业务处于同一集团的控股之下,其业务发展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而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则普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单一性;其次,国际同类机构基本都是公众公司,通过证券市场筹资获得了进一步的资金支持,而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目前只有1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其熟悉的证券市场获得资金支持;三是国际同类机构都经过长期的资本积累以及同业间的兼并重组,而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只有不到10年的积累过程,增资扩股只是近年才提到议事日程,更缺少市场化的大规模兼并重组。
其次,从收入构成来看,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与美国投资银行相比,具有更高的不稳定性。(1)国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收入为手续费收入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二者占比高达74.12%,而美国投资银行的收入构成更为多样化,也相对均衡,几项收入均在10%-25%之间。(2)国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证券市场活跃程度。目前来看,券商盈利水平高低与市场年换手率高低和波动幅度高低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但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必将在理性投资的引导下,逐步降低换手率和波动幅度。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投资银行最大的收入来源是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应该说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性要明显高于手续费收入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可见,我们的收入结构表明我们的盈利能力具有更高的不稳定性。
四、结论
关键词:证券市场 对外开放 现状 未来发展
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状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虽已取得显著成绩,但在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要看到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目前还存在以下四大不利因素:证券市场是在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运行的;相关法律、会计准则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缺乏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一流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监管水平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中国证券市必须加快对外开放,近期首先要做的是:第一,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直接交易b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第二,一如既往地鼓励更多的中国优质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第三,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逐步允许符合标准的外资企业来中国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符合境内和境外两地法定条件的内地证券公司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五,在适当时机,允许外资有控制、有步骤地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开放对企业融资结构调整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推动外资企业进一步融入中国市场
开放证券市场后,外资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参股甚至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华投资,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表明外资企业的发展已融入中国经济的大熔炉。外资企业国内上市首先是融资方式的变化,这种融资方式的变化将使外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质的改变。按照外经贸部的通知要求,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这就决定了一些外资企业在上市之前其股本结构就要发生变化,上市之后其股本结构将进一步改变。其中国内投资者股份将在其股权结构中呈上升趋势。
第二,为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创造新的条件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比较重视其融资的职能,采取逐步由向融资者开放到向投资者开放的次序,上市公司投资范围拓展和投资渠道改善将带来更多的融资便利。国内的上市公司吸引外资也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证券市场的开放能够带动b股市场的活跃,直接提高了企业筹集外资的能力;a股上市公司也能够通过增资扩股同外资企业开展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行业内的领先者,增强自身的核心能力,另外,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在境外实现上市。
第三,利用外资的重点向鼓励并购型投资转变国际上
一般将fdi一分为二:新投资和并购型投资,据联合国2000年的投资报告分析,目前全球有近一半的fdi是采取m&a型的,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几乎整个外来投资都是购并型投资。过去我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廉价的劳动力、自然资源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绿地投资”方式成为外资的主要选择,但这些原有的优势因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已不断弱化。近几年,我国在通过跨国并购吸引外资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跨国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中国的外资战略已经到了某个转折点,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企业购并尚属于偶发事件,跨国企业购并更是罕见现象,而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大规模的企业购并已经变得常见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股权投资渠道,今后外商投资应该更多地考虑运用资本经营的方式,将股权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通过购并加快投资的速度,不必兴建厂房、添置设备等都一切自己从头做起,。股权投资更多的是追求一种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具体体现在要求对公司的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力上。这点从我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并购交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绝大部分并购行为都属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应成为我国下阶段利用外资的重点,我们应从政策法规角度多予引导。近来国内发生了不少外资企业增资的现象,同样也属于股权投资的范围。
三、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
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金融抑制”战略,对证券经营、证券投资、证券发行交易、证券市场结构等方面放松了法律管制和行政干预,从而推动了各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增强了各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力。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受危机直接冲击的日韩和东南亚各国不仅没有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反而更大限度地对证券市场放松了法律管制。因此,当前我国应顺应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适当放松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逐步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更稳健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1.放松外汇管制,积极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第一个重
要步骤就是放松甚至取消外汇管制,提高本币的自由兑换程度。我国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的管制。而资本项目自由化是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和监控的同时,通过放松外汇法律管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2.放宽外国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市场的并轨。我国严格实行a、b股分离制度,但从长远和国际惯例来看,a、b股的长期分割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因此,我们应通过放宽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的统一。
