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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11 15:59:5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农机产业;现状;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第2篇

    在现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作用日渐重大,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各国高度重视的热点问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遭遇某些不公,为此,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既快又好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世界性的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如何在这样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呢?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着手,先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然后从理论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意义,再是结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贸易的实际影响,提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具体提纲如下: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对国内外现状的研究。

    第二章则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含义、范围、特征以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做了深层次的概述。

    第三章从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理论分析,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第四章谈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国际贸易结构的影响。

    第五章综合前四章的分析从不同层面对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对应的政策建议。

    文章最后一章第六章得出结论,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并在政府的指引下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高度,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第一章 导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概述   

    2.1知识产权的含义与范围   

    2.2知识产权的特征   

    2.3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三,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分析   

    3.1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2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四,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及对贸易的影响

    4.1 此 部分的标题请自己加上,可以总结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的好的一面

    4.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3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注意本部分的写作中如果能加入实证分析,或者有数据依据的话,会更有说服力

    五,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5.1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5.2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执法力度   

    5.3企业应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5.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 结论   

    理论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本文正是从正确应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影响作用,力图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方略,希望能够对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些有效思路,以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应用价值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显着。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修课。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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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见《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从第9条到第40条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③相关论述详见孙玉荣的《大数据时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选择》;余 翔、李 伟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初探》;姜 南、徐 明的《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实证研究》。

④名人形象,即名人的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商业价值。在美国知识产权体系中有专门的形象权,未经许可而在商业活动中适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签名以及显著服饰,均属于侵犯形象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禁令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④《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

[1]刘亚军.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社会科学辑刊,2015(3):60-65.

[2]邹龙妹.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策略[J].知识产权,2012(8):77-81.

[3]王 琪.“创意产业”的本质与特征[J].甘肃理论学刊,2009(4):113-118.

[4]王红珊.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国际论坛综述[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6(1):58-60.

[5]王海燕.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J].特区经济,2007(11):250-251.

[6]雷丙寅,赵 凯.论科技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系[J].求索,2012(3):113-115.

[7]胡兆燕.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5[N].中国财经报,2015-10-22(007).

[8]孙玉松.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61-64.

[9]何 敏.知识产权法总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40.

[10]王海燕.武汉城市圈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6):60-62.

[11]杨德桥,田荣哲.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构建[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1-39.

[12]秦 昕,胡宗谦.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浅析[J].编辑之友,2010(12):102-103.

[13]詹 映,张 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J].科研管理,2015(7):145-153.

[14]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J].知识产权,2003(5):3-6.

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农机产业;现状;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立法强度;执法强度

引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4年12月16日报告说,2013年全球专利申请量以中国两位数增长为支撑,延续强劲增长势头,其中中国的专利申请约占三分之一。根据《2014世界知识产权指标》的报告,虽然中国专利申请方在国外提交的申请量相对较少,但来自中国居民的专利申请量位居全球首位,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成为全世界专利申请受凉最大的机构。并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技术创新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有诸多学者已经开始探讨有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但是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一直没有得到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方法。但是只有明确中国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够去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所以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更为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量体系。

一、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及其缺陷

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量化研究最早起始于Rapp & Rozek(1990)1使用立法评分法,根据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情况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划分为5个级别,用1,2,3,4,5来表示。该方法早期被一些学者采用,但是却有不足之处。首先,它使用的是静态指标,只考虑了一国是否制定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其次,5个整数级别的划分,有可能将两个相差较大的国家划分到一个级别里,也有可能把两个相差不大的国家划分在不同的级别里。所以在此基础上Ginaete & Park(1997)2对RR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一个更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量方法,被称为G-P指标。该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1)保护的覆盖范围 (2)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3)权利丧失的保护(4)执法措施(5)保护期限。每个保护类别又包含若干指标,该方法规定每个度量指标各占1分,每个类别中各指标得分之和除以该类别中的指标个数即为该类别的得分,5个类别得分的累加和即为量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根据此方法测量欧美及亚洲部分国家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表1和表2.

