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人口普查的目的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12 14:50:1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人口普查的目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人口普查的目的

第1篇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 5月31日《人民日报》)

第2篇

统一原则统一谋划

如何提高人普宣传的效果,提高人口普查的知晓率,达到家喻户晓、人人配合的目的?北京市人普办提出了人普宣传的工作思路:坚持统一领导、逐级落实、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由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人普办”)具体实施。

宣传机构落实到位,为开展宣传工作奠定人才基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宣传中心的全部人员纳入市人普办宣传组,各区县人普办也相继成立了宣传组,如延庆县人普办抽调有活力、学历高、熟练掌握photoshop、adobereader、office等办公软件的年轻人承担人普宣传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团队协作能力突出。截止3月底,各区县普查宣传人员全部到位。

人普网站相继建立,逐步形成人普宣传的网络联动机制。为深入宣传人口普查工作,市人普办分别于1月25日和2月22日开通了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内、外网,并与首都之窗网站,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等10余家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实现友情链接;3月份,区县人普办也相继开通了区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外网,其中东城、宣武、房山、通州人普网等率先开通并投入正常运行,逐步形成人普宣传的网络联动机制。

统一口径统一标准

针对人口普查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的特点,宣传工作在全面铺开的前提下突出宣传重点。北京以宣传统计法、人口普查条例等为主线,主要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普查对象的法律义务、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职责要求等。

北京市人普办还注意加强对特殊地区和特殊人群的宣传,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居(村)委会和家庭户的宣传,实现点面结合,全面覆盖。从而营造普查服务社会、社会支持普查的舆论氛围。

继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开展征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标语和口号活动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统计系统开展了征集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标语和口号的活动,共征集标语和口号近700条。经评选,确定了其中的13条作为北京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标语和口号。

市人普办设计《人口普查VI手册制作方案》,统一了宣传品的制作标准同时,统一设计并发放宣传横幅、路旗和宣传画等宣传品,保持宣传内容,宣传样式的一致性。各区县人普办也可结合本区域特点,按照《人口普查VI手册制作方案》要求设计并发放宣传品。

统筹安排分段推进

人口普查工作阶段性强,分为准备阶段,户口整顿和摸底阶段,登记阶段、数据处理和阶段,宣传工作将围绕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分阶段展开和推进。

3月到10月底前,人普宣传从《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出台开始,按启动,大规模展开和三大步骤进行。以宣传统计法、人口普查条例等为主线,主要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普查对象的法律义务等。通过宣传动员为普查登记奠定良好基础。

11月上旬,即普查登记期间,北京市将继续宣传人口普查有关政策,针对普查对象疑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

第3篇

一、人口普查工作,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乡人民政府成立了诗礼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组,抽调了业务精、政治素质好、肯吃苦的工作人员组建普查领导组办公室;各村委会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务必于1月30日前成立,并上报乡普查办公室。各村委会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村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将查清10年来我乡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根据县上安排,,结合实际,乡上相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人口普查。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乡人口普查领导组将抽调业务精、政治素质好、肯吃苦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各村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20*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领导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大量的表册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组织普查员对本普查区范围内的小区之间进行自查、互查、议查,确保将差错控制在源头。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是普查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两员”素质好坏事关整个人口普查工作的成败。“两员”的选调标准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熟悉普查小区的人口分布情况,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人口普查结构统一组织进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结构要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宣传部门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墙报、标语、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二十六、教育部门要在全乡各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人普进我家,我是普查小宣传员”一堂课活动。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开展培训工作。2010年10月底前完成业务骨干培训,并进行综合试点,探索抓好人口普查工作和业务处理方法,达到培训骨干,锻炼普查队伍的目的。

二十八、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乡所有地域。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乡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在全乡范围内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正式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开始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居住情况居住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正式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由申报人确认后签字认可。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乡村各级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在全面复查之前各普查区要对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改正。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乡人民政府和县普查办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查对核实。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乡人普办将汇总结果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缺。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

四十三、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第4篇

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安排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实施意见》(临政发〔〕17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7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我县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县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是查清以来我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监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作出经费预算,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宣传工作。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县人口普查办与县委宣部制定宣传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主要领导是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四)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普查表种类。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六)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七)中国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九)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五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县、乡(镇)普查机构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统一划分。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安排普查以外的工作。

(四)抽调到各级普查办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 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经费中支付。

(五)各乡(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乡(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乡(镇)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员,并于10月2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八)县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九)县普查办要积极协调工、青、妇、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9月底前完成全县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十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十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县。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十三)在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县、乡(镇)普查办,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十四)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四、普查登记、编码、数据处理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要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要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四)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漏。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县、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0日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评估后,于12月15日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4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县普查办复查后,集中在县普查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员由县普查办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普查办公室人员中选调,差旅费统一由县普查办支付,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十五)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十七)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纪律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5篇