3.放宽对银行、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而世界处于证券业与银行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美日两国也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命令实行了银证合业经营。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适应历史潮流,逐步实现银证合一。
世界经济已经跨越了国际化时代,进入了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时代经济的特征在于经济运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和一体化,各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日益趋同。调整经营策略,抓住开放证券市场所带来的机遇,抵御住开放带来的压力和风险,这是中国市场上的投资银行都需要认真面对的。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吴晓求.证券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状未来发展
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状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虽已取得显著成绩,但在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要看到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目前还存在以下四大不利因素:证券市场是在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运行的;相关法律、会计准则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缺乏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一流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监管水平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中国证券市必须加快对外开放,近期首先要做的是:第一,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直接交易B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第二,一如既往地鼓励更多的中国优质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第三,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逐步允许符合标准的外资企业来中国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符合境内和境外两地法定条件的内地证券公司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五,在适当时机,允许外资有控制、有步骤地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开放对企业融资结构调整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推动外资企业进一步融入中国市场
开放证券市场后,外资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参股甚至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华投资,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表明外资企业的发展已融入中国经济的大熔炉。外资企业国内上市首先是融资方式的变化,这种融资方式的变化将使外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质的改变。按照外经贸部的通知要求,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这就决定了一些外资企业在上市之前其股本结构就要发生变化,上市之后其股本结构将进一步改变。其中国内投资者股份将在其股权结构中呈上升趋势。
第二,为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创造新的条件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比较重视其融资的职能,采取逐步由向融资者开放到向投资者开放的次序,上市公司投资范围拓展和投资渠道改善将带来更多的融资便利。国内的上市公司吸引外资也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证券市场的开放能够带动B股市场的活跃,直接提高了企业筹集外资的能力;A股上市公司也能够通过增资扩股同外资企业开展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行业内的领先者,增强自身的核心能力,另外,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在境外实现上市。
第三,利用外资的重点向鼓励并购型投资转变国际上
一般将FDI一分为二:新投资和并购型投资,据联合国2000年的投资报告分析,目前全球有近一半的FDI是采取M&A型的,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几乎整个外来投资都是购并型投资。过去我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廉价的劳动力、自然资源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绿地投资”方式成为外资的主要选择,但这些原有的优势因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已不断弱化。近几年,我国在通过跨国并购吸引外资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跨国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中国的外资战略已经到了某个转折点,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企业购并尚属于偶发事件,跨国企业购并更是罕见现象,而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大规模的企业购并已经变得常见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股权投资渠道,今后外商投资应该更多地考虑运用资本经营的方式,将股权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通过购并加快投资的速度,不必兴建厂房、添置设备等都一切自己从头做起,。股权投资更多的是追求一种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具体体现在要求对公司的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力上。这点从我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并购交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绝大部分并购行为都属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应成为我国下阶段利用外资的重点,我们应从政策法规角度多予引导。近来国内发生了不少外资企业增资的现象,同样也属于股权投资的范围。三、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
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金融抑制”战略,对证券经营、证券投资、证券发行交易、证券市场结构等方面放松了法律管制和行政干预,从而推动了各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增强了各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力。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受危机直接冲击的日韩和东南亚各国不仅没有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反而更大限度地对证券市场放松了法律管制。因此,当前我国应顺应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适当放松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逐步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更稳健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1.放松外汇管制,积极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放松甚至取消外汇管制,提高本币的自由兑换程度。我国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的管制。而资本项目自由化是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和监控的同时,通过放松外汇法律管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2.放宽外国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市场的并轨。我国严格实行A、B股分离制度,但从长远和国际惯例来看,A、B股的长期分割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因此,我们应通过放宽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的统一。
3.放宽对银行、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而世界处于证券业与银行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美日两国也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命令实行了银证合业经营。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适应历史潮流,逐步实现银证合一。
世界经济已经跨越了国际化时代,进入了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时代经济的特征在于经济运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和一体化,各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日益趋同。调整经营策略,抓住开放证券市场所带来的机遇,抵御住开放带来的压力和风险,这是中国市场上的投资银行都需要认真面对的。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吴晓求.证券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