数据来源: Ginarte J C, Park W G,(1997)“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 Research Policy 26, 283-301

通过上图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在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后1994年的指数3.19就已经达到某些发达国家的水平,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后2001年的指数为4.19甚至超过了某些发达国家1990年的数值。从我国的现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基于Ginarte-Park 方法测量到的只是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立法强度。这只能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强度已经完全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立法保护强度。自1992年以后,尤其是为加入WTO2000年、2001年中国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做了全而的修正,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全而符合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国际标准。但是,由于中国法律体系自身不够完善,在立法与司法之间还不能匹配,加上老百姓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可见,要正确度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就必须对Ginarte-Park方法进行修正。

国内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3对Ginarte-Park方法进行了修正,把“执法力度”加入其中。“执法力度”这一指标作为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变量,这一指标介于0到1之间,0代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款完全没有执行,1代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款完全得到执行。“执法力度”是由4个二级指标组成的,即(1)社会法制化程度(2)法律体系完备程度(3)经济发展水平(4)国际社会的监督制衡机制。许春明、单晓光(2008)4在韩玉雄、李怀组的基础上把社会公众意识加入其中,即”执法强度“指标由(1)司法保护水平(2)行政保护水平(3)经济发张水平(4)社会公众意识(5)国际监督。姚利民,饶艳用(2009)5“执行效果”指标替换“执行强度”指标,其由四个二级指标构成,即(1)社会法制化程度(2)政府的在执法态度(3)相关服务机构的配备(4)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沈国兵,刘佳(2009)6提出在TRIPS协定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主要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执法水平有关。代中强等(2010)7提出以上学者的研究所选取的指标并不能很好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执法力度指标的变量,例如选取人均律师率作为社会法制化的衡量标准并不准确,因为现有数据中的律师人数多数是不能办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律师,选取成人识字率作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指标也在2009年被代中强的实证研究否定定。其提出用结案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执法力度指标,是最能用直观数据解释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水平。但是吕敏,张亚斌(2013)8提出一种改进方法测量中国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运用熵值法和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得出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指数,分析了各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

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采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P(t)应该由“立法强度”L(t)指标和“执法强度”E(t)指标构成。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应该是由立法强度与执法强度的乘积决定。可以表示为:

P(t)= L(t)* E(t)

P(t)表示一个国家在t时刻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L(t)表示知识产权立法强度,一般用GP指数表示;E(t)表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设执法强度E(t)的值介于0到1之间,0表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完全没有执行,1表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被全部执行。因此,执法强度E(t)就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执行效果的变量,表示法律规定的保护强度被实际执行的比例。

(一)立法强度指标

理论上讲立法应该包括该法律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知识产权法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动植物新品种等相关法律。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对一国经济发生主要作用的是专利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还是选取专利法作为立法依据,以专利法作为立法强度,并采用Ginarte-Park方法计算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强度。计算结果为上图1-2.

(二) 执法强度指标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把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强度指标分为四部分:经济因素、法律因素、社会因素、国际因素。

(1)经济因素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应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应该采取相对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韩玉雄,李怀祖以及许春明等采取人均GDP作为指标,沈国兵,刘佳选取GNI作为指标,吕敏,张亚斌则从个体和整体两个角度考虑分为选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指标来源。本文结合以上人的研究认为人均GDP是度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指标。目前中等收入国家的人均GDP为2000美元,超过2000美元为分值为1,不足2000美元,用实际值除以2000作为分值。

(2)法律因素

法律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由于立法已经在立法指标中考虑过了,所以这里的法律因素主要指司法方面。司法水平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执行强度,完善的司法体系,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必然能够使知识产权保护被较好的执行。通常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在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方面的司法水平时,理论上选取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比例更能说明问题,但是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参照前人的研究本文选取律师比例作为衡量司法水平的指标。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律师比例已经超过了千分之一,在其他重要的工业化国家律师比例也已经超过了万分之五。所以当律师比例超过万分之五时分值为1,不足万分之五时用实际值除以万分之五作为分值。