一、总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解决民生问题、发展高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人口规划和调控政策等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本市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北京市和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做好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人口普查工作列入本单位2010年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三)本市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长表;其余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六)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强制治疗管理处(安康医院)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监狱、劳教所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司法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的各个阶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

(二十)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二十一)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至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陪调人员,协助普查员入户调查。

普查员负责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等工作,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二十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由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县人口普查机构具体实施。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

(二十四)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十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时间和数量应根据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

(二十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区县、乡镇街道人口普查机构分阶段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北京市地域范围。

(二十八)普查区划分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对每个普查区的建筑物进行核查。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以公安部门为主开展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好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的核实、更新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指导员抽取长表调查样本。

核实和长表抽样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申报人和普查员在普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

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三十七)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十八)《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严格包装,专人护送,妥善保管,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九)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主要数据公报。各区县的主要数据应于北京市公报之后。

(四十一)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二)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三)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四)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北京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四十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八、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四十六)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十七)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十八)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九、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

国务院决定20__年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既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又是和平时期的一次重要社会动员活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__等领导曾多次听取人口普查工作汇报,对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提出要求。下面,根据国家、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就普查的总体部署及时间安排,我市人口普查前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总体部署及时间安排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在于查清自20__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便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一)普查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成立了以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并于20__年12月召开了国务院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会上,副总理作了重要指示。省里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仁元任组长的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王仁元副省长在20__年1月召开的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会议上也作了重要讲话。

(二)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__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表分短表和长表两种:短表只调查人口的基本情况。长表除人口基本情况外,还涉及迁移、经济活动、婚姻、生育、社会保障及住房等,长表按普查户数的10%进行抽样填表。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口普查全部工作从20__年开始,至20__年结束,前后历时4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20__年开始到20__年10月底,主要包括建立各级普查机构、拟定工作计划、制定普查方案(制度)、试点、落实普查经费、筹备普查物资、宣传动员、选调普查员、培训、户口整顿等工作;

第二阶段为普查登记和复查阶段:从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11月30日,历时1个月,主要包括普查员入户登记、复查和事后质量抽查;

第三阶段为数据整理和阶段:从20__年12月至20__年底,历时两年多,主要包括快速汇总、普查表编码、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具体到我市,普查的主要工作在20__年底前基本完成,详细安排见《__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进度表》。

(四)其它主要工作

普查区域划分:人口普查严格按照地域的原则进行,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担负的工作量,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全市预计划分3万个普查小区。

普查员选调:这次普查大约需要3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来源:文秘站 )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户口整顿:人口普查登记开始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当进行户口整顿。户口管理是我国日常人口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人口普查离不开公安部门的配合,特别是流动人口多、居住人员情况复杂地区的普查登记。如:对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未上户口、未销户口等情况都需要在普查登记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户口整顿方案需要单独设计。

二、我市前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市、区县两级成立了普查领导机构和办公机构

市政府于20__年10月份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 通知》,并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顶岐同志任组长,以宣传部、发改委、公安局、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统计局等28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截止去年底,各区县、高新区也相应的成立了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当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公机构也正在组建中,按要求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

(二)对各区县普查“四落实”工作进行了督导和检查

根据市政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区县人口普查的工作人员、办公条件、办公经费等尽快落实。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区县人口普查“四落实”工作进行了督导和检查。截止目前,各区县人口普查的办公地点、办公车辆、电话等基本条件均已落实,普查经费正在落实,但普遍存在办公人员偏少的问题。

(三)普查正常经费和调查员补贴得到了初步落实

根据人口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人口普查的实际工作量,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及时向市财政提出了普查经费预算,并且市财政已审核完普查经费预算,提报了市政府。周清利市长和王顶岐副市长对此高度重视并分别作了批示。可以说普查经费和聘用普查员补贴已经初步落实,有关具体事项市人普办与财政局正在进一步商定。

(四)建立了人口普查网页

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__年11月建立了专门的人口普查网页。网页设置有方案制度、工作动态、经验交流、文件通知、普查知识和资料下载等栏目。其主要作用是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业务指导,进行答疑解惑;宣传人口普查工作,普及普查知识;积累普查历史资料;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及时反映调度全市人普工作进展进度等方面的情况;为全面、高效地促进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搭建起一个工作平台。

(五)研究制定了普查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

为保证全市人口普查运行机制科学规范,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研究制订了《__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制度》、《__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__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职责范围》、《__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进度表》等工作制度。并根据国家和全省的工作进度安排,确定了全市普查的整个工作流程。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

人口普查涉及我市106个乡镇、办事处,3500多个村、居委会,约150万户居民,450多万常住人口。现在距正式登记已不足八个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从现在开始,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尽快抓好市级普查工作人员的落实工作