(3)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主要是指政府的执法态度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为政府对于知识产品保护的态度将直接影响知识资产的投资回报。政府的执行能力将影响到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所以我们直接选取政府在专利侵权方面的结案率作为政府执法态度的分值。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影响执法强度的影响因素,若公众没有意识到需要为自己的知识产品确权的话,当发生侵权时就不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选取人均专利申请量作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标。本文借鉴姚利民的方法,当一个地区万人拥有专利申请量达到或者超过10件时, “人均专利的申请量” 的分值为1, 当万人拥有专利申请量不足10件时,“人均专利的申请量” 的分值等于万人拥有专利申请量的实际数量除以10。

(4)国际因素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化问题。WTO也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三大支柱之一,规定了在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及争端的解决机制。所以从这一角度看,一国是否加入WTO,是判断一国运用国际社会通行法则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程度的重要指标。一国加入WTO分值为1,没有加入WTO的分值为0。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计量

立法强度借鉴Ginarte-Park方法计算得到,以上考虑的四个因素涉及到的五个指标设定其对执法强度的权重是相等的,所以为上述五个指标得分的平均数。本文涉及到的“律师比例”、“人均专利申请量”、“人均GDP”、“专利侵权结案率”数据来自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数据局以及中国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计算得到。根据P(t)= L(t)* E(t)计算得到2002-2012年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如表3所示。

表3 2002-201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从上表可见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逐年提高的,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的知识产权理发水平早就已经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由于执法强度的限制导致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大打折扣,这是当前我们在发展中必须要面临的问题,也充分说明中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在立法与执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直到2012年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执法强度是0.7848,也就是说立法强度只有3/4得到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3.28,仅仅高于1990年加拿大的水平,而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1990年的水平相差还很远。这也与中国的实际相符,也是在国际贸易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满的原因。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水平较高,但是执法水平与立法水平是不匹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水平较弱人均律师比例较低,这与法律体系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其次是由于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这也与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符合,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需要对于自己的知识财产进行保护,同样很多人没有把侵犯别人的知识财产当做违法,导致我国现阶段知识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但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重要话题,我们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需要在执法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我国能够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

参考文献:

[1] 韩玉雄,李怀祖.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 2005,(3):377-382.

[2] 许春明,单晓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及验证[J].科学学研究,2008,(4):715-723.

第6篇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战略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为进一步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期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促进创新、保护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重点对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进行综述,希望对我国及地方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所启迪。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 经济发展 研究综述

知识产权战略在各个国家已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它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为了进一步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务院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未来数年内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和战略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指导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促进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重要的目标也就是希望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保护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重点对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进行综述,以期对我国及地方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所启迪。

国外关于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现状

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内容。国外学者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方面多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在探讨知识产权制度与一国(或企业)发展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关系角度开展研究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源于创新理论研究,最早进行这方面研究的学者是熊彼特,他在提出创新理论后,认为创新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核心,技术进步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Joseph Alois Schumpeter,1912),技术是内源型经济增长的核心要素(Romer ,1990)。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做了实证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在市场化程度更高、贸易更开放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与新知识的产生之间存在更强的联系,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供更强的创新激励。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产业,实行不同保护程度的知识产权战略对经济增长将会提供更强的创新激励(David .M.Gould,William C.Gruben,1996)。有学者则通过调查研究证明,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利于企业采用新的技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市场化的完善,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是有利的(Sherwood,1990),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Gould,Gruben,1996),还有学者对社会福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Chin and Grossman,1990;Deardor,1992)。

(二)对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和投资的关系进行研究

有学者研究了专利保护与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关系,认为随着知识产品在全球经济贸易份额的大幅度增加和国际技术竞争的加剧,专利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功能大大提升。有学者则证明了专利保护水平与外国投资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Belay Seyoum,2006)。还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进口国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美国商品的出口,由于WT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要求,美国产品出口到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的数额增加了(Smith,1999)。知识产权执法会导致跨国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贸易行为,并将提高跨国公司与其所属国的福利(Lai 1998,Markusen 2000)。

(三)从促进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研究

有学者认为即使是在创新能力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深化,避免过度竞争,激励本国企业的创新和成长,实现经济持续增长。贫穷国家经济发展难以为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支持市场扩展和深化的必要制度安排,而漠视知识产权正是市场发育不良的核心原因之一(Maskus,1998)。

(四)对基于社会或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研究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创新战略、企业战略和收益率之间就存在着紧密联系。知识产权战略不论是专利战略或其他战略,其目的是给发明者以保护并促使其享有创新成果,以此来促进企业的发展(Wagman and Scofield,1999)。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企业战略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认为知识产权是知识资本的子集,是企业核心能力的要素(Stewart,1999)。有学者对将竞争优势划分为低层次优势和高层次优势,倡导投资保护专有技术、积极申请发明专利、对侵权者诉讼等策略,以提高壁垒的方法构筑防御战略,从而达到构筑竞争优势的目的(迈克尔•波特,1997)。

(五)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发展阶段的关系研究

以上学者的论述集中在知识产权(战略)与一国(或企业)发展的正相关关系方面,认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会促进国家或企业的经济发展。但也有学者提出,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很重要,但这不等于只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一定可以促进国家的创新和经济进步,要区分处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有学者就通过研究表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即使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相关的(CarlosGinarte,Walter.G.Park,1997)。有学者认为,在专利权和人均国民收入两者之间存在U型的关系,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一个临界点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会增长,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中等水平以后,国家才倾向于采用弱保护政策,但其主要精力仍在于模仿,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发达水平后,国家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Keith E.Maskus,2000)。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的研究报告也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与它们的经济发展和形成阶段相联系,知识产权保护并不直接促进经济发展。由于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净进口大量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将导致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的净财富转移大大增加。发展中国家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的负利益,将不得不靠贸易扩大、技术开发、投资和增长来抵消。在可预见的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收益也不可能高于其成本。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可能不在于它是否促进贸易或外国投资,而在于它如何帮助或阻碍发展中国家取得它们发展所需要的技术。

(六)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产业产生影响的研究

有些学者认为对纺织服装业和简单的电子产品加工、餐饮业等低技术商品和服务的投资较少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而医药、化工、软件业等知识含量较高的产业,其技术和产品更容易被模仿和复制,所以对不同的行业应实施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KeithE.Maskus,2001)。

国内关于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现状

知识产权战略并不是单纯为了自身而实施,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两者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一)从国家发展角度研究

国内学者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指出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国家发展的工具,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促进技术创新,鼓励科技投资,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结合本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和发展需求来构建一个适应国情的国家创新体系和服务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冷民,2005;郑成思,2006;沈四宝,2007;张平,2007)。也有学者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涵就是富民强国,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我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资源竞争的能力,提升国家综合国力和产业竞争力,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实现国家目标,保护国家根本利益。并且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促进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促进知识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从而使我国经济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郭民生,2006)。

(二)从企业发展角度研究

有学者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认为企业掌握了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生产要素和创造新竞争优势的基础,知识产权战略可以辐射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金永红,吴江涛,2008)。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有力的助推器,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化(华鹰,2007)。

(三)从技术创新角度研究

有学者以技术创新为角度,阐述了二者的关系。这些学者认为技术创新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技术创新的过程需要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护,所以知识产权战略在驱动技术创新的同时,也成为技术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虽然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创新的激励制度,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技术创新,保护不足,则其创新热情将会随其创造收人而减少保护过度,市场上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价格会上扬,产品的传播会受到阻碍,创新的成本会增加。所以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应强调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协调发展(王黎萤,陈颈,2004)。

(四)从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方式角度研究

学者们也从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角度论述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意义。这些学者认为技术进步对经济的贡献已经明显超过资本和劳动的贡献,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作用(华鹰,2007)。知识产权战略可以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强国”,有利于缓解国内的资源瓶颈、能源短缺、环境恶化、区域鸿沟和制度制约等一系列不和谐现象,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实现经济和产业结构的知识化、轻型化和绿色化(郭民生,2006)。但也有学者认为,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相连的,但相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己经比较高了。因而,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从而克服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过于广泛而给我国技术创新带来的阻碍(贺京同,万志华,2008)