根据市级普查工作的需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需要从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四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充实普查队伍,集中办公,抽调人员需在3月底落实到位。各单位要选派业务与人口普查密切相关,熟悉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年轻骨干到人普办工作。其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明确一名普查联络员。

(二)加强普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会后,市人普办将与市委宣传部尽快确定详细的人口普查宣传方案,分步实施,宣传工作需从现在起逐步升温,到10月份形成。在宣传内容上,突出宣传《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强调普查对象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宣传形式上,市、区县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牌等媒体搞好宣传。乡镇街道办要利用标语、横幅、文艺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好宣传,在全市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普查,人人关注普查,人人支持普查的良好氛围。

(三)搞好普查试点,积极探索普查经验

根据人口普查工作安排,市级人口普查试点工作将在6-7月份进行,近期将积极做好试点的调研和各项准备工作,切实通过试点达到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锻炼队伍的目的。

(四)搞好“两员”选调和业务培训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是搞好整个普查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市人普办近期将制定“两员”选调细则,组织好“两员”选调工作,确保工作需要。同时,建立“两员”网络管理制度,做好“两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从9月份开始,全市开展“两员”培训工作,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持证上岗。今年要开展基层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选调的普查员队伍保持稳定,不因换届选举而影响普查工作地开展。

(五)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地图绘制工作

人口普查采取“画地图、查房子、数人头”的方式,画地图是基础,普查小区画的准不准直接关系到房子和人数的精确度。7月至9月重点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地图绘制、编制户主姓名底册等工作,为正式普查登记打下坚实基础。

(六)认真组织做好普查摸底和登记工作

清查摸底和入户登记是人口普查的两大关键环节,是整个人口普查的重中之重,这两项工作要分别在10-11月完成,我们将按照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措施,层层落实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基层的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切实组织做好人口普查的质量验收和分析评估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普查登记期间,市人普办将组织力量分组到基层进行指导督查。登记结束后,将认真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7篇

为做好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政发〔〕3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益政发[]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县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查清10年来我县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关系,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加快富民强县,构建和谐安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组织实施和支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数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人口普查的时间和内容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年月日零时。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及经费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已成立安化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地的人口普查工作。对人口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此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普查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8篇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是继XX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的又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反映近10年来全镇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居民居住方面的变化情况;摸清全镇外来人口规模、分布与人口迁移流动情况,以及全镇就业失业人口情况、社会保障等涉及民计民生的重要内容,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镇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促进人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开展全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这次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以下简称人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镇政府成立了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1、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2、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团山寺镇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包括普查时点居住在团山寺镇境内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员。

3、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4、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5、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等级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6、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7、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8、依法服刑及劳教人员,由派出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镇人普办。

四、人口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镇、村(居)委会等各级人口普查机构(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7月4日)。

⑴建立镇人口普查机构(2010年6月24日前完成);

⑵建立镇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⑶建立村(居)委会人口普查工作站(2010年7月4日前完成)。

2、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2010年6月24日至8月30日)。

3、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10年7月5日至8月30日)。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镇所有地域。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

4、全面户口整顿(2010年7月1至8月30日)。在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镇人普办,供正式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 8月30日前完成。

5、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由各镇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2010年7月1日至8月30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镇人普办组织实施(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

6、开展人口普查摸底工作(2010年9月1日至10月30日)。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开始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普查小区内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7、建立人口普查出生死亡人口台账(2010年6月25日至10月30日)。

五、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⒈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⒉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⒊各单位要充分调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⒋镇人普办要协调全镇各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人普进我家,我是普查小宣传员”一堂课活动。要出动宣传车在镇城主要街道和各个乡镇进行人口普查的巡回、流动宣传。

六、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

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主要内容为:

⒈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⑴人口普查的正式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零时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⑵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由申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⑶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⑷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⑸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⑹人口普查办和所有普查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7)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

⒉复查及验收(2010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⑴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在全面复查之前各普查区要对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改正。

⑵复查工作完成后,镇人普办组织将进行事后质量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核实。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七、数据处理、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

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在2010年11月25日完成;积极安排专人参与市级普查瑶审核与编码工作以及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等后期工作。

八、奖惩及解释权

⒈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篇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摸清以来我街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了解完善我街人口、就业、教育等结构,科学制定我街“十二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街统一领导、科室分工协作、每组各负其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街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进行。

*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居(村)委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普查办公室及居(村)普查小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1、街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街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全街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

2、具体的工作,按街普查办公室统一分工执行;

3、分局*派出所负责组织户口整顿工作,协助、配合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记阶段相关工作,做好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

三、普查经费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按照区街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文件规定,列入今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今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居住在我区所辖区域内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关信息。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四)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五)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六)11月1日至今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五、人口普查的方式

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好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六、区域划分与户口整顿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