(五)用检验方法进行研究

有学者则运用Engle- Granger 协整关系检验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FDI的关系进行研究学者认为,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FDI有正向拉动作用(朱竹颖,2008)。也有学者运用Engle- Granger 协整关系检验法和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法,对FDI、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自主创新能力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他们认为,在我国这三者两两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进一步的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也有促进作用,而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并不明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没有明显的作用(陈国宏等,2008)。

对研究现状的简要述评

国内外的学者们都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战略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却很少论及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应对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而且学者们的研究也大多停留在宏观层面,缺乏实证分析和微观研究,且很少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更没有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也很少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策略。所以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以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地方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冷民.中国制造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宁波案例,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5

2.张平.国家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河南社会科学,2007.7

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纺织品出口 知识产权保护

    纺织业是我国最早开放进人国际市场的产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纺织工业已踏入国际市场,成为我国最大的净创汇产业之一,并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纺织品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制约行业快速发展的问题。其中,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纺织品行业发展速度与纺织品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相脱节,知识产权意识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都将成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纺织品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成因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短短的20多年的时间,但发展速度较快。1980年3月3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人书。同年6月3日起,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2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在纺织品行业取得显著成绩,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为我国纺织品出口迅速增长创造了良好客观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并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也日益与TRIPS协议相协调,这些都对我国纺织品企业进驻国际市场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

    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诸多问题:

    (1)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比较薄弱。由于产业结构的原因,我国很多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既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甚至践踏他人的知识产权。还有一些人只注重申请国内专利而不去申请国外专利,使得专利流失。

    (2)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新进展》白皮书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分散,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机整合,甚至出现条例内容、责任限定、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冲突。

    (3)我国纺织品总体科技水平不高,产业化水平低下。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纺织品专利技术实施率仅为10%左右,纺织品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仅占科技成果总数的I S %-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转化率。

    2、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成因

    (1)内部原因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尚不完善。我国有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

    第二,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科技创新不足,企业自主生产性不强。我国在纺织品出口的量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仅占全部商品的万分之三,先进的纺织设备70%依赖进口,作为原始积累的模仿就不再有生存空间。我国纺织品出口多以定牌、贴牌为主。

    (2)外部原因

    随着我国加人WTO以后,国外的跨国企业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排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进人市场,有时会通过滥用其权利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同时,受全球纺织业市场前景不确定性、美元急贬、原油价格跌宕起伏、美国次贷危机、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纺织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促使我国建立健全了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在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不断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目前,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2)改善纺织品商品出口结构,冲破纺织品出口限制。服装和深加工产品仍是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主体。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纺织品产品,增加高档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比重,提高单位产品的平均价值,从而提高售价;就纺织品材料来说,我国纺织品企业应多采用绿色环保、符合人体健康需要的材料,从而避免纺织品出口时受到国际准则的阻碍。

    (3)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数量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我国纺织品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有利于先进的纺织品技术的引进。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极大促进中国纺织品企业通过合资或其他合作方式获得技术。严格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将使国外的纺织品技术提供方减少对侵权行为的担忧,愿意向中国的纺织品技术受让方提供较先进的技术。

  (5)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将保护纺织品知识产权确立为国家战略。我国已经着手开展国家纺织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建立一个符合国情、实际可行、科学合理、充满创新的国家纺织品知识产权战略,在2008年,我国推出了“1+20"模式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它将基于纺织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交易三大平台的建设,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深人推进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事业做大做强。

    2、消极影响

第8篇

【关键词】 湖北省 中医药 知识产权保护 现状 对策

一、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湖北省中药专利保护现状

根据专利检索的情况,湖北省所有中药专利1308项,总体来看湖北省的专利发明数量在全国处于中等地位,具体见表1。

(1)湖北省近十年来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状况。从表2中可以反映出,1995年到2004年十年期间,湖北省的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情况。与全国的申请总量相比,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所占比例是十分低的。大都在0.02—0.03之间浮动,其中有几个年份的申请数量甚至更低。达到0.018的比例。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是缓慢增长的。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中医药行业应该加快步伐,加大申请数量,提高申请效率,保证申请质量。

(2)湖北省中药专利申请人概况。表3为2009年湖北省中药专利申请人情况。

2、湖北省中药商标保护现状

截止到2009年03月31日,国家工商局总局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96件,其中各省市自治区465件,德国、美国、墨西哥、泰国、牙买加、意大利、英国等7国31件。已注册的道地药材类地理标志商标名称有:泰兴白果、磐安杭白芍、中江白芍、磐安白术、遂宁川白芷、磐安浙贝母、玉树虫草、中江丹参、岷县当归、陇西白条党参、焦作怀地黄、华亭独活、民勤甘草、盐池甘草、精河枸杞、华亭大黄、石柱黄连、陇西黄芪、南江金银花、桐乡杭白菊、焦作怀、涪城麦冬、焦作怀牛膝、文山三七、焦作怀山药、滨海白首乌、昭通天麻、天台乌药、磐安玄参、库车药桑、磐安元胡等32种,其中大多数也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这些中药材类地理标志商标分布于甘肃、河南、江苏、宁夏、青海、四川、新疆、云南、浙江、重庆等省、市、自治区,无湖北省的。湖北省的地理标志商标有13件,见表4,但仅秭归脐橙、鄂洪山菜苔、京山桥米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3、对比研究

(1)专利保护对比研究。湖北省与排名前十位省市的专利申请数量比较(拿2004年数据作例,如表5所示),能够很明显地反映出湖北省的中药申请数量在国内大环境的劣势,其中与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排名首位的北京市相差甚大;经济水平较不发达的河南省排名第三,其专利申请量也比湖北省高出一倍之多;与湖北省经济实力相当的邻省湖南排名第七位。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在中药专利的申请中并不是最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专利申请数量的多少主要还是与各省市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重视程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投入研发经费的多少等因素紧密相关。

(2)商标保护对比研究。其他各省市的地道药材注册商标数量(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如表6所示。

二、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湖北省在道地药材的种植和生产过程中,无论从技术、管理还是现代化程度层面看水平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涉及的一些县市和企业对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认识明显不够,其中蕴含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没有被完全利用,发展后劲略显不足。

1、保护方式单一

湖北省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与国家整体情况类似,以行政保护为主。中药的行政保护有审批速度快、申报门槛低、保密性强的特点,与中药行业现有发展水平相对应,在中药品种和新药保护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行政保护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方面则不予保护,行政保护的主体也仅仅适用于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国外药品生产企业不具约束力。我国加入WTO以后,伴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一体化的趋势,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的矛盾日益明显,行政保护原有的作用逐渐弱化。传统中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对于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体系而言显得狭窄。

2、专利保护的力度不够

湖北省道地药材专利保护力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专利保护意识不强。虽然全省每年有大量的中药科研成果问世,但专利申请量却很少,中药专利申请量排名与中药产业规模排名极不相称。

(2)专利申请的结构不够合理。职务专利申请少,而非职务专利申请比例较高,与国外医药行业非职务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的现状相悖。

(3)申请国外专利数量极少。专利保护是具有一定地域性的,国内的专利在国外不一定受保护,加上在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或技术贸易的时候不够重视保护我国研制者的专利所有者权益,出现大量科技成果外流。这直接导致道地药材得不到更为广范和全面的知识产权产权保护,使湖北省道地药材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竞争优势。

(4)中药专利的创新性较低,科技含量不高,从专利申请类型来看,保护中药配方的复方制剂占多数,而涉及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现代工艺方面的申请较少。申请的专利中有83.6%以上为简单组合配方,不具有新颖性,难以形成自主专利权。中药复方制剂的发明主要保护中药配方,这类发明所采用的大多数是普通常规技术。

(5)中药专利数量少,相当多的部门和个人不重视专利申请。

3、品牌意识滞后

市场经济时代,品牌就是无形资产,就是打通市场的金钥匙,就是效益。谁拥有品牌,谁就拥有市场。提起“田三七”,多数人都知道它是云南省文山州所产,功效奇特。然而提起“紫油厚朴、香独活、青天麻、五鹤续断”等,又有多少人知道这些药材是何地特产?同样的物品,产地不同,活性成分含量迥异,没有自己的品牌,使上乘的道地药材难以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其自身的价值。湖北省道地药材种类较多,且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如党参、黄连、青天麻、香奠本等,但真正叫得响的并不是很多,更不用说进行商标注册,形成固有品牌,参与贸易竞争。这对于中药材大省和知识产权大省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缺憾。虽然全国的道地药材总体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较少,但是几个中药材大省还是积极地将一些道地药材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寻求《商标法》的有力保护。

4、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不够

湖北省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探讨还局限于行业的整体层面,对于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针对中成药工业,对中药炮制技术等特殊问题的关注不够,对中药产业中不同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思考也较少,尤其是对一些在中药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产业新趋向和新兴领域的关注缺乏较深层次的研究,如电子商贸、道地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农业等典型领域。

三、湖北省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研究

1、重视专利保护,加固中医药核心技术

专利在药品研发的环节中,能够以法律的武器对药品的各方面技术进行捍卫性质的保护。对药物市场的开发更是起着不可估量的实际作用。它可以督促新品种药物的研制、开发,目前在我国仅有处方是无法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能够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手段应该是可以转化为成品药的技术手段。另外,目前国际范围内,多数国家的专利申请规则是以申请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专利权利归属。先于其他人申请该项权利的即为专利权人,因此,我们应该注意申请的时效性,及时有效地进行申请。不能在漫长的研发之后,却因为时间先后的因素与本该属于自己的专利权利失之交臂。

2、强化商标保护意识,打造国际品牌

商标的保护对企业在中药行业的发展是有实质意义的。原因在于,中药具有特殊性。消费者通常没有能力自行辨别产品品质,在初次购买时,面对多样的选择,消费者更是无法辨明何种产品能够更具疗效。同类型药品,呈现在消费者眼前最直接的感官方式便是商标。另外,由于中药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瑰宝,全国许多省市都有享誉海外的中华老字号。这些无形资产对于中医药企业无疑是十分宝贵的。因此,中医药产品应以国际标准来规范自己,打造具有国际价值的品牌,能够与国际市场上的许多竞争对手相抗衡。首先,可以将主商标与专用商标相结合使用,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出来的医药产品均应使用同一商标,为消费者树立明确的消费指向。其次,应放眼国际市场,突出表现商标名称,淡化药品通用名称。企业可以在加强宣传同时,用良好的药效作为保障,提高企业的市场知晓程度。

3、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视线范围

商业秘密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弥补了专利保护的不足。它更注重药品经济性、实用性,特别是秘密性的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更为突出的财产价值,还能够通过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价值,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但是对中药行业来讲,是有弊端的。随着科学测试技术的不断进步,中药现代化痕迹日益加重,它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使得天然药物的可控制性越来越强,巩固了药物的稳定性。但在利用科技加固药物稳定性的同时,便暴露出天然药物易被仿制的特性。也加大了中医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秘方持有者多不愿意通过现代化的研制方式,将自己的秘方在不经意之中流露出个人持有的范围,也势必会造成持有者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实则可以允许中药企业不申请专利,而通过技术秘密的形式提出申请。这样可以节省处方验证程序,把侧重点倾向于新药的临床试验疗效评估上,加大中药企业的创新研究力度,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避免没有必要的浪费。

4、完善法律规范,立体保护中药知识产权

现代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己经不同于旧时。首先,面对高新技术飞速的发展、进步。我们应针对高新技术发展的问题制定能与之相应对的法律规范。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应该有全面的考虑。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进步、市场繁荣发展对中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这需要我们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范围、内容、形式等因素进行调整。尽量避免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为产业带来不利因素。其次,考虑国际大环境因素,不仅需要在国内这个小环境制定适合国内发展的法律、法规,更是要着眼于未来,全盘考虑长远计划。知识产权法律条文是分散于不同部门的法律中的,如果需要对中药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那么可能需要涉及到《专利法》、《商标法》等。我们应该做好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环节有效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另外,应该在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之间做好协调。

【参考文献】

[1] 张宇清:湖北省地道药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9.

[2] 童文颖:湖北省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D].武汉理工大学,2010.

[3]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技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4] 肖诗鹰、刘铜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第2版)[M].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8.

[5] 洪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M].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

[6] 施建勇:中药产业经济与发展[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第9篇

[关键词]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现状 对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加快脚步融入全球经济,很大一部分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危机问题已经显露出来,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全球化进程的步伐。所以,面临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以及知识产权的更深层次的壁垒前,我国要不断深入探究,为自主开发知识产权创建良好氛围,更为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做好前期铺垫。这样才能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赢得最终的胜利。

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制建设起始于1980年左右。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有三个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法律,部门规章以及行政法规。并且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其系统的发展已经获得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同。我国并没有满足现状,仍然在积极的研究并且制定新的法律与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以跟上国际贸易飞速发展的脚步。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并没有闭门造车,而是自1980年左右开始,就不断的参与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以及相关协定、条约。这些组织的加入,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与壮大,更有利于我国积极探究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防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知识产权问题。

扩大宣传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目前,我国政府不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盗版侵权事件,并且在国民间不断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方面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宣讲来提升公民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并对一些违法侵权盗版案件进行了媒体的曝光,通过舆论、新闻媒介的手段起到威慑作用,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深入研讨。不定期举办一些公开研讨会,通过研讨会这种方式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尤其在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中要从教育的角度展开工作,并且要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形成体系,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还需看执法情况,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主要靠政府用行政手段来施行。在我国,政府执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其体系。要根据相关的专利法规,在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设置专利监管部门。通过专业的监管,提升公民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防止违规事情的发生。我国政府还需要设置监管部门来高效实施著作权法规,以国家版权局为例,下属各省市地方也要设置相应的版权监管部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迈上新的台阶,从单一的行政保护已经转变成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人民法院作为最终执行法律法规的场所也增强了执法的力度。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象,企业也逐步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保护能力以及防范意识。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建立起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法规,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处在意识淡薄的层面上,并不能及时的把企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意识严重不足,不注重研究成果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就导致我国的许多研究成果不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受到法律上的保护,只能眼看一些有名的国有品牌在国外被恶意注册,抢占了资源丰厚的国际市场。另外,我国的一些企业即使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当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导致失去国际市场。

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专业人才。我国正在不断缩小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行业协会,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有组织有体系。但是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沟通并不顺畅,信息并不能及时反馈,很多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感到很茫然,不知道解决程序以及解决方式,我国已经显露在国际贸易中专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稀缺的问题。国内现阶段没有专业的培训课程以及专业的师资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及普及。同时,我国在法律与技术上兼得的专业司法人才也较为缺乏。专利保护结构并不合理,我国专业申请流程分为三个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在这三个类别中,最重要的是发明,但是在目前的专利申请状况中,外观设计新型确是所占比例较高的一方面。而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中,比例较高的更多的是发明创造。这明显看出技术含量在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性。只要能拥有技术,其他的外观设计将不再是问题。

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研发投入还是相对缺乏。我国对于新技术的掌握能力由于经费开支偏低,不能将企业引领出落后的困境,这就限制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发展速度,在技术层面上的贸易主要依赖于进口,制约了我国的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缺乏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符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并没有反垄断的法律,只侧重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就会产生很多问题,我国的立法体系要测中国标准体系的建立,要通过法律法规的设定来防止滥用专利的情况,对专利权的垄断情况也要加以调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标准体系的差距。

三、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逐渐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际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要不断加强对国际贸易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要通过法律法律的透彻了解,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陷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加速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只有重视专业知识的运用,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专业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更是企业发展的源泉。要让企业建立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对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上要不断加大,要通过人才的培养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深化人才的学习与交流,选派一些优秀人员到发达国家高校去学习有关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且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与公众保持知识产权的保护信念。

综上所述,我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要想在开放中取得竞争的胜利,必须要通过知识产权的维权来让国家得以更长远的发展,从政策制定的倾斜上,资金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扶持上,不断完善立法以及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流与借鉴等等,这有这有做才能够让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胜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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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倪凌,陈楚天.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制现代化——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谈起[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01).

[3] 陈亚飞,寿伯忠.知识产权的性质——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为例[J].浙江学刊.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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